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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農民的法律知識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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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農民的法律知識

    第1篇:關于農民的法律知識范文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足部建立和完善,市場調節作用日益彰顯。勞動力市場調節使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化轉移速度不斷提高。與此相反,傳統市場體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鄉隔離模式下的許多制度扔阻礙這農村勞動力的自由流動,農民是合法權利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護。由于歷史級制度為得到根本改進,有些地區農民與城鎮居民的差距顯著。農民是我國重要的組成部分,更是祖國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農民只有懂得如何運用法律武器,才能在現實生活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農民法律意識的強弱,法律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我過民主法治建設的進程,關系到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筆者與小組成員深入調研新農村建設中農民的法律意識,并和農民進行了接觸,對一些關乎農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識進行普及,自己印制了一些簡單的法律知識發給農民,使得一些農民能在遇到問題時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據了解,新農村建設后農民越來越知道法律的重要性,為了了解安義石鼻鎮居民的法律意識特進行此次關于農民法律意識的調研,本次調研以調研問卷形式為主,非結構式訪問的方式為輔,在發出的100分問卷中,回收率為76 % ,其中有效率為 65% ,其中年齡分布比較平衡。于此可見,此次調研的結果真實可信,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一、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

    隨著各界堅持不懈地開展普法工作以及媒體對以案說法的報道越來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識特別是維權意識開始加強,農民也越來越注意到了法律的重要性。雖然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對新農村建設意義重大,但目前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卻不盡人意。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農民法律知識水平的匱乏。雖然經過多年的普法教育,農民的法律知識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歷史傳統和社會政治、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加上普法宣傳流于形式,農民對法律知識的認知仍停留在淺層次的感性認識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義,這種對法律的陌生感決定了農民在遇到問題時一般是拒法律于門外的,更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決問題,情在處理問題是在某種程度上占了極大的比重。

    第二,法律知識欠缺,對法律的認識程度不足。小組在安義石鼻鎮調研的時候發現,很多人對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殺人發火是犯法,但是對無照經營等卻認為不犯法,更不要說對那些涉及與經濟貿易等有關的法律知識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為外,農民的社會行為基本上是脫離法律認知而進行的。

    第三,權利意識淡薄。民不與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虧是福等傳統觀念深深的影響著一群人。受傳統人治思想的影響,長期以來,法制在農村的著眼點都是如何加強管理,著重于法的政治統治功能,農民往往只把法律當成是制裁違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視了法律保障權利的功能。權利意識淡薄,主體意識模糊,缺乏維護民主權利,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識和實踐活動。

    不少農民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雖已知道,卻信守,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不敢抗爭,一味忍讓。

    第四,是法律在農村缺乏應有的權威。法治社會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權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法律卻沒有處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幾千年來的封建人治傳統已使權力至上的觀念在我國農村社會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現實生活中,我國農村地區呈現出明顯的泛權力狀態。在權大還是法大的價值取向上,廣大農民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前者,法律幾乎是沒有權威的。在農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途徑,遠遠大于尋找法律救濟的比重。

    第五,法律基礎知識薄弱成為制約市民法律素質提高的瓶頸。當地居民掌握法律法規數量明顯不足。大部分居民民對內容有大致了解的法律法規僅在10種以下,對不同類別的法律法規認知水平不均衡且帶有明顯的選擇性。法律認知不足很大程度地影響到法律遵守,居民不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懂法。大多數居民認為不遵守法律的原因是不懂法,尤其是在居民維權意識比較強烈的情況下,法律知識的缺乏可能會導致一些不理智行為。

    二、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分析

    第一,受教育程度不高,影響其法律素質的提高。由于傳統和現實原因相互交織,我國農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較低。據有關資料統計,目前我國農村勞動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為7.7年,而城市為12.2年。而在筆者的調研過程中,發現現在安義縣石鼻鎮在接受調研的人群中學歷在高中以上的 僅為23.85% ,而大學畢業的很少。另據有關報載,目前,我國文盲絕對數高達8507萬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農村。農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響到其學法、知法、用法的積極性和實際效果,進而影響其法律意識的提高,阻礙農村法制建設的進程。

    第二,法律在農村的實施情況較差。農民法律意識的培養與農村良好的執法、守法、崇法環境密切相關。由于封建法制傳統中行政兼司法體制的影響,農民在碰到糾紛時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這不僅使司法獨立的實現困難重重,也使司法的終極權威性大打折扣。農民不相信法院,無意訴諸法律,卻對用行政手段解決糾紛充滿憧憬。而農村的行政執法情況又如何呢?部分基層執法人員素質低下,農村執法監督機制不健全,農村中以權代法、以勢亂法、執法違法的現象還普遍存在。鄉村執法者的這些形象和執法行為必然削弱法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們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第三,農村普法工作較為薄弱。農民法律意識淡薄與政府的法制宣傳教育有著直接關系。雖然已實施了四個五年普法計劃,但總的來講,我國普法宣傳工作收效甚微。特別是農村,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普法宣傳,只是簡單地發放普法法律法規選編,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較為單一。法制宣傳中較注重法律義務、法律責任的灌輸,忽視人們對法律權利的認識,注重實體法,而不重視體現法律正義的程序法等等,這勢必使農民對法律產生厭倦的心理,影響其法律意識的提高。

    第四,當地居民能用到的法律途徑很少,當地居民的遇到問題時,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能夠找那些途徑以獲得幫助,他們(他別是年齡較大的人)遇到問題解決不了的話只能想到向政府求助。

    三、解決方案

    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農民思想觀念或多或少發生了一些改變,但這遠遠不足。要想把我國建設成一個富強、民主、文明的現代化法治國家必須轉變農民的思想,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讓他們做一個現代農民。小組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第一,積極探索農村普法教育新模式是關鍵我國目前的普法教育,是指政府采用多種形式進行全社會的法律宣傳教育,目的在于讓全體社會成員獲得法律知識,培養法律情感,確立法律信仰,這種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模式在農村地區所取得成效低于預期值。因此,首先要從發展的視角搞清楚現階段農民對法律的需求,這樣才能避免形式主義普法,提高農民學習法律的熱情和自主性,同時要加大投入,突破陳舊的普法方式,搞好法律援助,將普法的重點放到現代法治理念和民主思想的教育宣傳上來,提高農民對法律的深層認識。一方面要結合農民群眾文化素質較低、認知能力有限的實際情況,在法制教育中改變單一的說教方式,采取多種形式和方法,如采取以案說法、在農貿集市設立法律咨詢點以及法制文藝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動形象、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使農民群眾在寓教于樂中增強法制觀念,在潛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識。這樣才不至于使送法下鄉變成簡單的送書下鄉。另一方面,要多渠道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要充分利用宣傳欄、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介覆蓋面廣、滲透力強、傳播速度快的優勢,進行農村普法工作。

    第二,加強法制建設進程。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要使農民都進行有效的社會參與提高他們的法律思維必須有完善規范的法律體系。政府應對村委會工作制度進行法制改革,保證村委會有效快速的進行基層工作,使更多的農民參與進來,管理自己的事務。

    此外,對于農村留守的老人孩子應采取一些針對的方式。

    第2篇:關于農民的法律知識范文

    關鍵詞 法治;農村;普法教育

    作者簡介 張梅龍(1968-),男,井岡山大學政法學院教授。(江西吉安 343009)

    本文是2007年度江西省教育科學規劃立項重點課題“農民法律知識的缺失和依法維權意識的培養研究”(課題編號:07ZD026)的成果之一。

    相對城市人口而言,農民的法律素養與法律意識確實存在許多令人擔憂的地方。有些農民因不知法、不懂法而犯法的事件時常發生。為了夯實法治國家的國民基礎,加快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進程,依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現階段,我國應該把普法教育工作的重點放到農村、放在農民身上。

