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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法的調整方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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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法的調整方式

    第1篇:稅法的調整方式范文

    今年是“十一五”結束的一年,明年是“十二五”的開局之年。“十二五”是中國經濟發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時期。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通過了關于“十二五”規劃的建議,提出“十二五”要以科學發展觀為主題,要把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作為一條主線,貫穿“十二五”的整個過程和各個領域。

    今年我國人均GDP可能要達到4000美元。人均GDP 4000~10000美元屬于中等收入范圍,世界上能夠真正走出這個中等收入范圍的國家不多。原因在哪里呢?是因為這些國家的發展方式處于粗放狀態,仍然以資源密集型、勞動密集型為主,知識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的產業要么依賴進口,要么依賴外資企業來提供。我們在“十二五”提出把經濟發展方式作為主線,并且在發展方式上取得突破,對于中國的長遠發展具有決定性的意義。按照建議,具體來講要實現六個方面的轉變。

    第一個轉變是在需求結構上要實現以投資和出口拉動為主向消費、投資、出口協調轉變,主要是要擴大消費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最近幾年我國居民消費率從50%多逐步下降到現在的35%。而發達國家的居民消費率是60%~70%,美國是70%,日本是60%多。在“十二五”期間我們要用3~5年時間實現需求結構的大轉變,使居民消費率由現在的35%提高到50%。對電子信息產業來講,這意味著消費類的電子信息產品和服務將會有大幅度的增長。為此,我們還要調整收入分配結構,增加中低收入者的收入,特別要增加農民收入,提高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個轉變是經濟增長要以第二產業帶動為主,向一、二、三產業協調發展,重點發展第三產業。我國服務業在GDP中所占比例很低,增加值的比例只有43%,就業的比例只有34%,這兩個比例同全世界水平相比低很多。美國的第三產業產值和就業的比重都占了70%多。服務業發展滯后會造成就業比較困難,甚至制約第一、二產業的發展。我國GDP總量和美國相比差9萬億美元,主要是差在第三產業上。我國第三產業發展滯后,主要是因為第三產業實行的營業稅比第一、二產業實行的增值稅的稅賦要重,其他費用也高。“十二五”期間,我們一定要通過制定鼓勵服務業發展的優惠政策來促進服務業更快發展。

    第三個轉變是經濟增長要從現在以物質消耗為主,轉變為主要依靠技術進步、改善管理和提高勞動者素質來實現,特別是要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我們原來提出,到2020年把技術的對外依存度降低到20%,現在我們技術對外依存度是50%。技術決定著收入分配,決定著需求結構的調整。所以我們的企業在別的地方可以省錢,在研發投入上一定要舍得花錢。這幾年,電子信息產業涌現出很多創新型企業。比如說,華為公司2009年的研發投入是133億元,去年申請國際專利1847項。如果我們培育出30個華為這樣的公司,申請國際專利的總量就有可能超過美國。同時,我們要積極利用國際市場的科技資源來提高創新能力,利用一些在國外具有較好科技資源的企業來提升自己的創新能力。

    第四個轉變是城鄉結構要由現在主要是靠城市發展向城鄉協調發展轉變。現在農村沿海地區面貌變化很快,特別是中央提出新農村建設以后。我們要通過統籌城鄉發展來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實現城鄉的協調發展。現在時機比較成熟:一是我們的資金比較富裕;二是有些地方招工難,農村勞動力有轉移的出路;三是農產品需求比較旺盛。所以,在“十二五”期間,農村、農業的現代化都會有較快的發展。

    第五個轉變是區域結構將由沿海率先發展向東中西部協調發展轉變。中西部的發展速度會明顯加快。內蒙古利用資源優勢引進戰略投資者,加快資源開發和深加工,連續六年成為全國經濟增長的領跑者。天津也在加快發展速度,增長速度僅次于內蒙古,擁有十幾個上百億元的大項目,濱海新區的建設會帶動環渤海地區的發展,成為中國經濟增長的第三極。“十二五”將會是中西部加快發展的時期。

    第2篇:稅法的調整方式范文

    一、固定資產初始計量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是指固定資產初始成本的確定。固定資產的成本,是指企業購建某項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固定資產的取得方式不同,其初始計量方法也各不相同,固定資產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購買、自行建造、投資者投入、融資租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和企業合并等。本文僅以外購、自行建造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為例進行比較和分析。

    (一)正常信用條件下購買的固定資產,初始計量與計稅基礎相同在正常信用條件下購買的固定資產,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均規定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使該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支出計價。

    (二)超出正常信用條件延期付款取得的固定資產,會計成本小于計稅基礎 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時,因其具有融資性質,會計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所得稅法規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以實際發生的支出作為歷史成本計價。由此可見,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不按現值計價,不對支付價款折現。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初始計量與計稅基礎相同 會計準則規定: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包括工程物資成本、人工成本、交納的相關稅費、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以及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所建造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所得稅法規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由此可見,對于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而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雖然暫估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但最終還是以竣工決算的成本進行計量。

    二、固定資產后續計量與稅法的差異

    固定資產在持有期間進行后續計量時,由于會計與稅收規定就固定資產折舊、減值準備的提取等處理的不同,可能造成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會計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規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所得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固定資產按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折舊方法確定每一納稅年度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的折舊。影響固定資產折舊的因素有:折舊范圍、折舊基數、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會計估計變更等。由于會計目標和稅收職能的不同,致使上述因素均存在著較大差異。

