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合適的商業養老保險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近日,天津市頒布了一個“調整完善社會保險”的“意見”。其中規定:自2013年1月1日開始,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初始參保年齡由現在的18周歲調整為16周歲。據了解,此前早已有多個省份全部或部分開始“試點”此項政策。
從法律層面來看,16周歲開始繳納養老保險并不存在違法嫌疑。16周歲的居民已經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屬于合法的就業者,而且“此舉主要是考慮到農民個人賬戶的積累籌資偏低,考慮到農民今后領取的養老金數額,只要農民愿意給孩子繳,上述措施是可推廣的”。有專家更認為,如有勞動合同,又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推廣。
社會保險,應該是與勞動、與職業、與工作崗位相關的,在美國關于社會保障的分類中,直接就將其定義為“與職業相關的社會保障”。所以,“只要是農民愿意給孩子繳,上述措施是可以推廣的”的說法是不合適的。社會保險不是商業保險,如果是商業保險,從孩子一出生父母就買上一份,完全沒有問題。社會保險是勞動者的權利,應該通過自己繳費來獲得相關的資格和待遇。
查看世界不少國家有關社會養老保險的法規,都規定了法定的參加養老保險的起始年齡,一般與“法定勞動年齡”相一致。但是,我們的《社會保險法》沒有這樣的規定。
關鍵詞:商業養老保險;社會養老保險;協調度
一、世界先進制度下養老保險模式
目前,世界先進的保險制度均是依照保險的“三支柱”模式進行建立的,但在“三支柱”之下也有各自不同的特點。下面簡要介紹美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模式。
1.鼓勵發展多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首先,美國政府推動企業和個人貢獻力量,共同構建養老保障體系。這其中包括推出政策,扶持企業養老金計劃,提出個人賬戶制度,這些都為社會養老分擔了一定的壓力。另外,為了構建“三支柱”模式養老保障制度,美國政府還出臺了許多稅收優惠政策,入繳費稅收延遲支付以及企業繳費的稅前扣除等政策鼓勵企業為員工提供養老保障,這些措施加速了個人養老金制度的發展。
2.建立社會保障信托基金制度。社會保障基金制度的初衷是使養老金能夠有效增值,提高保障效用。美國政府提高了養老金的繳稅水平,社會保障署將多余的稅金轉入社保信托基金,并聘請專業投資人進行投資,投資收益收回后繼續充實到信托基金中,實現滾動發展。
3.推進企業養老金計劃。養老金計劃主要分為兩種模式,即美國政府主推的雙D運行,DB模式以及DC模式。在第一種模式下,獲取養老金收益的同時也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由雇主和雇員談判確定待遇標準。在后一種模式下,政府會提供稅收優惠,從側面提供幫助。但在這種模式下,投資總量上會有所限制,并且政府不對養老金投資提供擔保。
二、我國基本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協調發展問題
在現有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承受能力下,居民對社會保障的總需求是一定的,如果保障成本過高或者保障水平難以提升,需求與成本及供給之間的沖突就會產生。如果這些問題不能有效解決,則將影響二者協調發展。
(一)人口老齡化嚴重,養老金支付壓力大
按照國際對一國六十歲以上人口占其總人口比超過10%即為人口老齡化國家的標準,我國自1999年已正式邁入,不僅人口老齡化速度非常快,且老齡人口的規模也越來越龐大,占比也越來越高。加上巨大的養老金缺口,使得人們更加關注養老保障問題。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存在許多問題,而作為補充基本養老保險的商業養老保險遠未發揮其作用。
(二)商業養老保險產品較為單一,保障與創新程度不夠
首先,我國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保障程度與創新程度均不夠,同質性較為嚴重。保險產品從研發設計到投入運營,耗費成本及承擔風險都很大。其次,在發展過程中,分紅型產品總是一枝獨秀,撐起整個壽險業的發展,而具有保障功能、儲蓄性質的保險產品則比較少,這種結構的不合理,不利于商業壽險的長遠發展。
(三)我國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較低,地區發展不平衡
幾年來我國保險密度和保險深度雖然有所發展和保持遞增,但相比世界平均水平,仍然有較大差距。(四)渠道拓展受限從社會養老保險的角度來看,社會養老保險發展對國家政策具有很強的依附性,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需要國家機構強有力的參與。雖然保險需求與日俱增,但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和經費的數量并未實現同步增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能力還有所欠缺。從商業養老保險的角度來看,主要發展渠道可分為中介代銷和保險公司直銷,由于地域限制的突破存在較高難度,商業保險公司的快速發展很難實現,急需通過擴張渠道來促進產品銷售。
三、構建養老金協調度模型
協調度模型衡量了系統要素之間在發展過程中發展協調一致的狀況,顯示了系統由無序狀態走向有序狀態的趨勢。商業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有著替代、補充與合作的關系。把協調度模型應用于衡量兩類養老保險領域,對政府部門制定養老政策以及保險公司制定費率政策起到很大作用。
四、結論和建議
保險公司拓展新的經營方式。中國地域遼闊,不同的市場有不同的需求,實行差異化經營是保險公司發展的必經之路。各保險分支公司應當充分發揮自主創新能力,開展詳實的市場調研,在了解客戶需求的基礎上,針對本經營區域的市場環境,為客戶提供最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政府部門制定細化政策。既然不同的市場表現出不同的需求與特征,那么就需要有針對性的政策進行跟進,調整不同區域的市場。
作者:閆法涌 王楠 單位:中央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1].我國城鎮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養老保險良性互動機制研究[D].山西財經大學,2012.
本文主要寫以下幾個部分,第一部分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背景,歷程及當前現狀。第二部分主要包括了養老保險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第三部分主要寫了未來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的對策。
【關鍵詞】商業養老保險 老齡化 保險 對策
一、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歷程及現狀
(一)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的背景
從中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人口基數呈指數增長,人們生活安定安穩,而后為了控制人口基數過大,資源稀缺等一系列問題導致的經濟發展以及可持續問題。在20世紀初期提出了計劃生育改革,并在1970~1980年間,計劃生育政策逐步形成并全面推行。在長達40多年之久的計劃生育實行過程中,雖然我國的人口總數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新生兒的增長率大幅度下降,人口基數大的問題得到有效解決。但是計劃生育一味的只控制人口數量,忽略世代更替,造成國家嚴重的老齡化,未富先老的格局。而且在計劃生育的影響下,青年壯年的人口也在不斷的減少。此外,當今中國的綜合實力不斷增強,經濟增長速度快,人們的生活質量不斷提高,人均壽命也在不斷提高。在這兩方面的影響下,老齡化的不利影響逐步顯現出來,國家也在近幾年中不斷提出解決方案來解決實施老年人的保障問題。
(二)我國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歷程
1.中國商業養老保險初步探索階段(1986~2000)。中國保險業自上個世紀80年代復業以來,商業養老保險的產品就在市場上進行銷售,是保險產品的重要產品之一,在保險市場上發揮著重要的影響。隨著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老齡化問題,在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中,第一次提及實行商業養老保險作為職工養老保障的補充。
2.中國商業養老保險加速發展階段(2001~2007)。從21世紀初以來,商業養老保險的年平均增長速度達15%,超過同期GDP的增長速度。在隨后的發展過程中,政府和國家也積極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積極發展商業養老、醫療保險等保險產品。
不僅積極發展傳統養老保險,而且對純養老型的商業養老保險的固定利率改革創新成浮動利率的養老產品,更有投資連結產品的產生,讓商業養老保險不僅僅只能提供保障,而且可以進行投資理財,獲取紅利。
3.中國商業養老保險制度明確階段2008年~至今。保監會實施的《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部完整、專業的商業養老保險的法規。在推動保險行業在養老保險事業上進一步向專業化縱深發展提供了政策基礎。
(三)我國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現狀
我國商業養老保險自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從幾乎沒有保險機構的產生到現在保險系統機構數增加至180個,保險集團公司機構數也有十個之多。通過長達半世紀的實踐檢驗,我們漸漸意識到保險在我們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從圖中可以看出,從2000年以后到現在,商業保險的迅猛發展呈直線上升,有著質的的飛躍。特別是到了2002年,保險密度由最早的3.16元/人到2002年的237.64元/人,凈增長了74倍左右,在此之后,保險密度都是成直線增長。再上升至如今的20235億元。如此可見,商業保險在國內金融中介機構的地位逐漸提高,這是由于(1)根據總人口基數大,老齡化增長率高這一基本國情,商業養老保險參與我國老年人的保障過程中,不僅可以提供企業年金的資源配置需求,而且可以彌補僅僅由社會養老保險在實際運行過程中賠付比率低,覆蓋面不廣等多帶來的不良的影響,滿足大眾的需求。(2)商業養老保險與經濟發展的一體化戰略構想,為我國的商業養老保險提供可靠有利的政策支持,有利于我國商業養老保險同國家經濟共同發展的經濟目標。
二、商業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產品品種不豐富,人群范圍適用較窄
商業養老保險與社會養老保險的強制性,互濟性和普遍性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是商業保險獲取盈利的一種保險產品,所以產品自然有他的規格,它大都都有一定的門檻和限制條件,比如投保人的年齡,生活工作環境,最低的保費要求等,產品的種類比較單一,而且有較多的限制因素,選擇范圍小。因此商業養老保險是一種補充性的養老保險,對于收入較高的人群而言,可以通過商業養老保險獲得比社會養老保險更多的保障和補償收入。對于一些個人收入水平低的家庭來說,他們即使想增加商業養老保險來讓后半輩子過的盡可能安穩,但是由于較高的保費而打消這個念頭,故適用人群較窄。
(二)老齡化趨勢加深,賠付金額增大
國際上通常看法是,當一個國家或地區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總數的7%,即意味著這個國家或地區的人口處于老齡化社會。從圖表1可以看出,在2005年時,中國65歲及以上人口就有10055萬人,占總人口130756的7.69%,更是隨著時間推移,在近十年內,老齡化比例從7%左右到8%再到如今的10%,老齡化程度日漸加劇,他們的一切生活保障問題亟待解決。但未來幾十年里,老齡化浪潮將會席卷中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所占比例將會迅速提高。
(三)受稅收政策支持力度影響
隨著我國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未富先老”的問題不斷突出,養老保險作為一種調節社會經濟發展的經濟制度,其覆蓋面不足,保障力度低等缺點,勢必需要進行大力度的改革。稅收優惠政策力度低主要體現在一是優惠比例較低。二是優惠地區有限。只有在進行優惠試點的地方才能享有優惠待遇,但是其他地區的并不能享受此優惠。三是渠道單一。目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我國的養老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的保費繳納只能從企業的自有資金或者說是獎勵福利資金中支出,對于其余的資金投入并不能獲得相應的稅收優惠,這對整個商業保險機構而言都是都有抑制作用,不利于商業保險公司擴大經營渠道和業務范圍。
再者商業保險機構作為營利性機構,為了達到營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三性原則,對個人購買養老保險會有一定的要求,雖然國家一直大力鼓勵商業養老保險,提高保障力度,但是并沒有考慮到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稅收的優惠力度。一是對個人購買作為第三支柱的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沒有稅收優惠。二是對企業年金個人繳費部分沒有稅收優惠。
三、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的對策
(一)創新養老保險產品,提升其競爭力和吸引力
保險業,在近幾年的快速發展下為大多數人熟知,雖然業務量增多了,但是養老保險的產品品種還是沿用過去的產品品種,對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首先,我們應該增加同種保險險種,不同保費和保額的商業養老保險,針對不用收入水平和需求的老年人而言,提供不同收益和繳納保費的養老保險產品。其次,保險公司可以對保險期限進行調整,對年齡,最低保額限制等適當放寬,擴大銷售途徑和范圍。
(二)加大商業養老保險稅收政策優惠
稅收是國家政策之一,也是國家實現財政收入的最大的經濟來源,而財政收入的支出也主要用于一些瓶頸問題,在當前,老齡化,養老保險是一個重要的瓶頸,尤其是當前沒有足夠的國家財力像發達國家那樣保證所有的老年人得到較高的保障。因此,中國十分有必要通過擴大商業養老保險稅收政策來穩定老年群體。不僅可以減輕國家在社會保障建設過程中的壓力,而且可以完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促進商業保險機構的快速發展。
我國的商業養老保險稅收政策優惠可以通過(1)提高企業年金養老保險稅收優惠。對于一個企業而言,如果能夠獲得稅收優惠,可以通過除企業自由資金和獎勵福利基金來增繳以外,還可以通過其他的資金來增繳。這樣的話,不僅可以調動企業的積極性,也能促進保險機構的發展。(2)增大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稅收優惠力度。在過去,對企業年金個人繳費部分的商業養老保險沒有優惠,會降低個人增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可以放松在對個人增繳部分的養老保險的稅收管制。(3)擴大優惠區域。不能僅在試點區域能享受養老保險稅收優惠政策,在試點區域取得成功以后,擴大范圍至全國的養老保險,并且不斷根據當前基本國情擴大優惠力度,真正意義上解決老齡化的問題。
