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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核銷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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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財政部核銷管理辦法范文

    2002年為了增強國有銀行的競爭力,財政部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加大了呆賬財務管理辦法的改革力度,采取了以下三項措施:第一是放寬呆賬核銷的條件,只要是金融企業,按照法律程序不能追回的貸款,都可以由企業自主界定為呆賬并及時核銷。第二個措施,是提高呆賬準備金的具體比例,金融企業可以根據國際上通行的制度確定呆賬的基本比率,最低不低于1%,最高是100%。第三,允許金融企業對符合條件實際核銷的呆賬從稅前具實列之。修改后的呆賬核銷政策讓商業銀行能夠更加準確地核算。

    未盡的風險怎么防范

    完善呆賬的準備金提取。銀行的管理者為了追求當期利潤,往往采取各種手段壓低各種呆賬準備金的提取。這樣一來,當前的利潤是上來了,但呆賬的風險卻日益加大。這種問題的出現是與銀行內部考核體制有關系的。當利潤成為考核的單一指標時,往往會出現這樣嚴重的問題。因此,比照國際通行的做法,建立科學合理的內部核算和考核體系是解決這個問題的基礎和前提。

    在此基礎上,可適當提高普通呆賬準備金水平。可以規定按銀行年末貸款總余額1%-3%的范圍實行差額提取,在浮動范圍內,給各銀行充分的自主權,由其根據市場化的原則,在充分考慮貸款總量、規模、構成以及預計損失情況等,自主決定呆賬的準備金。其次,在提取普通準備金的基礎上,分類提取專項呆賬準備金。銀行監管部門應要求各銀行在統一的分類指導原則下,按照五級分類結果,對各類不良貸款提取適度水平的專項呆賬準備金。第三,放寬呆賬核銷條件,簡化呆賬核銷程序,逐步建立呆賬準備自主使用機制。商業銀行本質上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企業法人,其完全有能力和動力解決呆賬的核銷問題。在現在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造并準備上市的大環境下,將呆賬認定核銷權力還給銀行應該是大勢所趨。各商業銀行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決定內部呆賬核銷的程序、步驟和方式。

    建立健全呆賬核銷的內部和外部監督機制。內部的監督體制與銀行整個的制度建設有關,不少銀行已經有類似的制度。但問題的關鍵是這些制度是否得到了認真的執行。

    第2篇:財政部核銷管理辦法范文

    為加強我縣財政票據管理,根據《**市票據管理辦法》(渝府令第149號,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財政票據管理制度

    (一)財政票據實行統一印制、分級管理。市財政部門是財政票據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市財政票據的印制和管理,縣財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的財政票據管理。

    (二)縣財政主管部門根據財政票據管理需要,建立財政票據管理中心,統一管理《辦法》明確的七類財政票據。

    (三)財政票據管理中心入駐縣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公。縣財政局相關職能科室應配合財政票據管理中心監督檢查依據財政票據收取資金的解繳、使用和管理情況。

    二、財政票據印制制度

    (一)財政票據應套印財政票據專用章,財政票據及財政專用章實行不定期換版。

    (二)印制財政票據統一由縣財政局到市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準印證,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

    (三)因特殊情況,個別單位需使用專用票據的,由單位填制《**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印制審批表》,提供收費文件和專用票據樣式,經縣財政局審核簽出意見后,由縣財政局統一到**市財政局報批印制。

    三、財政票據領購制度

    (一)財政票據領購原則:

    1.財政票據的領用堅持“憑證領購、限量供應、驗舊購新、票款同行”的原則,實行“六不領”的管理辦法:不帶《準購證》不領取票據;不是財務人員不予領取票據;不按規定收罰的不予領取票據;不按規定使用票據不予領取票據;不按規定開設賬戶的不予領取票據;不將收取資金納入財政管理的不予領取票據,嚴格實行“以票管費”的辦法。

    (1)憑證領購。凡縣級獨立核算的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部門或會計委派管理服務中心領購票據時,必須憑縣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和有關文件到財政票據管理中心辦理財政票據《準購證》,憑《準購證》領取財政票據。

    (2)限量供應。財政票據管理中心根據各執收單位財政票據的月使用量,限額發放。縣級各單位一次領取的財政票據數量原則上不超過一個月的需用量,街鎮鄉財政所領購票據不得超過一個季度的需用量。

    (3)驗舊購新、票款同行。收費單位領購財政票據,必須將上次領購已使用完的票據存根聯和《財政票據審驗表》送財政票據管理中心審驗。主要審核票據涉及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收取的資金是否已全額繳入金庫、財政專戶或代收專戶,并按其收費的性質分別予以確認。屬于繳入金庫的由總預算會計簽章;屬于繳入財政專戶的由專戶總會計簽章;屬于代管資金的由資金部總會計簽章。

    2.因特殊情況,個別單位使用市主管部門提供的財政票據(經**市財政局審定同意),必須在縣財政票據管理中心登記并加蓋票據專用章后,方可使用。

    (二)財政票據的領購程序:

    1.各主管部門延伸到街鎮鄉的收費,由主管部門的財務部門或會計委派管理服務中心統一領取和發放。

    2.進入行政服務中心集中收費的單位,財政票據的領用由行政服務中心收費處統一在財政票據管理中心領取銀行代收專用票據。特殊情況,經行政服務中心審定同意可實行現場執收的單位,領用財政票據時應填制《財政票據審驗表》,說明單位使用財政票據和收費繳存財政的有關情況,經中心管委會審核簽署意見,核批發放數量,然后到財政票據管理中心領取新的票據。

    3.經批準未進入行政服務中心集中收費的單位,財政票據的領購由縣財政票據管理中心審驗單位使用財政票據和收費繳存財政情況后,再發放新的票據。

    4.街鎮鄉使用的財政票據由街鎮鄉財政所在財政票據管理中心統一領購,并負責發放和管理本轄區內的財政票據。

    四、財政票據的使用、保管和核銷制度

    (一)各單位應建立健全財政票據使用、登記、保管、核銷責任制度,確定專人管理票據,建立票據登記臺賬,任何單位都對財政票據的領用、發放、回收、存量作詳細記載。不得轉借、轉讓、買賣、代開財政票據,不得拆本使用財政票據。所有領購票據的單位應及時到財政票據管理中心進行核銷。

