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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處罰細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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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處罰細則

    第1篇:安全管理處罰細則范文

    20xx年旅館治安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物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貨棧、車馬店、浴池等(以下統稱旅館),不論是國營、集體經營;還是合伙經營、個體經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不論是專營還是兼營,不論是常年經營,還是季節性經營,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開辦旅館,其房屋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并且要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

    第四條 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準開業。

    經批準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轉業、合并、遷移、改變名稱等情況,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三日內,向當地的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備案。

    第五條 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第六條 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表。

    第七條 旅館應當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對旅客寄存的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條 旅館對旅客遺留的物品,應當妥為保管,設法歸還原主或揭示招領;經招領三個月后無人認領的,要登記造冊,送當地公安機關按拾遺物品處理,對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條 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形跡可疑的人員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

    第十條 在旅館內開辦舞廳、音樂茶座等娛樂、服務場所的,除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一條 嚴禁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

    第十二條 旅館內,嚴禁、宿、賭博、吸毒、傳播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 旅館內,不得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轉讓床位。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旅館治安管理的職責是,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依法懲辦侵犯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要文明禮貌待人,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開辦旅館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未經登記,私自開業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旅館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旅館負責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其所經營的旅館已成為犯罪活動場所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其責任外,對該旅館還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一、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的規定,處罰有關人員,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篇:安全管理處罰細則范文

    主題詞:燃氣安全管理消防保證體系存在問題

    1、概述

    我國目前使用的燃氣主要有煤氣、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三個大類。燃氣產業的發展領域大致分燃氣汽車、城市燃料、燃氣發電、基礎化工四方面。

    隨著燃氣事業日新月異的蓬勃發展,生產與消費規模越來越大,使用場所越來越多,情況也越來越復雜,現有的安全管理機制已跟不上燃氣事業飛速發展的步伐。在政策、法規、標準及規范等方面的不同步、不配套等落后弊端也凸顯了出來。近年來,在生產、運輸、儲存、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火災、泄漏與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層出不窮,其等級與數量也不斷上升,如98年3月西安液化氣球罐泄漏、爆炸事故等,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與財產造成了極大的損失,也給社會的公共安全與穩定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從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燃氣事業的推進與發展。

    因此,理清當前我國燃氣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對于有關部門在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燃氣消防安全管理保證新體系時提供參考依據,就顯得尤為重要。

    本文正是從消防的角度,系統地對當前我國在燃氣消防安全管理保證體系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深入地研究、分析和論述。

    2、我國燃氣消防安全管理機制現狀

    根據1991年3月30日由建設部、勞動部、公安部聯合的第10號令《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建設部門是城市燃氣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消防部門作為燃氣安全管理的監督部門,勞動部門作為燃氣安全管理的監察部門和壓力容器的主管部門。

    作為消防部門,在燃氣安全管理方面的業務,主要涉及:參與制定與燃氣消防安全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并執行;負責相關消防產品的檢測認證;對燃氣生產、運輸、儲存、使用等環節上的相關場所、管線、設備、用戶進行防火監督管理;參與燃氣災害事故的處置;日常的消防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

    我國目前與燃氣消防安全管理有關的法律有三個,即《消防法》、《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關的消防法規和規章非常多,如《化學危險品管理條例》、《城鎮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各省市的《燃氣管理條例》等;以及眾多的產品技術標準和工程設計規范,如《城市燃氣設計規范》、《汽車用液化石油氣加氣站設計規范》等。

    3、我國燃氣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燃氣消防安全管理涉及規劃、設計、建審、施工、監理、驗收、運行、日常維護及應急處理等環節,通過對有關資料的收集分析、組織專家研討,以及對北京,上海、廣東、四川和黑龍江等地的調研,就目前我國在燃氣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歸納如下:

    1)安全管理機制不適應燃氣產業市場經濟發展

    燃氣產業涉及建設、能源、交通、勞動安全監察、農業等各管理領域,燃氣行業的安全管理也涉及公安消防以及上述各主管部門,目前由中央和各地方的上述部門頒布有關政令,對燃氣實施安全管理。但地方與中央以及地方各部門之間的政令協調難度較大;同時我國南方和北方,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和中西部地區用氣差異也較大,要求同一種安全管理機制或法規有時勢必造成諸多不適應。

    第10號令第四條明確了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和公安部分別負責安全監察和消防監督,因此,各省市的燃氣安全工作應當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但是,各地建設部門作為行政主管部門,在燃氣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出來,各職能部門之間缺乏經常性協調,使得各地區的燃氣安全隱患整改力度不夠。從調查情況來看,全國大多數大、中型城市都在建設主管系統設立了燃氣管理辦公室或者燃氣管理處,但由于受人員編制及其他因素的影響,這些部門履行著行業管理的職能要大大多于履行安全工作職能,有的辦公室只有幾個人,忙于應付日常工作,根本沒有精力通盤考慮安全管理,而把安全管理的職能依托于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察等監督部門,或者讓燃氣供應單位自行強化安全管理。

    2)法制建設滯后

    我國目前燃氣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設力度明顯不夠,現有的法規嚴重滯后,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現在:

    (1)法規制定滯后。我國目前執行的較權威的燃氣規定只有1991年的第10號令,該規定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只提出了原則意見,相關的法律責任也不夠明確,在實際操作中彈性太大,有一定難度。而且該規定至今已有10年,其間的經濟體制、市場發展和行政部門的變化很大,迄今尚未進行修訂。

    (2)各地管理法規不一。全國各地為了加強本地區的燃氣管理和安全工作,又在第10號令的基礎上制定了各種各樣的燃氣管理條例、辦法。但由于各地方使用的燃氣的種類、數量、地理環境等情況不同,所制定的法規也存在較大的差異,造成全國燃氣管理沒有較為統一的管理模式,管理多頭,職能重疊,監督與管理的界限不明確,使得許多安全隱患無法得到及時整解。

    第3篇:安全管理處罰細則范文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加強旅館業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保證旅館業業的合法經營和旅客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此暫行規定。

    第二條:凡在**市范圍內經營的旅館的均按本暫行規定管理。

    第三條:開辦旅館,必須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筑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如在居民住宅樓內開設旅館,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小時的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小時的非燃燒體樓板與住宅分隔開,安全出口必須與住宅部分隔開,獨立設置,禁止與居民共用同一出入口及通道。

    第四條 用于經營旅館業的房屋如因增設第二安全出口而改動墻體結構的,在施工前必須經房產部門安全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確認為合格后方可施工。未經房產部門檢測擅自改動墻體結構,特別是外窗改為出入口的必須恢復原狀。

    第五條:申請開辦旅館,必須在開業前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經市公安局審查并核發《特種行業治安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領取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后方準開業。

    經批準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合并、遷移、改變名稱、變更負責人,應當到市公安局和所轄派出所辦理變更登記,三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

    遷移經營地址的,必須在符合經營條件的情況下重新辦理經營手續。對未經消防、房屋質檢、公安等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遷移經營地址的,以無證經營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堅決予以取締。

    第六條:經營旅館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和旅館從業人員治安職責、承擔保障旅客人身財產安全和防止發生違法犯罪活動的責任,要建立健全各項安全制度和從業人員治安崗位責任制。

    第七條旅館接待旅客必須憑旅客的居民身份證或工作證、介紹信以及足以證明身份的證件進行登記,登記簿存留三年以備查驗,對無證件的旅客必須由公安機關指定的旅館接待。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表。

    第八條 旅館應設置旅客財物保管柜、箱或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對旅客寄存的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旅館必須懸掛與證照相符的牌匾(店名),否則按工商法律、法規從重處理。對不符合市容、市貌標準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旅館從業人員的治安職責:

    一、嚴格執行住宿登記驗證、會客、寄存等項制度,積極做好防盜、防火、防治安災害事故工作。

    二、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被通緝的罪犯和攜帶違禁物品的人員及其他形跡可疑人員要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對由于經營業主不履行登記和情況報告職責導致在旅店內發生殺人、xx、吸毒、等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業主或經營人員的刑事責任,并對旅館予以查封,由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條:旅館內嚴禁存放旅客攜帶的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物品。