(三)普及保險知識,選擇合適的保險產品
我國從改革開放以來就是個農業大國,農民的比例占一半以上,對于文化程度而言,文盲和半文盲的人數占總人數的比例也不低,就是現在很多的大學高校,保險學課程的開設沒有全部普及。很多人并不了解商業養老保險的意義以及和社會養老保險的區別,商業保險對養老保險是一個補充作用,它并不是強制性的,而是自主靈活,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為目的。
從另一個角度看,只有在普及了大眾保險知識以后,我們在創新保險產品的過程中可以集思廣益,創新的過程就是為大眾更好的服務的過程,當更多的人投入到保險的行業當中,對保險業未來的發展必然是有益而且有效的。
(四)政府力挺商業保險進入養老產業,緩解老齡化,加強監管
養老保險是屬于國家社會基本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國家應該積極鼓勵和引導商業養老保險進去養老保險產業,讓家家戶戶了解商業保險對于國家和他們自身的意義,提倡在當前財政資金緊張的環境下,積極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緩解“一床難求”的局面,盡可能多的讓更多的人晚年能夠得到保障。
四、結束語
當今世界,老齡化問題成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的問題,但是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還是有一定的差距,雖然我國GDP總量躍居前三,但是人均GDP還是比較落后,在美國等發達國家,養老保險體制較為完善,政府嚴格監管,有一系列完善的措施施行來保證老年人的基本保障。但是在我國,老齡化程度較發達國家更深,養老保障體系不夠完善,存在無法實施人人養老保險,在財政資金不是很雄厚的情況下,積極推進商業養老保險,解決當前的撫養比過高,老齡化程度加劇,完善養老保障體制等有重要的作用。商業保險機構作為金融中介機構也應該積極配合政府和國家的政策和基本國情的需要,努力創新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推廣商保,讓更多的人能夠得到保障。另外,也要嚴格自身要求,一心為國家和大眾著想,最有效的克服我國老齡化帶給我國的困難,讓中國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來不斷完善養老體系以及不斷提高我國綜合實力和經濟發展實力。
參考文獻
[1]馮曉增.應實行商業養老保險優惠[R].兩會專題,2015.
[2]任延鵬.我國城市商業養老保險的現狀及對策分析[J].時代金融,2014.
[3]李剛.我國商業養老保險機構參與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研究[D].廣西大學,2014.
第一階段: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農村展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1]。
第二階段: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2]。此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3]。
第三階段:1998年以后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4]。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5]。
從以上幾個發展階段來看,可以說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論上,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和批評。90年代以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直是人口經濟學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這些文獻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時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狀況、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關的對策。在目前這一政策面臨轉折時,對這些研究進行綜合分析,能使我們全面地總結這項工作的經驗教訓,為今后農村老年人口的社會保障工作提供參考。本文在大量查閱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來的文獻資料的基礎上,發現研究的焦點主要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現有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必要性基本上沒有異議。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建立對保障老年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證社會的穩定和進步都有積極意義。另外,它還有助于減輕農民“養兒防老”的思想,從而有利于計劃生育政策的貫徹執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認為,中國西部農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礙在于社會保障體系殘缺不全,農民養老難以落實[6]。
更多的研究從微觀經濟個體的養老需求與供給出發進行分析,認為由于農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壯年農民流向城市,老年農民社會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來農村家庭養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儲蓄和農民自身的養老能力都難以擔負起老年農民的生活保障[7]。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呢?一些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約束性進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國資金有限,而城市又處于經濟改革的中心,在資金的競爭性使用中具有優勢;而且福利國家的困境對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國家不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入太多,因此現階段我國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區的社會保障作為替代[8]。楊翠迎、張暉等人分析了我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可行性,認為目前建立全國范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不可行的,只有東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備開展這項工作的條件[9]。從世界經驗來看,馬利敏認為中國的二元經濟結構及大比例的農村人口決定了現在不宜把農業家庭人口納入帳戶養老保險體系[10]。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諸多問題已引起許多學者的關注[11]。這些問題中,有的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執行過程當中出現的問題。前者主要包括: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這樣,由于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在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或鼓勵性儲蓄[12],也正因為這一點導致了不可能強制要求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如果要使這項工作開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強制性的行政命令,這又違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自愿性原則。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制度設計時就使其執行陷入了兩難境地。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制度上的不穩定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頒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對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險金的籌集、運用以及養老金的發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長官的意愿執行的,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持久性契約,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實際上,我國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態度也時常發生動搖,導致了本來就心存疑慮的農民更加不愿投保。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結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難。《基本方案》規定,“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實現保值增值。”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缺乏投資人才,有關部門一般都采取存入銀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來,銀行利率不斷下調,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保值已經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現已出現參保的人越多,國家賠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為了使資金能夠平衡運行,國家原先承諾的養老保險帳戶的利率只好下調,造成投保人實際收益明顯低于按過去高利率計算出的養老金,使人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蓋爾·約翰遜指出,由于中國1993-1997年的投資收益率為負,負于從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數量保金的個人來說,他們積累的基金實際價值低于他們支付出的保費(D.蓋爾·約翰孫1999)。
4)保障水平過低。《基本方案》規定,農民交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個檔次繳費。但由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數地區農民投保時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如果農民在繳費10年后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以領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領取9.9元(王國軍2000),這點錢對農民養老來說,幾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難以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與完善[13]。1998年以前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集、保管、運營和發放全是由民政部門一家負責,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而一地的民政部門又直接受制于當地的政府。因此當政府出現資金周轉困難或有什么建設項目缺少資金時,有時就會要求動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對這樣的要求,民政部門往往難以拒絕。因此各地擠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給今后的發放工作留下了極大的隱患。
2)機構管理費用入不敷出[14]。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經費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來支取。但是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難以滿足開展業務的需要。有的市(縣)提取的管理費連給職工發工資也不夠,加上會議費、宣傳費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現在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的管理費都已明確規定不從保險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卻仍然要靠這一渠道來解決工作經費。
3)干部群眾在享受集體補貼方面差距過大[15]。《基本方案》規定:“同一投保單位,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但在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執行過程中,同一個行政村的干部和群眾卻不平等享受集體補助。參加投保的絕大多數村和鄉鎮是補干部,不補群眾;少數村都補的,也是干部補得多,群眾補得少。群眾一般一年僅補助3~5元,而干部補助少則幾百元,多則數千元,上萬元(彭希哲等1996)。這樣大的差距加劇了原本就存在的農村社會不公平,強化了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抵觸情緒。
