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醫療救助管理辦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一條農村醫療救助基金是用于農民貧困家庭醫療救助的專用基金。基金通過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籌集,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專款專用、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條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獨立的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彩票公益金、社會各界自愿捐助、利息收入等。
(一)地方各級財政每年根據本地區開展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實際需要和財力狀況,在年初財政預算中合理安排農村醫療救助資金。
(二)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每年從留歸民政部門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額的資金用于農村醫療救助。
(三)鼓勵社會各界自愿捐贈資金用于農村醫療救助。
(四)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規定可用于農村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對實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困難地區給予資金支持。中央財政對中西部等貧困地區農村醫療救助給予適當支持,具體補助金額由財政部、民政部根據各地醫療救助人數和財政狀況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確定。補助下級的預算資金全部通過國庫劃撥,預算外資金的劃撥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用于資助救助對象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補助救助對象的大病醫療費用,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
第四條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計劃由縣級民政部門商財政部門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民政部門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民政部門報送收支計劃執行情況。
第五條縣級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以下簡稱“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于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縣級民政部門設立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于辦理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
第六條縣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按季或按月劃撥至本級財政部門“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經批準用于農村醫療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應及時由財政專戶劃撥至“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縣級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補助資金之后及時全額劃撥至“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社會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項資金按屬地化管理原則及時交存同級財政部門“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
第七條農村醫療救助的享受對象及救助金額,由個人提出申請,村民代表會議評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民政部門根據縣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規定審批。經批準的救助對象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有困難的,由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給予資助,并對患大病救助對象難以自負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經批準后支付。
第八條用于資助救助對象參加當地新型合作醫療的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從“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核撥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并通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為其辦理有關手續。經縣級民政部門批準的救助對象大病醫療費用補助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按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核撥至民政部門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由縣級民政部門支付給鄉鎮人民政府發放,或由縣級民政部門通過銀行、郵局等直接支付給救助對象,也可以采取其他社會化發放方法。有條件的地方,應逐步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九條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救助對象、救助金額等情況應通過張榜公布和新聞媒體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必須全部用于農村貧困家庭的醫療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定期不定期對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民政部、財政部根據需要,對各地醫療救助基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關鍵詞] “四免一救助”;婦幼保健;作用
隆德縣位于寧夏回族自治區最南端、六盤山西麓,全縣總面積985平方公里,轄13個鄉鎮128個行政村,總人口17.6萬,其中農業人口16.8萬。境內群山綿延、溝壑縱橫,自然條件惡劣,經濟發展緩慢,2010年全縣農民年人均純收入2958.73元,是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
1.“四免一救助”項目實施情況
2009年8月,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了《關于實施婦幼衛生“四免一救助”的意見》(寧政辦發[2009]190號),在全區開始實施婦幼衛生“四免一救助”惠民政策。12月份,隆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隆德縣實施“四免一救助”的意見》(隆政辦發[2009]156號),召開了婦幼衛生“四免一救助”啟動會,我縣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實施“四免一救助”。“四免”是指:孕產婦免費住院分娩、免費篩查新生兒三種疾病(先天性甲狀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癥、先天性聽力障礙、免費治療篩查出的患兒、免費婚前醫學檢查;“一救助”是指對貧困孕產婦急救進行救助。
