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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稅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議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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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稅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議

    第1篇:加強稅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議范文

    關鍵詞:建筑工程 房地產 建安企業 稅收征管

    我國房地產行業的飛速發展我為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由于建筑安裝企業存在施工時間長、投資大的特點,在具體操作中,存在著較大的稅收籌劃空間。然而近年來,我國的稅收法律法規日趨完善,雖然稅收利率的差別依然存在,但是納稅籌劃的空間逐漸降低。在全面稅收約束下的市場經濟的競爭環境中,如何通過稅務籌劃,達到最大限度地降低稅收成本以及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成為擺在企業面前的一道難題。部分企業使用違法違規的手段進行稅務籌劃,因此,必須要加強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

    一、我國建安企業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受到金融危機的沖擊,我國的稅收征管的矛盾日益突出。近些年來強勢發展的房地產業和建筑安裝業的企業所得稅征收卻十分困難,在各行業稅收管理中,基本處于末項的位置。如何在金融危機的形勢下引導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持續、健康、穩定地發展,依法進行納稅,是亟待解決的重大難題。我國房地產與建安企業在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如下:

    (一)隱瞞預售收入

    部分房地產及建安企業將預售購房的金額掛名在其他金額往來上,或者記錄在短期借貸項目中,在賬面上沒有真是的反應。不僅如此,部分企業私下制作憑證,預售房屋,將金額存入其他賬戶中,故意隱瞞預售收入,企圖逃脫所得稅。

    (二)隱瞞銷售收入

    由于 目前的國內經濟形勢處于低迷狀態,各地的房地產銷售量大幅下降,銷售價格也降低,導致銷售收入的減少。在經濟勢頭較差的情況下,部分房地產及建安企業故意隱瞞銷售收入,偷逃所得稅。

    (三)混淆應稅收入

    部分房地產及建安企業將視同銷售收入的部分金額故意隱瞞,不作為應稅收入,不主動向稅務部門申報。如果被稅務部門發現,再確認聯系。

    (四)屬地納稅意識低

    建安企業的流動性較強,由于部分注冊的企業實際施工地址與注冊地址并不一致,多數企業的屬地納稅意識薄弱,拖欠稅款或者直接在注冊地納稅的事件屢見不鮮。

    二、強化房地產及建安企業實施稅收征管的意義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增長,我國的房地產以及建安行業得到了快速的發展,與此同時,房地產的行業稅收也隨之增加。目前,稅收在房地產行業的宏觀調控作用日益顯現,房地產的稅收已經成為我國的財政稅收的一個重要的來源部分。

    自從新的《營業稅條例》、《增值稅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和實施以來,關于預收款項、甲供材等政策的變化較大,確定我國的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中關于預收款項以及自產貨物的納稅義務,以及其稅款的計算成為了重點和難點所在,在相關業務處理中,應該保持高度的重視。在此基礎上,深入研究探析我國的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問題,提出進一步強化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征管的政策與措施,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

    (一)深入探析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征管問題,有利于分析影響稅收收入的因素

    房地產業和建安企業歷來是稅收管理的重點,同時也是十分棘手的難點。由于影響稅收的主要因素是經濟因素、政治因素以及稅收征管因素。通過對于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收問題的研究,可以為稅收征管因素雖與稅收的影響提供有力的參考,用實例分析稅收征管因素的影響力。

    (二)加強稅收征管問題的研究探析,有利于完善稅收政策

    隨著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顯著的提高。房地產行業在國家產業結構中的突出位置日益顯現。通過對于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征管問題的深入研究,尤其歸納整理是針對開發環節、銷售環節等稅款征收管理方面的建議,對于完善我國的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的稅收政策有著重要的意義。

    (三)加強稅收征管問題的研究探析,有利于開展同業稅負分析

    稅收負擔作為納稅人繳納的稅款占營業收入的比重,在同同一行業中,數值相差不大。稅務機關通過開展同行業的稅負分析研究,根據各個地區的不同情況,確定出房地產行業的平均稅負,根據稅負企業進行納稅評估,開展監督活動,有利于提高稅收的征管水平。

    (四)加強稅收征管問題的研究探析,有利于考核稅收征管力度

    通過對于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問題的研究分析,在考核評價稅收征管力度、測算地區的房地產行業的平均稅負之后,可以從稅務機關的另一個角度去分析研究各類稅種的稅收負擔情況,考核稅收征管力度,不斷改進稅收征管的措施方法,進一步提高稅收征管的水平。

    (五)加強稅收征管問題的研究探析,有利于建立稅收預警機制

    由于近年來國家實行住房制度和用地制度的改革,我國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對于國民經濟的促進作用日益體現出來。根據房地產行業的各項經濟指標,加強研究探討房地產行業稅收征管的問題,對房地產及建安企業與稅收有關的數據統計分析,有利于稅收機關掌握房地產相關行業的稅收收入的變化情況,對于加強房地產行業的稅收監控、避免稅收漏洞、建立稅收預警機制、促進稅收征管水平有著積極的意義。

    強化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有利于分析影響稅收收入的因素,完善稅收政策,開展同行業稅負分析,考核評價稅收征管力度,建立相應的稅收預警機制,對于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第2篇:加強稅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議范文

    關鍵詞:稅收;征管;稅制結構;優化

    1稅制結構優化與征管水平的關系

    現代商品經濟社會中的每個人都是理性的經濟人,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為知情者的納稅人,很可能會在稅收制度實施中隱藏自己的涉稅信息、隱瞞自己的涉稅行為而使具體的納稅行為偏離稅制規定,達到其偷逃納稅義務以增加自己當前利益的目的。因此,必須通過稅收征管才能實現稅收收入,實現稅制設計目標,而納稅人的文化水平、征管機關的自動化、電子化水平等都會影響稅款的征收,因此這就需要政府建立起有效的稅收征管機制,保障稅制的準確實施。

    1.1稅制結構優化需要考慮稅收征管的成本和征管能力

    稅制優化和稅收征管是密不可分的,稅收征管是保證稅收制度有效運行的手段,稅收制度目標依賴于稅收征管來實現。目前納稅成本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征稅機關從事征稅、管理等活動所產生的成本;二是納稅人在繳納稅款時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及所花費的時間等造成的成本。因此,優化稅制應當考慮到稅務機關的征管費用和納稅人的依從費用[1]。因此,稅收征管成本對優化稅制目標的實現,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其影響在一定條件下可能大到足以扭曲優化設計的稅制目標。

    稅收征管能力對稅制結構優化有制約作用,所使用的稅制模式只有當它與政府征管能力相適應時,才具有實際應用價值。也就是說,稅收征管所具備的相應的技術手段、征管水平、征管隊伍所具備的相應素質,對稅制的實施必不可少。因此,必須避免不顧自己的征管能力,片面追求稅制優化,雖然稅制結構設計理論上可能比較好,但由于沒有當前的征管能力作支撐,反而可能導致稅收征管中的稅收流失,不能達到稅制的既定目標。因此,在政府征管能力許可限度內選擇和調整稅制結構才是最符合實際的。政府征管能力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政府的征管能力通過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也是可以提高的,政府征管能力的提高給稅制結構的選擇提供了更大的空間,有助于稅制結構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努力提高政府征管能力是我國稅制改革與征管改革長期發展的重要任務。

    1.2稅制優化有助于稅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稅收征管能力對稅制結構優化有制約作用,但反過來,政府稅收征管能力、稅收征管環境等因素影響優化稅制設計的同時,稅制結構的優化設計又有助于稅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評價稅收征管效率要從兩方面考慮,一方面要考察取得定量收入所耗費的征管成本;另一方面也要衡量由于政府征管能力不足以及納稅人逃避納稅而造成的稅收損失;同時還應考慮稅收征管能夠征收多大規模的收入,以滿足政府必要支出的需要,又不會對經濟產生過大的消極影響。因此過于簡化的稅制雖然其征管成本很低,納稅人也難以逃稅,但集中的收入有限,又不夠公平。而符合實際的合理的稅制結構,一方面有利于征集到適度規模的稅收收入,滿足了政府必要的支出,發揮了稅收的職能;另一方面也使稅收征管部門有能力承擔征管任務,做到應收盡收,能較好實現稅制結構設計的目標。同時,合理的稅制結構也有利于減輕納稅人的抵觸情緒,有利于納稅人對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有利于納稅人之間的相互監督,這一切無疑會提高稅收征管效率[2]。