4)多種形式的保險并存,形成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吳云高1998)。在蘇南地區,由于農村養老保險開展得較早,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多種養老保險形式:有民政部門組織實施的,有鄉鎮合作經濟組織辦理的,有社會保障局辦理的,等等。它們各自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導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資金更加分散,缺乏規模效應。在其他地區,由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也產生競爭,雖然競爭本身可以給投保農民帶來實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當干預,商業保險往往受到排擠,打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盡管存在著以上這些問題,有的研究者認為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失為一種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的解決農村老年經濟保障的重要方式。應當在現有基礎上,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而不應全盤否定其積極作用。但有相當一部分學者對這一制度持否定態度。有人認為,“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的不平衡”(田凱2000);有人認為,“當前試點中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是一個能夠擔負起農村跨世紀社會養老責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來取而代之”(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認為,這項舉措“存在著重大的理論和實踐上的錯誤”(王國軍2000)。
三、農村社會化養老的區域研究
從實踐情況來看,我國農村養老仍主要依賴于家庭養老和自我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范圍還十分有限。在眾多的相關研究中,有相當部分的文獻研究不同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文獻表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存在著相當大的區域差異。王海江對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發現農民所在省份對其是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有顯著的解釋性(王海江,1998)。薛興利等的調查也表明集體經濟越發達、農民人均純收入越高、村領導越強的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情況越好(薛興利等1998)。從全國來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是東部沿海地區顯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區,上海、江蘇、山東等地區已達到較高的覆蓋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區,推行這一政策十分困難。
但幾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相對較好的地區,其對老年農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反,他們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發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會化養老。
1.蘇南模式。蘇南農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種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為基礎,社區保障為核心,商業性保險為補充”(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農村也基本上屬于這種類型。這種社區保障是社區范圍內統籌的制度,社區成員一般都享有類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業的那個企業的經營狀況的直接影響。它在資金上主要依賴于社區公共資金的投入,而社區公共資金又主要來源于鄉鎮企業的盈利。蘇南是我國鄉鎮企業較為發達的地區。因此集體有能力對社區成員的養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這里也有較高的覆蓋面,但在資金籌集上,蘇南模式有其獨特之處:一是集體補助所占比例較高;二是基金籌集標準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個等級,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適應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實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區的實際操作中,個人年繳費標準分為3檔:240元、180年和120元。企業繳費則按企業不同性質區分不同的繳費標準。農村“三資”企業,按上月農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5.5%繳費;農村私營企業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25.5%繳費;農村個體工商戶,戶主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10%,為本人和農民幫工繳費。
2.山東模式。整個山東省的農村養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為主,但它是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幾個試點地區之一,也是全國投保絕對人數最多的省區。在資金籌集方面,該地區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來實行,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納保險基金的約15%。而且其中的絕大部分補助給村干部、鄉鎮企業職工等“特殊職業”的人口。山東省農民的投保標準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來的養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廣東模式。確切地說,這也是一種社區保障模式。它通過股份合作制鄉鎮企業中的年齡股和集體股來實現對農村老年人口的經濟保障[16]。所謂年齡股就是個人所擁有的股份數額隨年齡的增長而增加,因此老人總能擁有較多的股份。集體股是屬集體經濟組織或企業所有者所有,集體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
四、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針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執行中出現的上述問題,許多文獻都從不同的角度對農村養老保障的發展提出了對策和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應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農民缺乏投保熱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針對目前集體補助比重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均提出應適當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福利性”,才能調動起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2.應當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國家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于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在這方面也沒有規范統一的業務、財務及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這都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而通過立法是達到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
3.應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問題。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因為投資本身就是一門相當復雜的學問,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國風險較小、回報較高的投資渠道很少,但是許多文獻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資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②由于農村養老保險以縣為覆蓋范圍,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縣級保障部門,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規定,不能保證適當增值率的投資主體,要在一定期限內放棄投資權,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并承擔責任。省級部門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可以將基金交由全國有關機構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這種辦法,效果比較好。
另外,王國軍主張完全放棄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另起爐灶,建立“從城鄉‘二元’保障到基本保障、補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鄉有機銜接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基本保障中,農業勞動者通過稅收的方式,向全國統一社會養老保障機構交納社會養老保障稅,社會養老保障稅率應按各地農民的收入水平、物價指數和人口預期壽命而分別制定;在補充保險中,如果農民受雇于人,超過一段時間后,雇主和雇工必須按雇工工資的法定比率向社會保障管理機構交納社會補充保障費;在附加保障中,農民可以參加商業保險或個人儲蓄的方式獲得保障(劉書鶴等1998)。
五、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進行了10多年,也積累了相當多的研究文獻,但由于為農民這類非雇傭的獨立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障本身就是一個難題,而且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實力還不夠發達,農村的社會生產力總體而言還比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經濟結構。因此到目前為止,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然有許多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其中比較關鍵的是以下幾個: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
許多研究者都提出應當在農村養老基金籌集時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這個“力度”應當有多大比較合適,即既能充分調動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政府又能承擔得起?在這個問題上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之間的替代關系如何?對于這些問題,都缺乏明確的定量分析,甚至連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沒有,這樣“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學的指導,難以落實。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設置
按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管理和發放應當遵循三權分立的原則。但是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門獨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也是一家說了算。權利缺乏監督是基金安全難以保障的關鍵,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機構設置應當進行改革。但怎樣改,怎樣體現權利的監督與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獻中研究得較少的問題。
3.城鄉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
我國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兩套體系,兩者不存在可換算的基礎,根本無法銜接。但是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將會加快,有更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將流向城市,兩種不相銜接的養老保險體系將成為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障礙。因此,王國軍提出了“‘三維’的城鄉有機銜接的社會保障制度”,是非常有益的嘗試,但其中有一些關鍵問題仍無法解決。比如在基本保障中,國家是否給予補貼?如果給,給多少比較合適?如果不給,較富裕的農民是否會感覺“吃虧”而不愿參加?因此關于這個方案還有許多問題需要研究。
【參考文獻】
[1]劉貴平.現行農村養老保險方案的優勢與不足[J].人口與經濟,1998,(2):25-28.
[2]張仕平等.建國以來農村老年保障的歷史沿革、特點及成因[J].人口學刊,2000,(5):35-39.
[3]D·蓋爾·約翰遜.中國老年人的社會保障[J].中國人口科學,1999,(5):1-10.
[4]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研究課題組.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J].人民論壇,2000,(6):8-10.
[5]田凱.當前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分析[J].社會科學輯刊,2000,(6):28-31.
[6]何承金等.中國西部農村人口控制與社會養老保障研究[J].中國人口科學,1997,(1):14-24.
[7]梁鴻.農村老年人自給自理能力研究[J].人口與經濟,1999,(4):21-25.
[8]梁鴻.試論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及其特殊性[J].復旦學報社科版,1999,(5):26-31.
[9]張暉等.我國農村應建立不同層次的社會養老保障機制[J].人口學刊,1997,(6):50-52.
[10]馬利敏.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請緩行[J].探索與爭鳴,1999,(7):11-12.