為確保“四免一救助”順利實施,我縣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廳相關文件精神,及時成立了“‘四免一救助’項目領導小組和技術指導組”,制定了適合我縣實際的“實施方案”、“項目管理辦法”和“貧困孕產婦急救方案”,制定了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人員培訓制度、高危孕產婦搶救、轉診制度等,設立了“四免一救助”項目辦公室,各醫療單位由專人負責項目工作。項目實施中,各級人員嚴格按照項目管理辦法和操作流程執行項目,準確篩選救助對象、嚴格界定補貼標準、嚴謹審核領款手續、及時到位發放補貼、規范管理檔案資料、按期上報報表,使我縣符合“四免一救助”條件的對象都能從中受益。從“四免一救助”啟動實施到今年9月底,我縣共有農村戶籍產婦2940,其中項目救助2789例,救助率達94.86%,救助資金達111.56萬元;免費婚檢3429對、免費新生兒疾病篩查2304例,“四免一救助”工作進展順利。
在人員培訓上,我們采取集中培訓和每月1號以會代訓的方式對全縣各級婦幼人員做了項目管理和醫務知識的培訓。2009年12月29日,我縣召開了“四免一救助”啟動會及技術培訓班,全縣鄉鎮衛生院院長、婦幼人員及相關單位業務人員共50人參加了培訓;2010年9月份,省級“降消”項目駐縣專家在我縣蹲點一個月,對我縣有關人員29人就孕期保健、產科合并癥、并發癥、新生兒窒息復蘇等知識做了為期3天的培訓。同時,專家還采取傳、幫、代的方式對我縣婦產科人員進行臨床工作現場帶教、指導和培訓;今年6月份,省級專家又對我縣36名婦幼人員做了理論培訓和現場指導。項目啟動以來,我縣共舉辦“降消”項目培訓班4次,以會代訓22次,參培人員511人次,培訓合格率達98%。通過各級各類培訓,提高了婦幼人員的業務素質,規范了技能操作,也提高了他們的項目執行能力。
在對高危孕產婦的轉診和搶救中,我們成立了“高危孕產婦搶救、轉診小組”,建立了“孕產婦急救中心”,開通了高危孕產婦轉診“綠色通道”,確保高危孕產婦轉診及時到位。“四免一救助”實施以來,全縣共篩選高危孕產婦1898例,成功搶救危重孕產婦25例,所有高危孕產婦都得到了及時救治,確保了母嬰平安。“四免一救助”的實施解決了貧困孕產婦無錢住院的困難,提高了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和服務能力,改善了鄉(鎮)衛生院的產科設施建設,有力推動了全縣婦幼保健工作的發展。“四免一救助”的實施有力推動了全縣婦幼工作的發展,全縣住院分娩率不斷提高,孕產婦死亡率和嬰兒死亡率得到有效控制,各項服務性指標都有很大提高。2010年,全縣活產1812例,住院1794例,住院分娩率為99.01%,較項目實施前提高了1.16個百分點;沒有孕產婦死亡和新生兒破傷風發生,母嬰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很好地實現了項目目標。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項目實施情況
2003年9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項目在我縣實施。為確保項目工作順利實施,我縣及時組織成立了以分管副縣長為組長、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為組長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項目”領導小組,制定出臺了隆德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項目實施方案及考評細則,統籌規劃,嚴格管理,使我縣新農合實施順利、發展良好,取得了顯著成效。2010年農民參合率達97.6以上,比2007年農民參合率85%上升了12.6個百分點,2010年17640人報銷住院費用。極大的解決了農村群眾看不起病,住不起院的實際困難,有效緩解了農民群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的發生,尤其對我縣貧困孕產婦住院分娩起到了很大的經濟保障作用,使農村孕婦住院無后顧之憂,也有力推動了我縣婦幼保健工作的發展。
3.“四免一救助”和新農合在孕產婦住院分娩救助中的關系
“四免一救助”將新農合、“降消”項目資金整合使用、統籌安排。我縣符合“四免一救助”條件的孕產婦住院分娩實行全免費。2011年,在縣級住院分娩的,孕產婦補助由原來的每例9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集700元、中央專項資金補助400元、自治區補助100元;在鄉醫院住院的,每例由原來的400元提高到500元,其中中央專項資金400元、自治區補助100元。“四免一救助”中新農合和“降消”項目相互補充、相輔相成,共同為產婦解決了全部住院費用,使農村孕產婦沒有住院分娩經濟負擔。“降消”項目和新農合為我縣婦幼保健工作的發展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寧夏回族自治區“四免一救助”項目實施方案和管理辦法
[2]隆德縣“四免一救助”項目實施方案
外界稱府谷的醫改是“中路突破”,府谷縣則把自己的做法歸納為“雙補雙管四結合”,即既補醫療機構,又補就醫患者;對醫療機構實行績效管理,對醫保和大病救助機構、管理對象實行規范管理;堅持預防與救治結合、補貼與管理結合、醫保與救助結合、投入與捐助結合。
1.政府“擔綱”
為了提高縣域醫療服務的能力,府谷縣近年來可謂不遺余力。府谷縣人民醫院院長田乃飛對此感受很深。
據田乃飛介紹,2008年,縣委、縣政府將價值過億元的縣政府賓館整體無償劃撥給了縣人民醫院,并按照三級醫院的標準進行改擴建。前后投資1.5億元,規模達到600張床位,建成了設施、技術、服務水平一流的縣級中心醫院。今年,府谷縣又動員社會力量捐資2.7億元,在縣城新區建設占地120畝、設施功能完善、可容納500張床位的縣中醫院。
縣財政不僅在基礎建設和設備上大力投入,在人力成本和運行經費上更是舍得花錢。府谷縣衛生局局長張永強告訴記者,府谷縣明確規定,縣、鄉兩級醫療衛生機構的人員工資和鄉鎮衛生院經費由財政全額預算,縣級醫院的基本建設由財政承擔,鄉鎮衛生院的基本建設和大中型設備購置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70%~100%的財政補助。
田乃飛說:“現在醫務人員的工資由政府發,事業經費政府也包了,醫院只想著給老百姓看好病,別的啥也不用想。”
縣級醫院的“龍頭”得到了強化,“龍身”自然也得跟上。張永強說,2000年,府谷縣啟動了鄉鎮衛生院標準化創建工作,先后投入2000多萬元,對鄉鎮衛生院進行改擴建。建成標準化鄉鎮衛生院24所,其中,新民中心衛生院已達到普通縣級醫院的規模。
為了讓基層醫務工作者能安心,府谷縣政府還實施“安心工程”,在府谷縣城,政府出錢、出政策,最大限度地保證鄉鎮衛生院職工的住房,改善職工生活環境。目前,全縣鄉鎮衛生院生活用房面積達1.6萬平方米。“平均每名醫務人員能分到40平方米不用花錢的住房。”張永強說。
為了讓老百姓在家門口方便就醫,府谷縣還大力加強了網底――村衛生室建設。現如今已基本完成了全縣村衛生室的標準化建設,不僅做到了全省統一要求的診斷室、治療室、觀察室、疫苗接種室、藥房5室分設的標準,部分村衛生室還新增了血液分析儀、生化分析儀等常用設備,大大提高了村衛生室的診療能力和水平。
張永強說,今年經他手花出去的錢有2億元,全部用在公共衛生投入、三級衛生服務網絡經費、業務經費和基礎建設等項目上。在一份文件中記者看到,府谷縣政府規定,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作為公共財政安排的重點,要求衛生事業投入每年不低于縣財政支出的10%。這樣高比例的硬性規定在其他地方并不多見。政府為衛生投入作出了制度保障,可謂實至名歸的“擔綱”。
2.“三保險”保需方
從2010年8月1日起,府谷縣參合農民基金從每人150元調整到200元;鄉鎮衛生院住院費用報銷95%,縣級醫院住院報銷80%,門診統籌增加到50元。干部職工和城鎮居民按規定應保盡保。較高的補償水平和覆蓋水平,加上近年來縣域醫療服務能力的提高,府谷的患者愿意在當地看病。
縣人民醫院住院部一位患者說:“以前有了病,總想到外面去治療。現如今,我們看病方便多了,而且看病費用基本能報銷百分之七八十,再也不用為沒錢看病發愁了。”
據府谷縣2009年的統計數據,在鄉鎮衛生院住院治療的群眾占全縣住院總人數的49%,在縣級醫療機構住院的占41%,到縣外就醫的患者僅占9.8%。
為避免少數居民可能因患大病而致貧、返貧。府谷縣成立了大病救助基金會,縣財政注資3000萬元、社會捐助1.46億元作為原始基金,依靠投資收益對城鄉大病、重病患者,特別是貧困患者實行二次救助。大病救助以外的城鄉困難患者納入民政救助體系。
張永強說,2009年,縣財政安排醫療救助資金700萬元,其中320萬元用于農民大病救助,380萬元用于民政醫療救助,全年救助大病患者1321人。
民政救助、醫保補償和大病救助基金組成的救助體系,被稱為“三保險”的保障體系和差別化的報銷比例,不僅緩解了群眾就醫負擔,也為縣域醫療機構帶來了生機。
府谷縣新民鄉衛生院院長楊占良告訴記者,在府谷,病人在鄉鎮醫院住院的人次占全縣總住院人次的一半左右。近兩年,新民衛生院每年門診量2萬多人次,住院病人2000人次,業務收入超過500萬元。
3.醫改百分比論
補供方也好、補需方也罷,都是雙刃劍:政府直接投入醫療服務的供方,容易造成“大鍋飯”現象;政府投入資金提高保障水平,又容易造成需方“小病大養”等現象,造成衛生資源的浪費。那么,府谷縣又是如何做的?張永強介紹了府谷縣的經驗。
為確保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圓滿完成,府谷縣制定了《公共衛生服務工作經費管理辦法》,年初確定工作計劃,核定任務指標,實行嚴格的指標考核、任務考核、績效考核,根據工作進度撥付資金,按年終考核結果結算資金,并實行獎懲兌現。該管理辦法實施后,全縣疫苗接種率達到了95%以上,其他各項公共衛生指標均達到全國先進水平。