    一、農民獲取法律知識的途徑比較狹窄

    我國農民獲取法律知識的途徑比較狹窄。主要來自兩個方面:

    一是來自九年制義務教育階段的《思想品德》課教育。近些年,因全民普法和法治國家建設的現實需要,國家在初中階段的《思想品德》課教材中增設了一些與法律有關的內容。比如,在九年制義務教育的七年級《思想品德》課下冊第四單元“做知法守法用法的人”,有兩課涉及到法律知識,其一是“感受法律的尊嚴”;其二是“法律護我成長”。在八年級《思想品德》課下冊中,部分章節涉及到生命健康權、肖像權、姓名權、財產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等法律常識。在九年級《思想品德》課全一冊中,有些章節出現了與憲法和我國基本國策有關的法律條文。雖然說初中階段的《思想品德》課有些內容涉及到法律的多個層面,但是,由于《思想品德》課不是普法課,而是思想政治教育與品德修養課,所以,在該課程中,它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識相對來說就比較抽象。僅依靠這些粗淺的法律教育就想使農村青少年成為知法、守法、用法的公民,這顯然太不切合實際。

    二是來自社會。在農村,除了少數人能繼續接受高中教育和其它更高級別的教育外,他們當中的很多人從初中畢業后就開始走向社會。有時,他們可以通過電視、廣播、報紙、墻報等途徑獲取零星的法律知識;同時,也可以通過普法教育獲取一些法律常識。但是,由于前四次普法教育的內容比較單一,與農民的關聯度并不高,加上有些地方普法教育流于形式,農民參與普法的積極性也不是很高,所以,經過一定的普法教育后,農民的法律素養仍然亟待提高。

    二、農民的法律意識相對比較滯后

    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在法的實施過程中,法律意識起到調整作用,它使人們的思想行為與法律規范相協調。

    在我國的許多農村地區,因農民不知法、不懂法,使得他們的法制觀念與法律意識存在許多與法治社會建設要求不相協調的地方。

    1 很容易用非正式制度,如道德規范、習慣傳統取代法律。本課題組對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區進行有關《普法實效》的問卷調查顯示,“假如抓住了偷自家東西的人,你會怎樣處理?”43.6%的人認為應當送派出所或者交給村干部,多達56.4%的認為可以自己處理:要么打一頓,要么讓他賠錢了事,或者游街、讓他丟臉。當我們問到“超市搜查、扣押顧客是合法的嗎?”許多農民回答道:那是人家的地盤,你偷了人家的東西就該受到處罰,這是天經地義!在對待計劃生育這一基本國策上,仍然有相當多的農民抱著“不孝有三,無后為大”和“多子多福”等傳統思想。

    2 錯誤理解法的內涵。一方面,我國傳統的法律體系是“諸法合體,民刑不分”,這種傳統的法律文化反映到人們的意識觀念上,必將導致人們對法律產生狹隘的錯誤理解,直到今天,許多農民還無法將違法和犯罪區別開來。另一方面,有些農民對法律的理解僅僅是法律就是義務,就是禁止、不能,他們只看到法律中義務的一面,而沒有看到法律中還有對權利的保護,這與我們現在所宣揚的權利至上的理念是不相稱的。農民的義務意識越重,權利觀念越輕,則會從內心排斥法律。

    3 畏法與輕法并存。在有些農村地區,法律并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誰都是法,誰都可以做法官、行使司法權,只要他們認為自己是正義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毫不在意。由于許多農民不了解也不愿去了解法律,所以,他們依然傾向于用非正式制度和手中的鋤頭來解決爭端,除非萬不得已,不會訴諸于法律,請求法律援助,這就是一種典型的輕法意識。與此同時,比較令人驚奇的是,有些農民在輕法的同時,又害怕法律。他們對于國家倡導法治,想得更多的并不是如何通過法制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而是將我們曾一度流行的“嚴打”聯系在一起,他們普遍認為犯法就得坐牢,就要被判刑。只要某人被法院或公安局給傳喚了,或問話了,那么,這人在本質上就有問題,不值得深交,更不能以身相許。這其實也反映出部分農民對法律有一種普遍的畏懼心理。

    4 法律至上的理念受到扭曲。正是因為農民普遍不知法、不懂法,所以,在現實生活中,當農民碰到法律問題時,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他們普遍不知道或不愿意尋求法律的幫助和保護,更多地選擇了私了、自力救濟的方式。在有些農村地區,其別是落后的農村地區,解決問題的手段不是依靠法律、依靠法官,而是依靠家族勢力,法律往往讓位于族長和他們手中的鋤頭。當農民遇到紛爭時,也有少部分人選擇了忍氣吞聲,他們認為打官司需要后臺、要找關系,甚至還認為法律是能夠被人情、被金錢所左右。

    三、優化普法教育途徑,提高農民的法律素養

    為了普及農村法制教育,提高農民的法律素養,夯實法治國家的國民基礎,在“五五”普法內容相對固化后,我們可以通過優化普法路徑的辦法,達到普法教育效果。

    1 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優先培訓“七類”人員

    為了保障“五五”普法工作的順利開展,首先,我們應采取以點帶面的方法,重點加強對農村七類人員的法律培訓。第一類是鄉鎮領導干部。鄉鎮領導干部要帶頭學法、定時學法,要為鄉鎮干部和全鄉村民樹立一個依法行政、遵紀守法的榜樣;第二類是村兩委干部。農村有句俗語:村看村、戶看戶、農民看干部。村兩委干部要走在農村普法教育的前頭,他們應先于普通農民接受法律培訓;第三類是黨員、團員;第四類是村民代表;第五類是鄉村企業的干部、職工;第六類是農村科技示范戶和致富能手;第七類是農村法制宣傳員和糾紛調解員。當上述七類人員經過普法培訓后,他們才能通過自己的言傳身教,現身說法,幫助普通群眾接受普法教育。

    2 改善農村法律運行環境

    普及農村法制教育、培養農民的法律意識離不開一個健全的法律環境。目前,有些農民之所以會對現存的法律產生一定的誤解,學習法律的意愿與積極性

    不高,這與我們的執法人員、基層干部的工作態度和執法水平有關,也和“鄉霸”、“村霸”的存在有關。為了消除他們對法的誤解,自覺接受普法培訓,為此,我們有必要努力營造一個公平、有序、和諧、健康的法制環境,規范執法秩序,嚴懲違法行為,依法打擊犯罪,讓廣大農民深刻認識到法律不僅是人們生活的行為準則,而且還是全體公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要加強對執法、司法人員的執法、司法監督;要特別注重對農民的法律幫助與指導,讓他們正確理解法律,學會自覺運用法律,正確認識訴訟的作用與意義;要發揚基層民主,建立議事、評事制度,讓農民參政議政,對集體工作進行監督,充分分享民主與法治建設成果,提高對法律的尊重與信仰。

    3 補充普法教育內容

    以往的歷次普法比較注重對憲法和各個部門的專業法的普及,雖然這很有必要,但是,卻與農民的日常生活和實際需求關聯度不是很高。在“五五”普法中,雖然普法教育的內容早已確定,但是,我們還是可以根據農村特點和農民對法的實際需要,選擇農民最需要、與農民生活關聯度高的法律,以對“五五”普法內容進行必要補充。普法時,我們應全局統籌,成立一個專門機構來負責普法事務的操作,它包括法律內容的選擇、宣傳人員的安排、方式的確定、場所的準備、各部門的協調等。重點普及關于土地承包、惠農政策、調整勞資關系、涉及家庭生活、規范鄰里關系的法律法規,如《憲法》、《農業法》、《婚姻法》、《繼承法》、《勞動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林業法》、《水法》、《傳染病防治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通過上述法律法規的普及教育,以幫助農民分清合法與非法,學會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矛盾糾紛。