[11]黃曉平.讓農民兄弟老有所養——江蘇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情況調查[J].中國財政,1998,(8):16-17.
[12]王國軍.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缺陷與改革思路[J].上海社會科學院學術季刊,2000,(1):120-127.
[13]吳云高.蘇州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情況的調查[J].上海農村經濟,1998,(5):39-42.
[14]劉書鶴等.當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調查[J].經濟研究,1998,(5):15-21.
養老缺口有多大
未來的老年生活會怎樣,這是每個人不得不經常思考的一個問題。一項對我國60歲以上老人生活的統計顯示,70%的老人需要依賴他人生活,無法實現財務自由,20%的老人可以獨立生活,10%的老人能過上自己想要的退休生活,而可以過上富裕生活的老人僅為3%。
那么,到底需要多少錢才能保證退休生活不會褪色?據測算,按20年后退休,到時一個人所需的養老金平均要在300萬元左右,而這僅僅是一個基數。更令人擔憂的是,伴隨歲月而來的還有通脹,它會吞噬財富,降低生活品質。以現在每月3260元的養老金水平為例,以5%的通脹率來算,2020年則需要6300元,2030年為9640元。
面對巨額的養老缺口和通脹壓力,誰來為我們買單?靠子女?靠政府?似乎都不是理想的答案。世界權威機構的一份報告顯示,由于人口老齡化的影響,中國社會對退休老人養老金總支出的增速將超過工作人群對養老金稅收貢獻的增長,并在2020年后形成養老金缺口,而隨著獨生子女政策的后續影響顯現,2030年后這個資金缺口將顯著擴大。未來靠社保養老將是一個難以實現的夢。
哪種方式來籌集
既然養兒防老和社保養老存在一定的問題,該選擇哪種方式來籌集養老金呢?目前來看,主要有3種方式:企業年金、金融投資和商業養老保險。
企業年金是企業提供給員工的長期福利,可以分享企業成長帶來的收益。但最終的選擇權和主動權在企業手中,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員工服務企業的年限和企業的經營狀況,因此,這一項養老保障的選擇難以掌控。金融投資中固定收益類的產品,平均收益率不會太高。另外一類與風險掛鉤的產品雖然收益水平較高,但波動較大,如果在市場不好時急需資金,就要承擔一定的損失。由于養老的支持沒有時間彈性,這類權益投資不能作為養老的基本需求,只能作為有益補充。商業養老保險的優勢在于收益穩健,給付確定。它是一筆穩定增長的現金,是專款、專管、專用,同時還是持續與生命長度一樣長的現金。從其特點和優勢來說,商業養老險可以作為養老規劃的有效手段。
理財專家認為,在所有的家庭投資組合中,人壽保險是保守型的投資,是金字塔的最底層,只有基礎牢固了,才能安心釋放更多的家庭儲蓄用于風險較高的投資項目。
如何選擇養老險
面對林林總總的養老險,消費者應如何選擇呢?保險專家建議,消費者應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購買養老險,重點要關注幾個指標。
一是保證領取期。養老年金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條件的一種保險,為避免出現被保險人壽命過短損失養老金的情況,不少養老險都承諾10年或20年的保證領取期。一般來說,保證領取期越長越有吸引力。
二是是否有分紅功能。目前,個人商業養老保險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固定利率的傳統型養老保險,根據保監會規定,目前預定利率最高為2.5%;另一種是分紅型的養老保險,即養老年金的多少和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有一定關系。分紅型的養老保險讓投保人可以自主選擇紅利分配方式,分享公司的經營成果,這是在傳統養老險中享受不到的利益。當利率上調時,保險公司投資收益增加,紅利自然也隨著水漲船高。所以說,分紅型養老保險可以借助升息給被保險人帶來更多收益,是購買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的最佳選擇之一。
三是是否有保費豁免功能。為自己存養老的錢,一旦交費中途出現疾病或意外導致收入減少,威脅到自己的養老保險交費能力,那么多年來苦心經營的養老計劃就面臨中途擱淺。因此,對于這類產品,保費豁免功能是非常重要的。
四是交費是否靈活。消費者在投保前應當結合自身的收入水平和財務規劃選擇合適的交費期。有比較多交費期間選擇的養老保險產品可以為不同年齡、不同收入水平的消費者提供交費期選擇。
為什么選擇合眾喜洋洋年金保險
近期,合眾人壽推出了一款喜洋洋年金保險,從各個指標來對比,該款產品能夠滿足消費者對養老保險的需求,可以成為當前養老產品的一個不錯的選擇。
保證領取期較長該款產品不僅保險期長,可至90周歲,而且養老年金可以保證從65周歲領取至被保險人年滿84周歲,避免了被保險人過早離世導致領取總額過低的風險。
具有分紅功能 該款產品是分紅保險,保證了資金在未來的購買力。該產品的分紅方式分為累積生息和交清增額方式。從收益上來說,累積生息方式更能體現投資的增值效果。
有全殘豁免功能 一旦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發生全殘,將可免交主合同以后各期保費,年金的領取不受影響。
交費靈活 該款產品設計了3年、5年、10年、15年和20年的交費方式,投保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年齡和收入水平靈活選擇交費方式。
總體而言,喜洋洋產品的保險責任主要包括生存金、養老金、滿期祝壽金、生命保障以及全殘豁免保費。65周歲前每年領取生存金為基本保額的5%;65周歲至89周歲每年領取生存金為基本保額的18%,保證領取20年;65周歲至85周歲每5年額外領取基本保額的10%,90周歲領取200%基本保額的滿期祝壽金。65周歲前身故,賠付基本保額加已交保費;65周歲后身故,賠付20年保證給付的養老金與已給付的養老金的差額。如果被保險人不幸因意外傷害或疾病發生全殘,豁免主合同以后各期保費。
保障利益
生存保險金1:從31周歲開始,每年領取生存保險金1000元,到64周歲累計領取3.4萬元。
生存保險金2:從65周歲開始到85周歲,每5年領取生存保險金2000元,共領取1萬元。
養老年金:從65周歲開始,每年領取3600元養老年金,至89周歲養老補貼金累計最高可達977元。
滿期祝壽金:90周歲期滿時,可以獲得期滿祝壽金4萬元。
生存金理財:生存金如果不領取,會按照公司每年公布利率進行累積生息。如果一直不領取,至65周歲保單年度末,累積生存金可達6.5萬元(假設利率3%年復利方式累積演示)。已累積的生存金也可以根據需要隨時領取。
65周歲前生命保障:已交保費加基本保額,最高可達10.677元。
65周歲后生命保障:從65周歲開始,賠付20年保證應給付的養老年金與已付養老年金的差額。
全殘豁免保費:如果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發生全殘,豁免主合同以后各期保險費。
“十一五”期間,內蒙古保險業快速發展,全區保險業務共承擔各類風險超過13萬億,支付賠款和給付200億元,在重大災害事故中,保險企業充分發揮了經濟補償功能。2010年自治區保險保費收入215.54億元,保費規模位列全國第23位;其中,保險密度863元/人,保險深度1.85%,分別較2005年末增長2.5倍和0.4個百分比。目前,全區共有省級保險公司29家,其中財產險公司15家(含農險公司1家),人身險公司14家(含養老險公司、健康險公司各1家),保險業總資產達到353.74億元。
內蒙古擁有我國最大的牧區,牧區的發展是內蒙古統籌城鄉經濟的關鍵,是實現自治區“十二五”發展目標的重點和難點。改革開放以來,內蒙古的三農三牧經濟取得很大的成就,但仍面臨不少特殊的困難。牧區既是重要的生態安全功能區,也是草原畜牧業生產區,更是少數民族人口的集中分布區。就保險業而言,如何為農牧民的生產和生活提供風險保障,合理開發農牧區保險市場都是有待解決的問題。近年來內蒙古保險業迅速發展,有效保障了社會生產的順利進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未來幾年是內蒙古保險市場加快成熟、保險服務不斷提升的關鍵時期。為了推動農牧區保險業的發展,內蒙古保監局在2011年9月出臺了《內蒙古保險業促進牧區又好又快發展的實施意見》,提出健全牧區保險市場體系,對保險機構在牧區鋪設網點給予政策支持,特別指出要加快發展農牧業保險,支持商業養老保險,探索試點牧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
二、牧區可發展主要保險種類和功能概述
(一)商業養老保險
商業養老保險是以獲得養老金為主要目的長期人身險,它是年金保險的一種特殊形式,又稱為退休金保險,是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商業性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交納了一定的保險費以后,就可以從一定的年齡開始領取養老金。這樣,被保險人在退休之后盡管收入下降,但,由于有養老金的幫助,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
目前,我國現有養老保障體制與人民養老保障需求存在缺口,隨著中國人口老齡化速度的加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問題逐步突顯。與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相比,商業養老保險同樣具有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增進國民福利的功能,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可以豐富養老保障體系的內涵、增強養老保障體系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中應發揮的作用。通過商業保險,還可有效解決現有體制下養老保障可攜帶性不強的問題,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和勞動力市場的不斷完善。
(二)農牧業保險
農牧業保險是對種植業和畜牧業生產過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保險。保險機構通過保險的形式,組織農牧業從業人員集體互助,使受損單位或個人得到應有的補償,以便及時恢復生產,保證農牧業生產順利進行。政策性農牧業保險是由政府主導、組織和推動,由財政給予保費補貼,按商業保險規則運作,以保障“三農三牧”為目的的一種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承辦具體實務,并提供專業化的保險服務。政策性農牧業保險一般承擔農牧民自己無法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如洪災等自然災害以及流行性、暴發性病蟲害和動物疫病等。
農牧業保險是市場經濟國家扶持農牧產業發展的通行做法。通過政策性保險,可以在世貿組織規則允許的范圍內,代替直接補貼對我國農業實施合理有效的保護,減輕加入世貿組織帶來的沖擊,減少自然災害對農牧業生產的影響,穩定農牧民收入,促進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的發展。
(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保險,是一種特殊的責任保險。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關系中,保險人承擔了被保險人因意外造成環境污染的經濟賠償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險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也能及時得到給付。近年來,隨著我國環境風險的日益加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開始被關注。利用保險工具來參與環境污染事故處理,有利于分散企業經營風險,幫助其快速恢復正常生產。同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還充分發揮了保險機制的社會管理功能,利用費率杠桿機制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升環境管理水平。此外,受害人通過保險及時獲得經濟補償,也穩定了社會經濟秩序,減輕政府負擔。
三、牧區可發展保險現狀和前景
(一)商業養老保險前景廣闊
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結果顯示,全區老齡化進程逐步加快。目前,內蒙古常住人口2470萬人,65歲及以上占7.56%,雖然沒有沿海發達地區人口老齡化程度高,但與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相比,65歲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2.21%,老年人口增加了近百萬。自2009年開始,內蒙古開始試點新型農牧民基本養老保險,遵循自愿繳費原則,強調集體補助和國家政策扶持。但籌集的養老保險基金一般只能保值,增值并不明顯,個人賬戶上的保險基金受價格上漲等因素的影響有時還會出現相對貶值。對于已經開始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農牧民來說,領到的保險金難以支付基本生活消費需要,目前多數老年農牧民仍然依靠從事生產勞動或服務性勞動,填補養老生活費用的不足,借以維持基本生活。
商業養老保險作為健全多層次農牧區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農牧區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的開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補充。2010年內蒙古實現生產總值11655億元,首次超過萬億,人均GDP達到37287元,排名全國第7。全區農牧民純收入達到5530元,同比增長12%,人均生活消費支出4461元,同比增長12.4%,連續5年位列西部省市第1。“十二五”期間,內蒙古農牧區將利用資源優勢、區位優勢持續快速發展,這為開拓牧區商業養老保險市場奠定了堅實的經濟基礎。未來政府將大力發展牧區商業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健全和完善與牧區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畜牧生產企業通過商業保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和醫療保障計劃,切實提高牧民的社會保障和福利水平。如何開拓農牧區商業養老保險市場,為廣大農牧民提供合適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協助新農合、新農保等政策性保險的經辦和管理,將成為保險公司未來發展的新關鍵。
(二)農牧業保險任重道遠
內蒙古是農牧業大區,作為全國首批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地區之一,自2007年起,內蒙古開始試點推廣玉米、小麥、大豆和能繁母豬政策性農業保險。近年來,油菜、葵花等農作物和奶牛等牲畜也已納入政策性農牧業保險覆蓋范圍。2010年,內蒙古農業保險的保費收入達到14.89億元,累計承保小麥、玉米及大豆等農作物6469.13萬畝,各類牲畜77.42萬頭,為215萬戶(次)農牧民提供風險保障近195億元,保費規模、承保面積和財政補貼均位居全國第一。但農牧業保險風險大、收益低,大部分財產險公司仍不愿涉足農險領域,相對于其他險種,農險保費收入一直不高。而政策性農牧保險在實踐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補貼品種有限,一些本地區特色品種不在國家財政補貼范圍之內;農牧保險政策缺乏連續性,存在先出險、后簽單的現象,違背了保險的基本原理;農險保費補貼撥付劃轉機制不合理,農險補償作用不能及時發揮。
