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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房地產企業稅務籌劃是指相關的指納稅人根據我國在稅法中的一些相關的規定針對相關的企業涉稅事項進行的一些有效地活動,這樣能夠促進減輕相關的稅負,同時能夠實現企業的相關財務目標的對策與安排,這是房地產企業日常管理活動中一項十分重要的財務管理活動。根據房地產行業的特點,分別從如何進行所得稅籌劃,以及如何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籌劃等兩個方面進行了相關的探討,旨在能夠為房地產企業的發展提供相關的指導作用。
關鍵詞 房地產企業 稅務籌劃 財務管理
企業的利潤會受到成本的高低的影響,影響房地產企業生產經營成本的高低會受到多個相關因素的影響,其中稅收因素是一個較為重要的因素。根據我國建設部房地產業司的相關資料統計顯示,各種稅費能夠占到占商品房相關成本的30%到40%,因此相關的企業可以采取有關措施來安排企業的相關涉稅活動進而能夠合法規避或者減輕自身的稅負,同時還可以采取相關的防范措施來進而化解相關的納稅風險,這已經成為了房地產企業一項十分重要的財務管理工作。稅務籌劃的主要方向:1、遞延稅費繳納時間,減輕資金的時間成本;2、從總量上減少企業實際稅賦。
一、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籌劃
1、改變企業注冊性質
房地產商品具有很強的地域性,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選擇在不同區域進行投資,都需要建立相關的項目公司。子公司為獨立法人,因此在設立區域將會被視為獨立的納稅人,進而就要要承擔相應的全面納稅義務;而分公司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不被視為納稅人,公司就只是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分公司所發生的利潤與虧損要與總公司進行合并來計算。在經營期間,如果分公司出現虧損,就可以抵沖一部分總公司的利潤,進而減輕相關的稅收負擔。而且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發生的資本轉移,不會涉及所有權的變動,因此不會承擔相關的稅收。
2、選擇合理的成本分攤方法
根據國稅發2009年31號文的相關規定:房地產企業成本分攤可以按照占地面積法、建筑面積法、直接成本法,預算造價法進行分攤。同時文件規定: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積法進行分配;單獨作為過渡性成本對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應按建筑面積法進行分配;借款費用屬于不同成本對象共同負擔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預算造價法進行分配;其他成本項目的分配法由企業自行確定。由此主體工程、內部裝飾工程、機電工程就成為重點關注的項目,房地產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對成本分攤方法進行選擇,合理分配成本已達到節稅目的,特別是一些CBD項目,將成本大量轉移至出售業態,這不僅僅節省了稅金,同時還降低了自持物業的成本,為日后支持物業的升值創造有力因素。
3.合理選擇費用分攤方法
目前很多房地產企業在同一城市中存在多個項目公司,但卻使用一個團隊進行管理,企業完全可以根據銷售的進度,合理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將員工成本分別計入各家項目公司,相關的開辦費、銷售費用、管理費用也可采取與銷售進度配比的方法,進行合理的配置已達到節稅目的。
在所得稅預繳階段,企業在計算成本時可以選擇對于自己有利的相關方法,同時已發生的相關費用及時進行核銷入賬。對于能合理預計發生額的相關費用以及損失,要采用預提方法計入相關費用,對以后年度需要進行分攤列支的相關費用、損失的攤銷期進行適當的縮短。對于限額列支的相關費用等的攤銷要選擇最短的年限,盡量增大前幾年的相關費用,遞延相關的納稅時間。
二、如何進行地增值稅稅收的籌劃
1.根據不同建房方式進行納稅籌劃
在相關的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中,對于代建房以及合作建房的有一個較為明確規定,例如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1)合作建房。合作建房是在房屋建設完成之后自己進行使用的,可以免征收相關的土地增值稅,但是建成后需要進行轉讓的方式,則需要補交相關的土地增值稅。
(2)代建房。代建房的本質是相關的房地產開發公司代表客戶進行房地產的開發,同時還要收取相關的手續費。在整個經濟行為不會涉及產權的變化,因此不在土地增值稅納稅范圍之內,只要依法繳納相關的營業稅。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相關的營業稅負擔,可以免除相關的土地增值稅,進而減低企業的稅收負擔。
2.通過分散收入的形式進行納稅籌劃
土地增值稅要采用超率累進稅率的方式進行計稅,增值額等于收入減去相關的扣除項目,增值率越高,那么對應的稅率就越高。因此可以采取分散企業收入的方式,對增值額產生影響,進而對企業的稅負產生影響。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可以將可分除的項目從整個房地產項目中進行剝離,并且單獨進行處理,例如裝修費,設備安裝費以及附屬設施建設費等。這樣能夠使上述業務的盈利免除了相關的繳納土地增值稅,進而起到增加企業利潤的目的。
舉例說明,例如對于A房地產開發企業來進行一個項目的開發,其中建設一棟普通標準住宅進行出售,預計售價可以達到5000萬元,其中可以進行扣除的項目金額為4500萬元;而建設豪華別墅為10棟,預計相應的銷售額為1500萬,其中可以進行扣除的項目金額為1000萬元。在上述案例中,如果不分開進行核算,那么需要繳納相應的土地增值稅為(5000+1500-4500-1000)×30%=300萬元;然而如果分開進行核算的話,A企業按照相應的建設普通標準,由于增值率未超過2 0%,可以享受免相應的征土地增值稅的優惠,這樣就需要相應的繳納土地增值稅值為(1500-1000)×30%=150萬元。
3、對利息支出的籌劃。
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于扣除項目中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只要是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同時能夠提供有關的金融機構證明時,可以據實進行扣除,最高不能超過相關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相關金額。對于其他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可以將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成本總金額的5%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進行分攤利息計算或者不能提供相關金融機構有效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土地取得成本與土地開發成本總額的10%進行扣除。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相關情況,通過計算決定是否要提供金融機構相關的利息分攤證明,進而達到有效節稅的目的。
三、關于地下車位成本的分攤
目前車位成本問題主要是由產權問題導致!
