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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廢物運輸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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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廢物運輸管理辦法

    第1篇:醫療廢物運輸管理辦法范文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為確保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避免周圍環境遭受醫療廢物的污染,造成疾病的傳播,縣衛生局極為重視,把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納工作的重要議程。組織召開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會議,學習傳達《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醫療管理人員對醫療廢物管理的認識,確保醫療安全規范有效。

    二、醫療廢棄物處理情況

    我縣各醫療衛生單位醫療廢棄物由南寧市特種垃圾處理中心(兆潔公司)統一收集和處理。今年以來,在縣城內的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縣婦幼保健院、縣疾控中心、蘆圩鎮衛生院、賓州衛生院、新賓衛生院等醫療機構的醫療垃圾統一由南寧市兆潔公司運送和集中處理,處置率為100%。其他各醫療衛生單位的醫療廢棄物也與南寧市特種垃圾處理中心(兆潔公司)簽訂了收運及處理醫療廢棄物合同,并按合同履行職責;做好醫療廢棄物的轉移交接工作,并按規定填好醫療廢棄物轉移聯單的簽收登記工作。污水處理專人負責,每天用含氯制劑消毒后再進行排放,并認真做好記錄。分布在農村醫療機構的醫療垃圾要求各單位每天集中消毒浸泡、毀型、焚燒處理,不得將用后的醫療用品進行回收它用或隨意流放。

    三、履行職責,認真開展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工作

    今年以來,縣衛生局認真監督醫療機構醫療廢棄物的產生、貯存、處置和集中運輸工作;積極協助環境保護部門對因突發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調查處理;并積極協調各醫療單位與南寧市特種垃圾處理中心簽訂好收運及處理醫療廢棄物合同。

    第2篇:醫療廢物運輸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醫院感染;管理

    【中圖分類號】R298.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7526(2012)12-0453-01

    醫院感染是指在醫院內獲得的感染,但不包括病人入院時已處于潛伏期的感染。醫院感染是客觀存在的,對患者、醫護人員和社會人群的身體健康都會構成極大危害,引起了各級各類醫院的高度重視。醫院在開展以病人為中心,全面提高醫療質量安全活動中,也將醫院感染控制管理工作列為一項重點工作來抓。如何抓好此項工作,粗淺談一下自己的認識。

    1 建立管理組織

    建立健全醫院感染控制管理組織是做好醫院感染控制工作的基礎。

    為了切實加強醫院感染控制工作,醫院應建立健全醫院感染控制管理體系即醫院、職能科室和科室三級管理體系。一級管理體系為醫院管理委員會,由分管院長為主任,成員由感控科、護理部、藥劑科、檢驗科、后勤、供應室、手術室及臨床各科室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是制定控制醫院感染的規劃和突發醫院感染事件的調查處理等工作;二級管理系感染管理控制科,由兩名專職人員組成,負責全院感染控制管理工作,定期檢查醫院感染各項制度落實情況,對醫院感染暴發進行調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監督指導落實,對嚴重違反醫院感染控制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據醫院規章制度進行處罰;三級管理系指各科室感染管理小組,由各科室主任、護士長、醫師、護士組成,科室主任為醫院感染控制科室第一責任人。科室感染控制小組負責本科室醫院感染的監控、檢查和指導工作。在醫院管理體系中,各級網絡組織做到分工明確,責任清晰,同時要密切配合、相互協調,無縫銜接,共同抓好醫院感染控制管理工作。

    2 加強培訓,提高認識

    提高醫務人員對醫院感染控制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是做好醫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關鍵。年初要制定醫院感染培訓計劃,根據培訓計劃和內容分期、分層次進行培訓。

    2.1 師資培訓。對醫院感染控制管理人員的培訓采取以師資的形式,派出去參加高層次醫院感染控制培訓班進行培訓,增長管理人員的見識,讓他們掌握醫院感染控制管理新動向,學習先進地區的管理方法,提高管理人員的能力。學習回來后再對醫院各層醫院感染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全院整體管理水平。

    2.2 全員培訓。對全院醫務人員進行培訓,可采取自學、醫院組織培訓、科室集中學習、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開展培訓工作,也可以聘請專業人員來院講課,讓醫務人員了解控制醫院感染的重要性,提高醫務人員的參與能力和自我遵守意識。另外要重點對新上崗人員、進修生、實習生在進入工作崗位前要做好培訓,讓他們在沒有上崗就深深打上醫院感染控制的烙印,掌握醫院感染的基本知識和技能,會在他們以后的工作中受益非淺。

    3 完善規章制度,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完善各項醫院感染規章制度和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是做好醫院感染控制工作的保障。隨著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醫院感染控制管理工作也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衛生部對醫院感染控制相關規章制度和規范也相繼出臺,如《醫院感染管理辦法》、《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療機構口腔科診療器械消毒技術操作規程》等。作為醫院感染控制執行者醫院也應依據這些規章和規范制定本院的相關制度。使醫院感染控制工作有章可循、有規可依,各項工作才能得以落實。

    建立長效管理機制,規范醫院感染管理工作。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每季度要召開例會一次,遇有重大問題或突發事件時要及時召開,研究、協調和解決有關醫院感染方面存在的問題。并將醫院感染監測控制質量納入醫療質量管理考核體系,與科室人員的績效或獎金掛鉤。感染管理科每月按醫院感染管理質量考核標準對各科室進行一次考核,每周下科室檢查醫務人員消毒隔離及無菌技術操作的執行情況,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反饋給科室主任和護士長,并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每季度將各科室醫院感染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匯總、分析、評分、反饋給分管業務副院長和相關科室。使醫院感染工作能達到持續改進,并不斷提高醫院感染管理質量。

    4 抓好核心工作,加強醫院感染控制管理

    4.1 加強對重點部門的監測:在醫院感染管理工作中,要重點對手術室、消毒供應室、產房、兒科、產科、內鏡室、口腔科等存在感染因素多的科室進行重點監測加強管理。對手術室重點監督醫務人員的洗手規范化、室內消毒、無菌操作執行情況等;對供應室重點監督器械的清洗與消毒保存等;內鏡室重點監測對器械的清洗消毒與保存等。做到抓重點,控環節,有的放矢,做好重點科室醫院感染控制工作。

    4.2 加強對重點人群的管理:如兒科是一個特殊人群,機體抵抗力比較低,屬于易感人群,最容易發生交叉感染,特別是呼吸道感染。針對這種情況,要加強對空氣消毒,減少陪護人員,對新入院的兒童和入院時間長病情得到控制要痊愈的兒童分開病房治療,通過這些措施的實施,有效的降低了醫院感染的發生。

    4.3 加強對一次性醫療用品的管理:按照《醫院感染管理辦法》要求,對一次性醫療器械、器具、消毒藥械的相關證明進行審核,建立檔案,采取責任追究制,杜絕不合格一次性醫療用品流入到臨床科室。臨床科室在使用一次性醫療用品前,認真檢查產品質量和相關信息,對有問題的用品嚴禁使用。在使用中密切觀察患者情況,如發生異常,立即停止使用并做好登記,上報有關部門,并配合調查取證。

    4.4 加強對醫療廢物、污水的管理: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療機構污水排放要求》的有關規定,制定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污水處理制度。投入資金建立醫院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污水處理。與縣其他醫療機構合作在城建和環保部門的參與下共建一所醫療廢物處理場,對醫療廢物進行分類存放,并由專人負責本院醫療廢物的收集和運輸,集中進行無害化處理。通過一系列的工作,保障了醫院的安全,減少了醫療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第3篇:醫療廢物運輸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一級以下;醫療機構;醫療廢物;規范

    醫療廢物處置不當導致環境污染,嚴重威脅人們的身體健康[2-3]。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醫療水平的提升和醫療服務日益增長的需要,漢中市醫療機構有了較快的發展,其產生的醫療廢物也有較大增加,由此帶來的處置問題日益嚴重。筆者通過調研漢中市醫療廢物產生、儲存、運輸、處置等環節的管理,對監管覆蓋較弱、存在問題較多且比較普遍的一級及以下基層醫院,醫療廢物在分類處置、暫存、轉運等環節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管理對策。2016年3月—12月,漢中市漢臺區衛計局選取轄區內一家中心衛生院做為基層試點進行醫療廢物規范化管理,杜絕醫療廢物不當處置、流失及外泄進入其他非法渠道流通。

    1資料收集

    2015年6—9月,漢中市醫院感染質量控制中心組織對漢中市十縣一區基層醫療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現狀進行調查。我們采取問卷調查和現場查看等方法,對157家醫療機構做了調查。問卷是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基層醫療機構醫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及《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范》等法律法規相關內容設計,內容包括醫療廢物管理相關制度、知識培訓、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暫存、運輸、最終去向等情況。由漢中市醫院感染質量控制中心組織各縣醫院感染相關人員進行實地調查,歷時2個月完成。一共發放問卷154份,剔除不合格問卷,回收有效問卷132份,具體回收情況見表1.其中鄉鎮衛生院68家,村衛生室22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2家,民營醫院13家,廠礦醫院6家,診所11家。問卷調查涉及內容主要從醫療廢物管理組織制度、分類收集、包裝、登記、暫存、轉運、處置、防護以及最終去向等項目。

    2調查結果

    回收問卷用Excel表格進行統計分析、分類匯總。其中有組織機構及明確責任人管理的分別為65%和57%;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包裝合格、暫存、交接等項目的合格率分別為62%、41%、55%、74%(表2)。醫療廢物有交接登記,最終去向交由有資質的醫廢處置中心108家,占82%;焚燒處置的10家,占7%;填埋處置的11家,占8%;去向不明無記錄的3家,占2%(表3)