農牧業在內蒙古經濟中占據重要地位。保障農牧業發展,保證農牧民收入是內蒙古和諧發展的前提。農牧業是弱質產業,難以抵御自然災害,因此,發展農牧保險必不可少。現階段,農牧民的保險意識逐步增強,對農牧保險的需求也逐漸增加,像牧區奶牛養殖保險、肉牛、肉羊養殖保險,農區小麥、玉米、葵花及能繁母豬保險等,農牧戶都有較強的購買意愿。政府今后將鼓勵和支持保險公司圍繞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和涉農涉牧優勢產業,積極開展種植業、養殖業保險試點,拓展旗縣、牧區保險市場。目前,內蒙古承辦政策性保險的公司主要有人保財險、安華農險和中華聯合3家,農險占財險比重較低,險種還不能滿足市場需求。隨著農牧業的發展及內蒙古保險監管機構的推動和引導,更多的商業保險公司可以參與農牧保險,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積極開拓商業性農險業務,豐富農牧保險產品,改善服務質量,提高農險經營效率,建立健全農牧保險市場。
(三)環境污染責任險存在潛力
內蒙古是能源大省,煤炭資源豐富,土地含煤面積達12萬平方公里。近些年,內蒙古能源產業迅猛發展,極大地促進了自治區經濟社會的發展,為全國能源的供給做出巨大貢獻。但能源產業在快速發展同時,也對牧區的環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壞。內蒙古大型煤礦、發電廠一般都坐落在煤炭資源蘊藏量豐富的草原、山區,煤炭露天開采、掘井的過程,破壞了地表植被,造成水土流失;采煤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排放到河流或滲入地下,對水源造成污染;煤炭發電產生的煙氣、煤粉灰、爐渣中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懸浮顆粒等對空氣又造成污染。近十年來,內蒙古環境污染事故屢有發生,由于缺乏機制保障,企業應承擔賠償和恢復環境的責任往往得不到落實,國家已累計投入371億元幫助內蒙古改善生態環境。
“十二五”期間,內蒙古將全面加強草原生態保護和建設、推進礦區生態保護與環境綜合治理,在發展經濟的同時開始注重環境保護,遏制草原生態惡化的勢頭,實現草原生態良性循環。隨著內蒙古保險業的發展,保險覆蓋面和對經濟社會參與度在逐步提高,保險業在能源產業生產發展過程中分散風險,組織經濟補償的功能應得到發揮。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作為一種市場化、社會化的責任風險管理機制,能夠合理轉移能源企業責任風險,幫助污染企業快速恢復生產,讓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也緩解了政府的財政壓力。保險公司通過開發環境責任保險產品,確定責任范圍,分類厘定費率,對參保企業的環境風險進行評估、分析、預防和控制,從而強化能源企業的責任意識,增強企業治污的積極性,最終減少環境污染和責任事故發生的概率。隨著2010年內蒙古地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規章制度建設將逐步完善,在政府的助力推動下,內蒙古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潛力巨大,也為產品同質化,傳統業務增長乏力的中小財險公司提供了新的發展機遇。
四、牧區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未來內蒙古農牧區經濟仍將處在快速發展,夯實基礎,逐步實現農牧業城鄉協調發展的戰略轉型期。“十二五”期間,中央及自治區政府將出臺一系列政策提高農牧業綜合生產能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惠農惠牧政策,提高農牧民的收入水平。這些都為農牧區保險業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環境。保險公司應抓住機會,采取有效的措施,充分發揮保險也在農牧領域的保障功能。
首先,要積極創新發展農牧區保險。農牧區不同于城市,有著鮮明的特點,要發展好農牧區保險,就要從營銷渠道、服務和產品上做好創新。現階段,農牧區保險產品的銷售主要是直接銷售,以村級為單位農牧戶自愿投保。今后可嘗試直接和間接銷售相結合的多元化銷售模式,充分利用農村合作組織、農信社、農業龍頭企業等中介機構,以較低的成本將保險網絡延伸至基層農戶。在服務上,可以通過提供全方位的防災防損服務,提高農牧區生產行為控制風險的能力,將風險防線前移。還可圍繞商業養老險、農險和環境污染責任險,進一步開發針對高新養殖業、外出務工農民和失地農民養老、環境巨災風險等的保險產品。并通過開發新形式費率模式,設定多級費率,滿足不同經濟水平農牧戶的要求。
其次,要完善農牧區客戶服務體系。保險業是服務行業,保險產品具有專業性、無形性及長期性的特性,使得保險的服務屬性遠強于一般商品。農牧區保險基礎薄弱,服務體系還不完善,保險公司應把基礎建設作為推動農牧區保險市場發展的重點,在網點、費用、培訓、信息技術等方面,為農牧區發展保險業務提供網絡和技術支撐。積極整合和利用各類農牧區經濟服務中心、畜牧站、農技站等服務資源,依托農牧區信用社、供銷社等基層機構開設代辦保險的服務網點,農牧區保險基礎薄弱,服務體系還不完善,保險公司應把基礎建設作為推動農牧區保險市場發展的重點,在網點、費用、培訓、信息技術等方面,為農村牧區發展保險業務提供網絡和技術支撐。積極整合和利用各類農牧區經濟服務中心、畜牧站、農技站等服務資源,依托農牧區信用社、供銷社等基層機構開設代辦保險的服務網點,有效延展農村牧區保險服務體系。
進入21世紀,我國將面臨三次“銀潮”的沖擊,即1950~1958年第一次生育高峰期出生的近2億人口將于2010年前后陸續進入老年期;1962~1970年第二次生育高峰期出生的2億多人口將于2020年前后陸續進入老年期;1985年以后第三次生育高峰期出生的近1億人口將于2045年前后陸續進入老年期。至2000年,在全國近13億人口中,65歲及以上人口所占的比重已達到6.96%,比1990年上升了1.39%;全國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已從1949年的35歲提高到現在的71歲;老年人口負擔系數已達到9.92%;人口老年化進程加快,養老負擔越來越重,社會養老的形勢已十分嚴峻。早在1991年國務院就在總結各地改革經驗的基礎上了《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1992年,江西南昌、遼寧錦西率先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此后改革在全國各地陸續展開;1995年3月國務院又了《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原則上肯定了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方案。民政部也于1992年在山東煙臺、威海兩市的區縣試點的基礎上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通過12年的努力,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的三大支柱——基本社會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已初見雛形,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基本框架業已形成。當前,許多地方正在積極地擴大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力圖使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由公有制企業職工擴大到非公有制企業職工和其他社會勞動者,江蘇、浙江等發達地區甚至企圖將基本社會養老保險覆蓋到農村居民。但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擴面”工作能否順利進行下去?又將如何進行?本文擬就基本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工作的有關問題談幾點看法。
一、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現狀及當前基本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工作的利弊分析
1、我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現狀
截止2000年底,我國已有10376萬城鎮職工和3173萬離退休人員參加了基本社會養老保險,覆蓋率約為50%;全國已有30個省、市、自治區的1800多個縣市開展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7400多萬農村居民參加了保險,占全部農村居民的11.18%,占成年農村居民的11.59%。可見,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工作任重道遠。
2、擴大基本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的合理性
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所有這些都客觀上要求擴大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從這個意義上說,當前各地開展的基本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工作有其合理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⑴、擴大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符合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既然是社會保險,就必須充分體現其“社會性”,而“社會性”又以廣泛性為基礎,當前城鎮居民基本社會養老保險覆蓋率勉強過半,顯然談不上廣泛。同時,社會保險覆蓋率過低又形成了參保和未保兩種不同的公民待遇,有悖社會保障的公平原則;這種不公平在現存的城鄉二元社會保障體系上反映得最為明顯;據統計,1999年我國社會保障總支出為1103億元,占總人口70%的農村居民只占有社會保障總支出的11.4%,而占總人口30%的城鎮居民卻占有88.6%,政府在農民養老問題上的無所作為與農民為國家做出的犧牲性貢獻是很不對稱的。有鑒于此,我國當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標確定為“低水平,廣覆蓋”。
⑵、非公有經濟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出了需求。當前基本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促使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由公有經濟向非公有經濟延伸,這主要基于非公有經濟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客觀需求。1997年,非國有經濟實現的國內生產總值占當年GDP總額的58.1%,當年城鄉從業人員6.96億人,其中84.1%的人就業于非國有經濟,可見非公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已占據舉足輕重的地位,已成為吸納勞動力的主要渠道。至2000年,全國非國有經濟職工已有1億多人,在經濟發達地區,個體、私營經濟從業人員所占比重已經相當大。為提高勞動力資源的配置效率,促進勞動力在不同所有制企業之間的合理流動,必須有效地滿足非公有經濟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
⑶、非公有經濟良好的經濟效益為其職工參保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據全國工商聯1998年對大型民營企業的抽樣調查,當年大型民營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在30%到50%之間,盈利率在8%到25%之間;而同期大型國有企業的平均資產負債率為68.21%,且大面積虧損。由此可見,非國有經濟、尤其是經濟發達地區的民營企業已經具備了解決其職工養老保險問題的物質條件。
3、當前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工作中值得注意的問題
目前,許多地方正積極開展基本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工作,甚至把迅速擴大基本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當作今后一段時期社保部門工作中心,但在此工作中尚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不容忽視。
⑴、應繼續加強和完善現有的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體系,不可因忙于“擴面”而顧此失彼。我國現有的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體系還不完善,尤其是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上還存在許多問題亟待解決;據勞動社會保障部的統計,1998年雖經多方籌資和加強保費征收,仍不足支付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需要,當年全國共赤字70億元左右;至2000年5月,全國共拖欠離退休人員養老金90億元,涉及離退休人員350多萬人;而且近年來保費收繳率普遍下降,有的地方甚至下降到50%~60%,截止1998年6月,全國累計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達348.6億元,2000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率也只有84%;挪用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現象也相當嚴重,2000年,勞動社會保障部會同國家審計署、財政部對全國社會養老保險資金進行清查,清查結果表明,12年來僅基本社會養老保險資金就被挪用達100億元,其中已核準損失2000多萬元。所以,今后一段時期仍應以加強和完善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管理為工作重點。
⑵、在尚未解決歷史欠帳的情況下,盲目“擴面”會影響到各階層的利益,尤其會損害新參保人員的利益。我國于1997年8月頒布了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統一方案,提出要建立個人帳戶和統籌資金相結合;同時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照常發給養老金;顯然,已經離退休人員是在“無付出”的情況下享受養老待遇,這就是我們的歷史欠帳。如果歷史欠帳不解決(事實上短期內無法徹底解決),統籌資金就必然被用來發放已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這樣一來,新參保的年輕一代就無可奈何地成了已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主體,下一代養上一代的代際拆借不可避免地產生了,社會統籌帳戶成了沒有積累的“空賬”,這樣的結果必然會嚴重挫傷人們參保的積極性,進而影響基本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工作的效率。