對于地下人防設施形成的車位,產權歸屬于相關的人防部門,因此這部分的相關成本要從總成本中進行扣除,將這部分成本分攤到銷售或者自用部分的開發成本中,將其作為公共配套設施費進行分攤,因此在房地產公司的財務帳上可以不體現這部分的成本,將其成本分攤到可售業態中,降低企業所得稅賦。
對于非人防性質的車位,無論地下以及地上車位是否辦理相關的產權的,其成本核算都應單獨列示其成本,而非全部分攤到可售業態中去。能辦理單獨產權的車位,可以毫無疑問的做出售處理,其成本屬于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的稅前扣除范圍;而不能辦理產權的車位,如果是銷售,則是出售使用權,在部分地區視作長期出租,此時在土地增值稅匯算中核算上就按出租處理,需要交納房產稅(從租),其成本不能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但在所得稅中仍然可以視為銷售,其成本可以稅前扣除。
三、結束語
房地產企業的稅務籌劃是一項具有技巧性較強,高技術含量和綜合性較強的企業籌劃工作,相關的企業部門需要一方面要熟悉相關企業的運營狀況以及國家出臺的相關稅收法規進行認真的學習和研究。另一方面相關的房地產企業要采取相關的合理合法的運作手段,合理利用相關的納稅籌劃的方式,對企業的相關目標以及相關的實施成本進行綜合考慮,做好相關風險控制工作控制風險,這樣才能有效減少房地產相關的稅負狀況,進而有效增強企業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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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籌劃誤區;稅收籌劃方式;房地產公司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7-0-02
目前隨著房地產行業的快速發展,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也日趨完善。由于稅收法規對房地產行業的調整力度加大,越來越多的房地產企業更加注重納稅籌劃。然而,近年來不斷出臺新的稅收法規,規范房地產行業的納稅行為,使許多原合法的納稅籌劃方案不再合法,形成納稅籌劃的誤區。因此,筆者在此認真剖析此類誤區,尋找納稅籌劃的新亮點。
一、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誤區現狀
誤區一:通過投資或聯營方式,規避土地增值稅。
過去,大多數房地產企業采用設立項目公司等方式經營,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來達到規避土地增值稅的目的。其政策依據是《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第一條的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許多稅務師事務所在為房地產企業做稅收籌劃時,通常運用這一政策制定規避土地增值稅的籌劃方案。
然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為了堵塞這一漏洞,出臺了反避稅條款。在2006年3月頒布了《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明確規定,“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了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即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也要繳納相應的土地增值稅。這一籌劃誤區應引起房地產企業的足夠重視,從而防范新的稅收風險。
誤區二:利用借款費用資本化,進行加計扣除,從而減少土地增值額。
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關于企業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借款費用,可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歸集和分配。”而最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財會[2006]3號)第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因此,許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借款費用計入開發成本,這是合乎規定的。
然而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許多房地產公司把此項借款費用作為加計扣除的基數,不僅加計扣除了開發成本的20%,在計算房地產開發費用時還作為5%的計算基數給予扣除,使項目土地增值額大大減少,導致土地增值稅支出降低。這種做法存在較大的稅收風險。
在這一點上,稅收籌劃的亮點在于所發生的能夠扣除的借款費用是否超過稅法規定可以扣除的開發成本的5%。如果超過5%,則企業應提供金融機構的貸款證明,否則,應不提供金融機構的相關證明更為有利。
誤區三:預售購房款掛在往來賬面。
將預售購房款掛為往來賬,個別企業還采取“體外循環法”,將預收的售房款收入放在其他公司銀行賬戶上,或不按規定給購房人開具發票,而以收款收據代替,隱瞞收入,造成不申報納稅,延繳、偷逃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誤區四: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確認收入
以各種理由諸如末清算、未決算或者是商品房銷售沒有全部完畢等原因拖延繳納企業所得稅。還有些企業則是不按合同約定時間確認收入,以各種理由拖繳納企業所得稅。
誤區五:隨意調整稅款申報數額
有些房地產開發企業由于資金緊張,在年度內隨意調整稅款的申報數額,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減少申報數額,年末全部繳清。有些房地產開發商由于資金緊張,有意侵占國家財政資金,在年度內隨意調整稅款申報數額,甚至少報稅款或逃避納稅。
誤區六:鉆政策“空予”,不及時清算土地增值稅。
開發項目應在全部竣工結算銷售后清算土地增值稅,而部分開發商采用工程遲遲不結算等手段,結果導致無法進行整個項目的結算,影響了土地增值稅的及時足額入庫。
誤區七:以虛列成本,致使企業虧損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從售樓款中抵減手續費,將銷售商手續費支出直接從售樓款收入中抵減,而從商處收取的樓款凈增額為計稅營業額,以此少繳營業稅;更名費等收入不入賬等等。
二、房地產稅收籌劃解決方式
近幾年國家稅務總局加大稅收征收管理,新的房地產稅收政策不斷完善,企業對稅收政策不熟悉、理解不透,納稅觀念淡薄,片面追逐自身利益,采用籌劃方案不當形成企業稅收風險,筆者就此從以下幾點來談談自身體會。
1.稅收政策是稅收籌劃的主要基礎,稅收籌劃應隨稅法的變化而調整。這就要求企業財務人員要讀透房地產相關稅收相關政策,熟悉新法規,掌握稅收政策變化細節,適時做出相應籌劃調節,努力做到房地產稅收籌劃的涉稅零風險。對此,企業財務人員要承擔其應有的責任,企業負責人也要有稅收風險意識。
2.房地產稅收籌劃的目標要符合企業長期發展戰略。
“國六條”、“國八條”等相關房地產調控政策的出臺,意味著我們現在一定要仔細把握行業政策,特別是企業財務負責人要研讀政策把握房地產行業政策導向,適時拓寬產業鏈,尋找新的利潤增長給老板提供決策力。
3.稅收籌劃要做到事前籌劃,事中控制,事后總結。如果是集團公司的話,要把籌劃放在整個集團的層面進行稅收籌劃,將各公司、各業務部門參與籌劃工作中,做到項目開工前預計出準確的成本數據及銷售收入數據,財務部門建立各項稅種測算模板,利用相關數據計算出準確的預計稅收數據,以此反復調整籌劃方案以實現稅收籌劃目標。銷售、策劃、工程、成控、采購等相關部門按照計劃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實時調整,財務部門及時跟進,以保證籌劃目標的實現。
4.利用臨界點進行納稅籌劃。納稅臨界點籌劃法是指納稅人在經營中遇到稅收臨界點時,通過增減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擔較重的稅負。稅法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起征點的規定決定存在著納稅籌劃的空間。如何做到應繳土地增值稅最少,所獲利潤最佳是開發商應當認真考慮的問題。這里“20%的增值額”就是我們常說的“臨界點”。根據臨界點的稅負效應,我們可以對此進行納稅籌劃。如果房地產企業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這個臨界點上,一是可以通過適當控制出售價格,還可采用精裝房方式控制價格和開發成本,可使計算土地增值額時按增加成本金額放大扣除近1.3倍,從而降低增值率,來免繳和少繳納土地增值稅。
5.合作建房籌劃法。如一方企業是非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一塊土地,另一方企業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可通過雙方合作建房的方式,分得建成房產后再轉讓,對土地增值稅的節稅是非常顯著的。
6.遵循成本收益原則。進行房地產稅收籌劃是為了獲得整體經濟利益,而不是某一環節的稅收利益,各稅種之間是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的,某一稅種的應納稅額減少可能導致其他稅種稅額的增加。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進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判斷經濟上是否可行。
7.從節稅空間大的稅種入手。在進行房地產稅收籌劃之前要先分析哪些稅種具有稅收籌劃價值,應選擇稅收優惠多,稅負伸縮彈性大的稅種作為切入點。
