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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金融文明 金融監管 影響 監管路徑
“新金融文明”是依托信息技術驅動,在繼承傳統金融優勢的基礎上,能夠更好適應實體經濟多層次、多元化發展的金融文明。新金融文明背景下如何加強金融監管,在保護好金融消費者利益的同時,為互聯網金融發展提供更廣闊的天地?本文對此進行了探討。
一、新金融文明對金融監管的影響
(一)新金融文明影響了金融監管范疇
傳統金融文明背景下,監管機構只需要對實體銀行進行監管。
新金融文明要求監管從“實體擴展到虛擬”,既要重視傳統領域的監管,還要強化虛擬范疇的監管;從單純監管商業銀行向監管多種主體轉變。從理論上講,新金融文明擁有無盡的參與主體。從現實來看,新金融文明業務的參與主體既有傳統商業銀行,也有互聯網企業,還有其他諸如保險公司、小額信貸公司等。新金融文明實現了金融的多主體發展,也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
(二)新金融文明影響了金融監管方法
互聯網技術是新金融文明的技術支持。要實現新金融文明背景下的金融有效監督,就需要積極利用互聯網技術。比如綜合運用大數據分析,判斷可能的風險狀況。同時,為了提高監管效率,還可以結合云計算等互聯網技術。當然,在金融監管中,傳統的一些有益經驗依然可以使用。要將傳統監管經驗與互聯網監管技術相結合,以取得更好的監管效果。
(三)新金融文明影響了金融監管責任
新金融文明在帶來金融便利的同時,由于進入相對便利、要求不嚴等原因,也存在諸多的安全隱患。比如P2P“跑路”事件就嚴重挫傷了新金融文明的推進。同時,新金融文明開放的特征,吸引了廣大用戶尤其是中低收入用戶,一旦發生風險將會引發極大的社會問題。這就決定了新金融文明背景下,監管責任更大。新金融文明的發展現實,要求金融監管機構必須要結合現代金融文明發展實際,在監管方面不斷探索、創新,適應新金融文明的需要。
(四)新金融文明影響了金融監管思維
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偏重于“監管”,將“監管”作為主業,工作重心是明確“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能做的范圍與容忍程度”等。新金融文明則要根據市場需求狀況,不斷推出符合市場需求的產品,產品創新性強、市場環境變動大,單純的界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能做的范圍”將會束縛新金融文明的發展。比如“余額寶”誕生后央行等監管部門的表態,就引起了社會廣泛爭議。這就要求監管部門需要在重視風險控制的前提下,進一步做好指導服務工作。
二、新金融文明背景下金融監管原則
(一)適度監管
新金融文明的特征需要金融適度監管,但是不能過度監管。比如針對“余額寶”等寶寶類產品的監管措施,就被多數民眾認為過度監管。如果對互聯網金融予以過度監管,將會直接影響互聯網金融創新,制約互聯網金融發展活力,最終影響我國整個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混業監管
新金融文明融合了多種金融業務形態,本質屬于混業經營。針對新金融文明這一特征,在監管中,就必須要堅持混業監管原則,而不能再采用傳統的分業監管思維。從我國金融監管發展來看,分業監管的弊端不斷凸顯,分業監管的優勢則不斷減弱。針對當前新金融文明發展的需要,要堅持混業監管的原則。
(三)民主性原則
平等與開放是新金融文明的本質屬性。傳統金融監管更多的是一種“威權監管”,“權力”或“權威”是實現監管目標的保障。但是在新金融文明背景下,再依靠“威權監管”則容易引起反彈。前面反復提及的“余額寶”等寶寶類產品監管就是一個例子。新金融文明背景下,要求金融監管更具有民主性和平等性。
三、新金融背景下金融監管實現路徑
(一)明確適度監管的基本原則
適度監管應該至少包括如下內涵:一是互聯網金融必須無條件接受監管,不能脫離金融監管,不能放任自由。無論是從國家金融安全還是維護相關參與者的利益,以及從國家宏觀政策制定等方面來看,都需要加強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二是金融監管要秉持審慎態度,尤其是對創新產品不能盲目的套用傳統監管模式和思路。要根據產品的發展情況,科學制定相應的監管措施,實現鼓勵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目標的有機結合。三是在金融監管中,要從現代金融發展的大局出發、要從改善金融服務質量的角度出發,避免運用監管維護特定部門或機構的利益。
(二)探索互聯網金融“安全港”制度
從某種角度而言,無論是我國還是國際范圍,部分互聯網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發展缺乏合規性和合法性。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可以考慮構建“安全港制度”。“安全港制度”的目的是:厘清新金融文明背景下各類活動(包括產品創新、市場營銷、售后服務等)非法性標準。凡是列為非法范疇的活動,一律不得進行。“安全港制度”也可以理解為“負面清單”制度。
(三)推動監管機構協調整合
推動金融監管機構協調整合是新金融文明監管的必然趨勢。從我國的實際出發,短時期內將“一行三會”合并為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缺乏可行性。為了適應新金融文明監管的需要,可以通過定期協調制度、集中辦公制度等措施,強化各個監管部門的相互協調,確保信息交流,以實現監管力量的整合。在長遠來看,隨著我國金融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入,國家可以結合互聯網金融發展趨勢,設置專門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或考慮在國家安全委員會下設立金融監管風險理事會,統一履行宏觀審慎監管職責。
(四)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進行監管
要積極利用互聯網技術進行監管。一方面,金融監管部門要強化互聯網技術的硬件與軟件建設。在硬件方面,主要包括網絡、信息設備等。在軟件方面,則涵蓋了人才、互聯網技術運用意識與理念等。要結合當前我國的“信息高速公路”建設、“智能社會”、“物聯網”等戰略,不斷提升互聯網金融監管軟硬件實力。另一方面,金融監管部門要善于“借力”。互聯網金融企業目前已經在大數據、云計算等方面儲備了相應的技術,一些互聯網企業巨頭(比如阿里巴巴、騰訊、百度)等,則依托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等,掌握了大量的信息資源。金融監管部門要強化與這些企業的業務聯系,以提高監管效率。
總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催生了新金融文明。新金融文明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傳統金融監管模式、思維和方法難以適應新金融文明的需要。為了更好的推動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促進新金融文明的健康發展,需要相關部門在金融監管實踐中不斷探索,總結經驗。
參考文獻
[1]武杰.第三方支付對金融監管帶來的影響[J].時代金融,2015,32:261+265.