    (一)折舊范圍的差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對所有的固定資產(包括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所得稅法規定: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不得計提折舊;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和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也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二)估價入賬固定資產調整原價的差異 固定資產折舊基數在會計和稅法中分別指固定資產初始計量和計稅基礎。固定資產折舊基數扣除凈殘值后的差額為折舊總額。企業以各種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初始確認時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基本上是被稅法認可的,即取得時其賬面價值一般等于計稅基礎;但是有些情況下也會存在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由于企業所得稅是按年計算的,因此必須準確計算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少計或者多計前期應納稅所得額,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應當計算應補交或者應退的稅款。企業因按實際竣工決算價值調整原暫估價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等原因調整固定資產價值,導致以前年度少計折舊的,應相應調減原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相應多交的稅額可抵頂以后年度應交的所得稅;企業因按實際竣工決算價值調整原暫估價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等原因調整固定資產價值,導致以前年度多計折舊的,應相應調增原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并補繳企業所得稅。

    (三)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 《資產減值準則》規定:如果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額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在計提折舊時,應當按照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價值又得以恢復,該項固定資產的折舊率和折舊額的確定方法按照固定資產恢復后的賬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發生實質性損失前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

    (四)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的差異 折舊年限是指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即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會計準則沒有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做具體規定,只是要求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其使用壽命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所得稅法雖然也沒有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做具體規定,但規定了固定資產折舊的最低年限,如房屋、建筑物為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電子設備為3年。納稅人可以在此基礎上進行選擇。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并處于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后的金額。關于預計凈殘值,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的規定是相同的,均要求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且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五)折舊方法的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所得稅法規定:除特別規定允許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折舊的固定資產外,一律采用直線法計算折舊扣除;加速折舊只能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計算,采取加速折舊計算方法的企業不得縮短折舊年限。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下發的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企業擁有并用于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或者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六)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會計變更的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至少應與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進行復核。如果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的預期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相應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如果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相應改變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的改變,均按照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無論會計方法如何改變,計算所得稅時仍應按稅法規定的方法計算折舊扣除。申報所得稅時,只需將本期會計折舊與稅法折舊的差異額進行納稅調整即可。

    (七)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稅法變更的差異 稅法變更是指稅收政策的調整。依據實體從舊原則,從新稅法實施之日起,改按新的方法計算折舊,不調整以前年度的折舊額和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凈殘值、折舊方法等,只適用于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固定資產。2007年12月31日前購置的固定資產,仍適用兩稅合并前的折舊政策。企業應按新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計提折舊,申報所得稅時只需要對本年度會計折舊與稅法折舊的差額,做納稅調整即可。

    第3篇:稅法的調整方式范文

    [關鍵詞]小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法; 協調

    [中圖分類號]F27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2095-3283(2013)03-0156-03

    作者簡介:林映聰(1983-),漢族,福建龍巖人,上海海事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財務會計。

    小企業在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經濟增長和提升市場活力的重要力量之一。目前,小企業外部會計信息使用者主要來自稅務部門和銀行,小企業會計處理與稅法的協調不僅有利于降低小企業的財務調整成本,而且有利于提高小企業的會計信息質量。2011年10月18日,財政部以財會[2011]17號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該準則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小企業會計處理與所得稅法的協調。

    一、《小企業會計制度》與所得稅法規定的主要差異

    (一)資產計價與攤銷方面的差異

    關于資產的處理,《小企業會計制度》與所得稅法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后續計量上。

    1資產減值

    《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小企業應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終對應收款項、短期投資、存貨進行全面檢查,對于沒有把握能夠收回的應收款項,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計提有關的壞賬準備;對短期投資市價低于成本的差額,應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存貨可變現凈值小于存貨賬面成本的差額,應當提取存貨跌價準備。而稅法遵循據實扣除原則,對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2固定資產折舊

    折舊的計提受固定資產原值、預計使用年限、殘值率以及折舊方法的影響。《小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對以上幾個方面的規定都有差異。比如,《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除下列情況外,小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按照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而稅法規定,除了上述兩種資產外,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原則上為直線法,而企業可選擇的方法除直線法外,還有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

    3無形資產攤銷

    這主要是由于攤銷年限和企業自行研究開發無形資產造成。如《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二)收入確認和計量方面的差異

    在收入方面存在的差異主要體現在:收入確認的原則、收入確認的范圍及收入確認的時間三方面。

    1收入確認的原則差異

    《小企業會計制度》對銷售商品的收入確認是以發出貨物、收取款項且風險報酬轉移作為確認標準,總體上來說是實質重于形式,并遵循謹慎性原則。而企業所得稅法對收入的確認沒有具體的規定,基本上參照增值稅制度有關收入確認辦法執行,相對而言,稅法強調形式重于實質。

    2收入確認的范圍差異

    稅法確認的收入,不僅包括會計上已經確認的收入,還包括會計上不作為收入的視同銷售以及價外費用。如《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除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外,其他的視同銷售行為均未確認收入,而稅法則規定視同銷售行為應按交易中商品的公允價值或市場價格確認應稅收入。另外《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對接受捐贈取得的資產,企業按照稅法規定扣除應交納的所得稅后,計入資本公積,不確認收入。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企業所得稅。

    3收入確認的時間差異

    《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只要同時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當期就要確認收入;如果不符合條件,當期就不能確認收入,如在采用托收承付方式下,購買方如果出現財務困難,會計上不能當期確認收入,而應做發出商品處理,只有購買方財務困難消失時才能確認銷售收入。而稅法此時應確認為收入,計算企業所得稅。

    (三)成本費用確認和扣除方面的差異

    成本費用確認和扣除方面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工資以及與工資有關的“三費”、業務招待費、廣告費、銷售傭金、借款利息和開辦費用攤銷等方面。如《小企業會計制度》對列入管理費用的業務招待費并沒有限制,但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此外,稅法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合并處理,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協調

