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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結算審計的法律規定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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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結算審計的法律規定

    第1篇:工程結算審計的法律規定范文

    【主題詞】 工程 招投標 審計

    工程項目的招投標作為建設過程的重要環節,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工程的造價、質量和進度,并直接影響到建筑市場的行情和發展。近幾年來,隨著政府基礎建設投資力度的加大、項目的增多,由招投標環節引發的違規、違法現象時有出現,產生了質量不合格、造價不合理和工期延誤等經濟糾紛與社會矛盾,甚至還有經濟腐敗問題。作為政府經濟衛士的審計部門,基建項目招投標審計是加強工程建設管理、規范建筑市場運作的一個有效措施。

    一、當前工程項目招投標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 建設單位規避招標、虛假招標。

    我國招投標相關法律規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超過一定限額的工程必須進行招標。某些建設單位將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進行變通處理,采取邀請招標或議標的形式進行招標;或某些建設單位只對主體工程進行招投標,而對其附屬配套工程和設備采購等不進行招投標,使這些工程失去應有的監督,造成工程質量降低;或建設單位違反基本建設程序,不按招投標規定選擇總承包施工單位,違背了招投標程序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施工單位違法串標違法轉分包。

    建筑市場陪標現象屢見不鮮,投標單位之間、投標單位與招標單位之間利用法律和制度漏洞采取不正當手段,對招投標事項進行串通,做出相互約定提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等行為,以排擠競爭對手,損害招標人利益,而獲取中標資格,使招投標成為一種形式;或有的施工單位出借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進行投標,有的掛靠有資質的單位投標,使建筑市場陷入混亂;或有的施工單位中標后,違反招投標法律規定直接轉包或分包給其他單位,從中收取管理費。

    (三)監理單位未履行應有職責。

    《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我國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法律規定絕大多數工程項目必須要實施監理。目前監理招投標方法基本套用工程施工招標的辦法,內容比較格式化,沒有根據監理單位在建設過程中的角色和發揮的作用,制定出符合監理特點的評標辦法;部分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未履行招投標程序,建設單位邀請招標或直接指定不符合條件的監理單位,監理單位管理不規范,工作質量不能保證,如某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由甲監理單位議標而得,通過對工程財務的審計,發現實際實施監理工作的是乙監理單位。

    二、當前工程項目招投標問題產生的影響

    (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利用招投標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在招投標過程中有機可乘,謀取自己的利益,損害國家的利益。中國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隨著經濟的發展,基建建設也在突飛猛進,建設主體單位的違法行為直接導致建筑行業的不良發展,破壞行業風氣,影響國家經濟。

    (二)招標市場相關的配套制度尚不健全,招標機構作為聯系招標投標方的紐帶,發育尚不完善,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參差不齊,在實際工作中缺乏嚴謹的法律約束,就無法在工程建設中起到“裁判”的作用,不能為國家的工程建設提供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平臺。

    (三)招投標法律的缺失使建設市場的主體單位行為不收拘束,審計人員即使發現問題,卻沒有合適的處罰條例對其進行處罰。法規的不完善讓招投標不法行為游走在法律界限之外,容易滋生腐敗,侵犯國家權益。

    因此嚴格規范好工程招投標程序,完善招投標法律法規,加強招投標審計管理十分必要。

    三、對加強基建項目招投標審計的幾點認識

    (一)加強基建項目跟蹤審計中對招投標的跟蹤審計。

    跟蹤審計進一步加強了審計監督:審計人員在跟蹤審計中參與項目招投標過程,監督項目招投標的程序是否規范、評標方法是否合理,能夠讓審計人員對工程項目由點及面全程掌握,降低審計風險。同時跟蹤審計促進了建筑市場的規范,提高工程質量,使招標投標程序能更加規范。跟蹤審計加強了對基建項目的全局控制:審計是以社會效益為前提,以提高政府投資經濟效益為目的。它能讓審計人員從實際情況出發,總結審計經驗,提出審計建議,更好地健全工程項目招投標機制。

    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是指在項目實施的各個階段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采取全過程跟蹤審計模式進行的政府建設項目效益審計,是一種新的審計方式。在審計形式上,體現為現場審計,參與項目招投標等工作環節,深入施工現場了解情況;在審計時間上,介入的時間由工程竣工以后提前到工程建設的招投標甚至立項環節中;在審計內容上,對形成工程竣工、財務決算的流程和資料進行動態審計,體現了全面性、全程化的特點。

    (二)加強基建項目招投標審計監督。

    加強對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的審查把關。審計人員要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計價規則和計價依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文件,對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進行審查把關,總結招標文件的欠缺之處,形成一定的審計思路。同時審計人員要從不同角度審查,結合按照工程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實施結算審計的角度,研究如何明確變更工程的綜合單價等條款,杜絕后期工程結算漏洞,減少工程結算爭議,提高國家投資的經濟效益。

    加強工程項目招投標市場監督,對弄虛作假、規避招標等違法行為嚴加查處。目前工程招投標的監管方式已由審批管理改為過程監督,有關部門依法登記備案和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審計人員對于此類違法行為,在追究其經濟責任的同時,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形成一套具體的操作規范,強化招投標的監督審計程序,保證招投標工作的順利正常進行。

    (三)加強基建項目招投標審計管理。

    工程項目招投標審計,就是對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全過程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的審查、監督和評價。審計人員要結合對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的專項治理,實施對工程建設、資金、管理等重點方面的審計監督管理,才能更好的發揮審計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作用。

    審計工作要注重方法、績效和質量。在方法上實施跟蹤審計,嚴格把關項目招投標程序,確保政策落實到位,項目順利進行;在質量上實施監督審計,加強項目的綜合分析研究,發揮審計監督的建設性作用。如完善工程結算審計業務公開招標制度,目前政府投資項目大多數都是由社會工程咨詢機構來做工程結算的審計,因此在甄選中介機構的方式上,對結算審計業務實現公開招投標制度,結合廉潔從審的考核獎罰方式,在更大范圍上選擇業務水平高、有誠信的中介機構開展基建工程審計,提高審計質量。

    【主要參考文獻】

    [1] 苑洪春.?通過審計監督加強工程招投標管理.中國招標.2011.32.

    [2] 劉彤.?淺析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的意義.科技信息.2010年第3期.

    [3]趙保卿.?審計招投標機制思考.財會學習.2008年第11期.

    第2篇:工程結算審計的法律規定范文

        上訴人(原審被告)沈陽市某區教育局。

        一、案件基本事實

        本院經審理查明,1993年7月20日,沈陽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沈陽市某區教育局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其主要內容為,由眾城公司承建某區教育局電教館工程,建筑面積為1400平方米(磚混)3-4層,工程總造價暫定為六十萬元,最后以竣工結算為準。承包范圍土建、水暖、電氣等,開工日期為1993年8月1日,竣工日期為1993年11月30日,質量等級為優良。工程款支付按形象進度撥款,某教育局不按時付款應承擔工期順延的違約責任。眾城公司實行工程總承包,某教育局在工程竣工后15日內結算,并支付完工工程款,某教育局如不能支付完工工程款,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合同簽訂后,眾城公司即按時開工,在施工過程中,因雙方因素,造成工程多次停工,工期順延,直到1996年6月4日竣工并驗收合格,雙方于1997年4月1日簽訂《建行決算電教館工程》,其主要內容為,電教館工程總造價為98.1萬元,付給乙方(xx公司)工程款63.5萬元,甲方(某教育局)購材料費19.3萬元,欠乙方(xx公司)工程款15.32萬+292元,并注明收尾工程及其它,驗收后完工按工程規定辦。甲方接收電教館。甲方簽字“張某”、乙方簽字“陳某”。之后,某教育局又按該協議給付xx公司工程款11.5萬元。1999年5月xx公司認為該決算時沒有考慮到材料價差,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立即給付原告按結算單尚欠的拖欠工程款45000元;給付原告墊付款、材差款25540元、46733元;給付原告滯納金64387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原審法院作出(1999)于民初字第1094號民事判決:某教育局給付xx公司工程款35000元,xx公司不服,上訴至本院,本院委托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證據鑒定中心,遼寧華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該工程造價進行評估,認定工程總造價為890995元。本院以工程結算額與一審法院判處的數額相互矛盾,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在重審期間,原告xx公司的訴訟請求為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工程款30000元及滯納金,在庭審中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被告給付所欠工程款175799.6元、給付實驗室款30000元及支付同期的利息。原審法院在重審中,根據xx公司的申請,委托沈陽市建設工程預算審查中心對該電教館工程進行了全面的評估鑒定,認定該工程總造價為1015166.27元。

