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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保護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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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法律保護范文

        內容提要: 隱私權是自然人人格權的重要內容,但并不是所有的隱私都應得到法律的保護,法律保護的隱私的范圍應嚴格限定為具有合法性的個人隱私。由于我國現行立法沒有對隱私做出具體的規定,一方面使得公民的隱私權難以得到充分的法律保護;另一方面又有試圖將隱私范圍擴大化的傾向,并使隱私權超出合理的范圍而與其他權利相沖突。

        隱私的法律保護早在建國之初就已備受各界注意。[1]但從總體上看,過去的半個多世紀中,特別是二十世紀80年代之前,“隱私”被限定在十分狹窄的范圍之內。在有關“隱私”的法律規定中,“隱私”的保護主要是針對個人的性生活以及與性生活有關的隱私保護。[2]二十世紀80年代之后,個人隱私受到人們更廣泛的注意,個人隱私的范圍不斷擴大,有關保護個人隱私的法律法規也大量增加。[3]但是,到目前為止,對個人隱私的法律保護范圍民事基本法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其結果是,一方面使得人們難以清晰準確的把握隱私的涵義,難以判斷是否侵犯了個人隱私;另一方面,又有試圖將隱私的法律保護范圍擴大化傾向,并以保護個人隱私為借口侵犯社會和他人的權益。筆者以為,確定隱私的法律保護范圍已成保護個人隱私的當務之急。

        一、個人隱私范圍的確定

        一般認為,隱私又稱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寧不受他人非法干擾,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開等。[4]法國法上稱之為個人生活,日本法稱之為私生活,我國臺灣地區學者稱之為秘密。[5]多數學者認為隱私不同于陰私,陰私主要是指男女性關系方面的秘密;隱私包括陰私,是指有關個人生活領域的不愿為人所致的事情。欲在法律上確定隱私的保護范圍,首先須從個人隱私的客觀和主觀方面進行分析。

        (一)隱私的客觀方面

        從廣義的角度來看,一切與個人有關的信息都可稱之為隱私。隱私大體上包括生理的、心理的和社會關系等三大方面的信息。

        生理信息包括個體先天得來的一切遺傳信息和后天生長發育過程中形成有關信息。基因信息是生理信息的核心,一個人基因信息是通過遺傳得來的。如身高、體重、血型、膚色、長相、性別以及與基因有關的疾病、變異等,都與基因有關。基因信息是隱私中的重要內容。后天生長發育過程中形成的有關個人生理方面的信息,主要是指因身體受到意外傷害或因疾病而形成的生理方面的變異特征,如刀疤、傷疤、器官缺損、性別改變、整容、疾病史等。

        心理方面的信息是指個體所具有的心理特征的總和,包括心理過程和個性心理兩大部分。心理過程又包括認識過程、情感過程和意志過程。個性心理包括個體傾向性(如動機、興趣、愛好、嗜好等)和個性特征(如性格、智力、氣質等)。每個人都不愿意讓別人知道自己是一個意志薄弱的人;同樣,一個人的性格特征、智力水平和氣質特點也是不愿意讓別人知道的。因此心理信息也是構成個人隱私的重要組成部分。生理信息與心理信息是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如性別與心理就是相互作用與相互影響的。

        社會關系方面的信息是指個體在社會生活過程中所形成各種信息,具體包括三大關系,即家庭婚姻關系、財產關系和人事關系。就個人隱私而言,家庭婚姻關系是各種生活關系的重點,如夫妻性生活、夫妻感情、個人婚姻史、家庭成員的相互關系等。財產關系主要指個人財產的來源、數量與財產去向等。人事關系是指除家庭關系以外的其他人際關系,如朋友關系、情人關系、同性戀關系等。

        (二)隱私的主觀方面

        每個人對于個人信息是否屬于隱私的判斷也是不相同的,對有些人來說,即使像個人的名字、身高、長相等這種十分公開的個人信息,也可能把它作為個人隱私而不愿對外公開;而對另外一些人而言,即使像家庭生活、戀愛史等這樣敏感的個人資料也愿意公開或不反對別人公開,如某些影視明星,故意宣揚自己的婚姻及愛情史以引起別人的高度關注,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因此,雖然從一般的意義上講,隱私包含了與個人有關的信息的方方面面;但是,從主觀方面來看,個體的主觀狀態影響著隱私的確定。

        隱私的主觀方面是指人們對與自身有關的信息所持的態度。具體來說,隱私的主觀方面又可分為自愿公開、不愿公開兩種性質不同的主觀狀態。自愿公開是指個體愿意公開或愿意他人公開與個人有關的信息。自愿公開分為對外公開和對內公開兩種情況。對外公開是指本人主動對外公開或同意他人對外公開原本屬于隱私范圍的個人信息。對外公開的受眾是非特定的人,例如個人允許他人通過新聞媒介、集會、演講等方式公開有關其個人信息,這樣的信息就不屬于個人隱私。對內公開是指個體只向一定范圍、對特定受眾公開與個人有關的信息,對內公開本質上仍然屬于不愿公開的范圍。例如,夫妻之間的許多秘密是相互主動公開的,但是其中任何一方如果超出夫妻范圍對外公開,則可能構成對另一方隱私權的侵害。再如,法院在審理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時,法官和其他到庭的人都可能知道他人的某些隱私,如果他們超出這個范圍而向他人公開則可能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害。這就是說,對個體而言,一方面他愿意讓某些人知道與自己有關的個人信息;另一方面他也不愿意讓更多的人知道該信息,而正是這些他不愿意讓別人知道的信息才可能構成個人的隱私。