    2提高征管水平的措施建議

    2.1建立健全稅收法律體系,不斷改進和完善稅源管理、稅種管理

    稅收征管是以完備的法律制度為依托的,稅收的繳納在一定程度上是納稅人的非自愿行為,稅收征管的實施需要有確實、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稅收征管程序、方法、手段及相關措施都應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使稅收征管的一切行為都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有法可依。我國應盡快制定和頒布適合我國情況的稅收基本法,作為我國稅收工作的根本大法?鴉提升現行各稅收法律的級次?鴉加強稅收法律對征稅人的約束,對稅收征管手段、措施和操作規程在法律上做出明確規定,保證稅務機關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從而健全稅收征管實施的法律依據,真正使各行為主體的任何稅收行為都根據法律的規定來進行。

    同時應進一步加強稅收經濟分析,以稅收彈性和稅負分析為突破口,有針對性地開展各稅種、行業、地區、納稅人的稅收與經濟的對比分析,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和問題,提高征管的質量和效率。積極探索建立稅收經濟分析、企業納稅評估、稅源監控和稅務稽查的互動機制[3]。還要切實加強戶籍管理,充分運用經濟普查、工商登記等數據資料,強化對納稅人戶籍信息的動態管理。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制定工作規范,狠抓責任落實,充分發揮其在稅源管理中的作用。加強納稅評估,完善評估指標體系,規范評估結果的處理,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的遵從度,促進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通過落實增值稅申報納稅“一窗式”管理操作規程,規范增值稅網上申報管理,強化票表比對及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將增值稅普通發票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進一步完善對“四小票”和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清單管理,繼續采取加強商貿企業增值稅管理的一系列措施,使國內增值稅收入大大高于工商業增加值增長。深化企業所得稅管理,完善管理辦法,堵塞管理漏洞,實行新的納稅申報表,改進匯算清繳工作,規范稅前扣除標準,改進匯總納稅管理辦法。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建立高收入者納稅檔案,強化企業、機關事業單位代扣代繳,推進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等。

    2.2加速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創新,實現人機的最佳結合

    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稅務管理信息系統,是我國稅收征管歷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大事,將使我國稅收征管水平提高到一個新的層次。1995—1997年間,增值稅發票存在很多問題:假發票滿天飛、虛開發票的案件年年層出不窮,但通過信息化就控制住了,增值稅的生命線保住了,新稅制也保住了。近年來,我國逐步建立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其基本模式是以稅務總局、省、地、縣局四級為主干網,以統一規范的征收管理系統為平臺,以稅收企業管理應用系統(包括公文處理、稅收法規查詢、財務管理、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系統)外部信息應用管理系統(包括互聯網、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納稅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等)、稅收決策支持應用系統(包括建立在綜合數據交換處理系統之上的稅收預測、分析等輔助決策應用系統)為子系統。通過積極整合各項信息資源,進一步強化和拓展數據分析應用,依托信息化開展納稅評估工作,提高各稅種稅源管理水平。通過加強信息化基礎建設,構建數據處理分析體系,提供支持各稅種管理部門的數據分析應用平臺,為查找征管工作的薄弱環節和加強稅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提供了有效幫助。稅務管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客觀上要求稅務機關加強管理,并在管理觀念、管理體制、管理方法上進行創新,不斷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能力,真正做到人機的最佳結合,充分利用機器設備,最大限度地發揮人的潛能。

    2.3大力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加大涉稅違法案件查處力度

    稅務部門應深入開展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重點查處涉稅違法案件和組織稅收專項檢查,加大對涉稅違法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力度,對房地產業及建筑安裝業、服務娛樂業、郵電通信業、金融保險業、煤炭生產及運銷企業、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及用廢企業和高收入行業(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等進行稅收專項檢查,并選擇一些重點地區和征管薄弱領域進行稅收專項整治。要建立起有效的稅收稽查機制,確定合理的稅收稽查面,提高稅收稽查的針對性和準確度?鴉提高稅收稽查的技術水平,提高稅收檢查人員的業務水平,使稅收檢查人員能夠適應當前稅收征管模式條件下對稅收稽查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機制以達到稅收征管的目的,即促使納稅人依法納稅。但目前我國稅收處罰力度較弱,稅收稽查技術和稽查水平不高。如個人所得稅逃稅現象十分嚴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逃稅的懲罰太輕。雖然在《稅收征管管理法》中,對偷稅做了較為嚴厲的處罰規定,但實際對個人偷逃所得稅發現率較低,實施處罰往往較輕,使偷稅機會成本較低,偷稅比重較大。針對此種情況,我國應加大稅收處罰的力度,提高納稅人偷逃稅的機會成本,對依法納稅起到應有的激勵作用。

    3結束語

    稅制結構優化設計涉及很多方面,征管能力和征管水平只是影響優化稅制結構的一個方面,但征管水平的高低對設計稅制結構的目標實現具有極其重要的影響,因此,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水平,對設計優化我國稅制結構,實現稅收職能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龍卓舟.稅制結構優化與稅收征管的關系[N].中國稅務報2002-04-02.

    第3篇:加強稅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議范文

     

    關鍵詞:稅收征管法制制度  問題  修訂  對策

    現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自2001年和2002年修訂并實施以后,在實際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體問題,有部分法律法規條文的具體設置問題,也有實際工作中的具體操作問題。

    一、現行稅款征收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欠稅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目前,有些納稅人為了逃避追繳欠稅,或在欠稅清繳之前就已經在其他有關部門注銷登記,或采取減資的行為,使得原有企業成為空殼企業,導致國家稅款流失。《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欠稅如何處理只有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加收滯納金和強制執行的規定,但稅務機關應當在什么時間內采取這些措施卻沒有具體規定。雖然關于逃避追繳欠稅已經明確了法律責任,但前提是“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換言之,如果納稅人不妨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但也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又不“忍心”對其財產進行執行的情況下,納稅人就可能“千年不賴,萬年不還”,而又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于稅務機關提前征收的規定只局限于“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情況,這一條件本身就很難把握,因為納稅人申報期未到,很難有證據證明將來可能會發生什么行為。等到稅務機關對其采取保全行為時,納稅人的財產已經轉移一空。也有納稅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需要提前繳納的,但又無法律依據。

    第三,“延期納稅”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延期繳納稅款規定的期限只有3個月,這對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能起不到實際作用。現行法律規定延期繳納稅款需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這一規定存在審批時間長、周轉環節多、省級稅務機關不了解納稅人具體情況等問題。

    2.現行稅款征收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加強欠稅管理,建議在新法中明確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不得減資及減資的處罰措施;注銷稅務登記是其他部門注銷登記的前提;有關部門不能為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執行的法律責任;在納稅人欠稅一定時間后稅務機關必須進行強制執行,這個時間可以是1個月或2個月。

    第二,為使“提前征收”成為切實可行之條款,建議將“提前征收”的前提條件改為“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這一條件可以根據一定的線索判斷,比較容易操作。建議擴大提前征收的范圍,如納稅義務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納稅人自愿的,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后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議適當延長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兩年或三年,具體執行時間由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把握。因為納稅義務人需要有足夠的時間通過經營自救解決實際存在的經營困難,時間較短不足以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困難,起不到保護納稅義務人生產經營的作用。由于延期納稅時間延長可能會影響稅款均衡入庫,所以在征管法修訂時也可以規定分期繳納稅款,既可緩解納稅義務人的實際困難,也可以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筆者還建議延期納稅的審批權限應由熟悉納稅人情況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為宜。

    二、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檢查搜查權的問題。《稅收征管法》沒有賦予稅務人員搜查賬簿、憑證等證物的權力,也沒有規定稅務執法人員取證無能時的解決辦法。而稅務行政案件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屬于治安問題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實際工作中稅務檢查取證已經成為稅務檢查工作的瓶頸,其結果可能是:一是納稅人隱匿、銷毀證據,使稅務檢查工作無法順利進行,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二是稅務執法人員在明知不可為的情況下違法行政。

