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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旬,銀監會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指引》在“信托兩規”的基礎上,為信托公司開展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作出了具體規定。2007年3月1日,銀監會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信托兩規”)正式實施。上述辦法明確提出,銀監會將優先支持信托公司開展私人股權投資信托、資產證券化等創新類業務。湖南信托、深國投、新華信托等信托公司已經發行了私人股權投資信托產品,開始了信托公司操作PE業務的探索和實踐。
《指引》要求信托公司應當以自己的名義,按照信托文件約定親自行使信托計劃項下被投資企業的相關股東權利。要求信托公司建立起投資管理、風險管理、約束與激勵機制、信息披露和退出機制。
《指引》還允許信托公司以固有資金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托計劃。《指引》第十七條規定“信托公司以固有資金參與設立私人股權投資信托的,所占份額不得超過該信托計劃財產的20%;用于設立私人股權投資信托的固有資金不得超過信托公司凈資產的20%。”
視點:
《指引》在上述“信托公司親自處理信托事務,獨立自主進行投資決策和風險控制”的基礎上,明確規定“信托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指引》第二十一條)。同時,要求投資顧問應滿足“持有不低于該信托計劃10%的信托單位”;“實收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以及“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投資立項、盡職調查及決策流程”等條件。這就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與信托公司合作發行私人股權信托投資產品設置了準入門檻,并將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角色限定在“投資顧問”。
目前對于上市公司申報材料中有信托公司作為公司IPO發起人股東的情況,證監會發審部門基本上會暫停審批。按照證監會的要求,申請上市企業必須披露實際股權持有人,防止關聯持股等問題。而信托業目前缺乏有效登記等制度,信托公司作為企業上市發起人無法確認其代持關系。此問題有待監管部門協調。如私人股權投資信托產品通過IPO退出的障礙不清除,顯然會影響此類產品的回報率以及對投資者的吸引力。
上海市《關于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
2008年8月,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和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聯合了《關于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對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進行規范的同時,旨在“為股權投資企業在上海的發展創造規范良好的環境”。
《通知》規定股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當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設立。股權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出資金額)應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出資方式限于貨幣形式。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注冊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實收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
《通知》明確了以有限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中自然人的稅收。除重申了《合伙企業法》已作出原則規定的“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外,《通知》規定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鍵詞】私募基金 監管 研究
一、私募基金的定義及類型
(一)私募基金的定義
私募基金在我國的發展歷史不長,根據我國的監管機制要求,私募基金更為準確的概念應該是契約型私募基金。2014年8月,中國證監會對外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這是第一部針對私募基金的法律規范,意味著私募基金正式被納入到金融行業的監管體系之中。在私募基金的各種形式中,契約型私募基金因為其具有發行成本低、運行機制靈活、管理操作簡單易行等明顯優勢,成為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的主要形式。
契約型私募基金,就是指當事人各方基于特定的投資目的,共同簽訂的一份基金投資管理合同(或者是契約),在這份合同中委托人與受托人各自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在私募基金運行管理過程中,委托人即為投資人,而受托人包括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托管方。
私募基金中的“私募”定義,是“公募”的對稱。私募是指定向、非公開發行的意思,而公募則是不定向、公開發行之意。
在中國證監會頒布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定義私募投資基金,是在我國范圍以特定投資為目的設立的,只能夠向投資者以不公開方式募集資金的基金。當然,目前國內學術界對于私募基金的定義也存在不同理解:有的著眼于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區別,強調發行方式的非公開、定向的特征;有的則傾向于私募基金相比公募基金具有更大的風險、更高的收益特征,等等。
二、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的歷史
我國私募基金發展歷史并不長,基本伴隨著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逐步壯大。私募基金的發展歷史大致可以劃分為五個階段:
(一)初期萌芽階段
這一階段從1992~1996年。我國第一支外資私募基金是1992年美國國際數據集團(IDG)設立發行。1992年隨著上海證券交易所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的陸續設立,證券公司的部分大客戶開始將自有資金委托證券公司代客理財,這也是私募基金最初發展過程中不太規范的一種發展模式。
(二)發展起步階段
這一階段從1997~2000年。這個階段,國家政策開始逐步扶持各種風險投資,得益于風險投資的快速增長,私募基金也開始逐步發展起來,這一階段的私募基金存在形式以各種投資咨詢公司、投資管理公司為主導。
(三)調整管理階段
這一階段從2001~2004年。這一階段由于國際互聯網泡沫的破滅,影響到風險投資的發展,使得我國私募基金行業也面臨重大調整。同時伴隨著股市長期進入熊市階段,私募基金進入了調整管理階段。
(四)恢復發展階段
這一階段從2005~2008年。這一階段迎來了中國股市的新一波牛市,中國的投資者信心也迅速恢復,在這一背景下私募基金也逐步恢復并快速發展起來。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我國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為私募基金后期的快速發展奠定了法制基礎。
(五)快速增長階段
這一階段從2008年至今。盡管2008年爆發了全球金融危機,但是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更為有序、健康。隨著中國證監會一系列創新業務的不斷推出,私募基金也迎來了難度的發展機遇。特別是2014年5月國務院頒布實施了《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一般通稱為“新國九條”),其中明確提出了“發展私募投資基金。按照功能監管、適度監管的原則,完善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私募集合理財產品、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各類私募投資產品的監管標準。”私募基金迎來了快速發展的春天。
三、我國私募基金監管存在的問題
我國私募基金在不斷發展壯大的同時,也需要科學的監管。政府機關和資本市場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措施、方法和體系也在不斷優化,但是監管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具備表現在下面三個方面。
(一)私募監管的法律體系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私募監管的法律主要是:2003年頒布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年修訂);2016年頒布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等。《證券投資基金法》著重是對公募基金進行監管和規范,其中關于私募基金的監管涉及并不多。2016年頒布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也主要是集中于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等方面的規范。目前資本市場沒有一部專門針對私募基金的法律規范。
(二)私募基金的主體適當性存在問題
目前發行私募基金無需到國家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登記注冊,只需要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私募基金的發行過程中涉及的主體包括:基金委托人(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資合作的券商或者期貨公司等。但是上述的主體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商事主體。
(三)私募基金資金來源的問題
私募基金的委托人(投資者)的類型包括: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還有企業法人、各類社保基金等。從資金的來源看,這其中極有可能吸收個人投資者的非法收入、企業不合規的資金等。此外,還有部分機構投資者利用私募基金監管上的漏洞進行分倉交易。對于上述這些問題,私募基金的監管都沒有非常明確的應對措施。
四、國際上其他國家私募基金監管的經驗
從私募基金的發展來看,美國相應的金融產業遠遠要比國內發達。因此美國的私募基金監管經驗值得我們進行借鑒。
(一)對私募基金監管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
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對于本國的私募基金監管,并不是簡單一兩部法律進行完全概括。美國針對私募基金進行監管的法律包括專門的《證券法》,還包括總統簽署的各類法案,還有各州自行制定的《藍天法》等。
(二)私募基金的良性發展需要一個多層次的金融市場支持
從整個金融市場發展的歷史看,私募基金是金融創新的一種較為成功的實踐。私募基金市場之所以能夠較為順利的得以快速發展,與發達國際良好的金融環境、有序的金融市場密不可分。私募基金的發展,既需要暢通的投資資金來源,也需要基金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還需要一個流動性充足的投資交易場所。私募基金需要三個暢通的渠道:融資渠道、退出渠道和投資渠道。
五、我國私募基金監管改進的建議
針對我國私募基金監管存在的問題,結合發達國家的監管經驗,本文對于我國私募監管工作提出了如下四個方面的改進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的準入
目前我國私募基金發行只需要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即可。針對這一問題,可以從如下三個方面完善私募基金的準入:
1.加強對基金管理人資質的管理。2016年中國證O會頒布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對于基金管理人的資質提出了更為明確的要求。當然這個規定仍然是著眼于規范各類私募投資機構擔任投資顧問角色的規范性要求,對于私募投資機構自己擔任管理人反而沒有那么高的要求。從管理人資質要求看,應該進一步明確其注冊資本、企業法人、重要投資經理的過往投資經歷要求、技術系統要求等。
2.加強對委托人資格的管理。2016年中國證監會頒布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對于投資者的門檻進行了規定。但是在具體操作中仍然面臨如何對投資者資質進行實質性檢查的難度。
3.加強對基金的資金來源管理。在私募基金的實際運行過程中,肯定會面臨違規資金借道私募基金通道進入金融市場的問題,甚至還有反洗錢的問題存在。因此,在具體操作中,需要監管部門明確規定如何檢查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合法性問題;同時對于違規、違法通過私募基金通道進入金融市場的資金如何處理也需要明確規定。
(二)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投資環境
私募基金投資需要良好的融資渠道、退出渠道和投資渠道。要確保這三個渠道的暢通就必須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投資環境。
1.加強對私募基金投資托管的管理。目前私募基金實現財產托管制度,但是能夠提供托管服務的僅僅只有有限的商業銀行和少量的證券公司。這些金融機構提供的托管服務也缺乏高效性,無法滿足私募基金投資決策的實時性、流動性的要求。因此,應該盡快建議私募基金托管管理制度,拓寬托管機構范圍,明確托管服務要求,并適時制定統一的行業標準。
2.完善私募基金的稅收制度。2016年5月份,我國開始全面推廣增值稅制度,逐步取消營業稅。2016年底,我國財政部、國家稅負總局下發的“140號文”中明確“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但是,對于私募基金到底適用那種稅負、何種稅率并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因此,應該盡快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本身的稅收制度予以明確。
(三)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退出機制
我國的法律對于私募基金份額轉讓等提出了明確的合格投資者資質條件,但是對于由于繼承、強制執行、企業分立等情形導致的私募基金份額轉讓卻沒有明確規定。因此,需要盡快放開私募基金進入交易所場內交易或者通過柜臺市場交易,拓寬私募基金退出機制,增強私募基金的流動性。
參考文獻
[1]宋芳,柏高原.美國私募基金監管法律制度研究及對我國的啟示.理論與現代化,2012(9).
[2]王瑜,曹曉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監管.社會科學家,2016(6).
關鍵詞信息化;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國際化
中圖分類號:F830.59文獻標識碼:A
Abstract Over the past few years, China's development of private equity funds is very fast.But in China some private equity funds' cash flow chain management is terribly poor. Therefore, International practice of limited partnership or of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system by international laws of China's private equity funds is necessary to prevent the break of the cash flow chain.
