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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切實保護、管理、培育和發展森林資源,確保森林資源安全,規范護林員隊伍管理,結合鎮原縣當前林業建設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天保工程森林管護、生態公益林管護、森林防火、封山禁牧等林業項目的護林員管理
第二章管護隊伍的組建
第三條鄉(鎮)護林員隊伍由各鄉(鎮)林木管護站會同村委會聯合推薦,經該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林業局備案。
第四條護林員應具備的條件:
1、熱愛林業事業,遵守《森林法》及林業法律、法規,能認真履行職責。
2、思想覺悟較高,堅持原則,責任心強,能秉公辦事。
3、具有安全和自我保護基本知識,能識別管護區內的主要樹種和受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種類,能判斷是否發生林業有害生物危害,具備森林火災防治有關技能和制止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能力。
4、身體健康,年齡在18——55歲之間的男性,專職護林員具有小學以上文化程度,在當地群眾中有一定威信和較強工作能
力;鄉(鎮)管理人員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
5、行政村干部不允許兼任護林員。
第五條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護隊伍由各林場安排組建,管理及考核,報縣林業局備案。
第三章管護人員工作職責
第六條管護人員工作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森林法》、《森林實施條例》等林業法律法規及政策,宣傳國家及省市有關森林管護政策、法規和護林防火、鄉規民約,做好森林資源和相關標志、設施的保護工作。
2、明確管護責任區范圍,掌握森林資源現狀,隨時巡山檢查,要求每月巡山檢查不少于25天,制止一切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確保管護區內實現“六無”(既無毀林開荒、無亂砍濫伐、無、亂采濫挖、無超限額采伐、無森林火災、無捕殺野生動物等破壞森林資源的活動)。
3、依照管護責任和林政執法權限,依法嚴格執行,對各種毀林案件以及非法捕殺野生動物等重大案件要及時上報,不得瞞報、謊報、漏報。
4、協助主管單位開展森林防火宣傳、火災調查、森林病蟲鼠兔害測報與救治,及時報告火警和疫情。
5、協助有關單位在責任區內開展森林營造、撫育、封育及檢測等工作。
6、對合法林木采伐實行全程監督,積極接受上級的檢查、指導和培訓。
7、服從指揮,聽從調遣,團結同志、與管護區職工群眾齊抓共管,確保森林生態安全,保障林區社會治安穩定。
第四章護林員的管理
第七條護林員管理
鄉(鎮)長為本轄區森林管護的第一責任人,鄉(鎮)林木管護站負責對本轄區專職管護人員進行具體管理,鄉(鎮)林木管護站站長為森林資源管護隊隊長。
1、鄉(鎮)人民政府與護林員簽訂管護合同,一式三份,其中合同雙方各一份,報縣林業局備案一份。
2、鄉(鎮)林木管護站適時組織對護林員進行檢查,并作好檢查記錄。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護林員會議,總結經驗、查找存在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并收集整理護林員檢查考核相關資料。全年召開護林員會議不少于四次。
3、嚴格護林員上崗制度,不得脫崗、離崗,也不得請人代崗。
4、根據鄉(鎮)林木管護站安排,積極參加各級林業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學習,努力提高自身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5、護林員必須如實、及時上報工作情況,隱瞞不報、漏報的,一經發現,將給予通報批,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條管護人員報酬
護林員報酬為500元/月/人,按季度進行發放。實發400元/月/人,預留100元/月/人,年終以鄉(鎮)林木管護站為考核單位,按考核結果兌現。
管理人員工作經費由縣林業局根據管護面積及檢查考核情況進行確定。
第五章監督考核
第九條檢查
縣林業局組織相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深入鄉(鎮)檢查管護工作,檢查結果列為護林員年度考核依據。
第十條考核
1、鄉(鎮)管護責任考核由縣林業局組織相關人員進行。
2、護林員的考核由鄉(鎮)林木管護站負責,按照民主、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對護林員的年度工作進行考核。考核合
格以上的繼續聘用。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林業局有權立即解聘:
(1)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或連續曠工5天以上;
(2)抽查或工作中發現外出打工的;只領取報酬不參加實際工作的;
(3)不符合護林員條件的;
(4)因失職而造成重大損失;
(5)被司法機關追究行政、刑事責任;
(6)道德敗壞,社會輿論較差;
(7)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第六章獎勵和處罰
第十一條獎勵
管護人員在聘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縣林業主管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1、護措施得力,責任落實,管護責任區內沒有亂砍濫伐毀林開荒、亂占林地、濫捕亂獵以及森林火災等事件發生,重點公益林資源管護成績顯著者。
2、能嚴格執行林業法規政策,勇于制止破壞森林資源行為,有效保護重點公益林免遭重大損失者。
3、拯救、保護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成績顯著者。
4、其他應當獎勵事由。
第十二條處罰
管護人員在聘用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每次予以如下處罰,由縣林業局從本季度工資中直接扣除,本季度工資不夠扣除的直接解聘,年累計被處罰金額在2000元的下年不在聘用:
1、未經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擅自同意他人使用林地或從事林副業生產,致使林地遭受破壞者,處罰500元。
2、管護區內出現亂砍濫伐、毀林開荒、亂占林地、亂捕濫獵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而不制止不上報者,處罰200元。
3、隱瞞森林火災隱患,且不采取消除措施,導致發生森林火災者,處罰100元。
4、不服從或不配合林業部門管理甚至干擾阻礙林業部門查處森林案件者,處罰200元。
5、在封山禁牧工作方面,護林員管護區域有下列情形的,給予經濟處罰:(1)被縣級領導發現予以指示,處罰100元;(2)
群眾電話舉報的處罰100元,專項來訪舉報的處罰200元;(3)專項督查發現的處罰100元;(4)在森林派出所工作巡邏中發現的處罰50元。
6、在防火工作方面,護林員管護區域有下列情形的,給予經濟處罰:(1)不聽指揮不到著火現場的處罰200元;(2)不按安排防火巡邏的處罰100元,并按要求立即到達指定地點,否則立即解聘。
第十三條當出現對護林員進行處罰時,對該鄉鎮護林隊長按全鄉護林員被處罰款總額10%實施處罰;對群眾舉報或檢查發現不符合護林員條件被解聘的護林員,每人次對護林隊長罰款200元。
第七章附則
第十四條管護人員因故解除合同時,鄉(鎮)應及時向林業主管部門上報并對更換人員進行備案。
第十五條各鄉(鎮)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轄區實施細則。
一、目的:
1、加快費用報銷進度。
2、方便統計管理,合理控制費用。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客戶服務部相關管理人員及所有客服中心工作人員;
三、職責
1、分公司客服中心主管:負責對所在區域客服人員的費用審核的初審,負責審核轄區內產生的售后費用的真實性、合理性和票據的數量;對費用報銷出現的異常問題及時提出報警;
2、分公司總經理:負責對所在區域客服人員的費用審核(包含客服主管)的復審;
3、費用審核專員:負責審核全國分中心產生的售后費用的真實性、合理性和票據的數量,對費用報銷出現的異常問題及時提出報警并上報客服部經理;
4、客戶服務部經理:負責客服部成本費用的管控以及售后費用報銷的合理性;
5、報銷人:負責真實地將報銷相關材料按照公司標準粘貼;
6、國內銷售公司副總經理:單張報銷單超過2000元審核權。
四、報銷流程
1、報銷附帶憑證和相關規定:
1) 出差審批單:每個人的報銷憑證后均需附上一張出差匯總審批表,必須要有相關負責人(客服主管)審批簽字,上面填寫清楚每半個月出差概況;
2) 工作單(即安裝單、維修單、巡檢單);
3) 客服人員的電話費、市交費實行包干制度的客服中心,每月最高限額,超出部分費用自理。(以和各分公司郵件確認金額為準,如有特殊情況費用超出需向領導申請審批)
2、報銷周期和報銷憑證郵寄時間規定:
說明:1)總部為各客服中心每月辦理兩次報銷;
2)辦事處每個月寄2次報銷到總部,每次提前或按照上述日期寄出報銷;
3)每月報銷時,把當日之前的所有費用整理粘貼好;
4)期間遇節假日依次順延。
5)報銷周期不能超過一個月,如果超期則不予報銷。
3、報銷審核流程
1)客服現場工程師的費用報銷將相關憑證按照公司要求規定粘貼好,將費用報銷內容錄到CRM費用系統里后直接將票據交給客服中心主管;
2)客服中心主管收到費用單據后,進行審核,同時客服中心主管自己的費用報銷相關憑證按照公司要求規定粘貼好,一并交給分公司總經理審核;如無誤則按照規定日期全部寄往總部客服部,每次寄出費用報銷之前,登記整理好費用明細和匯總表,每月報銷時發送至總部審核專員郵箱;(備注:各中心主管每月發送費用明細時,需將每月非客服產生費用單獨列出明細表,并詳細備注具體費用)