    (二)財政票據應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并如實填寫和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收費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的,有權拒絕付款。

    (三)票據管理人員應與收費人員分離,票據管理人員不得對外收費。單位財務部門或會計委派管理服務中心應當定期與執收人員結清票款,結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四)各收費單位應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收費開具的票據存根聯連同票據審驗表和財務報表送財政票據管理中心審核,經審核無誤,在審核單上加蓋審核專用章和審核人印章,將存根聯退回收費單位,并以此審核表作為票據臺賬,記錄票據使用數量的依據。

    (五)財政票據管理人員因工作變動,要辦理票據移交手續,由財政局派人會同單位負責人監交。

    第3篇:財政部核銷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財政票據行為,加強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和單位財務監督,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票據的印制、領購、發放、使用、保管、核銷、銷毀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監(印)制、發放、管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

    財政票據是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財政部門是財政票據的主管部門。

    財政部負責全國財政票據管理工作,承擔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的印制、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地方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的印制、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下級財政部門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省級以下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的申領、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依托計算機和網絡技術手段,實行電子開票、自動核銷、全程跟蹤、源頭控制,提高財政票據管理水平。

    第二章 財政票據的種類、適用范圍和內容

    第六條 財政票據的種類和適用范圍如下:

    (一)非稅收入類票據

    1.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2.非稅收入專用票據,是指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專用憑證。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票據、罰沒票據等。

    3.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是指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收繳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二)結算類票據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時開具的憑證。

    (三)其他財政票據

    1.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是指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贈時開具的憑證。

    2.醫療收費票據,是指非營利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憑證。

    3.社會團體會費票據,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憑證。

    4.其他應當由財政部門管理的票據。

    第七條 財政票據包括非定額和定額兩種形式。

    非定額財政票據應當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制章、項目、標準、數量、金額、交款人、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開票單位、開票人、復核人等內容。

    定額財政票據應當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制章、金額、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等內容。

    第八條 非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置三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記賬聯,各聯次采用不同顏色予以區分。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置兩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存根聯由開票方留存,收據聯由支付方收執,記賬聯由開票方留做記賬憑證。

    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屬于非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置五聯,包括回單聯、借方憑證、貸方憑證、收據聯、存根聯。回單聯退執收單位,借方憑證和貸方憑證分別由繳款人、收款人開戶銀行留存,收據聯由繳款人收執,存根聯由執收單位留存。

    第三章財政票據的印制

    第九條 財政票據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監(印)制。

    第十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確定承印財政票據的企業,并與其簽訂印制合同。

    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按照印制合同和財政部門規定的式樣印制票據。

    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財政票據。

    第十一條 印制財政票據應當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確定的防偽專用品。禁止私自生產、使用或者偽造財政票據防偽專用品。

    第十二條 財政票據應當套印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制章。財政票據監制章的形狀、規格和印色由財政部統一規定。

    禁止偽造、變造財政票據監制章,禁止在非財政票據上套印財政票據監制章。

    第十三條 財政票據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票據,可以加印一種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第十四條 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建立票據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對財政票據式樣模板、財政票據監制章印模、防偽專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不得將承印的財政票據委托其他企業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據的財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財政票據。

    第十五條 印制合同終止后,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將印制票據所需用品、資料交還委托印制票據的財政部門,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 禁止在境外印制財政票據。

    第十七條 財政票據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換版時間、內容和要求,由財政部確定;非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換版時間、內容和要求,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分別確定。

    財政票據換版時應當進行公告。

    第四章 財政票據的領購與發放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用票需求,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向上一級財政部門報送用票計劃,申領財政票據。上級財政部門經審核后發放財政票據。

    第十九條 財政票據實行憑證領購、分次限量、核舊領新制度。

    領購財政票據,一般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二十條 首次領購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

    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應當提交申請函、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填寫《財政票據領購證申請表》,并按照領購財政票據的類別提交相關依據。

    領購非稅收入類票據的,應當根據收取非稅收入的性質分別提交下列依據:

    (一)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提交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文件復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復印件;

    (三)收取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的,提交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準收取國有資源收入的文件復印件,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出租、出借、處置國有資產的文件復印件;

    (四)收取罰沒收入的,提交證明本單位具有罰沒處罰權限的法律依據。

    領購其他財政票據的,分別提交下列依據:

    (一)領購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提交本單位符合接受捐贈條件的依據;

    (二)領購醫療收費票據的,提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以及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文件復印件;

    (三)領購社會團體會費票據的,提交社會團體章程以及收取會費的依據;

    (四)同級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單位,核發《財政票據領購證》,并發放財政票據。

    《財政票據領購證》應當包括單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財政票據名稱、非稅收入項目(含標準)、文件依據、購領票據記錄、審核票據記錄、作廢票據記錄、票據檢查及違紀處理記錄、銷毀票據記錄等項目。

    第二十二條 再次領購財政票據,應當出示《財政票據領購證》,提供前次票據使用情況,包括票據的種類、冊(份)數、起止號碼、使用份數、作廢份數、收取金額及票據存根等內容。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審核后,核銷財政票據存根,并發放財政票據。

    第二十三條 領購未列入《財政票據領購證》內的財政票據,應當向原核發領購證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相應材料。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審核后,應當在《財政票據領購證》上補充新增財政票據的相關信息,并發放財政票據。

    第二十四條 財政票據一次領購的數量一般不超過本單位六個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發放財政票據時,對按照規定可以收取工本費的,收取后應當繳入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

    第五章 財政票據的使用與保管

    第二十六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財政票據,建立票據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票據管理臺賬,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票據使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 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做到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填寫錯誤的,應當另行填寫。

    因填寫錯誤等原因而作廢的財政票據,應當加蓋作廢戳記或者注明作廢字樣,并完整保存各聯次,不得擅自銷毀。

    第二十八條 填寫財政票據應當統一使用中文。財政票據以兩種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時使用另一種文字填寫。