Key WordsInformation Technology;Limited Partnership;Private Equity Fund; International Practice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理論與研究基礎
Private equity--PE是指通過非公開的形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以非上市企業股權為主要的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它是由private equity firm(私人直接投資公司)管理的,以策略投資者(strategic investor)的角色積極參與投資標的企業的經營與改造。它投資未上市的新興企業,期待靠投資標的企業的首次公開招股(IPO 就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大賺一筆,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是以那些陷入經營困境的上市公司為目標,取得這類上市公司的主導權,然后通常會將之私有化(下市),放手改造,優化管理,再重新上市大賺一筆,然后退出的投資基金。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起源于美國,簡稱私募基金或私募股權基金。1976年,華爾街著名投資銀行貝爾斯登的三名投資銀行家合伙成立了一家投資公司KKR,專門從事并購業務,這是最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迄今,全球已有數千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KKR公司、凱雷投資集團和黑石集團都是其中的佼佼者。中國國內的一些學者吳敬璉、吳強、石勇進和張瑞彬等開始運用現代經濟管理理論,對PE的投資運作機理、契約關系和制度環境進行了研究,對于PE投資的作用和政策研究在近幾年形成了熱潮[1],但大都不涉及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國際化出路相關的問題。對國外股權投資基金的研究側重于微觀層面和“技術“層面,也出現了一些尚不能完全令人信服的傾向,例如夸贊PE管理者具有超人的鑒別能力是違反實證研究的,而且過分強調了PE支持高科技產業化的“歷史責任“[1]。其實,這是中國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和研究沒有實現國際化,中國股權投基金資管理的理論和實踐與國際接軌還有一段距離。
二、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處于合法與非法的真空
中國加快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條件已經初步具備。2006年到2008年是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黃金擴張時期。2006年以來,《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訂和管理辦法的出臺,為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建立了一定的法律環境,為股權投資發展提供了旺盛的市場需求和融資的法律基礎。據統計,截至2006年底,中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共對129家中國及相關企業進行了投資,參與投資的私募投資機構數達到75家,投資總額達到129.73億美元。但現有融資工具和金融服務仍然無法滿足企業的需求,儲蓄向投資轉化的效率仍然不高,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立法方面滯后了。中國對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缺乏法律規范,沒有與外國接軌。目前中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政策法規還不完善,退出機制尚不健全,市場準入有待明確,監管體系不夠成熟等,導致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還不適應產業創新的需要,在整個金融結構中所占比例過低,發展的深度和廣度方面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相當大的差距。
嚴格來說,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法律上沒有正式的地位。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還沒有相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這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都以各種形式存在于地下,管理主體往往介于合法與不合法之間。他們只能以各類改頭換面的形式存在,即以各種委托的方式操作著巨額資金[2]。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要成為中國資本市場上重要的機構投資者,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三、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過去幾年中,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迅速發展,卻沒有遵守有限合伙制的國際慣例。例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自律不夠,遵守法律法規不夠;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風險防范做得不夠;在美國金融危機背景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的資金鏈管理出現了一些問題。
要在借鑒國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經驗的基礎上,按照市場化的方向,制定或完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相關法律法規,減少不必要的融資壓抑和金融壟斷,以與國際化接軌的金融法律法規,規范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有效運行。
(一)遵守國際慣例以法律法規的完善促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規范化
按照國際化要求,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有限合伙人(LP-Limited Partners)和普通合伙人(GP-General Partners)組成,其集合資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諾制兩種。基金制由投資者在加入時繳納其全部出資;承諾制不需在加入時交納全部出資,投資者只需要承諾一定的份額,在找到合適的投資項目時,再交納出資即可。[3]所以,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要加快立法,爭取與外國先進國家的相關法規接軌。
1.明確界定各種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目的性和組織法規
從法律上確保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禁止新加入的PE,為了拉客戶,給企業報價過高,不懂行業自律,破壞了商業氛圍。減少和禁止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實踐中出現的各種給企業胡亂報價的現象。在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樹立正確的收益觀和科學的利潤觀,嚴格限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財務報表管理,堅決杜絕弄虛作假的現象。
2.盡快制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法》
從改革和完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制度入手,完善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激勵制度。大部分在美國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于稅收方面的考慮采取有限合伙制和有限責任公司制,確保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沒有多個層次的稅收負擔或雙重征稅,[3]采用私募股權投資融資的新型資本促進中國高科技中小企業快速發展和中國高科技產業化。
3.建立公開、公正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程序進行投融資管理并積極促進高利潤的中小型高科技企業做大規模
以嚴格合理的程序和法律的形式,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體的各項權能,逐步建立與完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制度,確保投資者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過程中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對相關企業選擇的發言權,力爭協助和發現管理良好的各類優質企業到股票市場發行上市股票融資,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變為股票上市的大型公眾公司。
(二)強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融資風險防范
新加入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的金融公司,忽略了風險,投資失敗率增高。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金的融資風險防范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生存和發展的關鍵。一個健康發展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業的發展不但要充分利用好已經募集的資金,而且還應從外部科學、有效地吸引更多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金。不要為了增加利潤,增加了股權投資的風險,在負債結構中,中國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范圍應該更廣,嚴禁保底承諾下組建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避免成為地方債的替代品[4]。為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降低和防范對相關企業的融資風險就尤顯重要。
(三)加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私募投資的資金鏈管理
美國金融危機,導致中國私募投資在資金鏈出現了問題。要預防集資詐騙,拓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定向募集資金的渠道[5],用法律界定養老基金、捐贈基金、銀行控股公司、個人投資者、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等,都可以投資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6],因而加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資金鏈管理,是指使得現金--資產--現金增值的循環不斷延續,維系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常生產經營運轉所需要的基本循環資金鏈條不斷裂,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經營的良性循環的過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要維持運轉,就必須保持這個循環不斷良性地運轉。
(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運作人才的國際化
積極探討國際化人才培養模式,加強校企合作,培養適合社會需求的國際化雙語人才。鼓勵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所有人或其代表進入管理層參與國內國際企業管理,引進高級管理人才,積極普及“培養雙語國際化人才”的理念,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斷促進著中國國際化人才培養事業的發展。
(五)采取有力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和科技創新措施