    2011年10月18日,財政部《小企業會計準則》,除能與《企業會計準則》有序銜接外,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與我國所得稅法的協調,是一部為我國小企業“量身定做”的企業會計標準。在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后,小企業除會計與稅法之間不可能消除的永久性差異以外,只有在少數情況下才可能產生暫時性差異。根據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小企業需作大量的納稅調整,這不僅給小企業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也給小企業正常的會計核算以及稅務工作本身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況且,目前小企業會計人員業務水平普遍較低,實現小企業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協調很有必要。本文從兩個方面分析《小企業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協調。

    (一)資產處理與稅法規定的協調

    1統一采用歷史成本計量

    在會計計量方面,《小企業會計準則》僅要求采用歷史成本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這與稅法一致。例如沿用《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短期投資”科目核算短期的股票投資、債券投資,而并未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交易性金融資產”,避免了小企業報稅時的賬務調整;并未引入企業會計準則中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一律使用成本計量的相應科目。小企業采用歷史成本計量屬性,主要是考慮到稅法不承認持有期間因市價的變動而對資產的影響,使小企業的會計處理與稅法相協調。

    2不要求提取減值準備

    所得稅法不確認持有資產的減值,除金融企業按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提取的準備金外,減值準備一律不得稅前扣除。《小企業會計準則》對小企業的資產要求按照成本計量,不再要求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資產實際損失的確定參照了《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有關認定標準。如企業的應收款項發生壞賬時,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同時沖銷應收款項,而不通過計提壞賬準備,采用直接沖銷法。

    3固定資產折舊的處理

    固定資產折舊與所得稅法協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折舊范圍和折舊年限。在折舊范圍上,《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稅法的差異縮小表現在“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在折舊年限上,《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了與所得稅法相一致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最低年限以及后續支出的會計處理。《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為:房屋、建筑物20年;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4年;電子設備3年。

    此外,在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的確認、計量以及后續處理上,《小企業會計準則》也都體現出與稅法的高度協調。

    (二)收入確認和計量方面與稅法規定的協調

    《小企業會計準則》在收入的確認跟計量方面增加與稅法的協調。稅法以收到貨款或者取得索款權利憑證為確認標準,并根據結算方式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小企業會計準則》在收入方面采用發出貨物和收取款項作為標準,較《小企業會計制度》減少了風險報酬的職業判斷。同時就幾種常見的銷售方式明確了收入確認的時點:如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盡管《小企業會計準則》并未明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銷售方式”下收入如何確認,但根據推定原則,按照“發出商品且收到貨款或取得收款權利時”確認,則與稅法對此種方式的規定“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一致。所以在商品銷售的確認上,《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相協調。另外將接受捐贈取得的資產可確認為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收入,計入營業外收入,與所得稅法規定一致。

    在收入計量方面,不再要求小企業按照從購買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或者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的金額,而是要求按照從購買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收入的金額。

    三、結語

    盡管《小企業會計準則》使小企業會計處理與稅法的協調大大增強,但仍有改進余地。如在利潤表方面就可以做出適當的改進:小企業利潤表的編制未考慮到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要求,仍然采用以前的會計報表格式和內容,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所要求提供的數據很少涉及,可將小企業的會計報表特別是利潤表以專用報表形式,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格式和要求來編制。這樣不僅符合小企業會計準則設計的出發點和處理原則,而且也減少了企業會計人員的重復勞動。

    由于會計與稅收是經濟領域的兩個不同的分支,會計準則(制度)與企業所得稅之間存在差異是一種客觀的現象,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完全一致。無法協調主要是體現在一些國家為了發揮對經濟調節和促進作用所實施的優惠政策,如研發支出、殘疾人工資可以加計扣除,以及體現在企業發生的一些違法性質的支出,如稅收滯納金、罰款等。對于這些有差異的地方,小企業需要作納稅調整。

    [參考文獻]

    [1]魏光,李競翔小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比較[J]商業會計,2005(8)

    [2]羅妙成論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的協調[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0(4)

    [3]王秀敏淺析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協調[J]財會月刊(中旬刊),2011(4)

    [4]楊艷琴,王旸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的協調問題探討[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上旬刊),2011(10)

    第4篇:稅法的調整方式范文

    關鍵詞 固定資產 會計 差異

    固定資產是企業會計科目中涉及內容較多、會計核算較為復雜的科目。在會計實際工作中,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與稅法存在較多差異,本文旨在對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會差異進行梳理,以期降低納稅人的財務核算成本,提高其納稅遵從度。

    一、折舊起點的稅會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從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應當從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

    可見在折舊起點上會計與稅法可能存在差異,這是因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中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實際發生原則,稅法上只有固定資產實際投入使用時,才發生實際支出,才允許開始計提折舊,這同時也是收入與支出配比原則的具體體現。

    二、折舊范圍的稅會差異

    《固定資產》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以及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可見在折舊計提范圍上會計準則與稅法存在差異,其中差別最明顯的是企業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會計準則要求必須提取折舊,而稅法則不允許扣除,這是因為稅法上稅前扣除遵循配比和相關原則,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其折舊費用沒有相應的收入與之配比,與應稅收入無關。

    三、折舊年限的稅會差異

    《固定資產》準則規定,企業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第一,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第二,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第三,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不得低于規定的最低年限,將全部固定資產分成五類,對每一類別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做了明確規定。

    可見,會計準則是從企業固定資產的實際使用情況來預計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并據此提取折舊,沒有具體規定各類固定資產的參考折舊年限;而稅法規定了各類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因而企業計提折舊年限常常與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存在差異。這是因為雖然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長短,只是涉及繳納稅款的時序問題,但是國家出于年度財政收入的需要,若不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作基本要求,仍然會影響到國家的稅收利益。所以,國家需要根據不同類型的固定資產的共有特性,對不同類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作一個最基本的強制規定,以避免國家稅收利益受到較大沖擊。

