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經濟糾紛案件分析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依法清收
Abstract:Atpresent,our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arepuzzledb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and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isthemainwaytoachievethegoalof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InthepresentcreditandlegalsystemenvironmentofChina,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shouldmaketheiradvantageofverticaladministration,improvecentralizedmanagementofeconomicdisputecasesbyintegratingmanpowerresources,exploretheinnovativeapproachesofspecializedclearingandrecovering,intensivemanagementandmarket-orientationmanagementandfindasolutiontothelowbenefitof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
Keywords:stat-ownedcommercialbank;non-performingassets;legallyclearing&recovering
不良資產清收管理是商業銀行風險控制的重點、難點。近年來,隨著各行新增不良資產涉法清收問題增多和存量不良資產清收空間逐漸縮小、難度增大,依法清收工作越來越重要。但是,在依法清收工作中,由于各行特別是基層行普遍面臨著缺乏法律專業人才資源,在當地法院訴訟案件中地方干預多,在上級法院訴訟案件中各自協調、處理分散、效率遲緩,各行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勝訴未執結金額高、訴訟費墊支金額高、案件損失金額高而收回率低的“三高一低”狀況,全轄依法清收的專業層次和整體效益亟待提高。對此,在管轄行層面上積極探索資產風險管理、不良資產經營、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相結合的清收路徑,著力構建大經營專業化績效拓展機制,充分發揮現有法律事務人員的專長作用,深層推進不良資產的專業化追償,實施集中強化依法清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內涵
集中強化依法清收,是指在落實各行現行相關專業管理制度、要求不變的基礎上,按照系統原理,以管轄行為主、當事行為輔,整合轄內法律人才資源,在特定層面、環節集中處理相應審級法院以銀行為原告經濟糾紛案件的不良資產依法清收模式和專業工作。
二、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組織機構
整合或依托管轄行法規、風險、資產經營部門組成經營性、服務性、專業性相結合的依法清收機構,集中本級轄內具有法律事務、風險管理、資產經營管理專長的人員,專業從事依法清收保全工作,提升資產風險防范和經濟糾紛案件處理層次。案件量大且內部法律人才缺乏時可從本行律師庫或所需專長人員中臨時彌補。
三、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層次范圍
根據銀行相關管理制度,按照各行經濟糾紛案件轉授權限和人民法院系統民事案件管轄權限對稱、結合的原則,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可集中以下四類屬本級行管轄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1.超過當事行轉授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2.超過當事行所在地法院管轄,在上級法院審執的經濟糾紛案件。
3.當事行因原審判決不公需上訴、申訴至上級法院的經濟糾紛案件。
4.當事行在本地法院執行不力,需提級執行或異地執行的經濟糾紛案件。
符合上述范圍的經濟糾紛案件,在做好案件及訴訟費墊支清理的基礎上,按擬訴、已訴兩類分別集中、處理。
首先,當事行擬訴的案件。按規定經調查、審查、審批、移交后集中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全程處理。
其次,當事行已訴的案件。移交上級法院的遺留案件或須提級執行、異地執行的案件,應提供相關擔保手續、保證期間執行期限的證明材料、審執階段的法律文書、借款人及擔保人現期財產狀況、未審結未執結的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其中:①屬內部員工案件,實行自愿移交,經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審查同意后接收。②屬外聘律師案件,當事行移交需上報雙方解除原《委托協議》的書面文件,或上報雙方同意變更委托條款的補充協議或修改協議,并報審實施。
四、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程序
為全面、科學、規范、高效推進依法清收工作,對管轄行集中的經濟糾紛案件,應實行以效益為目標的專業化、全程化、規范化、精細化和責任制管理,按以下程序運作:
1.擬訴調查階段。由當事行根據管戶信貸檔案等負責調查、收集完成,向管轄行法規或風險部門報送《擬訴調查報告》并附全部證據材料。主要內容包括:訴訟時效、保證期間時效的證明材料(最后一次必須提供),擔保手續的有效性、合法性,借款人、保證人的經營、財務、可供執行財產情況,預計可清收資產處置變現金額等。上報期以預警信號和訴訟時效、保證時效為限:債務人、保證人有逃廢債現象的隨時上報或先保全后上報;一般案件至少于訴訟時效、保證期到期一個月前上報;重大疑難案件至少于訴訟期、保證時效到期兩個月前上報。
2.訴前審查階段。由相應管轄行法規或風險部門完成,同級行依法清收機構前置介入,根據報送擬訴案件材料,從事實證據、法律法規、管理權限、預測效益等方面進行分析、審查,主要包括訴訟時效、擔保時效,訴訟主體審查,證據是否充分,案件處理權限,訴訟成本及預測效益等,并按三種情況分類限期處理。
首先,對證據充分且具有可訴性的本級行權限內案件,自簽收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重大疑難案件20個工作目內完成審查審批。其次,對證據不全的上報案件,及時退回當事行限期補充材料,補報確認后同上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再次,對預測匡算收不抵支的無效益案件,暫采取非訴方式下達《法律事務提示函》、《法律事務督辦函》提出指導意見,由當事行負責監測保全。
3.訴訟追償階段。由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專業化追償,全程精細化管理、市場化處置,當事行和相關部門搞好配合。
立案環節。依法清收機構自簽收經審查審批后案件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立案前應逐案研究制定訴訟方案,主要內容包括事實認定證據分析、法律適用、訴辯要點、法官選擇、注意事項、結果預測等。立案時要積極聯系法院緩繳訴訟費,以減少墊付資金的額度和期限。
審理環節。立案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做好庭前準備工作,適時掌握案情動態,并按時提交證據,如有必要,當事行應派管戶經理、風險經理或其他了解案情人員協助出庭。庭后要及時保持與經辦法官的聯系溝通,跟蹤了解審理動向,在全力維護本行合法權益前提下促進法院快審早判。如有結論性意見(如一、二審判決書,調解書等)應及時聯系,反饋當事行和本級行法規部門。
執行環節。是實現債權追償、提高訴訟效益的關鍵。法院裁判的法律文書簽收后,依法清收機構應適時申請執行,著力探索內外結合、上下聯動、左右互補的專業化、全方位、立體型執行模式,加大對被執行人的執行力度:即對外聯系法院實行專題部署、限期執行、提級執行、異地執行、定員集中執行,聯系相關中介機構公開招標、風險委托執行等;對內啟動責任追究、獎懲激勵機制,促進當事行及相關部門、人員通力配合,進一步查找、收集借款人、保證人的財產線索。并視案情采取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主張優先受償、提出參與分配、行使代位權等多種追償措施,最大限度地清收保全本行不良資產。
處置環節。對集中依法清收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協調執行法院盡快評估、拍賣、清場;對執行法院暫未拍賣出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建議執行法院擴大范圍、渠道與有權行招商引資或聯合評估拍賣;經上述程序仍未拍賣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督促執行法院及時裁定為本行抵債資產,由有權行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后集中批量公開拍賣。
結案環節。案件終結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將所辦案件全宗材料進行移交,由法規或風險控制部門、當事行按相關規定進行系統錄入、檔案管理等。
五、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配套措施