加快私募股權投資信息化建設,建議采取有力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和科技創新措施,促進其運行信息化,采取規范化的法律制度,通過推動私募股權投資管理信息化科技創新與技術進步,引領金融科技化和信息化潮流,促進私募股權投資的信息化科技創新,提高私募股權投資服務水平和效率。
四、結論
2009年開始,最近三年里中國的PE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可能會重新洗牌,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按照國際慣例采用有限合作形式很有必要。無論如何,中國PE在未來數年內依然是全球范圍內的投資圣地。隨著中國經濟市場化程度的提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我們相信,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中國一定會有大的發展空間,一定會為中國公民的經濟發展作出重要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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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游筱璐、徐鵬. 中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比研究[J],決策&信息,2008年第5期,總底1期.
[3] 姚琦.中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淺析[J], 財會月刊, 2008年第3期.
[4] 王佩真、殷潔.國際視角下的中國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J],金融與經濟,2008年第10期.
[5] 張榮琴,發揮產權市場平臺作用拓寬私募股權融資渠道,產權導刊[J],2008年11期.
[6] 湯翔,美國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的啟示,市場周刊(理論研究) [J], 2008年第10期.
【關鍵詞】 商業銀行; 私募股權投資(PE); 模式
當前,中國的私募股權投資(以下簡稱PE)市場正進入高速發展時期。面對激烈的同業競爭,商業銀行作為我國資金實力最強的金融機構,在履行社會責任,支持國家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同時,也在不斷開辟業務藍海,積極投身PE市場。本文從商業銀行參與PE業務的模式這一角度,分析當前商業銀行的直投策略。
一、商業銀行參與PE業務的背景
2010年我國PE市場迎來了本輪經濟危機后的首次爆發性增長,募資、投資數量均創下歷史新高。據清科研究中心的數據顯示,2010年共有82支可投資于中國大陸地區的PE基金完成募集,募集金額276.21億美元,全年共發生投資案例363起,交易總額達103.81億美元①。在當前我國加快經濟結構調整和推動產業升級的關鍵時期,PE在拓寬融資渠道、提供資金支持和加快科技創新、培育新興產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PE業務的高風險性,當前我國仍然禁止商業銀行直接進行PE業務。1995年《商業銀行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金融分業經營體制的建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然而,隨著金融環境的不斷變化和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入,進軍PE市場已成為商業銀行的必然選擇。近年來,商業銀行逐步獲準進入基金、租賃、信托和保險領域,正在走上綜合經營的道路。面對唯一尚未開閘的直投業務,商業銀行也在不斷探尋政策空間,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頻頻試水。這一方面有利于商業銀行保持和提升自身競爭力;另一方面,我國的PE市場也急需大型機構投資者的介入,商業銀行在帶來資金、技術以及營銷渠道等多個資源的同時,也有利于規范PE行業的發展。
二、商業銀行參與PE業務的模式
近年來,商業銀行開拓PE市場的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一)迂回“直投”模式
如果商業銀行可以直接組建自己的直投部門,則可以利用自身資金優勢和信息優勢,直接尋找優質投資項目進一步建立銀企關系,從而實現業務的轉型與效益的提升。但是,面臨當前的法制壁壘,商業銀行還只能采取迂回方式,通過設立全牌照的境外子公司或收購信托公司等方式曲線開展PE業務。
1.通過境外子公司開展PE業務
商業銀行通過在境外設立投行子公司開展PE業務,是當前法律環境下行之有效的業務模式。通過這種方式,一方面可以規避《商業銀行法》的限制,同時也可以滿足銀監會的監管規定。2007年,工行通過工銀亞洲投資阿里巴巴被認為開創了商業銀行曲線PE的先例。目前,工行、建行、中行、農行、交行等都在香港設立了從事直投業務的子公司。由于在境外設立子公司,首先要獲得批準,其次要符合境外的注冊和納稅要求,又增加了銀行的營運成本,因此這種方式主要為大型商業銀行參與PE業務的路徑選擇。
近年來,借道產業投資基金成為商業銀行介入PE業務的便捷之路。各商業銀行均積極通過在港子公司參股具有地方政府背景的產業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相應投資。由于產業基金有產業政策導向,與純粹商業化的PE投資相比,風險較低,但是基金的設立需經過國務院、發改委和銀監會三部門的審批,往往也只有大型商業銀行可為。例如,中國銀行通過中銀國際投資渤海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在其2億元注冊資本中占比48%達到控股,中行既可以作為出資人獲得收益分配,又可以作為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基金的投向和運作。再如,建設銀行通過建銀國際在國內設立了建銀國際資產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專門從事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業務,已設立醫療基金、文化基金、航空基金等,PE基金業務成為建銀國際未來業務的重要增長點。2009年,工行與江西省政府合作設立鄱陽湖產業投資基金,雙方各自出資50%,以合資模式主要圍繞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進行大型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如果商業銀行直投業務首先從產業基金做起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探索模式。
2.通過收購信托公司開展PE業務
由于其受托財產種類繁多且其產品及可投資范圍最為廣泛,信托公司素有“金融百貨商店”之稱。銀監會規定,信托公司可以通過發行信托計劃募集資金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銀監會批準的其他股權類信托產品。因此,通過收購信托公司,商業銀行開辟了一條從事PE業務的途徑。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尋找收購對象,擴展自身混業經營的平臺。2007年,交通銀行首個獲批重組湖北省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組建“交銀國際信托有限公司”。此后,建設銀行也成功收購合肥興泰信托并更名為建信信托,而招商銀行與信托也順利聯姻。2010年,興業銀行也成功控股聯華信托取得信托牌照,加快了綜合經營的步伐,也為銀信合作業務奠定了基礎。
2009年《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出臺,未來保險資金股權投資管理辦法出臺后,商業銀行進軍PE市場又將增加新的路徑。
(二)間接模式
1.與有關機構合作
商業銀行可以分別與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合作開展PE業務。在私人銀行業務下,商業銀行可以聯合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或信托公司針對其高凈值客戶發售理財產品參與PE業務。如,光大銀行聯手北京星石投資等5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針對高端客戶推出的“陽光私募基金寶”理財產品以及中信銀行與中信信托發售的“錦繡一號”私募股權信托計劃等。私人銀行部門所擁有的高凈值客戶已成為當前中國股權市場基金募集的重要LP(有限合伙人)群體之一。銀行通過代表客戶開展盡職調查挑選優秀的投資管理機構,將投資風險、特點、投資對象信息及時傳達給客戶,在投資后期監督機構投資行為符合規范并及時披露信息,借此留住優質客戶,防止大額存款流失。
同時,商業銀行憑借其獨有的網絡和客戶資源正在以強勢間接LP的身份謀求與GP(普通合伙人)的長期合作。銀行通過對所掌握高凈值客戶的資產總量、風險承受能力以及風險偏好等方面進行篩選,推薦合格投資者完成資金募集,通過掌握的中小企業客戶資源,為基金篩選推薦投資項目,作為中介獲得相應的傭金和利潤分成。比如,2009年初,工行首推“PE主理銀行”計劃,作為財務顧問,工行既為GP提供項目資源和LP,又為其高端客戶提供了增值服務。工行在基金投資項目決策中參與意見,確保大客戶的收益,同時將GP管理費中的兩成作為自己的收益,當回報率超過20%時,工行還享有優先分紅權。
2.提供綜合服務
商業銀行可以為PE機構和成長型企業提供一體化的PE綜合金融服務,在分享PE市場高收益的同時,也為將來參與PE業務儲備人才、積累經驗。例如,商業銀行可以憑借其豐富的客戶資源主動為PE推薦投資項目,利用其廣泛的信息儲備為PE投資者提供全面的企業資信評估服務,此外,銀行還可以開展投資評估、財務顧問和資金托管等形式多樣的中介服務,豐富中間業務品種、推進金融創新。2008年7月,浦發銀行成為首個推出PE綜合金融服務方案的商業銀行,以“財務顧問+托管”的方式,陸續與多家基金展開合作。雖然商業銀行以這種模式參與PE業務獲利有限,但由于無須承擔較高的股權投資風險又可為將來深入開展PE業務打下基礎,所以這種模式當前被商業銀行普遍采用。
(三)創新模式
雖然商業銀行開展PE直投業務獲得放行尚需時日,但現行政策框架還是為其預留了一定空間,利益驅動下的商業銀行也在不斷探索出新的業務模式。
1.設立FOF
商業銀行雖然被禁止直接從事PE業務,但是可以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因此可以通過設立FOF(基金中的基金)參與PE市場。設立FOF后的具體運作方式,取決于相關的客戶群體、投資對象以及投資主體的資源和能力。對于比較熟悉的產業領域,設立的FOF可以直接投資于信托公司的私募信托計劃;對于不太熟悉的領域或者資金來源于穩健投資者及中小投資者的,可以投資于其他FOF。
2.提供跟進貸款和期權貸款
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完善,直接融資所占比重在不斷上升,銀行作為傳統的資金融通媒介作用在逐步弱化。因此,商業銀行也在積極探尋傳統信貸業務與PE業務的有機結合。實踐中,有些銀行(如,工行的鄱陽湖產業投資基金)在PE股權投資項目中提供了跟進貸款的設計,在提供股權投資資金的同時,根據項目進展情況,通過發放貸款,為企業提供信貸支持,從而實現了股權和債權的結合,有效降低了銀行的投資風險。此外,在當前我國加快產業重組步伐的形勢下,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允許開辦并購貸款業務也為商業銀行資金進入股權投資領域提供了空間。
當前,一種叫做期權貸款的創新金融工具正在銀行業內悄然興起,具體操作方式為:銀行牽頭與私募股權基金展開合作,共同為銀行的優質中小企業客戶提供資金;在貸款協議中約定把貸款作價轉換成相應比例股票期權,由私募機構持有,在行權期內行權;待客戶成功IPO后,私募拋售股票,銀行按之前約定比例分享一級市場股權溢價收益。在這種方式下,如果銀行議價能力強的話,獲得的收益將十分可觀。
三、商業銀行參與PE業務的建議
雖然充足的資金儲備和豐富的項目資源使商業銀行發展PE業務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但是商業銀行還是不應貿然激進,應該充分認識到PE市場的風險,反思2008年金融危機帶來的啟示。尤其當前我國PE市場還處于初創期,相關立法和制度安排還不完善,現階段商業銀行開展PE業務應該未雨綢繆審慎推進,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清晰而明確的發展戰略。
(一)流程與制度設計方面
相對于銀行傳統的信貸業務,PE是一項風險相對較高的新興業務。如何制定科學的業務管理流程,將風險控制在可控范圍之內,是商業銀行大力發展PE業務前首先應解決的問題。只有在投資前的項目篩選、投資組合的構建、投資后的管理與退出等各個環節制定嚴格的業務監督和運營控制體系,及時進行風險評估和預警,恪守“風險第一”的原則思想,商業銀行才能真正從PE業務中獲益。而這又需要制定有效的人才戰略,引進、培養一批精通財務、法律和技術的投資管理人才,并且制定相應的薪酬和激勵制度。
(二)業務模式選擇方面
在具體項目投資模式上,銀行應結合自身實際,循序漸進地選擇合適的投資方式,盡量與專業的投資機構合作,盡量回避風險極高的早期啟動階段投資,結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政策,選擇促進國家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新興產業進行投資,充分利用國家和地方的扶持和優惠政策,切實降低投資風險。
