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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隨著社會的發展,國民經濟總量迅速增長,基于這一發展態勢下的國有企業固定資產占比規模也越來越大。就目前現狀而論,對國企固定資產采取科學化管理,不僅能為其自身健康發展提供物質保障,還能使之全局管理更為規范,發展更為穩定,從而使其在市場經濟發展中得以更為充分的發揮是出實質作用。
一、國企固定資產管理職能概述
固定資產是企業經濟資源的一部分,也是開展各項活動的物質基礎,究其特質,主要可歸為下述幾類:不同設備具有不同的數額標準;固定資產是非流動資產,可供長期使用;固定資產的獲得方式有多種,可以由社會捐贈、單位自身制造和購買,也可以采用租賃的方式獲得。一般而論,國有企業對于固定資產的管理主要圍繞以下幾點:一是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情況,制定固定資產表;二是相關固定資產的轉讓需要對接單位核對批準;三是設備報廢也需要相關負責人審核通過之后再行銷毀,并同期記錄;四是要制定計劃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點。
二、國企固定資產管理環節常見問題
(一)資產監管制度不健全
監督管理制度是約束固定資產管理的依據,制度不健全使管理工作雜亂無章,其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清點盤查的相關制度不健全,部分國企固定資產在盤查過后,漏洞百出,賬目與實際情況不相符、賬務記錄等現象頻現;二是管理人員相關責任制度不健全,由于管理人員監督不到位、管理不作為等導致固定資產管理不善,且無明確的責任制度和懲處制度約束;三是內部沒有必要的控制制度,各個部門之間不能相互協作、相互制約。
(二)資產管理意識不強烈
固定資產管理意識不強導致管理不到位、責任不明確及資產流失現象。由于受以前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許多國有企業只是重視固定資產的采購而輕視管理,導致固定資產管理缺乏相應的機制和方法,對于固定資產的財務登記不規范;還有部分管理人員因日常資產登記中的不規范操作,從而導致總資產金額與固定資產明細不符,影響固定資產的監控管理實效。
(三)固定資產分類不清晰
對于固定資產的管理需要準確的分類明細,然而,現在由于固定資產構成復雜、分類不清晰,嚴重影響了管理效率的提高。比如,部分國企購置大量的設備工具,由于種類多、類型多、功能不一,故應進行分類管理,而在分類的時,則應根據企業自身實際情況,參考財務、功能等多方面的因素。然而,目前對于固定資產的分類仍無可供參考的依據和標準,由此使得固定資產的分類管理變得更加繁瑣。
(四)固定資產使用率不高
比如,部分國企雖然購買了設備和工具,但對其使用配置計劃卻不盡合理,相應執行措施難以到位;又如,部分國企對固定資產的認識存在偏差,不考慮企業實際需求,認為固定資產是炫耀、攀比的資本,從而花費大量資金購買設備,導致購置設備長期處于閑置狀態,并未參與日常運營發揮其作用;長此以往,顯不利于國企健康有序發展。
三、科學化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的實踐路徑
(一)建立健全的固定資產監管體系
國企資產始終處于變動的狀態,因此要制定完善的資產管理制度和資產清查體系。即各個部門要及時的將剩余物資進行清點登記,按月份、季度對所需物資、剩余物資進行備案,加強固定資產清算的監督管理工作,使之步入正規化;同時制定抽查監督制度,不定時對各單位物資進行抽查監督,及時發現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對問題進行分析處理,對閑置的資產進行有效的利用,預防資產過量擠壓,確保資產得到有效利用;此外,應建立完善的資產清查制度,規范清查內容和清查程序,確定清查結果的有效性,同步完善資產核算、審計工作,對固定資產審查的全過程予以嚴格監督管理。
(二)固定資產日常管理高度要求化
即首要提高國企領導對固定資產管理的重視程度,組織相關人員積極參與固定資產管理知識培訓,以實現實際管理效果為目標,改善對于固定資產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同時加強固定資產的財務登記和管理,記錄好固定資產的轉讓、報廢以及其他變動情況,不能隨意更改其經濟價值屬性,規范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明確固定資產的范疇和分類標準,制定詳盡計劃并給予定期檢查與核對。
(三)提速固定資產管理信息化建設
計算機技術和網絡通訊技術的發展為固定資產管理的信息化建設提供了技術基礎,通過在計算機中形成固定資產數據庫,可以將固定資產按照分類標準進行登記。同時,計算機信息系統可以實現數據信息的存儲、編輯、打印,并且有助于資產信息的更改和查詢,有助于國有企業內部的資源共享,使固定資產的購置、使用、處置過程得到高效科學的管理。
關鍵詞:國有企業;資產管理;完善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2-0046-01
狹義的企業財產即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財產,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企業其他國有財產。國有資產可定義為法律上確定為國家所有的并能為國家提供未來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國有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增值的資產也屬于國有資產[1]。廣義的國有資產可定義為屬于國家所有的各種財產、物資、債權和其他權益,包括:1)依據國家法律取得的應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2)基于行使國家行政權力而取得的應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3)國家以各種方式投資形成的各項資產;4)由接受各種饋贈所形成的應屬于國家的財產;5)由國家已有資產的收益所形成的應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
一、國有企業資產的分類
國家標準CB/T14885-94《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規定了固定資產的分類、代碼及計算單位,主要適用于任何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政機關、軍隊及各管理部門等)的固定資產管理、清查、登記、統計等工作。1)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國有企業資產根據資金的流動性質分為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包括企業的廠房、設備、輔助物及無形資產;流動資產是企業為了生產、經營所用的資金,主要是原材料、產成品、工資、保險及福利金等。2)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國有企業資產根據資產的存在形態分為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有形資產指具有價值形態和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資源性資產。無形資產指不具備實物形態,卻能在一定時期里提供收益的資產,包括知識產權、工業產權、金融性產權[2]。有形資產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實物形態的資產,即廠房、設備等;而無形資產是看不見,摸不著的虛物形態的資產,即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但是嚴格地講,很難區別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比如:土地使用權、專利權、商標權是有特定的證書,完全行使實物的權利。3)注冊資本和股份金。國有企業資產根據投資形式分為注冊資本和股份金。注冊資本和股份金在承擔企業債務時,有同樣的法律責任和義務,但是在利潤分配上有區別。注冊資本的利潤分配根據一般企業的利潤分配原則進行,而股份金的分配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進行。
二、國有企業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和執法不完善,國有資產缺乏法律保障
1、對國有資產管理法規不夠健全
我國國有資產方面的法規,大多只是部門規章,都是以暫行條例、管理辦法、暫行規定等形式存在,實踐中操作缺乏管理力度。雖然 2008 年底出臺《國有資產管理法》,但是此法條過于籠統,對于經濟業務缺乏具體的管理依據。致使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的地方國有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缺乏法律保障而被分割,而企業經營者只對組織部門和主管部門負責,不對資產負責。
2、對國有資產監督保護不夠得力
在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過程中需要有強有力的法律監督。在我國,對國有資產的監督體系由外部監督體系和內部監督體系構成:外部監督體系主要包括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審計機構、驗資機構及注冊會計師的監督;內部監督體系主要是指企業內部監督機構如監事會的監督[3]。但從我國實際情況看,外部監督不利,有些機構并未能起到監督作用。如有些注冊會計師事務所作假驗資證明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二)國有出資人制度尚未健全
國有出資人制度,實際上就是我們常說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它是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體制和機制的總稱。目前的情況是資產形成上渠道多頭、來源復雜,資產管理分散,相關部門工作缺乏有效協調,甚至嚴重影響規章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實施。
