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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規劃市區、郊區的城鎮地區和開發區、科技園區、風景名勝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的具體范圍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證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使市容環境衛生事業與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主管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依法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進行管理。
第五條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區縣為主、分級管理和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和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文化、衛生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七條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市容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對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八條本市提倡和鼓勵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社區。
第九條本市對在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按照授權的范圍,依法對本條例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
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實行執法責任制度和過錯追究制度。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依法對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監察。
第十二條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積極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對于單位和個人舉報或者投訴的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不得,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
第十四條本市按照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和建設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的要求,確定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目標,建立科學、完備的管理體系、基礎設施體系和專業作業服務體系。
市容環境衛生事業應當逐步實現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專業作業服務的市場化、社會化。
第十五條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業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和設置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對市容環境衛生有特殊要求的道路和地區,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嚴于本市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并公布實施。
第十七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市容環境衛生科學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的推廣、應用,改善市容環境衛生勞動作業條件,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
第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積極的產業政策和措施,推動環境衛生產業的發展。
第十九條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應當以政府投資為基礎,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立多元化的投資融資機制,并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二十條市和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計劃;
(二)制定環境衛生專業作業標準和規范;
(三)組織落實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四)組織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度。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第二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的確定原則是: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場所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下列區域的責任人按照如下規定確定:
(一)道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由道路維修養護單位和清掃專業作業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其中新建、改建、擴建施工中的和未經驗收邊施工邊通車的道路,由建設單位負責。
(二)居民居住地區,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區等,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居民應當按照規定交納保潔費用。
(三)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公路、鐵路及其管理范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河湖及其管理范圍,由河湖管理單位負責。
(六)建設工地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施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七)城市綠地由管理養護單位負責。
(八)風景名勝區由管理單位負責。
(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的周邊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的區、縣人民政府確定;跨區、縣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劃定。
第二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標準是: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按照規定掃雪鏟冰;
(三)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責任人對在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并要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查處。
第二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責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履行。
第二十五條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考評制度,并組織檢查。
第四章城市容貌
第一節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六條建筑物、構筑物的容貌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筑物、構筑物的體量、造型、色調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二)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原設計風格、色調。
(三)不得擅自在臨街的建筑物上插掛彩旗、加裝燈飾以及其他裝飾物。
(四)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定期粉刷、修飾。
(五)建筑物頂部、外走廊等應當保持整潔,無堆物堆料;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的建筑物的頂部、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和擺放物品,平臺、陽臺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的高度。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的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六)新建、改建建筑物,應當按照設計標準統一設置陽臺和窗戶的護欄、空調設備托架、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現有建筑物設置的護欄、空調設備托架、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沒有達到要求的,應當逐步改裝或者拆除。
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專業企業按照規定代為粉刷、修飾,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十七條對未經批準搭建的影響市容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可按照違法建筑物、構筑物的面積每平方米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其他設施可處工程造價1倍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在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觀的,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并按照規定定期維護。出現破舊、污損的,應當及時粉刷、修飾。
第二十九條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前,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并保持整潔、美觀。
第二節道路及其相關設施
第三十條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持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保持道緣石、無障礙設施完好;出現破損、短缺的,應當及時修復。
(二)保持立交橋、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整潔、完好。
(三)保持道路和橋梁上設置的隔離墩、防護欄、防護墻、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設施整潔、完好、有效;出現破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第三十一條在道路上設置的井蓋、雨箅,應當保持完好。出現損壞、丟失、移位等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立即采取設置警示標志、護欄等臨時防護措施并及時維修、更換。
第三十二條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范的要求設置,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物堆料、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文化、商業等活動的,應當保持公共場所整潔,舉辦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及時清除產生的垃圾等廢棄物;舉辦活動結束,應當及時清除設置的設施。