    第二十九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擅自銷毀、涂改財政票據;不得串用財政票據,不得將財政票據與其他票據互相替代。

    第三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放使用,但派駐外地的單位在派駐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條 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使用。不按規定使用的,付款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款項,財務部門不得報銷。

    第三十二條 財政票據使用完畢,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填寫相關資料,按順序清理財政票據存根、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財政票據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為5年。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報經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查驗后銷毀。保存期未滿、但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銷毀的,應當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 尚未使用但應予作廢銷毀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登記造冊,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核準、銷毀。

    第三十四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職權變更,或者收費項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稱變更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15日內,向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的變更或者注銷手續;對已使用財政票據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財政票據應當分別登記造冊,報財政部門核準、銷毀。

    第三十五條 財政票據或者《財政票據領購證》滅失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查明原因,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登報聲明作廢。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財政票據印制企業、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設置財政票據專用倉庫或者專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確保財政票據安全。

    第六章 監督檢查及罰則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票據監督檢查制度,對財政票據印制、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和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撓。

    第四十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金額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違反規定印制財政票據;

    (二)轉讓、出借、串用、代開財政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票據監制章;

    (五)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監制章;

    (六)違反規定生產、使用、偽造財政票據防偽專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財政票據;

    (八)其他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涉及財政收入的財政票據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對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國家工作人員對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中國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適用《軍隊票據管理規定》。

    第4篇:財政部核銷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條為做好我市促進就業工作,根據《財政部關于積極發揮財政貼息資金支持作用切實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穩定就業擴大就業六項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規定,結合*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符合條件小企業是指勞動密集型的小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以及其他國家產業政策不予鼓勵和資本密集型的企業外)當年新招用失業人員達到現有在職職工人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企業。

    第三條小企業標準依據原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執行。

    第四條對符合條件小企業的認定和貼息等工作,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經辦銀行,是指開辦符合條件小企業財政貼息貸款業務,并已在市財政局等部門備案的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以及經國家批準的金融企業。

    本辦法所稱區縣經辦銀行,是指在相應區縣財政局備案的經辦銀行分支機構。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失業人員,是指具有本市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辦理失業登記并持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持有有效《畢業證書》且尚未就業的大學畢業生、持有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尚未就業的復員(轉業)軍人、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求職登記并持有《*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證》的農村轉移勞動力。

    本辦法所稱企業當年新招用的失業人員比例=當年新招用失業人員人數÷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00%。

    第七條適用本辦法的符合條件小企業貸款最高限額不超過2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兩年。借款企業提出展期且符合貸款展期條件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過一年。經辦銀行應根據企業吸納的失業人員數量合理確定貸款額度。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呆賬核銷辦法》是指財政部印發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第九條*市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為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提供擔保服務,鼓勵各類擔保公司為符合條件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提供擔保服務。

    第十條本辦法所規定的貼息資金、呆賬損失補償資金和經辦銀行一次性手續費補助資金,由符合條件小企業所在地區縣財政預算安排50%,市級財政預算安排50%,納入就業專項資金,在“就業補助”科目中支出。市級財政承擔部分,由區縣財政先行墊付,年度終了后市財政與區縣財政完成相關清算工作,將市級承擔部分資金通過追加市對區縣專項補助的方式撥付區縣財政。

    第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協調*市轄區內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以及經國家批準的金融企業,開展為符合條件小企業辦理財政貼息貸款工作。

    第二章貼息資金的預算管理和結算

    第十二條對符合條件小企業貸款的貼息資金、呆賬損失補償資金和經辦銀行的一次性手續費補助資金,市財政負擔部分,由市級財政根據貸款發放額度和國家規定的貼息標準,列入市級財政預算;區縣財政負擔部分,由區縣財政預算安排。

    第十三條區縣財政局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年度內實際撥付的符合條件小企業貸款的貼息資金、呆帳損失補償資金和經辦銀行的一次性手續費補助資金匯總,并附明細情況向市財政局申請補助資金。市財政局以此作為核撥補助資金的基礎材料,并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經辦銀行提供數據材料核對,數據相符的部分予以清算。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貼息資金的決算。區縣財政局于年度終了后1個月內編制貼息資金年度決算,報市財政審核清算。

    市財政局于年度終了后2個月內編制貼息資金年度決算,并附財政部駐*專員辦審核意見,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章對符合條件小企業的認定和審核程序

    第十五條符合條件小企業的認定工作由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縣財政局負責。

    第十六條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向經辦銀行申請貸款前,應向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遞交書面認定申請,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申請材料齊備后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政策支持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認定符合貸款支持條件的,填制《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一式三份,以下簡稱《認定證明》),簽署審核意見,并連同相關資料轉區縣財政局,對不符合條件的,通知申請人。

    區縣財政局在接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轉來的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經復核認定符合貸款支持條件的,在《認定證明》上簽署復核意見,復核意見轉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認定證明》一式三份,由區縣財政局、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各留存一份。《認定證明》應注明企業吸納失業人員的數量、占職工人數的比例等事項。

    《認定證明》同時作為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請*市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提供擔保服務的證明材料。

    區縣財政局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登記,對企業報送的資料逐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并報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十七條企業申請認定需要報送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2、稅務登記副本及復印件;

    3、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有效《畢業證書》、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證》;

    4、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5、企業與新招用的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

    6、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記錄;

    7、企業安置失業人員前后的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及復印件;

    8、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縣財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后,重點核查下列事項:

    1、核查該企業是否符合規定的小企業條件;

    2、核查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人員是否屬于規定的享受政策支持的失業人員;

    3、核查企業新招用的失業人員占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

    4、核查企業是否與失業人員簽訂了1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

    5、核查企業為新招用的失業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必要時,應深入企業進行現場核實。