為降低訴訟成本費用,提高案件處理效率,解決以往各基層行在上級法院處理、協調案件及到管轄行進行案件報批、外聘報批、墊支報批等往返奔波、延時耗力的分散狀況,統一采取對外以管轄行為訴訟主體辦理案件,對內實行歸并所屬行“集中收支墊付,分別建立臺賬,逐案軋計損益,核撥清收資金”核算案件的綜合提升經營管理模式。
1.集中收支墊付。依法清收機構集中辦理各當事行案件發生的受理費、保全費、評估費、執行費等規費,暫由本級行財會部門在“墊付訴訟費”科目統一墊支,以法收回的貨幣資金先劃入本級行“其他應付款”科目。
2.分別建立臺賬。管轄行財會部門統一在上述科目中對各發案行分別建立經濟糾紛案件訴訟臺賬,明確專人管理,做好收支記賬。
一、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分類
(一)綜合經濟法訴訟
我國的綜合經濟法訴訟學說從上世紀80年起始,這一過程中的主流依然是“大經濟法”,其訴訟模式是依據不同的情況來分別處理,這一處理措施對當時的經濟糾紛案件起到了積極作用,然依然有所不足,即綜合經濟法本身沒有針對訴訟內容加以區別,導致部分糾紛無法解決,難以滿足社會需要。
(二)獨立的經濟法訴訟
我國經濟在改革開放后,得到了快速發展,經濟市場中的經濟糾紛案件也越發多元化,部分經濟案件被獨立,這使得當時的經濟訴訟程序出現了獨立經濟法訴訟說。這一措施能夠依據不同的糾紛類型,對案件進行科學合理的處理。獨立的經濟法訴訟相對于綜合經濟法訴訟來說,對特殊性方面有了更全面的考慮,產生效果良好。但當前,我國既有的經濟法體系導致訴訟制度、相關法律無法徹底分離,還難以完全實現獨立的經濟法訴訟。
(三)經濟公益訴訟
在經濟持續增長的過程中,關于公益的經濟糾紛案件也不斷增多,其中呈現出的經濟公益的訴訟范圍、內涵成為了學者研究重點:即依據起訴人的訴訟,對侵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為,進行相應的制裁、審批。經濟公益訴訟也同樣對經濟糾紛特殊性進行了完善,但經濟公益訴訟完善性不高,多數屬于個人利益的糾紛范圍,局限性較大,對其完善就必須要更多的經濟法理論支持。
二、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加以完善的必要性
(一)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理論依據
要實現我國依法治國的目標,國家法律就必須要不斷的補充和完善,特別是對于經濟法來說,其中利益錯綜復雜,成為了案件糾紛重點。只有對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加以完善,才能夠為其提供更好的理論依據:首先,制定出合理的訴訟程序,執行科學的裁決,其判決結果才能被接受和認可,從而實現對經濟領域秩序的維護;其次,現階段的經濟糾紛案件涉及到了國家、集體、個人多個層面,這必須要對其進行足夠的重視。
(二)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完善的迫切性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開始之初,人們對經濟領域的概念不夠清楚,導致制定的經濟領域法律不夠完善,市場上所引發的經濟糾紛案件也未得到合理對待、處理。但伴隨著市場發展,出現的經濟糾紛案件在種類、數量上有了不同程度增長,還有部分案件是因為經濟法本身、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本身的不完善性所導致,這促使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完善的緊迫性在不斷提高。就目前來說,我國實行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不僅需要包含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內容,還要涉及收入分配、宏觀調控等內容,這使得我國經濟法內容更為復雜,必須要依靠更為完善的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進行處理,才能夠為我國經濟法發展提供助力。
三、完善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相關策略
(一)持續完善我國經濟領域的相關法律
目前,我國現行的經濟領域法律在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上,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本身的發展,所需要解決的問題在不斷復雜化,這就需要對經濟領域的法律進行持續完善。同理,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本身和經濟領域法律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首先,在經濟領域相關法律持續完善的情況下,能夠對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進行更好的規范,樹立起更為完善的立法觀念,并且促進專門審判機構得以產生和持續發展,讓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得到更為長久的發展;其次,隨著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快速發展,其完善作用能夠有效的彌補經濟領域相關法律所呈現出的不足,更好的保障我國公民合法權益。因此,為了完善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必須要對經濟領域的相關法律加以完善,兩者的緊密結合發展,才能夠保證我國法律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二)逐步構建完善的經濟訴訟模式框架
現階段,我國相當一部分經濟糾紛都需要通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這就更需要持續的針對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加以完善,其中對經濟訴訟模式框架的完善尤為重要,對模式框架的完善能夠有效促進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完善。目前來說,主要存在的三種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在我國一定時期、領域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它們是經濟訴訟模式構建完善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對于經濟訴訟模式框架的完善,還需要更多類似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出現。這主要是由于我國所實施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這一制度雖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通過市場經濟來對資源加以優化配置,但我國還以此為基礎,實施了收入分配政策、宏觀調監控政策,通過這些政策的結合能夠有效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發展,而也正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存在,使得市場經濟中所出現的經濟糾紛更為復雜,只有構建完善的經濟訴訟模式框架,才能夠真正的確保各種不同的經濟糾紛類型得到全覆蓋,保證越發多元化的經濟糾紛得到科學合理的處理,讓廣大經營者和大眾能夠真正的接受、認可經濟裁決結果。
(三)學習發達國家成熟經驗加以完善
從市場經濟發展史上看,發達國家的市場經濟比我國更完善、更成熟,其在市場經濟領域上的法律也更完善和成熟,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亦然。為了能夠促使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得以完善,可以對國外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加以借鑒,這需要做好以下幾點:
首先,目前世界上多數經濟發達國家,其本身由于多方面因素,所施行的法律制度、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存在一定的差異,那么在對于這方面經驗進行借鑒、學習的過程中,不單要學習到經濟法責任體系的本質,還要了解其中的內涵,進而真正的讓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能夠學習到發達國家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成熟經驗,確保適合我國的市場經濟情況;其次,國外發達國家進行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完善過程中,做出了多方面的完善與努力,在借鑒和學習的過程中,務必要保證能夠把握學習的重點,從而在短時間內對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加以完善;最后,我國屬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與其他發達國家經濟制度差異較大,在成熟經驗學習過程中,不能盲目照搬、學習他國訴訟程序模式,應當要充分考慮當前國情,將成熟經驗充分與我國國情結合,制定出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發展的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
一、涉油侵權案件的基本情況