(下轉第7頁)
(上接第10頁)
為調動醫療機構的服務積極性,府谷縣出臺了醫療衛生機構綜合目標績效考核管理辦法,對醫療機構核定病床使用率、檢查陽性率等主要技術指標和人均住院費用下降率、群眾滿意度等指標進行績效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按規定比例提留事業發展基金、獎勵基金、職工福利、人才培養基金。未達到目標或要求的單位則不可以提取獎勵基金。
對于補需方的各種渠道,如新農合定點機構、醫保定點機構和大病救助基金,府谷縣也實行了嚴格、精細的管理。據府谷縣合作醫療辦公室主任劉二虎介紹,府谷縣對新農合基金和醫保資金都設立了財政專戶,封閉運行,年度進行監督審計并向社會公布。對34個單病種實行最高限價,控制藥品實行三級審批。大病醫療救助按照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審核標準一并審核后報批。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是指城市困難居民就醫、購藥,享受政府給予的資金補助和醫療機構診療收費優待。
第三條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適用本辦法。
城市困難居民中的全日制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和中、小學生的救助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條市及縣(市)區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的組織、協調、指導等工作。
市及縣(市)區民政、勞動保障、衛生、財政等部門,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與城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有關的工作。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等市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范圍內的城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工作。
第五條城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實行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政府救助、個人負擔和社會扶助相結合,保障基本醫療待遇的原則。
第六條城市困難居民申請醫療救助,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非農業戶口;(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沒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條城市困難居民應當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大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向辦理最低生活保障的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審查上報,縣(市)區民政部門核實,符合條件的,確認為救助對象,由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職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放醫療救助卡;不符合條件的,由民政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醫療救助對象檔案。職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民政部門提供醫療救助情況。
第八條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或者在定點零售藥房購藥,憑《大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和醫療救助卡,由政府按照發生的門診或者購藥費用的80%給予救助,每人每年的救助額度累計最高為100元,家庭成員中的救助對象可以共享。
第九條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憑《大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和醫療救助卡,由政府按照發生的住院費用的70%給予救助。屬于患有重大疾病的,每人每年的救助額度累計最高為6000元;屬于患有其他疾病的,戶口在瓦房店市、普蘭店市、莊河市的,每人每年的救助額度累計最高為3600元,戶口在各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海縣的,每人每年的救助額度累計最高為4200元。此項救助只限救助對象本人享受。
前款所稱的重大疾病包括:惡性腫瘤;慢性腎衰竭(尿毒癥)并定期進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再生障礙性貧血;紅斑狼瘡;高危孕婦住院分娩搶救;中晚期慢性重癥肝炎及并發癥;急性傳染期的各類肝炎、肺結核;精神分裂癥、雙向性情感性精神障礙、器質性精神障礙。
第十條救助對象在本市區(包括縣及縣級市)級以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包括向社會開放
B類以上的廠礦企業、部隊醫療機構)就醫,憑《大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居民本人身份證、戶口簿,醫療機構免收掛號費;按規定中準價格的50%收取普通門診診查費,70%收取計算機斷層掃描顯像(CT平掃)、核磁共振成像(MRI平掃)及普通彩色多普勒超聲檢查費,70%收取普通病房床位費。
第十一條市政府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適時調整醫療救助額度和重大疾病范圍。
第十二條救助對象患有慢性腎衰竭(尿毒癥),定期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進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同時享受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醫療救助。
第十三條救助對象中的三無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住院治療或者在定點零售藥房購藥,由政府按照發生的費用給予全額救助,最高救助額度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房,由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救助對象享受救助的醫療費用范圍,應當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的規定。
第十六條救助對象發生的門診、住院醫療和零售藥房購藥費用,在最高救助額度內,只交納個人應承擔部分,政府救助部分由醫療機構、零售藥房先行墊付。醫療、購藥費用超過最高救助額度的,超出部分由救助對象個人負擔。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零售藥房墊付的救助費用,由財政部門定期撥付。
第十八條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醫療救助資金。
醫療救助資金按照上年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的人數、年人均500元的標準籌集,由市和各縣(市)區分擔。市級救助資金主要用于對縣(市)區的補助,補助比例為:長海縣、瓦房店市、普蘭店市、莊河市,市補助70%;各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市補助50%。
市政府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情況,適時調整救助資金籌集標準和市級救助資金的補助比例。