關鍵詞:金融市場監管 發展歷程 監管現狀 解決對策
一、我國金融市場監管體系的發展歷程
所謂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隨著金融業改革的深入,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逐步發展。大體有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84-1992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第二階段從1993-1994年,偏重與整頓式、合規性監管;第三階段是1994-1997年,相繼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等金融法律法規。第四階段則是1997年至今,我國從東南亞的金融危機中汲取了教訓和經驗,金融機構逐步深化。2003年,我國正式成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金融監管。
二、我國金融市場監管的現狀
(一)金融市場監管范圍狹窄且監管目標不明確
我國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主要有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業務的監管;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對會計結算的監管;對外匯外債的監管;對證券業的監管;對保險業的監管;對信托業的監管等。其中,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是監管的重點。監管所涉及的范圍有限,并且還有許多具體的領域沒有涉及,因此監管的力度和效力都要受到影響。監管內容不能及時更新,隨著社會的發展擴大范圍,比如一些新興業務像彩票市場、社會集資以及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不能納入監管范圍。金融監管的主要目標是促成建立和維護一個穩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體系,保證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健康的發展,從而保護金融活動各方特別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動經濟和金融發展。監管的目標通常有三大目標體系:第一,維護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第二,保護公眾的利益;第三,維持金融業的運作秩序和公平競爭。然而我國監管部門將主要精力放在機構審批和業務審批上,對金融機構日常營運監管較少,金融監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級任務,作用有限。大大阻礙了金融經濟的發展。
(二)金融市場監管方式存在缺陷
我國的監管方式主要有三種:公告監管、規范監管和實體監管。但是由于公告監管信息不對稱,作為金融企業和公眾很難評判金融企業經營的優劣,對金融企業的不正當經營也無能為力。因此公告監管是金融監管中最寬松的監管方式。而規范監管強調金融企業經營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監管方式具有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于未觸及金融企業經營的實體,僅一些基本準則,故難以起到嚴格有效的監管作用。實體監管是國家在立法的基礎上通過行政手段對金融企業進行強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監管和規范監管更為嚴格、具體和有效。從這些方式來看金融監管缺乏自我約束機制而且自我管理機制不健全,自我監管能力極低。我國金融監管實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金融監管以計劃、行政命令和適當的經濟處罰方式進行,缺少具體的行政法規和規則,監管難以做到有法可依和違法必究,造成在監管過程中市場出現無法可依,執法困難,約束力不強,由于監管方式存在的種種弊端 監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三)金融監管機構協調性差
金融監管機構是根據法律規定對一國的金融體系進行監督管理的機構。其職責包括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監督管理金融機構的合法合規運作等。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機構包括“一行三會”,即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這些機構分管不同的行業,這些部門的職責缺乏嚴格的界定,相互間缺乏協調。從而在監管過程中會出現脫節、分散等許多漏洞。
三、我國金融市場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強化金融機構的自身建設
為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需要不斷推動金融機構的自身建設:一是注重推動金融機構完善公司治理,保證機構運營的健康穩健。二是提高透明度,使金融機構的監督都呈現在公眾面前。三是注重引領銀行業機構提高人員素質,應做到尊重人才,從高管準入、隊伍培養、結構優先等多方面加強建設,特別是重視班子建設和高技能人才的引進。從而達到增加監管透明度、人員素質得到提升的目的。實現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
(二)改進監管方式和手段,提升監管效率
隨著社會的發展,監管方式和手段也應與時俱進。首先,在監管手段上,由單一走向多元。即從過去的以行政手段為主過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三者之間的協調配合,優勢互補,不斷豐富和創新監管手段。并且同時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和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管理、強化社會獨立審計體系和其它社會監督的作用。
(三)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的法規體系
首先,對已出臺的金融法規,要抓緊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以增強現行金融法規的可操作性。真正解決當前金融監管中有法難依的問題,避免出現金融監管的法律真空和法律風險。其次,盡快完善金融法規體系,建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并且對我國金融政策和金融立法做出相應的調整,最后是盡快制定網絡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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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市場定義.執法網
[3]劉明康.推動和完善商業銀行薪酬機制.財經頻道
[4]祖天殊著.我國金融體系現狀
[5]賀剛著.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與對策
[6]現代經濟信息,2012年08期
摘要:本文以澳大利亞金融監管體系基本框架為基礎,對澳大利亞金融監管改革后實施目標監管的模式進行了全面的分析,尤其是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結果表明,伴隨著澳大利亞金融機構在改革后運行愈加穩定高效,當前全球范圍內主要國家和經濟體的監管變革呈現出越來越明顯的一體化特征,從分業監管框架發展至統一的監管框架逐漸成為大勢所趨。
關鍵詞:金融改革;“雙峰”模式;目標監管;審慎
世界著名銀行家Michael W Taylor提出金融監管的三大核心目標是金融系統穩定;金融機構安全穩定,保護消費者,特別是金融知識較少的消費者。而有效促進實現金融監管核心目標的便是Taylor于1995年提出的目標監管“雙峰模型”(Twin Peaks Model)。這種模型生動地將金融監管比喻成自然人,強調了右眼監管安全,左眼監管服務。這兩種監管類型分別是對社會經濟活動產生巨大影響的機構的審慎監管(prudential regulation),以及確保金融機構在為其客戶提供服務時遵守一定標準的商業行為規范監管(conduct of business),據調查顯示,目前世界上最接近“雙峰模型”的金融監管是澳大利亞和荷蘭,由此可見澳大利亞在金融監管方面的出色表現。這種出色體現在澳大利亞已經建立了兩個跨部門的金融監管機構。其中一個是金融穩定委員會(Australian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旨在針對金融領域系統性風險進行審慎監管;另一個則是消費者競爭保護委員會(Australian Competition & Con-sumer Commission),目的是針對金融機構商業行為規范進行監督管理。其中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的誕生對于整個金融系統有著重要意義。
