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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土地管理部門以追收土地出讓金為訴訟標的案件的性質
在審判實踐中,對以國有土地管理部門為原告、以開發商及其所屬房地產公司為被告、以追繳土地出讓金為標的案件的性質確定有三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該類爭議屬于行政爭議,應由土地管理部門按照行政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走行政裁決之路,該類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其理由是國有土地管理部門負有行政管理職責任,國有土地的轉讓,具有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的特點,轉讓行為是否成立,最終要以土地權屬登記為生效要件。第二種意見認為該類爭議屬于行政訴訟,以追繳土地出讓金為標的的案件應由行政審判庭審理并按照行政法律法規作出實體判決。第三種意見認為該類爭議屬于普通的民事訴訟。對于欠繳土地出讓金的案件應依據《土地出讓合同》,按照《合同法》的有關原則作出實體處理。
要弄清上述問題,我們有必要對國有土地轉讓進行深入剖析。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用于商業開發,極終目的是以贏利、獲得商業利潤為目的。根據法律的授權,國有土地管理部門對國有土地負有經營管理的職責,當國有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以“招、拍、掛”等市場運作的形式,本著“平等、自愿、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出讓具有商業開發價值的國有土地時,對于參加競買國有土地的受讓人而言,在土地轉讓活動中已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者的身份,而僅僅具有普通意義上的民事主體身份。由于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已全部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決定了在《國有土地轉讓合同》中雙方主體的平等性。因此,以國有土地管理部門為原告、以開發商及其所屬房地產公司為被告、以追繳土地出讓金為標的案件的性質應當是普通民事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時地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立案。為了保全國有資產,盡可能減少國有資產流失,在該類案件的審判和執行中,可以根據國有土地管理部門的訴前、訴訟保全申請,充分運用查封、扣押、劃撥、變買等司法強制措施,查封房地產企業和開發商的銀行帳戶,扣押財產,保證欠繳土地出讓金能及時全額回收。
二、追收土地出讓金案件的兩種不同類型
從不同法院已受理的以追收土地出讓金為訴訟標的案件來看,該類案件主要有兩種類型。一類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國有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轉讓合同》后,雖未改變合同約定的宗地用途,取得土地使用權后進行了房地產開發,但未按合同的約定足額繳清出讓金,有的房地產企業為了取得土地使用權證,還向土地管理部門書立了欠據。對于這類案件,事實清楚,處理意見也是相當明確的,應當依據受讓人與出讓人簽訂的《國有土地轉讓合同》的約定判決受讓人全額繳齊所欠土地出讓金。第二類是房地產商在簽訂《國有土地轉讓合同》取得轉讓土地的使用權后,變更合同的規劃設計條件,主要是增大容積率,增大建筑面積,在追求企業利潤的最大化的過程中,不按規定向國家補繳土地出讓金。對這類案件的審理,由于涉及到容積率與地價之間關系的專業知識,而標準容積率的確定國家沒有統一標準,各省、地、市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城市建設的總體規劃要求不同,也不可能有固定的容積率標準,因而改變容積率對地價的影響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在學術界因容積率變動計算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也有多種意見,因此,該類案件審理難較大。
三、建筑容積率與土地出讓金之間的關系
國有土地管理部門在出讓國有土地時,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對所出讓的國有土地范圍內新修建的建筑物,在《國有土地轉讓合同》中要從以下方面進行明確規定,一是要確定主體建筑物性質和附屬物性質;二是要確定建筑容積率;三是要規定建筑密度、高限和綠地比例。其中對建筑容積率的確定,是《國有土地轉讓合同》中一個重要的合同條款。所謂的建筑容積率,是指建筑物總面積與宗地面積之比。在宗地面積一定的情況下,建設項目的容積率越高,建設物總面積就越大,土地利用率就越高,地價也就越高,因而在國有土地出讓時,房地產開發商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也就越高。在目前的房地產市場上,開發商的暴利主要是從增加建筑物總面積、增大容積率、逃廢土地出讓金的形式來賺取的,面對日益攀升的房地產市場,要進行整治和規范,可以說應當從清理改變已出讓國有土地用途和建筑容積率著手。
四、增加建筑容積率后應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法律依據
由于建筑容積率的增加對國有土地的地價有著實質性的影響,開發商在較低的建筑容積率的標準下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在開發過程中又通過種種手段提高建筑容積率,其行為的本質是逃廢土地出讓金,對于房地產行業普遍存在的這種弊端,應當采取法律的手段予以有效地打擊和制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02年12月26日建設部下發的《關于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受讓人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必須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進行開發建設,一般不得改變規劃設計條件;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規劃設計條件的,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并批準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的,應當告知國有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應當補交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補交。僅僅從上述法律和部門規章中,我們可以進一步明確,土地使用者增加建筑容積率、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規劃使用條件后,僅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是完全不行的,還必須取得國有土地管理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才能真正取得宗地的土地使用權。據了解,從我市清理工作中反映的情況來看,從2003年以來,有100余宗建設用地改變了建筑容積率,初步概算房地產開發商逃廢土地出讓金達數千萬元,出現這樣的問題,不能不說到規劃行政和國有土地管理部門的失職失責。應當說,按照建設部2002年12月26日建設部下發的《關于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開發商申請規劃變更被批準后,規劃部門應當及時告國有土地管理部門,國有土地管理部門得到告知后,應當及時追繳土地出讓金,如果行政職能履行到位,也不會產生現在的問題。
五、建筑容積率增加的行為屬于違反《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的違約行為
在前面我們已經闡明,國有土地管理部門在出讓國有土地時,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對所出讓的國有土地范圍內新修建建筑物,所確定的建筑容積率,是《國有土地轉讓合同》中一個重要的合同條款。國有土地管理部門在合同中對受讓人(開發商)約定了投資總額、單位面積投資強度、建筑容積率和建筑系數等指標,主要是為了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如果受讓人不能滿足《國有土地轉讓合同》約定的指標,通過增加建筑容積率達到增加建筑面積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確定的嚴格責任原則,是典型的合同違約。國有土地管理部門還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國有土地的受讓人(開發商)主張違約責任,要求其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六、建筑容積率增加與補交土地出讓金計算方式的確定
國務院下發的國發[2001]15號《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第二條明確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原批準的土地用途、容積等,必須依法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對于出讓土地,凡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的,應按規定補交不同用途和容積率的土地差價。國土資源部下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有關問題的說明》第二條第八項中規定:對受讓人(開發商)在國有土地出讓期限內,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由出讓人收回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后,依法重新出讓。這種處理方式,對于尚未進行開發的國有土地適用。二是依法辦理改變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批準手續后,由受讓人按照批準變更時新舊土地使用條件下該宗地的土地市場差額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從上述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中,進一步明確了因增加建筑容積率后,國有土地受讓人應補繳土地出讓金計算的期日和方法。在審理因增加建筑容積率應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案件中,在對受讓人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的計算時間和方法上要注意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要確定《國有土地轉讓合同》簽訂時約定的宗地土地出讓金總額;二是要查清受讓人改變國有土地用途和使用條件被批準文件的生效日期。三是要按受讓人改變國有土地用途和使用條件被批準文件的生效日期的基準地價,參照改變后的建筑容積率,計算出受讓人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新的土地出讓金總額。四是計算出新的土地出讓金總額與簽訂《國有土地轉讓合同》時約定總額的差額就是受讓人(開發商)應當補交的金額。我們在審理中應當注意到四川省人民政府在下發的川府發[2005]15號文件中規定:凡是改變規劃設計條件,超容積率的,必須按原樓面地價補交土地出讓金。顯然,川府發[2005]15號文件規定的精神與國務院、國土資源部對改變規劃設計條件、超容積率應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處理方式是不同的。按照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法學原理,如果國有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川府發[2005]15號文件中規定的計算方式和計算出的金額提出訴訟請求的,在審理中不應予以采納,而應當責成作為原告的國有土地管理部門變更計算方式,變更訴訟請求。200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作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受讓方經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用途,當事人請求按照時同種用途土地出讓金標準調整土地出讓金的,應予支持。
