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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__年2月24日,監督五科三名監督員對西安藻露堂中醫醫院進行了調查。西安藻露堂中醫醫院是一家民營醫院,位于西安市小寨西路15號華雁大廈3樓,法人:宋毅,聯系電話:(029)5396073。據該醫院行政院長王巧茹女士講,在20__年至20__年9月,西安藻露堂中醫醫院曾間斷設康泰樂咨詢中心,歷時大約一年,患者是看了廣告后去該中心就診并購買康泰樂除疣搽劑。20__年9月,康泰樂咨詢中心撤消。同時,該中心的人將康泰樂除疣搽劑的衛生許可證等有關資料帶走。該中心的經營單位是位于某市軍區干休所門球場附近的某麗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20__年2月27日監督五科四名監督員對位于西安市小寨西路省軍區干休所內的某麗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調查,未發現有關康泰樂除疣搽劑的資料及存貨,據該公司人員講,他們早已不銷售康泰樂除疣搽劑并告訴了現經銷者的電話:8087277。
4、20__年3月4日,監督五科五名監督員與咸陽市衛生監督所兩名監督員一起驅車前往某咸陽中興工貿有限公司做調查。某咸陽中興工貿有限公司位于咸陽市寶泉路3號,法人:王興遠,聯系電話:(0910)3363721。其營業執照上注明的經營范圍是:建筑材料、紙張、土產、畜產、五金、保健品的銷售、生產、銷售康泰樂。監督員在其公司內未發現康泰樂除疣搽劑的存貨、外包裝盒及宣傳單。該公司銷售經理郁慧確認康泰樂除疣搽劑是他們公司生產并認定投訴者提供的產品外包裝盒是他們公司的。據郁慧講,某咸陽中興工貿有限公司曾委托西安一家公司加工生產康泰樂除疣搽劑,前處理及有關原料是在河北加工的,但該公司沒有任何委托加工協議。在20__年5月該公司已停止生產康泰樂除疣搽劑,現在市場上的產品是在20__年5月以前生產的,沒有生產、銷售記錄。剛開始是某麗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西安藻露堂中醫醫院開設康泰樂咨詢中心,后來是劉海開設。
鑒于以上情況,某咸陽中興工貿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1、康泰樂除疣搽劑的產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至20__年5月16日,某咸陽中興工貿有限公司在衛生許可證到期后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繼續生產銷售康泰樂除疣搽劑,屬無證生產經營,違反了《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2、沒有合法的生產加工康泰樂除疣搽劑的場所。
3、產品康泰樂除疣搽劑的外包裝及使用說明書上夸大宣傳:能識別并將皮下潛伏的HPV病毒拔出、消滅、根治;專除各種疣體只需三天;能徹底根除尖銳濕疣,不再復發;
對于單純性尖銳濕疣的患者治愈率為99。違反了《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關鍵詞】 未成年;刑事案件;調查報告;量刑制約
一、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概述
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產生于19世紀40年代的美國。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引入我國少年司法較之域外法治發達國家起步較晚。所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是指在未成年刑事案件的整個訴訟程序中,由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專業人員對未成年犯罪人的成長經歷、家庭背景、受教育情況、社會評價等進行全面調查,并對其人身危險做出科學、全面評估,形成專業的社會調查報告并將其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時予以參考的制度。
近年來,在對《北京規則》的遵守,對域外法律制度的借鑒,通過理論與實務界的不斷探索和實踐,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作為刑罰裁量中考量的非法律因素,已經得到理論和實務界的普遍認同。2012年新修改的刑訴法第 268 條也規定公檢法三機關在辦理未成年刑事案件過程中,視情況可對未成年犯進行社會調查,此規定明確了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適用整個訴訟程序。
二、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的證據屬性
對于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我國尚無定論。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觀點:“社會調查員有別于證人,應當將其作為一種較為特殊的訴訟參與人對待,賦予其類似于鑒定人的訴訟地位,并在法庭調查結束后設置獨立的聽審程序,由調查員出庭宣讀調查評價報告,并接受控辯審各方的詢問”;[1]第二種觀點:“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只能是司法機關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的一種重要參考資料”;[2]還有學者認為:“社會調查報告具有證據的相關性,具備了證據的內容和形式的客觀性,可以作為品格證據。”[3]
從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來看,被調查的內容與犯罪構成無必然聯系,因而,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不具有證據相關性,即不能成為未成年案件定罪的根據。理論界對社會調查報告是否屬于品格證據曾產生過爭論,我們認為,即使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不具有證據屬性,并不影響社會調查報告對未成年人的品格與可信度、可塑性的證明,且社會調查報告是未成年人進行矯正的重要依據。在犯罪事實認定階段,品格證據與犯罪事實不具有相關性,因此,在英美法國家,在定罪階段品格證據一般被排除在法庭審理之外。
當然,根據證據理論的八種分類,把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歸于任何一種證據分類都不免有些牽強,社會調查報告內容中所涉及的未成年犯罪人的詳細信息都與犯罪事實無關。雖然,我國尚未實行定罪與量刑相分離的獨立量刑程序,但是,我們應該把證據的概念納入到整個刑事訴訟的視野,即刑事訴訟證據不僅要包括定罪證據,而且應該包括量刑證據。
三、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限制
未成年犯罪人作為一個特殊的犯罪群體,對其定罪量刑程序也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程序。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有助于法官獲取充分的量刑信息,能夠有效規制法官自由裁量權。量刑程序面向的是犯罪人的“未來”,是一種“以犯罪人為導向”的刑事訴訟程序,是為改造、矯治被告人而進行的活動。[4]未成年的刑事案件所特有的審判程序以及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都對法官正確行使自由裁量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法官司量刑自由裁量權產生影響:
1、“兩步式”庭審模式
我國對未成年犯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立法原則,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政策,實行“寓教于審”的司法目的。隨著我國少年司法理念的不斷發展,對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護被提到了一個新的高度。近年來,隨著媒體網絡的飛速發展,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曝光率越來越高,往往能引起社會輿論一片嘩然。為防止法官在定罪階段因被告人的前科、品行、社會輿論等形成預斷或偏見,為實現對未成年犯罪人準確定罪、公正量刑,各地少年法庭已經形成了一種“先確信有罪、后教育并量刑”的“兩步式”庭審模式。在我國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在定罪階段被追訴人一般都會做有罪供述,無罪辯護案件極少。由此可知,我國未成年刑事案件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圍繞量刑展開。
2、獨立的量刑程序與量刑辯護
雖然我國普通刑事案件尚未實行定罪與量刑分離,但是未成年刑事案件畢竟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在少年法中由于大量有罪答辯的存在,形成了事實上獨立的量刑程序,在少年司法中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在量刑而非定罪,而要實現合理量刑,實現寓教于審的目地,法官就必須獲取充分的量刑信息,而社會調查報告則是法官獲取充分量刑信息的基礎,“在少年審判過程中,先由控、辯雙方發表量刑意見,然后控、辯雙方圍繞著量刑的事實、情節展開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官認真聽取控辯雙方的量刑辯論意見后作出最終的量刑裁決”, [5]在少年司法中,一旦實現定罪與量刑的程序分離,在定罪程序完成后進行獨立的量刑程序,使控辯雙方有機會專門就量刑問題展開辯論,使各種量刑信息充分展現在法官面前,這樣既有效規制了法官的量刑自由裁權,又增強了量刑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3、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與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
未成年人作為社會中一個心智尚未成熟的特殊群體,其犯罪誘因往往與其生活經歷,成長環境,智力因素等相關。沒有人天生就是犯罪人,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人生閱歷尚淺,容易誤入歧途,也正因為如此,未成年犯罪人的可塑性比成年犯罪人強,再社會化的可能性更高。未成年社會調查報告能詳細掌握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教育、家庭及犯罪誘因等信息,通過這些信息能有效找準“感化點”。未成年犯罪人作為一個特殊的犯罪群體,由于心智發育尚未成熟等自身固有特點,既容易一念之差走入歧途,也容易被感化回歸正途。法官量刑時應該充分考量犯罪事實與量刑信息,既不能忽視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也不能以社會調查報告內容側重為未成年人“誤入歧途”開脫。
四、結語
未成年犯罪人作為一個特殊的犯罪群體,在刑事審判中應當得到特殊的保護。在現有的司法體制和刑事訴訟模式下,應當健全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為法官正確定罪,合理量刑提供充分的量刑信息。以達到尋找犯罪誘因,找準“感化點”,實現“寓教于審”的司法目的,使未成年犯罪人更好的回歸社會。
【參考文獻】
[1] 沈利,陳亞鳴.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社會調查制度的法理考察與司法實踐[J].青少年犯罪問題,2008.2.
