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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中介服務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中介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咨詢、經紀中介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房地產價格評估的中介服務活動,適用《海南經濟特區城市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規定》。
本辦法所稱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房地產咨詢、經紀和價格評估等活動的總稱。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咨詢中介服務,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咨詢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中介服務,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居間、等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土地、工商、稅務、公安、人事勞動保障、價格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可以依法組織行業協會,對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的經營服務進行自律監督;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二章 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固定服務場所;
(三)有法定數額的注冊資金;
(四)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應當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產咨詢資格證并注冊的人員;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應當有3 名以上注冊房地產經紀人,或者2名以上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和3名以上注冊的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第八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企業法人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分支機構的,其分支機構應當有不少于20平方米的固定服務場所,并有2名以上注冊房地產經紀人,或者1名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和2名以上注冊的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第九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備案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機構章程和主要的內部管理制度;
(三)固定經營場所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備案證明原件);
(四)機構法定代表人、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任職文件;
(五)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注冊證、勞動合同等。
第十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終止或變更本辦法第九條涉及的事項,應當自向原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或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申請備案,符合備案條件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備案證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二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咨詢人員、經紀人、經紀人協理,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參加房地產中介服務職業資格考試合格,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取得房地產咨詢資格、房地產經紀人資格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的人員執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市的有關規定注冊。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從業資格注冊期滿的,持證者應當到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延續注冊手續。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在應聘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禁止無職業資格證書或者有職業資格證書未注冊的人員從事房地產中介咨詢、經紀業務。
禁止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指派未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但未經注冊的人員從事中介咨詢、經紀業務。
第十五條 禁止偽造、涂改、轉讓、轉借職業資格證書和注冊證。
第三章 中介服務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公示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二)備案證明;
(三)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姓名、照片、注冊證號;
(四)服務項目、內容、標準;
(五)收費項目、依據、標準、對象;
(六)信用檔案查詢方式;
(七)投訴方式和途徑;
(八)行業組織推薦使用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公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和符合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提供中介服務:
(一)無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或者房屋權屬證書與標的物不符的;
(二)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限制房屋轉讓、抵押、出租的;