七、建筑容積率增加后受讓人取得國有土地新價格的確定
土地出讓金受地價的直接影響,宗地所處的區域位置不同、道路是否通達、對外交通是否便利、基礎設施狀況、人口密度等綜合性因素都可能決定土地的商業價格。由于影響土地價格的因素眾多,在不同區位,對于土地評估的方式、方法均有不同側重。在專業地價評估中,各種影響土地價格的因素,均可以通過調整單項修正指數的方式對地價進行科學準確地評估。在解決因增加容積率而引起的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訴訟案件中,顯然要充分考慮建筑容積率的增加,對土地價格增加的影響因素,在案件審理中要采用修正容積率系數的方式計算土地出讓金的具體數額。
一般地,按照修正容積率系數計算地價的公式為:
宗地商業地價=基準地價×容積率修正系數×商業用地面積
宗地住宅地價=基準地價×容積率修正系數×住宅用地面積
宗地地價=商業地價+住宅地價
例如:政府準備出讓一宗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效面積為20000平方米。根據規劃設計條件,該宗地用途為R2、C2(二類居住和二類商業用地),容積率≤1.5,建筑層數≤12,建筑高度≤36,綠地率≥35%。其中,商業建筑面積為4500平方米。該區域商業用地基準地價為900元/平方米,居住用地基準地價600元/平方米。計算過程如下:
計算商業用地和居住用地的分攤面積
根據最有效使用原則,估價設定該宗地規劃容積率為1.5.
總建筑面積=20000×1.5=30000(平方米)
商業用地分攤土地面積=(4500/30000)×20000=3000(平方米)
居住用地分攤土地面積=[(30000-4500)/30000]×20000=17000(平方米)
計算商業用地和居住用地的地價
假設區域個別因素、期日、開發程度修正系數均為1,商業用地出讓年限為40年、居住用地為70年,—年期修正系數也為1.當容積率為1.5時,商業用地容積率修正系數為1.3,居住用地容積率修正系數為1.1.
商業用地總價=900×1.3×3000=351(萬元)
居住用地總價=600×1.1×17000=1122(萬元)
估價結果:
商業用地分攤土地面積:3000平方米;土地單價:900元/平方米;土地總價:351萬元,大寫:人民幣叁佰伍拾壹萬元整
第一章出讓計劃及前期工作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于*縣城市規劃控制區范圍內所有經營性土地出讓(工業用地除外),包括*工業園區、東華工業區片的綜合用地出讓。
第二條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規劃、建設、發改等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我縣的房地產市場及商品房供求情況,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劃,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條縣規劃局根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年度出讓計劃,編制擬出讓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按出讓的時序會同國土、財政、建設等部門對擬出讓地塊進行現場踏勘,提出出讓地塊的初步規劃設計條件和設計要求及規劃用地圖,提交規劃建設、土地管理聯席會議討論。縣規劃局根據規劃建設、土地管理聯席會議討論意見修改完善后出具出讓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和設計要求及規劃用地圖。
第四條加大出讓前期工作,努力實現“凈地”出讓,防止土地出讓后,合同難以履行、項目不能按期開發,造成新的閑置和浪費。
城區出讓地塊的規劃用地圖確定后,涉及需土地征收的由縣國土局會同所在街道(鄉鎮)做好土地征收及地面附著物(青苗、樹木、魚塘等)清理工作;涉及需農轉用的由縣國土局負責報批;涉及地塊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由建設部門會同所在街道(鄉鎮)負責拆除;涉及桿線(地下管線)遷移的由縣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遷移;涉及國資收儲的出讓地塊由縣財政部門協調做好銀行抵押物置換、房屋出租合同終止工作。城區出讓地塊地面桿線(地下管線)遷移及建設物、構筑物(附著物)拆除(清理)后,根據實際需要由縣國土部門按出讓地塊的規劃用地圖所確定的界址線結合城市景觀用圍墻封閉,圍墻修筑費用由國土部門承擔并負責向開發商收回。如地塊出讓時需另行約定的事項應在土地出讓須知或拍賣特別規定中給予明確。
第五條縣國土局應當按照出讓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和設計要求及規劃用地圖擬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出讓方案(包括出讓公告、出讓須知、拍賣特別規定)報縣政府審定。
第二章城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第六條凡在*城區投資經營商業、旅游、金融、娛樂、服務業、商品房開發等用地,原則上應采取拍賣方式出讓,涉及大宗地塊及特殊項目的經縣規劃建設、土地管理聯席會議同意后可采用招標掛牌方式出讓。
第七條城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序按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執行。
第八條加大城區出讓地塊的宣傳策劃工作,國土部門原則上要在《今日*》、《衢州日報》、《浙江日報》、*縣國土資源局門戶網站、*縣招標網、中國土地市場網等媒體土地出讓公告,建設部門負責出讓地塊的前期宣傳、策劃和項目推薦工作。
第九條報名及資格審查。拍賣土地的報名受理工作由受委托的拍賣公司負責,掛牌土地的報名受理工作委托縣招投標中心負責,報名情況匯總后,由資格審查小組進行競爭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小組由縣招標中心會同監察局、國土局、規劃局、建設局、財政局分管領導組成。
資格審查內容:投標人、競買人必須具有公告上明確的申請條件,投標人、競買人報名時須提供項目資金保障計劃。到報名截止日在本縣內尚有欠繳出讓金的企業或個人不得參加競投(買),中標人、競得人原則上應在*注冊成立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涉及商品房開發的除經縣政府確認的自建自用或小規模用地受讓者外應在*注冊成立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從事項目開發建設。
第十條招標拍賣掛牌的保留價實行集體決策,在臨近截止時間前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召集監察、國土、規劃、建設、財政等部門領導共同確定,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由縣監察局負責保管相關結果,并于招標拍賣掛牌會的前30分鐘送達主持人。
第三章地塊交付及出讓金收繳
第十一條土地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征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土地買受人嚴格履行土地出讓合同,確保將應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財政部門要加強協作,建立國有土地出讓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以及簽訂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中有關土地出讓總價款、約定的繳款時間等相關資料及時抄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土地出讓收支情況反饋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與地方國庫建立土地出讓收入定期對賬制度,對應繳國庫、已繳國庫和欠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數額進行定期核對,確保有關數據準確無誤。
第十二條出讓地塊成交后,出讓方在土地買受人交清全部地價款后,國土部門方可按出讓須知或拍賣特別規定的時間內將土地交付土地買受人使用,土地交付工作由縣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規劃、建設、財政等有關部門及土地買受人到現場踏勘并當場簽訂土地交付記錄表。土地買受人未交清全部地價款的不得交付土地,且嚴格按照出讓須知、拍賣特別規定及土地出讓合同規定,對土地買受人不按時足額繳納地價款的,按日加收違約金額1‰的滯納金。
第十三條土地交付條件為“現狀土地條件”,即出讓地塊上有建筑物、構筑物的,完成原有建筑物室內地坪以上部分拆除(構筑物的拆除參照執行)及建筑殘渣清理(包括桿線、地上地下管道等遷移);出讓地塊上僅有地面附著物的完成地面附著物(青苗、樹木、魚塘等)清理。出讓土地交付給土地買受人前由縣國土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章開工建設及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買受人自交清全部地價款之日起七日內,應與縣規劃部門簽訂規劃建設履約合同,并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10%繳納規劃建設履約保證金后(不計息),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縣規劃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逾期未簽訂履約合同的,縣規劃部門按日加收保證金款項1‰的滯納金。規劃建設履約保證金由規劃部門憑建設、國土部門書面意見按下列規定退還:競得人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的時間)和規劃設計要求動工建設且開工率在50%以上者退還50%;按規劃設計要求和約定日期竣工并通過有關部門綜合驗收合格后由規劃部門退還40%的規劃建設履約保證金,剩余10%在綜合驗收1年后無質量等投訴的再退還。如競得人未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或約定日期竣工并通過綜合驗收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分別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0.3‰的違約金,未按期開工或未按期竣工的兩項違約金由規劃部門在規劃建設履約保證金中直接扣除,且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