⑶、不能以擴大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增加保費收入作為解決養老金發放困難的手段。由于歷史欠帳的存在和近年來保費征繳率的下降,使得許多地方養老金發放出現了困難,于是這些地方的社保部門便企圖以擴大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的辦法增加保費收入,權解燃眉之急。殊不知,擴大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雖然可以解決當前的資金困難,但也會給未來造成更大的支付壓力。目前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省級統籌尚未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分散管理且規模過小,抵御風險的能力還很脆弱;而且用盲目“擴面”、增加保費收入的辦法來解決資金困難的地方往往又是政府財力相對薄弱的地方,如果缺乏政府財力的有力支持而又一味盲目擴大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恐將危及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安全,這絕非杞人憂天。 二、基本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工作面臨的障礙
擴大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以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這只是我們的主觀愿望;實踐中還存在著許多困難需要我們去克服。這些困難,歸納起來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沉重的隱性公共養老金債務影響了養老金支付保證的兌現
由于歷史欠帳的規模過于龐大,使得我國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由名義上的部分基金制回歸為事實上的現收現付制;在現收現付體制下,最初幾代退休者享受了遠遠超過其繳納的養老金,而支付這些費用的后參加者又一廂情愿地希望通過自身的繳納換取仍舊慷慨的養老金支付保證;然而,養老基金的積累往往不能達到這種要求,養老金的支付只能靠更高的繳費率來維持,債務會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而愈積愈多。房海燕女士(中國人民大學統計學博士)于1998年在比較樂觀的假設條件下,根據給付配置精算成本法測算出我國隱性公共養老金債務1997年的現值為17998億元,數目驚人。理論上的天文數字已足以使我們擔憂,而已經發生的養老金拖欠現象就使得人們更有理由懷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險系數。當人們一旦對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保證產生懷疑時,人們還愿意參保嗎?擴大覆蓋面就更成奢談了。
2、保險意識的淡漠和繳費機制的缺陷導致社會養老保險“擴面”維艱、保費征繳困難
保險意識的淡漠一方面源自職工對保護自身權益的無知和無奈;更重要的則是一些企業領導和業主的頭腦中對社會保險存在錯誤認識,他們往往認為,為職工辦理社會養老保險是無效投入、吃虧買賣,表現在行動上則能躲即躲,能賴則賴。同時,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機制的缺陷也為企業規避保費提供了方便,目前我國企業職工基本社會養老保險費由職工、企業、國家三方共同負擔,職工個人和企業各按月繳納一部分,國家則以稅前列支、免征個人所得稅和必要時以財政彌補等形式負擔一部分;執行中規定,個人和企業負擔的部分由職工所在企業代扣代繳;這樣一來,職工喪失了主動權、監督權,甚至喪失了知情權。
3、城鄉二元結構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存在阻礙了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由城鎮向農村的延伸
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的結果顯示,在中國近13億人口中,農村人口占人口總數的63.91%,可見,只有當我們的社會保險解決了農民的養老問題時,我們的社會保障計劃才能算是公平的、有效的和成功的。當前在農村施行的是完全不同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由此形成了城鄉二元結構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根據《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參保農民的保險費完全由農民個人承擔,而當前農民收入水平還很低,只有少數富裕農民具備投保能力,因此這個方案實際上“保富不保貧”,與社會保險的宗旨相悖;這種保險費完全自理的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并無本質上的區別,很明顯這個方案在理論上的合理性值得懷疑,12年的實踐已經證明其有效性極其有限;讓農民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養老保險待遇既是廣大農民迫切愿望和合理要求,也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這就需要將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延伸到農村,逐步消除城鄉二元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實行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計劃;令人高興的是,江浙等經濟發達地區的政府正在進行這方面的嘗試。應當承認,城鄉二元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形成是由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歷史背景和城鄉差別、農村物質基礎相對薄弱的現實情況所決定的。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在繳費問題上強調“農民個人是養老保險承擔的主體”,國家不予投入;基層農保機構屬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其經費按3%的比例在參保人繳納的保費中提取。有了這個規定,即使是在城鄉差別很小的經濟發達地區,要想將城鄉二元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相融合也困難了。 轉貼于 三、當前應采取的措施
針對上面的分析和提出的問題,可以看出,我們在進行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工作時必須采取審慎的態度,為使“擴面”工作順利進行,應采取以下措施。
1、采取多種辦法解決歷史欠帳
歷史欠帳規模過大已成為影響養老基金積累效率、危及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安全的首要因素,必須采取切實可行辦法予以解決。根據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可考慮采取以下措施:⑴、變現一部分國有資產。提留一部分國有資產存量,將變現所得劃入養老保險基金,并把此舉與正在進行的國有資產重組相結合。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每年從財政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補償養老保險基金。⑶、調整股權結構。選擇一些競爭性行業,減持上市公司的國有股,這樣一方面可取得一定量的資金用來補償養老基金,另一方面又符合國有經濟逐步從競爭性行業退出的改革方向。⑷、在條件成熟時,可考慮開征社會保障稅;或在建立新稅種時,規定從中劃出一部分并入養老保險基金。⑸、在城市化進程較快的地方,規定凡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其所得的一部分要劃入養老保險基金。
2、創新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投資機制,實現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
要想在不增加或少增加參保人負擔的情況下,持久地維持養老金的支付承諾,就必須提高養老保險資金的投資效率,實現其持續的保值增值。國務院于1995年明文規定,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只能用來購買國債或存入銀行,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利率總體上是走低的,所以這種投資方式雖能較好地防范風險,但增值有限,甚至保值困難。因此,必須創新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投資機制,拓寬投資渠道。當前可考慮以托管或向商業人壽保險公司購買保單的方式進行投資,這樣既可以提高投資效率,又能有效地促進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融合與互動;就我國當前金融市場實際情況看,托管人市場尚未真正形成,相對來說商業保險市場發育較為成熟,保險公司的經濟實力也比較雄厚,是社保部門當前最合適的受托人和投資合作伙伴。從長遠打算,必須為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創造更多適宜的投資工具,政府應制定適當政策以引導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向低風險、高收益的領域投資,如住房信貸、基礎設施、教育產業等;浙江溫州的社保部門將部分社會養老保險資金投資于基礎設施建設——溫州大橋工程,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已為我們樹立了成功的典范。
3、增強社會養老保險的強制性,改革繳費機制
社會保險不同于商業保險的重要特征就在于它的強制性,之所以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困難、繳費率下降,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它的強制性沒有得到充分體現,建議加強社會保險的立法,變政府在社會保險方面對企業的軟約束為硬約束。同時,改革現有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機制,可考慮將企業負擔的那部分保費打入職工的工資中,變企業代扣代繳為職工個人直接繳納,以體現責權利的統一。
4、積極創造條件,促進城鄉二元社會保險體系的融合
就全國的實際情況來看,由于城鄉差別的長期存在,在短期內完全消除社會保險體系的城鄉二元性是不可能的;但這并不是說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擴面”在農村將無所作為。我們不妨借鑒改革開放的成功經驗,實行由沿海到內地循序漸進式的梯度戰略。先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進行試點,然后再根據經濟條件變化,逐步向內地推進。但無論怎樣做,都必須突破“農民個人是養老保險承擔的主體”的束縛,在政府、集體財力不足的情況下,現實的選擇是首先建立家庭、社區、社會相結合的農民綜合養老模式,再過渡到統一的基本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綜上所述,擴大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既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一方面我們要積極創造條件擴大基本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另一方面又要保持清醒的頭腦,謹慎從事,充分考慮社會保險體系的安全,以確保我國的社會保障事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⑴、國家統計局 《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公報》
⑵、《200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國家統計局2001年2月28日公布
⑶、鄭家亨 陳凡 楊越 李世躍 《關于江蘇、浙江兩省養老保險制度的調查報告》中國統計 2000、3
⑷、林毓敏《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結合方式及保險資金入市研究》統計研究 2000、5
⑸、馬 敏《社會養老保險在排擠商業保險嗎?》 統計研究 1998、4
關鍵詞: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評估;制度創新
中圖分類號:F84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972(2008)03-0047-07
一、現行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的比較分析和評估
現行農民工社會保險政策大致可分為四種,即將農民工納入統一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體系(簡稱“統一城保”),采取“雙低”辦法將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簡稱“雙低城保”),對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外來務工人員或非城鎮戶籍職工實行綜合保險(簡稱“綜合保險”),部分鄉鎮企業職工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農保”)(趙殿國,2007)。
(一)現行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的比較分析
農民工社會保險政策主要包括五大內容:覆蓋范圍、籌資標準、統籌層次、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管理。由于社會保險項目不同,其內容各異,因而同一社會保險項目在不同地區的政策規定也會有一定差異。為增強橫向可比性,本文以相對復雜的農民工養老保險為例,選擇四種類型中探索較早、制度運行時間較長且有一定經驗積累的省、直轄市為樣本,如“統一城保”選取廣東省、“雙低城保”選取浙江省、“綜合保險”選取上海市、“農保”選取山西省,并按農民工社會保險政策對不同類型農民工養老保險進行比較分析,得到不同農民工養老保險類型在五大內容上的差別(見表1)。
從表1中不難看出,現有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就覆蓋范圍而言,“綜合保險”由于將無單位外來從業人員包括在內,所以其覆蓋范圍要廣于“統一城保”和“雙低城保”。“農保”覆蓋的是本地鄉鎮企業及其使用的農民工,一般來說,是四種類型中覆蓋范圍相對最小的。無論何種類型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基本都遵循了企業和職工共同繳費的原則。只是在具體的繳費比例確定和企業、農民工責任分擔上有所區別。比較特殊的是,上海市“綜合保險”采取單方繳費的方式,即有單位的單位繳,無單位的個人繳,故統籌層次和“統一城保”與“雙低城保”相同;“農保”屬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一部分,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未全面鋪開,所以統籌層次不是特別清晰,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的管理和使用、基金管理基本沿襲了“統一城保”和“雙低城保”的做法。上海市“綜合保險”由于實行行政部門主管、委托商業保險公司理賠的運作方式,所以與其他三種類型的農民工社會保險差異很明顯。