三、國有企業資產管理體制的完善措施
(一)明確規定了國有企業資產的管理方法
在條例中明確規定了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方法。第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其所出資企業之間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第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第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所出資企業的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規劃、發展戰略和規劃,依照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第四,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大資產處置,需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4]。
(二)完善國有企業資產監督體系
在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國有企業資產監督機構及行為的規范化。
(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措施
第一,發揮檢察機關的打擊職能,遏制國有資產流失。國有資產流失的嚴重狀況表明,違法違紀等腐敗現象、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以及犯罪是國有資產流失的主要渠道之一,只有通過嚴懲各種腐敗現象和犯罪活動,才能斬斷伸向國有資產的“黑手”,遏制國有資產流失的惡流。第二,發揮檢察服務職能,健全國有資產管理監督機制。檢察機關應根據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運行方式的變化特點,在積極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自覺強化服務觀念。第三,發揮檢察保護職能,促進國有資產正常運作。近年來我國市場經濟雖然取得了飛速發展,但完善的市場經濟管理規范還不夠健全,正在建立之中。檢察機關必須在嚴厲打擊違背價值規律和公開競爭原則的犯罪分子活動的同時,始終注意保護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各項管理措施和生產經營活動。第四,發揮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綜合治理的職能,配合社會各界確保國有資產安全。
作者單位:中國鹽業總公司寧夏商業集團公司
參考文獻:
[1]李相植編著.國有企業宏觀管理[M].延邊:延邊大學出版社,2006.
[2]曹金亮.提高國有企業董事會治理效率途徑探討[D].山東大學,2007.
【關鍵詞】事業單位 國有資產管理 創新
目前,我國正在推行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新體制總的方向是科學的,主要體現是糾正了“多頭管理”問題、提出了三層管理體制、明確了“政資分開、政企分開”的原則等。但是在推行過程中也顯現出很多新的缺陷。
在現行體制下,代表國家資產行使所有權職能的往往仍然是各級地方政府。政府又常常將其社會經濟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所有者的職能混為一談,既是所有者,又是經濟管理者,在利用所有者身份對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的同時,又往往利用行政手段,對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直接加以干預,最終是行政部門普遍行使所有者職能,而企業則成為行政機關的附屬物。目前雖然對各部門各地方所屬的國有資產進行了現代企業制度改造,但由于未能從根本上理順產權關系,各部門和各地方政府在企業資產權益結構中占絕大多數股份或一股獨大,干預企業經營并不困難,政企不分、以政代企、以政辦企的管理體制仍然大行其道,企業難以完全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獨立運作,影響了國有資產效率的提高。
一、現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缺陷
1.管理機構設置不規范
在宏觀管理層面上,有些地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宏觀管理部門是財政部門,而有些地區則是國資部門。與此同時,部分地方省、市(地)、縣三級之間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宏觀管理部門也存在類似問題。這種不平等的機構設置不利于資產的宏觀管理。在省級國有資產企業,大部門省級設有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本級行政機關的部分國有資產管理。在省級以下,許多地方設有事務管理局,特別是在縣級,絕大部分都沒有設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另外,一些機關事務管理局本身只能管理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而大量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的國有資產無法管理。在微觀管理方面,許多單位沒有專門的資產管理部門或專職資產管理人。
2.管理職責不清和職能交叉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各級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責不清,職能交叉的現象極為普遍。具體表現在:財政部門和國資部門的管理權限不清;各級機關事務管理局與財政部門(或國資部門)的管理權限不清;各級機關事務管理局與資產具體占有事業單位的管理權限不清;財政部門(或國資部門)與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資產管理權限不清;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具體占有使用單位內部財務管理與資產管理權限不清。
3.業務管理與財務管理相脫節
一些事業單位業務上實行“條條管理”,而財務又實行“塊塊管理”,這種業務管理與財務管理的脫節造成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各自為政,缺乏統一管理和協調,導致國家關于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貫徹執行。此外,一些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還存在著較為普遍的資金管理和財物管理相脫節現象,部分地區資金管理屬于財政部門,而財物管理屬于國資部門,而國資部門與財政部門在業務上是相對獨立的,從而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失去了一個重要的約束手段,不利于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有效管理。
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創新的策略
1.建立健全由財政部門主導的管理體制。由財政部門負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既是國際慣例,也符合中國國情,符合科學管理原則,惟財權與事權有機結合,才能多辦事、辦好事。由財政部門負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并不意味著財政部門要事無巨細地進行實地的具體管理,它在整個管理鏈條上,應當起的是統領的作用,其職責應當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協助立法機構制訂、修改、完善相關的管理法律、法案,比如《國有資產管理法》,依照法律規定,制定相關的具體政策、規章制度。二是結合預算管理,把好國有資產初始配置關和期間均衡調劑關,要制訂必要的使用定額、使用目標、使用考核指標體系,既約束自身的管理行為,又管束各單位的管理行為,真正使國有資產用得其所、用出績效,實現物盡其用。三是做好資產處置的規劃、審核、批復與國有資產收益的入庫工作,統籌組織共享資產的使用運作工作、協助做好國有資產的政府采購、價值評估、公開拍賣工作等等。同時,在財政部門主管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同時,強化以人大監督、審計監督、紀檢監察為主的的各種形式的監督,審計部門每年必須遞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專題報告。
2.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法制化管理,維護公共權力的嚴肅性、權威性。目前,中國現有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規則》等全國性法規,大多是在原有管理體制下制定的部門法規,管理手段較為落后,約束力不強,難以適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需要。同時,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必須以法制化管理為前提和基礎,法律管理手段是行政管理與市場管理的制度依據。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將行政管理、市場管理與法律管理進行有效的結合,才能保證公共權力的嚴肅性與權威性。因此,必須加快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法制化建設,完善和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立法工作,建立與完善中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體系。