目前,APRA已成為世界上最頂尖的金融監管者之一。APRA完善的內部框架和精細的風險管理對整個澳大利亞的金融機構做到了層層保護與監察。于1998年正式建立的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是一個跨部門的監管機構,負責對銀行、信用社、建房協會、普通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養老基金等金融機構的監管。APRA在政策制定方面也被賦予了廣泛的職能。這一點體現在它可以指定審慎標準,對不遵從標準的機構進行調節指導,如不服從嚴重可視為犯罪行為。APRA內設有五個機構,分別為綜合機構部、專業機構部、政策研究及統計部、監管支持部和行政部。其中前兩個部門主要負責對相關金融機構的監管,而后面3個職能部門則負責提供功能監管方面的支持和運營保障,形成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互結合、互為補充的監管組織架構。APRA對于金融機構監管的成功之處還體現在注重開發和運用風險評估的工具,對其職責范圍的金融機構實行高效快速準確的監督和管理。其概率及影響評級系統(PAIRS)、監管和反饋系統(SOARS)在改善監管手段、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其中PAIRS是APRA在評估時采用運用的基本工具,用于評估某個金融機構不能履行金融承諾的概率和這個機構倒閉對澳大利亞金融體系的影響。APRA采用PAIRS評定級別是不公開的,但APRA會向每個機構告知他們的級別。一般來說,4種級別分別是“低級、中級、高級、極端級”,而APRA也會根據四種不同的級別提出四種不同的監管意見:正常、謹慎關注、督促改進以及重組。APRA除了在專業領域秉承了高度的專業素養,同時也極為重視監管文化的建設。首先APRA建立了包括愿景、使命和價值觀在內的核心文化。這種核心文化的建立使APRA在專業領域能夠做到更加公平公正,合作盡責。
透過澳大利亞金融監管的發展歷程,我們可以看到,與開放化和自由化經濟體制進程相伴隨的是金融監管的強化和制度化。由此可見,金融監管的強化反映了金融業這一特殊行業所具有的典型外部性特征必須得到有效的引導,尤其是在金融一體化進程加速和的背景下,任何監管上的疏漏和錯誤都可能意味著巨大的社會成本,甚至是一蹶不振的持久性蕭條。因此,根據各國國情和現實需要設計合理的金融監管體系,對每一個國家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摘 要 隨著金融業的發展,金融創新的地位日益上升,成為深化金融產業的突破口。金融監管作為一種管制手段,對金融創新具有促進與抑制的雙向作用。不同類型的金融創新對金融監管有不同的要求,如何實現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和諧發展,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
關鍵詞 金融創新 金融監管 和諧發展
一、前言
2008年次貸危機引發了美國的金融危機,強烈的沖擊著全球的金融秩序。金融危機的背后,充斥著的是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明顯失調。20世紀70年代,新產品、新技術層出不窮,生產工具不斷創新,市場與交易方式也發生著劇烈的變革,服務創新和制度創新更是不斷涌現,這極大的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提高了金融改革的效率。
二、金融創新的基本理論
1.金融創新的概念
創新的概念是由美籍奧地利經濟家約瑟夫?熊彼特首次提出的。熊彼特用“創新”來定義產品、工藝、制度和方法的產生。20世紀70年代,金融領域發生了深刻的變革,人們將金融領域的變化稱之為金融創新。80年代,金融創新開始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成為人們研究的對象。今天,金融創新已經發展成為一個普遍接受并廣泛使用的概念。
2.金融創新的基本理論
(1)金融深化理論
金融深化理論是由20世紀70年代美國著名經濟學家愛德華 肖提出來的,他根據發展中國家的二元金融結構和金融體制效率低下等問題指出金融在所有國家的經濟發展中都占據重要作用。肖從經濟發展角度對金融創新進行了系統的論述,認為金融機制可以促使被抑制的經濟擺脫徘徊不前的局面,促進經濟發展;但當金融領域本身被抑制或被扭曲時,則會阻礙經濟的發展。因此,要想實現經濟發展,就必須采用金融先行的政策。
(2)理性預期理論
理性預期的思想最早是由是美國經濟學家約翰 穆斯提出來的,但真正提出理性預期理論的人是盧卡。理性預期理論核心是人們對即將發生變化的現實,從自身利益出發作出的合理反應,而這些合理的反應能夠阻礙政府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取得預期效果。因此,政府的責任在于確立一種有利于公眾進行理性預期的規則,反對政府的干預,減少經濟的不確定性,建立有效的市場機制。理性預期理論與金融創新的要求相吻合。
(3)利率平價理論
利率平價理論是1923年凱恩斯在其著作《貨幣改革論》中提出的。利率平價理論認為由于各國在利率方面存在差異,投資方為了獲取利益,會將資產從利率低的國家向利率高的國家轉移。如果甲國的利率水平比乙國高,投資者必然會將資金從乙國調出,同時,為了避免匯率風險,投資者會將在甲國的收益變成乙國的貨幣,在對收益進行比較的基礎上,確定投資方向。兩國之間投資收益差異,使得資本之間得以流動,當兩國之間通過利率的調整使得收益相等時,國際間的資本流動停止。利率平價理論推動了金融創新理論的發展,成為國際金融創新的重要理論依據。
3.金融創新存在的問題
隨著改革的深入發展,我國的金融創新取得長足發展,但是由于受到技術、政策、體制機制和市場需求的制約,目前我國的金融創新與發達國家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
(1)金融監管嚴格,金融創新缺乏動力
改革的深入使得我國金融管制得以放松,但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金融管制依然比較嚴格,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金融創新的發展空間。我國的商業銀行,受到體制、政策的制約,遠遠沒有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優勝劣汰的機制依然沒有形成。外在壓力的缺乏使得金融創新缺乏動力,阻礙了金融業的發展。
(2)金融創新的規模小、品種少
我國金融創新的規模小、品種少,金融業在消費信貸、個人理財和網上銀行等方面只是少量開辦,依然處在探索階段。投資銀行、國際金融、商業銀行等方面尚處在發展階段。從已開辦的新業務水平看,由于受到環境、機制的約束,創新業務發展的規模小,在整體業務中占的比重低,在調整、優化總體資產負債結構方面的作用發揮小,難以形成規模效應。
(3)金融創新的監管不完善
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在創新監管方面不到位,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其自我約束力非常差,經常出現違規現象。我國有關金融的法律、法規依然不健全,金融創新的監管手段落后,尚未將金融創新納入正常軌道。所以,加強金融監管的法制建設,改善監管手段是加強和改進金融創新的重要任務。
三、金融監管的基本理論
1.金融監管的概念
金融監管指的是政府制定的機構對金融交易主體的限制,其本質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的政府規范行為。
2.金融監管的基本理論
從市場失靈的角度看市場機制不是萬能的,市場存在外部性問題和壟斷等失靈狀況。外部性問題有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兩種情況,正外部性比如私人陽臺上種的花對心情的愉悅作用,負外部性比如大氣污染。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政府應該發揮其在調解市場方面的作用。
