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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機構;行業自律;宏觀調控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09-000-01
前言
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越發深入,為了促使金融業欣欣向榮并反作用于實體經濟的發展,需要金融企業提供優良的服務,有依法、誠信經營的態度,更需要國家監督部門起到宏觀調控的作用,加大監管力度。強有力的監管能夠使金融市場規避金融風險,更可以避免法律空缺造成金融系統運行的崩潰,促進國家經濟穩定、高速的發展。
一、未來金融監督體制發展方向
(一)金融法律走向全球化同質化
雖然因為經濟基礎、社會意識、文化思想以及法律體系的不同,造成了國家與國家或地區之間的金融監管形式有一定的區別,并且監管風格也不一樣,但是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深入,還是在一定程度上促進著世界各國金融法律的融合發展。對世界金融監督模式有較大影響的分別是:英國的金融監管模式下,金融業主要采取行業中的自律,政府較少插手金融業事務,英格蘭銀行作為國家銀行的監管手段主要通過勸說或不成文協定來進行,沒有明確法律規范;美國模式的特點在于通過法律體現國家意志,有完備的法律法規,形成了一套金融監管法律運作體系,為經濟交易提供了公平、有法律保障的市場。上世紀中后期,以上兩種模式就開始互相取長補短進行融合,加之近期全球化的深入,當今世界需要一個內容標準統一的國際金融體系。各國貿易協定的簽訂,各種貿易組織的成立比如:亞太經合組織、亞洲投資發展銀行等,對當今世界金融監管體系一體化同質化的改變帶來了強大的影響。
(二)行業自律與自我監督的重要性
僅通過政府進行宏觀調控,金融監管的效率和作用并不能得到最優化,需要輔助以金融機構的自我監督和整個金融行業形成一個自律機制。政府成立的金融監督機構沒有行業內機構建立的自我監督制度和自律條例的支持,很多情況下難以發現金融業問題,所推行的監管手段也不能取得效果。參考外國的銀行管理模式我們可以得知,他們的經營管理模式中有很大程度的自我控制,通過設立只對金融管理機構負責的內審部門,進行強有力的自律。經分析發現,今年來國際銀行的嚴重失職都與自我審查機制的缺失有關,所以,國際金融機構都開始加強自我審查和監督。很多國家的金融監督部門和國際性金融管理組織也開始著手制定行業自律制度[1]。
二、國內金融監督情況分析
(一)金融監督手段欠缺與方式不合理
中國實行的金融監管模式為:國家為主的金融外部監察機制。中國的行業內部管理和控制也是存在的,但由于金融機構自我控制力不足和自我監察機制的漏洞,內部自我管理監督難以落實。行業自律的缺失體現在會計、審計等社會機構很少對金融行業實行監督,沒有行業自律。金融機構內部的監督部門不獨立,使得我國的金融監督情況不容樂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國家對金融業的宏觀調控手段有三種: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國家傾向于采用行政手段直接進行干預。雖然法律法規一直在跟進,不過“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金融法律目前雖覆蓋金融行業所有方面,但起到的效果是有限的[2]。
(二)國家監督體制缺失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已經形成,由于國際金融環境變化速度快、情況復雜,尤其零八年金融危機爆發各國都積極對金融監察體制進行改良。與歐美國家相比,我國的金融監督制度有一定程度上的欠缺,比如說進行宏觀調控的實行者沒有一個明確定位,通常情況下應該由國務院來進行貨幣政策的制定以防范金融風險,可是通常對于金融業監督是由中國證券業監督委員會等機構來承擔的。再者,國家的調控進行跨行業控制難度很大[3]。
(三)國內監管標準沒與國際接軌
金融行業作為整個世界經濟的一部分也在進行全球化的進程,國際的金融監督機制需要有一個更高的標準。為了保證金融監督的公平、有效,使監督機構和被監督者都能夠得到科學的管理,國際金融組織都出臺了國際金融監督的法規。我國金融業起步晚,遺留問題多,使得我國對于國際條文的接受上有所保留,放寬了對自身金融的監督標準,使得我國的金融監督標準與國際標準產生了比較的區別,協調性不足,無法與國際完全接軌。
三、國內金融監管機制改革方法
中國的金融監管機制需要進一步改革,對監管的手段方式進行加強,結合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兩種方式的優點來進行。中國金融監管的現有手段中以上二者都有運用,但是實際操作效果不明顯。建設非現場監督體系迫在眉睫,我國需要一個強有力的監督執行機構進行科學調研、合理監督,還應具備風險預測的能力。網絡監測的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充分發揮網絡監測能力,能夠加速事后發現與事前預警來轉化風險或預防風險,現場監督評級與與信息披露制度進一步完善,使得非現場監督成為現場監管導向,讓二者更好地結合形成有效監管系統。
四、結論
綜合的來看,我國的金融行業監督機制還是有很大的進步和長足的發展,能夠在競爭激烈的國際環境中發揮自身優勢并創造一個適合國內經濟發展的環境。但是由于自身監督的缺陷,還應該注重政府宏觀與行業自律的結合,繼續推進法律法規的制定,提高我國監察機制的要求和行業標準,吸收借鑒國際監管優秀的方式,來增強我國金融監察機制的實際運作效果。
參考文獻:
[1]于維生,張志遠.國際金融監管的博弈解析與中國政策選擇[J].國際金融研究,2013,01(01):16-27.
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實行的是集中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的市場經濟逐步發展起來,金融業也開始逐步發展。我國真正形成了“一行三會”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方面的監管,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則負責相對行業的微觀層面的規制,它們明確分工、相互協調,共同履行對金融業的監管職責。
隨著我國金融業的不斷發展,金融結構變得日益復雜,一些新的金融產品不斷涌現,金融業出現混業經營的趨勢,加上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金融業的沖擊和影響,給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帶來了嚴峻的挑戰,同時也暴露出監管體制中存在的問題,值得我們去深入探討和研究,逐步改革和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機制
我國各監管機構的職責范圍缺乏嚴格的界定,相互之間的協調機制不健全,各部門基本處于各自為政的狀況,不同的業務需向不同的監管機構或部門申請業務許可,實行不同的監管標準,即使是同一業務,也需要獲得不同監管部門的許可。在我國當前的監管體制下,中央銀行與各監管機構相互獨立,自成體系,導致中央銀行制定貨幣政策時缺乏足夠的信息,尤其是對各金融機構的運營情況缺乏詳細的了解,嚴重影響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影響金融業的發展。
(二)監管效率不高
1.監管手段單一
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仍然停留在行政監管階段,大多采用行政手段對金融業進行監管,并沒有體現監管者和被監管者的平等市場主體地位,領導性和國家意志性色彩比較濃重,對金融機構的行政干預比較突出,較少采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隨意性比較大。
2.監管法律缺失
我國的金融監管立法比較晚,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并沒有涵蓋金融業的所有方面,加上金融創新行業的快速發展,金融立法步調明顯落后,使得金融監管無法可依。
(三)缺乏自律和社會監督機制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內部控制機制滯后,重視國家的計劃,而放松對自身的嚴格管理,強調發展規模和速度,卻放松對質量和效益的提高;并且在資金管理方面,突出表現在對資金使用的監控不嚴,資金審批程序不完善,尤其是貸款審查不嚴格使得信貸風險加劇;職能監督崗權威性缺失,甚至一些商業銀行沒有單獨設立內審機構,內審監督機制不健全,內控制度和行業自律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內相應的社會監督的規章制度并不完善,社會公眾對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督缺乏力度,沒有權威性和執行力,導致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透明度不高,監管主體的工作效率低下,影響金融監管的成效。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監管機構的協調與合作
1.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構