第十五條及時做好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土地買受人完成土地交付后,必須嚴格按照土地拍賣規劃指標及拍賣特別約定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出讓地塊規劃設計方案,按時報規劃部門審批,規劃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完成報送方案的審查并出具初步意見,符合規劃設計條件和要求的,及時組織發改、國土、建設等部門對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論證,形成書面方案論證意見,涉及重大或重要項目規劃設計方案需邀請專家組認證咨詢并提交縣規劃建設土地管理聯席會議審定。根據審查意見,設計單位及時修改完善后再次報規劃部門審批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土地買受人必須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約定的動工日期內開工建設和約定的日期內完成項目施工建設并申請綜合驗收。買受人未能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期限和條件動工建設的(受讓人申請延期開工建設并經出讓人同意的除外),每延遲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0.3‰的違約金;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建設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20%的土地閑置費;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二年未動工建設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十七條實行預售許可證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向建設部門報送相關資料(包括預售合同樣本、銷售價格及委托代收費用組成等)且除土地出讓金外實際投入開發建設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方可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不得申請刊播、設置、張貼商品房預售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為其承辦或商品房預售廣告業務。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10內公開開盤預售,并安排整棟房源對外銷售、透明售房,公示的房源不得無故拒售,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30日內應到建設房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對違反規定者,建設部門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責令違規開發企業整改,整改完成前暫停該開發企業預售許可、預售合同簽約、合同備案及權屬登記等手續。
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但必須報物價和建設房管部門備案。
房地產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必須經綜合驗收合格后,方可出售或出租。
第五章合同解除
第十八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并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九條解除出讓合同的,由縣國土部門書面向縣政府提出,經縣規劃建設土地管理聯席會議討論同意后按法定程序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而擅自采取協議方式出讓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政府工作人員在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中,接受賄賂、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競投(買)人以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或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由國土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對有關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企業未按法定要求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和商品房銷售行為的,由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31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通知》(**政〔20**〕111號)等文件精神,加強對建設用地供后管理,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建設用地供后管理的重要性。對建設用地供后實施管理,是督促土地使用者依法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節約集約用地,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通過規范建設項目供地審批和實行竣工用地驗收制度,切實加強建設項目用地全程管理,把好各個管理環節,努力提高全省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優化我省土地利用結構,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加強土地出讓合同管理。土地使用權出讓,要按照《土地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的要求,對出讓土地的開竣工期限、投資情況和土地使用條件等事項進行約定,嚴格土地供后開發利用管理,建立土地開發利用動態監管機制。對項目投資總額、固定資產投資額、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容積率和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未達到或者低于出讓合同約定的標準,以及綠化比例、企業內部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超過出讓合同約定標準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向土地使用權人收取違約金,并要求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筑設施。
三、合理控制單宗土地供應規模,縮短開發周期。為了確保土地供應后能及時進行開發,各地要積極推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凈地”出讓,合理確定宗地出讓規模,縮短開發周期。房地產開發用地以及其他無特殊要求的用地,約定的每宗地開發建設周期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
四、采取有效措施,抓好閑置土地處置工作。要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處置閑置土地,對因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開工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以及已動工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要責成用地單位繳納相當于土地出讓金20%的土地閑置費,并責令限期復建;對逾期不復建或滿2年未動工建設的,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對于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劃撥決定書約定動工建設的,要責成用地單位限期開工;滿1年的,要責成用地單位繳納相當于劃撥土地價款20%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的,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五、嚴格對供后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條件管理。土地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用途或者出讓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新用途的市場價補交土地出讓金或者報經批準供地的人民政府批準依法收回重新出讓。嚴禁擅自改變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進行開發,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改變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必須經原出讓方和規劃部門同意,并按照同等地段土地的市場成交價,補交相應的土地差價。
六、進一步加強對土地入市的管理。經依法批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并按轉讓后土地用途的市場價格扣除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補繳土地出讓金。嚴格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出讓土地使用權首次轉讓,必須符合法定或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轉讓條件;對不符合轉讓條件擅自轉讓的,要按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進行查處。
一、加強收入管理
(一)收入范圍。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具體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不含代收代繳的稅費);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按照規定依法向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價款。劃撥土地的預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二)管理職責。土地出讓收入是政府性基金收入,收支應全額納入本級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經清算后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支出通過本級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要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做好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對中心城區內的土地資源實行集中管理,負責對中心城區的土地資源進行詳查,依據規劃部門提供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及規劃設計條件,會同規劃部門擬定中心城區土地收儲和出讓計劃;對收儲土地進行整理和出讓;負責土地出讓收入的執收工作,按土地出讓宗地建立基礎臺賬。市財政局負責中心城區國有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編制國有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填報土地出讓收支統計表。
(三)征繳、清算程序。