    第四章貸款的申請和管理程序

    第十九條符合條件小企業向屬地相應區縣經辦銀行申請財政貼息貸款時,除提供貸款所需文件以外,應向區縣經辦銀行提供《認定證明》。

    第二十條區縣經辦銀行對符合條件小企業的貸款申請,應根據相關法規,按照獨立審貸的原則進行審核,發放財政貼息貸款的,在貸款合同中加蓋貼息貸款專用章,并在與擔保機構簽訂的擔保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一條區縣經辦銀行應單獨設置符合條件小企業貸款業務臺賬,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

    第五章經辦銀行備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開辦符合條件小企業財政貼息貸款業務的區縣經辦銀行需預先提交書面報告,報區縣財政局備案。

    備案材料應包括:為符合條件小企業貸款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區縣經辦銀行機構名稱、地址、業務轄區、負責人、聯系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各經辦銀行應將本系統區縣經辦銀行名單,按對口區縣財政局分類匯總后報市財政局備案。

    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行營業管理部應通過媒體公布經辦銀行和所屬區縣經辦銀行的名單。

    區縣財政局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勞動密集型小企業通過資格認定時,應告知符合條件小企業可選擇的經辦銀行及其所屬區縣經辦銀行的名單。

    第六章財政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程序

    第二十四條經辦銀行對符合條件小企業發放的貸款由財政部門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展期、逾期不予貼息。

    第二十五條區縣經辦銀行向符合條件小企業發放貸款后,應于放款當月月末將貸款合同復印件、貸款發放憑單復印件報區縣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每季度結息日5個工作日內,符合條件小企業向區縣財政局申請財政貼息資金(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并附區縣經辦銀行本季度貸款計息單復印件,由企業財務負責人簽字,加蓋企業公章。

    第二十七條區縣經辦銀行應將貸款計息單復印件和《符合條件小企業貸款貼息情況統計表》,于每季末前報區縣財政局和經辦銀行。

    第二十八條區縣財政局在收到企業貸款貼息申請和區縣經辦銀行提交資料后,對每筆貸款的借款企業名稱、貸款金額、銀行計息單等內容進行核對,15個工作日內核定財政貼息資金,并按規定全額撥付至符合條件小企業在其貸款銀行開立的賬戶。

    第二十九條每年11月30日前,區縣財政局將年度內貼息資金申請及明細表,并附各借款企業《認定證明》復印件、貸款合同復印件、貸款發放憑單復印件、每季度貸款計收利息清單、每季度國庫撥付給經辦銀行貼息資金的憑證復印件等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對區縣財政局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后,向區縣財政撥付市級承擔部分貼息資金。

    明細表包括每筆貸款的金額、發放時間、期限、借款企業名稱、法人代表、年度貼息金額等內容。

    第七章貸款呆賬損失補償資金的申請、審核程序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對符合條件小企業貸款的呆賬損失給予10%的補償,市財政和區縣財政各負擔50%。

    第三十一條經辦銀行對符合條件小企業貸款呆賬的認定按照《呆賬核銷辦法》的規定執行,并按規定的程序辦理呆賬核銷。經辦銀行將本系統對符合條件小企業貸款呆賬核銷和呆賬損失情況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每年10月31日前,區縣經辦銀行將年度內呆賬損失補償申請和明細表報送區縣財政局審核,并附《呆賬核銷辦法》相應規定的每筆呆賬核銷的證明材料以及區縣財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補償申請應包括呆賬核銷金額、筆數、申請補償金額、貸款損失原因等內容。明細表包括每筆呆賬的金額、貸款發放時間、期限、借款企業名稱、法人代表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區縣財政局對區縣經辦銀行呆賬損失補償申請進行審核,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審核意見并附區縣經辦銀行的申請材料報市財政局。

    第三十四條市財政局組織各區縣財政局對呆賬損失補償申請材料進行集中會審,出具審核意見,并向區縣財政撥付市級財政承擔部分資金。區縣財政局在收到補償資金的15個工作日內將連同區縣財政安排的資金一并撥付給相應的區縣經辦銀行。

    第三十五條經辦銀行應嚴格執行《呆賬核銷辦法》規定,加強對呆賬核銷后資產追償工作,建立專門臺賬,每半年向區縣財政局報告資產追償情況,追償收入的10%交回區縣財政局,區縣財政局將其納入預算管理。

    第八章經辦銀行手續費的審核撥付程序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對開辦符合條件小企業貸款的經辦銀行按年度給予一次性手續費補助,補助金額為貸款實際發放金額的0.5%,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和區縣財政各負擔50%。

    第三十七條區縣經辦銀行于每年*月*日前,將貸款一次性手續費補助申請和本年度實際新發放貸款匯總表及明細表報區縣財政局,區縣財政局審核無誤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匯總編制本區縣銀行貸款一次性手續費補助匯總表和明細表,簽字蓋章后報市財政局。

    第三十八條經辦銀行每年*月*日內將所屬區縣經辦銀行本年度貸款一次性手續費補助匯總表和明細表及有關情況報市財政局。

    第三十九條市財政局收到區縣財政局對貸款一次性手續費補助的審核意見和經辦銀行報表,經審核無誤后,向區縣財政撥付市級財政承擔部分資金。區縣財政局在收到貸款一次性手續費補助資金的15個工作日內按貸款實際發放金額0.5%的一次性手續費補助資金撥付給相應的區縣經辦銀行。

    第九章統計報告制度

    第四十條區縣財政局應按季向市財政局報送《符合條件小企業貸款貼息情況統計表》,反映本地區季度貸款發放金額、筆數情況、貸款貼息情況和貼息資金使用情況。每半年對本地區貸款發放和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和建議進行認真分析。報送時間為下一季度第5個工作日前。

    第四十一條經辦銀行應按季向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送本系統《符合條件小企業貸款情況統計表》,反映季度貸款發放金額、筆數情況;貸款貼息情況。報送時間為下一季度第5個工作日前。

    區縣經辦銀行應按季向區縣財政局、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辦銀行報送《符合條件小企業貸款情況統計表》及明細情況,報送時間為每季末。

    第十章監督管理和責任

    第四十二條區縣財政局、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縣經辦銀行之間可根據地區特點和工作開展的情況建立聯席制度,協同工作。