    第二,關于稅務案件退稅或補稅的問題。如果稅務案件發生時間長,加之稅務檢查的時間也長,那么對納稅人加收的滯納金就有可能比罰款還多,也可能比應補的稅款多。在對稅務案件處罰的同時加收滯納金,就有了雙重處罰之嫌。如果因為對稅法條文規定的理解不同,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而引起復議或行政訴訟,因此而滯納的稅款,也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顯失公允。稅法對納稅人多繳稅款的退稅還區分不同情況,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稅時有的支

    付利息,有的還不支付利息。

    第三,關于稅務檢查相關概念和稅務檢查過程中強制執行的問題。《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說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部分,稅務稽查結果的執行是稅務稽查的第四個環節,那么稅務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應當是《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根據此條規定,如果納稅人不存在“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稽查局就無法對被查對象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被查對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賴,萬年不還”。但又有人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理解:稅務檢查只是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所以《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不適用于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應當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但這種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條款能否在稅務檢查環節適用的疑義。

    2.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解決稅務檢查取證難的實際困難,建議《稅收征管法》適當增加稅務檢查工作中的搜查權力,但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對稅務機關的搜查權力嚴格控制,設定必要的限制條件。例如搜查權一般只適用于生產經營場所,如要對生活場所搜查,必須取得司法許可,并在司法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等。

    第二,建議將稅務機關發現的納稅人多繳稅款與納稅人發現的多繳稅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時間內發現的多繳稅款納稅人都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支付相應的利息。對于3年的時間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延長至5年為宜,更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對稅務案件中納稅人不繳、少繳或扣繳義務人已扣而未繳的稅款,按銀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滯納金的處罰嫌疑。

    第三,建議《稅收征管法》明確在稽查執行階段可以直接依據稅款征收強制執行的條款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修訂《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內容,將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由“檢查”改為“實施”,或者不明確稅務稽查的內部分工,只是原則性地規定稅務稽查要實行內部分工制約。另外,還建議明確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抵稅財物的范圍是否包括“其他財產”。

    三、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問題研究

    1.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行政處罰幅度的問題。現行《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一般只規定處罰的幅度,稅務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實際工作中各地稅務行政機關具體操作不統一,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比較輕,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進行稅務行政處罰。這就使得稅務行政處罰的最高標準形同虛設,納稅人的稅收違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曾經下文對偷稅行為的處罰做了統一,在該文件中將偷稅行為細化為若干種具體情節,并對各具體情節規定了具體的稅務行政處罰標準。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很少執行這個文件。

    第二,關于在實體法中明確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問題。現行稅務行政處罰規定基本上是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的,實體法中很少有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務行政處罰規定,這使得稅務執法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根據各稅種的具體情況履行稅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力。

    第三,關于“一事不二罰款”的問題。現行《行政處罰法》有“一事不二罰款”的規定,但什么是“一事”卻很難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稅務行政執法的風險,有稅務機關曾因此而敗訴,對納稅人的一些稅務違法行為無法進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國稅務稽查考試教材《稅務稽查管理》就有這樣的表述:“納稅人對逾期不改正的稅收違法行為,如果稅務機關先前已對該稅收違法行為進行了罰款,對該逾期不改正行為不得再予罰款”。在實際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結果就是該“逾期不改正行為”將持續進行下去,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設置或保管賬簿的,只要稅務機關對其進行過稅務行政處罰,那么違法行為人就可以手持罰款數額為數不多的罰單永遠不再設置或保管賬簿了。很明顯,這種理解不符合《稅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對“一事不二罰款”原則的正確理解。

    2.稅收法律責任修訂建議.

    第一,建議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由國務院授權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務行政處罰的具體執行標準。該執行標準應當細化各種稅收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不同的具體違法行為情節設定處罰標準,基層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按照相應標準對號入座,實施稅務行政處罰。這既方便了基層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實際操作,也使嚴重違法行為得到嚴肅處理,輕者輕罰、重者重罰,充分發揮稅收法律制度對稅收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

    第二,在實體法中根據各稅種可能出現的各種具體稅收違法行為分別設定詳細的行政處罰。這種做法能讓稅務執法人員根據各稅種的實際情況行使稅務

    行政處罰權限,操作容易并切合實際,從而規避不必要的爭議和執法風險。

    第4篇:加強稅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議范文

    一、“四位一體”稅源管理模式的提出及實施措施

    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稅源監控無疑是整個稅收征管鏈條的重要環節和手段,但由于多年來過于強調“征管查”職責分離,相互制約,而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部門割據,出現了征管查各環節協作不夠、銜接不暢等問題,制約了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為此,我們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提出把握“四個關鍵節點”(分析、評估、稽查、監控),圍繞“四個工作目標”(明確部門職責,確保良性互動,實現信息共享,提高征管質量),提升“四個工作水平”(稅源管理水平,納稅評估水平,納稅服務水平,綜合協作水平)。我局在構建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稅源監控良性互動的“四位一體”稅源管理新模式上進行了一些探索。為使四位一體運行平穩,我們按計劃、按步驟、找問題、尋策略、寫報告,根據“三性”原則(確保可操作性、追蹤可聯動性,檢查可反饋性)保證“四位一體”運行正常入軌,以建立四項制度為主導,保證四位一體協調運轉。

    (一)實行互動工作“領導負責制”

    負責制定互動工作的總體思路和階段目標;各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四位一體”推行工作責任人,與市局簽訂推進工作責任狀,保證互動機制在本部門的順利推行。

    (二)實行日常運行“督導制”

    市局專門抽調業務骨干,對全局互動機制的推行進行督促、指導,確保互動機制在各部門能夠有效運轉。

    (三)實行工作情況“反饋制”

    互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接收到的信息進行整理加工,再將其轉發至相應部門,并提出具體工作要求,各部門須在規定時限內將落實情況向互動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反饋。

    (四)實行工作運行“考核制”

    我局對互動機制的運行實行了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結果分別計入部門績效考核和個人績效考核結果,對影響互動工作推行的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后果嚴重的按《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二、“四位一體”稅源管理模式主要成效

    (一)擴充了四位一體的實質內涵

    一是按季將稅收分析報告和異常預警提示在內部局域網予以,為各稅源管理部門與稽查部門加強稅源監控、開展納稅評估和篩選稽查對象提供參考。二是稅源管理部門定期向稽查部門通報稅源變動情況,針對管理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向稽查部門提供線索。三是稽查部門組織人員對每年專案、專項檢查的案例進行深入分析,分行業、分稅種解剖稅源管理中存在的共性問題,向稅源管理部門提交加強稅收征管建議書,為稅政征管部門完善征管辦法提供思路,為稅源管理部門堵塞征管漏洞提供依據,充分發揮稽查的“以查促管”職能。

    (二)提升了四位一體的運行效果

    1、稅收分析能力加強

    通過運行,豐富了分析手段,拓展了分析層次,加大了分析力度,摸清了我局在一些行業管理等稅收征管中的一些薄弱環節,探明了我局宏觀稅負偏低的主客觀原因。高安一家發展較早的地處城鎮的陶瓷有限公司,連續一段時間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為零申報,有關人員通過分析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經多方催繳拒不申報仍不繳納,市局按有關程序進行了處罰并凍結稅款。同時為市局制定《高安方稅務局建立陶瓷行業納稅評估模型實施方案》提供了理論依據。

    2、納稅評估效果顯著

    2010年第二季度納稅評估企業18戶,共評估入庫稅款和加收滯納金136萬元。2010年6月,瑞州管理分局通過對重點稅源的分析發現某企業存在諸多“涉稅疑點”,分局長下發了單戶評估任務,評估人員結合評估軟件中提示的疑點,對該戶年度納稅申報表進行初步審核,發現該企業房屋折舊年限為8年,未作納稅調整,且與上年度入庫企業所得稅額相差過大,根據以上疑點,精心準備對其展開評估工作,核實該企業應補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2227.17元,職工集資利息個人所得稅119523.6元,企業所得稅22819元,查補各種稅款并加收滯納金合計達16萬多元,并輔導納稅人對其相關賬戶進行了調整。