1、土地出讓保證金的繳退。凡國有土地使用權實行網上掛牌出讓的,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網上掛牌出讓的有關規定,在指定銀行開設網銀保證金專用賬戶,專門用于保證金繳納。參與網上掛牌出讓的競買人將保證金繳入網銀保證金專用賬戶,競得人支付的保證金,應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后抵作宗地出讓價款,并在掛牌出讓結束后三個工作日內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未競得人支付的保證金及時予以退還,不計利息。網銀保證金專用賬戶僅用于網上掛牌出讓,平時一般無余額。以其他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其保證金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競得人支付的保證金在出讓合同生效后,抵作宗地出讓價款;未競得人支付的保證金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
2、土地出讓收入的繳款。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用地批準文件,開具“**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規定時間內到非稅收入銀行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各非稅收入銀行收到受讓人繳款后,向繳款人開具“**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及時將土地出讓收入劃轉到“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3、土地出讓收入的匯繳清算。實行招拍掛的土地出讓收入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后,由市國土資源局依據國家相關政策,編制《土地出讓收入清算單》,送市財政局審核。屬代收代繳的稅費等往來資金在“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直接劃轉;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繳入國庫專戶或金庫,納入基金預算管理。
二、明確支出管理范圍
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支工支出、城市建設支出、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
(一)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
(二)土地開發支出。主要是指因出讓土地涉及的需要進行的相關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以及相關財務費用等支出。
(三)支農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農業土地開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按照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按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15%計提。
(四)支工支出。新建、擴建工業項目所繳納的土地出讓收入,在扣除成本性支出及計提專用資金后的余額,全部作為財源發展專項資金,用于項目區內征地、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和項目投資獎勵支出等。
(五)城市建設支出。一是從土地凈收益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二是從新建的城市道路兩側各200米的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50%比例安排;三是從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綜合服務費(南城區8.5平方公里內的行政事業單位劃撥用地,按從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收取)中安排。主要用于償還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形成的債務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六)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從土地凈收益中按10%計提。主要用于土地收購儲備及整理等相關費用支出。
(七)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扣除成本費用后按10%計提,主要用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八)補貼掇刀區城建支出。對掇刀區20**年以前城市建設形成的歷史欠賬,由市財政局進行清理、鎖定,確定補貼基數,在每年的土地收益中予以安排。《**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城區土地收益征收管理試行辦法》文件中有關市、區分成比例的規定停止執行。
(九)其他支出。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以及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規劃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所需費用及相關政策允許在土地收益中列支的其它支出等。
三、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
編制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土地出讓收入預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讓收入情況、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地價水平等因素編制;土地出讓支出預算根據預計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情況,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計劃以及規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準等因素編制。每年年度末,各相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編制土地出讓收支決算,并分別納入政府性基金收支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編入市綜合財政預算,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一、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原則。按照有利于調整產業結構和優化產業布局的原則,在產業準入、土地供應計劃等方面,確保對推進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具有重大作用的項目用地需求。嚴禁向國家產業目錄禁止類、淘汰類項目供地,從嚴控制限制類工業項目用地。
(二)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工業項目用地應向開發區工業園(片)區集中。工業用地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制定的集約用地控制標準,在產業選擇、投資強度、開發利用強度和規模等方面嚴格把關,引導產業集聚、基礎設施共享,促進規模化、集約化產業形成。鼓勵建設工業標準廠房、多層廠房。
(三)依法用地原則。工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對不符合規劃的項目不予供地。涉及農用地轉用、征收的,要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手續。
(四)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工業用地年度出讓計劃、地塊出讓方案、供地結果等信息要通過新聞媒體、政府信息網充分披露,接受社會監督。土地出讓條件要充分體現公平競爭、不得人為設置有悖公平競爭的限制性條件。
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范圍及供地方式
**市的工業用地供應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對單獨選址的工業用地建設項目,可以掛牌公示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涉及集體土地征收和農用地轉用的,按照項目內容同時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及預供地方案審核報批。經批準后,在土地公開交易有形市場以掛牌公示方式將地塊用地位置、規劃設計條件、環境保護要求、擬建設項目類型、土地使用條件(投資強度、容積率控制指標等)、擬用地單位、擬供地價格等信息向社會掛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5天。經公示后,有兩個以上用地意向者的,轉為招標或現場競價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因城鎮規劃實施、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原因需對原工業企業進行搬遷并安置恢復重建的項目用地,可以采取同等價格置換方式辦理出讓供地手續;超出原土地證面積的,按市場價全額繳納土地出讓地價款。
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工業用地,因土地使用者申請補辦出讓手續或企業改制、轉讓等,可以采取劃撥補辦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原辦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手續的工業用地,因鄉(鎮)、村企業改制,經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并依法辦理征收手續的,可以采取補辦出讓方式辦理供地手續。
三、工業用地出讓價格的確定
工業項目用地實行有底價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出讓底價應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集體決策確定,其出讓底價或標底不得低于《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準》。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之外的單獨選址工業建設項目,如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出讓價可按不低于項目用地所在地對應土地等別最低價標準的60%確定。其中,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備資源的國有沙地、裸土地、裸巖石礫地的工業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出讓價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標準的30%確定。
出讓工業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出讓地價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國土資源部門按規定全額繳入國庫;成本支出及各種費用支出等由財政部門按基金收支預算執行。
四、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職責分工