    4 搭建普法教育平臺

    隨著現代教育科學技術的發展與進步,除了傳統的課堂培訓外,“五五”普法還可采取農民樂于、便于接受的形式與載體。第一,通過廣播電視進行普法宣傳、教育。第二,利用各類專欄、板報開展普法教育。第三,通過網絡和多媒體手段進行普法教育。一方面,隨著網絡的建立與普及,縣級普法單位可以建立普法網站,面向鄉鎮農村,選擇比較有代表性的典型民事、刑事、行政案例在網站上定期;縣級普法網站還可開設咨詢網頁,開展網上咨詢。另一方面,縣、鄉普法機構與普法工作人員還可以采取把農民集中到農村法制學(夜)校的辦法,通過電視機和vcD播放機,把預先制作的法制講座系列錄像播放給農民,同時,還可組織農民進行課堂討論,以加深他們對法律的認識與理解。

    5 豐富普法教育形式。“五五”普法要適應農村發展的新特點和農民的生產生活實際,力求在普法教育形式上求新求活求變。一是建立農村圖書室,購置法律書籍,其別是普法教育叢書,要讓農民看得懂、看得進。二是編寫和發放法律教材,送法(書)下鄉。三是針對新形勢下農民學法需求,縣鄉普法機構要組建普法宣傳小分隊和講師團到農村進行宣講,開展法制專題講座。四是開展家庭學法活動。其形式可以是家庭成員共同學法,也可以是鄰里之間相互學法等。五是開展法律知識競賽。主要是以村組和鄉鎮為單位,組織農民開展法律知識競賽。六是舉辦法制文藝宣傳演出。各基層普法機構可以發動農民,組建農村法制宣傳演出隊,采取自編自演的方式,將最貼近農民實際的法律通過小品、小故事等形式送給農民,以達到寓普法于娛樂的目的。

    第3篇:關于農民的法律知識范文

    有人以為,欠薪的本源,是社會信用體系出現問題的結果,但僅僅歸結為誠信,似乎太天真,這世上的事情要真能只講誠信就能搞定的話,那生活真是太愉快了。在一個法制日益健全、講求法制精神的國家,僅憑誠信是不夠的,拿起法律的手段解決欠薪問題,應該是最根本、最明智的辦法。

    問題在于,對于絕大多數農民工來說,法律維權的門檻顯得過高,他們既沒有足夠的金錢、時間和精力,也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早在2003年9月1日,我國第一部關于法律援助的行政法規――《法律援助條例》正式實施,通過這個條例,政府向全社會承諾:為無力打官司的弱勢者“買單”。欠薪農民工乃至公司職員都在法律援助的范疇之內。此外,各級工會都建立了農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為農民工解決欠薪等實際問題。

    但是,法規的頒布是一回事,施行得如何又是一回事。當總理還在親自為農民工討工錢時,各級黨委和政府更不應該覺得萬事大吉。要將“輕飄飄”的一紙法規文件落到實處,需要下“沉甸甸”的功夫。對討薪者的疾苦不聞不問固然不對,消極等待他們走進法律援助中心大門也是失職。由于信息的相對閉塞、法律知識的相對缺乏,不少討薪者對法律援助還很陌生。要讓法律援助充分發揮作用,就要未雨綢繆,大張旗鼓進行宣傳,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司法行政部門以及各級法院都應當實實在在負起責任,扎扎實實做好工作,深入實際真心實意地把討薪問題落到實處。

    第4篇:關于農民的法律知識范文

    一、抓機制,強化領導,形成合力

    我省從完善領導機制入手,著力解決“法律六進”工作的長效性問題。

    高度重視“法律六進”工作。省委領導專門聽取工作匯報,就確保“法律六進”工作落到實處提出明確要求。*年,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領導同志出席全省“法律六進”啟動儀式,并向機關、農村、社區、學校、企業的代表贈送了普法教材。*年,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柏繼民出席全省“法律六進”工作現場經驗交流會,對深入開展“法律六進”工作提出了具體意見。今年,省委副書記劉偉,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柏繼民,副省長郭兆信等領導同志對開展“法律六進”活動作出批示,提出新的要求。

    進一步強化組織領導。省委、省政府及時調整充實了省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由28個擴大到38個;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指標體系,納入綜合治理和平安*、文明*建設百分考核內容。省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下發了成員單位職責和考評標準,將普法依法治理任務分解落實到各成員單位;明確了機關工委、農業廳、民政廳、教育廳、經貿委等部門為“法律六進”工作的牽頭部門,分別負責法律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工作。省普法辦公室制定了實施方案,明確了“每一進”的學法內容、形式和任務目標,使“法律六進”工作有了硬指標、硬抓手。

    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各級黨委、政府經常聽取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法律六進”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制定實施意見,出臺相關舉措,做到有規劃、有部署、有落實、有檢查、有考核。淄博市委書記、市長多次聽取匯報,帶隊進行專題調研;各地領導親自部署、參加“法律六進”活動,形成了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靠上抓、有關部門共同抓、主管部門具體抓的工作格局。

    二、抓典型,以點促面,整體推進

    我省把抓典型、樹亮點作為“法律六進”工作的重要舉措,培養和推廣了各具特色的典型,有力地推動了“法律六進”工作的開展。

    (一)“法律進機關”突出制度化。各地圍繞法治政府、責任政府、服務政府、廉潔政府建設,認真落實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法、領導干部法制講座、任前考法、法律知識培訓、普法考試考核等制度,不斷加強公務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工作。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每年多次學法。省政府把領導干部學法制度作為重要內容列入工作規則,每年舉辦市廳級領導干部依法行政研討班、縣處級領導干部依法行政培訓班。各地建立了行政執法人員管理數據庫,認真開展行政執法培訓,實行以證管人,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健全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不斷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省普法辦每年組織近40萬名科以上干部參加普法統一考試。省工商局明確提出,把“法制建設作為工商管理的生命線”,認真落實干部學法制度,不斷強化全員普法教育,實行“一月一法、一法一考、一季一評”,對全省基層工商所長進行培訓。公安系統組織開展了以“基本法律知識考試、執法辦案卷宗考評、工作考查”為主要內容的“三考”工作,在全國率先推行執法資格認證升級制度,對執法民警全面建立個人執法電子檔案,定期對學法用法情況進行考試考核。

    (二)“法律進農村”突出陣地化。我省始終把農村普法作為“法律五進”的重點來抓,不斷加大工作力度,認真推廣棗莊“兩個一工程”經驗,大力培養法律大專生村干部和家庭法律明白人,切實加強農村“四個一”陣地建設。全省7.4萬多個村建立了法制宣傳一條街。煙臺市著力加強村民法制學校規范化建設,80%以上的村建立了法制學校,引進了電視、網絡等教學形式,大力宣傳與“三農”有關的法律法規。東營市在每個縣城建立一個普法廣場,每個鄉鎮建立一個法制輔導站,每個行政村建立一個法律超市。萊蕪市開辦農村干部法律中專班,專門培訓農村“法制村干部”和“家庭明白人”。

    (三)“法律進社區”突出經常化。各地圍繞平安和諧社區創建,不斷加強“六個一”建設,社區法制宣傳教育的廣度和深度不斷拓展和延伸。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把法制宣傳、法律服務、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社區矯正等職能融為一體,定期組織志愿者開展法制宣傳、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活動。青島市大力開展“警官、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消防”“五進社區”活動,加強普法宣傳隊、法律輔導員、法律志愿者三支隊伍建設,深入社區開展法律咨詢、法律服務,加強社區居民的法制教育。