從金融業的特征上來講,金融業同其他經濟部門相比,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金融業的“公共性”、金融業的“高負債”性以及金融業的傳染性。金融業的資金來源于社會公眾的存貯,資金的運用又面向社會公眾,因此金融業的整個循環過程是直接面向公眾的。金融業在運行中面臨著諸多風險,并且任何一項風險都會對金融業經營的成敗產生重大影響,但是為了追求高額利潤,往往還是盲目擴張,致使資產惡化。此外,金融業具有非常強的傳染性,一家或幾家銀行儲蓄危機就會危機到其他銀行,進而擴散,形成整個金融業的危機。
3.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1)金融監管體系“真空”
雖然我國金融監管取得長足進步,但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依然不健全,整個金融監管體系還是處于計劃管理的狀態。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特點是分業監管,四大金融監管機構各有分工,但相互之間卻權責不清、相互沖突,存在監管上的“真空”,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
(2)金融監管理念滯后
有效的金融監管必須有穩健的經濟政策、市場約束和基礎設施等的保證,我國金融監管中普遍存在對金融體系在穩定上的作用認識不足,對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在管理中的責任認識不清等問題,使得金融監管的理念跟不上改革發展的步伐。
(3)監管者壟斷性風險大
由于金融監管的壟斷性地位,造成監管實施過程中缺乏約束性與競爭性,“政府失靈”的現象時有發生。此外,由于監管者往往具有強大的法律權限,他們站在壟斷的立場上對被監管者實行法律監控,成為了“法定的壟斷者”,造成監管的效力降低。
四、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天生是一對矛盾統一體,金融創新給市場帶來了新風險,對監管者提出了新的挑戰,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但金融創新又促進了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促進金融監管的結構創新,金融監管引導著金融創新的健康發展。沒有金融監管的金融創新必然會面臨不幸與災難,沒有金融創新的金融監管必然會導致市場活力的缺乏。金融監管對金融創新是鼓勵與監管并重,從金融創新到金融風險到金融監管再到金融的再創新是一個動態發展的過程。金融創新會打破原有的均衡狀態,產生風險,使原有的監管失效,但正是由于金融創新使得金融監管不斷改制與創新,通過新的措施來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一個動態的博弈過程,金融發展即需要創新做動力也需要監管來維穩。總之,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共同促進者金融改革的深化發展,兩者相互依偎、相互促進。
五、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和諧發展
正確處理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在促進金融創新的同時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大幅度提高我國的國際競爭力,具體對策如下。
1.加強信息披露與金融信息系統建設。高效的金融監管系統必須具備資源共享、標準統一、方便檢索和滿足消費者需求等特征,要滿足金融創新主體對信息資源的共享;要不斷完善非現場監管,完善在線監管,打破監管的時空局限,提高監管的透明度,科學分析金融機構的經營動態,有效控制金融創新帶來的風險;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場的約束力。同時,建立權威性的金融評估機構,對金融機構的風險進行評定,以規避風險,促進金融和諧發展。
2.其次,建立有效的監管體系。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有助于改變金融機構在創新中盲目追求經濟利益,有助于完善金融市場。首先,當前我國的金融市場發展不成熟,內部制約機制薄弱,分業監管是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最佳選擇,在進行監管的過程中要根據產品進行分類,而不是部門職能,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金融監管。其次,要建立金融監管的預警系統,建立連續性的防范業務風險措施,監管部門要對金融創新可能帶來的風險進行準確的預測,建立完善的監管預警系統,提高金融監管的前瞻性與有效性。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及各分支機構要對風險進行科學評估,引導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3.完善金融監管操作。第一,建立健全金融監管的激勵約束機制,落實責任,通過制度與嚴厲懲處金融機構的違規操作行為來約束金融市場,通過制度操作程序、建立監管機制等落實責任。同時,要注意提高監管的創新性,通過獎勵有效監管促進監管人員工資的積極性。第二,完善監管部門對具體創新產品的監管,對于創新型的金融產品,監管當局應提前介入,嚴格程序,審慎經營,保證監管工作的有效性。第三,建立完善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落實崗位責任制度和信息資料保全機制,進行準確有效的風險預警,并出臺應急措施,建立決策、執行、監督相結合的運行框架。
4.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速,我國的金融國際化程度也日益加深,金融業務活動日益向全球范圍擴展,金融業面臨更加復雜的市場競爭和風險挑戰,在這種形勢下,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勢在必行。因此我們要借鑒國際上的先進監管方式,采取國際上通行德爾監管方法,結合我過的國際環境,推行更加一致性與系統性的跨國合作,建立國際社會一直認可的高標準監管框架,放松對金融機構的直接管制,促進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齊頭并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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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絡金融;金融監管
隨著2013年云技術的發展,大數據對社會的影響已愈來愈明顯。其中金融行業早已浸信息技術已久,由此衍生出網絡金融在這個趨勢中發展愈加迅速。如以支付寶為首的各種寶寶的熱捧,都顯示出,與傳統金融相對應,網絡金融主要進入的是三個領域:網上銀行、網上證券和網上保險。其中網上銀行在網絡金融中處于主體的地位,而網上證券的風險成因與類型與網上銀行相似。因此下文討論網絡金融的監管問題時,主要是以網上銀行行業為例。
一、我國網絡金融監管難點
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發展帶來金融服務業的效率提高,同時也增加了金融服務的風險以及監管的難度。從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這一對矛盾統一體來看,金融創新總是走在金融監管的前面,金融監管總是滯后于金融創新。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而金融創新總是先高的那個。而我國的特殊國情,如金融監管法規不健全,信息化產業發展迅速等特點,使得在互聯網金融領域,監管和創新的差距就更為巨大。因此,我國網絡金融的監管難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計算機技術的系統性問題造成監管難點
網絡金融的兩個基石,一個是計算機技術,尤其是網絡技術和大數據處理技術;另一個是金融服務現代化。而計算機技術的系統性問題一直為業內人士所詬病。由于計算機系統是一個整體,在硬件層級中,任何一個配件的故障都會影響整個系統的運行。如網絡金融十分依賴的數據信息服務器,硬盤長期運行造成的損壞,CPU過熱造成的停機等都會造成整個服務系統的癱瘓,甚至信息(數據)的丟失。雖然各個金融企業通過增加備份硬盤、鏡像系統,改善機房環境等措施降低故障發生的概率,但仍無法杜絕故障,隨著系統運行時間的增加,故障必然會發生。另一方面,是大家耳熟能詳的網絡安全問題造成的風險,黑客利用系統漏洞,安裝木馬等方式盜取客戶甚至服務器信息,利用這些信息轉移資金,虛假信息來賺取利潤。最后,由于網絡技術為信息的傳播提供了方便,因此網絡金融的服務的連接范圍和速度迅速提高,甚至擴大到整個國際市場。而監管方卻無法與境外監管機構進行操作協調和信息共享,造成了監管上的困難和漏洞。
(二)網絡金融創新造成金融監管的進一步滯后
