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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環境保護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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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海洋環境保護范文

    一、《條例》出臺實施的意義

    《條例》出臺一是激活了《海洋環境保護法》,極大促進了海洋環境管理事業。《海洋環境保護法》是一部涉及海洋污染控制和海洋生態系統保護等諸多內容的綜合性的環境法律。由于這部法律對海洋環境問題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涉及海洋環境管理的諸多內容,諸如對陸源河口及排污口、海洋石油平臺、海洋傾廢、海洋工程、海岸工程、船舶及港口等六大主要污染源的控制,對海洋養殖業的合理規范,對珊瑚礁、紅樹林和海洋自然保護區等海洋生態系統的保護等等。但多是原則規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強,需要較多配套的行政法規對其中涉及的各方面內容予以明確具體的規范。而《條例》是自《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改后出臺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規。這部法規的制定為具體、有效實施《海洋環境保護法》創造了良好的開端。二是更進一步實現以法規的強制力推廣和強化人們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一個時期以來,海洋工程存在著較為嚴重的無序、不科學建設的問題。最為突出的是亂圍填海、炸島、違法設置排污口等,尤其是用垃圾填海,導致了海洋生態系統破壞嚴重的隱患,隨著污染物在海洋中的不斷擴散和污染物化學反應的不斷加劇,將嚴重影響未來我國的海洋環境。《條例》的出臺,將有助于依法嚴格管理和控制不合理的海洋工程項目建設,有利于教育人們熱愛海洋,提高全民海洋環境保護意識。三是為建設海洋經濟強省和實施海洋可持續發展戰略奠定了良好而重要的基礎。實踐證明,不合理、不科學的海洋工程建設已經給我省的海洋生態環境系統造成了極為嚴重的損害和破壞,直接影響著我省海洋經濟強省的建設與海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條例》的出臺,有利于遏制違法的海洋工程建設,養護海洋漁業資源,保障海洋生態系統安全,促進海洋經濟與海洋環境相和諧。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和實施中應當重視或解決的問題

    《條例》共計八章59條,是在認真總結涉海工程環境污染防治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從海洋工程污染預防、海洋工程建設和運行中的污染控制到海洋工程的排污管理、海洋工程造成的污染事故的預警和控制,實行了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即:事前評價(報告書編制內容、單位的相關資質、評價中的部門協作機制、環評權限、重新評價等),事中監視監測,事后監督(后評估、排污費征收、總量控制、三同時制度、排污報告制度、廢棄拆除設施的報批制度),責任承擔。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完善了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加強了對海洋工程建設、海洋工程運行過程中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監管,加大了對海洋工程運行后排污行為的監管,細化了有關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措施。從總體上講,《條例》有幾個方面的突破:一是明確了海洋與海岸工程界定(第三條內容);二是落實了“一條龍”管理原則。實現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環境保護的全過程;三是深化了監督檢查的權限與范圍。從操作層面上講,將海洋工程環保管理的原則、內容都具體化、程序化了,可操作性很強。第一,關于海洋工程建設前的海洋影響評價制度。在海洋工程建設之前進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從源頭上控制和減輕海洋環境污染。《條例》規定,一是要求海洋工程必須做環境影響評價,并明確規定了評價的原則和要求;二是明確了海洋工程建設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核準的權限和期限;三是完善了海洋工程環境報告書重新核準的規定。第二,海洋工程在建設和運行過程中對它的污染損害的監管措施。加強對海洋工程建設運行過程中污染損害的監管,是防止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工作的中心環節,因此《條例》做了四項規定。一是明確海洋工程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二是對海洋工程環境的影響實行后評價制度。三是補充了對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特別管制措施,比如圍填海工程的核準權限與聽證要求等。四是明確凡是使用期滿需要棄置、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要經過海洋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第三,海洋工程運行后對它的排污行為要進行監管。這是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海洋環境中的一個關鍵,也是規范日常排污行為的需要。因此《條例》做了四方面的規定。一是明確要求海洋工程排污必須進行報告。二是海洋工程排污核定和排污費收支要實行嚴格的監管。三是對海洋油氣勘探開發中的廢物加強管理。四是對污染物的排放實行限排和禁排制度。第四,關于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為了防止減少海洋重大污染事故的發生,及時處理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突發事件,提高應急反應能力,《條例》做了三方面的具體規定。一是明確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要求。二是規定了污染事故的報告制度。三是對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此外,《條例》還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進一步深化了行政監督檢查權,明確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強化了海洋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檢查手段。為了有效的防止企業污染損害海洋環境,《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民事責任,要求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建設單位必須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要賠償損失,以加大違法行為的成本。

    但是回過來講,盡管《條例》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污染防治問題做出了較為明確、具體的規定,但仍有一些不足與應注重之處。如①《條例》中沒有明確定義海岸線,而海岸線是劃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基礎,也是明確海洋工程主管部門和海岸工程主管部門職責劃分的依據之一。②排污口的設置管理。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排污口應當深海設置、遠距離達標排放。這樣就涉及到離岸排放的管道,使得排污口的建設既涉及陸源污染控制也涉及海上污染控制,既涉及海岸工程管理的有關問題,也涉及海洋工程管理的有關問題,以及其他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諸如海事、軍隊等的有關管理職責。③圍填海、灘涂改造、海上堤壩等工程。這些工程建設一是可能造成對海島、海岸線的破壞,使海洋生物的棲息環境受到嚴重的惡化;二是造成海洋生態系統和海洋資源的嚴重損害,最突出的問題是破壞濱海濕地、紅樹林;三是可能造成對海洋環境或者海洋生態系統的污染。有些地方圍填海工程使用的填海物質是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城市垃圾,使得潛在的污染將會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巨大的破壞。④挖沙、炸島采石、海上水產加工船等問題。⑤公眾參與、聽證(對象、程序、內容、意見采信)制度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第十條第二款)。⑥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所使用的調查監測資料應符合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要求(我省海洋環保條例已有明確,要通過海洋計量認證的業務機構所采集的數據)。⑦《條例》實施初期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核、核準的銜接。

    三、《條例》實施過程中注意處理好的幾個關系

    在貫徹實施好《條例》中,應堅持①求真務實、勇于創新②把握新情況、研究新問題③體現連續性、提倡開創性④集思廣益、群策群力等原則,處理好“三個關系”:

    1、注意處理好《條例》和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的關系,深化理解,搞好銜接。《條例》是根據1999年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來制定的,對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專門做了一章,海洋工程這個概念在1999年《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之后作為法律的概念提出來的。但是和老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的配套條例,比如1990年出臺的《海岸工程條例》正在修改尚未公布。因此,這就有可能出現新的海洋工程條例和海岸工程條例之間可能有些條文不一致。而《海洋環境保護法》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法》比較,有些地方表述也不盡相同,如海岸工程項目的審核,在《海環法》中要有海洋主管部門審核的意見,而在《環評法》中只說了海洋工程項目的環評按《海環法》規定執行,沒有提涉到海岸工程環評的程序,等等。因此,在貫徹實施《條例》過程中必須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專業法優于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新的法規和舊的法規規定不一致時應該適用新的法規的要求來執行實施。

    2、注意處理好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關系,協同合作,服務經濟。海洋工程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的面比較廣,影響因素也比較廣,涉海管理部門也比較廣,有環保、海事、漁業、軍隊等,這就更需要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陸海聯動,軍民共管,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條例》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3、注意處理好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即管理和服務的關系。《條例》對海洋工程項目環評的許可監督、執法部門賦予了很大的管理執法權,同時也對其的管理執法行為或者說行政行為做了很多規范,如核準內容、核準時間、環保設施驗收、污染事故的報告與處理、排污費征收等等,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都為進一步加強對海洋工程的監督管理,有效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生態環境,保障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提出了要求。一方面規定了很多行政審批,要加強管理,同時又要求行政實施人要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為行政相對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所以,我們各級海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升服務水平,為保護好海洋生態環境,促進海洋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貢獻智慧和力量。

    四、當前需要做的工作

    1、加強學習培訓和宣傳貫徹。一是《條例》與相關法律法規,二是《海洋工程環評技術導則》與有關環評規程、監測規范等。

    2、加強配套制度的修改完善與調研建設。如:《浙江省涉海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規程》、《浙江省海洋工程環保設施驗收辦法》和《海洋環保聽證管理》、《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后評價》、《海洋工程設施棄置拆除管理》等。

    3、加強海洋工程監控技術設備與人才建設。建設一個環評技術專家庫和一支“三同時”監測、驗收、監督的專家技術隊伍;加大海洋環境監測臺站調查監測儀器設備的改造、提升,加快業務技術人才的培養、引進。

    五、加強“行政安全”。

    第2篇:海洋環境保護范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防治污染損害,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工程建設、生產、旅游、科學研究以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在本自治區管轄海域以外,造成本自治區管轄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態環境破壞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環境和海洋生態保護體系、防災減災和污染防治能力建設,及時解決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海洋環境保護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列入環境保護目標考核體系,并將海洋環境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為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防治本行政區域內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林業、水行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海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鼓勵、支持海洋環境保護科技創新、海洋資源綜合利用,推行清潔生產;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海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以及舉報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行為,鼓勵社會投資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對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海洋環境監督管理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自治區海洋功能區劃,編制自治區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和公布后實施。

    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包括海洋環境保護目標、主要任務、主要措施、海洋環境污染應急能力建設、重點海域、海洋生態建設項目安排以及對自治區有關部門和沿海設區的市、縣的要求等內容。

    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與環境保護規劃以及有關沿海開發規劃等相銜接。

    第七條 沿海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自治區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海洋環境保護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和公布后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海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標準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自治區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經濟技術條件,對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擬定自治區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和公布后實施。

    第九條 沿海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海洋自然災害和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預警聯動機制。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海洋環境監測網絡,加強對海洋自然災害和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監測、監視、預警、預報以及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海洋環境監測、監視資料共享機制,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環境監測、監視標準及規范,定期對所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質量作出評價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分別負責各自所轄水域海洋環境的監測、監視。

    第十條 海洋環境質量評價內容包括海洋化學、海洋生物與生態以及近岸海洋環境狀況、主要入海河口和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況。

    第十一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編制環境質量公報所需的海洋環境監測資料。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與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有關的資料。

    第十二條 從事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赤潮、風暴潮、海浪、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和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

    海洋石油開采和沿海石化、造紙、冶金、核電、航運、港口等可能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制定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的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污染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專用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和器材。

