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2011年12月14日,宿遷市出臺《宿遷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該辦法實施以來,它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未提供保障的城鎮居民納入了保障范圍,能夠結合適用人群的特點而制定,保費低、保障范圍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也有一些問題已經開始凸現。其中,適用對象的參保意愿問題相對突出。
1 調查樣本情況概述
1.1 本研究基本情況
1.1.1 抽樣和資料收集
本次調查以宿遷市內所有城市居民為總體,采用多段隨機抽樣方法選取調查對象。在宿遷城區所轄區中,選取了宿城區、宿豫區、湖濱新城區、經濟開發區作為調查范圍。在4個區6個街道辦中隨機抽取了10個居委會,在每個居委會中再隨機選取40戶居民作為樣本,樣本量為400份。調查采用入戶問卷調查的辦法,選擇60歲以下已婚者作為被調查對象,調查中實際發放問卷450份,回收有效問卷332份,有效回收率73.78%。
1.1.2 樣本基本情況
本次調查的性別比例較均衡,其中男性占54.2%,女性占45.8%。年齡方面,30-40歲的人群和40-50歲以上的人群所占比例較大,分別為38.0%和26.3%。文化程度方面,初高中的占多數(67.2%),小學及以下占12.7%,大專及以上占20.2%。身體健康方面,非常健康和良好的占大多數,共占85.2%。家庭人口方面,3口和4口人占大多數,分別為41.9%、28.0%,5口人占19.9%,而家庭人口為兩口人和5口之上占較少數,分別為2.7%、7.5%。個人月收入方面,2000-4000元占大部分,為60.3%,4000元以上占21.6%,收入1000元以下比例很小,為4.8%。個人支出方面,1000-3000元占大部分,達到63.8%。支出最主要方面,伙食費最多,占到42.8%,其次是住房(包括貸款)占26.5%,而后是子女教育費用占19.0%。
1.2 影響居民的參保意愿的因素實證分析
1.2.1 個人收入因素對繳費標準的影響
根據調查數據,個人月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居民大部分選擇100元的繳費標準,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居民繳費標準呈現多樣化分布在100-1200元之間,但是不難發現收入越高,參保者越傾向選擇600元以上的繳費標準。在此基礎上對個人收入與繳費標準變量進行相關性分析,根據相關性輸出結果,在給定0.01的顯著性水平(雙邊檢驗)上Pearson檢驗結果為0.714,由此推斷出月收入和繳費標準之間存在著明顯的正相關關系。
1.2.2 不同年齡段關于養老保險對未來生活影響的看法
根據調查數據,40歲以下的青壯年群體大多認為不參加養老保險對自己未來的生活有些影響以及不太影響,而40歲以上的群體則傾向于比較影響和有些影響的觀點。
1.2.3 養老保險預期收益對居民參保意愿的影響
根據調查數據,居民在選擇繳費檔次時,大部分選擇100元的最低標準,選擇600元以上檔次的人占少數。選擇繳費檔次在600元以下參保者認為對今后領取的養老金數額影響不大,反之,參保者認為繳費標準會影響自己領取的養老金數額。
2 根據統計分析得出的主要結論
首先,收入因素對參保意愿的影響程度最大。收入越高的人群參保意愿越強。伴隨著個人收入的增加,居民個人具有較高的參保意愿和保險需求,并且保費支出并不會對自己的經濟收入造成影響,而收入較低的人群在滿足自身基本生活的基礎上,所支出的保費會對自己的基本生活造成影響,因而,自身參保意愿較低。
其次,參保人群的年齡對參保意愿有顯著的影響。隨著年齡的增加,居民開始考慮自身的養老問題,居民參保意愿越高。特別是接近60歲的居民,需要有一套穩定的制度來滿足自己的養老需求;而年輕群體認為養老問題距自己尚為甚遠,養老問題還沒有進入自己考慮的范圍,并且對養老保險的預期收益估計較低,因此,年輕群體的參保意愿較低。
再次,養老保險的預期收益對居民的參保意愿有較大的影響。根據調查結果,選擇繳費標準在500元以下的居民大多數認為目前的繳費標準對今后領取的養老金數目不會有太大的影響,也就是交多交少所領取的養老金數目都很少,因此這部分人選擇低檔次繳費標準,對保險的收益預期較低,參保意愿較低;相反,選擇500元繳費標準的居民參保意愿較強烈。
其四,居民的文化程度對參保意愿有影響。文化程度越高的居民對于養老保險制度的認知和接受能力越強,主動參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積極性越高。而文化程度較低的居民則在制度的認知上不夠全面,不能夠產生預期估計,因此參保意愿不強。
最后,養老保險制度的宣傳程度也是影響居民參保意愿的重要因素之一。居民對養老保險制度越了解,就能形成對養老保險制度的預期收益,就會主動愿意參保,根據調查結果,當地居民了解居民養老保險主要來源于當地政府及社區工作人員宣傳,但是調查中居民對此制度的真正了解程度還不深,不少居民甚至把養老和醫療弄混,只知道每年繳納一定的費用。
第一條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政〔〕5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城鄉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四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第三條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和其它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相結合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參保范圍
第四條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市轄各區農村居民和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所在區自愿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五條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需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辦理參保申請和登記手續。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六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的資助構成。
第七條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各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區政府按照市統一安排和規定程序,結合區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度為每個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參保人繳費后,經辦機構應及時為參保人出具繳費憑證。
第八條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分別由市、區財政按確定的標準給予補助。納入國家試點后,所有參保人員均由中央財政和試點區財政按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助。
市、區兩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市財政每人每年補貼20元,區財政每人每年補貼10元。納入國家試點后,按照國家、省的要求給予補貼。
區財政為重度殘疾人代繳100元養老保險費;對烈士遺屬、領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農村計劃生育雙女父母,有條件的地方可給予適當補貼;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給予適當鼓勵。具體補貼辦法由各區政府制定。
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能抵銷個人繳費。
第九條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第四章建立個人賬戶
第十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的資助,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完全積累,一步做實到位。
第十一條個人賬戶儲存額參考中國人民銀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五章養老金待遇
第十二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按每人每月60元的標準確定,在納入國家試點前,中央應負擔的55元由市、區財政各負擔50%,剩余的5元由區財政負擔。納入國家試點后,按照國家、省的要求給予補貼。有關區確定的標準超過60元的,高出60元的部分由各區負擔。對于長期繳費的參保人員,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各區支付。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六章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第十四條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后,由區經辦機構核定待遇領取資格,于次月起每月按標準領取基礎養老金,但農村居民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應按補繳當年的繳費標準,補繳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應引導城鄉中青年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