網絡技術的發展加快了金融服務創新的步伐,使得本來滯后于金融創新的金融監管進一步滯后。這種滯后主要體現在金融創新的層出不窮使得監管部門措手不及,制定合理有效的新型措施;另外傳統金融監管部門在網絡金融的新興領域的監管合法性也受到了一定的質疑。同時,由于我國網絡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處于起步階段。比如對網上交易的規定,直到2014年5月才有了7天無條件退貨等規定。而在此之前,網上交易都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因此,加快網絡金融的法規建設,制定一系列既符合客觀情況,又具有前瞻性的監管法律法規,為網絡金融活動和監管提供法律依據,是目前最重要的事情。
二、我國網絡金融監管對策
我國網絡金融活動存在了許多技術上和法律上的難點和漏洞,但網絡金融的規模和社會影響力正在迅速擴大,金融監管正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和技術革命。如何做到在網絡金融領域分類管理,公開監管的原則,在網絡金融創新層出不窮的今天,對網絡金融活動實施強而有力、行之有效的保障。確保網絡金融對原有金融秩序的沖擊不會造成負面影響,維護銀行業的正常業務的開展和公平競爭,確保央行貨幣政策的有效推行。具體來說,網絡金融的監管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一)加強金融監管法規建設
網絡金融安全是網絡金融活動得以健康規范發展的前提和保證,而網絡金融法律體系是保證國家隊網絡金融進行監管的保障。雖然網絡金融具有虛擬化、實時性等特征,但有關部門仍需認真調研各項具體方案,如電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個人隱私的保護措施等。而且,還需在此之外讓法律與社會歡迎的發展相匹配,不能讓法律由保護社會發展變為阻礙社會發展。為促進網絡金融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加強網絡安全技術的開發
所謂安全雖然是相對的,也就是說世界上沒有絕對安全的技術和系統。但不代表網絡金融行業可以不在安全技術上加大投入力度。因為計算機技術的飛速發展,黑客技術也在日新月異,所以,與之對應的安全技術的研發也要加大力度。同時,與之配套的安全措施要制度化和規范化。同時,其他保密制度、維護制度、備份制度等制度也需進一步加強。
(三)借鑒歐美經驗,建立非現場監管為主的監管體系
網絡金融的發展中一大特征就是金融交易的虛擬化,使得交易對象種類繁多,跨多個領域,難以像傳統金融領域那樣有明確的交易對象,同時,交易的時期較短,速度較快,對這個領域的監管已無法像傳統金融領域那樣進行現場檢查。但同時,計算機技術的發展也為金融監管提供了新的技術支持。如一些歐美國家已建立了較完備的非現場監管體系。所謂非現場監管是按照風險為本的監管理念,全面、持續地收集、監測和分析被監管機構的風險信息,針對被監管機構的主要風險隱患制定監管計劃,并結合被監管機構風險水平的高低和對金融體系穩定的影響程度,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實施一系列分類監管措施的周而復始的過程。而我國監管機構一直沒有重視非現場監管體系的建設,在以后的工作中需得到加強。
(四)加強監管領域的國際合作
網絡金融的發展促進了金融市場的全球一體化,近十年來,網絡金融活動的跨國性越來越強。這就要求各國的金融監管當局要加強合作,而好的合作方式就需要建立統一的監管標準。在此基礎上,全面開放技術信息和交易準則,確保跨國網絡金融交易既安全又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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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互聯網金融;金融監管;發展模式
一、互聯網金融的概念及模式
(一)互聯網金融的概念
互聯網金融指的是依托于如云計算、社交網絡、搜索引擎和支付等互聯網工具來實現的資金在網絡上的融通、支付以及信息中介等業務的一種不同于傳統金融的新金融態勢。這種定義方式不但包含了如社交網絡、大數據等互聯網技術以及移動通信技術開展業務,而且也涵蓋了互聯網技術以及移動通訊技術的傳統金融機構開展的及融業務。利用這種定義方式不但凸顯出了在金融業中互聯網技術的巨大促進作用,也更接近互聯網技術本身作為意向信息技術本身作為一項信息科學技術的本質。
(二)互聯網金融模式
第一,互聯網支付。又稱為第三方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設備、移動終端等,依托互聯網發起支付并轉移資金的服務。具有代表性的是微信支付和支付寶。第二,P2P網絡借貸,即點對點信貸。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資金借貸。小額借貸是一種將非常小額度的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或小微企業的一種商業模型。它也可以幫助借款人選擇比較適合的貸款人,典型的例子是晉商貸。第三,眾籌。這是指通過互聯網方式籌款項目并募集資金。第四,互聯網貨幣,互聯網貨幣眾多,包括QQ幣、淘金幣等。互聯網貨幣可以理解為法定貨幣的電子化補充,不可能真正替代傳統貨幣。第五,大數據金融、大數據金融是指依托于海量、非機構化的數據,通過互聯網、云計算等信息化方式,對數據進行專業化的挖掘和分析,并與傳統金融服務相結合,開展相關資金融通工作。
二、存在于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問題
我國互聯網金融在飛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弊端,這對金融的監管也加大了難度。雖然對此我國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在總體上沒能形成體系,這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造成了很大困擾。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混業經營多如過江之鯽、雜亂無章,是監管難度加大
混業經營是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這既是利益使然,又是是互聯網金融高門檻高學歷,牌照不易獲取,投機取巧者多。但是,從事互聯網金融行業的人群道德操守參差不齊,并非所有企業都能用道德標桿嚴格要求自己,網絡貸款平臺的倒閉就是一個先例,他們在無互聯網金融牌照的情況下,隨意操作,恣意妄為,這就屬于非法經營,與此同時,又對潛在的風險缺乏相應的應急手段,再加上行業內部信息不同命等現象,這也是的內部人員缺乏自律心,不顧自己的職責,毫無行業職業道德,沒有社會責任感。
(二)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制度滯后發展
互聯網金融體系是現代信息化的產物,它不僅具有傳統金融的特征,還具備互聯網時代的信息,因此互聯網的雜亂性,導致了互聯網金融的預測難度大大增加不可知性更甚之前。以我國金融監管系統為例,目前我國主要針對的是傳統金融行業,對互聯網金融方面還存在一定的空白,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督效果基本為零,全靠行業者的自身道德修養。互聯網的虛擬性,隱蔽性,給傳統的相應的監管部門出了一個大大的難題,用原來的監管方式就顯得捉襟見肘,因此如何有效的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督,對監督手段如何創新就被提上了日程。
(三)互聯網金融缺乏相應的制度體系來規范
就當前來看,我國的相關的法律或者只關注傳統金融或者只關注到互聯網層面,但是并沒有涉及到具體的細致行業當中。因此,在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的現在應當加快步伐,給相關制度建立互聯網金融護盾。比如減少互聯網金融牌照量,提高準入條件,執照入網。同時強化內部監管,增加公示度,信息透明化,杜絕內部操作現象。
三、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幾點建議
現在的重點不是限制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而是應當盡量揚長避短,發揮其優勢,改善其弊端,從整體上改善整個法律體系。我國金融業目前的監管體系尚不完善,而且立法相對行業發展的速度滯后,因此現在亟需改善。為了使互聯網金融能夠更好的健康發展和不斷壯大,有必要結合現實,更好的去構建適合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框架。
(一)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協調和內外控制機制