    第十一條:旅館內嚴禁進行、賭博、吸(扎)毒、傳播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二條:旅館內嚴禁酗酒鬧事、大聲喧嘩等妨害公共秩序和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第十三條:嚴禁旅館業業主或從業人員沿街拉客到旅店住宿,違者將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是旅館業的治安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旅店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協助旅店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培訓,維護旅店的治安秩序,依法懲辦危害治安和侵犯旅客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分子。

    第十五條: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應出示證件,旅店工作人員必須積極協助。

    第十六條:對違反第五條規定開辦旅館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從重給予處罰。

    對未經登記私自開業,無照經營和不符合“一戶一照”標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堅決予以取締。

    對無照經營的,地稅部門要嚴格依照稅收征管法律、法規從嚴從重處罰。

    第十七條對租借房屋無證照從事旅館經營活動的,公安、工商等職能部門要將查處情況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房屋所有人要立即停止為其提供經營場所,對拒不按要求停止出租行為,繼續為其提供經營場所的,視為直接參與非法經營,按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旅館工作人員違反第九條、第十三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可給予警告或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屢次違反規定的,公安機關要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取締。

    第十九條:旅館違反安全規定經指出不加改正的,公安機關可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責令其停業整頓。旅館負責人在旅館內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其經營的旅店已構成犯罪活動場所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外,應繳回其《特種行業治安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違反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規定對有關人員給予處罰,情報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旅館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的,由消防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責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自即日起執行。

    第4篇:安全管理處罰細則范文

    一、指導思想

    各級黨委、政府要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堅持以人為本、重在防范、加強監管、確保安全的原則,以不發生重特大案件和事故,維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確保人民群眾過個吉祥平安的春節為目標,建立以各級政府統一領導、公安為主監管、供銷為主營、其他職能部門互相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落實各項監管措施,圓滿完成煙花爆竹“禁改限”后安全管理工作。

    二、工作職責

    (一)確定準入我市煙花爆竹產品種類。

    *市政府已確定并公布允許經營和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種類,我市允許銷售和燃放的煙花爆竹規格、種類參照此規定,由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煙花辦”)向社會公布。禁止質量不合格產品、三無產品(無廠名、無地址、無商標)和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及無規則飛行軌跡的煙花爆竹產品進入我市。

    (二)籌建煙花爆竹專用倉庫、配送車隊。

    1、市供銷社應當參照《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中有關煙花爆竹總倉庫的安全要求,物色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確保倉庫能在啟用前通過相關資質部門的安全評價。煙花爆竹的配送車隊組建,應采取自購專用車輛與臨時租用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車輛相結合的方式。同時還應當雇請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格的駕駛員、押運人員負責配送工作。此項工作應在1月中旬前完成。

    2、實行統一進貨和配送制度。全市零售網點必須向市供銷社統一進貨,市供銷社不得向無銷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也不得向無合法資質的批發單位進貨。

    3、實行回收制度。零售網點在進貨時,必須與供貨單位簽訂回收協議。零售點在經營許可期限屆滿后,應當停止銷售,其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在7日內由市供銷社收回。

    (三)制定批發企業、零售網點布局規劃,上報編制。

    市公安局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會同安監、消防、規劃、工商、城市執法等部門對轄區內批發和零售網點進行合理布局規劃。我市的煙花爆竹批發業務由市供銷社專營,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和存有實物的批發場所禁止設立在城市規劃區內;零售網點布局要綜合衡量各村(居)的人口、市場需求、地理位置等因素,按相鄰的2-3村(居)設立1-2個零售網點的原則進行編制。布局規劃完成后,應制作編制,上報市煙花辦審批后向社會公布。此項工作于20*年1月上旬前完成。

    (四)實行行政許可,做好“兩證”發放。

    市公安局應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20*年*市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細則(暫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政府相關會議精神,按照“方便市民、陽光操作”的原則,從人員資質、防火防爆、安全面積、安全距離、安全儲量、安全標識、對外聯絡和內部安全設施等八個方面做出具體規定,明確批發和零售企業以及道路運輸許可的條件,申報單位應提交的材料和審批程序。

    我市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零售)許可證及運輸證由市公安局核發。此項工作為20*年1月底前完成。

    (五)界定禁燃區域、部位、明確標志。市公安局要會同市安監、消防、城管等部門,根據國家《條例》和*、*市政府有關會議精神,及時界定禁燃的區域和部位,并在禁燃區域和部位設置明顯標志,由市煙花辦向社會公布。此項工作應于20*年1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處置預案工作。公安部門要制定煙花爆竹燃放期間處置突發事故和案件的預案;消防部門要制定煙花爆竹燃放期間“事故滅火救援應急處置預案”;衛生部門要制定煙花爆竹燃放期間意外傷亡應急搶救預案。此項工作應于20*年1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建立工作機制。

    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市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領導小組,由陳生副市長任組長,市府辦邱華焰副主任、市公安局吳鳳鳴副局長任副組長,成員單位由市安監、公安、質監、消防、交通、工商、城管執法、衛生、供銷社等職能部門組成,下設辦公室,掛靠在市公安局治安大隊,由市公安局吳鳳鳴副局長兼任主任,市安監、公安、質監、消防、工商、城管執法、供銷等部門應指定1名同志做為聯絡人,負責聯系、協調部門間的工作。各鎮、街要按照市政府統一部署和要求,成立相應機構,統一組織開展轄區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各相關單位應根據法律法規,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二)立規建制,依法進行監管。

    市公安機關要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立足本職和我市實際,積極承擔起為主監管的職責,圍繞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等各環節的安全保衛工作,對我市煙花爆竹許可燃放的種類、禁止燃放部位的界定、標準及審批程序、批發零售企業布局規劃的要求及其安全標準、經營及運輸許可證發放的前置條件及審批程序制定出明確細致的規范標準。為確保各類事項及審批工作公開公正公平,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咨詢和效能投訴電話,接受廣大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要嚴格依法監管,確保各個環節安全監管工作有法可依、有規可循。

    (三)強化宣傳,提高安全意識。

    煙花爆竹燃放安全涉及千家萬戶,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利用新聞會、媒體報道、宣傳標語、印發材料及移動公司短信網絡等各種宣傳載體,發動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居委會、物業小區等單位,深入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發揮宣傳教育主力軍的作用,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增強依法燃放意識。一是加大對國家頒布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學習宣傳工作,教育和提高廣大市民學法、知法和守法意識;二是要對我市規定的禁放區域、禁止燃放時間段的宣傳,讓市民自覺遵守,不在禁放區域和禁放時段違規燃放煙花爆竹;三是要加強對允許和禁止銷售燃放品種的宣傳,要求市民不購買、不燃放非法、違規的不安全產品,確保燃放安全;四是要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識的宣傳,讓市民了解煙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知識,減少因燃放不當引發的火災和傷人事故;五是要加強燃放執法管理宣傳,引導市民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管理,嚴格執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打擊力度,引導市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四)強化措施,落實工作責任。

    20*年是“禁改限”的第一年,現在離春節僅1個多月時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鎮(街)、各職能部門要本著對人民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職責,制定各部門工作預案,強化各項措施,一級抓一級,層層落實責任,根據市政府會議精神,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切實履行職責,抓好各項措施的落實。凡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領導機構不健全,無工作方案和預案、措施、責任不落實,發生重大火災和人身傷亡事故的,將嚴格實行責任倒查制度,追究有關部門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要采取簽訂責任狀的形式,把職責任務分解到各基層、部門和崗位,層層落實責任,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各職能部門要加強聯系,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職責分工,積極配合開展部門聯合執法活動,形成強大的合力,依法查處非法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凈化煙花爆竹市場,有效防止非法和劣質產品流入市場。對未經許可經營或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由安監部門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對未經縣(市、區)級以上公安機關許可,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以確保銷售和燃放環節的安全。