三、結語
房地產稅收籌劃的方法多種多樣,房地產企業財務人員要在熟讀相關法規基礎上籌劃節稅方案,充分關注稅收風險,避免稅收籌劃誤區,為企業節約稅收成本,創造利潤最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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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房地產企業 物業 稅收籌劃
基于相關稅收籌劃的理論,結合非房地產企業的處置存量物業活動的特點,本文通過構造企業兼并重組間接轉讓模式,給出較傳統直接處置操作較為復雜、但具有明顯節稅效果和經濟效益的處置方案。
一、案例背景
A企業是一家傳統紡織品制造企業,擁有一幢2004年12月31日購置職工宿舍樓,賬面作為固定資產列示,物業原值1200萬元(含土地價值),累計折舊(攤銷)570萬元,2014年企業為加快企業轉型升級,實施“機器換人”計劃,大規模減少員工,此幢宿舍樓閑置,A企業欲出售該幢宿舍樓,盤活存量閑置資產支持技術升級。
此時,A企業所在地政府引進了B企業(一家快遞物流企業),欲購買該幢宿舍樓,改建為辦公住宿兩用樓。A企業,B企業達成合意,約定以2014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由具有一級評估資質中介機構對該物業進行評估,評估值3000萬元,A企業與B企業以該價格作為協議價格,相關稅負按規定由各自企業自行承擔,簽署購買意向書。
之后A企業,B企業上述條件為基礎,落實該物業轉讓過程。
二、傳統直接處置方案
1.直接處置方案思路
A企業與B企業簽署房屋轉讓合同,由A企業將該房屋過戶給B企業。
2.具體稅負計算
A企業營業稅:根據營業稅相關規定,單位銷售其購置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購置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A企業需要交納營業稅:(3000-1200)×5%=90萬元
A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A企業納稅所在地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和教育費附加費率分別為7%和3%。A企業需交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150×(7%+3%)=9萬元。
A企業印花稅:房屋轉讓合同,印花稅按產權轉移書具萬分之五貼花。A企業需要交納印花稅:3000×0.05%=1.5萬元。
A企業土地增值稅:根據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納稅人出售舊房及建筑物的需要評估確定扣除項目的金額。經過評估該宿舍樓重置成本2000萬元,成新率為65%,準許抵扣的成本為2000×0.65=1300萬元。按照規定允許扣除的項目,主要是銷售過程中涉及的相關稅費:90+9+1.5=100.5萬元,合計可以扣除項為1400.5萬元,收入按照評估價3000萬元計算,增值額為3000-1400.5=1599.5萬元,增值率為114.21%,土地增值稅稅率表,計算為土地增值稅1599.5×50%-1400.5×15%=589.68萬元
A企業企業所得稅:不考慮其他相關業務,僅考慮該業務對A企業帶來的企業所得稅影響,根據企業所得稅規定的收入成本匹配原則,該項業務帶來的應稅所得額為3000-(1200-570)-90-9-1.5-589.68=1679.82萬元,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1679.82×0.25=419.96萬元(A企業所得稅率為25%)。
B企業印花稅: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印花稅按產權轉移書具萬分之五貼花。B企業需要交納印花稅3000×0.05%=1.5萬元。同時按照印花稅規定B企業還有權利證照貼花5元,鑒于金額相對于分析不在一個量級,忽略不計。
B企業契稅:按照契稅相關規定,比企業承接物業需要交納契稅。B企業需要交納契稅:3000×3%=90萬元
三、重組兼并間接處置方案
1.間接處置方案思路
上述過程是常規操作,沒有很好的運用企業重組兼并的概念以及相關政策,結合目前的改革背景提出如下處置方案,可減少稅收成本,提高交易雙方經濟效益。
交易流程:
步驟一:A企業少量現金出資設立一家全資子公司H(非房地產企業)
步驟二:A企業將該待處置物業評估作價向H公司增資
步驟三:A企業與B企業達成對H公司100%股權的轉讓協議
步驟四:B企業注銷H公司回收資產,或者直接作為房屋出租主體經營。
2.稅負概要分析
A企業,B企業在此過程中涉及的相關稅種見表1。
3.具體稅負計算
步驟一:
A企業設立全資子公司,新設資金賬簿以及辦理相關證照需要交納印花稅,但是由于該部分費用與其他費用相比不在一個量級,因此在分析中忽略不計。
步驟二:
A企業營業稅:根據財稅[2002]191號文件規定:企業以不動產對外真實投資的,不征收營業稅。A企業營業稅可以免除。隨之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計稅基礎為零。
A企業土地增值稅:根據財稅[2006]21號文規定:非房地產企業用房屋對外投資非房地產企業,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由于A企業與H公司均不是房地產企業,該過程土地增值稅可以免除。
A企業與H企業印花稅:根據印花稅規定A企業與H公司需要各自按照產權轉讓書具交納印花稅3000×0.05%=1.5萬元,同時H企業需要交納資金營業賬簿貼花印花稅3000×0.05%=1.5萬元。
A企業企業所得稅:A企業用房產增資視同銷售,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為3000-(1200-570)-1.5=2368.5萬元。
H企業契稅:根據財稅[2015]37號文:母子公司之間劃轉房屋,免征契稅。H企業承受該物業免契稅。
步驟三:
因為上述行為可以在一個評估期內完成,因此H企業實際評估值應該就為3000萬元(其中交了3萬元的印花稅)。
A企業營業稅:根據財稅[2002]191號文規定,用不動產在投資后轉讓其股權的也不征收營業稅。此過程免交營業稅。隨之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計稅基礎為零。
A企業,B企業印花稅:A,B企業雙方因為涉及股權轉讓協議,應雙方都需要交納印花稅3000×0.05%=1.5萬元。
A企業企業所得稅:A企業投資H企業原始投資成本為3003萬元資產收到對價為3000萬元,因此,A企業還可減少應稅所得額3萬元,綜合第二步A企業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為(2368.5-3)×0.25=591.38萬元。
步驟四:
H企業的營業稅:清算減值過程,不視為營業稅視同銷售,因此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B企業契稅:同樣依據財稅[2015]37號文,B企業可以做全資企業的一次減資,就滿足免契稅條件。
B,H企業印花稅:由于減值和注銷過程一般不需要簽署轉讓協議,因此不需要納稅貼花。
自此,A企業宿舍完全轉移到B企業名下。
四、方案對比分析
綜合以上的相關計算,可以得出如表2所示的綜合稅負與主要經濟效益對比分析。
五、實踐操作與稅收籌劃進一步建議
1.雖然經濟效益好,但是間接處置手續比直接處置要復雜的多,即便目前《公司法》修改后簡化了公司的注冊,注銷過程,其方案實施的時間基本上最快也要比直接處置要多三個月左右。
2.對于免稅政策的應用上,存在幾個模糊點,各地的稅務機關處理存在一定的差異,因此方案在實施前需要與當地稅局機關有一個充分的溝通:
第一,對于短時間密集的變更安排,稅務機關有可能認定其不屬于“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影響營業稅免稅。減資注銷行為是否征收營業稅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是該問題,綜合B企業后續籌劃方案可以有效解決;第二,對于設立的H公司其經營實質是否屬于房地產公司存在討論空間,影響土地增值稅的免稅認定;第三,契稅免稅政策中應用中的對全資子公司的增資與減資是否屬于“劃轉”也存在理論爭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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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投資性房地產;稅收籌劃;風險籌劃
一、稅收籌劃概述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合法的前提下,通過安排經營、投資等活動來改變企業各項要素,并應用特定稅收政策而進行納稅方案的優化,以實現企業減輕稅負、擴大經濟效益、發揮經濟戰略目標管理的經營目的。稅收籌劃之所以不等同于企業的偷稅、漏稅行為是因為其具有法律許可范圍的合法性、財務效果導向的籌劃性及企業整體利益的成本效益性而成為一種合理、合法的現代化節稅手段。
企業通過合理合法地納稅籌劃,不僅可以追求稅后利潤價值的最大化、降低和避免涉稅風險,還可以追求最低的稅收成本及爭取貨幣的時間價值,以實現企業稅負最小,提升企業競爭優勢及其長遠、深度發展的戰略意義。
首先,基于稅收籌劃的收入與替代效應理論分析,稅收籌劃可使納稅主體在稅負降低后,變相增加其可支配收入與實際購買力,從而提高納稅主體的消費水平。其次,基于收入乘數效應的理論依據分析,納稅主體購買力的增加將會再一次引領行業經濟的再增長,進而又能進一步提高政府稅收收入,故單從這一角度來看,稅收籌劃便擁有了政府涵養稅源的實際經濟價值。最后,從替代效應角度分析認為,納稅主體稅負成本的降低也會相應降低商品銷售成本,借此進一步左右消費者的重新選擇,從而實現刺激消費者購買需求,拉動經濟增長的經濟效益。綜上所述,稅收籌劃對政府和企業雙方而言,都具有重大的宏觀意義。
二、投資性房地產稅收籌劃的側重點