首先,應完善三方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實現各監管機構的有效協調與合作。其次,可由中央銀行作為牽頭人,成立監管協調委員會,監管機構各派代表共同組建,負責各監管機構政策與業務的協調,避免出現重復監管的情況,進一步消除監管空白,及時發現和化解金融風險,共同維護金融的穩定。最后,建立國務院層面的監管協調機構,該機構作為最高的監管協調機構,主要負責對金融監管領域的重大問題進行協調。另外,該機構也可作為對三方監管聯席會議的監管機構,對聯席會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管,確保達到預期效果。
2.建立信息共享平臺
建立監管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各機構的協調,避免重復監管和監管空白,節省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利用各方現有的信息體系,構建中央銀行與各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平臺,實現金融信息的共享。利用現代化的技術手段,構建信息共享的網絡系統,實現跨系統的信息收集、整理、交換,確保信息資料的及時、準確和安全。
(二)提高政府監管效率
1.創新金融監管手段
為了適應現代金融業的快速發展,應改革現行的監管手段,從單一的行政手段逐步過渡到多種手段的綜合應用,加大經濟處罰和依法監管的的力度,實現行政、經濟、法律手段的協調和優勢互補。隨著金融業業務的日益復雜和多樣化,應創新金融監管手段,加大對金融監管的科技投入,充分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實現監管手段的科技化、信息化和現代化,不斷提高監管的效率和水平,盡快達到國際金融監管的標準,實現與國際的接軌。
2.完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立法應立足于世界經濟形勢和我國金融業的實際情況,全面審視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修改那些不符合我國金融業的實際情況或與世界金融發展不相符合的法律條文,避免阻礙金融業的發展;補充完善相關的法律條文,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制定相關法律條文的實施細則,確保法律條文的可操作性。
(三)建立科學的內部控制和社會監督機制
1.完善激勵和約束制度
有效的金融監管不僅需要強大的外部約束力量,內部的約束也是比不可少的,沒有內部的自我約束,再強大的監管力量也很難發揮應有的作用。完善的金融機構自律機制與政府的強制性監管有機的結合起來,才能更好的發揮監管的真正作用,二者相互提高和促進,共同維護金融業的穩定和發展。要實現有效的監管不僅需要有約束機制,更要有激勵機制來激發金融機構和人員的積極性。有效的激勵可以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同時也可以減少他們的不規范行為。建立完善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是實現有效監管的必經之路,不僅要在金融機構內部建立這種制度,金融監管機構也需要這樣的制度來激勵和約束“執法者”的行為。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我國應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用法律形式對披露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內容、質量、標準和披露程序等給予明確的規定,強制性的要求各金融機構及時公開各種金融信息,提高金融機構的透明度。
關鍵詞:股指期貨;風險控制;監管體制
中圖分類號:F832.5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31-000-01
由于我國股指期貨推出時間晚,運行時間較短,因此S持其市場高效發展的各個因素相對于國外成熟市場來說,有一定的差異和不足,其中對股指期貨市場中蘊含的各種風險的控制、防范、監管均需提高重視和謹慎管理。
一、我國金融期貨市場監管存在的問題
股指期貨是期貨市場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有投機性、杠桿性和虛擬性等特點,其交易往往存在著巨大風險,世界范圍內的金融危機中,突發事件和交易風波中經常有股指期貨的因素,因此我們對股指期貨的監管必須要提高重視。股指期貨監管是指期貨監管部門和其他監督部門依據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對股指期貨市場的參與者及其參與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同時也必須對股指期貨市場的期貨產品進行監管,使股指期貨市場平穩健康的運行及發展的行為的總稱。對于股指期貨的監管必須依法進行,其監管行為及監管機關也必須遵從相關法律法規,同時股指期貨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也規范和保護著市場參與者,使其有了交易準則,也使監管機構能夠有依據有標準的進行監管。由于我國股指期貨推出較晚,股指期貨市場成熟度比不上國外市場,在監管方面存在著一些問題。
第一,法律和法規不完善。我國期貨市場中的現行法律法規存在著金融期貨立法層次較低、法律法規分散并且缺乏全國統一的高位階法律。
第二,立法滯后,法制不健全。我國金融期貨市場現在還不是很成熟,金融期貨市場的監管工作沒有模板可以參照,只有及時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再總結相關經驗,然后針對這些問題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最終在實踐中解決問題,所以我國金融期貨市場的監管工作是在摸索和探討中逐步發展并完善的,由此可以看出金融期貨的立法是滯后于金融期貨市場的發展的。
第三,立法的相關操作性差。我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在制定交易所的規章制度和期貨交易規則時,對金融期貨交易風險的防范和控制的重視程度相對不足,一些規范性文件欠缺法律責任的明確規定,或者對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表述不明確,給執法者帶來很大困難。
第四,行業自律管理程度不夠。除了政府監管,中國期貨業協會在市場自律管理中也發揮著一定作用,但由于市場不夠成熟完善,政府監管權利的集中和強大,中國期貨業協會的功能得不到充分的發揮。在我國三級監管的體制中,中國期貨業協會對金融期貨市場風險的監管只是加強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其側重點也僅在于對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進行管理。
二、我國金融期貨市場監管的作用
金融市場的失靈和股指期貨的特征決定了金融監管機構對股指期貨這樣的金融創新產品進行監管是市場的客觀需要,金融監管對股指期貨適時的支持和引導使市場更加穩定且有活力,同時也消除了相關的負面影響,確保了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和金融市場的穩定。
第一,金融監管對金融創新有促進作用,雖然從表面上來看金融監管限制著金融創新活動的區間,但從大量案例的研究中可以看出,金融監管激發了金融主體為獲取更大利益而產生的創新動力。并且在金融創新產生后,也需要金融監管的相關輔助和約束。對于我國股指期貨市場來說,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競爭不完全和外部負效應等現象,需要通過政府管制的手段來解決;且金融創新在市場中規避某些風險的同時也會產生新的風險,必須通過政府合理的監管來引導和規范。
第二,科學有效的金融監管可以為金融創新提供良好的環境,為股指期貨功能的發揮創造有利條件。良好的金融監管方式方法對金融創新不僅是約束,更是鼓勵和支持。合適的監管不但可以增強投資者的信心,為眾多投資者進入市場掃清障礙,而且由此帶來的良好的市場流動性也為股指期貨的功能發揮打下基礎。
第三,金融監管在股指期貨市場的運行中起積極作用的同時,股指期貨也改變著金融監管運作的條件和環境,由于這樣的金融創新給市場帶來了許多不穩定因素,所以導致了金融監管的重疊缺位并存,同時股指期貨的出現需要金融監管機構更新調節對象以及相關的范圍和工具,以保持與股指期貨發展的同步,防范并化解金融風險。
三、結論
金融期貨監管需要在金融期貨市場的安全和效率之間進行平衡,在股指期貨市場發展的不同階段,其要達到的目標也不相同,這就要求金融期貨市場監管在不同的發展階段要對其監管制度進行調整,監管原則也要有所差異。金融期貨市場的高效運行需要更加自由化的監管制度,但在這種自由的監管環境中也更容易發生風險事件;而在更加嚴格且廣泛的監管體系中,金融期貨機構和金融期貨市場的效率卻會下降,金融期貨業的發展會受到抑制,導致監管效果和監管目的不相符。目前我國帶有強制性的法律在金融期貨市場中存在的較多,但任意性法律卻稍有不足,這嚴重壓縮了金融期貨市場主體的自治自律空間。而隨著股指期貨市場市場化程度的提升,股指期貨監管的改革應該增強授權性的相關規范,同時弱化其強制性色彩。
期貨監管的最終目標是維護期貨市場運行的平穩和效率。股指期貨監管的關鍵,在于平衡政府監管和市場自律之間的強弱關系。理想狀態下的金融期貨監管制度應該是遵從市場自律,同時政府監管進行功能補充,市場自律資源和政府監管力量進行配合,最大限度地避免監管的重復或真空。最理想的金融期貨市場監管應該是政府監管和市場自律高度配合,當然同時也要通過成熟的法制體制以及合理的制度安排來規范市場參與者和監管者的行為,這樣才能夠建立符合現代期貨業發展和我國國情的監管體系,保證我國金融期貨市場的長期穩定。
參考文獻:
[1]張玉智.我國期貨市場監管體系優化研究[J].長春大學學報,2010(8).