(三)銷售商品房未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或者不符合商品房銷售其他條件的;
(四)違法建筑或者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的;
(五)共有房產未經共有人書面同意或者代管房產無房屋所有權人書面授權的;
(六)租賃雙方當事人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
(七)有關法律、法規禁止提供中介服務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承辦該項業務的執業房地產咨詢人員、經紀人或者經紀人協理應當在合同上簽署姓名并注明其注冊證編號。
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項目名稱、房地產權屬、面積、使用年限、用途、使用限制;
(三)合同履行方式、期限;
(四)中介服務費數額和支付方式、時間;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委托人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轉讓房地產的,應當向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所委托轉讓房地產的所有權、建筑面積、抵押、使用現狀等情況,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對所委托轉讓的房地產進行實地查看和依法查閱有關資料,委托人應當予以配合。
委托人簽訂合同后違約不轉讓房地產或者另行委托他人轉讓房地產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后,方可對外相關信息。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虛假、未經核實的信息。
執業經紀人或經紀人協理憑中介服務機構介紹信、中介服務合同和本人身份證及執業注冊證書可以到有關部門或機構查詢受委托事項的相關信息,有關部門或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并進行登記。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存量房出售或出租委托的,應當通過海口市存量房管理系統如實房屋的下列信息:
(一)房屋的主要自然狀況和相關權屬狀況;
(二)房地產交易條件;
(三)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主辦經紀人員;
(四)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特殊說明事項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它信息。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銀行開設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交易雙方當事人約定選擇通過專用帳戶劃轉交易資金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專用帳戶的資金支付條件和具體方式與存量房經紀合同一致。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通過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以外的其他銀行賬戶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資金,不得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戶的房產交易資金。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實行明碼標價,不得違反規定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
收取房地產中介服務費應當開具發票,依法納稅。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當設立業務臺帳,做好業務記錄。業務臺帳和業務記錄應當載明業務活動中的收入、支出等內容。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于每年一月底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業務統計報表。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在提供中介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二)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三)同時在兩個以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從業;
(四)以個人名義接受委托,收取費用;
(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六)以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或者中介服務人員的信譽和權益;
(七)未通知抵押權人,為抵押的房地產提供轉讓中介服務;
(八)采取脅迫、欺詐等手段促成交易;
(九)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
(十)隱瞞價格信息,從中賺取差價;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中介服務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中介服務和交易網絡信息管理系統,構建統一的網上信息、簽約、交易過戶、產權登記信息平臺。
第二十七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信用檔案系統,實行網上公示,接受社會公眾查詢及監督。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經營服務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及時處理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公布檢查和處理結果并錄入信用檔案。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條件進行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檢查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名單。
第二十九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投訴處理機制,設立投訴電話和投訴舉報信箱。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書面答復投訴者。
第三十條 市房地產行業協會應當協助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業的發展政策和管理措施,加強對中介服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制定和推行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指導和監督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執行行業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