    第四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符合條件小企業貸款貼息、呆賬損失補償和手續費補助資金的審核工作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應深入企業和經辦銀行進行現場核實。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反映。

    第四十四條借款企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經辦銀行、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等有關機構未能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導致企業騙取財政貼息資金的,按各自的職責承擔責任,并共同負責追回貼息資金,登記企業不良記錄。

    第四十五條對經辦銀行虛報材料,騙取呆賬損失補償資金或手續費補助資金的,財政部門應追回資金,同時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六條區縣財政局虛報材料,騙取挪用市財政貼息資金和呆賬損失補償等資金的,市財政局將采取責令糾正、追回資金,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對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市財政局要對區縣財政局撥付支持資金的工作加強協調管理。

    第四十七條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認真審核小企業符合貸款條件資格和辦理財政貼息工作業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對、弄虛作假、造成損失及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嚴肅查處。

    第5篇:財政部核銷管理辦法范文

    【論文關鍵詞】貸款損失;稅收;制度完善 

    一、我國貸款損失稅收法律制度的現狀 

    為了適應國內和國際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我國的貸款損失稅收制度一直以來也在不斷的進行調整,目前我國貸款損失稅收制度的規定主要散見于一些規范性文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貸款損失的認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首次將貸款損失從以往的壞賬損失中分列出來單獨明確,同時還明確將應收賬款和預付款分為貸款類和非貸款類,同時,該通知還明確列舉了十一種具體確認貸款損失的條件,并將“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作為兜底條款寫入,這也為以后財政稅務部門應對經濟生活中的新形勢和新問題做好政策上的準備。 

    (二)我國貸款損失準備金計提的具體方法 

    長期以來,我國商業銀行普遍實行的都是與貸款分類相適應的五級分類計提法,近年來,隨著新會計準則的實施,我國少數大型股份制商業銀行開始與國際接軌,采取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下面對兩種計提方法進行具體分析: 

    1、五級分類計提法 

    五級分類計提法是以對貸款資產進行分類為基礎的。它是由銀行內部人員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與財務狀況來判斷貸款質量,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類。然后根據貸款的不同類別對應的比例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現行的規定是除正常貸款外,后四類貸款依次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計提,其中次級類和可疑類貸款的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 

    2、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 

    新會計準則規定了與國際接軌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目前已有部分上市銀行采取該種方法進行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計提。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是將貸款的賬面價值減記至根據未來現金流量預計的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貸款損失撥備,計入當期損益。根據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在對貸款質量進行評估時,應考慮借款人的獲利能力,根據借款人以及經濟環境等未來變化因素,以及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的情況,對貸款的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計算出貸款現值。 

    (三)貸款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 

    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貸款損失的稅前扣除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批。該辦法還對各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權限作了規定,反映到貸款損失的扣除方面,主要內容為:因國務院相關決定事項而導致的貸款損失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具體的審批事項后,由各省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其他原因導致的貸款損失則由銀行所在地的省級稅務機關按損失金額、證據涉及地區等因素劃分審批權限。 

    (四)貸款損失的稅前扣除比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當期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額度為期末允許計提準備金資產余額的1%與上期末已在稅前扣除的準備金余額之差。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規定金融機構對農業和中小企業發放的貸款按風險程度劃分后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可以在稅前扣除,上述貸款按風險程度分為關注類貸款、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這四類,相應的準備金計提比例分別為2%、25%、50%和100%,同時貸款損失不足沖減準備金的部分經審批后可以在稅前扣除。 

    (五)對收回已扣除貸款損失的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十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故銀行在以后年度收回己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時,必須將其納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貸款損失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從總體上看,制度設計偏離稅收中性原則 

    我國目前的商業銀行貸款損失稅收制度中實行的是核銷法與一般準備金法相結合的方法。根據一般準備金法,在計算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時只考慮貸款資產的數量而不考慮貸款資產所包含的風險程度,這就導致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無法與實際的不良貸款相匹配,無法真實的反應信貸風險。因此,從理論上來說,一般準備金是不符合稅收中性的。而核銷法的運用會諸如核銷標準、核銷程序、產權關系、司法效率以及會計審計制度等方面的影響。因此在實踐中,核銷法也偏離了稅收中性原則。 

    (二)從法制方面看,相關法律規范不完善。 

    一方面,我國目前的關于商業銀行貸款損失稅收制度的規定分散于企業所得稅法統領下的各種國家財政稅務部門的通知和辦法之中,顯得比較混亂。另一方面,這些規范性文件層級較低、統計和規范口徑存在差異,相互之間缺乏溝通協調、具體運用混亂。大部分相關的規定都是以“通知”的形式的,而且每一個通知就會有一個新的規定,而且,部分政策的有效時間還有限定,往往舊政策的執行期限已經結束,新的相關規定還沒有及時出臺,政策缺乏穩定性與連貫性。同時,金融法規與會計法規、稅務法規統計與規范的口徑不同,銀行需為應對不同的管理部門做不同的安排,使商業銀行在實際操作中成本加大。 

    (三)從具體制度上看,相關制度設計有待完善 

    1.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比例過低 

    根據財稅〔2009〕64號文件,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額度不得超過允許計提準備金貸款資產的l%,而銀行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將貸款資產劃分為五大類,并對應這五大類貸款資產計提相應的損失準備金,具體比例為:正常類貸款為l%、關注類貸款為2%、次級類貸款為25%、可疑類貸款為50%、損失類貸款為 100%,其中次級類貸款和可疑類貸款資產的準備金計提比率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再上下浮動20%。這部分準備金可以作為費用列支。由此看出,稅法規定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扣除比例明顯低于銀行根據風險程度劃分計提的準備金的比例。 

    2.貸款損失的認定與核銷標準過于嚴格 

    我國貸款損失的認定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脫離了實際。財稅[2009]57號文件中列舉了十二種可以確認貸款損失發生的情況,仔細分析就會發現,在確認貸款損失時銀行往往必須提供很多法律方面的證據和證明,由于法律的程序性,銀行在獲得這些證明時,往往需要巨大的時間和成本,導致貸款損失不能及時在稅前扣除。另一方面,《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 規定了企業實際發生的貸款損失應該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這樣一來也加大了銀行的成本。 