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對傳統金融的準入、退出、業務范圍、內控機制等都有相關的規定,但是互聯網金融和傳統金融具有比較大的差異,因此不能“一視同仁”,應當根據具體的特征制定諸如和退出制度。對于互聯網金融的具體業務范圍,應當參照《互聯網金融禁止業務條例》的形式將各類機構和平臺不能進行、禁止涉獵的業務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同時,對于互聯網金融跨越時間和空間的特征,更應當使各個監管部門齊心合力,協調工作。
(二)動態監管機制亟需建立
互聯網金融是一個傳統金融與信息化平臺結合的新型事物,對于它的監管僅僅是建立監管框架還是不夠的,應當適時的建立動態監管機制,在動態監管問題上,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動態監管責任的劃分,以補充規定的形式定期更新各監管主體的責任分工,將新產生的互聯網金融業務置于監管框架之下,保證監管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同時,監管部門要時刻的關注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對于已經出現和尚未出現的問題以及不足之處,做好風險防范和預警機制。
(三)鼓勵推動行業自律
在當前社會,很多行業都建立了行業內部的自律組織,并對行業本身的監管有重大的作用。因此在互聯網監管的同時,應當加強標準和公約的規范,加強實施信息的考核等等,推動軟法治理和柔性監管。鼓勵互聯網金融企業建立自身的自律組織,以規范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實現柔性監管。與此同時,地方政府應當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遵循屬地原則,風險最后是由它兜底處理。地方應該加強數據采集、風險監測、預警、防范,做好集體性的、全體性的群體性和突發性事件的處理。(作者單位:聊城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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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互聯網金融;監管;策略
引言
互聯網金融時代的到來為我國金融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有利的保障,但同時也帶來了較大的互聯網金融風險[1]。因此,要保證互聯網金融市場的有序發展必須要求政府有關部門予以重視,采取相應的措施和策略,嚴加監管互聯網金融。
1. 互聯網金融概述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主要經過了三個階段:首先,在20世紀末期和21世紀初期,互聯網金融以網絡保險、網絡銀行等為形式開始獲得發展,我國也在這一時期推出了第一家網上銀行-招商銀行[2];其次,2010年前后,互聯網金融獲得進一步發展,這一時期的互聯網金融形式更加豐富,互聯網金融技術也更加發展,社交網絡、大數據以及電子商務等開始以各種各樣的形式滲透到互聯網金融市場范圍內;最后,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互聯網金融范圍進一步擴大,由過去的電子商務、社會網絡等逐漸擴展為證券行業、各大銀行以及保險行業,同時互聯網金融的模式也更加多樣化,有眾籌模式、P2P模式以及三方支付模式等。
2. 互聯網金融風險特征分析
互聯網金融的出現對于推動我國金融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也容易形成嚴重的金融風險,給金融市場和相關主體帶來不利的影響。互聯網金融風險主要包括有操作性風險、技術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系統性風險以及法律和市場風險等。其中,操作風險指的是由于人員的操作失誤或者由于內部系統、程序不夠完善造成的互聯網金融風險;信用風險指的是借貸人沒有根據履行自己的義務進行及時還款而產生的風險[3];流動性風險指的是憑證無法流通、無法及時變現而產生的財務風險;市場風險指由于市場價格的變化而導致放款人利益受損的風險;法律風險則是指金融機構或者平臺因為對稅法法律進行錯誤的解讀而造成巨大財務損失和稅務負擔的風險。
新時期互聯網金融有可能出現的風險是多種多樣的,這要求互聯網金融機構在經營和發展過程中能夠加強對金融風險的重視,并且要求政府有關部門能夠加強對聯網金融市場的監管,采取有效監管策略,穩定互聯網金融市場發展秩序。
3. 互聯網金融監管策略探討
3.1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制度
要保證互聯網金融市場正常的發展制度,避免出現互聯網金融風險必須要求有關部門制定完善的互聯網金融監管制度,以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首先,政府應該要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建設,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政府根據互聯網金融當前的實際發展情況和發展中出現的問題修改或者增加有關法律條例,為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提供一定的法律基礎;其次,要求完善技術監管制度。如政府可以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機制,要求各互聯網金融主體必須披露有效信息,保證信息的公開性和有效性,這樣可以避免出現網絡投機事件的發生,從而避免出現更大的互聯網金融風險[4];最后,建立健全的身份認證體系。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產生大多是由于互聯網技術的虛擬性所引起的,在網絡世界中,雙方對對方的了解不夠充足,也無法保證對方的真實信息。因此,互聯網金融放款人員和機構必須要加強對借貸人身份認證的重視,保證對方的身份信息真實、有效,這樣才能夠避免出現互聯網金融風險,保證雙方的合法利益。
3.2 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
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主體仍然不夠明確,這對于防范互聯網金融風險、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十分不利,因此要求國家能夠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的重視,重新確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主體。如,政府可以設立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分散互聯網金融監管的任務,提高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效率和質量。
3.3 創新監管模式和方法
要加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還需要有關部門能夠在過去監管的基礎上進行監管方法和模式的創新,切實保障互聯網金融的效果。互聯網金融監管一般包括三種形式,即市場準入監管、市場退出監管以及運作過程監管,對每個環節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和控制是預防互聯網金融風險的重要前提[5]。此外,在互聯網金融過程中,政府也需要給互聯網金融一定的發展空間,在保證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基礎上對金融風險進行預防和及時地應對,這是我國政府當前需要重點把握的問題。
4.結語
綜上所述,互聯網金融風險包括操作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以及法律風險等。雖然互聯網金融的出現能夠給我國金融經濟帶來一定的發展空間,但是其帶來的風險也不可小覷,因此要求有關部門要在保證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基礎上加強對金融風險的監管,明確監管主體、創新監管方法,增強監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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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區域金融監管;金融穩定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5(11)-0073-03