        上述事實,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997年4月1日《建行決算電教館工程》結算單、竣工驗收報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并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在卷佐證。

        二、原審法院的認定與判決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所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有效。工程期限雖順延至1996年6月4日,但雙方均無證據表明系對方過錯所致,本院無法認定其違約責任,應視為雙方均同意合同履行期限的變更。因此,在工程竣工并驗收后,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在15日內結算工程款,逾期承擔違約責任,依據沈陽市建設工程預算審查中心的工程造價鑒定結論和被告提供的給付工程及墊付材料款的有效票據,被告實欠原告工程款161832.41元。

        原審法院判決:1、被告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工程款161832.41元,并自1999年6月1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2、駁回原、被告其他訴訟請求。

        三、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被上訴人的答辯理由

        宣判后,xx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為:1、原審認定“被告墊付部分施工材料及水電費計188333.86元”與事實嚴重不符。要求重新審計質證;2、2000年本案在上訴期間,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遼寧華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工程造價進行了評估,但評估費30000元是上訴人xx公司墊付,原審法院對此未作判決。請求判令某教育局給付xx公司評估費30000元。

        某教育局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1、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重新委托沈陽市建設工程預算審查中心評估鑒定無效。因該鑒定單位不具有合法資格。另外雙方對該項工程已于1997年結算并協商為981000元。xx公司的訴訟請求也稱尚欠45000元;2、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已付工程款數額錯誤。1997年4月1日的雙方結算協議已明確在此之前已給付635000元并墊付材料款193000元,尚欠工程款153000元。1997年4月1日以后,某教育局又給付xx公司115000元,故某教育局共給付946000元,尚欠35000元;3、關于利息問題,原審法院判決某教育局從1996年6月17日支付利息沒有依據,因為工程于1997年尚未完工,且質量有問題,xx公司應賠償其經濟損失。

        四、二審法院的認定與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xx公司與某教育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照履行。xx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后,某教育局未完全履行給付工程款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關于工程款的數額,1997年4月1日xx公司的施工負責人陳某與某教育局的工程負責人張某對電教館的工程經過協商進行了確認,即電教館工程總造價為98.1萬元,付給乙方工程款63.5萬元,甲方購材料費19.3萬元,欠乙方工程款15.32萬元+292元。在此之后某教育局又給付xx公司工程款11.5萬元,對該數額雙方均無異議。據此某教育局應給付xx公司尚欠的工程款38492元及利息。關于工程竣工的時間,因雙方主張的時間不一致,應以有關部門出具的竣工驗收報告為依據。依據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某教育局應在工程竣工后15日內決算,并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因該項工程的竣工時間為1996年6月4日,故某教育局應從1996年6月20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xx公司支付利息。關于上訴人xx公司提出的應由某教育局承擔評估費30000元之主張,因在原二審審理期間,二審法院是依據xx公司的申請進行的委托審計,該審計報告未進行庭審質證,另外xx公司在第一次的訴訟中依據雙方1997年4月1日的結算單明確要求某教育局給付其尚欠的工程款45000元及墊付款、材料差,而且在審理中xx公司自認某教育局欠其35000元工程款。在1997年4月1日的結算單具有證明力并能作為定案依據的情況下,xx公司仍然申請審計,該風險應由其自行承擔,即評估費30000元應由xx公司承擔。本案在重審期間,xx公司仍然申請原審法院委托沈陽市建設工程預算審查中心對該項工程的造價進行鑒定,并發生3000元鑒定費,故該項費用也應由xx公司自行承擔。關于xx公司提出的原審法院認定的墊付部分施工材料及水電費188333.86元與事實不符的主張,因在原審法院審理中,xx公司對該數額已認可,另外在1997年4月1日的結算單中對某教育局所供材料一項雙方已達成共識,即應以193000元作為定案依據,原審法院認定的數額欠妥,應予以糾正。關于xx公司提出的1997年4月1日雙方簽訂的結算單因無單位公章,陳某無權代表公司簽字,應認定其無效的主張,經審查,陳某為xx公司施工該項工程的負責人,該施工活動均是由陳某組織, 1997年4月1日的結算單雖然未加蓋xx公司的印章,但陳某的行為應為職務行為,對xx公司主張結算單無效的請求不予支持。故本案應以1997年4月1日的雙方結算作為定案依據。關于xx公司提出的要求某教育局給付其墊付款、材料差價款的主張,因沒有任何證據予以支持,故對其該項請求不予支持。另外,xx公司在重審期間訴訟請求為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工程款30000元及滯納金,在庭審中變更訴訟請求為175799.6元,但其提供不出計算的依據。對xx公司變更后的訴訟請求亦不能支持。關于上訴人某教育局提出的關于工程雙方已于1997年4月1日進行結算,雙方認可為981000元扣除已付款及材料款應為35000元的主張,經查,依據1997年4月1日雙方簽訂的結算單,及在此之后某教育局又給付xx公司115000元的事實,現某教育局尚欠xx公司38492元,某教育局應履行付款義務。原審法院對雙方簽訂的結算單不予認定缺乏法律依據,應予以改判。關于某教育局提出的工程質量有問題,不同意支付利息的主張,因其未提出反訴且沒有證據證明,另外該工程已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依據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某教育局應從1996年6月20日起向xx公司支付尚欠款的利息,對某教育局該項主張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原審法院(2001)于民初字第360號民事判決;二、某區教育局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5日內給付沈陽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492元;三、某區教育局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5日內給付沈陽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492元之利息(從1996年6月20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建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案件受理費一審5120元、二審10240元,xx公司承擔8240元、某教育局承擔2000元;鑒定費33000元由xx公司承擔。

        五、對本案的分析

        當前,在審理建筑工程合同糾紛中,經常遇到當事人對已經達成的工程結算協議反悔,要求鑒定重新確定工程款的情況,對這類糾紛是否需要重新鑒定,鑒定結論與結算書確定的工程造價不符應如何處理,是房地產審判中一個亟待明確的問題,本案的審判對于解決這一問題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1、關于結算單效力的認定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是一項政策性、專業性強,且又復雜、細致的民事法律行為。因它直接關系到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具體經濟利益,一般情況下,對于結算行為應有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特別授權。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對結算的方法、程序、期限、效力等方面有約定的,應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應結合實際,認真審查雙方結算行為的效力。如果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達成了結算協議,并加蓋雙方單位的印章,或經法定代表人簽字,法院應尊重雙方的約定,承認其效力;對于未加蓋雙方單位的印章或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結算協議,則應看該結算行為是否得到了單位的事后追認。 《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 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人的追認,被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本案中,1997年xx公司的施工負責人陳某與某教育局的施工負責人張某簽訂《建行決算電教館工程》結算單,是在建行決算報告的基礎上簽定的,雖然未加蓋雙方單位的印章,但陳某、張某均是雙方該項工程的施工負責人,而且在整個施工過程中有關工程方面的確認事項也是由二人簽字,且雙方均按該結算單進行了履行,證明xx公司對陳某的結算行為是知道和認可的,構成了無權的事后追認。xx公司在訴訟初期并未否定該結算單的效力,而只是認為該結算單沒有考慮到材料價差。故二審法院認定該結算單有效,應作為雙方對該項工程進行結算的依據是正確的。