3.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外部監督。為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能夠有效被利用,我們有必要在實施有效的內部監督基礎上,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外部監督。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提供的用途一般屬于公益,也就是說,所提供的特定服務是不收取費用的,或者所收取的費用往往不足以收回投資甚至不能夠覆蓋運營成本。由于事業單位資產基本上屬于特定用途,那么資產管理包括資產的形成、使用、維護、處置等,就有非常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這使得非專業人員在事后難以分析和判斷。為此我們必須充分發揮審計部門和中介機構的職能作用,可考慮建立一批為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服務的中介機構(這些機構的工作也要接受監督)。這些機構可以是在資本市場上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也可以是大學和其它研究機構中的財經類專家。我們必須在資金上和聲譽上對那些致力于監督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專業人員進行激勵,激發他們(包括大學、專業金融服務機構、評級公司、投資銀行、新聞機構和專業分析人員)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進行分析和評價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讓他們致力于對行業動態和事業單位的經營狀況進行分析,提供有關公司管理方面的評價信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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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 國有資產 管理機制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所存在的主要問題
1、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內涵
我國的國有資產可分為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三大類。行政事業國有單位資產是指由財政投入形成的、以提供服務為目的的國家所有并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和使用,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總和,但不包括由社會大眾共同使用的公共設施與公共工程等公共產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為行政事業單位履行其職能而配備的物質手段,是行政事業單位提供公共產品與服務的重要物質基礎。“行政事業性資產分布極其廣泛,除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外,還涉及科學、教育、文化、體育、衛生、農林、水利、交通、電力等眾多領域。”
2、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所存在的主要問題
(1)資產配置不當、資產閑置較高
長期以來,由于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缺乏統一與合理的資源配置標準,或有標準但未被嚴格執行,導使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在各單位之間配置不當,配置不協調。同時,由于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使用缺乏評估與監督機制,造成許多單位重復購置或不合理購置現象嚴重,結果導致行政事業單位普遍存在大量的閑置資產現象。“以中央在京行政單位房產為例,在被調查的106個單位所擁有產權的2056.6萬平方米房產中,有9.1萬平方米處于閑置狀態。”
(2)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流失嚴重
改革開放以來,許多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家撥付的非經營性資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形成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現象,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非轉經”現象。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非轉經”的負面影響已越發突出,其中之一就是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截至1996年底,全國行政事業單位“非轉經”資產總量累計為211.6億元,占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總量的1.8%”。
(3)對國有資產的處置隨意性大
但現實中,有些行政事業單位違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處置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有些行政事業單位未經資產評估或評估過低的情況下,處置閑置資產;有些行政事業單位在轉讓無形資產時,沒有進行合理計價,更沒有經過法定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低價或無償轉讓現象時有發生。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所存在問題的原因
1、從歷史原因分析
我國長期實行公有制基礎上的計劃經濟,政府不僅是政治權力的行使者,還是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和生產經營的組織者。在這種“三位一體”的模式下,任何一個行政事業單位,都可以代表國家對所擁有的國有資產享有所有者權益,都有對所擁有的國有資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就造成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之間的責、權、利含混不清。
2、理論研究不夠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研究國有資產管理時,理論界和實際操作部門都把國有經營性資產放在重要地位。但財政部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10月間,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結果顯示,“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總額為8.01萬億元,其中凈資產總額為5.31萬億元,占國有凈資產總額的35.14%”。對如此龐大的國有資產,缺乏深入系統的理論研究,對行政事業性資產的分類、管理、財政預算與行政事業性資產的關系等等都存在模糊不清的問題。
3、管理機制不健全
在我國的經濟體系中,以國有企業為主體的國有經營性資產倍受重視,從中央到地方都成立了專門管理國有經營性資產的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而長期以來從中央到地方,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卻沒能得到足夠的重視,致使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缺乏從資產形成、配置、使用、處置到救濟的有效管理機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一直以來,沒有很好地解決按什么原則管理、由誰管理、如何管理等問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體制改革既滯后國有企業改革,又滯后于整體經濟改革。
4、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法律嚴重滯后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與完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盡管各級管理部門也出臺了一些局部性的規章制度,但我國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方面,仍存在缺乏法律規范、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突出問題,我國仍沒有一套完整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建議
1、理順管理體制,明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責權利部門
堅持“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和所有權與使用權、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積極推進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構建一套權責利明確的新型管理體制。在實際運作中,應當明確國家是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各級政府的財政部門是代表政府行使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形成“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三個管理層次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監督體系。