[2] 郭欣陽.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性質以及其審查中的運用[J].人民檢察,2007.11.
[3] 吳燕,吳翎翎.未成年人品格證據若干問題初探[J].青少年犯罪問題,2008.5.
[4] 汪貽飛.論社會調查報告對我國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鑒[J].現代法學,2010.1.
[5] 楊飛雪,孫寧華.量刑答辯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庭審中適用的幾點思考[J].青少年犯罪問題, 2006.3.
[關鍵詞]交通肇事逃逸;緩刑;刑事和解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5918(2015)05-0073-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05-037
[本刊網址]http://
一、合肥市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的概況
本文立足于合肥市法院的調研,根據調研有關數據,整理出合肥市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的判罰現狀及其成因,反映出合肥市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緩刑適用中存在的問題,并給出相應的對策。所整理的合肥市2012年- 2014年11月法院判決的交通肇事案件79宗(均為一人一宗),其中構成交通肇事罪并逃逸的案件12宗,其中致一人以上死亡并逃逸的9宗,致一人以上重傷并逃逸的3宗。
二、合肥市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的判罰現狀及原因
(一)近三年來合肥市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判罰現狀
1.合肥市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中的刑罰適用比率
根據調查數據可得,合肥市79宗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判處無罪的1宗,判處有期徒刑的8宗,適用緩刑的有75宗,緩刑適用率為88.6%;逃逸類案件12宗,占全部交通肇事案件的15%,其中適用緩刑的案件有10宗,判處有期徒刑的有2宗,緩刑適用率為83.3%;非逃逸類案件67宗,占全部交通肇事案件的85%,適用緩刑60宗,緩刑適用率為89.5%。不論是逃逸類案件還是非逃逸類案件的緩刑適用率都很高,超出全國一般水平。
2.合肥市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中的自首比率
在統計的12宗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中,逃逸者具有自首情節的有7宗,適用緩刑的7宗,緩刑適用率為100%。無自首情節的有5宗,適用緩刑的3宗,緩刑適用率為60%。自首比率為58.3%。由上述統計可看到,在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中自首情節的存在比率高,而具有自首情節的逃逸者,全部被判處緩刑,毋庸置疑,在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的緩刑判罰中自首情節對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3.合肥市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中的賠償比率
根據調查數據可得,有賠償被害人一方的逃逸案件共12宗,其中適用緩刑的案件10宗,緩刑適用率為83.3%。
(二)現狀產生原因
1.緩刑適用比率高的原因
第一,司法改革的影響。目前在司法改革的大環境下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下非監禁刑是鼓勵適用的。非監禁刑的擴大適用是刑罰輕緩化的歷史發展趨勢的必然要求。安徽省中、高級法院也鼓勵甚至要求基層法院大量適用緩刑。
第二,法院和當事人的原因。法院寄希望于雙方當事人通過和解的方法定紛止爭,這樣就可以達到案結事了、社會穩定;肇事者寄希望于通過和解達到緩刑判決;被害人通常會為了賠償選擇諒解;最終法院會處于尷尬境界,為了達到息訟目的,緩刑宣判亦是不得已為之。
2.自首影響緩刑適用的原因
第一,自首是緩刑適用的前提條件。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緩刑,屬于刑罰暫緩執行。交通肇事逃逸的量刑范圍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而緩刑適用的法定條件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期徒刑三年既是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最低量刑標準,也是緩刑適用最高量刑標準,為二者之重合點。而自首作為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在司法實踐中犯罪人因此減輕處罰,緩刑的適用便有了可能性。
第二,自首表現了肇事者的悔罪態度和再犯可能性。作為一種從寬的刑罰制度,自首不僅有利于感召犯罪分子主動投案,激勵犯罪人悔過自新,減少因犯罪而造成的社會不安定因素,而且有利于迅速偵破刑事案件,及時懲治犯罪,提高刑法在懲治和預防犯罪中的作用。而肇事者的悔罪態度會影響著刑罰判決之輕重。肇事者的自首代表其犯罪后的態度,是考察犯罪人再犯可能性的因素之一。
3.經濟賠償影響緩刑適用的原因
第一,法院方面原因。公安交警部門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協調解決不了事故的,受害人隨即到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判決后,事故的矛盾完全轉移到人民法院,當事人把人民法院當做理賠機構,矛盾集中,但有的案件根本無法執結,執行壓力加大。為了避免被害人及其家屬因沒有獲得適當和理想賠償而繼續上訴和上訪,鼓勵被告人以經濟賠償為獲得宣告緩刑的條件,的確存在著“以錢買刑”的情況。
第二,被害人方面原因。當生命健康和財產受到侵害后,大多數被害人及其家屬首先希望彌補其損失,被告人的刑罰及其輕重并非首要考慮因素,在民事賠償不滿意的情況下,被害人才會強烈要求被告人受到刑罰。在實踐中,被害人在得到適當和理想的賠償后向法庭出具書面材料請求對被告人作出從寬處理的決定,而被害人的意見通常會為審判機關所采納。
第三,逃逸者方面原因。逃逸者會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這不僅僅是其真心悔過的表現,究其根本,是為了法庭在量刑時能予以從寬處罰。而逃逸者的悔罪態度和社會危害性,正是緩刑適用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
三、合肥市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緩刑適用存在的問題
(一)經濟賠償的影響
根據調查數據可得有賠償被害人一方的逃逸類案件的緩刑適用率為83.3%;逃逸類案件的自首比率為58.3%,在具有自首情節的7宗案件中,適用緩刑的7宗(7宗均有賠償被害方),緩刑適用率為100%。合肥市對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中緩刑的適用條件較為機械、單一,經濟賠償是至關重要的考慮因素。
(二)從寬處罰幅度過大
根據調查,在合肥市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中,如果肇事者能給予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時、充分的民事賠償,取得了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諒解,在量刑時作為一個從寬處罰的情節,往往判處較輕的刑罰。這樣就造成了有錢就能減輕刑事處罰的現實狀況,即人們通常說的“拿錢買自由”,刑法的威懾效力大打折扣。
(三)量刑不均衡
1.逃逸類案件和非逃逸類案件的執行刑不均衡
根據調研數據,在78宗判處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非逃逸類案件的實刑適用率要遠低于逃逸類案件實刑適用率,逃逸類案件有12宗,適用實刑的8宗,實刑適用率為66.6%;非逃逸案件判處66宗,適用實刑的8宗,實刑適用率為12.1%。