    3.貸款損失的確認與核銷不及時 

    其實這正是由于貸款損失的認定與核銷標準過于嚴格導致的。貸款損失的確認與核銷不及時,導致會計和稅收在將貸款損失作為費用處理時存在時間上的差異,直接造成銀行因而被提早征稅;但是又由于遞延稅資產(主要由上述貸款損失準備引起)轉回的不充分,這種時間性的差異變成了永久性差異,使得提早征稅變成了過度征稅。 

    三、我國貸款損失稅收制度的完善 

    根據上文的分析,我國現行的貸款損失稅收制度還存在著不足,一定程度上侵占了銀行的利益,阻礙了銀行業的健康發展,因此,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思考完善。 

    (一)完善貸款損失稅收法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專門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損失稅收處理辦法》,在該辦法中規定貸款資產的范圍、貸款損失的認定條件、貸款損失的稅前扣除審批程序、準予計提準備金的貸款資產的范圍、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額度及其計算方法,收回已扣除貸款損失的處理等相關問題。同時,取消對上述政策執行期限的限制,使政策在時間上具有連續性,減少納稅人的不確定性預期。 

    (二)貸款損失稅收具體法律制度的完善 

    1.完善貸款損失認定制度 

    首先,在《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損失稅收處理辦法》的基礎上簡化貸款損失的認定標準,賦予銀行一定的自主權。其次,明確貸款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認定口徑。目前的各個政策文件對貸款損失的認定標準不一,有必要進行統一和規范。 

    2.完善貸款損失稅收處理法律制度 

    首先,維持現行的銀行貸款損失準備金扣除方式,但要對扣除比例進行改革。在扣除比例的確定上,體現差異化原則,具體制度安排為:五大國有商業銀行具有經濟和政治上的雙重優勢,貸款資產的質量均較高,而且化解不良貸款的能力很強,故可以規定其貸款損失稅前扣除的比例仍然為l%;考慮到股份制商業銀行對繁榮我國金融市場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貢獻,以及他們自身承擔風險的能力,可以提高這些銀行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比例,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比例則應該高于上述兩類銀行,以鼓勵這些金融機構為所在區域的經濟發展服務。 

    其次,對部分特定性質和用途的貸款損失施行特定準備金法,為將來我國銀行貸款損失稅收制度施行特定準備金法提供可供參考的經驗。這些“特殊貸款”的范圍可以擴大到包括“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個人助學貸款、扶貧貸款、基礎設施建設貸款等在內所有關乎國計民生的貸款。這種制度安排既能引導信貸資金的合理流動,還能提高財政支出(稅收支出)資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發揮公共財政的職能。 

    第6篇:財政部核銷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案例;醫療收費;收據管理

    2012年10月11日財政部公布《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第一條 明確規定:為了加強財政票據管理,規范財政票據使用單位的財務行為,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財政票據管理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醫療收費票據作為財政收費票據之一,是指非營利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非稅非定額財政票據。隨著全民醫保的實現,各個醫院的就醫人數不斷攀升,醫院收費結算量成倍增長,廣州某大型綜合醫院2012年比2011年門診量上漲10%,就醫患者無論持醫保卡結算還是自費結算都需要使用收費收據。隨著就醫人數增加,收據使用量也不斷擴大。近年來,收費員利用收費收據管理盲區進行非法操作,非法占有或貪污公款個案屢見不鮮,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

    門診,住院收費處是醫院取得經濟收入的“重地”,也是容易出現漏洞的“多事地帶”。一些醫療單位出現了收費員貪污、挪用公款等違法現象。并且手腕多樣,方法隱秘,金額大,參與人數較多。《中國衛生經濟》雜志曾披露,某家醫院門診收費處貪污人員占總人數的5/7,已查實貪污金額占該年度全院業務收入的6.8%。事實表明,管理環節稍有漏洞,犯罪分子便會趁虛而入,給國家和集體利益帶來重大損失。

    案例回顧

    案例一:桂林某醫院從事收費工作的阿元利用其在醫院門診收費處單獨上夜班之機,代住院收費處收取患者楊某某3000元住院預交款時,采取分開打印收據三聯單的方法,先不打印“存根聯”,只正常打印“交病人聯”和“會計聯”,待患者領取“交病人聯”離開后,在收費系統里將“支付金額”修改為300元,再以另一個電腦流水號打印出“存根聯”。次日被告人阿元將“會計聯”移交住院收費處備查,另按“存根聯”上的300元“支付金額”制作結賬表和繳款單,將300元上繳醫院財務,私自截留該筆住院預交款中的2700元占為己有。被告人阿元采取上述同樣的手段作案至2011年12月3日,在其經手收取的351筆患者住院預交款中,侵吞人民幣1232700元。案發后,被告人阿元已退出所有贓款。桂林市象山區法院認為:被告人阿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崗位是醫院收費員,收取患者住院押金是代表單位行使職權,屬于從事公務,被告人阿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本單位資金人民幣1232700元占為己有,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貪污罪。

    案例二:北京協和醫院門診收費處收費員馬某,利用負責門診收費和退費工作便利,大肆進行虛假退費貪污公款。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馬某上訴,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繼續追繳其非法所得發還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事實表明,管理環節稍有漏洞,犯罪分子便會趁虛而入,給國家和集體利益帶來重大損失。

    這兩個案例都是利用票據管理漏洞,篡改或開虛假金額方式,占有公共財產,構成職務犯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規定“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嚴謹的發票管理不僅可以理順收費程序,還可以實時有效監督收費票據的使用情況,避免收費結帳過程中“不良反應”的發生。本文從使用醫院收費收據各個環節出發,探討如何有效安全使用收費收據,保證醫院經濟秩序有序進行。