    (四)“法律進學校”突出課堂化。我們堅持以課堂教育為主渠道,認真實施《*省義務教育地方課程和學校課程實施綱要》,把法制教育納入課程范圍。從去年開始,全省中小學全部開設《法治教育》課,真正做到了計劃、教材、課時、師資“四落實”。各地積極開辟第二課堂,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建立了學校、政法部門、家庭和社會四位一體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網絡,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動;成立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宣講團,濟南、青島、濟寧、萊蕪等地吸收“五老”參加,深入各級各類學校,宣講法律知識。目前,全省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5742個,97%以上的中小學校配備了法制副校長或輔導員。今年5月,舉辦了“*省首屆中小學生法律知識競賽”,有17.6萬名中小學生參加。

    (五)“法律進企業”突出規范化。我省首次把農民工作為普法的重點對象。省政府兩次召開座談會,主要領導對加強農民工學法用法、維護合法權益提出明確要求。各地各單位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不斷加大法制教育力度。省建設廳在一萬平方米以上工程項目建設工地開辦業余學校,組織農民工學法。青島市開通了農民工維權綠色通道,建立農民工法制學校150所,95%以上的農民工實現了集中居住、集中管理、集中培訓。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法制教育不斷加強,講座、培訓、考試考核等制度逐步健全完善。勝利油田、齊魯石化公司、萊蕪鋼鐵集團、濟南鐵路局、濟南鋼鐵集團等單位針對企業領導干部、中層管理人員和一線工人的不同需求和特點,采取分類施教的方法,增強了法制宣傳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棗莊市建立了區域性的“民營企業法制建設促進會”,實行“聯戶一員,訂單送法,以法興商”的新模式,在一定規模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中開展法制教育,形成了“法律進企業”的全面覆蓋。

    三、抓創新,注重實效,提升水平

    我們明確提出“以人為本、普法為民”的工作思路,著力探索“法律六進”的新途徑、新形式,在提高針對性和實效性上實現新的突破。

    (一)創新理念,強化服務大局意識。我們把“圍繞中心、服務大局”這一理念貫穿于“法律六進”工作的全過程,把發展經濟、促進和諧、維護穩定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深入開展憲法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突出宣傳與構建和諧社會、與經濟社會發展、與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省普法辦組織編寫了《*省“*”普法讀本》、《農民常用法律知識讀本》和《居民常用法律知識讀本》,連續5年組織開展了平安*建設法制宣傳月、宣傳日活動,舉辦了“建設平安*,構建和諧社會”法律知識競賽。開展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物權法宣傳以及和換屆選舉有關的法制宣傳活動;開展了、房屋拆遷、商品房銷售以及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禁毒、知識產權保護、氣象等宣傳教育活動,制定了《關于注重發揮“五老”作用,進一步做好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意見》,實施了“關愛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程。去年下半年以來,全省廣泛開展了奧運法制宣傳活動,成功舉辦了“奧運法制宣傳萬里行”青島站活動,為青島奧帆賽、殘奧帆賽的成功舉辦以及奧運火炬在我省順利傳遞營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

    第5篇:關于農民的法律知識范文

    (一)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舉證困難。

    當前,我國農村富余勞動力數量巨大,在勞動力市場上農民工供過于求,這一狀況使得農民工在勞動力市場中處于弱勢,無法與雇主討價還價。在提供勞務時,大多農民工不敢主動提出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像工作量、勞動報酬等合同的重要條款也都是通過口頭約定來完成的。發生爭議后,當農民工舉證困難。而民事訴訟法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法院作為居中裁判者,不可能因為同情而免除農民工的舉證責任。在調查的173件討薪案件,有24件因農民工無法證明其討薪主張而被法院駁回,占調查案件的13.87%。

    (二)農民工法律知識欠缺,缺乏正確的救濟途徑。

    多數農民工的文化水平較低,法律知識欠缺,對于勞動法了解不夠,甚至一無所知,這從某種程度上直接導致了農民工在維權方面比較盲目。如不少農民工不知道勞動爭議案件屬于仲裁前置案件,發生爭議后直接向法院而不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在調查的173件討薪案件,有21件因屬于仲裁前置案件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占調查案件的12.14%。

    (三)農民工經濟困難,付不起相對高昂的討薪成本。

    農民工之所以背井離鄉,外出打工,大多因為家里貧窮。而討薪則意味著自己以前應得(一年甚至幾年)的工資不能得到,這將導致以打工工資維持生計的農民工更加貧困。同時農民工做為外地人的身份也意味著農民工要討薪則必須來回奔波于老家與外地的打工城市之間,其中的時間成本、住宿費用和交通費用是一筆很大的開支,這對于本身就生計難支的農民工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在調查的173件討薪案件中,農民工因經濟困難而申請訴訟費用緩、減、免的共計25件,占調查案件的14.45%。其中包括申請免除的9件、申請減交的5件、申請緩交的11件。

    二、破解農民工討薪難對策研究

    農民工討薪難作為一個較為突出的社會問題,要完全解決它,必然要經歷一個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針對以上農民工討薪案件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目前要考慮采取以下對策:

    第一,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提高農民工的維權意識與維權能力。

    法律知識欠缺是農民工討薪難的一個重要因素,而普法活動不僅可以提高民工的維權意識還可以增強其維權能力,因為農民工只有學法、懂法,才能用法,發生糾紛以后才能比較理性地行事,也才能降低訴訟活動的各種交易成本。普法宣傳可以通過發放普法小冊子、以案釋法、舉辦法制講座、集中咨詢等形式,向農民工宣傳勞動法、工會法、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尤其是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使他們懂得法律的相關規定,知道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第二,完善立法,加大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農民工提供不出證明自己應得工資的相應證據,有的甚至不能證明勞資關系的存在,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單位拒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新的《勞動合同法》第10條也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之初就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明確包括勞動報酬、勞動保障在內的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用人單位之所以敢明目張膽的拒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關鍵在于現行法律對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為沒有相應的處罰規定。因此,建議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主要責任人可處于罰款或者拘留。

    第三,縮短訴訟周期,在法院內部設立專門的勞動爭議速裁庭。當前在司法救濟途徑中真正困擾農民工的問題是訴訟周期相對較長,農民工討薪案件與其他民事案件一樣:簡易程序的3個月,普通程序的6個月。對于很多農民工來說,時間就是生計,花這么長的時間和精力去打官司對農民工討薪來說無疑是奢侈的。同時農民工作為外地人的身份意味著農民工要打官司則必須來回奔波于老家與外地的打工城市之間,其中的時問成本、住宿費用和交通費用是一筆很大的開支,這對于本身就生計難支的農民工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為減輕農民工負擔,法院首先要做的就是縮短訴訟周期。因此,筆者建議在法院內部建立勞動爭議速裁法庭,專門受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快立、快審、快結、快執,以提高工作效率,減少訴訟周期,減少農民工不必要的負擔。

    第四,加大對農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在緩、減、免訴訟費上對農民工給予傾斜,真正讓農民工打得起官司。雖然新的《訴訟費交納辦法》實施后案件受理費減少了很多,但其他訴訟費用及實際支出費用依然居高不下,農民工作為經濟困難的弱勢群體仍需要司法救助。目前,法院的司法救助主要體現在訴訟費的緩交、減交和免交上。我國民訴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求助的規定》也明確規定: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的,經濟確實困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因此,為使農民工真正打得起官司,人民法院應當加大對農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在訴訟費用的緩、減、免上對農民工給予傾斜。

    第6篇:關于農民的法律知識范文

    關鍵詞:新生代農民工 法律意識

    1 影響寧夏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的因素

    1.1 性別分布

    調查中男性15人,女性15人。在調查“您了解我國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條例嗎”這一問題,在被調查的30人中有8名男性選擇 “了解一些”,而選擇這項的女性共有6人。選擇“一點都不了解”的男性有7人,選擇該項的女性有9人。選擇“很了解”的為0人。可以看出,男性的法律意識水平要高于女性,這可能是因為中國是一個男權主導的社會,很多成年男性比女性在工作上的地位高,成就大,而女性的社會地位較低,所以在法律認知上與男性有所差距。