    四、折舊方法的稅會差異

    《固定資產》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符合特定條件時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采取縮短折舊年限的,折舊年限不得低于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可見會計上企業應根據固定資產的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折舊方法,但是稅法上加速折舊法是受限制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這是因為稅法上考慮到收入與支出配比原則的要求,直線法一般能真實反映不同類型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實際情況,直線法計算起來也很簡便,況且只要確定一個規則統一適用于所有企業,對企業來說相對是公平的。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企業不可以采取其他折舊方法,當符合一定條件時,也是可以采用其他折舊方法的。在會計上,企業根據自身的特殊情況,仍可以采取其他折舊方法,或者同時采用直線法和其他折舊方法,只是采用其他折舊方法計提的折舊,在涉及繳納企業所得稅時,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五、預計凈殘值的稅會差異

    《固定資產》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會計上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進行復核,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然后按照調整后的凈殘值在固定資產剩余使用年限內重新計算折舊金額。而稅法只認可固定資產取得時企業確定的合理凈殘值的標準,因此一旦企業對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的預計凈殘值進行了調整,并據此計提折舊,則與稅法允許扣除的折舊存在差異。稅法上規定合理確定預計凈殘值后,就不得再變更,主要依據是企業確定預計凈殘值并不是隨意和毫無根據的,而是必須尊重固定資產的自身特性和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實際情況,如果企業并非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而是出于某種避稅等非合理的商業目的確定預計凈殘值的,將被稅務機關進行調整,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可見稅法作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防止企業通過改變固定資產的凈殘值,在年度之間隨意調節利潤,以規避稅收。

    總之,我們應精準把握固定資產的稅會差異,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降低企業的涉稅風險。

    (作者單位為安徽財貿職業學院)

    [作者簡介:劉陽(1975―),安徽肥東人,法律碩士,安徽財貿職業學院講師,主要研究方向:稅法,稅務籌劃。]

    參考文獻

    [1]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M].經濟科學出版社,2016.

    第5篇:稅法的調整方式范文

    關鍵詞 稅收籌劃 應用 新企業所得稅法 稅收籌劃辦法

    稅收籌劃,又叫納稅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在遵守稅法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減輕稅收負擔,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或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一、稅收籌劃在企業中的應用

    筆者認為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總結稅收籌劃在現代企業管理中的應用:首先企業可以在投資過程中應用稅收籌劃。例如,在投資時,可以選擇國家扶持的行業或者區域,為了促進投資,在這些行業或地區稅負相對較低,有些稅種可以少交或不交,企業也可以獲取最大的稅收利益;其次企業在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例如,總所周知的兩種籌資方式,股本籌資和債務籌資,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支付的股息、紅利不能計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則可以計入成本;再次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這是納稅籌劃的重點。例如,采購環節的稅收籌劃可通過進貨渠道和進貨時間等進行,銷售商品方面可采取折舊銷售、現金折扣、銷售這讓的方式減輕自身的稅收負擔,在會計核算上,存貨計價方法和固定資產折舊則是稅收籌劃的常用方法。薪酬激勵機制中,企業多利用獎金和員工福利進行稅務籌劃。

    二、新舊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避稅途徑的差異

    2008年我國頒布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作為一般企業的主要非流轉稅種,所得稅部分是企業合理避稅籌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透徹研究新的所得稅法是企業必須完成的功課,也是制定完備的避稅計劃的關鍵。對比新舊所得稅法,對企業合理避稅有明顯影響的差異性制度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新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公平競爭

    新稅法為實現公平競爭的目的,取消了頒布多年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將內外資納稅人的身份及稅收待遇統一起來,這使得通過變身為外商投資企業達到避稅目的的行為失去了效果。

    2.新企業所得稅法改變了原有的部分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原來的“區域調整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改為以“產業調整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政策,很多企業在過去通過選擇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地點為注冊地,以用這些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以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在新稅法下這些都已失效。

    3.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報稅時需要附送關聯業務報告

    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特別設立了“特別納稅調整”一章,其中規定企業在報稅時,還需要報送年度企業關聯業務往來的報告,同時,稅務機關也在日常的檢查工作中,加大對企業關聯業務的檢查,這使得企業利用關聯交易合理避稅的做法也無法實現了。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稅收籌劃的新途徑

    1.對企業組織形式的所得稅稅收籌劃

    如上所述,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關于企業組織形式、稅率和稅收優惠等方面的規定有比較大的變化。在實際工作中,大型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會設立很多下屬公司,因為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其所得稅稅負也是不一樣的,因此這些下屬企業的組織形式如何選擇就給企業的合理避稅提供了一些途徑。

    子公司屬于獨立法人,單獨核算,但如果子公司屬于小型薄利企業,稅法規定可以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會使整個企業集團的稅負降低;而分公司屬于非獨立法人,與母公司合并納稅,那么如果分公司前期投入較大,在設立初期就會有虧損產生,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能降低整個集團的應納稅所得額,達到避稅的目的。

    2.針對收入確認時間的合理避稅

    企業的會計計量主要是以權責發生制作為基礎,對于企業收入的確認和計量這點尤為重要,同樣在稅法的規定中,在不同情況下企業收入的確定時間同樣存在差異,而收入是企業繳納所得稅的基礎,這就為企業提供了一些合理避稅的途徑。

    企業的收入主要來自于銷售商品,而銷售商品的形式有很多種,直銷直付、直銷分付、分期預收、委托代銷等等,對于不同的銷售方式,其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也不盡相同,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的,以收到貨款或取得索取貨款的憑證,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作為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則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作為收入的確認時間;而如果采取訂貨銷售和分期預收貨款銷售方式,則在貨物發出時確認收入;在委托代銷商品銷售的情況下,則以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由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可以主動選擇合適的銷售方式,達到推遲收入確認時間的目的,從而可以推遲相應所得稅的繳納,所推遲的應納所得稅額,相當于一筆無息貸款。當然,這也需要企業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不能只為避稅而忽視銷售收入的及時收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財務風險。