    海洋石油開采和沿海石化、造紙、冶金、核電、航運、港口等可能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建立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專用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和器材,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五條 發生赤潮、風暴潮、海浪、海嘯等突發性海洋自然災害和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盡快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相關單位和個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災減災和污染事故處理工作,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有關突發性海洋自然災害和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第十六條 發生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當事人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并及時就近向海洋、環境保護等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當事人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由有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按照職責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所需的費用由責任人依法承擔。

    第十七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環境保護等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接到海洋環境污染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依法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通知并轉交有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調查處理,同時告知當事人。

    第三章 海洋生態保護

    第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選劃、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

    第十九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漁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未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和海洋特別保護區的紅樹林、珊瑚礁、海草床、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域以及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建立海洋生態監控區,及時掌握海洋生態環境變化情況。

    第二十條 經依法批準在海岸、海域采挖砂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進行,并采取必要的生態保護和安全措施,不得危及海岸、碼頭、航道、跨海橋梁、臨海公路、海堤、海底管線等的安全。

    除碼頭、防波堤、引堤和護岸、港池、進出港航道、錨地等港口設施、航道的建設和疏浚外,禁止在下列區域采挖砂石:

    (一)重要的魚類洄游通道、索餌場、越冬場、產卵場和棲息地;

    (二)海洋水生動植物養殖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傳統趕海區;

    (三)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海洋防護林帶、海洋生態監控區、濱海浴場;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海域。

    第二十一條 人工魚礁建設和近海人工資源增殖放流活動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技術規范。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人工魚礁區、休漁期和近海人工資源增殖放流活動的監督管理和生態監測。

    第二十二條 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經批準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的,應當在批準機關指定的區域對引進的海洋動植物物種進行可控性實驗;發現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生態系統危害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并報告當地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漁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漁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引進的海洋動植物物種組織跟蹤觀察,發現可能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的發生或者減輕、消除危害。

    第四章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自治區重點海域海洋環境容量、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組織制定本自治區重點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和主要污染源排海控制計劃。

    沿海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治區重點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和主要污染源排海控制計劃,制定所轄重點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和主要污染源排海控制計劃的實施方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水行政、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入海河流源頭和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入海河流交接斷面水質保護管理負責制,確保入海河流水質不超過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入海河流的水質監測,確保入海河流水質不低于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確定的水質要求;發現不符合水質要求的,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海水養殖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漁業養殖規劃等有關規劃,嚴格控制淺海灘涂養殖總量。

    從事海水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批準的區域內養殖,推廣生態健康的養殖方式,合理投餌、施肥,養殖用藥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農藥、漁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不得將養殖生產、生活廢棄物棄置海域,對含病原體的養殖廢水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達到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海域,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條 設置入海排污口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旅游度假區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海域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治理;經治理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責令遷移或者關閉排污口。

    第二十七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和主要污染源排海控制計劃要求,加強對入海排污口和陸源污染物排海監控。

    經依法批準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的單位,應當將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以及防治海洋環境污染等方面的有關技術和資料抄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并保證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數量和濃度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有關標準。

    第二十八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沿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實行污水集中處理,達標排放。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配套管網覆蓋區域外臨海的賓館、飯店、旅游場所以及畜禽規模養殖等相關場所,應當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對本單位產生的污水進行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臨海工業園區以及不在工業園區的工業企業應當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集中處理污水,并按照園區規劃環評要求和項目環評要求實行達標離岸深水排放。

    第二十九條 經依法批準向海域排放污染物或者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傾倒費。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的排污費、傾倒費,應當用于海洋環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條 沿海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建設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處理設施,實行船舶廢棄物集中處理。

    船舶及其相關作業不得違反規定向港口水域或者海洋排放含油污水、壓載水、廢棄物、船舶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對來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及其廢棄物、垃圾、污水、壓載水等污染物,應當向停靠的港口所在地的檢驗檢疫部門申報,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一條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設施未經原審批或者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批準,建設項目不得試運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原審批或者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在該海岸工程、海洋工程投入運行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前向原審批或者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條 禁止在天然港灣有航運價值的區域、重要苗種基地和養殖場所以及水面、灘涂中的魚、蝦、蟹、貝、藻類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以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圍海造地。

    經依法批準從事圍填海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先圍后填方式和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有效措施;使用的填充材料應當符合海洋環境影響評價要求,不得使用生活垃圾、醫療垃圾等有毒有害材料填海。

    圍填海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海洋環境跟蹤監測工作,并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規定施工。

    第三十三條 使用海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清除用海范圍內的垃圾和廢棄物。

    第三十四條 因工程建設、石油開采、排放污染物、海上運輸、傾倒廢棄物等造成海洋污染事故,危害海洋生態環境、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給國家、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海洋污染事故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部分,由依照本條例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向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所得賠償款應當用于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和水產資源增殖。

    第五章 海洋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十六條 海岸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或者核準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前,應當征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其中,圍填海工程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社會和當地公眾意見。

    第三十八條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或者核準后,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等發生重大改變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請批準或者核準該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或者核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在該工程開工建設前報原審批或者核準部門重新審核。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外采挖砂石的,由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采挖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在批準機關指定的區域對引進的海洋動植物物種進行可控性實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的,責令消除危害。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將養殖生產、生活廢棄物棄置海域,或者將含病原體的養殖廢水未經無害化處理排入海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批準方式圍填海,或者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海洋環境影響評價要求,或者使用生活垃圾、醫療垃圾等有毒有害材料填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運行,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或者海上污染事故發生時,未依法予以制止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嚴重污染損害后果的;

    (二)超越權限審批或者核準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三)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獲得審批或者核準,擅自批準工程開工建設的;

    (四)挪用排污費、傾倒費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海洋環境保護的現狀于1982年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經1999年修訂后,從20xx年4月開始實施。新法在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防治海洋污染工程建設項目和遏制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等方面作了具體的規定。

    渤海碧海行動計劃是近年來清潔海洋的舉措之一,該計劃對海上油(氣)田、船舶的廢棄物排放入海和廢棄物海洋傾倒等海洋排污行為作出若干限制性的規定。

    第3篇:海洋環境保護范文

    關鍵詞:海洋環境 法律 措施

    中圖分類號:X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5)09-0256-02

    一、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的建立和發展過程

    1.產生背景及現狀

    隨著人類社會進步,海洋資源的開采,海洋環境的壓力日益增大,海洋污染加重,為了使海洋環境免受污染,這些已是國際社會達成的共識,海洋環境污染問題僅僅靠個別國家的整治遠遠不夠,這需要世界各國共同合作,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法規,國際海洋環境保護立法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近數十年來,國際海洋環境保護立法以國際與區域協定為主,輔以國際慣例與一般法律原則,最終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整合下,構建了比較完整的國際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框架。

    同時美國、加拿大和英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都進行相關的環保實踐:三個國家都有相對統一的海上環保執法機構,能夠統一行使海上行動,都有各自的海洋環保法律體系,注重加強在海洋環境的各方面之間的合作。

    九十年代以來,在我國海洋環境方面污染十分嚴重,在渤海、黃海、東海和南海四個海域中,渤海和東海污染程度較重,在我國受污染海域,主要集中在入海口污染程度相對嚴重,近幾年的海洋沉淀物污染的潛在風險較低,但部分近岸海域沉淀物受到比較嚴重的污染,尤其是一些河口、海灣的污染較重,我國海洋生態所能承受的范圍已經達到極限,因此需要我國進行大力整治,以實現我國海洋經濟的持續發展。

    2.發展過程

    上世紀五、六十年代,我國在海洋事業方面制定了一些法規,只是為了加強海事行政管理,卻沒有頒布一些關于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總的來說,還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護海洋環境的作用,為以后制訂海洋環保法律奠定了一定的基礎。七十年代,我國為防止沿海岸海水受石油污染,1974年1月國務院正式批準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沿海水域暫行規定》,在對沿海水域環境保護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成為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史上的重要轉折。八十年代,我國國家議事,議程層面已經將海洋環境保護的問題,正式提到議面上來,自1982年4月國務院頒布《海水水質標準》標志著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有了更加迅速的發展,也進一步完善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九十年代以后,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更加重視,制定了一系列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更加推動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形成。目前我國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體系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有關海洋保護的規定為依據,以《環境保護法》為基礎,以專門的法律法規為主體,以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為補充,同時與國際公約相協調的海洋環保法律體系。

    二、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立法滯后

    我國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存在相對滯后性,其原因在于海洋環境本身具有不可逆性,隱顯性和災害放大性,這些特點客觀上要求我們須在立法上要有提前預知性,超前性,同時這種立法也告訴我們不能只等到發生了污染環境的時候才想到進行立法,可能在立法過程中會有更多的事情又接連發生,這樣只能使海洋環境受到更大的損失,希望立法部門能及時發現,相關政府部門提高警惕。

    2.立法空白

    我國早在1979年提出要對海岸帶進行管理立法,在實施建立海洋環境保護體系開端之時就被提出反對意見,結果導致海洋環境保護仍未制定,我國海洋環境保護體系是隨著我國經濟法制建設的發展而建立起來的,在初步建立階段總會有很多不足和立法空白,相比發達國家,如美國、法國等均制定符合本國實際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加強對海洋環境進行治理。

    另外,還有一些重要的海洋環境標準沒有確立,如海洋生態健康標準,生物多樣化的標準等等,這些也需要我們進行重視,同時還有法律與法律之間還有很多矛盾和沖突,也需要進一步解決。

    3.執法不嚴

    海洋環境保護需要多個部門進行規范化管理,涉及多方面的問題,光僅僅靠一個部門進行處理是不夠的,但是問題就來了,盡管我國規定了各海事部門的職權范圍,明確分工職責,但仍然存在部門與部門之間相互交叉問題。“五龍治海”的局面就形成了,環保部門,海洋部門,海事部門,漁政部門和軍隊環保部門共同參與海洋環境治理,這樣一來,產生辦事效率低下的現象,整體影響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污染治理的效果。

    自從《海洋環境保護法》頒布實施以來對解決海洋環境保護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有著重要意義,促進我國海洋經濟健康發展,可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有些規定模棱兩可,不符合國際要求。當然我國的法律應根據本國國情出發,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但是,海洋環境保護法規中,有很多技術規范的內容,我們如果沒能及時發現,甚至不管不問,必然會影響到法律的執行,例如《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沖突,《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還有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也就是說,《環境保護法》規定企業繳納排污費,就可以超標排污,而2008年修訂后頒布實施的新《水污染防治法》中第九條就規定:“企業應遵守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提出的禁止性要求,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同時,《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二者之間存在著沖突,如果不及時發現、及時修訂,那么就不能找到明確的法律依據,一旦發生相關的事故,就容易發生糾紛。