【關鍵詞】宏觀審慎監管 金融會計問題 解決對策
宏觀審慎監管起源于20世紀90年代的金融危機,很多金融監管機構和立法機構認識到傳統金融監管的局限性,為了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彌補監管制度的不足而制定出的一種監管模式。現階段,宏觀審慎監管得到了不斷的完善與發展,宏觀審慎監管框架已基本形成,但是仍然存在著一系列的金融會計問題。為此,必須有針對性地采取一些應對措施,有效防范宏觀審慎監管框架下的金融會計問題。
一、宏觀審慎監管概述
在美國次貸危機之后,國際清算銀行總結出了宏觀審慎概念的內涵,對經濟危機中監管不足、順周期性、標準不高等問題進行了分析。在此背景下,如何構建有效的經濟危機防范系統,完善宏觀審慎管理框架成為國際金融界的重要課題。中國在分析了金融危機的產生和影響之后,也加快了構建宏觀審慎管理框架的步伐,通過制定一系列的金融管理制度,構建逆周期的宏觀審慎監管體系。但是,在宏觀審慎監管框架下仍然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會計金融領域仍然不能與宏觀審慎監管和諧一致。如何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解決這些問題已成為各國金融管理部門的重要課題。
在金融危機之后,宏觀審慎監管可以使金融體系更加穩定,有效防范金融體系對經濟體系的負面影響,自上而下地對金融市場進行監督和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比,宏觀審慎監管在關注外生性風險的基礎上也注重內生性風險的防范方法,從橫向與縱向兩個維度對金融市場進行監管。橫向維度上的宏觀審慎監管主要通過自上而下的管理方法,按照總體風險水平計算總資本金,然后根據金融機構貢獻程度的不同合理分配資本金,進而實現監管目標;縱向維度上的宏觀審慎監管主要通過防范金融體系的順周期性,制定一系列的逆周期政策,對金融體系進行有效監管。
二、宏觀審慎監管框架下存在的金融會計問題
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果、現金流量和財務狀況可以通過會計信息反映出來,這些基礎的數據信息將成為宏觀審慎監管的主要內容。針對資本補充、撥備、資產計量等問題,宏觀審慎監管框架可以營造一系列的風險防范屏障。但是,宏觀審慎監管框架下仍然存在著很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會計確認基礎與動態撥備制度存在沖突,由于二者具有不同的目標,制定動態撥備制度的出發點是為了降低系統性風險,而會計確認制度是從投資者的利益出發,是為投資決策服務的,由于目標不一致,導致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程度的沖突;二是容易導致資本結構失衡的現象,國家注資會增強銀行對政府的依賴性,如果國家注資受阻將會影響資本充足率,再加上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來源相對單一,形成粗放化的資本配置模式,使資本供求出現偏差;三是資產計量模型存在著缺陷,計算現金流量的模型缺乏準確性,需要的數據信息較多,計算程序較為復雜,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無法提供可靠的歷史數據。此外,客觀真實性是一項重要的會計原則,宏觀審慎監管框架下的預期損失模型不符合客觀真實性的原則,會降低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與可信度,使會計信息質量大打折扣。
三、宏觀審慎監管框架下金融會計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建立健全動態撥備與會計處理的轉換機制
權責發生制是會計準則的基礎,動態儲備與之存在著一定程度的沖突。因此,必須建立健全動態撥備與會計處理的轉換機制,利用這種轉換機制協調二者之間的關系,使二者能夠實現有效對接。應在金融行業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技術規范的指引下,有效轉換需要處理的會計信息,以滿足不同利益主體的需要。政府監管部門應在相關監管要求的指導下,建立健全適用于監管需要的分類標準,并保證分類標準的可擴展性。企事業單位也要在結合自身實際的基礎上,按照分類標準的要求進行擴展,以滿足內部管理的要求。
(二)確保資本補充機制的結構均衡
為了使資本補充機制的結構更加均衡,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做起:一是要對核心資本進行持續補充,通過外源性和內源性兩種融資方式,增強銀行的自主性,提高銀行的資本使用效率,緩解銀行在資本金方面的壓力,提高銀行的經濟效益和市場競爭力;二是對于附屬資本要通過多種渠道進行補充,例如運用資本混合債券、次級債券和可轉換債券等渠道對附屬資本進行補充,通過補充附屬資本進而增加核心資本;三是要進一步優化資本結構。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的普通股權益相對較高,銀行體系風險的防范能力較強,但是資本市場仍然不夠完善,普通股權益在一級資本中占有量過大也會影響核心資本的補充,也影響杠桿率作用的發揮。因此,只有在遵循相關監管標準的前提下,適當提高優先股的比例,優化自身的資本機構,促進自身的發展。
四、結語
除了建立健全動態撥備與會計處理的轉換機制以及確保資本補充機制結構均衡這兩項措施之外,還需要提供預期損失模型的操作性,積極引進和開發基于預期損失模型的信息系統,通過收集各方面的信息資料,確保資產衡量的準確性與可靠性。解決宏觀審慎監管框架下的金融會計問題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協作,通過積極有效的措施予以完善,使宏觀審慎監管取得實效。
參考文獻
[關鍵詞] 離岸金融市場;法律監管;完善建議
【中圖分類號】 D9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4)07-095-2
一、國際離岸金融市場概述
離岸金融市場(off-shore Market),又稱“境外市場”(External Market),是相對在岸金融市場而言的,系指經營可自由兌換貨幣、交易在貨幣發行國境內或境外、在非居民之間進行、基本不受市場所在回法規和稅制限制、同時享受一定優惠待遇的獨立的自由交易市場。離岸金融最早產生于20世紀60年代,最初是一些跨國銀行為了規避國內法律對金融業的嚴格監管,而采用該機構以及交易所在國以外的貨幣進行交易,因此對“離岸”的界定更主要是該交易是否游離于市場國的法律監管或一國內國的金融循環體系。
離岸金融是全球經濟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的產物,對全球資本流動及金融業務的分配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離岸金融市場的低成本和低管制的優勢,為國際金融注入了新的活力,促進了全球范圍內低成本和高速的資本流動體系的形成。在此優勢吸引下,跨國公司和跨國銀行紛紛參與國際離岸金融業務,極大地增強了離岸金融市場的資本流動性和市場活力。
二、國際離岸金融市場的法律監管的必要性
國際離岸金融市場的自由化程度較高,國際游資充裕,資金調撥容易、便捷,因此資金從一個國家流入或者流出就更易對該國的金融市場產生強烈的沖擊。高度的自由化的離岸市場蘊含著信用風險、利率和匯率風險以及法律風險等。如果金融監管當局監管不力,導致國際與國內金融市場產生重疊,當國際金融市場發生波動時,國內的經濟也更容易受到波及。具體而言對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管的必要性有如下幾點:
(1)由市場失靈引起的金融市場的外部性和不穩定性,這是政府監管的一般規律,也是政府對經濟進行干預的必要性所在。
(2)離岸金融市場更容易導致金融風險的存在:由于離岸金融市場具有低準入門檻、低成本和低管制的特征,雖然利于節省交易成本和加快資金的流通,但更易帶來金融風險。首先,離岸金融是為“非居民”性質的個人或團體服務,廣泛的外延使銀行難以深入把握的服務對象的信用表現,因而存在信息不對稱和信息失靈,容易導致“逆選擇”和信用不道德的行為發生,加大了銀行系統的風險。其次,如果一國的貨幣在國際金融市場不斷累積,可能會成為投機者操作貨幣發行國母國匯率的工具。如果投機者將所擁有的母國的貸款貨幣而又重新投入到發行國的市場,很容易導致一國的貨幣虛增,產生貨幣泡沫化,影響金融穩定。
(3)利用離岸市場進行金融犯罪:在離岸金融市場上,一些投資者很可能利用各國監管空隙和差異的不銜接進行投機活動,如洗錢、逃匯等,也越來越引起各國監管當局的注意。
概括來說,離岸金融的監管主要來自以下幾方面:(1)離岸銀行業務受市場所在國的監管;(2)離岸貨幣發行國的監管;(3)離岸銀行母國的監管;(4)籌資者母國的監管;(5)投資者母國的監管;(6)巴塞爾銀行監管體制。
除了上述的監管,行業自律組織也是常見的,美國的自律監管組織(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就由四類構成:全國性證券交易所、全國性證券協會、注冊的清算機構以及市政證券規則委員會構成。
盡管不同的國家對本國的離岸市場有不同的監管模式,但各國在監管上多從以下幾方面進行:(1)市場準入監管;(2)業務經營監管;(3)市場退出監管等
三、我國的離岸金融市場的法律監管體系及內容
中國改革開放以來,金融國際化程度不斷的提高,但是由于國內本身的制度和經濟發展的制約,我國真正實現金融國際化還要經歷很長的過程。構建參與國際離岸市場業務是我國實現金融國際化的重要一步。我國目前離岸市場的法律監管體系和內容如下:
(一)法律體系
自我國開辦離岸金融業務以來,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1997年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對我國銀行業開展離岸金融業務進行規定,對離岸金融市場的性質、相關的業務及范圍作出明確的規定,也為金融管理提供了具體的參照標準。外匯管理總局于1998年5月頒布《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經營主體、風險監管和人員準入方面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同時,中國銀監會頒布了《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及《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規定了中資商業銀行開展離岸金融業務的具體規則。此外,我國還有一些其他單行的行政法規、規章也進行了規定。