2、建立健全法律法規,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
積極推進法制化建設,盡快制定《國有資產管理法》,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產權界定、登記、轉讓,資產評估、處置,糾紛處置,監督主體以及法律責任等做出明確規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建立科學合理的國有資產預算制度
建立科學、合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預算制度,是加強資產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解決資產管理中存在問題的重要措施。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國有資產管理的專門預算,研究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配置標準,以此為依據進行經費預算。
4、對“非轉經”資產要有償使用并嚴格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行政事業單位將一部分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作經營使用,其實質就是一種投資行為,對此,國家理應向其征收資產占用費,這是國家作為“非轉經”資產的終極所有者追索其所有者權益的一種實現形式。對行政事業單位用國有資產開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營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監管,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5、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借助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以資產清查數據為依據,建立起中央與地方,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和主管部門之間的國有資產動態信息管理平臺,實時錄入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增減變動情況,全面、及時地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實現對國有資產從入口到出口的動態管理,提高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6、吸收和借鑒國內成功的管理經驗,不斷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
國內一些地方在深化行政事業資產管理改革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創造了“南寧模式”、“南海模式”、“安達模式”等,為我們提供了較好的思路。比如這些地方的改革中,政府都成立了專門的資產管理公司,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進行集中統一的配置、管理、經營和處置,并且采取市場化方式運作國有資產,這些都值得我們借鑒總結。
參考文獻:
[1]趙登華,藍暉焰.行政事業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亟待加快.經濟日報,第009版
[2]涂瑩.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亟待深化改革.中國審計,2006;第07期
一、國有資產概念及流失概況
國有資產具有多種形式,既包括設備、廠房等實體資產,也包括債券、股票等虛擬資產。總的來說,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實際投入本企業,用以承擔義務和據以享有權利的資金,即投入本企業形成實收資本(股本)的資金。國有法人資本是指國有企業、國有事業單位等,用其占用的資產實際投入本企業,用以承擔義務和據以享有權利的資金,即投入本企業形成法人資本(法人股)的資金。國有資產總額是指國家資本,以及國有法人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其他等項目中終極所有權屬于國家的資產份額之和。
在以公有制為主導的我國,國有資產在國民經濟活動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雖然非國有資產規模的發展速度在不斷地加快,國有資產占據的市場資產份額在縮小,但是國有資產仍舊控制著國民經濟的命脈。而隨著經濟改革的深入和相關法制體系的不完善,國有資產出現了大量流失現象。
有觀點認為國有資產中的有效資產部分實際上己經流失完畢,目前貌似龐大的國有經濟已經被掏成了空殼。而之所以還能慘淡經營,實際上是靠挪用勞動者歷史上存放于國有資產中的社會保障基金和銀行居民儲蓄存款。令人觸目驚心的數據給國有資產的管理敲響了警鐘。若不能盡快措施抑制國有資產的流失,就可能導致公有經濟陷入萬劫不復的境地,甚至動搖社會主義制度的根基。
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因素
1.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存在巨大的漏洞
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首要原因就是資產管理體制的不完善。改革開放前,由于特殊的歷史原因,我國經濟上基本是閉門造車。仿照蘇聯模式建立的國有經濟體系管理體制存在政企不分、職責不明、所有者缺位、國有資產監管不力等弊端。改革開放后,這種局面并沒有隨著國門的打開而消失。一些國有資產管理者仍舊抱殘守缺,繼續使用舊有模式管理國有資產,甚至利用企業內部法律監督制衡機制不完善,大肆侵吞國有資產。這些原因都導致了國有資產的流失,還大有愈演愈烈之勢。
2.投資融資體制尚不完善
我國打開國門之后,大量的的國外資本涌入國內市場。同樣,國有資本也開始參與對外投資或者與外資進行融資經營。但是在我國投資融資體制并不完善,投資主體與產權主體、經營主體相互分離,投資活動缺乏有效的責任約束機制。國有投資的建設項目在籌資、生產、經營等各階段缺乏聯系,不能有效的統籌兼顧,投資決策的論證往往也不充分,缺乏科學的市場調研和趨勢預測,造成了投資融資項目的審批的主觀隨意性和盲目性,導致許多投資項目失敗,對國有資產造成了重大損失。
3.國有資產管理體系的法制建設滯后
離開法律的監管,國有資產的有效有序運作是不可實現的。由于我國尚處于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過渡階段。因此我國對制定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體系(包括產權制度法律、資產管理法律、資產評估中介活動的法律等)的建設尚處于邊摸索邊建設的階段。同時由于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原先制定的法律體系愈來愈不適應新階段的需求。而與此同時,新的法律法規體系又遲遲無法建成,這種滯后性限制了對我國國有資產的資本運作和管理進行有效監督。
三、抑制國有資產流失的一些建議
1.盡快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我認為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手段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1)首先要明確管理責任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股權代表。我國目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局并沒有真正做好國有資產管理人的角色。因此必須對現在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進行優化重組。(2)政企分離。企業具有隨市場變化而不斷改變自身的經濟體,一旦被政治手段約束,就極易導致管理體制僵化,運營效率低下,滋生腐敗。(3)完善必要的審計監督制度。國家審計機關可以對國有資產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審查,評估國有資產的運作效率和總體運營質量。
2.加強投資融資體制建設
隨著國有資產全面滲透到國內外投資和融資領域,加強投資融資體制建設刻不容緩。而可采取的措施也是多種多樣的,例如將投資主體與產權主體、經營主體納入到同一個資本運作體制之中;對投資或融資項目做好籌資、生產、經營等各階段的科學的詳細的計劃;投資融資之前對項目進行嚴格論證和審批,對市場現狀和發展前景進行充分的調查分析,做出準確的市場趨勢預測,避免投資失敗造成國有資產的損失。實踐證明,這些措施是卓有成效的。
3.制定行之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
法律手段是抑制國有資產流失的有效武器。作為強有力監督國有資產管理的外部約束機制,法律在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和有效運作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可以在對國有資產流失因素的綜合分析的基礎之上,切合現實,制定出適合新時期的國有資產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
四、結語
適度保持的國有資產是國家進行經濟宏觀調控的基本條件,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賴以生存的根基。因此,采取綜合措施抑制國有資產的流失對我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重大意義不言而喻。雖然我國采取的措施有了一些效果,但仍舊不能從根本上扭轉國有資產流失的局面,所以相關工作亟待繼續加強。
參考文獻:
[1]張立軍:《論國有資產流失的現狀及對策》,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06年第3期.