臨街的商業、飲食業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
機動車、非機動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停放。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投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未經批準不得在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構筑物之間架設管線設施。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者吊掛物品。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禁止擅自挖掘道路。
經批準挖掘道路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長工期,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三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
第三十六條戶外廣告應當統一規劃,按照批準的要求和期限設置。
未經批準設置戶外廣告或者到期后未予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井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潔,無空置,無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等;
(二)保持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體形式的戶外廣告顯示完整,不斷亮、不殘損。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燈箱等斷亮、殘損的,在修復前應當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條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和標識,應當按照批準的要求規范設置。
牌匾和標識的設置應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不斷亮、不殘損。牌匾和標識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違反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復,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標語和宣傳品
第三十九條在公共場所利用條幅、旗幟、氣球、充氣式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形式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批準的范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設置;
(二)保持整潔美觀、字跡清晰,無破損、無殘缺,到期及時撤除。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胡同、街巷和住宅小區等處選擇適當地點組織設置公共信息欄,為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負責管理和保潔。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懸掛、張貼宣傳品、廣告。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筑物、構筑物等處刻畫、涂寫、噴涂標語及宣傳品、廣告。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沒收散發、懸掛、張貼的宣傳品、廣告,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標語、宣傳品和廣告的內容違反公安、工商行政、衛生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的執法人員應當及時移送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公安、工商行政、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對于標語、宣傳品和廣告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節夜景照明
第四十二條本市夜景照明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區、縣夜景照明規劃應當根據本市夜景照明總體規劃制定,并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本市夜景照明規劃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廣場、綠地等,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夜景照明設施。
夜景照明建設方案,應當按照規定經市或者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
本市對夜景照明設施實行供用電優惠政策,鼓勵夜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開啟。
第四十四條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的設置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做到整潔美觀、使用安全,并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設施損壞、斷亮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的設置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閉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設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環境衛生
第一節清掃保潔
第四十五條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專業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定時清掃,及時保潔。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完成責任地段的掃雪鏟冰工作。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臨時廁所和垃圾收集設施。建設工程施工期間,應當及時清運施工產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棄物棄料和圍擋、臨時廁所、垃圾收集設施及其他臨時建筑設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維修、清疏排水管道、溝渠,維修、更換路燈、電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廢棄物,作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清理,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城市綠地管理養護單位應當保持綠地整潔。在道路兩側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泥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車身整潔和外觀良好。
車身不整潔或者破損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
第五十一條不得占用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等業務。
進行車輛清洗、維修的,應當保持場所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廢棄物向外散落。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收購廢舊物品的經營者應當保持收購場所整潔,不得亂堆亂放。廢舊物品存儲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收購廢舊物品采取圍擋、遮蓋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圍環境。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在公共場所禁止下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瓜果皮核、煙頭、紙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亂倒污水、垃圾,焚燒樹葉、垃圾;
(四)其他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禁止在規劃市區、郊區的城鎮地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每只(頭)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房的頂部、陽臺外和窗外搭建鴿舍。飼養鴿子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嚴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可以責令拆除鴿舍。
第二節垃圾等廢棄物的收集、清運和處理
第五十五條本市按照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對生活垃圾等廢棄物進行處理,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產生,積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綜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水平。
按照垃圾產生者負有垃圾處理義務的原則,由垃圾產生者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十六條本市應當對生活垃圾等廢棄物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
第五十七條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配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垃圾。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應當做到日產日清、密閉運輸,并清運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所,不得亂堆亂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業影響垃圾清運的,施工單位或者作業單位應當事先告知所在區、縣的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并在采取妥善解決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業。
違反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因建設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繕、裝修等產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廢棄物應當單獨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產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單位應當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辦理渣土消納許可證,產生房屋修繕、裝修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個人應當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渣土消納許可證,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自行清運或者委托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清運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流體、散裝貨物的車輛應當具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核發的準運證件。裝載的貨物應當包扎、覆蓋,不得車輪帶泥行駛,不得沿途泄漏、遺撒。