        從深層的主觀意義考慮,隱私觀念較之其他人格利益,其產生更加決定于一定社會文化環境:倘無將個人空間與公眾空間相分離的強烈愿望和必要,倘此種分離不被認為具有支配個人生活之安寧和幸福的重要價值,則“隱私”的觀念大概是不會產生的。“隱私是一個受時間和文化制約的概念”,是“‘生活的緊張和復雜度’以及‘文明演進’的必然產物”。[6]

        二、隱私權客體的合法性與隱私的法律保護范圍

        隱私與隱私權是兩個有密切聯系的概念。隱私權是法律賦予公民對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作為或不作為的、或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隱私是指個體不愿公開的個人信息,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個人隱私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護。有些隱私是受法律保護的,享有隱私權;有些隱私不受法律保護,不享有隱私權。簡單的說,只有那些被法律所保護的個人隱私才是法律意義上的隱私,才能真正構成隱私權的客體,我們暫且把這類客體稱為“合法隱私”。而將那些不受法律保護的隱私稱之為“非法隱私”,兩者構成了特定個體隱私的全部。

        “合法隱私”才是法律保護的客體,而“非法隱私”雖然也是個人不愿意公開的個人信息,也屬于個人認為的隱私的范圍,但是它不受法律保護,當他人利用或公開這些“非法隱私”不必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區分“合法隱私”與“非法隱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但是,無論是確定“合法隱私”的范圍還是確定“非法隱私”的范圍都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國內外有關隱私的理論研究文獻多是用列舉非窮盡的方法闡明隱私的范圍,而很少有論述“非法隱私”的問題,如在美國侵權法中,侵犯隱私主要有四種情形: 1·不合法的侵入他人之秘密; 2·竊用他人之姓名或肖像; 3·不合理的公開他人之私生活; 4·使他人有不實形象之公開。

        列舉非窮盡式的陳述固然可以對“合法隱私”的具體情形予以陳述,但確定條件式的描述會更有利于確定“合法隱私”的一般邏輯,因此筆者認為只有同時滿足下列五個條件的個人“隱私”,才是“合法隱私”,才能成為隱私權的客體:其一,這種信息應與個人有直接關系;其二,個人不愿意公開;其三,信息不公開不至于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其四,收集、公開某人的信息能對其本人造成傷害;其五,沒有公開自己隱私的義務。如果與個人有關的信息不能同時滿足上述五個條件那只能是“非法隱私”。

        在個人不愿意公開的個人信息中,有些信息是在侵害他人利益的基礎上形成的,如各種犯罪、侵害他人的民事權利等;有些是傷風敗俗的信息,如吸毒、隨地吐痰、跨越公路隔離欄以及其他不道德的行為等;還有些是合法的、正當的生活信息,如正常的家庭、婚姻生活等。對于特定的個體來說,這些信息都可能是其本人不愿意公開的。但是,對于那些違法亂紀、傷風敗俗的信息,由于其本身對社會或他人能夠造成一定的損害,如果不公開將對他人和社會造成一定的損害,因此這樣的信息不能作為個人隱私而受到法律的保護,相反,如何公民都有權利和義務監督和揭發他人的違法亂紀行為。例如通奸等個人行為就不應當作為個人隱私而受到法律的保護。再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罪不公開審理,但是不公開審理不等于不公開宣判,公開宣判之后,未成年人犯罪就不再是個人隱私,新聞媒體就可以進行公開報道。

        有學者認為,隱私乃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事情。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以“非典”患者為例,其被感染“非典”的事實、在感染期間所從事的各種活動、到過的場所、接觸的人物等都屬于個人隱私的范圍。但是,如果患者以保護個人隱私為由拒絕說出患病期間的社會交往活動,這勢必對他人的生命和社會公共利益構成重大威脅。在這種情況下,患者的隱私權就受到限制,不僅患者有義務將“隱私”公布于“眾”,而且相關部門也有責任在一定范圍內盡快公布患者患病這一事實,以便及早采取措施,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構成隱私權客體的另外一個條件是:收集、公開某人的信息能夠對其本人造成損害。反之,如果收集或公開某人的信息后對其本人沒有造成任何損害,則這樣的信息也不能成為隱私權的客體,而是屬于“非法隱私”。雖然這一標準帶有一定的個體主觀性,但是由于侵害隱私權屬于過錯責任原則,因此,這一條件是衡量是否侵害隱私權的重要標準。