    3、稽查選案準確可行

    實現稅收分析與稽查選案的良性互動。將宏觀經濟稅收分析思路運用到稽查選案環節中,充分利用宏觀經濟稅收分析數據,提高了選案的科學性和準確率。2009年度移交稽查查處案件15個,2010年又通過納稅評估移送稽查案件5起,為稽查提供了有效案源,也通過稽查對稅收違法行為的打擊,優化了我市的納稅環境。

    4、稅源監控人機運行

    對車輛稅收的征管,采取完善戶籍管理,建立車輛登記臺賬的辦法,以凈噸位為基數掌控貨運能力。加大車輛稅收監控力度,嚴把車輛年審關,在車輛檢測站設立貨運車輛稅收征收點,充分利用調查的戶籍資料及計算機自開代開貨運軟件平臺,實現人機結合,比對稅款,強化監控。對資源稅(石灰石)的征管,采取“以藥管稅”,采取對石灰石開采時必要消耗量(炸藥)測算出一箱炸藥征收440元資源稅等地方各稅的征收辦法,對陶瓷行業稅收加強征管,采取“以線定稅”的辦法,根據企業生產能力(生長線長短)及燃料的消耗量測算平均日產量,有效地防止賬外經營的現象。

    (三)突破了征收管理的薄弱環節

    1、征管質量明顯提高

    “四位一體”良性互動機制建立后,我局登記率、申報率和稅款入庫率等指標都較以前有很大的提高,特別是漏征漏管戶得到有效的控制,我局從前些年的登記戶數4500左右,上升至5700余戶;根據檢查反饋情況,全局驗證共清理漏征漏管戶369戶,更新或補錄信息379條,補繳稅款1.4萬元,登記信息更新后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將增收50多萬元。重點項目登記由被動管理到動態監控,大大提升了征管質量和效率。

    2、征管建議得到落實

    稅源管理部門和稽查部門反饋過來的征管建議,稅政征管認真梳理,先后修正了《高安市地方稅務局車輛稅收管理辦法》、《高安市地方稅務局石灰石資源稅管理辦法》和《高安市地方稅務局重點項目登記管理辦法》。制定了《高安方稅務局建立陶瓷行業納稅評估模型實施方案》。

    三、“四位一體”稅源管理模式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一)整體的聯動性不強

    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看到,部門配合還不夠密切,信息共享還不夠全面,資源整合還不夠充分,管稅源的拿不出更多的可供分析的資料,做分析的與實際征管情況相脫節,搞評估的工作起來針對性、方向感不強,干稽查的很少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議,征管資源有時表現為“一堆死數字”、“幾張薄報表”。機關與基層、內部與外部也還存在著聯動性不強的問題。

    (二)相互的銜接性不緊

    實際工作中,仍然存在著認識上和配合上的問題,特別是在“結合部”還有工作真空,“誰來傳、誰來接、誰來負責”還需要進一步界定;部門間的橫向、系統間的縱向配合渠道不通暢,傳遞手續不齊全,相互之間的約束力不夠,工作標準、工作時限、工作要求不統一、不銜接、不匹配,協作力度不強,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三)內部的制約性不高

    有的全局一盤棋的觀點不強,導致工作“斷檔”、“停滯不前”;對工作中暴露出的共性問題很少總結,或者沒有通過有效途徑找到有針對性、有創新性的對策和辦法。依賴、推諉、從簡處理的思想存在,工作要求和工作質量不高,仍需要我們在實踐中不斷地加以修改和完善。

    (四)工作的深入性不夠

    稅源管理的精細程度還不高,稅收管理員精細操作的能力還有待加強;稅收分析方法還處于初級階段;有些稅收管理員納稅評估的方法、技巧還未完全掌握,對疑點問題尚難查清查透;稅務稽查的手段還顯單一,檢查的理念、方式、方法、途徑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和拓展,稽查結果的成功轉化和應用成為新的課題。

    (五)信息的溝通機制不全

    協作互動是“四位一體”互動管理機制的靈魂和精髓所在;對外的聯系和信息交換,還沒有建立有效機制。如急需建立與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的稅收分析會制度,與國稅部門的聯席工作協調會議制度,與工商、發改委等部門的涉稅信息協作制度等。只有健全溝通機制,建立信息共享平臺,才有利于提升信息管稅水平。

    (六)稅收的分析質量不高

    對基層稅務機關而言,人員素質偏低,稅收分析水平十分有限,目前又沒有建立科學實用的稅收分析模型和完善的指標體系,稅收分析結果運用的效率低下。

    四、“四位一體”稅源管理模式運行的改進建議

    (一)在明確責任上做到位

    全局上下應樹立“一盤棋”的思想。加強聯系,密切協作,明確責任、落實到崗,確保計會、稅政、征管、稽查及稅源管理部門的工作成果得以共享和應用,真正建起運行平穩、銜接有序的互動機制。

    (二)在管理效能上下功夫

    在強化稅源管理核心地位的同時,著重在擴大管理效能上下功夫,為相關部門提供信息支持。要引進以數據分析指導征管工作的理念,做好數據管理工作,確保數據全面、真實。稅收分析部門要加強信息交換,利用統一建立的內(外)信息共享平臺,增強稅收分析的準確性和針對性,變“死數據”為“活情況”。稅源管理部門要積極做好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調查、日常巡查記錄、納稅信譽等級評定、行業預警值、發票審核等工作,及時發現和收集日常管理中存在的疑點,通過稅收管理員工作平臺,為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務稽查提供靜態數據和動態情況。找出工作中存在的漏洞與不足,共同商議改進的建議,調整和確定重點評估對象和重點稽查對象。

    (三)在分析質量上求突破

    建立科學的分析方法和完善的指標體系,依托互動平臺分析指標,用于日常性稅收分析、各類異常數據的預警監控分析及數據質量分析。在稅收分析中,要注重總量分析,了解全面情況,把握收入進度;要進行結構分析,找出問題的關鍵點,集中精力解決;要進行趨勢分析,掌握增減變化情況;要加強對重點稅源、重點行業的分析,跟蹤監控重大稅源變動情況,把握稅收日常管理的方向。要通過分析報告、情況調研、情勢快報、稅源點評、較正指標、數據等途徑,把稅收分析結果轉化為實用信息,通過互動機制,及時反饋到各個環節,讓稅收分析在更大的空間、更深的領域發揮作用。

    (四)在評估對比上找重點

    實行個性化評估,方式上可以采取日常評估、重點評估、專項評估等,方法上可以采取行業稅負測算法、異常申報分析法,運用會計報表與納稅申報表之間的邏輯關系,求同尋“疑”;針對生產(能力)規模與應納稅額進行對比分析,以產定“疑”;依托系統信息與申報信息進行對照,相形見“疑”;適時對特殊行業,因異質“疑”,參考行業稅負預警值,深度評估,查清癥結。要將納稅評估與稅源管理相結合,要將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相結合,向評估的深層次延展,對涉嫌偷稅的達到立案標準的移送稽查部門,將評估成果應用到稅務稽查中,為稽查選案提供案源。

    第5篇:加強稅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議范文

    一、砂石行業經營現狀

    (一)生產規模。全市共有采砂船39艘,運輸船66艘,均屬個體戶,一艘一戶;砂石公司(廠)19戶,均屬個人承包或個體戶,其中正常營業的有4戶,主要是:航運公司砂石廠、江邊砂石公司、鐵橋下砂石公司、四碼頭砂石廠,其余處于半停業或全停業。

    (二)產銷方式。我市的砂石營銷方式分三個環節,首先是擁有采砂船的納稅人在或袁河內挖采河砂石,銷售給擁有運輸船的納稅人,然后由運輸船運至河岸銷售給砂石公司(廠),最后是砂石公司(廠)銷售到建筑工地(消費者),每道環節的銷售價格均比上一道環節銷售價高。

    (三)年生產量及銷售額。的采砂船全年產量約90萬立方米,袁河的采砂船年產量約5萬立方米,共95萬立方米,其中砂產量約占60%(約57萬立方米),鵝卵石產量約占40%(約38萬立方米),三道環節的年銷售額計算(政府限價為砂8.5元/立方米、石17.5/立方米):

    第一道環節采砂船按砂1元/立方米、鵝卵石2.5元/立方米,全年銷售收入152萬元;

    第二道環節運輸船按砂4.5元/立方米、鵝卵石10元/立方米,全年銷售收入砂256.5萬元,鵝卵石380萬元,合計636.5萬元;