第七章待遇調整
第十五條區政府按照市統一安排和規定程序,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
第八章基金管理
第十六條區經辦機構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持證上崗。按照國家和省關于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加強基金管理。
第十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實行分賬管理,不得混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暫實行區級管理。
第九章基金監督
第十八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切實履行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
第十九條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披露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區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應切實采取有效措施,杜絕虛報冒領等違法違紀現象發生。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村委員會(居委會)每年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一條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認真記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使用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按省統一安排,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第二十三條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實行區級垂直管理,按照每萬名參保人員配備1名專職工作人員的比例配足工作人員,按規定標準配備固定辦公場所、必要信息化設備和其它設施。
第二十四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建立與服務人群和業務量掛鉤的經費保障機制,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章相關制度銜接
第二十五條已參加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并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六條已參加農村社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其養老保險關系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自動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加強組織領導
第二十八條區政府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試點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實施。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列入區、鄉(鎮)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認真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分工,加強協調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關鍵詞:城鄉居民 養老保險 社會保障 問題
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 外出務工人員征收保費難,個人檔案建立難。近年來農村經濟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農村產生了一大批富余勞動力,外出務工人員逐年增加。同時,隨著近幾年竹山縣水電產業迅猛發展,移民搬遷戶數量急劇增加,以及人多地少等因素,導致該縣外出務工人員較其他縣市要多。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必須要個人繳費,個人資料齊全才能參保,而這類群體遠在他鄉是無法保障的,難免影響此項工作全面開展。
2 部分農戶繳費困難。雖然國家實施了扶貧攻堅計劃,但仍然有不少困難戶、低保戶。城鄉居民養老保費按政策規定一年最低繳納100元就可以參入,但部分農戶仍然感到交費困難。
3 年輕人參保積極性不高。按照政策,年滿16-59周歲,均由本人在戶籍所在地自愿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得低于15年。許多年輕人認為自己還年輕,早參保晚參保一個樣,等到年歲大了再參保也不遲;有的人甚至認為,自己即使不參保,到了60周歲,國家發給的基礎養老金也少不了;有的年輕小姑娘認為,自己將來到了婆家所在地再參加,現在參保了將來轉接手續麻煩。
4 部分人員持觀望態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一項新型的惠農政策,政府雖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就有關政策和養老保險業務知識進行了廣泛深入的宣傳,但依然有部分人對政策持懷疑態度,認為將來政策變了,不僅享受不到國家發給的基礎養老待遇,甚至連自己的“老本”也會“石沉大海”,導致他們參保積極性差。
5 村干部工作精力不足和綜合素質低。村干部是處于基層的行政管理末梢。近年來,隨著農村綜合配套改革的深入推進,村干部人數在逐步精簡,相反隨著國家強農惠農政策的不斷出臺,工作頭緒越來越多,工作任務有增無減,造成村干部精力多方分散,往往是顧此失彼。另外,個別村干部素質低,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少數農戶因此對村干部產生抵觸情緒而不愿參保。
6 部分政策規定有待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定政府組織引導,鼓勵農戶積極自愿參保,繳費年限不低于15年,同時也可以補繳等一系列政策,這樣就有人鉆國家政策空子,影響了參保率。政策還規定,只能補繳,不得提前繳費,有的人因工作忙或遠在外地,為了方便自己想一次足15年,而根據政策規定不得提前繳納,只能補繳,這樣也導致部分人認為政策制定得過于機械,影響了參保積極性。
二、在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過程中措施
1 以至少能夠滿足參保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為目標,加快完善各項政策制度。妥善做好各項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效銜接,極大地調動農村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就成都而言,建議通過制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轉接辦法,來打消部分城鄉居民為等待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而不愿意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想法。
2 努力提升政策的吸引力。在財力允許的情況下適當提高養老保險待遇補貼標準,以滿足參保人員基本生活需求。
3 強化政策宣傳。鑒于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工作平臺是廣大城鄉居民,尤其是農村居民獲取社會保障政策信息的最主要渠道,也是解決就業社保矛盾和問題的前沿。要順直基層工作模式,充分發揮一線基層干部在政策宣傳工作中的突出作用,重點把握好城鄉居民年終手中相對寬裕、“閑”錢多和春節外出務工人員返鄉的關鍵時間點,不斷豐富宣傳渠道,讓廣大城鄉居民深入了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
4 不斷提升社保經辦服務水平。一是結合參保群眾的意愿積極改進服務方式,可借鑒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方式,開展上門服務,“服務到家”。二是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交流溝通,尤其是代收養老保險費的金融機構。同時,根據服務對象的訴求,不斷優化經辦工作流程,改善服務態度,做到繳費、領取待遇方便、及時,讓群眾得到高效、便捷的服務
總之,城多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一方面完善了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面的缺失;另一方面,實現了我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全覆蓋。不僅可以有力地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還可以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對于維護社會安定團結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進程中要切實關注其存在的問題,及早解決,這樣才能使黨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參考文獻
[l]譚中和,盡快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J]中國組織人事報,2011(2)