提及投資性房地產的納稅籌劃,其空間還是很大的。例如,針對于項目核算方式、租金價格制定方式及股權轉讓方式等都應是其稅收籌劃的側重點。此外,企業在進行投資性房地產的納稅籌劃時,還要學會抓住重點才能通過納稅臨界點的籌劃,為企業帶來最大的績效收益。
首先,投資性房地產稅收籌劃應根據稅制構成進行籌劃,其中包括免稅籌劃、減稅籌劃、稅率差異籌劃、分割籌劃、扣除籌劃、抵免稅籌劃及延期納稅籌劃等方式。針對上述方面一一進行適用性分析,爭取通過合理避稅的方式,使企業獲得一筆無息的貸款,從而使流動資金更加有保障,以進一步增強企業經營活動的安全與靈活保障性。其次,企業還應在依據現行稅法及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適當采用一些稅務手段或納稅技巧。例如縮小稅基、降低適用稅率等方式,通過價格轉讓、成本(費用)調整、融資、租賃等方法來最大化的降低企業稅負,增強行業口碑及核心競爭力。
本文通過將投資性房地產的稅收籌劃按照其所處的初始出租、持有期間及后續處置不同階段進行了如下分析。
1、初始出租時稅務籌劃
企業在投資性房地產的初始出租時,可通過兩種方式進行稅務籌劃。通過出租合同分立方式進行稅務籌劃。例如,某企業為滿足市場、盤活資產及提高資產使用率的需要,將原廠房設備進行經營出租,試比較整體出租與分別簽訂租賃合同涉稅金額是否有差異。分析得出,二者營業收入相同,故應繳營業稅、附加稅及合同的印花稅金額應完全相同,而差別就在于房產稅與企業所得稅兩種稅額。
通常情況下,企業將廠房、房屋等進行租賃時可收取租金收入,這筆收入的多少將直接關系到企業計算應繳的營業稅與房產稅等。一般而言,租金收入越高,則計算繳稅的基數越大而所應承擔的稅負就越重。因此,企業在稅務籌劃時,應盡可能地將房產租金與協議中所配套的家俱及相關設備等租金分開制定并分別簽訂,才能有效減輕企業稅負。同理而言,建造或自用房地產待企業劃定為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初始出租時,也應將建筑物與其商定的附屬設備分開核算,以減少房屋建筑物的原值,進而減少企業應基于從租原則所交納的房產稅。再有,在房屋出租時,可將房屋租金與動力費用,包括水、電費等收入分開核算,也可以減少租金收入而起到節稅作用。另外,出租方由此而少繳納房產稅也會變相引起企業稅后凈收益的增加情形,進而實現企業在投資性房地產出租時通過出租合同分立的方式進行稅務籌劃以增加企業經濟效益的現實意義。
2、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
我國制定的有關營業稅與房產稅暫行條例中有如下規定:自2001年起對公有住房及廉租房免征營業與房產稅,故企業在房產計劃出租時不應只看租金收入的高低,還應結合上述稅收優惠的政策,倘若出租房屋符合國家規定,便可最大化地直接獲取稅收優惠以減少稅收負擔。針對如此,企業可適當綜合多項因素考慮將閑置房屋是出租給務工人員用于居住還是出租給個體業主用于經營較為符合企業的經濟性要求,以便實現企業應出租用途不同而影響企業所承擔稅負的效用。
3、持有期間稅務籌劃
投資性房地產在持有期間可進行折舊與攤銷的計提,然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可按稅法核準條件進行資產的加速折舊,因此,若企業出租的房屋屬于常年處于強震動及高腐蝕的情況之下,企業可在年度所得稅繳納時及時辦理稅務核準,以加快成本收回速率,并實現所得稅款推遲繳納的效益,以增加企業貨幣機會成本,從而進行更好地納稅籌劃。
4、后期處置時稅務籌劃
我國的稅務籌劃自改革開放以來經歷了幾十年的發展,在理論研究方面已經產生了飛躍性的變化,但是實務操作方面卻收效甚微。結合前期房地產企業的高速發展來看,房地產企業在稅務籌劃這方面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一些問題,本文將分別從房地產企業的內部操作及對外與稅務部門的溝通協調兩個角度分別進行闡述。
(一)房地產企業的內部籌劃問題
1.隨著房地產行業的興起,許多原本從事其他行業的投資人都把目光轉向了房地產行業。但是行業不同,使這些企業的管理者對房地產企業的稅務不是特別熟悉,經常用工業企業的稅務籌劃模式來管理房地產企業,這類房地產企業對本企業的稅務籌劃的認識還有可能混淆工業會計與房地產會計的理念,房地產企業的稅務籌劃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并沒有達到行業要求。稅務籌劃是整個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活動的中尤其重要的組成部分,在整個稅務籌劃過程中不僅需要企業內各個職能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更需要得到企業領導管理層的高度重視。
2.有些房地產企業出于對成本的考慮,沒有聘請專業稅務管理機構的專業人員進行財務預算,他們通過在企業內部設置的財務部門或管理機構來開展稅務籌劃的工作,通過這種方式,雖然可以有效的節約成本,但是會使出現在專業性領域的專業問題得不到及時的解決。
3.隨著房地產行業的極速發展,伴隨著的潛在的經營風險不斷增大,目前問題較大的幾個方面有:房地產項目土地的取得渠道、建設施工階段的各種類型的風險控制、國家關于房地產行業出臺的一系列的調控政策以及相關的地方法律法規中隱含的關于房地產開發的一些風險等。
(二)房地產企業與稅務部門的溝通協調問題
1.我國目前的征稅制度對正在高速發展的房地產企業的稅務籌劃來說,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具體表現在:在我國,流轉稅是我國稅收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營業稅又是流轉稅,是房地產企業涉稅比重中比較大的一類稅種。但因為營業稅是價外稅,具有可轉嫁性,是確認發生了就要征繳的稅種,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這類稅種在企業納稅籌劃中的操作空間;另一方面某些企業缺乏對納稅籌劃的正確認識,進而選擇通過偷稅漏稅來實現企業稅務籌劃的錯誤做法。
2.從國家的整體稅務發展層面來看,我國房地產企業的稅務及咨詢業務雖然已經發展了一段時間,但是還存在著許多的不足。導致不足產生的原因不僅是地域的差異,更重要的是稅務機構的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房地產企業的急速增長,在一定的利益驅動下,部分稅務機構在內部人員還沒有達到一定業務水平及能力的情況下,就接下了很多房地產企業的稅務業務。另一方面,有些稅務機構的業務職能相對比較單一,主要集中在為房地產企業稅務的簡單登記、納稅申報及日常稅務的繳納等事務,而系統的稅收籌劃方案設計工作則非常欠缺。
二、房地產企業稅務籌劃的大致分類
房地產企業涉及的稅務主要分為三大類: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本文將分別從這三個稅種來對房地產企業的稅務籌劃進行分析:
(一)房地產企業的營業稅籌劃
目前某些房地產企業在收客戶樓款的同時作為一項附加服務,會先代收客戶的物業維修基金、契稅等,到交樓的時候再將這些款項繳納到相關部門。一般房地產企業將收到的售樓樓款作為營業稅的計稅依據。而代收代繳的本應顧客繳納的煤氣費、水電初裝費、維修基金、契稅等稅費,則應在收款時記“其他應付款”,在實際需要繳納的時候,從“其他應付款”中轉出。作為房地產企業的財務,應該明確區分客戶所繳納的款項的分類,不可模糊地統一計入營業收入中,這樣就在無形之中加大了企業營業稅的負擔。因代收代付的費用或稅金因不是企業的收入,所以在這方面企業一定要細化數據,財務人員要熟悉了解企業的收入來源及代收代付費用的區分,做好營業稅的籌劃工作。
(二)房地產企業的所得稅籌劃
依據我國相關的稅法規定,企業的所得稅是在企業整體取得利潤的情況下所繳納的稅種。當一個房地產企業剛成立的時候,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與一般的企業不同的是,房地產企業前期投入很多,在樓盤拿到預售證之前,不可以對外銷售的期間,整個房地產企業的利潤會一直呈現為負數。企業如果想要很好的調控企業的所得稅,就需要控制房地產企業從拿地開始動工到銷售的年限,因為根據稅法規定,企業的所得稅只可彌補五年內的虧損,這就要求企業的建設周期最好控制在五年之內,這樣才可以最大程度的幫助企業合理規避企業所得稅。
(三)房地產企業的土地增值稅的籌劃
房地產企業的土地增值稅的征收實行的是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最低稅率是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速算扣除數為0;最高稅率是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速算扣除數為35%。即房地產企業所發生的增值率越高,所適用的稅率也越高。如果一個企業的項目分期進行開發,那么選擇按整個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繳還是分期進行清繳,將會在所需繳納的稅額上產生差異。根據房地產企業的發展來看,一般來說企業在早期取得的土地的成本會比較低,早期的房地產的銷售額也會相對比較便宜。而近幾年隨著房地產的興起,房價節節攀高。那么在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時候,越早期開發的房產,所取得的增值就會越低,需要繳納的土增稅也越少;越到近期,隨著房價的提升,土地增值稅中的收入也相應增加,最后的增值額也會跨到比(下轉第頁)(上接第頁)較高一些的稅率檔,對土地增值稅的繳納也將會有很大的影響。所以企業在初期規劃的時候,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的時候就要將企業的規劃情況說明清楚,避免在后期產生巨大的土地增值稅額。
三、淺析完善我國房地產企業稅務籌劃的方法和策略