關鍵詞:國有資產;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評估
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投資及收益、接受饋贈形成的,或者憑借國家權力取得的,或者依據法律認定的各類財產和財產權利。國有資產管理法是調整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過程中因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產權界定制度、產權登記制度、評估制度等。
一、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
清產核資,是指依據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圍內,組織各部門、地區、單位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界定、估價、核實、核銷、核定等各項活動的總稱。這是為摸清國有資產的“家底”而進行的一項基礎管理工作。
(一)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關于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正如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1992年印發的《清產核資總體方案》中指出的,在新舊體制轉換期間,由于原有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因而在經濟管理方面存在著國有資產“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資產價值不實,企業經濟效益較低等問題,國有資產閑置、損失和浪費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較為嚴重。這些問題如不及時加以解決,必將制約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對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鞏固和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在全國范圍內有計劃地開展此項工作,不僅能夠摸清“家底”,促進解決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資產閑置、浪費等問題,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強國有資產產權管理,促進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同時為宏觀決策提供依據,更有利于解決經濟發展中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
(二)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
通過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是:國有資產“家底”清楚,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資產所有權界定明確,把應歸國家所有的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軌道;初步進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為今后將土地納入企業資產管理創造條件;資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大體相符,努力解決國有資本補償不足問題;國有資產價值總量真實,為按資本金效益考核企業經營成果提供依據;推動資產優化組合,促進閑置資產有效利用;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促進建立健全各項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扎扎實實地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
(三)清產核資的范圍和內容
1、清產核資的范圍包括:各地區、部門所屬的各類國有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各級國有企業、單位以國有資產為主體投資舉辦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國內聯營、合資等企業和單位;各類國有金融企業,含銀行機構和各級政府、各業務部門及企業所舉辦的信托投資公司、投資擔保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證券公司等;各地區、部門和各級國有企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境外企業和開設的各類境外機構;各地區、部門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各種經濟實體;軍隊、武警及其所舉辦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2、清產核資的主要內容是:清查資產,摸清“家底”;界定資產所有權,明確國有資產界限;進行資產價值重估,解決價值不實問題;對企業占用的國有土地進行清查估價入賬;核實各種國有資金占用量,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二、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制度
(一)產權界定的含義
產權界定,系指國家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及管理權限的一種法律行為。此處所謂產權,系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經營權、使用權等財產權,但不包括債權。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財產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二是與國有資產所有權相關的,由國有資產所有權權能分離產生的其他產權的界定,即界定國有資產各類經營、使用、管轄主體行使資產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及依法處分權的界限、范圍和關系。
界定國有資產產權的意義主要表現為:維護國有資產產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深化產權制度改革,便于實現“兩權分離”;為搞好國有資產管理奠定基礎。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應當貫徹“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以及“國有資產依法劃轉”的原則。
(二)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的辦法
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頒布的《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依下列辦法處理: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等所形成的稅后利潤經國家批準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等,界定為國有資產;
3、以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全民單位)名義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的或完全由其他單位借款創辦的國有企業,其收益積累的凈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4、國有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5、在實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以前,國有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兩則”實行后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而相應增加的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6、國有企業中黨、團、工會組織等占用企業的財產,不包括以個人繳納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按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余購建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三)集體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全民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獨資(或全民單位合資合同)創辦的以集體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照對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規定辦理,但屬于無償資助的除外;
2、全民單位用國有資產在非全民單位獨資創辦的集體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中的投資及按投資份額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留給集體企業發展生產的資本資金及其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3、集體企業享受稅前還貸形成的資產,其中屬于應收未收的稅款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集體企業享受減免稅形成的資產,其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的減免稅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經核定數額后,繼續留給集體企業使用,由國家收取資產占用費;
4、集體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全民單位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追索清償或經協商轉為投資;
5、對供銷、手工業、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國家撥入的資本金(含實物)界定為國有資產;
6、集體企業和合作社無償占用國有土地的,應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積和價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費;集體企業和合作社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國有土地折價部分形成的國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中方以國有資產出資投入的資本總額,包括場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2、企業注冊資本增加,雙方協議由中方以分得利潤向企業再投資或優先購買另一方股份的投資活動中所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3、可分配利潤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各項基金中中方按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職工獎勵、福利等分配給個人消費的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4、中方職工的工資差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5、企業根據中國法律和有關規定按中方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職工的住房補貼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6、企業清算或完全解散時,饋贈或無償留給中方繼續使用的各項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五)股份制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的辦法
1、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現有已投入企業的國有資產折成的股份,構成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構成國有法人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3、國有股份制企業公積金、公益金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應占的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4、股份制企業未分配利潤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中外合資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聯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股份制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
此外,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以及政黨;人民團體中占用國家撥款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六)全民單位之間的產權界定