第十九條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實行專賬核算、專人管理、專款專用,其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城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行政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條市及縣(市)區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定期組織民政、勞動保障、財政、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研究城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工作,并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實施醫療救助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對民政部門不予認定醫療救助對象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騙取醫療救助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被騙取的醫療救助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拒絕對醫療救助對象進行醫療救助的,由衛生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條《救助管理辦法》規定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是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
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前款規定情形的,不屬于救助對象。
第三條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站求助時,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下列情況:
(一)姓名、年齡、性別、居民身份證或者能夠證明身份的其他證件、本人戶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
(三)流浪乞討的原因、時間、經過;
(四)近親屬和其他關系密切親戚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五)隨身物品的情況。
第四條救助站應當向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告知救助對象的范圍和實施救助的內容,詢問與求助需求有關的情況,并對其個人情況予以登記。
第五條救助站對屬于救助對象的,應當及時安排救助;不屬于救助對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對因年老、年幼、殘疾等原因無法提供個人情況的,救助站應當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況。
對拒不如實提供個人情況的,不予救助。
第六條受助人員不得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救助站,隨身攜帶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該受助人員離站時歸還。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員的作息、衛生、學習等制度。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規章制度。
第八條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食物和住處,應當能夠滿足受助人員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員食宿定額定量的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商財政部門具體規定。
第九條受助人員在站內突發急病的,救助站應當及時送醫療機構治療。救助站發現受助人員在站內患傳染病或者為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救助站應當送當地具有傳染病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治療,并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離措施。
第十條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提供的有關情況,及時與受助人員的家屬以及受助人員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該地的公安、民政部門取得聯系,核實情況。
救助站發現受助人員故意提供虛假個人情況的,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一條受助人員返回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時沒有交通費的,由救助站發給乘車(船)憑證,鐵道、公路、水運等運輸單位驗證后準予搭乘相應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受助人員的親屬及前往地的有關組織、所在單位。
第十二條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情況確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上級民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對受助人員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動不便的人,救助站應當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接回;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拒不接回的,省內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對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但可以查明其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殘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動不便的人,省內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戶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戶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第十五條對因年老、年幼或者殘疾無法認知自己行為、無表達能力,因而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也無法查明其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級民政主管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安置。
第十六條受助人員自愿放棄救助離開救助站的,應當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離開救助站,須經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員擅自離開救助站的,視同放棄救助,救助站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七條救助站已經實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滿,受助人員應當離開救助站。對無正當理由不愿離站的受助人員,救助站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八條受助人員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鄉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幫助返回的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討;對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責令其履行撫養、贍養義務;對確實無家可歸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安置。
第十九條受助人員在救助站期間應當遵紀守法,不得辱罵、毆打救助站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受助人員,不得破壞救助設施,不得毀壞、盜竊公私財物,不得無理取鬧、擾亂救助工作秩序。
對受助人員的違法行為,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制止;受助人員違規違紀情節嚴重的,或者發現受助人員有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救助站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安全責任制、工作人員行為規范等規章制度,實行規范化管理。
