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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3-0122-04
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是少數民族智慧的結晶,在其歷史文化發展過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來,關于我國少數民族非遺的研究成果頗為豐富,民族學、教育學、文化學等多學科的滲透與交叉性的研究居多。筆者檢索了“中國知識資源總庫”中3個主要數據庫2005—2013年的相關文獻,其中,以篇名“少數民族非遺”共檢索出文獻135篇,分別在“中國學術期刊全文數據庫”檢索出120篇,在“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檢索出12篇,在“中國博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檢索出3篇。通過對這些文獻的梳理和分析,本文圍繞在研究中理論界比較關注的幾個問題進行綜述和簡要評析,力圖呈現理論界對該命題的研究狀況及研究特點。
一、關于少數民族非遺的概念界定
關于少數民族非遺的概念,對其進行界定的學者不多。韓小兵將目前有關“少數民族非遺”的幾種主要學理解釋歸納概括為以下三類:一是“綜合文化體系”說,主要指產生并流傳于我國55個少數民族中的,與各少數民族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傳的綜合性文化體系;二是“表現手法特征”說,特指由少數民族創造的,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手法,依靠特定民族、特定人的展示而存在的“活”的遺產;三是“公約定義套用”說,是“非遺”的下位概念,是指被各少數民族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1]。
上述三種說法中,“公約定義套用”說較為常用,即少數民族非遺是非遺的分支,在內涵與范圍兩方面與非遺的內在意蘊相同,而在其特征等方面更注重表現少數民族的特色與風格,是借助特定物質載體和表現形式所表現的該少數民族的歷史文化信息利益。
二、關于少數民族非遺的特征與價值
(一)少數民族非遺的特征研究
對于少數民族非遺的總體特征,覃志鵬指出,少數民族非遺在文化變遷與傳承中顯露自己特有的時代特征,具有現實生活性、民間地域性、以人為主要載體、生態性與瀕危性等特征,這些特征要素互相關聯,有機地存活于民族群體之中,體現了豐富久遠的文化蘊涵[2]。韓小兵指出,少數民族非遺具有活態遺產性、民間傳承性、環境依存性、口傳身授性等非遺的一般特征,同時具有源生主體歸屬上的特殊性,即歸屬于相應的少數民族,而且與漢族非遺存在表象與特質差異,即在表現形態上更具有多樣性,普遍具有異于主流文化的構成要素,具有更強的瀕危性[3]。還有很多學者針對特定地域的少數民族非遺特征進行了研究,除具有共性以外,大多具有獨特的地域特征。
(二)少數民族非遺的價值研究
對于少數民族非遺的價值,張世均從總體上指出,少數民族非遺在為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建立和諧社會、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方面發揮著重要的社會價值;在豐富中華民族文化的內容、體現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多樣性與民族的審美、藝術價值方面發揮著重要的文化價值;在科學認識與研究方面發揮著重要的科學價值;在民族旅游資源利用和旅游產業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經濟價值[4]。郭劍英,余曉萍從地域的角度指出,四川西部少數民族地區非遺的價值體現在多個方面,主要有社會價值、文化價值、科學價值、旅游價值[5]。
三、關于少數民族非遺的保護與傳承
少數民族非遺的保護是學者們關注的熱點問題。綜合來看,主要集中于保護現狀和保護措施兩方面的研究。
(一)保護現狀研究