(二)監管的具體內容
1.監管主體:根據《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是銀行經營離岸銀行業務的監管機關,負責離岸銀行業務的審批、管理、監督和檢查。”我國的離岸市場的監管主體是國家外匯管理局以及其分局。
2.市場準入:市場準入主要是指符合什么樣資格的主體可以進入離岸金融市場,開展離岸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只有中資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在我國開展相應的離岸金融業務。銀監會也可以允許一些中資銀行、中資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展離岸業務。
3.業務準入:業務準入是指金融監管當局對相關的業務進行監管審批的一種方式。對于離岸市場的業務范圍,我國限定的并不嚴格。主要包括外匯的存貸、國際結算等,這些業務大多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
4.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制度是監管當局對開展離岸業務的銀行進行常規檢查、監督考評的一項制度。《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經營離岸銀行業務的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外匯局報送離岸銀行業務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我國的外匯管理局對銀行的檢查和考評多涉及到銀行的資產、收益、風險等方面。
我國是外匯管理局統一管理離岸金融市場,但是同行業的自律也是重要的監管方式之一。離岸金融機構的同行業者組織起來在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中,共同維護本行業的健康和繁榮。
四、我國對離岸金融市場法律監管的現狀及不足
我國的離岸金融市場起步較晚,又受東南亞金融危機影響及國內體制方面的因素影響,使我國的離岸金融市場發展并不成熟,在法律監管方面存在著許多問題。
第一,監管機構職能問題:根據《管理辦法》,我國離岸業務的監管主體是國家外匯管理局以及其分局。但實踐中,離岸業務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銀監會也在一些方面享有監管職權。我國的離岸金融市場的就形成了以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以及銀監會這樣的一個“多頭分管”的現狀,缺乏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此外,離岸業務廣泛,除了人民幣匯率、銀行經營之外還包括其他的方面,而現行法律僅監管外匯方面,對于其他的方面尚無明確的規定。
第二,市場準入過于嚴格,市場主體限制過多:出于對我國金融安全的保護,《管理辦法》以及《實施細則》規定,有資格開展離岸金融業務的主體是中資的銀行以及其分支機構。現行立法并未規定外資銀行可以開展相關業務,但很多外資銀行在實踐中確在進行此業務。離岸金融不可能排除外資金融機構的參與,原有立法不能滿足我國的發展現狀,也使外資銀行開展相關業務時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
第三,監管法律位階與效力混亂:我國現有的法規是由監管部門根據自身的監管需要而制定的,由于立法技術的不完善及部門利益存在,使不同監管部門難以形成完整統一的一套措施,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存在沖突。
第四,相關制度上并未與國際接軌:我國目前在銀行業的監管上逐漸實現與巴塞爾協議接軌,一些制度上也日臻成熟。但由于我國起步較晚,一些國際通行的制度卻未借鑒。此外,我國雖然批準了幾家銀行開辦離岸業務,但離岸銀行、證券、保險、稅務等一系列離岸金融業務都沒有制定相關的法規。
第五,離岸市場業務規模較小、品種少,難以滿足金融發展的需求:我國對離岸業務范圍要求較為嚴格,且大多局限于存貸款及結算業務,難以吸引大量的資金。這需要我國在防范風險的基礎上,加快推進保險、信托和金融衍生品的交易。
五、我國在金融監管立法方面的完善建議
(一)制定一部具有較高位階的統一的《離岸金融業務監管法》
我國目前的法律規范主要是1997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和1998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這些法律法規距今為止已17年之久,金融與資本市場瞬息萬變,金融產品創新與衍生品工具層出不窮,原有的制度不可避免的出現滯后性。同時,我國在稅收、保險、信托、匯率等方面又缺乏一個統一的法律規范進行規制。部門規章、聯合部門規章、行政法規以及新舊法律規范并存的現象十分的突出。我國應該針對離岸金融市場的各個方面制定一部相對完善的法律,同時厘清不同的法律位階及效力問題,防止出現法律適用混亂的局面。刪除滯后的條款,增加適應新形勢條款,賦予法律以靈活性,與國際接軌。
(二)確立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
我國離岸金融市場享有監管職權的機構有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這樣的權利(力)分散使各部門之間職責重疊導致效率低下。某些領域重疊管理,而某些業務范圍無人監管,無形中加重了金融風險的可能性。因此我國應當借鑒國際上例,設立統一的監管機構。
(三)擴大法律的適用范圍,明確市場準入條件
我國金融業開放程度、國際化的水平仍不高,人民幣資本項下的自由兌換尚未放開。這意味著我國的人民幣尚不是完全自由兌換的國際貨幣。我國引進外資銀行進度緩慢,金融管理體制高度集中和壟斷,國際化聯系微弱。金融壟斷以及法律的滯后使開展離岸業務的外資銀行始終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造成內資和外資的不平等待遇。為了更好的促進我國金融的國際化,我國可以在限制的基礎上,在非關鍵領域略為放寬對外資銀行的待遇,并實行分類管理,以適當保護本國金融機構在競爭中的地位。
(四)完善稅收,明確離岸金融市場的稅收制度
寬松的管理和優惠的稅收政策是離岸市場得以繁榮的重要原因。在實行避稅港模式的離岸金融市場,基本采用極低的稅率,如收取少數間接稅,不征收直接稅、或給予相應的稅收減免。我國在完善離岸金融市場的過程中,應該盡量制定統一的離岸稅收政策,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以吸引大批的離岸金融機構的進駐。
(五)建立和完善風險預警制度
風險預警制度是風險防范和控制的重要監管手段之一。風險預警制度是針對尚未發生的金融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的一種手段,有效的發揮風險預警制度的作用,可以將風險的可能性以及風險發生的損失降低到最低。我國應該在金融機構中進行內部審查,同時要求金融機構定期開展自我審查工作。
(六)加強國際合作,發揮國際組織的引導性作用
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管主要來自母國、東道國或者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各個監管主體往往會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進行相關的監管。由于2008年金融危機的影響,各國已經開始走向共識,共同致力于保障離岸金融市場的有序運行。相應的金融峰會也陸續的進行一定的規則制定,但這些規則也多為框架性的協議,因此,需要各國致力于相互協作,加強溝通與合作。
同時,我國也應注重國際組織在監管中的作用,更應該加強與國際組織的合作。我國在具體的金融實踐中應該注意同相關的國家以及國際組織合作,實現本國的金融監管與世界金融市場的金融監管平穩對接。
六、結論
離岸金融市場作為金融界的一大創新,在世界經濟的發展過程中的重大作用不可否認。但是“金融創新”在活躍國際金融市場的同時也帶來了巨大的金融風險。在離岸金融為我國金融發展帶來機遇的同時,我們更應該認識到我國所面對的風險,以及在監管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這需要立足于國情,對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進行改革,破舊立新,力求實現與國際金融市場的平穩對接,發揮離岸金融市場在我國金融發展中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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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互聯網金融;發展;問題對策
一、引言
目前經濟發展的十分迅速,互聯網金融也同樣如此,受關注的程度也在不斷提高。第一,互聯網金融這個行業成長的速度遠遠快于其他產業。在最近幾年當中,網絡的不斷普及以及電子商務得到了迅速的發展的,因此金融行業當中基本上或多或少的受到了網絡的影響,不但在業態方面受到了網絡的作用,而且還逐漸的發展成為了互聯網金融。網絡技術的普遍使用會對金融模式發生根本性的轉變。第二,伴隨著網絡在金融當中的不斷滲透,面臨的風險也在不斷的增加。尤其是,最近幾年當中經常會出現互聯網跑路以及倒閉的現象。在2015年,這一年當中發生的出現問題的平臺最近大于了1000家;基本上占據了所有的平臺到35%。因為在互聯網金融的工作當中涉及到的范圍是十分廣泛的,而且參與的工作人員是多方面的,因此在發生風險的時候不但會造成金融體系的沖擊,還會讓投資者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失。