    3.迎合國家立法意圖的合理避稅

    上述兩種避稅方式,對很多企業來說可操作空間是很大的,但現階段可以說,符合國家政策導向的途徑應當是更加穩妥。例如現在是我國經濟結構轉型的重要階段,國家鼓勵企業走高新技術路線,積極研發新產品和新技術,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就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可以迎合這個導向,積極開發新技術和新產品,加計扣除的部分便可以為企業規避很大一部分納稅開支。

    參考文獻:

    第6篇:稅法的調整方式范文

    一、小企業企業所得稅與會計準則的協調與分析

    為了降低小企業的納稅調整成本、能夠更好地適應稅務部門的決策,財政部門了《小企業會計準則》,這一舉措促進了企業與企業所得稅法的協調。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資產核算協調小企業在核算資產的時候將不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而使用歷史成本來作為計量。企業所得稅法只把握確定性的原則,概不承認持有期間的市價變動對資產的影響,因此小企業不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壞賬準備以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等,也不再因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而調整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而且小企業為了避免納稅調整,對于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舍棄了之前的權益法,而使用了成本法。對于資產折舊方法以及年限進行了統一,具體表現在《小企業會計準則》以“竣工”為自建固定資產資本化的截止時間點,與企業稅法保持一致,不再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為標準。小企業對于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以及預計凈殘值,與企業所得稅法的折舊最低年限保持一致。

    2.收入核算的協調企業所得稅法對于收入的確認標準為票據,而小企業卻以貨物的手法為核算標準,這樣一來大大減少了報酬轉移和風險的職業判斷,對于會計的不確定性有了一定縮減,更與企業所得稅法保持了一致。《小企業會計準則》對于常見的銷售方式也都采用了企業所得稅法確定的收入時點,例如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收入計量方面也與企業所得稅法保持了統一,即不再按照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而是按照合同或協議價款或者已收價款作為收入確定的標準。

    3.費用損失的核算協調雖說《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費用確認方法不太一致,但是增強了企業所得稅的協調程度。例如:《小企業會計準則》對于借款費用的核算按照借款的本金以及合同利率在應付利息日進行計算,而不再按照攤余成本和借款實際利率計算,這與企業所得稅法同步發展,相對的也使納稅調整內容減少了。

    4.營業外收入核算的協調《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定義營業外收入指的是企業日常生產經營以外的收入,與投入資本無關、應計入當期損益、會使所有者權益有所增加的經濟利益的流入,為了加強所得稅法的協調程度,小企業營業外收入不但包括外來捐贈、補助收益,還包括已作壞賬處理卻又收回的應收款,以及外幣兌換收益等都計入營業外收入。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的差異分析

    《小企業會計準則》所涉稅業務好多與《企業所得稅法》的處理方式保持一致,但由于立法目的的不同《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之間也存在一定差異,主要從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兩方面進行分析:

    1.永久性差異永久性差異指的是企業所得稅法和《小企業會計準則》在某一會計年度中的收益、費用、損失的不同,所產生的應納稅所得額與稅前會計利潤之間的差異。這樣的差異一旦形成,便無法挽回。首先是收入確認上的差異,例如,小企業購買國債去的的利息收益,或者小企業在建工程過程的試運轉過程所形成的產品等這些雖然小企業作為收入,但是企業所得稅法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其次是成本費用確認上的差異,《小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為成本費用,而稅法照常收取所得稅的項目,例如罰款、滯納金、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工資性支出、福利費、公益捐贈等。

    2.時間性差異分析時間性差異指的是企業的稅前會計利潤和納稅所得計算口徑一致,但在確認時間上卻存在著差異,但是這種差異可以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當期按稅法規定的調整而最后與會計利潤以及納稅所得保持一致。具體表現在:《小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為當期收益,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后期確認的賬務處理。例如《小企業會準則》中取得一次性壞本付息的長期債券投資,會計分錄為借記:長期債券投資-應計利息,貸記:投資收益。而企業所得稅法的做法是在債券到期時的利息收入都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當中,這樣產生應納稅時間性的差異。一些費用或損失《小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為當期的費用或損失,而且所得稅法規定在以后期間才能從企業所得稅中扣減的,例如廣告費。稅法上規定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但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卻規定應該在以后期間確認收益,例如政府部門的補助。

    三、結語

    第7篇:稅法的調整方式范文

    摘 要 稅務會計調整核算是指稅務會計以會計標準為依據核算出財務會計中的利潤總額、會計收入以及應交稅金,之后將其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核算出稅務會計中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以及應稅收入的過程。稅務會計調整核算是企業實施稅務籌劃的前提條件,其不僅有助于稅務機關更好的征管稅收,而且還促進各單位及時進行納稅申報、繳納稅金。

    關鍵詞 稅務會計 會計調整核算 財務會計

    現階段,我國主要有兩種稅務會計調整核算方法,一是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統一核算,二者共同做一套帳;二是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相互獨立核算,二者各設一套帳。總而言之,稅務會計調整核算實質上為調整核算,現行相當一部分單位在納稅調整時一味注重調整的結果,忽視了調整過程的重要性,不易于稅收征收機關制定科學合理的納稅籌劃,因此,這就需要相關部門徹底打破這一薄弱環節,切實保證稅務處理結果的正確性、科學性、合理性。