    1.領購

    領購醫療收費票據的,需向財廳票據主管部門提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法人證》以及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文件復印件,拿到核發的《財政票據領購證》。再次領購應當出示《財政票據領購證》,提供前次票據使用情況,包括票據的種類、冊(份)數、起止號碼、使用份數、作廢份數、收取金額及票據存根等內容。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審核后,核銷財政票據存根,并發放新的財政票據。醫療機構設專人,一般為財務人員,負責領購,按需購入。事先做好計劃,準備專門庫房存放,貨架標識清楚。根據上年同季度使用量,做領購計劃,切忌未做計劃盲目購入大量收費票

    據,造成庫存積壓甚至過期失效,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和經濟損失。醫療收費票據分掛號診金、門診住院、按金收據及事業單位往來票據等。票據管理人員應嚴格控制收費收據庫存量,保證醫療收費工作正常有序進行,又要防止積壓或票據過期而增加運營成本。所有購入的票據都應及時入庫,根據領購日期先后和票據種類,分別碼放,一目了然。運用電腦系統進行出入庫管理,詳細記錄購入時間,按箱登記號碼區段,失效日期,核銷日期及使用人簽名等,記錄應與非稅網上的領購記錄一致。

    2.使用

    領購的庫存收據,按計劃發給收費員,運用excel表格,登記領用日期,每箱起始號和終止號,箱號,由收費員自己簽名確認。根據規定:財政票據使用單位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擅自銷毀、涂改財政票據;不得串用財政票據,不得將財政票據與其他票據互相替代。事業單位收費票據屬非稅票據,要嚴格執行《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規定,禁止不符合醫療收費的項目使用該票據。收費員拿到空白收據后,應加蓋有備案的收費公章方為有效。使用時按照號碼順序由前到后依次使用。使用前,收費員應在his系統里設置準備使用的號碼,系統會根據初始設置連續記錄票據使用情況;收費員每天接班后都應首先核對系統號碼和實際號碼是否一致,防止實際使用和報表記錄不符。嚴禁收費員擅自作廢收費收據,若遇到確需作廢的收據,收費人員必須將原交款人聯收回,注明作廢原因,相關科室填寫退款申請單,需退藥的,需憑藥房打印的退藥單,并經主診醫生簽名,嚴禁擅自作廢收費收據,一經證實作廢收據而無相關憑據,將嚴格按照違反財務制度進行處罰。因填寫錯誤等原因而作廢的財政票據,應當加蓋作廢戳記或者注明“作廢”字樣,并完整保存各聯次,與當批次收據一起核銷,不得擅自銷毀。

    3.稽核

    有效的稽核能及時發現問題,有效阻止不良現象發生。財務人員應每天核對收費員日報表和匯總表,監督收費員日清月結,檢查發票是否連號使用,有無跳號重號,作廢票手續是否完整,三聯票和兩聯票是否每聯金額一致。做到四準確“數量、金額、代碼、報表”準確。嚴格防止利用發票作弊。

    4.繳銷

    根據財廳票據中心的安排,適時進行行政事業收費票據繳銷工作。發票專門管理人員應把握保留三年原則,清理已經使用完畢超過三年的收費票據第三聯,按序號排列,填寫繳銷記錄表,交財廳工作人員檢查,繳銷完畢,將財廳繳銷記錄和意見上交院辦蓋章存檔。尚未使用但應予作廢銷毀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登記造冊,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核準、銷毀。

    5.年檢

    年檢是財廳票據中心根據年度票據使用情況所進行的檢查。醫院票據管理員應按照相關規定,準備臺帳,包括已領購,在用和待銷票據記錄,并將待查票據準備好碼放整齊。經過年審的組織代碼證和法人代表證復印件加蓋醫院公章交財廳備案。經過年檢,醫院可以購買新票,保證醫療核算工作順利進行。

    6.遺失

    收費收據是收費憑據,保管和使用票據的人員應認真負責,防止空白票據遺失,萬一發生遺失,應在主流紙質媒體公告失效,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

    嚴格執行《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可保證醫療收費收據使用的各個環節嚴謹有序,防止因管理疏漏給某些人制造機會,造成損失。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財政票據管理辦法.

    [2]秦永方,郝紅雷.政府對非營利醫療機構的經濟監管.a

    第7篇:財政部核銷管理辦法范文

    一、各蘇木鎮固定資產的清理情況

    根據呼倫貝爾市政府以及撤鄉并鎮工作的需要,我局成立了專門的檢查組,經過認真細致的工作,圓滿的完成了清產核資以及國有資產重組工作,使各蘇木鎮能夠順利地開展各項工作。

    1、各蘇木鎮固定資產的情況:固定資產為2,*萬元、待核銷的固定資產為*萬元、暫付款為*萬元、暫存款為*萬元。

    2、存在的問題:一是暫付款數額較大,應報帳沒有及時報帳。如因人員調動或死亡而形成暫付款和應收款。二是沒有建立固定資產帳,帳面實物不相符。三是固定資產管理不到位,管理意識不強,財會人員工作主動性和積極性不夠。

    二、旗直各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情況

    隨著我旗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的日溢完善,各行政事業單位的辦公設施、辦公用品、交通工具也隨之更新換代,從而進一步加快了陳舊資產的淘汰速度。

    1、各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總額為9,706萬元,待核銷的固定資產為1,*萬元,新建未入帳的固定資產為3,*萬元,已變賣的固定資產為*萬元。

    2、存在的問題:一是固定資產帳記錄不全,很多資產流失于帳外。二是固定資產買賣手續不全,變賣的資金未及時上繳財政專戶,已經坐支。主要是交通工具和房屋建筑。三是存在用固定資產抵頂單位欠債的問題。四是新建、擴建的工程沒有及時入帳,帳外資產量大,該入帳的沒有及時入帳,以各種途徑取得的資產在使用,但財務上沒有記載,形成帳外資產。五是資產損失流失嚴重,在資產處置過程中,隨意性很強,未經國有資產部門的審批就處置資產,給國家造成了嚴重損失。六是管理意識淡薄。

