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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費;回收;法律
中圖分類號:U2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電費回收難產生的背景 現階段,我國國民經濟產業結構調整步伐加快,使一些產品單一、技術落后、管理混亂、設備陳舊的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甚至破產倒閉,使得電力購銷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影響到電費的正常回收,增大了電費回收的難度。《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逾期未交電費的,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支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按此規定,供電企業對欠費戶采取停電措施的最快時間,也要待欠費戶用電兩個月之后。對一些大宗用戶,如果其經營狀況出現惡化,而電力企業仍在其用電兩個月之后再按照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供電企業無疑將可能付出沉重代價,造成國有資產的嚴重流失。 二、電費回收難的原因分析
(一)勞動組織不合理。任何有序的組織,為了組織目標的實現,必然要有效調動組織中的各種資源,特別是人力資源。供電所農電工采取“亦工亦農”,但主要是以農的身份從事農電工作,把主要精力放在自己的農田上,事實上沒有形成一支有序的勞動組織,供電局和供電所對電工無統帥力,搞好農村用電工作的基本條件不具備。 (二)人員素質偏低。一是文化層次太低,二是年齡結構不合理。當然,年齡結構的優化可以通過人員更換,但文化層次的提升,則必須依賴于培訓和提高供電所人員的待遇而吸引文化程度高的人員加入等措施。因而這一問題的解決,必須有賴于其它問題的有效解決。 (三)政府行政干預。政府部門的行政干預為,使供電企業不便采取停限電手段催收電費。這類電力客戶大多用電能量比較大,在當地經濟發展中又是納稅大戶,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政府在發展經濟中,制定了扶持地方經濟發展的政策,當受扶持的企業經營遇到困難時,電費就成了這些企業的“無償補貼”。在當地經濟扶持政策下所產生的電費拖欠額,往往又是電費拖欠款中的大戶。 (四)收費模式不合理。以一個村電工包攬一村的抄表收費及相關用電業務的管理辦法,使村電工的工作失去應有的監督。村電工在自己管理的村,在用電收費上是一個獨立王國,在監督不力,約束不到位的情況下,必然出現問題。這也是被很多管理實踐所證明的真理。因而,舊有收費模式在設計上,就存在嚴重的缺陷。 (五)陳欠電費回收更是難上加難。陳欠電費人多都是農網改造前拖欠的,原因復雜,有的以舊抵新,有的票據已丟失,導致新欠、舊欠賬目不清,無法清欠在欠費戶中,居民用電戶欠費微乎其微,即使欠費,數額也小,易于催收。電力用戶欠費重點集中在經營不善的企業和黨政機關、執法部門,并呈現出欠費金額人難找、費難收的局面。
三 電費回收適用措施
(一) 通過各種途徑強化“電是商品”的意識。我公司自2002年底全面完成“兩改一同價”工作后,先后通過電視、媒體、散發傳單以及定期在集鎮上開展“走千家、訪萬戶”活動等方式對轄區用戶進行電費回收工作宣傳;還結合安全用電宣傳活動在各中小學進行了演講比賽、用電知識競賽等形式多樣的學教互動活動,從而使“電是商品”的意識做到深入人心、家喻戶曉,收到了良好效果。 (二) 因地制宜,多管齊下抓回收。針對用戶類別和地理環境分別采用銀聯代收、座收和社會化代收等多種方式相結合。我公司在城區設立了pos機收費、自助繳費、郵政代收電費等20多個代收點,并開通了銀聯功能,較好地方便了城鎮居民交納電費;針對農村用戶分散,地形復雜的特征,我公司以集鎮為中心設置座收為主、走收多布收費點為輔的交叉復合型收費模式,使電費回收率逐月上升。(三) 對內實行精細化管理,標本兼治,確保電費顆粒歸倉。自2005年起,我公司開始對電費實行三級控制措施,確保電費不在基層滯留,同時加大考核力度,對當月不能結零的所長下降崗位工資,移浮到完成任務較好的職工。通過動態考核,有效地激勵了農電工及營銷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四)建立健全電費預警機制,依靠法律手段確保電費回收。引導農電工和基層營銷管理人員加強同鄉鎮企業的溝通與交流,建立因企業經營不善可能拖欠電費的預警機制,通過對風險較大的企業報裝預收電費等一系列措施未雨綢繆,防止發生新的電費拖欠現象。對少數惡意拖欠電費甚至攜款逃匿的不法之徒,堅決依靠法律手段對其嚴厲打擊,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法律尊嚴。
四、電費回收法律手段的具體應用
(一)規范限期交款通知書
依據《供電營業規則》和《電力供應使用條例》,供電企業應同用電客戶就電費的交費方式、期限,通過合同約定的形式確定下來,客戶到期末交納時,電力企業再次發出的“通牒”。在該通知書中:要把新欠、舊欠電費、違約金一并列上,以重申電力企業對舊欠部分的債權;必要時還可同律師事務所合作,聯合催繳電費律師意見書,這一形式比上門催費通知的效果要好。
(二)嚴格電費違約金制度
用戶在供電企業規定的期限內未交清電費時,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這是供電企業遏制用電戶人為拖欠電費最有效的經濟手段。為此,供電部門在收取電費違約金時,應與用戶簽訂書面協議;嚴格按標準執行,并在用戶交費時,按先結清電費違約金,再結清陳欠電費。近期,各地供電企業相繼開通了銀行實時聯網代收電費業務,此項業務由于電費違約金和當月電費同時自動生成,且共一張發票,這樣就規范了違約金的管理,減少人為因素,實行的效果很好。
(三)以擔保合同替代還款計劃
與客戶簽訂一個擔保合同,以換取繼續使用電的權利。擔保合同比還款計劃更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旦不按期繳納電費,供電企業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以擔保合同中的抵押物(不動產)或滯壓物(動產)折價,優先得到償還。對于資不抵債、瀕臨破產的欠費企業,擔保合同更顯現出其特殊作用。
(四)向法院提訟
供電企業在依靠其他手段不能回收欠費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通過訴訟向欠繳電費的用戶主張債權。例如行唐機械廠在欠費6.5萬元的情況下申請了破產,我公司在得知消息后與公司法律顧問起草了書向縣法院提訟,要求物業公司該廠償還拖欠費用。法院審理后,判令被告該公司向我公司繳納所欠電費及違約金。
五、結束語
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困難企業和破產企業的日益增多,無疑為電費的回收增加難度。供電企業必須增強法制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善于運用電力法律法規,運用其他經濟、行政法律法規來化解經營風險。同時還應注意積極爭取各級政府支持,加大“電是商品”的宣傳力度,引導客戶自覺繳費。我們有理由相信:只要我們學好法,守好法,用好法,就一定能夠做好電費回收工作,以促進電力生產經營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電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