近幾年來,我國政府搶救和保護少數民族非遺方面取得了十分顯著的成績,但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面臨一些困境。汪立珍認為,20世紀50年代至20世紀末,我國少數民族非遺挖掘保護工作隱藏著不足與缺憾:一是挖掘保護工作沒有一個系統持續的計劃,斷裂現象十分嚴重;二是挖掘保護的方法、手段單一 [6]。烏丙安指出,相對說來偏重于文化表現形式類遺產的保護,對民間傳統的文化空間類遺產的有效保護有所忽略[7]。陳莉指出,雖然我們已開始著手對少數民族非遺進行保護,但還是有許多被改造成文化消費品,失去文化遺產的內在精神,進而在保護中走向消亡[8]。覃志鵬指出,我國少數民族非遺的保護實踐存在著許多問題:保護意識淡薄;不但保護主體缺乏統一性和協調性,而且不時出現單純的保護文化碎片現象;競爭力在比較中呈現不斷弱化的趨勢;相關法制建設相對滯后[2]。
(二)保護措施研究
關于少數民族非遺保護措施的研究,主要體現在五個研究視角:
一是從總體上提出保護舉措。祁慶富指出,存續“活態傳承”是衡量非遺保護方式合理性的基本準則[9]。烏丙安認為,民俗文化空間是非遺保護的重中之重[7]。覃志鵬提出了樹立保護意識、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逐步實現產業化等重要舉措[2]。羅正副提出了對無文字民族非遺保護的思路和方案[10]。趙艷喜提出了非遺的整體性保護理念,即涵蓋非遺本體、相關環境和人這三項要素,從歷時性和共時性(時間向度和空間維度)對非遺進行的綜合、立體、系統性保護[11]。張曉萍、李鑫基于文化空間理論的視角提出,傳承與發展非遺的有效途徑是符合時代特征的“動態保護”[12]。吳興幟從文化生態區的理念出發,探尋了非遺保護與傳承的道路,為非物質文化能夠繼續活態的、原真性的存續提供一種方法論視角[13]。韓成艷認為,非遺的保護必須落實在特定社區[14]。
二是從立法方面提出保護舉措。祁慶富指出,立法是搶救與保護口頭與非遺的根本措施[9]。黎明認為只有通過法律手段調整涉及少數民族非遺的社會關系,依法確立與制定少數民族文化遺產保護的正確方向和措施,才能真正地起到有效的保護作用[15]。王培新指出,我國少數民族非遺的法律保護應遵循拯救第一、分層次保護的原則[16]。高燕對少數民族非遺的自治立法進行了研究,指出自治立法應當堅持傳統文化保護與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相平衡的立法價值取向,注重動態保護與靜態保護的結合,根據自治層級和民族地區實際,科學合理選擇立法模式,并加強與相關法律法規的協調、銜接[17]。周超指出,社區參與是非遺國際法保護的基本理念。還有一些學者針對特定地域少數民族非遺的法律保護提出了一些思路[18]。
三是從保護主體的視角提出針對傳承人的保護舉措。如今,依靠傳承人進行非遺保護,是行之有效的辦法之一。尹凌、余風指出,非遺傳承人是完成非遺保護這一使命的重要文化因子,并針對目前傳承人保護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從保護傳承人到培養繼承人這一創新思路[19]。鄭土有指出,在非遺保護過程中,在對核心傳承人進行重點保護的同時,還應該重視“群體”傳承人的培養,而“群體”傳承人培養的核心是兒童,在這方面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鑒[20]。郎玉屏指出,傳承人是少數民族非遺有效傳承的首要因素,要增強少數民族青少年民族認同,使其愿意并欣然傳承本民族的文化[21]。陳靜梅、文永輝基于貴州的田野調查,提出了傳承人的分類保護舉措[22]。
四是從教育傳承視角提出保護舉措。汪立珍認為,把少數民族非遺納入教育體系是保護、開發、傳承少數民族非遺的重要手段與途徑,并從教育思想、教學方式、教學內容等方面提出要特別注意的問題[6]。吳正彪指出,少數民族非遺要得到科學的傳承與保護,民、漢雙語教育是一個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23]。普麗春也指出,學校教育是少數民族非遺保護和傳承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并提出了一些具體觀點[24]。張麗萍認為,少數民族地區高校參與非遺教育傳承,既是非遺傳承的需要,也是高校職能體現的需要,并提出了幾條高校加強教育傳承的具體措施[25]。