[2]尹蔚民,統籌城鄉完善制度努力實現中國社會保障的科學發展[J],中國人才,2008(12)
關鍵詞:檔案管理工作;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作為一項政策性和專業性都比較高的工作,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的建立與參保民眾的繳費過程和后期待遇享受息息相關,這份檔案既是統計和發放養老保險的重要依據,對于這份檔案的有效管理也是一項為民利民的重要工作。養老保險檔案的管理是否安全、真實與參保人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我黨惠民政策的落實情況以及政府的形象。因此,我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檔案管理工作的開展,一定要在其過程中深入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以保障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順利進行。
1 探究對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進行檔案管理的重要性
就近幾年以來的情況來看,我國城鄉中參與養老保險的居民與日俱增,這意味著我國相關部門需要在加強養老保險檔案管理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養老保險檔案作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一直以來都在保障城鄉居民利益、助推社會養老制度的的改革以及提高經辦部門的辦事效率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雖然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還并不成熟,也存在著制度與內容不統一等一系列問題,嚴重影響了養老保險檔案的建立進度和質量。因此,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檔案在建立的過程中還要不斷完善養老保險體系,不斷規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工作,使之更加規范。[1]
1.1 與城鄉居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
一份社會養老保險從辦理參保手續到為參保的離退休人員提供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這過程中涉及諸多環節。在設立養老保險檔案時,一定要嚴格依據國家相關法律進行審查和管理,以保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切實受法律效力的保護,從而真正保障城鄉每個參保人的合法權益。另外,在為居民辦理參保手續時,首先要采集個人信息并將其錄入個人檔案,在這之后還要進行各種費用的收取和劃撥等。包括后期新老農保制度的銜接以及居民與職工養老保險的流動,都需要辦理相關的保險關系和基金轉移手續。因此,為了切實保障參保人的切身利益,個人檔案作為今后支付社會保險的重要依據,它的記載一定不能有絲毫馬虎。
1.2 關系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進程
我們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部門在履行著社會保障的責任的同時,還承擔著切實為60歲以上老人服務和提供熱心幫助的責任。關于社會養老保險這個復雜又牽扯眾多的社會系統工程,如果不能保證每個人投保信息的準確性和安全性,那么整個小區的社會養老保險部門的工作都將停滯不前,并對下一步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造成嚴重的拖延。[2]
2 關于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檔案管理的具體措施
2.1 將現代化科學技術應用到檔案管理中,與時俱進
在我國老齡化越來越嚴重的背景下,實現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檔案管理的數字化、信息化至關重要。從現代化的角度出發,檔案管理單位要切實加強日常管理,一步步實現檔案編研的電子化。另一方面,還要嚴格按照現行檔案管理的要求收集和整理資料,對檔案進行及時的修訂和立卷歸檔,在保證檔案資料的齊全完整的基礎上,將卷面卷內都排列的規范、美觀。在這之后,便要充分將電腦和互聯網技術應用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檔案管理中,真正實現電腦輸入代替手打,并轉為由機器配送信件,由網頁管理取代傳統的布告,從而最大限度的解放人力并節約物力,使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穩步提高。[3]
2.2 加強人才隊伍和制度建設
人才是檔案管理建立的一個重要因素,不斷提高社會養老保障中心里檔案人員的整體素質,以能力和創新意識來不斷適應新時期檔案工作的需要,是不斷提高檔案人員業務素質的重要舉措。為此,還要定期邀請檔案局相關業務骨干對各種檔案的規范整理進行現場培訓,牢固檔案管理人員的基本知識和技能,提高檔案管理的規范性和科學性。同時還要繼續推進檔案管理的規范化,提高檔案利用效益,充分發揮檔案在提供優質服務過程中應有的作用,嚴格按照經辦中心應制定的一系列規章制度行事,并將加強檔案管理的教育與管理落實到在實際工作中,使檔案工作有章可依,避免毫無章法導致工作的紊亂。[4]
2.3 改善條件加強基礎設施建設
針對我國不同城鄉居民社保檔案基礎設施建設的不同情況,切實加強每一地區的檔案基礎設施建設。比如,可以建造高標準的檔案室,并設立獨立的辦公用房;另外,還可以適當增加在密集架和檔案柜等資源購入的資金,并為每個檔案室配備溫濕度計、滅火器等設施設備,真正確保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工作的可持續發展。
3 結語
綜上所述,考慮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情況如何與社會的穩定和和諧有著莫大的關系,因此一定要重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檔案管理,并極力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服務工作,真正為民務實,保障好每一個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而針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有關部門不能視而不見、固守殘缺,而要與時俱進,改良和研究一套更加科學的工作機制,并不斷規范我國城鄉的社保檔案管理流程,避免出現較大的紕漏對投保人員的利益造成傷害。提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的管理水平。城鄉社保的檔案建設關顧民生大計,因此有關部門一定要不遺余力的提高對于社保檔案的管理水平,為促進城鄉和諧l展做貢獻。
參考文獻
[1]王翠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檔案管理工作規范化的有效辦法[J].檔案工作,2016(17):119.
[2]路慶玲.淺析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工作[J].問題探討,2014(05):43--44.
答:具有廣西壯族自治區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問: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標準是什么?
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年繳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
問: 什么人不需要繳費即可直接領取待遇?
答: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在縣級行政地區試點時,如果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并且未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用繳費,可以從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次日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問: 不參保、不繳費,年老時能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嗎?
答:新農保和城居保已經結束試點工作,當時年滿60周歲符合規定的城鄉參保人員都領到了養老金,即不必繳費即可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的老年人都領取了待遇。此后,如果城鄉居民不參保、不繳費,到60周歲就不能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問: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府給補貼嗎?
答:政府對參保人給予多項補貼。一是政府對參保人給予繳費補貼。政府對100~800元繳費檔次分別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進行補貼,對900~2000元檔次統一按每人每年80元進行補貼。二是政府對城鄉重度和貧困殘疾人、農村五保對象、城鎮“三無人員”代繳保險費100元,對城鄉低保對象代繳保險費50元。三是政府對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
問: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如何計算?