    第2篇:法律保護范文

    關鍵詞:隱私權;立法現狀;法律保護

    一、隱私權的概述

    (一)隱私權的概念

    隱私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保護自己的隱私不受侵害的權利。

    (二)隱私權的主體

    隱私權的主體是指誰可以依法享有隱私權。在這一問題上存在很大爭議:部分人認為隱私權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或其它組織;部分人認為隱私權的主體只能使存活的自然人。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隱私權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其立法宗旨是保護個人的人格尊嚴和精神利益,只有活著的自然人才可能有精神痛苦等情感現象,法人和其他組織無論如何不會具備同自然人一樣的情感,因而筆者認為其不具備隱私權主體的資格。

    (三)隱私權的客體

    隱私權的客體指的是隱私權所指向的客觀對象,包括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領域。其中個人信息是無形的隱私,結合實際情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病例,身體狀況,身體缺陷,財產情況,女性的三圍等;私人活動包括社會交際,夫妻性生活,婚外戀情等,此類案件通常采取不公開審理的審理方式;私人領域包括住址,隱私部位等。

    (四)隱私權的內容

    不同的歷史時期,人們對隱私權的內容有不同的理解,同一時期不同地區的人們亦是如此,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各地區互動交流的頻率不斷增加,文化交流的頻繁,人們對隱私權內容的認識上也趨于相似。主要是指私人生活安寧不收費法侵害,私人信息秘密不收費法侵害等

    二、隱私權在我國的現狀

    (一)立法現狀

    在我國,有關隱私權的立法比較零散,手段比較薄弱。主要存在于《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等。雖零散,但也在不斷完善之中,取得了一定成果,葉存在一定的不足。

    (二)實踐現狀

    與立法上的積極主動相比,實踐中人們對自身隱私保護的意識相對滯后,隱私權的時間步伐緩慢,急需快速有效的提高。

    三、隱私權的保護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意識的提高,隱私權的保護問題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如何加強對隱私權的有效保護已成為全社會關注的共同問題。筆者認為隱私權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兩方面入手:

    (一)加強教育宣傳力度,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以從根本上加強人們對隱私權的認識,提高人們的維權意識。

    (二)加強法律建設,完善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這也是對隱私權保護最為重要的一點,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在立法上,不斷完善其他法律法規對隱私權的保護。隨著科技,經濟的不斷快速發展,新產品新技術層出不窮,人們獲取各種信息的渠道也越來越多,在立法上要跟上時展的步伐,為隱私權的保護提供可靠及時的法律依據。

    2、在制度上,要嚴格規范特定工作人員的行為,做好職前培訓,制定相應的職業規范,制定合理的問責制度,切實保護好公民的隱私權。

    四、結語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隱私權涉及的領域也越來越寬泛,對隱私權的保護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公民的隱私權的保護的實現有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發展。立法上的不斷更新和完善更為隱私權的保護提供了可靠的依據。對隱私權的研究要理論聯系實際,促進其更好發展。(作者單位:沈陽師范大學)

    參考文獻:

    [1]王建華,《中國公民,你不可不知的150項法律權利》中國檢察出版社,2007年版;

    第3篇:法律保護范文

    關鍵詞 地理標志 TRIPs協議 法律保護

    作者簡介:常敬泉,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教育院。

    一、地理標志含義的界定

    《TRIPs協議》在第22條中將地理標志的含義表述為:地理標志所指向的是標示出特定商品源自于一些成員地理區域內的,以及來自于該地理區域內的某個特定范圍,同時該商品的主要品質特征,是與前述的地理標志內容不可分離的。從協議表述的含義可以對地理標志的特征做出如下綜述:

    1.地理標志可以被用來區別商品來源。眾所周知,商品都具有區別性,這種區別性可以使得消費者輕而易舉的將其與其他商品做出區分。但地理標志的區別性特征似乎不太明顯又較為抽象。人們只能根據地理標志認知到該商品來自于一個特定的地理區域內,卻無法憑借地理標志明確其具體制造商。即地理標志代表的是某個特定的國家或地區的產品,而不是代表某個制造商,其與商標有著明顯的區別。

    2.地理標志代表著商品具有的某種特定品質,這是其最根本的特征。基于地理區域內特定的人文自然因素,使得出自于該地域的產品有著特定的品質。而所謂的自然因素是特指地域內獨有的氣候環境、地貌特征及天然物料等內容,人文因素則特指該地域內具有獨創性的制造工藝、配方等內容。如“禹州鈞瓷”、“信陽毛尖”之所以被消費者喜歡,與產品的制造和產地的“自然或人文因素”密切相關。

    3.地理標志必須是客觀存在的“地理名稱”。地理名稱所指的是商品源自于某個具體的區域,如“景德鎮陶瓷”、“上海手表”等地理標志中的“景德鎮”、“上海”、等都是真實存在的地名,不是憑空虛構出來的內容。