為加強對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的領導,確保此項工作順利推進,國土資源、發改、經委、規劃、建設、環保、監察等部門負責協調解決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相關問題,集體討論確定有關事項,各有關部門必須依照規定的職能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積極做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相關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和信息,具體制訂工業用地出讓方案和報批工作,組織實施具體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負責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繳土地出讓價款、交付土地以及有關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參與工業建設項目批后跟蹤管理和竣工復核檢查。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會同經委等部門編制工業產業布局規劃,制訂工業建設項目產業準入政策,參與工業建設項目的跟蹤管理和竣工復核檢查。
經委負責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制訂年度工業項目投資計劃以及工業用地出讓方案中的產業類別、行業標準、投資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對用地預申請進行資格審查,會同發展改革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工業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會同有關部門對工業建設項目的批后跟蹤管理和竣工復核檢查。
規劃、建設部門負責核發單獨選址工業用地選址意見書,制訂工業用地出讓方案中的規劃設計條件,辦理建設項目規劃、開工審批工作,參與工業建設項目批后跟蹤管理和竣工復核檢查。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制訂具體工業用地出讓方案中的環境保護標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參與工業建設項目批后跟蹤管理和竣工復核檢查。
監察部門負責監督相關部門在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中的履職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工業用地公開出讓中的違紀違法案件。
五、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組織實施基本程序
(一)編制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
發改部門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規劃的要求,依據本區域工業經濟發展和招商引資等情況,提出本年度工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規劃,并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對年度新建工業項目分門別類進行細化,制訂各類工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
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部門依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年度供應計劃以及土地市場供求狀況、城鎮土地集約利用程度等,編制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落實年度供地數量、供地結構和具體供地位置。經委和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政府的產業規劃以及國土資源和發展改革部門提供的年度供地數量和地塊,分別提出各個地塊的產業類別、行業標準以及投資強度等投資建設條件和環保標準。最后,由國土資源和發展改革部門匯總,于每年十月底提出正式的年度工業用地供應計劃草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同時,抄送同級政府相關部門,并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中國土地市場網站、當地土地有形市場向社會公布。
(二)組織農用地轉用征收報批及前期開發
工業用地實行凈地出讓。納入工業用地供應計劃的土地,由地塊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工業園區)管委會分批分期完成出讓地塊的拆遷安置、“三通一平”等前期開發工程,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國土資源部門按審批權限報批農用地轉用、征收手續。
(三)用地預申請
建立用地預申請制度。在工業用地年度供應信息公布后,意向用地者向土地所在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用地預申請。用地預申請者承諾愿意支付的土地價格和土地使用條件并經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審查后準予進入的,預申請人應向國土資源部門交納預申請資金,并存入指定資金專戶。國土資源部門可據此合理安排工業用地出讓的規模、結構、布局等,適時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并通知符合條件的預申請單位或個人參加。
(四)組織實施具體的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
1.制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及審核報批。國土資源部門應在地塊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前三十日以書面聯系單的形式征求投資項目立項、備案管理、規劃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的意見。除法律法規及審批權限另有規定的除外,上述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在接到聯系單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即由經委出具出讓地塊競買人的資質、產業類別、行業標準、投資強度等準入條件以及項目竣工、投產時限等,由規劃建設部門出具出讓地塊的規劃用地紅線圖紙和規劃設計條件,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環境保護的標準及具體要求,最后,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匯總擬定出讓方案,依法按審批權限報批。經批準后,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2.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經批準后,國土資源部門應在中國土地市場網、當地土地有形市場以及新聞媒介工業用地出讓公告,并接受用地意向者的用地申請和投標、競買報名。出讓公告應當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日。
3.實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具體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報國家和省立項的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批準文件;其他項目,其土地《成交確認書》或《中標通知書》代替建設用地預審批準文件。競買保證金或預申請資金可抵作出讓價款,未作為成交、中標受讓人的,于競買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退還。
4.辦理項目立項、規劃、環評等報批工作。中標人、競得人憑《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到項目立項主管部門分別申請辦理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核準或備案手續;到規劃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到環保主管部門辦理環評審批手續;需進行工商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各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于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相關手續。
因中標人、競得人自身原因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相關報批手續的,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約定,《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自然廢止。
5.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建設項目立項、規劃、環境評價等有關報批手續辦完后,用地者持相關文件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在土地出讓價款和相關稅費繳清后30個工作日內向用地者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交付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6.公示工業用地供應結果。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十個工作日內,應將土地出讓結果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站、當地政府網站和土地有形市場以及新聞媒介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一個池子蓄水”――
優化儲備機制,充分挖掘土地潛力
土地儲備是政府高度壟斷土地一級市場的重要手段,是一個蓄水的“池子”。衡山縣加大儲備工作力度,強化儲備職能,采取了統一歸口管理、多渠道融資、保障群眾權益、轉化儲備成果等措施。
細化歸口管理職責。2011年,衡山縣重新成立了“土地儲備與經營委員會”,由縣人民政府縣長任主任,常務副縣長、分管副縣長任副主任,提高了“儲委會”規格,擴大了職能,特別強調做好“土地經營”這篇文章。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土地儲備總體運作,縣城鄉投、工交司負責組織實施縣政府指定作為業主的建設項目運作,縣經濟開發區負責園區內工業項目的土地運作,縣財政局負責土地儲備資金籌措、土地前期開發的審核、土地價款收入等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縣規劃局依法做好儲備土地的規劃控制等相關工作。
構建儲備融資平臺。土地儲備資金主要來源于縣財政撥款及融資兩個方面。縣城鄉投、工交投兩個融資平臺通過與政策性銀行、國有投資公司對接,已先后為縣城建設募集資金0.9億元。土地儲備中心及經濟開發區主要通過財政撥款實現:一方面,土地組織出讓后,由財政在土地出讓價款中返還土地儲備成本,另一方面,通過建立土地儲備基金,將土地出讓收益的40%再投入到土地儲備。
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現階段征地拆遷是社會矛盾中最為突出的問題。衡山縣采取了提高補償標準、合理安置、失地參保等措施,現在征地補償平均達到了5萬元/畝,大大超過了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09】43號)所規定的補償標準;對拆遷戶除了進行合理補償以外,還進行商鋪安置;對于失地農民,符合參保條件的,做到了應保盡保。到目前為止,衡山縣已有32個自然組,約1500個失地農民參加了社保,做到了失地不失業,生計有著落。
