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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抓好一個學習,營造依法管糧的濃烈氛圍
為了營造濃烈的依法管糧氛圍,我們以《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頒布實施一周年為契機,將5月定為《條例》學習宣傳月。我們分別利用新聞媒體、橫幅、宣傳車、現場咨詢、發放宣傳資料、舉辦培訓班等多種形式,切實加大《條例》及相關法規的宣傳的力度。我們分別深入11個鄉鎮,開展設點宣傳、咨詢,為期一個月;舉辦糧食經營者培訓班,組織他們學習《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發放了人手一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手冊,教育他們合法經營;同時,利用縣電臺每周一檔的“糧油之聲”欄目,系統地宣傳糧食收購、流通、統計、監督內容。全年我們共舉辦培訓班兩期,培訓人員280人次,宣傳車深入鄉鎮集中宣傳8天,散發宣傳資料XX多份,書寫墻體廣告26塊,懸掛橫幅36條,營造了全縣依法管糧的濃烈氛圍,為確保糧食經營者按《條例》及相關法規規范收購打下良好的基礎。
二、嚴格兩個規范,把好收購資格準入關
為做好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和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切實做到依法審核發放,一是縣局由分管局長牽頭,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制定相關工作制度。結合《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許可管理制度》、《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許可責任追究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等制度。牢固樹立規范意識、服務意識和程序意識,堅持以人為本,公開透明,誠實信用,權責一致,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條件辦事;二是嚴格收購資格準入,對符合條件的,本著公開、便民、高效的原則,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辦結,全年共為xx家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辦理了《糧食收購許可證》,其中國有糧食購銷企業13家,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xx家,個體工商戶xx戶。對手續不齊全的,我們采取一次性告知,既縮短了辦證時間,又避免辦證者多跑腿、亂跑腿的現象。對條件確實不夠的堅決不予辦理,從而較好地把住了糧食市場的準入關。由于我們嚴格按規辦事,沒有出現一例工作人員違規操作和接受申辦人的宴請以及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的不良問題,全年沒有出現一起投訴案件。
三、依法實施三個監管,保證收購市場秩序
在做好《條例》的宣傳和市場準入的同時,我們結合夏秋兩季糧食收購,嚴格做好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針對糧食部門行政執法歷史較短,與工商、公安相比行政執法經驗相對不足的情況,我們在實施監督檢查中,一方面虛心學習,另一方面嚴格按程序辦事,謹慎執法,對具體違規行為,慎出紅牌,多出黃牌,盡量多教育少處罰。我們公布舉報電話,24小時接受監督,對群眾的舉報,做到有舉必查、有查必管、有管必果。分管局長親自帶隊,與執法人員一起不分晝夜深入到碼頭、船頭、場頭等一線參與執法,查處違規案件。在執法過程中,我們把執法的重點放在資質、質量、價格等方面,一是檢查有無收糧食購資格許可證或工商營業執照,看其是否有收購資質;二是對糧食質量進行檢查,嚴格執行省糧食局有關質量標準,執法人員當場扦樣封袋,對違規收購超雜、高水分經營戶,當場糾正,立即整改,對拒不執行的,當場發出整改通知書;三是在收購現場要求做到明碼標價,公開收購質量、收購價格。對無明碼標價的,立即整改,要求將收購價格公開在醒目位置。今年夏糧收購期間,我們在xx鎮檢查時,發現一收麥戶既無糧食收購許可證,又無工商執照,就船收購小麥180噸,我們立即要求他停止違法收購行為,同時通報工商部門協查。該收糧戶趁其不備,悄悄將船開走,我們迅速租借了快艇追出30公里將其扣押,移交縣工商局處理。一年來,我們積極與工商、物價、質監等部門主動溝通,聯合或自行執法共出動54人次,查處違規經營者9人,查扣糧食120萬公斤。檢查出無證經營者6戶,查扣糧食近80萬公斤;與工商部門一起監督檢查5次,查扣糧食50萬公斤;移交工商部門案件3起,涉及違規收購糧達100萬公斤;發出質量整改通知書4份,涉及糧食整改數量達70萬公斤,從而有力推動了我縣糧食流通監管工作,確保了全縣糧食市場秩序穩定。
四、今后工作打算
1、加強業務學習,提高人員素質。組織人員認真學習《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以及《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領會內容實質,不斷提高糧食監督檢查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技能。
2、提高服務質量,改善服務態度。進一步完善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在行政許可過程中,更好地做到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五、存在問題及建議
1、在糧食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過程中,由工商部門核發的年收購量在50噸以下工商戶,收購過程中,絕大部分都違反規定,超范圍經營,最高收購量達千噸以上,最低也在百噸以上,嚴重擾亂了市場收購秩序,監督檢查中存在取證難、糾違難等問題。
2、根據《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對無證及超范圍經營的,由糧食部門查出移交工商部門處理的案件,實際操作中多數是有移交無結果。
3、由于組織、人員、經費不能落實到位,給監督檢查帶來一定難度。
第一條為了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維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糧食質量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開展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鼓勵采用并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檢驗方法和先進技術,不斷提高糧食質量管理和檢測水平。糧食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
在糧食經營過程中,嚴禁短斤少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糧食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糧食質量、衛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質量、衛生標準,依法履行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糧食質量及原糧衛生的監管職責,定期對糧食質量監督、監測結果進行通報。
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價格、認證認可監管、財政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糧食質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
第五條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糧食質量檢驗能力。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公布。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訂糧食收購經營者檢驗能力的認定程序,必要時,應到現場考查,也可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負責鑒定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糧食收購經營者收購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
(一)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在收購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購糧食品種、質量標準、計價單位和收購價格等內容。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收購的糧食進行檢驗。
(二)應當及時對收購的糧食進行整理。雜質嚴重超標、水分超過安全儲存和運輸技術規范要求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具體要求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不得混存;霉變及病蟲害超過標準規定的糧食應單獨存放,并按有關規定銷售或銷毀處理;帶有檢疫對象的糧食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四)鼓勵對不同等級和品質的糧食單收、單存。
(五)糧食倉儲設施應當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害物質混存,儲存糧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糧庫周圍不得有有毒有害氣體、粉末等污染源。
第七條實行糧食入庫質量檢驗制度。
(一)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入庫的糧食進行質量檢驗。中央和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還應對糧食儲存品質進行檢驗。
(二)糧食收購、儲存企業和其他糧食經營者,應當建立糧食質量檔案,內容包括:倉庫(貨位)號、糧食品種、收獲年度、入庫時間、質量等級、水分、雜質等項目和指標,屬于儲備糧的還應標明糧食儲存品質指標。
(三)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入庫質量應當符合規定的質量等級要求。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儲備糧的入庫檢驗和質量把關,嚴格執行日常監測制度,合理安排輪換,確保糧食儲存安全、質量良好。
儲備糧經營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對儲備糧入庫質量和儲存質量進行定期檢查。
第八條實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一)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在糧食銷售出庫時,應當出具質量檢驗報告,銷售糧食的質量應當與檢驗結果相一致;檢驗報告中應當標明糧食品種、等級、代表數量、產地和收獲年度等;糧食出庫檢驗報告應當隨貨同行,報告有效期一般為3個月;檢驗報告樣式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定;檢驗報告復印件經銷售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有效;開展代儲業務的儲存企業,應當承擔糧食入庫索證和出庫檢驗義務。
(二)糧食出庫檢驗項目
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檢驗項目主要為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規定的各項質量指標;在儲存期間使用過化學藥劑并在殘效期限內的糧食,應增加藥劑殘留量檢驗;色澤、氣味明顯異常的糧食,應增加相關衛生指標檢驗。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轄區內糧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真菌感染的情況,增設相關衛生檢驗項目。
(三)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銷售出庫,可由糧食收購、儲存企業自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四)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銷售出庫,應當經過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檢驗機構在接受委托檢驗申請后,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扦樣、檢驗和出具檢驗報告。
(五)超過以下儲存年限的糧食,視為超過正常儲存年限(按照收獲年度計算),糧食銷售出庫時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長江以南地區稻谷2年,小麥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長江以北地區稻谷3年、小麥4年、玉米3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級)均為2年。其它糧食品種的正常儲存年限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九條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糧食在運輸過程中,要嚴防污染、雨濕、霉爛變質等質量事故。
第十條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糧食,不得用作飼料原料。
凡經指定的檢驗機構鑒定達到陳化標準的糧食,一律定為陳化糧。對以經營飼料米的名義倒賣、轉讓陳化糧的,嚴格執行陳化糧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在糧食交易過程中,采購方必須向供貨方索取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并對入庫的糧食進行驗收檢驗;驗收檢驗結果與供貨方檢驗結果的誤差在國家標準允許范圍內的,應當認可供貨方的檢驗報告。
第十二條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具有保證糧食質量和衛生必備的加工條件,不得使用發霉變質的原糧、副產品進行加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不得有影響糧食質量、衛生的其他行為。
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糧食質量標準、衛生標準,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銷售中的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裝和標識,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標簽標準和有關規定,注明生產日期、保存條件和保質期。