1、各個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應按分級分工管理的原則,分別明確其與中央、地方、部門之間的管理關系,并經有權管理其所有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或雙方約定。并辦理產權劃轉手續,不得變更資產的管理關系;
2、全民單位對國家授予其使用或經營的資產擁有使用權或經營權,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全民單位之間無償調撥其資產;
3、國有企業之間可以相互投資入股,按照“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企業法人的對外長期投資或入股,屬于企業法人的權益,不得非法干預或侵占;
4、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之間可以實行聯營,并享有聯營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財產權利;
5、國家機關投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應與國家機關脫鉤,其產權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委托有關機構管理;
6、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經批準以其占用的國有資產出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其產權歸該單位擁有。
三、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法律行為。
(一)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分類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兩類。前者的法律依據是1992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部門的《關于1992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的請示》的通知,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三部門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以及1996年1月國務院正式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后者的法律依據是1995年2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持有國家股權的單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占有產權登記適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變動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變的;國有資產占企業實收資產比例發生變化的;企業分立、合并或者改變經營形式的;等等。注銷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情形。
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適用于辦理了占有產權登記的企業,其主要內容是:出資人的資金實際到位情況;企業國有資產的結構變化,包括企業對外投資情況、國有資產增減變動情況等。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企業產權歸屬關系組織實施。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企業單位的產權登記。對極少數特殊類別的國有資產,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委托有關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也可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其各自的含義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各類型含義相差不大。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和資產狀況兩個部分,前者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開戶銀行及賬號、成立日期、編制人數、單位性質等;后者包括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財產情況和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情況等。
四、國有資產評估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是由評估機構根據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則和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國有資產的現時價格進行評定和估算。國有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獨立性、真實性、科學性和可行性原則。國有資產評估的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一)國有資產的評估項目
1、法定評估情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的,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即法定評估情形:(1)資產拍賣、轉讓;(2)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3)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4)企業清算;(5)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評估情形。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即自愿評估情形:(1)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2)企業租賃(整體租賃除外);(3)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此處所謂可以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上述情形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不評估,但屬于以下行為時則必須進行資產評估:(1)企業整體資產的租賃;(2)國有資產租賃給外商或非國有單位;(3)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占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4)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對于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沒有進行評估,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立項、確認的,該經濟行為無效。
(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按照占有單位的隸屬關系,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不直接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國家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資產評估工作。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負責管理本級的資產評估工作。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下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規定的做法,有權進行糾正。
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具體由各級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并對本行業的資產評估工作負責督促和指導。
(三)國有資產評估機構
資產評估機構,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并持有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單位。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單位,才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是社會公正機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不受地區、行業限制,實行有償服務。
國家對資產評估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資產評估機構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級的資產評估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經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的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管理和監督本級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1993年修訂的《國有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申請資產評估資格: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有與開展評估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和固定的辦公地點;
2、具備一定數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評估專職人員,其中會計經濟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機電設備、會計、經濟等各類專業人員分別不少于2人);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應占50%以上;專職的評估人員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資產評估專職人員只能在一家評估機構專職從業;
3、直接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人員必須有30%以上經過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認可的培訓;
4、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應在機構內設立專職的資產評估機構,配備專職評估人員;
5、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以上條件的社會服務機構,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后,按其所屬關系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資產評估的資格,申請時須提交規定的文件資料。國家或者省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單位報來的以上文件資料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自身的條件認真組織審查,通過審查進一步確認申請單位是否具備資產評估工作的條件,對具備條件的機構,發給《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四)資產評估的規則及程序
1、資產評估的規則。根據規定,資產評估機構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則:(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1)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3)按規定的期限完成評估工作并及時提交資產評估報告書;(4)對委托單位提供的數據材料以及評估結果負有保密責任,并應有完善的評估檔案保管制度;(5)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如與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6)資產評估機構在執業中發現當事人和有關單位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及時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反映,否則,視同評估機構弄虛作假或營私舞弊;(7)資產評估機構應以良好的服務質量贏得客戶,不得采用不正當的手段承攬業務;(8)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其他有關規定和行業自律性的其他規則。