救助站應當將受助人員入站、離站、獲得救助等情況如實記載,制作檔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條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救助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違反規定的,由該救助站的上級民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的領導和監督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督救助站落實救助措施和規章制度;
(二)指導檢查救助工作情況;
(三)對救助站工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
(四)調查、處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問題;
(五)幫助救助站解決困難,提供工作條件。
為緩解我縣患重大疾病的城鎮特困居民的醫療困難,保障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進一步完善城鎮社會救助體系,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冀政[200]50號)之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城鎮醫療救助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人員;
(三)需要醫療救助的特殊困難群眾。
第二條醫療救助實行向救助對象直接發放救助金和減免部分醫療費用相結合、基本醫療救助和大病醫療救助相結合的辦法。
第三條醫療救助定點醫院依據縣基本醫療保險項目規定,為城鎮低保對象提供醫療服務,超出規定范圍的不享受醫療救助。
第二章基本醫療救助
第四條城鎮低保人員或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特困職工家庭、特困殘疾人家庭及其他特困群眾家庭享受基本醫療救助,原則上應在基本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就醫。
縣醫院為我縣基本醫療救助定點醫院。
第五條以上對象發生常見病、多發病就醫的,城鎮低保對象當年個人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累計超過200元以上部分,其他對象超過1000元以上部分,憑定點醫院有效票據和證明,享受10%?30%的基本醫療救助。未在定點醫院就醫的,根據真實有效票據和單位及社區居委會證明,酌情給予適當醫療救助。
第六條對享受基本醫療救助的城鎮低保人員的實際收費,不得突破基本醫療救助定點醫院確定和公布的病種最高限價。
第三章大病醫療救助
第七條申請大病醫療救助的城鎮低保人員和第五條規定的其他特困家庭人員,須在大病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就醫。
第八條患有以下疾病的對象可按規定享受大病醫療救助:
(一)尿毒癥定期血、腹透析治療;
(二)惡性腫瘤化療或放射治療;
(三)嚴重傳染性肝炎、肺結核;
(四)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病;
(五)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
(六)腦中風急性期;
(七)需救助的其它重癥疾病。
對定點醫院難以確診、治療的疾病,由所在醫院出具相關證明后,可轉到上級醫院診治。
第九條申請大病醫療救助,經審核批準后,按下列標準救助:
(一)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或撫(扶)養義務人的城鎮低保人員。當年個人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累計超過200元的,按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的10%?30%給予救助。每次救助金額不超過3000元,全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0元。
(二)其他城鎮低保人員,當年個人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累計超過500元的,按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的10%?30%給予救助。個人享受醫療救助金額每次不超過2000元,全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0元。
(三)其他因病導致家庭生活困難人員,當年個人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累計超過2000元的,按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的10%?30%給予救助,全年累計不超過8000元。
第四章申請、審批和發放
第十條本人向所在地的居委會或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
申請者應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戶口本、身份證;
2、醫療救助定點醫院或其他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和病歷材料復印件,以及正式醫療費收據和用藥明細單;
3、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民政部門接到居委會或單位上報的申請醫療救助材料后,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批:
(一)審查相關的證明材料;
(二)對符合醫療救助規定病種的,由兩名或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三)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將材料退回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民政部門負責發放醫療救助金。
申請人持戶口本到民政部門領取醫療救助金。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應當做好登記、備案、建檔和統計工作。
第十四條取消醫療救助資格的情形:
(一)不能如實填寫申請表及其他相關憑證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原屬低保對象,現已不符合低保標準不再享受低保的人員;
(三)以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騙取醫療救助金的。
第五章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五條資金籌集。
城鎮醫療救助資金通過以下途徑籌集:
(一)縣財政將城鎮醫療救助專項資金列入年度預算;
(二)上級撥付的專項資金;
(三)每年從福利彩票有獎銷售的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
(四)社會各界人士捐贈的款項。
第十六條資金管理。
所籌集到的資金全部納入城鎮醫療救助基金專戶,縣財政、民政部門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當年結余部分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六章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縣政府成立由主管縣長任組長,縣民政、財政、衛生、監察、審計等部門主管領導為成員的城鎮低保對象醫療救助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具體管理、組織實施醫療救助工作,辦公地點設在民政局。
第十八條各居委會或單位和縣民政局要對申請醫療救助的人員進行認真調查核實,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醫療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十九條縣財政、民政部門要制定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建立醫療救助臺帳,由民政局審核確定救助對象和救助標準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對醫療救助資金進行財務監督和審計,確保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杜絕擠占挪用等現象的發生。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配套推進企業改革和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各項體制改革,從市的實際出發,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醫療消費水平,建立一個新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二、改革的任務和原則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根據用人單位和個人承受能力,建立起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險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三、實施范圍和對象