    3存在問題分析

    基層機構包括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診所、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主要面向本機構服務輻射區域的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承載著多項基礎醫療服務[4]。通過調研發現,本地基層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有明顯的安全隱患,不僅缺乏基本管理意識,而且醫廢管理專業知識匱乏,特別是偏遠山區的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村衛生室醫療廢物處置不規范是本次調查在醫廢管理中出現問題最多的。多數采用焚燒填埋方式自行處置醫療廢物,損傷性醫療廢物不經過消毒毀形就填埋;無符合要求的焚燒爐,焚燒填埋有的靠近山林或河流,極易引起山林火險或者污染水源;醫療廢物流失情況時有發生。醫療廢物多為有害物質,具有空間污染、急性傳染和潛伏性傳染的特點,其中所殘留攜帶的病菌危害巨大。若未認識到隨意處置醫療廢物的危害性,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處理,會嚴重污染土壤、水、空氣等,對人們的身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5]。基于以上情況,漢中市醫院感染管理質量控制中心從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選取漢中市漢臺區七里中心衛生院作為試點進行醫療廢物規范化管理,經過10個月的規范培訓運行,取得了比較滿意的效果,后期將逐步向全市各縣區基層醫療機構推行。

    4試點醫院做法

    試點中心衛生院下轄一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23個村衛生室,服務人口4.2萬余人。2016年3月開展醫廢規范管理的試點工作,通過將近一年的試行,規范了村衛生室在醫廢處置管理中的薄弱環節,有效杜絕了焚燒、填埋等方式,也杜絕了醫廢的流失和泄露。采取的具體管理措施如下。(1)中心衛生院和轄區內所有村衛生簽訂醫廢轉運協議,要求23個村衛生室產生的所有醫療廢物,統一交至七里中心衛生院醫廢暫存間,再由漢中市醫廢處置中心定期回收,整個過程確保醫療廢物無流失泄露。(2)通過每月兩次的村醫例會對轄區內村醫進行醫療廢物管理等相關知識進行培訓。通過現場講解示范從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包裝、暫存、運轉等環節進行統一。制做醫廢分類掛圖,統一管理制度;統一醫廢包裝袋、封口條、醫廢桶、利器盒、電子稱、運轉箱。根據村衛生分布地區制定醫廢運轉路線;根據村衛生室工作量統計,制定醫廢回收時間和頻次。(3)實地查看村衛生室,對治療室進行相對的潔污分區,對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容器放置地方進行統一規劃;選取合適的地點作為醫廢暫存點,必須放置在統一的醫廢運轉箱內。運轉箱裝滿及時在封口條上填寫醫廢種類、重量、日期等信息。醫療廢物轉交出去后,對暫時貯存地點、設施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對于較偏遠和工作量較少村衛生室,不能做到48小時內及時轉運的,要求對醫療廢物進行消毒后定點存放,避免流失,所有醫療廢物不得露天存放。(4)送至衛生院的醫療廢物,按要求進行雙簽字。中心衛生院在每月的村醫例會及時對醫療廢物管理情況進行通報,并將醫療廢物管理納入村醫績效考核。對不按規范處置醫療廢物的處以一定比例的經濟扣罰。同時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定期檢查時也對醫廢交接簽字進行查看,未及時轉運和登記的,作為處罰依據之一。(5)醫療廢物處置過程中產生的經費,經過成本核算后平均至各個村衛生室,每年大約500余元。通過中心衛生院統一收集轉運后,極大的縮減了醫廢處置成本。

    5討論

    第4篇:醫療廢物運輸管理辦法范文

    近年來,由于相關部門對醫療垃圾管理不嚴、處理不當引起的環境污染和社會問題,使得人們對醫療垃圾的危害性有了更深刻的認識。醫療垃圾被列為“《國家危險廢物名錄》HW01號危險廢物”,其對環境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幾十、幾百甚至上千倍。因此,醫療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受到了國家的高度重視和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自20世紀60年代起,一些歐美發達國家相繼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醫療垃圾管理、處理法律制度。而我國對醫療垃圾的研究及系統管理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國家先后頒發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療廢物分類目錄》《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示規定》《醫療廢物行政處罰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使我國的醫療垃圾進入法制管理的軌道,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我們也應當認識到,我國的醫療垃圾管理仍然存在著相關法律規定滯后、管理執法不嚴、監督體系不完善以及公眾環保意識薄弱等問題,我國對醫療垃圾處置技術的研究投入也與發達國家有較大的差距。因此,完善我國醫療垃圾管理法律制度既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也具有現實意義,可以為我國醫療垃圾科學、無害化處理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一、對醫療垃圾的界定

    (一)醫療垃圾的定義及特點

    醫療垃圾亦稱醫療廢物或醫療廢棄物,目前,在世界各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對此尚未有一個統一的定義。世界衛生組織認為,衛生保健廢物是指衛生保健機構、研究機構和實驗室產生的所有廢物及各個分散點(如家庭衛生保健所)產生的廢物,并將衛生保健廢物分為一般性廢物和危險性廢物,而危險性廢物又包括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組織、體液)、鋒利物、藥物性廢物等[1]。美國環保局采用醫療廢物的稱謂,將其定義為在診斷治療病人和動物及相關研究、生物實驗及研究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切廢物[2]。在日本則采用感染性廢物的稱謂,其在法律上是指醫院、診所、動物醫院、研究機構等醫療機構產生的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體的廢物,包括血液、手術后廢棄的病理廢物、殘留血液的銳利物等,及病原微生物實驗用培養物、器具、殘留血液的手套等[3]。我國采用了醫療廢物的稱謂,在2003年頒布的《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中將醫療廢物定義為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俗稱“醫療垃圾”。它主要包括傳染性廢物、病理廢物、利器廢物、制藥廢物、基因污染物、化學品廢物、放射性廢物等。與一般的生活垃圾相比,醫療垃圾的環境污染風險更大,一旦出現問題,不僅會導致環境受到污染,還會形成危險的疾病傳播源。醫療垃圾具有以下特點:一是高度傳染性。醫療垃圾不同程度地含有病菌、病毒、寄生蟲卵及其他有害化學物質,具有極強的傳染性,在收集、貯存、運輸等環節若稍有不慎,這些醫療垃圾就會成為傳染病傳播、流傳的重要源頭。二是生物毒性。醫療垃圾含有多種病原菌和各種有機、無機化學成分,這些都可能通過人體的呼吸系統、消化系統、傷口、黏膜、體液等途徑進入人體,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三是多樣性。醫療垃圾數量巨大,種類繁多,包括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化學性廢物等,各分類中又包含多種小的類別,體系紛繁復雜。四是二次污染性。由于技術、資金限制,在醫療垃圾的處理上存在著諸多問題,致使一部分細菌殘留而產生新的危害性物質,這都在一定程度上給環境造成了二次污染。而且用于處理醫療垃圾的消毒物質清理不干凈也會造成環境污染。

    (二)加強醫療垃圾管理的必要性

    醫療垃圾對環境造成污染以及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在很多情況下都是由于管理上存在漏洞、非法利益的驅動。例如:由于我國醫療垃圾管理工作起步比較晚,管理理念相對落后,管理體制方面也存在諸多不足,導致一些具有高度傳染性的醫療垃圾流入生活垃圾之中,這對環境的污染相當嚴重。由于利益的驅使,很多人從事醫療垃圾的非法買賣活動,更有一些黑心商販將經過簡單消毒或者未經消毒的醫療垃圾再次利用并以成品的形式流入市場,對群眾的身體健康造成重大危害。因此,在規范醫療垃圾的處理中,既需要先進的技術支持,更重要的是通過嚴格的管理制度、科學的管理體制以及良好的法治環境,來預防其對環境造成污染,這是防止醫療垃圾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的基礎。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產生的醫療垃圾量逐年增多,2010年我國產生的醫療垃圾已達100萬噸以上,如不加強管理,任其流散到人們的生活環境中,就會污染環境、傳播疾病,嚴重危害人們的身心健康。因此,無論是從環境保護的角度,還是從衛生防疫的角度,加強對醫療垃圾的科學管理都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我國醫療垃圾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先后出臺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療廢物分類目錄》《醫療廢物行政處罰辦法》等多項法律法規以規范醫療垃圾的管理工作,并建設了大量的醫療垃圾處置設施。但在實際中,醫療垃圾管理現狀堪憂,醫療垃圾污染環境、傳播疾病的報道和投訴頻繁出現在各大媒體的報道中,醫療垃圾非法買賣在有些城市甚至成為公開的商業活動[4]。由此可見,我國在醫療垃圾的管理、法律體系和監管體系的完善、環保意識的增強等方面,還存在著很多缺陷。

    (一)醫療垃圾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不能滿足醫療垃圾全過程管理處置的要求,還存在許多法律上的漏洞和不足。盡管我國先后出臺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來規范醫療垃圾的管理工作,對醫療垃圾的產生、運輸、儲存、處置等過程做了相應規定,但是這些規定都過于寬泛,缺乏實施的細則。《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垃圾的分類過于籠統,對不同性質的醫療垃圾的分類過于模糊。例如:國內因胎盤、死胎是否為醫療垃圾而引起的糾紛已見諸報道[5];醫療衛生機構(疾控機構)產生的污水目前沒有列入醫療廢物的分類目錄中;現行有效的GB18466-2001《醫療機構污水排放要求》中尚無疾控、檢驗等相應機構的污水排放標準及化學性醫療廢物處置或排放標準[6]。此外,對于醫療垃圾管理處置過程中的登記制度,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缺乏嚴格的執法力度。醫療垃圾的登記制度應當包括對產生醫療垃圾的醫療機構的登記、醫療垃圾的登記以及處置產業資質的申報登記。現階段我國法律對此都有相應的規定,各省、市也對登記制度頒布了相應的政策和辦法,但還未對這些登記形成有效的監督,存在不少漏登、錯登的現象。例如:很多個體診所未申報登記醫療垃圾處理,而將產生的醫療垃圾私自處理或混入生活垃圾之中;一些不具有醫療垃圾處置資質的企業逃避申報登記。對于這些違反登記制度的行為,法律并未有相應的制裁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這些不法行為。此外,在相關配套法律制度上,缺乏對醫療垃圾處理程序的相應技術規范,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對醫療垃圾處理處置者的任職要求沒有明確的限制、對醫療垃圾的正確處理也沒有明確的標準等問題,這些都是我國醫療垃圾法律體系中亟待完善的問題。