    4.地理標志指向的是特定地理區域。地理標志是現在仍在使用中的地名,既可以是一個國家的名字,也可以是足以避免誤導的特定行政區域劃分的名稱。

    5.地理標志屬于共有性質的無形財產。地理標志的產地是依賴于天然地理條件或區域內生產者的集體智慧,其所有權當屬于該地域內的全體勞動者所有。故此,地理標志這種無形性財產,是集體性質的共有權利,而不是某個人或某個單位或某個組織獨自占有的權利。

    二、地理標志的立法保護

    地理標志是能產生信譽和市場競爭力的商業標志,體現的是當地優越的自然人文條件。禁止地理標志虛假標注,是保護地理標志權利人和消費者利益的需要,是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正常國際貿易秩序的需要。一些重要的國際公約、區域性的工業產權保護協定以及國家間的雙邊協定在調整和規范地理標志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世界各國、各地區也受到前述公約及協定的影響,在國內立法中也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做出相應規定。

    (一)專門法保護形式

    地理標志的立法保護最大成就者為法國。法國1919年5月頒布名為《原產地名稱法》的專門法律用來保護地理標志,該法在實施以后又根據地理標志內容的與時俱進,不斷進行修改與更新,并于1996年進行了最后一次修訂。 其內容主要是明確原產地名稱的注冊登記制度,以及與地理標志保護相關行政和司法程序,更是將盜用原產地名稱的行為當作不法行為進行處罰。法國的地理標志保護制度是以行政手段管理和保護原產地名稱為主要特征,因而有學者認為法國的原產地名稱權是“公權”而非“私權”。

    (二)地理標志商標法保護形式

    地理標志納入商標法中保護,是指通過將地理標志注冊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該立法體例依據各國立法內容不同又分為三種類型:

    1.美國和中國注冊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形式。這種形式允許申請人自行決定將地理標志注冊成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如《美國商標法》第1054條規定可以把原產地標記注冊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條第1款也有相類似的規定,在地理標志符合《商標法》第16條的規定時,可以將其注冊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受到商標法的專門保護。除此之外,英國、伊朗、土耳其等與我國立法保護形式一致。

    2.加拿大注冊證明商標形式。立法明確規定地理標志僅能注冊為證明商標,此種模式的商標法中沒有專門規定集體商標。此外,約旦、冰島等國家也采用此種形式。

    3.德國注冊集體商標形式。德國對地理標志的專門保護剛好與加拿大相反,對于地理標志僅可以注冊為集體商標,而不能成為證明商標。如德國《商標和其他標志保護法》第99條就規定,在不受本法第8條第2款第2項所述內容影響的情形下,在商業活動中,允許把標明商品或者服務是來自于某個特定地理區域的標志或標記注冊為集體商標使用。 約旦、波蘭等國家也是把地理標志注冊為集體商標進行保護。

    (三)地理標志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律保護

    通過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地理標志是一種普遍接受的保護途徑。日本是采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律立法保護的典型代表,其在1934年3月頒布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第1條規定,假冒商品原產地標志和使用使人誤認商品出處標志的行為被當做誤導或混淆消費者的行為予以禁止,與此同時,日本一些專門性立法也從不同角度對地理標志的保護進行了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律立法模式強調了假冒產地名稱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性質,把重點放在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利益的角度,但對地理標志的知識產權積極權利性質有所忽略,產地范圍內的經營者未能獲得一項明確、具體的專用權。 通過上述保護形式的列舉可知,地理標志的立法保護形式各有利弊,一國究竟采用哪一種保護模式,更多的是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適用,極少有國家采用單一的立法保護模式,通常都是多種立法模式并行保護,充分利用每種立法模式的優勢。

    三、我國地理標志法律保護的現狀及立法完善

    (一)我國地理標志保護采法律保護與部門規章調整相結合的制度

    (二)健全我國地理標志法律保護制度的對策建議

    1.法律應給予地理標志多方面多角度的保護。我國商標法明確規定申請人可以自行決定將地理標志注冊成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雖然此保護方式與國際慣例接軌,但難以對地理標志提供多方面多角度的保護。地理標志本質上與商標是不能混同的,地理標志屬于集體性的共有權利,具有辨識產地來源、品質等功能,與產地特定的自然和人文因素有著不不可分割的緊密關聯。正是由于地理標志所具有的上述獨特特征,TRIPs協議在保護地理標志的時候,把地理標志與其他傳統知識產權并列,作為知識產權中的一項內容獨立進行保護。當前我國對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水平與其他國家及國際條約的規定還有著巨大的差距,更與與入世后對地理標志保護的需求相差甚遠,建議我國在時機成熟時當盡快制定專門法律,與商標法等專門法律相結合對地理標志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保護。

    2.立法時應當擴大對地理標志的保護范圍。我國商標法對地理標志的例外性規定,把基于善于取得的那些并非來源于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且極易誤導公眾的商標,可以繼續進行使用。這個例外性的規定與TRIPs協議相比,地理標志保護的范圍明顯縮小了許多。既然我國是WTO成員國,理應參照TRIPs協議規定的保護范圍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在專門立法中擴大對地理標志的保護范圍,這也是我國應當履行的地理標志保護國際義務。

    第4篇:法律保護范文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第5篇:法律保護范文

        (一)為何患者的知情權會被侵犯?