二、相關概念界定
1.互聯網金融的概念和特點
伴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普及和發展,逐漸的產生了互聯網金融這樣的概念,而且它的特點也不斷地表現出來,這是一個全新的領域,主要是互聯網和以往的金融行業在發展的過程當中互相的融合產生的,當中包含了金融中介和第三方支付平臺等。但是和以往的金融行業進行比較,它的思維模式發生了很大的轉變,說使用的媒介也是存在差異的。因為網絡呈現出來的是開放和平等以及分享這樣的特征,所以互聯網金融的工作人員一定要對思維方式進行轉變,必須要按照網絡所具有的特點來進行工作的運行。因為主要是將網絡和金融結合在一起,因此互聯網金融所呈現出來的特點是更加的互動和透明。在慢慢的發展過程當中,顧客能夠直接使用手機和電腦這樣的設備進行轉賬以及購買理財產品的,所以交易的時候是非常及時的而且能夠移動的,這樣可以很大程度上使得交易的成本被壓縮,而且十分的方便和快捷。
2.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模式
互網金融當中包含的模式基本上都是在它的發展過程當中演變出來的各種各樣的模式。從廣義這個層面來看,包含了以往的金融業務網絡化,第三方支付和大數據金融等,這些模式當前也正處于發展的階段。以往的金融業務網絡化主要的含義是指銀行和證券等金融機構他們在網絡當中構建網上銀行以及證券的來進行交易和轉賬等相關的服務;第三方支付主要的含義是在交易的過程當中是由第三方支付平臺來負責提供信息以及完成交易這樣的模式;大數據金融模式的主要含義是依靠電子商務在交易的過程當中所帶來的數量非常大的而且并不具有結構的數據,在專業的分析的基礎上,為那些對于資金具有需要的人提供服務;
三、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互聯網金融人才嚴重短缺
基本上所有的發展和成長都離不開問題的發現以及解決。互聯網金融行業也不例外,在獲得快速發展的同一時間,也出現了很多的問題,尤其是專業的工作人員十分的急缺。自從2015年開始,這個行業當中出現人才不足的現象就已經十分常見,甚至有專門的新聞報導。一些專家表明了,因為在這個行業需要的人才是十分特殊的,而且當前的市場需求十分的旺盛,因此在將來的5到10年當中,這個行業將會缺乏100萬的人才,而人才的匱乏必將會阻礙這個行業的成長。參考江蘇省最新的互聯網協會的研究數據,我們能夠得到在將來的發展過程當中P2P企業將面臨非常嚴重的人才缺乏的現象,根據預估可能會缺乏142萬人,而且其他方面的業務也是十分缺乏人才的,所以單獨的就互聯網金融這個行業來說總共缺乏的人才將會達到300萬人。不僅僅是人才的缺乏,專業的這方面的人才稀缺的更為嚴重。根據《2016年中國互聯網金融人才白皮書》當中的數據我們能夠得到,目前這個行業基本上有85%的工作人員都是從別的行業轉業過來的,對于高科技的工作人員來說這個行業擁有的吸引力是非常大的。因為很多的人才都是從別的行業專業過來的,所以他們基本上不具備十分完善的金融行業經驗,也因此根本就沒有辦法把握在這個行業當中出現的比較核心的問題,所以基本上難以起到對互聯網金融進行創新的作用。高端人才匱乏的現象與日俱增。從互聯網和金融以及互聯網金融這樣三個行業工作人員的構成比例我們在對比當中能夠得出,基本上互聯網金融行業所擁有的入門級別的工作人員所占的比例是在其他兩個行業的中間的,但是像總監這樣級別比較高的人才所占的比例遠遠達不到其他兩個行業,也因此我們能夠得出高端行業是十分緊缺的。雖然互聯網金融行業從目前的發展速度來看是十分可觀的,但是因為它是屬于剛剛興起的行業,也因此工作人員以及相關的人才配備根本跟不上節奏。只有擁有互聯網的思維,又具備十分完善的金融知識,才能夠被稱作比較專業的這方面的工作人員,而這些人員在目前來說是十分緊缺的,因此阻礙了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創新以及對于風險的控制能力。
2.監管模式和手段亟待改進
目前我們國家對于互聯網的監督和管理不管是模式還是手段都是落后于其他地方的。而且因為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速度是十分迅猛的,在這個行業獲得發展的同一時間,監管的模式和方法卻很難跟上節奏。而且因為互聯網金融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很多非金融的企業也開始進入到金融行業想要謀取一席之地,以往的金融產品也在不斷地更新,因此互聯網金融這個行業展現出很多全新的局面,不過因為監督和管理非常的落后,基本上并沒有專門的監督管理部門,即使是跨部門的監督和管理機構也還沒有成立,所以這非常容易產生不規范的行為。
關鍵詞:金融監管;理論研究
一、金融監管的內涵及產生背景
金融監管包括金融監督和管理兩部分的內容,它是由一個國家或地區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的,對該國家或地區的金融體系進行監督和管理。金融監管部門的金融監管活動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通過合理運用國家法律所賦予的權力來實現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全球金融朝著一體化和自由化方向前進,這在推動金融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特別是近幾十年來,金融危機爆發的次數增加、間隔度短、波及的范圍更廣,造成的破壞更大,使得金融體系本身的脆弱性以及金融體系崩潰的危害性暴露在人們面前,對此,世界各國對其內部金融體系的安全以及外部金融環境的變化給予了越來越多的關注,如何最大程度地提升金融體系運行的穩定性和安全性成為了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在這一環境之下,金融監管就顯得格外必要。對于我國而言,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給我國經濟發展帶來更多機遇的同時,也使我國的內部市場不得不同世界市場緊密地聯系起來。在對外開放中,我國的金融體系也隨之受到世界金融市場的影響。如何在做好國內金融市場開放的同時保持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的穩定性成為關鍵問題。要想解決這個問題,我國同樣需要做好金融監管工作。金融監管工作的開展需要相應金融監管理論的支撐。近些年來,金融監管這一議題引起了決策部門和學術界的廣泛關注和高度重視,并對此展開了相關研究和討論。但是,由于我國金融發展時間較短,金融監管理論體系尚待健全。因此,對于我國金融監管理論先天積累不足的這種情況,我們只有通過借鑒西方發達國家關于金融監管的理論研究成果和有關經驗,在理論學習和研究達到一定程度的基礎之上,才能真正實現金融監管的后天發展,使得我國在對外開放的同時能夠保證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的穩定性。
二、傳統金融監管理論的內涵及其局限性
傳統金融監管理論經歷了幾十年的發展,形成了若干理論觀點。學界通說認為,傳統的金融監管理論應當由三部分構成。第一個部分是公共利益監管理論,該理論起源于新古典經濟學;第二個部分是監管經濟理論,該理論的代表人物是Stigler和Posner;第三個部分是以Kane為代表的監管辯證理論。
(一)公共利益監管理論
公共利益監管理論產生于20世紀30年代金融危機之后。20世紀30年代金融危機的爆發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市場的過度自由發展造成的。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充分發揮市場的主導作用,但是市場也有著其固有的弱點和缺陷,這場金融危機的爆發則是由市場調節失靈造成的。公共利益監管理論最初是用來解釋經濟危機之后加強政府監管的合理性的,后來,該理論為當時的金融監管奠定了相應的理論基礎,它認為,市場在金融體系中發揮作用同樣存在著失靈的情況,例如,自然壟斷、信息不對稱等都是導致市場失靈的因素,而對金融體系加強監管則是為了避免這種失靈情況的發生,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具體而言,金融監管可以盡可能減少或者是消滅自然壟斷、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等都是導致市場失靈的因素對金融市場的不利影響。金融部門的壟斷不利于提升金融業的服務質量和有效產出,而通過加強金融監管則可以從公共利益出發,盡可能地減少社會福利的損失,避免對社會產生不利影響;外部效應直接阻礙了市場的自由競爭在資源合理有效分配方面充分發揮作用,通過金融監管則可以優化競爭環境,解決外部效應所帶來的問題;金融監管的一些舉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市場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不利影響,例如,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信用過程中授信主體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但銀行這一金融機構本身的存在也會造成存款人與銀行以及銀行與貸款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而在金融監管中可以通過建立健全金融信息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不利影響。除此之外,在金融體系中銀行等金融主體的存在本身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而政府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著實施金融監管,可以有效避免金融主體過度追逐利益而造成市場不穩定等問題,保障金融市場的健康和安全,促進社會福利的增加,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實現市場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然而,公共利益監管理論也存在著一些缺陷。