第十三條采購和供應政策性糧食(包括軍供糧、退耕還林用糧和貧困地區、水庫移民、災民口糧等),必須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不符合規定的質量等級要求的,不得采購和供應。
第十四條建立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的抽查、監測制度。
(一)國家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中央儲備糧、地方儲備糧和政策性供應糧食質量狀況進行定期監督抽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解決;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責成其主管上級進行處理。
儲備糧質量抽查的扦樣、檢驗方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進行抽查和監測。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轄區內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抽查、監測工作的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年度抽查、監測計劃及結果應及時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等部門,對加工、銷售中的成品糧食質量、衛生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建立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制度。建立以各級糧食檢驗機構為依托的糧食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體系,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當年收獲的主要糧食品種進行采樣和檢測;建立國家、省、地(市)、縣各級糧食質量信息數據庫,定期糧食質量信息。
第十六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的糧食質量和衛生監督抽查與監測、糧食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所需的費用,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向抽查和調查對象收取。
糧食檢驗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糧食質量爭議處理
第十七條糧食質量檢驗爭議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糧食經營者之間的爭議。糧食經營者對對方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由雙方協商通過會檢解決,也可共同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復檢。如對會檢或復檢結果仍有異議,雙方可向省級(含)以上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申請仲裁檢驗,或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二)糧食經營企業與檢驗機構間的爭議。糧食經營企業如對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原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如對復檢結果仍有異議,可向省級(含)以上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申請仲裁檢驗,也可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三)要復檢或仲裁檢驗的,應當使用備份樣品檢驗。
第四章糧食質量監管機構與職責
第十八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監管機構,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糧食質量、衛生法律、行政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履行糧食質量、衛生監管與服務職責。糧食質量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負責轄區內糧食質量標準化工作。
(二)制定糧食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三)規劃和指導糧食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建設。
(四)指定鑒定糧食收購檢驗能力的機構。
(五)制訂糧食質量和衛生監督抽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六)組織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工作。
(七)組織培訓考核檢驗人員,推行檢驗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八)組織推廣有關新方法、新技術、新成果。
(九)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九條建立和完善糧食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實現糧食檢驗機構的合理布局,改善檢驗機構的設施條件,提高人員技術水平。
承擔糧食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設立并取得授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行業部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管理;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地方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管理。
承擔糧食質量檢驗鑒定職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驗條件和能力,應當在取得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的資質認定的基礎上,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從中選用。
第二十條建立并實行糧食檢驗比對考核制度。國家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定期對糧食質量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技術比對考核,并督促比對考核不達標的檢驗機構及時進行整改。
糧食質量檢驗機構要規范檢驗行為,嚴格執行檢驗規程和檢驗方法,依法對檢驗數據和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應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行業省級(含)以上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市)(含)級以下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資格證書樣本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訂。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國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組織下,承擔糧食質量檢驗人員執業資格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糧食收購者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國糧檢[2004]230號)(以下簡稱《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品種、質量標準,未按國家糧食質量標準進行檢驗的。
(二)未對收購的糧食進行及時整理,銷售出庫時,糧食雜質嚴重超標、水分超過安全儲存、運輸要求的。
(三)將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混存的、將霉變及病蟲害超過標準規定的糧食與正常糧食混存的、將糧食與有毒有害物質混存的。
(四)儲存糧食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的。
(五)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不符合糧食儲存、運輸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
(六)糧食銷售出庫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弄虛作假的。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未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收購、進貨質量檔案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條糧食加工、飼料和工業用糧企業采購糧食未索取檢驗報告或者未自行檢驗合格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移交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部門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出庫前未按規定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一條為規范和指導糧食流通監督管理,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從事糧食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以下統稱糧食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實行國家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制和中央與地方分級負責制。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負責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地方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轄區內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執行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任務。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衛生、價格、財政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有關的工作。
各級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有關部門要建立監督檢查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的建設,充實加強監督檢查人員隊伍。
從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法律和相關業務知識,并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
第五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實行持證檢查制度。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任務時要出示《糧食監督檢查證》。《糧食監督檢查證》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由省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人員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核發。其他部門在執行糧食監督檢查任務時,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監督檢查證。
第六條對糧食經營者違規行為的罰沒收入應納入預算管理并根據《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86]財預228號)、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所需經費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申請、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七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糧食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糧食收購者是否具備糧食收購資格,在其從事的糧食收購活動中是否執行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糧食收購政策。
(二)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糧食經營者在糧食收購、儲存活動中,是否按規定執行了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國家有關糧食倉儲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其收購、儲存的原糧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四)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五)糧食儲存企業是否建立并執行了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六)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是否執行了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規定。
(七)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陳化糧銷售處理有關規定。