        患者的知情權被侵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由于缺乏足夠的醫學知識,患者通常處于弱勢地位,需要做哪些檢查以及用什么藥,都由醫生決定,而患者多半是無條件服從的。與此同時,人們有病都喜歡往大醫院擠,造成大醫院人滿為患。而這些大醫院的醫生們一天接診患者至少幾十名,根本沒時間給患者詳細解釋病情、治療應該注意的事項等問題。來看病的患者往往是排了大半天的隊,最后卻被醫生三言兩語給打發了,致使不少患者糊里糊涂地看病,糊里糊涂地交錢。第二,患者的知情權被剝奪,專家認為還有更深層次的其他因素。首先在心理上,醫生有著下意識的“隱瞞”基礎——由于雙方在信息上存在著強烈的不對稱關系,使醫生的隱瞞變得輕而易舉。同時,在目前醫療管理的有關法規中,對這種隱瞞行為缺乏有效的監管和處罰。除非是治療方案失敗、病人疾病沒有得到有效治療而引起醫療糾紛,病人即使是花費極大代價換來病愈,也會因為病情的緩解而缺少追究的意識,無形中給這種“隱瞞”提供了很好的保護。其次,從心理學角度而言,一個人在患病的狀態下,其主觀判斷力會相應地下降,心理和精神上的壓力也會加重,既有強烈的恐懼,也會對醫生有著強烈的依賴性。在這種心理優勢下,醫生們的“隱瞞”行為便變得太容易實現了。有的醫生把患者當作門外漢,認為即使告訴他們也不能理解,“說了等于白說。” 有時甚至于連治療方案都沒有告訴患者或家屬。廣州某三甲醫院有一:患者是在手術的前一天,才從主刀醫生遞給他的“”中得知實施該手術的風險。至于治療的細節,包括檢查、治療、藥品等項目,患者根本無從知曉每個項目的來龍去脈和具體緣由。至于需要多少治療費用,需要治療多長時間,患者更是“一問三不知”。由于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醫生與患者缺乏有效的溝通,患者治療時總覺得自己很被動,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茫然無頭緒,只能任由醫生“擺布”。還有一些醫生則出于對病人的反復詢問和舉棋不定感到不耐煩;此外,也有醫生提出“讓病人知道得太多,也許會因其不接受而錯失治療時機”。患者的知情權就在這種有意或無意的情況下被剝奪了。

        (二)完善對患者知情權法律保護的幾點建議或改革的方向

        1、應進一步完善各種制度規范;

        如果知情權僅僅限于對憲法的解釋或者是一般性、原則性的規定,而沒有上升為具體化的制度,那么它仍然是一種抽象性的權利,在了解權、選擇權、請求權等方面的作用亦無從實現。要真正使其得到保障就必須使其具體化,制定醫療公開的制度,確立公開化的原則,明確知情權的對象,公民行使知情權的程序以及對知情權的限制等。

        醫方制度不夠完善,管理不夠規范。醫療人員對患者的病案記錄是客觀反映整個診療過程的原始資料,其書寫應當慎重準確。而部分案件在質證中所反映出的病案書寫不規范以及涂改、補記、漏記等現象較多,這些病案資料在診療過程中又實行由醫院方單方保管,患者一旦發現涂改等現象,就會認為有暗箱操作和弄虛作假之嫌,就會對醫院辯稱的理由產生懷疑。在醫療器材方面,鋼釘斷裂等問題多年持續發生,是質量不好、安裝不當還是患者未按醫囑休息?這是爭論已久和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一些鋼釘斷在患者骨內,甚至是椎體內,確實給患者帶來了較大的痛苦和擔憂,醫院應加強對鋼釘質量的把關和解決技術上一些問題。無論是患者知情權的落實還是同意權的履行,我國醫方都做得不夠,醫方沒有下功夫去琢磨。目前,“同意權的實施是患者的權利還是患者家屬的權利”?

        這樣基本的問題,有很多醫院管理者還搞不清楚,從而導致了五花八門的知情同意書簽訂方式的產生。這一點就足以說明,我國醫療機構面臨著如何進一步完善各種制度規范,保證醫療質量得到提高的問題。如何保護患者的權益,這需要整體在觀念上調整。醫患溝通的有效性不是單靠一個知情同意書來體現的,這是個過程。現在有的地方在搞醫患溝通制度,就是為了重建醫患雙方的信任。有了信任,所謂的知情同意才不是強方對弱方的強加!