        2、結算單確定的工程造價與鑒定結論不符應如何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自愿原則是國際上公認的一項私法原則。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達成的協議,只要其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對雙方即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終止和撤銷。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也應按合同約定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當事人意識自治原則是新合同法最突出的變化。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當事人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依法律,沒有法律規定,依法律原則,從習慣,這是合同法所體現的原則。《建筑法》就建筑工程造價問題也有相應的規定,《建筑法》第十八條規定“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3篇:工程結算審計的法律規定范文

    關鍵詞:建筑工程 竣工結算審計內容審計方法

    中圖分類號: TU198文獻標識碼: A

    前言: 竣工結算是指施工單位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經竣工驗收質量合格后,由建設單位進行的最終工程價款的結算,也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編制竣工決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的依據。為此要求審計人員加強自身業務素質,提高工程竣工結算編審制水平,做好竣工結算審核工作,有效控制造價。

    一、竣工結算審計的內容

    工程竣工結算的審計首先是對施工單位報送的竣工結算以工程量入手,同時結合圖紙、工程量清單、合同、現場核實工程量計算的準確性,注重研究現行定額,嚴格界定定額使用范圍,看有無高套、重計、計算時小數點位移等現象,在此基礎上重點審查對工程項目的價格產生影響的事項:

    1、合同條款及補充合同的內容。

    2、工程材料和設備價格的變化情況。

    3、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

    4、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建筑經濟政策變化情況。

    二、竣工決算審計的常用方法

    為實現工程決算的快速審查,就要按照從粗到細、對比分析、查找誤差、簡化審查的原則,對編制的預決算采用對比、逐項篩選和利用統籌法原理迅速匡算等技巧、方法,使審計工作達到事半功倍的實效。

    2.1全面審計法。是指按照國家、省地區或行業建筑工程預算定額的編制順序或施工的先后順序,逐一的對全部項目進行審查的方法。其具體計算方法和審查過程與編制施工圖預算基本相同:首先,根據竣工圖全面計算工程量。將計算的工程量與審核對象的工程量一一進行對比。同時,根據定額或單位估價表逐項核實審核對象的單價。

    2.2分組計算審計法。把決算中的項目劃分為若干組,并把相連且有一定內在聯系的項目編為一組,審查或計算同一組中某個分項工程量,利用工程量間具有相同或相似計算基礎的關系,判斷同組中其他幾個分項工程量計算的準確程度的方法。

    2.3重點抽查審計法。這種方法類同于全面審計法,其與全面審計法之區別僅是審計范圍不同而已。該方法有側重地,有選擇地根據竣工圖計算部分價值較高或占投資比例較大的分項工程量。

    2.4標準圖審計法。是指對于利用標準圖紙或通過圖紙施工的工程項目,先集中審計力量編制標準預算或決算造價,以此為標準,進行對比審計的方法。按標準圖紙設計或通用圖紙施工的工程一般地面以上結構相同,可集中審計力量細審一份預決算造價,作為這種標準圖紙的標準造價或用這種標準圖紙的工程量為標準,對照審計。而對局部不同的部分和設計變更部分作單獨審查即可。

    2.5篩選審計法。建筑工程雖然有建筑面積和高度的不同,但是它們的各個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量、造價、用工量在每個單位面積上的數值變化不大,我們把過去審計積累的這些數據加以匯集、優選、歸納為工程量、造價(價值)、用工等幾個單方基本值表,并注明其適用的建筑標準。這些基本值猶如“篩子孔”,用來篩選各分部分項工程,篩下去的就不予審計了,沒有篩下去的就意味著此分部分項的單位建筑面積數值不在基本值范圍之內,應對該分部分項工程進行詳細審計。

    2.6分析對比審計法。是指用已經審計的工程造價同擬審類似工程進行對比審計的方法。這種方法一般應根據工程的不同條件和特點區別對待。一是兩工程采用同一個施工圖,但基礎部分和現場條件及變更不盡相同。其擬審計工程基礎以上部分可采用對比審計法,不同部分可分別計算或采用相應的審計方法進行審計。二是兩個工程設計相同,但建筑面積不同。可根據兩個工程建筑面積之比與兩個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量之比例基本一致的特點,將兩個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造價以及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量進行對比審查。

    三、竣工結算審計時應注意以下重點

    3.1重點掌握工程基本情況,搜集、查詢工程施工圖,設計變更通知、各種簽證,材料的合格證、單價等竣工資料。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往往會發生對原設計圖紙的變更。審計時,審計人員首先要向建施雙方收集各種設計變更資料和隱蔽工程的實際收方簽證,然后深入工程現場進行實地查看,核對簽證內容是否與原合同規定相符,認真做好現場審計紀錄,以便于為結算審計做好充分準備,防止和避免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相互勾結、串通一氣、營私舞弊。

    3.2重點審計工程量計算情況。在工程結算審計中,應在熟練掌握工程量計算規則的基礎上要查看施工圖紙、施工變更單、隱蔽工程記錄、施工合同等資料,對施工單位所報的工程量按規則逐一進行審查核實,必要時要對施工現場進行抽樣檢查,驗證隱蔽工程紀錄的真實性。

    3.3重點審計定額套用情況。定額套用是工程竣工結算審計的又一重點。工程預算定額是計算工程造價和辦理工程結算的重要依據,隨著建筑工程的新工藝、新方法不斷出現,與定額項目不完全相同做法的項目也越來越多。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應重點審查施工單位套用定額項目時是否進行了合理的定額換算,有無低套高或在套用了綜合定額后再套用單項定額的現象。

    3.4重點審計材差調整情況。建筑工程的材料品種繁多,產品來源渠道不一,價格差別很大,加上施工中各方面的監督力度又不夠,致使施工單位以次充好現象時有發生。在審計時,審計人員應及時了解建筑材料市場的當期價格行情,是否存在跨期高套單價、虛抬單價的行為。同時應重點審查施工單位有無舍近求遠購買質次價高的材料以及將不允許調整材料價差的材料進行價格調整。一是要審計材料用量分析是否準確。工程材料是否按施工實際用料計算,有無虛列材料用量的現象存在。二是要審計材料單價是否合理。以當地造價管理部門定期地材料價格信息為主要依據,對材料價格信息中明確的材料單價,可結合掌握的市場行情,合理確定其價格。

    四、講究審計技巧、實事求是提升職業道德

    4.1結算審查工作一般時間安排較緊,在審查時應有的放矢,抓住重點,為實現工程預結算的快速審查,要做到由粗到細、對比分析、查找誤差、簡化審查的原則,對編制預結算采用對比、逐項篩選和統籌法原理進行匡算,使審查工作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采用一種或者幾種方法組合的形式進行審查、達到快速、準確審核的目的。

    4.2實事求是、提升職業道德應堅持以下幾點: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們國家的立國之本。因此,廣大審計人員必須在政治上、組織上、思想上、行動上和黨保持高度一致。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努力奮斗。

    (2)遵紀守法。法律法規是開展各項工作的重要保證。審計人員在審計活動中,必須嚴格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認真履行《審計法》賦予的審計監督職責。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依法加強財政、財務收支的監督管理,旗幟鮮明地同一切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維護財經法紀的嚴肅性,切實保護國家、集體財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4篇:工程結算審計的法律規定范文

    1、D根據規定,無權人所為的行為,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權,在該情形下,被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學理界稱此種情況為“表見”。本案中石油公司與張某的關系終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農機站仍然相信行為人有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在此情形下,被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2、A根據規定,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3、D《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4、A根據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協議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合伙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分擔;如果無法確定各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的,則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

    5、D根據規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6、B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除按照投資比例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外,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還可另行約定;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規定,中外雙方按照各自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分擔風險。A選項錯誤;CD兩個選項是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和出資期限的內容,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3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超過3萬元的,可以分期繳納。只有B選項正確。

    7、B根據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4)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情形人員;(5)為上市公司或者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ACD選項均屬于法律禁止擔任獨立董事的情形;B選項正確。