    第三道環節砂石廠按砂8元/立方米、鵝卵石17.5元/立方米,全年銷售收入砂456萬元,鵝卵石665萬元,合計1121萬元。

    (四)年應納稅額計算。

    1、資源稅:砂57萬立方米×0.5元/立方米=28.5萬元;鵝卵石38萬立方米×1元/立方米=38萬元;合計應納資源稅66.5萬元。

    2、所得稅按每道環節計算:(1)采砂納稅人152萬×2%=3.04萬元

    (2)運輸船納稅人636.5×2%=12.73萬元

    (3)砂石廠納稅人1121×2%=22.42萬元

    合計38.19萬元

    3、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隨增值稅征收約11萬元(增值稅約114萬元)。

    (四)砂石行業的管理。管理部門較多,水利局砂石辦公室管理采砂船采砂許可證的辦理發放,堤防管理局管理部分碼頭砂石廠,港航管理處和海事局管理河上作業和運輸。

    二、稅收征管現狀

    由于砂石行業戶數多,產銷環節復雜,且均屬個人承包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季節性生產,銷售價格不穩定,管理部門較多,征管難度非常大,在稅收征管上基本屬于漏征漏管戶,目前已納入管理的只有砂石廠和公司沙石公司兩戶小企業,砂石廠2006年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共745.42元,公司沙石公司定期定額征收,每月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城建稅、教育費附加315元。前幾年進行過多次清理,效果不明顯,根據應納稅額的計算,每年流失的稅款約115萬元。

    三、征管建議

    從調查的情況看,我市的砂石行業產銷環節多,如果每道環節征收稅款,納稅戶難以承擔,可以合并為一個生產環節和一個銷售環節,生產環節征收資源稅,納稅人為擁有采砂船的;銷售環節征收所得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納稅人為砂石公司(廠)。針對下一步市政府對砂石行業的管理將有新的政策出臺的情況,建議稅收采取以下征管措施:

    (一)由政府統一組織,一次性征收。參照新干縣的做法,即:將和袁河的采砂權進行拍賣,拍賣價包含稅收(國稅、地稅),如果能夠實現,地方稅收可以一次收清。

    (二)一體化管理。如拍賣不能實現,則實行砂石行業一體化管理,即:成立市砂石行業管理辦公室,負責對砂石采掘、運輸、銷售各環節的審批以及各項稅費的統一征繳。

    (三)委托代征。資源稅委托水利局砂石辦代征,運輸銷售環節地方稅收委托港航管理處和海事局代征,其他稅收如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由地稅機關按實征收。

    (四)砂石廠的稅收征管由地稅機關進一步強化措施,加強稅收征管,確保及時足額征收到位。

    第6篇:加強稅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議范文

    無論新、舊《征管法》及其細則,都只是在宏觀上的指導,在實際稅收征管工作中,有一些具體問題,在《征管法》及其細則的條款使用上,難以把握和落實。

    (一)稅收征管中《稅收征管法》屢次修訂未予解決的老問題

    1、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處罰難以執行到位。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檢查時,遇到需要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等有關部門配合檢查時,他們往往態度怠慢拒絕配合,征管法細則雖有相關處罰規定,但稅務機關對他們的處罰軟弱無力,需要法院執行時,費時費力,影響了稅法的嚴肅性。

    (二)稅收征管中需要由《稅收征管法》予以規范調整的新問題

    1、對納稅人帳戶帳號與稅務登記證號“雙向注號”問題難以落實到位。征管法規定金融機構應在納稅人帳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號,并在稅務登記證中登錄帳戶帳號。具體如何操作,是先登錄帳戶帳號還是先登錄稅務登記證號?征管法及其細則沒有明確規定。

    2、對不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而“失蹤”的納稅人的處理缺少有效的法律手段。《征管法》規定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變動時,應先持有關證件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并且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在實際工作中,我縣近年來有不少的破產、解散納稅人在終止經營行為時既不辦理工商登記注銷手續,也不辦理稅務登記注銷手續或者只辦理工商登記注銷手續而不辦理稅務注銷手續,就“無聲消失了”,造成稅務機關無法查找,相關處罰措施也就無法實施。

    3、稅務檢查權限的列舉和規定不全面,沒有前瞻性。《征管法》規定了稅務機關具有六個方面的檢查權力,雖較具體但不全面。如稅務機關只能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而無權檢查其生活場所,如廠家合一、店家合一的問題就沒有明確,而這種現象在當前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私營業戶中是普遍常見的,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能否檢查?又如規定只有在對稅務違法案件的檢查時,才能對與違法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記錄、錄音、照相、錄像和復制以及對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進行查詢而郵政儲蓄及一些金融信用卡卻不在其內,會使稅務機關在檢查中難以取得第一手資料。

    4、延期稅款的辦理增加了程序的復雜性。《征管法》條規定“納稅人因特殊困難辦理延期繳納,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稅局批準,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由于交通等原因的限制,這一規定對于真正有困難又急需獲得幫助的納稅人要在納稅期內將延期手續程序辦妥,似乎不太可能。而細則僅對“特殊困難”和稅務機關的批準時限作了“2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規定,沒有對如何快捷地進行審批作出補充。如果省局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批準,還要對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加收滯納金,這不但沒有對納稅人帶來幫助,反而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

    5、對審計、財政機關以外的部門依法查處的違法行為所涉及的稅款、滯納金入庫問題,沒有相關操作規定。《征管法》規定“對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法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稅款入庫級次繳入國庫,并將結果及時回復有關機關”,但對上述以外的部門依法查處的違法行為所涉及的稅款、滯納金入庫問題,沒有具體規定。如我局稽查局在對某企業進行年度檢查時發現該單位隱藏收入不入賬的手段,將其收取的房租、柜臺租賃費、管理費等收入261126元(涉及稅款95726.64元)隱匿不列收入,但該隱匿收入已被紀委部門先前搶先一步以“未納入資產評估的賬外資金”為由全部沒收,同時開具《安徽省統一收繳罰沒款專用收據》,并上繳縣財政,造成稅務機關對該企業隱匿該收入不申報的行為無法定性,涉及稅款也無法執行入庫。

    (三)《稅收征管法》已有規定,但需要規章或規范性文件進行具體明確以便操作執行的問題

    1、對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有關證件的出示不切實際。《征管法》規定“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未出示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檢查時同時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這對于固定的納稅人還可行使,而對于流動的納稅人和一些特發案件卻難于行使,因為稅務檢查適用于所有納稅人,如在對漏征漏管戶檢查中,事先并不一定知道被檢查人的姓名或是在特殊情況下發生的納稅檢查,無法開具稅務檢查通知書,只能出示稅務檢查證,在細則中也沒有對此進行相關補充,如果納稅人拒絕檢查,怎么辦?這樣會使檢查無法開展。

    2、細則中“實行定期定額繳稅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的規定,實際操作難以把握。如何簡易申報?簡并征期中的申報征期如何規定?是按季?還是按半年一次?這些情況,征管法及細則均未補充具體操作辦法。

    3、《征管法》對于扣押物品進行拍賣、變賣等處理方式進行了規定,但執行起來,仍有弊端。對變賣標的物的范圍和定價,現行法規尚無明文規定,查封、扣押的什么乎該拍賣。什么可以變賣?沒有規定,大可由稅務機關說了算。誰來主持變賣?也沒有規定。由于缺乏法定程序和監督措施,執法行為的隨意性難以避免。至于因變賣引起的賠償,則沒有規定。這樣,一旦被執行變賣的納稅人提請賠付,將無賠付標準可依,給事后的賠付留下隱患。

    4、對政府和有關部門協稅護稅工作的確定沒有配套的制約措施和法律責任。《征管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欠繳稅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但只有規定而無與之相配套法律責任來制約,在落實上只是一紙空文。如通過政府協調,委托交通部門代征車輛稅收,委托房管部門代征房產稅收,由于代征手續費不到位,造成代征稅款入庫不及時,如何處理?許多欠繳稅額較大的納稅人偷偷地將資產轉移、變賣或者變相處置,稅務機關由于與房產、交通等部門信息不對稱,稅務機關無法及時了解納稅人的情況,致使稅款流失嚴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法律上沒有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對此如何處理?《征管法》細則對此也沒有相關補充規定。