五是從其他角度提出保護舉措。一是數字化保護舉措。蔡群,任榮喜、邱望標認為,采用數字化多媒體技術,如通過對文化遺產相關的文字、圖像、聲音、視頻及三維數據信息進行數字化保存、組織和存儲來實現對遺產的保護,可以實現對貴州非遺的快速有效地保護[26]。二是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保護舉措。葉建芳認為,保護民族地區非遺是民族博物館的主要職責與功能,應通過各種方式搶救、保護、創新和發展民族非遺[27]。李樹林提出,民族地區圖書館應責無旁貸承擔起保護非遺的使命,發揮自身優勢,應用現代科技手段,普查采集、保存利用、傳播展示非遺,實現人類民族文化遺產資源的共享。胡蕓、顧永貴就如何做好民族民間非遺檔案管理工作進行了討論[28]。
四、關于少數民族非遺的開發利用
少數民族非遺的開發利用一直是學術界爭論的話題。有贊成的,也有反對的。
(一)總體思路研究
陳廷亮認為,對少數民族的非遺資源的開發利用,只要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十六字方針,適度合理進行開發利用,不但能使少數民族非遺產生經濟效益,而且對其本身的活態保護與傳承也大有裨益。并選擇湘西、湖北少數民族非遺為例,強調指出,少數民族非遺的產業開發沒有也不能是一個統一的模式,應該根據不同類別的非遺制定不同的開發模式[29]。
(二)旅游開發研究
對于旅游開發與非遺保護的關系研究,很多人認為旅游開發破壞了少數民族“非遺”的生態環境,也有人認為適度的旅游開發可以促進少數民族“非遺”的保護。肖曾艷認為,旅游開發可以促進遺產保護,遺產保護好后反過來可以提升旅游開發層次,從而形成旅游開發和遺產保護的良性互動[30]。周麗潔指出,非遺的保護已不再是靜態的搶救與整理,并以湘西地區為個案說明以旅游為媒介,在尊重旅游者、旅游目的地民族成員意愿的原則下,文化重構是保護非遺行之有效的路徑[31]。陳煒、楊曼華在剖析旅游開發與非遺保護關系的基礎上,結合當前西部地區非遺旅游開發的實踐,指出對非遺旅游開發進行適宜性評價是應時之需,符合各利益相關體的需要[32]。
對于非遺的旅游開發應采取保護性開發模式,這一點學者們都達成了共識。張博、程圩指出,實現文化旅游視野下的非遺的保護與開發,必須了解非遺的特性,并基于其特征分析,提出了非遺的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33]。黃繼元指出,云南非遺旅游開發中存在過度開發、碎片式開發、孤立式開發等一系列問,必須采取“完善建立管理機制和政策法規監督體系”、“加強理論研究和科學規劃”、“重視人這一核心載體的保護和提高”等一系列對策[34]。王汝輝以四川省理縣桃坪羌寨為例,對非遺在民族村寨旅游開發中的特殊性進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可持續利用的對策[35]。韓富貴在研究非遺保護傳承和旅游資源開發的契合點基礎上,探索性地提出了基于旅游資源開發的非遺生產性保護模式,即“專題展演”模式、“沿途文化生態保護區”模式、“主題公園”模式、“旅游紀念品開發生產”模式[36]。
(三)其他開發利用途徑研究
在非遺其他開發利用途徑的研究中,李昕認為,西部地區豐富的非遺是文化產業發展重要的文化資本,探索將資源優勢轉化為產業優勢的途徑是極其重要[37]。王松華認為,在少數民族非遺保護利用過程中,通過產業化的手段尋求非遺在新的環境下傳承與傳播的市場空間,并借市場化的機會擴大規模與集聚資金,實現非遺存續與發展的良性循環[38]。譚志國以土家族為個案,針對非遺本身所具有的可位移性和可展示性的先決條件,提出了會展項目保護與開發這一新模式[39]。
五、關于少數民族非遺的個案研究
近年來,也有很多學者分別選擇一些個案進行了研究,一類集中在具體某個少數民族的非遺研究,一類集中在具體某一類型非遺的研究。在第一類研究中,學者們主要結合各個民族自身在長期歷史發展過程中所形成的非遺特點、類型進行研究,并在探討其保護現狀的基礎上,提出針對性的保護對策。在第二類研究中,主要采用歷時性與共時性相結合的動態分析路徑,將非遺進行民間工藝、民間美術、民間舞蹈、民間音樂、文化空間、民間文學等門類劃分,選擇其中的某一項具體個案,結合相關的田野調查,探討該項非遺傳承保護的現狀、影響因素及變遷原因,并提出一些具體的保護和發展舉措。
六、研究述評
從以上研究綜述可以看出,關于少數民族非遺的研究已經成為學界們關注的熱門問題之一,而且其研究現狀主要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