    第6篇:法律保護范文

    【關鍵詞】馳名商標;法律;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8-124-01

    一、馳名商標的含義及法律特征

    (一)馳名商標的含義

    馳名商標,依據我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3年4月17日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2條第1款規定:“本規定中的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

    (二)馳名商標的法律特征

    1.馳名商標是具有較高聲譽的商標,這是馳名商標所有人經過長期的宣傳、品質保證得來的,是付出了巨大的努力的回報。

    2.馳名商標被相關的公眾知曉,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內,該馳名商標被消費者等公眾所熟悉。

    3.馳名商標并不一定是注冊商標。不論注冊商標還是未注冊商標,只要具有“馳名”這一事實,就是馳名商標。

    二、馳名商標的認定

    (一)馳名商標認定應考慮的因素

    關于馳名商標的認定,我國《商標法》第14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二)馳名商標認定機關

    我國實行的是馳名商標行政認定和司法認定并行的方式。商標局作為商標的主管機關,理所當然是馳名商標的認定機關。行政認定可以是商標注冊前、商標注冊后、商標使用中提出異議,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具體規定主要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做出認定”。

    三、我國法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的不足

    (一)馳名商標的造假現象

    由于不法商人為謀求不正當利益,造假馳名商標,嚴重欺騙了消費者,擾亂了市場秩序,破壞了市場公平,損害了政府與司法部門的公信力。

    (二)馳名商標的濫用行為

    馳名商標經過認定后,其效力僅限于自身生產經營范圍之內,并不得超過此范圍。但是我國有些企業為了獲得馳名商標,以商業利潤為契機,其動機不純。這種行為與馳名商標認定的立法目的是相違背的。

    (三)馳名商標的侵權行為

    馳名商標的侵權行為,侵犯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侵犯了馳名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與社會公平正義背道而馳,不利于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

    四、完善我國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對策

    (一)健全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立法

    完善《商標法》中關于馳名商標的規定部分,可以將有關仿冒他人馳名商標的行為列為不正當競爭新行為,可以彌補商標法在保護馳名商標方面的不足和漏洞。通過《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形成對馳名商標的交叉保護,保護馳名商標。

    (二)建立反淡化理論,加強對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

    馳名商標的淡化行為使消費者誤認為馳名商標與淡化行為者的商品有一定的聯系,從而使馳名商標的名譽受損,使淡化者獲得不正當競爭的利益。應從幾個方面建立對馳名商標的反淡化制度:首先,禁止丑化馳名商標。即禁止將馳名商標用于有貶義的商品或服務上。其次,禁止利用馳名商標進行營銷宣傳或作為產品標記、企業名稱、商品包裝和裝潢。

    (三)強化知識產權意識

    由于人們的知識產權的意識不足,才會增加馳名商標侵權行為的發生率。加強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宣傳與學習教育,在企業內部是非常重要的。企業的經濟行為能夠提高商標自身的經濟含量,可更重要的是正確認識馳名商標的法律作用后再去申請認定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時需要在合法的范圍內。這樣才有利于降低馳名商標侵權行為的發生率。

    (四)加大對馳名商標保護力度

    第7篇:法律保護范文

    (一)域名的概念

    關于域名(DomainName)的概念,立法上并未有統一的規定,學理界對此也有不同的理解,諸如,“域名是指與因特網上數碼地址相應的字母數字混合語符列”;“域名,又稱網址,是一個通過計算機登上因特網的人在因特網上的地址”;“域名是聯接到國際互聯網上的計算機的地址,它們是為了便于人們發電子郵件或訪問某個網站而設計的”;“域名,其實是因特網協議(IP)地址的一種容易記憶的字符串,它對應的是純數字的地址”;“域名就是指Internet用戶用以確定其在網上的位置,并與其IP地址相對應的名稱”等。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的解釋,“從技術上講,域名只是因特網中用于解決地址對應問題的一種方法。可以說只是一個技術名詞……,從商界看,域名已被譽為企業的網上商標”。

    上述對域名的理解或者偏重于進行技術性闡釋,或者未能揭示出域名的獨特功能,故均有失準確。筆者認為,從法律角度來講,域名是指域名所有人擁有的用于計算機定位和身份識別的網絡地址。

    第8篇:法律保護范文

    【關鍵詞】未成年人;法律;保護

    可以說,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是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與國家的發展密切相關,然而,在社會群體中,未成年人又是弱勢群體,不管是生理還是心理,都尚未完全成熟,也正是因為如此,整個國家、整個社會都給予了未成年人更多的關注和關愛。法律保護是國家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最為有效和直接的方式,更是最主要的方式。本文主要分析了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必要性,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現狀以及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策略。

    一、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在我國法律中,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未成年人法律保護,則是指通過法律手段保護未成年人。筆者認為,未成年人法律保護,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國家發展的必然選擇,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未成年人法律保護是人權保護的一部分

    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人類文明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對于人權的保護也就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重要問題。我國作為國際社會的重要組成,自然也十分重視人權保護,而未成年人法律保護,也正是人權保護的一部分。所謂人權保護,就是保護人作為社會組成中的個體,即人作為一個“人”的基本權利,所以說,在人權保護的過程中,對于老弱病殘、婦女、小孩的保護是基本的要求,上面我們已經提到,未成年人本身就屬于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因此其基本權利更容易受到侵害,而法律作為保護權利的基本途徑,自然需要對未成年人予以特殊的保護。總之,未成年人法律保護是人權保護的一部分,這是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必要性的重要體現。