(三)資金托管方面
股權投資周期一般較長,收益存在不確定性且資產流動性較差,因此,流入PE市場的商業銀行資金需得到有效隔離和嚴格監管。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托管人一般由商業銀行充當,但是當商業銀行自身充當基金管理人時,如果仍然由其托管,則存在“監守自盜”的風險;如果由其他商業銀行托管,又會出現交叉托管相互勾結的情況。面對這種兩難,就需要引入新的獨立托管人。央行作為“最后的借款人”,可以作為托管人起到有效監督作用,在保障商業銀行資金安全的同時提高資金運行效率。
【參考文獻】
[1] 李佳音.我國商業銀行參與PE基金的前景分析[J].中國金融,2010(17):51-52.
境外監管模式
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對應國外的“對沖基金”,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實施一是為保護投資者,二是為維持證券市場安全穩定。分析全球成熟金融市場對沖基金監管理念和監管實踐,可以發現,對沖基金的監管主要體現在監管制度和監管內容兩方面。秉承效率優先理念,監管制度設計注重自律監管;秉承安全優先理念,則監管制度設計體現強制監管原則。以美國為代表的對沖基金監管立法,僅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且主要由證券立法中的大量豁免規定組成,重點就投資者資格認定、注冊要求和信息披露、募集方式限制等幾方面內容進行監管。
自律監管
美國以例外條款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實現監管目標。美國給予了對沖基金寬松的監管環境,是基于對沖基金投資者是“合格投資者”的豁免條件,法律認定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和風險識別能力,能夠自我保護。美國法律對對沖基金的監管,基本上止于“合格投資者”的要求,不要求對沖基金進行強制注冊和信息披露,以此提高對沖基金的籌資效率,有利于對沖基金的資產組合和對沖風險。
美國對沖基金的監管理念是效率優先,其證券行業的立法思路是:先認定所有證券發行與證券交易都需進行監管,再以例外規定排除特例和特殊行業。對私募基金的監管也體現了上述立法思想。在法律監管制度設計上,特別規定了豁免條款或特例,即滿足相應法定條件的集合投資工具可“游離”于法律監管框架之外。既不用到監管當局注冊登記,更無強制性信息披露要求,投資策略和運作方式也由管理人和投資者雙方商定。
英國的監管制度設計體現自律監管原則。英國對私募基金的監管理念是減少干預。英國的“私募基金”主要指“未受監管的集合投資計劃”,即指不向英國普通公眾發行的、除受監管的集合投資計劃之外的其他所有集合投資計劃,也指不受《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中238(1)條款約束的投資計劃,以單位信托或私人信托的形式存在。以民事信托為基礎發展而來的私募基金,使英國延續了自律監管體制的傳統,對對沖基金的監管理念始終堅持間接監管策略,通過對對沖基金管理人的特定和專題檢查進行間接監管,監管特色主要體現在對投資者的透明度和市場運作控制兩方面。
香港以獨立的《對沖基金指引》法規,通過對基金管理人許可、中間過程監管以及零售產品審批,實現間接監管目標。香港對私募基金的監管與英美兩國相似,更多體現出效率原則。2002年6月,香港證監會出臺《對沖基金指引》,允許對沖基金在港公募,隨后又在此基礎上制定了《對沖基金匯報規定指引》,指導對沖基金進行信息披露。在對沖基金監管方面,香港證監會的思路是采取基金管理人許可、中間過程監管以及零售產品審批等三大措施。
政府監管
日本立法制度體現對私募基金嚴格監管的主張。日本私募基金的監管理念以防范風險為先。日本早期的《證券投資信托法》第3條明確規定:“除證券投資基金外,任何人均不能簽訂以將信托財產主要投資于有價證券運用為目的的信托契約,但不以分割收益權、使不特定的多數人取得為目的之行為,不在此限。”由此可見,日本當時明確禁止投資于證券的私募基金。1998年,日本對《證券交易法》進行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新《證券交易法》沒有直接對“私募基金”下定義,而是在第2條中規定“募集”、“發售”以外的豁免公開義務的情形為私募。
盡管沒有明確的直接法律規定,但從監管理念和監管實踐上看,日本更傾向于對私募基金進行嚴格監管,選擇間接監管模式。從日本的監管目標來看,以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市場完整性為目標,為實現這一目標:一方面,日本對公募基金的設計了嚴格監管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又非常寬松,體現了保護市場完整性的目的。在具體監管實踐中,日本采取了間接監管的手段,如日本監管機構在對對沖基金的多次市場調查中,都是對對沖基金交易對手的調查,而沒有要求對沖基金管理者進行登記注冊或提供數據。
境外監管內容
美國:豁免條款限制
美國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內容主要通過一系列豁免條款實現。美國的證券監管以保證市場效率為優先原則,從私募基金監管的角度主要是關注投資者保護。這樣的監管理念決定美國私募基金監管內容方面的設計:一是監管豁免,二是投資者保護,三是間接監管,主要是對對沖基金投資顧問監管。
美國沒有專門針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法,證券行業主要受《證券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和《證券交易法》四部核心法律監管。從監管內容來看,一方面,私募基金一般適用美國證券監管法中的豁免內容。美國針對證券行業監管的法律文本中一般都有豁免規定,對沖基金為規避監管往往從基金成立之初就依據豁免條款設計運作,享受監管豁免;另一方面,私募基金適用美國相關法律對私募基金投資顧問的監管內容。
美國證券監管法律主要從注冊、投資者資格、投資者數量方面規定了豁免條款,因為大多數私募基金都按這些豁免條款設計。因此,上述三個方面也可以看作是美國私募基金監管的內容,此外,《投資顧問法》還規定了對私募基金投資顧問的監管條款。
注冊監管豁免。《證券法》、《投資顧問法》都規定了注冊豁免的條款,私募基金規避注冊需滿足這些條款。美國《證券法》的主要目標之一是為證券交易提供完整、公允的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利益。為此,《證券法》的第5部分規定公開發行證券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注冊。但第4部分對任何“發行人不涉及公開發行的交易”給予免于注冊和交付招股說明書的豁免,這種豁免通常被稱為“私募發行豁免”或“注冊豁免”。
投資者數量監管豁免。投資者數量監管豁免主要體現在《投資公司法》中。私募基金一般會以滿足上述法律關于投資者人數、設立方式等方面的豁免條款,以規避《投資公司法》監管。《投資公司法》規定滿足下述兩個條件之一,即可享受監管豁免:其一,受益權人不超過100人,且采取非公開發行方式發行。受益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投資實體”。當投資實體持有基金公司股票數量不超過10%時,投資實體作為一個受益權人;持有基金公司股票超過10%時,該投資實體中的每個投資者都單獨作為一個受益權人。其二,只向“合格投資者”采取非公開方式發行私募基金,且無數量限制。合格投資者可以是資產達到一定數額的自然人,也可以是資產達到一定數額的家族公司,或資產達到一定數額的投資實體。
投資顧問監管。美國的監管法中通過設計對對沖基金投資顧問監管的內容,間接監管對沖基金。美國投資基金管理人一般為投資顧問,《投資顧問法》規定了投資顧問的相關活動,對投資顧問的登記、內部機構設置和收益等相關活動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作出了規定。私募基金的投資顧問通常可利用《投資顧問法》規定的“私人顧問”豁免條款來避免SEC的監管,免除注冊登記及隨之而來的其他法律義務。為滿足“私人顧問”條款要求,私募基金的投資顧問需同時滿足下列要求:第一,在過去的12個月中必須少于15個客戶;第二,不能對外公開聲稱自己是一個投資顧問;第三,不能擔任《投資公司法》下注冊的投資公司的投資顧問。此外,《投資顧問法》禁止注冊的投資顧問向客戶收取業績報酬,除非其管理的對沖基金符合《投資顧問法》相關規定,后者要求對沖基金的投資者是“合格的客戶”。對沖基金的投資顧問可以利用“私人顧問”條款豁免,或管理不超過2500萬美元的資產,從而避免上述對收取業績報酬的限制。
總之,由于美國私募基金傾向規避監管,依據例外和豁免條件設計架構的運行方式,造成美國證券監管法律中的各種豁免條件及例外情況,事實上成為私募基金得以產生和發展的法律基礎。相關豁免和例外條款構成了美國私募基金監管的主要法律內容。
然而,從2007年發源于美國的金融危機來看,美國對對沖基金監管內容設計仍存在不完備之處。監管者為保證市場效率和節約監管資源,主張對對沖基金交易對手監管的間接監管理念,以及僅對弱小投資者保護,而對有識別能力的投資者要求其自我保護的主張,與對沖基金發展的新趨勢不相吻合。對沖基金規模的迅速膨脹、離岸化趨勢,金融衍生工具的大量涌現,金融創新的發展,都使對沖基金投資者依靠自我識別而自我保護變得越發困難。這意味著,私募基金的立法基礎已經發生了改變,相應的監管內容、監管模式也應該調整。否則,對私募基金監管的缺失將不利于系統風險防范和投資者利益保護
英國:以自律監管為主的內容組合
1986年以前,英國在證券監管理念上主張自律監管,政府注重必要的立法,監管以行業自律為主,政府部門沒有專設證券監管機構。1986年和2000年相繼頒布的《金融服務法》和《金融服務與市場法》,以及隨后金融服務監管局(FSA)的建立,標著著英國金融監管理念由自律監管,向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相結合轉變。目前,金融服務監管局是英國對金融業的全面監管機構。
從英國立法內容來看,私募基金主要指“未受監管的集合投資計劃”。在2007年金融危機前,英國沒有專門針對私募基金的監管規定,針對對沖基金監管的法律產生于2007年金融危機后,原因在于英國私募基金規模的迅速膨脹,以及金融危機后對私募基金在證券市場所起作用的新看法。2007年底,英國對沖基金規模達迅速突破3610億美元,成為全球對沖基金規模第二大的國家,且英國對沖基金呈現向少數規模較大的基金集中化的趨勢,大約35家最大的對沖基金控制了英國對沖基金領域近50%的資產。針對這種情況,英國在2007成立了政府主導的對沖基金標準管理委員會,頒布了《對沖基金標準管理委員會標準》(下稱《標準》)。該《標準》成為專門盡管私募基金的法律文件。上述法律文件對對沖基金的監管著重于發起人資格限制、發行方式和投資者資格限制、信息披露要求、管理人約束等幾方面。
發起人和管理人資格限制。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對一般集合投資計劃和“未受監管的集合投資計劃”的發起人和管理人資格,作出了明確規定,一般的集合投資計劃的發起人限于“被授權人”和“經財政部豁免的人”兩類。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限制,主要體現在對管理人的資格限制和對基金經理的權利約束兩方面。《金融服務和市場法》規定,私募基金發起時可不受監管,但管理人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擔任,而基金公司受到監管機構嚴格監管。同時,為了防止基金經理的決策權過大,對沖基金標準管理委員會禁止基金經理為取得表決權而購買基金股份。基金經理必須建立風險管理框架,強化內部制約機制,建立意外事件應急措施。須與對沖基金工作組就風險管理架構進行討論,在獲得審核通過后方能執行。基金經理應協助基金管理團隊建立有效的基金治理機制,吸收經驗豐富、誠實可靠的團隊成員,協助基金管理團隊依法管理基金。在資產組合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必須進行風險壓力測試。
投資者資格的限定。《金融服務法》和《金融服務和市場法》都對私募基金的投資者資格作出了嚴格限定,主要限定在有一定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有一定程度自我保護能力的富有投資者。這樣的投資者可以是富有的自然人、投資專家、曾經參加過不受監管的理財計劃的自然人、有高額資產的公司、成熟投資者、海外人士、信托發起人和管理人等。
信息披露的規定。2007年,《對沖基金標準管理委員會標準》就對沖基金的信息披露作出了專門規定。對沖基金一般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出現,普通投資者承擔有限責任,基金管理人則承擔無限責任,以此約束基金管理人的職業操守。《標準》強調對沖基金要建立高標準且具有針對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對沖基金投資策略、基金合同商業性條款、業績評估的披露等。另外,對沖基金在有組織的投資交易市場上的活動,必須遵守相關交易細則及公開規定。上市對沖基金必須遵守上市規則,包括相關披露要求,建立獨立董事和管理制度。對沖基金也必須遵守有關關聯交易及市場操縱、公司信息公開、成交量和并購等方面的規定。
綜上比較可見,金融危機后,英國對對沖基金監管給予了更高重視,但相關法律體系并不完備,監管更多著眼于對沖基金市場準入階段的限制和約束,對對沖基金運作和交易過程的監管仍以自律為主,原因在于“FSA認為對沖基金在金融市場發揮了重要作用,極大地提高了流動性和效率,如果對其實行繁瑣的立法監管將會使其更多地離岸設立,不利于本國金融市場的發展。由此,對對沖基金主張間接監管。
香港:管理人規范和信息披露要求