    (二)醫療垃圾的管理主體職責不明確

    1.醫療垃圾行政管理主體職權劃分不合理醫療垃圾的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環境、社會公眾利益、經濟和技術等多種因素,涉及的權、責、利的行政部門有衛生防疫、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等。《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34、35條規定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垃圾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可見,各部門之間職責不夠明確,存在著執法交叉沖突的現象,這是一般環境行政執法中經常遇到的老、大、難問題。由于政出多門,使得醫療垃圾的監管工作更趨復雜、效率更加低下。2.醫療機構管理者消極行使管理職權一些大型醫療機構的醫療垃圾處理制度相對比較完善,而大部分中小醫院和鄉鎮醫院、個體診所以及鄉村衛生所的醫療垃圾處理問題比較突出。一般情況下,部分醫療機構只重視醫療質量和經濟效益,忽視了對醫療垃圾的處理。醫療機構的領導往往由于處理醫療垃圾的成本太高,而政府又無相應的貼補政策,導致其對醫療垃圾的管理抱有消極的態度,使醫療垃圾管理處置制度不能得到真正的落實。此外,各類人員缺乏專業知識,導致醫療垃圾分類混亂,尤其是一些中小城市和偏遠地區的醫療機構,醫療垃圾常常與普通生活垃圾混雜在一起,有的醫療機構把醫療垃圾承包給缺乏處置能力的個人或者其他單位處置,醫療機構的相關管理者消極地行使其管理權。

    (三)醫療垃圾處理收費標準不統一

    在我國,醫療垃圾的收集和處理都是有償的,《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31條明確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的處置費用,可以納入醫療成本。但是法律卻未規定一個明確的收費標準,導致各地醫療垃圾處理的收費標準不統一。目前我國絕大多數醫院是按照實際床位數或實際占用的床位數收取醫療垃圾的處置費用的,例如,杭州、湖州、深圳、珠海、廣州、西安等醫院,大約按每床1.7~2.5元收取[7]。有的醫院則按產生的醫療垃圾的重量來收取,例如北京等地,收購1kg的垃圾應向處理中心繳納3元的處理費用[8]。收費標準的不統一增加了醫療垃圾的管理處置難度,不合理的醫療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加重了醫院的負擔,若盲目地將醫療垃圾的處置費用納入醫療成本,也可能導致醫患關系緊張。

    (四)缺乏科學有效的經濟效益刺激機制

    醫療垃圾是一種高度危險的廢物,它的收集、運輸、處理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醫療垃圾處置產業屬于公益事業。公益事業是政府的一攬子工程,從投資到建設、運營以及監管都由政府承擔,這樣的處理模式存在低效率、高成本的缺陷。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經濟實力相對薄弱,在醫療垃圾處理方面的資金投入不足,各地醫療垃圾處理發展水平不平衡。一些中小城市的醫療機構雖然建立了醫療垃圾的焚燒設備,但由于資金有限,設備大多簡單、粗陋,很難達到《醫療垃圾焚燒環境衛生標準》的要求,一些地方醫療機構甚至并未建立專門的回收處理機構。資金投入較少也使得我國在醫療垃圾處置的科研力量培養和技術成果研究等方面相對落后,嚴重滯后于人們對醫療垃圾無害化處理的迫切需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政府正在積極探索多元化的融資機制,以調動全社會投資醫療垃圾處置產業的積極性,形成政府、企業、社會相結合的多元化投資格局。其中,政府應該扮演什么角色,并為醫療企業提供哪些優惠條件等成為有效處理醫療垃圾問題的關鍵。現階段,各地醫療垃圾收費標準不統一,使得一些醫療垃圾處置產業出現一定程度的虧損,有的難以繼續經營,現行的法律法規或地方政策也未對這些處置產業有相應的扶持,大大降低了企業的投資熱情。同時,一次性醫療器具二次利用過程中的高額利潤使得許多處置產業不惜鋌而走險。缺乏科學、有效的經濟激勵機制,醫療垃圾處置產業就難有健康的市場環境。

    (五)缺乏健全的監督機制

    目前,我國醫療垃圾處理的法律法規正在逐步完善,但醫療垃圾處理的監督機制還未健全,醫療垃圾的產生機構、監督管理機構、處置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之間的分工不夠明確,法律責任不夠清晰,導致監督管理機構缺少對醫療垃圾處理的有效監督措施。此外,設施建設完工試運行管理程序以及相應監測的可靠性、驗收程序的可操作性還存在一些問題;醫療垃圾處置設施運行監督管理還缺乏足夠的依據,缺乏完整的執法監督體系,缺乏持續的、全面的、嚴格的、規程性的監督管理手段,難以保證有效的監督管理[9]。一旦監督機制出現漏洞,醫療垃圾的收集、貯存、運輸體系就會相繼出現問題,致使醫療垃圾不能得到科學無害的處理,反而流入人們的日常生活中,甚至為不法商家回收利用,成為傳播病毒和細菌的重要污染源。同時,我國大部分公眾對醫療垃圾的危害性認識不夠,醫療垃圾的管理缺乏群眾參與和主動監督。雖然我國在2003年頒布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但是根據某地的調查資料顯示,公眾對一次性醫療廢棄物管理的認知、了解程度為:4%完全了解、30%基本了解、39%了解一點、27%完全不了解[10]。因此,公眾遇到某些醫院不合理處理醫療垃圾的情況時,往往不能及時向相關部門舉報,或者采取事不關己、漠不關心的態度,在接觸有醫療垃圾的環境時不能進行有效的自我防護,致使自身健康或日常生活環境受到醫療垃圾污染。

    三、完善我國醫療垃圾管理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健全醫療垃圾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1.完善各項法律法規,制訂相關的實施細則醫療垃圾立法既屬于環境立法范疇,也涉及產業立法領域,要通過立法來促進醫療垃圾的合理、科學化管理及其處置產業的發展。醫療垃圾的管理體制、技術標準以及相關部門的責任與義務等都應當通過法律的規定使之明確化,完善醫療垃圾管理的法律體系,使醫療垃圾處理做到有法可依。例如:德國在1972年通過了第一版《廢棄物法》,提出了建設無害化的處理設施,隨后在1986年通過了第四版《廢棄物法》,首次提出了垃圾的回收利用,在1994年再次對該法進行了修改,提出要遵循物質閉合循環的廢棄物管理,實在不能利用的,則要采用環境無害化的方法處置[11]。此外,還應當對相關規定進行細化,如醫療垃圾的分類應當更加明確、具體,將醫療廢水、死胎、胎盤等納入醫療垃圾范疇中,明確規定可回收利用的和不可回收利用的醫療垃圾;制訂詳細的《醫療垃圾處置標準》及實施細則,保證醫療垃圾的科學化、無害化處理;制訂《醫療垃圾處置技術規范》,將環境保護制度中的“三同時”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納入其中,對醫療垃圾處理設施的標準和程序、醫療垃圾處理者的資質認證都應有詳細的規定。2.明確醫療垃圾管理處置過程中的法律責任醫療垃圾管理處置過程中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不僅涉及行政部門,還涉及產生醫療垃圾的醫療機構、醫療垃圾處置企業以及一些個體商戶等。任何一個機構違反了國家或地方有關醫療垃圾的法律法規,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醫療機構違規將醫療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造成嚴重后果的;相關行政部門在監督過程中放縱違法行為,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一些個體商販違法倒賣一次性醫療器具的,應根據主體的性質、違法行為的性質、造成危害的后果等,確定其應承擔的責任,違法主體最終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國《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可見我國環境法中對污染環境的行為人采取無過錯責任的原則,這項原則同樣適用于醫療垃圾的管理處置過程。明確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既有事前的警示和預防作用,又有事后的懲罰和補救作用,可避免由醫療垃圾處理不當而引起的事故或災害。