2、資產評估的程序。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立項。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依法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情形時,應于該經濟行為發生之前,按隸屬關系申請評估立項。資產評估立項原則上由被評估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申報。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經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由申報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蓋章,并附該項經濟行為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文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立項的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超過10日不批復的自動生效,并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補辦批準手續,國家決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的,視為已準予資產評估立項。
(2)資產清查。申請單位收到準予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后,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評估機構依據批準的評估立項通知書接受評估委托,按其規定的范圍進行評估,對占有單位整體資產評估時,應在資產占有單位全面進行資產和債權、債務清查的基礎上,對其資產、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核實。
(3)評定估算。評估機構對委托評估的資產,在核實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考慮影響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選擇適當的評估參數,獨立、公正、合理地評估出資產的價值。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后應向委托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4)驗證確認。委托單位收到資產評估報告書后,提出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報告,連同評估報告書及有關材料報其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批準立項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結果的確認工作,分為審核驗證和確認兩個步驟,即先對資產評估是否獨立公正、科學合理進行審核驗證,然后提出審核意見,并下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書。資產評估報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別情況作出修改、重評或不予確認的決定。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的依據。
(五)國有資產評估的法律責任
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無論被評估單位、資產評估機構,還是資產評估管理機構,若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國有資產占有單位違反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評估結果無效,可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者并處下列處罰:(1)通報批評;(2)限制改正,并處以相當于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3)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2、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評估機構給予下列處罰:(1)警告;(2)停業整頓;(3)吊銷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利用職權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由有查處權的部門依法追繳其非法所得。
上述機構和人員違反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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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也明確了國資管理機構有義務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這將有利于加速形成國有股權轉讓機制,推動國有股轉讓進程。國有股轉讓提速無疑將方便民間資本、海外資本的介入,為資本市場的并購重組帶來新機會,對國有資產管理以及國有股權轉讓并將對優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產生重大影響。主要突出以下幾個特點:
定位準確
研讀《條例》,并與以往的國有資產管理法規、規章相比,在國有資產管理以及股權轉讓方面,該《條例》高屋建瓴地提出了國有資產管理的新特點,具體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一是制定主體高。在該“條例”出臺以前,與并購有關的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按照管人、管事、管資產的分類主要由中央大型企業工委、國家經貿委、國家財政部制定和,如1994年11月3日《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3月24日的《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股東行使股權行為規范意見》是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體改委共同制訂; 2000年5月19日的《財政部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則是由財政部制訂。該《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由國家最高行政機構――國務院制定和,這在事關國有股權轉讓的法規制訂中尚屬首次。
二是法規定位高。 國有股權轉讓與國有資產相關的人與資產等多方面因素有關,該《條例》是第一個從國有資產管理的整體視角上將國有資產的管人、管事、管資產三項內容集于一體的法規,充分體現并落實了十六大提出的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精神,建立中央政府和省、市(地)兩級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條例》的頒布,將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我國現有的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950多家都是有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的上市公司。從整個股本結構看,在近5900億總股本中,國有股和國有法人股有3000多億。長期以來,不管是抽象的國家股還是相對抽象的國有法人股,在法律上都沒有一個明確的出資人地位。國有大股東的法律主體不到位,引發了資本市場的許多問題。現在,《條例》的施行使得這一問題得到解決,將從源頭解決公司治理問題,對企業未來經營管理產生正面影響。
效果明顯
國有資產流動的方式有資產證券化,如2002年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從證券二級市場減持政策的制定與實施、國有股權通過并購向外資或民營企業轉讓等方式。從我國多年的實踐情況來看,并購已經成為我國國有資產流動最主要方式,以上市公司并購為例,從1997年以來,通過并購使上市公司股權變為現金的上市公司數量與交易金額每年都在增加(見下表)。
在該《條例》出臺以前,國有股權轉讓價格的最后把關者是財政部,而國有股轉讓的當事人是地方政府,由于二者之間的差異性,或是出現“財政部的一只筆,中路并購ST永久多付2000萬人民幣”的現象,或是出現“2000年9月26日株洲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與上海鴻儀簽訂了國光瓷業(600286)國家股股權轉讓協議,2002年9月財政部才批復該股權轉讓”等現象,這些現象不利于國有資產流動以及真正做到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條例”出臺以后,必將推動國有資產加速流動,加快國有經濟的戰略性調整,使國有資產流動過程中實現保值增值,將更有效的促進國有股權轉讓的市場發展,這些作用將具體體現在如下3個方面:
一是國有資產利用更有效。《條例》認為,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國有資產可以在不同形態上進行轉換,如權益出售變成現金,政府現金投資成公共設施或者其它形式的國有資產,國有資產在不同形態轉換以后還是國有資產,國有資產只有不斷地流動,在形態轉換過程中才能做到保值增值。在《條例》規定下,國有權益轉讓的審批層級減少、終極審批機構數量增加,其審批權限增大,這將大大提高地方政府的積極性,有利于地方政府根據自身特點,加快調整當地的產業經濟結構,快速有效地配置當地社會資源,提高社會資源的利用效率。
二是審批層級減少。該“條例”出臺前,國有資產要進行轉讓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政府層層審批、層層上報,直到國家財政部,一般要經三、四家主管部門的批準,多達10來個部門的審批。該《條例》出臺后,由于中央對地方的充分授權及管人、管事、管資產合為一家機構管理,將大大縮減審批層級,國有資產的轉讓經一、兩家主管部門的批準就有可能完成審批工作。
三是終極審批機構增加。該《條例》出臺前,國有資產進行轉讓需層級審批、上報,最后全部集中到國家財政部,導致有的審批工作從上報到批準要經過3、4年的時間才能完稱。《條例》規定,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這就意味著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同級政府就能決定所授權管理的國有資產的處置,而不需集中到財政部這座“獨木橋”上,從而縮短國有資產管理的長度,提高國有資產管理效率。
責權明確
研讀《條例》,并與以往的國有資產管理規章、法規相比,在國有股權轉讓方面,該《條例》具有更準性,其準確性體現在如下2個方面:
一是機構權利清楚。在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國有資產的管理及其轉讓的權限下放到前線,并集中在各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上,從而改變了過去那種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的建議權在地方,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的決定權都集中在財政部的局面。 《條例》規定: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在企業負責人管理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在企業重大事項管理上,如國有股權轉讓等方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在國有資產管理上,改變了過去國有資產管理“五龍治水”的局面。如果并購不涉及國家對國有企業控制權的轉移,則該國有企業對應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直接決定是否出讓該部分股權;如果并購涉及國家對國有企業控制權的轉移,則該國有企業對應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決定出讓該部分股權后,仍需取得同級人民政府的批準。
關鍵詞:國有產權管理;國有資產流失;產權管理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內容”。產權系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經營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屬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產權具有經濟實體性、產權具有可分離性和產權流動具有獨立性。
一、當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管理的現狀
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主要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即:擴大經營自階段,制度創新和結構調整階段,以及以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推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階段。十六大以來,我們不斷推進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其中,國有企業產權管理是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核心內容,是實施國有資產監管制度的重要環節。隨著國有產權多元化改制及上市步伐的加大加快,我們在國有產權治理結構中進一步明確國有產權形態,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理順企業產權關系,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現代產權制度是非常迫切的。
二、現階段國有產權管理存在的問題
1.國有企業產權管理意識薄弱。由于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對國有資產產權管理概念理解上的模糊,加上國有產權管理法制的不健全,就造成對國有產權管理意識的淡薄。部分國有企業人員覺得因為是國家的資產,不關己利,就放之任之,國有資產閑置、廢棄、或是為謀個人利益未經正規程序轉讓,最終都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使國家人民財產遭受嚴重的損失。