(二)現行農民工養老保險主要政策的評估
為全面、客觀、準確把握現行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有必要對業已實行的主要政策作系統評估。鄭功成(2002)提出,用制度價值取向與建制理念、同時代和國情的適應性、制度有效性和發展的可持續性等四個指標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評估。按照這樣的觀點,考慮到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特殊性,對現行主要政策作評估可選取以下五個指標:目標明確性、適應性、可持續性、有效性和可及性。現有農民工養老保險將為農民工解除年老時的后顧之憂作為其政策目標具有較好的明確性;制度安排的多樣性是適應各省、直轄市實際情況的結果;企業和農民工責任共擔機制的形成和保障水平的適度偏低,為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較好的基礎;政策實踐確實為部分農民工提供了一定的養老“保險”,反映了政策基本上是有效的;政策惠及了不少農民工,使越來越多的農民工能夠得到養老保險的“保險”,體現出政策可及性較好。
農民工養老保險主要政策實踐至今,取得了不少成就:“雙低城保”有利于基本養老保險擴大覆蓋面,從而緩解因老齡化帶來的養老金支付危機;“統一城保”用一種制度解決城鎮企業職工和農民工兩類人員養老問題,從而方便管理,節約費用;“綜合保險”借助市場手段來提高政府養老保險管理效率,同時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互補性優勢得到發揮;“農保”基金儲備積累的模式,迎合了農民工的特點,使其能夠盡快在鄉鎮企業中得到推廣。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現行農民工養老保險主要政策目標較明確、適應性、有效性、可及性和可持續性均較好。與此同時,現行農民工社會保險還存在不少問題。何平(2006)認為,有些地方政府政策目標本質上是“借農民工參保之機,汲取大量資金,充實本地城鎮社會保險基金。”制度的有效性、可及性、適應性和可持續性離理想狀態還有一定的差距。據不完全統計,截止2003年底,廣東省參加“統一城保”養老保險的農民工有411萬人,占勞動保障部門掌握的922萬農民工人數的45%,占廣東省實際2500萬農民工人數的16%。同期,浙江省實際參加“雙低城保”養老保險模式的農民工約150萬人,不到其總數的20%;全國約有85000個鄉鎮企業,約1400萬農民工參保“農保”,約占鄉鎮企業總數的10%(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設想一下,如果政策適應性足夠強,有效性足夠高,可及性足夠好,可持續性足夠優,就會使更多農民工樂意參保,使制度處于一種良性運行狀態。
二、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的兩個重要影響因素
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勞動就業政策的發展現狀和趨勢,對這兩個影響現有農民工養老保險因素的分析還相對缺乏;而這兩個因素恰恰是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設計所必須考慮的。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現狀和趨勢,將直接決定未來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中與城鎮有效對接部分能否實現預期目標;勞動就業與養老保險綜合效能若要發揮最佳水平,就得關注勞動就業政策對養老保險功能的互補作用。
(一)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現狀和趨勢
20世紀90年代,隨著中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養老保險已從微觀的經濟問題轉為宏觀的社會經濟問題。變現收現付制為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改革,已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時至今日,中國實現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定型發展的同時,一些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如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歷史負擔輕重不一、養老保險壓力大小不等等,導致統籌層次一直停留在市、縣級;離退休人員的增長,大多數省、直轄市(自治區)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倒掛,使得養老保險資金支付缺口越來越大;勞動力流動的加快,個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頻繁,產
生了落后的管理手段與先進的管理目標之間的矛盾。
中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自1997年確立以來,一直處于不斷地調整和完善當中。在經歷了2001年、2005年的調整和完善后,制度逐漸定型,最終走向統一成為必然。由現行的市、縣級統籌轉為全國統籌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如果先做到有一定的收入再分配的省級統籌,再在不損害部分省轄市既得利益的基礎上,所有省轄市按照“統一制度、統一管理、統一標準、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的要求,實現真正的省級統籌和省內養老關系的自由接續以及全國統籌是完全有可能的。為了保障城保安全運行,國家在遼、吉、黑三省進行了完善城保體系試點,通過縮減個人賬戶規模得以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如果空賬做實規模和做實速度合適,以今后幾十年全國GDP年增量的一定比例來補貼個人賬戶,輔之以從其他渠道籌集資金、嚴格控制退休條件等措施,做實個人賬戶是可以實現的目標(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7)。
(二)勞動就業政策的發展現狀和趨勢
為了與中國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高、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相適應,勞動就業政策的改革與發展步伐也不斷加快。到目前為止,已初步形成與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勞動就業制度;通過實行促進就業的長期戰略和政策,取得了顯著成就。但就業壓力在未來相當長時期內依然是一個突出矛盾。今后幾年,供大于求缺口基本維持在1200萬人;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的就業問題更加嚴峻;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難度加大;新成長勞動力就業問題突出;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和職業培訓任務相當繁重(田成平,2007)。如果考慮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以及經濟結構的調整,就業壓力會更大(許經勇,2002)。
長期以來,國家把擴大就業置于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就業政策。一方面,奮力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另一方面,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和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所以在未來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就業將持續增長。農村剩余勞動力就業問題的突出使國家不得不重視并積極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力圖建立起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就業制度。通過面向市場、運行有序、管理高效、覆蓋城鄉的職業培訓和技能人才評價制度與政策體系的形成、對各類勞動者培訓力度的加大,將不斷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勞動關系調整機制的進一步完善、勞動關系調整法制化的逐步實現、勞動合同制度的普遍實行、集體合同制度的繼續推進、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的逐步健全、勞動爭議處理體制改革的明顯進展,將有利于勞動關系的和諧與穩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7)。
三、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實際需求與政策供給分析
(一)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實際需求:來自農民工的需求
1、即期收入
對農民工來說,繳納保險費必然會對當期收入產生影響。養老保險的高基數、高費率使得原本收入水平就較低的農民工即期收入遞減效應非常明顯。目前農民工主要由青壯年勞動力構成,迫切需要的是掙錢養家、子女教育及贍養老人等,對自身養老問題考慮不多。對農民工“最迫切需要參加的保險”調查充分反映了這一點,養老保險排在工傷、醫療、失業險之后,列第四位。
2、強流動
由對農民工的調查得知:被調查對象變動過工作的占47.7%、勞動合同在3年以下的為90.2%。這說明農民工簽訂的合同往往是短期勞動合同,受教育程度比較低,以從事體力和技術含量較低的職業為主,所獲得的勞動報酬遠低于大中城市生活成本。所以農民工就業的短期性和支付能力的低下,決定了其難以在城市定居。
3、低收入
農民工工資收入較低構成了解決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的最大障礙。據國務院研究室《中國農民工調研報告》顯示:農民工的月工資多數在500至800元之間。如果要求農民工按照城鎮職工的辦法參保,農民工得到的當期工資會更少,農民工很難愿意參保。
4、間斷繳費
農民工頻繁的流動性決定了其很難累計繳滿享受城保所規定的15年最低年限。有調查顯示,農民工在餐飲、工廠等企業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從事建筑等純體力工作的農民工,在一個地方的平均工作周期為2-3年(梁慶朝等,2006)。因此,對他們來說,15年繳費年限成了難以逾越的門檻。
5、構成多樣性
農民工的構成具有多樣性。第一類是已經城市化的農民工,大約占15%-20%,他們多年在城市工作,有穩定的職業、穩定的生活來源和相對固定的住所等;第二類是以農業為主、以務工為輔的類型,這部分農民工打一個月、兩個月工的目的就是把所掙的每一分錢帶回去;第三類是處于流動狀態的農民工,他們將來有可能變成產業工人,也有可能回去再做農民(周運清,2003)。構成的多樣性需要養老保險制度能夠作出調整與其相適應。
(二)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政策供給:來自政府的供給
1、長遠保障
養老保險作為一種長期性投資,解決的是農民工若干年以后的問題。雖然農民工自身積極性不高,但在政府看來,為其提供一定的養老保險是著眼于長期的選擇。國家有責任讓農民工處于養老保險的制度覆蓋范圍內,通過讓農民工自行分擔其養老責任可以減輕國家在農民工年老時所付出的養老成本。
2、弱統籌
現階段養老保險各統籌單位之間政策不統一,難以互聯互通。當農民工在同一個城市頻繁變動工作崗位,或跨地域流動,或階段性轉入非農領域就業時,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接續(華迎放、何平。2006)。由于未實現全國統籌,在轉入地承擔的責任與轉入地權益存在不對等的情況下,各地普遍設置轉移制度壁壘就是一種“理性”選擇;并且現行管理手段亦不適應農民工頻繁流動的需要。所以,即便是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也只能作出退保的無奈選擇。
3、高費率
據我國現行社會保障政策,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相對于做實個人賬戶以前有所提高。個人賬戶完全由職工個人繳納,占其工資的8%比例。對于多數農民工來說,維持城市生活已捉襟見肘,實在不愿再花錢辦理一份希望“渺茫”的養老保險。
4、長期繳費
繳費年限一直是困擾農民工養老保險的主要問題之一。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累計繳納滿15年以上,才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有些地方還作出了這樣的規定:退休前5年必須到該地參保。這些不合理的規定對勞動合同以短期為主、打工具有很強流動性的農民工而言,是遙不可及的事情,實際上把農民工的養老問題排除在外。
5、政策單一性
現行的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單一,與農民工構成的多樣性矛盾尖銳。現行的“統一城保”、“雙低城保”、“綜合保險”和“農保”模式都是在未對農民工分層分類的基礎上,“一刀切”地將所有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或建立勞動合同的農民工納入制
度覆蓋范圍。這種過于激進且宏觀的制度設計,有違于農民工的構成多樣性特征,在政策實踐中必將遇到不小的阻力。
四、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選擇
由于對制度安排的偏好比起對制度結果的偏好更重要,制度設計優于技術方案的選擇(丹尼爾,2006),所以,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設計成了最為關鍵的問題。農民工群體特有的復雜性決定了其養老保險問題不可能一蹴而就地解決。我國農民工總數大約2億人,其中本地鄉鎮企業農民工有0.8億、外出農民工有1.2億左右(國務院研究室課題組,2006)。相比本地鄉鎮企業農民工簡單的構成,外出農民工按照其在城市職業分布、生活狀況、經濟生活中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可分為四類:第一類,從事建筑業農民工(約14.5%);第二類,從事零工自主就業者(約4%);第三類,在外資、國有和民營企業從事制造業農民工(約46.6%);第四類,從事商業批發零售、餐飲、配送、物業、治安、環衛、運輸、倉儲和家政等城市基礎服務行業工作人員,以及在政府機關和社會團體、房地產業,甚至教育、衛生、金融等行業從事各類業務人員(約35%) (楊冬民等,2006)。
(一)制度設計原則:漸進和公平
將農民工群體納入養老保險制度是一個先易后難、先快后慢的過程。因為現有的城保制度是比較適合正規部門就業人員的,只有本地鄉鎮企業農民工、外出農民工第四類的大部分、第一類和第三類的一部分可直接比照參加,但前提是城保部分內容作相應調整。即使是這樣。就業于非正規部門農民工養老保險還有待進一步拓展。可行的選擇是:首先,將第四類中剩余非正規就業農民工轉換成正規就業;其次,實現第一類、第三類部分農民工向正規就業轉化;再次,把第二類中盡可能多的農民工向其他類別轉移;最后,基本實現所有類別農民工在正規就業崗位工作。受農民工就業部門正規與否的限制,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推廣將呈現出明顯的先后和快慢。于是,漸進就成為第一個應堅持的原則。