第三十一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中介服務機構及執業人員實施監管,不得妨礙其正常的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罰款:
(一)取得營業執照后未按規定備案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發生變更事項未按規定辦理變更備案的,處4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二)指派未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但未經注冊的人員從事中介咨詢、經紀業務的,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但未辦理注冊從事房地產中介咨詢、經紀業務的,責令其停止非法咨詢、經紀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偽造、涂改、轉讓、轉借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的,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注冊機構注銷注冊證書。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處以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對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處以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罰,并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請注冊機構注銷注冊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提供中介服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虛假信息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存量房交易資金管理規定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十)項禁止性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提供中介服務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公示有關事項的;
(二)未按規定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業務統計報表的。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因違法從業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等過錯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其所在的中介服務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中介服務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中介服務人員追償。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人員的違法行為涉及土地、工商、稅務、公安、人事勞動保障、價格等管理規定的,由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不按時發放備案證明的;
(二)違反本辦法未公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人員信用檔案的;
(三)對房地產中介機構及人員違法經營、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不依法處罰的;
(四)違反本辦法不履行檢查、投訴處理等監管職責的;
(五)妨礙房地產中介機構及人員正常的經營活動,索取、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機構,未辦理備案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補辦備案手續;不符合設立條件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2個月內,應當按照本辦法調整規范;逾期仍不符合設立條件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房地產中介從業條件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是指隸屬于中介服務機構而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人員,包括房地產咨詢業務員、價格評估師(員)以及房地產經紀人。為了加強管理,確保專業化、規范化,目前我國對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采取統一考試、職業資格認證和登記的管理辦法。
(1)房地產咨詢從業人員資質管理。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人員,必須是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有與房地產咨詢業務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取得考試合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房地產咨詢人員的考試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
(2)房地產價格評估從業人員資質管理。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分為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員。
房地估價師必須是經國家統一考試、執業資格認證,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房地產估價師的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關鍵詞:PDCA循環;工程管理專業;人才培養規劃
作者簡介:鮑學英(1974-),女,寧夏中衛人,蘭州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學院工程管理系主任,教授,蘭州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學院博士研究生;王恩茂(1968-),男,甘肅慶陽人,蘭州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學院副院長,教授。(甘肅 蘭州 730070)
基金項目:本文系高校科研基本業務費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編號:212097)、蘭州交通大學校教改項目、甘肅省教育科學“十二五”規劃項目(項目編號:[2012]GSGXG110)的階段成果。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0079(2013)26-0025-03