市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上述各類用人單位中的退休人員。
四、改革的主要內容
實行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機制,建立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是國家為保障職工患病期間的基本醫療需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單位和個人征繳的用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專項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包括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兩部分。
1、用人單位繳費率按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6%繳納。退休人員在參保時由用人單位為每人按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的定額標準一次性繳納。退休人員本人享受終生醫療保險待遇。繳費渠道為: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退休人員按原規定的預算管理形式(財政預算、事業經費、社團收入)按比例撥付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它事業單位,從事業經費和收入中列支;企業在稅前列支。
2、職工個人繳費按上年度本人工資總額的2%繳納,由用人單位從工資中代為扣繳。
3、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基數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統計口徑計算。其征繳比例根據國家政策和職工工資收入水平與實際醫療保障水平的提高及物價指數適時調整。
4、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進行征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繳、拖欠或通過瞞報工資總額等手段少繳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積累相結合的原則,建立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建立個人帳戶。職工個人帳戶資金包括:①個人按工資總額的2%繳納的醫療保險費。②從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中按30%左右的比例,分年齡段以本人工資為基數劃入個人帳戶。在職職工:40歲以下按1%、41——50歲按2%、51歲以上按2.5%劃入,退休人員按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劃入。
2、個人帳戶主要用于支付個人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也可用于住院醫療費個人承擔部分,余額可結轉使用,但不得提取現金或挪作它用。職工在本市凋動工作,個人帳戶隨之轉移并繼續使用,調出本市時,個人帳戶資金余額,可退還給本人或隨同轉移。
3、個人帳戶結余的資金,按本年度城鄉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可依法繼承。
4、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劃入個人帳戶后的其余部分為統籌基金,用于統籌范圍內的基本醫療費用。
5、當年籌集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規定計息。
(三)職工醫療費的支付辦法
1、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的醫療費,可用個人帳戶支付,個人帳戶不足的用現金支付。
2、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個人先按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lO%左右(三級醫院850元、二級醫院650元、一級或無級別醫院450元)的起付標準自付后,再由統籌基金按醫院等級(三級65%、二級70%、一級75%)標準支付,其余部分由個人自付,以鼓勵職工到普通醫院就診。當年再次住院的依次降低起付標準。起付標準是可以進入統籌基金支付的“門檻”,其作用是增強個人節約醫療費的意識和增強統籌金的保障能力,隨著經濟的發展,起付標準作相應調整。
3、按照保障基本醫療的原則,實行醫療費最高支付限額封頂。封頂線為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通過大病救助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
4、基本醫療保險用藥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使用乙類藥品,個人先負擔10%;國產貴重藥品、家庭病床、特殊項目檢查治療、器官移植及轉外地醫院診療,其醫療費,個人先負擔20%后,再按規定比例報銷。
五、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
(一)、離休人員、老、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醫療待遇不變,醫藥費保障辦法按辦發()27號文件執行。籌資額每人以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標準由原渠道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單獨立帳管理。
(二)、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按《關于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意見》的規定,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三)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住院費報銷比例在職職工提高5%。
(四)、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本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代職工繳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六、醫療費用結算管理辦法
(一)、加強電算化管理,建立計算機網絡系統,對個人帳戶實行IC卡管理制度,以提高工作效率。
(二)、參保職工門診時所發生的醫療費,符臺基本醫療范圍之內的用個人帳戶(IC卡)支付。
(三)、職工用個人帳戶支付的醫療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與定點醫院、及定點藥店據實結算。
(四)、參保職工住院醫療費,符合基本醫療范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定額、定質、定人數的原則與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定期結算。啟動初期,不具備計算機網絡管理條件時醫療費先由參保人員或用人單位墊付,然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參保人或用人單位結算。
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籌集、管理和支付。要堅持“以收定支,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要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審批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其事業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財政預算解決。