(八)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機構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是否執行地方儲備糧管理有關政策和規定;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以及輪換計劃執行情況,各項規章制度、標準與規范執行情況,以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的承儲資格情況。
(九)從事軍糧供應、退耕還林糧食供應、水庫移民糧食供應、救災糧供應等政策性用糧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十)糧食經營者是否建立了糧食經營臺賬,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十一)糧食經營者是否依照糧食應急預案規定,承擔了相應義務,執行了相關規定。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需要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加工活動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無食品生產許可證進行加工銷售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負責對糧食加工環節中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承擔糧食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設置并取得授權。承擔糧食質量檢驗鑒定的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取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資質認定的基礎上,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
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糧食銷售活動中的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擾亂市場秩序和違法違規交易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條衛生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糧食加工、銷售單位的衛生許可及與許可相關的監督檢查,對成品糧儲存中造成腐敗變質、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或添加劑超過允許限量等危害群眾健康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告知、公示糧食收購價格,或采取壓級壓價,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壟斷或者操縱價格,或不按照規定執行最低收購價,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等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上級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對下級部門的監督檢查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章監督檢查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可以采取定期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抽查和專案調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監督檢查的對象、內容和工作方案。
(二)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三)提出監督檢查報告,內容應包括:被檢查對象名稱、檢查日期、檢查的原因、項目、發現的主要問題、處理意見等。
(四)發現違法行為,應立案,依照規定程序組織調查。
(五)對違反糧食流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糧食經營者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建議或處罰決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職能分工移交有關司法機關、部門、單位處理。
(六)將監督檢查結果、處理意見或建議通知被檢查對象;需要進行處罰的,執行處罰決定;被檢查對象對監督檢查結果或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但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跟蹤監督處理意見、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八)將監督檢查報告及相關資料歸檔。
第十六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對糧食收購者的收購資格進行核查。
(二)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檢查糧食的庫存量和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以及原糧衛生。
(三)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四)查閱糧食經營者有關資料、憑證。
(五)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不少于兩人,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做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對象簽字或蓋章。被檢查對象拒絕簽字或蓋章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其拒絕簽字或蓋章的行為和理由記錄備查;被檢查對象不在場的,由見證人簽字或蓋章。
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促進糧食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被檢查對象對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章罰則
第十九條按規定應獲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而未獲得許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情節嚴重的,并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糧食收購者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糧食收購許可證》行為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辦理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糧食流通中的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規數量較大的,可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三條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經售糧者舉報并查實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個月以上2個月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欠付2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欠付3個月以上的,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暫停或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四條糧食收購者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或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五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有下列情形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一)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糧食經營臺賬保留時間不足3年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依照規定報送糧食經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蓄意虛報、瞞報、拒報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對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六條接受委托從事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向委托單位建議取消該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用糧的委托業務,對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七條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出庫前未按規定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處出庫糧食價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發現出庫未經檢驗的糧食中有陳化糧的,處出庫糧食價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明知是陳化糧仍未按陳化糧銷售處理有關規定出庫的,處出庫糧食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糧食經營者罰款的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倒賣陳化糧或者不依照規定使用陳化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倒賣的糧食,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20%以下的罰款,有陳化糧購買資格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陳化糧購買資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糧食經營者違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庫存量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不足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糧食經營者違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高糧食庫存量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超出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糧食經營者未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使用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衛生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被污染的糧食不得非法加工、銷售。非法銷售、加工被污染糧食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部門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發現監督檢查部門有違反糧食流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督檢查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干預糧食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庫于二××年七月完成改制工作,組建了新的庫領導班子,優化聘用了職工隊伍。現有職工52人,有效倉容33500噸,庫存糧食近*萬噸。近年來,該庫在管理上突出一個“細”字,狠抓一個“嚴”字,追求一個“新”字,不因庫小而自輕,不因量少而松勁。通過不斷加強管理,確保了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糧情穩定,儲存安全,在滁州市乃至全省各市、縣、區儲備庫儲備糧管理工作評比中連續幾年名列前茅。
二、主要做法
1、“兩個考查”抓日常管理正規化
在日常管理中,××庫狠抓“考勤”、“考績”兩個考查,使日常管理逐步走上正規化軌道。在考勤中,為了嚴格執行上下班制度,每天上下班都由一名庫領導值班,負責監督打卡和掛牌上崗,執行嚴格的請銷假制度,未經批準外出的,堅決按早退和曠工進行處罰。在考績中,每個星期由科室負責人對全科室同志的工作情況進行點評,并做出記錄,每月各科室向庫領導班子作一次匯報,庫領導根據各科室對所屬人員作出的評價,在職工大會上對好的同志提名表揚,對差的同志進行批評,獎勤罰懶,獎優罰劣,促進全員提高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在××庫,我們看到,庫容庫貌整潔,員工統一著裝,推行半軍事化管理,全庫氣象為之一新。
2、“三個階段”抓出入庫管理規范化
在收購階段,為了能夠以最低的價格收到最好的糧食,××庫跑市場、找糧源、看行情,進行市場分析,建立市場價格預測體系,創新收購方式,做到“三結合”,即:全員分配任務與績效獎勵相結合;坐庫收購與上門收購相結合;自主收購與委托收購相結合。制定出臺《糧食收購紀律規定》,堅持“一條龍”收購程序,明確各崗位職責。在檢驗階段,與化驗室簽訂《糧食收購化驗工作責任狀》,安排專人扦樣,并由科室負責人輪流值班監督扦樣。在檢驗過程中進行二次編號,嚴格化驗操作程序,明確獎懲措施,確保入庫糧食化驗結果的公正性、嚴肅性。在保管階段,與保管員簽訂《糧食收保調責任書》,明確“收保調合一”責任,制定糧食入庫獎懲措施。要求收購倉保管員對入庫糧食逐包復檢,發現問題有一包退一包。在此基礎上,對收購入倉的糧食全部進行過篩除雜,確保收購的每筆糧食都符合儲備糧的標準。
3、“四個方面”抓倉儲管理精細化