    第5篇:安全管理處罰細則范文

    保安公司培訓計劃篇(一)一.崗 位 職 責

    1. 根據所簽物業管理合同,對所負責的物業項目制定物業管理方案,定期向公司匯報管理情況。

    2. 監督、管理和指導下屬維修隊、護管隊、保潔隊等隊室開展工作。

    3.根據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和物業處具體情況,制定本物業管理細則。

    4 .完成公司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車輛管理制度

    1.對所管項目區內車輛依法循章開展管理工作,負責指揮區內車輛行駛和停放,維持交通、停車 秩序。

    2. 機動車輛在區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禁止鳴號、試車、修車、練車。

    3.嚴密注視車輛情況和駕駛員的行為,若遇醉酒駕車者應立即勸阻,并報告班長及時處理,避免交通意 外事故發生。

    4.車輛出庫時,仔細核對出庫之車和駕駛員(車主),有疑問時,應立即到車擋面前向司機敬禮,再有禮 貌盤問。

    5.指揮車場內的車輛整齊停放、存放、監護同時并在《車輛進出登記表》上做好記錄,車輛必須登記備案。

    三.報警:

    1. 一旦發現打架斗毆、流氓滋擾、聚眾鬧事等治安事件,要及時向領導匯報、通知所有護管員集合并報警。

    2.報案人要講明發案地點、人數、鬧事人員是否攜帶兇器,并報告自己的姓名。

    保安公司培訓計劃篇(二)(一)保安部工作準則:

    1、當值期間必須著裝整齊、儀表大方、站姿、坐姿符合要求,不許抱胸插手。

    2、嚴格遵守上下班時間,佩戴工牌,經員工通道出入,同時打卡備案。

    3、做到無條件服從上級分配,聽從上級管理。

    4、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下一班未接班時,當值不準離崗)。

    5、熟練掌握保安部崗位工作特點、職責與要求。

    6、接觸客人要十分有禮貌,并注意語氣態度。

    7、處理問題時,力求做到容忍寬大,以理服人。

    8、當值時不得聊天、閱書報、寫私函、聽耳機、吸煙、吃零食、打私人電話,并謝絕來訪,如屬要事,要保安部當值負責人批準方可。

    9、當值時只能與客人保持一種工作上的關系,不得在崗上與客人拉扯、閑聊。

    10、當值時不得利用個人職權與客人進行任何私人交易。

    11、當值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向客人索要小費或禮物。

    12、當值時不準睡覺、不得帶有醉意。

    13、嚴禁當值時隨意離崗,如需吃飯、喝水、去衛生間,需領班批準并派他人替崗后,方可進行。

    14、特殊情況,嚴禁使用酒店客用設施。

    15、熟悉本酒店各種報警裝置及消防器材的位置,并熟練掌握其使用方法。

    16、一旦發現火警,無論程序大小,都必須按規定的程序上報,并立即采用有效措施。

    17、熟悉酒店各部門出口通道,包括員工通道、客用通道、消防通道等。

    18、無特殊情況,不得私入客房、倉庫、辦公室、廚房、服務員工作間等。

    19、不得以權謀私或者做任何有損酒店名譽的事情。

    20、當值期間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包庇、掩護違法犯罪分子。

    (二)保安部請假制度:

    1、本部員工無論因何種原因需請假時,必須填寫請假報告單,并逐級審批備案后方能有效。

    2、主管、領班請假需經理批準方可。

    3、保安員請假需經主管批準方可,但必須先經領班批準。(事假超過半天,需部門經理批準)。

    4、嚴禁越級請假。

    5、無請假報告單休假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6、原則上不準調休,如遇特殊情況經經理批準方可。

    7、對于請假者如有超假的,一律按曠工或自動離職處理(事假超假一天以上的按曠工處理)。

    8、如果休假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歸隊,應有電話、電報和證明方可考慮補辦事假。

    (三)保安部獎懲制度:

    1、獎勵——有下列表現之一者本部將給予獎勵或晉升參考。

    1)對酒店的安全管理有大貢獻者。

    2)拾到客人錢財繳公者。

    3)舉報本部員工違章亂紀者。

    4)向本部提出良好建議,該建議被采納者。

    5)對工作盡忠盡職,受客人或外部門來函表揚者。

    6)為酒店聲譽和財產,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者。

    2、懲罰——警告處分,有下列表現之一者如累計三次以上予以辭退。

    1)當值時不注意儀表、不佩戴工牌,經多次指出而無明顯改觀者。

    2)不服從工作分配,不服從上級指揮者。

    3)經常遲到早退又不打卡備案者。

    4)無特殊情況(公務需要),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5)當值時睡覺者。

    6)當值時濫用權力,以權謀私者。

    7)當值時抽煙、吃零食、聊天、聽耳機、不聽從勸告者。

    8)無特殊情況(公務需要)私入客房、倉庫、服務員工作間、辦公室、廚房者。

    9)不遵守宿舍管理制度者。

    10)不當值員工擅入酒店者。

    11)該管的事不管,膽小怕事而造成工作失誤者。

    12)對工作麻木不仁,玩忽職守造成工作失誤者。

    13)工作中欺騙上司者。

    3、懲罰——辭退,有下列表現之一者,立即辭退。

    1)不請假,曠工兩天以上者。

    2)無論何種原因與客人、酒店員工打架者。

    3)索取、私藏小費者。

    4)利用職權與客人進行非法交易者。

    5)盜竊酒店物品、客人錢財,以及主使或參加酒店員工盜竊酒店、員工財務者。

    6)拉皮條者。

    7)不服從上級管理,出于私利謾罵上級者。

    8)嚴重工作失誤,造成酒店損失者。

    9)不愛護保安裝備、消防設施、辦公室設施,造成嚴重損失者,除照價賠償外,立即辭退。

    (四)保安部監督員工打卡制度:

    1、保安員二十四小時定崗于打卡處,臨時離開要獲得領班批準,并派人替崗。

    2、員工打卡時,保安員要認真核對工牌,無工牌或工牌不符者不予打卡,必要時收回工牌交值班經理處理,不允許代人打卡。

    3、檢查打卡機運行情況,發現問題立即報告。

    4、真執行物品出門查驗制度,檢查出門物品有無違規現象,必要時需開據放行條。

    5、認真執行出入來訪制度,進行來訪驗證和登記。

    6、嚴格控制辭職員工和辭退除名員工進入酒店,阻攔酒店員工穿制服出酒店。

    7、對外來施工人員每天進行來訪登記,如發現有外來施工人員在規定施工時間以外還沒有離開酒店,立即報值班領班。

    (五)保安部裝備器材使用制度:

    1、日常使用的對講機、警械、鑰匙、雨衣、大衣在交接班時雙方領班共同檢查清點并記錄簽收。

    2、臨時用品,如大衣、雨鞋、雨衣、手電、應急燈等要有交接登記,歸還時領取人簽名,檢查有無損壞、丟失,否則按酒店規定賠償。

    3、機械只有押款時攜帶,平時由監控室保存,只有領班和主管可以使用。

    4、保安部備用品專柜鑰匙平時監控員處,夜班時放保安當值領班處。

    5、保安部備用品專柜每月清點一次,由監控員和主管檢查記錄使用情況。

    保安公司培訓計劃篇(三)根據目前實際情況,針對保安員整體業務技能和個人素質,進行全方位的軍體素質、治安管理、消防知識等培訓。全面提高保安員綜合服務素質,以體現我公司服務宗旨,塑造良好的企業形象。

    第一、培訓內容

    一、保安管理制度

    1、保安員紀律、職責權限、職業道德規范、禮儀規定

    2、行為規范

    3、對講機使用規定

    4、保安人員獎懲制度

    5、各崗位職責

    二、消防知識

    1、消防安全知識

    2、滅火器及滅火方法

    3、義務消防隊的任務

    4、火警報警程序

    5、發現火警、火災應急處理程序

    三、治安管理知識

    1、物業管理及治安管理的要求

    2、正當防衛

    3、保安類各種問題的處理方法

    4、保安員交接班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5、停車場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6、易發生事故的11個部位強化防范措施

    四、軍體素質

    1、單列考核標準

    2、擒敵應用技術動作

    五、物業管理專業知識

    1、物業管理的概念

    2、物業管理的分類

    3、物業管理的主要內容

    4、物業管理人員的素質要求與職業道德

    5、物業管理的基本原則

    第二、培訓方案

    根據領導指示和實際情況。各項目主管對本項目下屬保安員全面負責管理和考核。因此這次培訓要求全體保安員(除值勤外)和項目主管全部參加,并且在培訓過程中實行考核。培訓結束后,根據實際情況對現有保安人員進行篩選和調整。