墾利縣法院2002年共受理涉油案件18件,其中涉油侵權案件10件,占當年涉油案件總數的55.5%。2003年受理16件,其中涉油侵權案件6件,占當年涉油案件總數的37.5%。在2002年審理的涉油侵權案件中,油田單位全部是原告,被告全是地方農民個人。2003年的涉油侵權案件中,油田單位作為的原告4件,占案件的66.6%,被告是地方農民的2件,占案件的33.4%。涉油侵權案件普遍表現出集群性、突發性的特點。參與糾紛的人數多,所有16件涉油侵權案件中有14件是共同訴訟案件,占總數的87.5%;當事人往往采取扣押車輛、阻攔施工等方式,且持續時間長,處置難度大,造成的損失大。如勝坨鎮海西村村民非法阻攔油田施工致使油田20多輛車被堵7天;勝坨鎮王營村王某扣押油田車輛達60多天;勝坨鎮坨南村張某阻攔油田生產搬遷達8天。涉油侵權案件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產生了較大影響。
二、涉油侵權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是油田在征用土地補償、污染賠償方式方面的問題。長期以來,油田在征用土地補償、污染賠償等方面,由油田工農科與當地政府油區辦協商處理。油田對所征土地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等往往通過政府或村委會轉手補償給當事人。但是這種賠償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油田補償損失是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為,應由油田和被征用土地、污染的單位或個人協商,協商的內容包括賠償的支付方式、支付途徑、支付數額等。油田單方決定賠償款,沒有征求被賠償人的意見,且沒有直接支付給被賠償人,這種賠償方式容易引發矛盾。
二是村務不公開帶來矛盾。油田賠償款數額較大,群眾相當關注。但是個別村莊村務不公開,群眾即使拿到賠償款也認為賠償的數額少或者分配不公平。這種問題成為群眾阻攔油田生產的借口,有的借此與油田單位發生糾紛,阻礙油田生產。
三是新油區群眾不知如何處理油田賠償引發的矛盾較為突出。隨著油田生產開發范圍的拓展,形成了一些新的油區村莊。這些新油區的群眾對處理征地、污染賠償款方面的方法、途徑、賠償計算方法、數額等不了解,容易造成矛盾。有的當事人“漫天要價”,有的村莊男女老幼都參與到糾紛中。如勝坨海西村以油田施工影響其莊稼排水淹灌了莊稼為由強行阻攔油田生產,有幾百人參與了糾紛。
四是油田污染引發了新型的排污糾紛。如環境噪聲影響糾紛案件。有的群眾提出油田生產噪聲影響了其養殖的家禽、牲畜的生長,而油田單位不接受該類型的索賠。群眾往往采取阻攔油田生產、扣押車輛的方式來達到目的,使小糾紛引發成矛盾,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今年,墾利縣法院受理了2件此類案件。
五是個別村委領導班子軟弱渙散導致矛盾糾紛遲遲不能解決。涉油糾紛發生時,有的油區村莊村委不出面,任憑事態發展。參與糾紛的群眾更沒有統一、明確的處理意見,導致無法協商解決糾紛。
六是法律宣傳針對性不強,群眾法律意識淡薄。面向油區群眾的普法宣傳重點不突出,對涉油糾紛的處理途徑、國家對征用土地、排污賠償等方面的具體規定宣傳力度不夠。
三、解決涉油糾紛案件對策
三、解決涉油糾紛案件對策
油地糾紛的解決,必須本著“防重于治”的原則解決,否則經濟損失大,矛盾加深,訴訟成本也相應增加,應重點從以下方面抓起:
(一)理順油區綜合治理關系,成立專門處理機構。東營區政法委成立了專門處理油地問題的“油區治理指揮中心”,一切“涉油”問題均由其處理。可以借鑒東營區的做法,成立專門的機構,充分發揮統一的組織和協調功能,健全規章制度,逐步建立起處理“涉油”問題的長效機制。
(二)依法建立、健全、強化村領導班子。油地糾紛能不能順利解決,有一個代表民意的堅強的村領導班子很關鍵,因此,應進一步加強群眾民主政治建設,把那些有威望、有知識、有文化,識大體,顧大局的成員選進領導班子,并由有關部門進行指導,有助于涉油糾紛解決。
(三)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由司法機關幫助培訓、指導人民調解員,提高人民調解員依法調解的能力和水平,發揮他們在調解涉油案件糾紛中的作用。對發生的涉油糾紛,有關司法行政機關應主動及時地幫助指導,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的作用,防止事態擴大。
(四)建立油地經濟糾紛的新協商機制。改革傳統的賠償方式,在涉油經濟糾紛經常發生的村莊,盡力促成群眾選出代表,或有村委代表群眾出面,建立一個油田和地方的對話協商機制,把糾紛擺在當面,說在明處,使雙方在互諒互讓中解決。
(五)繼續深化村務公開制度。對群眾關注的油污賠償問題,由村委采取多種形式使村務公開、公正、透明。油地賠償的協商,要有受賠償人參加,村委成員可以提供協助。
(六)抓好宣傳教育,重點抓好對新油區群眾法制宣傳工作。
油地雙方可以對賠償標準、賠償范圍、賠償程序等問題,共同進行分析研究,制定統一的規范性文件,使各項問題規范化,有明確的依據,對征地、排污賠償方面的知識重點宣傳。在油田搞好開發建設前,必要的油污賠償宣傳工作更要走在前頭。把法庭工作職責、工作制度打印成宣傳材料,在農村集市上設立咨詢臺,分發宣傳材料。組織干警深入到油田企業以講法制課的形式進行普法宣傳,使他們初步掌握一些基礎性的法律知識。
(七)對以身試法者從嚴懲處。在涉油糾紛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對妄圖索取巨額賠償,甚至借機鬧事的,對觸犯法律但沒有構成犯罪的,可由公安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銳意創新,大膽進取,建章立制促穩定。從以往油區中涉油案件發生糾紛的情況看,涉油案件往往是因污染、侵權、征用土地等而產生的糾紛,爭議當事人之間利益關系復雜,難以協調,有的糾紛甚至“牽一發而動全身”,處理不好,會嚴重影響油區秩序的穩定。因此,法庭為適應油區案件的特點,采取以下工作方法:一、巡回法庭審理油區案件中,除特殊情況外,一律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審理周期要求簡易案件一月內審結;復雜案件三月內審結;二是油區巡回法庭在工作中本著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解決糾紛,情況比較緊急的采取訴(庭)前處理的辦法;三是從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角度出發進行訴前調解,四是關于無理妨礙油田施工的糾紛,可以按照“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訴訟請求予以提起民事訴訟。并可以申請先予執行;五是在施工準備階段,經做工作當事人無理阻礙油田企業正常施工,可以按照“排除妨礙”的訴訟請求提起民事訴訟,并可以申請先予執行。通過采取以上方法,旨在更好的發揮巡回法庭的審判、服務職能作用,充分維護油田企業的合法權益。油區巡回法庭在成立后,針對涉油案件多次召開專場分析會,了解涉油案件的事件起因、特點、矛盾焦點,為順利審理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礎;因涉油案件往往具有牽扯人數多,爭議數額大,利益關系復雜、難以處理等特點,對涉油案件重點調度,明確干警職責,以穩定油區工作大局,促進油區經濟發展為工作的重點,初步制定出“調解為主,判決為輔,主動處理,化解糾紛”的工作目標,審判員多年來在油區腹地從事審判工作,積累了處理油地糾紛案件的豐富經驗,為充分發揮法庭職能打下基礎。2003年,我庭嚴格按照我院制訂的油區巡回法庭工作方針,認真審理涉油案件,慎處油地糾紛,力求既要保證油田的正常生產,又要不使矛盾激化。
油地經濟互相促進,共同發展是幾十年來雙方形成的良好的傳統,必須正確對待新的經濟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油地經濟密切結合,共同發展的關系只能加強,不能破壞,否則對雙方都產生不利的影響。作為法院,更要全面分析涉油案件的新特點新情況,積極總結審判經驗,以良好的審判促使經濟的良性發展。
(作者單位:山東省墾利縣人民法院)
原告在盧山縣城關老城大街經營一家軍需用品商店。2006年10月24日,兩個案外人來到該店稱欲向其訂購1000套迷彩服,騙取了原告的信任。2006年10月25日,案外人引誘原告在被告下屬的盧山縣西關郵政局辦理了以“衛述樺”為實名,賬號為XX2679的活期存款賬戶,同時辦理了賬號相一致的郵政儲蓄綠卡,存款10元。同日,案外人假冒原告的名字,用假身份證在被告的下屬人民路郵政支局辦理了賬號為XX2200的活期存款賬戶及相配套的郵政儲蓄綠卡,存款10元。后原告在向案外人出示辦理好的存折時,兩個存折被調換,調換后案外人以證明原告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為借口,要求原告往存折上存款,結果當天原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4萬元現金存入其所持的案外人開立并掌握密碼的存折賬戶上。同日,該4萬元存款被案外人持郵政儲蓄綠卡分四次提取,其中第一次在郵政儲蓄營業網點支取了3.5萬元,第二次跨行支取2000元,第三次跨行支取2000元,第四次跨行支取1000元。原告發現被騙后,立即向被告提出支付的請求,被告要求原告到公安機關報案,原告即向公安機關刑偵隊報了案,盧山縣公安局已立案受理,但至今未偵破。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五條至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的通知》第一條、《人民幣銀行結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盧山縣郵政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衛述樺賠償損失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存款利率計付至還款完畢之日),駁回衛述樺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25元,由原告被告雙方各自承擔一半。宣判后,盧山縣郵政局不服,提出上訴,但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