    三、針對我國海洋環境問題的應對措施

    1.加強立法、有法可依,完善法律存在的不足

    針對立法空白的現象,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立法的完善和填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和完善與《海洋環境保護法》有關的法律法規,堅持與時俱進的方針,使之能真正反映出中國現階段海洋環境保護狀況。針對一些特殊情況進行特殊對待,總結過去一些法律經驗,進行整合完善,切實加強對我國海洋環境的治理。

    除此之外,針對某些條目存在立法空白進行適當補充修改,真正做到依法治海,有法治海,實現海洋的可持續發展,同時要發揮地方制訂法律法規的積極性,因地制宜地制訂和頒布有關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同時將地方法律法規同憲法的法律相結合,進一步實現發生糾紛矛盾,通過法律進行制約,減少法律法規的立法不足所引起的各種法律糾紛,從而提高我國對海洋環境保護的治理和監管工作。

    2.符合國際公約的要求,及時查漏補缺避免法律之間沖突

    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還有不符合國際公約的要求的地方,因此我們在制定法律時要向國際法律看齊,取長補短,建立本國健全的有關海洋環境保護體系的法律法規,實現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時要防止出現個別法律法規之間步調不一致的現象,以避免出現法律之間的矛盾和沖突。

    我國的法律質量還達不到國際公約的認可,很多國家也同樣不認可中國的在海洋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面對這樣的困境,我們更應該加強對立法質量的標準化和國際化方向發展。進一步增強我國在世界上關于海洋環境方面治理監管。同時要積極參與世界海洋環境保護的相關活動,努力在維護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的國際活動中提供自己的一份力量。

    另外,還應學習借鑒國外其他國家在海洋環境方面的經驗,同時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不斷完善法律法規,真正實現海洋強國的道路。

    3.進一步明確職責,執法必嚴,加強執法部門之間的分工協作

    各部門分工明確,有序執法,針對出現“多龍治海”的現象,各海事部門應加強部門之間的分工,確定海域管理,確保規范化管理,有序執法,強大執法隊伍,加強監督任用專業海事人才,引進專業海事裝備,組建強有力的執法隊伍,做到執法必嚴,執法及時,提高我國海事執法能力,壯大執法隊伍。

    我國目前在海洋方面依然有很多不足,需要我們進行及時改進,如果不及時處理,很多關于海洋法律法規將不會強有力地執行下去。通過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做到分工明確,細致合理,執法嚴格有序,處理海洋問題合理,從而得到人民認可。不斷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實現我國發展海洋強國的目標。

    四、海洋環境展望

    隨著我國經濟迅速發展也帶動了海運業的繁榮,我國海洋資源豐富,在海洋環境事業方面的糾紛法律案件日益見多,海洋環境法律法規的完善屬于國家海洋事業的組成部分對國家治理海洋,管理海洋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國必然會建立一套完整的海洋環境法律體系來維護國家海洋環境,從而更大程度上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也會針對現在海洋環境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進一步去改進,多方面入手,更好地完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提高法律質量,促進國民經濟和海運經濟的發展,維護國家的海洋權益。相信通過我們的共同努力,在不久的將來一定能呈現出一片潔凈、健康、生機勃勃的蔚藍海洋。

    參考文獻

    [l]《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2]楊紫煊.《經濟法》.(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3]譚永烈.《淺議海事立法與執法》《中國水運》.2002年4期。

    [4] 鹿守本.《海洋管理通論》

    [5] 實建剛.《海洋環境保護概論》

    [6]《海事法規匯編》.(上下卷)人民交通出版社.

    [7]張海光.《試述我國立法中的部門傾向及其克服》.摘自中國法院網.

    第4篇:海洋環境保護范文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從事石油勘探開發的企業、事業單位、作業者和個人,以及他們所使用的固定式和移動式平臺及其他有關設施。

    第三條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稱“主管部門”。

    第四條企業或作業者在編制油(氣)田總體開發方案的同時,必須編制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海洋局和石油工業部,按照國家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組織審批。

    第五條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油田名稱、地理位置、規模;

    (二)油田所處海域的自然環境和海洋資源狀況;

    (三)油田開發中需要排放的廢棄物種類、成分、數量、處理方式;

    (四)對海洋環境影響的評價;海洋石油開發對周圍海域自然環境、海洋資源可能產生的影響;對海洋漁業、航運、其他海上活動可能產生的影響;為避免、減輕各種有害影響,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五)最終不可避免的影響、影響程度及原因;

    (六)防范重大油污染事故的措施:防范組織,人員配備,技術裝備,通信聯絡等。

    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作業者應具備防治油污染事故的應急能力,制定應急計劃,配備與其所從事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規模相適應的油收回設施和圍油、消油器材。

    配備化學消油劑,應將其牌號、成分報告主管部門核準。

    第七條固定式和移動式平臺的防污設備的要求:

    (一)應設置油水分離設備;

    (二)采油平臺應設置含油污水處理設備,該設備處理后的污水含油量應達到國家排放標準;

    (三)應設置排油監控裝置;

    (四)應設置殘油、廢油回收設施;

    (五)應設置垃圾粉碎設備;

    (六)上述設備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機關檢驗合格,并獲得有效證書。

    第八條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已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從事石油勘探開發的固定式和移動式平臺,防污設備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并在本條例頒布后三年內使防污設備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作業者應具有有關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

    第十條固定式和移動式平臺應備有由主管部門批準格式的防污記錄簿。

    第十一條固定式和移動式平臺的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稀釋排放。經過處理后排放的污水,含油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含油污水排放標準。

    第十二條對其他廢棄物的管理要求:

    (一)殘油、廢油、油基泥漿、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殘液殘渣,必須回收,不得排放或棄置入海;

    (二)大量工業垃圾的棄置,按照海洋傾廢的規定管理;零星工業垃圾,不得投棄于漁業水域和航道;

    (三)生活垃圾,需要在距最近陸地十二海里以內投棄的,應經粉碎處理,粒徑應小于二十五毫米。

    第十三條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需要在重要漁業水域進行炸藥爆破或其他對漁業資源有損害的作業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避開主要經濟魚蝦類的產卵、繁殖和捕撈季節,作業前報告主管部門,作業時并應有明顯的標志、信號。

    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及時將作業地點、時間等通告有關單位。

    第十四條海上儲油設施、輸油管線應符合防滲、防漏、防腐蝕的要求,并應經常檢查,保持良好狀態,防止發生漏油事故。

    第十五條海上試油應使油氣通過燃燒器充分燃燒。對試油中落海的油類和油性混合物,應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如實記錄。

    第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及作業者在作業中發生溢油、漏油等污染事故,應迅速采取圍油、回收油的措施,控制、減輕和消除污染。

    發生大量溢油、漏油和井噴等重大油污染事故,應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染,接受主管部門的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化學消油劑要控制使用:

    (一)在發生油污染事故時,應采取回收措施,對少量確實無法回收的油,準許使用少量的化學消油劑。

    (二)一次性使用化學消油劑的數量(包括溶劑在內),應根據不同海域等情況,由主管部門另做具體規定。作業者應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經準許后方可使用。

    (三)在海洋浮油可能發生火災或者嚴重危及人命和財產安全,又無法使用回收方法處理,而使用化學消油劑可以減輕污染和避免擴大事故后果的緊急情況下,使用化學消油劑的數量和報告程序可不受本條(二)項規定限制。但事后,應將事故情況和使用化學消油劑情況詳細報告主管部門。

    (四)必須使用經主管部門核準的化學消油劑。

    第十八條作業者應將下列情況詳細地、如實地記載于平臺防污記錄簿:

    (一)防污設備、設施的運行情況;

    (二)含油污水處理和排放情況;

    (三)其他廢棄物的處理、排放和投棄情況;

    (四)發生溢油、漏油、井噴等油污染事故及處理情況;

    (五)進行爆破作業情況;

    (六)使用化學消油劑的情況;

    (七)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企業和作業者在每季度末后十五日內,應按主管部門批準的格式,向主管部門綜合報告該季度防污染情況及污染事故的情況。

    固定式平臺和移動式平臺的位置,應及時通知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主管部門的公務人員或指派的人員,有權登臨固定式和移動式平臺以及其他有關設施,進行監測和檢查。包括:

    (一)采集各類樣品;

    (二)檢查各項防污設備、設施和器材的裝備、運行或使用情況;

    (三)檢查有關的文書、證件;

    (四)檢查防污記錄簿及有關的操作記錄,必要時可進行復制和摘錄,并要求平臺負責人簽證該復制和摘錄件為正確無誤的副本;

    (五)向有關人員調查污染事故;

    (六)其他有關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主管部門的公務船舶應有明顯標志。公務人員或指派的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穿著公務制服,攜帶證件。

    被檢查者應為上述公務船舶、公務人員和指派人員提供方便,并如實提供材料,陳述情況。

    第二十二條受到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污染損害,要求賠償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主管部門處理,要求造成污染損害的一方賠償損失。受損害一方應提交污染損害索賠報告書,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受石油勘探開發污染損害的時間、地點、范圍、對象;

    (二)受污染損害的損失清單,包括品名、數量、單位、計算方法,以及養殖或自然等情況;

    (三)有關科研部門鑒定或公證機關對損害情況的簽證;

    (四)盡可能提供受污染損害的原始單證,有關情況的照片,其他有關索賠的證明單據、材料。

    第二十三條因清除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污染物,需要索取清除污染物費用的單位和個人(有商業合同者除外),在申請主管部門處理時,應向主管部門提交索取清除費用報告書。該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清除污染物的時間、地點、對象;

    (二)投入的人力、機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數量、單價、計算方法;

    (三)組織清除的管理費、交通費及其他有關費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況;

    (五)其他有關的證據和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由于不可抗力發生污染損害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作業者,要求免于承擔賠償責任的,應向主管部門提交報告。該報告應能證實污染損害確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三條所列的情況之一,并經過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的。

    第二十五條主管部門受理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在調查了解的基礎上,可以進行調解處理。

    當事人不愿調解或對主管部門的調解處理不服的,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主管部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的企業、事業單位、作業者,可以責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責令其交納排污費。

    第二十七條主管部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的企業、事業單位、作業者和個人,可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罰款處分。

    罰款分為以下幾種:

    (一)對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作業者的罰款,最高額為人民幣十萬元。

    (二)對企業、事業單位、作業者的下列違法行為,罰款最高額為人民幣五千元:

    ⒈不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重大油污染事故;

    ⒉不按規定使用化學消油劑。

    (三)對企業、事業單位、作業者的下列違法行為,罰款最高額為人民幣一千元:

    ⒈不按規定配備防污記錄簿;

    2.防污記錄簿的記載非正規化或者偽造;

    3.不按規定報告或通知有關情況;

    4.阻撓公務人員或指派人員執行公務。

    (四)對有直接責任的個人,可根據情節輕重,酌情處以罰款。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主管部門對主動檢舉、揭發企業、事業單位、作業者匿報石油勘探開發污染損害事故,或者提供證據,或者采取措施減輕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固定式和移動式平臺”,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所稱的鉆井船、鉆井平臺和采油平臺,并包括其他平臺。

    (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是指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生產儲存和管線輸送等作業活動。

    第5篇:海洋環境保護范文

    [關鍵詞] 高海拔 牲畜放牧 草場破壞 保護措施

    [中圖分類號] F326.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4)02-0048-01

    高海拔地區,地廣人稀,空氣含氧量少,農業產出低,高原地區農牧民的養殖習慣落后,豬牛羊混養,野放,養殖業產出低,成本大,破壞草場嚴重。隨著近幾十年的社會進程的快速發展,人口增加,高原地區農牧民建房用材及取暖用材的不斷增加,造成了森林的毀壞,連帶草場的破壞,畜群超載過牧,對草場多年的利用而不投入,對草場的破壞大,草地肥力逐年減少,已形成了草場的沙化空洞區,而且面積逐漸擴大。人們生活的壞境隨著草場、林地的破壞已造成地面水經過流量大,已形成小而頻繁的山體滑坡,泥石流面逐年增多增大等日益突出,為早防治,早處理,在可持續的養殖與環境保護的問題必需擺在首要的位置加以解決,提出新的養殖觀念,勢在必行。

    一、高海拔3000米-4500米養殖環境

    海拔在3000米-4500米地帶是高原特有品種牦牛的主要牧區,同時也是藏香豬與高原黃牛的生活地帶,草地類型主要為高寒草甸草場,亞高山(林間)草甸草場、沼澤草甸草場,山地灌木、灌叢草甸草場。牧草以禾本科、莎草科為優勢草種。無草場經營管理,無按載畜量比例放牧,是多年略奪式放牧,在畜群中牛的比例較大,主要是牦牛、高原黃牛、犏牛和綿羊,還有粗放的藏香豬。

    在高寒草甸草場,海拔在3800米以上,有部分的高原地帶和高山垂直地帶,氣候寒冷,日照強,冬季常有冰雪覆蓋,冷季特別長,有明顯的地帶性和季節性特征。

    亞高山(林間)草甸草場。這類草場是小中甸最大的草場,海拔在3000-3800米之間的山地或林緣和間空地、階梯地、氣候較高寒草甸溫和、夏季氣溫較高、降雨量好,土地濕潤、林間草甸內可形成小氣候。這類草場青草萌發早,四季可放牧,牧草品種優良,而且草適口性好,部分還有刈割草場。

    沼澤草甸草場。這類草場過度濕潤,地下水位高,有季節性積水,是屬排水困難的草場,但這類草場含草量較高,草適口性差。

    山地灌木灌叢草甸草境。這類草場在3000-3500米之間的海拔范圍內,森林多已被破壞次生的灌木灌叢多,底層長出的草少,生長局限,但草質好,草返青快,適合四季放牧,也因由于過度牧放,牧草再生力差。草場退化加劇。高海拔地區的牧民,有傳統的氣候牧放習慣,有冬春牧場,夏秋牧場和過度性牧場,每年4-9月在3600米-4500米海拔地帶放牧,10月到次年3月在3200-3600米海拔地帶牧場,由于牧草草質、適口性,產草量等原因,牛的生產性能及產出等受到很大影響。

    二、目前現狀

    草場退化,載畜量過大,略奪式采伐及草場過牧,林地減少,土地含水量減少,肥力變差,地面經流大,泥石流產生 快,山體滑坡多,小氣候消失,草地再生力下降,加之嚴重的粗放野牧,造成了草場毀滅性的損失,再生力弱,現已有可見的沙化空洞出現。產草量逐年減少,目前產量只有60年代的20%。雜類草和有毒草出現的面積上升10-30%,優良牧草種類下降16%-30%,生長于土地上的一些毛莨科,菊科由于草食動物不愛吃正在取代于草場上的一些物種的生存面,同時對畜牧業危害大的植物,由于其根系粗大,扎根深于禾本科、豆科牧草的狼毒,在草場越來越分布廣多和密,有的草場狼毒已成為主要伴生物種。

    農牧民目前大量飼養牲畜,而且粗放亂放,沒有將牲畜控制在可利用的載畜范圍當中,只求數量,不求質量,高原農牧民多有野放豬的習慣,一天只有晚歸時給點溫水,其它時間均趕出家門讓其在草地上自由拱草皮取根充饑,夏季正常生產,冬季牲畜處于饑餓半饑餓的困境當中,生產效率低,產出不穩定,有的牧民半個家人口在牧場生產生活隨意放牧,農牧民對科技的利用少眼前利益重等導致出欄率低收入少環境破壞。因此,可持續發展是面臨的問題,要走出制約農牧民增收的困境,保護小氣候生物多樣化任務重。導致了大面積的草場破壞,使有的地方沙化問題越來越嚴重,使濕地水變污,使坡地地面經流過大過快,失去了草根、草地對水的蓄水能力下降,雨季水流沖涮山體,形成泥石流。

    三、廄養問題的提出與強制措施

    對廄養的要求,豬強制廄養后,一可以增重快,二可以減少對草場的破壞,三減少水土污染等諸多好處。高原農牧民一年宰殺2-3頭豬做生活之用,但一頭豬要用近5000多斤高能量飼料青稞去喂3歲多的豬才能獲得育肥、耗時長、產值低、投入大,要解決的辦法,只有強行人工種草,備草備料飼養豬。要多幾次的養殖培訓給廣大農牧民傳授方法,使期改變掉陳舊的養殖習慣。

    對高山黃牛的飼養也同樣實行,廄養、圈養,伴隨著飼草、飼料合理投入,讓其產能大增,使農牧民償到廄養的甜頭,讓農牧民自愿的廄養,廄養不僅產出快,易管理,破壞草場少,而且產出高。但由于牛需要的草量大,得留有足夠的飼料地,農民需要用一半的土地種高蛋白的牧草和種高稈高產牧草、玉米、甘蔗、鴨茅等高產牧草,同時改良好草場、土質、肥力,加強管理到位,實行小區域的輪牧,休牧制度,利用加工機械,處理秸稈,提高利用率。對瘤胃動物適當合理添加尿素飼喂,以利生長,增加收入產出。

    在冬季應有合理的溫棚舍,以利保溫,防風抗寒,并制定合理的標準日糧,及太陽能飲水器飲水設施。

    廄舍飼養優點多,合理的飼養量能增加收入,達到大的產出,因此舍飼的強制不僅能有很好的效益,而且在生態保護上起到更好的作用,以小范圍先實施,建模式區后再擴大到整個高寒山區。

    四、高寒高原的區位優勢

    高寒高原在區位上不僅有高的山,高海拔的湖,同樣有寬闊的草甸,在地域上有著優美自然風光的代名詞,是開發旅游的好地方,只要加強對環境的保護可實現高原生態旅游再次增加收入。觀花賞海,同時可食用當地土特產,特色的肉食品等,同樣能達到旅游增收的目的。

    五、飼料

    由于高原地區產出少,飼料按牛群、豬只飼養量合理種植,不足部分合理購入。

    六、人工草場

    第6篇:海洋環境保護范文

    一、大力推進了海洋環境監測站的建設步伐,海洋環境監測、預報能力穩步提高

    20*年*市在海洋環境監測站的建設方面主要突出了以下幾點工作:一是進一步推進了機構建設。為了進一步明確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海洋環境監測和預報的職能,今年,我市在原來海洋環境監測站的基礎上成立了*市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該中心的建立使我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職能以及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的職能得到進一步明確。二是大力提高了能力建設。為了保證我市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開展,今年,我局在進行了實地調研的基礎上,咨詢有關專家,制定了實驗室建設方案,對已有實驗室進行了改造裝修,并將實驗室建設面積擴大到400多平方米,目前*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在技術設備上已建立六個實驗室,擁有430多萬元的儀器設備。為了提高現有科技人員的工作能力,選派了8名技術人員參加了技術培訓,人員培訓率達57%。

    二、進一步加大了海洋環保經費的投入,確保海洋環保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

    20*年*市用于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經費累計達到1*3.2萬元。其中,奧帆賽區的海洋浮標系統建設投入573.2萬元,海洋環境監測儀器設備投入350萬元,海洋環境監測經費投入120萬元。海洋浮標系統主要包括三套浮標系統、一套波流測量系統和一套常規單要素監測系統。監測儀器設備上添置了液相色譜儀、氣相色譜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等精密儀器。在監測上主要的投入為:海洋環境監測經費38.5萬元,漁業環境監測經費11.5萬元,奧帆賽區海洋水文、水質監測預報系統建設可行性研究前期經費35萬元,*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建區監測、調查經費10萬元,海洋環境執法檢查和巡視以及“白泥”污染治理前期調研的經費5萬元,各區(市)海洋及漁業環境監測經費約20萬元。

    三、我市開展的環保工作

    (一)制定了地方性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制度、規劃、標準并做到了嚴格執行

    1、進一步完善了*市海洋環境保護法規

    為保護和改善我市海洋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推動我市海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健康發展,今年我市完善了一系列*市地方性海洋環保法制法規。起草并送審了《*市無居民海島利用與保護管理辦法(草案)》;按照市政府的立法工作計劃,完成了《*市海洋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立法調研和草案的編寫工作、完成了《*市漁業資源增殖管理辦法》、《*市膠州灣海域管理規定》的起草工作。

    2、以制度和規劃來規范和指導海洋環保工作的開展

    為了促進我市海洋環保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施行,制定了《海洋與漁業系統實施〈行政許可法〉辦法》;結合*市海洋環保工作的實際需要,開展了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的前期調研,在*市編制的《海洋功能區劃》的基礎上,委托中國海洋大學擬定了《*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方案》。準備運用系統工程的方法,以實現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以海洋生態保護為重點,以海域環境容量控制陸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入海總量為手段,進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及海洋環境管理的對策研究,為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科學依據,實現海洋經濟和區域經濟的健康、持續、和諧發展。