    (二)加強對醫療垃圾的規范化行政管理

    1.對醫療垃圾的管理堅持減量化、集中處理化、無害化原則醫療垃圾處理的最終目的是達到減量化、集中處理化和無害化的效果,許多國家的醫療垃圾處理已經達到這個標準,他們建立了科學合理的管理機制,并且開發了相應的處置裝置和技術。歐共體在醫療垃圾的處理問題上設立了特別委員會,提出了歐共體各國共同遵守的規定,如:確定醫療垃圾包括切除的人體臟器、血液、體液、排泄物及實驗動物尸體等;床位在100個以上的醫院設立專職的管理人員;將醫療垃圾分類為安全的和危險的兩類,危險醫療垃圾要完全消毒焚燒,并對焚燒爐的構造和使用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對醫療垃圾的分類、收集、貯存、運輸以及有關的技術等程序都制訂了詳細的規章制度[12]。我國更應該在醫療垃圾的管理與處置過程中堅持減量化、集中處理化、無害化原則,并將這些原則貫徹始終。可以借鑒國外先進的醫療垃圾管理模式,逐步改善我國醫療垃圾管理落后的局面,形成國家立法指導、專業公司社會化服務、行政部門監管的醫療垃圾管理新模式[13]。同時,還要加強技術研發,引進先進的處理技術,確保做到無害化處理,并集中處理,節約資源,有計劃地建立相應的規模化的處理中心。2.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加強部門間的合作與監督《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出臺,使得醫療垃圾的管理更加規范化,相關行政部門除了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還要明確各自的職責,在職責范圍內做好醫療垃圾處置的管理工作。筆者認為,可由衛生防疫行政部門負責醫療垃圾產生的管理工作,由環衛部門負責醫療垃圾的貯存、運輸、處置過程的管理工作,由環保行政機構負責全過程的監督工作,定期抽查、檢查等。同時,各級部門間的行政關系也要明確。市、縣級的相關行政部門負責當地醫療垃圾的管理處置工作,省級相關行政部門應該加強協調、組織工作。各部門之間責任明確,分工細致,就可以避免出現管理混亂的局面。3.完善醫療垃圾處理的登記制度和收費制度針對醫療垃圾登記制度存在的問題,管理部門應當制訂詳細的登記規則,相關的行政機構應嚴格把好登記關,由衛生防疫部門做好各醫療垃圾產生者的登記工作,包括私人診所、鄉村醫院等,由環保部門做好醫療垃圾處置企業的申報登記工作,而醫療垃圾的暫時貯存則由醫院的專門部門做好每天的登記工作。還要不定期地抽查登記記錄,有錯登、漏登現象的要及時更正和補充。醫療垃圾的收費應當有一個明確、統一的標準。可采取按床位計費為主、按重量計費為輔的方式收取醫療垃圾處理費用。按照醫院的規模、級別確定交費方式,如大型醫院、傳染病醫院等產生醫療垃圾量多的就采取按床位收費,一些個體小診所、精神病院等無床位或者產生醫療垃圾少的就按重量收費。具體的收費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而定。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部分大型醫院為逃脫高額的處置費用而將醫療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同時,環境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負責收取醫療垃圾處置費用,并將大部分費用交給處置單位,其中一部分費用用于醫療機構分類收集和暫時貯存醫療垃圾的工作,例如用于購買裝醫療垃圾的特殊垃圾袋、桶,建設符合標準的暫時貯存點,對負責收集、貯存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培訓等。這樣既能保證處置產業的運行成本,又能減輕醫院的經濟負擔。4.充分發揮政府職能,保證資金投入,支持醫療垃圾處理技術改革醫療垃圾的處置設施、技術等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除了處置單位應當加大投資以外,政府也應給予一定的補貼,并且利用行政手段保證資金的順利到位。醫療垃圾的處置涉及的不僅僅是醫療機構與相關行政部門,還關系到我們生存環境的質量和廣大群眾的健康。因此,醫療垃圾的處置屬于社會公益事業,政府應當發揮政府職能,保證該項事業的順利開展。此外,政府還可以通過爭取一些國際合作的機會,引進國外的先進處理技術,并采取一些獎勵性措施,鼓勵關于醫療垃圾的科研項目,鼓勵開發、使用新技術,從而減少處理過程中對環境的二次污染,也可以實現一些可回收醫療垃圾的再利用,減少能源和不可再生資源的消耗。

    (三)建立科學規范的經濟運行機制

    目前,我國醫療垃圾的處理模式基本是政府監管、醫療垃圾處置企業負責運輸和集中處置,這種模式也是最為可行的。但是醫療垃圾處置產業屬于公益事業,具有投資大、回報小、風險高、技術要求高等特點,倘若沒有一個科學合理的經濟運行機制,投資者便會缺乏熱情,處置單位則為了節約成本、提高利潤而不愿意改進技術,使得醫療垃圾不能得到有效的處置。經濟運行機制的建立是推進醫療垃圾可持續管理的必要支撐手段。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圍繞工程建設、設施運營環境等實際需求出發,通過商業化協作、財政補貼、減少稅收、低息貸款等一系列政策,鼓勵投資者對醫療垃圾處置產業的投資,并且將回收利用權交給處置產業,增加企業的利潤回收率,從而提高企業的投資熱情,同時減小企業對技術投入的壓力。具體的經濟運行模式如下可知,將醫療機構產生的醫療垃圾交由處置產業,處置產業嚴格做好分類,將可回收利用的醫療垃圾予以回收利用,由此獲得的經濟收益成為其利潤的一部分;對于不可回收利用的,就直接處理掉。醫療機構所繳納的醫療垃圾處理費,則由行政部門(環衛部門)收取,收取后將大部分費用劃撥給處置產業,剩余部分用于醫療機構分類收集和暫時貯存工作。同時,政府制訂相關的財政補貼、減少稅收、低息貸款等政策,提高處置產業的投資熱情,相關行政部門予以監督。這樣的運行機制,既減輕了醫療機構和處置產業工作者的負擔,減少了醫療垃圾的流失,并保證了醫療垃圾集中處置單位得以正常運轉,同時又可獲得可觀的利潤,政府也能在此過程中充分地發揮監督管理職能。

    第5篇:醫療廢物運輸管理辦法范文

            1 血站醫療廢物的來源

            1.1感染性廢棄物:接觸血液的采血器材、實驗用的反應板、實驗洗板后的洗液、紙張、陽性血液、手套、試管等廢棄物。

            1.2一般性的廢棄物:生活垃圾等普通廢棄物.

            1.3藥物性廢物、化學性廢物:檢驗用的生化試劑等

            2 加強環節質量控制

            2.1 質控科和其它科要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

            確定工作職責,由質控組長監督檢查,總務科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醫療廢物暫存地的日常管理和清潔消毒;血源科、供血科、成分科、檢驗科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使用標準的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利器盒等盛放醫療廢物。科室成員協助做好全站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

            2.2 醫療廢物處理的質量控制

            2.2.1廢棄的一次性血小板耗材、一次性注射器、陽性血液等感染性廢物在工作完畢,按工作程序制定區域安全放置和棄置,用黃色垃圾袋存放,確保避免復用、污染和差錯[1]。未受到污染的一次性醫療用品無需經過特殊處理,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門機構回收。

            2.2.2損傷性廢棄物用耐刺的的利器盒存放,密閉后放入黃色垃圾袋;有液體的醫療廢物由產生科室進行熱合封閉,不合格血液在確認無滲漏的情況下,再用專用包裝袋進行包裝。血液標本應蓋上試管帽再裝入紙盒中,并置入雙層塑料袋扎好。所有醫療廢物包裝必須確保內容物無滲漏。 

            2.2.3藥物性廢物、化學性廢物須經血站廢物管理組長批準,由相關科室按有關法規或規定統一銷毀或處置,少量的藥物性廢棄物可放入感染性廢棄物袋內。

            2.2.4一般生活廢物用黑色垃圾袋存放。以上廢物放入包裝袋后不得取出,包裝袋或者容器外表面被污染,應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增加一層包裝,指定專人放到醫療廢物暫存地,上午、下午各1次進行收集處理。

          2.2.5本站規定醫療廢物由某環保公司處理,每天必須定時至醫療廢物暫存點收集、運輸并用醫療廢物專送車進行集中化、規范化、無害化處理,做到日產日清。

            2.3 對醫療廢物暫存地的質量控制:

            總務科負責對醫療廢物暫存地的管理,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識及禁煙食標識[2],遠離生活區,防滲漏等密閉措施,醫療廢物轉交出去以后,負責對暫存地、存放工具進行清潔消毒和處理。

            2.4對醫療廢物交接登記制度的質量控制:

            各科室與暫存地做好交接登記,登記資料雙方各存一份,由各科室負責保管。

            2.5發生醫療廢物流失等意外事故時的質量控制

            2.5.1相關科室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發現醫療廢物流失時,根據情況嚴重程度,報質控科, 質控科立即向血站廢物管理領導組織匯報,必要時根據事故情況進行上報。

            2.5.2質控科組織人員對現場及造成污染的區域或人員進行處理,工作人員應在做好衛生安全防護后方可進行工作。

            嚴格的監督檢查是確保醫療廢物有效管理的保證。質控科作為醫療廢物管理的職能科室,在醫療廢物分類處理的初始階段實行嚴格的每日巡查制度,避免因血站內的醫療廢物處置不當造成的交叉感染。健全的組織管理是落實好醫療廢物管理制度的關鍵,從醫療廢物的產生到處理,及早的預防了由醫療廢物而引發的感染,也是保護獻血者、受血者、血站工作人員身心健康的大事。盡管采取一系列措施,還有一些噬待解決的問題:一是要加強宣傳教育,足夠的衛生知識是加強醫療廢物管理的基礎;二是對環保公司的集中化處理過程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參 考 文 獻

    第6篇:醫療廢物運輸管理辦法范文

    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能力,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和諧**的建設,提高城市品位,增強服務保障能力,根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和省物價局、財政廳、建設廳、環保局《關于轉發(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的通知》,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縣城規劃區域內的城區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區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等(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城市垃圾處理費是指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

    第二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政府、社會、企業共同負擔的原則。

    縣城區域內(含城中村)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學校、城區居民和城區暫住人口等都應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三條:縣物價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財政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資金和票據的管理工作;建設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垃圾處理費征收

    垃圾處理費由建設局環衛大隊收取。

    第五條:收費標準

    1.縣城居民每戶每月3元,暫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2.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按在職人數(含臨時工),每人每月1.50元;社會福利單位、中小學校、幼兒園按教職工在冊人數每人每月1.50元,由所在單位交納,企業在稅前列支。

    3.室內餐飲業,按餐桌實有數的50%交納,2—7人桌每桌每月4.00元,8人及以上桌每桌每月8.00元。

    4.大型商場、商城、購物中心、超市(含以場地、柜臺出租形式)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及個人,按實有從業人數每人每月2.00元交納,出租場地、柜臺的由出租方交納。