    一、稅務會計調整核算所需遵循的原則

    (一)與財務會計相同性原則

    基于稅務會計隸屬于企業會計,其與財務會計相輔相成,彼此相互影響制約,因此,財務會計核算所準遵循的原則,同樣適用于稅務會計調整核算。

    1、可比性原則。可比性原則主要應用于緩解稅務會計信息空間上的可比性問題,保證稅務會計信息有用性。對于稅務會計而言,其調整核算必須嚴格依據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實施,實施過程中只有保證會計指標具有相互可比性,才能夠滿足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部門、企業內部經濟部門等的需求。

    2、及時性原則。及時性原則是保證稅務會計信息有用性的基礎,該基礎主要是指稅務會計調整核算開展時應及時監督和審核各種應納稅金的計算和繳納情況,從而,一方面,有助于發現不足,予以糾正;另一方面,有助于稅務機關及時把握稅款征收狀況。

    3、實際成本原則。實際成本原則主要是指稅務會計致力于經濟業務的實際交易價格或成本基礎之上,規避貨幣時間價值及幣值變動產生的影響,進行對會計主體的資產、負債項目計量。稅務會計始終立足于實際成本核算上,有助于進一步規范會計主體的應納稅額,遏制會計主體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

    (二)與財務會計異同性原則

    基于稅務會計調整核算具有獨特的內容和核算方法,因此,其具有獨特的遵循性原則。

    1、法律性原則。近年來,針對于稅務會計調整核算問題,我國相繼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因此,這就需要我國稅務會計在進行調整核算時嚴格依據相關稅法實施記錄、計算以及稅金的繳納等。同時,稅法是衡量企業稅金計算正確性、納稅活動合法性以及納稅期限正確性的唯一標準。

    2、社會效益原則。社會效益性原則是建立在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稅務原則基礎之上。社會效益原則的實施有效防止了稅務會計調整核算中的偷稅、逃稅、騙稅、減稅以及退稅等不良現象,充分協調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之間的矛盾。

    3、收入性原則。收入性原則要求稅務會計調整核算時需保證會計主體經營收入和國家稅務收入的穩定性、真實性以及正確性,再加上,收入的真實性直接影響著稅收的真實性。因此,稅務會計應堅定不移的遵循收入性原則。

    二、稅務會計調整核算的特征

    (一)強制性

    由于稅務會計調整核算的穩定性直接關系到國家稅收的征收與穩定,因此,稅務會計調整核算時應切實嚴格依據相關稅法,保證其強制性、法律性特征,規避其靈活性特點,防止其隨意改變。

    (二)差異性

    稅務會計調整核算的差異性特征主要表現在針對于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稅種之間的差異進行合理調整。首先是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調整核算之間存在著稅種差異(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消費稅)。即一是財務會計需要調整核算,稅務會計不需要調整核算;二是稅務會計需要調整核算,財務會計不需要調整核算;三是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均需要調整核算;其次是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調整核算之間不存在稅種差異(車船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即財務會計和稅收會計均不需要調整核算。

    三、 財務、稅務差異之于公允價值

    (一)選用目的差異

    目前,財務會計由于新興金融業務與“資產負債表外業務”繁衍出大量金融手段,其一般從屬進行中合約,特別是衍生金融手段,企業通常不必或給出很小的初始凈投資,同金融手段相聯系的標的資產與轉移負債的實現一般要到合約到期或實施時,核算該類業務,公允價值需被大量的使用。就是因為這樣,部分國家先前幾乎不選用公允價值,但為了加強財務報告所暴露信息的相關性,均在財務報告中逐步加大公允價值的運用。

    (二)估價方式差異

    公允價值的評估方式在稅務會計中只在前兩個級次選用,并且其詳細的選用,不得如財務會計那般,得以自主判斷,卻是由主管稅務的機關所操控。在《企業所得稅法》中有提及:“只要是與獨立交易準則不一致從而導致企業或與其相關聯的各方的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金額降低的業務往來,以恰當的方式,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修正。”公允價值計量范圍在所得稅法中的規定比會計準則中小很多,其應用當且僅當無貨幣資產計量時選用的替代計量方法,目的是為了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或收入額。不管公允價值怎么改變,在資產的持有期間,所得稅法都不能給予認可,也就是說,在稅前,不能夠把公允價值低于計稅基礎的差值扣除,同樣的,高出部分不需記入應稅收入。由于所得稅法遵守的準則是歷史成本,需要的資產價值必須可供稽查,但市場價值的持續改變與人為控制的方便,導致假使所得稅法接受用公允價值計量持有資產,將會出現眾多的避稅、逃稅的舉止,而導致稅收征管與查處的難度系數明顯提升,也無法避免不常規的損失稅收利益。

    四、稅務會計調整核算方法

    第8篇:稅法的調整方式范文

    【關鍵詞】 分期收款銷售; 新會計準則; 新企業所得稅法; 差異和協調; 所得稅會計處理

    分期收款銷售是指商品已經交付,但貨款分期收回的一種銷售形式。由于會計制度和所得稅的目標取向不同,分期收款銷售的會計處理和所得稅規定之間必然產生差異。協調兩者的差異,企業不僅要正確進行會計處理,還要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以準確核算所得稅的稅基。本文以工業企業為例,對新會計準則與新企業所得稅法框架下分期收款銷售的差異和協調及所得稅會計處理進行分析。

    一、新會計準則對分期收款銷售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商品銷售收入金額,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顯失公允的除外。在某種情況下,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如分期收款銷售貨物,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原準則規定,分期收款銷售方式下,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銷售收入,同時按商品全部銷售成本與全部銷售收入的比率計算出本期應結轉的銷售成本。收入應按企業與購貨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金額,或雙方接受的金額確定,即計量采用名義金額。修訂后的準則采納了《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的觀點,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計量收入。采用分期收款的企業,收入必須采用現值計量,在短期內會推遲確認收入的時間,減少了當期損益和權益,但從長期看,不影響企業的損益和權益情況,僅改變企業的收入結構。