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由政府出資建立,2016年廣西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為每人每月90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基礎養老金加上個人賬戶養老金即為每個月領取的養老金。
問: 參保城鄉居民死亡,個人賬戶資金怎么處理?
關鍵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發展狀況;完善
一、發展狀況綜述
(一)發展歷程。
楊婭(2018)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歷史大致分為五個階段:第一階段(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一些經濟較發達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第二階段(1992~1998年)為推廣階段,全國有8,200萬人參保;第三階段(1998~2002年)為衰退階段,受多種因素影響,老農保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1999年7月對老農保進行清理整頓;第四階段(2003~2009年)為新農保試點階段,從2003年開始,全國25個省區300多個縣自行開展了有政府補貼的新農保;第五階段(2009~2014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全國實現制度全覆蓋。蔣軍成(2017)將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演進總結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小農經濟下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制度(1949~1955年);第二個階段是集體經濟下農村集體養老保障制度(1956~1981年);第三階段是統分結合下農村家庭和集體養老保障制度(1982~2009年);第四階段是社會化大生產時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探索(2009年至今)。沈毅(2016)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發展方面以遼寧省為重點進行了分析,指出遼寧省在2009年啟動了新農保試點,選擇了不包括大連市的8個貧困縣。2010年大連市出臺相關辦法,比全國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提早1年實行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模式;2011年,自籌資金,開展新農保,同年7月,將城鎮無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制度過渡為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13年將新農保、城居保整合為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比全國提前7個多月實施,積累了先行先試的經驗,并提高了基礎養老金標準。沈毅認為,從總體看,大連市已經建立并逐步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體系,為進一步做好城鄉統籌打下了堅實的制度基礎。邊恕(2017)簡單總結了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表明我國在2009年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工作,2010年開始推進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并于2014年實現兩項制度的整合,形成了城鄉居民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及政府補貼的相關情況進行了數據收集:2015年以來,制度規定的全國基礎養老金標準已經由實施初期的55元/人/月,提高到70元/人/月;從政策執行情況看,基礎養老金實際水平遠高于制度規定的標準,2015年達到約119元/人/月,城鄉居民參保人數為50,472萬人,比2014年末增加了365萬人。各地區地方政府加大了對個人賬戶繳費的補貼力度,針對個人繳費檔次提供累進式財政補貼,使補貼水平普遍高于制度規定的30元/人/年的標準。李春根、廖彥、夏珺(2016)通過對江西省等欠發達地區的研究發現,欠發達地區基本養老保險與全國養老保險改革進程基本同步。
(二)現行狀況。
于建華、薛興利、畢紅霞(2016)對各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進行差異性分析,發現一類地區多數屬于經濟發達地區,實施細則各有不同:北京市最低和最高繳費額度均屬全國最高,最低和最高繳費額度之間沒有標準設定,參保者可自由選擇繳費數額,并且沒有規定長繳多得的補貼政策;天津市最低和最高繳費檔次都異于其他地區,且是全國唯一設定10個繳費檔次的地區,每個檔次分別對應不同數額的繳費補貼,超年限增發4元也與其他地區不同;上海市不僅針對各繳費檔次分別給予的繳費補貼較高,且超年限增發額在全國也屬最高;廣東省最低繳費標準與最高繳費均異于其他地區,且僅規定了繳費補貼不低于最低要求;江蘇省設定了全國唯一的最高繳費標準,按照基礎養老金1%規定超年限增發的做法,屬全國僅有的兩個省份之一;黑龍江省最高繳費標準全國最低,其最高補貼標準為全國唯一,且沒有具體規定長繳多得的政策。二類地區包括山東、河南兩地,其最大特點是最高繳費標準遠超上海、廣東等經濟發達地區。三類地區包括河北、四川等8個省份,該類地區規定的繳費檔次在12~14個(以13個居多),且最高繳費檔次相同,均規定了超年限增發的具體措施。四類地區包括山西、甘肅等10個省份,該類地區最低和最高繳費標準相同,繳費檔次均為12個(其中福建為20個)。五類地區包括吉林、重慶等5個省份,該類地區均設定了12個繳費檔次。許莉、萬春(2018)以江西省為樣本,劃分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子系統、農村子系統,發現兩個子系統存在顯著的差異性,城鎮具有明顯的現收現付制特點,而農村地區則高度依賴財政支持的普惠特征。人口數、一般公共預算支出中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的增長率越高,農村待遇低、依附財政支持的特征越明顯,趨向城鎮化的概率越低;而人均地區生產總值的增長率越高,即經濟條件越好,城鎮高繳費高給付的要求越能體現,趨向鎮化概率越高。
(三)制度成效。
王美桃(2014)認為,我國合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打破了公共服務城鄉二元制,減少了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流動的阻力,有利于完善勞動力市場、增強公眾信心,提高了社會穩定性,有助于我國應對老齡化社會的挑戰,順利渡過人口老齡化高峰期。此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合并后,經辦服務機構和信息系統并軌運行,由同一班經辦人員統一管理兩項制度,提高了制度運行效率,精簡了制度運行經費,進而增強了制度的財務可持續性。薛慧元、鄧大松(2015)表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方面取得了如基本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逐年增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規模及基金積累數額不斷增大,穩步推進個人賬戶試點,全面實現省級統籌等成就。王曉東(2017)提出,經過30多年來的改革與發展,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已基本實現了制度安排的“從無到有”和“從點到面”,目前正在走向成熟、定型和一體化發展的新階段。楊婭(2018)表明,現行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最重要的變化就是體現了政府的主導作用,明確了各級政府的責任,有力推動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的順利實施。