運輸散裝貨物的車輛的槽幫應當牢固、無破損,擋板嚴密。運輸渣土、砂石的車輛實行密閉運輸。運輸流體貨物應當使用不滲漏的容器裝載。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使用無準運證件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車輛從事運輸的,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運輸車輛泄漏、遺撒的,責令清除,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于道路上的泄漏、遺撒物,當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沒有條件清除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可以代為委托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六十條對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妥善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納場。違反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十一條對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或者貯(化)糞池。
負有清掏糞便責任的單位應當及時清掏,對清掏的糞便密閉運輸,并傾倒在指定的消納場所。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賓館、飯店、餐館和機關、部隊、院校企業事業單位對本單仕產生的泔水,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收集、清運,集中處理并在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消納。泔水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和垃圾收集設施等,不得與其他垃圾混倒。
運輸泔水應當使用密閉的專用車輛,不得沿途泄漏、遺灑。
鼓勵自建泔水處理設施,實現泔水的綜合利用。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六十三條本市生活垃圾等廢棄物處理設施的建設,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按照規劃統一組織實施。
建設生活垃圾等廢棄物處理設施,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和技術標準。
第六十四條新建、改建仕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以及商業、文化、體育、醫療、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場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
城鄉接壤地區的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建設。
第六十五條本市四環路以內地區新建、改建的公共廁所應當達到二類以上標準;現有三類以下標準的公共廁所,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改造方案,逐步達到二類以上標準。
本市鼓勵社會投資參與公共廁所的建設和改造,提倡建設高標準的環保型公共廁所。
第六十六條按照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和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設計方案應當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參加審查。
第六十七條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保證工程質量。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竣工后,其配套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環境衛生設施和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遷等確需拆除、遷移或者停用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提前報告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并按照規定重建或者補建。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
第六十九條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
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應當具備規定的專業技術條件。
第七十條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服務項目的承攬單位,可以由有關管理部門或者單位采取招標、委托等方式確定。
招標單位或者委托單位可以提出高于本市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的作業服務標準。
中標或者接受委托的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要求,完成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工作。
中標或者接受委托的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不得將服務項目轉讓或者再委托給他人。
第七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應當遵守專業作業規范,達到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規定的要求,按照方便、周到的原則,不斷拓展服務領域,提高服務水平。
為了加強學校對教室、衛生區衛生的管理工作,自覺維護校園環境整潔優雅,培養學生講文明,講衛生的良好行為習慣,特制定本制度。
一、環境衛生制度
1、建立組織機構:由德育處、少先隊、各班衛生委員每天對各班的衛生區進行檢查和督促,每周不定時對各班的教室、衛生區進行抽查。在實地抽查中發現的問題計入各班的量化考核。
2、實行衛生包干制。學校的環境衛生實行劃區分班包干,明確職責,責任到班,堅持一天三打掃,做到教室內窗明幾凈,物品擺放整齊有序(特別是衛生工具要擺放整齊),校園衛生區內整潔無雜草,無衛生死角。
3、實行獎懲制。每天實行定時檢查制度,檢查給予評分,把衛生檢查的結果作為班級考核的一部分。
4、定時檢查制度。為加強學校環境衛生的管理,自本制度實施之日起,學校對各班教室、衛生區進行定時抽查,檢查得分納入各班的班級日常管理。
5、監督檢舉制度。發動學生監督檢舉亂扔亂畫亂倒的不文明行為,促使學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凡檢舉外班學生不文明行為一次,情節屬實者,檢舉者與被檢舉者將給予獎分與罰分的處理。
7、對主動保護維持衛生環境的學生,德育處與各班級要注意發現,并采用多種形式表彰優秀,樹立榜樣。
8、我校教職員工有義務維護校園環境衛生,應帶頭執行校園衛生管理制度。
二、管理辦法
1、衛生打掃時間:每天上午上課前、下午上課前、下行放學后共打掃三次。每周二進行衛生大掃除,每周衛生大掃除由學校德育處、總務處、少先隊、各級部主任聯合檢查。
2、打掃范圍:本班的公共衛生區、教室。
3、打掃要求:
A:教室標準:要求地面每天三掃,包括教室所對應范圍的走廊;教室玻璃擦洗干凈;前后黑板擦干凈;教室內外墻壁不亂涂亂畫,沒有蛛網,沒有腳印、球印等;所有課桌及書本擺放整齊,抽屜沒有垃圾;窗臺要保持干凈無粉塵,不得亂放東西,講臺桌若有盆景等物品須擺放整齊;垃圾桶每半天都要及時清空,杜絕地面亂扔垃圾;衛生工具要統一收藏在教室后的柜子里。
B:衛生區要求:衛生區地面要求全面打掃,沒有死角,沒有垃圾及各種食品包裝袋,沒有明顯粉塵;垃圾桶及時倒掉。
附:衛生檢查評分標準
一、教室(大掃除檢查標準)10分
1、前后黑板擦拭干凈。(1分)
2、教室內外地面干凈整潔。(2分)
3、教室內外墻壁干凈整潔。(2分)
4、所有課桌擺放整齊、書本擺放整齊。(1分)
5、窗臺擦拭干凈且物品擺放整齊。(1分)
6、講臺打掃干凈且講臺桌桌面、抽屜干凈,物品擺放整齊。(1分)
7、衛生工具擺放整齊,垃圾桶清理干凈。(2分)
二、衛生區(10分)
1、地面要求全面打掃,沒有明顯粉塵,沒有垃圾、衛生死角,花圃垃圾清理干凈。(5分)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建設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綜合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委托,依法查處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
市、工商、文化、衛生、建設、房管、規劃、環保、園林、水利、交通、國土、農林、廣電、宗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開發區各部門、各辦事處,臨港新城各部門、辦事處應當協同做好本轄區、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社會事業發展計劃,推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市場化,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尊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實行執法責任制度、過錯追究制度和投訴處理制度,并教育其工作人員文明執法。
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公益活動。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依法確定;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確定并予以告知。
第九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應當符合國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質量標準,并保持城市市容的整潔和環境衛生設施的完好。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標準、城市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質量標準以及本辦法履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十條城市中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設施,應當符合國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建(構)筑物原設計風格、色調、結構,影響城市容貌。確需改變的,應按城市規劃要求,報市規劃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筑物、構筑物及其設施的完好、整潔,對影響城市市容的臨街、臨河破殘建筑物、構筑物及其設施應當及時整修、改造或者拆除;臨街、臨河建筑物、構筑物及其設施的外立面出現污染的,應當及時清洗、粉刷。
第十三條城市主要街道和重要地區的臨街建筑物的門窗、陽臺、空調、遮陽(雨)篷、防盜欄等應當保持完好整潔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城市道路兩側臨街陽臺、窗戶的外側,不得堆放、吊掛、晾曬影響城市市容的物品。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請,由市城市管理局會同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后,在指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堆放、搭建。不得擅自在道路兩側臨街建筑物樓(房)頂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十五條戶外廣告的設置堅持統一規劃、規范管理、總量控制的原則。
第十六條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牌匾、店招、店牌、畫廊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按照批準的內容、形式、規格、地點和時限設置,不得擅自變更、覆蓋和拆除。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標語牌、地名牌、路標、牌匾、店招、店牌、畫廊、櫥窗應當內容真實合法、用字規范準確、外觀整潔美觀、技術合格規范、設施節能環保,并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
閑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公益廣告。