爭議焦點辨析
儲蓄機構有無義務鑒別身份證真偽的責任
上訴人抗辯認為,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的主要理由是上訴人有義務審查開戶人身份證的真假,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復(1999)44號《關于儲蓄存單、存折密碼更換手續有關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規定,儲蓄機構對儲戶提供的身份證只進行形式審查,不負有鑒別身份證真偽的責任。據此,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被上訴人抗辯的理由值得關注,盡管并不完全充分。該上訴人認為,首先,“批復”是中國人民銀行對上海分行《關于辦理儲蓄存款密碼修改手續等問題的緊急請示》的一個批復文件,批復具有鮮明的針對性,該批復是針對儲蓄機構為儲戶更換存單、存折上的密碼時應履行手續的答復,并不涉及開戶問題,因此對本案不具有參考價值。其次,該批復是在1999年做出的,當時國務院實名制規定尚未出臺,銀行系統對身份證真偽的鑒別手段也不夠完備,這樣的批復在當時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本案發生在2006年底,《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已于2000年實施,如果銀行對存款人的開戶資料只做表面上的審查,那么就無法保證國務院關于實名制的規定能夠落到實處。最后,該批復與現行法律法規的精神相違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即使一審法院基于以下規定的分析,也未必能夠清楚的得出銀行需對身份證進行實質性的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實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身份證上使用的姓名”。第六條規定“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使用實名”。第七條規定:“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身份證件上的姓名與號碼。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人和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被人和人的身份證上的姓名和號碼。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個人存款賬戶”。中國人民銀行的《關于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的通知》第一條規定“辦理個人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在為儲戶開立具有通存通兌功能的賬戶(包括存戶、銀行卡戶)或基于已有賬戶申領銀行卡時,必須要儲戶出具有效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等)和設置個人密碼”。《人民幣銀行結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銀行應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
但是,作為儲蓄機構,我們應該看到,前述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銀行的審查身份資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的義務。只是在何種程度上才可認定銀行盡職盡責,則是不夠明確。實際上,二審法院在二審裁判中也沒有辦法明確得出銀行對身份證真偽有實質性審查的義務,而是強調了有一定的“審查義務”。一旦發生有虛假身份證件的情形,法院就可能推定銀行未能盡職盡責。這也是本案法院堅持認定銀行有審核義務履行不當的根本所在。該裁決指出:“聯系上述法規、規章的規定看,《個人存款實名制規定》第七條規定的,銀行在為存款人辦理開戶時,對存款人出示的身份證件盡管使用了“核對”一詞,但銀行在辦理與存折相對應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發放銀行卡時,對存款人出示的身份證件的真偽應當有一定的審查義務。正因為上訴人沒有盡到嚴格的審查義務,為他人提取被上訴人的存款創造了條件,提供了方便。因此,上訴人存在一定的過錯,其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故上訴人上訴稱其沒有義務審查開戶人身份證的真偽,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先刑后民”是否合理合法
是否“先刑后民”是儲蓄類詐騙案件中非常普遍的一種爭議焦點。“先刑后民”并非本案原告獨創,也有司法解釋作為依據。最高法院頒布的《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基于此,上訴人抗辯認為,本案發生是因詐騙引起,但詐騙案件未偵破,具體的案情究竟是什么,無法得到有效印證,原審法院僅憑被上訴人的訴稱就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經濟糾紛案和經濟犯罪案應該分開審理。”被上訴人則認為本案一審將民事糾紛案和經濟犯罪嫌疑案分開,單獨審理侵權損害賠償民事糾紛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是正確的。兩審法院均支持了被上訴人的主張。由此可見,“先刑后民”的理解并非絕對,對于是否為同一法律事實的解釋取決于法院。
類似案件的裁判可否作為抗辯依據
本案上訴人在上訴抗辯中直言不諱地指出,二審法院類似案件中曾經有不同的裁決。即平尚市中級法院作出的(2008)平民終三字第58號民事判決已判決儲蓄機構無責任,本案也應但比照該判決處理。
但是上訴人疏忽了裁決基于的事實難免有一定的差異,而這一點正好成為被上訴人抗辯的重要理由。有趣的是,上訴人的抗辯還提出了更有影響力的案件來反駁上訴人,即《大洪報》2008年5月24日B25版以案說法《存折被掉包丟錢誰負責》所分析的案例和本案更為接近。此文對案例的一審、二審判決都有詳盡的評析,是一個面向全社會的以案說法,對本案二審判決有更大的參考價值。實際上二審法院也明確指出:上訴人提供的案例,即本院作出的(2008)平民終三字第58號民事判決與本案有明顯的不同之處,故上訴人要求本案比照該案例進行判決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從國內司法實踐來看,即使同一法院的裁判也很難用于法院的裁判依據,盡管有時此種主張可能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多數情況下不為法院所接受。
責任分配的比例如何確定
此類民事侵權糾紛的核心爭執在于責任分配如何確定,而目前尚無具體的法律或司法解釋做出規定,而是由法院基于過錯大小的分析來自由裁量。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在本次事件中存在一定過錯,應對原告的存款損失承擔一定責任。原告開戶的營業網點是被告下屬的西關郵政支局,案外人開戶的營業網點是被告下屬的人民路郵政支局,由于輕信及防范意識差,原告在存折被調換后沒有核對其所持存折上的印章,將款項存入案外人的存折造成損失,其亦應承擔一定責任。具體責任分擔以雙方各承擔50%為宜。二審法院肯定了一審法院的認定,即關于責任的劃分問題,原審依據本案的事實酌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各承擔50%責任并無不當。從國內此類案例的裁判來看,有類似的五五分成的責任,也有三七開,四六開的案例。這種比例的確定,實無具體的標準,而主要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對儲蓄機構的啟示
應對存款詐騙的糾紛案例,儲蓄機構須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儲蓄機構必須嚴格履行開戶審核職責。從目前的監管法規來看,尤其是實名制推行以來,開戶審核中的疏忽勢必導致銀行風險。從各種存款詐騙案例來看,絕大部分均系犯罪分子采取種種手段騙取儲戶信任后,利用儲戶的各種信息,偽造身份證明,騙取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或結算賬戶,然后詐取儲戶在儲蓄機構的存款。為有效防范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的發生,儲蓄機構需源頭上加強防范,嚴把開戶的審核關,提高身份證明審核的技術手段。嚴格審核操作流程,為發生糾紛時積極舉證履行審核義務做好準備。
第二,不能過于依賴“先刑后民”的程序機制以及法院的既有判例。從本案來看,“先刑后民”的抗辯就被法院所拒絕接納了。銀行應該積極地抗辯,管轄的程序抗辯并不一定能夠取得法院的支持。實際上,近年來,一些理論性的探討已經明顯傾向于否認“先刑后民”的主張。盡管法院的既有判例對法官裁判有一定影響,但是銀行不宜報過高預期,不能過分依賴法院借助已有判例來裁判。