首先,公共利益監管理論產生于20世紀30年代金融危機之后,其最初目的是為了解釋政府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的合理性問題,作為經濟危機的理論產物,只是作為經濟危機之后經濟復興階段政府所實施的宏觀調控措施的理論支持點,不足以解釋20世紀80年代以后金融監管的模式和結構。其次,公共利益監管理論著眼于公共利益的保護和社會福利的提升,政府有關部門在加強對金融監管的同時也造成了一些問題。監管作為一種調控手段和市場調控相比,效率較低,過度依賴政府有關部門對金融監管會造成一些成本和經濟的損失。例如,政府通過對銀行貸款利率水平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借貸成本,通過限制也可以避免銀行之間的不良競爭,但是這種機械的限制可能會引起市場信號的扭曲,過度約束金融系統的發展,還可能增加金融系統的風險。再次,公共利益監管理論要求發揮政府監管,而政府監管作為宏觀調控手段的一種是與市場調節相對應的。這一理論宣稱通過政府有關部門對金融的監管可以在保持金融系統穩定的同時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這種假設在一定程度上脫離了實際,有過于理想化之嫌。再次,由于受到政治環境和制度的限制和影響,至今對社會公共利益尚且缺乏一個準確的界定,而公共利益監管理論建立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之上,由此看來,該理論本身也存在著一些問題。
(二)監管經濟理論
由于公共利益監管理論受到了廣泛的批評和質疑,學術界開始對金融監管理論展開廣泛探討,試圖為金融監管尋求新的理論基礎。20世紀70年代出現了金融監管理論“百花齊放”的局面,不同學者對于金融監管的理論提出了監管經濟論、尋租理論、稅收論等觀點,這些金融監管理論觀點都是以利益集團理論為立足點的,在諸多觀點之中,監管經濟論的影響最大,得到了一些學者的廣泛推崇,并逐漸被學界和決策者所接受。Stigler在《貝爾經濟學與管理科學雜志》上發表著名文章《監管的經濟理論》首次提出監管經濟理論這一觀點,后來經Posner等學者的完善,使得該理論日趨走向成熟和完善。監管經濟理論將側重點放在金融機構和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關系研究上面。該理論首先對之前的公共利益監管理論提出了批判:第一,公共利益監管理論中的立足點“公共利益”這一概念是不確定的,并且在經濟環境中存在著不同的利益集團,不同利益集團的追求不一樣,某一項經濟政策的采取和實施可能對部分利益集團有利而對其他利益集團不利,公共利益監管理論將金融監管的目的籠統地界定為公共利益的維護,忽略了利益團體的不同需求這一實際;第二,對于支持公共利益的實證證據,現實中難以找到;第三,公共利益監管理論所要達到的目標和金融監管所要達到的目標在一些方面是存在著區別的,而這種區別卻為該理論所忽視,使得公共利益監管理論難以符合金融監管的實際需求,存在著理論與實際不相符合的情況。而監管經濟理論則摒棄了“公共利益”這一籠統模糊的監管目標,認為監管的目的不是為了保護全體公民或者人數眾多的社會集團利益。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之所以進行金融監管,其目的不是同公共利益監管理論所主張的那樣實現控制市場失靈、資金價格,保障金融系統和穩定和社會資源的最優化配置等,而是為了實現一些利益集團政治、經濟等方面利益的最大化。與此同時,監管經濟理論還認為金融監管不僅僅是一個經濟過程,而是政治決策對經濟資源重新分配的過程,金融監管的最終目的不是為了實現社會最廣泛的公共利益,而是服務于實現部分利益集團的特殊利益。在監管經濟理論的支持者看來,在進行金融監管之前需要明確為了誰的利益,然后在此基礎上決定監管所要采取的措施以及資源分配的方案。政府由不同的政黨組成,在政府內部也存在著不同的利益集團,而金融監管措施則是政府內部不同利益集團斗爭角逐的結果,勝利的利益集團將是金融監管的受益者,政府的金融監管歸根結底是為了這部分利益集團服務的。
監管經濟理論認為政府作為金融監管的實施者,是為利益集團服務的,金融監管措施是不同利益集團利益角逐的結果。監管經濟理論的發展揭示了金融監管主體、客體之間的關系,但是,該理論也存在著一些缺陷。例如,它將關注點放在金融監管主體和客體之間的關系處理上,卻忽視了金融體系本身的特點以及金融監管對于金融體系而言應當發揮的作用,也對于金融監管的原因以及如何有效進行金融監管的措施。這些不足都是監管經濟理論需要解決的。
(三)監管辯證理論
無論是公共利益監管理論還是監管經濟理論都是從一種靜態的角度來看待金融監管,卻忽略了金融監管的主體和客體之間的關系的處于不斷變化之中的。這種靜態地看待問題有很大的局限性,使得金融監管顯得過于機械性,無法靈活地應對未來出現的金融狀況。而通過動態地看待金融監管的主體和客體之間的關系可以使得兼容監管具有靈活性和現實適應性,既能夠對現實的金融監管問題做出合理準確的解釋,又能夠準確地預測金融監管在未來可能會出現的一些問題,以便有效地采取相關應對措施。Kane認識到過去金融監管理論存在的這一問題,開始嘗試著結合黑格爾的辨證法,把金融監管理論和辯證法結合起來監理的監管辨證論這一新的金融監管理論。該理論用動態的眼光看待金融監管,能夠對金融監管過程中政治力量和經濟力量的相互作用關系給出一個合理的解釋。監管辨證論認為之所以要進行金融監管首先是利益集團有這一方面的需求,在這一需求之下促使政府金融監管部門進行相應的金融監管。在金融監管實施過程中,可能會受到市場環境的影響,例如環境的變化、目標的沖突等原因都會使得金融監管的具體措施偏離了當初的目的,這些都是金融監管決定之初需要考慮到的。金融機構在發展過程中,會受到技術、市場以及監管等方面因素的制約和影響,這些因素的變化將會迫使金融機構能夠根據變化對發展戰略、發展路徑等方面適時地做出調整。與此同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也會根據金融機構行為的變化做出相應的反應,金融機構和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始終處于一個博弈的狀態之中,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過程則會呈現出辯證性:金融監管部門監管――金融機構逃避監管――金融監管部門進行監管改革――金融機構對改革后的金融監管再次逃避。如此反復循環的過程被Kane稱為“再監管過程”。這種過程體現了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具有滯后性,這種滯后性表明監管是缺乏效率的,監管的實效也會打折扣。為了彌補這一方面的不足,Kane后來又提出了監管者競爭理論,該理論指的是通過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競爭來解決監管供給不足、實效較差、效益低下等問題。
雖然監管辯證理論這一金融監管理論解決了之前兩種理論存在的共同問題,動態地闡釋了金融監管主體和客體之間的辯證關系,反映了金融機構和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之間博弈的過程,但在一些方面還是存在不足。監管辯證理論認為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是為了滿足被監管者需求產生的,這種監管被動性的假設是否成立還有待考證。除此之外,監管辯證理論對于金融監管沒有給出一個全面完整的解釋。
三、金融監管理論的發展展望
第一,金融監管理論將把更多的關注力放在金融體系本身。要想做好金融監管,真正發揮金融監管的實際作用,需要金融監管理論的研究能夠著眼于金融的特點以及金融體系的運行規律,在注重借助于外部的力量來實現金融的有效監管的同時,更要注重從內部著手,使得金融機構之間能夠良性競爭、互相發展,促進金融體系的合理運轉。
第二,金融監管理論研究要從單一性向全面性轉變,由“金融危機預防”轉變為“金融安全維護”。金融監管理論最初的產生是為了通過采取一些措施保障金融體系運行的安全性和平穩性,以實現金融危機的預防。這種單一的目的指向性使得金融監管過于機械性,導致理論與實踐的脫節,金融監管理論難以對金融監管實踐起到積極的指導作用,進而導致金融監管尚未真正發揮其效益。現今,我們已經進入了金融發展的新時期,金融全球化的進程不斷推進。與此同時,也使得金融風險的類型增加、發生的可能性增大、危害性變強,加上金融市場風云變幻,過去機械的金融危機預防難以適應維護金融秩序的現實需要。因此,我們要實現“金融危機預防”向“金融安全維護”轉變,以動制靜,由過去單純的預防轉為對現狀安全的維護,以適應金融市場環境的變化,更好地保障金融市場的安全性和穩定性,避免金融危機的發生。
第三,拓寬金融監管理論的研究領域。現今學術界嘗試著拓寬金融監管理論的研究領域,以便更好地適應金融市場實際、指導金融監管工作。例如,將金融監管理論研究擴展到如何在世界范圍內實現金融監管的聯合與協調的問題研究上,符合現今金融全球化的發展特點。金融全球化使得資本的跨國流動更加頻繁,這給各國的金融監管帶來困難,“各自為政”已經難以適應現實,通過金融監管在世界范圍內的聯合和協調,使得各國的國際金融監管能夠實現國際協作,在做好國內金融監管的同時實現世界金融市場穩定性。
結語
眾所周知,理論指導實踐,而實踐反過來又可以促進理論的豐富和發展。金融監管理論對金融監管活動發揮著指導作用,使得金融監管活動在維護金融市場的安全性和穩定性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在金融監管實踐不斷發展的同時,實踐中所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反過來又需要提供新的理論支持,這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金融監管理論的不斷豐富和發展。現如今,金融市場經歷了較長時間的發展仍舊不完善,需要政府進行相應的金融監管,解決金融市場存在的問題。而要想做好金融監管工作,離不開金融監管理論的支持。只有立足于傳統金融監管理論,發現其不足和優勢,再結合金融實際對金融監管理論進行調整和豐富,才能更好地指導實踐,實現金融監管的實效,維護金融市場運行的平穩性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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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創新 金融監管 協調機制