第十八條在戶外利用條幅、旗幟、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應當在規定的地點設置,并保持整潔、美觀。發生損毀、污染的,應當及時更換;到期應當及時撤除。
第十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按照規劃設置公共廣告信息欄,供市民信息,并負責日常管理和保潔;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城鄉居民個人張貼各類招貼廣告,應當在公共廣告信息欄內張貼,禁止亂貼、亂涂廣告。
第二十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督促戶外廣告的產權單位開展安全檢查、維修工作。
第二十一條夜景燈光亮化設施按江陰市夜景照明規劃進行設置;產權單位應當保持燈光亮化設施完好、整潔、美觀,并保持功能良好,開閉正常;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督促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開展安全檢查,及時修復、更換、清洗殘缺、損壞、污染的夜景燈光亮化設施。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移動、拆除夜景燈光亮化設施。
第二十二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在城市樹木、地面、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上涂寫、刻畫、張貼。
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及其設施,或者道路附著物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在指定的位置和時間張掛、張貼。
第二十三條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筑物圍護,應當根據需要與可能,選用透景、半透景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其色調、造型應當與建筑物及周圍環境相協調。院內空地應綠化,并保持場地整潔、美觀。出現損毀或污染的,應當及時修復或清理。
第二十四條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渣土、枝葉等雜物,責任人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二十五條工程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放置整齊;施工工地應當封閉作業,采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周圍環境,產生的廢水、泥漿不得流出場外污染環境,渣土應當及時清運,毀壞的城市道路應當及時修復;施工工地應當設置臨時環衛設施,出入口應當硬化處理;應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保持駛出施工場地的車輛整潔;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除廢棄物料,清理施工現場,拆除臨時環衛設施,平整、修復場地。
第二十六條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維護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清洗車輛,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廣場、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公共場地擺攤設點,不得在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的城市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兜售物品。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經營的,應當保持周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整潔。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文化、商業等活動的,應當保持公共場所整潔,舉辦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及時清除產生的垃圾等廢棄物;舉辦活動結束,應當及時撤除設置的設施。
沿街和廣場周邊的商業、飲食業、室內車輛清洗以及制作、加工、維修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墻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等不得占道經營或變相占道經營,物品不得亂堆亂放。
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八條環境衛生作業服務應當達到《**省城市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質量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在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應當配建環境衛生設施,并征求市城市管理局的意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代為建設,建設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環境衛生設施建設,不得擅自損毀、占用、遷移、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
因建設需要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前提出遷建方案,經市城市管理局批準并按規定標準重建或者補償后,方可拆除。
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
第三十一條環境衛生設施包括垃圾轉運站、垃圾房(桶)、廢物箱等垃圾收集、中轉設施以及公共廁所等。
垃圾轉運站、垃圾房(桶)、廢物箱等垃圾收集、中轉設施應布局合理,數量滿足要求,并保持整潔、完好;公共廁所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建立管理制度,確定專人管理。
第三十二條下列地方必須按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
(一)單位、商店和居民區應當設置一定數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應及時清運,保持場內整潔衛生。
(二)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等,應統籌規劃,定點經營,并設置一定數量的垃圾收集容器。
(三)經批準的(早)夜市、便民攤點(亭)及流動售貨車、修理攤、疏導性臨時占道的瓜果、蔬菜銷售網點等,應當合理布局,并備有專用垃圾收集容器,隨時收集廢棄物,保持經營場地整潔。
(四)集貿市場和大型商場、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
(五)車站、碼頭等交通集散地和各類船舶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設置垃圾、糞便收集容器。
(六)其他必須按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的場所。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運輸、傾倒、堆放或者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漿。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漿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按批準的時間、路線、方式、地點密閉運輸和傾倒。運輸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船舶,應當保持外形完好,容貌整潔,不得沿途拋撒滴漏;車輛不得帶泥行駛。
第三十四條積極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處理,對垃圾進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
城市市容環衛作業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自行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申報處置方案,做到日產日清、密閉運輸,并清運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所,不得亂堆亂倒。
單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實行袋裝化收集、管理;建筑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垃圾袋裝化要求將垃圾收集房納入住宅配套設計,建設單位在住宅建設時必須同時建造垃圾收集房。
第三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實行收費制度。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數額、方式等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處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三十七條鼓勵和支持凈菜進城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逐步減少城市垃圾。
城市主要干道兩側和重點地區不得設置收購廢舊物品經營場所。收購廢舊物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對廢舊物品采取圍擋、遮蓋等措施,防止污水、廢油或者廢棄物污染周圍環境。
第三十八條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應當定時清掃、保潔;城市綠化管理養護單位應當保持綠地整潔。
維修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清疏排水管道,栽培、修剪草坪、樹木、花卉,打撈河道漂浮物,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運所產生的廢棄物,不得亂堆亂放。
清運垃圾、糞便,接收船舶垃圾、糞便,以及進行水上航行和碼頭、船舶裝卸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第三十九條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廢油、廢液等污染周圍環境。
車輛清洗站點的污水應當集中排放沉淀池,污水經沉淀、除油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網,污泥應當落實消納場所,妥善處理,不得亂堆亂放。
第四十條城區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因教育、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居民飼養犬類和其他寵物、信鴿不得污染環境,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第四十一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瓜皮果核、煙頭、紙屑、口香糖渣、飲料罐、塑料袋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尸體;
(四)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亂丟廢電池、熒光燈管、電子顯示屏等有毒有害廢棄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工商、文化、衛生、建設、房管、規劃、環保、水利、交通、國土、農林等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以及江陰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拖欠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滯納金;拒不繳納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四十四條阻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由**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罰款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罰款全部上交同級財政。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設市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的城區,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環境保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編制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公共財政為主體的市容環境衛生多元化投入機制,重視和扶持科學研究工作,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和設施,提高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倡導文明衛生的生活風尚。