轉化成果服務民生。對于確定的廉租房、經濟適應房及以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用地,國土資源部門優先在土地儲備計劃、年度用地計劃中予以保證。目前衡山縣有廉租房及霞流沖煤礦、貫塘茶場、紫巾山林場棚戶區改造等幾個保障性住房開工建設,其所使用的土地共計2.74公頃已全部供應到位,衡山縣財政從出讓金中劃撥413萬元用于安居工程建設。
“一個龍頭放水”――
規范出讓程序,盡力彰顯土地價值
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進一步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衡山縣將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不以各種名義和形式減免出讓收入,對土地出讓管理程序、預決算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規范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政策落實。
聯動協作,設立專戶促“公正”。衡山縣成立了國有土地、礦產資源使用權出讓領導小組,涵蓋國土、財政、審計、紀委等部門,以集體會審的形式確保出讓依法依規,形成了國土、財政、審計、紀委四部門環環相扣、相互制約又密切配合的協作機制。同時,成立“衡山縣國土收入征管辦公室”,負責全縣土地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提高比率,市場配置促“公平”。針對競得人長期拖欠價款的現象,衡山縣把土地出讓保證金提高到50%。通過實踐證明,提高保證金比率既有利于全額收繳出讓金,也打擊了一部分通過低保證金的便利,隨意投標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徑。根據地塊位置、類型等情況,靈活性選擇土地出讓形式,對地理位置優、競爭性較強的地塊采取公開招標、拍賣形式出讓,對地理位置偏、競爭性較弱的地塊采取公開掛牌形式出讓,力求資源配置最優化,著力凸顯土地價值。自2010年以來,衡山縣共公開出讓土地55宗,總面積68.86公頃,成交價款1.99億元。其中,公開招標、拍賣出讓土地36宗,掛牌出讓17宗,改變用途2宗。
信息透明,及時促“公開”。利用網絡覆蓋面廣、接觸人群多的特點,及時把宗地出讓信息在“中國土地市場網”、省市縣國土資源門戶網站上,并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等傳統媒體公布信息。宗地出讓成交后,將土地面積、出讓單價、競得人等內容及時告知當地群眾與競投標方。
“多管齊下清淤”――
強化批后監管,全面提升土地效益
土地公開出讓后,受競得方主客觀因素影響,能否及時足額收繳土地出讓金,以及如何確保投資強度是最關鍵的問題。衡山縣為進一步提高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水平,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積極有效應對建設用地使用權批后監管出現的新情況、新形勢,保障了縣域社會經濟發展對土地的合理需求。
強化用地合同管理。進一步健全完善土地履約保證金制度,在土地劃撥或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按劃撥或出讓土地總價款的3%收取履約保證金,根據用地單位履約情況,扣除或退還履約保證金。對不完全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不交地、不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土地出讓后交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延期交款3個月以內的按每日3‰收取滯納金,超過3個月收回土地使用權。
打擊擅自改變容積率行為。近幾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房地產開發項目也逐步增多,雖然大部分開發商能夠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開發建設,但也有個別的通過調整容積率等違規行為獲得非法利益。為了保障國有資產不流失,衡山縣組織對近年來的房地開發項目進行徹底清查,對于擅自改變容積率的行為進行查處,補交土地出讓金,并引入樓面地價來管理改變容積率的行為。
嚴格處置閑置土地。對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滿2年的,依法無償收回;土地閑置滿1年不滿2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收取土地閑置費。對因規劃調整等不可歸于用地者的原因造成的閑置土地,通過協商和合理補償,采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納入政府儲備或安排臨時使用等途徑及時處置、充分利用。
規范處置改變土地用途行為。對于城市規劃確定需要改變用途的土地,在確定其價值的過程中引入競爭機制。由縣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回購土地使用權,然后通過掛牌或拍賣的方式公開出讓調整后的土地使用權,進一步凸現土地價值。近年來成功出讓2宗改變用途的土地,實現土地收益1539萬元。
關鍵詞:“毛地掛牌、凈地交付”;概念;法律效力;法律風險
中圖分類號:D922.3;F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10-0159-02
近年來,隨著我國土地出讓制度的不斷健全完善,相關政策明確要求土地實行“凈地”出讓,禁止“毛地”出讓。但有些地方政府未能嚴格貫徹該落實。有的出讓合同中約定為“凈地”出讓,但實際為“毛地”出讓,有的出讓合同中約定“現狀出讓、凈地交付”等。究其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條是在當前發展模式轉型,經濟下行的背景下,地方政府財政吃緊,沒有足夠的資金進行土地一級開發中的整理、拆遷、基礎設施建設,在暫時又無法擺脫土地財政的情況下,只能采取變通的方式出讓“毛地”。現實當中,大量出讓合同中出現了“現狀掛牌、凈地交付”、“毛地出讓、凈地交付”等表述方式。這類合同在履行過程中一旦產生糾紛,政府和土地受讓人對合同的性質、效力、違約責任等均出現巨大分歧。本文正是基于這種土地出讓的現狀,以“毛地掛牌、凈地交付”為例,對這種模式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研究探討。
一、“毛地”“凈地”概念
“毛地”和“凈地”雖不是法律術語,但在相關政策文件中對此已有表述,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中規定,實行建設用地使用權“凈地”出讓。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中規定,不得“毛地”出讓。因此,有必要對“凈地”、“毛地”的概念進行定義,以便準確適用。所謂“凈地”,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規定,指市、縣政府供應的土地應當地土地權利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等所必要的基本條件[1]。“毛地”是相對于“凈地”而言的,是指擬出讓的土地或者權屬邊界條件不清晰、或者未征收拆遷安置完成、或者不具備交付條件,或者兼具以上三點中的兩點或全部。
二、“毛地”出讓與“凈地”出讓的歷史沿革
自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建立以來,我國的土地出讓工作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土地財政在此背景下也應運而生,并且成為很多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但是2004年之前,由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賦予開發商拆遷人資格,加之地方政府的財政資金不足,土地的出讓大部分是“毛地”出讓,由開發商承擔拆遷工作。這種模式在短時間內達到了降低拆遷成本、提高拆遷效率、促進經濟繁榮的效果。但很快,其弊端就顯示出來。一方面,由于開發商天然的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在拆遷過程中采用非法手段野蠻拆遷的情況頻現,嚴重侵害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社會負面影響,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穩定。另一方面,由于地價上漲,開發商囤地待漲的情況也愈發嚴重,造成土地大量閑置。同時,地方政府意識到,土地是否經過一級開發,出讓價格有天壤之別。一項針對北京市中心城區地價的分析數據表明,當政府出讓的地塊經過了一級開發后,只需40%的土地出讓金就能覆蓋所有一級開發和土地整理的成本,60%的增值收益是由土地一級開發產生的。而當政府出讓的土地未經一級開發時,土地增值收益就會流向土地開發商,從而大幅減少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2]。在這種背景下,國務院以及相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對此予以調整,實行“凈地”出讓政策。《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2004])規定,嚴禁未經拆遷安置補償,收回原土地使用權而直接供應土地;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國地資電發[2007]36號)規定,實行建設用地使用權“凈地”出讓;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國地資發[2010]151號)明確不得“毛地”出讓;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2012年6月1日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中規定了土地出讓應當權利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條件。
三、“毛地掛牌、凈地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模式的法律效力
盡管諸多文件規定土地應當“凈地”出讓,但由于法律對“毛地”出讓未作禁止性規定,加之純“凈地”出讓需要地方政府前期大量的資金投入,一些地方“毛掛凈交”,即在“毛地”的情況進行招拍掛形成土地交易。政府利用土地出讓金將“毛地”變為“凈地”并在規定時間內將“凈地”交付給開發商[3]。這種模式易造成對其性質認識的混亂,其到底是“毛地”出讓,還是“凈地”出讓。筆者認為,這種模式屬于“毛地”出讓。理由是,不管是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還是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均規定的是土地出讓前達到“凈地”條件。交付只是土地出讓合同中,出讓人履行合同中的一項義務。出讓合同簽訂后,雖然沒有辦理物權變更手續,但土地出讓的法律關系已經成立。故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未達到“凈地”條件的,均屬于“毛地”出讓。既然有如此多的文件規定不得“毛地”出讓,那么“毛地掛牌、凈地交付”合同是否無效呢?如果合同無效,對雙方承擔民事責任有巨大影響。同時,如果合同無效給國家造成一定損失,則政府官員有之嫌,如果數額巨大,甚至有可能構成犯罪。因此,對于政府而言,明確認識此類合同的效力非常重要。筆者認為,“毛地掛牌、凈地交付”雖然違反了國家的政策規定,但從法律視角考察,其法律效力仍然是應當肯定的。理由是:第一、目前各地政府土地出讓均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進行,程序合法。第二,該模式不符合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國務院、國土資源部的文件雖然禁止“毛地”出讓,但因其性質屬于規范性文件,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規,不屬于法律的強制性禁止規定,不產生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未達到“凈地”出讓的合同的效力也予以了認定,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蘇民終字第00374號判決即對未完成拆遷就出讓的土地出讓合同的效力予以了確認。