    8、C根據法律規定,合作企業屬于契約式經營。合作各方不以投資數額、股權作為利潤分配、風險分擔的依據;合作企業可以在企業合同中約定利潤分配、風險分擔的比例;合作企業選擇不具有法人資格,合作各方的關系是合伙關系;合作企業選擇不具有法人資格,組織機構一般應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合作企業在約定企業經營期滿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方所有的前提下,允許外方先行回收投資。。所以只有c選項錯誤。

    9、A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10、c根據規定,破產費用是在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項費用才屬于破產費用。ABD選項都屬于個別債務人的支付,所以不屬于破產費用。只有C選項屬于破產費用。

    11、A根據規定,開放式基金在銷售機構的營業場所銷售及贖回,投資人在交易工作日隨時申購、隨時贖回,所以不上市交易,B選項錯誤;申請上市基金的基金持有人不得少于100人,c選項錯誤;基金上市后發生基金合同期限屆滿的情形將終止上市,所以D選項錯誤。

    12、A根據規定,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和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買賣股票的限期規定不同。B選項屬于對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的要求,A選項屬于對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的要求。

    13、A我國對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實行銀行結匯制。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匯回國內,并按照國家關于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準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有些符合國家規定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經過批準后,可存放在國外。

    14、B根據規定,境外投資項目用匯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下的,由外匯管理局省級分局審批;100萬美元以上或累計超過100萬美元的,由外匯管理局省級分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15、c托收承付,亦稱異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16、c背書人的禁止背書是背書行為的一項任意記載事項,如果背書人不愿意對其后手以后的當事人承擔票據責任,即可在背書時記載禁止背書。《票據法》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17、A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

    18、B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19、A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屬于商業賄賂行為;投標者之間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屬于串通招標、投標行為;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員次價高的商品屬于采用強迫、欺騙等手段銷售商品行為。A選項屬于欺騙性市場交易行為

    20、A根據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二、多項選擇題

    1、AB根據法律規定: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的裁定外,其它裁定一律不準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裁定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判決則只能采用書面形式。

    2、BD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伙人以其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則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ABCD除了上述4種之外,還有以下情形:(1)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質權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取得該投資者的股權;(2)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繼承者依法繼承原投資者股權;(3)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不履行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出資義務,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更換投資者或者變更股權的。

    4、ABC D選項為債權人委員會職權。

    5、AB C、D兩項的內容系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所享有,而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沒有此權限。

    6、ACD選項A: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如抵押權)暫停行使。選項B: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選項c: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收益分配。選項D:在重整期間,債務人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7、ABCD本題旨在考查有關破產財產分配順序。《破產法》規定,應優先從破產財產中撥付破產費用,然后按以下順序清償:(1)所欠職工工

    資和勞動保險費(2)所欠稅款(3)破產債權。

    8、BCD本題旨在考查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則;證券中介機構的禁止性規定。

    9、ABCD根據《證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除金融類企業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10、CD抵押合同為諾成合同,動產質押合同為實踐合同;定金合同為實踐合同,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11、ABCD下列款項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1)繼承、贈與款項(2)納稅退還(3)農產品銷售收入(4)個人貸款轉存。

    12、ABCD本題旨在考查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別。《合同法》規定,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1)行紀合同僅適用于貿易活動,委托合同適用范圍廣泛;(2)行紀人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PAPA委托人或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3)行紀合同為有償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4)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的支出費用自行承擔,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13、ABCD《擔保法》規定:“本法所稱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物權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2)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4)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5)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6)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14、ABCD本題旨在考查無效的建設工程合同。

    15、ABCD對下列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1)財政預算外資金;(2)住房基金;(3)社會保障基金;(4)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

    16、ABC本題旨在考查著作權的保護期限。《著作權法》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17、BD選項A: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選項c:任何一方不得以合作企業或者合作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提供擔保。選項D: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可以先行回收投資。

    18、ABCD本題旨在考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也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1)銷售鮮活商品;(2)處理有效期即將到期的商品;(3)季節性降價;(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19、ABCD本題旨在考查首次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障礙。

    20、ABD本題旨在考查半年報應披露的事項。根據《證券法》規定,c選項的正確表述為: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三、判斷題

    1、×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本題旨在考查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應當符合的要求。根據規定,以出售資產方式進行改組的企業的債權債務仍由原企業承繼;以其他方式改組的,企業債權債務由改組后的企業承繼。故本題表述是錯誤的。

    3、×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4、×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5、×人民法院采取公開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據社會中介機構提出的報價確定管理人報酬方案,但報酬比例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范圍。

    6、×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7、√本題旨在考查無效合同。根據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人民法院并不因此認定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故本題表述是正確的。

    8、×根據《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銀行得知存款人主體資格終止情況的,存款人超過規定期限未主動辦理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手續的,銀行有權停止其銀行結算賬戶的對外支付。因此,本題的說法錯誤。

    9、×本題旨在考查票據取得的條件。《票據法》規定,票據的取得是無對價或無相當對價的,只要票據取得人取得票據不存在惡意,那么他自然享有票據權利,但該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故本題表述是錯誤的。

    10、×本題旨在考查著作權的限制。《著作權法》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故本題表述是錯誤的。

    1l、V本題旨在考查會計檔案的保管。《會計法》規定,當年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保管一年,保管期間自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故本題表述是正確的。

    12、×軟件復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又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復制品。

    四、綜合題

    1、(1)首先,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該公司董事會成員9人,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6名,已過半數,符合規定。其次,董事王某不能到會,電話委托董事會秘書代為出席并表決不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2)經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過半數一致同意通過了聘任張某為公司財務總監的決議,不符合規定。《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該項董事會決議的表決方式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3)首先,本次董事會會議討論批準了下一年度公司的財務預算方案的決議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是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不屬于董事會的議事范圍。再有董事會會議根據股東大會的決議討論通過了成立公司審計專門委員會的決議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法律規定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4)根據《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如因獨立董事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規定的最低限額時,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一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后生效。(5)董事會會議記錄的簽名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對列席的監事和會議記錄員沒有簽字的要求。

    2、(1)甲公司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資格。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都可作為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甲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數額不得超過3200萬元。根據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之一為,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得超過最近一期末公司凈資產的40%。甲公司2007年12月31日經過審計后的財務會計資料顯示,公司凈資產為8000萬元,沒有既往發行公司債券的紀錄,所以此次發行的公司債權數額不得超過3200萬元(8000~40%)。(2)甲公司報送文件中的債券募集說明書中引用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資信評級報告均符合法律規定,是由相關機構及兩名以上的從業人員簽署的;但債券募集說明書所引用的法律意見書由于其中只有李律師一人簽署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債券募集說明書所引用的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并由至少兩名經辦律師簽署。(3)甲公司有關公司債券的分期發行的約定有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根據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行。公司首期發行應在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6個月內發行,且發行數量應當不少于總發行數量的50%。剩余數量應當在24個月內發行完畢。甲公司對剩余數量的發行,以首期發行的情況而定的約定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4)甲公司發行價格確定由公司董事會決定的約定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債券的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確定。(5)甲公司確定公司債券發行的擔保方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為發行公司債券提供保證擔保的,應當為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不能是一般保證方式。

    第5篇:工程結算審計的法律規定范文

    工程項目建設周期長,投資額大,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許多建設項目還關乎國計民生,做好工程結算的審計對真實地反映工程造價、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資意義都非常重大。

    1、工程造價審計的重要意義

    工程造價審計隸屬于固定資產審計的重要內容,其在實施過程中需要由獨立的審計機構來執行,在相關法律法規和經濟技術指標不對固定資產費用進行審核監督,使資產投資項目的真實性和編制方法的合法性得到有效保證。建設工程項目一般都需要經過工程可行性研究、施工圖設計、施工建設及投入使用等幾個具體的階段,而且在一各階段都不可避免的會受到人力或是自然的約束,從而導致整個過程中存在著多變性,這就無形中使工程審計工作的難度和強度得以增加。工程項目實施過程的多邊形無形增加了審計工作的風險,工程造價審計風險也貫穿于工程項目的全過程,所以在工程造價審計中需要做好風險的防范,對于造價審計中存在的問題,需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來進行解決。