第五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應當堅持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建設與依法管理相結合,教育、疏導與嚴格、文明執法相結合。
第六條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居民制訂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鼓勵居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社區。
第七條公民有享受良好衛生環境的權利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并有權勸阻、舉報破壞市容環境衛生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人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其正常工作。
第八條對在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九條城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做到整潔、完好、美觀。
第十條城市中建筑物的設計風格和色調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應當與周圍市容環境相協調。
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當保持整潔,其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定期進行清洗、粉刷和修飾。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筑物的屋頂、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構筑物。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裝窗欄、空調外機、遮陽棚等設施,應當保持其安全、整潔,不得影響行人通行。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須經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同意,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樹木和護欄、電線桿、路牌等設施上晾曬、吊掛物品。
第十二條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筑物需要與街道分界的,應當因地制宜,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第十三條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地設置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衛生、消防、供水、排水、燃氣等各類公用設施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和規范的要求,保持設施完好、整潔和安全;出現污染、損毀、移位或者丟失,影響市容的,產權單位、維護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復位或者補設。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擺攤設點、銷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經依法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或者舉辦活動的,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要求進行。
臨街商場、門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墻擺攤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五條在城市市區運行的車輛,應當保持外觀整潔,車身不整潔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
運載散體、流體物質的車輛,必須有嚴實密封的防護設施,不得有泄漏、遺撒物,污染路面。
第十六條城市夜景照明設施應當統一規劃。規劃區域內道路、廣場、綠地、建筑物、構筑物等設置景觀燈光設施的,應當符合城市照明規劃要求。有條件的城市應當根據需要將景觀燈光設施納入集中控制系統。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應當統一規劃,并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期限設置。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戶外廣告、牌匾、燈箱、畫廊、標語、宣傳欄等戶外設施的設置人應當加強設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觀、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十八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劃設置公共信息欄,供市民信息,并負責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樹木、地面、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設施上刻畫、涂寫、張貼。
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九條公民應當自覺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不得有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蒂、飲料罐、飯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廢棄物;
(三)亂倒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尸體;
(四)在露天場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場所拋撒、焚燒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規定的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
餐飲經營服務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單獨收集和處理餐廚垃圾。
第二十一條對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及其他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市政、供電、供水、燃氣、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綠化、環衛等設施的設置、維修和養護產生的渣土、淤泥、枝葉及其他廢棄物,其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
第二十三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應當按照規定投放到指定地點,不得與生活垃圾混倒。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地設置遮擋圍欄、車輛沖洗設施、臨時廁所和垃圾容器等臨時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整潔和完好。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在建設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施工中產生的垃圾、渣土應當集中堆放,及時清運,并采取措施防止塵土和污水污染周圍環境。
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平整建設工地,清除建筑廢棄物,并拆除施工臨時設施。
第二十五條禁止在設市的市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食用鴿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不得污染環境,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清洗車輛。
從事車輛清洗、修理和廢品收購、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的環境衛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七條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按照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原則進行處理,鼓勵廢物回收和綜合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可以采取委托代收、代繳的方式。
第二十八條建立健全環境衛生的市場運行體系,開放環境衛生、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市場。鼓勵具備相應資金、技術、人員、設備的單位和個人興辦環境衛生企業。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應當經所在城市的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審批。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的管理,督促環衛作業單位按照規定及時清掃保潔、清運垃圾,并合理安排作業時間和作業方式,不妨礙市民的出行和正常生活。
第四章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及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制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環境衛生設施是指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廁所等。
第三十一條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工業區、商業區、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等建設規劃,應當包含設置環境衛生設施的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投資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三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場所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設施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
各類公共場所、客運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三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進行保養、維修,保持其整潔、完好。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封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性質。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還建方案,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批準。