2.逃逸犯罪案件自身量刑比較混亂
被告人郁某和袁某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郁某的案件中其負事故主要責任,袁某的案件中其負事故全部責任。二者的行為均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二者均有自首情節,也都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并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但是判處被告人郁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而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比較以上案例,現實中具有相似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的被告人的判罰輕重差別較大。法院的判決中存在著犯罪情節重的輕判,犯罪情節輕的重判的情況。
3.緩刑適用輕率、隨意
被告人郁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郁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有自首情節,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并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判處被告人郁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而被告人姚某駕醉酒駕駛,致三人死亡的后果,且負事故主要責任,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150萬元賠,被害人近親屬對被告人予以諒解。被告人自愿認罪。判處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根據調研可得逃逸情節本身對緩刑適用沒有明顯影響。其中,有自首,有經濟賠償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共77宗;逃逸類案件19宗,適用緩刑的17宗,緩刑適用率為89.5%;非逃逸類案件58宗,適用緩刑的50宗,緩刑適用率為86.2%。
(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調查合肥市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中,不難發現,這一理論并未落到實處。合肥市因今年發展迅速,外來工數量龐大,且收入不高。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犯了同樣的罪,情節相似,前者被判處緩刑,后者則被判處實刑,這就是差別待遇。若是同為被害者,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的傷殘,死亡補助金也不同。這容易使得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間產生對立情緒,人為地制造出群體差異性,影響社會安定。
四、規范合肥市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緩刑的適用
(一)犯罪人“人格”審查和量刑前調查制度
進行犯罪人“人格”審查和量刑前調查制度都是為了更好的實現司法改革的非監禁刑的推廣。“人格”包括個性傾向和個性特征兩個方面。在犯罪現象中我們可以看到,犯罪人的“人格”影響著犯罪人的行為方式,因此,對于犯罪人“人格”的研究,有利于偵查、審訊和教育改造。在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中,對于逃逸者“人格”的研究極為重要,這不僅關乎著判罪量刑,更影響著再犯可能性和社會的安定。量刑前調查制度在我國多運用與未成年人犯罪中,延伸到交通肇事逃逸犯罪中來,應由專門機構對被告人的社會背景.犯罪前的表現和犯罪后的態度等進行專門調查,評估其社會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之后提出專業的適用非監禁刑的建議,并將調查與評估報告提交法院。而調查主體穩定、專業性及調查的相對獨立性能夠使司法行政機構的地位相對獨立,能夠確保調查的公正性。
(二)刑事和解的輕與重
刑事和解被廣泛運用在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的緩刑適用中,這是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刑事和解的確有利于息訟,穩定社會,但是現實中也有“以錢買刑”的不正當現象,存在著大量刑罰適用不平等的情況。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達成刑事和解的,不一定要免除刑罰處罰,可以對加害人作出相對較為寬緩的處理,如從輕處罰。刑事和解應當嚴格把握其自愿性、真實性、合法性,同時應當在和解過程中強化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溝通,努力做到徹底化解矛盾和糾紛,案結事了。值得注意的是,合肥市自2013年始相繼成立了13個交通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室均設在轄區交警大隊,實現了事故處理民警、人民調解員、律師、法官、保險理賠人員集中辦公。在和解工作中引入社會力量,有效彌補司法資源之不足。
安溪,是中國烏龍茶(名茶)之鄉;
安溪,是世界名茶鐵觀音的發源地;
安溪,蘊涵著豐富的古老的茶文化。
[茶葉的發展史]翻開安溪的歷史,就是一部茶葉的發展史。安溪悠久的產茶歷史,有著豐富的茶樹資源,眾多的茶樹品種,精湛的制茶經驗,獨特的制茶技藝,優良的茶葉品質,多彩多姿的茶文化積淀,是我國茶葉寶庫中一顆璀璨的明珠。有史以來,安溪人以茶為生,茶業生產的興衰與安溪人的生活息息相關。直至二十一世紀的今天,安溪仍有80的人的生產、生活與茶相關,30的人直接從事這一產業,年產茶葉約占全國烏龍茶總量的四分之一,年出口創匯20__多萬美元。安溪人,種茶、制茶、品茶、泡茶、賽茶王、吟茶詩、唱茶歌、跳茶舞……因為茶,安溪被譽為飄香的土地。安溪,以鐵觀音而蜚聲海內外。
自古高山云霧出好茶。安溪地處戴云山東南坡,地表自西北向東南傾斜。境內多山,群山環抱,峰巒疊翠,甘泉潺流,氣候溫和,水量充沛;千年的實踐,總結出了精湛的制茶技藝,選育出了優良的茶樹品種,構成了得天獨厚的“天、地、人、種”四種兼備的古老茶區。
安溪境內有不少古老的野生茶樹。在藍田劍斗地等地發現的野生茶樹,樹高7米,冠達3.2米。據專家論證,已有1000多年的生長歷史。此外,在西坪、福前等地也不斷發現野生茶樹,表明了安溪具有豐富的茶樹資源。
據考查,安溪產茶始于唐末。當時韓林學士韓屋有詩云:“古崖覓芝叟,鄉俗樂茶歌”。
明清時期,是安溪茶葉走向鼎盛的一個重要階段。明代,安溪茶業生產的一個顯著特點是飲茶、植茶、制茶廣泛傳遍至全縣各地,并迅猛發展成為農村的一大產業。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明代安溺愛茶農樹無性繁殖法的發現與創造。明代以前,我國茶樹均采用種子直播的有性繁殖法,茶樹容易變種。明崇禎十三年(1640年)前后,安溪茶農從茶樹枝條壓在土壤中能生根發芽得到啟發,創造出茶樹整株壓條繁殖法。因而,使安溪成了中國茶樹無性繁殖的發源地。明末清初,安溪茶農又創制了烏龍茶。烏龍茶即介于紅茶與青茶之間的半發酵的特種茶。烏龍茶采制工藝的誕生,是對我國傳統制茶工藝又一重大革新。明清雍正三年(1728)前后,安溪茶農又發現了名茶鐵觀音。特別的烏龍茶制作工藝,獨一無二的鐵觀音,奠定了安溪作為中國名茶之鄉的地位。