二、問題綜述
(一)待遇水平問題。
張怡、薛慧元(2017)發現當前保障水平過低是城鄉居保制度存在的重要問題之一。其中,繳費標準不合理是導致城鄉居保制度保障水平過低的重要原因。王雯(2017)從財政補貼機制的角度,指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定位不清,“強福利”和“弱保險”的嫁接模糊了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的制度邊界,產生了福利化的傾向。巴曙松、李羽翔(2017)從待遇水平的角度入手,對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兩種養老保險制度待遇水平進行了對比測算,發現城鄉居民養老制度中,農村參保居民待遇水平高于城鎮參保居民,而城鎮職工養老制度的待遇水平遠高于城鄉居民,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繳費和計發辦法的不同,最終領取的養老金待遇差距很大,這是非常不公平的,會導致公眾對政府公信力的質疑。
(二)養老基金統籌管理問題。
鄧大松、仙蜜花(2015)提出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直接關系到參保人的切身利益,由于統籌層次較低,大部分地區的城鄉居保基金仍是縣級管理。在由縣級管理向省級管理的過渡過程中,存在影響基金安全性的因素。同時,國內眾多縣級城鄉居保管理機構導致管理成本的增加,加重地方政府支出負擔。并且由于沒有出臺具體的投資運營細則,為保證基金的安全性,城鄉居保基金目前的投資渠道主要是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收益率較低。王敏(2017)以河南省為例,指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級管理為主,過低的基金統籌層次,使基金分散、難以形成規模效益,影響基金的保值增值,容易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預,產生基金被挪用、漏損等方面的安全隱患。對于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疲軟”態勢,劉冰(2017)認為主要原因有相關法律體系不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缺乏硬性的法律效應;基金收支、給付機制不完善,基金補貼缺少固定的方式與比重要求,不同地區基礎養老金差距過大;基金運營機制缺陷,養老基金缺乏穩定的籌資渠道和專業高效的投資、發展方向,國家單一的投資控制。最終導致當前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呈現出投資方向單一、責任分配不合理、參保人資金權益不能保障等多方面問題。
(三)繳費激勵機制與補貼問題。
李文軍(2017)提出在個人繳費方面,各省份依據本省經濟情況制定檔次的情況較少,大多數都與國家標準相一致;在政府“入口”補助方面,除了上海以及西部的民族地區新疆、青海等地,多數省份都相對較低,財政資金的繳費補貼與城鄉居民繳費水平的比例不斷下降,對居民的激勵效果較小;在政府“出口”補助(超年限增發額)方面,全國只有17個省份明確規定增發額度,其他地區則僅明確“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不僅增發額度較小,對居民起不到激勵作用,而且對下一級地方政府也缺乏引導作用,難以保證制度的規范性;對喪葬補助規定的省份少,有的按照基礎養老金的月數給,有的按照具體金額給,且金額較低。劉海寧(2018)認為,現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方案由于選擇低繳費檔次帶來的貢獻與收益比遠遠大于選擇高繳費檔次,貢獻與收益比差距過大易造成參保者集中選擇較低繳費檔次而不按繳費能力選擇繳費檔次。趙靜(2016)將造成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低、個人賬戶積累功能弱的原因總結為以下幾點:(1)未就業人員(尤其是農村居民)大多沒有穩定收入,繳費能力較差;(2)繳費檔次的高低,只與個人賬戶養老金有關,并不影響基礎養老金。同時,個人賬戶的回報率較低,并非“多繳多得”,導致人們有激勵選擇較低檔次繳費;(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較晚,人們對制度究竟能否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缺乏信心,在求穩怕變的心理下,會選擇較低繳費檔次來“試一試”。王敏(2017)以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財政補貼政策為基礎,梳理了中央及全國各級財政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補貼的基本情況,分析了該政策面臨的不公平、激勵性不足、補貼水平低和責任分擔失衡四大困境。
三、健全與完善綜述
對于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城鄉分離、階層分化和地區分割的失衡局面,王曉東(2017)認為應當由政府主導,形成一種自上而下的統籌治理戰略思維和自下而上的利益導向改革機制,建設城鄉社會養老保險一體化發展的制度結構和服務模式。通過建立城鄉均衡的公共財政投入機制、增強養老保險多元化主體的合作治理能力、創新一站式和流動服務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服務模式等具體策略,完善城鄉統籌覆蓋的社會養老保險服務體系,促進養老保險服務升級與制度整合的聯動互促發展,最終實現欠發達地區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一體化。李瓊、李湘玲(2018)針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發展中的保障水平較低、待遇確定和正常調整機制尚未健全、繳費激勵約束機制不強等問題,提出釋放增長潛力、保持經濟穩定增長;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流轉改革進程;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改變統一比例的財政補貼分擔方式等完善措施。學者郭光芝、曾益(2018)從參保居民需求角度出發,認為城鎮與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合并后,短期內應因地制宜地選擇是否采用城鄉統一的基礎養老金發放標準;城鄉居保制度今后可參照現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進入統籌賬戶的繳費部分占所有個人和企業繳費的比例,安排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在居民養老金中所占份額,即為70%,個人賬戶養老金占30%;基礎養老金應能滿足老年居民對食品的基本需求,其增長應不低于基本需求的增加速度;積極探索如增加對長繳、多繳參保者獎勵的政策鼓勵更多符合條件的年輕人繳費參保,有利于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長遠發展。劉曉玲、屠堃泰(2017)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行效率進行評價時指出:逐漸改善相關資源分配不充分的問題;養老保險“捆綁制度”會增加地區參保率,因此其他地區也可以通過提高養老保險覆蓋面提高基金效率;對于部分地區基金累計結余較多造成投入冗余,相關部門可以通過資本市場運作等途徑加強基金的保值增值;技術創新的退步對提高我國養老保險績效水平有較大阻礙。張怡、薛慧元(2017)針對目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情況,提出以下建議:參照經過計算的有效繳費標準區間和居民繳費能力來設定繳費檔次;根據收入增長情況逐年提高繳費標準,適時改為比例費率制;提高最低繳費年限,由目前的15年提高至28年;完善繳費激勵政策,鼓勵居民長繳、多繳,一是對長期繳費人員所加發的基礎養老金部分,采用超額累計制、階梯式補貼的辦法;二是采取繳費年限越長,城鄉居保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越高的做法,還可以采用比例制的辦法來進行補貼;適時改為強制繳費;努力增加居民收入,重視城鄉居保的可持續發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財政職責方面,文太林與胡尹燕(2016)提到可以通過提高財政補助水平,調整不同層級政府的補貼責任以及個人賬戶的市場化投資等手段加以完善。