1.從觀點上來看,少數民族非遺是非遺的分支,在內涵與范圍兩方面與非遺的內在意蘊相同,但更注重表現少數民族的特色與風格。不論是哪一類少數民族非遺,都是有著生命力的活態文化,其保護不是要把它封閉在一個既往的歷史時空點上,也并非是一種書齋里的歷史研究或者僅僅給博物館提供某種展品,而是文化建設系統工程中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要在既不改變其按內在規律自然衍變的生長過程,又不影響其未來發展方向的前提下,盡可能尋找開發式保護途徑,而且要逐步構建起完善的保護體系。
2.從研究方法來看,關于這一問題的研究是理論研究與實證研究并存。少數民族非遺的保護和傳承是一個理論和實踐意義都很強的論題,大多數學者能充分契合這一特點,既能廣泛運用人類學、民族學、社會學和旅游學的相關理論開展研究,而且非常注重田野調查,并將理論運用于實踐的指導。
3.從研究對象來看,關于這一問題的研究既有從宏觀視角,以整個少數民族非遺的保護與傳承為研究對象;也有從微觀視角選擇具體某一個少數民族或是某一具體類型的少數民族非遺進行個案研究。
總之,目前我國關于少數民族非遺保護與開發的理論研究雖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與實踐工作相比,相對概念化和程式化的研究還顯得有些滯后,真正有創見的、富有開拓性的研究成果甚少。今后,我們應該密切關注實踐,通過跨學科的互動與對話,拓寬視野,努力提煉出富有創新性的理論和方法,使關于少數民族非遺的研究走向縱深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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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review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ethnic minorities in China
DENG Xiao-yan1,2
(1 South-Central Nationaliy University ,Wuhan 430074,China;2 Hubei Economy college,Wuhan 430205,China)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 開發 可持續發展
一、湟中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開發現狀
青海省湟中縣作為全省人口第一大縣和農業大縣,積淀了豐富而深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青海省內極具代表性。近年,該縣圍繞非物質文化遺產打造文化旅游品牌,形成了特色旅游文化產業,取得了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
(一)高度重視,有序申遺
自2005年青海省開展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普查申報工作以來,湟中縣科技文化體育局對非遺申報、保護工作極為重視,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領導小組的工作指導下,將非遺項目的普查、申報、保護工作放在工作之首,積極組織全館人員在全縣展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普查、挖掘、保護工作,整理出湟中縣具有悠久歷史的民間傳統文化遺產可申報項目73項,按計劃逐年推薦申報。截至2012年底,湟中縣通過積極申報最后批準確立的國家和省級非遺項目共14個,其中國家級名錄項目6項:加牙藏族織毯技藝、塔爾寺酥油花、塔爾寺花架音樂、千戶營高臺、湟中堆繡、湟中銀銅器制作及鎏金工藝;省級名錄項目8項:湟中農民畫、卻西德哇古老游戲、河湟皮影制作、湟中壁畫、湟中泥塑、南佛山“花兒會”、陳家灘民間傳統木雕、青海大有山民間傳統武術。另有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4項:魯沙爾高蹺、慕家酩餾酒釀制技藝、湟中古建彩繪、加牙四月八廟會。現全縣有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6名,省級代表性傳承人17名。