安溪是一個古老的茶鄉,是中國最大的烏龍茶主產區,名茶鐵觀音的發源地。產茶歷史悠久,茶葉品質優良,香高味醇,獨具一格,名聞遐邇,飲譽海內外,是全國六大茶類中的佼佼者,也是中國茶葉寶庫中的一顆璀璨明珠。1974年安溪被列入全國100個年產茶葉5萬擔基地縣,1982年被列為福建省茶葉出口基地縣。“鳳山牌”特級鐵觀音自1982年起連續18年榮獲國家金質獎,1985年特級黃金桂被評為為全國名茶。1995年3月,農業部、中國農學會等單位聯合舉行百家中國特產之鄉命名大會,安溪縣被命名為“中國烏龍茶(名茶)之鄉”稱號。這方鐘靈毓秀的熱土,曾以其秀麗的山川,淳樸的民風,哺育了一代代勤勞拼搏、自強不息的安溪人。由群眾創造的安溪茶俗文化,堪稱閩南一絕,每逢采茶季節,茶園里飄蕩著茶歌,茶山成了天然的對歌臺。茶藝更具文化內涵,融南音、茶歌、茶舞、高甲戲為一體。從沖泡到品嘗,一共經過15道工序,人們一邊品嘗濃郁甘淳的茶韻,一邊享受著絕妙的藝術表演。“安溪人待客茶當酒,茶杯一端好朋友”,成為世代相承的禮俗。“賽茶王”也是安溪茶文化一大特色。每當新茶登場,縣、鄉鎮、村制茶高手紛紛取出自己的“功夫茶”云集一處,擺開賽場,經過“眼觀色,手觸形,舌嘗味,鼻聞香”等嚴格的程序鑒定和比較,推出本季、本地區各個品種的“茶王”。對中獎者給予金牌或獎金重賞,以資鼓勵,有的地方還敲鑼打鼓把“茶王”迎送回家,視為一種無尚光彩。近年“茶王賽”又開辦到上海、北京、廣州、香港等地,安溪茶葉進一步推向國內市場,擴大安溪鐵觀音在市場上的影響。安溪,古老的茶鄉,在改革開放這個浪潮中,抓住契機,奮起直追,百業俱興,出現經濟超常規發展的良好勢頭,連續5年成為福建省經濟發展十佳縣之一。
安溪縣茶葉生產發展情況的考察
明確把茶業作為關系民生的重點支柱產業來抓,推動茶葉生產迅速發展。安溪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茶業的發展,10多年來,對茶業的定位由傳統產業支柱產業出口創匯產業民生產業,并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動茶產業的迅速發展,使其在安溪經濟發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前全縣有茶園面積30萬畝,年產茶1.9萬噸,產值10億元,銷售收入30億元;出口1.2萬噸,創匯3000多萬美元。主要茶樹品種有鐵觀音(20萬畝)、黃金桂、毛蟹、本山、水仙、大葉烏龍等。全縣22個鄉鎮,457個自然村,總人口107萬,有70多萬人從事茶業相關行業。
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發展鐵觀音名優茶葉基地。政府把鐵觀音品種作為全縣烏龍茶發展的當家品種來抓,每畝補助100元鼓勵茶農改植或新墾種植鐵觀音,10年來共新植10萬畝鐵觀音,形成上規模的名優茶葉基地。
重視科技投入,增強發展后勁。安溪的茶樹品種、制茶技術許多都引自臺灣,并經當地吸收消化和發展,轉化成當地的品種優勢和技術優勢,特別是制茶工藝水平得到不斷的改進和提高。近年來又發明和推廣空調制茶技術,大大提高了夏季烏龍茶的做青質量,增加了農民收入。
調查認為,自我縣“平安醫院”創建工作啟動以來,根據縣平安辦《創建平安始興十大工程基層基礎建設工作之基層平安創建項目實施方案》,縣衛計局認真按照國家衛生部關于創建平安醫院的九點要求,以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宣傳動員,狠抓醫德醫風、職業道德、行業作風建設和加強醫療機構內部治安保衛力量為切入點,以質量、安全、服務、收費為重點,以和諧醫患關系和著力解決看病就醫難問題為主要目的,深入開展了“平安醫院”創建活動,切實解決了我縣醫療機構執業環境中面臨的一些突出問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進一步加強領導。切實落實領導責任制,把創建工作、構建和諧醫患關系作為一項基礎性工作列入重要議事議程,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規章制度和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有效的指導、監督、檢查、評價、整改等工作機制,加強科學管理,保障醫院正常執業活動,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確保醫療安全。
(二)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提升服務質量。將“平安醫院”理念深植每個人心中,加強醫護人員法律知識、業務知識的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堅持“以病人為中心”,樹立良好的服務理念和意識,加強醫德醫風、職業道德和行業作風建設,充分體現尊重患者、關愛患者、方便患者、服務患者的人文精神。不斷改善服務態度,轉變服務作風,做到服務形式多樣化和規范化,服務流程合理、便捷,醫療收費合理、透明,并持續改進。尊重和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不斷滿足患者的醫療服務需求。
(三)進一步加強部門溝通協作。加強與綜治、公安、、工商等單位和部門的聯系,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及時交流情況,及時反映問題,及時尋求幫助和支持,為創建“平安醫院”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配合,確保“平安醫院”創建活動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一、堅持科學發展觀,勇于查找班子建設中存在的差距
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的建設,雖歷經曲折,但總體不斷進取,取得了來之不易的成果,這與省局的領導、分局班子的集體努力分不開,但通過深入學習科學發展觀,我認為,當前煤監分局的班子建設中還存在諸多問題。
(一)以人為本的思想樹立不牢
科學發展觀廣義的以人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滿足人們的多方面需求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就我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而言,以人為本的核心問題,首先是要把最大限度地降低和控制事故作為我們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此,目前的主要問題是:執法力度不夠,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職責不夠,以致最大限度地降低和控制事故不夠。其次是對監察員的思想、工作、學習狀況了解不夠,特別是他們在想些什么,工作中為什么會出現某些問題或偏差,了解不夠,不能及時發現問題和分析存在問題的原因,不能很好地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這兩個層次的問題,都未很好地體現以人為本。
(二)全面發展的要求拓展不深
科學發展觀的全面發展的廣義內涵:就是要在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持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的同時,加快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設,形成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格局。對我們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的班子建設來說,狹義的全面發展的要求:應是思想建設、作風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隊伍建設互相促進、共同發展、共同提高。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思想建設方面主要是勇于奉獻的思想不牢、處理某些個別問題公平公正不夠;作風建設方面主要是勤政務實、艱苦奮斗等方面有時做得不夠;黨風廉政建設方面主要是有關規定、紀律、禁令遵守和執行得不夠全面和嚴格。班子建設中的這些問題往往影響到隊伍建設。
(三)協調配合的能力加強不夠
科學發展觀協調發展的廣義內涵:就是要統籌城鄉協調發展、區域協調發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國內協調發展和對外開放。對領導班子建設的協調配合的狹義要求是:團結協作、形成合力。用科學發展觀來檢驗,主要存在內部協調和外部協調不夠的兩大差距。在內部協調配合方面:主要是班子成員之間協調配合不夠、上下協調配合不夠、部門之間協調配合不夠,監察員之間協調配合不夠。在外部協調方面:主要是在日常工作中,監察分局與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職能中協調配合不夠,不能很好地形成工作合力。
(四)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發揮不夠