    一、培訓時間

    1、全程培訓時間為 個月。

    2、具體時間按排詳見《培訓時間表》

    3、培訓以操練和理論交叉進行,時間安排根據具體情況臨時決定。

    二、培訓地點

    選擇我公司項目較集中的地方。

    第三、培訓目標

    一、提高全體保安人員綜合素質,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二、提高全體保安人員工作效率,服務質量,為業主(使用人)提供高效、周到的服務。

    三、 提高全體保安人員自我學習、自我約束的能力,實現企業前景。

    第四、培訓管理規定

    為保證這次全體保安人員的培訓工作順利進行,達到預期的目標,現根據我公司《員工手冊》制定以下幾條紀律,詳見附則。

    保安公司培訓計劃篇(四)一、 做好保安人員穩定工作,控制人員流失

    1、加強隊員思想政治教育,教育隊員認清現階段就業形式,珍惜來之不易的工作機會,報著對單位、對自己,對家人負責的態度,端正工作態度,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2、加強與隊員的溝通交流,指明工作發展方向,指出機會是靠自己爭取的,公司發展較快,機會很多,提高隊員工作積極性與工作責任心;關心隊員日常生活,幫助隊員解決一些實際問題,提高隊員對保安職業、公司集體的認同感。

    3、關心隊員業余生活,引導隊員參與健康有益的業余活動,如讀書、體育運動等;部門在人力、財力能安排的前提下,適當組織一些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豐富隊員文化生活,活躍隊員身心。也可組織一下文體比賽、業務技能競賽等,凝聚人心,提高隊員團隊意思。

    二、 加強隊員日常管理與培訓,努力提高保安隊員思想素質和業務技能

    1、嚴格落實公司規章制度,對于新入職隊員,加強二級培訓,使保安隊員盡快適應國際大廈管理;注重隊員在崗狀態的監督,通過保安班長來嚴格落實平常工作,提高管理的有效性。

    2、加強隊員業務培訓,培訓內容包括:隊列訓練、體能訓練、消防培訓、禮節禮貌、車輛管理、物品管理、法律法規等方面,注重培訓形式的多樣化,采用集中講授和崗位指導相結合,理論教學與實際操作相結合,使保安隊員熟練掌握業務技能,適應國際大廈安全工作需要。

    3、注重隊員思想政治教育,加強法律法規的培訓,積極培訓隊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刑法》等。引導隊員提高思想認識,強化政治覺悟。預防隊員出現違法亂紀的事件。

    4、鼓勵員工積極學習,追求進步,對于工作積極,有一定管理能力,具備管理人員基本素質的隊員,加強關注,引導其向更高層次發展。

    三、 注重安防設施設備維護,確保監控、消防設施完好

    1、積極協同管理處工程部、維保單位對大廈消防設施、設備(消防主機、消防廣播、煙溫感、噴淋系統、防火卷簾門、消防器材及大廈消防防火重點區域等)進行檢查與測試,存在問題及時維保單位處理,如無法解決的由維保方出具報告,交管理處及大廈業主方審核。

    2、協同管理處工程部定期或不定期對大廈安保系統(監視屏、電梯手控、雙鑒布防、巡更打點、緊急錄象等)的檢查與測試,存在問題及時修復。

    3、在"消防、安保"設施、設備部分存在故障的前提下,加強"人防"管理,盡最大可能的保障大廈各方面安全。

    四、 規范進出人員管理,確保人員管理上不出現漏洞

    1、中控、大堂及機動巡邏隊員密切配合,加強大廈及各樓層可疑、推銷及迷路人員的管理,及時做好制止與指引工作。

    2、大堂、車庫崗加強施工人員進入大廈的監督,嚴格按制度執行,憑施工證(一人一證)核對放行。

    3、外來送水、送貨、搬家人員,先客戶確認后,安排隊員指引通道全程跟蹤陪同,直至結束,人員離開。

    4、在非辦公時間段(夜間、雙休日、及國假日)要進、出入大廈的人員要實行登記,并協調中控進行確認。

    5、外來至大廈辦公人員(如:辦理公積金等業務)有領班、大堂隊員及時主動詢問并作指引,加強公共區域的管理,維護大廈的日常秩序。

    五、 加強車輛安全管理,維護管區內正常交通秩序,保障車輛安全

    1、車輛進出車庫應按指定路行、車速行駛。

    2、車輛進入時需認真檢查《出入證》、車況,登記進出時間。

    3、每天對停在地下車庫車輛、過夜車輛進行車況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與車主聯系處理,并登記。

    4、外來車輛要進入大廈要事先問清事由,可以放行的應通知了下車庫保安指定其停車位置。

    六、 做好物品進出管理工作,控制物品流失

    1、大廈內租戶要攜出物品時,出具物品出門證,出門證上必須有其單位蓋章,保安在各出入口進行核對確認后放行,出門證匯總后交部門存檔。

    2、大廈內施工單位要攜出物品時,出具物品出門證,出門證上必須有其施工負責人簽字或單位蓋章,保安在各出入口進行核對確認后放行,出門證匯總后交部門存檔。

    3、有業主租戶物品進入大廈的,各崗位隊員應根據實際情況準確指引途徑、路線,并有專人負責全程陪同。

    七、 加強大廈消防安全管理,杜絕發生火險隱患

    1、加強保安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提高保安隊員消防安全意識和消防業務技能,建立義務消防隊伍:由保安主管為消防安全管理人,管理處全體人員都是義務消防員。大廈內各租戶領導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做好各自所屬范圍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2、防火責任人和義務的消防員的職責是:

    A. 認真貫徹招待消防法規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示,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B. 認真貫徹招待消防法規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示,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C. 經常檢查防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章,整改火險隱患。

    D. 管理消防器材設備,特別是室內消防器材,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外于良好狀態。安全防火通道要時刻保持暢通。

    E. 工程部負責管理好消防泵與消防電梯等,定期運轉和保養,使之處于良好狀態。

    F. 保安部消防監控中心,實行24小時監控。

    第6篇:安全管理處罰細則范文

    第一條為了規范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條件和經營行為,做好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含進出口企業,以下統稱批發企業)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以下簡稱零售經營者),必須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分別申請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三條煙花爆竹經營布點,按照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審批,建立公平、誠信、規范、有序的市場流通秩序。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與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稱發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第二章批發經營許可

    第五條批發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三)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過本單位的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五)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品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筑結構、安全疏散條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等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儲存區域和倉庫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

    (六)具備配送服務能力,運輸車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七)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八)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批發企業申請領取《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證明;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復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清單;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倉庫保管員、守護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五)庫區外部安全距離示意(或者實測)圖和庫區倉儲設施平面(或者設計)圖;

    (六)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

    (七)配送服務能力及配送車輛情況說明;

    (八)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和經營儲存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查。負責審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發證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發或者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決定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2年。

    第八條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批發企業,除具備本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自用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和相關資質,具備必要的安全保管技術措施和配送服務能力;其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嚴格控制數量的原則頒發管理。

    第三章零售經營許可

    第九條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三)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五)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零售經營者申請領取《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時,應當提交申請書、零售點周邊安全條件說明以及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和零售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查。負責審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發證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核發或者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決定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最長不超過2年。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禁止批發企業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和存有實物的批發場所。

    嚴格控制城市建成區內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數量。

    第十三條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

    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批發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

    零售經營者不得經營和儲存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

    煙花爆竹倉庫不得超過限定藥量和品種儲存,零售網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當地規定。

    第十四條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采購、銷售流向登記制度,健全購銷檔案,并留存2年備查。

    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批發企業的采購、銷售記錄應當在購買或者銷售后3日內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和經營許可范圍的,應當在變更后1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對變更許可事項的,發證機關應當收回原許可證,換發新許可證。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變更經營場所或者儲存倉庫地址、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煙花爆竹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的,應當按建設項目審批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并經竣工驗收合格。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超越職權或者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條件頒發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應當立即撤銷已經頒發的許可證。

    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依法終止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十九條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審查、核發許可證,并定期向社會公告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單位的名單。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頒況及批發經營企業的基本信息報告安全監管總局。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經營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有、、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物品及違法所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評價報告的,撤銷其相應資質,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條件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經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批發企業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物品及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零售經營者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物品及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煙花爆竹倉庫和零售網點違規存儲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批發企業未建立并執行采購、銷售流向登記制度的,或者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批發企業未按規定將采購、銷售記錄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發現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發證機關不予受理,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轉讓、買賣、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除依據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處罰外,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第二十七條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變更經營場所或者倉儲設施地址、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未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未按本實施辦法辦理變更手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限期辦理變更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申請書、審查書等由安全監管總局規定式樣。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書、審查書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式樣。