    5.三級甲等醫院(不含醫療垃圾)按床位實有數80%交納,每張每月8.00元。其他醫院(不含醫療垃圾)按床位實有數50%交納,每張每月8.00元。

    6.旅店業按床位實有數50%交納,每張每月8.00元。

    7.其他行業的室內門店,按營業面積交納,每月每平方米0.50元。

    8.各類市場(包括早市、夜市、室外冷飲攤點、經營性停車場),按攤位或市場內門店交納,攤位每個每月5.00元,由市場經營者統一交納。

    9.汽車客運站:中、小型客車(L≤9m)每車每月4.00元,大型客車(L>9m)每車每月8.00元,由各客運站代收代交。

    10.市內出租汽車每車每月1.00元,由各汽車出租公司(汽車服務中心)代收代交。

    11.工程建設單位或建筑企業的建筑垃圾處理費每立方米4.00元,由環衛部門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收性取。

    第六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為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收費單位執收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確定的專用票據,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額上交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所收費用專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以及社會資本投入垃圾處理事業補貼等支出。其中40%用于垃圾收集、運輸,60%用于垃圾無害化處理。新晨

    第七條:城市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納入縣政府對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目標責任考核范圍;同時納入建設局對城區市容管理考核范圍。

    第八條:對拒不繳納或弄虛作假少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縣環境衛生執法部門可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157號)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7篇:醫療廢物運輸管理辦法范文

    何為醫療垃圾

    醫療垃圾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險的廢物。

    醫療垃圾分為:

    1.感染性廢物:攜帶病原微生物具有引發感染性疾病傳播危險的醫療廢物(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物質,醫療機構收治的隔離傳染性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的生活垃圾,病原體培養皿、標本和器皿,以及一次性使用的醫療用品和醫療器械等);

    2.病理性廢物:診療過程中產生的人體廢棄物和實驗動物尸體;

    3.損傷性廢棄物:能夠刺傷人體的廢棄醫用用品(醫用針頭、縫合針、解剖刀、手術刀、備皮刀以及載玻片和玻璃試管等);

    4.藥物性廢物:過期、淘汰、變質或被污染的廢棄藥品(一般性廢棄藥品如抗生素等,廢棄的細胞毒性藥物和遺傳毒性藥物如三苯氧氨、司莫司汀、順鉑、苯巴比妥等,廢棄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5.化學性廢物: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易爆性的廢物(醫學影像室、實驗室廢棄的化學試劑,廢棄的過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學消毒劑及廢棄的汞血壓計、汞溫度計等)。

    醫療垃圾含有腐敗變質成分及大量細菌、傳染病毒、放射性物質、有害化學藥劑等,所含的病菌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幾十倍甚至成百上千倍,在國外被視為“頂級危險”和“致命殺手”。如經非法收集后再次流入市場,則會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成為流行病的源頭。

    醫療垃圾處理的現狀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衛生事業的發展,醫療機構產生的垃圾數量越來越多,其危險性也非同一般。預計到2010年,全國醫療垃圾的產量達到68萬噸,平均日產量達到1870噸。這些廢棄物除一次性輸液管外,還包括人體組織、器官等手術廢物,治療用的紗布、脫脂棉,實驗用的動物尸體和化驗用品制備的廢渣廢液,病人的血、痰以及排泄分泌物等。

    1991年,我國加入了國際社會于1989年簽定的《巴塞耳公約》,以推進我國危險廢棄物特別是醫療垃圾處理的國際化進程。發達國家憑借其雄厚的技術基礎和經濟實力,于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基本完成了醫療垃圾的安全處置,在對醫療垃圾的安全轉運、無害化處理和規范管理等方面有一套自己的體系,并且對醫療垃圾進行了嚴格分類并制定了針對性處理方案。但我國在醫療廢物的處理上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集中處理設施建設滯后,大部分的危險廢棄物處置處于低水平綜合利用,簡單存儲或直接排放到自然環境中去。沒有得到無害化處理的醫療垃圾危害常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和公共安全。

    我國醫療垃圾處理現狀如下:

    一、醫療垃圾的處理不規范

    2003年頒布的《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三章明確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辦法。但有關醫療機構不能做到明確分類,且無專門回收單位。存在問題主要有:輸液器、注射器用后不作消毒、毀形等無害化處理;偶爾可見輸液器、注射器用作他用,甚至流向社會;清創包、縫合包包布不能做到一用一洗,反復滅菌造成黑、硬,達不到滅菌的效果;還有個別診所仍使用玻璃注射器,用普通鋁飯盒消毒,用后清水沖洗即行處理;職業安全防護意識淡薄,大部分沒有流動水洗手設施、針頭回套等。

    二、醫療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滯后,處理技術參差不齊

    以我國工業危險物總處置能力僅為18萬噸/年,我國現有的生產醫療廢棄物處理設備企業的生產規模小,產品的性能與無害化處理標準的要求相一致的不多,難以滿足社會需求,并且全國沒有任何一座功能齊全的綜合性危險廢棄物處理中心完全可以投入使用。目前,除廣州、沈陽、大連等少數城市對醫療垃圾集中處理外,大部分由醫院自己分散處理,但醫療廢棄物處理的能力卻不盡人意。大多數醫院沿用以往配備的小型焚燒爐對醫療垃圾進行處理,且傳染性醫療垃圾和普通垃圾未經分類就混合處理。傳統的焚燒設備不能適應醫療垃圾處理的熱值與成分變化大的特點,造成醫療廢棄物的毀形不充分,高溫燃燒不徹底,具有毒害化的污染物重新進入環境,可能會造成更為嚴重的二次污染。如1999年轟動全球的“二惡英”事件就是由于焚燒生活垃圾中的危險物引起的。此外,醫療垃圾處理設備隔絕性能及自動化等問題尚未能很好的解決,工人的身體健康也不能得到保障。

    三、沒有合理的收費制度,醫療垃圾的處理需要高昂的費用

    據不完全統計,在北京一家醫院每年年至少需要為醫療垃圾處理支付48至50萬元,許多機構為了節省成本,將醫療垃圾與生活垃圾混在一起,無視醫療垃圾所帶來的危害。在上個世紀90年代,我國處理醫療垃圾采取收費制,使得醫療垃圾有利可圖,調動了有關部門的積極性,改變了長此以往無人管理的局面。但在具體的操作中,收費方式存在著不合理因素。目前現行的收費方式有兩種標準:一是按床位收費,二是按垃圾量來收取。由于各個醫療機構經濟效益不同,床位的占有量差異很大,采取按床位收費會導致收費不公平。按垃圾量收費,一些醫院為了節省處理醫療廢物的開支就把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中去。

    四、農村醫療垃圾無人問津,農村醫療垃圾的處理問題令人擔憂

    雖然國家已經出臺了有關醫療垃圾管理政策的法規,但在農村地區的執行情況卻亟待解決。許多鄉鎮衛生院和小診所的醫療垃圾未做任何處理,隨意丟放在附近,不少農民因為缺少文化知識,不知醫療廢棄物的危害而撿拾其中的玻璃器皿盛食用油和生活用水,不少孩子把廢棄的一次性注射器當“玩具”去玩。

    五、醫療廢物處理過程存在不法行為,有些醫院沒有按照國家規定處理醫療垃圾

    在利益的驅使下將醫療廢棄物回收利用或者賣給私人再轉運到廢品收購站或直接進入了塑料制品廠,被制成一次性水杯、水桶等,這些帶有病毒、細菌的容器從而流入市場(主要是偏遠的農村地區),給社會的穩定造成威脅。

    我國醫療垃圾處理問題產生原因

    我國1998年1月4日頒布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共列出了47類、數百種危險廢物,其中醫療垃圾名列“首害”。據清華大學固體廢物和污染控制與資源化研究所研究員劉建國博士介紹,危險廢物是指具有腐蝕性、爆炸性、易燃性、毒性、

    化學反應性、傳染性,對人的健康和環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1999年,轟動全球的“比利時雞”事件就是焚燒生活垃圾中的危險廢物引起的。但是,我國醫療廢物的處置存在諸多問題。

    首先,為了節省成本,人們往往將醫療垃圾與生活垃圾混在一起處置,這些廢物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寄生蟲等有害物質,具有很強的生物感染性,需要進行專業隔離和特殊的焚燒處理,絕不能與普通的生活垃圾混在一起處理。

    其次,從體制上,管理多頭造成了垃圾處置的無序。上世紀90年代,處理醫療垃圾實行收費。“無利可圖的誰都不管,一收錢大家都搶著管。”劉建國說,醫療垃圾屬于危險廢物,應該由環保局負責。但很多單位將它納入生活垃圾范疇,醫院的主管部門衛生局也在做。

    另外,在具體操作上,收費方式存在不合理性。我國現行垃圾收費主要有兩種標準:一是按床位來收取,二是按垃圾量來收取。各個醫院經營方向和效益不同,床位占有率差異很大,采取按床位收費就會導致收費不公平。如果按垃圾量收費,一些醫院會為了節省醫療垃圾處理的費用,把部分醫療垃圾混進生活垃圾。單純從技術上看,第二種方式更科學,但目前國內這兩種方法都在使用。同時,還存在著許多不法行為。有些醫院并沒按規定將醫療垃圾作為廢物處理,而是將紗布、一次性針管等器具回收利用,或低價賣給私人,從中牟利。不法商人又使這些具有生物感染性的器具重新流入市場,主要是邊遠的農村市場,給社會帶來極大威脅。

    “其實,除了醫療垃圾,整個危險廢物處理都存在著很大隱患。”劉建國說。2001年,北京市環保局就成立了固體廢物管理中心,集中力量專門處理垃圾,并設立北京市環境質量報告,對市內所有工廠每天產生、處理、排放、綜合利用的危險廢物量進行統計。但由于某些原因,很多企業的危險廢物去向不明,無法被登記。此外,我國對危險廢物的綜合利用水平比較低。一些企業所謂的“綜合利用”實際上是轉嫁危險廢物,通過小商販將化學物品低價或無償送到北京附近的小企業,“出了北京城就不關北京的事了,”劉建國說,“這些小企業根本無力處理工業廢物,留下自己需要的東西就撒手不管了,由此引發的二次污染無法估量”。