科學發展觀對可持續發展的廣義內涵:就是要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處理好經濟建設、人口增長與資源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推動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可持續發展對領導班子建設的狹義要求的理解是:領導班子應不斷加強向心力、凝聚力和戰斗力的能力建設,不斷提高駕馭全局的能力。這是事關班子能否帶好這支隊伍的關鍵。班子向心力不夠的主要原因是班子成員沒有把群眾的困難、疾苦、和意見放在心上。凝聚力不強的原因是分局的整體缺乏一種精神或靈魂,上下統一不夠,特別是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上有紀律要求,下有靈活應對。戰斗力不強,主要是在公正執法、嚴格執法、廉潔執法、執法到位等方面的要求難以落到實處,上級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實得不夠。
二、堅持科學發展觀,全面推進班子建設的建議
通過查擺問題,我們必須著力轉變不適應科學發展觀的思想觀念,著力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在領導班子建設中必須很好地學習和實踐科學發展觀,建議切實抓好以下四項工作。
(一)牢固樹立以人為的思想
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主要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努力。
一是要千方百計減少傷亡事故來保障作業人員的最大利益。我們的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對象是煤礦、煤礦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我們一切工作的最終目標是最大限度地降低和減少傷亡事故和改善作業條件。為此要通過抓好班子建設、隊伍建設、切實搞好公正執法、嚴格執法、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充分協調好與地方煤礦安全監管的關系,真正形成合力,使地方煤礦安全監管職責認真全面落實,來實現這一目標。
二是要充分調動監察人員的執法積極性和創造性。人都是有思想、有感情的,監察員也不例外。領導干部只有掌握監察員的思想動態,工作作風情況,及時力所能及地解決他們的學習、思想、工作中的難題,因勢利導,充分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才能提升整體隊伍的素質。
(二)全面加強思想建設、作風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隊伍建設
全面加強領導班子建設,要從班子的思想建設、作風建設、廉政建設和隊伍建設等方面全面加強。做到互相促進、共同提高。加強領導干部的思想建設,一是要樹立無私奉獻的思想。當領導要有公仆意識,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多奉獻、少索取,使群眾心服口服,才能真正得到群眾的支持和擁護。二是要有公道正派的思想。處理任何問題,都要公道正派,不分親疏,弘楊正氣,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在作風建設方面,要發揚艱苦奮斗、勤政、求真、務實的作風,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更是要做到率先垂范,廉潔自律,嚴格自律。思想建設、作風建設、廉政建設都抓好了,班子建設加強了,自然能帶出好的隊伍,加強隊伍建設就有基礎、有條件、有保障了。俗話說得好:“村看村、戶看戶,群眾看干部,干部看黨支部。”就是這個道理。
(三)切實加強內外協調工作,形成監管監察合力,促進工作開展協調配合是形成合力的前提,是搞好工作的基礎,加強班子建設的一個重要環節,是要搞好內外協調工作。
在內部協調配合方面,要做到班子成員分工合作,取長補短,團結協作、形成互補功能;上下協調方面要做到政令暢通,工作落實、責任落實,確保大局;部門之間協調配合方面要做到加強聯系,互相勾通,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共保大局;監察員之間要做到互相學習,互相支持,共同提高。通過內部的協調配合,形成強大的內力,練就深厚的“內功”。
在外部協調配合方面,就是要通過我們的檢查指導工作,通過正確履行職能的行為,協調好與地方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關系,使我們有限的監察力量與強大的地方監管力量很好地形成合力,把松散合作提升到緊密配合,收到功能放大型的效果。
通過搞好內外協調配合工作,形成內功深厚、善借外力,監管監察擰成一股繩,齊心協力,搞好轄區內煤礦安全工作。
(四)提高領導班子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戰斗力
一、辦理刑事和解案件的現狀
從20__年1月至20__年8月,我院共受理公安機關移送的批捕案件308件443人,經過審查,批捕262件385人,不捕 46件58人,其中,我院偵查監督部門依據《規定》,對故意傷害5件5人適用刑事和解,已作出相對不捕的決定,公訴部門共辦理公安機關移送的審查案件318件456人,經過審查,提起公訴262件368人,不訴23件40人,對其中18件18人適用刑事和解,已作出相對不訴處理,其中交通肇事案6件6人,盜竊案 3件3人,故意傷害案7件7人,非法拘禁案2件2人。
二、開展刑事和解的做法
省院的《規定》對刑事和解的涵義、原則以及運用刑事和解辦理刑事案件的條件、審查內容、處理方式、審批程序等均作出了明確規定,我院在認真學習《規定》的基礎上,著重采取以下舉措,確保刑事和解工作順利開展。
(一)提高認識,準確把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我院要求干警認真學習領會省院的《規定》,準確把握刑事和解的豐富內涵,更新執法理念,更主要的是通過輕緩化、人性化地適用法律,立足促進社會和諧來辦理刑事和解案件,化解社會矛盾,從而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最大程度地滿足社會大眾對公平與正義的期望。
(二)掌握原則,正確適用刑事和解
我院嚴格按照《規定》,掌握適用刑事和解辦理刑事案件的原則,真正做到“該寬則寬、該嚴則嚴,寬嚴相濟、寬嚴有度”。
一是可捕可不捕的則不捕。主要是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可以不批準逮捕。已批準逮捕的,如果不妨礙訴訟的順利進行,可以改變強制措施。如趙__故意傷害案:20__年3月5日零時許,趙__聽到其胞兄被人打后,怪罪于事發現場的夜宵攤老板張貽權,并對張貽權拳打腳踢,將張貽權毆打成輕傷。案后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我們依法對趙__不批準逮捕。
二是可訴可不訴的則不訴。如對于主觀惡性不大、犯罪情節較輕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輕傷害案件、雙方當事人自愿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協議并已執行且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不再繼續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等案件,要按照嚴格依法、區別對待、注重效果的原則,積極適用刑事和解機制處理,依法決定不。如周__交通肇事案:20__年10月21日晚9時30分,未取得駕駛證的周__駕駛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湘n11860號躍進牌貨車從前后停有車輛的__縣江口鎮彭紅輝飯店門口一側的公路上起步左拐駛出,恰遇未取得駕駛證的謝壹樟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嘉爵125型二輪摩托車搭乘2人迎面駛來,周__避讓不當,往左行駛,橫占道路,而謝壹樟技術生疏,驚慌失措,導致兩輛車相撞,從而造成駕駛、乘坐二輪摩托車的3人受傷,經法醫鑒定謝壹樟屬重傷,舒孝沖屬輕傷,石泡屬輕微傷,經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書認定,周__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案發后,周__對傷者送往醫院治療,并賠償相關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我們依法對其做出相對不訴處理。