在糧情檢查方面,一是建立了主任、分管主任、倉儲科長、防保人員的四級查糧責任制;二是每周三定期召開保管員例會,分析糧情變化情況,制定針對性措施,做出工作安排;三是每月不定期開展倉儲管理綜合性檢查評比,對儲糧安全和衛生進行查評,獎優罰劣。在科學保糧方面,積極探索新的科學儲糧方法,確保糧食品質、降低保糧成本。這些新方法有:利用冬季低溫的時機,開展分階段機械通風,降低單位能耗;針對高大平倉冷心特性,實行壓蓋密閉糧面,用泡沫板隔熱風道口,減緩外界環境對儲糧的影響,實現倉內糧堆低溫等等。通過采用這些新的方法,該庫科學保糧率達到了100%。在提高技能方面,加強對保、化人員進行業務技術培訓,每年都要組織開展一到兩次業務競賽和崗位練兵活動。每年還要派出若干人員參加上級部門舉辦的保化人員培訓班,僅20××年就分四次派出五名保化人員參加省局舉辦的培訓班,并全部獲得高級職業資格證書。在××庫,我們看到,保管人員能夠熟練報出所保管糧食的生產年份、入庫時間、品種數量、質量參數等以及所在倉庫的基本情況,做到糧情、庫情“一口清”。在硬件建設方面,近年來,××庫不斷加大對倉儲管理的投入,先后投資20多萬元購置了移動液壓式裝倉機、輸送機,單管通風機組及測溫電纜線,增加了內環流熏蒸管道。投資40余萬元,對現有的倉房進行維修、改造通風槽等,提高了糧食儲藏的穩定性,確保了儲糧的安全。
4、“五個落實”抓安全管理常態化
保糧離不開安全、消防,安全、消防為保糧提供外在的保證。××庫把安全、消防工作當作長期的工作目標,長講不倦,長抓不懈,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在具體的工作上,做到了“五個落實”:一是組織落實。成立了由庫主要領導任組長的安全消防領導小組、安全保衛領導小組、儲糧安全領導小組。二是制度落實。建立了安保、消防、防火、用電、消防器材管理、化學危險品管理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三是硬件落實。配備了消防器材并開展定期的檢查和維修保養工作,保證器材的完好與正常使用。四是培訓落實。每年都要對安全、消防人員進行相關知識與操作技能的培訓,通過培訓達到“三懂”、“三會”、“三能”。五是檢查落實。主要有:自查、日查、周查、月查和不定期抽查等。通過五個落實,強化了安全、消防工作的管理,確保該庫多年來安全無事故。
三、主要特點
1、以制度建設夯實基礎。制度是管理的依據和保證。××庫在省、市頒布的儲備糧管理辦法及相關技術規范的基礎上,結合自身實際,制定了相關的業務管理制度和“考勤獎懲制度”等34項行政規章制度、職責,形成了行政管理和業務技術管理兩大塊管理措施,涵蓋了所有崗位及日常工作環節。初步形成了工作有目標,管理有制度,檢查有指標,獎懲有依據的管理模式。同時,隨著工作的深入、經營的需要、政策的變化,及時對各項管理制度加以調整、更新、充實、完善,使管理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實際需要。
整頓和規范糧食市場秩序規劃(20xx-20xx)
一、整頓和規范工作的主要目標
20xx年-20xx年整頓和規范糧食市場秩序的主要目標:一是強化糧油儲存安全的管理,確保地方儲備糧油帳實相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保障糧油調得動、用的上,確保糧食經營者有安全的庫存數量,其儲糧、運輸符合標準和技術規范;二是加強糧食收購市場管理,糧食收購市場中的經營者全部合法經營,確保糧食收購者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以質論價,不發生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事件;三是建立糧食流通統計報告制度,達到所有符合條件的糧食經營者和用糧單位設立《糧食經營臺帳》、真實反映經營情況的目標,為國家實施宏觀調控政策提供可靠依據;四是強化陳化糧監管措施,杜絕陳化糧流入口糧市場;五是實施糧食質量監管,確保糧食質量安全;六是推進“放心糧油工程”,繼續規范糧食行業的經營、管理,凈化我縣糧油市場,使我縣“放心糧油”企業達到12個,“糧油銷售放心店”達到19個,“放心糧油”產品在縣城的市場占有率達到80,在農村的占有率達到50,
二、實施步驟
(一)糧油儲存安全實施步驟
20xx年,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及《天津市地方儲備糧油庫存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完成《薊縣儲備糧油庫存管理辦法》的制定工作,使糧油保管庫存工作走上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的軌道;
20xx年,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理》和天津市有關規定,根據我縣實際,完成《薊縣糧食行業糧油儲存及運輸管理辦法》的制定工作,確保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油倉儲設施、設備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儲存的原糧符合國家標準,儲存數量符合市政府規定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規定,糧食運輸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規范。
(二)糧食收購市場管理實施步驟
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嚴格審核條件,嚴厲查處非法收購行為。
20xx年,收購市場合法經營者達到100;
20xx年,收購市場合法經營者達到100;
20xx年,收購市場合法經營者達到100。
(三)糧食流通統計報告制度的實施步驟
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天津市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規定,糧食經營者和用糧單位納入國家統計范疇,確保國家及時、準確的掌握糧食流通狀況,為國家制定宏觀調控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據。
20xx年,將所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糧食經營者和用糧單位納入統計范疇,并按規定建立《糧食經營臺帳》;
20xx年,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進一步規范企業統計性、報送制度,確保其所反映的情況真實、準確。
(四)陳化糧監管的事實步驟
根據國家《陳化糧處理若干規定》的精神,繼續加強陳化糧銷售處理的監管,嚴格陳化糧的購買資格認定,對陳化糧的鑒定、出庫、運輸、入庫、使用等全過程進行跟蹤監管,杜絕陳化糧流入口糧市場。
(五)糧食質量監督
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加強對糧食質量和衛生的監管力度,確保糧食質量安全。
20xx年,完成我縣《糧食質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并組織落實;
20xx年,加大對我縣糧食質量的監管力度,監管覆蓋面達到應監管對象的100;
20xx年,建立起縣局和企業兩級糧食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定期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檢測報告。
(六)推進“放心糧油工程”實施步驟
1.根據國務院對食品藥品放心工程的總體部署和市政府“放心食品工程”的安排,繼續推進“放心糧油工程”。在現目前,我縣擁有2個國家級“放心糧油”企業和4個市級“糧油銷售放心店”。
20xx年,“放心糧油”企業達到4個(其中國家級3個,市級1個),“糧油銷售放心店”達到8個(其中市級6個,縣級2個);
20xx年,我縣“放心糧油”企業達到7個(其中國家級4個,市級3個),“糧油銷售放心店”達到12個(其中市級7個,縣級5個);
20xx年,我縣“放心糧油”企業達到12個(其中國家級5個,市級7個),“糧油銷售放心店”達到19個(其中國家級1個,市級8個,縣級10個)。
2.在推進放心糧油工程的同時,開展“放心糧油進農村”活動。
20xx年,“放心糧油”在縣城的占有率達到60,在農村的占有率達到30;
20xx年,“放心糧油”在縣城的占有率達到70,在農村的占有率達到40;
20xx年,“放心糧油”在縣城的市場占有率達到80%,農村市場占有率達到50%。
三、保障措施
( 一)加強糧食監督檢查隊伍建設
在現有的糧食行政執法人員的基礎上,抽調業務骨干,充實糧食監督檢查隊伍,組織執法人員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根據新的法律法規,完善執法制度,使執法人員有章可尋,有據可依。建立一支廉潔、高效的糧食監督檢查隊伍,為維護我縣糧食流通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作出保障
(二)完善糧油質量檢測網絡
加強與天津市糧油質量檢測中心和縣技術監督局的聯系,建立定期工作會議制度,通報糧油質量監督檢驗情況,研究對地方儲備糧油和社會流通糧油品質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驗方案。同時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糧油企業建立自己的檢化驗隊伍,隨時監測企業經營的糧油質量,建立起法定機構定期檢測、企業隨時抽檢的糧油質量檢測網絡,確保我縣糧油質量安全。
(三)推進糧食安全誠信體系建設
積極發揮糧食行業協會作用,在我縣糧食行業內大力開展誠信體系建設,把糧食安全體系建設和誠信興商活動結合起來,樹立誠信觀念,提高誠信意識。以“放心糧油工程”為基礎,以產品質量為關鍵,逐步建立起我縣糧油行業食品安全信用體系,讓廣大消費者吃上優質、安全的放心糧油。
(四)建立規范的糧油安全事故舉報制度
建立規范的糧油安全事故舉報制度。設立舉報電話,形成系統的糧油安全事故舉報工作體系。重點監督糧食儲存的安全管理和國家糧食政策的執行情況,進一步發揮全社會監督作用。
(五)加大糧食安全的宣傳力度
糧油食品安全關系到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央和地方政府非常關注。為此,我局將結合糧食工作的實際,加大對糧油安全的宣傳力度,利用廣播、電視、集市宣傳等多種形式,定期對“放心糧油產品”和劣質糧油的判斷及危害進行宣傳,提高群眾的安全意識。
第一條為規范和指導糧食流通監督管理,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從事糧食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以下統稱糧食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實行國家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制和中央與地方分級負責制。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負責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地方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轄區內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執行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任務。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衛生、價格、財政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有關的工作。
各級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有關部門要建立監督檢查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的建設,充實加強監督檢查人員隊伍。
從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法律和相關業務知識,并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
第五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實行持證檢查制度。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任務時要出示《糧食監督檢查證》。《糧食監督檢查證》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由省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人員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核發。其他部門在執行糧食監督檢查任務時,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監督檢查證。
第六條對糧食經營者違規行為的罰沒收入應納入預算管理并根據《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86]財預228號)、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所需經費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申請、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七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糧食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糧食收購者是否具備糧食收購資格,在其從事的糧食收購活動中是否執行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糧食收購政策。
(二)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糧食經營者在糧食收購、儲存活動中,是否按規定執行了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國家有關糧食倉儲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其收購、儲存的原糧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四)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五)糧食儲存企業是否建立并執行了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六)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是否執行了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規定。
(七)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陳化糧銷售處理有關規定。
(八)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機構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是否執行地方儲備糧管理有關政策和規定;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以及輪換計劃執行情況,各項規章制度、標準與規范執行情況,以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的承儲資格情況。