近幾年,隨著喀什經濟社會和融資需求的快速發展,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理財公司等為主體的民間借貸機構異軍突起,民間融資活動十分活躍,但由于對其監管不到位、監管職責不清晰等問題,該類機構出現超范圍經營、涉嫌非法集資等現象較為嚴重,對轄區金融穩定產生一定影響,區域金融監管問題需進一步探討。
一、喀什金融業發展與金融監管現狀
自2010年國家確定設立喀什經濟開發區后,在新一輪對口援疆、集中連片扶貧開發、“一路一帶”國家戰略等一系列重大歷史性發展機遇的推波助瀾下,喀什地區正規金融、非正規金融發展勢頭強勁,金融業務發展的交叉性、創新性日益加劇,對金融監管及監管協調機制帶來很大挑戰。
(一)正規金融發展迅速,監管機構亟待健全。2010年以來,喀什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數量不斷增加,浦發銀行、烏魯木齊市商業銀行、廣發銀行、昆侖銀行相繼落戶喀什,成立二級分行、支行,2015年8月,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喀什分行正式掛牌營業。至今,喀什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數量達到26家(含11家農村信用聯社),較2010年增長24%;保險業金融機構金融機構12家,較2010年增加3家,增長34%;證券營業部新增1家至2家。在金融機構增設的拉動下,喀什金融總量不斷擴張,截止2015年9月末,全地區存款達1198億元,貸款余額達569.2億元,分別較2010年同期增長140.6%、293.9%;保險業保費收入、證券資產總額分別較2010年同期增長144.4%、119.4%。但從喀什地區金融監管機構設置看,全地區12縣市設有1個地區級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和7個縣支行,1個地區級銀監分局和7個縣監管辦事處,保監會和證監會暫未設置任何辦事機構。從日常對金融業務監管情況看,人民銀行、銀監分局依法在自己職權范圍內重點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對保險業、證券業務運行基本數據掌握尚存在困難,對其業務監管幾乎空白,亟待健全、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二)民間融資較為活躍,監管出現真空、職責不清。近幾年,喀什地區小貸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投資咨詢管理公司等為主體的民間借貸機構如雨后春筍般快速設立。截止目前,全地區小貸公司由2010年2家增至目前33家,融資性擔保公司8家,非融資性擔保公司45家,投資咨詢管理公司119家,農業合作社1543家,股權投資企業60家,且95%以上集中在2013-2014年間登記成立。此類機構除小貸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需要地方金融辦頒發金融許可證、業務受金融辦監管外,其他機構只需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辦理營業執照即可掛牌營業,但暫未明確監管部門對其業務經營進行監管,監管出現真空、監管職責不清為此類機構非法經營提供了可乘之機。
(三)金融交叉創新步伐加快,分業監管對混業經營的適應性較差問題凸顯。隨著金融全球化發展和經濟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混業經營逐步成為金融市場發展的主流,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創新產品不斷涌現,在投資和融資雙重需求的推動下,以銀保合作、銀證合作、理財業務為代表的金融交叉性業務發展迅速。2014年,喀什轄區商業銀行保險保費收入11041.43萬元,實現中間業務收入642.19萬元,分別較2012年增長46.65%、17.9%;銀證合作從無到有,實現中間業務收入15.8萬元;個人理財產品銷售額119.73億元,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額35.1億元,分別較2012年增長86.79%、30.77%。一些信托公司、證券公司成為商業銀行的“通道”,將銀行理財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和產業市場,以跨行業、跨市場為顯著特征的交叉性金融、互聯網金融等新金融使銀行與證券、保險之間互相滲透、互相交叉,業務界限逐步模糊,部分理財產品走樣為信貸替代產品,規避了銀行監管,對當前的分業監管模式提出很大挑戰,純粹的分業監管已經難以有效應對新的金融機構、新的金融業務和轄內的經營方式,很難覆蓋混業經營的金融風險。
二、金融監管不到位對轄區金融穩定產生的影響
金融監管是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重要手段,良好的金融監管能夠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防范道德風險金融,保護存款人、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反之亦然,對區域金融穩定產生不利影響。
(一)非銀行業金融監管不到位,加大金融風險。隨著轄區金融機構綜合性經營業務的發展,銀證合作、銀保合作及跨市場和跨行業務日趨顯著,但目前喀什轄區對保險、證券行業監管不到位,保險業僅有保險業協會履行非常有限的行業自律、管理職能,證券業與人民銀行簽署了《銀證合作備忘錄》,但在實際操作中,僅限于部分基本業務數據的共享,對其業務監管涉及很少,對非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營的一些深層次風險掌握較為膚淺。尤其在當前宏觀經濟下行壓力加大背景下,作為經濟發展“晴雨表”的股市震蕩不穩,如果股市資金不能真正用于實體經濟,容易形成泡沫,潛藏的金融風險將進一步加大。
(二)非正規金融風險暴露,擾亂正常金融秩序。由于轄區具有融資的非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管薄弱,一些機構存在違規經營現象突出,出現高息“攬儲”等非法集資行為,在資金的趨利性影響下,很容易吸引社會資金至民間市場,分流銀行儲蓄存款,致使銀行存款下滑,削弱正規金融吸儲能力和信貸投放能力,部分規模較小的法人金融機構甚至會面臨流動性風險。同時,民間借貸資金規避了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在某種程度上與國家貨幣政策和產業政策背道而馳,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加重基層央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負擔。
(三)損害投資者權益,加劇社會維穩壓力。在準金融、類金融活動以及非法集資活動“高收益”的誘惑下,很多客戶傾其所有甚至通過銀行貸款、親友借款等方式進行“以貸轉存”,賺取中間利差。但這類投資與正規金融投資相比,暫無金融監管部門對其信息披露、風險撥備計提、經營行為要求等方面進行外部約束,管理規則、市場監督缺乏;從此類機構自身看,行為底線較為缺乏,致使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投資者無法對其投資經營進行有效監督,從而損害其合法權益。但一旦出現資金斷裂,社會影響面極大,甚至出現向正規金融體系傳遞的風險,很容易引發突發性和區域性社會穩定事件。
三、加強區域金融監管的思考
明確各部門監管職責,加強各金融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是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的必然要求和現實需要。
(一)加強宏觀審慎監管,堅持中央銀行的監管核心地位。《人民銀行法》和“三定”方案明確人民銀行負有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維護金融穩定,需要實施宏觀審慎管理的權力,但目前人民銀行在實踐中缺乏強有力的監管履職手段和豐富的宏觀審慎監管工具,某種程度上使人民銀行履行維穩職能效果大打折扣。建議從宏觀與微觀相結合的角度,進一步加強監管資源配置,完善監管手段和監管工具,賦予人民銀行更多的監管職權,改變基層央行目前維護金融穩定工作“有原則、無細則,有主題、無邊界,有職責、無手段”的現狀,促進中央銀行履行宏觀審慎管理職能與維護金融穩定職能相統一,有效發揮維護金融穩定職能。