一、蘭州交通大學工程管理人才培養目標定位
開展特色專業點建設是教育部實施高等學校質量工程的一項重要內容[1],其主旨在于適應國家經濟、科技、社會發展對高素質人才的需求,引導高校根據自己的辦學定位,支持已有的專業優勢,辦出專業特色,推進高校專業建設與人才培養緊密結合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為同類型高校相關專業建設起到示范和帶動作用。[2]蘭州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我校”)的工程管理專業經過20多年的發展,于2010年通過住建部本科專業教育評估,2011年被評為省級特色專業建設點。作為西北地區唯一的鐵路高校和較早設置的工科大學,我校從建校之初就肩負著西部鐵路工程技術與管理人才培養的重任;著眼于鐵路大發展的人才和科技需求,實施鐵路特色專業行動計劃。
2001年6月,舉世矚目的青藏鐵路開工建設。2004年國務院審議通過《中長期鐵路網規劃》以來,西部特別是西北路網規模加快擴充,敦煌、嘉蒙、西延、神延、太中銀、哈木、精伊霍、蘭渝、蘭新鐵路第二雙線、青藏鐵路延伸線等相繼建成或在建,交通基礎設施的日臻完善成為西部大開發的有力支撐條件。在高等工程教育改革和西部“筑路期”的背景下,為了發揮區域行業高校特色專業的比較優勢,面向西部艱苦地區鐵路建設的人才需求,確定蘭州交通大學工程管理專業的培養目標定位為:培養能在國內外工程建設尤其是西部鐵路建設中從事項目決策和全過程項目管理的復合型高級管理人才。[3]
二、規劃及實施
1.總體思路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基于PDCA循環的質量管理方法構建工程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模式,其最具魅力的地方在于,能建立起自我發現、自我改進、自我完善的管理機制,從計劃的制定、實施、檢查到反饋、改進,形成自成一體的管理體系[4],這對工程管理人才培養的建設與管理來說,是科學合理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運用“PDCA”循環進行人才培養的總體思路如下:
(1)計劃(P)——調查社會行業需求,分析學生基本情況,制定相應的人才培養方案及詳細的教學計劃。
(2)實施(D)——按照人才培養方案,構建課程體系,制定課程標準,并付諸實施。
(3)檢查(C)——評價實施的結果,可通過社會反饋、企業調查、學生考核等手段,明確效果,找出問題。
(4)處理改善(A)——對總結檢查的結果進行處理:對于成功的經驗加以肯定,納入人才培養標準;對于失敗的教訓也要總結,以免重現。
2.實施措施
(1)教學計劃。在深入中國中鐵集團有限公司、甘肅省勘察院、鐵道部第一設計院、中鐵七局等企業單位廣泛調研的基礎上,積極探索符合行業發展趨勢和社會對人才需求的人才培養模式,不斷修訂完善教學計劃。人才培養方案力爭反映特色,努力汲取學科建設和教育教學改革中取得的一系列成果,將其體現在人才培養方案中。在課程安排上既要體現大土木工程技術背景,又要體現西部地區和鐵路建設的特色,科學地處理好各教學環節之間、各類課程之間的關系,構建科學合理的課程體系。作為甘肅省特色專業,教學計劃在特色人才培養上的一個突出特點是:著眼于鐵路大發展的人才和科技需求,實施鐵路特色專業行動計劃,設置了“鐵道概論”、“交通土建工程結構”、“交通工程概預算”、“交通工程施工與組織”等特色課程,體現了鐵路特色和優勢。同時,著眼于向公路、建筑工程、房地產等領域的投資與項目管理方向拓展,保障學生在較寬的領域中領悟到大工程項目管理的本質,向社會輸送能在國內外工程建設領域從事項目決策和全過程項目管理的復合型高級管理人才。
(2)師資隊伍。目前校內在冊的專業教師人數共26人,其中教授5人,副教授11人,講師 9人,助教1人。工程管理專業教師有35人次取得了國家注冊咨詢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房地產估價師、律師等執業資格,對土木工程結構設計、施工、概預算、可行性研究等方面教學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近年來,結合青藏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及高速公路的建設,有80%以上教師參加了相關科研項目,工程實踐與科研能力有了極大提高,更好地適應了高等工程教育對師資培養的要求。還有教師走出國門承擔了剛果(金)國家一號公路的改建設計、中石油土庫曼斯坦專用鐵路設計工作。專任教師大都擁有豐富的工程實踐經歷,善于按工程問題、工程案例和工程項目組織教學,用工程質量事關重大的切身體會教育學生樹立一絲不茍、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同時,聘請20余名企業工程技術人員為兼職教師,建立起一支扎根西部、勝任工程教育的“雙師型”教師隊伍。
(3)課程建設。課程安排側重于“鐵路技術型工程管理專業人才”的培養。注重學生對鐵路技術類專業基礎知識的掌握,強調學生對所學工程技術類專業理論基礎知識與管理、經濟、法律類專業理論基礎知識的有效融合。按照“精簡必修、增加選修、壓縮理論課時、加強實踐環節”的原則重構課程體系,單門課程建設轉向重點課程群建設,“工程經濟學”、“工程力學”、“工程測量”、“土木工程材料”等課程被列為校級重點課程群,由課程負責人牽頭組織對課程體系、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手段以立項方式開展系統改革與研究。注重培養學生運用所學專業基礎知識從事國內外工程項目綜合管理的基本能力和解決工程管理實際問題的專業實踐能力,著重將學生綜合專業實踐能力的培養落在實處。
教學內容注重刪繁減舊,充實新理論、新技術,反映學科最新發展動態。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普遍采用基于工程案例的啟發式、探究式、討論式、學習性教學方法。“工程經濟學”、“工程測量”、“交通土建工程結構”、“土木工程材料”4門課程成為甘肅省精品課程。
教師在教材編寫、專著出版、畢業設計、教案講稿、學生實驗等方面注重鐵路特色。王恩茂、鮑學英、顧偉紅、祝連波等教師編寫出版了《工程經濟學》、《工程造價管理》、《安裝工程概預算》、《鐵路工程計價》等30余部特色教材,其中《鐵道線路工程施工》、《橋梁施工》、《交通土建工程概論》入選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
(4)創新實踐教學。創新實踐教學體系由課內實踐教學、實習與實訓、畢業設計、第二課堂等模塊構成。
1)設立“創新教育”必修環節。學生需在四年大學期間完成32個標準學時的相關學習內容,通過相關考核且成績合格后,獲得“創新教育”兩個學分。創新教育課由多個獨立板塊組成,借助開放式教學管理平臺,學生通過獨立設計、實驗、分析、制作、操作、發明等方式,完成創新教育課程的學習。學院制定了創新教育實施辦法,從管理機構、競賽組織、創新實驗、論文撰寫、學分認定等方面設有實施細則,從制度上保障了創新實踐的全過程實施。
2)開展創新性實驗,建有甘肅省“道路橋梁與地下工程重點實驗室”和鐵道部“結構試驗中心”等兩個省部級重點實驗室,另建有甘肅省“土木工程教學實驗示范中心”以及工程管理實驗室,實驗室面積10000多平方米,各類實驗設備1500多臺(套),總價值3000余萬元,必修實驗課程開出率達到100%。以教師教改基金和大學生科技創新基金為保障,以全國、省、校三級科技創新競賽活動為平臺,組織學生申請創新實驗項目。在教師指導下,學生自主選題、自主擬定實驗方案、撰寫科學總結報告,由教師根據實驗及報告情況給出評分并推薦優秀報告發表到相應科技期刊上。其中,2011年王恩茂老師指導的“秸稈復合式保溫墻體材料在農村地區的推廣”項目獲得甘肅省第二屆大學生創業計劃大賽三等獎。2011年鮑學英老師指導的大學生創新實驗項目“項目管理沙盤模擬實驗”順利通過驗收,和課題組學生李信一起撰寫的論文《論項目管理沙盤實驗在教學中的推廣》發表在《高等建筑教育》2012年第2期上。2011年靳春玲、鮑學英老師指導的“大學生課外科技作品”分別獲得甘肅省二、三等獎。