(九)從事軍糧供應、退耕還林糧食供應、水庫移民糧食供應、救災糧供應等政策性用糧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十)糧食經營者是否建立了糧食經營臺賬,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十一)糧食經營者是否依照糧食應急預案規定,承擔了相應義務,執行了相關規定。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需要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加工活動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無食品生產許可證進行加工銷售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負責對糧食加工環節中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承擔糧食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設置并取得授權。承擔糧食質量檢驗鑒定的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取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資質認定的基礎上,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
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糧食銷售活動中的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擾亂市場秩序和違法違規交易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條衛生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糧食加工、銷售單位的衛生許可及與許可相關的監督檢查,對成品糧儲存中造成腐敗變質、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或添加劑超過允許限量等危害群眾健康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告知、公示糧食收購價格,或采取壓級壓價,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壟斷或者操縱價格,或不按照規定執行最低收購價,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等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上級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對下級部門的監督檢查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章監督檢查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可以采取定期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抽查和專案調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監督檢查的對象、內容和工作方案。
(二)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三)提出監督檢查報告,內容應包括:被檢查對象名稱、檢查日期、檢查的原因、項目、發現的主要問題、處理意見等。
(四)發現違法行為,應立案,依照規定程序組織調查。
(五)對違反糧食流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糧食經營者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建議或處罰決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職能分工移交有關司法機關、部門、單位處理。
(六)將監督檢查結果、處理意見或建議通知被檢查對象;需要進行處罰的,執行處罰決定;被檢查對象對監督檢查結果或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但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跟蹤監督處理意見、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八)將監督檢查報告及相關資料歸檔。
第十六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對糧食收購者的收購資格進行核查。
(二)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檢查糧食的庫存量和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以及原糧衛生。
(三)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四)查閱糧食經營者有關資料、憑證。
(五)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不少于兩人,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做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對象簽字或蓋章。被檢查對象拒絕簽字或蓋章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其拒絕簽字或蓋章的行為和理由記錄備查;被檢查對象不在場的,由見證人簽字或蓋章。
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促進糧食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被檢查對象對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章罰則
第十九條按規定應獲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而未獲得許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情節嚴重的,并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糧食收購者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糧食收購許可證》行為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辦理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糧食流通中的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規數量較大的,可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三條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經售糧者舉報并查實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個月以上2個月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欠付2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欠付3個月以上的,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暫停或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四條糧食收購者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或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五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有下列情形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一)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糧食經營臺賬保留時間不足3年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依照規定報送糧食經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蓄意虛報、瞞報、拒報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對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六條接受委托從事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向委托單位建議取消該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用糧的委托業務,對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七條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出庫前未按規定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處出庫糧食價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發現出庫未經檢驗的糧食中有陳化糧的,處出庫糧食價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明知是陳化糧仍未按陳化糧銷售處理有關規定出庫的,處出庫糧食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糧食經營者罰款的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倒賣陳化糧或者不依照規定使用陳化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倒賣的糧食,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20%以下的罰款,有陳化糧購買資格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陳化糧購買資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糧食經營者違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庫存量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不足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糧食經營者違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高糧食庫存量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超出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糧食經營者未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使用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衛生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被污染的糧食不得非法加工、銷售。非法銷售、加工被污染糧食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部門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發現監督檢查部門有違反糧食流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督檢查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干預糧食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阻礙糧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國務院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糧食經營者在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不履行有關義務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中涉及“以上”的含本數、涉及“以下”的不含本數。涉及糧食價值的,已達成交易的按交易價計算,其他按庫存成本價計算。
第三十五條對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除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以外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糧食正常儲存年限依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糧食進出口的監督檢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對中央儲備糧的監督檢查,依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可依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對監督檢查中模范執行國家糧食法律、法規、政策,做出突出成績的執法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表彰。
第一條為進一步發揮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簡稱農發行,下同)在實施糧食宏觀調控,保護農民利益,促進糧食產業化發展中的作用,規范和加強農發行對糧食加工企業的收購資金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保證信貸資金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有關精神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糧食加工企業收購資金貸款,是指農發行依據國家政策規定,提供給糧食加工企業(簡稱借款人,下同)自主購進(含收購和調入)糧食,因其自有資金不足所需要的收購資金貸款。
第三條糧食加工企業收購資金貸款的發放和管理應堅持“政策導向,嚴格準人;控制風險,擇優扶持;全面監控,按期收回”的原則。
第二章貸款對象、用途和條件
第四條貸款對象。糧食加工企業收購資金貸款的對象包括:經省級及省級以上政府確認的以糧食為主要加工原料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地市級政府確認的地方糧食加工骨干企業。
第五條貸款用途和種類。糧食加工企業收購資金貸款專門用于借款人依據市場狀況自主購進糧食原料的資金需要。貸款種類分為以下幾種:
(一)為解決借款人直接從糧食收購市場收購糧食而發放的糧食收購貸款;
(二)為解決借款人從異地購人或國外進口糧食而發放的糧食調銷貸款;
(三)為解決借款人與糧食生產者簽訂糧食收購合同(或定單)需要預付定金而發放的糧食合同收購貸款。
第六條貸款條件。借款人申請糧食加工企業收購資金貸款,除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糧食收購、加工和經營資格;