四、“毛地掛牌,凈地交付”模式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律風險
“毛地掛牌、凈地交付”模式中,背后往往隱藏著另外一個合同關系,即受讓人事先與政府簽訂土地一級開發合作協議。最普遍的情況是由受讓人提供房屋征收拆遷的全部資金,政府完成征收拆遷工作,受讓人參與土地摘牌,根據受讓人摘牌與否等不同情況確定受讓人的土地一級開發的投資回報。在當前房地產市場不景氣的環境下,這種模式隱含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對于政府而言,如果選擇的開發商資金實力有限,在房屋征收拆遷過程中,很容易出現開發商資金不足導致房屋征收拆遷工作拖延,甚至不能完成的情況。一旦房屋征收拆遷不能完成,開發商也確定無力繼續投資,則政府就會面臨處理拆遷安置、支付巨額臨時安置費等局面。而土地受讓人如果與政府簽訂土地一級開發合作協議時不夠謹慎,土地成本測算不夠精準,也容易出現拆遷成本超出投資預算而無力承擔的情況。另外,如房屋征收拆遷工作進展緩慢或者嚴重拖延,政府不能按約交付“凈地”也勢必出現投資成本加大,失去商業機會等情況。這兩種情況都極易造成項目擱淺的局面。一旦項目擱淺,則政府和土地受讓人都會產生巨大的損失。綜上,筆者認為,“毛地掛牌、凈地交付”的出讓方式,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其大量存在會產生諸如土地閑置、社會不穩定因素增加等后果。建議立法機關對此情況研究論證后,以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形式,對“毛地”出讓予以禁止,以確保“凈地”出讓政策的有效落實。
[參考文獻]
[1]郄建榮.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旅行“凈地”出讓將堵死政府原因致土地閑置開發商一手交閑置費一手漲房價不再可能[N].法制日報,2012-7-3.
[2]張弦.公私合作(PPP)的成敗之道[M].北京: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2015.
在新批準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征收用于政府儲備的農用地,對在征地儲備工作中積極主動、密切配合,按期完成任務的鄉鎮(街道)和村(居)委會,給予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兩級總共每畝2.5萬元的獎勵,獎勵資金由市級財政從取得的土地出讓收益中列支,專項用于支持鄉鎮(街道)和村(居)委會組織實施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具體辦理程序:由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征地情況提出獎勵意見,經市財政局審核后撥付;為調動農民群眾協助開展土地收儲工作的積極性,在按規定補償標準進行補償的同時,依照有關規定,利用從土地收益中提取的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為失地農民建立養老保險,解決生活保障問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盤活存量用地,嚴格控制土地收儲成本
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存量國有建設用地改變原來用地性質及規劃條件,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進行掛牌出讓的,對超出底價的市場溢價部分,按40%比例返還給原用地單位,費用計入土地收儲成本。
各區及各融資平臺要嚴格按照現行政策規定收購儲備土地。收購儲備經營開發性土地,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由市財政部門全過程跟蹤評審,并出具收儲成本認定評審意見。各區新增工業用地和舊村改造用地的收購儲備成本,由同級財政部門投資評審中心負責評審。
三、統一土地出讓運作平臺,規范資金上繳程序
根據《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辦法》(省政府令第123號)規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各區及各融資平臺儲備的土地,凡經營開發性用地(不含舊村改造和工業用地)對外出讓的,一律通過市國土資源局土地有形市場統一運作,土地出讓金全部通過“省非稅收入征管系統”上繳市財政國庫。
四、調整完善市與各區土地收益分成政策
(一)在新批準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工業用地和舊村改造用地繼續分別由各區運作,土地出讓金由各區分別收取,并按規定用途自行安排使用。
(二)區屬企業(含事改企轉制單位)改制、破產后出讓原劃撥土地取得的土地收益,凡改制、破產企業安置職工存在資金缺口的,由市財政審核確認后,在土地收益范圍內按資金缺口一次性返還相關各區,專項用于保障職工權益。
(三)對高新區范圍內的經營開發性土地出讓收益,市與高新區按下列比例分成:出讓京滬鐵路以西土地取得的土地收益由市財政扣除應計提專項資金后,按3∶7比例分成;出讓京滬鐵路以東土地取得的土地收益由市財政扣除應計提專項資金后,剩余部分全額返還高新區。
(四)對區東部新城區規劃范圍內(西至天燭峰路,東至芝田河,南至泰新路,北至劉家莊水庫以北道路,面積約40平方公里)的經營開發性土地出讓收益,市與區按下列比例分成:出讓老泰萊路以北土地取得的土地收益由市財政扣除應計提專項資金后,按3∶7比例分成;出讓老泰萊路以南土地取得的土地收益由市財政扣除應計提專項資金后,按6∶4比例分成。
(五)對旅游經濟開發區和岱岳區青春創業開發區規劃范圍內(旅游經濟開發區西片區:西至界首405倉庫路、京滬高速公路,北至環山路及其向西的延伸線接405倉庫路,南至泰肥鐵路,東至學院西墻和大橋路。東片區:津浦鐵路以南,泰肥鐵路以北,東至兩鐵路交叉口,西接大橋路。面積約23.9平方公里;青春創業開發區:東至京滬高速公路,南至天平街道辦事處與夏張、滿莊邊界,西至耿莊、重河、北大圈、南大圈的村西邊界,北至界首和新104國道,面積約39.6平方公里)的經營開發性土地出讓收益,按下列比例分成:屬于旅游經濟開發區范圍內的土地出讓收益,由市財政扣除應計提專項資金后,市與旅游經濟開發區按3∶7比例分成;屬于泰山青春創業開發區范圍內的土地出讓收益,由市財政扣除應計提專項資金后,剩余部分全額返還岱岳區,彌補因旅游經濟開發區封閉運行所造成的土地收益和稅費損失。
(六)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其他經營開發性存量土地的出讓收益,由市財政扣除應計提專項資金后,市與相關區按7∶3比例分成。
(七)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其他經營開發性新增建設用地的出讓收益,由市財政扣除應計提專項資金后,市與相關區按6∶4比例分成。
第一條為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縣城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房地產開發項目包括商住小區、專業市場、酒店、辦公等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的要求,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控制零星分散建設。
第四條縣建設局是本縣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負責全縣范圍內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開發經營活動的管理、監督工作。
縣發改、規劃、國土、城管、環保、公安、物價、工商、人防、消防及相關管線單位等部門、機構按照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使用權應以公開出讓方式取得,土地出讓時必須由建設局根據城市規劃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國土局根據建設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出讓土地,開發單位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利用條件進行開發。確需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在履行相關程序并報經縣政府批準后,應向國土局申報并簽訂土地出讓補充合同。
第六條房地產開發項目不按規定期限開工建設,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除外。
第七條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周期一般為2-3年,開發單位必須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周期進行開發。
土地出讓公告和合同中約定的開發建設保證金在項目開工建設后返還40%,單位工程按期竣工返還40%,綜合驗收合格后返還20%。開發建設保證金不計息,分期建設工程按比例返還。出讓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資質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二、三、四等四個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不得越級承攬業務。縣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社會自然人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后,需在我縣注冊房地產企業并具備相應房地產開發資質。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領取《暫定資質證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依據核定的標準從事相應資質等級的開發建設活動。
第四章房地產開發管理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管理分為建設工程總平面圖審查報批、規劃公示、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規劃審查、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放線定位、房產預測繪、預(銷)售許可、戶外配套工程審批、規劃建設監督、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綜合驗收等環節。
第十條建設工程總平面圖審查報批
開發單位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總平面圖及規劃方案設計,設計成果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我縣規劃管理的有關要求。建設工程總平面圖及規劃方案由建設局審查和報批。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按照《縣房屋建筑面積計算管理技術規范》執行。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屋產權面積預測繪與施工圖規劃審查相銜接。
第十一條規劃公示
規劃公示由建設局組織,房地產開發項目總平面圖和相關文件通過項目現場、規劃展覽館、網站等途徑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