    2、工程造價審計風險的分類

    2.1技術因素

    審計技術局限形成的造價審計風險審計技術局限通常體現在抽樣審計或重點審計方法的慣用性,這種人為因素可能使樣本無法準確地反映造價審計總體的性質。一方面,在實施造價審計時,由于采用抽樣審計或采取的審計方法不當往往會形成造價審計風險。另一方面,由于承擔的工作任務繁重而時間、精力有限,造價審計工作人員往往采取重點審計方法,如側重于工程量大、單價高的分項工程,對零星工程則不夠重視;對采用清單計價和定額計價的工程項目各有側重等,以便節省時間和人力。

    2.2人為因素

    作為影響建筑工程造價審計最基礎、最重要的因素,在建筑項目造價的決策、設計與實施過程中,任何項目參與方或者負責人都能夠借助提前分析與預測的方法,決定某項工程項目的活動與具體的活動程序。但因為工程審計從業人員存在專業限制,對其負責的審計項目專業及計量規范的不了解,不能及時發現施工企業及造價編制單位錯誤或重復套取定額,重復計算工程量等提高工程造價的伎倆。另外,還有一些建筑工程審計人員在工作的過程中不能有效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使其在審計工作中犯下嚴重錯誤同時也不能夠得到有效的反映,這也會對工程造價的真實性、合理性造成不利影響。

    2.3缺乏對于建筑工程全程的跟蹤審計

    就我國目前一般的建筑工程審計工作來說,大部分都將前期的工作直接忽略掉,而直接跳到竣工后的結算、決算審計,這樣無法有效將施工前、后期的情況進行結合,使具體的審計事項無法真實、全面的反映出來。(2)由于目前缺乏大量具有專業知識基礎、熟練技能操作的審計人才,而且一些從事審計工作的工作者綜合素質高低不一,面對繁雜的審計工作時,部分審計人員無法全面的將建筑工程中的實際情況進行確切的了解,這些都造成了審計成果失真。

    3、我國建設工程造價審計風險的防范對策

    3.1提高工程造價審計風險管理意識,開展工程建設全面風險管理

    防范風險的首要對策是提高工程造價審計風險管理意識,在這個部分,首先相關政府部門需要做好工程造價審計風險意識的選材和培訓工作,普及工程擔保、工程保險的知識,這樣才能保證工程擔保體系的順利推行。其次,建設單位和建筑企業需要加強風險的預控和預警工作。在工程的實施過程中,要對工程施工可能產生經濟風險或者其他風險的信息及時收集和分析,以便能夠今早的捕捉到風險信號,預防風險的發生,若風險無法規避,則可以做好有效的風險應對措施,盡可能的降低風險所帶來的損失。

    3.2做好預算階段的造價審計

    其中最為重要的工作是加強建筑工程造價的預算控制。預算應該根據建筑工程的實際情況,考慮建設方的要求,確定合理的總的投資預算情況,實現造價預算的可靠性。為提高預的可靠性,還需要對預算進行祥細化分,嚴格規定每個環節的造價預算。預算還要以確保施工質量為前提,避免施工中為了盲目的節約造價成本而保證不了工程的質量。盡量減少由于價格變動而對建筑工程造成的影響。健全與完善工程建筑工程造價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協調好造價部門的關系。一方面,需要通過健全建筑工程造價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保證所有造價審計企業處于良性競爭環境當中;另一方面,還需要協調好造價審計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從而更好地控制造價。

    3.3加強竣工結算審計監督和管理

    在基建工程項目審計工作中要把握好最后的關隘,即加強竣工結算審計的管理。要嚴格依照合同的相關規定,逐項驗收,保證決算材料的合法性,出現與合同不相符的情況,要有明確的相關說明。對于整個基建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違法現象,合同中要有明確的處罰條款及相依據的法律條文。對于在結算工作中出現不良情況的施工企業要登記在案,記入企業的誠信檔案,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將信息共享給行業內其他建設單位,在后續的項目招標及施工管理活動中要重點檢查。

    3.4做好合同規范管理工作

    單位內部審計人員要審查建筑工程造價項目文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將審計工作開始于建筑工程造價項目的招標工作,全程參與整個建筑工程造價項目的每個環節,包括收費的標準、投標單位的資質、招標過程等。要從建筑工程造價的源頭開始控制、監督,規范合同管理。建筑工程造價項目相關合同的管理工作尤其重要,不但是竣工結算的依據,而且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減少當事人經濟糾紛、提高審計有效性的重要保障。企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規范合同管理。第一,合同中涉及有關工程造價和質量方面的內容要尤其慎重,審計人員要熟悉掌握相關規章和制度,將整個合同內容納入法律保護的范疇,同時這方面的內容也是日常管理的重點,進行審計監督檢查工作時要重點管理。第二,建立并完善合同簽訂的制度和規章及后續的合同

    檔案管理機制,明確各個相關部門的權利和義務,加強各個部門的協作和監督,實現提高合同管理質量的目的。第三,合同內容要保證與招標文件一致,加強審計監督,確保沒有內容上的偏離,從而減少審計風險,使得建筑工程造價審計工作能夠順序進行。第四,在簽訂合同的過程當中,工程造價審計人員要對合同進行全面的檢查和把關,尤其要注意材料的價格與最終的索賠方面的問題,這樣可以有效避免由于不明確的簽證造成的工程造價的不真實。另外,工程造價審計人員在進行合同審查中,應該參照不同工程中的實際情況,對該工程合同文本進行完善,對于沒有涉及到的問題要在專用條款中予以說明,進一步增加合同的準確性。 3.5如何與審計機構有效溝通

    由于建筑工程的審計工作涉及到建筑工程中各個部門的方方面面,因此,如果想要提高審計工作的整體質量,就必須實現各部門之間有效的協作關系,不斷加強各部門之間的溝通、交流工作,使各部門的工作人員都能夠積極的參與到審計工作中來,擴大審計工作的資料與信息量,使審計范圍不再受限;使各部門的員工或者領導十部參與到審計工作中來,可以使他們親身感受到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因此加強對于審計工作的重視程度.進而促進建筑工程審計的速度與質量。

    3.6加強對于審計工作者綜合素質的培養

    審計工作者綜合素質的高低直接決定著建筑工程審計工作質量的高低,因此,無論是缺乏專業性的審計工作者還是審計工作者綜合素質較低的問題都會嚴重阻礙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下面就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提高工程造價審計工作人員的水平,優化建設工程的審計環境:(1)應該加強對于審計工作者綜合素質的培養,使其汲取學習國外優秀的知識經驗并結合國情,應用于國內的建筑工程造價審計工作;(2)進一步擴大計算機在審計工作中的應用范圍,及時掌握新施工工藝的、新建材的特點等;(3)培養自身職責的責任感與基本的職業道德,規范審計工作者的工作行為。

    第6篇:工程結算審計的法律規定范文

    (一)審計決定與民事判決的沖突問題這是近年來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領域關注的焦點和難點問題,也是令審計人員最頭痛、最困惑的問題。二者的沖突主要表現在工程竣工結算款的認定上。應該怎樣處理、協調或解決,目前還沒有統一的口徑。從審計機關受理的有關工程復議項目看,施工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不是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途徑進行救濟,而往往以合同糾紛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往往撇開審計機關所作的審計決定及其反映的事實,以強調合同雙方的平等自愿和意思自治為由,認為工程竣工結算款的確認應以當事人約定或人民法院委托中介機構鑒定的結論為準。這使審計機關面臨能否審計工程造價、審計處理有無效力的尷尬,對審計的權威性構成了巨大威脅。而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發生法律訴訟問題在其他審計領域中也同樣存在,因此申請復議是被審計單位的權利。但問題的關鍵在于:

    一是審計機關對工程竣工結算款作出的決定并沒有否定合同。因為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時,必然要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如果發現未真實履行合同條款、設計文件,或偷工減料,或高估冒算,甚至虛假項目進入了竣工結算,勢必會影響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審計機關則有權在職權范圍內進行處理。可見,這不僅沒有否定合同,反而維護了合同的嚴肅性。

    二是施工單位不能以合同糾紛為由,繞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途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修訂后的《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有權審計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有權審計所涉及的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并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而且這種處理決定當屬于財政收支審計決定的范疇。對此不服的,就不能依照修訂后的《審計法》第48條第1款“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進行救濟,而應該按照該條第2款“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的規定進行救濟,也就是說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決定不服,只能由本級人民政府來裁決,人民法院無權決定。

    三是人民法院不能以委托中介機構鑒定的結論來審計決定。如前所述,既然人民法院無權審計決定,當然也就沒有必要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再鑒定。即便如此,人民法院以其出具的鑒定結論作為終審結論也是不足取的。因為政府審計是無償審計,代表國家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而社會審計是收費審計,代表相關方的局部利益。從長遠看,社會審計替代不了政府審計。另外,從近年來抽查中介機構的有關審計質量來看,目前絕大多數審核結論也不具有采信性。

    (二)審計內容和范圍的界定問題修訂后的《審計法》第22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其中有兩個問題較容易引起爭議。一是政府投資項目這一概念(修訂前為“國家建設項目”)。有人認為,政府投資項目是指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項目;有人認為,除財政性資金外,還包括發行國債或地方財政債券、財政擔保的國際經濟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贈款以及國際援助資金等。究竟應該包括哪些內容,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權威性解釋,在實施審計中不好操作。二是對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審計機關只能對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涉及的財務收支活動進行監督,只能對財務資料和竣工決算報表實施監督檢查,而除此之外的勘察、設計、采購和監理等技術經濟活動則超出審計權限范圍。顯然,這種觀點不包括投資決算審計、概預算編制工作的審計等。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真實、合法,本身就包括構成項目成本的重要活動如設計、招投標、合同的簽訂等真實性、合法性。這當然屬于審計的監督范圍,不僅沒有越權,也符合立法的本義和國際通行做法。顯然,持有這種觀點的人是針對整個建設項目程序而言的。筆者贊同后者,但在實際中卻普遍存在以保密等為由拒不提供技術資料的情況,且又不能簡單按《審計法實施條例》第49條的規定硬性進行罰款、通報批評和給予警告,因此也就成了審計實務中的難點之一。

    (三)審計執法主體資格問題審計機關依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是憲法和審計法賦予審計機關的權力。但在審計實踐中,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被審計單位有違反有關財政、金融、稅務、價格、投資、海關、建設、工商等法律法規及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時,能否依據這些規定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處理處罰呢?雖然《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明確了審計機關的處理處罰權,修訂后的《審計法》第3條也作了規定,但還不夠明確、具體,在實際中往往難以判斷。如果就此進行深入審計處理,就會有越權的風險,如果不予以審計處理,則對招投標等環節中存在的問題無法制約,審計人員又可能面臨審計不夠深入、質量難以保證的風險。

    (四)其他監管部門與審計監督重復交叉問題 目前,我國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方式主要采用以項目法人為業主的建設監理制和項目總承包制。對政府投資項目,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監察、國資委、建設部門、上級監督機關甚至社會中介機構都可以對其實施監管。出于部門利益及本位主義的驅動,各相關部門都強調各自監管的重要性。比如,投資部門從項目審批、初步設計概算核定、投資計劃下達等方面進行監管,財政部門從資金撥付、使用和財務管理等方面進行監管,建設部門則從工程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和工程建設質量等方面進行監管,但又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對這些不同的部門、不同層次的監管加以規范,各地的具體操作缺乏統一的模式,各部門之間也缺乏相互協調的機制,使得監管體系較為混亂。總之,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管,各監督部門各自為政,但卻很難有一個部門能行使經常性的監督檢查職責,出現了有的項目一年接受高達數十次的檢查,而有的項目從建設開始到結束都沒有監管部門過問的怪現象。在實務中,經常發現對同一個問題的要求各相關單位的文件規定不一致,相互之間存在許多矛盾,因而感到執行時無所適從,審計操作困難。

    從各省市開展投資審計的現狀和取得的經驗不難看出,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公共財政體制的建立、投資融資體制的深化、工程建設管理體制的改革與支付體系的變化,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管受到社會和公眾日益密切的關注。可以說,政府投資項目如果監管得好,不僅可以實現國家宏觀經濟戰略,拉動經濟發展,而且對加強廉政建設、構建和諧社會和實現政治文明也大有好處。因此,要使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筆者認為,當前迫切需要考慮以下幾點:

    (一)多管齊下解決審計決定與民事判決之間的沖突 一是修改合同法的某些條款,在其付款方式中約定:以政府投資或以

    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以其作出的審計結論作為工程竣工結算款的最終依據。另外,建議在實體上和程序上就合同法與審計法的相互銜接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釋,以解決二者之間的沖突。二是明確界定財政收支與財務收支的范圍,將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納入財政收支的范疇中。這樣,人民法院在接到狀時,會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3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的規定而不予受理,可以做到民事訴訟法與審計法的相互銜接。三是授予審計機關“準司法權”。雖然我國審計機關設在政府內部,根據治國傳統和現實,也應該賦予審計機關更大的權力,以保障其真正地發揮審計職能作用。四是參照國際上實行司法性審計模式的國家的做法,將司法職能與審計職能結合在一起,考慮指定若干家特定的法院或在審計機關內部設立特別法庭,由合格的法官組成,專門受理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合同糾紛、工程竣工結算價款認定等案件。

    (二)進一步界定投資審計范圍和內容鑒于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對象范圍廣、審計內容復雜、技術經濟性強,使該項審計工作具有其他行業審計所沒有的復雜性。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要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必須對建設項目的全過程如規劃、設計、招投標、施工、合同的簽訂以及監理等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相結合的監督。同時,必須突破單純的財務收支審計范疇,深入到建設管理、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等諸多方面。為此,建議在修改相關法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21條時,應進一步明確,涉及建設項目的所有單位如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都是政府投資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則是從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報告的擬訂、項目融資,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和項目后評估的所有經濟活動。對關系國計民生的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機關都應對其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投產的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以拓展審計范圍和內容,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三)進一步明確審計機關的執法主體資格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審計機關必然要對建設項目在建設管理、招標投標、工程價款、監理的執行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實施全程監督,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進行處理、處罰。為使這種審計處理、處罰行為能在法律訴訟中得到有力支持,必須進一步明確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執法主體資格。為此,建議在修訂《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監理制度等規定時,明文規定審計機關也是執法主體之一,有權進行審計處理、處罰。另外,建議重新修訂《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并在修訂《審計法實施條例》中進一步明確審計機關有權依據哪些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和處罰,便于操作。

    第7篇:工程結算審計的法律規定范文

    關鍵詞: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施工造價

    目前我國房建工程造價控制的系統性不強,造價控制部門單純重視建安成本,并未做到全員、全過程造價管理。由于對房建工程的全過程投資風險控制意識淡薄,導致項目投資估算、概算設計、施工預算及竣工結算等各個階段的造價分別由建設單位、設計部門、施工企業等“各自為政”,缺乏統一的總價管理目標及必要的溝通協作,不利于造價控制管理。造價控制的專業能力較弱,通常是事后核算為主的成本管理模式,缺乏對項目前期的成本管控,疏于施工過程中的動態控制,缺乏竣工后歷史數據及管理經驗地專業積累。造價控制的績效不明顯,房建項目的超目標成本及超批準概算現象屢見不鮮。造價控制的權威性有待提高,如當建造品質與成本出現沖突時,造價控制部門的管控手段和權利極其有限。