三是對犯罪情節較重,需要提起公訴的,將刑事和解的有關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向法院提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如張__故意傷害案:20__年1月的一天,被害人謝__、謝×等人到張__家問其要帳,因張不肯還帳,雙方發生爭執,謝__等人將張__打傷。同月31日19時許,張__糾集其弟弟張×(已判刑)及本縣橋江鎮青年奠__等7人持持砍刀、柴刀等兇器來到本縣譚家灣鎮深子湖村,發現被害人謝__、謝×在一起看錄像,張__一伙聽后即對謝__、謝×一伙亂砍,直到二人被砍倒后才罷手。謝__被砍傷頭部、左肩部、左手腕、左小腿,經法醫鑒定為重傷。案發后,張__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108000元,取得被害人諒解,雙方達成刑事和解協議。我們審查認為,該案犯罪嫌情節較重,應依法提起公訴。我們將雙方刑事和解協議移送縣法院,依法提起從輕處理的量刑建議。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三)區別方式,確定刑事和解的啟動
按省院的《規定》,刑事和解可以通過三種方式啟動。
第一種方式是當事人雙方自行達成的和解,包括當事人雙方自行和解或者雙方近親屬、人、辯護人:請記住我站域名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對于通過這一方式達成和解的,當事人及其人、辯護人提請我院對案件從寬處理時,我院在他們提交刑事和解協議書后,原則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理。如20__年4月23日上午,向×在沒有取得正式駕駛執照的情況下,駕駛無牌輪式拖拉機由本縣桐木溪鄉南村駛往水東鎮,上午10時30分左右駛至本鄉寅角四村地段時,向×為避開路上行人而使用緊急制動,由于下雨路面濕滑導致車輛失去控制半懸空駛向道路左側,將正在道路左側行走的被害人賀林芝撞倒,被害人賀林芝因傷勢過重而死亡。案發后,向×于20__年4月27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與被害人的法定人就賠償問題達成了協議,被害人的法定人以書面形式請求不再追究被不人向月的刑事責任。我們審查后,依法對其做出相對不訴處理。
第二種方式是雙方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基層組織主持調解達成和解,或者雙方當事人在單位派員進行調解達成的和解以及其他機關和單位在職權內進行調解達成和解,當事人及其人、辯護人提請我院對案件從寬處理時,我院在當事人提交刑事和解
調解書后,亦予以從輕處理。如20__年8月25日,龍潭鎮村民陳×在該鎮旭日酒店門口因小事被害人李余星發生爭吵,李余星隨陳×來到其家中,雙方再次發生爭吵,陳×順手從廚房臺板上操起一把菜刀把李余星的頭部剁傷,經鑒定,李余星傷情為輕傷。案發后,雙方當事人通過縣龍騰法律服務所調解,由陳×賠償李余星8千元,雙方達成和解。該案由公安機關提請我院審查批準逮捕,我們依法對陳俊作出不捕決定。
第三種方式是檢察機關在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符合刑事和解條件,而雙方當事人此前沒有達成刑事和解的,可以告知犯罪人、被害人及其人、辯護人依照刑事和解的相關規定開展刑事和解。如陳__故意傷害案:20__年4月,陳__向唐某索要在5年前唐某打傷其父親所花的住院醫療費,遭到唐某拒絕,陳__氣憤不過,持刀將唐某砍傷。今年1月,公安機關將此案移送我院審查,承辦人審查認為本案系輕微刑事案件,且雙方當事人是同村村民,采取刑事和解方式可緩解雙方矛盾,減少社會對立面。辦案人員專程趕赴140多公里遠的北斗溪鄉林果村,告知當地村委會和當事人雙方刑事和解的具體內容,要求村委會干部配合化解矛盾,促進雙方和解。通過辦案人員和村干部勸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刑事和解協議,握手言和。此后,我們依法對該案作出不決定。
三、適用刑事和解存在的問題
目前,在我國構建刑事和解制度固然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雖然省院有了明確《規定》,但與其他新制度的創設一樣,具體適用過程中難免存在一些問題:
(一)傳統刑事司法理念的制約。我國傳統刑事司法理念是一種國家本位的價值觀。在這種刑事司法理念下,犯罪是個人與國家的沖突,所侵犯的不是個人利益,而是國家利益;刑罰作為公權的組成部分,要求對犯罪嫌疑人的追訴只能由國家進行,而不允許和解。長期以來我國社會公眾出于對社會安全的期望,對犯罪人一般深惡痛絕,希望嚴厲處罰犯罪,維護社會安全,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對犯罪嫌疑人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社會公眾能否接受是一個重要問題。另外,當前適用刑事和解制度在政法部門少數人的思想中亦存在觀念。特別是偵查機關對一起刑事案件的偵破,不可否認的要投入一定的司法成本,如果檢察機關建議撤案或不捕、不訴,在一定程度上偵查機關難以接受。
(二)刑事和解法律效力不明確。現行刑事立法對刑事和解規定的不明確,使刑事和解的法律效力缺少依據。刑事和解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的協議,不能像其他刑事裁判一樣具有國家強制力的保證,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自覺履行,不會被強制履行。此外,真實自愿的和解協議因時間、情況的變化,在履行中可能會出與無力履行、消極履行、惡意不履行等情況。現行法律對履行刑事和解協議的保障不足,很大程度上制約著刑事和解的適用。
(三)現行一些制度制約了刑事和解的適用。一是檢察工作考核指標之一的不率制約了刑事和解的適用。實踐中,檢察機關對不率作出了控制,使得辦案單位不得不考慮指標問題,致使許多刑事和解后符合不條件的刑事案件不得不進入公訴、審判程序。并且,《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公訴案件不適用和解程序,這就將刑事案件和解的可能性排除在公訴案件之外,成為刑事和解制度引人實踐操作的一大制約因素。二是刑事和解缺乏相應的評價標準和監督機制。在刑事案件中適用刑事和解還遇到一個技術性難題,即如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作出科學的評估,也缺乏相應的對其監督機制。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濟狀況亦制約了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刑事和解制度從實施情況來看,有無賠償能力已成為是否適用和解制度的重要決定因素。從我院所辦理的刑事和解案件看,均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履行了經濟賠償后,才容易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從而獲得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處理結果,且由于缺乏明確的賠償標準和賠償范圍,被害人可能利用這一有利地位獲得超出其損失的賠償。而那些家庭經濟條件差、沒有條件賠償的,則難以達成和解協議。這可導致刑事和解只對有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而將貧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排除在外的情形。從某種意義上說,刑事和解可能會成為有錢人逃避罪責的“捷徑”,也會因此使人對司法公正產生懷疑。
(五)個案中適用《刑事訴訟法》與《規定》的條件放寬。省院的《規定》第10條第二款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具有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可能判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二款作出不決定”;而《刑法》第142條第二款:“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決定”。