香港的私募基金一般是指未經認可的集合投資計劃。對這種集合理財計劃的限制,一是要求非公開發行,二是要求投資者人數不超過50人。1997年前,香港并沒有專門針對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規,對私募基金直接監管的立法始于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后,原因在于香港政府認為在亞洲金融危機期間,對沖基金操縱了當地的股票和貨幣市場,主張對對沖基金加強監管。亞洲金融危機使香港調整了原有英國式的自律監管體制,將原來若干個監管機構合并成立“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簡稱“交易及結算所”)。陸續頒布《對沖基金指引》和《對沖基金匯報規定指引》。在對沖基金監管內容方面,主要有基金管理人資格限制、中間過程監管及零售產品審批三大措施。
對基金管理人的規范。在基金管理人的行為規范方面,《證券及期貨條例》將整個金融市場受規范的行為分為9類,任何個人或企業要從事這9種業務都必須取得執照。除《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的規定外,香港證監會在審批對沖基金的認可申請時,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評估管理公司的適當性:管理公司管理對沖基金方面的經驗、管理資產的數額、管理公司的風險管理概況及內部監控系統、基金的投資管理營運總部是否設立于監察制度獲得香港證監會接納并認同的司法管轄區。
宣傳及披露的規定。《對沖基金指引》規定,集合投資計劃的銷售文件必須在醒目處做出相關風險警告聲明,且必須清晰地解釋該計劃的投資策略及固有風險,所有廣告必須在顯眼處標明警告提示。《對沖基金匯報規定指引》對對沖基金的信息披露作出了嚴格規定。從披露的時限來看,基本上按照一般基金披露的規范來操作,年報要在財政年度完結后6個月內提交,比一般基金推遲2個月。中報要求在有關報告期完結后的2個月內出版。從披露的頻率來看,對沖基金還要披露季報,監管機構還鼓勵披露月報,持續披露義務負擔明顯重于其他基金。報告披露范圍很廣,不僅包括資產負債表、投資組合、關聯交易,還要求披露資產組合的杠桿比率、業績表現和風險衡量。從披露對象來看,都要求向持有人和證監會披露,且證監會有權要求其隨時提供資料。
啟示
比較發達國家和地區私募基金監管制度和內容,結合亞洲金融危機和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中私募基金的表現,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活躍市場、增加市場流動性、為投資者提供多樣化金融產品之外,其運作方式及自身累積的風險,對金融市場穩定影響巨大,有必要重新評估其風險。
對沖基金風險外溢效應明顯。從操作策略上看,對沖基金往往通過對沖操作,弱化風險,實現收益最大化,但20世紀80年代后期以來,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衍生工具不斷被開發出來,衍生工具的使用增大了對沖基金的杠桿率,高杠桿增加了對沖基金的風險,且對沖基金風險外溢效應明顯。其一,對沖基金增強了交易對手風險。對沖基金風險通過與交易對手間的業務往來,傳導給交易對手。其二,通過對沖基金的金融控股集團途徑溢出。近年來,混業經營的趨勢增強,使得一個金融控股集團內既有傳統的投資銀行業務,也包含了各類資產管理服務,其中,既有為資產管理提供支持服務的賣方,也有包括對沖基金在內的直接管理組合投資且承擔投資風險的買方。這就使得對沖基金和其他金融機構具有了廣泛的業務聯系,這種聯系使對沖基金與金融機構間的風險互相傳染,如著名投行貝爾斯登出現巨虧的直接原因正是旗下的兩支對沖基金遭受巨大損失。其三,對沖基金與投行業務融合,加劇了投行風險。投行業發展的新趨勢在于投資銀行與對沖基金業務的融合。部分投資銀行直接設有資產交易部,選定基金經理直接為私募客戶服務,投資銀行實際上承擔了對沖基金的業務。對沖基金購買的產品往往是投資銀行設計和推薦的產品,次貸危機中對沖基金的角色正是這種情況。
金融創新加劇了對沖基金風險。對沖基金只有在對沖風險前提下才能具有高收益,以及監管環境寬松等特征,更傾向購買創新型金融產品,而創新性產品往往風險更大。金融危機中,貝爾斯登旗下的兩只對沖基金——“杠桿增強基金”和“結構信用基金”——倒閉,造成貝爾斯登被摩根大通收購,這兩只對沖基金采用3倍杠桿,大部分投資于CDOs(擔保債務抵押債券),至清盤前達297億美元。由于CDOs以有限自有資金無法支撐,貝爾斯登的救助無法挽回這兩只基金,并最終導致自身被收購。對沖基金的高杠桿放大了虧損,但從風險承受者角度,作為典型的買方,貝爾斯登旗下的這兩只對沖基金又屬于次貸危機的受害者。
一、國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現狀及監管改革
美國、英國和法國私募股權基金的主要募集方式是私募發行,發行對象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近年來,歐美的私募股權基金資金來源呈現日益多元化的趨勢,主要包括養老金、捐贈基金、保險公司、商業銀行、高資本凈值的個人或家族公司等。關鍵是要求投資者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力。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公司式私募、 契約式私募(信托式私募)、 有限合伙制私募。目前,有限合伙制是美國私募股權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國際上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內容:一是對基金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對基金的發行、基金的投資者數量及資格的監管。二是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管,主要體現在監管部門要求管理人應具備一定的資格,并需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進行注冊及定期年檢。三是對基金所投資企業的監管。基金管理人必須定期向監管機構報告其主要投資市場和工具、業績數據和風險集中度等信息。WwW.133229.coM四是對投資者的監管,主要是機構投資者,對于保險公司及商業銀行等機構投資者,監管層要求對投資進行嚴格比例限制以防范風險,并進行合理的資產負債管理。
2008年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風暴席卷全球,也讓全球私募股權投資行業步入到有史以來最為艱難的時刻。全球私募股權投資交易量、投資收益及投資回報也出現了大幅下降。次貸危機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帶來的影響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部分交易出現失敗,不得不撤銷或重新進行判斷。二是促使并購基金創造了其他新類型的投資以配置他們巨額的投資基金,這些投資包括對上市企業的私募股權投資(pipe),對杠桿收購交易中已經發行的債券的收購等。三是部分大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公司開始出現虧損。自次貸危機發生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受到了很大的影響,部分基金開始出現虧損。由于華爾街的投資銀行是本輪危機的最主要的受害者,因此,包括高盛、摩根斯坦利、美林等大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在本輪危機中受到的影響最為嚴重。
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各國政府普遍認識到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缺乏監管隱含的巨大風險,歐美國家對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人的監管呈現加強趨勢。奧巴馬政府于2010年6月批準了自大蕭條以來最具顛覆性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法案規定資產管理規模1億美元以上的投資顧問必須在sec進行注冊,并要求其向sec提供交易和資產組合的有關信息,協助監管機構對系統風險進行必要評估。sec將對這些投資顧問進行定期和專門檢查。這項法案包括限制銀行從事互換交易業務、限制銀行投資私募股權公司和對沖基金等嚴厲措施。這一法案的通過影響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金來源的“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英國創業投資協會提出了針對英國私募股權基金整個行業的監管指引——《英國私募股權投資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指導方針》,對私募股權基金信息披露的指導原則,并對信息披露主體和披露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指引規定,私募股權基金應定期向英國創投協會(bvca)指定的機構提供數據,以便于對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活動的經濟影響進行有證據的嚴格跟蹤分析,及時監測金融風險。歐洲議會則于2010年11月正式通過歐盟對沖基金監管法案,這是歐盟第一套直接監管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法規,最突出的一項內容是引入了“歐盟護照”機制。不過,它可能對新興經濟體的金融市場及非歐盟國家的對沖基金造成沖擊,再加上歐美的分歧,可能為未來全球金融監管改革投下陰影。
不過,由于中國經濟在本次金融危機中表現最為突出,再加上目前中國正在大力發展私募股權投資產業,因此,越來越多的國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始逐漸將業務的重點放在中國市場。眾多的知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始在國內募集人民幣基金就是最好的佐證。例如,自2010年以來,百仕通、第一東方、里昂證券、凱雷、tpg等外資pe機構紛紛在中國設立人民幣基金,貝恩資本、瑞銀、kkr等機構也在籌劃在國內設立人民幣基金事宜。近年來中國經濟的持續穩步增長、人民幣升值預期、投資及退出渠道不斷拓寬都給國際資本帶來了可預期的高投資回報率。
二、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現狀
近幾年來,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迅猛,2005年,證監會提出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方案,隨著股權分置改革工作的逐步完成,我國資本市場開始進入到“全流通”階段,并由此拉開了新一輪牛市的序幕。在這一階段,國家相關部門為了促進創業風險投資的發展,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這標志著我國創業風險投資進入了政府引導下的快速發展階段。同時,這一時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開始進入到迅速發展階段,本土基金管理公司規模迅速擴大。究其原因,主要有:(1)全球流動性過剩的輸入以及中國經濟自身內部的失衡使得中國流動性過剩問題愈演愈烈。由于資本的逐利性,過剩的資金開始滲透到一切存在收益的領域。(2)中國經濟長期保持高速增長,各行各業充斥著眾多的投資機會。(3)政府出臺各種政策以支持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比如,對《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修訂和出臺,為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礎。09年國務院轉發了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聯合下發的股權投資基金的指導意見,各地地方政府紛紛拿出財政資源來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及制定優惠政策來促進當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帶動了各方資金積極參與到這個行業。在募資方面,2010年政府也出臺了向保險資金放開股權投資的一些政策,各地政府為了吸引股權投資機構落戶,在注冊、稅收等方面給予很大的優惠政策。國務院出臺了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的新36條,還有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這一系列政策的出臺都積極推動了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4)創業板的推出為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提供了良好的退出機制,從而大大促進了我國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規范發展。
經過幾年的快速發展,目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整體規模和發展速度都位居亞洲首位。從2003年至今,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一直保持著40%的復合增長率,已經遠遠超過美國、日本等其他國家。