    3、制定了標準并做到了嚴格執行

    為了推廣生態養殖,減少因養殖而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20*年*市重點制定了《*市無公害食品日本對蝦生態養殖技術規范》、《*市無公害食品刺參池塘養殖技術規范》、《*市無公害食品菲律賓蛤仔底播增養殖技術規范》等10個技術標準,并嚴格執行了已有的現行標準。

    (二)認真組織落實海洋環境監測預報、海洋信息、海洋工程、保護區等方面的工作

    1、建設了海洋水文、水質監測暨預報系統,準確提供了海洋環境預報信息

    為了保證2008年奧帆賽的順利舉辦,滿足國際帆聯關于奧帆賽對海洋水文的專業需求和對水質的要求,*市積極組織開展奧帆賽區海洋環境監測預報系統建設工作,完成了海洋水文數據通信系統改造擴容和“波浪騎士”浮標的電池更新改造工作,初步完成了小麥島海洋環境監測站的技術改造,進行了通訊試驗。自20*年8月1日起每天小麥島監測站的部分海洋環境監測信息,并應奧帆委的要求,在雅典奧運會期間和殘奧會期間同步向奧帆委提供小麥島監測站逐時海洋環境監測信息。

    2、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工作全面加強

    為了提高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對政府、公眾等各方面的服務作用,今年海洋環境保護的信息工作得到長足發展。主要工作有:為了讓公眾及時了解海水浴場的海洋環境狀況,暑期在新聞媒體、浴場顯示屏上每天了海水浴場的現場監測數據;向國家海洋局、國家海洋信息中心、省海洋與漁業廳等部門報送了12篇海洋環保信息;籌建了*市海洋與漁業網海洋環保專欄,專欄內將定期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各類信息,目前該網站已投入試運行,市民可以上網查看;在各類報紙上了20多篇*市的海洋環保信息;在中央電視臺、*電視臺、廣播電臺等新聞媒體上了*市人民政府與國家海洋局共同開展奧運會帆船賽場海洋環境保護合作安排等內容的大量海洋環保工作信息。

    3、強化了對海洋、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隨著海洋環保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以及《膠州灣及鄰近海岸帶功能區劃》的實施,*對涉海工程項目的管理已逐步完善。今年對7項涉海工程項目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初審、審批,對在建涉海工程項目進行了跟蹤檢查,開展了施工期監測,實施了對涉海工程的全過程管理。

    4、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開展

    20*年,*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獲市政府批準建立,該保護區的建立推動了我市的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進入一個新的階段。開展了大公島省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工作,聯合有關部門加強了對保護區海域的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制止各種違法行為,有效地保護了保護區的環境和資源。開展對保護區的資源環境調查,在綜合調研的基礎上開始選劃長吻蟲珍稀動物保護區和膠州灣特別保護區。

    5、海洋標準計量工作

    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關于海洋方面的標準,根據國家標準公布*市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總體狀況。

    (三)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1、進一步強化了海洋執法監督和巡查力度

    加強了海上執法隊伍的建設,加大海上執法的力度,認真貫徹《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涉海工程項目實行嚴格控制和監督檢查,建立起了海洋與漁業環境監視舉報信息網和聯動共管機制,重點打擊破壞海洋生態環境及海洋資源的違法行為。我們今年開展了保護海洋國土“藍箭專項執法行動”,有效地保護了我市近岸海域的生態環境。在“海盾20*”專項執法行動中,查出了多起圍填海和海洋污染案件,并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罰。

    開展海域使用、海洋生態保護執法檢查,查處沿海一線的亂圈、亂占等違法養殖行為,對與*市海洋功能區劃相抵觸和違規破壞海岸自然景觀的海水養殖建設項目堅決予以打擊,爆破清理了在*前海一線非法筑造的3000余平方米鮑(參)池。通過執法行動維護了法律的尊嚴,規范了海域使用秩序,樹立了海洋執法部門依法管海的權威,受到社會各界的好評。

    嚴厲打擊了非法采挖海砂行為,保護了我市的海洋資源和海洋生物棲息地。在海砂執法檢查中,我們堅持長期檢查和階段性突擊檢查相結合,專項執法與聯合執法相結合,做到常抓不懈,從嚴打擊。自開展示范工作以來,共查處了多起船舶非法采砂行為。

    2、強化了海洋赤潮防災減災工作

    我們開展了赤潮防災減災和應急監測工作,編制并實施了《*市赤潮監控方案》,建立了*市赤潮監視信息網,成立了全市海洋赤潮防災減災領導小組。為避免赤潮對2008年奧帆賽帶來不利影響,我市編制并開始實施了《*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動項目建設方案》。主要內容包括赤潮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應急反應預案等內容。

    3、進一步強化了海洋環境監視監測工作力度

    我市已經建立了*市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新建了常規、微生物、病毒及生化等實驗室,先后開展了近岸海域養殖區的環境監測和水產品產地環境監測與評價工作、養殖產品藥殘監測和貝類殘毒監控等工作,初步發揮了監測機構為奧帆賽區服務的職能。制定并實施《20*年*市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方案》,開展了近岸海域海洋環境污染現狀與趨勢監測,海水浴場泳期環境監測預報、膠州灣底部重點底播養殖功能區等海域海洋環境監測和小麥島污水處理廠、*堿廠、團島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監視性監測及鄰近海域環境狀況監測,重點加強對奧運帆船賽區的監測,目前,各項監測已按計劃要求完成任務。《20*年*市近岸重點海域海洋環境監測評價報告》也已編制完成。

    4、如期了*海洋環境質量公報

    今年上半年,按照國家海洋局的要求,以2003年*市海洋環境監測結果為依據,對海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了綜合分析和評價,完成了2003年*市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的編制工作,并進行了,同時將質量公報上報了市政府、國家海洋局等上級部門和相關單位,為社會各界和廣大公眾進一步了解海洋環境質量狀況提供了保證。

    5、開展監測機構計量認證

    *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在技術設備上已建立了六個實驗室,擁有430多萬元的儀器設備,其中2名技術人員獲得了省技術監督局實驗室內審員資質,并組織多人參加了培訓;我市的海洋環境監測與預報中心與國家海洋局北海預報中心和北海監測中心采取合作共建的模式,實行邊監測邊建設邊發展的原則,目前主要工作依托北海分局預報中心和監測中心來開展。與省計量認證委員會簽訂了計量認證咨詢合同,由對方指導進行計量認證申請工作,正在積極申請進行我市海洋環境檢測、漁業養殖水質的監(檢)測和水產品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監控能力的計量認證資質,

    (四)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的宣傳工作

    為了提高全社會海洋與漁業法律意識,保護海洋環境。在“兩會”召開之際和“海洋節”開幕前夕,我們通過*日報、招商周刊等新聞媒體,以“提高海洋綜合管理水平,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職能”、“大力發展高效漁業、加快漁業現代化進程”等為標題,分別以6個整版的篇幅進行報道,宣傳效果明顯。我們采取多種形式,利用重大節慶活動和深入基層召開環保知識宣講現場會等廣泛宣傳環保知識。利用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對嚴重的違規行為予以曝光。我們還多次在開展海洋和漁業環境監測時,邀請記者進行現場采訪,向群眾直觀、詳細地介紹監測的方法、過程,以及環境監測對海水養殖的重要作用,起到了良好的宣傳效果,提高了全民海洋與漁業生態環保意識。

    (五)積極開拓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新領域新晨

    1、開展了我市首例海洋生態污染損害整治恢復工程項目

    根據歷年對膠州灣東岸*堿業公司排污口附近海域的監測結果,在征求我市海洋環境保護咨詢委員會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治理膠州灣東部海域“白泥”污染的方案》,提出在政府的扶持下,由污染單位進行“白泥”污染治理的建議,力求通過“白泥”污染治理探索出一條適合我市實際的海洋生態恢復的路子。目前,市政府正在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該建議的可行性進行論證。

    第7篇:海洋環境保護范文

    一、大力推進了海洋環境監測站的建設步伐,海洋環境監測、預報能力穩步提高

    2004年青島市在海洋環境監測站的建設方面主要突出了以下幾點工作:一是進一步推進了機構建設。為了進一步明確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海洋環境監測和預報的職能,今年,我市在原來海洋環境監測站的基礎上成立了青島市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該中心的建立使我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職能以及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的職能得到進一步明確。二是大力提高了能力建設。為了保證我市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開展,今年,我局在進行了實地調研的基礎上,咨詢有關專家,制定了實驗室建設方案,對已有實驗室進行了改造裝修,并將實驗室建設面積擴大到400多平方米,目前青島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在技術設備上已建立六個實驗室,擁有430多萬元的儀器設備。為了提高現有科技人員的工作能力,選派了8名技術人員參加了技術培訓,人員培訓率達57%。

    二、進一步加大了海洋環保經費的投入,確保海洋環保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

    2004年青島市用于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經費累計達到1043.2萬元。其中,奧帆賽區的海洋浮標系統建設投入573.2萬元,海洋環境監測儀器設備投入350萬元,海洋環境監測經費投入120萬元。海洋浮標系統主要包括三套浮標系統、一套波流測量系統和一套常規單要素監測系統。監測儀器設備上添置了液相色譜儀、氣相色譜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等精密儀器。在監測上主要的投入為:海洋環境監測經費38.5萬元,漁業環境監測經費11.5萬元,奧帆賽區海洋水文、水質監測預報系統建設可行性研究前期經費35萬元,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建區監測、調查經費10萬元,海洋環境執法檢查和巡視以及“白泥”污染治理前期調研的經費5萬元,各區(市)海洋及漁業環境監測經費約20萬元。

    三、我市開展的環保工作

    (一)制定了地方性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制度、規劃、標準并做到了嚴格執行

    1、進一步完善了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法規

    為保護和改善我市海洋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推動我市海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健康發展,今年我市完善了一系列青島市地方性海洋環保法制法規。起草并送審了《青島市無居民海島利用與保護管理辦法(草案)》;按照市政府的立法工作計劃,完成了《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立法調研和草案的編寫工作、完成了《青島市漁業資源增殖管理辦法》、《青島市膠州灣海域管理規定》的起草工作。

    2、以制度和規劃來規范和指導海洋環保工作的開展

    為了促進我市海洋環保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施行,制定了《海洋與漁業系統實施〈行政許可法〉辦法》;結合青島市海洋環保工作的實際需要,開展了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的前期調研,在青島市編制的《海洋功能區劃》的基礎上,委托中國海洋大學擬定了《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方案》。準備運用系統工程的方法,以實現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以海洋生態保護為重點,以海域環境容量控制陸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入海總量為手段,進行《青島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及海洋環境管理的對策研究,為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科學依據,實現海洋經濟和區域經濟的健康、持續、和諧發展。