    1.2 年齡分布

    調查中18歲以下的人數是3人,占總體10%;19-23歲年齡段的人數是13,占總體43%;24-33歲年齡段的人數是14,占總體47%;調查顯示,不同年齡段的農民工法律意識水平差異很大,24歲及以上農民工法律意識水平明顯高于18歲以下農民工法律意識水平。24-33歲年齡段公眾的環境法律意識水平比19-23歲的公民環境法律意識水平要高。

    1.3 民族分布

    調查中漢族15人,占總體調查人數50%;回族11人,占總體調查人數37%;蒙古族3人,占總體調查人數10%;滿族1人,占總體調查人數3%。通過數據可以看出,回族和漢族的環境法律意識水平要比其他少數民族的環境法律意識水平高。

    1.4 文化程度分布

    調查中,小學學歷的有1人,占總體3%;初中學歷的有8人,占總體27%;高中(含中專、中技)學歷的有14人,占總體47%;大專學歷的有3人,占總體10%;其他學歷的有3人,占總體10%。調查結果顯示:受教育程度越高,法律意識水平越高,與受教育程度影響模式相符。所以,提高農民工的文化程度,將成為其提高法律意識的一個重要條件。

    1.5 收入分布

    樣本中收入1001-1500元的5人,占總體調查人數17%;收入1501-2500元的9人,占總體調查人數30%;收入2501-5000元的14人,占總體調查人數48%;收入5001以上的1人,占總體調查人數3%。在調查“您了解我國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條例嗎”這一問題,5名收入1001-1500元選擇“了解一些”的有1人,9名收入1501-2500元選擇這項的有3人,14名收入2501-5000元選擇這項的有9人,1名收入5001以上選擇這兩項的有1人。選擇“一點都不了解”的,5名收入1001-1500元選擇“了解一些”的有4人,9名收入1501-2500元選擇這項的有6人,14名收入2501-5000元選擇這項的有5人,1名收入5001以上選擇這兩項的有0人。通過數據可以看出,收入在2501-5000元的公眾其環境法律意識要高于收入2500元以下的公眾。收入差別影響農民工法律意識。

    1.6 職業背景分析

    本次調查中,從事房地建筑工的人員為5人,占調查總數的17%;制造業、加工業工人為4人,占13%;廚師3人,占10%;服務員為1人,占3%;終點工或保姆為14人,占47%;其他為3人,占10%。在調查“您了解我國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條例嗎”這一問題,5位從事房地建筑工選擇“了解一些”的有2人,占40%;4位制造業、加工業工人選擇這項的有3人,占75%;3位廚師選擇這項的有1人,占33%;1位服務員選擇這項的有0人;14位終點工或保姆選擇這項的有6人,占43%;3位其他選擇這兩項的有2人,占67%。通過分析數據可以看出,不同的職業類型的人們的環境法律意識水平也有所差別:制造業、加工業工人法律意識水平最高,這由于他們進入工廠相對正規,大多數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他們法律意識比較高。而鐘點工、保姆、服務員和廚師大多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這些群體法律意識較低。

    1.7 外出務工時間分布

    調查中外出務工時間1年的人數是5人,占總體17%;2-5年的人數是20,占總體67%;5年以上的人數是5,占總體17%;在調查“您了解我國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條例嗎”這一問題,外出務工時間1年的選擇“一點都不了解”的有5人,而外出務工時間2-5年選擇這項的有9人,5年以上選擇這項的有2人。選擇“了解一些”的,1年的有0人,2-5年有11人,5年以上有3人。調查顯示,外出務工時間的長短對農民工法律意識水平影響很大,外出務工時間2-5年法律意識水平最高,外出務工時間5年以上要比1年法律意識水平高。

    2 寧夏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現狀分析

    法律意識是現代法理學和法律社會學領域的重要課題。《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中關于法律意識是這樣記載的:“人們對于法(特別是現行法)和有關法律現象的觀點和態度的總稱,它表現為探索法律現象的各種學說,對現行法律的評價和解釋,人們的法律動機(法律要求),對自己權利和義務的認識(法律感),對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運用的程度(法律知識)以及對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等”。它關注的乃是現實社會主體關于法和法律的知識、情感、意志、態度、意識形態等各種法律心理活動、認知活動、情感體驗和其成果的性質、狀況及其社會意義和法律價值功能。

    2.1 寧夏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

    2.1.1 法律知識的來源

    公眾對環境知識來源的選擇率,由高到低依次為電視66.7%、互聯網63.3%、聽別人說23.3%、報刊雜志和學校教育為3.3%。這一結果顯示,電視和網絡是新生代農民工獲取法律知識的首選渠道,遺憾的是,學校教育未起到應有的作用。

    2.1.2 您知道我國都制定了哪些法律、法規

    調查也表明, 新生代農民工對我國法律、法規還不夠了解。了解婚姻法和勞動合同法高于憲法和刑法。調查顯示,只有不到1/ 2的被調查者回答知道勞動合同法,而超過1/ 3的人回答知道婚姻法,所有調查者中只有1人了解刑法,1/ 5的人回答知道憲法。因此,新生代農民工對我國法律、法規的了解仍需提高。

    2.2 寧夏新生代農民工與法律意識相關的行為取向

    2.2.1 你是如何找到工作的

    調查新生代農民工是如何找到工作的,被調查者首選親戚朋友介紹,其次是人才市場,最后自己找的。可見,相當多數的新生代農民工外出務工以群體或社會關系為主要找工作的方式。這表明,作為一個西部欠發達地區,寧夏新生代農民工的鄉土意識比較濃厚。

    2.2.2 您是否和雇主簽訂勞動合同

    本次調查中,設定了以下問題來了解寧夏新生代農民工的法律意識:“您是否和雇主簽訂勞動合同?”。調查結果表明,寧夏新生代農民工有56.7%公眾選擇“沒有和雇主簽訂勞動合同”,這說明寧夏新生代農民工情愿為獲得工作,放棄自己的法律權益,反映了寧夏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的單薄和勞動合同法在顯示中沒有完全的實施。

    2.2.3 您在加班是否有加班工資

    本次調查中,“您在加班是否有加班工資”,結果寧夏農民工有46.7%選擇雇主幾乎沒有給過加班工資,有43.3%寧夏農民工選擇雇主偶爾給過加班工資,只有10%寧夏農民工選擇雇主經常給加班工資。可見,近一半的寧夏農民工沒有享受到加班工資。這表明,作為一個西部欠發達地區,寧夏農民工的勞動保護還需要加強。

    2.2.4 您是否認為老板給不給錢,或者什么時候給錢,是老板的事,自己拿他沒辦法

    在調查中,當問到老板不給錢,或者什么時候給錢,是老板的事,自己拿他也沒有辦法,50%的農民工贊同。公眾對損害自己權益行為的態度可以看出,公眾法律意識的程度很低,不能依法積極和有效地抵制破壞自己權益的行為,是造成這種狀況的重要原因之一。

    2.2.5 如果您的雇主有意拖欠您和您工友半年的工資,您的首選做法是

    寧夏新生代農民工對“找熟人協調”的選擇率高達46.7%,而對于向法院的選擇率則低至6.7%,甚至遠遠低于對“找老板協調”的選擇率。這一現象反映出公眾在法律保護問題上對社會關系的依賴和對法律的強烈排斥。

    2.2.6 您認為要解決寧夏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問題,最主要應該依靠

    通觀世界各國政府在實施法律中都起著主導作用。但是在多數國家中,公眾的參與和媒體宣傳壓力對政府制定政策和法規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那么,寧夏新生代農民工對自己在法律保護中的作用是怎樣認識的呢?通過調查可以發現寧夏新生代農民工認為要解決法律意識問題主要依靠媒體宣傳和政府。這反映出,寧夏新生代農民工形成了對媒體宣傳和政府的高度依賴性,對自己在法律保護中的作用認識不足。

    參考文獻:

    [1]李步云,劉士平.論法與法律意識.法學研究2003,4.