我國刑法沒有輕罪、重罪之分,輕微犯罪是指社會危害不大,法定最高刑較低的行為。根據《刑法》第72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適用緩刑。因此,可以把法院最高刑為三年的犯罪視為輕微犯罪。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在三年以上且具有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則應考慮處罰放寬的問題。
四、適用刑事和解的對策
刑事和解作為對刑罰制度的重要探索,在節約訴訟資源、有效化解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的敵對情緒,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對于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問題,應在嚴格依法的前提下,采取針對性措施予以解決。
(一)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轉變傳統刑事司法理念。傳統刑事司法理念認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以刑罰是基于報應和贖罪,其后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監禁在監獄里。而社會主義理念認為,刑罰是為了改造罪犯、保護被害人、維護社會穩定,其結果是被害人得到補償、犯罪嫌疑人悔罪認錯、社會關系得到恢復。由于刑事和解的核心價值理念是被害人保護思想,體現了對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司法保障的理念。因此,要切實轉變執法人員崇尚重刑的思想觀念,樹立正確的刑罰觀,消除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環節適用中的觀念性問題。
(二)完善刑事和解的立法進程。我國刑法典對于刑罰種類和非監禁刑的有關規定與目前國際上刑罰輕緩化的趨勢嚴重脫節,對刑事和解沒有從立法上予以明確規定。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事法律體系的三大基本原則之一,它不但要求“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還禁止適用法無法律規定的刑罰和完全不定期刑。而我國非監禁刑的有限性,導致了刑事和解最終確定的解決方式于法無據。我們應積極總結經驗,適時修改現行刑法典,增加非監禁刑的種類和擴大非監禁刑的適用,把刑事和解納入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
(三)
規定刑事和解協議的法律效果。立法應明確規定刑事和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如果在刑事和解過程中,雙方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達成和解協議,那么案件馬上重新轉入司法程序,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去處。如果雙方能夠達成和解協議,在司法機關對刑事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確認的前提下,司法機關對其予以認可,并且在履行后,和解協議可以作為案件終結的依據。如果達成和解協議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自覺履行,那么也不會如其他判決一樣被強制履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唯一的法律后果是刑事和解程序終止,進入司法程序。
一、 該類企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隱患
1、原料固有的危險性大。生產果品網套所需用的主要原料
為低密度聚乙烯(顆粒狀),輔助原料為丁烷(液化氣體,沸點為-0.5℃;發泡劑),丁烷為可燃氣體,爆炸極限為1.5%--8.5%,其密度比空氣大,容易在生產車間及倉庫內積聚,若通風不暢,與空氣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遇明火、高熱或靜電火花等極易引發爆炸(爆燃)事故。
2、設備的設計存在缺陷。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的規定,此類企業中使用、儲存和產生丁烷氣體的場所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甲類(火災危險程度最高類別),這些場所中設備的設計應符合防爆要求,即,與設備配套的電機、開關等應選用防爆型的,用電線路亦應作防爆處理等,但從實際情況看,企業所選用的設備均不符合上述要求,本質安全性能較差,存在先天安全隱患。
3、生產工藝危險性較大。網套生產的工藝流程為:將聚乙烯顆粒與滑石粉等混合后加入料斗,用電加熱融化后,再用加壓設備依次充入石蠟油、丁烷氣,降溫后擠出成型,最后切割裝袋,即,混料加料加熱發泡擠出成型切割裝袋。單從工藝上看,應該說并不復雜,但因為丁烷的燃爆特性和工藝控制手段的低下,為事故多發埋下了隱患。對于丁烷的危險特性,前已有述,不再重復。若從工藝操作角度分析,主要有兩大隱患,一是操作者在用較高壓力的壓縮氮氣(氮氣瓶的設計工作壓力一般為14 MPa,約140kg/ cm2)給液化丁烷氣鋼瓶(丁烷氣瓶設計工作壓力一般為2.1MPa)手工加壓時,一旦對壓縮氮氣的壓力控制不好(超壓),過高壓力的壓縮氮氣會將液化丁烷氣鋼瓶或連接管線壓裂,從而引發爆炸和嚴重火災事故。其二,部分企業改變工藝,用空氣壓縮機代替壓縮氮氣為丁烷氣加壓,如此,若設備出現功能異常,壓縮空氣進入丁烷氣瓶,那么,丁烷氣瓶發生化學爆炸的危險將大大增加,若果真發生此類事故,后果不堪設想。
4、防火間距不足。一是部分企業的外部防火間距不足。即,企業與周邊民用建筑、單位、道路、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等不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無法在原生產場地進行整改;二是絕大多數企業內部設施的平面布置亦不符合標準要求,生產車間、企業圍墻、液化丁烷氣瓶組儲存間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足。
5、人員素質偏低。企業人員、特別是生產一線作業人員文化素質偏低(家庭婦女占比較大),缺乏對危險化學品、消防安全以及特種設備知識的系統和基本了解,僅憑管理人員灌輸的零散和簡單的操作技能進行操作(知其然而不能全面和很好地知其所以然),應對突發事件的知識和能力不足。
6、氣瓶使用和管理混亂。氣瓶超期未檢、老化銹蝕、無充裝標簽、空瓶和實瓶混放等現象在企業不同程度地存在。
7、不具備消防安全管理基本條件要求。一是,這些企業均未經消防審核驗收合格。經查詢有關消防安全管理標準,此類企業的產品(網套)在剛被生產出來時,內部氣泡富含丁烷氣體,發生轟燃的危險性較大,屬典型的“有機易燃固體”,故,此類生產企業應被列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企業應申請辦理消防安全審批手續,但均未辦理,而且,受國土、規劃、建設等前置審批手續的制約,也根本無法辦理。二是企業消防安全條件較差,管理不佳。因工藝簡單,用人較少,基本都是家庭作坊式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缺乏或形同虛設,部分企業現場管理混亂,用電線路私拉亂接、網套隨意堆放現象嚴重。
二、該行業發生的事故情況及原因分析
1、事故起數及區域分布。初步統計,2000年以來,我縣先后發生此類事故8起,其中,xx鎮2起,xx鎮1起,xx鎮2起,xx鎮1起,xx鎮1起,縣城1起,共造成1人死亡,約13人受傷,事故發生概率幾近企業總數的30%,高于礦山、化工、建筑施工等其它任何高危行業,已成為影響我縣安全生產的一大隱患。另據了解,附近的xx、xx及煙臺等地也多有發生,足見這一行業的危險程度。
2、年度分布情況。從發生事故的年度分布情況看,2002-2005年屬于頻發階段,幾乎1年1起,2006--2007年我局對之實施了專項整治,保持了這一行業連續8年的相對平安,但2014年冬和今年初又各發生1起,有復發跡象。