(二)投入經費,推介培訓
為打造湟中民間藝術“八瓣蓮花”文化品牌,縣委縣政府自2006年來共投入資金400多萬元,為重點文化產業企業搭建展示平臺,組織舉辦大型“八瓣蓮花”工藝美術作品展覽、赴外地展銷等活動,在藏文化藝術學校成立湟中民間藝術―“八瓣蓮花”展示中心,設置非遺項目展廳,由民間藝人、代表性傳承人駐進展室制作銷售。自2007―2010年,每年春節及“五一”期間,舉辦“河湟彩韻”農民畫展,在西寧市中心廣場、新寧廣場等地展示湟中農民畫、“八瓣蓮花”民間藝術品等,大力宣傳了湟中民間藝術,使之不斷走向市場。同時,積極選送優秀農民畫作品,往上海、浙江、陜西、云南等地參展,積極推薦優秀畫家參加國內有關理論研討會,不僅有力地提高了湟中農民畫等民間藝術的知名度,而且使藝人開闊了視野,拓寬了思路。湟中縣還舉辦“陽光工程”培訓班,針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培訓有關農民畫、壁畫、木雕、皮影、鑲絲等非遺項目藝人,傳承技藝,并編輯出版《湟中農民畫作品集》、《湟中堆繡》等書籍、教材。文化館還積極推薦非遺工作負責人員多次參加全國及省市主辦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培訓班,以提高他們的業務工作能力。
(三)多措并舉,實施保護
湟中縣最初全面展開普查摸底工作,掌握非遺行業的人員、藝人數量,建立檔案、數據庫。非遺項目確定后,組織協調民間藝人成立湟中“八瓣蓮花”協會7個,加強了各個藝術行業的組織性。為了提高群眾的積極性,組織民間藝術走出湟中,如每年春節期間選調千戶營高臺,前往省、市、縣,甚至廣州番禺等地演出,深受中外游客的好評。湟中縣在非遺保護方面,把代表性傳承人保護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投入傳承人保護資金,在一些傳承人家內修建傳習所,提供必要的設備、材料;積極推薦傳承人多次參加省內外舉辦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覽及文化產業博覽會等,并推薦湟中堆繡、農民畫傳承人參加上海世博會,以擴大宣傳、提高傳承人知名度;積極推薦民間藝人參評青海省工藝美術大師、民間工藝師。邀請國內相關專家教授等專家調查、研究農民畫、堆繡、皮影等非遺項目,并在《人民日報》、《世界知識之窗》等報刊發表文章,重點報道宣傳,很好地宣傳了湟中民間藝術文化。
(四)打造品牌,發展產業
湟中縣著力打造以湟中堆繡、銀銅器、泥塑、雕刻、皮影戲、農民畫、壁畫、加牙藏毯為主要內容的“八瓣蓮花”非遺文化品牌,通過政府引導和大力支持,使農民畫、壁畫、堆繡以及皮影戲等一些非物質文化遺產走出農村和民間,通過成立保護協會和創作基地,鞏固了非遺文化的發展與保護根基,為其向產業化、企業化、基地化、園區化的轉變與發展提供了條件和路徑。據統計,到 2010年底,全縣培育文化產業龍頭企業8家,建立文化產業生產基地20個,文化產業從業人員發展到2.5萬人,實現文化產業產值3億元,占到全縣地區增加值的3.8%。
(五)結合旅游,發展經濟
近10年來,湟中縣委縣政府根據“構筑四大經濟板塊、著力打造特色旅游文化產業”的總體要求,秉承“弘揚文化、傳承文明、發展生產、致富群眾”的原則,非遺保護成果與發展旅游經濟有機結合,著力增加農民收入,將“八瓣蓮花”民間工藝品產業化發展作為一項富民產業來抓,積極探索“八瓣蓮花”民間工藝品產業市場化運作機制,不斷挖掘市場潛力,促進旅游商品開發與民族文化傳承保護的互動發展。目前,已規劃啟動了“八瓣蓮花”文化旅游園區建設,重點圍繞塔爾寺、蓮花湖兩個中心,開發建設“陳家灘河湟民俗文化村、西塔高速路、塔爾寺、佛光路創意文化街”10公里環形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廊道,打造集旅游觀光、產品產銷、民俗體驗、休閑度假為一體的綜合型文化旅游產業區,形成建設夏都西寧旅游圈新的產業發展核心區,從而進一步推動文化產業、旅游經濟、農民增收有效統一的“三贏”發展。體現了地方政府傾力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積極打造文化產業發展的思路。