    1.工程量清單計價的特點

    目前,各個省市都有一套自己獨立的建筑工程預算定額,通過這種預算定額進行施工圖的設計和制定、對工程進行核算、設定工程的標底、制定投標的報價和漲幅額度、簽訂有關的合同等等。招標中的任何一方和個人都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操作,不能出現違反規定的行為。同時,各個地區都有特定的定額管理機構,在不同地區的工程量計算標準和工程項目的劃分上存在著很大的區別,這就使得在一些跨地區項目中,很難進行有效的定額計價,溝通和交流出現了困難,阻礙著工程的進行。在引入招標、投標制度后,收到定額計價模式的影響,很難有效的發揮其作用,使得招標、投標過程中的競爭力不足。由此可見,這種靜態的計價模式不適應當今社會的發展。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應運而生,其科學性和規范性較強,能夠有效的規范招標、投標市場,使工程造價市場得以健康的發展。其量價分離的特點是對其科學性的最好展示,有效的解決了定額模式中的地區限制問題,根據技術、經濟、市場和質量的發展情況確定單價,是一種動態的計價模式。在這種計價模式下,施工單位充分掌握了投標價格的主動權,借助于工程量清單計價在本企業內部建立起相關的定額體系,為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的施行提供了保障,在報價的過程中更為自主,不在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多種限制,更多的是根據市場情況來進行資源的配置,確定最終價格。此外,這種動態的計價模式,有效的擺脫了地區限制,避免了受到行業和地區壟斷的影響,確保建筑行業的健康快速發展,在市場中形成良性競爭。

    2.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施工造價審計

    如今的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在某種程度上工程報價成為了工程單價之間的競爭,工程單價在合同中進行規定,嚴格規定了在施工前就要確定工程單價。所以說在這種動態的計價模式下,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的內容、方式、重心和風險等都有了較大的改變。在過去的定額計價模式中,在進行工程造價審計時主要依靠施工圖紙和清單、有關合同、組織設計和報價書等進行。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中,雖然這些因素依舊對造價審計產生著一定的作用,但是出現了許多新的變化和特點,主要表現為:

    2.1審計的重點發生變化

    在以往定額計價模式下,工程造價審計的關鍵在于否能夠正確的套用審計定額,檢查其是否對定額進行了過高的估算,因此,要對套用定額進行嚴格的審查。在如今的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依靠清單單價對投標者和招標者進行約束,不用再去審計套用定額,審計的重點也轉向對合同的審查,消弱了套用額定的作用。

    2.2審計的方法產生變化

    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有關單位依照本身的定額來確定清單的單價,要根據具體的施工措施和方案對清單單價的合理性進行審計,還要確保其競爭性。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清單單價能夠順利的實現,它與報價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加入報價和平均水平相差較多,而且并未提出具體的施工措施和方案,就會違背相關的法律規定。因此,在在清單計價模式下要注重對施工措施和方案的審計,采取有效的審計辦法。

    2.3審計的內容發生變化

    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為了通過市場的競爭來實現優勝略汰,就要嚴格做好招標、投標時期的審計工作。主要包括對招標文件進行嚴格的審查;對清單報價進行全面審核;對工程量清單的進行謹慎的審計。在施工過程中,建筑造價審計的重點工作是對其工程造價的具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審查,尤其是要做好對工程量的核實工作和調查其變更情況。此外,還要對由于工程量變化時價格變化導致的綜合單價的波動進行嚴格的審計,按照具體的規定執行。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在工程完工結算時的審計項目有了明顯的減少,這是由于在招、投標和施工階段,工程的價格已經達到大體確定。在工程完工結算階段的審計工作,要將工作的重點放在對工程價款的補償和索賠上。

    2.4審計風險發生了變化

    在定額計價模式中,通常最終的結算價格與合同報價之間存在較大的差距,相關審計工作人員的工作量很大,合同的約束作用較弱,價格的上下波動較大,在審計過程中需要取得的證據較多、較為繁瑣,審計工作尋在較高的風險。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中,合同起到了很好的約束作用,對于工程單價很難進行修改,審計人員的工作量相對較少,其風險也得到了降低。

    3.結束語

    以上就是對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建設工程造價審計的探討。首先分析了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與傳統定額計價模式的區別和特點,然后論述了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的變化,旨在幫助相關人員更好的認識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做好建設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由于筆者能力的有限,對于這部分內容的研究還不夠具體,還需要更多專家學者提出寶貴意見。

    參考文獻:

    第8篇:工程結算審計的法律規定范文

    在此種模式下,開展內部審計時的目標、對象、技術方法、風險等都發生了深刻變化,給傳統審計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基于此,本文擬結合內部審計實踐,探析EPC工程總承包模式管理缺陷和內部審計對策。希望引起同行關注,以資參考借鑒。

    一、EPC工程項目總承包形式存在的管理缺陷

    1.專業管理人員匱乏的困擾凸顯

    工程投資項目總承包(EPC)管理模式進入中石油企業建設投資市場時間較短,需要一定學習認識消化應用過程。工程項目投資主體(業主)缺乏具有專業知識的管理人員,造成管理、監督的漏洞或不完善。具有工程投資項目總承包(EPC)管理模式資質的總承包企業多數為大型設計或大型施工企業,盡管具有一定專業優勢,但實施總承包時:一方面大型施工企業,在設計、設計選型、采購時“短板”,另一方面大型設計企業,在施工組織、施工措施、施工工藝、采購時“短板”。

    2.投資主體(業主)與總承包商掌握總承包知識不對稱

    中石油企業作為投資主體,總項目投資具有階段性特點,各分項目投資也存在時間段、周期段限制,由于缺乏具有EPC專業知識的專業管理人員,所以對總承包概念、知識、操作、管理的了解相對總承包商存在差距與欠缺,也即具有總承包資質的總承包商相對投資主體來說掌握了解總承包(EPC)管理模式知識比較全面和深入。何況,缺乏工程監理、設備監造、招投標等強有力的專業中介咨詢機構,難以為投資主體提供最佳的技術支撐與保障服務。實際上,這就造成了 “大承包商、小業主”的不對稱困局。

    3.完成建設產品的出發點不同

    工程建設項目投資主體(業主)期望的最佳目標是:縮短工期,降低投資,保證質量,確保建設項目投產的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總承包商追求的最佳目標是:利潤最大化,在設計、設備選型采購及施工等各階段深化管理降低成本。無論是以設計企業牽頭實施的總承包,還是施工企業牽頭的總承包,在實施各項目分包招投標過程中,都會被利益驅使降低發包成本、異地價格,在主觀意識方面自然會影響建設產品的質量及技術性能。投資主體和總承包商在完成建設產品過程中追求目標迥異,以致彼此頻發利益沖突,矛盾交織,難以達成共識,阻礙了既定目標的實現。

    二、EPC工程項目總承包形式下內部審計對策

    作為維護投資主體(業主)利益的內部審計人員,如何有效完成EPC項目審計是面臨的新課題,也是亟待研究探索的新領域。總結內部審計實踐經驗,筆者認為:應以工程總承包合同為準繩,以可行性調研、概算為基礎,依據設計文件規定的技術參數、建筑產品(設備)實施審計,而且要拘囿在工程總承包合同框架內進行,超出或越過工程總承包合同條款內容,就將埋下遭遇法律訴訟的審計風險。

    1.組建具有各專業知識人員的審計組

    完成此種模式下審計項目的前提條件是,組建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審計組。這對工程投資項目總承包(EPC)審計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審計組成員的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專業技術知識,直接影響審計成果的質量,況且審計對象是外部單位。對工程投資項目總承包(EPC)審計,面臨比其他審計項目更多的審計風險,審計組成員需要由具有財務會計、工程設計、概算、施工管理、工程造價、設備管理、生產工藝等專業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構成。只有具備足夠的工程投資項目總承包(EPC)知識,才能達到預期效果。