    [2]趙驚濤.論生態法律意識.社會科學戰線,2003,6.

    [3]劉雪屏.試論法律意識的影響因素和價值.山東公安專科學校學報,2002,3.

    [4]母文華.當前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現狀及成因分析.內蒙古民族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3.

    1.本論文由2012年寧夏高等學校科學研究項目資助,項目編號NGY2012128。

    第7篇:關于農民的法律知識范文

    【關鍵詞】工傷保險; 農民工; 工傷保險。

    一、農民工在工傷保險中存在的問題。

    ( 一) 職業危害性大,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率低。

    目前我國農民工從事的行業多為職業風險相對較高的建筑業、制造業及其采礦業,這些 行業勞動量大、工資低,并且相對其他行業遭受的工傷傷害可能性較大。他們享受不到城鎮居民的住房補貼和各種補貼,自我保護意識差,許多人沒有參加社會保險,一旦工傷事故發生,他們得不到社會保險的救濟。企業為了利潤的最大化,往往拼命壓縮勞工成本,不為他們繳納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而農民工在沒有發生工傷事故時,并沒意識到在其遭受工傷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所帶來的實質性利益,所以他們也不會督促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所以一旦發生工傷事故,他們的人身權益得不到合法保障。根據調查資料顯示,76.

    6% 的農民工沒有工傷保險。

    ( 二) 農民工工傷維權難。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農民工從發生工傷到領取工傷保險,要想維權,必須經過三個 階段: 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核定并領取工傷保險金。如果用人單位不服工傷認定或故意拖延,可能在工傷認定后還有行政復議甚至還有經過法院一審、二審程序; 除了這幾道程序需要時間長,還有農民工自身的因素,他們法律意識淡薄,相關知識欠缺,不懂得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證據。例如在現實生活中,大部分用人單位是通過包工頭使用農民工,他們并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工資也并不是用人單位直接發給農民工,所以在發生勞動爭議訴訟時,他們連勞動合同都拿不出來,更不用說拿出相關的證據。工傷保險并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如果拖欠工資的相關懲罰措施,即使官司打上幾年,農民工贏了,用人單位也只不過是支付農民工的工資,并沒有太大的損失,所以他們情愿“私了”。。

    ( 三) 工傷保險制度在適用上有困難。

    2004 年元月開始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以及把農民工納入其中。從表面上看,法律有強制性的規定,切實從維護勞動者的利益考慮了,但是從農民工的構成上看,許多規定不符合農民工的現實需求。《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計算某些工傷保險待遇應以“本人工資”為基數,其條例第61 條第3 款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資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前 12 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但 農民工就業一般并沒有建立相對穩定的勞動關系,許多時候,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并沒有訂立超過一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于季節性農民工根本無法計算出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同時 由于農民工工作不穩定,有時還會短期內跨省工作,于是農民工在離崗后無法轉移和保持農民工工傷保險關系。

    農民工工傷缺乏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的有效機制。長久以來,我們在工傷預 防、職業康復上投入也很少,這一點在農民工身上體現得特別 明顯。由于我國現行制度沒有對 職業康復問題做出較為完善的規定,所以就給用人單位以逃避的借口,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后也享受不到與城鎮職工相同的工傷補償待遇,他們大多通過“私了”解決工傷問題,根本談不上職業康復。

    同時,農村的醫療水平與城市的醫療水平還是有一定的差距,康復治療有可能無法滿足治療后期的農民工的需求。有的農民工居住地可能與工傷保險經辦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這些也增加了具體 執行上的困難。

    二、針對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問題的對策。

    ( 一) 嚴格依法,加強監督機制。

    針對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率低這一現象,要嚴格依照《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辦理參保手續,強制用人單位為所有農民工 參加工傷保險。對那些設法逃避繳納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要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對于用人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為了使工傷保險更好的法制化,可以建立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審計監督這一系列監督管理機制。

    在這些監督管理機制中,行政監督是工傷保險監督機制的主要機制。如行政主管部門對侵犯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益的企業經過兩次處理后,企業仍然沒有改正的,可以給予罰款、停業整頓、提請司法機關凍結企業的銀行資金、吊銷營業執照等。

    ( 二) 工傷預防為先,職業康復為重。

    長期以來,我們都是重視工傷的事后處理,而忽略了對工傷的先前預防。當出現了工時后我們多是以經濟補償,并沒有重視工傷的康復。工傷保險機構要怎樣開展工傷預防工作,我國還處于探索階段。要想建立工傷預防為主的工傷保險制度,就要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我國勞動部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施行辦法》中規定了工傷保險與工傷預防相結合的原則,明確各地從 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傷預防工作。如果我們把工傷預防工作做好了,發生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概率就能減少,可以節省工傷保險基金的開支,也能夠有效地保障職工的健康與安全。我們加強對職業康復的重視,特別是職業康復,可以使農民工盡快地投入到社會勞動中,對他們的人身和家庭有益。由于農民工有流動性的特點,對返鄉農民工,可以利用農村現有的職業康復措施,提供職業康復站為工傷農民工服務。

    ( 三) 提高農民工法律知識。

    農民工遭受工傷后,其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除了客觀原因外,還有自身的因素在內。所以為了使其權益得到更好的保護,要給農民工填充法律知識。根據南開大學關信平教授主持的《農民勞動工轉業就業的社會政策分析》調查: 近 33. 7% 和 41. 7% 的被調查者不太了解或者一點不了解工傷保險。舉辦農民工維權法制教育培訓班,建立法制培訓學校,聘請相關專業法律人士舉辦農民工維權培訓班,圍繞《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加大宣傳力度,引導農民工提高維權意識。印刷法制刊物,發放給企業農民工,或者將工傷保險相關的刊物貼在宣傳欄上,形成良好的宣傳氛圍。

    【參考文獻】

    [1]孟繁元,田旭,李晶。 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j]。 農業經濟,2006( 2)。

    第8篇:關于農民的法律知識范文

    農民工是**區的新型勞動大軍,在推動我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經濟和社會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農民工成為一個典型的弱勢群體,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經濟違法犯罪案件屢有發生,由此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問題,特別是受國際經濟危機的影響,大批農民工提前返鄉,對我市的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一、**區農民工的基本情況和特點

    目前,在**區務工的外來農民工約2萬余人,大多從事建筑、加工、服務等勞動強度大、收入報酬低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我區的建筑工地、工廠、飯店、娛樂等場所。外出務工人員6萬余人,主要是在北京、廣州、深圳、珠海等沿海經濟發達城市從事制造、建筑、加工、電子產品生產等工作。

    當前,**區農民工具有以下特點:

    (一)經濟上貧困,生活質量低下

    當前,我市60%以上的農民工月收入在800元以下,30%左右月收入在800~1200元之間,只有少數能拿到1500元以上的工資。經濟上貧困決定了生活質量的低下,農民工衣著簡樸、粗陋,一般都暫住在工地、廠區或合伙租住于城鄉結合部,由于農民工的勞動強度普遍較大,勞動時間較長,閑暇時間少,基本上處于一種工作、吃飯、睡眠的生活狀態。

    (二)中青年居多

    **區的農民工中約80%是中青年,留在家種田的大多是老人、婦女。

    (三)文化水平普通偏低、職業技能差、謀生能力弱

    農民工大中絕大多數為初中畢業,少數為高中畢業,由于文化水平偏低,農民工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服務業、建筑業和加工業等幾大領域,從事普通的勞務性工作,對職業技能沒什么要求,收入不高,在城市生存能力較弱。