(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要加強管理,強化監督,確保基金安全。
(三)、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增強服務意識,建立科學的運行機制,做到基金及時撥付和結算,簡化醫療費報銷、帳戶結算手續,為患者提供方便,提高工作效率。
(四)、完善監督檢查制度,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工會等單位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定期聽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關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運營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服務情況的工作匯報,并向社會公布。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八、加快醫療體制改革,提高醫療服務管理水平
(一)、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管理。凡經縣級以上衛生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開業的醫療機構和藥店,均可申請承辦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業務,經審查合格,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頒發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資格證書。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本著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并便于管理,兼顧專科與綜合、中醫與西醫,注重發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作用的原則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并與之簽訂服務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二)、職工必須在取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就醫,并持有效處方到定點藥店購藥。
(三)、取得定點服務資格證書的醫療機構和藥店,應當堅持“因病醫治,合理檢查,科學用藥,有效治療、合理收費”的原則,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要建立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制度。要加強內部管理,規范服務行為,降低醫藥成本。
九、建立大病救助醫療保險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一)、為解除職工的后顧之憂,因大病、重病而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封頂線)以上費用,建立大病救助醫療保險基金,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余額結轉,不得挪用。大病救助醫療保險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單位和職工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上,按規定同時參加大病救助醫療保險,享受有關待遇。
(二)、為保持一些行業職工的現有醫療消費水平,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救助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允許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不實行社會統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
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
十、組織領導
(一)、加強對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統一領導。市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領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二)、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制定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會同財政、衛生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基本醫療保險病種目錄、費用結算辦法、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配套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運營,編制醫療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做好相應的配套服務工作。
十一、實施步驟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要分步實施,穩步推進。
(一)、做好《辦法》的宣傳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應的配套管理辦法。同時建立計算機網絡系統,搞好軟件的設計開發,做好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和個人帳戶的建立,各種證冊的印制、業務人員的培訓、定點醫院的確定等各項運行前的準備工作。
一、堅持以人為本,切實加強對救助管理工作的領導
將強制性收容遣送改為關愛性的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無償救助為原則的新型社會救助制度,是我國社會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堅持以人為本,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根本要求,是貫徹依法治國、堅持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它對于保障流浪乞討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納入政府的議事日程,在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給予支持,確保救助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二、明確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是一項復雜的社會工程,民政、財政、編制、公安、衛生、建設、交通、鐵道炔棵乓魅分霸?各司其職,密切協作,形成“政府主導、民政負責、部門配合、區域合作、救助站落實”的工作機制,確保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實處,把這件事關黨和政府的形象、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緊、抓實、抓好。
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并對救助管理站進行指導、監督;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地區開展救助工作的情況,編制救助管理經費預算;公安、建設部門在工作中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站,對其中的危重病人要通知衛生部門進行救治;衛生部門要指定醫院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進行救治;交通、鐵道部門要配合民政部門為受助人員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單位提供交通便利。
三、完善機制,務求實效,確保救助管理工作的健康運行