2010年又可以稱得上是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過程中具有標志性的一年。在經歷了2008年金融海嘯沖擊、2009年的募資、投資低迷期之后,2010年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迎來了強勁反彈。據清科研究中心的數據顯示,2010年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募資、投資、退出案例數均創下歷史新高。具體來看,募資方面,當年共有82支可投資于中國大陸地區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完成募集,募集金額276.21億美元;投資方面,全年共發生投資案例363起,交易總額103.81億美元;退出方面,全年共計發生退出案例167筆,其中ipo方式退出160筆,股權轉讓退出5筆,并購退出2筆,一舉打破了2007年曾經創下的95筆的最高記錄。
三.面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私募股權基金依然存在一定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缺乏統一的政府管理部門。我國目前還沒有出臺專門針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法規,各監管部門也是“各自為政”,缺乏統一的政府管理部門。隨著實踐的發展,“私募”基礎性規范缺失導致的不良影響或許將逐步顯現。目前有關部門已經起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草案)》已上報國務院,正等待批復。管理辦法明確了對pe 行業適度監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的監管框架。如果這一管理辦法獲得批準,則認可對pe行業進行適度監管的模式,即不主張嚴格的審批制。但是,會對合格的基金管理者、合格的機構投資者設定準入要求,包括對單個投資者的出資要求和募集資本總規模的規定,并對投資行為進行一些規范。相信這一方法的出臺有助于搭建法律框架,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有積極的、深遠的影響。
二是市場化程度有待提高。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主要以政府推動為主,市場化程度有待加強。同時,很多企業與當地政府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如何更好的處理與當地地方政府的關系,成為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所面臨的又一挑戰。
三是缺乏完善的基金管理機構。從歷史業績、內控、流程、人員素質、品牌等各方面來看,目前大部分基金管理機構缺乏足夠的市場經驗,這也是銀行、保險、國企等機構投資者密切關注的問題。
四是缺乏相關的信用管理機制。良好的信用制度是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礎,在美國這種信用制度已經非常成熟,在我國市場上還沒有形成“信用”“誠實”為基礎的運行機制,國家也沒有相關的信用管理制度及懲戒機制,尤其是很難規避基金管理人造成的“道德風險”,再加上國家還沒有個人破產的相關制度,所以管理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還不能真正履行,這無疑加大了基金投資人的投資成本和風險,也是阻礙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重要因素。
綜上所述,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已經進入政府引導下的市場化推動發展時期,除創業風險投資基金的發展因需要政府資金作風險補償而應由政府設立準入機制進行監管外,其他類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逐步實行行業自律模式為主的形式進行管理。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立法方面要以“開門立法”模式為原則,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對私募資本的配置,同時為基金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留下空間。在以基金行業協會自律管理為主情況下,政府的行政監管要以監管的介入程度不應當干預或影響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正常的經營管理為原則。
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目標及思路
從發展目標上看,應堅持“政府引導、產業導向、市場運作、監管有效、管理規范”的原則,圍繞促進經濟增長和產業結構優化,積極發展股權投資基金及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構建多層次股權投資基金體系,不斷優化企業投融資結構,加快經濟結構包括投資結構、產業結構及產品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增強金融業整體實力并促進經濟持續穩定發展。
從未來發展思路來看,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拓展:
一是監管環境方面。需要盡快出臺相關管理辦法并建立監管框架,保證各基金具備股權融資的基本要求和投融資能力。目前由于各部門出臺的政策缺乏統一協調制約了pe的發展,因此需要對現有的法律《公司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法》、《信托法》以及涉及外商投資、境內并購、海外上市、海外投資的相關法規予以整合和修訂。同時,應逐步建立健全風險控制機制。包括建立決策制度,規范操作程序,制定應急預案,防范操作風險和管理風險,明確投資比例、退出機制、信息披露等事項,規定監管機構可以通過能力評估,加強投資運作監管,防范系統性風險。
二是發展環境方面。從金融監管環境、金融政策環境、金融信用環境、金融中介服務環境、金融開放環境、金融安全環境等各方面不斷進行完善,為股權投資基金提供良好的發展空間。
三是建立流動性的二級市場。數據顯示,2010年前三個季度,國內私募股權基金共募集資金達212億美元,超過2009年全年的募資總額。一級市場的蓬勃發展,使得市場對于流動性的需求越發迫切。近日,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首次《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私募股權交易規則》,標志著國內首個私募股權基金二級市場交易平臺試運行。新成立的私募股權交易平臺,將在私募股權投資領域為創投企業、基金機構提供基金募集、項目融資、股權轉讓、基金份額轉讓、投資退出等全方位服務。私募股權基金二級市場在歐美國家已經有了二十多年的發展歷史,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市場體系。金融資產需要一級市場募集資本,二級市場來創造流動性。電子化的股權基金二級市場交易平臺將是未來國際資本市場的發展趨勢。
四是退出機制方面。政府需要支持多層次、多元化的投融資體系建設,提供多種退出渠道和機制,分散股權投資發展風險。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通道,通常有證券市場、股權交易市場和并購市場等,建立和完善合格投資人的場外市場,而交易平臺如股權轉讓的大宗交易市場,包括北京產權交易所、天津產權交易所,新三板市場等。支持和鼓勵各類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機構發展,逐步形成募集、投資和退出等功能完善的股權投資發展環境。
五是建立中介服務體系,支持創業投資和中小企業的發展。未來需要一批為pe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資訊機構和中介,推動融資服務體系的建立。
1月1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人士向《財經國家周刊》證實,即將召開的國務院中小企業工作會議上,將考慮設立一只國家級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支持國內中小企業發展。
消息人士透露,中央財政可能將撥付200億元設立該基金。如果成行,這將成為中國目前最大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從2007年左右中國萌生創投基金,迄今已有20多個省設立了創投引導基金,甚至不少地級市也設立了引導基金。業內人士估算,2009年政府引導基金的規模已經超過100億元。
創投機構被地方政府當作招商引資的重要對象,希望支持當地產業發展。
但是,“如果引導基金利用不當,未來幾年它的負面效果就會顯現。”北京PE協會常務理事高志凱對《財經國家周刊》記者說。
引導基金熱潮
2008年10月,《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出臺。對這類基金定義是:由政府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以事業單位法人形式存在。
該《意見》正式肯定和鼓勵地方政府設立此類基金,意在通過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
此后,中國引導基金蓬勃發展。清科集團研究中心統計數據顯示,2009年中國私募股權市場共有105只人民幣基金成功募集122.95億美元,約合850億元。在中國境內,人民幣基金首次打破外資壟斷地位,占據新募基金資本總量的主導地位。
報告認為,人民幣基金占據主導地位的原因,與政府引導基金大規模牽手私募股權投資不無關系。
“尤其是2009年以來,地方政府設立創投引導基金可以說是遍地開花。”致富資本總裁胡誠說。他曾多次參與地方政府引導基金的引資活動。
這些引導基金,既有省級政府設立的,也有地市級設立的。有的掛在省市金融辦下面,有的設在發改委旗下,規模有大有小。
2009年,安徽省政府成立的引導基金,規模將達10億元;杭州市政府設立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杭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首期規模2億元;南京市也下發了《南京市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試行)》,擬首期募集2億元;2010年1月,成都政府引導基金銀科創投亦傳出消息,擬與兩家創投機構合作,設立兩只規模分別為5億元和2億元的子基金。
由于《意見》并沒有設定引導基金設立的具體方式和手段,各地引導基金模式不同。
國內最早設立創投引導基金之一的蘇州創投集團,方式就很獨特。與蘇創投有深入合作的高志凱說:“蘇創投只做母基金,而且不限投資區域。它相對比較獨立,不需要政府的直接資金推動,這也使得它的市場化運作做得相當好。”
蘇創投的模式只是“個例”,更多的則是政府自己成立引導基金,建立管理制度,政府派專人管理,包括北京在內的一些地方政府引導基金均采取這種模式。
另一種方式是托管制,如天津濱海新區引導基金,把政府引導基金交由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政府只監督其投資方向等,不參與基金的管理。
靈活的機制下,各地引導基金紛紛設立,希望引導基金撬動更多的外部資金,帶動當地經濟發展。
招商引資化的PE
2009年,諸多外資和民營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下稱PE)成為各地政府的座上賓。圍繞PE的各類主題研討會和融資峰會亦層出不窮,背后通常有各地政府的身影。
這樣做,地方政府意在招商引資。
“過去總講招商引資,資金的驅動作用很重要。現在來看,PE是個好東西,于是地方都來搞PE,設引導基金。這是很有中國特色的搞PE的一個方法。”高志凱說。
早些年,招商對象主要是外資,后來則演變為包括國企、金融機構等,再后來開始轉向對PE的爭奪。
由于PE設立靈活,且能帶來直接投資,近幾年尤受地方政府歡迎,甚至充當了民間資本“轉正”角色,即:為民間資本提供了一條正規的投資渠道。例如,由浙江省財務開發公司出資,設立了浙江省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其子基金中民間資本就不少。在民間資本充裕的山西,同樣也有民資參與其中。
這種效應先在發達地區產生,隨后一些經濟落后地區亦開始青睞PE:他們不僅希望這些基金來本地落戶,更希望PE把相當部分資金投資本地。
胡誠說:“很多地方政府把PE看做是一種招商引資,只要你帶來了錢,把錢投到本地,就算是成功了。至于投到什么樣的企業,就不管了。”
有業內人士講了這樣的故事:有兩個地理位置緊挨的地級市,甲市經濟規模大于乙市,后來甲市的市長調任乙市的市委書記,就把甲市發展PE基金的經驗全帶過去了,于是乙市發展特別快,這讓甲市特別緊張,表示堅決不讓甲市的基金投乙市的項目。
“這就是基于政績的考慮。”高志凱說。他認為,政府重視引導基金是好事,但地方引導基金切忌變成地方之間進行競爭,尤其是惡性競爭的工具。
迄今,中小企業尤其是中小型科技企業,其融資難問題長期存在。設立引導基金則有助于該難題的解決。通過吸引外部資金進入本地投資,地方政府樂意為之。
現行的引導基金運作模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參股,也就是與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二是擔保,也就是對信用良好的創投機構提供融資擔保;三是跟進投資。
實踐中,第一種方式運用最為普遍,亦最受地方政府歡迎。
地域限制面前