    2.進行周密細致的審前調研

    常規審計項目的審前調查對審計方案的制訂具有十分重要意義。工程投資項目總承包(EPC)審計有別于常規的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審計。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審計是在內部審計權限范圍內開展的審計工作。而對工程投資項目總承包(EPC)審計是以投資主體對委托建設產品進行的鑒證行為,宗旨是維護投資主體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或產品的利益。內部審計人員由于對可行性研究、概算、藍圖、施工及形成的建筑產品陌生,也不了解現場具體建設的實際狀況等等,所以必須詳細了解所涉主要建筑結構特色、大型機器設備特點、關鍵技術、組織措施等,從而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審計方案,以便更全面細致的實施審計。

    3.制定具有項目特點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審計方案

    審計方案是實施審計工作的指南,其中應在包含常規工程項目審計內容的同時,重點突出重要施工組織設計、關鍵大型設備、關鍵施工工藝等重點分部分項工程審計。核實其工作量的工作內容、技術措施與工程投資項目總承包(EPC)合同約定、投標報價及概算內容、可行性研究規定的內容及條款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差異。審計方案關注的重點應是關鍵設備、特殊品質材料、大型建構筑物等。

    4.在工程總承包合同條款框架內規避審計風險

    第9篇:工程結算審計的法律規定范文

    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是指審計部門對基建項目從項目立項到竣工決算的投資管理活動進行連續、全面、系統地審計、監督、分析和評價工作。通過變靜態為動態,變被動為主動的全過程跟蹤審計,從源頭上控制工程造價,并發現和評價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幫助建設部門糾正偏差,以實現對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的審計監督與控制。本文在對事后決算審計模式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就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提出對策與建議。

    【關鍵詞】

    建設項目審計;全過程跟蹤;對策與建議

    1 原有事后審計模式面臨的嚴峻挑戰

    我國對建設項目的審計大都采取事后審計的做法,即工程項目完工后才進行竣工決算審計。隨著建設規模的擴大和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事后審計模式正面臨嚴峻的挑戰。主要表現在:

    1.1審計決定或結果得不到法律支持

    根據《合同法》、《招投標法》、《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投標單位中標并簽訂合同后,其權利義務即受法律保護,可以依據合同約定的價格取得工程款。審計部門不可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審計處理;也不能對雖在合同以外,但已經由甲、乙雙方已簽字認可的變更工程款進行審計處理。因為法院認定不可對中標后經合同認可的內容進行審計處理,也不能對甲乙雙方已簽字認可的合同以外的變更工程款進行審計處理。例如:某審計部門在對某建設單位綜合辦公樓工程進行審計,發現已結算支付工程款不實,審計核減120萬元,并做出審計決定將多付出工程款予以全額追回。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退款時,遭到施工方拒絕,于是向法院提訟,請求法院依據審計決定判令施工方返還多付的工程款。結果法院認定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是平等的合同關系,且施工單位不是審計行政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所以審計決定對其不具備法律約束力,判決建設單位敗訴。

    1.2潛伏著較大的審計風險

    事后審計,往往是:(1)審計人員看不到建設項目施工以及有關物資設備進出、安裝等具體過程。(2)只能將有關簽證單、驗收單、進貨單等本應加以審計的資料作為審計依據。(3)使資料背后的許多違規違紀問題經審計后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以致形成真賬難查,從而放縱了違規違紀行為,并由此產生了相應的審計風險。

    1.3 難以發揮審計的作用

    當前建設單位管理不到位、監理不到位、施工不到位甚至設計不到位等問題還相當嚴重。在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幾乎都存在資產流失的漏洞,但由于事后審計讓審計人員脫離實際,遠離具體的建設過程,審計部門在事后審計時,因時過境遷,不僅難以發現建設單位管理、監理、施工甚至設計不到位等問題,尤其是建設周期比較長的項目,即使發現了一些問題也很難加以補救,對合同確定的不合理價款無法追繳。

    2 全過程跟蹤審計的特點

    跟蹤審計應用于建設項目審計無疑能夠較好地適應審計對象的特點要求,因而是非常恰當的。審計實踐也已經證明了正是采用了這種方式,才促進了建設項目審計的深化與發展,開辟了效益審計的嶄新天地。全過程跟蹤審計與傳統的事后結算審計相比主要有以下特點:

    2.1 審計時間和次數不同

    全過程跟蹤審計將整個建設過程合理的劃分為若干個期間或階段,及時對每個階段實現審計;審計次數比竣工結算大大增加;審計介入時間由竣工以后提前到工程建設的過程之中。

    2.2 降低了審計風險

    審計人員可以經常深入到工程現場,能夠觀察到物資進出、設備安裝、建設施工的具體過程,及時對設計變更事項的合理、合法性進行審計,對簽證單、驗收單、進貨單及相關事項包括隱蔽工程等進行審計,從而大大減少審計人員因不了解實際情況所帶來的審查風險。

    2.3 提升了審計地位和人員素質

    跟蹤審計從被動到主動,從滯后到超前,還解決了審計在建設項目關鍵環節的缺位問題,使審計成為工程建設全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參與者,使建設項目得以實現規范、高效、優質、低價、廉政等目標,取得了更加豐富多彩的審計成果。同時,不僅使工程審計人員原有知識學有所用,還學習掌握了更多更新的知識,包括工程建設、績效審計、比價采購審計等,因而能全面提高工程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

    3 搞好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的措施和建議

    3.1合理確定項目,量力而行實施建設項目跟蹤審計

    審計部門應根據年度重點建設項目投資計劃,選擇具有全局性、影響廣泛、群眾關注、投資規模大的建設項目實施跟蹤審計,要考慮重要性和效益性原則,重點放在涉及企業發展、影響大的重點項目上。對資金量小、周期長、次要環節、審計力量和能力不及、以及審計風險大的建設項目不應采取跟蹤審計。

    3.2制定跟蹤審計實施方案,明確主要內容

    一個好的審計實施方案是審計質量控制的靈魂,它指導著審計人員的現場作業,對審計質量起著全面控制作用,因此我們一定要重視審計實施方案的編制。跟蹤審計中,應當對重要事項以及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進行記錄,編制審計工作方案或審計底稿,并對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負責。

    3.3促進相關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跟蹤審計過程中,應注重審計成果轉化,堅持邊審計、邊整改、邊規范、邊提高,及時總結工作中的不足,及時調整跟蹤方案,逐步完善內控制度,要圍繞法規和審計工作職責,研究和制訂開展跟蹤審計的操作規范,規范和指導跟蹤審計工作,要通過制度規范跟蹤審計行為,保證跟蹤審計有效實施,使跟蹤審計逐步進入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中。

    3.4提出審計意見和審計報告

    跟蹤審計實施階段,審計組應按照“跟蹤審計、分期報告、迅速反饋、及時糾正”的原則,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審計意見或建議,并出具書面的分期報告和終結報告。根據造價審計與其他情況審計兩種不同情況作不同的處理。在最后一次審計結束后應出具《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匯總表》,告知總共核減(增)金額及審定金額,交被審計單位據以調整工程結算,并作為與建設單位結算資金往來的依據。項目終結后的審計報告,可隨最后一期《工程項目造價審定書》一并交施工單位征求意見及蓋章。

    3.5加強審計隊伍建設,整合審計資源

    由于跟蹤審計涉及到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極具政策性、專業性和復雜性,因此一定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確保審計人員的數量與質量。一是審計部門要加大審計資源的投入力度,加大工程技術人員的數量與比重,達到充實審計技術力量,提升審計機關建設項目跟蹤審計能力的目的。二是審計人員要堅持專業理論及技能的學習和充實,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知識水平和專業技能,要努力拓展自己的知識面,提升實踐經驗,努力成為復合型、實用型人材。

    總之,建設工程跟蹤審計作為工程審計的一種創新,開創了審計工作的新局面,不僅使事后審計面臨的一些問題得到了解決,而且大大拓展了審計的功能,在實踐中已彰顯出它的優越性以及廣闊的應用前景。因此,我們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對跟蹤審計加強實踐和研究,使它不斷完善和提高,從而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為企業的改革發展服務。

    【參考文獻】

    [1]為什么審計決定得不到司法支持新華網201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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