第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應對訴訟,積極抗辯,爭取司法機關的支持和理解。存款詐騙案件已經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法院對于此類案件的審理也比較慎重,銀行絕不可因為糾紛標的金額不高而有所疏忽。這類案例的對方往往是個人,他們會積極應對訴訟,而且法院對于個人和儲蓄機構爭議,往往有扶持弱者的天然傾向。況且,此類案件最為關鍵之處在于證據的準備以及舉證責任的分擔問題,銀行如果不足夠重視,可能被賦予難于實現的舉證義務,從而導致銀行的主張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作為一種賦權概念,可訴性并不等同于實有權利。簡而言之,法的可訴性的內涵可以理解為應有權利或權利體系,它也是法律主體應享有的權利。何謂應有權利,就是由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是通過合法程序確立的法律原則公布的法定權利。應有權利轉變為現實權利是需要前提的,這個前提就是社會條件。我們通常可以將法的可訴性作為應有權利的前提,它也是法律規范設計應圍繞的價值體系。法的可訴性從層次上來分析,可分為三層,一是法不可訴,簡而言之就是司法并沒有從行政中真正分離出來,即法律訴權未加規定;二是法部分可訴和階段可訴,部分可訴和階段可訴的關系是相互包容的關系;最后一個層次是完全可訴。
二、經濟法可訴性
從定義上來理解,經濟法可訴性是經濟法自身擁有可以能夠按照司法程序調解經濟糾紛的屬性,是政府在經濟生活中解決經濟問題的銳器。當然,經濟糾紛的主體也有權通過合法程序申訴,希望司法部門來解決經濟糾紛。從經濟法可訴性的對象上來看,它主要是經濟糾紛。經濟法的可訴性是經濟法具備的能解決在經濟生活中各類糾紛的屬性,是當事人有權訴求于司法機關來解決糾紛的必要性和終局性。經濟糾紛看似簡單,實則復雜,這主要是因為它不易采用協商或是仲裁的方式解決,在行政執法中還要受到其正當性的挑戰。從當前我國經濟糾紛解決的大環境來看,完成排除行政執行來解決經濟糾紛案件是不合時宜的。當然,司法解決具有公正獨立、程序合規等優點而倍受當事人青睞。具體表現為它可強制那些不愿意介入的主體進入訴訟程序,使經濟糾紛順利解決而不受任何因素干擾,也可以利用強制手段使權益恢復到經濟糾紛的原始狀態,同時給予主體合法的強制保障,使得主體敬畏法律而履行義務。
三、實現經濟法可訴性的途徑
在近三十年的改革開放的實踐中,經濟法也得到了完善和發展,經濟法可訴性也被立法者認同,并在法律與法規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這是經濟法可訴性的第一個層次,而第二層次是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問題。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主要通過兩個方式執行,一是部分可訴,二是階段可訴。對于市場受規制主體來看,政府及其相關的職能部門的經濟管理行為如果侵害了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經濟主體可以依照行政法規和經濟法相關條款啟動司法程序,達到保護經濟主體合法權益的目的。從經濟法可訴性實行的現實情況來看,只是在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開始試行,并未在全國范圍里實行。原因是在制度還存在不少欠缺,比如查處經濟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中依法判斷過多傾向于行政。
(一)行政前置、司法審查
根據我國當前的法律環境的現實,行政執法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其優勢的發揮需要行政前置,這樣有利于行政執法的主動性和快捷性真實落到實處,達到及時制止和處罰各類經濟違法行為,從而避免更大的經濟損失的發生。當然行政執法也存在訴權濫用的缺陷。我國經濟法規定,經濟違法的舉報如果行政執法機關不受理,或是違反程序原則時,才可以提取經濟訴訟。從經濟法的發展趨勢來看,法院的權限應擴展,審查的范圍也不能僅局限于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而應拓展到社會公共利益所有主體的行為。
(二)健全經濟法法律責任
無論是法院,還是行政執法部門,它們均是作為經濟糾紛調解的主體,其責任主要表現為對各類經濟財產的制裁、經濟行為的制裁、經濟信譽制裁等。對于給國家、社會和個人造成非法侵害帶來的損害,需要對其進行經濟制裁,主要是直接或是間接的國家賠償。
(三)創設經濟公益訴訟制度
本文作者:肖文 查字典原創投稿
關于民商事案件司法統計分析
肖文
民商事案件就是適用民商事法律的案件。民商事法律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是調整作為民事主題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是指以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沒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實質的商法,主要表現為大量的商事單行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
簡單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對商法具有領導指導的意義,而商法對民法具有補充、變更、限制的作用。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在于商法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導性原則,經濟法則強調國家意志和政府職能的介入,并以國家政策為主導。
當今隨著市場繁榮和交往的頻繁,從而產生的糾紛也日益增多,根據我院近三年來民間借貸案件的數據便可看出。繼承經濟審判傳統的民商事審判,應當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審判的特色。根據各級法院民二庭主要審理商事糾紛和較多適用商法規范的特點,應當旗幟鮮明地將民二庭的工作特色定位于商事審判。商法的特征和原則要求審判中要引進商法理念,確立商法意識,如重視對經營主體的資格審查、重視維持企業的穩定、重視保障商事合同自由、重視商主體和商行為的營利性特點、重視保障交易簡便、迅捷、安全的技術性規范等;商法的特征和原則也為民商事審判如何進一步拓展審判領域和強化司法導向作用指明了方向。
一、北安法院民二庭20xx年的民商事案件數據統計
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份北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共受理各類民商事案件43件,同比上升了2.9%,根據統計資料顯示,20xx年的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民間借貸案件、撫養關系案件、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均呈現大幅度上升態勢。據統計,今年共受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12件,同比上升了50%;共受理民間借貸案件5件、婚約財產糾紛案件3件,大幅度突破了去年的民間借貸、婚約財產糾紛案件0記錄;共受理撫養關系案件13件,同比是去年的4倍;共受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6件,同比上升了20%。
(二)、離婚案件、勞動爭議案件、財產損害賠償案件受理數量有所下降。據統計,今年共受理離婚案件21件,同比下降了16%;共受理權屬案件1件,同比下降了75%;共受理財產損害賠償案件2件,同比下降了50%。
(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有所下降。據統計,今年共受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12件,占66.7%;共受理財產損害賠償案件2件,無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害賠償案件;而去年共受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8件,共受理財產損害賠償案件4件,占到了50%。
二、審理民商事案件中發現的問題
1、情況復雜、法律關系錯綜,審理周期延長
這些年來,雖然有一些類別的案件收案數有所下降,但由于實際情況和法律關系錯綜復雜,案件的復雜程度、法官的工作量反而增長。比如過去很簡單的借貸案件,現在可能穿插多重法律關系,法律關系越多,主體越多,就容易導致證據真偽難辯,責任輕重難分。借款合同的主體可能包括出借人、借款人、擔保人、反擔保人,標的所涉及的資金也有多種來源。如何查清這些問題就需要當事人舉證,而當事人舉證時,有些證據相互矛盾,大部分證人不出庭作證,有的證人證言前后改變,證據的真偽不容易確認,由此需要法院化費大量時間精力依職權調查。又如近些年婚姻家庭、繼承類和權屬侵權類的收案數量在逐年上升,特別是在婚姻家庭糾紛中,外出打工人員多,查找當事人住址困難,公告送達現象上升,夫妻共有財產、家庭暴力認定困難。醫患糾紛案件中,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拖延舉證時間、提供不實證據,對于專業性較強的證據材料,通常需要通過鑒定進行證明。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車輛及人員流動性增大,責任主體涉及多方,有的醫療期限較長,當事人在醫療終結前訴訟而無法進行傷情鑒定,以及證據認定、責任劃分都比較困難,影響了案件審理進度。[1]
2、新類型的案件層出不窮
在近些年的審判實踐中,新類型案件雖然數量不穩定,但他們頻繁出現。首先是法律沒有規定,但在社會生活發展中逐漸帶有普遍性的案件接連出現。如有關物權中的空間權、陽光權等糾紛,關系到生活中的基本問題,引起了學者和立法者的重視。其次是法律有規定,但原先比較冷僻的案件。比如原本數量很少的存單糾紛、信用卡糾紛,雖然而今漸漸具有了一定規模,但這些前些年就屬于比較少的新案件。
3、案件涉及的專業知識加深