(二)強化風險全覆蓋原則,完善微觀監管體系。在我國當前分業監管模式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各有明確的監管對象,各有各的監管標準和手段,但相互之間存在職責不清,面臨監管重復、監管缺位、監管部門之間協調不暢等問題,建議以“風險全覆蓋”為原則,完善“三會”監管職能,監管理念和監管職責應逐步由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過渡,加強相互之間協調溝通,降低監管成本,避免監管重疊、監管真空,切實做到金融業務監管“無盲區、無縫隙”,適應金融業混業經營發展的監管需要。同時,“三會”要進一步完善本行業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手段方法,根據人民銀行宏觀審慎監管需要,定期向中央銀行報送監管數據和信息,為中央銀行防范化解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實施宏觀審慎監管提供必要的資料支撐。
(三)深化地方監管職責,彌補金融監管薄弱環節。從目前監管市場看,“一行三會”對信貸市場、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進行監管,地方政府主要負責對交易規模較小、參與者較少,交易方式較為傳統的從事金融活動的其他機構或類金融活動,如小貸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等。但這類機構在監管上尚未形成清晰的管理體系,存在管理職責不明、力度不足、管理效果欠佳等問題,風險事件頻發且很容易向正規金融體系傳染。建議政府監管部門由“辦金融”逐步向“管金融”轉變,樹立地方金融發展與金融風險防范并重的管理理念,進一步加強業務指導,制定管理辦法,強化現場、非現場檢查,動態掌握其經營狀況,注重發展質量,夯實地方金融基礎,確保此類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減少違法違規行為產生的風險暴露以及向金融體系的傳染,有益補充“一行三會”對區域性金融活動監管,實現地方經濟金良性互動、互相促進目標。
(四)實現資源共享,發揮金融協調機制作用。合理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是實現監管資源有效配置和提高兼顧效率的基礎,也是保證金融體系安全穩定的重要環節。我國實行“一行三會”分業監管體制,2013年國務院正式批復人民銀行提交的《關于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工作方案的請示》,同意建立有人民銀行牽頭,成員單位包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必要時可邀請發改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參加的金融監管協調部級聯席會議制度。但基層央行該機制運行不暢,央行在及時獲取金融機構動靜態風險信息還存在一定阻力,建議增強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制度約束,明確要求各微觀監管部門、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時將自身監管領域內可能影響金融穩定的信息資料及時告知人民銀行,并提供專業建議和判斷,切實在信息資源共享、應急預案、風險處置等方面達成良好的溝通、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切實提高金融監管質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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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scussion on the Regional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Financial Stability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A Case of Kashi
WANG Xiaodong WANG Jinfen ZHANG Jie
(Kashi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Kashi Xinjiang 844000)
全國政協委員
華東師范大學終身教授、博士生導師、國際金融研究所所長
在總結美國金融危機產生的原因之時,人們認為美國金融監管機構的分散性,導致了美國金融監管不力,也是產生危機的制度性原因,因此,擬議中的美國新金融監管法案的主要特點是集中監管。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家獨立的監管機構組成,這種分業監管的模式是從上世紀90年代逐步形成的,它為我國金融發展和金融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從我國金融已經發生深刻變化的事實和發展趨勢看,現行的監管體系已經難以適應,因此,改變目前金融分業監管格局、建立一元化金融監管體系的任務,已經迫在眉睫。具體如下所述:
第一,由于各種跨業界金融產品的出現,引起金融監管責任的模糊。近年來,創新金融產品層出不窮,相當多的創新金融產品都是橫跨不同金融領域的。例如,有些金融產品橫跨銀行和保險兩個金融領域;有些產品橫跨銀行與證券兩個領域;有些產品橫跨信托與證券,等等。對于橫跨不同金融領域的產品,由誰審批、由誰監管?似乎誰都可以審批、誰都可以監管。實際上,多頭監管有可能導致誰也不管的監管真空或監管邊際地帶。
第二,跨業界金融機構的組織創新已悄然出現,從而引發由哪家監管機構對其實施監管的問題。即使在前些年我國實施嚴格的金融分業經營的時候,仍然存在若干家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其主要存在形態是金融控股公司。這類金融控股公司不但擁有商業銀行,同時還擁有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不同業界的金融機構。近年來,隨著金融市場競爭的激化,不同業界的金融機構通過單向參股、相互持股等方式,部分地實現了混業經營的目的。此外,為了深化金融市場,平衡協調各方利益,金融交易所的出現亦勢在必然。金融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產品主要以金融衍生商品為主,衍生商品的主要特征除了具有資金杠桿作用、交易方向的選擇性、期限結構中隱含風險與收益等特點之外,把不同業界的品種結合為一種產品,也是新產品的主要特點。由此可見,對以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為主要對象的金融交易所的監管,應該由綜合性的監管機構來實施。
第三,混業經營不但是國際潮流,也是金融發展、深化的必然結果。1998年底美國廢除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高爾法》,宣告了實施長達65年的分業經營管理的結束,從而走向了金融混業經營的道路。日本于1998年4月開始實施所謂“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放棄了嚴格的分業管理,走向了金融業的全面混業經營的軌道。至于歐洲大陸,傳統上就采用綜合銀行制度,本質上屬于混業經營模式。現在,外國金融機構紛紛進入我國金融市場,無論從我國金融機構同外資金融機構競爭的角度看,還是從我國金融機構與外資金融機構合作的角度看,外國混業式金融機構都處于優勢地位,它們通過業務創新可以比中資機構更加容易地繞過我國分業經營的管制,從而導致金融監管的效率大大下降。而且,在國際競爭的格局中,要使我國金融業處于競爭的優勢地位,改革現有的分業經營、實現混業經營也是必由之路。事實上,我國管理層已經于近期允許部分金融機構進行混業經營的試點,以適應金融混業經營的國際潮流。
分業監管模式適用于分業經營管理模式,混業經營模式要求采用混業監管模式,只有這樣,才能夠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
首先,如上所述,我國金融業已經出現了混業經營的端倪,并正在進一步向混業經營模式發展,為了降低監管的制度性摩擦成本,掃除監管的真空地帶及業界結合部等監管盲區,有必要設立一元化的金融監管體系,從而提高監管的效率。
其次,三個相互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的存在,不利于我國金融界的產品創新、組織創新以及金融深化。金融界在推出新產品之時,可能需要同時分別向不同的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申請,從而導致交易成本的提高。金融監管機構也可能面臨金融產品創新和組織創新而無所適從,從而引起監管機構之間的相互推委,致使金融創新活動和市場深化的步伐受到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