2.未按規定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產權界定模糊。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持有國家股權的單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應按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國有產權登記。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是健全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合理流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手段。一般來說,企業產權登記的流程是由大型國有集團公司完成。在辦理產權登記過程中,容易出現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范圍界定模糊。主要表現在:
(1)未將非持續經營企業納入產權登記范圍。由于部分大型集團公司是政府在實施政企分開過程中形成的集團公司,政府將原由政府管理的企業,按行業劃分成立大型的集團公司,即將原由政府代表出資者的各類企業性質的企業劃由這類集團公司管理,故存在部分企業因政策、產權權屬、生產經營虧損等原因成為非持續經營企業而未納入產權登記管理范圍。
(2)部分境外國有企業未辦理產權登記。目前,我國境外國有企業暫按《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進行產權登記。但產權管理不到位、未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國有產權登記,使得境外國有企業產權界定不清晰,造成我國境外國有資產嚴重流失。
3.國有資產產權轉讓交易流程不合規。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企業國有產權在轉讓時,轉讓方應當應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并在清產核資和財務審計的基礎上,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準或備案后,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由于國家有關產權轉讓交易案例較少以及內部控制人的影響,常常會造成國有產權交易信息不對稱、監管機構執法手段弱化等問題,從而導致國有產權評估值不能公允反映其市場價值,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三、如何加強國有產權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1.加強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作用是依法確認國有資產權屬關系,企業通過產權登記取得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證是確認企業產權歸屬的法律憑證。
2.加強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合理合規運用資產評估結果。國有資產評估是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基礎,是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推動國有產權有序流轉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手段。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核準和備案手續。國有企業應加強對資產評估結果運用的管理,切實維護國有產權的合法權益。
3.規范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環節。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是在更大的范圍內更好地促進產權的順暢流轉和資源整合,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我們在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轉過程中,為避免內部人控制,應將國有產權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市場掛牌交易,從而客觀反映國有產權的市場價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對所屬控股和參股企業國有產權管理工作
為了進一步加強國有企業對所出資的控股和參股企業日常產權管理工作,我們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建立國有產權代表制度,明確控股和參股企業利潤分配行為和管理程序,以維護所出資企業的權益。
十六大報告在談到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時提出:“繼續調整國有經濟的布局和結構,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任務。在堅持國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國家要制定法律法規,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企業、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他國有資產由地方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中央政府和省、市(地)兩級地方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繼續探索有效的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各級政府要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使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這一規定在論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重要性的基礎上,從總體思路上勾畫出了下一步國有資產管理新體制。
這一體制從五個方面規定了國有資產管理的新架構:一是明確了國有資產管理主體及其地位,即分別確立中央與地方兩級政府代表國家管理國有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二是確定了不同層次出資人的出資范圍;三是要求中央與省市兩級地方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四是對國有資產管理與經營要實行政企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五是要繼續探索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這一架構從根本上將國有資產管理與經營職能相分離,即政府只負責國有資產的管理,履行出資人職責,國有資產的經營與保值增值職責則由有關國有資產經營機構來承擔。對于國有資產經營的體制和方式則要求作進一步探索。按照這一精神,有關學者進一步提出了將國有資產經營與使用職能相分離或區別的思路,即將現行國有企業的實業經營職能與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職能加以分離,將資產經營職能分離出來交由專門的國有資產經營機構承擔,而將前者即實業經營職能繼續留給原企業。這一設想與前幾年有關學者和國有資產法起草思路相一致。根據上述思路,新的國有資產管理經營體制即為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一資產經營公司一生產經營企業“三個層次”的機構共同構成。
二、對新體制構架中各類機構性質與地位的理解
在上述體制架構中,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是政府部門,它是政府中專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在過去的體制下,由于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國有經濟是國民經濟主體,政府各有關部門都是國有資產某一方面的代表,其職責是以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和經營,為社會創造財富。這些部門都負有對國有資產進行保值增值的責任。在新體制下,由于實行政企分開,政資分開,一方面政府作為國家管理機器,應服務與監管全社會的經濟和社會活動;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設立統一的管資產、管人、管事相結合的機構,原各政府部門不再管理經營國有資產,對整個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也不再承擔責任。此后,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將集中于一個專門的部門來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是適應這一要求而設立的新的政府職能部門。按照這種思路,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總體職能是負責國有資產的管理,實現保值增值。具體職責應包括統一制定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確定國有資產經營方針,代表國資機構與政府其他部門發生關系,分級持有國有資產,并作為出資人代表,根據資產管理需要設立或選擇利用社會經營機構負責經營國有資產,代表出資人與資產經營機構發生關系并監督考核其經營活動。
在新體制架構中,國有資產經營機構是依法設立或根據合同授權負責國有資產經營的經營機構,是專門負責國有資產經營,實現保值增值的企業組織,它們的職責是以國有資產進行投資經營活動,使其保值增值。例如,從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處拿到100億元資本,這種資本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資產或者股權。資產經營機構利用上述資產去進行投資,并要對其效果承擔責任。這樣一來,它就成為實實在在的經營機構,一個國有資產經營企業,盡管它經營的是國有資產,由于實行企業經營,推行市場競爭,要核算投入產出比,并獲取盈利,故不再具有政府的地位,不能享有政府部門的相關權利。在與其他國有企業的關系中,他們是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這種代表身份是從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授權時一并受取的。這樣的機構包括目前的控股公司、有關專業部門改制形成的管理公司、以及專門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國家投資公司等。
在新體制架構中的第三類機構是一般國有資產使用或受資企業。這類企業在新的體制架構中屬于普通經營企業,他們根據合同使用國有資產或者接受國有資產經營機構的投資,利用這種資產或投資進行生產經營營利活動,以其實現利潤回報投資者,企業經營效益好,可以向投資者返還較多的收益,效益不好可能使使用的資產或投資生產虧損。從目前來看,這類企業還帶有一定的國有性質,隨著新體制的確立和完善,他們應完全走向市場。他們與國家之間的直接關系應逐步徹底割裂,完全根據市場要求進行經營和盈利活動。
三、不同國資機構之間的關系
按照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架構,三種機構之間的關系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與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之間是政府與國有資產經營機構的關系,具體體現為國有資產授權與被授權關系。由于國資委是從總量上管理和持有國有資產,他們不宜具體負責國有資產的直接經營。對于國有資產的經營職責應通過國有資產經營機構來具體負責。國有資產經營機構本身就是實實在在的實體經營機構,故要具體負責國有資產的實際經營。他們從國資委將經營資產受托下來,進行經營并要對其保值增值承擔責任。為了強化國有資產經營機構的責任,對于他們的授權經營要賦予明確的責任,并實行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例如在正常經營環境下,對其承擔經營的資產每增長一定比例給予何種獎勵,造成一定損失給予何種處分,都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的規定。國資委還應依據授權合同對其進行嚴格的監督、考核和獎懲。
第二,資產經營公司和生產經營企業之間應是投資和被投資或者國有資產使用權的出讓和受讓人關系。這種關系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①資本經營關系,資產經營公司根據保值增值要求向生產經營企業投資,獲取企業股權,依據股權參與管理,行使權利,包括對企業經營方針提出意見,參與企業負責人的決定,參與企業收益分紅等,當企業快速擴張或經營不善時,及時進行追加投資或將其持有的股權部分或全部賣出。在此關系中,資產經營機構對國家投資擁有股份的企業不再有“行政隸屬關系”,它只是以股權的方式“履行出資人職責”。按照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陳清泰同志提出的意見,他們只能依照《公司法》以股東的方式行使權利,不能既是“老板”,又當“婆婆”。即便是大股東,也沒有超越《公司法》干預企業的權利。②對于尚未改制的企業,是國資使用權出讓與受讓關系。資產經營機構代表國有資產所有者將資產交給企業使用,履行出資人相關權利義務,包括選拔企業經營者并對企業及經營者的經營資產效益進行考核和獎懲,同時積極推行這類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逐漸將其轉變為股份制企業,而使兩者關系向第一種關系轉化。③對于國有獨資公司,應是一種特殊的國有資產經營機構,對于這類機構要通過適當方式將其國資經營職能和實業經營職能相分離,否則就難以從根本上解決目前存在的責權不一致問題。
四、新體制運行的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