1.緒論
金融創新產品不斷增多,如何選擇一種既符合當今時代要求又適合我國金融業發展的監管模式成為目前的研究焦點。金融監管對金融創新的發展是至關重要的。Peltzman(1976)深入探討了利益集團爭取自身利益的博弈均衡是如何決定政府管制供應的,Posner(1975)認為,監管者的存在都是由利益集團造成的,“監管”名義上為公共利益服務,實際上為特定利益集團做事。Giorgio等(2005)提出,在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背景下,金融監管協調主要采取功能性監管模式;隨著金融混業經營,統一監管引起了普遍關注,Masciandaro(2007)、Cihak和Podpiera(2008)、Masciandaro和Quintyn(2009)等學者集中討論了統一監管是否能僅僅依靠央行進行。針對混業經營,Claudio Borio(2003)提出加強宏觀審慎性監管才能避免金融不穩定性,Ranee Jayamah(2007)提出更實際的方法是監管當局之間更緊密的協調。張強、王忠生(2004)認為我國的分業監管協調合作應該是一個較長時間的制度安排。李連友,羅嘉(2008)提出應基于協同學來構建我國金融監管協同機制;李明凱和楊富玉(2009)提出需要構建金融協調監管服務平臺以實現“資源共享、協調合作、標準統一”,研究了中央銀行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之間以及三個分業監管機構之間應如何協調。
論文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理論和層次研究的基礎上,分析了金融創新視角下我國金融監管協調中存在的問題,借鑒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國際經驗,提出了我國建立對金融創新產品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對策。
2.金融監管的分類及層次
金融監管有分業監管和集中監管(統一監管),二者各有利弊。分業監管是指對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監管由不同的監管機構來完成,非常適用于金融業務專業化分工經濟體。集中監管指一國所有金融領域活動都由某一監管機構進行集中統一管理。集中監管的優點在于適合金融混業經營,合理配置監管資源、獲得監管規模效應、降低監管成本,消除監管真空與重疊,有利于監管協調。但集中監管體制的有效性依賴于內部組織結構安排的合理性,如果金融監管機構的權責劃分和專業化監管沒有很好地建立起來,那么,集中監管體制也會導致分業監管的一些弊端。
由于任何單一監管模式都存在不足,而金融監管是一種全局性的行為,金融監管目標因此也是多重的,既要關注安全,也要關注效率。因此,無論是集中監管還是分業監管,在實踐中都需要一種矩陣式機構模式。金融監管的協調,實際上就是關注各監管機構的監管工作是否和諧一致,整體上是否有效率。金融監管協調可分為金融監管理念的協調與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兩個內容。而后者又至少分成兩個層次,一是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與合作機制(如果是集中監管,就表現為機構內各部門之間的協調);二是金融監管機構與中央銀行及國家相關行政部門的協調。
3.金融創新視角下我國金融監管協調中存在的問題
從量上看,我國金融創新無論是相對于金融機構的業務總量,還是相對于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都是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甚至也落后于亞洲的一些新興工業化國家。從質上看,我國金融創新種類貧乏,創新層次低。我國金融創新水平落后,產品匱乏,數量有限,也間接導致了我國金融市場發育不全、結構不平衡、金融機構之間以價格競爭為主、金融機構盈利增長空間有限等一系列問題。
3.1分業監管模式,協調存在問題
我國目前是典型的分業機構監管模式。銀行信托等金融機構由銀監會監管,證券公司由證監會監管,保險業由保監會監管。他們之間設置監管聯席會議,協調相互的關系。但是,聯席會議沒有發揮預想的作用,金融監管協調在制度建設與實踐操作中都存在問題;對中國人民銀行的作用沒有給予足夠重視,監管體制設計中對金融創新存在監管真空;部分企業集團公司控股下的銀行、信托、證券、保險之間的業務往來,形成了事實上的混業經營。但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實踐中,沒有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主體和適用法律,只有在金融控股公司出現風險時,如處置德隆集團問題上,事后性的一事一議,沒有完整制度化條文可遵循,更說不上在金融控股公司內部設置科學、合理的防火墻。
3.2協調機制的缺失對金融創新的不利影響
監管真空的存在以及協調機制的缺失,對我國金融創新的發展產生了一系列問題。現在的監管體制以及合規性的監管理念壓制了金融機構創新的主觀能動性。
由于缺乏監管疏導,會誘導金融機構在創新過程中更強調盈利性、忽視安全性,當創新業務量積累到一定程度,易引發較大的風險。這種起源于監管缺失的風險卻會被完全的附加在在金融創新活動自身之上,放大了金融創新的負面效應,抑制了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創新總是伴隨著金融風險的,有效規避風險的手段是通過合理監管以及完善金融創新活動來使風險最小化,或以金融創新收益彌補風險。但由于我國對跨行業金融創新活動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當出現風險時,這些地位不明的創新很容易被“一刀切”的禁止,而不是找問題尋方法以規避風險。例如汽車借款履約保險出現大面積風險后,車貸險條款費率就被監管部門廢止。
4.美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國際經驗
4.1監管模式
美國1999年的《金融服務一體化法》創設了獨特的傘形功能監管模式。具體的說,對于擁有銀行、證券和保險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銀行監管機構、證券監管機構(SEC)和州保險監管機構分別對其相應的業務/功能進行監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監管規章、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行使處處的裁決權等;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聯邦儲備理事會(FED)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總體監管。其監管結構如傘形,因此也被稱為“傘形監管”。
4.2協調的制度安排
法律對各監管機構的職責劃分有明確的界定。例如聯儲通常負責控股公司層面的監管,只在必要時對其銀行、證券或保險子公司進行有限制的監管;若各功能監管機構認為聯邦儲備理事會的有限制監管不適當時,可在功能范圍內優先行使自己的裁決權。為避免重復與過度監管,聯儲必須尊重金融控股公司內部不同附屬公司監管當局的權限,盡可能采用其檢查結果。美國分業監管模式非常強調事前協調、相互遵守監管規章和建立沖突解決機構。
4.3信息收集、交換與共享方面的制度安排
由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建立統一的報表格式和要求,五家監管機構監管對象的常規數據和報表由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統一收集。各監管機構不僅共享數據和信息,而且共享檢查、調查報告及其與金融機構的往來文件。例如銀行監管機構有義務應SEC的要求向后者提供從事證券業務的銀行有關信息;SEC在對投資銀行控股公司或其聯營機構進行監管時,應最大可能地接受可以滿足其監管要求的、由另一監管機構提供的報告或檢查結果。
4.4檢查職能
OCC負責監管國民銀行,聯儲監管州注冊會員銀行,FDIC監管州注冊非會員銀行。各監管機構根據以上分工對監管,或聯合進行檢查。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對名監管機構的檢查活動進行統一和協調,以減輕被監管機構的負擔。
4.5國際經驗的借鑒與啟示
通過對美國監管模式進行研究,我們可以得到如下的啟示:
第一,協調機制的設計應遵循權責明晰、減負高效的原則。
第二,信息收集實行分工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第三,通過法律的強制力保證協調機制的運行。
第四,成立專門的機構執行協調職能。
第五,聯合檢查和委托檢查相結合。
5.促進金融創新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對策研究
5.1協調機制建立的原則
第一,協調機制的建立應體現審慎的監管理念。
第二,協調機制中分工的模式的出發點應從機構監管逐步轉為功能性監管。
第三,協調機制的設計應是多層次、動態的、全面的體系。
第四,協調機制的設計應充分考慮到成本與收益的問題。
5.2金融監管模式的改革