    例1:2008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銷售一套大型設備,合同約定的銷售價格為960 000元,分3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額收取。該大型設備成本為690 000元。在現銷方式下,該大型設備的銷售價格為800 000元。假設甲公司收取最后一筆貨款時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收取增值稅稅額163 200元,不考慮增值稅納稅時限等因素的影響。該公司每年的會計利潤都是1 000 000元,無其他稅收調整項目,所得稅稅率為25%。

    例1中,甲公司應當確認的銷售收入金額為800 000元;計算出現值為800 000元、年金為320 000元、期數為3年的折現率為9.70%。

    本期攤銷的融資收益=(“長期應收款”科目期初余額-“未確認融資收益”科目期初余額)×折現率

    從企業賬務處理來看,分期收款銷售的會計處理分為三個步驟:

    (1)2008年1月1日銷售實現

    借:長期應收款96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800 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160 000

    (2)2008年1月1日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690 000

    貸:庫存商品 690 000

    (3)各年末收取貨款的會計分錄如表1。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分期收款銷售的稅務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對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金額確認銷售收入金額。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實是對權責發生制原則的一個例外,接近于收付實現制原則,所得稅法主要是出于納稅必要資金的考慮,同時考慮到與增值稅政策的銜接。

    例1中,甲公司在貨款回收期內每年確認銷售收入320 000元,每年結轉銷售成本230 000元。

    三、分期收款銷售的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的差異和協調

    對于分期收款銷售,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與原會計準則規定的會計處理是一致的,不存在差異;但與新會計準則規定的會計處理不同,兩者之間的差異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銷售收入確認的時限不同

    新會計準則規定分期收款銷售在滿足收入的確認條件時一次性確認收入的實現;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納稅調整的方法是,將本期未實現融資收益攤銷額與本期會計確認的銷售收入之和,與本期稅法確認的銷售收入對比,兩者的差額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二)每期確認的銷售收入和收入總額不同,但在整個回收期內企業確認的收入總額是一致的

    新會計準則規定分期收款銷售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折現值)確認為收入的金額,按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的差額,記入“未確認融資收益”,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并沖減財務費用,但稅法并不認可,以后各期攤銷的未確認融資收益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金額確認為收入的金額。

    上述差異導致長期應收款及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形成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在貨款回收期內會計確認的銷售收入與未實現融資收益攤銷額之和,與稅法確認的銷售收入的差額,作納稅調整處理。

    (三)銷售成本結轉的時限和金額不同

    新會計準則規定分期收款銷售在確認收入時一次性結轉銷售成本;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結轉銷售成本,與分期確認收入相配比。

    上述差異導致存貨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形成了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納稅調整的方法是,將本期會計結轉的銷售成本,與稅法結轉的銷售成本對比,兩者的差額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例1中,兩者之間的差異和納稅調整如表2。

    四、兩者之間差異和協調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鑒于存在上述三方面的差異,所得稅會計處理需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各相關資產項目賬面價值及其計稅基礎差異計算如表3。

    依照新會計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2008年末長期應收款及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的賬面價值557 600元與計稅基礎0元的差額構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557 600×25%=139 400(元);2009年末其賬面價值291 687.2元與計稅基礎0的差額構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72 921.8元,但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初余額為139 400元,當年應轉回原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66 478.2元;2010年末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均為0,兩者之間不存在暫時性差異,原已確認的與該資產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應予全額轉回。

    存貨項目構成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及應確認、轉回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分析及計算如上,在此不再贅述。

    兩者之間的差異和協調的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會計分錄如表4。

    【參考文獻】

    [1] 于小鐳,徐興恩.新企業會計準則實務指南與講解[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8:131.

    第9篇:稅法的調整方式范文

    關鍵詞:職工薪酬;會計準則;所得稅法;差異;納稅調整;協調

    1新職工薪酬準則的主要特點

    1.1建立了涵蓋廣泛的職工薪酬概念,使企業人工成本的核算更為完整和準確。

    1.2首次引入并規范了辭退福利的處理方法。

    1.3統一了各類職工薪酬的確認原則與會計處理方法。

    2職工薪酬準則與新所得稅法的差異與調整

    2.1職工薪酬范圍上的差異與調整

    新會計準則中的職工薪酬包括企業為獲取職工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或對價,共有八項內容: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利;辭退福利;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沒有職工薪酬的概念,只對工資薪金進行了界定,并將會計上的職工薪酬分解為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分別作出規定。因此,在稅務處理上,不能簡單地把職工薪酬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應把會計上的職工薪酬分解為稅法對應的費用支出,根據稅法規定確定能否在稅前扣除。

    2.2工資薪金差異與調整

    會計準則上的工資是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構成工資總額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物價補貼。

    稅法上定義的工資薪金,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支出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其他支出。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以往計稅工資的做法,對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也就是說,企業工資薪金能否作稅前扣除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工資;二是工資薪金是合理的;三必須是當期實際發生的金額。在征管實務中對“任職或受雇”的認定主要是看是否簽定勞動合同、是否繳納養老保險。對“合理”的判斷主要看雇員實際提供的服務與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否配比,凡是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而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另外,企業允許在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是當期實際發生的工資,僅計提尚未發放的應付工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對于年末計提的工資薪金,在所得稅清繳前發放的所得稅匯算年度(上年度)的應付未付工資,可作為匯算年度已發放的可以稅前扣除的工資。如果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后仍未發放上年度工資薪金,則應予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將清繳期結束后發放的上年度工資,作為發放年度的實發工資。

    2.3職工福利費方面的差異及調整

    2.3.1列支標準的差異

    在新準則中將職工福利費視為沒有計提標準的職工薪酬形式,不再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對實際發生的符合福利費條件和范圍的支出計入相關資產或成本費用中。