第二個應堅持的原則是公平,主要有三層含義:一是要公平地對待本地鄉鎮企業農民工和外出農民工。現有關于農民工養老保險進城、回鄉還是單列的討論,基本集中在外出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模式選擇上;多數學者和政府人士傾向于進城,但對本地鄉鎮企業農民工的關注相對缺乏,已有的實踐是選擇將其納入農村養老保險。然而,將本地鄉鎮企業農民工自身的需求、所面臨的社會風險、擁有的生存技能和中國特定的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背景考慮在內,不難得出本地鄉鎮企業農民工亦應該納入城保體系。二是對外出農民工中的四類人群要公平對待。將外出農民工分為四大類并不是要求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上作出有差別的調整,而是為了便于養老保險制度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覆蓋盡可能多的農民工,這種次序的先后與進程的快慢恰恰是出于統籌考慮的結果。有步驟的將四類農民工納入制度內的過程。同時也是公平逐漸增進的過程;在農民工與城鎮企業職工之間、農民工各類別之間的互濟性得到提高的同時,實現了養老保險保障公平的目標。三是農民工和本地居民要得到政府的公平對待。政府應該在本地居民和農民工權利平等的基礎上,確定養老保險對象的標準由戶籍制度變為正規就業制度,構建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消除城市養老保險制度中對農民工不合理的制度性排斥(關信平,2007),尤其是不能利用向農民工擴大覆蓋來解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支付之“急”。
(二)制度設計內容:立體式解決方案
那么,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究竟應該怎么設計才最為合適?目前學術界和政府傾向于這樣一種路徑:分類分層解決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問題(鄭功成,2002)。以農民工就業的穩定性和居住的長期性作為標準。有穩定的就業和在城市定居達3年或者以上的農民工,當地政府應給予其享受本地居民權益的資格,并將其直接納入城保;沒有穩定的就業或者就業穩定性較差。且在城市定居少于3年的農民工,應根據其正規就業的程度來分層,先建立一個適合該特點的養老保險制度作為過渡,待其符合條件后,再將其逐步納入城保。
鑒于此,本文提出以立體式解決方案來解開農民工養老保險“難”這個結。該方案由橫向推進和縱向深入兩部分構成。橫向推進和縱向深入形成縱橫交錯的立體式農民工養老保險覆蓋網,根據農民工所處類別和層次,符合條件的直接納入城保;未符合條件的先參加過渡性養老保險制度,同時采取措施來提高其正規就業程度,使其符合條件。而這個過程必然是一個先易后難、先快后慢的漸進過程,最終將基本覆蓋到全體農民工,約1.98億人(計算公式為:1.14+0.48+0.27+0.09=1.98)。具體來說,有以下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2007-2010年。由于本地鄉鎮企業農民工和外出農民工第四類的大部分(假定為80%,以下相關數據均為假定。具體數字根據該類農民工的就業穩定狀態進行測算后才能確定)基本符合條件,換句話說,這部分農民工在參保參考線(擬定于簽訂有3年或以上勞動合同)以上,可直接將其納入城保。與此同時,要采取措施提高外出農民工第四類剩余部分(20%)、第三類和第一類的正規就業程度。所有未進入城保的農民工均參加過渡性養老保險制度。在這一階段,共可將1.14億左右(計算方法為:0.8+1.2×35%×80%=1.14,以下計算方法同)的農民工納入養老保障安全網內。
第二階段,2010-2015年。隨著外出農民工第四類剩余部分(20%)和第三類大部分(70%)正規就業在參保參考線以上,故將其直接納入城保。同時,要做好外出農民工第三類剩余部分(30%)和第一類的正規就業提高工作。所有未進入城保的農民工均參加過渡性養老保險制度。這個階段可以促進近0.48億農民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第三階段,2015-2025年。待外出農民工第三類剩余部分(30%)和第一類大部分(60%)的正規就業達到參保參考線,就用城保將這部分農民工覆蓋進去。此外,要繼續推進外出農民工第一類剩余部分(40%)和第二類一部分(50%)的正規就業提高工作。所有未進入城保的農民工均參加過渡性養老保險制度。這個階段在擴大覆蓋面上取得的成果就是約有0.27億農民工參保。
第四階段,2025-2040年。基本可以將處于參保參考線以上的外出農民工第一類剩余部分(40%)和第二類一部分(50%)納入城保制度內。所有未進入城保的農民工均參加過渡性養老保險制度,屆時將有約0.09億農民工參加城保。
(三)制度設計相關配套措施
1、發揮政府的扶持者角色和推動、規范作用
農民工養老保險缺失的主要根源與其說是戶籍制度,倒不如說是非正規就業。不同于正規就業,非正規就業有幾個顯著特征:與勞動單位沒有簽訂完整的
勞動合同,沒有穩定的社會保障,沒有固定收入。附屬于正規就業的穩定的社會保障、固定的收入和長期的定居,往往是以完整的、長期的勞動合同為前提的。因此,政府應該在促進農民工就業而且是正規就業中扮演扶持者角色,起到推動和規范作用。以往政府的勞動就業政策是希望提高非正規就業率來提高社會整體就業水平,雖然取得了不少成就,但對于社會保險制度而言并不可取。正是由于非正規就業現象在農民工中極其普遍,才導致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遲遲無法鋪開。2004-2007年的中央文件已多次強調,政府應承擔幫助進城農民工就業的責任。那么,政府如何來承擔?首先,取消現有制度中外來人員就業證、外出人員就業卡等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所有不合理規定,向農民工開放已有勞動力市場并提供與城鎮居民平等的就業服務。其次,參照國家對招收下崗職工企業進行補貼的做法。對各類企業新增崗位吸納農民工并與之簽定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其養老保險;補貼標準以當年使用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的60%作為基數,以增強企業為所招農民工繳納保險的積極性,農民工也因此成為該項政策的間接受益者。再次,國家鼓勵勞務輸出的省市積極開拓外地勞務市場,引導其與勞務輸入省市簽訂勞務合作協議,建立勞務信息協作關系,有組織地開展勞務輸出和輸入。最后,國家要適應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就業的需要,積極推動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
法律法規不完善、執法不嚴和勞動監察不力也是農民工正規就業貧乏的重要原因。政府要積極完善法律法規,盡早出臺一部綜合性的關于農民工的專門法律法規,而不是僅以暫行法規、條例、辦法等形式出現;要努力提高法律效力,加強其應有的權威性和穩定性;要嚴格執法,監管到位,加大對司法和勞動檢查的投入,培養高素質的執法監察隊伍,形成長效的監督機制。
2、發揮工會的組織者角色和維權作用
要使廣大農民工從散漫狀態走向聯合、統一,就必須積極在農民工中建立工會組織。通過發揮工會的組織者角色和維權作用,可以變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的個別勞動關系為工會與用人單位的集體勞動關系,變散漫無序為組織有力,變非市場行為為市場行為,變個別勞動關系的不均衡狀態為集體勞動關系的市場均衡(丁勝如,2005)。實際情況亦表明,建立工會的企業用工情況要遠遠好于未建立工會的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要高出近40%、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的比例高出近33%。由此看來,農民工加入工會可以促進其進入正規就業者行列。
在全國來看,把農民工納入工會組織的進展卻不順利。據全國總工會統計,截至2005年底,全國基層單位中參加工會的農民工有2100萬(陶志勇,2007),占2億農民工的比例約1/10。因此,一方面要積極發展農民工進入工會,另一方面要積極發展工會本身。全國總工會最近提出,2007年全國新增農民工會員要達到1500萬人以上,并根據農民工流動分散、離土離鄉、異地就業的特點,建立農民工源頭入會機制,使農民工在進城打工前就加入工會組織(中國社會保障網,2007)。但工會的積極組織和推動能否取得預期效果,還得看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程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積極轉變觀念,不能因為招商引資而反對工會的組建,不能因為發展非公有制經濟而疏于對工會的關注,不能以人員編制、干部配備、辦公條件等為由而制約工會的進一步發展。如果政府觀念能夠轉變,通過對企業的指導和規范,工會就可在各地區、各所有制企業中發展、壯大。只有工會發展起來了,且農民工愿意加入工會,農民工依托工會來維護自己的就業和養老保險權益才能有可靠保障。
(四)制度設計相關問題探討
通過提高農民工正規就業使其逐漸符合條件,進而被納入城保的制度,是否會使下崗職工就業困難的情況“雪上加霜”呢?是否會出現城保制度中農民工福利向城鎮居民福利的“逆向流動”呢?是否有合適的過渡期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完全可以解決上述問題。
首先,農民工就業結構和城鎮居民就業結構有很大區別,只有在非正規就業領域,二者才表現出較強的替代性。與城鎮居民相比,農民工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處于明顯的弱勢,企業也不會僅僅考慮勞動力成本低而不顧勞動者的素質。北歐國家實行充分就業政策所取得的良好效果揭示出:在國家的引導和規范下,幾乎每個公民都能有一份正規就業工作是完全有可能的(R?米什拉,2003)。
其次,為避免福利的“逆向流動”,可將農民工社會統籌部分和城鎮企業職工社會統籌部分實行分賬管理,待城保統籌層次提高至國家、社會保險關系能夠自由接續和轉移、個賬按8%做實時,再將二者打通。農民工的最終養老地負責用農民工社會統籌部分支付其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其個賬領取。這樣城鎮企業職工社會統籌的支付危機和做實個人賬戶資金缺口的責任才不會轉嫁到農民工身上。
【關鍵詞】農村家庭理財規劃家庭保障
一、農村家庭理財現狀
隨著國家“三農”政策的實施,我國的農村經濟發展迅速,農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可支配收入增加。這些收入包括傳統的農業收入、外出打工的薪金收入、土地占用賠償收入等,收入來源趨于多樣化。但是,農民的理財意識薄弱,理財能力和理財知識缺乏,對風險的承受能力低等局限,導致農民忽略了對家庭資產的保值增值和對風險的預防。同時,農村金融規模小、收益低、信用環境差等客觀存在,基于資本逐利的本質,現代商業金融并不愿意開辟農村金融市場,導致農村的金融機構缺乏,針對農民的金融理財產品很少,所以“農民”和“理財”之間的差距成為農民忽視理財的重要原因。
為了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國家開始重視農村金融的發展。政策性、商業性、合作性金融在農村地區大力發展。農民應抓住機會,通過自身的努力增加收入,學會理財,為家庭未來發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農村家庭理財的目標和建議
(一)農村家庭理財的目標
在保本的情況下,抵御通貨膨脹,使現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為家庭建立保險保障,對未來的不確定風險做必要的準備。有足夠的養老金,安享晚年,減輕下一輩的養老負擔。
(二)農村家庭理財的建議
(1)局限于自身金融知識的缺乏,農村家庭將多余資金存入銀行。而近年來央行降息,銀行存款利率極低,大多數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低于3%、五年期利率3%左右,一些城市商業銀行的存款利率略高于大型銀行。而轉變投資方式,可以提高收益率,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投資國債,我國國債三年期利率3.8%,五年期4.2%左右,并且國債利息收入免稅;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大部分銀行理財產品預期年化收益率4%以上,非保本型;有一定理財知識和傾向的人,可選擇市場上一些貨幣基金。通過一些利率稍高,安全性有保障的投資方式,可以實現資產的最大價值。
(2)農民是社會的弱勢群體,知識水平低,風險意識不強,風險承受能力低,所以農村家庭應該為自己建立風險保障來應對風險,其中最有效的就是保險,保險作為金融三大馬車之一,以其保障功能而經久不衰。農業是高風險產業,在理財時要將農業風險考慮在內,用小額的保費,為農業購買一份保障;如今網絡上隨處可見輕松籌,但是輕松籌并不是萬能的,越到后面效果越差。所以靠人不如靠己,除了買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外,可以為自己買份健康保險或者意外保險,當規定風險發生時,可以有相應的賠償。
(3)農村社會福利差,養老保險制度不健全。從20世紀80年代起,國家實行計劃生育,獨生子女家庭占絕大多數。到現今,農村父母沒有養老金,獨生子女的養老負擔重。所以,為了可以領取足夠的養老金,減輕下一代的養老負擔,購買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有必要的,除此之外,也可以購買商業養老保險。
三、農村家庭理財規劃案例
(一)家庭財務狀況簡介
劉先生,現年40歲,妻子吳女士,現年38歲,兩人在外務工,年收入60000元;劉先生夫婦有一子在讀高中,一年學雜費15000元;劉先生父母,70歲,在家養老,一年需生活費8000元,此外政府每年有1500元補貼;因為土地征用賠償,劉先生家庭有15萬元的銀行存款,年利息4500元。目前,劉先生家庭中主要的保險為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沒有購買其他保險,沒有債務。
(二)理財規劃建議
(1)劉先生家理財方式單一,僅把15萬元存入銀行,雖說存入銀行安全性高,但收益卻不樂觀的。鑒于劉先生一家每年有近3萬元的純收入,所以可以把15萬元中的大部分資產當做長期資產投資。買10萬元5年期國債,剩下5萬元買銀行一年期左右的理財產品。每年3萬的純收入當做流動資金,投資于貨幣市場基金,可隨時提現。待流動資金規模達到一定程度后,超出部分投資于國債。
(2)劉先生和吳女士是一家的主心骨,應該為自己買一份意外險或健康險,這是對家庭負責的表現;兒子在讀高中,以后面臨更大的教育投入,可以為兒子購買教育保險或者建立教育基金。
(3)為解決以后的養老問題,劉先生夫婦需要給自己買一份養老保險,有國家政策支持,可以購買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每年繳費的檔次;對于家中年邁的父母,沒有養老金,且因為年邁而可選擇的險種少、保費高昂,所以可建立緊急資金儲備來預防老人發生意外。
四、優化農村家庭理財的對策建議
(1)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做好惠農和扶貧工作,增加農民收入。
(2)政府要落實農村金融,為農民謀利益,做好政策性金融,協調好合作性金融,鼓勵商業金融進入農村市場,為農民設計切實可行的金融產品,加強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
(3)金融機構要積極響應國家“三農”政策,搭建為農民服務的金融平臺,和政府合作,進入農村普及金融和理財知識。
(4)國家在支持正規金融發展的同時,要規范和引導非正規金融的發展,鼓勵農村內部之間的資金供求融通。
(5)個人要積極需求發展機會,發展生產,增加自身收入。
(6)與時俱進,學習新知識和新技能,積極學習金融理財知識,使自己的血汗錢發揮最大的價值。
五、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