四、評述
關鍵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困境 對策
根據我國人社部相關數據資料顯示,截止2015年年末,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數人數已經達到了50472萬人,平均繳費水平接近230元,60歲以上領取養老金的人數達到14800萬人。總體上來說,我國的養老保險相關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2016年國家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又頒布了許多新的政策法規,為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為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更穩定的保障。但就現階段來說,受到經濟因素、地域因素等等的限制,我國各地的養老保險工作都存在著不少問題,嚴重影響了養老保險制度的實際效果,下文對此進行歸納分析。
一、當前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面臨的困境
(一)養老保險制度的吸引力不足,覆蓋范圍相對較少
2014年國家頒布《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其中明_指出,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建成統一規范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為了實現這一目標,2016年國家就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詳細的解讀了“哪些對象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如何繳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政府補貼”、“可以政府代繳的群體特征、代繳標準”等等一系列的問題。但是相關數據顯示,截止2015年末,我國總人口數達到13.6億,其中16周歲到60周歲以下人口在9.16億,60周歲以上人口達到2.12億,全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數人數已經為5.05億,60歲以上領取養老金的人數達到1.48億。根據國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顯示,由該數據可以明顯看出當前我國還有很大一部分城鄉居民沒有自愿的納入該保障網,覆蓋面明顯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養老金待遇支付的標準還比較低,與當前百姓的基礎消費情況明顯不符,不足以支撐老年人每月的開支花銷,這必然會影響到城鄉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二)保障水平比較低,存在著比較明顯的逆向選擇的現象
當前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還比較的低,即使是按照最高的繳費標準參保,養老金數額與企業退休金或者公務員退休金相比也低許多,加上現階段城鄉居民的參保意識都比較弱,即使參保也大多選擇的檔次比較低、年限比較短,許多人傾向于在40歲之后再參保,60周歲以上老人的參保熱情反而較高,呈現出十分明顯的逆向選擇的現象。
(三)激勵機制效果不明顯,并沒有有效的提高參保率
有效的激勵機制是鼓勵更多的城鄉居民積極的參加養老保險的重要舉措,但是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許多激勵措施的效果都不明顯。比如,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基礎繳納年限為15年,如果年輕人從25歲開始繳納,到40歲即可達到基礎年限,因此,許多省市為了激勵城鄉居民延長繳費年限,會采取一定的措施,江蘇省規定繳費超過15年的,每超過一年增加1%的基礎養老金,但現階段江蘇省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90元,也就是說每延長一年,每月可以多領0.9元。
二、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一)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認知程度
為了更好的推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政府相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地那是、報紙、廣播、網絡等各種媒體平臺做好宣傳工作,加大宣傳的力度,幫助廣大城鄉居民養成社會養老保障的意識。除此之外政府需要定期向本區域居民公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養老金領取動態,積極鼓勵居民們就養老保險問題進行組訓、監督。
(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增加參保的激勵力度
各級政府必須要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如建立基礎養老金調整機制,允許地方政府在自身承受的范圍之內,按照不同的繳費檔次給付基礎養老金,養老金給付與繳費檔次成正比例關系;為了更好的鼓勵城鄉居民延長養老保險的繳費時間,應適當提高月加發基礎養老金比例;為了鼓勵城鄉居民提高養老保險檔次,引導其早參保、多繳費,需要進一步加大繳費激勵。
(三)加大養老保險財政投入,提高社會保障水平
現階段我國面臨著越來越嚴重的人口老齡化問題,針對當前階段社會養老保險水平較低的現實,政府部門要重視社會保障服務問題,切實加大財政投入,提高基礎養老金待遇。除此之外政府部門要建立起與當前經濟發展形勢相適應的養老金待遇增加及調整機制,只有這樣才能夠切實發揮養老保險的作用,更好促進社會穩定。
三、結束語
本文主要就當前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推廣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簡單的分析總結,從制度完善、加強宣傳、加大財政投入三個方面就如何幫助養老保險工作走出困境進行了分析探討,僅為相關部門的政策完善、推廣、落實工作提供參考。
參考文獻:
一、目標任務
1、16歲至59歲適齡居民參保人數8107人。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引導城鄉居民積極參保繳費。到6月底完成目標任務的60%,10月底完成目標任務的85%,11月底各村確保95%完成目標考核任務。