(二)在農發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糧食收購資金存款專戶,并接受農發行的信貸監督;
(三)按農發行關于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標準,其信用等級達到A級(含A級)以上;
(四)資產負債率在80%以下,具有規定比例的自有資金參與糧食購銷經營,具體標準由省級分行確定;
(五)近兩年經營及財務狀況良好,無經營虧損。
第三章貸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七條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糧食加工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農發行的資金供應能力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最長不超過1年。
第八條貸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應在貸款到期10個工作日前向開戶行書面申請貸款展期,并提出展期理由、期限和還款計劃。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借款合同確定的貸款期限。擔保貸款申請展期的,應由保證人、抵押人、或出質人出具同意擔保展期的書面證明。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由上級行審批的貸款,開戶行辦理貸款展期后,應報貸款審批行備案,備案要說明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人及展期貸款的風險情況等。對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展期理由不充分的貸款,開戶行不得辦理貸款展期,貸款從到期次日起,按照合同約定加收逾期貸款利息。
第九條貸款利率。糧食加工企業收購資金貸款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相關利率。已辦理展期的貸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貸款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執行新的期限檔次利率。
第十條貸款方式。糧食加工企業收購資金貸款一般采用擔保貸款方式。對信用狀況良好、貸款風險較低,或者落實了相應的貸款風險防范措施的借款人,可以采取信用貸款方式。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一條建立信貸關系。農發行和糧食加工企業應本著雙方自愿的原則建立信貸關系。糧食加工企業初次向農發行相關營業機構提出借款意向后,農發行相關營業機構應按照《貸款通則》有關規定,對借款人的貸款資格進行初步認定,對其是否具有農發行貸款資格提出意見和建議,經二級分行審查后,報省級分行進行確認。省級分行要及時將確認結果通知呈報行。對經確認具備農發行收購資金貸款資格的糧食加工企業,由所在地農發行營業機構(簡稱開戶行,下同)對其辦理基本存款賬戶或收購資金存款專戶開戶手續,并按照《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信用等級評定。
對已經與農發行建立了信貸關系的糧食加工企業,省級分行應掌握其必要的基礎資料,并每半年一次報總行備案。備案內容包括企業的倉儲能力、加工能力、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行、信用等級、財務狀況,以及經營管理等情況。
第十二條對與農發行建立了信貸關系的糧食加工企業,辦理糧食加工企業收購資金貸款應依次經過貸款申請、貸款受理及調查、貸款審查、貸款審批、貸款發放、貸款使用和收回等程序。
第十三條貸款申請。借款人申請糧食加工企業收購資金貸款時,應按規定填寫農發行統一制定的《借款申請書》,開戶行應對借款申請人填寫《借款申請書》給予必要的指導。借款申請書要重點寫明借款的用途、擬借金額、期限、還款方式及來源等。借款人要向開戶行提供其已經在其他金融機構借款的使用和償還情況、近期財務統計相關報表以及與表明借款申請人風險承受能力方面的情況和資料。開戶行需要借款申請人提供上述詳細內容并作必要的證明和解釋的,應要求借款申請人另附借款申請報告。
第十四條貸款受理與調查。開戶行收到借款申請人的《借款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后,應審查借款申請人是否符合糧食加工企業收購資金貸款對象范圍,以及所申請貸款使用意向是否符合糧食加工企業收購資金貸款的用途規定,并根據審查情況及時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對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請,應及時確定貸款調查人。貸款調查人應首先審核借款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明其具備貸款條件的各項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對資料不完整或存在疑義的,應要求借款申請人補充或說明。并對以下內容進行重點調查:
(一)借款申請人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人員的素質和誠信情況、主要投資者的資信情況、關聯企業的經營情況;
(二)借款申請人在其他金融機構的借款情況以及其他金融機構對其確定的信用等級和授信額度及其變化情況;
(三)借款申請人的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
(四)借款申請人所有參與糧食原材料收購的資金總量和來源;
(五)借款申請人主要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和未來發展前景;
(六)借款申請人本筆借款計劃購進糧食的貨源、價格、質量、結算方式等情況,有無糧食采購合同,本筆借款所帶來的預期經濟效益,以及借款人對糧食價格變化的風險承受能力;
(七)借款申請人的糧食收購和經營對解決當地農民“賣糧難”問題和增加農民收入的影響,以及對政府調控當地糧食市場所發揮的作用如何;
(八)申請保證擔保貸款的,調查保證人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擔保資格,是否具備相應的擔保能力;申請抵(質)押擔保貸款的,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變現價值及實現抵(質)押權的可行性。調查人員要寫出貸款調查報告,對上述重點調查內容作出具體說明和客觀分析判斷,并對是否貸款、貸款金額、期限、用途、利率、貸款方式、還款來源與方式等提出明確意見,指出借款人存在的影響貸款風險的現實及潛在因素,提出相關避險措施。貸款調查報告連同調查資料一并遞交貸款審查人進行審查。貸款調查人員應對貸款資料和有關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貸款審查。貸款審查一般由開戶行信貸部負責人負責。對按規定由上級行審批的貸款,審批行以下分支行要履行貸款審查職責。貸款審查人應對借款申請人的借款申請和貸款調查人的調查意見進行審查,并對調查人所提供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借款申請人與貸款調查人提交的有關原始資料和調查材料是否真實、完整;
(二)調查報告對貸款的合規性、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認定意見是否準確;
(三)調查報告提出的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和貸款方式等意見是否符合有關貸款管理規定;
(四)調查報告的取值和測算參數是否符合有關標準;
(五)貸款的風險認定是否準確、避險措施是否切實可行。
貸款審查應提出明確的審查結論,包括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用途、利率等,并及時提交貸款審批人。
第十六條貸款審批。糧食加工企業收購資金貸款審批權限由省級分行確定,省級分行可對所轄分支機構授予一定的審批權限。貸款審批人由行長(或經授權的副行長)擔任,承擔貸款審批決策的責任。各分支行成立貸款評審委員會(小組),負責對貸款合規性、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的審核。貸款審批人收到貸款審批委員會(小組)的審查資料及意見后,應在授權的范圍內決定是否貸款、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利率、方式及批次等。
第十七條貸款發放和使用。
(一)簽訂《借款合同》。對批準發放的貸款,開戶行要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應當使用總行統一制定的文本。提供擔保的,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其中,需要登記的,應依法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用于質押的動產和權利憑證還應及時交付開戶行保管。凡本辦法有關規定在《借款合同》文本有關條款未提及或不一致的,簽訂《借款合同》時,借貸雙方應按照本辦法規定予以補充約定或變更有關條款。
(二)填寫《借款借據》。開戶行要根據《借款合同》填寫《借款借據》。對同一借款人一次性審批、分批次發放的貸款,應分批次簽訂《借款合同》,填寫《借款借據》。
(三)貸款使用。借款人要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借款合同約定使用貸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貸款的收回。開戶行應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督促借款人歸還貸款。貸款到期10個工作日之前,開戶行應通知借款人籌措資金,按期歸還貸款。貸款到期或雖未到期,但借款人自愿提前歸還貸款或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貸款管理有關規定可以提前收回的,開戶行應及時從回籠貨款或其它資金中收回。
第五章貸款使用監督
第十九條貸款發放后,開戶行應加強貸款使用的監督,確保貸款符合規定用途并按期收回。
第二十條貸款發放環節的監督。農發行對糧食加工企業收購資金貸款使用實行報賬制。
(一)借款人應根據擬購進的糧食數量和價格,結合自有資金和其他借款額度,向開戶行提出用款計劃。
(二)借款人參與糧食收購、調入的資金使用順序應按照“先自有資金和其他借款,后農發行貸款”的原則。
(三)借款人在糧食收購初期,開戶行首先要核查借款人糧食購進和資金支出憑證,并與借款人參與糧食收購的自有資金和其他借款核對,經核對與購進糧食價值相符后,再按收購進度向借款人支取后續收購資金貸款。對借款人的自有資金全部用于農發行貸款風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已按規定存人農發行有關賬戶,并且沒有其他借款參與糧食收購的,開戶行可根據借款人的用款計劃,按糧食購進進度,向借款人支付收購資金。開戶行發放的貸款必須與借款人實際購入糧食的價值保持一致。
(四)借款人將借款用于調入糧食,并且調出方是在農發行開戶的企業,借款人的結算貨款原則上實行轉賬結算。
第二十一條貸款占用環節的監督。借款人用于購買糧食原材料的貨幣資金、預付賬款、合理結算期的應收賬款、糧食原材料和庫存的在產品、產成品、各類副產品所消耗的糧食原材料價值,在剔除用于購買糧食原材料的自有資金和其他借款后,應與農發行貸款相匹配。
(一)糧食原材料庫存的監督。開戶行要將借款人所有資金形成的糧食庫存全部納入農發行信貸監管范圍,并掌握借款人糧食加工進度和原材料的加工轉化率,監督借款人所消耗的糧食原材料與產出的產成品保持對應。
(二)產成品及副產品銷售的監督。開戶行應定期掌握借款人產成品及副產品的庫存、銷售變化情況;借款人應定期向開戶行通報產成品及副產品的出庫銷售情況,對大宗產品銷售應接受開戶行的跟蹤監督。
(三)貨幣資金和應收賬款的監督。開戶行應定期檢查借款人的貨幣資金、預付賬款和應收賬款等變化情況,對影響收購資金安全的各種異常變化,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貨款回籠環節的監督。
(一)對借款人在農發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主要使用農發行借款從事糧食原材料收購的,開戶行應要求借款人的銷售貨款全部回籠到農發行賬戶。對未能全部回籠到農發行賬戶的銷售貨款,借款人要定期向開戶行報告回籠到其他金融機構銷售貨款的情況。
(二)對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使用農發行借款占其全部用于糧食原材料收購流動資金比例較小的,開戶行應要求借款人定期內有一定量的銷售貨款回籠到農發行賬戶,回籠到農發行賬戶的銷售貨款與借款人定期內全部回籠貨款的比例,應不低于農發行貸款占其他所有金融機構用于糧食原材料收購流動資金貸款的比例。
(三)在農發行貸款到期前30天內,借款人回籠到農發行賬戶的銷售貨款,應不低于到期應收貸款。當月銷售貨款較少的,借款人應及時追加存款,保證到期貸款按期收回。
在距貸款到期日30天前,回籠貨款除按規定收取利息外,按照合同約定,可由借款人周轉使用或經借款人同意由開戶行收回貸款。
第二十三條實行臺賬管理制度。開戶行要將糧食收購資金貸款從貸款的發放環節開始,經過糧食收購、儲存、產成品的銷售,直至銷售貨款的回籠,全部納入信貸管理臺賬進行監測和反映。
(一)定期登記信貸管理臺賬。除對借款人發放貸款和收回貸款及時登記臺賬外,開戶行還要結合企業的經營實際,定期對企業的庫存和資金情況進行核查,核查結果及時登記臺賬。定期核查周期由省級分行自行確定,每月至少一次。
(二)開戶行要按借款人實際收購糧食原材料的數量、價值登記臺賬;對以糧食初級產品(含面粉、大米等)為主要原材料的,應按照有關標準(出粉率、出米率等),將糧食初級產品折算成原糧登記數量,按借款人的原材料采購價登記價值;庫存產成品及各類副產品折算成實際消耗的糧食原材料的數量和價值登記。
(三)開戶行應根據信貸管理實際需要建立必要的輔助臺賬,定期登記原材料、產成品及各類副產品的名稱、數量、價值、庫存地點等的變化情況。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經營情況的監督。開戶行應定期對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借款人的主要財務指標:包括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存貨周轉率、應收賬款收回率和現金流量等的變化情況;
(二)借款入主要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包括價格、市場占有率、有效需求、競爭對手,以及近期銷售合同的簽訂和履約情況等;
(三)是否出現貸款抵押品價值下降、農發行對抵押是否出現失去控制或抵押無效的情況;
(四)關聯企業的財務狀況以及對借款人的影響;
(五)能夠影響借款人經營狀況發生重大改變的其他情況。開戶行要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分析和及時反映,并采取相應的措施規避貸款風險。檢查報告及相關資料要存人貸款檔案。檢查人對檢查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對借款人實行派駐信貸員制度。開戶行要對大型糧食加工企業派駐信貸員(組),實行專人監管。派駐信貸人員要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必要的金融服務和全面監督,參與企業有關糧食收購資金運用的重大決策,對糧食原材料和產成品購銷活動進行適時監控和監督借款人與貸款相關的有效資產的處置行為。
第二十六條對借款人違反本辦法和借款合同約定的,開戶行應當按規定給予相應的信貸制裁。