完善的工作機制是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基本保證。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結合各自的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確保全省救助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救助管理機構的設置。救助管理機構是開展救助管理工作的載體。為進一步完善我省救助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根據《救助管理辦法》和財政部、民政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有關機構編制和經費問題的通知》的要求,各市原有的收容遣送站調整規范為救助管理站。為確保各個市都有一所規模較大的市級救助管理站,將晉中市榆次區、臨汾市堯都區、運城市鹽湖區救助管理站調整為市級救助管理站。地處偏僻、交通不便的市級救助管理站要在本轄區內交通方便、人口密集的地方建立服務網點。縣級市和部分人流多、交通便利的縣城可根據救助管理任務決定是否需要設立救助管理站。不單獨設置的可在民政部門所屬相關事業機構掛牌,并確定專人負責。市、縣級救助管理站所需人員編制由各市編辦根據實際確定,并按程序報批。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救助管理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和跨區域流浪乞討人員的接送工作。
(二)救助經費和救助標準。無償救助是新的救助制度區別于收容遣送制度的重要標志,是救助管理工作必須堅持的原則。救助管理站為財政補助事業單位,所需救助管理經費全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在未設立救助管理站的縣城,同級財政部門要安排臨時救濟資金,用于救助符合條件的流浪乞討人員。
救助管理站開支的救助管理經費包括機構經費和專項救助經費。機構經費主要用于救助站開展正常工作和大型設備購置、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支出。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救助管理站工作實際情況,參照同級同類事業單位定員定額標準核定基本支出,保障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員按國家政策規定應享受的工資、獎金和各項福利待遇以及救助站日常公用經費支出;救助管理站的大型設備購置、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專項,按照項目預算管理要求和程序報批。專項救助經費主要用于救助管理站為救助對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站內突發急病救治和幫助其返家等必需的支出。對救助任務重,同級財政部門安排經費有困難的,由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本著既保障救助對象的基本生活權益,又有利于克服救助對象過分依賴政府救助思想的原則,我省受助人員的生活標準按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救助資金的管理,救助管理站要按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審計、財政、民政等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
(三)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助。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統一指定救助醫院(含精神病院)。受助人員患有傳染病、在救助站突發急病,應送指定醫院醫治。公安等部門或市民在街頭發現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先送指定醫院救治。病情穩定后,醫院通知救助站進院核查,屬于救助對象的,接回救助站,醫療費用由救助站向當地財政部門專項申請。
(四)受助人員的乘車憑證。受助人員返程時由救助管理站為其開據乘車證明,受助人持證到鐵路、公路車站辦理乘車手續。車站根據救助管理站給其開據的乘車證明為其出具乘車憑證。鐵路、公路客運站按救助管理站提供的憑證到該救助管理站報銷,年終由救助管理站憑交通單位提供的費用憑證向當地財政報銷。
(五)殘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行動不便的人員接送安置。受助人員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行動不便的人員,救助管理站應當及時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接回。其親屬或所在單位拒不接回的,各地要加強協作,做好接送工作。跨省接送由省民政廳負責;省內接送,一律由流入地將受助人員護送回流出地救助站,流出地站再將其護送回縣鄉居住地。
受助人員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行動不便的人員,已查清戶籍所在地,但無家可歸的,由流出地民政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對無法認知自己行為、無表達能力、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由流入地民政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一、參保范圍
農村醫療保險參保范圍對象為戶籍在本區的未參加職工醫療保險和居民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
二、籌資標準
年度籌資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870元。其中個人繳納200元,市級及以上財政補助55元,區級財政補助410元,鎮鄉(街道)財政補助205元。
三、醫療待遇
(一)調整住院起付標準
參保人員年度內住院發生的有效醫療費用累計計算,累計在起付標準以下部分由個人自負。起付標準分別為:區內定點醫院300元;區級和市級定點醫院900元;其他醫療機構1200元。
(二)提高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
參保人員年度內住院發生的有效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上部分,按以下辦法支付:
1.區內社區定點醫院統籌基金支付80%,個人承擔20%;
2.區內專科定點和區級定點醫院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承擔30%;
3.市級定點醫院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承擔40%;
4.市外定點和市內非定點醫院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承擔50%;
5.市外非定點醫院統籌基金支付45%,個人承擔55%。
(三)提高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將一個年度內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由10萬元提高到12萬元,其中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8萬元,大病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額4萬元。
(四)調整大病救助金支付比例
一個年度內統籌基金支付到最高限額后,參保人員住院發生的有效醫療費用不分段、不分醫院類別,由大病救助金支付70%。
(五)擴大農村重大疾病醫療保障試點病種
在目前已實施的提高兒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醫療保障試點的基礎上,將乳腺癌和宮頸癌納入農村重大疾病醫療保障試點病種范圍。具體辦法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四、完善參保繳費方式
(一)參保對象在年度參保繳費期過后要求參保的,可在醫保年度中途到區醫療保障管理中心補辦農村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并設立3個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參保時按當年度全年的繳費標準繳費,自待遇享受等待期滿的次月起至當年度末享受農村醫療保險待遇。
(二)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兒,在其出生三個月以內按規定辦理農村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手續的,待遇自出生之日起開始享受。
五、其他
(一)鼓勵符合條件的本區城鄉居民參加市區統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加快城鄉一體化醫療保障制度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