第一,對于房地產企業而言,首先要將稅務籌劃的理念放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的重要位置,這個是做好企業整體稅務籌劃的重要步驟。這其中又包括了以下幾點:一是企業前期開發階段的稅收籌劃。在這個階段需要企業對整個項目投資的來源、企業自身的經營模式以及整個項目開發的方式等諸多方面進行詳細周到的規劃,綜合考慮各項因素。二是項目工程建設期內的納稅籌劃。在整個項目成本核算過程中影響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以及企業的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在這個時間期間需要處理好籌劃工作,關于企業融資利息計提時間的劃定、借款費用資本化等這些關鍵問題,需要及時做好費用及建筑合同的預提工作。三是需要房地產企業建立一整套有效的稅務籌劃風險預警機制。根據企業財務報表的編制要求、重大涉稅風險節點以及及時更新的稅收政策變動等建立一整套動態的信息資料庫,完善企業稅收籌劃中的抗風險管理機制,以便企業可以及時進行風險識別,并針對出現的風險苗頭制定出有效的應對方案。
第二,房地產企業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特別是在稅法和新會計準則存在差異,實施各業務環節的稅務籌劃時,要經常向主管的稅務機關專管人員進行咨詢并做溝通工作。同時也要重視與專業的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稅務機構)的合作,這些專業機構的工作人員都能掌握最新的稅務資訊。
第三,就企業內部培訓而言。企業需要安排企業的相關工作人員針對專業進行定期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企業財務人員的職業技能。
關鍵詞:房地產;開發企業;稅務籌劃
東莞房地產業是東莞國民經濟的主導產業,在現代社會經濟生活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然而,東莞房地產開發企業近年來也面臨市場競爭激烈、開發成本上升、土地成交價格攀高、銷售量縮減等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是且前東莞房地產業打造核心競爭力的有效方法之一。
一、東莞房地產開發企業稅務籌劃的風險與成本
稅務籌劃的風險是指實行稅務籌劃因各種原因失敗而付出的代價。主要包括:稅務籌劃基礎不穩、稅收政策變化、稅收執行不規范以及目的偏差。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會計制度不健全,相關信息嚴重失真或領導部門對稅務聳劃缺乏足夠清醒的認識,就會造成稅務籌劃基礎的不穩定,增加風險性。稅務籌劃是一種事前行為,具有長期性和預見性,而國家政策、稅收法規在今后一段時間內有可能發生變化。如果稅收政策發生變化,就有可能使得按原稅收政策實行的合理合法的方案。變得既不合理又不合法。這種稅收政策變化的不可預知性,可能使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務籌劃風險大為增加。稅收執行不規范。即由于稅收行政執法不規范,從而導致稅務籌劃失敗的風險。東莞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稅務籌劃,不是想盡辦法去偷稅、漏稅和逃稅,而是最大限度利用稅法賦予納稅人的權利,用足、用活、用好國家和地方政府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實現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充分運用合法手段減輕稅負的目的。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房地產企業往往面臨不同稅負的多種納稅方案的選擇。房地產企業可以避重就輕。選擇低稅負的納稅方案,合理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這是房地產企業增強競爭力的有效手段之一。但是,房地產企業的稅務籌劃行為要以不違法為前提,如果采取違法手段來減少納稅支出,不僅會破壞房地產企業的信譽和形象,而且還會受到嚴厲的經濟制裁。造成無可挽回的負面影響。稅務籌劃和其他財務管理決策一樣,既有收益也有風險。東莞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不僅要考慮籌劃方案可能產生的收益,也要充分考慮到籌劃方案可能面臨的風險。
東莞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稅務籌劃時除了可能會產生意想不到的風險之外。也有可能會增加成本。稅務籌劃成本是房地產企業因進行稅務籌劃而增加的支出。稅務籌劃成本可分為顯性成本和隱性成本。顯性成水是指房地廣:開發企業在實施稅務籌劃時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和支出。具體表現為:支付稅務專家費用、籌建或完善組織的成本、組織之間物質和信息的交流成本、制定和實施計劃的成本、談判成本、監管成本和相關聯的管理成本等。隱性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由于實施稅務籌劃所產生的連帶經濟行為的費用和支出。
成本效益分析是東莞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時必須認真考慮和對待的問題。當東莞房地產扦發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收益大于其籌劃成本時,應當積極開展和實施稅務籌劃:當東莞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成本高于其收益時。就應當主動放棄稅務籌劃。東莞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時,還要認真考慮稅收籌劃的風險大小。在沒有風險時,自然是收益越大越好;但存在風險時。高風險往往伴隨著高收益。在這種情況下,東莞房地產開發企業就不能簡單比較收益的大小。還應該考慮風險的高低以及經過風險調整后的收益大小。
二、東莞房地產企業稅務籌劃的主要方法
綜合運用國內外專家學者稅務籌劃的方法與技術,東莞房地產開發企業稅務籌劃的主要方法有轉讓定價法、因素分析法、遞延納稅籌劃法、比較法、避稅臨界點法、分劈法等。
轉讓定價法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有經濟聯系的經濟實體為共同獲得更多的利潤而在銷售活動中進行的價格轉讓。這種方法普遍運用于母子公司、總分公司、有經濟聯系的企業之間。
因素分解法又稱杜邦分析法,是以凈資產收益率為核心。將因素分解,提示各因素對凈資產收益率的影響。
遞延納稅籌劃法是指企業采用一些推遲實現銷售收入或加大前期成本費用扣除的方法,降低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達到推遲納稅的目的。
比較法是在不違法的情況下,對多個納稅方案計算納稅效果,比較其綜合稅負。從中選擇稅負最低、納稅風險最小的方案,
避稅臨界點法的關鍵是,尋找最佳稅負的臨界點。借以享受免稅或減稅等稅收優惠政策,保護企業及個人的合法權益。
分劈法是指在合理合法的情況下。把應納稅所得額、財產、交易合同進行適當分劈,達到節稅的目的。
三、東莞房地產企業稅務籌劃存在的主要問題
1、稅務籌劃與偷稅、漏稅相混淆。東莞不少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稅務籌劃時沒有準確把握稅務籌劃的本質。偷稅是指納稅人在發生應稅行為、產生納稅義務后。采取不法手段隱瞞全部或者部分納稅義務,達到不履行或者不足額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漏稅是由于納稅人不熟悉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偷稅具有明顯的欺詐性和違法性。是國家所禁止和嚴厲打擊的行為。漏稅也是國家禁止的行為。稅務籌劃是符合稅法以及政府相關規定的合法行為。
2、只重稅負高低。忽略了其他因素。目前,東莞的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受經濟利益驅動,單純從稅收籌劃的角度去考慮或實施一些方案,結果在實際工作中往往達不到預期效果,甚至是得不償失。例如,企業所得稅是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重點,而有的企業許多稅收籌劃都是通過減少本期利潤來達到減少所得稅目的的,這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利潤指標下降的負面影響。有些房地產開發企業沒有著眼于整個籌劃期間的稅負最小化,只考慮當年的稅負最低,而沒有考慮這種稅負減少對其他年份的影響。
3、缺乏稅務籌劃專業人才。東莞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稅務籌劃方面普遍存在專業人才極度匱乏的現象。東莞有些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財會人員往往對稅務知識一知半解,只能夠填寫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卻不會對申報表進行具體分析,甚至不知道哪些稅收政策有利于企業、哪些不利,更談不上事先的稅務籌劃。
4、片面夸大稅務籌劃的作用。東莞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運用稅務籌劃時,錯誤地認為稅務籌劃一定可以增加企業的鼐利。實際上,稅務籌劃也并不一定是盈利的唯一方法。
四、東莞房地產企業稅務籌劃存在問題的對策
1、樹立法治觀念,依法實施稅務籌劃。依法籌劃是稅收籌劃工作的基礎和前提。東莞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的相關稅收法規。任何違法的稅收籌劃,無論一時取得的成果如何顯著,但遲早是要失敗和付出代價的。東莞房地產開發企業既要熟悉國家和地方政府的稅收法規以及相關規定,又要仔細分析企業經營的特點,悉心掌握與自身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內容,最終將兩者有機結合起來,選擇既符合企業經濟利益又符合稅法規定的稅務籌劃方案。