第二十七條農發行及有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視情節輕重及對貸款質量的影響大小給予批評、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制定和解釋。
第二十九條油脂加工企業申請貸款用于自主購進油脂原料的,比照此辦法進行。
關鍵詞:運行;倉儲;流程;確保;糧食;安全
為了確保糧食倉儲安全質量,我們依據糧食監督管理檢測規定,嚴格執行糧食質量檢驗流程,對轄內所有糧食收儲企業進行依法監督管理,幫助企業制訂糧食收儲流程,確保庫存糧食數量真實,各項儲糧品質指標達標。
1 做好基礎糧食倉儲管理工作,嚴把入庫糧食的質量關
嚴格執行三級保糧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需要把好重要的六關:一是糧食收購(入庫)關,二是糧食烘干關,三是儲糧設施關,四是固定型態關,儲糧倉房整潔,帳、表、卡、記錄及各項制度健全、真實規范。五是嚴把糧情變化監控關,六是嚴把儲糧季節轉換關。
鞏固完善保管員、檢驗員的包倉制,落實責任到位。法人代表必須親自主抓,及時準確掌握糧情變化情況,及時組織對異常糧情進行處理。保管員、化驗員要對庫存糧食數量、質量、糧情等基礎工作管理負責,做好日常安全儲糧工作。及時根據要求上報糧油儲藏情況,進行糧情分析,并適時推陳儲新,常儲常新,避免陳化糧,儲糧倉房常年達到“四無糧倉”標準。各項工作到位,真正實現“一符、三專、四落實”。
2 全面采用計算機糧情測控技術、機械通風技術(輔有軸流風機及單管風機組)、環流熏蒸技術及準低溫儲糧技術(但個別倉能夠達到低溫儲藏標準)
在儲糧保質、保鮮、保水、保量、保值、降耗上狠下工夫,做到安全保糧、綠色儲糧、科學保糧。加強糧食進出倉、裝卸車等作業機械化研究、創新,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作業成本,并安全作業。尤其國投磚圓倉入糧時,要安裝入糧口緩沖裝置,減少斗式提升機入倉時引起的破碎粒,入倉時需經常移動輸送機的入糧點,減少糧食自動分級,避免雜質區形成。
3 加強糧食倉儲設施的管理,要定期對倉房及設備等進行維修和保養,保證倉房和設備的完好率
相關科室和保管員負責倉儲設施的日常檢查,對儲糧倉房等主要設施設備要及時維護。嚴格按照相關的糧油倉儲設施管理辦法進行倉儲設施管理,建立倉儲設施管理制度,責任落實到人,并建立倉儲設施檔案、卡片。檔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規范化管理。
4 加強糧食倉儲的安全工作
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確保安全無重大責任事故。堅持以人為本,強化安全教育,提高自我防范意識,確保儲糧過程的安全。尤其是中央儲備糧,責任重于“泰山”,安全工作必須提到每日的議事日程上。安全工作必須落實到位,常抓不懈。杜絕隱患,及時整改。加強防治藥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規范采購、運輸、保管、領用手續制度,嚴格執行糧食熏蒸操作規程,杜絕安全事故。實行采購、保管、施用“三統一”,安全合理使用儲糧藥劑。
5 認真執行倉儲管理工作流程標準
倉儲工作流程概括起來,即糧食入庫(收購)前的準備工作――收購(含調入、輪入)――高水分糧的烘干整理(晾曬)――安全糧的入庫儲存(包括靜態儲存及庫內移動)――出庫(調出或輪換)。日常倉儲工作中要嚴格執行以下流程,糧食入庫及收購前的準備工作:
(1)做好騰倉倒庫工作,合理利用倉容。即將儲存糧食的倉房必須符合裝糧要求,特別是使用時間較長的舊倉房,一定要進行一次全面細致的檢查,做到上不漏雨,下不返潮,墻不滲水,門窗齊全完好,并配備機械通風設施、糧情測溫系統,倉外排水暢通,確保安全后方可裝糧。倉房裝糧前均要進行空倉消毒。
(2)做好必用器材的準備工作。糧食入庫前對入庫必用的器材設備要進行整理,消毒。露天儲存資材不足的要及時采購。搭建露天囤所需的苫子、掛皮席子必須使用新品。
(3)加強收購前的現場管理工作。收購前,根據收購工作需要、售糧方便、確保安全的原則,對收購現場的場地、場所、路線等進行全面合理安排,劃定區域,標識警示,并做好人員分工,定崗定責,劃片包干。在收購開展時,要按崗位責任認真進行收購現場管理,做到緊張有序、忙而不亂,避免事故發生。
(4)做好烘干設施的準備工作。要對烘干設施進行檢修維護,確保設備運轉正常,確保烘干質量。
(5)做好檢化驗人員培訓及檢驗儀器配備工作。收購前,要組織有關檢化驗人員進行培訓,依質論價。對檢化驗儀器校對,天平、容重器等計量器具應請當地計量部門進行審驗。檢化驗儀器缺損的,應及時維修、配齊。快速水分測定儀,必須與105℃恒重法所測值對照,檢驗誤差在允許范圍內,方可使用。
(6)做好保管員、檢斤員的收購業務培訓工作及職業道德教育。收購前要組織保管員及檢斤員進行收購環節的培訓,使之熟悉本次國家收購政策。收購時推行承諾服務,嚴格遵守各項紀律。能夠做到業務熟、檢斤快準、卸車快,縮短送糧時間。嚴格遵守“十不準”,熱情對待送糧農民,不壓等、不壓價、不收人情糧、不過人情秤等,千方百計做好糧食收購服務工作。
6 嚴格糧食入庫流程
新糧收購包括窗口掛牌直接收購或從其它企業購入以及購入本企業其它性質糧食。按照上級部門入庫計劃、入庫通知單或客戶的合同確定的相關要求,制定具體的入庫方案,并由業務部門填開《入庫計劃安排表》(諸如中央儲備糧、地儲糧的輪入收購,上面還要有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的簽字),經庫領導審批簽字后,送交相關部門以做入庫準備工作。
(1)扦樣、檢驗、微機錄入、檢斤和入庫各個環節,要“三公”,公開、公正、公平,不得,偏親向友。管理人員要認真復核車號、袋數、品種、水分、雜質、等級后,確認無誤方可安排卸糧。
(2)抽檢、復驗。庫內要建立儲備糧收購臺賬,由復驗員對收購門檢結果隨機抽檢復驗;每天糧食收購結束,要對入庫的糧食質量逐型態進行復驗,并填寫《儲備糧(收購)質量復驗記錄表》,由檢驗科留存備查。
7 糧食烘干、晾曬
高水分糧入庫,要進行烘曬整理。進入固定貨位的糧食必須達到安全儲糧標準,烘曬環節尤為重要。
(1)烘干。嚴格執行烘干操作規程,安全標準降水。糧食烘干由每班作業負責人填《糧食烘干記錄》。一個型態烘干結束后,烘干核算員根據《糧食烘干記錄》和《糧食質量檢驗單》填制《烘干整理損耗報告單》,經庫負責人審批簽字后,第一聯留存,另一聯通過保管員復核確認后,分別報保管統計、會計(并附檢驗單),以此為憑證核對庫存。
(2)晾曬。晾曬時要遵守注意事項,減少糧食的損率。糧食晾曬由晾曬場地負責人填制《糧食晾曬記錄》,結束后報核算員。并根據《糧食晾曬記錄》和《糧食質量檢驗單》填制《烘干整理損耗報告單》,經庫負責人審批簽字后,第一聯留存,另一聯通過保管員復核確認后,分別報保管統計、會計(并附檢驗單),并以此為憑證核對庫存。
(3)入庫儲存。入庫糧食水分必須嚴格控制在安全儲藏水分范圍內。不同等級、不同年限、不同水分的糧食必須分貨位保管。入倉前,必須進行清雜處理,入倉糧食雜質應控制在1.0%以內,品質必須達標。烘干后的糧食要充分冷卻后再入倉,糧食入倉要采取技術措施減少自動分級。玉米入國投磚圓倉時,要做好輸送過程減碎工作,保證入庫糧食質量均勻,符合標準。
近兩年,全省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發〔*〕17號),積極穩妥地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并在解決“老人、老糧、老賬”等制約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發展的關鍵問題上實現了歷史性突破,取得了階段性明顯成效。當前,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已進入關鍵時期,為加快國有糧食企業體制機制創新和產權制度改革,支持國有糧食企業做優做強,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促進糧食經濟的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16號),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加快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切實轉換企業經營機制
(一)切實使國有糧食企業真正成為市場主體。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履行加強對全社會糧食市場主體的指導、監督、檢查和服務的職責。要進一步理順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與國有糧食企業的關系,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國有糧食企業主要負責國有資產監管、領導班子管理與考核、政策性業務的管理與指導,不直接干預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國有糧食企業要真正成為市場主體,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要規范政府宏觀調控和企業經營之間的關系,根據糧食宏觀調控的需要,政府可委托具備資質的國有糧食企業承擔相關政策性業務,并按確定的標準給予補貼。國有糧食企業要帶頭服從政府實施糧食宏觀調控的需要,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服務。
(二)加快國有糧食企業的組織結構創新。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分類指導、做優做強”的原則,支持國有糧食企業進行跨地區、跨所有制的資產重組,鼓勵各種資本參與企業改組改造,以資產為紐帶,在省內培育若干個糧食企業集團。支持省糧油集團公司在現有基礎上,通過股份制運作,以資本運營為紐帶,整合資金、技術、品牌、人才等要素,積極向市縣延伸,逐步發展成為年加工大米50萬噸以上的大型糧油企業集團。鼓勵設區市以國有糧食骨干企業或省市級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為核心,通過資本運作、資源整合,在宜春、上饒、撫州、吉安等市培育形成若干個年加工大米20萬噸以上的區域性糧油企業集團。糧食主產縣要以優勢企業為基礎,因地制宜地組建一個或若干個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非糧食主產縣也要保留必要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對商品糧源少和邊遠山區的國有糧食企業,可以通過改組聯合、股份合作、租賃承包、授權經營等多種形式放開搞活。
(三)積極推進和規范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各地要按照國有糧食企業組織結構創新的目標要求,以股份制為主要形式,積極推進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近期重點做好對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工作,摸清家底,掌握國有資產的分布及質量狀況,在此基礎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革方案,進行改革試點。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可先在各設區市內國有糧食企業之間實行股份制,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實行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股份制改革,其股份形式可以控股,也可以參股。改制后的企業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結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實行規范運作。在推進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各地政府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原則,采取有效形式,切實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經營和監管,并明確監管職責,確保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有糧食企業的人事管理、事權管理由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國有糧食企業資產管理中的清產核資、產權登記、產權變更等基礎性工作由當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在產權制度改革中,對國家投資和利用國債資金建設的糧食倉儲設施,不得隨意處置或改變其用途。要注意合理布局糧食購銷網點,加強對糧食倉儲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對登記在冊的糧食倉庫報廢、拆除、產權轉讓或改作其它用途,須經設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轉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同意。對地處城區的糧食倉庫,可以按照“退城進郊、拆一還一、先建后拆”的原則進行置換。對閑置的糧食倉儲設施,在確保資產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對外進行租賃、承包或公開處置。對有困難的國有糧食企業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按規定程序審核批準后,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研究建立新型糧食倉儲管理機制。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新制(修)訂的糧食倉儲管理辦法、糧食儲存標準和糧食衛生標準,建立、健全各項倉儲管理制度。加強糧食儲藏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提升糧食倉儲核心競爭力,減少糧食數量損失,延緩糧食品質下降,確保庫存糧食安全。結合糧食企業改革和人員分流安置,鼓勵國有糧食企業利用現有的倉儲設施和技術力量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政策、資金、稅收上給予適當支持。加強對農民儲存糧食的技術指導,降低糧食產后損失。
(五)做好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發放和管理工作。農業發展銀行要繼續發揮政策性銀行的職能,積極支持糧食產業發展。加強信貸服務,在確保農發行貸款債權落實的前提下,支持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凡符合條件的法人單位都可列為貸款對象,并根據企業意愿實行分貸分還或統貸統還。對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和地方儲備糧的承儲企業,要開設基本賬戶,所需信貸資金按照農發行相關貸款管理辦法按計劃保證供應;對受政府委托收購糧食及啟動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收購糧食所需信貸資金,在落實收購費用、利息和可能出現價差虧損補貼來源的前提下,應及時足額發放,并提供優質服務。按照企業風險承受能力,積極支持各類具有收購資質的糧食企業入市收購,繼續加大對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精深加工和轉化企業、工商聯營企業及其他糧食企業、糧食生產基地和糧食市場建設、糧食倉儲設施維修改造等貸款扶持力度。對糧食儲藏技術等推廣和應用,在防范貸款風險的基礎上,農發行可提供科技貸款支持。