    最后,有關部門對醫療垃圾的危害認識不足,監管力度不夠。醫療垃圾屬于危險廢棄物,含有有害病原體和有害化學物質以及放射性醫用物質等。這些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的危害性是普通垃圾的幾倍、幾百倍甚至幾千倍,如果處理不當,很可能成為疫病的源頭。有關部門為了本地經濟利益的發展,對醫療垃圾處理的投資不足,而且我國至今沒有統一的監管體系,對醫療處理的監管狀況上處于初級階段,許多地方政府機構部門存在職責不明、執法不嚴的現象,導致醫療廢棄物的去向不明,在醫療廢物的收集、轉運密封設備等方面存在缺陷,很可能導致醫療廢棄物的沿途丟失。醫療廢棄物的監管體系的問題直接影響我國醫療廢棄物處理的前進步伐。

    如何解決醫療垃圾處理問題

    一、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明確職責,加強監管力度

    醫療廢棄物的處理關系到人民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政府應本著執政為民的態度積極建設公共衛生體系,嚴格醫療廢棄物的監管管理,落實危險廢棄物申報登記制度和排污收費制度,依法對危險廢棄物的安全轉運、處理實行監管,堅決從重查處醫療垃圾回收利用等不法行為。明確醫院以及運輸、儲存、處理企業的相關責任,對運輸、儲存、處理實施許可證制度,禁止不具備從業經驗以及基礎設施的單位從事醫療垃圾的處理。對收集、運輸、儲存及處置執行聯單管理制度,防止醫療垃圾的遺失,杜絕不法交易如賣給塑料廠的行為。規范鄉鎮衛生院及小診所的垃圾處理,制定合理的收費政策,照顧他們的經濟能力,保證國家抓大方面的同時,能兼顧局部方面的利益,使醫療廢棄物的處理得到安全的處置。

    二、建立合理的收費制度,政府有關部門舉行聽證會聽取

    醫療垃圾的范圍和處理費用的多少等問題制定出具體的收費細則,對不法分子回收利用醫療垃圾、亂排亂放等行為給予高額罰款甚至刑罰,保證處理中心的正常運營和防止因費用而造成醫療廢物的流失。

    三、增加投資力度,建立醫療廢物處理中心

    高標準建立一批醫療廢物處理中心,解決醫療廢品聚集重點地區和特殊廢品如放射性物質等的處理問題,逐步完善醫療廢物的運輸、處理體系,對醫療垃圾實行統一收集和完全密封性的運輸以及無害化的處理,兼顧農村地區的醫療垃圾亂堆亂放的問題。地方政府也應當將醫療廢物處理中心當作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除國家投資外,也可以吸引其他資金參加建設。國內外的企業界對投資我國的醫療垃圾處理有很高的積極性,政府應該通過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吸引多種形式的資金進入該項領域,積極實施醫療廢物處理設施的企業化經營、社會化管理。

    四、積極宣傳,加強社會監督

    開展醫療廢物防治以及其危害的宣傳,加大媒體的監督力度,對違規事件進行暴光,鼓勵群眾成立醫療垃圾管理、處理的研究學會或民間團體,動員群眾對醫療廢物處理中的問題給予意見和建議,對不法行為積極舉報。增強公眾的健康環保意識和法律意識,促進全社會共同關注我們人類的生存健康問題。

    五、培養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

    醫療垃圾的產生、運輸到處置是復雜的系統工程,滲及健康、環保等諸多方面,為了提供專業化、社會化的服務,建議與高校、研究機構合作,培養相關專業的應用性人才;成立醫療廢棄物學會,對醫療垃圾的處理標準,處理企業的資格認證以及培訓教程等方面作出規定。定期開辦培訓班以提高工作人員對于醫療廢物的健康、安全、環保問題的認識,突出員工在總體管理中起到的作用與責任,建立一支素質高的專業化隊伍。

    第8篇:醫療廢物運輸管理辦法范文

    1.1為引導危險廢物管理和處理處置技術的發展,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規、政策和標準,制定本技術政策。本政策將隨社會經濟、技術水平的發展適時修訂。

    1.2本技術政策所稱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本技術政策所稱特殊危險廢物是指毒性大、或環境風險大、或難于管理、或不宜用危險廢物的通用方法進行管理和處理處置,而需特別注意的危險廢物,如醫院臨床廢物、多氯聯苯類廢物、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廢電池、廢礦物油、含汞廢日光燈管等。

    1.3我國危險廢物管理的階段性目標是:

    到2005年,重點區域和重點城市產生的危險廢物得到妥善貯存,有條件的實現安全處置;實現醫院臨床廢物的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將全國危險廢物產生量控制在2000年末的水平;在全國實施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轉移聯單制度和許可證制度。

    到2010年,重點區域和重點城市的危險廢物基本實現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

    到2015年,所有城市的危險廢物基本實現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

    1.4本技術政策適用于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分類、檢測、包裝、綜合利用、貯存和處理處置等全過程污染防治的技術選擇,并指導相應設施的規劃、立項、選址、設計、施工、運營和管理,引導相關產業的發展。

    1.5本技術政策的總原則是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1.6鼓勵并支持跨行政區域的綜合性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1.7危險廢物的收集運輸單位、處理處置設施的設計、施工和運營單位應具有相應的技術資質。

    1.8各級政府應通過制定鼓勵性經濟政策等措施加快建立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理處置體系,積極推動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2、危險廢物的減量化

    2.1危險廢物減量化適用于任何產生危險廢物的工藝過程。各級政府應通過經濟和其他政策措施促進企業清潔生產,防止和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企業應積極采用低廢、少廢、無廢工藝,禁止采用《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中明令淘汰的技術工藝和設備。

    2.2對已經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登記,建設符合標準的專門設施和場所妥善保存并設立危險廢物標示牌,按有關規定自行處理處置或交由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運輸、貯存和處理處置。在處理處置過程中,應采取措施減少危險廢物的體積、重量和危險程度。

    3、危險廢物的收集和運輸

    3.1危險廢物要根據其成分,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專門容器分類收集。

    3.2裝運危險廢物的容器應根據危險廢物的不同特性而設計,不易破損、變形、老化,能有效地防止滲漏、擴散。裝有危險廢物的容器必須貼有標簽,在標簽上詳細標明危險廢物的名稱、重量、成分、特性以及發生泄漏、擴散污染事故時的應急措施和補救方法。

    3.3居民生活、辦公和第三產業產生的危險廢物(如廢電池、廢日光燈管等)應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通過分類收集提高其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處置,逐步建立和完善社會源危險廢物的回收網絡。

    3.4鼓勵發展安全高效的危險廢物運輸系統,鼓勵發展各種形式的專用車輛,對危險廢物的運輸要求安全可靠,要嚴格按照危險廢物運輸的管理規定進行危險廢物的運輸,減少運輸過程中的二次污染和可能造成的環境風險。

    3.5鼓勵成立專業化的危險廢物運輸公司對危險廢物實行專業化運輸,運輸車輛需有特殊標志。

    4、危險廢物的轉移

    4.1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應遵從《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的要求,危險廢物的國內轉移應遵從《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的要求。

    4.2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對危險廢物的流向進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轉移過程中將危險廢物排放至環境中。

    5、危險廢物的資源化

    5.1已產生的危險廢物應首先考慮回收利用,減少后續處理處置的負荷。回收利用過程應達到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的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5.2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應積極推行生產系統內的回收利用。生產系統內無法回收利用的危險廢物,通過系統外的危險廢物交換、物質轉化、再加工、能量轉化等措施實現回收利用。

    5.3各級政府應通過設立專項基金、政府補貼等經濟政策和其他政策措施鼓勵企業對已經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回收利用,實現危險廢物的資源化。

    5.4國家鼓勵危險廢物回收利用技術的研究與開發,逐步提高危險廢物回收利用技術和裝備水平,積極推廣技術成熟、經濟可行的危險廢物回收利用技術。

    6、危險廢物的貯存

    6.1對已產生的危險廢物,若暫時不能回收利用或進行處理處置的,其產生單位須建設專門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進行貯存,并設立危險廢物標志,或委托具有專門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單位進行貯存,貯存期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貯存危險廢物的單位需擁有相應的許可證。禁止將危險廢物以任何形式轉移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轉移到非危險廢物貯存設施中。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有相應的配套設施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6.2危險廢物的貯存設施應滿足以下要求:

    6.2.1應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腳,地面與裙腳要用堅固防滲的材料建造。應有隔離設施、報警裝置和防風、防曬、防雨設施;

    6.2.2基礎防滲層為粘土層的,其厚度應在1米以上,滲透系數應小于1.010-7厘米/秒;基礎防滲層也可用厚度在2毫米以上的高密度聚乙烯或其他人工防滲材料組成,滲透系數應小于1.010-10厘米/秒;

    6.2.3須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及氣體導出口和氣體凈化裝置;

    6.2.4用于存放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的地方,還須有耐腐蝕的硬化地面,地面無裂隙;

    6.2.5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堆放區必須有隔離間隔斷;

    6.2.6襯層上需建有滲濾液收集清除系統、徑流疏導系統、雨水收集池。

    6.2.7貯存易燃易爆的危險廢物的場所應配備消防設備,貯存劇毒危險廢物的場所必須有專人24小時看管。

    6.3危險廢物的貯存設施的選址與設計、運行與管理、安全防護、環境監測及應急措施、以及關閉等須遵循《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規定。