    (二)未成年人法律保護是依法治國推進的重要方式

    依法治國是目前我國的基本國策,所謂依法治國,就是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理國家,而不是依照個人意志、主張治理國家;要求國家的政治、經濟運作、社會各方面的活動通通依照法律進行,而不受任何個人意志的干預、阻礙或破壞,簡單的說,就是國家的各項活動,都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從人權的角度,從國家長遠發展的角度,我們社會都應該保護未成年人,而在依法治國的推進過程中,這種保護除了基本的道德上的保護之外,更多的還是需要依靠法律途徑保護,而從另一個角度講,未成年人法律保護,是踐行依法治國的體現。所以說,未成年人法律保護是依法治國推進的重要方式,這也是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體現。

    二、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現狀

    對于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方式,國際上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這是以國際法的形式保護未成年人,除此之外,各國在立法中,以單獨立法或者立法中明確保護未成年人的形式實現了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而我國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現狀則主要有以下兩點:

    (一)《未成年人保護法》專門保護未成年人

    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于1991年公布,在此之后,以社會發展和實踐需求為基礎,不斷的完善和修改,2012年第二次修訂之后,已經基本能夠滿足社會保護未成年人的需求。《未成年人保護法》包括總則和分則以及附則三個部分,其中總則部分規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基本原則以及保護范圍等,而分則部分則從家庭、社會、學校以及司法四個角度列明了各個社會主體在保護未成年人的過程中所應承擔的義務以及基本的責任。可以說,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已經比較詳細的規定了社會主體的義務以及未成年人的權利,同時也規定了侵害未成年人權利的責任,這是保護未成年人的明確的法律指導。

    (二)各個部門法中都有保護未成年人的相關條文或原則

    除了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之外,我國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現狀還體現在各個部門法中關于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規定中。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有些部門法以專門法律條文的形式規定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有些部門法雖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但是在總則中以原則的形式,或者在整個立法中提出保護未成年人的精神的形式,實現了保護未成年的目的。我國《刑法》中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是比較多的,不管是從定罪方面,還是在量刑中,以及刑法的執行環節,都有關于未成年人的特殊規定,而《民法》中,也有專門關于保護未成年人的規定,比如對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實際上就是保護未成年人的一種形式。

    三、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策略

    雖然目前我國有專門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同時各個部門法中也都體現除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目前我國未成年人法律保護就是非常完善的,事實上,未成年人法律保護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比如對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過于統一化,一些專門的規定或者針對特殊情況的規定還不足等,因此,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保護也是非常重要的。本文認為,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保護,首先應該完善當前的立法,只有具備明確的法律規定,才能更好的指導保護未成年人的實踐活動,在立法中,應該更多考慮關于未成年人保護的特殊情況,要更全面的保護未成年人;其次是保證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順利進行,有些未成年人保護的內容,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踐中的運行卻還有偏差或不足,這也影響到了對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所以說,對于法律實際履行過程的完善也是必要的。

    參考文獻:

    [1]馬新文.未成年人法律體系建設研究[J].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5(03).

    第9篇:法律保護范文

    關鍵詞:商號;法律保護;現狀

    隨著我國知識產權事業的不斷發展,人們對于自己的權利保護性的認識越來越好,尤其是商人對于自己產品的商號權保護,更是從以前一無所知的狀態發展到現在每年因為商號權維護的問題至少幾個官司的現象,看似越來越亂的現象背后其實隱藏著的是知識產權市場的正常化現象。雖然這種現象越來越多,但是我國由于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不完善,尤其是對商號權法律保護方面的不完善,仍存在各種隱患,我國商號權的法律保護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我國有關商號保護的法律散見于《民法通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中,沒有形成一個獨立、完整的法律保護體系。而且這些法律法規多數是在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之前制定的,其中很多內容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需要。即使現行散見得法律規范中也存在缺陷之處,1993年的《商標法實施細則》規定,對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的注冊商標可以撤銷,但該《實施細則》中對“在先權利”沒有列舉也沒有對其內容進行明確的界定。實踐中,國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也多以外觀設計專利權或著作權作為在先權利予以考慮,而并不將商號權劃入在先權利的范圍內。2001年第二次修改的《商標法》雖然在總則中增加了第九條,但該法仍然回避了在先權利范圍界定這一問題。而且,依照1993年修改的商標法,連續使用至1997年1月1日的服務商標或商號,即使與他人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近似仍可繼續使用。在這種相對不確定的法律環境下,將他人在先登記的知名商號注冊為商標使用,不僅在實體上是合法的,在程序上也是輕而易舉的。商號登記對于“在先權利”的排除力就更加微弱。