城市規劃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五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三十五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并組織實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劃分責任區,落實責任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三十六條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下列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市容環衛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責任人為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人為物業管理單位,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人為街道辦事處或者原產權單位;
(三)各類商品交易場所,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四)公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橋梁、隧道及其管轄范圍,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五)河道、湖泊及其岸線、堤防、涵閘,責任人為管理或者使用單位;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責任人為施工單位;
(七)待建地塊,責任人為土地使用權人;
(八)城市綠地、公園、機場、火車站、長途客車站、公交站點設施、碼頭、影劇院、展覽館、博物館、體育館(場)、廣場等公共場所,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九)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所在責任區域,責任人為該單位。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七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污跡、渣土,路面無積水、無污泥;
(三)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責任人對在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并向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舉報。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履行責任的,可以予以通報。
第六章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八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標準及各項規定,作為實施市容環境衛生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嚴格教育管理,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對執法中的不作為、亂作為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
第四十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規范市容環境衛生巡查制度、投訴和舉報的受理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設立專線電話等形式,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或者依法確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處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條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
(六)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八)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費或者設施造價2倍以下罰款;
(九)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三條罰款收繳方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一)不履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職責;
(二)違反規定收費、罰款或者依法處罰未出具專用收據;
(三),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四)打罵、侮辱當事人;
(五)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物品;
(六)利用職權、貪污受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關鍵詞】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監督
一個城市可以從市容環境衛生來體現出精神文化底蘊和市民的素質,社會經濟水平的發展也是由市容環境衛生做支持的,進入到一個城市中,首先映入眼簾的就是市容環境,就會留下對這個城市初步整體的印象。
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重要性
市容環境衛生的地位隨著城市的發展程度越來越受到重視,其作用也越來越突出。第一,市容環境衛生的發展情況直接影響當地人民的精神情緒,良好的發展能夠保證市民可以在愉悅的心情下生活工作,提高了城市的幸福感,提高生產率。第二,市容環境衛生的發展情況也能幫助城市引進外資、發展經濟。環境優美,經濟狀況穩定,成為吸引外商的目光的重要因素。第三,市容環境衛生的發展也能夠體現市民的素質,只有人人對市容重視,對其有效的保護,才能擁有良好的環境衛生。形成這樣良好的環境,市民的道德水平也會隨之提高。
市容環境的發展程度是城市綜合實力的反映,體現出城市的經濟、管理能力和市民的道德素質等。所以說,對市容環境衛生進行有效管理和監制,是十分重要的。
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在城市的發展中,市容環境衛生方面出現很多必須要解決的問題。
(一)環境衛生意識薄弱
市民環衛的意識薄弱是在管理中遇到的最大障礙。意識薄弱不僅會使市容環境衛生遭到破壞,還會影響其他人的環保心理,而且還能夠影響人們的身體健康。在公共場所亂扔垃圾、貼小廣告等行為都極大的影響了市容。一些人對環衛工人的態度不尊重,也是人們意識差的一部分。同時,外來人員的環衛意識也影響著當地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二)環境衛生資金不足
在資金的管理上,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環衛的發展,制約了環衛工作水平的提高。我國的環境衛生管理是一種壟斷經營的狀態,主要是政府進行組織規劃,資金也是由政府安排。對于環境衛生方面的資金撥款不會有立竿見影的效果,所以不被重視。例如在對垃圾處理方面,只靠政府的資金是不能夠完全滿足應用的,企業不愿對垃圾處理進行資金支持,這樣很難達到要求。政府的資金需要顧全大局進行規劃,所以,分到每一部分的資金就變得少之又少,不能滿足設施建設規劃。
(三)規劃不合理
城市不斷發展,環衛基礎設施建設也會逐漸增多。但是在加速建設的同時,有一些設施的發展與城市的發展并不協調,甚至具有沖突性。出現例如公共場所如廁難、在街道無處扔垃圾等現象。這時,需要對整體的建設做好規劃,明確未來的發展方向,考慮城市特點、人員的分布情況、公共場所的修建等因素。做到考慮全面,規劃方向正確。
(四)法規落實不到位
在環衛管理的過程中是要依據法律法規的。管理條例是環衛管理的規則,明確各方職責,對政府管理進行督促,對市民行為進行約束。但是城市發展的迅速導致管理條例不跟完全跟上進度,制度發揮的作用降低。一些管理工作人并不具有專業知識,對法律的理解不到位,不按照規則辦事,也是法規不能有效落實的重要原因。而一些市民素質較低,不守法現象時有出現,影響正常的執法行為,也是影響制度落實的原因。
三、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制
環衛管理的問題需要及時的解決,才能使城市更好繼續發展。對問題進行針對性處理,有效突破。
(一)加強宣傳
市容環境衛生的維護是需要全體人員共同維護、共同承擔的,在管理中,市民需要積極的配合才能使工作順利進行。所以,要將市民作為管理工作的核心,征集管理意見和建議,使大家都能夠參與到環衛管理工作中來,通過每個人的參與,人們的保護意識才會加強。同時要進行大力的宣傳,通過海報、媒體等形式將環衛工作的重要性傳播出去,使市民了解法律法規。在社區中可以開展相關活動,倡導大家從自身做起,抵制不良行為。孩子們從小培養,中青年做良好示范,老年人嚴格要求,提高社會共建環衛城市的氛圍。
(二)政府主導
政府的領導地位不容忽視,能在構建市容環衛管理工作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建立市政管理機構,使工作分工明確,責任分級,在不同崗位上配備不同的專業人員,決策與執行人員分隔開,有效落實工作。在推動管理進程時,可以突破以往模式,建立新型的開放式環衛工作服務,使企業加入進來,共同管理,競爭機制的建立可以促進環衛管理的快速發展,管理水平會不斷提高。在進行設施建設規劃的同時,需要配備更高水平的機械設備,提高效率,保證施工質量。
(三)加大投資
資金的主要來源是政府,在資源需求越來越大的狀況下,并不能滿足正常的建設需要。要對傳統模式進行突破,形成一種新型的多元化管理模式,使環衛事業發展模式進行轉變,扶持企業與政府統統管理。政府作為管理的主導者,可以將環衛設施管理的任務發放出去,既減輕了自身的壓力,又能促進當地經濟的多元發展。
(四)完善法律法規
法律保障在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完善法律法規,找到管理制度的薄弱點,對其進行補充和修改是非常有必要的。對企業部門的行為進行考察評價實施獎懲制度。在管理過程中,遇到違反規則的部門人員要對其行為進行公開批評通報,市民監督舉報,形成良好的環衛管理氛圍。
結 語
總的來說,社會發展的進程加快,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就顯得越來越重要,城市規模的擴大也給環衛工作的發展提供了條件。在其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解決,不斷提高市民的環境衛生意識,對傳統的規則進行創新發展,做好城市發展的基礎任務。
參考文獻
[1]李霞.加強市容環境衛生長效管理的監督機制[J].華章,2012(08).
關鍵詞:精神病患者家屬;精神衛生知識;態度
隨著我國經濟與社會的高速發展,精神類疾病的發病率逐年升高,大量的消耗了社會的公共衛生資源,降低了社會的勞動生產率,也對患者家庭帶來了嚴重經濟負擔和精神壓力,進而產生了各種社會問題[1-2]。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選取在我院就診的精神病患者家屬310例,作為研究對象。入選標準:排除自身患有軀體性疾病和精神病者;同意參與此次調查實驗。其中男200例,女110例;年齡18~70歲,平均年齡(41.32±5.92)歲;文化程度:大學及以上92例,高中105例,初中76例,小學37例;與患者關系:父母135例,夫妻73例,子女67例,兄弟姐妹21例,其他14例。
1.2方法 向所有來院就診的家屬發放自制調查問卷[3-4],內容包括:家屬的一般性資料,如年齡、性別、文化程度、職業、婚姻狀況、與患者的關系等;對精神衛生學知識的了解需求情況,主要分為15項,主要由精神病的癥狀治療、家庭護理、社會支持、家屬自我等方面構成,有被測試人回答非常需要,需要,不需要;家屬對待其他精神病患者的態度調查由12個問題構成,由被測試人回答是,或者否。共發放310份問卷,回收300份,回收率96.77%。
1.3統計學分析 使用統計學軟件SPSS進行數據分析。
2 結果
2.1精神病患者家屬對精神衛生知識的了解需求調查。結果表明家屬對精神病的治療與復發、家庭護理與訓練、社會理解與支持、康復指導等需求很高,見表1。
2.2精神病患者家屬對待其他精神病患者的態度調查。通過調查結果能夠看出,即使是精神病患者的家屬對待其他精神病患者態度也有一定的歧視性,見表2。
3討論
由于精神病的治愈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除了醫生的開導和藥物治療,行為控制等,患者家屬對精神病患者的康復也起著不可估量的作用,而且無法被替代。同時,社會在對待精神病患者的正常性與公平性發面也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對患者康復后的生活質量和預防再次復發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
在本研究中發現,患者家屬大部分都能夠意識到家庭對精神疾病的康復作用,但缺乏關于精神疾病的認知,如精神病的癥狀表現和治療、常用藥物、家庭護理、社會支持等方面。也未能深刻理解家屬對于患者疾病康復所起的關鍵性作用。
參考文獻:
[1]孫菡.精神病分裂患者家屬精神衛生知識及感知歧視調查[J].醫學美學美容(中旬刊),2015,2:615-616.
[2]陳文軍,李瑾,徐燕.健康教育對改善精神病患者家俑好媲樾饜Ч的研究[J].中國民康醫學,2014,12:20-21,24.
[3]張啟文,黃勝,蔣陸平.精神分裂癥患者家屬精神衛生知識及感知歧視調查[J].中國醫藥導報,2014,19:103-106.