    7、危險廢物的焚燒處置

    7.1危險廢物焚燒可實現危險廢物的減量化和無害化,并可回收利用其余熱。焚燒處置適用于不宜回收利用其有用組分、具有一定熱值的危險廢物。易爆廢物不宜進行焚燒處置。焚燒設施的建設、運營和污染控制管理應遵循《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及其他有關規定。

    7.2危險廢物焚燒處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7.2.1危險廢物焚燒處置前必須進行前處理或特殊處理,達到進爐的要求,危險廢物在爐內燃燒均勻、完全;

    7.2.2焚燒爐溫度應達到1100C以上,煙氣停留時間應在2.0秒以上,燃燒效率大于99.9%,焚毀去除率大于99.99%,焚燒殘渣的熱灼減率小于5%(醫院臨床廢物和含多氯聯苯廢物除外);

    7.2.3焚燒設施必須有前處理系統、尾氣凈化系統、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裝置。

    7.2.4危險廢物焚燒產生的殘渣、煙氣處理過程中產生的飛灰,須按危險廢物進行安全填埋處置。

    7.3危險廢物的焚燒宜采用以旋轉窯爐為基礎的焚燒技術,可根據危險廢物種類和特征選用其他不同爐型,鼓勵改造并采用生產水泥的旋轉窯爐附燒或專燒危險廢物。

    7.4鼓勵危險廢物焚燒余熱利用。對規模較大的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可實施熱電聯產。

    7.5醫院臨床廢物、含多氯聯苯廢物等一些傳染性的、或毒性大、或含持久性有機污染成分的特殊危險廢物宜在專門焚燒設施中焚燒。

    8、危險廢物的安全填埋處置

    8.1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適用于不能回收利用其組分和能量的危險廢物。

    8.2未經處理的危險廢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安全填埋為危險廢物的最終處置手段。

    8.3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必須按入場要求和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范圍接收危險廢物,達不到入場要求的,須進行預處理并達到填埋場入場要求。

    8.4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須滿足以下要求:

    8.4.1有滿足要求的防滲層,不得產生二次污染。

    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小于1.010-7厘米/秒,且厚度大于5米時,可直接采用天然基礎層作為防滲層;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為1.010-7-1.010-6厘米/秒時,可選用復合襯層作為防滲層,高密度聚乙烯的厚度不得低于1.5毫米;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大于1.010-6厘米/秒時,須采用雙人工合成襯層(高密度聚乙烯)作為防滲層,上層厚度在2.0毫米以上,下層厚度在1.0毫米以上。

    8.4.2要嚴格按照作業規程進行單元式作業,做好壓實和覆蓋;

    8.4.3要做好清污水分流,減少滲瀝水產生量,設置滲瀝水導排設施和處理設施。對易產生氣體的危險廢物填埋場,應設置一定數量的排氣孔、氣體收集系統、凈化系統和報警系統;

    8.4.4填埋場運行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托其他單位對填埋場地下水、地表水、大氣要進行定期監測;

    8.4.5填埋場終場后,要進行封場處理,進行有效的覆蓋和生態環境恢復;

    8.4.6填埋場封場后,經監測、論證和有關部門審定,才可以對土地進行適宜的非農業開發和利用。

    8.5危險廢物填埋須滿足《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的規定。

    9、特殊危險廢物污染防治

    9.1醫院臨床廢物(不含放射性廢物)

    9.1.1鼓勵醫院臨床廢物的分類收集,分別進行處理處置。人體組織器官、血液制品、沾染血液、體液的織物、傳染病醫院的臨床廢物、病人生活垃圾以及混合收集的醫院臨床廢物宜建設專用焚燒設施進行處置,專用焚燒設施應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

    9.1.2城市應建設集中處置設施,收集處置城市和城市所在區域的醫院臨床廢物。

    9.1.3禁止一次性醫療器具和敷料的回收利用。

    9.2含多氯聯苯廢物

    9.2.1含多氯聯苯廢物應盡快集中到專用的焚燒設施中進行處置,不宜采用其它途徑進行處置,其專用焚燒設施應符合國家《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

    9.2.2含多氯聯苯廢物的管理、貯存和處置還需遵循《防止含多氯聯苯電力裝置及其廢物污染環境的規定》的規定。

    9.2.3對集中封存年限超過二十年的或未超過二十年但已造成環境污染的含多氯聯苯廢物,應限期進行焚燒處置。

    9.2.4對于新退出使用的含多氯聯苯電力裝置原則上必須進行焚燒處置,確有困難的可進行暫時性封存,但封存年限不應超過三年,暫存庫和集中封存庫的選址和設計必須符合《含多氯聯苯(PCBs)廢物的暫存庫和集中封存庫設計規范》的要求,集中封存庫的建設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9.2.5應加強含多氯聯苯危險廢物的清查及其貯存設施的管理,并對含多氯聯苯危險廢物的處置過程進行跟蹤管理。

    9.3生活垃圾焚燒飛灰

    9.3.1生活垃圾焚燒產生的飛灰必須單獨收集,不得與生活垃圾、焚燒殘渣等其它廢物混合,也不得與其它危險廢物混合。

    9.3.2生活垃圾焚燒飛灰不得在產生地長期貯存,不得進行簡易處置,不得排放,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在產生地必須進行必要的固化和穩定化處理之后方可運輸,運輸需使用專用運輸工具,運輸工具必須密閉。

    9.3.3生活垃圾焚燒飛灰須進行安全填埋處置。

    9.4廢電池

    9.4.1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應制定技術、經濟政策淘汰含汞、鎘的電池。生產企業應按照國家法律和產業政策,調整產品結構,按期淘汰含汞、鎘電池。

    9.4.2在含汞、鎘的電池被淘汰之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建立分類收集、貯存、處理設施,對廢電池進行有效的管理。

    9.4.3提倡廢電池的分類收集,避免含汞、鎘廢電池混入生活垃圾焚燒設施。

    9.4.4廢鉛酸電池必須進行回收利用,不得用其它辦法進行處置,其收集、運輸環節必須納入危險廢物管理。鼓勵發展年處理規模在2萬噸以上的廢鉛酸電池回收利用,淘汰小型的再生鉛企業,鼓勵采用濕法再生鉛生產工藝。

    9.5廢礦物油

    9.5.1鼓勵建立廢礦物油收集體系,禁止將廢礦物油任意拋灑、掩埋或倒入下水道以及用作建筑脫模油,禁止繼續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廢礦物油。

    9.5.2廢礦物油的管理應遵循《廢油回收與再生利用技術導則》等有關規定,鼓勵采用無酸廢油再生技術,采用新的油水分離設施或活性酶對廢油進行回收利用,鼓勵重點城市建設區域性的廢礦物油回收設施,為所在區域的廢礦物油產生者提供服務。

    9.6廢日光燈管

    9.6.1各級政府應制定技術、經濟政策調整產品結構,淘汰高污染日光燈管,鼓勵建立廢日光燈管的收集體系和資金機制。

    9.6.2加強廢日光燈管產生、收集和處理處置的管理,鼓勵重點城市建設區域性的廢日光燈管回收處理設施,為該區域的廢日光燈管的回收處理提供服務。

    10、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相關的技術和設備

    10.1鼓勵研究開發和引進高效危險廢物收集運輸技術和設備。

    10.2鼓勵研究開發和引進高效、實用的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技術和設備,包括危險廢物分選和破碎設備、熱處理設備、大件危險廢物處理和利用設備、社會源危險廢物處理和利用設備。

    10.3加快危險廢物處理專用監測儀器設備的開發和國產化,包括焚燒設施在線煙氣測試儀器等。

    10.4鼓勵研究開發高效、實用的危險廢物焚燒成套技術和設備,包括危險廢物焚燒爐技術、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技術和危險廢物焚燒余熱回收利用技術等。

    10.5鼓勵研究和開發高效、實用的安全填埋處理關鍵技術和設備,包括新型填埋防滲襯層和覆蓋材料、填埋專用機具、危險廢物填埋場滲瀝水處理技術以及危險廢物填埋場封場技術。

    第9篇:醫療廢物運輸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條為了實施《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使用、銷售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放射工作單位)。

    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放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的放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放射工作實行衛生許可制度。

    第二章衛生許可

    第五條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放射工作的衛生許可,并根據本辦法制定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辦法。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許可程序和要求,建立并完善許可檔案。衛生許可證由衛生部統一規定。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放射工作場所(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放射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放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審查,提交下列資料;經審查同意,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一)建設項目放射防護設施衛生審查申請;(二)建設項目的放射防護評價報告書;(三)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r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交由國家級檢測機構出具的放射防護評價報告書審查意見。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放射防護設施防護效果評價,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驗收,提交下列資料;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或者使用:(一)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申請;(二)建設項目放射防護設施設計的衛生審查資料;(三)建設項目放射防護設施防護效果評價;(四)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r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交由國家級檢測機構出具的放射防護效果評價審查意見。

    第九條從事生產、使用、銷售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工作必須取得衛生許可;未經衛生許可、登記的,不得從事放射工作。

    第十條申辦衛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相應條件:(一)建設項目的放射防護設施,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認可;(二)有放射性同位素準購批件;(三)涉及放射性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排放的,還應當有經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四)放射工作場所及設施、設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放射防護要求;(五)有必要的放射防護措施和防護檢測儀器設備;(六)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經健康檢查、放射防護專業知識和相關法規知識培訓合格,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七)設置放射防護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放射防護管理人員;(八)建立健全放射防護責任制和放射防護規章制度;(九)符合放射衛生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書面做出受理、不受理或者限期補充有關資料的決定。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對合格的予以批準,并發放衛生許可證;對不合格的,出具衛生審查意見書。