(六)積極支持國有糧食企業做優做強。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國有糧食企業做優做強,在資源整合、基地建設、科技創新、糧食購銷、市場開拓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和指導。積極支持國有糧食企業通過資源整合組建糧食集團,鼓勵將糧食購銷企業與加工企業進行整合重組,組建糧食生產、收購、加工、銷售一條龍經營的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并繼續享受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優惠政策。鼓勵發展糧食訂單生產、訂單收購和基地建設,引導企業和農民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機制。加大對國有糧食企業、大型糧食加工企業和其它多元化龍頭企業的扶持力度,支持企業發展糧深加工,延長產業鏈,增加附加值。對改制重組的糧食企業,國有資產在糧食系統內劃撥的免收相關規費。對國有糧食企業自籌資金建設糧食倉庫或通過置換“退城進郊”建設糧食倉庫的項目,給予免收相關規費的政策支持。
二、進一步做好糧食財務掛賬的剝離與管理工作,妥善解決企業歷史包袱
(七)認真做好糧食財務掛賬剝離的后續管理工作。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從國有糧食企業剝離的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要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同級財政、農業發展銀行也要根據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的具體內容,設置相應臺賬,登記、反映和監督掛賬變化情況。對2004年5月31日以前經審計的企業經營性虧損掛賬,按照債務與資產一并劃轉和防止逃廢銀行債務的原則,結合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單獨設賬反映,實行有效管理,審計、財政、糧食、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依法處置企業經營性虧損的實施辦法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八)繼續做好國有糧食企業分流職工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按照省政府統籌考慮和多渠道籌集的原則,切實解決好國有糧食企業分流安置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所需資金。對國有糧食企業分流安置職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等的資金缺口,除繼續從中央批準給省的改制資金限額中給予的適當補助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改制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和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的收入,優先用于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安置職工。在正常經營期間,企業支付給分流職工的經濟補償和按國家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現行政策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各級人民政府要按規定將國有糧食企業分流職工納入當地再就業規劃和社會保障體系,并對符合條件的分流人員核發《再就業優惠證》,落實小額擔保貸款、稅收減免等再就業扶持政策。做好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的檔案移交和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等工作,為其再就業創造良好的條件。國有糧食企業要充分發揮現有購銷網點和產業化經營的優勢,開展多種形式的面向農民、方便居民的服務業務,努力增加就業崗位,為分流人員創造更多的再就業機會。
三、積極培育和規范糧食市場,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體系
(九)繼續培育、發展和規范多種糧食市場主體。鼓勵各類具有資質的市場主體從事糧食收購和經營活動,培育和規范農村糧食經紀人,開展公平競爭,活躍糧食流通。引導多元投資主體投資各類糧食交易市場、糧食物流設施以及高科技糧油加工企業。
(十)健全糧食收購市場準入制度。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省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管理辦法》,繼續做好糧食收購企業入市資格審核工作,對已經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要加強指導、服務和監管,定期進行審核。
(十一)加強糧食市場監管執法。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以及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對糧食收購資格的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市場以及市場開辦者和糧食經營者的監管,嚴厲打擊違法收購、囤積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種違法經營行為。質量技術監督、衛生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加工和銷售的質量管理、衛生監督。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報機制,形成管理合力,維護糧食交易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十二)完善糧食市場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和規范省糧食批發市場和南方糧食交易市場的整體服務功能,重點建設若干個面向銷區的糧食批發物流中心和城市成品糧油交易市場。各級人民政府對市場建設要在規劃、財政、信貸、土地、稅收、運輸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規范市場交易規則,引導企業入市交易。對大宗糧食交易,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購銷和輪換,原則上通過規范的糧食批發市場采取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大力推廣電子商務等先進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加交易的透明度,發揮引導糧食市場購銷價格的作用。
(十三)加強糧食現代物流體系建設。要認真組織實施好《*省現代糧食物流發展規劃》,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以現代科技為支撐,通過各級人民政府的適當投資引導,重點建設面向東南、華南地區的稻谷(大米)流出通道,及面向東北、華北地區的玉米、小麥流入通道,建設年中轉量10萬噸以上的重點物流節點,增加散糧發送接收機械設備,發展散糧火車、散糧汽車、散糧集裝箱等運輸方式,逐步實現跨省區糧食物流主要通道和省內糧食收購、集并的散裝、散卸、散儲、散運,加快培育專業糧食物流企業,搞好專業配送,建立暢通、快速、高效的糧食物流供應鏈,促進糧食安全、快捷、高效、低成本流通。
四、加強和改善糧食宏觀調控,確保糧食安全
(十四)健全糧食安全保障機制。各地要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穩定糧食播種面積和糧食生產;要完善糧食應急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省糧食應急預案》要求,制定適合本地實際的糧食應急預案,并抓好各項應急措施的落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糧食購銷市場化的新形勢,從增強本級人民政府對當地糧食市場應急調控的需要出發,建立相應規模的市、縣(區)糧食實物儲備,并重點掌握或指定一部分糧食加工和批發、零售企業,服從糧食安全應急調控需要。
(十五)建立健全糧食監測預警系統。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價格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糧食市場價格信息監測管理辦法和制度,逐步建立起覆蓋全社會糧食產銷和市場流通的糧情價格監測網絡和預警系統。要加強市場調查和糧情分析,及時掌握糧食市場供求和價格變化情況,進一步完善糧食供求、質量、價格信息制度,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實施糧食宏觀決策、加強對糧食市場管理、制定糧食政策提供及時準確可靠依據,并為糧食企業經營提供全方位、優質的市場信息服務。
(十六)加強糧食產銷銜接。要按照“政府推動、部門協調、市場調節、企業運作”的原則,以經濟利益為紐帶,以市場為導向,完善與糧食主銷區之間的利益協調機制。要充分發揮我省糧食資源優勢和毗鄰粵、閩、浙等糧食主銷區的區位優勢,進一步擴大我省糧食市場占有率。鼓勵省內糧食企業在主銷區糧食市場經銷糧食。鐵路部門要優先安排履行產銷合作協議的糧食運輸。農業發展銀行要對產銷區之間開展購銷協作提供貸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結算服務。為促進糧食流通,凡我省糧食運輸可享受鮮活農產品運輸優惠政策。
(十七)認真貫徹落實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根據新的形勢和要求,按市場經濟規則指導和做好糧食收購。要充分發揮最低收購價政策保護廣大農民種糧利益、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穩定市場價格和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作用,進一步落實國家的最低收購價政策。糧食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啟動期間,國家指定收購企業要按照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要求,掛牌敞開收購農民交售的糧食。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確保國家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的順利實施。
(十八)完善糧食直接補貼和最低收購價政策。從2006年起,全省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資金,要達到全省糧食風險基金總規模的50%以上。省直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糧食最低價收購政策的執行預案,健全最低價收購預案啟動機制、補貼機制和監督機制。對不實行最低價收購的主要糧食品種,在出現供過于求、價格下跌過多時,各級政府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調節供求,防止出現農民“賣糧難”和“谷賤傷農”等現象。有關部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保護農民利益和種糧積極性的政策措施。
(十九)加強和改善地方儲備糧油的管理。要在全省建立起以省級儲備糧為基礎、市縣級儲備糧為補充,儲備輪換與購銷經營相結合,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地方儲備調節機制和糧食安全保障體制。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糧食局和省農業發展銀行要進一步完善我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落實責任,依法加強對省級儲備糧管理,及時輪換,確保質量合格、數量真實,在需要時調得動、用得上。各市縣也要加強對市縣級儲備糧的嚴格管理。
(二十)做好政策性用糧供應工作。要繼續做好軍糧供應、受災群眾口糧供應等政策性用糧供應工作,穩定軍糧供應渠道,做好軍糧供應的服務工作。要加強軍糧供應管理機構,妥善解決其人員、編制、經費問題。
五、加強糧食流通的監督檢查,做好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
(二十一)依法加強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的監管。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規定,加強對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糧食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糧食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快建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長效機制,完善糧食行政執法和糧油質檢體系。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隊伍建設,努力提高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水平。
(二十二)切實做好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省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根據統計對象,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和手段,以保障《統計法》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貫徹實施。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各類糧食經營企業和用糧企業自覺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履行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銷存等基本數據和情況的義務。
六、加強領導,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順利推進
(二十三)全面落實糧食行政首長負責制。全面落實糧食省長負責制下的各級行政首長責任制,將中央對糧食省長負責制規定的責任,進一步落實到市、縣(區)行政主要領導,切實對本地區的糧食生產、流通和安全負起責任,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實現糧食總量平衡,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維護正常糧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場糧食價格的基本穩定,保證市場糧食的有效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