    第7篇:安全管理處罰細則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對船閘的管理和養護,確保船閘的安全、暢通,充分發揮船閘的作用,更好地為過閘船舶的水運事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船閘主管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船閘實行統一管理,各船閘應設立管理所(處、站),負責船閘的具體管理和養護。

    第三條船閘管理必須確立為航運服務的宗旨,做到科學管理、合理使用、計劃修理,保持設備正常運轉,充分發揮船閘的通過能力,為過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時、方便的運行條件。

    第四條船閘及其附屬設施、船閘管理區域的土地、水域和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或毀壞。

    第二章船閘管理

    第五條船閘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領導和監督檢查船閘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制定有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培訓管理人員;

    (三)制定年度計劃,審批船閘大修方案;

    (四)對新建船閘的規劃、設計、施工提出意見;參加船閘的竣工驗收和交接工作。

    第六條船閘管理所(處、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船閘的各項業務管理和維修保養工作;

    (二)負責編報船閘年度計劃;

    (三)負責船閘修理工作的檢查驗收;

    (四)負責船舶過閘的組織管理和過閘管理費的征收、解交工作;

    (五)負責按期報送各項統計報表、年度總結報告;

    (六)負責定期檢查、觀測船閘技術狀況和機電設備的運轉情況。

    第七條船閘管理所(處、站)應建立崗位責任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船閘管理所(處、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管理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履行職責,并應努力做到:

    (一)熟悉水工建筑、閘閥門和機電設備的基本構造和性能;

    (二)掌握船閘控制運用的水位、水深、流態等基本情況;

    (三)掌握船閘運行操作程序和一般事故的應急處置措施;

    (四)熟悉常過船閘的船舶(隊)類型、特性、基本尺度、噸位及航行規律。

    船閘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

    第九條船閘管理所(處、站)應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有關船閘的勘測、設計、施工、運行、大中修的技術資料和文件,以及日常水位變化、建筑物穩定性的觀測記錄等,應分類整理,歸檔備案。

    第十條船閘管理所(處、站),應本著精簡的原則,配備人員,其編制人數由上級主管部門下達。

    第十一條船閘主管部門應根據批準的船閘工程設計和運用管理的實際需要,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劃定船閘區域,并辦理相應的登記、領取證書、設標定界。有關文件應存檔備案。

    第十二條在船閘管理區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

    (一)取土、開山采石、淘金、撈沙、砍伐樹木、拋棄砂石或堆放物料;

    (二)停放竹木排筏等妨礙船閘通航的物體;

    (三)向船閘水域傾倒廢渣、廢物、廢油及其他有害物質;

    (四)設置魚籪,捕魚、炸魚;

    (五)擺攤設點。

    未經船閘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船閘管理區域內興建碼頭、渡口、棧橋、抽排水站、涵洞和其他設施,也不得設置過河電纜或管道。

    第三章船閘運用

    第十三條船閘應當提高使用效率,縮短船舶過閘時間。凡白天和夜間均有船舶通過的船閘,白天和夜間均應開放;船舶通過量大的船閘,應連續開放;通過量不大的船閘,應做到船舶隨到隨開放;確有困難的,可合理定時開放,但船舶等待過閘的時間一般應不超過兩小時。

    第十四條船舶過閘,一般應按到閘先后次序安排。對客班船、緊急軍事運輸船、防汛搶險船、救護救災船、鮮活貨船,以及重點急運物資船,優先安排過閘。對裝卸危險貨物的船舶,應安排單獨過閘。

    第十五條過閘船舶必須做到:

    (一)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聽從船閘值班人員的調度指揮,按照先出后進的原則,順序慢速過閘,不準搶擋超越;

    (二)進閘前,應按指定停泊區順序停靠,不得堵塞主航道;

    (三)主動辦理過閘手續,按規定繳納過閘費用;

    (四)進閘后按指定地點停靠,不準超越安全停線,并隨時注意閘室水位的漲落和纜繩系岸情況;

    (五)進入閘室,嚴禁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鑿或進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業;

    (六)嚴禁在閘室傾倒垃圾糞便、排放污油污水及拋棄砂石泥土;

    (七)不準在閘室內上下旅客或裝卸貨物,不準在爬梯上系纜;

    (八)嚴禁在閘墻上涂寫或鉤搗閘門;

    (九)裝有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具有安全防護措施,按規定設置明顯標志。

    第十六條船舶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通過船閘:

    (一)嚴重漏水的;

    (二)機器發生故障,影響通航安全的;

    (三)超載、超寬、超高或其他超過船閘設計限定標準的。

    第十七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船閘管理所(處、站)應停止開放船閘,并及時報告船閘主管部門:

    (一)因防汛、泄洪、抗旱等情況,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停航的;

    (二)七級以上大風,或能見度在30米以內的大霧(船閘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特大暴雨;

    (四)洪水位超過設計最高通航水位,或水級差大于設計允許范圍的;

    (五)收到強烈地震預報,可能危及建筑安全的;

    (六)船閘發生重大事故,危及通航安全的。

    第十八條在防洪期間,船閘的運行管理應當服從防汛指揮部的統一安排,并做好船閘防洪安全、設備保護工作;在冰凍期間,應做好防凍、防滑、破冰工作。

    第四章船閘保養與修理

    第十九條船閘建筑物及其設備的保養修理應當制度化,做到經常養護,及時修理,在保養修理的安排上,應盡量減少對通航的影響。

    第二十條船閘保養分為例行保養和定期保養。

    例行保養:是指對機房、操作室、機械、電器等進行清潔、工作。

    定期保養:分為一級保養、二級保養。

    一級保養:是指在例行保養的基礎上,每月保養一次,著重對建筑物、機電設備各部位進行檢查、擦洗、緊固等作業。

    二級保養:是指在一級保養的基礎上,每季度進行一次,著重對運轉部件和機電設備進行詳細檢查和拆檢,調整、調試、更換易損零部件及排除設備故障。

    第二十一條船閘修理分為大修、歲修和搶修。

    大修:一般是指對船閘停航抽水全面修理。由船閘管理所(處、站)會同設計、施工單位編報計劃和預算,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船閘大修周期根據各閘的實際情況確定,一般不超過十年。

    歲修:一般是指船閘進行每年一次的局部修理。由船閘管理所(處、站)

    編報計劃和預算,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施工。

    搶修:一般是指船閘突然發生異變或損壞,影響正常通航時組織的應急修理。

    第二十二條船閘大修時間應盡可能安排在運輸淡季或枯水期進行,大修停航期一般不應超過兩個月。同一航道上相鄰的上下幾座船閘,力求做到在同一時間內安排大修。

    第二十三條船閘大修停航,或因其他修理需停航三天以上的,船閘主管部門或授權單位,應提前發出停航公告;船閘搶修,應及時通知航運部門。

    第二十四條船閘修理應結合技術改造、技術革新、提高自動化水平,逐步實現運轉件的通用化、標準化、系列化和總成互換。

    第二十五條省級船閘主管部門,應每隔五年對船閘的技術狀況進行一次全面普查,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檢查船閘的各個部位,做出分項和綜合性技術鑒定,評定閘況技術等級。

    第五章安全生產

    第二十六條對船閘建筑物、閘閥門、機電設備以及助航、通訊等專用設施,必須認真保護,做好防銹、防蝕、防火等工作,嚴防破壞和盜竊。

    第二十七條對關系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部位,應設置安全標志和保護裝置;對供電、避雷、防火、防爆、防撞、防洪等安全設施,應定期檢查,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二十八條船閘必須配備消防、救生器材、搶險工具和物資。

    第二十九條船閘發生事故,船閘管理所(處、站)應及時處理,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發生人身死亡、沉船等重大事故,還應及時按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過閘費的征收和使用

    第三十條船舶、排筏應按國家規定繳納過閘費。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規定免征過閘費的船閘,不征收過閘費。