3)校企共建教學實習基地。先后與中國中鐵、中鐵二十一局、中鐵西北鐵道科學研究院、中鐵一局、鐵道第一勘察設計院、68011部隊等單位簽訂共建實習基地協議,已建成14個穩定的校外實習基地和4個校內實習基地,基本能夠滿足學生實習實訓的需要。校內外實習基地為學生的課程實踐、實習、課程設計、技術實習、畢業設計、學科競賽、科研實踐等創造良好的工程實踐環境。
4)組織開展專業交流及各類競賽活動。2012年組織舉辦了首屆甘肅高校工程管理專業交流會,有來自8所院校的教師和學生參加了交流。連續多年舉辦算量大賽,組織學生參加挑戰杯課外科技活動作品競賽并取得包括國家銅獎在內的多項獎項。
(5)教學管理。以質量管理為核心,重視教學管理的科學化和規范化,重視教學工作的全過程管理,進一步完善了教學質量監控體系。通過土木工程本科教學水平評估、院級本科教學工作評估、課堂教學質量評估、實踐教學評估、新辦專業評估、重點課程群達標評估和教學督導等一系列舉措,保證了教學質量監控的力度與效果。
進一步健全與完善教學督導體系,保障本科教學質量的不斷提高。教學督導委員會在教學改革研究及校內各項評估、課堂教學調研、實踐教學環節的監控、教學文檔的規范管理等教學活動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學院對實習、畢業設計、創新教育等實踐環節的管理制定有詳細的管理辦法。以制度的形式確保教授和副教授登講臺為本科生上課;嚴格執行教師課堂教學質量評價制度;定期召開教學研究會議,開展教學經驗交流;長期堅持學生評教與領導及同行專家評教相結合的評教辦法。建立院、系領導聽課制度。院、系領導每學期聽課不少于三次,對每位教師課堂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手段予以分析和指導。完善考試制度和考試管理。考試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學風,為此學校制定了一套完備的考試制度,制度覆蓋試題(必修課建立試題庫)、考場布置、監考、閱卷、存檔的各個環節。
(6)社會服務。我校工程管理專業從設立之初,就積極地服務于地方經濟建設主戰場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從1995年開始,工程管理系承擔了“甘肅省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培訓”、“全國注冊造價工程師培訓”、“注冊建造師培訓”、“甘肅省建筑與房地產企業領導干部培訓”等培訓任務,為提高甘肅省建筑業從業人員素質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同時還對鐵道部第一勘察設計院、甘肅水利水電設計院、蘭州石化有限責任公司、蘭州鐵路局、酒泉衛星發射中心等單位的領導及技術干部進行了工程管理知識輪訓,得到了業內人士的充分肯定。同時,專業課教師積極參與地方重大重點項目的前期決策論證、招投標評標、技術咨詢等工作,對甘肅省的經濟建設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7)思想及身體素質培養。開展愛國愛路主題教育,激勵學生投身到祖國的鐵路建設尤其是西部鐵路建設中。校園建成置有詹天佑塑像、青龍橋車站的“天佑園”主題教育公園。“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課程中的“肩負歷史新使命”被評為省思想政治教育理論課“精彩一課”。在每年的職業生涯規劃師生懇談會上,老教授幾十年如一日在黃土高原安身立命無悔追求的動情講述,新一代青年校友扎根西部鐵路建設的突出成就,中青年教授、博士科研足跡遍布黃土溝壑、高原凍土、西部荒漠乃至無人區域的現身說法,感人至深,教育和激勵著一屆屆畢業生,循著中國鐵路建設先驅者的足跡,并以學校教師和優秀校友為榜樣,到祖國最需要的地方去就業創業。
開展籃球、足球、排球、拔河、越野跑等各類體育比賽,開展以“了解西部、關愛西部、建設西部”為目的的蘭州徒步行,開展“增強體質、鍛煉意志”的野營遠足活動。公共體育教學專門設立了“野外生存訓練課”,教學內容包括山地定向越野、遠足、沙漠旅行、高原野營等內容,每年至少舉行兩次穿越山地和荒原的長距離定向比賽,學生學會了野外生存的基本技能,提高了身心素質、合作能力和環保意識。學生畢業時體育達標率為100%。這一專項選修課目為學生未來崗位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礎。
三、實施效果
1.專業辦學水平得到廣泛認可
2010年,工程管理專業順利通過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的專業教育水平評估,是全國第27個、甘肅省第1個通過工程管理專業評估的專業。2011年6月被評為甘肅省特色專業建設點,我校是省內首家開設工程管理專業的學校,工程管理專業在甘肅省按照一本進行招生。專業人才培養質量得到許多“985”、“211”高校的認可,同濟大學、西南交通大學、中南大學、北京交通大學、深圳大學等高校均接收我校推免的碩士研究生。學科水平和專業排名處于全省先進行列。
2.畢業生受到用人單位一致好評
工程管理專業教學質量和辦學水平不斷提高,使工程管理專業大學生不僅具備了扎實的基礎知識,還具備了應用所學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工程問題的能力,綜合素質和創新意識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在各類競賽和各種考評中都獲得了良好的成績。
近年來,工程管理專業畢業生就業形勢喜人,歷年應屆畢業生的就業率均在96%以上。根據對畢業生質量的跟蹤調查,用人單位對該專業畢業生的普遍評價是“用得上,靠得住,留得下”,很多單位都愿意吸納我校畢業生,并采取“3+1”資助培養模式,使雙方受益。許多畢業生已成為各鐵路局、鐵路勘察設計院、中國中鐵公司、中國鐵建公司、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以及其他部門的管理者、業務骨干和技術負責人,專業畢業生在全國行業高校中自愿服務西部的比例最高。廣大畢業生以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勤樸篤行,艱苦創業,在青藏鐵路、蘭新鐵路第二雙線、太中銀、精伊霍、蘭渝鐵路、玉樹抗震救災道路建設等國家重點工程建設中勇挑重擔,建功立業,為我國鐵路特別是西北鐵路的建設作出了突出貢獻。
3.師資隊伍水平得到顯著提高
土木工程專業專任教師中具有教授及副教授等高級職稱者達到60%以上,全國工程管理專業指導委員會委員1人,1人入選“甘肅省科技領軍人才”。1 人獲“優秀教師”稱號,1人獲得“我最喜愛的教師”榮譽稱號,3人獲得教學優秀獎,4人獲得青年教師教學獎。
4.學科學位建設邁上新臺階
1997年,在“道路與鐵道工程”碩士點下設置了“建設項目管理”方向并開始招收碩士研究生,2002年在“管理科學與工程”碩士點下設置“工程與項目管理”方向并招生,2008年在“土木工程”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權點下自主設置了“土木工程建造與管理”二級學科博士、碩士學位授權點并開始單獨招收碩士研究生,2010年取得“工程管理”專業碩士學位授權點、“項目管理”工程碩士學位授權領域并于2011年開始單獨招生。經過20余年的發展,目前工程管理專業已形成了本科、碩士、博士等完整的人才培養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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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長久.特色專業建設與高水平教學團隊培育的思考與實踐[J].高教論壇,2011,(1):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