    第十二條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單位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應當于三十日內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放射工作登記,逾期不辦理放射工作登記的,衛生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衛生許可證每二年復驗一次。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在規定復驗期限前三十日,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經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放射防護檢測評價資料,原發證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復驗,符合要求的,予以驗證;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復驗意見書。

    第十四條放射工作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地址、場所、生產工藝流程、原材料或者衛生許可證規定的項目的,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證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有關資料。原發證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審查決定。

    第十五條放射工作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發證部門應當注銷其衛生許可證:(一)逾期不申請辦理復驗或者擅自變更的;(二)經復驗或者變更審查不符合衛生要求,逾期不改進或改進后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三)自行歇業或者停止生產、銷售、使用連續一年以上的;(四)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

    原發證部門應當及時收繳被注銷的衛生許可證,并登記存檔,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在所在地省級報刊上刊登遺失公告,持遺失公告到原發證機關報失,并申請補發。

    第十七條放射工作單位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應當嚴格在衛生許可范圍內從事放射工作,不得擅自擴大范圍、變更項目或者場所。

    禁止偽造、涂改、轉讓、出租衛生許可證。

    第三章衛生防護

    第十八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放射防護責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設置放射防護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放射防護管理人員,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檔案;(二)制定并實施放射防護管理規章制度;(三)定期對放射工作場所及其周圍環境進行放射防護檢測和檢查;(四)組織本單位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法規、專業技術的知識培訓;(五)制定并落實放射事故預防措施與應急預案,發生放射事故,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告。

    第十九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對下列設備和場所設置規定的警示標志:(一)放射性同位素和裝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容器,應當貼有電離輻射標志;(二)放射性同位素的儲存場所醒目處,應當設置電離輻射警示標志;(三)放射工作場所出入口,應當設置電離輻射警示標志。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裝置和儀表以及射線裝置使用和調試維修場所,應當設置必要的警示裝置;(四)在室外、野外從事放射工作及其野外作業放射性同位素臨時儲存場所應當劃出安全防護區域,設置電離輻射警示標志,必要時,設專人警戒;(五)開放型放射工作場所按有關標準分為控制區、監督區時,可采用國際通用顏色(紅、黃)作為工作區域標志;在控制區進出口及其他適當位置,應設置電離輻射警示標志。

    第二十條在地面或地下水中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時,應當經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批準后,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放射防護評價報告書備案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一條放射性同位素的儲存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儲存放射性同位素必須符合放射防護要求,并不得超過該儲存場所防護設計的最大儲量;(二)放射性同位素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同庫儲存,儲存場所應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并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三)放射性同位素儲存場所應當有專人負責,有完善的存入、領取、歸還登記和檢查的制度,做到交接嚴格,檢查及時,賬目清楚,賬物相符,記錄資料完整。

    鐵路、民航、交通等運輸部門的貨運倉庫、危險物品儲存場所或者可能儲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應當符合上述要求。

    第二十二條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使用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放射衛生標準和下列衛生要求:(一)配備與使用場所相適應的防護設施、設備及個人防護用品;(二)定期進行輻射水平檢測;(三)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場所工作人員應當做好個人防護,每次操作離開時,應當進行個人體表及防護用品的污染檢測,發現污染要立即處理,并做好記錄存檔;(四)輻照加工裝置、加速器、工業探傷及鈷-60治療裝置等輻射源工作場所,應當設有多種聯鎖裝置和應急裝置,并做到單一聯鎖裝置發生故障時,其余聯鎖裝置仍能正常工作;(五)放射工作場所的劑量監測儀表、個人防護用品應當經常檢修,保證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生產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的生產場所,射線裝置啟動與調試的作業場所,應當設置相應防護設施,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衛生標準和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及其他衛生要求。

    生產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產品與射線裝置應當符合放射防護要求,不合格的不得出廠。

    第二十四條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射線裝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安裝、維修或者更換與輻射源有關部件后的設備,應當經檢測機構對其進行檢測驗收,確認合格后方可啟用;(二)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質量控制檢測儀器,并按規定進行質量保證管理;(三)制定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定期進行穩定性檢測和校正,每年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維護保養,并接受檢測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狀態檢測;(四)禁止購置、轉讓、出租或者使用不合格的產品和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產品、制品及設備。

    第二十五條從事放射診斷、治療的單位,應當制定與本單位從事的診斷、治療項目相適應的質量控制實施方案,遵守質量控制監測規范。放射診斷、治療裝置的防護性能和與照射質量有關的技術指標,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要求。

    對患者和受檢者進行診斷、治療時,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嚴格控制受照劑量,對鄰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組織應當進行屏蔽防護;對孕婦和幼兒進行醫療照射時,應當事先告知對健康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購置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時,應當事先在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準購批件,經批準后,憑準購批件辦理放射性同位素的訂貨、購貨及運輸手續。

    禁止將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者射線裝置轉讓、調撥、出租給無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七條銷售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詳細記錄銷售去向,做好登記,并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禁止向無準購批件的單位和個人出售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或者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

    第二十八條托運、承運和自行運輸放射性同位素者應當遵守下列要求:(一)按有關運輸規定對所運物品進行包裝,并在外包裝上加貼放射性貨包等級標志,其內容有:電離輻射標志、貨包等級、核素名稱、活度、運輸指數;(二)對貨包進行劑量檢測,由檢測機構出具《放射性物質劑量檢查證明書》,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查后,方可運輸;(三)承運單位應當查驗《放射性物質劑量檢查證明書》無誤后,方可辦理運輸手續,并保證貨包在裝卸、儲存、轉運等運輸過程中的放射防護安全。

    裝過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應當按規定進行包裝和劑量檢測,被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的空容器的運輸,也應當遵守上述要求。

    第二十九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廢棄的放射性同位素送交放射性廢物管理機構處置或者交由原供貨單位回收。在處置或回收后,應當到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注銷手續;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其注銷手續后,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

    第三十條放射工作單位被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撤銷或者吊銷衛生許可證后,應當及時將放射性同位素送交放射性廢物管理機構處置或者送交原供貨單位回收。

    第三十一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委托經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對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及射線裝置、放射工作場所及其周圍環境、放射防護設施性能等進行經常性檢測,對放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評價,并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條對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管理應當按《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檢測機構

    第三十三條從事放射防護評價、檢測和個人劑量監測等工作的檢測機構,應當具備相應條件并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資質認證。

    取得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應當在認證的范圍內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從事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資格,方可開展健康檢查工作。

    第三十五條從事放射防護評價、檢測和個人劑量監測工作的檢測機構和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開展工作,其出具的檢測、檢查和評價報告應當客觀、真實。

    第三十六條檢測機構應當建立管理規章制度,并設專人、專門科室負責檢測工作及質量控制。

    第五章監督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檔案,進行監督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對r輻照加工裝置、放射治療裝置和r探傷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并詳細記錄監督檢查結果,發現其不具備放射防護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其衛生許可證,并按本辦法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經常性的放射衛生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放射工作單位、檢測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了解情況,調查取證;(二)查閱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復制相關資料;(三)責令放射工作單位、檢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立即停止違法活動。

    第三十九條發生放射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放射事故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并在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及時解除控制措施:(一)責令暫停產生放射危害的從業活動;(二)封存造成放射事故或者可能導致放射事故發生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三)會同有關部門控制危害現場。

    第四十條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對涉及放射工作單位的技術的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一)未進行放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未進行放射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運行或者使用的;(三)放射防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運行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衛生許可證失效仍從事放射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偽造、涂改、轉讓、出租衛生許可證的,除按前款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外,收繳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放射工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產生放射危害的從業活動,或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放射防護責任制或者未按規定落實管理措施的;(二)放射工作場所不符合國家放射衛生標準或者衛生要求的;(三)未按規定設置電離輻射標志或者電離輻射警示標志的;(四)未經備案,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五)儲存場所未按規定貯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六)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者射線裝置,不符合衛生防護要求的;(七)未按規定制定放射診斷、治療的質量控制方案,或者未按放射防護規范、技術標準及衛生要求,進行診斷、治療的;(八)未按規定對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及射線裝置、放射工作場所及其周圍環境、放射防護設施性能等進行檢測的;(九)銷售的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者射線裝置未按規定登記或者未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十)托運、承運和自行運輸放射性同位素,未經劑量核查或者經核查不符合衛生防護要求的;

    (十一)對廢棄放射性同位素,未按規定處置或者辦理注銷手續的;(十二)未按規定對放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體檢或者未建立健康檔案的;(十三)超出衛生許可范圍或者變更項目未按規定經審查同意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放射工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產生放射危害的從業活動,或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一)生產、銷售不合格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產品或者射線裝置的;(二)購置、轉讓、出租不符合防護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制品和國家規定淘汰的產品的;(三)向無準購批件的單位和個人出售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或者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的;(四)將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者射線裝置轉讓、租借給無衛生許可證單位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發生放射事故,造成人體健康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根據事故級別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放射工作單位被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撤消或者吊銷衛生許可證后,未按規定將放射性同位素送交放射性廢物管理機構處置或者送交原供貨單位回收,造成放射事故,由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未按規定取得資質認證,擅自從事放射衛生評價或者檢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或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七條從事放射衛生檢測評價的檢測機構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或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機關取消資格:(一)超出資質認證范圍從事評價或者檢測工作的;(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放射事故發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放射工作單位發放衛生許可證或者其他衛生許可批件的;(二)對已經取得衛生許可的單位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三)發現事故隱患,未及時依法采取措施造成放射事故的;(四)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中所稱放射工作,是指從事生產、使用、銷售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工作,不包括從事放射性同位素的活度在豁免水平以下的工作。

    中、高能加速器,是指粒子能量高于100MeV的加速器。

    r輻照加工裝置,是指用于醫療用品輻射消毒、農業育種、工業產品加工、食品保鮮、以及輻射研究用的惴派湓醋爸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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