    (四)法律意識不強

    **區農民工中很多人沒有接受完整的教育,在學校學到的法律知識很少,從各種途徑接受的法律宣傳教育少,法律意識普遍不強。

    (五)具有群體性特征

    農民工一般都是屬于一個地方或區域的,經朋友、老鄉等介紹工作的,很少有單個農民出來打工,呈現群體性的特征。

    二、農民工返鄉給我市社會治安造成的影響

    自2008年下半年以來,金融風暴席卷全球,對我國經濟的影響也逐步凸顯出來,一批中小企業倒閉,就業機會減少,**區外出務工人員逐步回流,從而給社會穩定帶來了一定影響,突出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是外出務工人員大量返鄉的同時,有一部分不良人員也隨之返鄉,并將外地惡習帶回,給本地治安帶來壓力。

    二是外出務工返鄉的人員大多為家里的頂梁柱,失業就等于喪失了經濟來源,特別是**區的偏遠鄉村,家庭孩子多,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壓力增大,部分人容易鋌而走險,產生過激行為,做出危害社會、危害他人的事。

    三是有的外出務工人員長期在外務工,長達數十年之久,在外務工過程中的現實表現本地公安機關不甚了解,可能存在負案在逃或是曾經有過違法犯罪行為人員。

    四是今年的就業形勢嚴峻,加之有的單位不講誠信拖欠民工工資,而農民工合法權益保障機制和相應救濟手段還很不完善,惡化了農民工生存環境,從而誘發犯罪。

    三、關于解決農民工返鄉給我區社會治安帶來問題的對策

    一是充分認識農民工返鄉給我區社會治安帶來的影響。要深入貫徹全國公安機關領導干部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深刻領會孟建柱部長重要講話精神,充分認識當前嚴峻的治安形勢,特別是中層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敏銳感和社會責任感對待此次國際金融危機帶來的影響,做好全體民警的宣傳發動工作,切實增強全體民警對此次金融危機的認知,增強對危機帶來的影響的重視,切實提高緊迫感和責任感;

    二是以大走訪活動為載體,扎實開展農民工返鄉情況的調查工作。結合大走訪活動,組織民警深入轄區,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入戶調查,并召開村(居)委座談會等,全面摸清轄區返鄉農民工情況;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仔細梳理歸納農民工返鄉原因,并全面掌握返鄉農民工在生產、生活方面的現狀,了解其思想動態;加強同返鄉農民工的溝通聯系,交心談心,身體力行為其解決力所能及的事情,從行動上、言語上正面加以引導。對有不良行為與不良嗜好的人員進行徹底摸排,并積極依托基層群防組織加強情報信息收集掌握,對重點人員要釘死、看牢,防止其趁火打劫,危害社會。

    三是建立情報信息分析研判機制,做好社會輿情的監控工作。對目前尚未出現的但可能會出現的各類突況進行分析研判,制定應對預案,超前采取工作措施,努力做到預防在先、發現在早、處置在小,力爭把矛盾和問題解決在當地、解決在萌芽狀態,對轄區的社情進行有效監控,密切關注可能出現的各類影響社會穩定的言論,堅決遏制過激行為,確保轄區社會穩定。

    四是強化法制輔導,變盲從為遵從,提高外出務工人員的遵紀守法意識。加強對外出務工返鄉人員的法制宣傳工作,廣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組織民警將農民工必知的有關法律知識印制成小冊子或卡片發放到

    第9篇:關于農民的法律知識范文

    關鍵詞:農牧民;法律社會化;法律社會化主體;普法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8631(2010)02-0062-02

    一、農牧民法律社會化概述

    從社會學的角度講,個體法律觀念的形成與發展、法律知識的獲得是法律社會化的重要內容。法律社會化是法社會學中的重要的概念。

    “社會化是指個體在社會的互動過程中,逐漸養成獨特的個性和人格,從生物人轉變成社會人,并通過社會文化的內化和角色知識的學習,逐漸適應社會生活的過程。社會化是一個貫穿人生始終的長期過程”。

    郭榛樹在《法律社會化問題導論》中指出,中外學者對“法律社會化”概念有兩種不同的理解:“一是從法律本位的意義上來理解這一概念,將法律社會化理解為法律從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的發展過程。二是從人的社會化意義上來理解這一概念,將法律社會化看成是一個人從‘自然人’向‘法律人’的發展過程”。。這里的“法律人”是指具有較強法律意識和養成一定法律行為習慣的人。我們把前一個概念認為是“法律的社會化”,而把后一個概念認為是個人的“法律社會化”。

    法律社會化與法律的社會化是兩種概念。我們認為法律社會化是指社會成員通過與法律的交互作用和通過社會互動,學習法律知識,內化法律規范,樹立法律觀念,培養法律角色,從‘自然人’向‘法律人’的發展過程。它的內涵包括:①法律知識的習得;②法律規范的內化;③法律觀念的樹立;④法律角色的培養。由此法律社會化過程也是個體法律觀念的形成過程。法律社會化與政治社會化、角色社會化一樣,是個體社會化的重要內容。

    法律的社會化主要是指專門的普法活動。周旋在論文《法律社會化的內在途徑研究――遵循市民社會的視角》中說:

    “關于法律社會化,我國付諸實踐的主要是普法運動,中國法律的社會化運動肇始于1985年,這場法律社會化運動以學習法律性文件為基本指導思想。”這里說的法律社會化,實際上是指法律的社會化,是指中央宣傳部、司法部從1985年推行的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規劃。

    綜合以上概念,根據法律社會化的定義,可以認為農牧民法律社會化是指農牧民通過與法律的交互作用和通過社會互動,學習法律知識,內化法律規范,樹立法律觀念,培養法律角色,從“自然人”轉變為“法律人”的過程。農牧民的法律社會化過程是通過農牧民自主學習法律和有關部門推行的普法活動來實現的。

    二、農牧民法律社會化的社會主體

    社會化的過程中對個體社會化最重要和最有影響的環境條件被稱為社會化的主體,同樣,我們可以將對個體法律社會化過程中最重要和最有影響的社會環境條件稱為法律社會化的主體。在普法過程中,我們需要充分發揮法律社會化主體的作用,創造條件和環境,更好的對農牧民進行普法。

    農牧民法律社會化的主體有以下幾種:

    首先,家庭教育是個體法律社會化的開端。

    (1)家庭具有多種功能,其中重要的一項是教育功能。家庭中父母從小教育孩子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等。兒時受懲罰的害怕是個體受法律社會化的開始。父母告訴孩子“不可以偷人家東西”“不能罵人”“不能與別人打架”等,這時,孩子們不知道法律是什么,但知道違背了父母的教導就會受到父母懲罰,受父母的批評。這樣個體在父母和親人的教育下慢慢學會了社會禁忌、社會規范、社會契約等共同遵守的戒律,慢慢養成能夠被社會接收的合格的人格。

    (2)父母長輩的法律觀念、法律知識水平直接影響著孩子的法律觀念和可能受到的法律知識教育。邢紅飛在論文《法律觀念辨析》里將法律觀念定義為:

    “法律觀念是人們對于法和法律現象的比較自覺、比較穩定的認識和評價,包括對法的本質、作用的看法,對現行法的要求和態度以及對人們某些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等”。有一項調查中發現,很多農民錯誤的認為從祖輩繼承的耕地就是他們家所有的財產,并且認為土地是可以買賣的。這種錯誤的法律觀念是從祖輩那里獲得的,而且一代一代流傳到現在。

    這樣,孩子在家所受到的教育有道德教育,也有零星的法律知識。父母的道德修養、法律知識水平、父母的言行舉止都影響著孩子的法律社會化。所以,這就需要父母一輩更新法律觀念,提高法律知識,給孩子們做出一個好榜樣。