    3、制定了標準并做到了嚴格執行

    為了推廣生態養殖,減少因養殖而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2004年青島市重點制定了《青島市無公害食品日本對蝦生態養殖技術規范》、《青島市無公害食品刺參池塘養殖技術規范》、《青島市無公害食品菲律賓蛤仔底播增養殖技術規范》等10個技術標準,并嚴格執行了已有的現行標準。

    (二)認真組織落實海洋環境監測預報、海洋信息、海洋工程、保護區等方面的工作

    1、建設了海洋水文、水質監測暨預報系統,準確提供了海洋環境預報信息

    為了保證2008年奧帆賽的順利舉辦,滿足國際帆聯關于奧帆賽對海洋水文的專業需求和對水質的要求,青島市積極組織開展奧帆賽區海洋環境監測預報系統建設工作,完成了海洋水文數據通信系統改造擴容和“波浪騎士”浮標的電池更新改造工作,初步完成了小麥島海洋環境監測站的技術改造,進行了通訊試驗。自2004年8月1日起每天小麥島監測站的部分海洋環境監測信息,并應奧帆委的要求,在雅典奧運會期間和殘奧會期間同步向奧帆委提供小麥島監測站逐時海洋環境監測信息。

    2、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工作全面加強

    為了提高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對政府、公眾等各方面的服務作用,今年海洋環境保護的信息工作得到長足發展。主要工作有:為了讓公眾及時了解海水浴場的海洋環境狀況,暑期在新聞媒體、浴場顯示屏上每天了海水浴場的現場監測數據;向國家海洋局、國家海洋信息中心、省海洋與漁業廳等部門報送了12篇海洋環保信息;籌建了青島市海洋與漁業網海洋環保專欄,專欄內將定期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各類信息,目前該網站已投入試運行,市民可以上網查看;在各類報紙上了20多篇青島市的海洋環保信息;在中央電視臺、青島電視臺、廣播電臺等新聞媒體上了青島市人民政府與國家海洋局共同開展奧運會帆船賽場海洋環境保護合作安排等內容的大量海洋環保工作信息。

    3、強化了對海洋、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隨著海洋環保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以及《膠州灣及鄰近海岸帶功能區劃》的實施,青島對涉海工程項目的管理已逐步完善。今年對7項涉海工程項目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初審、審批,對在建涉海工程項目進行了跟蹤檢查,開展了施工期監測,實施了對涉海工程的全過程管理。

    4、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開展

    2004年,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獲市政府批準建立,該保護區的建立推動了我市的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進入一個新的階段。開展了大公島省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工作,聯合有關部門加強了對保護區海域的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制止各種違法行為,有效地保護了保護區的環境和資源。開展對保護區的資源環境調查,在綜合調研的基礎上開始選劃長吻蟲珍稀動物保護區和膠州灣特別保護區。

    5、海洋標準計量工作

    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關于海洋方面的標準,根據國家標準公布青島市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總體狀況。

    (三)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1、進一步強化了海洋執法監督和巡查力度

    加強了海上執法隊伍的建設,加大海上執法的力度,認真貫徹《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涉海工程項目實行嚴格控制和監督檢查,建立起了海洋與漁業環境監視舉報信息網和聯動共管機制,重點打擊破壞海洋生態環境及海洋資源的違法行為。我們今年開展了保護海洋國土“藍箭專項執法行動”,有效地保護了我市近岸海域的生態環境。在“海盾2004”專項執法行動中,查出了多起圍填海和海洋污染案件,并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罰。

    開展海域使用、海洋生態保護執法檢查,查處沿海一線的亂圈、亂占等違法養殖行為,對與青島市海洋功能區劃相抵觸和違規破壞海岸自然景觀的海水養殖建設項目堅決予以打擊,爆破清理了在青島前海一線非法筑造的3000余平方米鮑(參)池。通過執法行動維護了法律的尊嚴,規范了海域使用秩序,樹立了海洋執法部門依法管海的權威,受到社會各界的好評。

    嚴厲打擊了非法采挖海砂行為,保護了我市的海洋資源和海洋生物棲息地。在海砂執法檢查中,我們堅持長期檢查和階段性突擊檢查相結合,專項執法與聯合執法相結合,做到常抓不懈,從嚴打擊。自開展示范工作以來,共查處了多起船舶非法采砂行為。

    2、強化了海洋赤潮防災減災工作

    我們開展了赤潮防災減災和應急監測工作,編制并實施了《青島市赤潮監控方案》,建立了青島市赤潮監視信息網,成立了全市海洋赤潮防災減災領導小組。為避免赤潮對2008年奧帆賽帶來不利影響,我市編制并開始實施了《青島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動項目建設方案》。主要內容包括赤潮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應急反應預案等內容。

    3、進一步強化了海洋環境監視監測工作力度

    我市已經建立了青島市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新建了常規、微生物、病毒及生化等實驗室,先后開展了近岸海域養殖區的環境監測和水產品產地環境監測與評價工作、養殖產品藥殘監測和貝類殘毒監控等工作,初步發揮了監測機構為奧帆賽區服務的職能。制定并實施《2004年青島市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方案》,開展了近岸海域海洋環境污染現狀與趨勢監測,海水浴場泳期環境監測預報、膠州灣底部重點底播養殖功能區等海域海洋環境監測和小麥島污水處理廠、青島堿廠、團島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監視性監測及鄰近海域環境狀況監測,重點加強對奧運帆船賽區的監測,目前,各項監測已按計劃要求完成任務。《2004年青島市近岸重點海域海洋環境監測評價報告》也已編制完成。

    4、如期了青島海洋環境質量公報

    今年上半年,按照國家海洋局的要求,以2003年青島市海洋環境監測結果為依據,對海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了綜合分析和評價,完成了2003年青島市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的編制工作,并進行了,同時將質量公報上報了市政府、國家海洋局等上級部門和相關單位,為社會各界和廣大公眾進一步了解海洋環境質量狀況提供了保證。

    5、開展監測機構計量認證

    青島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在技術設備上已建立了六個實驗室,擁有430多萬元的儀器設備,其中2名技術人員獲得了省技術監督局實驗室內審員資質,并組織多人參加了培訓;我市的海洋環境監測與預報中心與國家海洋局北海預報中心和北海監測中心采取合作共建的模式,實行邊監測邊建設邊發展的原則,目前主要工作依托北海分局預報中心和監測中心來開展。與省計量認證委員會簽訂了計量認證咨詢合同,由對方指導進行計量認證申請工作,正在積極申請進行我市海洋環境檢測、漁業養殖水質的監(檢)測和水產品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監控能力的計量認證資質,

    (四)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的宣傳工作

    為了提高全社會海洋與漁業法律意識,保護海洋環境。在“兩會”召開之際和“海洋節”開幕前夕,我們通過青島日報、招商周刊等新聞媒體,以“提高海洋綜合管理水平,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職能”、“大力發展高效漁業、加快漁業現代化進程”等為標題,分別以6個整版的篇幅進行報道,宣傳效果明顯。我們采取多種形式,利用重大節慶活動和深入基層召開環保知識宣講現場會等廣泛宣傳環保知識。利用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對嚴重的違規行為予以曝光。我們還多次在開展海洋和漁業環境監測時,邀請記者進行現場采訪,向群眾直觀、詳細地介紹監測的方法、過程,以及環境監測對海水養殖的重要作用,起到了良好的宣傳效果,提高了全民海洋與漁業生態環保意識。

    (五)積極開拓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新領域

    1、開展了我市首例海洋生態污染損害整治恢復工程項目

    根據歷年對膠州灣東岸青島堿業公司排污口附近海域的監測結果,在征求我市海洋環境保護咨詢委員會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治理膠州灣東部海域“白泥”污染的方案》,提出在政府的扶持下,由污染單位進行“白泥”污染治理的建議,力求通過“白泥”污染治理探索出一條適合我市實際的海洋生態恢復的路子。目前,市政府正在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該建議的可行性進行論證。

    2、建立了我市范圍內的第一個野生動物保護區——文昌魚自然保護區

    自去年開始籌建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以來,我局開展了一系列文昌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工作。委托海洋大學編制了《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論證報告》;組織專家對論證報告進行了評審,并通過了評審;協調了市環保局、市規劃局、青島海事局、部隊等有關單位的意見,并獲得了相關單位的支持;將建立該自然保護區的建議提報了市長辦公會,并獲得了市領導的支持;今年又按照《自然保護區條例》中“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需經省政府批準”的要求,將建立該自然保護區的建議提報了省政府及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局等相關單位,獲得了省政府及有關單位的支持。8月10日青島市政府正式批復同意建立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該保護區為野生動物類型,保護區面積61.81平方公里。文昌魚保護區的建立標志著該保護區申報工作的完成,建設、管理工作的開始,成為我市范圍內(包括陸地)建立的第一個野生動物保護區。

    四、我市積極開展開創性工作

    1、推進了國家級海洋環境監控區建設

    為做好奧帆賽區海洋環境保障工作,青島市政府和國家海洋局積極磋商,于今年7月8日,在青島國際新聞中心簽署了《共同開展奧運帆船賽場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合作安排》。通過雙方的合作,將進一步加大奧帆賽場及附近海域的海洋生態環境監督和整治,為使青島承辦一屆最出色的奧帆賽,實現“綠色奧運、科技奧運、人文奧運”的總體目標將產生積極作用。這是全國沿海地方政府首次與國家海洋局合作共同開展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協議簽署后,為保證該項合作的順利開展,我局又會同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就合作具體方案進行了認真地論證,編制并上報了《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國家級海洋環境監控區實施方案》,準備在國家海洋局和青島市政府同意后,盡早組織實施。

    2、在國內首次開展了大面積赤潮的監測、科研及防治項目

    為從根本上改善我市前海海域環境質量,杜絕赤潮的發生,根據青島市政府的指示精神,我局會同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等科研單位編制和上報了《青島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動項目建設方案》,準備在前段赤潮研究和監控的基礎上,整合和優化我市赤潮研究、監控資源和力量,聯合開展“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動項目”,該項目目前已經立項。

    我們針對目前青島近海赤潮發生特點和發展趨勢,在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布設37個站位,進行了大面積的監測,監測項目包括水環境、沉積物環境、生物環境指標。據此,我們編制了《青島奧運帆船賽區及鄰近海域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浮山灣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專題報告。