    (四)《稅收征管法》中的規定不符合稅收征管實際,需要修改或者取消的條款

    1、法定主體資格不明確。新《征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六十八條的適用對象由原來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擴大為所有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第四十條的適用對象仍保留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前后二個相關聯規定的適用對象主體資格不一致。

    2、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強制執行的時限與《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不一致。根據征管法條款規定,納稅人對稅務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書》的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而《行政處罰法》卻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有關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處罰決定,超過履行期限的,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因此,《征管法》規定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時限與《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不一致,相差75天左右的時間。

    二、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征管法及其細則落實措施的建議

    (一)建議總局組織專門力量對《征管法》及其細則頒布以來各地學習、貫徹、實施情況自下而上地進行總結、反饋,研究《征管法》及其細則各條款在稅收工作實踐中的可依照性、可操作性,對與實際工作不相適應的一些條款,在制訂具體辦法時,應考慮實際與可能,進行適當的補充、修改。如對稅款延期的審批,可根據納稅人申請延期稅款金額的大小確定省、市、縣對延期稅款的審批權限,分檔分層進行審批,或者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實行網上傳遞審批,并在法定納稅期內作出批或不批的答復,這樣既實施了對延期稅款審批的監控,又方便了納稅人。

    (二)稅收征管要不斷適應經濟的發展要求,《征管法》及其細則也要針對有關情況不斷進行補充。如對不辦理稅務登記注銷手續而“失蹤”的納稅人,就應當按照《征管法》或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其法人代表或財務人員以一定法律制裁,明確納稅人在停止經營時不辦理稅務登記注銷手續,法人代表或財務人員個人應當對其承擔的法律或經濟責任。

    (三)高度重視稅收對經濟的監督作用,進一步加強稅務機關的執法權力,擴大稅務機關的檢查權限,保證有效打擊涉稅犯罪。如在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時,不應一律要求同時出示稅務檢查證及稅務檢查通知書,應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如對固定業戶的檢查應同時出示稅務檢查證及稅務檢查通知書,對流動業戶或特殊情況下的檢查可先出示檢查證,然后在檢查中可視情況補辦其它相關手續證件,以保證稅務檢查得以及時實施,減少稅收執法中的障礙。

    第7篇:加強稅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議范文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繁榮 發展 ,房地產業已成為我國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但也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大的困難。文章就近幾年伴房地產業出現的較為嚴重的稅款流失現象做了分析,并對改進稅收征管工作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房地產稅收是國家和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近年來,房地產業發展迅速,成為拉動 經濟 發展的重要力量和地方稅收新的稅源增長點,其稅收征管也日益成為了稅務部門關注的重點和難點。由于其范圍廣、稅費項目繁多、重復課稅、稅負不公、收入分散且隱蔽性強,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多的困難。漏征漏管的多,稅收流失嚴重,已成為制約產業經濟發展的“瓶頸”。以北京為例,2007年北京市地稅部門共清繳歷年稽查欠稅4.59億元,其中房地產行業就達2.56萬元,占欠稅總量的55.8%。本文根據房地產稅收征管問題的成因,針對如何解決這些問題進行了初步探討,以期進一步規范和促進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征管。 

     

    一、房地產企業稅收征管的現狀和問題 

     

    1、相關的稅收法規制度不完善 

    據了解,我國現行的有關房地產稅收方面的權威大法還是1951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盡管后來根據不同的 歷史 時期做過各種各樣的補充和修改,但作為上位法已經不能滿足現實社會的變化和需求,尤其是我國財產評估制度、財產登記制度不健全,而私人財產登記制度還沒有明確的 法律 規定。房產、土地、戶籍等有關管理部門與稅務機關的協作配合不夠,影響了稅收征管的力度,造成財產稅收的流失。同時目前在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房地產開發、轉讓、保有諸環節涉及到的稅(費)種有10多個,相關的稅收政策正在不斷的修訂完善中,政策變化快難以掌握。 

    2、房地產企業納稅意識不強 

    一方面,有些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財務人員對稅收政策學習不夠、理解不透。房地產開發企業大多數都是在取得土地開發權后,注冊登記的,財務人員就地聘請,開發企業的股東也只是房地產行業的行家里手,對稅收法規和政策了解不多、學習不多,加上工程開發前期投入較大,資金周轉較緊,造成了企業欠交稅款情況較為普遍。另一方面,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具有一定社會背景和社會活動能力,他們為了追求高額利潤,利用其自身影響力和擁有的各種社會資源干擾和影響著房地產稅收的征管。因此,他們在稅收上往往是能偷則偷,能逃則逃,“勇”于以身試法,納稅意識比一般的納稅人更差。 

    3、財務管理比較混亂 

    在房地產企業,不做賬、做假賬、記流水賬、賬務混亂等現象普遍存在。還有些房地產公司不按規定設置賬簿;將部分收入或預收賬款直接存入老板私人賬戶,不及時在 會計 上反映該部分收入,或將其混入其他往來賬戶;將預繳的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記入預繳年度的扣除項目,違背了配比原則,減少了企業當年的利潤;與往來單位交叉攤計費用,將對方成本費用在本企業賬上反映,虛增成本費用,偷逃稅款;多頭開戶,隱瞞收入。這些不規范的會計核算,為其偷漏稅提供了方便,加大了稅務稽查的難度。 

    4、房地產經營項目難以管理 

    房地產企業對房屋的開發,要涉及規劃、國土、建設、房管等部門。但是目前這些部門相互之間的合作只處于相互約定和協商的狀態,遇到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必須召開部門問的協調會議才可解決,缺乏相應的激勵制約手段,未能實現信息共享,難以實現房地產行業稅源的源泉控制。使得一些房地產企業有機可乘,造成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 

    5、稅務征管能力不強 

    一是稽查人員配備不足,業務水平有待提高, 稽查工作效率不高,查處力度不強,違規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糾正,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違規者的僥幸心理。其次是稅務部門出于扶植企業發展、維護稅源的考慮,征管力度較弱,對于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持“仁慈”心理,處罰較弱,以補代罰,以罰代刑,處罰決定得不到嚴格執行,往往流于形式。第三是行業征管手段滯后。目前,許多地方對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征管還處于“粗放”階段,特別是征管手段上還不能適應 科學 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信息共享難、操作處理慢。 

    二、加強我國房地產企業稅收征管的措施 

     

    1、完善相關稅收政策 

    我們要針對房地產稅收政策的一些缺陷,加大改進力度,力求每項政策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不留漏洞。對自用沒有同類可比價開發產品的房地產企業,要求其提供法定評估機構的評估證明嚴格界定拆遷補償費,建立拆遷補償費列支的管理和審批制度;制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筑安裝計稅成本的基準定額,加強審核、管理力度,有效堵塞偷逃稅漏洞。 

    2、提高納稅意識 

    一個良好的納稅 企業 服務體系和精心策劃而有目標的稅法宣傳活動,對促進納稅企業守法至關重要。為了促進自覺守法。稅務機關必須通過良好的宣傳方法向納稅企業提供持之以恒、公正、禮貌和快捷的服務。宣傳方法應該是通俗簡明,達到即使是沒有受過多少 教育 的納稅人也能夠理解。同時稅務人員對不同的納稅人應采取不同的方法來宣傳稅法、規章、規定和通告,以便提高其遵章守法水平,從而減少對稅收的誤解。把申報納稅變成公民的自覺行為。還有加強稅務的信息化建設。隨著 現代 信息技術產業的 發展 ,稅務機關不但可以通過 網絡 獲取企業和個人房地產方面的信息,為稅收征管其他環節提供基礎,而且可以通過與銀行等其他相關部門的聯網了解納稅人的收入及經營情況。而納稅人也可以通過網絡獲得多數納稅相關信息。尤其是 電子 郵件的廣泛使用可大大縮小征納雙方之間的交往成本。可見,實現信息化管理對于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都有促進作用。 