    第二,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我國的企業名稱實行同行業分級登記制度。這樣使得在同一行政管轄區域內不同行業的商號侵權缺乏法律依據,同時注冊登記的商號僅在登記機關轄區內享有專用權,法律允許商號核準注冊機關所屬行政區域外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近似,商號的相同或相似不構成侵權。這導致一些企業利用法律的疏漏來制造企業商號的混亂,侵害商號所有人的權利。所以,“九芝堂”、“冠生園”在全國數不勝數,“傍名牌”就像傳染病一樣四處蔓延。

    第三,分級注冊制度導致不同企業商號權效力范圍大小不一,其中有的是在全國范圍內享有專用權,有的是在省級行政區域范圍內享有專用權,還有的是在市級或者縣級行政區域范圍內享有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的保護范圍完全由批準設立該企業的行政機關的級別決定人為地造成了企業競爭的不公平。

    第四,商標和商號的管理都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同屬知識產權范疇,而實踐中確分屬不同的主管部門,由不同的法律來調整,從而導致了不必要的沖突發生。這種沖突主要表現為條塊分割,條分割指商號與商標的分別保護,即商號保護與商標保護沒有統一于知識產權法體系下;塊分割指商號與商標登記按級別區域進行,其相關日常管理和保護由不同的部門管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商標注冊由國家商標局統一注冊;商號歸入企業名稱的登記管理范圍,企業名稱登記分別由國家與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別登記。因而出現商標權效力范圍是全國,商號權效力范圍則有全國范圍和地方范圍之分。然而,市場經濟條件下全國性企業與地方性企業之間的市場競爭并沒有地域范圍的界限,這一些體制上的硬傷和缺陷,客觀上為那些惡意注冊或登記者打開了方便之門。于是,一些企業抓住這種“條塊分割”的缺陷,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惡意利用知名企業的商標或字號,損害了其他企業的市場利益,誤導消費者,從而引發了商號權與商標權之間的沖突。

    從我國目前的商號法律制度現狀來看,完善我國商號權法律保護制度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作者僅從上文中提出的問題出發,將從四個方面提出一孔之見,以期為我國商號權法律保護制度的健全完善提供參考:

    第一,加強統一立法,明確商號及商號權的概念和法律性質。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商號及商號權的概念,現行法規關于商號權的規定散落在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公司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行政法規、名稱規定等,這些規定都比較零散、籠統,缺乏統一性,規范性。建議結合我國民法典的制訂,在知識產權部分中增設商號權的內容,明確提出商號及商號權概念,闡述其法律性質,在基本法的高度確定商號權的法律位階。

    第二,商號管理制度改革。商號管理體制應當服從市場需要,與國際通行做法一致。首先,統一稱謂的必要性。“商號”概念和制度,是商品交換和市場的產物,是經濟規律要求的必然結果。只要發展市場經濟,就離不開,也無法拒絕。“企業名稱”的概念,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或者說是反經濟規律的。在潛意識中,往往容易把“商號”與過去的私營經濟聯系起來,因而在實踐中出現觀念與現實的沖突。把企業名稱規定為四個要素,同時又強調保護企業名稱,實際上除去商號之外的那三部分井不屬于企業,談不上保護,因而要保護的只是“商號”。所以,筆者建議放棄使用。企業名稱的稱謂,按照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應使用單一的“商號”稱謂,建立符合實際的統一的商號制度。這樣,既合乎市場經濟規律,也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等國際作法相一致。

    第三,建立商號侵權糾紛調解協商制度。商號侵權行為主要表現在:商號間不能明顯區別、出借、盜用等等。我們的相應對策是擴大行政處罰權限,增強處罰力度。例如,可以調整原來法規中關于違法使用商號與侵權行為的罰款幅度。對引起公眾誤解和侵權的商號認定為不適宜并予以糾正,對拒不糾正者主管機關可以強制更改其商號,甚至可以增加對其吊銷營業執照的條款。解決商號糾紛的途徑應走多樣化道路。但是對于停止侵權這種責任形式在處理某些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所體現的某些消極性,實踐中可以采用許可使用的方法進行救濟,將其從侵權責任轉化為賠償責任及許可使用形式,盡量通過調解促成原被告協商達成許可使用協議。原告許可被告使用其商標,被告支付一定使用費以取得繼續使用的權利。其意義在于可以將被告的違法交易矯正到正當合法的許司貿易軌跡上來,使原被告各得其所,以達至利益平衡和雙贏的結局,也有利于案件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第四,加強企業的法律意識,鼓勵公平競爭。作為企業來說,首先,要清楚地認識到商號權的重要性,在經營過程中時刻保持警覺,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同時借鑒國際國內的先進做法。例如,將自己的商標和商號一體化,同時進行商標注冊、域名注冊、通用網址注冊等,以尋求獲得法律的多重保護。在目前我國商號權的保護相對較弱的情況下,這種多重的保護對企業無疑是最佳途徑。其次,企業在提高自身權益保護意識的同時,更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增強守法意識,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只有在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前提下,企業才能贏得良好的信譽從而更加健康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吳漢東.知識產權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312.

    [2] 劉春田.應建立符合市場經濟的商號保護制[J].工商行政管理,2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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