    三、經過此次檢查各系統固定資產情況

    1、教育系統:由于我旗執行集中辦學,拆除了一些房屋,同時新建了一些校舍,各蘇木學校并入阿鎮鎮區進行集中辦學,原蘇木學校房屋待處理,具體情況如下:

    教育系統累計固定資產2,*萬元,待核銷的固定資產*萬元,其中旗直學校固定資產原值2,*萬元,待核銷的固定資產*萬元。蘇木各學校固定資產原值*萬元,待核銷的固定資產*萬元。

    教育系統新建未入帳的固定資產1,*萬元。

    2、社保口:固定資產總額為1,*萬元,待核銷的固定資產*萬元,新建未入帳的固定資產*萬元(由于拖欠工程款而未能辦理房產證,沒有正式交工,沒有在城建部門備案,沒有正式收據,所以未入帳)。

    已變賣的固定資產為*萬元。

    3、農牧系統:固定資產總額為*萬元,待核銷的固定資產*萬元,新建未入帳的固定資產*萬元(由于工程款沒付完,沒有正式收據,所以沒入帳)。

    已變賣的固定資產為*萬元。

    4、各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總額為4,*萬元,待核銷的固定資產*萬元,新建未入帳的固定資產1,*萬元(由于手續不全,沒有正式收據或因賒帳購入的所以沒有入帳)。

    已變賣的固定資產為*萬元。

    四、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采取的措施與對策

    1、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應由本單位將核銷的固定資產以書面(文件)形式,上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核銷;對個別數額較大的待核銷固定資產應請示旗政府審批核銷。

    2、新建未入帳的辦公樓各單位財會人員要督促經辦人員,按照規范的財會手續及時入帳;對新建辦公樓有部分帳沒有正式收據的要寫書面說明;對上級主管部門贈送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合法正規的收據入帳;對購置大型辦公用品掛帳、在職職工欠帳數額較大的要及時沖帳減少職工欠款。

    3、對個別單位辦公樓轉讓的現象,要求財會人員按照正規手續(由現單位和交讓單位出具合法收據),及時入帳。

    第8篇:財政部核銷管理辦法范文

    企業單位在業務中難免會遇到大大小小的問題,本想虛心請教,卻又常苦于無處可問,為此開辦“問題解答”這個欄目,幫助您答疑解惑。

    1 : 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其他個人”怎么界定?我單位現要建一處天然氣加氣站,專門開展針對出租汽車的天然氣加氣業務,預計年銷售收入達 500 多萬元,我們可否申請小規模納稅人,按 3%納稅?

    答:“其他個人”是指自然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22 號,以下簡稱總局 22號令)第十二條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所以企業并不是可以按意愿自由選擇成為小規模納稅人或者一般納稅人。

    稅法鼓勵經營規模較小但管理規范的企業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而不鼓勵乃至傾向限制規模較大的企業仍然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另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9 號)規定,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會計畢業論文范文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按此規定以及總局 22 號令精神,你單位屬于應當申辦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情況,如果不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恐也不能按3 %的征收率納稅,而可能會被要求按 17%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且不得抵扣進項稅。

    補充說明:出于征管的需要,國家稅務總局曾于 2001 年了 《關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的通知》(國稅函[200]882號),規定從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將所有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而無論其規模是否達到標準和會計核算是否健全。這一規定也與現行增值稅條例以及總局22 號令等文件精神一致 。

    2 . 問:我單位是國有事業單位,單位原固定資產賬面總額為 120 萬元(包括土地,房屋及其他設施),被政府拆遷征收后,賠償總額為300 萬元,請問賬務應如何處理 ?答:按規定,如果是已經納入企業會計核算體系的事業單位,按有關企業會計制度執行。《財政部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

    (1)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并轉增專項應付款。(2)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或費用,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①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②機器設備因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③企業因搬遷而滅失的、原已作為資產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④用于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3 )企業搬遷結束后,專項應付款如有余額,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由此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共享;專項應付款如有不足,應計入當期損益。

    第9篇:財政部核銷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除重點工作領導小組項目建設資金(含縣財政配套項目資金)和工作經費及周轉資金以外,縣級財政按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中省市下達的項目專項資金。屬于救災、應對突發性事件等不宜于實行項目管理的專項資金,由縣政府依照上級要求和資金管理辦法按用途安排。

    第二條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相互配合的要求,共同做好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專項資金要圍繞縣委、縣政府工作大局,嚴格按照項目建設工作任務和資金性質使用,突出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三條專項資金按項目實施主體和資金爭取渠道進行撥付,原則上不作調整,需要整合的進入整合專戶,統籌安排使用。需要縣級財政部門安排50萬元以上的資金,按照《縣重大事項、重點項目、大額支出調研決策制度》執行。

    第四條無論是縣級財政預算的專項資金,還是中省市下達的專項資金,使用前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項目實施方案,報經縣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后,作為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的依據。經縣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嚴禁隨意調整和更改。項目驗收和檢查以實施方案載明的內容為準。

    第五條撥付項目資金時,項目單位需填制資金撥付申請表,同時附縣政府分管領導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經縣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后,財政局予以辦理,先期撥付項目資金總額的40%,完成工程或項目進度80%時再撥付40%,如需項目進度資金調度,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批,但不得超過資金總量的80%。另外20%待相關部門對項目完成情況檢查驗收合格后予以撥付。

    第六條專項資金根據不同項目和具體用途,分別采取資金補助、獎勵扶持、財政貼息和資本金投入方式使用。

    第七條專項資金撥付盡量減少中間環節,資金補助實行報賬制核銷,獎勵扶持實行“一卡通”兌現,財政貼息直接與金融部門結算,資本金投入按國有股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條專項資金的支出中,屬政府采購性支出的,必須按規定進行政府采購;屬公開招標的項目,必須按工程招標規定進行公開招標。

    第九條項目實施單位要做好項目財務管理工作,正確核算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和登記手續。項目實施單位要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嚴格管理,及時掌握項目進展情況,定期向縣政府報告資金使用和項目完成進度。

    第十條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組織開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專項檢查,及時報告專項資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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