2、提高稅務籌劃的專業化水平。東莞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實施稅費籌劃時,籌劃人員必須要具有相當的稅收專業知識和水平。要對國家和地方政府的稅收征管形式、內容和方法有很深的認識和了解,才能對當前房地產的稅收政策進行充分的分析、研究和設計,才能降低企業的成本和納稅負擔。為實現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提供條件。因此,東莞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全面提高稅務籌劃人才的專業水平。
3、提高交流和溝通的能力。東莞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稅務籌劃行為最終要達到的目的是節稅,而節稅目標的實現必須依賴稅務機關承認企業的稅務籌劃行為合法。只有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履行了相關義務和責任,稅務籌劃行為才會轉化為企業實實在在的經濟效益。東莞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誠心交流和溝通,并以誠信納稅的行為。樹立企業良好的納稅信譽和形象。取得稅務機關的高度信任和認同。力求實現與稅務機關的“雙贏”。
4、從整體和長遠戰略進行稅務籌劃。東莞房地廣:開發企業納稅籌劃要有整體的稅務籌劃思路和方案,應從企業的整體利益出發,不僅要關注財務、稅務方面的事項,也應關注日常經營的方方面面,不能只注重戰術籌劃,輕視戰略籌劃,顧此失彼。稅務籌劃應在項目決策之初就開始,對整個項目要高瞻遠矚,合理規劃,并應充分考慮自身的納稅成本。通過合理、合法的手段來實現納稅籌劃,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參考文獻:
【關鍵詞】房地產 稅收籌劃
一、房地產企業項目立項應考慮的稅收籌劃
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是一個涉及全局的、統籌性的財務管理活動,因此在房地產項目立項階段進行的稅收籌劃最為重要。
1、選擇合適的建房方式
大部分房地產經營企業傾向于自行建造并銷售房地產,這種方式的籌劃空間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則籌劃空間較大。
(1)房地產的代建行為。這種方式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客戶進行房地產開發并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就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終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于勞務報酬,為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是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疇。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利用這種方式減輕稅負,但前提是在開發之初就能確定最終用戶,實行定向開發,從而避免開發后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
(2)合作建房方式。根據《營業稅問題解答(一)的通知》的規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雙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再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的,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也不征收營業稅。企業可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政策,實現共贏。
舉例來說,上海某家房地產公司有幾家股東合資組建,其“一致行為人”實際為兩家股東A和B,準備籌資興建一幢五星級酒店、兩幢甲級寫字樓以及部分配套商業。公司欲將酒店建成后自留經營使用或整體轉讓,寫字樓及商業取得銷售許可證后面向市場銷售。正常的操作模式應是五星級酒店建成后,如某一股東自留或整體轉讓,則按照一定售價視同銷售并轉讓產權,繳納相應稅金,但這樣需要繳納巨額稅金。可以考慮的避稅方案是,在審批報建酒店時,特別是在土地拍賣時拆分為兩家公司共建進行立項申請,其別注明A公司參建酒店并自留,B公司只是參建。這樣酒店項目作為A公司自建固定資產按成本計價,并裝飾后經營,定向轉讓酒店時僅需轉讓A公司股權,物業的利潤由A公司股權轉讓溢價體現,并減少酒店物權轉移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等稅金,可節約大量稅負,實現了房地產企業和股東雙方的共贏。同樣,寫字樓及配套商業報建時,預先立項明確一定面積作為自建物業。待實現銷售后,尾盤物業也同樣可以以轉讓B公司股權實現物權轉移。
當然,以上稅務籌劃的關鍵點是報建手續應完備,包括土地拍賣時應該預先明確A公司的酒店屬自建自營。因為根據稅法,預先確定自營資產后轉為再出售是可以的;但是假若報建時為出售,再轉為自建自營固定資產投資則為時已晚,稅務清算需要按照市場價視同銷售轉為自有資產。
2、開發多處房地產
房地產公司在同時開發多處房地產時,可分別核算也可合并核算,兩種方式所繳納的稅收不同,這為企業選擇核算方式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間。一般來講,合并核算的稅收利益大一些,但也存在分別核算更有利的情況,具體如何核算,需要企業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分析比較。
例如:某房地產公司同時開發兩處位于城區的房地產,第一處房地產出售價格為10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扣除的費用為400萬元;第二處房地產出售價格為15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扣除的費用為1000萬元。如果企業選擇分別核算,第一處房地產的增值率為600÷400=150%,應該繳納土地增值稅600×50%-400×15%=240萬元,營業稅及其附加1000×5.5%=55萬元;第二處房地產增值率為500÷1000=50%,應繳納土地增值稅500×30%=150萬元;營業稅及其附加1500×5.5%=83.55萬元。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不考慮其他稅費)1000+1500-400-1000-240-55-150-83.55=571.45萬元。如若合并核算,兩處房地產的出售價格為25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可扣除費用為1400萬元,增值額為1100萬元,增值率為1100÷1400=78.5%。應該繳納土地增值稅1100×40%-1400×5%=370萬元,營業稅及其附加2500×5.5%=137.5萬元。不考慮其他稅費,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2500-1100-370-137.5=892.5萬元。該稅收籌劃減輕稅收負擔892.5-571.45=321.05萬元。
二、房地產企業項目建設中應考慮的稅收籌劃
1、通過增加扣除項目對土地增值稅進行稅收籌劃
土地增值稅是房地產開發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稅在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增值率不超過20%的情況下可以免征,企業可以通過增加扣除項目使得房地產的增值率不超過20%,從而享受免稅待遇。
例如:某房地產公司開發一棟普通標準住宅,房屋售價為10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可扣除費用為800萬元,增值額為200萬元,增值率為200÷800=25%。該房地產公司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200×30%=60萬元,營業稅1000×5%=5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50×10%=5萬元。不考慮企業所得稅,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1000-800-60-50-5=85萬元。如果該房地產公司進行稅收籌劃,將該房屋進行簡單裝修,費用為200萬元,房屋售價增加至1200萬元。則按照稅法規定可扣除項目增加為1000萬元,增值額為200萬元,增值率為200×1000=20%,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該地產公司需要繳納營業稅1200×5%=6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60×10%=6萬元。不考慮企業所得稅,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1200-1000-60-6=134萬元。該稅收籌劃降低企業稅收負擔134-85=49萬元。
2、相關借款利息的籌劃實務
由于大部分房地產經營企業開發資金來自借貸,具有資金量大、借款期限長、利息費用多等特點,所以可利用合適的利息扣除方式對借款利息進行稅收籌劃。
(1)針對房地產開發完工之前的利息費用,將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可以計入開發成本,并可作為計算房地產開發費用 (期間費用)的扣除基數。特別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還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這樣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項目,降低增值額,從稅基和稅率兩方面減輕稅負。