專業性強的案件在當今法院審判過程中頻頻露臉。如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股東權益糾紛,證券、信托合同糾紛,專利、技術合同糾紛。[2]這些糾紛無法避免對專業知識的使用,有時候專業知識是判決的決定性因素,給知識背景相對單一的法官帶來了很大挑戰。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在 新的形勢下,法院首先要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用科學發展觀去統領法院的各項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履行好在全社會實現公平與正義的司法職責。民商事審判工作與改革開放、社會經濟建設聯系最緊密、關系最直接,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的法官必須認清形勢、統一認識,不斷增強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民主、司法文明和司法獨立等現代司法理念,認真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緊緊地圍繞“公正與效率”這一法院工作主題,積極貫徹“五個嚴禁”規定,穩步推進民商事審判工作的深入發展,為我縣率先發展、協調發展、加快發展提供完善的司法服務和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1、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法院的各項工作,要堅持以人為本,牢固確立“司法為民”的工作宗旨。要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來武裝我們法官的頭腦,牢固確立、全面落實“司法為民”思想。每個法官都要為人民掌好、用好審判權,依法公正、高效、文明地審理各類民商事案件,從本質上充分體現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系。目前,我們還存在一些工作作風問題,要解決好轉變執法觀念問題。不能因循守舊,要改革創新,要發現問題、解決問題。要設身處地為老百姓著想。在各項工作中切實做到以人為本、公正司法、一心為民。
2、要認真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統籌兼顧,注意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全面改進審判工作。強化程序意識,深化審判方式改革。正確認識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相互關系,重視程序的獨立價值。不能簡單地把程序公正理解為工具和手段,程序公正既是手段,也是目的。努力轉變民事訴訟法僅僅是法官辦案的操作規程的錯誤觀念,切實保護當事人能依法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沒有程序公正,當事人的訴權本身就得不到保障,也就談不上實體公正的問題。深化審判方式改革,仍然要抓住公開審判這個重心,強化庭審功能。繼續探索和總結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如實行庭前交換證據制度和限期舉證制度,規范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規范庭審質證和認證程序,要全面落實公開審判制度,使公開審判真正成為提高辦案質量、保護訴訟當事人的權利、防止腐敗的重要環節。[3]要不斷加大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力度,正確處理改革過程中涉及的發揮審判組織作用和監督環節的關系、舉證質證和認證的關系、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關系。加強審判流程管理,建立和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加重合議庭成員特別是審判長的權力和責任,明確承辦人、合議庭成員對案件的事實負全部責任,核稿人員、合議庭成員對案件適用法律負責,從制度上促使審判人員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逐步形成符合民事審判工作規律和特點的優勝劣汰的審判管理機制,使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
[1]《民商審判資料選讀》20xx年第2輯[J],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7月第1版; •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第435頁; ¸
關鍵詞:經濟法責任;獨立性;訴訟程序
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的經濟法法律體系和法律規范也日益發展。發展至今,經濟法已然構建了一套獨立的、具有內在系統性,并能與民法、刑法和行政法劃分開來的法律理論體系,已經明確了在法學體系中的獨立部門法地位。然而,獨立的經濟法部門法地位并不能夠徹底地解決有關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問題,許多學者依然在探究許多有關經濟法責任的各種問題。
對“經濟法責任是否具有獨立性”這個問題,學界對其進行的探討從未停息,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對經濟法責任具有獨立性持肯定態度,認為經濟法責任絕不僅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簡單相加;另一種觀點認為經濟法責任不具有獨立性,不過是借用傳統法律責任而已。我認為,經濟法責任的理論研討也將遵循著量變到質變的發展規律,隨著現實生活中各項經濟問題的凸顯、經濟法責任形式的多樣化發展以及學者們對其獨立性和實現方式等的進一步探討,經濟法責任將日益彰顯其重要性,并最終形成獨立的經濟法責任法律體系。
一、經濟法獨立責任概念與涵義
經濟法責任,又稱經濟法的法律后果,是指“經濟法所規定的,人們在違反經濟法所設定的法律規范后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即人們違反了經濟法所規定的法律義務所應當付出的代價經濟法責任在本質上是獨立的,在研究過程中,既不能將經濟法責任與其他法律部門責任劃等號,更不能割裂經濟法責任與其他部門法責任的聯系。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是指“作為經濟法的有機組成部分,經濟法責任能夠在內涵、功能、目的和價值等方面符合經濟法的獨立體系要求,并與其他部門法律責任相區別,因此,關于經濟法責任獨立性問題的研究是明晰界定經濟法責任的前提,也是辨析經濟法責任與其他部門法責任的差異性及需要借鑒吸收之處的重要依據。
二、經濟法獨立前提與必然性分析
(一)經濟法具有獨立的調整對象。法律以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大多數法律部門都有自己的獨特的調整對象,從而與其他法律部門相區別。經濟法也不例外,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以特定的經濟關系為自己的調整對象,不與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門有任何交叉、重疊或重復。
不同法律部門的概念決定了各自所特有的調整對象,經濟法調整經濟關系,民法也涉及經濟關系,但是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發生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的以社會公共性為根本特征的經濟規制關系。因此,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并不涵括全部的經濟關系,而是以社會公共性為根本特征的經濟規制關系,并且是以政府為一方主體,市場參與主(企業、個人)體為另一方所形成經濟規制關系。當規制管理的事物屬于經濟范疇時,行政機關只能以經濟規制者的身份參與調整經濟規制關系,而不是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現。因此,經濟法與行政法、民法的界限是清晰明了的。綜上,經濟法具有獨特的調整對象,且并不與其他部門法交叉重疊。獨特的經濟法調整對象構成經濟法責任獨立的前提。
(二)發揮經濟法調節作用的需要。為了保證經濟法的調節作用充分發揮,需要確立經濟法責任的獨立地位。一直以來,民法主要用于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行政法致力于調整個人和國家之間的法律關系。協調的法律責任制度應當是建立在各部口法協同合作、銜接有序的基礎上的,想實現這一目的,各部口法就應該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及調整機制,在不同的行為主體同時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時,依據相應的法律責任制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只有承認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明確規定觸犯了經濟法規定需要承擔不為其他法律所涵蓋的法律責任并通過特殊的程序給予保障,那么經濟法作為獨立部口法的作用就可得到充分發揮,其對市場經濟的調節能力才能得到充分展現。
(三)是法律責任理論發展的必然趨勢。由于時代和制度的約束,傳統的責任理論不可避免的會存在偏狹和缺位。于是,法律責任理論一直處于發展、創新之中,新的觀點或理論不斷涌現,不斷地挑戰傳統理論,使之獲得不斷的發展和創新。隨著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產生和發展,傳統的法律責任理論已難以解釋經濟法缺乏自己獨立法律責任而需援引其他部門法責任的問題,局限性已日益顯現經濟法應當擁有自己的獨立法律責任的觀點便應運而生。因此,應當正確認識經濟法責任對傳統法律責任理論的補充、拓展和完善,充分地相信傳統法律責任理論必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發展,而經濟法責任的獨立將成為傳統法律責任理論發展的必然要求。