一、組織領導
市城管局成立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長陳國寧任組長,副局長李鎮國、方毅軍任副組長,市容處昝浩、執法處鄧雅萍、法規處沈志剛,錫山、惠山、濱湖、崇安、南長、北塘、新區城管(行政執法)局局長王彪、吳偉君、唐國良、李東海、孫意德、肖偉民、洪斌,市城管行政執法支隊支隊長孫文軍、市城管治安分局局長虞廣仁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方毅軍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成員由市城管局相關業務處室人員組成,實行定期例會制度,以確保責任區制度推廣、落實工作有效開展。
二、責任分工
(一)市城管局負責全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推廣、落實工作的組織、指導和檢查考核。具體職責是:
1.研究制定全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推廣、落實工作實施方案,及時掌握全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推廣、落實工作進展,做好牽頭組織、日常指導及與各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2.制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推廣、落實工作檢查考核辦法和達標標準,結合“太湖杯”城管創優考評及城管行政執法隊伍績效考核,定期、不定期組織進行檢查考核。
(二)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為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責任主體。各區城管(行政執法)局負責對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具體職責是:
1.根據市統一部署,制訂本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臺帳資料和工作檔案,對街道開展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監督。
2.負責本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推廣、落實工作的執法保障,依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簽訂情況同步落實執法管理監督責任,并對執法監督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績效考核。
3.了解與掌握本區開展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情況,并定期向所在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市主管部門報告。
(三)各街道負責落實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具體職責是:
1.按照市、區部署,制定本街道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計劃,負責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簽訂工作及日常監督管理。
2.定期向上級部門報告工作進展和落實情況,建立健全統一規范、內容詳實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臺帳資料和工作檔案。
(四)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八條)。
建設、公用事業、規劃、園林、交通、水利、公安、工商、旅游、體育、郵政、電信、供電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產權所有及《無錫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要求,確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市容環境衛生和相關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立面整潔。
市公安城管治安分局要積極支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工作,對阻礙城市管理人員及城管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管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三、范圍要求
二環以內主次干道沿街、沿廣場經營戶單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簽約率達100%,二環以外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簽約率達90%以上,執法管理監督責任與責任書簽訂同步落實。
四、方法步驟
具體分四個階段進行:
1、1月15日至1月31日為第一階段。宣傳發動、調查摸底準備階段。
2、1月31日至5月1日為第二階段。結合市容環境整治,由各區城管部門配合各街道在二環以內的主次干道,與沿路、沿廣場經營戶逐一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逐一落實執法保障責任。“春節”前各區應至少完成1-2條主要道路的簽約任務。
3、5月1日至10月1日為第三階段。在鞏固提升市容環境整治成效的同時,與轄區內所有沿街(路)單位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
4、10月1日以后為第四階段。通過邊簽約邊管理,全面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確保履約率與簽約率的同步提高和落實。
五、執法保障
執法隊伍的執法效能和監管力度,直接決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實施效果,各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落實負有執法、管理、監督之責。
(一)各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要積極主動配合街道開展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簽訂工作,對每一份簽訂的責任書均要同步把執法保障責任落實到具體執法人員,以切實加大執法監管力度,杜絕責任書簽訂搞形式、走過場現象,使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長效管理作用充分體現出來。
(二)與簽訂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相對應的執法管理監督人員,應認真履行執法職能,加強日常監管,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違反規定或者不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根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以確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落實到位。
(三)執法保障人員對責任區制度落實的監管情況,將作為2007年城管行政執法隊伍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由市城管行政執法局在日常或定期督查考核中重點加以考評,凡發現已簽約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存在違反市容環境“五包”現象的,將對執法監督管理責任人工作績效酌情予以扣分處理,并與市對所在區局總體考核成績掛鉤、與考核獎金掛鉤。
六、有關要求
1、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各級城管部門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會同街道、社區(村)加強對道路沿線單位的宣傳教育,督促發動地區單位和市民群眾依法履行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義務,確保做到市容環境齊抓共管、社會各界人人有責。
尊敬的督查組,各位領導:
今天,州環境衛生督查組及縣上的各位領導到我院檢查指導環境衛生整治工作,我就建水縣人民法院開展環境衛生整治工作的情況向各位領導作簡要匯報: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領導重視是搞好環境衛生整治工作的關鍵,我院從開展環境衛生整治工作之初就切實加強了對此項工作的領導,成立了由副院長為組長、相關人員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司法行政裝備科,具體負責日常事務,進一步落實了領導責任,并把責任層層分解到各庭室,把相關責任細化到了個人。