二、非遺保護、開發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目前,湟中縣在對非遺保護方面,政府沒有成立相關的保護工作辦公室,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遭受破壞的問題時有發生。縣非遺的申報、保護工作由縣文化局負責,但相關專業人員匱乏,工作的難度和強度很大,加之未設立財政專項保護基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遺、保護工作乏力。相關管理部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確立、建檔、保護、宣傳、傳承和振興尚無一個科學、標準統一的規范,缺乏統一參照標準,相應的管理措施不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收集分類、鑒定、整理困難,制約了保護工作規范而科學地深入推進。非物質文化傳承的傳統方式側重于家族世代祖傳、師傅招徒相傳、口耳面授相傳。但是這些傳承方式往往導致傳統技藝因人而存、人亡故而技藝絕的局面。目前,許多傳承人已經亡故,其技藝無人繼承,致使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失傳。從目前現狀來看,絕大多數文化傳人年事已高或年齡偏大,多數漸失授徒能力,吸引的年輕人不多,一些靠口頭和行為傳承的技藝、風俗、禮儀慢慢淡出了人們的視線,瀕臨消亡。對此,作為政府還缺乏相應的搶救措施。現在,該縣的非遺申報、保護工作由文化館負責,而文化館專業人員匱乏,加之沒有足夠的經費投入,對全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還缺乏深入的調查研究,可以說尚無系統的各種資料積累和有影響的學術性研究成果,從而不能為許多項目提供嚴謹、有力的依據或基礎性的證明,在具體保護上,不能提出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建議。
三、幾點思考
首先,可持續發展是指“滿足當代的需求,并且不會威脅子孫后代滿足自身需求的能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觀要求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既要考慮當前的發展需要,又要兼顧未來發展的需求,不以犧牲后代人的利益為代價來滿足當代人的利益;在獲取經濟利益的同時,不能破壞經濟發展所依賴的傳統文化資源這一基礎。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來源群體而言,發展不僅意味著發展經濟、改善生活條件,而且要關懷來源群體“人”的自身發展,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不斷傳承與持續性發展。其次,正確認識非遺的文化價值和功能。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傳統文化的表現形態,具有維護文化多樣性的固有功能和促進經濟發展的工具性作用兩方面的發展價值。政府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文化對發展的促進作用,應當注重文化的雙重發展價值,避免片面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促進經濟發展的工具性作用,而忽視其維護文化多樣性的固有文化功能。在管理非遺工作時,必須以可持續發展的理念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開發的意義,制定相關政策,必須結合文化的特點,考慮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在挖掘文化資源、促進旅游業發展的同時,必須加強對文化主流的關注,促進文化作為構建文化同一性和社會凝聚力的工具作用 。
總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應是“整體的”、“綜合的”和“內生的”,真正的發展必須是經濟、社會、人、自然之間的全面協調共進。
參考文獻:
[1]劉銘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發展的國內研究綜述[J].現代交際,2014(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