由于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存在較大的漏洞,因此,在設計監管協調機制之前,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兩者是不可分的問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中沒有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因此,建議采納美國的傘形監管體系,由中央銀行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整體監管,在人事安排上,可以借調三大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另外,由于我國人民銀行與三大監管機構在行政級別平等,因此,四者間的協調應額外設計一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該委員會直屬國務院,人民銀行與三大監管機構派出人員參與其具體工作。監管模式的改革如圖1所示。
5.3協調機制的制度安排
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除了需要監管模式的改革,還需要制度上的安排。具體如下:通過立法手段直接規定各監管機構的協調合作框架,對它們的職能做出明確規定,使監管協調合作做到有法可依;通過簽署《諒解備忘錄》,規定監管協調實施細則和相應制度安排。
5.4協調機制的具體內容
(1)進一步明確和落實主監管機構的責任
依據功能性監管原則,對交叉性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應根據具體業務性質或不同業務相對重要性來確定。規定出現交叉業務監管時,監管優先順序與仲裁程序。
(2)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整合適應金融監管機制的統計監測指標體系,明確各監管部門負責采集的數據對象建立信息共享平臺與信息傳輸系統,建立信息傳送制度和成本分攤的原則。
(3)建立多層次緊急磋商機制
在央行和三大監管機構之間應建立多層次緊急磋商機制,以處理緊急和難點事務。為應付日新月異的金融創新,至少應建立中央與省級兩層次的緊急磋商機制,及時的對一些金融創新產品進行風險評估與監管職責的設定。
(4)建立政策協調機制和爭端解決機制
各監管機構在制定規章時要進行協商,避免規則沖突。具體的講,在各監管機構討論制定規章時,應邀請其他監管部門旁聽,當出現矛盾內部不能解決時,應根據爭端解決機制向仲裁機構訴求解決,實踐當中可由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來擔當仲裁者。
(5)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和簽署備忘錄制度
聯席會議常規化,由人民銀行、三大監管機構、財政部組成,并輪流擔任主席。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分別設立秘書處,負責收集有關監管信息,建立監管信息庫。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簽署諒解備忘錄。對于法律沒有明確,存在明顯邊界模糊和職能交叉的事宜,以及法律中難以細化的協調合作事宜,可通過簽署諒解備忘錄的方式來明確,必要時實施聯合監管。
6.結論與啟示
論文根據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理論,分析了金融創新視角下我國金融監管協調中存在的問題,并借鑒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國際經驗,從協調機制建立原則、金融監管模式改革、協調機制制度安排、協調機制具體內容等提出了促進我國金融創新的監管協調機制的對策。
關鍵詞:后金融危機;金融監管;組織體系;研究分析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5)30-0122-02
進入21世紀以來,西方世界相繼暴發了次貸危機和歐債危機等金融海嘯,其烈度之強,對世界各國的金融體系都造成了一定的沖擊。而且,金融危機不僅對金融體系產生不利的影響,更會對各國的金融監管組織與體系產生一定的破壞。當前我國,以銀行為主的資本流通體系和銀監、證監、保監會為主的金融監管體系承擔了我國大部分金融監管組織責任,那么如何進行進一步的機制體制改革,才能充分發揮監管體系的作用,本文對此進行了闡述。
1 金融監管組織的職能與作用
金融監管組織指的是為了幫助國家實現既定的金融管理任務,而設立的可以對各金融機構施加一定指導作用的官方機構的總稱。我國經濟開放時間較晚,因此金融監管組織的建設方式和完善程度與西方發達國家有一定的差距。在我國,主要是以銀監會為主的監督組織建設。銀監會在2003年成立之后,迅速接管了央行的部分監管職能,以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三會”分工的金融監管原則對金融行業進行監督與管理。
對于金融行業來講,金融監管組織存在的意義就是為了創建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金融操作平臺,促進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及時預見和防范金融危機,并在危機后利用自身的背景與引導力幫助金融市場的恢復與發展。國際上之前流行的金融監管組織以其自身的資本實力來進行背書,這無法支撐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而且,隨著經濟危機的爆發,金融監管缺位問題日益突出,必須對金融監管組織進行補充與改革,才能確保金融秩序的長期穩定。
2 后經濟危機時期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2.1 金融監管組織的適用性法律不完善
根據凱恩斯的相關理論,經濟發展過程中必須存在政府或其他組織的監督與管理,因此金融監管必須以法律的形式來保證其監督權威與地位。從金融組織的監管職能來看,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應該包括:金融機構組織方面的規范,如:金融監管組織的法律地位、性質、組織機構行駛等;金融監管職能方面的規范,如:金融機構門檻、審批流程、準入與退出機制、運行法則等;交易保護方面的法律。如:確保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但是,我國雖然已經搭建起了金融監管組織的法律構架,但是在具體內容上還有很大的欠缺,有的內容甚至已經落后當前的金融發展局勢。
2.2 市場化程度較低
當前我國三大金融監管組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上級領導的指導下,對后金融危機時代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督與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穩定行情的作用,但是由于該組織帶有行政機構的色彩,因此在市場化的程度上,嚴重不足。在經歷數次大的經濟危機后,該機構最大的特點仍然是以行政手段來應對市場變化,缺乏靈活的市場調節手段。對于金融機構的準入、內部管理、資料監督、賬目變化等,都缺少嚴格的監督,因此使得我國在后經濟危機時代金融監督管理組織體系依舊存在較大的缺陷,難以迅速轉入正軌。
2.3 缺少對消費者與投資者的保護
金融監管組織作為我國金融市場的主要監督部門,其主要運行任務是為了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換而言之,就是為了最大程度的保證金融投資者的利益。但是由于金融危機后,金融投資者與金融機構信息的不對稱性,以及我國金融市場的不規范、盈利能力差距較大等因素,使得金融平臺穩定性較低,導致規則內的投資者利益保護較少。當前,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綜合金融經營模式發展趨勢正逐步加快,之前的金融監管組織憑借類型劃分監管對象的監管方式難以發揮作用,導致金融監管“真空區”的出現。極大地損害了部分投資者的利益。
3 后金融危機時代金融監管組織體系的完善措施
3.1 完善法律法規
首先,完善各種與金融監督管理組織相關的法律法規,其次理順各種法律體系內部的矛盾,加強對經濟學、金融學等專業的研究,制定符合經濟規律的金融法律法規,增強組織的監管能力了,處理各種問題的能力,如:金融機構破產、風險應對、投資者權益保護等,為金融監管組織在應對金融危機的沖擊時增加法律保障。
3.2 建立健全金融監督管理組織體系
根據我國的國慶與金融發展程度,必須加快改革,度過金融監管組織市場化改革的深水期。明確組織目標,轉變監管理念,提高監管效率,增強執行力度,從各部門協調配合的角度來提升監督管理組織的監管效率。
對于后金融危機時代,一方面,監管組織要把之前的防范措施向預警措施進行轉變,保護我國的金融安全;另一方面,金融監管組織要從以往的政府權力部門向服務部門轉變,努力實現由行政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的轉變。
3.3 增加監督制約能力
在當前“一行三會”的監督管理組織基礎上,我國金融管理部門應該成立一個類似于金融監管協調工作小組或者委員會之類的組織。
一方面,這個部門可以增加對尖銳監管組織的監督,促使其一直維持在一個高效管理的狀態下;另一方面,該部門也可以協調市場新增金融服務項目與監管機構之間的矛盾,促進金融監管組織對新增金融業務的監督與管理。
3.4 對具體金融問題進行針對性改革
當前我國由于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發展程度較低。在金融行業內,還存在許多新的問題需要解決,如:影子銀行問題、金融公司控股問題、保險制度、證券市場、地方政府融資等問題,都需要金融監管組織探索對策,進行針對性的改革。
4 結 語
綜上所述,對于金融危機后的金融監管組織,需要解決身份與管理的雙重問題。再次,筆者在經過深入分析后,認為只有建立健全一個集微觀審慎、分業監管與宏觀審慎、系統性風險監管的金融監管體系,正確處理實體金融與虛擬金融之間的關系,穩步提升金融監管創新程度,積極參與國際金融體系改革,加強對金融危機風險預測,才能真正實現后金融危機時代金融監管組織體系的完善。
參考文獻:
[1] 孫延楊.關于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建議[J].經營管理者,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