    船閘除按上述規定征收過閘費外,不得亂收其他費用。

    第三十一條過閘費的使用,必須貫徹專款專用的原則,全部用于船閘的養護管理。其使用范圍包括:船閘的修理、維護保養、檢查測試、革新改造、動力照明、通訊廣播、防汛破冰、引航道疏浚、閘區綠化、備品備件和機電設備的購置,房屋修建以及管理機構所需的經費。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對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船閘主管部門可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保護船閘設施,防止事故發生的;

    (二)檢舉揭發盜竊破壞船閘設備行為的;

    (三)認真管理養護船閘,成績突出的。

    第三十三條船閘主管部門對有下列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的處罰:

    (一)拒不按規定繳納過閘費,或以瞞報船舶噸位和基本尺度等方式少交過閘費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規定的;

    (三)損壞船閘或船閘管理區域內設施隱瞞不報的;

    (四)前款(二)、(三)項行為造成損失的,船閘主管部門可責令賠償損失。

    第三十四條船閘工作人員、、有嚴重失職行為的,船閘主管部門應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故意制造事端,阻撓船閘工作人員正常執行任務或破壞船閘設施,盜竊船閘設備、物料,應當受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其他過船建筑物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國境河流上的船閘,按我國與簽約國簽定的協議辦理。

    第三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交通部駐各水系派出機構,可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交通部備案。

    第8篇:安全管理處罰細則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農村公共供水工程長期良好發揮供水工程效益,提高供水質量,保障農村供水用水安全,維護用水者的合法權益,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市農村公共供水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農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農村居民和單位提供生活和生產用水的活動。

    第三條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公共供水規劃、建設、經營、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的,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區水務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農村公共供水管理機構承擔。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發改、財政、國土資源、規劃、衛生、環保、價格、審計、電力等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做好農村公共供水管理的有關工作:

    (一)發改部門負責有關建設工程的審批、核準或備案,負責有關建設工程的稽查、監管工作;

    (二)財政部門負責有關工程建設資金的籌措和監督管理;

    (三)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辦理工程項目建設用地的有關手續,保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

    (四)規劃部門負責城鄉建設規劃與農村公共供水規劃銜接;

    (五)衛生部門負責供水水質監測工作;

    (六)環保部門負責辦理工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手續,負責供水水源地的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

    (七)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供水水價的制定和監督管理;

    (八)審計部門負責有關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審計;

    (九)電力部門負責供水電力供應及供水用電優惠政策的落實。

    第五條農村公共供水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統一規劃、安全衛生和節約用水的原則,統籌水資源,實行規模化發展、標準化建設、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經營、專業化管理,逐步實現農村供水城市化,城鄉供水一體化。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推廣應用農村供水用水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為節約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術支持。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或者損壞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建設管理

    第八條區水務局應當根據水資源綜合規劃、城鄉建設規劃、農村住房及新農村社區建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農村公共供水發展規劃,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編制農村公共供水發展規劃,應當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優先建設規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規模效益。

    經批準的農村公共供水發展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和備案。

    第九條農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資、群眾籌資籌勞和社會投資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建設。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農村公共供水事業。

    第十條農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內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則下,采取“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方式進行建設。農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戶部分,由農村居民自行籌資,建設單位統一施工建設。

    社區及農村開發建設多層以上住房的公共供水工程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農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設用地作為公益性項目建設用地統一納入當地年度建設用地計劃,應當優先安排;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使用手續。

    第十二條在全區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農村公共供水工程,應當符合區農村公共供水發展規劃,經區水務局審查同意,并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批準手續后,方可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公共供水工程,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利設計咨詢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經批準后,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須按照規定履行變更程序;屬重大設計變更的,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設施設備等,應當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要求。

    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農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遵循政府監督、法人負責、監理控制、施工單位保證的原則。

    第十六條農村供水工程項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農村供水工程項目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投工、投勞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該部分中勘察設計、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十七條農村公共供水工程項目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按照規定,須由區水務局組織驗收的工程,工程建設單位應向項目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初驗,經有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初驗合格后,報區水務局組織驗收,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的工程,工程建設單位應向區水務局提出初驗申請,經區水務局組織初驗合格后,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的工程,工程建設單位應向區水務局提出初驗申請,經區水務局組織初驗合格后,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復驗,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復驗合格后,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農村公共供水工程驗收合格后,工程建設單位應自項目驗收合格之日起1個月內將工程檔案資料報區水務局備案。

    第十八條農村公共供水工程項目竣工后,工程建設單位申請工程項目驗收,應向區水務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二)經審計的竣工財務決算;

    (三)工程項目檔案資料;

    (四)按照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農村公共供水工程項目驗收合格后,區水務局應當會同區財政、審計等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街道辦事處及時對工程項目進行清產核資,明晰工程產權,并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二十條區水務局應加強對農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設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存在的問題應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二十一條農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所有權:

    (一)由政府投資建設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二)由集體籌資籌勞為主、政府予以補助建設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集體所有;

    (三)由個人(企業)投資為主、政府予以補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資建設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投資者所有。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過拍賣、租賃或者轉讓等形式進行產權改革,所得收入應當用于本區農村公共供水事業發展。

    第二十二條農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由所有權人確定經營模式和經營者(以下統稱供水單位)。

    供水單位依法自主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三條農村公共供水的管理應根據工程投資渠道、工程規模等確定不同的經營模式和經營者:

    (一)以國家和集體投資為主建設的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由區水務局商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經營模式和經營者;

    (二)以個人、企業投資為主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資建設的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由投資主體確定經營模式和經營者。

    第二十四條區水務局應協助組建農村公共供水協會。農村公共供水協會根據建設主體、受益范圍可設立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農村公共供水分會。

    農村公共供水協會、分會應制定章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維護供、用水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供水單位供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設計要求的供水設施;

    (三)供水管網按規定設置測壓點;

    (四)供水水壓滿足配水管網中用戶接管點的最小服務水頭;

    (五)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七)有合格的從業人員;

    (八)有保證安全、穩定供水的規章制度;

    (九)有完善的供水安全應急預案;

    (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供水單位應當在實施供水一個月前,向區水務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區水務局應會同有關部門劃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供水單位應當在安全保護范圍內設置警示標志。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村內供水工程設施的維護。

    第二十七條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三)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堆放垃圾、糞便;

    (五)從事其他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供水單位應配備維修、制水、化驗、變配電等專業人員,專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九條供水單位應做好供水生產、經營、服務全過程的原始記錄、統計報表及臺帳,每季度向區農村公共供水管理機構報告供水運行、經營情況,并接受水利、衛生、價格、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供水單位應優先保證工程設計范圍內居民、單位生活和生產用水需要;在符合當地農村公共供水發展規劃和供水規模允許的情況下,可以擴大供水范圍。

    第三十一條區水務局應會同區衛生、價格等部門加強對供水單位供水工作的監督管理,定期進行檢查考核,保障農村供、用水安全,具體考核辦法參照市、區有關考核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供水單位應按照規定提取供水工程折舊費、維修費。折舊費、維修費由供水單位專戶立帳,專戶儲存,用于供水工程的大修、設備更新、擴建和改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維修專項資金的歸集、管理和監督。

    第四章供水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區政府劃定農村公共供水水源保護區。各鎮(街道)也應劃定本行政區域農村公共供水水資源保護區。水源保護區由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跨鎮、街道行政區域的水源保護區,由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共同商定,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水源保護區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三十五條區環保、衛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農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水質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區衛生部門應組織有關監測機構每年在豐水期和枯水期,對農村公共供水水源水質和供水管網水質進行不少于兩次的化驗、檢測,并及時公布化驗、檢測結果。

    水質化驗、檢測所需費用由區、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承擔,不得向供水單位收取。

    第三十六條供水單位應當制定農村公共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并報區水務局備案。

    供水單位應掌握本供水工程區域水文地質情況及附近地區地下水位的變化情況、取水情況和地下水的補給情況,制定因天氣干旱、水質污染,機電機械設備、管道發生故障,停電等造成供水中斷的農村公共供水安全應急預案。

    因環境污染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供水水質污染的,供水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供水,及時向區人民政府應急辦、環保、衛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啟動農村公共供水安全應急預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公共供水水源地從事下列活動:

    (一)以地表水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點周圍100米的水域內,從事養殖、捕撈或者傾倒廢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點周圍100米范圍內,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場(站);