    3、加大房地產稅收稽查力度 

    為了防止房地產企業的偷稅漏稅,稽查人員在對房地產業開展檢查時,應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實行主查人責任制,明確職責,加大考核力度。第二,每年都應重點安排若干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重點檢查對象,在開展全面性的稅收檢查基礎上,分析、剖析加強稅收管理的對策和措施,提出有效的辦法和建議。第三,加大對存量房交易完稅憑證的檢查力度,依法追繳應納稅。對違法行為,要加大曝光和懲罰力度。第四,各稅種檢查相結合,加強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的稽查力度。國稅、地稅、財政、 金融 、審計等機構應加強聯手配合,互通營業稅、所得稅及其他稅種的納稅評估情況,相互印證,聯合開展對房地產的重點、交叉稽查。 

    4、實現房地產稅收一體化 

    在房地產稅收征管工作中,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應以存量房交易環節所涉及的稅收征管工作為切入點,主動與當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取得聯系,建立有效的協作機制,加強信息溝通,整合征管資源,優化納稅服務。首先,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應與房地產管理部門建立緊密的工作聯系,充分利用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信息,建立、健全房地產稅收稅源登記檔案和稅源數據庫,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更新稅源登記檔案和稅源數據庫的信息;定期將稅源數據庫的信息與房地產稅收征管信息進行比對,查找漏征稅款,建立催繳制度,及時查補稅款。其次要開展科技創新,開發“房地產稅費一體化管理”軟件,多方采集房地產企業的涉稅信息。同時建立健全部門間的協調與配合機制,明確部門職責。 

    5、提高稅務征管能力 

    一是要提高稽查人員的業務水平和 政治 素質。要在人員錄用上力爭吸收一些專業水平較高的人才,并定時組織培訓和學習, 提高工作效率;同時對稽查人員加強服務意識和職業道德方面的教育。二是改進征管手段,提高科技含量。要不斷提高房地產稅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在稅務機關之間、部門之間、稅企之間充分實現網絡互聯、信息共享。可由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領導小組或政府信息管理部門牽頭,在政府共享平臺上搭建“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信息共享系統”,規劃、國土、房管、財政、稅務等部門相關信息要實現共享。同時加大以票管稅力度,全面推廣使用電腦版建安、不動產發票。 

     

    【 參考 文獻 】 

    [1] 趙晉林:當前我國房地產稅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j].涉外稅務,2004(4). 

    [2] 韓雪:我國現行房地產稅制的博弈分析[j].稅務研究,2005(5). 

    第8篇:加強稅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議范文

    【關鍵詞】淮陰區;房地產;稅收;征管

    一、淮陰區房地產稅收存在的問題

    淮陰區地塊環境優越,商業、人居都較密集,在房地產業蓬勃發展的帶動下,淮陰區轄區范圍內與房地產業相關的稅收也呈現出快速增長的勢頭,房地產稅收在整個地稅收入中的比例逐年增加,地位舉足輕重,作用日益凸顯。與此同時,我們還應該清晰看到,淮陰區房地產稅收還存在著比較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房地產稅收地稅的占有率低

    淮陰區的房地產稅收雖然逐年攀升,但是在地方財政收中的占有量仍然不高。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是由于淮陰經濟發展比較遲緩,房地產市場雖然有所興起,但是與其他行業,如三產服務業,相比房地產稅收仍然增速緩慢,在這樣的情況下,房地產稅收成為淮陰的支柱稅收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另一方面,是房地產稅源沒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和房地產有關的稅收沒有實現應征盡征,稅款流失現象嚴重。

    (二)房地產稅收增長緩慢

    當前,淮陰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水平與房地產稅收發展需求相比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第一,缺乏切實有效的稅收宣傳措施,導致相關稅收政策的知曉率低。第二,實際征管中的崗位設置不盡合理,導致房地產稅收的管理效率低下。一是人少事多,導致效率低下。二是管理職能受到牽制。三是稅務機關對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率低,無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導致有些納稅人以身試法,輕視稅法威嚴。第三,稅源控管存在漏洞,主要是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環節。第四,對房地產稅稅收征收不力。第五,部分稅務人員的業務水平不高,征管效率低下。

    (三)房地產稅收體制上存在缺陷

    第一,不同主體,納稅標準不同。在同樣的稅收體制下,存在兩種不同的待遇,比如房產稅的計征:從價計征的情況盡管統一按照1.2%的稅率征收。但是對于境內居民,其計稅依據是房產原值扣除20%-30%的損耗。而對于境外居民,則以房產的凈值作為計稅依據。對于從租計征的情況,境內居民適用12%的稅率,而對境外居民在則適用18%的稅率。

    第二,征稅范圍較窄,稅率結構欠科學。一是房地產稅收的征稅范圍較小,關于房地產稅收的免稅收入相對于其他稅種而言較多。二是房地產稅收的相關稅率結構不盡合理。

    第三,房地產稅收的配套措施不夠完善。目前,我國沒有權威、統一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缺乏專門的房地產評估人才。此外,和房地產有關的財產登記制度也不健全,導致稅源流失,嚴重影響了稅收征管力度。

    第四,房產稅制中還存在著許多“重復計征”現象,這種宏觀經濟現象的存在,也極大地制約著淮陰區房地產行業的發展。

    (四)房地產稅收運行不暢

    第一,稅收職能在地稅內部部門之間的運行不暢通。當前在淮陰地稅各個部門之間存在著流程運行不暢的現象,主要表現在:重管理、稽查,輕征收服務的現象普遍存在。

    第二,稅務部門其他職能部門之間的配合有待磨合。主要體現在稅務部門與國稅、工商等部門之間的通力協作還有待加強,尤其是在企業所得稅的征繳過程中,往往出現在國稅繳納之后,地稅又重復征收的情況,給納稅人帶來很大的麻煩。

    二、相關建議

    加強房地產稅收的征收和管理是一個系統的龐大的工程,在理論上,要建立合理、科學的房地產稅收征收管理體制;在實踐上,要按照現行科學的稅收體制規則,履行房地產稅收的相關法律,依法征稅,還要從提升稅務部門的依法征稅、服務納稅人的能力,為此,本人提出建議如下:

    (一)規范房地產稅收的征收和管理,優化房地產各個環節的稅收政策

    淮陰是從農業縣改為行政區的,作為農業大區,經濟法治比較遲緩,但是土地資源豐富。這種形勢,使政府不得不低價出賣土地,吸引一些泛房地產開發商,這期間房地產開發商囤積土地現象比較常見,政府的打擊措施卻相對疲軟,甚至為了能保住房地產開發商這個“大稅源”,對“圈地”行為采取置之不理的態度。鑒于以上現象,建議出臺針對性較強的稅收政策,把對土地的有效管理納入稅收法治軌道,例如:設置“土地閑置”稅種,取消土地增值稅。另外,我國在房地產保有環節的征收是非常不力的。對此,建議,一是擴大房產稅的征收范圍,科學界定房產稅的減免規則。二是降低房屋租賃的綜合稅賦。三是取消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

    (二)完善房地產稅收的輔政策,使房地產征收體系更加完備有效

    第一,明確產權,建立健全財產登記制度。在房屋權屬登記方面:通過加強轄區內房源的排查,登記成冊,錄入電子信息管理系統,明確房屋的權屬,對轄區內的房源進行全面的掌控和科學的管理。在土地權屬方面:加強對轄區范圍內土地的調查摸底,對土地的性質、權屬、面積、等級分類、用途等進行詳盡的登記,并錄入電子系統,保證土地稅源不流失。第二,科學計稅,建立健全房地產評估制度。要盡快出臺一套健全的完備的評估操作流程,使評估工作有據可依;同時還要成立一支技術精湛、作風優良的評估員隊伍。第三,加強違規處罰。在不違背《稅收征管法》的前提下,制定出臺專門針對房地產稅收管理處罰細則,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稅收監管和違規處罰。

    (三)規范房地產收費行為,嚴格控制收費規模

    通過各個環節收費項目的匯總,清理一些不必要的收費項目,取消屬于管理性和建設性的不合理的事業性收費,采取規范、科學、有效的措施對相關的費用進行管理。對于房地產稅收各個環節中存在的必須收取的一些費用,在征收過程中要程序合理、使用透明、嚴格監督。此外還要加快推進政府部門與其下屬的具有企業性質的事業單位脫鉤,加快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的步伐,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同時也減少政府向企業攤派的不必要的費用。