三、完善我國經濟法責任獨立訴訟程序的立法建議
(一)完善經濟訴訟程序。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調整的社會關系具有獨特性,解決這些與眾不同的社會關系的糾紛的程序必須與實體法相適應,從而實際意義上的經濟審判庭的構建應當從于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構建,最后再落實到審判實務工作中去。因此,應當盡快完善經濟訴訟程序,在經濟實體法和程序法完備的基礎上,才能創設真正意義上的經濟審判庭審理經濟法上的糾紛。
經濟訴訟也可以效仿民法特別程序法制度,暫時先設立經濟訴訟特別程序,在條件成熟時,設立經濟訴訟程序法。在其中明確以下規定:一是原告的范圍,原告應做擴大化解釋。二是的對象,應當是國家及其政府經濟管理部門,是針對國家及其政府經濟管理部門所有管理和調控經濟運行過程中的作為與不作為。三是訴訟的目的,應當明確經濟訴訟的目的是不僅為了彌補個案救濟,更是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目的。
(二)專門的審判機構。根據我國現行的司法體制,結合經濟訴訟的特殊性,我認為可以先制定經濟訴訟特別程序法,然后在法院的內部設立專門的經濟審判庭,審理適用經濟訴訟特別程序的經濟糾紛案件。但是,依照經濟訴訟特別程序法設立的這種經濟審判庭與早前被撤銷的經濟審判庭有著本質上的區別,是專門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的專門法庭,適用的法律應當是經濟訴訟特別程序法。施行一段時間后,待條件成熟時,可以增設專門的經濟審判庭來審理對政府經濟管理職能部門損害社會經濟利益的不當管理行為提起公訴的案件。然后視實際情況而定,逐步增加并完善經濟審判法庭的受案范圍,以期能夠涵蓋并解決絕大部分的經濟糾紛案件,實現經濟法的可訴性。誠如學者所言:“只有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或國家授權的組織為保障社會公共利益而時,這種案件才可界定為經濟審判庭的受案范圍。”依此標準,反壟斷案件、反不正當競爭案件、擾亂財政稅收秩序案件、環境與資源案件以及其他經濟法糾紛案件等都應當由經濟訴訟程序法來做出相關規定,并納入經濟訴訟審理的受案范圍中。
(三)完善具體的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經濟公益訴訟制度,首先應當規定原告的資格,檢察機關、社會團體、受害人及其親屬都應當有權提起公益訴訟,并完善公益訴訟代表人訴訟制度。其次是受案范圍,也即納稅人公益訴訟的客體,具體指納稅人公益訴訟針對的對象。應當包括擾亂財政稅收秩序、國有資產流失、環境與資源以及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壟斷、不正當競爭以及消費侵權案件等。第三是舉證責任,應當規定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由原告即納稅人等進行舉證,對政府行為的合法性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政府機關承擔舉證責任,所訴行政機關違法事實行為由作為原告舉證。第四是應當設立符合經濟公益訴訟要求的公益法庭。
獨立經濟訴訟程序的構建與完善不僅彰顯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更有利于經濟法責任的實現,以實現國家對經濟法律關系最強有力的保護。因此,在這個基礎之上,應當盡快構建和完善我國獨立的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制度來保障市場經濟的順暢,保障社會公共效益。
(作者單位:臨沂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 劉水林:《論經濟法責任的二元結構與二重性》,載《政法論壇》2005年第3期
【關鍵詞】一審;民事訴訟;程序;規制
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基于全新的程序理念對訴訟進程的控制。并且,司法資源總是有限的。要將因發生糾紛或矛盾而可能給整個社會體系的正常運行帶來的重大沖擊分散和緩解,就必須對有限的司法資源進行公正和正確的分配。對此,法院承擔著義不容辭的責任。因此,法院應當根據案件訴訟標的金額、訴訟的復雜性等因素,將民事案件分為不同的類型,按照案件類型的特性需求,采取不同的審判程序,使投入到具體個案的司法資源與其內在的需求相適應。
一、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原則上適用簡易程序
1、擴大簡易程序適用的必要性
一是我國地域廣闊,人口眾多,經濟發展不均衡,絕大多數案件均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此種情況下,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原則上適用簡易程序是與我國的基本國情相適應的。
二是一個真正現代的司法裁判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必須是,司法能有效地為所有人所接近,而不僅僅是在理論上對于所有人可以接近。簡易程序的適用則能夠讓更多的公民可以接近司法資源,獲取國家司法資源的幫助,從而保障公民參加訴訟的權利。
三是新管轄標準實施后基層法院工作量將顯著增加,而在人民法院的現行體制下,以及現有的法律制度框架范圍內,充分發揮簡易程序的作用,也就自然成為當前人民法院提高審判效率的最便捷、最直接的途徑了。
2、規制簡易程序的運作
一是適用簡易程序不受開庭通知、開庭公告的時間限制,不受法庭調查與辯論程序的限制,不受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申請證人出庭期限的限制。
二是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因此,簡易程序也不受被告答辯期限、當事人舉證期限的限制。
三是進一步簡化庭前程序,實行格式化訴狀,試行電腦分案,大量適用送達地確認制度與司法專郵送達方式,并試行網上電子郵件送達制度,提高案件送達效率,從而減少庭前準備環節。
四是簡化庭審程序,采用簡便式開庭。簡化舉證質證與辯論環節,限制當事人辯論次數。
五是簡化裁判文書制作,實行裁判文書格式化,甚至對部份爭議不大的簡易案件適用口頭裁定,現場宣讀判決即視為生效送達。如南京市玄武區法院經濟庭提出,一審經濟糾紛案件判決書的制作應以程序和證據標準實行繁簡分流,并設計了簡易判決書的格式。i
3、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從有關國家和地區的立法例分析,在簡易程序適用范圍的確定標準上主要有:以一定的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作為標準;以案件所涉法律關系的性質或類型為標準;以當事人之間的合意為標準。ii當前,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根據訴訟的標的額來劃分,即以訴訟標的金額確定劃分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標準。但是,一些標的巨大但案情簡單的案件未嘗不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我國目前基層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類型幾乎涉及所有案由,故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也不能單純依靠案由確定。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非常廣泛,并不能通過某一個或某幾個標準進行界定。因此,筆者認為,基層人民法院除個別特殊案件外,均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二、基層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序的適用為例外
普通程序相對于簡易程序而言,能為程序主體提供更加嚴密、更加周詳的程序保障,它設計周密、嚴謹的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糾紛解決過程和結果的公正性,滿足了當事人對于實體利益的追求。
目前,普通程序在基層人民法院并未充分發揮應有的功效。一是合議庭“合而不議”的現象嚴重;二是法官陪審職責的履行障礙了司法效率的提高。同時,從國外發達國家審判組織的情況看,英美法系國家審理普通案件的初審法院,原則上實行的是獨任制。而德國、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也在不斷地擴大獨任制的適用范圍。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結合我國司法現狀,完全可以限制普通程序的適用,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基于此,我們必須在立法上明確界定其適用范圍。結合多年在基層人民法院工作的審判經驗,筆者認為,適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應當限制為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案件以及在基層人民法院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訴訟程序轉換的嚴格限制