    新企業所得稅改變了過去不超過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提的福利費可以稅前扣除的規定。強調了允許稅前扣除的福利費支出必須是實際發生的且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4%。

    2.3.2列支內容上的差異

    會計準則中規定職工福利費主要用于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或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企業,內設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托兒所等集體福利機構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以及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中明確規定了企業職工福利費的內容:除了上述準則中規定的內容外,還包括各種集體福利設施的維修保養費用、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這些費用會計上一般作為管理費用或勞動保護費處理。

    納稅調整:企業在計算稅前允許扣除的福利費金額時,應將上述稅法規定屬于福利費開支范圍,而會計上未做福利費處理的項目進行分析,將其發生額合并計入職工福利費中,計算出當期實際發生的福利費總額,與工資總額(稅法口徑的工資總額)的14%進行比較,超支的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且該部分超支數額構成永久性差異,以后年度不得“以豐補歉”。

    2.4五險一金方面的差異與調整

    “五險一金”,即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所在地政府或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的標準,計量應付職工薪酬義務和應相應計入成本費用的金額。

    在這方面稅法的規定是:“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準予扣除。”也就是說超出此范圍和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同時只有實際繳納的金額方可扣除。對于提而未繳的“五險一金”不得在稅前扣除,本期實際繳納數超過了提取數的部分,允許在實際繳納的年度扣除,即前期調增的金額,允許在本年作納稅調減。

    此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5條第2款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本期及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本期提而未繳的不得扣除,提取數未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允許在實際繳納的年度扣除。

    2.5商業保險方面的差異與調整

    準則規定:以購買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屬于職工薪酬,計入相關資產或成本費用中。

    新所得稅法對此方面的規定是: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納稅調整: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將不符合扣除條件的商業保險費金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調增的部分形成永久性差異。

    2.6辭退福利方面的差異與調整

    新準則的一大變革就是將辭退福利,納入職工薪酬核算的范圍,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補償費,屬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必要而合理的支出,計入管理費用。對于職工有選擇權的辭退補償,會計上的做法是采用預提的方式計入管理費用和預計負債。

    稅法則認為:對企業實際發生的辭退補償可以據實扣除。對于職工有選擇權的辭退補償,通過預計負債計入了費用不盡合理,稅法對此不認可。

    因此,在所得稅申報時對本期提而未付的金額,不得在當期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該調增的金額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作遞延所得稅資產處理,實際支付時,作納稅調減。

    2.7兩項經費的差異及調整

    依據會計準則,工會經費仍實行計提、劃撥辦法,計提時計入管理費用。稅法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必須提供《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且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即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得超過稅法口徑的工資薪金實際發放數的2%,超過部分不得扣除,提而未繳的不得扣除。不允許扣除的金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新會計準則,職工教育經費仍實行計提、使用辦法。計提基數的口徑與工會經費一致,從2008年1月1日起,可按2.5%的比例計提。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2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與舊稅法相比,“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是一個創新,這實際上是允許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全額扣除,只是在扣除時間上作了相應遞延。

    由于職工教育經費規定了扣除限額,因此,每年調增的金額,與當年產生的會計新結余數有可能不同。納稅調整方法如下:以每年實發工資總額的2.5%作為扣除限額,首先按照提取數與實際使用數對比,按照孰低原則與扣除限額比較,確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金額。如果提取數大于允許扣除的金額,調增所得。其中提取并使用的金額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允許在以后年度扣除。如果提取數小于允許扣除的金額,若動用了可遞延抵扣的新結余,則應調減所得,對于可遞延至以后年度扣除的金額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應通過“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核算該項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3協調職工薪酬準則與稅法差異的建議

    3.1統一職工薪酬的概念和范圍

    新形式下,企業的人工成本不再局限于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其支付方式呈現多樣化。因此新準則明確了職工薪酬的概念及范圍,但新稅法只是在扣除標準和基數上做了調整,在“薪酬”的概念及范圍上與會計準則極不統一,造成了納稅調整項目較多,加大了企業核算的難度。因此,在稅法中使用與會計準則一致的職工薪酬的概念和范圍是準則與稅法協調的需要,不僅有利于會計核算,也有利于稅收征管。

    3.2對合理的工資薪金的標準需進一步明確

    新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標準,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對于“合理的工資薪金”,雖定性的說明了其含義,但是目前并沒有定量的界定不同人員工資薪金合理的標準。在實際執行中,隨意性比較大,導致企業“充分”利用合理的工資這一彈性規定,曲解“合理”含義,侵蝕企業所得稅稅基。因此應該盡快出臺相關法規對職工工資薪金應分層次定量地界定不同企業,不同類型職工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3.3在保證財政收入的前提下,盡量統一扣除標準

    對于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稅法仍然規定了扣除比例,對保險費等也做了限制性規定。這對于防止企業隨意加大成本費用,保證財政收入具有重要意義。但對企業而言則加重了稅收負擔,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如果企業出于避稅的角度完全可以將該部分支出以工資的形式發給職工,由職工以個人名義參保或使用,如此既可避免納稅調整,又可以在稅前扣除。這樣,稅法的控制就失去了意義。因此在保證稅收收入的前提下盡量統一計量尺度,既可以簡化納稅過程,又有利于企業的發展。

    總之,無論是新會計準則還是新稅法在職工薪酬方面都趨向于更寬松的政策環境,總體上減少了限制性、增加了支持性。由于二者的原則和出發點不同,存在差異是必然的,作為財務人員應全面地理解和掌握準則和稅法的差異,準確地進行納稅申報,減少納稅風險。

    參考文獻:

    [1]張寶云等.《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解讀與操作實務》.中國稅務出版社.

    [2]《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財政部會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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