    由此,發揮家庭對農牧民普法的作用,我們可以從以下兩點人手:

    (1)普法宣傳以發揚傳統美德為鋪墊。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源遠流長,“不偷、不搶、不侵犯他人”、“尊老愛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等發揚傳統美德,能夠讓農牧民以道德準則約束和規范自己的行為,以致達到“自律”的境界。生活中,我們碰到很多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糾紛、債務糾紛,這些糾紛大多不是由于農牧民不知道法律,而是沒有濃厚的道德意識引起。發揚傳統美德,會得到法律所得不到的好結果。

    (2)更新農牧民法律觀念是目標,提高農牧民法律知識是主要內容。筆者在調查中發現農牧民在生產生活過程中有很多錯誤的法律觀念,如“以牙還牙”、“耕地是自家所有的”、“耕地可以買賣”、“耕地可以用來抵債”、“砌墻占地”、“權利大于法”、“以禮服人”。我們的普法工作應以這些錯誤的法律觀念為突破口,個個擊破,規范農牧民行為。做法上,應由原來的具體法律規范和條文的教育為主轉為現代法律意識的教育為主,給公民灌輸法律價值觀、民主平等觀、法律權威觀、權力義務觀等現代的法律基本觀念,提高農牧民法律意識,讓他們能夠從被動學法,轉為主動學法。

    農牧民普法,內容上應密切聯系農牧民生產生活,傳授在他們生產生活中能夠用得著的法律知識,比如《農村土地承包法》、《婚姻法》、《森林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普法形式上,要針對農牧民從事農牧業、文化水平低、理解能力差,使用民族語言,地方口音重、言表能力差等特點,探索并應用農牧民易于接收的方式方法宣傳法律知識。

    其次,生產生活實踐是農牧民法律社會化的主要場所。農牧民沒有念過書,文化水平低,很少受過正規學校教育,他們的法律知識、法律觀念主要從父母教導中學到以外,還從生產生活實踐中學來。他們從生產生活實踐中所經歷的、聽到的、看到的事例中吸取教訓,學到處理問題的方法,學到法律知識,產生法律觀念。如,林業部門的人抓住砍柴的農牧民后重罰,他們也就知道不能再砍柴,砍柴是違反法律的,但他們不知道是違反了什么法律。農牧民來往密切,加快了社會規范、政策、法律在農村的傳遞,每一個特殊的“新聞”成為農牧民議論的話題,農牧民也就從議論中學到了法律知識。

    農牧民的法律知識水平跟他們的生產生活經歷有很大關系。外出務工幾年的人,比長年待在農村的人所知道的法律知識多,在嘎

    查委員會工作的人和從事商業活動的人比單一從事農業或牧業的農牧民所知道的法律知識多。

    由此,加強生產生活實踐對農牧民普法的作用,我們可以從以下兩點著手:

    ①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正面宣傳。“社會輿論是指多數人對社會生活中有爭議的事件發表的有一定傾向的議論、意見及看法。社會輿論對社會成員的價值取向和行為方式有很大的影響。”。在農村社會,成員間來往頻繁,這促使了社會輿論的形成。這時,輿論的正確性就變得尤為重要,錯誤的輿論會讓農牧民產生錯誤的法律觀念。比如,我們調解了一起土地流轉的案子,外出務工者返鄉后,要回土地成功,這時,農牧民議論“目前,外出務工者返鄉后返還原先耕種的土地”。這種錯誤的輿論就會在農牧民頭腦中樹立錯誤的法律觀念,影響他們的行為。所以,我們需要在工作中加強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正面的宣傳。

    ②結合實際,通過典型案例,提高農牧民學法興趣。農牧民的經歷會讓他們增長見識,提高法律知識。然而,為了提高農牧民法律知識水平,我們不能讓他們去從事各種活動,去嘗試各種行為,但我們可以通過宣傳貼近農牧民生活實際的典型案例,讓他們在實際案例中學到法律知識,培養他們學習法律的興趣。

    第三,電視是農牧民獲得法律知識的重要途徑。隨著電視的普及,收音機慢慢被人遺忘,但喜歡聽烏力格爾。的老人、在外放牧的牧民、沒有電的牧業點仍然收聽著收音機。報紙對于農牧民來說是奢侈品,而且由于他們不識字,報紙也是多余的。一句話,電視比起廣播、報紙對農牧民普法作用更大。

    電視媒體具有對象廣泛、時效性強、豐富直觀、接收隨意等有利特點。這些有利特點給農牧民學法提供了很大的空間。如果應用電視媒體給農牧民宣傳法律知識,他們可以調整時間、選擇節目,自主學習法律知識。但這種方式在人力、物力、財力上都需要很大的投入,對于一個小單位是不太現實的。

    第四。政府部門是法律宣傳的骨干力量。①司法部門和綜治維穩部門有宣傳法律的職責。然而在基層,普法工作主要由司法所來承擔。雖然鄉鎮法庭、派出所、鄉鎮宣傳部等部門都有宣傳法律的職責,但只是他們的一項附加職責。②政府其他部門在開展工作過程中也涉及到法律知識,比如計劃生育部門在工作中涉及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林業部門在工作中涉及到《森林法》和當地《禁牧》條例;土地部門在工作中涉及到《農村土地承包法》。然而目前,各個單位的工作與法律知識宣傳相脫節,有實際工作,但法律知識宣傳不到位,加大了開展工作的難度。

    發揮政府各個部門對農牧民普法中的作用,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①普法工作是一項復雜、艱巨的系統工程,首先需要當地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高度重視。按照法律進機關、法律進單位的要求,需要當地黨委、政府沖鋒陷陣,身體力行,加強自身學法。如果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支持普法工作力度不夠,也不加強自身學法,那么農牧民普法更從何而談。

    ②普法部門需加強力度,普法對象需積極配合。一方面,長期普法工作中形成了一種“普法部門請求學法,普法對象被動學法”的局面,給普法工作帶來了很大難題。按照司法部“法律六進”的要求,司法行政部門應該將法律送進機關、單位、社區、學校、企業、鄉村,但如果這些單位配合不夠,普法工作很難開展。另一方面,胡爾勒鎮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人員少,經費緊缺,設備不夠,各種人力、物力、財力的局限性,普法對象的不配合,使普法工作人員失去了信心,影響了普法工作的進度和效度。普法工作需要建立有力的監督、指導、獎懲機制,能夠使普法部門積極普法,使普法對象主動學法,提高普法工作效度。

    ③政府其他部門在開展工作過程應首先進行普法宣傳

    政府很多部門在工作中涉及到法律,并需要依法辦事。這就需要,各基層站、辦、所轉變觀念,不能蠻橫罰款,應法律先行于工作,應用法律與農牧民對話,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學校教育是正規法律教育的開始。在學校,學生受校訓校規的約束,它一方面能夠塑造較好人格形象,另一方面將學生的行為限制在一定范圍內,讓學生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

    從課程設置來說,學生從初二起就接觸到了基本的法律知識,受到了規范的法律知識教育,雖然內容不深,沒有涉及到深層法律條款,但這對學生繼續法律知識學習打下了良好的基礎。然而,有些校領導和家長重視升學率,輕視學生法制教育,課程設置上減少法律知識課程,教材內容上初三和高中的教材中減少了法律知識內容。在大學期間也有法律基礎知識課程,但這一課程被很多大學當作為一門選修課。教育考試制度問題,校領導和家長重視不夠。這些都成了影響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癥結。

    充分發揮學校正規法律知識教育的作用,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重視學生法律知識教育,建立法律知識教育長效機制。學校不能單一的考慮升學率,而應將學生法律知識水平當作考核學生素質的重要指標來抓,以素質測評推動學生學法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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