從民事訴訟的目的來看,程序轉換的目的在于對訴訟公正的追求。如果程序的轉換適用將導致增加不必要的訴訟費用和延長訴訟時間,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損害當事人的訴訟利益,則有違設置程序轉換制度的初衷,亦有悖民事訴訟解決糾紛的目的。因此,立法上應當對程序轉換予以必要的限制,防止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轉換的“隨意性”。
一是人民法院應在兼顧程序安定性等要求、在程序轉換不致遲延訴訟的情況下,細化簡易程序轉為普遍程序的事由。由權威部門明確界定轉化的條件。例如:案件涉及多個法律關系,各方當事人爭議較大,且均有證據證實,使案件明顯不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等等。
二是嚴格轉化的報批程序。如主審法官經開庭審理后,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于次日提出書面申請轉換適用程序,詳細說明轉化理由,報主管院長審批,并報立案庭備案。獲準后,方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四、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專屬適用簡易程序
對于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其審理的案件均應適用簡易程序,使疑難、復雜案件集中在業務庭,這既符合便利人民群眾訴訟和便利人民法院辦案的“兩便”原則,又符合案件的合理分流,人員的合理分工,從而提高審判效率,確保審判質量。
總之,如果公力救濟不暢,私力救濟必然取而代之。只有構建值得當事人信賴的,容易使用、能夠接近的,溫暖而富有人性的司法制度,才能維持國家秩序和法的和平。因此,面對日趨嚴重的“訴訟爆炸”,改革我國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訴訟程序亟待提上議事日程。
注釋:
【關鍵詞】法律風險 防范機制 措施
一、 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之現狀
企業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由于企業自身及有關各方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有效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而對企業造成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二、 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必要性
(一)國有企業體制改革的需要。
(二)企業適應市場競爭環境的需要
(三)提高企業依法經營管理能力的需要。
三 、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措施
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是指對于各種不規范的行為可能導致的風險,在其發生之前即采取防范措施所形成的機制。它包括企業成員法律防范意識的培養,合同管理體系的創建以及廉政與自我約束機制的形成等。
(一)加快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
擁有自己專門的法律部門,在如合同的審核、簽訂、履行等環節,在投資、合作等項目中隨時預防法律風險的產生,將糾紛的誘因消滅在初始階段。此即為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重要的組織保障。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加強而提出來的。目前全國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已超過10萬人。他們在各自的崗位上較好地發揮了法律參謀、法律培訓、法律監督的功能,角色也由打官司、討債向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建立企業法律機制轉變。
(二)構筑全方位的法律風險預防體系。
1.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施工企業所簽的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條款有無遺漏,形式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文字是否準確、嚴謹都直接關系到企業的切身利益。因此,加強合同管理是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的基礎性工作,施工企業必須盡快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的合同管理制度,具體包括合同歸口管理制度、合同分類專項管理制度、合同委托管理制度等。建立以合同為中心的內部管理控制體系,做到人員、機構、制度三落實。對于企業已實踐多年的常規性合同,具有較高重復性和利用率的合同,應擬定好固定合同文本。嚴格履行簽訂合同須經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出具法律意見,并經有關負責人審批的程序。建立定期對企業合同糾紛進行統計、分析的管理制度,依據情況變化及時完善企業的固定合同文本。從合同的談判、起草、簽約、執行等各方面建立起有針對性的規定,形成協調的合同管理體系。
2.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建立一套合法、實用、規范的企業規章制度,使人們有所遵循,作到人人有專責,工作有程序,辦事有標準,才能保證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正常有序的進行。同時規章制度完美的過程,也是人治走向法治的過程。因此,一個企業制度的出臺,必須嚴格按照一定的程序來進行,包括它的提出、調查、審核、修改、完善等。只有這一系列的步驟一一到位,才能確保企業規章制度具備合法性、實用性、規范性和協調性。
3.建立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隨著知識產權的取得、管理、保護和利用納入法制軌道。各大企業普遍加大了對知識產權開發和管理的力度,專利和注冊商標申請量也在逐年增加,但目前還有不少企業尚未建立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科研開發與知識產權管理、技術創新與依法保護明顯脫節。有的企業由于缺乏自我保護意識,自己的品牌被盜用,導致了企業的經濟效益下滑,甚至面臨破產的境地,或對他人的知識產權了解不詳,不自覺地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而因此處于被動局面。所以,企業要想提高自己的經濟效益,就必須保住自己的“名牌”不被亂用,產品不被仿冒。不去隨意使用他人的產品。
4.從程序上建立重大決策法律論證制度
一個重大經營決策的出臺,既要保障法律賦予企業的權利得到充分體現,使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最大化,也要保證決策在法律上是最佳方案,有利于決策目標的實現。同時也要杜絕上當受騙,避免顯失公平,防止糾紛發生。因此,為了有效防范企業法律風險,施工企業應在重大決策上建立一套可行完備的法律論證制度,強制推行重大決策法律論證程序,避免重大決策失誤。
(三)建立訴訟風險管理組織,確立訴訟風險預警體系。
按照國資委《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加快完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防控、處理和備案機制。為了避免訴訟給企業可能帶來的損失,建立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統一負責,企業總法律顧問或分管有關業務的企業負責人分工組織,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具體實施,有關業務機構相互配合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工作體系。
法律事務機構需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深入調查了解案件情況,研究確定法律對策,實施訴訟風險分析。在處理民事經濟糾紛時,應積極主動請當地政府參與協調、平息,尋求有效的解決辦法。若遇到協調不成而引發訴訟的,要積極應對,努力做到有理、有據、有節。
(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建立全員風險防范體系。
許多事例告訴我們,很多企業在糾紛中處于不利位置或者被迫履行不平等的合約,都是因為業務人員在操作中不夠規范,存在瑕疵而造成的。因此,必須加強領導干部和員工尤其是業務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用較少的費用避免較大的損失。所以,開展普法工作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是公司依法治企、依法經營、降低風險的基礎。這個基礎打不好。再好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也都會大打折扣。
總之,為有效預防、減少各種經營風險,施工企業迫切需要加強法律風險防范工作。不斷健全組織機構,優化人力資源配置,建立、完善重大經營活動的法律審查機制,規范法律服務工作程序。加強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預防、減少企業經營或決策風險,為企業更好的發展形成法律的保護墻,為施工企業的健康、持續、快速地發展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