3、季節和時段特點。從發生事故的季節特點上來看,此類事故全部發生在冬季,幾乎無一例外,究其原因,一是網套在剛被生產出來時,需要在較高的室溫條件下才能達到良好的固化成形效果(氣泡豐滿),因此,冬季生產時,為保持車間內的溫度,企業往往少開或不開排風設施,致使從網套氣泡中溢出的丁烷氣體在車間內積聚,容易達到爆炸極限;二是在冬季通風不暢的情況下,若開機不順利,耗時過長,也容易使大量散逸的丁烷氣體達到爆炸極限。以上兩種情形,遇明火或火花均會發生爆炸并引發火災。
而從一天的時段特點上來看,事故絕大多數都發生在夜間,原因是企業人員數量較少(大都不超過3、4個人),產銷旺季(冬季)時,一般都是24小時連續生產,一線人員需要加班加點,疲勞作業在所難免,故,容易發生因工人睡崗不能及時添加物料(聚乙烯顆粒)造成丁烷氣體從加料口處泄露逸出,達到爆炸極限后遇明火或火花引發的爆炸或爆燃事故。
三、對該行業的整治意見和建議
據了解,我縣的這一行業興起于上個世紀的1996年,2000年以后得到了快速發展,行業發展契合了我縣果業經濟大發展的現實和人們對高質量運輸和儲存果品的需要。另據設備生產廠家介紹,設備剛從國外引進時,使用的發泡劑是氟利昂R12(國家已禁止生產和使用),后來,網套生產企業為降低生產成本(同時,政府倡導保護臭氧層),便用丁烷代替了氟利昂R12,因對丁烷的燃爆危險認識不足或防范不力,致使該行業的火災和爆炸事故頻發。雖然這一行業事故多發,但若想徹底或全部取締,就目前的情況看,既不客觀,也不現實,因此,研究和制定一套既能滿足社會需求,又能將事故風險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的整治方案顯得尤為迫切和必要,經研究,按照“疏堵結合、嚴格規范”的思路,我局擬定了以下三套方案,可供選擇:
方案一、維持現有數量,更換輔助原料。即,督促或責令縣內所有企業將丁烷更換為相對安全的氟利昂(如R21、R22、R141b等,國家2010年已明確規定,2030年以前這些品種仍然可以繼續生產和使用)。
原因:如前所述(一、7),用目前工藝和原料(丁烷)生產網套的企業應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須申請辦理消防審批手續,但受國土、規劃、建設等前置審批手續的制約,根本無法辦理,這已成為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和癥結所在。所以,若要想徹底擺脫政府的責任,解開這個死結,督促或責令縣內所有企業用氟利昂代替丁烷,應該算是一勞永逸的選擇。
整治措施和步驟:政府出面,督促或責令企業與設備生產廠家對接和協商,讓其幫助企業更改原料和工藝,成熟后,全面推開,改造完成一個,允許生產一個。
弊端和可能存在的問題:一是增加了生產成本(氟利昂價格較高),有些企業為了競爭,可能會陽奉陰違,仍然偷著冒險用丁烷進行生產;二是雖然大部分氟利昂屬不燃氣體,泄露或與空氣混合后發生火災和化學爆炸的危險性遠遠低于丁烷,但其毒性一般要比丁烷大一些,對職工的健康危害要重一些,但“兩害相較取其輕”,用氟利昂代替丁烷,總體而言,利大于弊。
方案二、嚴格規范一批,堅決關停一批。督促外部防火間距符合標準要求的企業徹底整改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內部設施布局及其他隱患,并嚴格規范其管理;不符合外部防火間距要求的,督促或責令必須用氟利昂代替丁烷,否則,堅決關停。
整治措施和步驟:政府聘請工程設計、安全評價等專業技術機構對企業進行設計診斷和安全評估,并出具相關報告,企業按要求整改,合格的,批準生產,不合格的,堅決不允許生產。
弊端和問題:政府和消防部門允許仍然用丁烷生產網套的企業不辦理消防審批手續而繼續生產,嚴格起來講,應承擔監管不力或不作為的責任。
方案三、打破原有格局,重新規劃建設。學習安徽部分區縣的經驗和做法,將原有企業全部關閉(排名第一的理由就是無消防審批手續),然后由政府出面,劃出專用土地,重新規劃設計和建設幾家符合標準范規和工藝要求的企業,并嚴格予以管理,切實提高新建企業的本質安全水平,努力實現安全生產。
弊端和問題:政府已經允許這些企業生產了這么多年(盡管嚴格起來講手續并不完備),且2006-2007年又搞過專項整治,已同意他們繼續生產,后來,對新上的也為其出具了“三同時”手續,若因為事故勒令他們關閉,必然會產生強烈的情緒反彈,并可能會責怪政府出爾反爾、朝令夕改。
附件:1、xx縣果品網套生產企業基本情況表
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可以根據情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2012年第二次修訂否認《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486條就檢察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開展社會調查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對于檢察機關進行社會調查的范圍、調查內容、調查主體等予以規定。由此,社會調查制度作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組成部分,正式在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予以明確。
二、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一)調查主體不統一
通過兩高的司法解釋可以看出,我國社會調查的主體主要有四類:控訴方(包括公安機關和檢察院)、辯護方、社會團體組織、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我國各地法院采取了不同的嘗試和探索,如江蘇法院委托社區矯正機構;山東法院聘請團委、婦聯干部和學校老師等等。在社會調查主體的確定上,各地的做法顯得過于混亂,容易造成地區間社會調查司法協作無法進行。調查主體的多元化和混亂,很可能使社會調查工作走向兩個極端,一是重復調查,二是相互推諉。各個調查主體基于其角色本能,在調查內容方面可能各有側重,造成調查結果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沖突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訴訟各方相互質疑、爭辯,則可能延誤審限,同時也是對未成年被告人身心的摧殘。
(二)調查內容不明晰
開展社會調查,應針對哪些方面進行,新刑訴法僅僅是泛泛規定,有待實踐中的細化和補充。以各地實踐看,江蘇省規定“自我認識”“幫教條件”是調查內容;湖北省規定“受害人意見”也是調查內容。調查報告是社會調查的總結,調查內容的不統一,就造成了社會調查報告在客觀內容方面也不統一。除此之外,實踐中對社會調查報告是否應該存在主觀內容有著兩種不同的觀點:“一是認為不需要制作專門的調查報告,只要把各種調查材料匯集提交給法庭就可以,而對材料的加工容易加入制作者的主觀成分。在這種理念的指導下,社會調查報告多以表格的形式存在,內容主要由選擇題構成。這種表格通常由法院制作,然后下發給有關被調查人填寫;二是認為調查報告要專門制作,根據調查的原始資料,進行科學的歸納總結與分析,形成一定的結論,并可以給出一定的建議。”
三、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完善
當前,我國宜在確定雙向保護原則、客觀、中立原則、全面調查原則的指導下,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一是明確社會調查的主體。在實踐中,有的地區是由辦案人員調查,有的由律師進行調查,也有的是由第三方調查。具體而言,在案多人少、司法資源不足的現實條件制約下,辦案人員自行調查并不可取;律師由于職業自身的利益傾向性,通常更加注重收集那些對未成年人有利的材料,而忽視那些可能給未成年人帶來不利的材料,有時難以確保調查結果的客觀真實。有鑒于此,雖然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調查主體應當是辦案機關,但由辦案機關委托中立第三方進行調查,既可以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也使得由他們所作的社會調查報告更容易被辦案機關所采納,有助于妥善處理未成年人案件,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公安機關在偵查環節應當委托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社會調查,檢察機關在受理案件時,對缺少社會調查報告的,應當讓公安機關予以補充,也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在提起公訴時,檢察機關應將社會調查報告隨案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