2、60周歲以上居民生存認證率達到100%以上。按照上級要求,5月至6月開展城鄉居民生存認證工作。
二、組織領導
1、為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鄉黨委政府成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鄉黨委書記楊先萍任顧問,鄉長唐甜福任組長,黨委副書記王一鳴、人大主席胡勤興、政協聯工委主任廖承輝、黨政辦主任何在要任副組長、副鄉長李衡為常務副組長,其他相關部門、站所及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事務中心全體工作人員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事務中心,由蔣國君同志任辦公室主任,楊黎黎為經辦人員,具體負責日常業務辦理等工作。
2、各村要成立相應機構,駐村干部為直接責任人,村支書為第一責任人,其他村干部為分片責任人。
三、宣傳發動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作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一項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為開展好保費征繳和生存認證工作,各村要充分利用廣播、標語、橫幅、專欄等形式,廣泛宣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要及時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宣傳資料在村務公開欄和人口密集的醒目部位張貼,使廣大農村群眾了解、熟悉2017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政策,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四、實施步驟
(一)工作啟動。4月底各村組織召開好村支兩委班子工作會議,有條件的村可進一步深入開展黨員、組長工作會,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進行宣講和部署,充分發揮黨員、干部的帶頭作用。
(二)責任分解。2017年保費征繳任務直接考核到人,各村要按照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保費征繳分配表的任務數,將征繳任務分解到片、到組、到人,在2017年村兩委換屆后將任務分解情況表上報到鄉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事務中心。如未報任務分解表的村,由支部(總支)書記(負責人)個人承擔責任。
(三)保費收繳。各村要按照時間節點和目標任務,提早部署安排,開展保費征繳工作,做到應保盡保,確保按時完成各階段目標任務。
(四)資格認證。各村在6月底之前全面完成60周歲以上居民生存認證工作,鄉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事務中心安排專人分時間到各村進行一次集中生存認證拍照,外出人員或其他時間由各村安排專人進行生存認證拍照。
五、繳費標準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設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個檔次;由參保人員自由選檔繳費。
六、獎懲措施
1、2017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征繳工作實行量化考核,各村按量化任務分解到片、到組、到人,任務完成情況直接考核到各村干部,實行同獎同罰,獎懲采取現金兌現,對拒不兌現的村干部停薪停職。
2、6月30日考核兌現。完成參保任務60%以上的村干部,獎勵400元/人;未完成60%任務的村干部,處罰400元/人。
3、10月31日考核兌現。完成目標任務85%,完成參保任務85%以上的村干部,獎勵600元/人;未完成任務的村干部,處罰600元/人,并進行誡勉談話。
4、11月30日考核兌現。對完成參保任務95%的村干部,獎勵800元/人。對未完成參保任務95%的村干部,對該名村干部處罰800元/人,并實行“預否決”,取消全年評先評優資格。
5、對生存認證工作未按要求安排專人負責,生存認證率未100%完成的村,按每少一個百分點處罰100元。
6、對每月不及時、準確上報死亡人數的村,發現一例處罰村100元/例,對瞞報、謊報、錯報造成嚴重影響的嚴格追究相關責任。
七、工作要求
1、各村要根據鄉黨委、政府要求,及時成立由支部書記掛帥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領導小組,組織力量征繳參保資金和生存認證工作。
一、周寧縣推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過程中突出做法
(一)堅持廣泛宣傳發動,著力擴大覆蓋面,充分體現城鄉居民保的普惠性、全民性。一是層層召開動員大會進行廣泛動員;二是電視、廣播、標語、手機短信、網絡宣傳等形式齊用,在傳統節假日期間發送手機宣傳短信70多萬條;三是進村入戶,發放了宣傳單15萬份,懸掛宣傳標語橫幅230多條,粘貼宣傳海報3080多張;四是巡回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現場咨詢和參保繳費“一站式”服務活動,聯合縣信用社、鄉鎮勞動保障事務和各社區(村)經辦人員在城區及各鄉鎮群眾主要活動場所開展了12場大型服務活動,通過面對面、點對點的交流,消除了群眾普遍存在的政策理解誤區,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益。
(二)建立考核獎懲制度,確保貫徹落實。縣政府將組織對各鄉鎮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并將考核結果納入全年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對宣傳效果好,措施得力,工作進展快,參保資金收取安全、上繳及時的鄉鎮予以表彰及獎勵。對每年11月20日前參保繳費率未達到90%以上的鄉鎮,在全縣進行通報批評,并對黨政主要領導進行約談。
(三)政府主導,新聞媒體輿論引導,掀起在外鄉賢為村民參加新農保出資熱潮。周寧在外經商的鄉賢多,9萬人左右常年在外經商。經過政府的積極引導,各鄉(鎮)涌現出不少在外鄉賢為村民出資參加新農保的感人事跡,如咸村鎮王宿地村在外鄉賢李成華父子就為王宿地和棗嶺兩個村符合參保條件的村民每人出資50元,共出資10多萬元。還有禮門鄉彭油灣村從在外鄉賢出資建立的村公益基金收益中每年拿出一部分為村民投保等,形成了周寧縣城鄉居民保工作的一道亮麗風景。
(四)實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新農合”兩費合并征繳。周寧縣根據外出人口多且常年不在家的具體縣情,創造性地實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農合”兩費合并征繳舉措,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在僅一個多月的時間內,全縣繳費率提高了26個百分點。
(五)實行“代辦員”制度,代收代存保費。雖然各行政村都有便民金融服務點,但群眾主動自覺繳費并不多。為方便群眾繳費,實行村“代辦員”制度,村協理員同時也是村“代辦員”,實行代收代存保費“一條龍”服務,既較好地解決了服務群眾最后”一公里”問題,又提升了參保繳費率。
(六)地方政府鼓勵、引導政策的實行。一是建立繳費長繳多得機制,《辦法》規定參保對象繳費滿15年以上的,每多繳一年,基礎養老金加發一個百分點;二是對農村參保對象中45~59周歲生育兩個女孩或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在每人每年30~50元及省級財政增加20元繳費補貼基礎上,縣級財政再增加繳費補貼50元,年滿60周歲的,基礎養老金每月加發15元;三是城鄉低保戶、五保戶,城鄉計生對象中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手術并發癥人員、輕度殘疾人等特殊繳費困難群體,個人參保繳費時,政府為其代繳每人每年50元的養老保險費;城鄉重度殘疾人(二級以上),政府為其代繳每人每年100元的養老保險費。以上對象按年度實行動態管理,政府代繳部分養老保險費可抵扣個人繳費,所需資金由縣財政承擔。