(2)針對房地產開發完工之后的利息費用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企業據此可以選擇:如果購買房地產主要依靠負債籌資,利息費用所占比例較高,可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據實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權益資本籌資,利息費用很少,則可不計算應分攤的利息,這樣可以多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對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有利。
3、銷售與裝修分開,分散經營收入
隨著裝修費在房款中所占比重逐年遞增,若房地產企業與購房者簽定合同時稍加變通則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若房地產公司事先設立一家裝修公司,同時與客戶簽定兩份合同:一份房屋銷售合同,一份房屋裝修合同,則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額繳納土地增值稅,第二份合同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稅基和稅率減少,從而減輕了稅負。
三、房地產企業銷售時應考慮的稅收籌劃
房地產的銷售方式的選擇也是進行稅收籌劃的一種好方式,通過改變銷售模式的籌劃不僅可以直接減少稅負,而且可以間接地獲得貨幣時間價值的好處。這主要涉及兩個方面。
1、針對納稅主體的新設分立
這也就是說,房地產經營企業可以通過設立獨立銷售公司負責房地產銷售,這種分立使土地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籌劃空間很大。
舉例來說,上海房地產公司銷售的普通標準住宅,在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售價方式。(1)若以1500萬元的價格售出,可扣除的項目金額為1167.5萬元,增值率為28.48%,應納99.75萬元的土地增值稅,凈賺 232.75萬元。(2)以1400萬元的價格售出,可扣除的項目金額為1166.96萬元,增值率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稅,凈賺233.04萬元。(3)如果房地產公司設立獨立房屋銷售公司,那么房地產公司可以將住房以1400萬元的售價賣給銷售公司,而后由銷售公司再以1500萬元的價格賣出,當開發公司賣給銷售公司時,由于其增值率為19.97%
2、減少賬面收入或遞延納稅時間
(1)開發企業無償或收取極少手續費委托銷售公司銷售房地產,并可協商開具銷售清單,由于這種方式應按實際銷售額于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的實現,所以在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可以盡量遞延,同時這樣可以避免銷售公司繳納營業稅。
(2)將原來由開發企業承擔的銷售及管理費用轉嫁到銷售公司,使銷售公司企業所得稅減少甚至不交。當然,對于業務招待費和廣告費等有費用扣除限額的扣除項目,應事先商議確定由開發企業承擔,以避免上述費用因超標而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情況。
(3)對于客戶通過銀行按揭方式購買開發產品的,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所以盡量與客戶和銀行協商,開立指定代收專戶,將客戶按揭還貸的部分定期先存入專戶,然后分期辦理轉賬日再確認收入并納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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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蘇強:房地產企業如何進行稅收籌劃. 市場論壇,2006(2)。
所謂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對涉稅業務進行策劃,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納稅操作方案,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就企業來說,納稅籌劃有助于提高企業的的財務與會計水平,增強企業的競爭力。
二、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分析
在我國房地產產業鏈條中,從土地使用權出讓到房地產的開發、轉讓、保有等各個環節,共涉及11個稅種,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外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本文主要對房地產企業涉及的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的籌劃進行相關介紹。
(一)營業稅籌劃
1.計稅依據的稅務籌劃
營業稅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顯然,合理降低營業額可以降低應納稅額。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的同時,往往需要代收水電初裝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等各種配套設施費。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這些配套設施費屬于代收應付款項,不作為房屋的銷售收入,而應作“其他應付款”處理,但在計算繳納營業稅時,仍需將其包括在營業稅的計稅依據之內。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專門成立物業公司,將這部分價外費用的收取轉由物業公司收取,這樣,其代收款項就不屬于稅法規定的“價外費用”,也就不用征收營業稅。
2.利用稅率不同的籌劃
營業稅有九種稅目,稅率各不相同。銷售不動產適用的是5%的營業稅稅率,房屋裝修屬于建筑安裝業適用3%的稅率。充分利用稅率差異進行稅務籌劃可以為房地產公司節約不少稅金。
3.利用營業稅相關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
對房地產企業而言,營業稅的主要優惠政策有:
(1)企業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收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2)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免征營業稅;(3)房地產企業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營業稅。
(二)土地增值稅籌劃
1.利用臨界點進行籌劃
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政策中規定: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過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在實際操作中可以通過降低售價來降低增值率的方法,使其降至20%以下,從而達到免稅的目的。
2.利用加計扣除項目金額進行納稅籌劃――借款利息扣除方法的運用
目前稅法規定準予納稅人從轉讓收入額中減除的扣除項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和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五個部分。除此之外,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前兩項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扣除項目中,房地產企業可以通過選擇適當的利息扣除標準來對企業進行納稅籌劃。
3.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進行納稅籌劃
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的其他優惠政策:
(1)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聯營一方以房地產作價入股或者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2)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資金,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此條優惠政策的補充說明是: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企業可充分利用此項優惠政策,實現雙贏。
(3)房地產開發公司代客戶進行房地產的開發,開發完成之后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免予增收土地增值稅。
除了上述三個優惠政策以外,還應知道: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和在兼并企業中,對于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去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中應注意的問題