第十二條初步設計審查
初步設計審查由建設局負責組織。規模較大的項目在上報初步設計方案的同時,開發單位向建設局上報申請分期開發計劃。建設局會同相關單位在組織初步設計審查時,對分期實施方案同步審查、同時批復。分期實施方案作為項目分期綜合驗收的依據。
第十三條施工圖規劃審查
施工圖規劃審查由建設局負責組織,作為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的依據。施工圖建筑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總建筑面積或同意分期建設的分期總建筑面積。
第十四條規劃許可
建設局根據審核確認的施工圖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規劃許可容積率等相關指標不得違反土地出讓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不得作為辦理營業執照、房屋產權和交付使用的依據。建設工程竣工后,憑副本及有關批準圖件報請相關部門驗收合格,換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
第十五條施工許可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一)立項批文;
(二)用地批文;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四)中標通知書及施工合同備案表;
(五)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六)質量監督受理通知書;
(七)監理合同;
(八)建筑施工安全監督備案受理通知書;
(九)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繳款憑證及承諾書。
第十六條放線定位
工程開工時,開發單位需在項目現場公示建設工程規劃總平面圖、土地證、規劃許可證(副本)、施工許可證復印件,然后向建設局提出放線申請,建設局向城管局移交項目相關文件,并會同城管局審查公示圖件,共同現場放線驗線,形成定位放線、驗線記錄。
第十七條房產預測繪
商品房預(銷)售前須由具備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預測繪,房產預測繪報告在房產預測繪房屋產權監理機構備案,備案的條件為:
(一)建設單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二)有經審查合格并加蓋印章的施工圖紙;
(三)房屋預測繪面積與規劃許可面積相一致。
開發單位在預測繪報告備案后方可領取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
第十八條預(銷)售許可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開發項目達到預(銷)售許可條件后,向建設局申請辦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一)開發企業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證明和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規劃總平面圖;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五)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六)投入開發建設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25%以上的證明材料(現場踏勘);
(七)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計劃;
(八)工程施工合同;
(九)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十)商品房預(銷)售方案;
(十一)房屋拆遷安置和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的證明;
(十二)質量監督受理(竣工驗收證明);
(十三)價格審核手續;
(十四)預測報告;
(十五)網上備案;
(十六)維修基金承諾書;
(十七)土地出讓公告、合同及規劃設計條件等其它相關資料。
銷售許可面積不得超過規劃許可面積,物管用房等必須無償提供的公用設施不得發放預(銷)售許可證。預(銷)售許可證需在售房部公示。
第十九條戶外配套工程審批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項目開工前30日內向建設局報送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方案。方案應包括建設的內容、規模、標準、開工和竣工時間等。建設局會同相關部門對房地產開發項目戶外工程設計進行審查和批復。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建設內容和期限完成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城管局、建設局應當對開發項目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加強監督檢查。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出讓公告和規劃設計條件要求,在住宅小區內配套建設物業管理用房、社區居委會用房、活動中心(社區會所)、公共廁所、垃圾用房等公共設施。凡建設費用已列入房地產開發項目成本的公共設施設備,其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處置;其經營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用于該項目的物業管理。土地出讓公告約定捐建的公共設施在竣工驗收后移交給相應管理部門,并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規劃建設監督
城管局負責縣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規劃建設監督,確保開發單位按規劃實施。開發項目實測產權登記面積超出許可證面積在3%(含3%)以內的,開發單位應補繳相應規費,超過3%的以上部分,除補繳相關規費外,由城管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并按規定到國土局補交土地出讓金,補簽土地出讓合同。未按規定補繳相應費用、接受相應處理的建設項目,相關部門不得進行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
第二十一條單位工程竣工驗收
房地產開發項目需進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建設項目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單位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憑驗收合格證明和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向建設局申請換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作為房屋產權總登記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綜合驗收
建設局是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的牽頭單位,負責建設項目綜合驗收的組織實施、協調和監督工作。縣規劃、城管、公安、消防、國土、環保、廣電、人防、電力、通信、郵政等有關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建設項目的竣工綜合驗收工作。綜合驗收不合格的須按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如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除扣除剩余建設保證金外,將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報請省建設廳予以降低或者注銷其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一)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二)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
(三)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假借項目聯合開發,變更項目開發主體,變相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四)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規定向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報送《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的;
(六)按國家規定應當實行監理的項目未委托監理的;
(七)未經工程質量驗收備案或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擅自交付使用的;
(八)有明示或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或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的;
(九)房屋銷售中存在虛假廣告、銷售面積“缺斤短兩”等欺詐行為,造成消費者損失未予改正的;
(十)商品房銷售中,未按規定向購房者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未依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進行保修的;
(十一)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銷)售商品房的;
(十二)違反合同約定拖欠工程款的;
(十三)工程質量低劣或者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
(十四)連續3年無房地產開發項目或開發投資額、竣工面積不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
(十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土地出讓公告約定的政府限價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回遷房必須滿足政府安置需要。當期安置多余部分未經縣政府批準,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處置。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及社區居委會用房,具備可補建條件的,將責令其限期依法補建。逾期不補建或建設面積不足的,應當在其建設的非住宅商品房中另行劃足相應面積用房或繳納補建價款。補建價款按照該地段經營用房的銷售價格乘以未建設面積計算,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至該項目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賬戶,歸全體業主所有。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擅自將規劃確定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社區居委會用房、公共配套用房改變使用性質、挪作他用的,由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清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由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