    另外,我們還強化了海洋赤潮的日常監督監視工作,組織項目承擔單位不定期地對奧帆賽區的重點區域實施了不間斷的監視和監測,并對近岸海域發生的兩起赤潮現象進行了應急跟蹤監測監視,對赤潮可能發生的概率和發展趨勢進行了分析預測。

    3、開展青島奧帆賽區海洋監測預報系統建設項目,建成我國近海岸最先進的海洋環境監測和預報系統

    我市正在積極開展奧帆賽區的海洋水文、水質監測系統建設,主要建設內容:浮標站建設、高頻測流站(地波雷達)建設、移動監測車和監測船定制、信息網絡系統建設、海洋預報中心建設、前期海洋環境基礎調查。該系統將成為我國目前近海岸最先進的海洋環境監測和預報系統。

    第8篇:海洋環境保護范文

    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由所屬國獨立管轄,超過國家管轄范圍的區域則需要國際社會的合作,流經不同國家的洋流也需要國家間的合作管理,同樣,跨國污染也需要國家間合作以共同治理。

    1海洋環境保護國際立法的歷史演變

    20世紀中期,圍繞著領海以外海域海洋權益產生了許多國際爭端,如遠洋漁場權利的爭奪、對大陸架和深海海床的碳氫化合物和礦藏的爭奪、跨境海洋污染爭端等。這些爭端迫使國際社會尋求法律的最終解決方法,聯合國接受這一重任,并讓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起草國家利用海洋的原則和規則,也正是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的工作使海洋法不斷得以發展完善,1958年召開的聯合國第一屆海洋法大會,采納了四個獨立的海洋法公約,分別處理公海、領海、毗連區和大陸架等問題。還通過了一個自愿的海洋爭端解決議定書,此議定書具有強制性質。然而,這四個公約都沒有就海洋污染問題做出細節性的規定。1960年召開的第二屆國際海洋法大會無甚成果,1973年召開的第三屆國際海洋法大會卻成績卓著,于1982年12月10日通過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該公約建立了國際海洋秩序,共包括十七大部分320條,每一部分涉及海洋的一個方面的主題,有關海洋污染防治的問題主要被規定在公約的第十二部分。

    2《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與海洋環境保護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第十二部分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具有開創性的意義。該部分包括海洋保護的一般規定,全球性和區域性合作,技術援助,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的國際規則和國內立法,執行和保障辦法,責任等。主要的條款包括:192條,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193條,各國開發其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194條,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的措施;195條,不將損害或危險或轉移或將一種污染轉變成另一種污染的義務。

    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近年來出現一些新的原則。這些原則包括可持續發展、預防原則、生物多樣性保護、整體的生態系統管理模式等。對于這些原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并沒有涉及,但是某些條款仍然對海洋環境保護的發展提供了可能,如194條規定,從陸上來源、從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或由于傾倒而放出的有毒、有害或有礙健康的物質,特別是持久不變的物質,這一條和《斯德哥爾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公約》的執行有關。

    3海洋環境污染與國際法保護

    3.1陸地來源的海洋污染

    絕大部分的海洋污染來自于陸地,包括污水排放、工業傾倒、河流和空氣的污染物及垃圾等。1992年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一致同意促進海洋陸地來源的污染的防治,21世紀議程提出了各國應考慮的海洋污染防治問題,包括:消除有可能累積到危險水平的海洋環境中有機鹵及其他化合物的排放;金融和技術資助發展中國家,減少其向海洋傾倒有害廢物;通過開發和實施無害環境的土地利用技術和做法,以減少水道和港灣徑流對海洋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或退化;利用對環境無害的殺蟲劑和化肥,以及其他蟲害控制辦法。

    1995年在美國華盛頓召開的政府間會議上通過了聯合國環境署倡導的保護海洋環境免受陸源污染全球行動計劃,并發表了《華盛頓宣言》。全球行動計劃旨在應對人類陸地活動所引起的對海洋及沿海環境的健康、繁殖及生物多樣性的威脅,它是全球唯一明確提出處理淡水、沿海及海洋水環境相互間問題的機構。2001年,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全球 100多個國家參加了環境署召開的政府間審查第一次全球行動計劃實施情況會議,會議通過了《蒙特利爾宣言》,提出新的工作目標和措施,被公認為是推動海岸、海洋和島嶼的生態系統管理的有效途徑。

    3.2來自船舶的海洋污染

    來自船舶的海洋污染包括多種多樣的形式,包括原油、化學物品、沉船、污水、垃圾、廢氣和外來物種入侵等。

    1954年,倫敦防止海洋污染第一次國際外交會議通過了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第一個公約,暨《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國際公約》。這標志著海洋環境保護的第一個多邊公約的誕生,并受到了各國政府的廣泛好評。《防治海洋石油污染國際公約》,全面具體地規定了海洋污染治理的諸多方面,如海上排放石油的傾廢標準、允許排放的油類物質范圍、排放物含油量、禁止排放的特區等,對于人類在防止海洋環境污染方面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同時,應該承認,修訂后的公約依然存在不足之處:首先,《公約》可能覆蓋不了船舶污染的紛繁復雜的產生污染情況,從而使責任者逃避責任。其次,《公約》規定,對船舶污染的起訴和執行權只有船旗國也可以享有。再次,該公約僅限于石油污染,對于其他污染則不適用。最后,公約只規定了民事處罰的處罰手段。

    1973年2月簽訂了《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國際公約》,但并未生效,現行的公約包括了1973年公約及1978年議定書的內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該公約是國際上最重要的國際海事環境公約之一,因為其規定了最低水平的向海洋排放油類、傾倒污染物以及向海洋大氣中排放有害氣體等污染物的強制性規定。公約有六個附則,分別對不同類型的船舶污染做出了相關規定,這六個附則所針對的內容分別是:油類;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海運包裝中的有害物質;生活污水;垃圾;的空氣污染。

    3.3傾倒造成的海洋污染

    3.3.1《國際海洋法公約》和《倫敦公約》在傾倒造成的海洋污染問題上的關系

    《防止傾倒廢棄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簡稱《倫敦公約》。該公約1972年12月在英國倫敦通過并開放簽字,1975年生效。《倫敦公約》的目的是控制和管理海洋傾廢,實質上就是禁止向海洋傾倒有毒有害廢棄物,并建立了一系列國際規則和標準。《國際海洋法公約》第210條第6款規定,傾倒造成的海洋污染的國內法律、規章和措施在防止、減少和控制這種污染方面的效力應不低于全球性規則和標準。這樣即使不是《倫敦公約》的成員國,由于這一條款的存在,也受《倫敦公約》的約束。

    3.3.2《倫敦公約》的核心條款

    公約第4條規定,各締約國應禁止向公海和領海傾倒任何形式和狀態的任何廢物或其他物質。公約附件1規定了禁止傾倒物質的黑名單,包括有機鹵素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鍋及錨化合物,耐久塑料及其他耐久性合成材料(如漁網和繩索),原油及其廢物、經提煉的石油產品、石油餾出物殘渣,強放射性廢物和其他強放射性物質,為生物和化學戰爭制造的任何形態的物質(固體、液體、半液體、氣體或活性物。附件2規定了可考慮傾倒的廢物或其他物質的灰名單,包括疏浚挖出物、污水污泥、魚類廢物或工業性魚類加工作業產生的物質等。公約第7條規定,締約國有權根據該公約制定國內法,以防止和處罰違反本公約規定的行為,并且不影響締約國根據國際法原則采取更嚴厲的防止海上傾倒的其他措施。

    3.4遠洋油氣和礦產資源開發造成的海上污染

    《國際海洋法公約》第208條規定,沿海國應制定法律和規章,以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受其管轄的海底活動或與此種活動有關的對海洋環境的污染。1979年,國際海事組織采用了《海上移動式鉆井平臺構造和設備規則》,第14章操作手冊中規定了對放射性物質的管理,以及采取措施,使平臺能夠符合現行國際公約的要求,防止海上污染。1977年,國際海事組織通過了《由油氣開采和海底礦藏勘探開發造成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不過此公約至今沒有生效。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雙邊條約挪威和英國,加拿大和丹勿和區域條約(北大西洋區動,對海上活動所造成的污染進行規制。

    4國際海洋環境保護立法中的教訓

    4.1可持續發展是海洋環境保護的宗旨

    可持續發展的含義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損害后代人的需求的發展模式。可持續發展不但要維持代際平衡,而且要維持全球成員間的平衡,即國家間的平衡。如果經濟的發展建立在損害它所直接或間接依靠的資源的話,這種發展就是短期的發展。海洋環境的減損會影響許多人的生活,尤其是靠海為生的窮人的生活,所以在海洋環境保護中應堅持可持續發展的理念。

    4.2以整體管理的方式管理海洋環境:生態系統方法

    海洋環境長期的保護和發展需要依靠整體管理方法,并發揮海洋環境特性相關的諸要素間的相互作用。整體的管理方法也意味著海洋環境保護管理的統一性,即不但要考慮海洋環境本身的要素,而且要考慮人類活動對海洋環境的影響。海洋環境整體管理方法也是可持續發展的基石,忽視這一點,就會造成不同部門、國家管理間的缺位、錯位或不到位,乃至于重疊和沖突,從而影響規制的效果。這種方法也稱之為生態系統方法,正在國際層面獲得越來越多的共識。

    第9篇:海洋環境保護范文

    我國海洋環境問題及指標體系研究進展

    海洋經濟的涵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以海洋空間為活動場所的經濟活動;二是以海洋資源的利用為對象的經濟活動。按照海洋與經濟活動的關聯程度不同,海洋經濟可以分為三個層面:(1)狹義的海洋經濟,是指包括開發和利用海洋的豐富資源、海洋的廣袤水體以及海洋的廣闊空間的經濟活動的總稱;(2)廣義的海洋經濟,是狹義海洋經濟的延伸,指為開發和利用海洋而產生的相關產業;(3)泛義的海洋經濟,不僅包括上述兩個層面,還包括海島陸域的經濟活動(海島經濟)、海岸帶的陸域經濟活動和河海體系中的內河經濟(沿海經濟)。