東方富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裁程厚博在接受本刊電話采訪時說:“我們與全國各地的地方政府引導基金接觸過,但目前沒有與任何引導基金達成合作。重要原因在于引導基金要求絕大多數都投資在當地,而且規定項目大小,這對我們來說很難做。”
程厚博的經歷并非個案。曾經多次接觸政府引導基金的弘毅投資,在與引導基金的合作方面亦非常謹慎,與地方政府引導基金的合作案例中,鮮見弘毅投資的身影。
據《財經國家周刊》了解,除了蘇創投這個特例之外,目前幾乎所有地方政府引導基金都對合作的PE有地域投資限制,普遍要求基金必須有70%以上投在本地。
高志凱認為,這種地域限制是影響引導基金發展的最重要原因。“這對市場化的PE基金來說是難以接受的。”他說。
以天津市濱海新區引導基金為例,它要求合作機構把引導基金投入金額的兩倍投資于本地。
天津市濱海新區政府引導基金董事長楊旭才認為,這種限制其實并無實質意義。他說:“雖然我們這么要求,但實際上很難做到,如果本地沒有合適的項目,基金肯定也不會因為你要求必須投在本地而亂投。”
“所以我們的措施是,深入了解本地情況,為伙伴基金提供全方位的投資服務,一起培養企業,從而讓企業快速發展、上市,我們引導基金的定位就是為企業和基金服務。”楊旭才說。
業內人士指出,之所以在地方政府苛刻要求下,還有不少機構愿意與引導基金合作,主要看重的是政府手中掌握的項目資源。這對很多初次進入這個市場的PE來說“很有誘惑力”。
胡誠介紹,目前引導基金作用發揮得好的基本在東南沿海,如長三角一帶,這邊經濟更活躍,也擁有眾多優質企業資源。即便政府有所限制,在當地實現投資并不太困難。
《財經國家周刊》了解到,由于限制投資地域,一些政府引導資金的推進并不順利。
業內人士認為,這或許反映了地方政府引導基金的一個天然悖論:既要發揮政策性支持功效,又兼顧PE基金“投資并從中獲利”的本質。
專家建議,要破解此種悖論,一是地方引導基金要跟創投機構進行更靈活的談判,降低本地投資比例限制;二是要同時提供其他服務,真正發揮基金引導作用;三是考慮設立中央層面的引導基金。
美國中小企業投資計劃、以色列的YOZMA計劃、澳大利亞創新投資基金,都是在中央政府層面上進行統一運作,并以大幅度的讓利和風險承擔,吸引社會資本參與設立投資公司,進而投向政府希望扶持的創投企業。
美國的模式是,由美國小企業管理局認定小企業投資公司,政府可為小企業投資公司向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并提供稅收優惠。
以色列的政府引導基金是由政府直接出資,聯合國際知名創投機構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其所投資的子基金均為有限合伙制,政府只做有限合伙人,不參與管理。
風險與未來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對PE的運作并不熟悉。“政府總是想參與到其中去管理,積極干預基金的運作。”胡誠說。
“引導基金一般實行理事會制。引導基金也是一種風險投資基金,會涉及商業問題,如果管理上設計不好,政府涉入過深,一旦決策出問題,也會因此產生風險。”楊旭才表示。
盡管引導基金投向的PE管理公司多數都是獨立運作,但地方政府對其施加影響并不小。“政府掌握著優質資源,如果同時有幾家企業都不錯,那應該投哪一家?政府的潛在影響力就體現出來了。”高志凱表示。
如何監管這些引導基金成了新的命題。“要預防地方政府在引導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的權力尋租現象。”高志凱表示。
除了政府必要的監管,建立良好的管理制度和更完善的評價體系,是現階段引導基金發展的首要問題。
迄今,引導基金并沒有明確的主管部門,政出多門導致很多基金無所適從。
“發改委下面設立引導基金,科委下面也有,不知道究竟哪個部門在管。”上述引導基金負責人說,“每個部門都有自己的規章,下面的人無所適從。”
另外,如何正確厘定政府引導基金的定位和目標,亦牽絆基金業未來發展大局。
美國退休教師凱瑟琳?凱茜?基爾希林生于1946年1月1日零時1秒,是“嬰兒潮”時期出生的第一人,她已于近日開始申請領取退休養老金,威脅美國政府財政的第一波“銀發海嘯”自此拉開序幕。
1948年英國政府推出“從搖籃到墳墓”的福利計劃,其中第一個禮品即老年持續收入――國民年金(公共養老金),公共養老金的提供密切了政府和國民的關系,促進了社會和諧與生產力的發展。而管理養老金的政府部門甚至被命名為“社會團結與家庭事務管理部”。
在中國,社會進步和經濟持續發展,特別是醫療條件的改善使“人生七十古來稀”的傳統觀念正淡出國人的視線,相應的,“agingcrisis”正日益成為嚴峻的社會問題。企業作為社會的細胞不可避免地卷入其中――在時下企業退休員工單純依靠社保提供的養老保證而導致的“政企嚴重不公”的現實下,為員工解除后顧之憂和提供優厚的福利不僅成為企業不可推卸的社會責任,也是企業應對激烈市場競爭引發的人才爭奪中的制勝法寶。
目前,越來越多的本土實力企業開始嘗試通過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和進行企業年金投資來解決來自企業可持續發展和人才競爭的雙重挑戰。事實上,今年以來“企業年金”已經成為CEO、CFO、CHO等企業高管以及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咨詢機構關注的焦點。為此,《首席財務官》雜志特別走訪了意圖逐鹿企業年金的各大機構,試圖為企業年金這個聯系社會、企業、個人和金融機構間多方利益的新生事物,找到與機構合作伙伴間的共贏支點。
市場蓄勢待發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權威人士透露,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的規模達到1200億元,該數據與去年年底相比增長了30%以上。受益于今年A股市場的良好表現,企業年金上半年的投資收益率也令人滿意,平均收益率為24.5%。截至2005年底,全國已有2.4萬多家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參加的人數近1000萬人,基金規模達900多億元。
保監會預計,未來我國企業年金每年可望新增1000億元以上,到2010年總額達到1萬億元。而世界銀行則預測,到2030年中國企業年金總規模將高達1.8萬億美元,成為世界第三大企業年金市場。
與之相應的現狀是,在發達國家60%~70%的企業有補充養老計劃,而中國建有補充養老計劃(含企業年金)的企業現在還不到10%。從資金規模看,發達國家養老金市場的規模一般能達到GDP的70%以上,而中國現在只占GDP的5%。
從以上一組數據不難看出,企業年金市場容量之大、覆蓋范圍之廣、前景之深遠足以為涉足其中的企業、機構提供美好的想像空間。
“中國的企業年金未來會有很大的發展潛力,對金融機構有很多的機遇。”著名咨詢機構美世(mercer)亞州區養老金業務咨詢總經理王靜雯對年金的未來非常看好。
雖然年金市場在這個時點上大家感覺“熱”了起來,實際上,年金的準備工作早已啟動。作為國內首家企業年金和養老金顧問機構,中國養老金網暨貝恩克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聯合總裁鄒照洪介紹,貝恩克從2000年就開始介入立法、調研等準備工作,之后的2004年可以稱作是中國企業年金的“立法年”;《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等一系列關于年金的重要政策、法規出臺;2005年是“機構年”,29家金融機構獲得中國首批37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牌照;2006年是“企業年”,企業作為年金的主角剛剛登場;2007年中國企業年金初顯格局。而管理層近年來也頻頻下發各種文件和辦法來規范企業年金的操作,就在幾天前國資委還了《中央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中央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應兼顧效率與公平。
“企業年金的試點工作已經進行了三年,目前的狀況可以說是政策、企業和我們的準備都已經成熟,所以市場‘熱’起來了。”太平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楊帆如是說。
除了市場廣大外,企業年金具備很強的金融屬性,與一般的私募、股票等短期資金來源相比,企業年金具有機構投資者和長期資金來源的特點。
“這也是我們認為它市場前景誘人的重要原因之一。”鄒照洪如此向記者解惑他離開央企財務處長的位置和工作了十幾年的熟悉環境,義無反顧地創業企業年金咨詢公司的緣由。
對此,浦東發展銀行資產托管部總經理劉長江深表認同,他認為年金的這一特點對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缺乏長期資金來源和機構投資者的狀況甚至具有結構調整的積極作用。
新年金制:企業變革推手
從表面上看,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需每年增加一定比例的成本,這會對財務報表、利潤、現金流有一些影響。但從穩定職工,吸引、留住人才和企業的長遠利益看,年金制卻能為企業帶來穩定的收益。對此,鄒照洪認為可以從貨幣收益和非貨幣收益兩方面概括企業作為這個“多贏”鏈條上最關鍵一環的利得。
首先從貨幣收益上看,通過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合理避稅減輕企業負擔。對此,王靜雯預計,“雖然國家還未整體出臺稅收優惠政策,但各級機關已認可的企業年金計劃基本上執行勞動部的政策,可使企業得到一定的稅收優惠。”
此外,有著多年海外工作經歷的王靜雯認為,“傳統的養老保險,多采用利益確定性的模式,既為在計劃建立之初,就確定受益的模式(DB);這種模式加大了企業的成本,美世的經驗是,目前許多國家已經將這種模式向交費確定型(DC)轉移,交費確定型即只確定當期交費多少。這就為企業節省了大量的開支。”
而實際上對于企業而言,年金制度的確立對企業的非貨幣收益更大。鄒照洪解釋說:“年金制度的確立完善了企業的薪酬制度,達到激勵員工、提高員工的忠誠度的目的。年金制度在企業的確立過程非常有助于企業建立民主協商制度,調動廣大員工的積極性。”
根據美世在國外的研究表明,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要比未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離職率降低1/2到1/4,而穩定的員工隊伍,對企業來說就意味著降低很大的成本。
“此外,年金制度本身有利于促動企業擺脫依賴國家的傳統思想,提高經營效率,增強企業年金的經濟基礎,承擔‘雇主責任’。”鄒照洪補充說。
作為國內最早提供企業年金托管服務的銀行,浦發行十幾年來在這一領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談及年金制
度對企業的惠及,劉長江認為:“關鍵要看企業對年金的定位。首先,企業年金應該是持續的福利制度,而不是短期行為;其次,企業要把年金計劃作為整個企業戰略的一部分。”
企業年金由于其穩定、安全的資金來源正成為各家金融機構競逐的目標,企業需要在充分了解企業特點的前提下做出適合自己的選擇,并利用這個契機改善企業的公司治理。
大多數受訪者向《首席財務官》表示,企業對內操作年金管理時應遵循六個原則,即財務穩健原則、集體協商原則、穩健投資原則、資產獨立原則、目標替代率設置科學合理的原則以及公平性原則。此外,對于企業而言,很重要的是要選定年金的操作模式,對自己做還是外包給專業的金融機構做是首要決定的事項。鑒于目前參與年金市場的企業主要是央企、金融機構和地方的國有企業以及部分外資企業,據劉長江介紹,很多大型企業比較傾向于通過企業內成立的理事會等機構來管理年金,但從長遠看,選擇法人受托的模式,即外包給專業機構仍然是方向。
企業年金是一種信托模式,這是一種全新的、需要委托與被委托方之間建立互信的制度。被委托方以獨立第三方的角色出現,對于企業來說,有利于完備公開、透明的治理結構。
“好的年金管理取決于三個因素,CAT,C(corporate governance)是指‘公司治理’,A(accountability)‘責任’,即參與年金管理的各個法人的責任清晰、風險可控,T(transparency)就是‘透明度’。”擁有英國皇家保險學會會員資格和多年海外工作經驗的楊帆從年金管理的結構上闡釋了責、權、利明晰的外包模式的優勢。
此外,法人受托的模式更便于企業年金一旦發生損失,委托方(企業)向受托法人機構進行賠償和問責。至于機構選誰,怎么選,企業可以充分利用專業中介機構的能力,讓他們站在企業的角度,替企業選機構。
管理模式:合作共贏
國家為保證企業年金管理的安全性,現階段并沒有允許哪一家機構全部擁有托管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和投資管理人的“法人全資格”,以便各方相互牽制、互相監督。
作為企業要對參與市場的金融機構在與年金管理相關業務上的資格和優勢有所了解,并做出適合企業特點的組合(見表1)。
而站在金融機構的角度,為企業提供最優、最高效的組合。因為企業在談年金的時候要面對很多角色,選定合作機構后還要花費精力協調它們之間的關系、整合系統,許多已經簽了約的年金計劃往往由于協調的成本太大而遲遲不能啟動。在這方面,作為我國首批專業養老金管理公司,太平養老在市場上的卓越表現的確可圈可點。據楊帆介紹,太平養老在不到一年的時間里實現了簽單數從100一路飆升到4000的驚人業績。“我一直推崇一句話:以開放之心,走共贏之路。”太平養老在與工行、交行、招行以及光大銀行聯手推出的2+2模式,即太平養老做年金計劃的受托人和投資管理人,銀行做托管人和賬戶管理人,深得企業和市場的認可和接納。楊帆坦陳太平養老的市場領先之道。
好的年金管理模式和計劃還遠不意味著年金管理的成功,“企業和法人受托機構間年金的合作就像是人的戀愛、婚姻一樣,”楊帆形象地比喻說。在最初的模式選擇和制訂計劃階段,雙方就像是在談戀愛,各自會把最美好的東西向對方展示出來,一旦進入“婚姻”階段,對雙方來講就是幾十年的“柴米油鹽”。此時,對于法人受托機構來講,能否提供持續的優質服務就成了企業基業常青的最大挑戰。
“這個階段,我認為‘堅決’、‘專注’是最重要的。”深信戰略決定生死、細節決定成敗的楊帆特別強調“pension不是一個‘業務’的概念,而是一個‘行業’的概念。”這個行業的前景毋庸置疑,看好這個行業就要堅決、堅持地走下去,“我堅信一句話:‘專一產生專注、專注成就專業、專業創造價值’。要做好中國第一家真正專注于企業年金的金融機構是我們的努力方向。”