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的途徑有多種,但都必須合法、可操作并能給企業帶來實際效益。一個切實可行的籌劃方案必須是和企業的實際情況相聯系,并且在某個時點或某個時期進行的,而不是隨意生搬硬套一個完整的籌劃方案。對于籌劃方法的實際應用,主要有以下三點思考:
第一、通過上文分析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籌劃的方法,我們知道納稅籌劃的目標不僅僅是降低企業某一稅種,還應該考慮各稅種之間的關系,要結合企業發展的目標進行整體籌劃,提高企業的稅后凈利潤,保證企業的穩步發展。
第二、房地產企業在進行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時,還要進行必要的成本收益分析,做到稅收成本最小化,整體收益最大化,并注意風險的防范與控制,進行各方面的考慮,充分發揮納稅籌劃的作用。例如本文中利用土地增值稅臨界點籌劃的案例,就需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使收益大于成本,否則,籌劃就失去了意義。
第三、我國稅法改革一直在穩步前進,稅收政策不斷完善,必須及時學習和熟悉稅法、相關條例和實施細則的具體內容,做到與時俱進,使稅收籌劃方案與稅收政策時刻保持一致。
房地產行業涉及的稅種較多,除本文講到的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籌劃對房地產企業來說也是非常關鍵的,在這里就不過多闡述。通過本文分析可以知道,做好納稅籌劃工作是每個房地產企業的必修課,是房地產企業生存和發展的有力保證,必須予以重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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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地產業 經濟合同 涉稅問題 納稅籌劃 措施
經濟合同主要指的是各法人間為了充分體現自身經濟目的,劃分彼此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制定的一份協議。通常以書面形式為主。其具體條款有以下幾種:數量與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以及方式;違約責任;按照相關規定或者結合經濟合同的具體性質須有的條款,當事人一方所提出的條款。經濟合同的簽訂屬于法律范疇,實際中必須嚴格堅持合法原則、平等互利原則、協調一致原則以及等價有償原則,經濟合同是根據相關法規而形成的,有著一定的法律約束力,當事人要切實做好合同中的所有義務,禁止有私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行為。經濟合同是稅務風險的核心載體,是及時有效避稅的最佳途徑,應予以一定的重視。
一、房地產企業經濟合同涉稅風險的防范
(一)規范合同中的發票條款,嚴防發票風險的發生
首先,確定承包商提供發票的具體時間;實際購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會采用各種結算方式進行,企業采購接受時,必須根據自己的現實情況,合同簽訂中強調適合自己的結算方式,并對承包商提供發票的時間加以確立。我國稅務總局在頒布實施的《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指出,房地產業在對完工的工程進行詳細驗收后,應按照所簽訂合同中的約定,適當的扣留建筑安裝施工企業相應的工程款,以將其列為開發項目的質量保證金,土地增值稅的計算過程中,建筑安裝施工企業在質量保證金基礎上對房地產開發業開具發票的,應實際根據發票所載金額科學合理的進行一番扣除。所以,從房地產業的角度上看,與建筑商合同簽訂時必須明確強調工程完工結算過程中要開具全額發票。
其次,確立承包商所開發票的類型;每一稅種間都有著一定的稅率差,而相同類型的稅種可能蘊含諸多的稅目,這些稅目間會存在較大的稅率差別。承包商提供發票時,出于對降低自身稅負的考慮,往往會提供稅率不高的發票,或者所提供的發票與具體業務間背道而馳。在簽訂交易合同過程中,房地產企業應清楚的指出發票的開具要求及其類型。比如,關于電梯工程的發包,在建筑合同簽訂過程中必須涵蓋承包商開具電梯貨物銷售發票和建筑安裝工程專業發票的條款,并且,對于建筑安裝工程的發票,必須由項目實際場所的稅務機關提供。這樣所開具的發票才會與當地稅務部門的規定相一致。
另外,確立與規定背道而馳的發票而引起的賠償責任;如果企業采購過程中所得到的發票與規定不相符,比如發票抬頭不符合企業名稱等,均會對企業造成影響,使其發生一定的損失。為了有效避免因發票問題而造成的損失情況,房地產業簽訂采購合同時必須詳細規定承包商因發票問題應擔負起的賠償責任。比如,可以明確規定如果承包商所開具的發票存在稅務問題,必須擔負起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明確具體的稅務責任,嚴防財務風險
房地產業應按照各種經營活動的類型,合同簽訂時明確實際中應承擔的稅收管理責任,以降低或消除經濟糾紛事故。比如,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應強調出租方承擔起承租方承租使用房屋的房產稅和物業占地土地使用稅。倘若出現承租方繳納前述稅款的現象,那么,承租方享有一定的權力在應付出租人的租金中予以適當的扣除,同時,根據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進行資金占用費的加計。簽訂采購合同過程中應詳細指出,購貨方沒有將全部貸款結清前,供貨方享有貨物所有權,在對運輸費進行計算時,具體內容有:服務運輸中所提供的人工費、設備維修費、保險費以及因實際運費收入而應繳納的各類稅金。
(三)嚴防購銷合同涉稅風險
首先,產品實際銷售時,如果應收貸款一時間難以收回或者有一些難以收回的,應通過賒銷或者分期收款結算方式,同時,還要在合同簽訂時明確貸款的收款期限。其次,若產品銷售中的主要對象是商業企業,且存在一定的賒欠期限,那么,銷售合同簽訂過程中應要求通過委托代銷結算的方式對銷售業務予以及時有效的處理,嚴格按照實收的貸款開展銷售稅額的分期計算工作,這樣就能夠延緩納稅時間。另外,采購方進行采購合同的簽訂時,應明確指出銷售方支付的違約金和商品銷售量以及銷售額間沒有任何的關系,以此節約增值稅。
二、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的具體措施
(一)在眾多涉稅方案中,選擇最優納稅方案
企業經營過程中,應對有著相同經營目的的諸多經營手段與方式做一番納稅評估與測算,明確納稅少、稅后可獲取較大利潤的方案。比如,企業促銷方式的不同,就算是其利潤數額一致,納稅負擔也會存在不同。
(二)通過代建方式進行稅收籌劃
房地產項目立項時通過代建方式開展稅收籌劃工作,能夠進一步擴大稅收籌劃空間。代建方式主要指的是房地產企業代表客戶實施房地產開發,同時向客戶收取代建費用的一種行為方式。從房地產業角度上看,盡管獲得了相應的收入,但卻未出現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實際收入就是勞務報酬,在營業稅的征稅范疇中,并非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房地產業采用代建方式雖能降低稅負,但必須要在開發初期明確最終用戶,簽訂代建房合同,從而減輕稅負。此外,應盡可能的減少代建房地產的勞務費,并把節約下來的稅款讓利于客戶,這樣客戶不僅積極主動的良好配合,而且對房價的降低也有著相應的作用。
(三)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首先,通過新增扣除項目對土地增值稅實施稅收籌劃;眾所周知,土地增值稅是房地產開發的核心成本之一,其在構建普通標準房屋增值率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情況下可免征,企業應新增扣除項目將房地產的實際增值率降低到百分之二十,以此享受免稅待遇。其次,對有關借款利息的稅收籌劃;在國家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有明確的規定:關于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只要是可以根據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和能出具金融機構證明的,能結合實際情況進行扣除,不過不得高出基于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對于不能根據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者無法出具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應根據自身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具體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10%內)進行相應的計算與扣除。
(四)合同簽訂中通過明確合理的收入項目來籌劃
在房地產企業交易環節中,營業稅與土地增值稅屬于兩項重要的稅種,交易環節的前奏主要是合同的簽訂。進行稅務籌劃時,應在不降低收入的同時通過明確合理的收入項目,減少稅率及稅基,以實現減輕稅負的目的。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可知,房地產企業經濟合同中稅務風險具體涵蓋了納稅義務風險、納稅時間風險、稅收發票風險、稅收成本風險,要想有效防止經濟合同中的涉稅風險,應該從規范合同中的發票條款,嚴防發票風險;明確具體的稅務責任,嚴防財務風險;嚴防購銷合同涉稅風險這幾個方面入手。房地產業實現節稅目的方式有很多,但前提是要和國家頒布的稅收政策相一致,不得有違規的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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