二、實施城鄉居民保工作過程中面臨困難和問題
(一)鎮、村二級經辦體系存在崗位設置不到位,人員不足、經費短缺等問題。由于周寧縣情特殊,近半人口長年在外經商務工,造成工作人員上門調查摸底困難,有些家庭因此而放棄了參保,再加協理員補助每個月僅100元,且工作量大,沒幾個人肯干,既使有設農保協理員的村,很多村干部都是長期駐扎在城關所在地,群眾辦事經常找不到人,部分村級協理員形同虛設。
(二)社會保障卡制作、發放較為混亂。一是信用社提供的社保卡名單與實物卡不符,許多開戶回盤的社保卡賬戶沒有實物卡,有些參保居民未領到社保卡,而待遇已經發放到社保卡上,但由于社保卡未激活無法取款轉賬,群眾意見很大;二是目前還很多未參保居民的社保卡還集中在村(社區)協理員手上沒辦法發放出去,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居民不申領的或找不到持卡人的,部分參保居民儲蓄卡(折)想換成社保卡,又換不了,還有社保卡在外縣或外市的。
(三)城鄉居民保政策對青年居民吸引力有限。老年農民參保的意愿比較強烈,中年農民次之,年輕人很不重視社會養老保險。多數青年農民認為養老是一個相對“遙遠”的話題,甚至他們對于60 周歲后能否領取一定數額的養老金都持一種懷疑態度,而且他們多外出經商務工,流動性較強,城鄉居民保和其他社保的銜接轉移也是他們擔心的問題。
(四)不低于30元的地方財政補貼很重要,但是其吸引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局限性主要表現在:一是不利于個人繳費水平的提高。每年30 元的地方財政補貼相比較農村居民參加新農保的個人繳費檔次,與最低繳費檔次100元,相差3倍多,是其30%的金額;與最高繳費檔次3600元相比,相差近 120倍,是0.8%的金額。這樣不利于參保居民選擇較高檔次的繳費,最終會影響養老金待遇水平;二是最低每年30元的地方財政補貼對于經濟較發達地區的吸引力不夠。
(五)55元基礎養老金極具吸引力,但是55元基礎養老金的收入替代率偏低。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中基礎養老金55元由國家財政全部承擔,其在整個養老待遇的結構比例中還是較大的,是城鄉居民保制度最大的亮點,也是吸引農村居民參保的重要政策。但是,從替代率角度看,55元的基礎養老金待遇水平較低。2008年周寧縣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為4417元,而新農保中每年660元的個人基礎養老金補貼占家庭人均純收入的比例為14.94%,遠遠低于當前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低于20%的基礎養老金替代率。
(六)基金投資渠道少、利率低,存在貶值風險。根據有關規定,新農保基金目前只限于投資于國債和存入銀行,從表面上看,這種投資是安全的,而實際上卻存在著貶值的風險。目前,存入銀行的基金是按年3.5%的定期存款利率計算,而2011年我國通貨膨脹率就達4.9%,也就是說錢存入銀行實際是在貶值,導致群眾不愿繳費或不選較高檔次來繳費。
三、推進城鄉居民保工作及制度完善的對策建議
(一)強化地方政府服務意識。地方政府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且要進一步加強部門之間協作,建立數據共享機制。由于城鄉居民保工作涉及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金融機構和公安、民政等部門。因此,建立各個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良性互動,對于城鄉居民工作的順利推進顯得尤為重要。
(二)擴大籌資來源,完善籌資制度安排。許多學者認為,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養老金籌資機制,是加快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保障。為此,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擴大籌資來源,完善籌資制度安排。首先,各級政府可制定有效激勵安排以鼓勵有識之士、企業、社會團體等對城鄉居民保基金捐助,如周寧縣咸村鎮王宿地村在外鄉賢李成華父子就為王宿地和棗嶺兩個村符合參保條件的村民每人出資50元,共出資10多萬元,就是一個很好的范例。政府可對捐助個人或企業等提供一定的稅收優惠、投資優惠等政策進行引導。同時,也可以借鑒“體育彩票”的發行籌資經驗,地方可嘗試發行“農村福利彩票”進行籌資。其次,嘗試從農產品交易中抽取一定比例的稅收,劃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基金中,充實基金來源,實現城市反哺農村。
(三)創新繳費機制,構建有效的養老待遇增長機制。一是從籌資源頭保證繳費“與時俱進”。在“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的雙方籌資模式下使個人繳費與農村人均收入掛鉤,按一定比例繳費。同時,逐漸按比例擴大政府的基礎養老金補貼,實現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資金保障”,進一步增強政策的吸引力;二是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正常增長機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基礎養老金水平與物價及通化膨脹率聯動,每年根據物價水平和通貨膨脹率調整養老金發放水平,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也可以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通過發放一定比例的實物券,如糧券、油券等,以化解物價波動風險,保障參保人的養老待遇。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逐漸擴大“基本生活”參照項目,擴大涵蓋基本生活保障的物質項目,不斷提高養老待遇。
(四)實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新農合”兩費合并征繳。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雖然是重要的民生舉措,但群眾認同還需要一定的時日,目前若沒有一定的長效措施很難開展好這項工作。實行居民保與新農合“兩費”合并征繳,切實可行,主要理由:一是該兩項保險同屬社會保險,但“新農合”已經運作多年,群眾認同度較高,合并征繳可有效提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率;二是40周歲以上居民“兩費”實行捆綁征收,基本不會增加家庭負擔;三是40周歲以上居民群體身份較穩定,引導其參保繳費符合《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也符合群眾的長遠利益;四是可提高社會保險經辦效率,減輕鄉鎮負擔,方便城鄉居民繳納“兩費”。
(五)整合低保、城鄉居保制度。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低保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低保制度具相通之處,都是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應予以整合,低保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居民應實現由社保養老,實現救濟養老到社保養老的過渡,真正做到“老有所養”,才活有尊嚴,切實體現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而且能夠整合資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