    (三)以泉水為供水水源的,在保護區范圍內開礦、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壞水源或者影響水源水質的活動。

    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50米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以及其他生活生產設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三十八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改建、拆除或者損壞農村公共供水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改建、恢復供水工程的費用,并對由此給供、用水者造成的損失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九條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工程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定期進行檢測、維修、養護,并向社會公布農村公共供水維修和監督電話,確保供水工程設施正常運行。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農村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義務,發現供水設施損壞、漏水的,應及時撥打維修或監督電話告知供水單位,供水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搶修。

    因電力工程施工、維修等確需停止供水單位用電時,供電單位應提前48小時通知供水單位。

    因供水工程施工、維修等確需停止供水時,供水單位應當提前48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組織搶修的同時,及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一條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

    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農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單位應當設立水質檢驗室,并配備專業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負責供水水質的日常檢驗工作。

    區衛生局負責對全區供水單位供水水質進行生產性定期檢驗。

    供水單位的日常水質檢測資料應當報區衛生局、區水務局備案。

    第四十二條供水單位從事直接供水的人員,應當建立健康檔案,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符合健康標準的方可上崗工作。

    第四十三條農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壞或者水質被污染的,應當按照誰破壞、誰恢復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者負責治理恢復;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四十四條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質量合格的計量設施;需要安裝、改造用水設施的,應當征得供水單位同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拆除公共供水設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網上接水。

    第四十五條用水單位和個人改變或部分改變用水性質,應向供水單位提出申請,在水源條件允許、確保供水安全、符合農村公共供水規劃的前提下,供水單位應予以供水,并將相關情況報區水務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禁止用水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農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上打孔、私接管道;

    (二)繞越用水計量設施用水;

    (三)開啟、拆除、偽造用水計量設施防盜裝置;

    (四)改裝、損壞用水計量設施;

    (五)禁止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農村公共供水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農村公共供水水價的核定,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負擔的原則。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加適當利潤的原則核定,生產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核定。政府補助和群眾籌資籌勞部分不參與利潤計算。

    第四十八條農村公共供水水價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供水人口在1萬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價實行政府定價,由供水單位編制供水水價方案,報區物價局會同區水務局核準;

    (二)供水人口不足1萬人的聯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價可以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具體辦法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報區價格局、區水務局批準。

    (三)單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由供、用水雙方在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浮動范圍內協商確定。

    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價由區物價局會同區水務局核準。

    第四十九條供水水價確定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經核準的供水水價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重新報批。

    第五十條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水單位或者個人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時繳納水費;逾期不繳納的,供水單位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停止供水并收取滯納金。

    第五十一條政府扶持農村公共供水事業發展,農村公共供水工程架設輸電專線,供電單位只收取成本費。供水用電價格按農村居民生活用電價格計價。

    第五十二條對農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居民生活提供的實際水量,經區水務局核實后,不征收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

    第五十三條供水單位應制定水費計收、使用管理辦法,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供水單位應定期收繳水費。

    收繳的水費應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嚴禁坐支、挪用、截留。

    第五十五條用水單位和個人的用水計量設施出現故障不能準確計量用水量的,當季水費應按該用水單位和個人上兩季度平均用水量繳納。

    人為破壞計量設施出現計量準確性的,當季水費按該用水戶或個人上兩季度平均水量的三倍繳納。

    第五十六條用水單位和個人逾期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水費以及供水單位未按約定供水的,供、用水雙方應按其簽訂的供用水合同分別承擔責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建設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由區水務局按照《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市農村公共供水管理實施細則》及本細則的規定責令停止建設,對符合供水發展規劃的,責令補辦有關手續;不符合供水發展規劃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并可處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有第二十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區水務局按照《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市農村公共供水管理實施細則》及本細則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有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區水務局按照《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市農村公共供水管理實施細則》及本細則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為的,由區水務局按照《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市農村公共供水管理實施細則》及本細則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區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并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細則規定,供水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水務局按照《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市農村公共供水管理實施細則》及本《細則》的規定責令改正,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組織搶修的;

    (三)發生水質污染未及時上報的。

    供水單位擅自向用水單位和個人加價收取水費的,用水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納;情節嚴重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擅自改動、拆除公共供水設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網上接水的,由區水務局按照《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市農村公共供水管理實施細則》及本細則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五條有關工作人員在農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9篇:安全管理處罰細則范文

    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

    有選擇余地的處置權力。這些自由裁量權是從法學意義上說的,而不

    是從政治學意義上說的。它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

    中客觀存在的,由法律、法規授予的職權。

    根據現行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可將自由裁量權歸納為以下幾

    種:

    1、 在行政處罰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管理

    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它包括在

    同一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選擇和不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例如,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第規定了違反本條規定的“處十五日以下

    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說,既可以在拘留、罰款、

    警告這三種處罰中選擇一種,也可以就拘留或罰款選擇天數或數額。

    2、 選擇行為方式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選擇具體行政行

    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權力,它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例如,《海

    關法》第21條第 3款規定:“前兩款所列貨物不宜長期保存的,海關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處理。”也就是說,海關在處理方式上(如變

    價、冰凍等),有選擇的余地,“可以”的語義包涵了允許海關作為

    或不作為。

    3、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權:有相當數量的行政法

    律、法規均未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這說明行政機關在何時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上有自由選擇的余地。

    4、 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

    人的行為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力。例如,

    《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21條第(3)項規定 :“在漁港內

    的航道、港池、錨地和停泊區從事有礙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撈、養殖等

    生產活動的”可給予警告式或罰款。這里的生產活動對海上交通安全

    是否“有礙”,缺乏客觀衡量標準,行政機關對“有礙”性質的認定

    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5、 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權: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不少

    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較重的”“情節嚴重的”這樣語義模糊

    的詞,又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這樣行政機關對情節輕

    重的認定就有自由裁量權。

    6、 決定是否執行的自由裁量權:即對具體執行力的行政決定,

    法律、法規大都規定由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例如,《行政訴訟法》

    第6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

    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

    者依法強制執行。”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機關可以自由裁量。

    二、不正確行自由量權表現形式

    從以上的分類可以自看出,行政機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范圍是很廣

    泛的,幾乎滲透到行政執法的全過程。但是,所謂“自由”是相對的,

    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正如英國十六世紀某大法官所說:”自

    由裁量權意味著,根據合理和公正的原則做某事,而不是根據個人意

    見做某事……,根據法律做某事,而不是根據個人好惡做某事,自由

    裁量權不應是專制的,含糊不清的,捉摸不定的權力,而應是法定的

    、有一定之規的權力。”(注 1)自由裁量權“是一種明辯真與假、

    對與錯的藝術和判斷力,……而不以他們的個人意愿和私人感情為轉

    移。”(注2)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表

    現形式主要有:

    1、 濫用職權。它是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最典型表現,其

    導致的法律后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無效。濫用職權是一種目

    的違法,其特點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不符合法律授予這種權力的目

    的。它主要表現為行政執法人員假公濟私、公報私仇、以權謀私,以

    實現種種不廉潔的動機。人民法院對濫用職權的審查有兩方面:首先

    是確定所適用的法律、法規的目的(包括被適用文條的目的);其次

    是確實具體行政行的目的,然后將二者相對照,以便確定是否濫用職

    權。由于濫用職權是一種目的違法、人民法院在確定法律目的和具體

    行政行為目的方面,難度較大,特別是對行使職權的目的難以取證。

    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從行政執法的全過程、與案件有關的各種情節、

    因素和行政執法的社會效果等方面來推定具體行政行為的目的是否違

    法,對此要充分尊重合議庭審判人員一致作出的認定意見。

    2、 行政處罰顯折合公正。凡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其

    立法的一條重要原則便是合理和公正的原則。這里的合理和公正已不

    是一般意義上的合理和公正,而是通過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合理和公正,

    即注入了國家意志的、成為法定的合理和公正。如果行政處罰顯失公

    正,就是違背了國家意志,即不符合立法本意,這實質上是濫用自由

    裁量權的又一表現形式。人民法院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可依據公

    正原則予以變更。

    3、 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由于有不少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機關

    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因而何時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便可以自由