二、廣泛宣傳動員,提高思想認識
環境衛生整治工作僅靠我院聘請的幾名保潔員是不行的,最終要靠廣大干警直接參與和積極維護。我院自開展環境衛生整治工作以來,共召開全院干警參加的宣傳動員大會5次,廣泛宣傳環境衛生整治的重大意義、阻撓和破壞環境建設各項懲誡措施以及縣委、政府抓好這項工作的決心,讓全院干警都知道、理解、配合這項工作,提高了思想認識,樹立“法院是我家,清潔靠大家”的觀念,努力營造人人自律、個個參與的良好氛圍。
另外,建水縣委、縣政府于近日發出通知,號召全縣各單位各部門、全縣人民為我縣申報全國甲級衛生城市獻力。我院黨組積極響應縣委縣政府的號召,把環境衛生整治工作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我院專門召開了由各庭室負責人參加的院務會,要求各庭室在會后及時召開庭務會,把會議精神傳達到每位干警。全院干警就行動起來打掃辦公區域的衛生,大家干得熱火朝天,現在整個辦公區域的環境煥然一新。
三、加強制度建設,形成長效機制
成立了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并廣泛宣傳動員后,我院切實加強了環境衛生整治工作的制度建設。制定了《建水縣人民法院環境衛生整治工作管理制度》并認真落實,制作了《建水縣人民法院衛生工作分工表》,分片區把責任落實到具體人,形成環境衛生整治工作的長效制度。我院衛生制度的主要內容有:(1)日常管理、檢查工作由司法行政裝備管理科負責,每月定期進行一次衛生檢查,并不定期進行抽查。(2)審判大樓外衛生由值班人員負責清掃,并負責指揮車輛的停放;審判大樓過道、樓梯、衛生間、會議室由保潔員負責清掃。(3)各部門的辦公室由各部門自行負責清掃,有審判法庭的庭室各自負責清掃。(4)住宿區的值班和公共部分、廁所衛生由值班人員負責,各位住戶負責清掃各自所住樓層樓梯衛生。(5)對衛生不達標的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達標的,在全院干警大會上通報批評。(6)全院車輛必須按照規定的地點整齊停放,不得亂停亂放。
四、加大投入力度,確保實效
我院高度重視環境衛生整治工作,在此項工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在人力方面,我院長期聘請7名保潔員,負責公共環境衛生和綠化工作;院環境衛生檢查組共開展日常檢查15次、突擊檢查9次;共發動干警參加縣城主要公共區域義務清掃2次、30人次,集中清掃本院區域21次、1659人次。在物力財力方面,確保各種清掃工具,搞好法院周邊的綠化和各辦公室花草的布置,自20xx年5月以來,我院在資金十分緊張的情況下,共投入20萬余元支付保潔員工資和購買工具、綠化等。
五、存在的問題
雖然近來我院通過不斷加大環境衛生整治力度,全院環境衛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部分干警認識不到位。有部分干警只把工作重心放在審判業務上,認為環境衛生工作微不足道,可有可無,還存在重視審判工作輕視環境衛生的問題。二是環衛設施還不夠配套,長效機制還不夠完善,有待于下一步加強。三是資金嚴重不足。國務院頒布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施行后,法院的訴訟費用降低到原來的三分之一,給各項工作的開展帶來制約,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環境衛生整治工作的財力物力投入不足的問題。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關于建立市城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實施意見》,強化責任區制度的基礎工作,加快建立健全責任區管理聯動機制,努力實現責任區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和市民自律管理的長效化,最終達到城市容貌整潔、有序、優化、協調的要求。
二、基本原則
按照“屬地管理為主、行業管理為輔,管理與執法聯動”的基本原則;堅持局統一部署、中隊組織協調、分隊負責日常管理和執法,動員廣大市民廣泛參與的基本方法。
三、總體目標
爭取用三年左右時間,以創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示范路”為抓手,在城區范圍內貫徹落實好責任區制度,具體分三步實施。第一步:在中心城區開展創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示范路活動,使城區主要商業道路責任區制度得到基本落實,并形成較強的輻射和帶動作用;第二步:以示范路帶動周邊區域責任區制度的落實,力爭使次要道路及背街小巷的責任區制度得到全面落實,通過區域帶動,使責任區制度基本形成全覆蓋。
四、責任區制度實施工作的任務安排
(一)步驟和時間安排
每年的創建活動分四個階段進行:5月31日前為創建準備階段,各中隊對準備申報路段進行調查摸底,并按要求實施整治落實;6月10日前為申報階段,各中隊將創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示范路(原則上各分隊申報一條)的推薦名單上報市容管理科;10月30日前為考核驗收和復查階段,由市城管局組織相關科室進行明查和暗訪,對通過考核驗收的示范路予以通報命名;經考核驗收未通過的路段提出整改意見。
(二)示范路條件
(1)道路長度在300米以上,沿街單位、經營戶達30家以上。
(2)有明確的創建責任人、創建制度及措施。
(3)路段中的所有責任地段落實責任單位(人),簽訂率達100%,沒有責任空白區,向沿街單位和經營戶下發《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責任告知書》。
(4)有專人定期按《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示范路驗收考核標準》進行回訪,有完備的回訪記錄,記錄不缺項、不間斷。
(5)對《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規定的有關責任區制度內容宣傳到位,沿街責任單位、商店員工的知曉率達90%以上。
(三)統一規范《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責任告知書》。
《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責任告知書》是宣傳和落實責任區制度的必要形式。《責任人責任告知書》的內容、要求由局統一規范,并建立《責任人信息登記匯總檔案》,以便查詢和調整。按照責任包片原則,由中隊城管隊員將責任告知書送達至責任單位或經營戶,并由單位負責人(大單位可由部門負責人)在《責任人信息登記匯總檔案》中簽字,同時向責任單位宣講具體責任內容,指導其將責任內容合理擺放、公開醒目。
(四)建立回訪隊伍,健全回訪制度,提高責任意識。
建立健全責任區回訪隊伍和回訪制度是推進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落實的關鍵環節。抓隊伍建設,要本著“立足中隊、責任到人、管理與執法聯動”的原則,各中隊建立一支人員相對固定、業務知識豐富、責任心較強的回訪隊伍。抓制度建設,要按照“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全面推進與突出重點相結合”的原則,形成操作性較強的責任區回訪制度,并且各個事項要在《責任區回訪記錄本》中予以明確,原則上對責任單位(人)保持每月回訪2次,上、下半個月各1次,對不落實責任的責任單位(人)要經常回訪做工作,同時把屢教不改的責任單位及經營戶列為重點監控對象,進行嚴格執法,增強其責任意識、自律意識。回訪時要做到以下三點:1、以人為本,態度端正,關系和諧;2、廣泛宣傳,勸導為主,嚴格執法;3、掌握實情,及時變更,登記建檔。
五、完善并推進責任區制度實施工作的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抓好責任區制度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貫徹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是市容環境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落實市容環境長效管理的有力抓手,也是動員市民群眾積極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有效途徑。各中隊要進一步提高認識,不斷增強做好責任區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把責任區管理工作納入中隊的重要議事日程,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推進我市責任區制度的全面落實。
(二)落實職責,建立健全聯動工作機制及自律機制。
各中隊要做好推進市容環衛責任區工作計劃的制定,措施的落實及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劃分責任區范圍,送達《責任人責任告知書》,建立責任單位管理檔案,對責任單位定人、定時、定崗回訪,依法對未履行義務的責任人進行勸導和查處;廣泛開展社會宣傳,加強對一線隊員業務知識的培訓工作;責任單位要做到《責任告知書》公開,措施落實,人員落實,做好單位內部的宣傳工作,建立有效的自律機制。
(三)建立健全考核激勵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