    (四)轉變納稅服務觀念,促使納稅人樹立依法誠信納稅意識

    淮陰區房地產行業由于興起時間較遲,對房地產的稅收管理還沒有納入健康、有序的發展軌道。在這樣的情形下,稅務機關:第一,要加強房地產稅收法律宣傳,使轄區內的房地產納稅人從思想上接受房地產稅收,形成依法納稅的意識。第二,要提減少外界因素的影響,提高房地產稅收的征收效率。第三,科學設置內部的職能崗位,提高服務水平。

    (五)規范服務職能,創造良好的征收環境

    第一,在稅收征收方面:一是簡化辦稅工作程序,提高征收工作效率。二是積極利用信息化手段,推進稅收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第二,在稅收管理方面:一是加強對房地產企業的日常管理。以一戶一檔的形式,建立房地產企業稅收情況檔案。二是加強房地產稅收的納稅評估,減少房地產稅源的流失。三是強化房地產企業發票的規范使用。建議強制房地產稅收企業使用稅控系統,同時加大對發票違規操作的處罰力度。

    第三,在稅務稽查方面:建立一支高素質的稽查人員隊伍;加強房地產稅收業務的培訓;科學選案、認真檢查、悉心審理、嚴格處罰。

    (六)規范征管流程,提高征管效率

    第一,加強房開發環節房地產稅收的征收和管理。一是加強涉稅資料的收集和管理。二是加強項目的登記和管理。三是加強房地產企業征收管理和涉稅檢查。

    第二,加強保有環節房地產稅收的征收和管理。一是加強稅源監控。二是加大征收管理力度。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代征的方式加強對保有稅源的征收管理。三是對違規行為進行嚴厲處罰。

    第三,加強房地產產權轉移環節的房地產稅收征收和管理。由于二手房市場受政策的波動性比較大、評估價格不易確定等,對這部分存量房的房地產稅收征收和管理有一定的難度。建議主要采取以下幾種措施:一是合理定價。二是強化實地調查,確保稅源不流失。三是做好二手房稅收的分析。

    第四,認真做好各類房地產稅收的分析。建立完善的房地產稅收分析體系,查找促進房地產發展的主要稅收因素,通過分析結果,調整針對房地產的稅收政策,支持和規范房地產企業的發展,進而取得更多的房地產稅收,達到稅務部門和房地產企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效果。

    (七)加強部門間溝通和協調,實現和諧征稅

    第一,加強稅務機關內部組織間的溝通和協調。征收、管理、稽查三方加強溝通協調,職責清晰,相互協作。對于征收類事項,有征收部門受理;涉及到調查事項轉交管理部門進行涉稅調查,確保稅收征管的科學有效。

    第二,加強稅務部門與其他部門的溝通和協調。房地產企業的一個項目從開辦到終止,期間涉及到多個部門,如:工商、國土、城建、房產、國稅、銀行、評估、擔保等等,稅務機關只有和相關部門進行比較好的溝通和協調,才能確保得到真實、可靠、豐富的涉稅資料,對房地產企業的掌控才更加自如。

    (八)提升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

    第一,整合人力資源,科學設崗,合理用人。首先,按需設崗,對崗位資源進行排查。其次,按照崗位要求培養高素質人才。

    第二,加強專業對口培訓,使熟悉房地產稅收業務的人才迅速成長。建立日常培訓機制和脫產培訓機制,加快房地產稅收專業人才的培養。通過培訓,使稅務人員全面了解對房地產稅收的相關知識,提升業務處理能力和行政執法水平,使稅務人員在實際操作中快速成長。

    第三,強化業務考核,提高人才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結合、開卷和閉卷相結合、專業考核和綜合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加強稅務人員的業務考評,通過考評兌現獎懲,充分提高稅務人員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參考文獻:

    [1]牛鳳瑞.我國房地產發展報告-4[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2007.

    [2]謝伏瞻.我國不動產稅制設計[M].中國發展出版社,2006.

    第9篇:加強稅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議范文

    一、當前我國納稅激勵機制的現狀

    當前,我國主要使用的納稅激勵機制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辦法、納稅評估、稅務稽查以及稅收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幾種措施。其具體內容為:

    第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辦法。《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規定:稅務機關將根據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情況、納稅申報情況、賬簿憑證管理情況、稅款繳納以及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情況給納稅人打分,依據不同的分數段將納稅人分為A、B、C、D四個等級,每個信用等級的納稅人將享受不同的納稅待遇。對A類納稅人實行兩年內免除稅務檢查、放寬發票領購限量以及簡化出口退免稅申報手續的待遇。

    第二,納稅評估。《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八條規定:在納稅人的評估處理環節上,如果納稅人因為缺少相關稅法知識造成理解偏差、計算填寫錯誤或者確實存在繳稅困難等情況,其自行補正申報只需要補繳相應稅款和滯納金,可免予行政處罰或起訴。因此,納稅評估這一辦法給予了不誠信納稅人自我披露和自我糾錯的機會,是稅收征管中納稅激勵措施之一。

    第三,稅務稽查以及稅收行政刑事處罰。稅務稽查以及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與刑事處罰也是稅收征管中的負面納稅激勵手段,并且目前在我國的納稅激勵機制中處于主導地位。

    第四,部分地區采取的稅收返還激勵措施。稅收返還是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稅款,屬于以稅收優惠形式給予的一種納稅激勵。這種激勵措施屬于直接激勵,但通常適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單位,并且返還的稅種主要是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

    二、當前我國納稅激勵機制的不足

    我國現有納稅激勵機制的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以負面激勵為主,缺乏相應的正面激勵機制。當前我國稅收征管中的納稅激勵機制雖包括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制度等正面激勵措施,對于誠信納稅人給予一定的優待,但是這一納稅激勵手段僅能適用于法人,范圍有限。而能適用于所有納稅人的納稅激勵方式則為稅收相關法律法規對納稅人稅收違法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措施,這種激勵方式是負面的激勵方式。因此,目前我國缺乏相應的正面激勵措施。

    第二,沒有充分考慮納稅人心理,在激勵機制制定上尚未完善。目前我國的稅收激勵主要以監督打擊的負面激勵為主,沒有充分考慮納稅人心理,因而納稅人雖然在行動上并未發生違法犯罪行為,但其心理仍然會存在抵觸情緒。

    第三,覆蓋范圍太窄,現行納稅激勵機制僅對部分納稅人適用。當前我國的納稅激勵機制中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辦法、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稅收返還都是針對一定范圍的納稅人的,范圍有限。綜上可見,目前我國稅收征管中的納稅激勵機制還需進一步完善。

    三、納稅激勵機制的完善建議

    筆者認為,應當站在誠信納稅人與不誠信納稅人的雙重角度對納稅激勵機制進行完善。具體建議如下:

    第一,站在誠信納稅人的角度上,應當完善與之對應的正面納稅激勵機制。正面納稅激勵機制又可以分為直接激勵和外部激勵兩種方式。直接激勵即為稅收返還等物質獎勵,但這種方式會產生稅式支出,從而減少政府稅收收入。外部激勵機制分為精神激勵和促進納稅人發展的激勵,這種激勵方式充分考慮了納稅人的心理因素,也是我國現有納稅激勵機制所欠缺的部分。因此,建立外部激勵機制對于完善當前我國納稅激勵體系是至關重要的。

    筆者認為,構建對誠信納稅人的外部激勵機制主要建立在我國現有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基礎上。借鑒美國的納稅激勵實際經驗,應將我國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制度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使其適用所有納稅人。參照美國的信用體系,可以將納稅人的信用狀況分為四類:知法且自愿守法者、想守法但不知法者、知法但不完全守法者及故意違法者。稅務機關根據四類納稅人的不同表現,確定為稅務當局信任、一般信任、不信任三個不同的層次,并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對于誠信納稅人,可在其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時開通綠色通道,節約其納稅奉行成本。同時,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信用評定結果記錄在納稅人的信用檔案中,,使其誠信情況與貸款直接掛鉤。對于誠信納稅人,稅務機關可與銀行協商,賦予其優先貸款的機會,間接為納稅人提供在業界發展的機會,一方面能夠鼓勵納稅人繼續誠信納稅,另一方面則可以讓納稅人得到了尊重感,從而鼓勵其繼續自愿依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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