    裁量。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效率原則,如果違反這一原則,

    或者出于某種不廉潔動機,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也是不正確地行使

    了自由裁量權,人民法院便可依法判決行政機關限期履行法定職責。

    三、關于衡量行政執法行為的標準

    現在普遍存在這樣一種觀點: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

    不產生是否違法的問題,只有是否適當的問題。這實質上是關系到衡

    量行政執法行為的標準問題。

    前已述及,自由裁量權是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機關的一種權力,

    因此,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必定是行政執法行為。我國法律體系是

    以成文法為本位,《憲法》第 5條規定了法治原則,即強調依法辦事。

    因此,衡量某項行政執法行為的標準,只能看其是否合法,不合法即

    違法,這是符合邏輯學中的二分法的。如果評價某項行政執法行為拋

    開是否合法不談,只講是否適當,必然增加了執法活動的主觀隨意性、

    獨斷專橫,甚至導致以適當為由堂而皇之地為目的違法而辯護,從而

    喪失執法的公正尺度,以致行政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受到動搖,更重

    要的是人民群眾對依法行政喪失信心。可見,這種衡量標準的多元化

    是不可取的。只有在那些無法可依的情況下,作出的行政行為(非行

    政執法行為,與自由裁量權無關),才有是否適當的問題。

    筆者認為,合法的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 1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 2 )符合立法本意。那種在

    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就是“合法”的觀點。是

    對“合法”的曲解。如果不符合立法本意,即不符合法律、法規授予

    這種權力的目的。即便在法律、法規范圍內,也是不合法的,所產生

    的法律后果是應當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將濫用

    職權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都視為違法行為,正說明了這一點。但是,

    將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實質上是濫用職權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又

    視為合法性的一種例外情況予以規定,又反映了立法時的矛盾。筆者

    對此問題的論述,意在對自由裁量權應加以限制,并非要否認自由裁

    量權存在的價值。

    四、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客觀依據及利弊

    無論在任何一個國家,行政執法的自由裁量權都是存在的,區別

    在范圍不同和監督方式不同而已。從我國的國情出發,考察行政執法

    中自由裁量存在的客觀依據及其利弊是非常必要的,這對完善行政執

    法,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有著重要意義。

    1 、保證行政效率是自由裁量權存在的決定因素。依法行政管理

    的范圍非常廣泛,這就要求行政機關所擁有的行政權必須適應紛繁復

    雜,發展變化的各種具體情況。為了使行政機關能夠審時度勢、權衡

    輕重,不至于在復雜多變的問題面前束手無策,錯過時機,法律、法

    規必須賦予行政機關在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從而靈

    活果斷地解決問題,提高行政效率。在現代社會中,必然要加強行政

    管理,講效率,因而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也會越來越大,這對行政

    機關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是有利的,但也容易產生弊

    端──濫用職權。為了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假公濟私、

    武斷專橫,導致“人治”,就必須對自由裁量權予以一定的限制。

    2 、立法的普遍性與事件的個別性之矛盾是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又

    一決定因素。由于我國是一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大國,各地區的

    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很不平衡,社會習俗、生活方式也有很大差別,

    法律、法規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在不同地區也有不同程度的區別,

    對各種情況也不可能概括完善、羅列窮盡。因此,從立法技術來看,

    立法機關無法作出細致的規定,往往只能規定一些原則,規定一些有

    彈性的條文,可供選擇的措施,可供上下活動的幅度,使得行政機關

    有靈活機動的余地,從而有利于行政機關因時因地因人卓有成效地進

    行行政管理。但是,法律條文的“彈性”與執法的“可操作性”卻容

    易產生矛盾。如果“彈性”到不便于“操作”,那么法律實施的效益

    就要大打折扣。(注3) 這也是有些行政執法人員鉆法律的空子以權

    謀私的重要根源。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資產階級國家的行政法學者認為,昔日消極

    的“依法行政”,在今天應有新的解釋,即所謂“依法行政”并不是

    指行政機關的任何活動都需要有法律的規定,而是指在不違反法律的

    范圍內,允許行政機關有自由裁量權,即具有因時因事因地制宜的權

    力。也就是說,行政機關的活動并不限于現有法律明定范圍,只要不

    違反法律仍被視為符合法治,這不僅不予“法治”相矛盾,而且是對

    它的發展和補充。因為,原來講法治,主要從消極方面考慮問題,即

    主要是防患行政機關濫用職權。其實,法治也有積極的方面,即保障

    行政機關有效地行使職權,以維護法律和秩序。這種理論在資產階級

    法學界正日益得勢。(注4)

    五、人民法院對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

    歷史學家阿克頓勛爵說:“權力有腐敗的趨勢,絕對的權力絕對

    地腐敗,”(注5 )自由裁量權亦復如是。自由裁量權的授予,絕不

    是允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把它作為獨斷專橫的庇護傘,相反應當

    實行有效的控制,正如詹姆士·密爾在《政府論文集》中所說的:

    “凡主張授予政權的一切理由亦即主張設立保障以防止濫用政權的理

    由。”(注6 )法律、法規賦予人民法院對一部分具體行政行為行使

    司法審查權,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

    《行政訴訟法》第 5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

    的原則,王漢斌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草案)】的

    說明》中指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

    法進行審查。至于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作出的具體行政

    行為是否適當,原則上應由行政復議處理,”也就是說,人民法院通

    過行政訴訟依法對被訴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行使司法審查權,審

    查的主要內容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不是不適當性。

    但是,這并不是說人民法院對自由裁量權就無法進行司法監督了。

    如前所述,行政機關所擁有的自由裁量權滲透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各個階段,由于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其表現形式主要有濫用職

    權、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等,所導致的法律后果是

    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撤銷,限制履行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

    然而,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原則,表明了人民法院的有限

    司法審查權。當前,我國正在大力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強

    調為政清廉,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在這方面要有所

    作為。一方面要嚴格依法辦案,既要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

    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克服畏難思

    想和無原則的遷就行政機關。另一方面要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權,

    對那些確實以權謀私者,或者其他違法違紀者,人民法院無法通過行

    政訴訟予以糾正的,應當以司法建議的形式向有關部門提出,以維護

    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六、控制自由裁量權的對策

    為了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把自由裁量權變成一

    種專斷的權力,筆者認為應當采取如下對策:

    1 、健全行政執法監督體系。監督主體不僅有黨、國家機關(包

    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還有企業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基層群眾組織和公民。對已有的法定監督方式還應當根據

    形勢的需要,繼續補充、完善;對沒有法定監督方式的,要通過立法

    或制定規章,以保證卓有成效的監督。同時,要有對濫用職權的人采

    取嚴厲的懲罰措施,還要有對監督有功人員的獎勵和保護。

    2 、在立法方面,要處理好法律條文的“彈性”和執法的“可操

    作性”的關系,盡量做到明確、具體,減少“彈性”,尤其是對涉及

    到公民合法權益的條款,更應如此。同時,要切實貫徹執行國務院

    1987年 4月21日批準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第17條的規定:

    “行政法規規定由主管部門制定實施細則的,實施細則應當在行政法

    規的同時或稍后即行,其施行日期應當與行政法規的施行日

    期相同。”以保證行政法律、法規實施的效益。要抓緊制定與《行政

    訴訟法》相配套的有關法律、法規,如行政機關組織法、行政程序法、

    行政復議法等等。

    3 、要強調行政機關說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在行政訴訟

    中,對濫用職權的證明,原告負有舉證責任,但由于這種舉證比較困

    難,借鑒國外的某些作法,應當強調行政機關說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的理由,以便確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授予這種權力的目

    的。對說不出理由、理由闡述不充分或者不符合立法本意的,應認定

    為濫用職權。

    4 、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現在行政執法人員

    素質不高是個較普遍的問題,這與我國正在進行的現代化建設很不適

    應,有些行政執法人員有“占據一方,唯我獨尊”的思想。為此,一

    方面要加緊通過各種渠道培訓行政執法人員,另一方面對那些不再適

    宜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人要堅決調出,使得行政執法隊伍廉正而富有

    效率。

    注1、2 轉引自江萍:《法律該管管“自由裁量權”了》,《法

    制日報》1989年4月25日)

    注3 參見《政治與法律》1988年第4期第9頁)

    注4 參見郭文英、崔卓蘭:《行政法要論》第60頁,吉林人

    民出版社1988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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