年金投資:安全第一
年金建立以后投資的表現是最為重要的,也是與CFO的工作密切相關的。企業年金投資成功的標準不是短期的資產增值,而是長期、穩定地實現年金資產的增值――年金的來源的企業職工的“養老錢”這一特性,使得采訪中所有機構一致把年金投資的“安全性”放在首位,也因此,特別強調企業的責任和CFO個人職業操守以及風險控制的重要性。
為確保安全,實際上國家在出臺相關法規上對投資管理人的資格做了嚴格的界定,如嚴格限定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投資范圍,限于銀行存款、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產品,包括短期債券回購、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和企業債、可轉換債、投資性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等。并對各項投資對象的比例做了明確的規定,如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短期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凈資產的20%;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及可轉換債、債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凈資產的50%。其中,投資國債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凈資產的20%;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及投資性保險產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凈資產的30%。其中,投資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凈資產的20%等,不一而足。
根據金融市場的變化和投資運作情況,勞動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適時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的投資管理機構、金融產品和投資比例進行了調整。
在此基礎上,CFO應該在幫助企業選擇出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結構、專業投資理念、高水平的投資團隊和人員、嚴格風險管控系統、健全的投資流程、符合客戶需求的產品和服務以及驕人歷史業績的投資管理人。
在評估新的基金經理和投資策略上,美世認為要考察投資管理人是否具備任何可持續競爭優勢的證據,例如領先的研究資源、領先的投資分析手段、或是在制訂投資決策流程中運用的研究和分析資源。同時也要考察所有可能存在重大潛在弱點的證據,例如在上述任一領域內的弱點、不可靠的風險控制、由于不良的交易程序導致過度的交易成本、管理的資產過多、或可能會以某種方式降低業績的更大范圍內的組織和業務管理問題。
“企業年金是一個關乎員工未來退休后生活的制度,需要投資管理人考慮長達10到30年的投資回報。因此如何兼顧短期、中期、長期投資風險是投資管理人主要需考慮的。”王靜雯特別提醒說。
為確保“安全第一”,CFO需要對企業年金投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盡可能多地了解,以便采取相應的規避措施。主要有以下幾類:
合規風險。投資管理人在進行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的過程中,可能違反
相應的法律法規或投資管理合同的規定和要求,對年金資產造成損害。例如,資產配置違反了相應的法規或投資基準、投資策略。
操作風險。由于內部控制失效、系統故障、人員操作失誤、不利的外部事件等導致基金經理人所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資產發生損害。例如交易系統故障、錯誤交易、錯誤指令、客戶資料泄露等。
市場風險。利率、匯率、股價等市場價格水平發生不利變動,也會損害企業年金基金資產。
流動性風險。在不太成熟的金融市場上,容易產生市場深度不足,市場交易不充分、變現能力較差,交易品種不能以合理的價格賣出,從而損害年金資產。
道德風險。由于公司或其員工不誠實、不正直等因素,促使風險事故發生,導致客戶利益受損。
“風險是不能完全消除的,只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組織結構、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流程,才能有效地規避投資風險。”王靜雯總結道。
“分別針對各項風險因素進行事前識別、事中控制和事后評估是非常必要的。”“與各年金管理人簽訂完善的合同和操作監督流程、進行戰略資產配置,制訂合規監督表,將可能發生的風險預先列明,并明確各責任人的職責,確保防患于未然是首要的。”鄒照洪強調說。
面對市場為企業建立年金制提供的大好時機,通過專業的第三方機構建立科學的、符合企業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策略;選擇好的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并通過企業自己或專業的咨詢機構進行有效的過程監控是年金計劃得以成功實施的關鍵。
此外,由于企業年金管理傳統上被認為是企業人力資源部門的職責范圍,但由于其涉及企業可持續發展、員工激勵,加之本身具有很強的金融屬性,CFO在年金管理上介入的程度越來越深,作用不容忽視。
采訪中,以下幾點被訪者一致認為CFO責無旁貸:
1、參與選定受托人;受托人的選擇對企業來說至關重要,因為在企業年金的管理中通常是企業在選定受托人后,由受托人來確定年金管理中的其他三個法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因此,在企業年金的投資管理中,CFO的專業作用非常重要。
2、參與投資政策的制定。
3、確定投資方案和機構選擇。
4、全程監控投資收益,控制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領域有關化學產業的投資雖然稱不上主流,但每一筆交易都能搶足“眼球”。
2010年3月2日,貝恩資本戰勝競爭對手TPc(德克薩斯太平洋集團)和阿波羅資產管理公司(ApolloManagement),以163億美元購得美國陶氏化學公司下屬styron事業部(塑料和橡膠業務),并將styron變成獨立的私人公司styron公司,貝恩資本擁有styron公司92.5%股份,Styron公司預計2010年實現收入35億美元。
而在中國市場,黑石集團的中國內地第一單也投到了化學產業。2008年10月6日,黑石集團(紐約交易所代碼:BX)出資6億美元,購得中國藍星集團20%的股份。了解化學產業的特點和PE在化學產業投資的關鍵要素,有助于PE形成化學產業投資戰略,并進行成功的投資。
特點及吸引度
化學產業總體上比較復雜,對普通的私募股權投資者來說存在一定的難度,只有對這些特點有了充足的了解,才能決定是否要對化學產業進行投資,并為成功投資打下基礎。
化學產業的特點主要有以下七個方面。第一,存在周期性,預測周期性和管理周期性的難度比較大。第二,波動性比較大,引發波動性的原因包括戰爭、自然災害等事件。第三,化學產業還存在明顯的行業管制,比如HSE(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系),而且管制越來越嚴格。第四,化學產業受石油價格、匯率、貨幣影響比較大,而且與汽車、建筑等最終用戶產業的依存度比較高。第五,化學產業已是一個成熟產業,總體增長性不高,但中國和印度例外。第六,近年來,化學產業出現結構性變化,歐美化學產業陸續轉移到中國、東歐等國家和地區,化學產業面臨如何適應可持續發展的問題。第七,化學產業的供應商向用戶轉移,“原料價格上漲的壓力”比較大。
化學產業包括許多子行業,這些行業在發展驅動力、投資規模、投資評估和管理的難度、持有股權的時間、競爭優勢、進入壁壘等方面隨行業不同而呈現不同特點。具體可以參見“化學產業結構和關鍵驅動力”表。
化學產業的特點決定了這個產業的投資難度,有什么標準來判斷是否進行該領域的投資呢?簡單來說,PE可以從財務回報、投資評估和管理難度,以及投資機會三個方面衡量化學產業的吸引度。
根據PE在歐洲化學產業投資的實踐經驗,財務回報與所處行業和投資者經驗有一定關系。對于“專用化學品和添加劑行業以及配方產品和服務行業”,PE取得的財務回報要優于其他產業投資。對于“大宗化學品和有附加價值中間產品行業”,PE取得的財務回報與其他產業投資沒有大差別。對于“基礎材料行業”,PE取得的財務回報不如其他產業投資。對于熟悉化學產業并且具備評估和價值創造能力的PE,可以取得很好的財務回報;對于部分熟悉化學產業、具備部分評估和價值創造能力的PE,如果能夠很好地利用相關產業專家,也可以取得不錯的財務回報。
與高科技產業相比,化學產業投資評估和管理難度要小一些。比如:現金流更容易預測、市場地位更容易保護、替代風險更小等。
化學產業的投資雖然很復雜,但也存在著投資機會。首先,部分行業分散、存在整合機會。其次,結構性變化產生的M&A機會,結構性變化包括:公司通過合并提高購買規模、降低原料成本,公司通過并購進入新產業或者減少甚至消除核心業務的周期性。再次,現有技術還存在商業化的機會。
如果PE能夠正確地定位目標行業,具備一定的能力、能夠系統地發現化學產業的投資機會,具備化學產業投資管理和評估能力。化學產業的吸引度還是比較大的。
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在投資過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除了一般標準之外,PE對化學產業的盡職調查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現金流管理、管理層質量、獨特的競爭優勢和退出。
現金流管理包括“運營資本管理”和“資本支出計劃管理”。
運營資本管理包括“應收賬款、原料和半成品”。以歐洲化學生產企業為例,“應收賬款、原料和半成品”價值總和相當于銷售收入的25%,這部分資本的管理對于企業現金流影響很大。在盡職調查時,要重點調查企業管理層是否具備很強的資金管理意識,企業是否有“透明和集中監督的資金管理制度”。
資本支出計劃管理主要是指企業“資本支出計劃”,調查投資是否能夠提高企業的EBITDA(未計利息、稅項、折舊及攤銷前的利潤)、資產的經濟價值和投資資本回報率(ROIC)。
在調查管理層質量時,務必要考查以下五個方面。第一,管理層是否具備財務和商業管理的知識和技能,比如管理現金流的技能,關注投資回報而不是產量、收入這些單一指標等。第二,管理層是否學會與投資者利益保持一致。第三,管理層是否知道制定科學的定價策略并有效執行。第四,管理層是否具備復雜條件下的決策能力。第五,管理層是否具備創業精神。
在調查競爭優勢時,不同行業需要不同的競爭優勢。對于“配方產品和服務行業”和“專用化學品和添加劑行業”,獨特的競爭優勢包括:IP、有利的市場結構、應用技能/技術訣竅等。對于“大宗化學品和有附加價值中間產品行業”,獨特的競爭優勢包括:穩定的現金流、可以提供附加價值的產品或服務、實現低成本運營/成本最低等。對于“基礎材料行業”,獨特的競爭優勢包括:獨特的銷售地位和領先的市場地位。如果存在周期性,該業務應該是“平臺型”且存在“上下游整合的可能”,并有產業專家提供業務指導。
對“退出”的調查包括:退出機會、退出方式、退出價格和退出時間/持有股權時間。
構建戰略及退出
在盡職調查之后,依據不同的產業價值來創造戰略。在戰略的選擇這個問題上,首先要發現價值被低估的企業并確定其成長潛力,然后確定可以提高股權價值的戰略工具。在此基礎上選擇價值創造戰略。
創造價值之后執行戰略之前,首先要確定“變革管理項目”并將其制度化;在執行過程中,要確保“變革管理項目”會對企業產生長期、持續的影響。在執行過程中,要始終關注EBITDA和現金流這兩個財務指標。然后,制定具體的行動方案。仔細選擇管理團隊并給與激勵。要尋找“明星”經理。“明星”經理確定“變革管理項目”并有效執行,另外還要招聘到其他優秀的人力資源。讓經理分享企業成長帶來的收益,收益是建立在“以價值為基礎的報告系統”上。
同時在文化管理方面,要向投資企業輸出“以結果為導向的思想”,并把這種思想變成企業文化的重要部分。
在投資之初甚至投資之前就要設計好退出方案。在條件變化、原有退出方案不可行時,需重新設計退出方案。
退出方案的基本內容包括了退出的機會、退出方式、退出價格(綜合考慮退出收益和成本)和退出時間,持有股權時間。而影響退出的因素包括:進入時價格、化學產業特點和管理層執行商業計劃能力。與戰略投資者聯合投資有助于PE退出。
退出的方式與其他領域的私募股權投資沒有太大差異,包括出售給戰略投資者、IPO、轉讓給其他PE(二次收購),即原來實施過管理層收購的PE將股權轉讓給其他的PE),以及清算。
出售給戰略投資者是PE主要退出方式。化學產業中許多行業是全球性的,存在很多潛在的戰略投資者,PE可在行業和全球范圍內為此退出尋找“戰略投資者”。美國、日本和印度的化學產業都希望通過M&A進行國際化擴張,中國化學產業也開始國際化擴張,這些國家都存在著潛在的戰略投資者。另外,PE也可以從其他行業尋找希望通過M&A實現業務多元化的戰略投資者。因此,出售給戰略投資者的退出機會總是存在的,而且退出收益比較高、執行相對容易、退出時間短。給戰略投資者創造“戰略價值”對于這類退出方式的成功進行非常重要,特別是在缺乏IPO機會時。
IPO是PE一種退出方式,但不是主要退出方式。因為化學產業不受股市投資者的追捧、上市時P/E不高,IPO市場存在周期性。IPO退出時收益比較高,但退出時間長。
二次收購和清算是備用的退出方式。在無法通過“出售給戰略投資者”和IPO方式退出時,PE為了快速退出股份、實現流動性可采取這兩種辦法。這兩種退出方式的收益低一些,但退出時間短。這是用金錢換流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