    (一)海洋環境問題

    關于海洋環境問題的研究,我國經歷了起步階段、初步形成階段和逐步完善階段。

    1.起步階段。改革開放后,經濟快速發展,海洋生態環境也遭受到了嚴重破壞。一方面,陸地的農業和工業生產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尤其是工業廢水的處理手段還非常欠缺,直接排放到海洋中,給海洋造成嚴重污染;另一方面,海水養殖、海洋石油開采等形成的污染,造成海水水質惡化,近海生物資源受到嚴重破壞。為此,海洋的環境保護問題引起了我國海洋管理部門和學者們的廣泛關注。此時關于海洋環境保護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全球海平面上升的影響、海洋環境污染的來源和治理措施、海洋環境保護和評估、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等方面。如孟偉和張淑珍以水環境中的深圳灣為例,提出了開發海洋物理環境容量的意義,指出有機污染物(主要指COD)的物理環境容量主要受海域水動力條件的制約[2];倪軒認為,世界各國沿岸海域遭受日益嚴重的污染,最主要的原因是沿海工業和海洋事業的發展帶來的海洋污染物的增多,這不僅使得海洋的自凈能力幾乎喪失,給海洋生物資源帶來巨大災難,而且更嚴重的是人類的健康也面臨極大威脅[3]。

    2.初步形成階段。由于海洋環境問題日益嚴重,海洋環境的研究成果顯著增多,主要的研究方向有:漁業環境污染治理和保護、海平面變化及影響、海洋災害的危害和防治、海洋環境保護和治理對策、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等。研究成果包括:巴登在分析海洋領域研究方法的基礎上,評述了海洋污染的現狀和未來走勢,運用生物地球化學行為和生態毒理學方法研究了海洋污染問題[4](P45-103);陳亞瞿認為,漁業的發展受到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所帶來的污染物排放加劇的危害,造成很多江、河、湖、海的漁業水域遭污染,對人類健康造成巨大威脅[5];王偉潔和吳長江認為,山東省漁業資源豐富,品種繁多,但是由于污染源的大量增加,漁業發展的水域環境質量顯著下降,漁業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漁業生產受到了挑戰[6];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的杜碧蘭等提出了海平面上升的惡果,認為如果海平面上升30厘米,長江三角洲及江蘇和浙江沿岸大概5萬多平方公里土地將被淹沒[7](P5-20);翁盛深以汕頭作為研究對象,提出了要充分利用海洋資源,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不斷加大對海洋資源和海洋環境的保護力度[8]。

    3.逐步完善階段。21世紀以來,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嚴峻,海洋生態環境問題受到了學者們的更廣泛關注,主要的研究領域有:海洋環境監測、海洋環境質量評價、海洋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對策、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海洋特殊生物品種及區域的分類保護。主要研究成果有:王斌提出了我國海洋及海岸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性,肯定了國家相關部門在管理國家海洋事務、監督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做出的重要工作[9];徐祥民和馬英杰認為,海洋特殊區域是海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一個重要方面,包括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漁業水域、重點海域、海濱風景名勝區、海洋生態示范區等,并建立了一整套海洋特殊區域的保護體系,對特殊海域進行分類、集中整治和保護[10];韓永偉、高吉喜等以珠江三角洲為研究對象,在分析其生態環境的脆弱性和敏感性的過程中,提出了合理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改變珠江三角洲生態環境惡化現狀、保護漁業資源和瀕危珍稀野生動植物的具體措施[11];高振會提出在未來的海洋經濟發展中,海洋技術和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重要性[12];王美珍以環杭州灣為研究對象,認為環杭州灣產業帶的發展對海洋環境的影響非常大,應該抓住環杭州灣沿海經濟發展的機遇,進行可持續的海洋經濟發展[13]。

    (二)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

    對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方面的定量分析成為了學術研究的熱點。在這些研究中,主要采用的方法是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評價,其中有代表性的研究有:陳可文在《中國海洋經濟學》一書中建立了海洋經濟的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包括3個子系統:經濟子系統、社會子系統和資源環境子系統。其中,關注海洋經濟的資源環境的發展是該指標體系研究的重要內容,其資源環境系統包含的變量有:自然資源存量、海洋污染排放、海洋污染帶來的損失、海洋災害帶來的損失等指標[14](P59-138)。張德賢等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理論研究》中建立了海洋經濟的指標體系。該指標體系包括5個子系統:海洋經濟子系統、海洋資源子系統、海洋環境子系統、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子系統、社會發展子系統。其中,海洋資源與環境子系統主要包括海洋生物多樣性、工業污水達標排放率、海洋污染面積比重、海岸傾倒數量等指標[15](P12-60)。韓增林和劉桂春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定量分析》中建立了海洋經濟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包含4個子系統,分別為海洋資源承載能力、海洋資源發展能力、海洋環境承載力和保護能力以及智力支持系統。該指標體系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和層次分析法建立模型,共包括5個層次共48個指標。其中,海洋環境承載力和保護能力子系統包括的指標變量為:單位海域面積廢水排放強度、單位海域面積固體廢棄物傾倒強度、濱海海域的水質質量指數、赤潮發生的年頻率、海域內年原油泄漏量、海洋環境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海洋水體環境質量標準、海洋水體污染物背景值、人均海洋環保費用、海域污染治理投資占GDP比例、入海廢水排放達標率、海洋環境保護法規數目、省級以上海洋保護區數目等[16]。

    馮曉波等在《沿海地區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實證研究》一文中建立的指標體系包含4個子系統:海洋產業發展能力、海洋科技綜合能力、海洋資源利用能力和海洋環境承載保護能力。該體系共包括4層16個指標,其中重點考慮了海洋環境承載力對海洋經濟發展的制約,海洋環境承載保護能力包括的指標變量有:工業廢水處理、工業固體廢棄物處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個數、濱海觀測臺站等指標[17]。狄乾斌和韓增林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評價指標體系探討》一文中建立了包含海洋資源環境子系統、海洋經濟子系統和社會發展子系統的指標體系。其中海洋資源環境子系統中包括資源總量、環境污染和環境治理三個方面;海洋經濟子系統中包括經濟增長和經濟質量兩個方面;社會發展子系統中包括人口增長、生活質量、科技潛力三個方面。該指標體系共包括28個指標[18]。從目前的研究情況看,關于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的研究處于起步階段,而針對海洋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問題,建立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研究還有待深化。因此,本文將充分吸收已有的研究成果,并改進目前研究的不足,建立一套我國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希望通過該體系的設計,使該指標體系具有實用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并能夠具體用于指導我國海洋經濟的環境改善,用于政府在海洋經濟發展方面的環境政策制定和實施。

    我國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

    環境污染與海洋經濟的發展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忽視環境保護的過快海洋經濟增長,必然會帶來高污染和高消耗的粗放型經濟增長問題,這樣不僅會大大削弱我國海洋經濟的中長期可持續發展能力,還將面臨不斷加大的經濟和社會風險。海洋經濟增長不應該以犧牲資源和環境為代價,必須在海洋資源與環境可承受的范圍與約束下進行,即海洋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密不可分。本文將海洋生態環境因素作為衡量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建立我國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層次結構由目標層、因素層和指標層組成,共包含4個因素層和18個指標,具體的指標見表1。

    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目標層T由4個因素層組成,分別為:海洋污染程度(E1)、海洋環境治理(E2)、海洋經濟損失(E3)、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E4)。海洋污染程度因素層描述的是海洋受到的各種污染和侵蝕,包含8個指標,分別為:(1)海洋污染面積比重I1,考察海洋受污染的面積占整個海洋面積的比重;(2)海洋主要污染的超標程度I2,考察海洋受污染程度的嚴重性;(3)水質質量指數I3,考察海洋海水的水質情況;(4)單位海域面積廢水排放量I4,考察廢水這種主要海洋污染物的單位面積的排放量;(5)工業污水未達標排放率I5,考察排放的工業廢水的污染強度;(6)單位海域面積固體廢棄物傾倒量I6,考察固體廢棄物這種海洋污染物的單位面積的排放量;(7)海洋生物多樣性I7,考察海洋中生物的品種多少,是否受到了污染;(8)海岸侵蝕比重I8,即海岸侵蝕的面積占總海岸面積的比重,考察海岸作為不可再生資源而遭受的破壞程度。

    海洋環境治理因素層描述的是人們在改善海洋環境和治理環境污染方面做的努力,包含4個指標,分別為:(1)單位海域面積污染治理費I9,考察單位面積的用于治理污染的經濟投入;(2)污水處理率I10,考察廢水作為主要污染源在排放之前的無害化處理比例;(3)污染治理投資占GDP比重I11,考察用于海洋污染處理的投資在GDP中所占的份額;(4)減災防災投入I12,考察為避免和防治海洋災害而投入的成本。海洋經濟損失因素層描述的是由于海洋環境的惡化導致的海洋面臨的直接的或間接的成本損失,包含2個指標,分別為:(1)海洋污染直接損失I13,考察海洋污染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2)海洋環境災害損失I14,考察由于海洋生態破壞而導致的海洋災害所帶來的經濟損失。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因素層描述的是海洋經濟在后續發展中可能的能力大小,包含4個指標,分別為:(1)人均海洋環保費用I15,考察用于海洋環境保護費用的人均值,反映未來環保發展的經濟支持;(2)海洋科研人員占海洋從業人員比重I16,考察致力于海洋環境保護科技研發的研發人員的多少,反映未來在研發上有多少人力資源可以利用;(3)海洋科研支出占GDP比重I17,考察致力于海洋環境保護科技研發的支出比重,反映未來科技經費的投入;(4)公眾的海洋環保意識I18,考察公眾對于海洋環境保護的認識。

    評價方法選擇

    在學者們對于指標體系的研究中,較常見的評價方法有多種,包括投入產出法、模糊評價法、層次分析法、專家咨詢法等。由于本文構建的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是一個包含多層次的多指標綜合模型,其評價方法的選擇必須具有實用性、可操作性和簡便性,因此,本文采用層次分析法對指標體系進行評價。層次分析法(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icess,AHP)于20世紀70年代提出后,在經濟決策等領域得到廣泛應用。該方法由美國匹茲堡大學的薩第(Saaty)教授提出,它是一種“無結構決策問題的建模”,對于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評價具有可行性。本文采取指標處理、指數權重賦值及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數計算三個步驟來完成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評價過程。1.指標處理。由于本文構建的指標體系中的18個具體指標具有量綱不同的特點,所以必須經過指標的標準化處理之后,變換成無量綱的指數化數值,再進行計算和加總,即無量綱化處理。本文采取閾值法作為無量綱化處理的方法。2.指標權重賦值。指標權重賦值是層次分析法運用的核心,也是影響一個指標體系的合理性和科學性的最重要步驟。運用層次分析法計算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權重,首先需要將每個層次的各個因素進行比較和賦值,構造模型各層的相對重要度判斷矩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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