3)客服部費用審核專員按照公司要求對辦事處的報銷進行審核,如無誤則轉交客服部經理審核;(要求費用審核專員在三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4)客服部經理在一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后由費用審核專員轉給財務部審核;
5)財務部收到費用單據后在七個工作日內發放報銷款。(注:財務部在當月29日至次月9日期間由于月度結賬,故不收任何費用報銷單據;)
注明:每月各分公司客服上報費用報銷至總部時請提供費用明細,并排序列好費用單編號(同一個人的費用單編號要求為連號),以便總部能確定發票等報銷憑證是否在運輸途中遺失。如不提供費用明細和匯總,或是報銷單填寫不清楚的總部將不予受理。
4、考核規定
1)對報銷票據中出現多票情況,則按照報銷單上金額進行報銷;
2)對報銷虛假(例如報銷沒有產生的費用),一經查出則不報銷該筆金額。并予以報銷人及客服中心主管每人每次50元罰款處理,報銷人當月度考核直接評C;
3)對于客服中心超出規定日期提報費用的,不予報銷;(節假日等特殊情況除外)
4)對于不按照公司費用報銷規范填寫和粘貼票據,及少票、無效票、假發票等,視情節予以報銷人和客服中心主管每人每次20元罰款處理。
5)對費用審核專員不按照規定時間及時審核費用,予以逾期每天/分公司20元罰款處理;(節假日、臨時性工作延誤等特殊情況除外)
注意如下變更:
1、各分公司必須依據報銷時間表;
醫務人員管理辦法一第一條為加強醫務人員執業管理,規范醫務人員執業行為,提高醫務人員素質,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衛生部《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甘肅省醫師考核管理辦法(試行)》及《甘州區20XX年度醫務人員定期考核工作實施方案》相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所稱醫務人員定期考核是指醫院按照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對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工作成績和業務水平進行的考核。
第三條依法取得執業醫師或護士資格并經注冊在我院執業的醫務人員的定期考核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醫務人員定期考核應當堅持客觀、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五條醫務人員定期考核每一年為一個周期,考核工作應在本考核年度內完成。
第六條醫院成立醫務人員定期考核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考核小組),負責本院醫務人員定期考核的日常監督管理,擬定醫務人員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對醫務人員定期考核工作進行指導和考核結果評定,保證考核工作規范進行。考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醫務人員定期考核的組織和實施。
第七條醫務人員定期考核包括職業道德評定、工作成績和業務水平測評。職業道德和工作成績由我院考核小組進行考核,業務水平測評由區考核委員會與我院共同負責考核。
第八條醫務人員職業道德考核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醫務人員執業中堅持救死扶傷,以病人為中心,以及醫德醫風、醫患關系、團結協作、依法執業狀況等。
第九條醫務人員工作成績考核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醫務人員執業過程中,遵守有關規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內完成工作量和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和本機構的安排,及時完成相關任務的情況。
第十條業務水平包括醫務人員掌握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應用本專業的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基本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以及學習和掌握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的能力。按臨床醫務人員的專業、級別考核實際工作能力與水平。
第十一條考核小組根據測評結果對醫務人員做出考核評定,在《醫務人員定期考核表》上簽署意見,并將醫務人員考核結果報區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同時將考核結果通知被考核醫務人員。
第十二條醫務人員行為記錄作為醫務人員考核的依據之一。醫務人員行為記錄分為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良好行為記錄包括醫務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受到院級以上的獎勵和表彰、完成各級政府部門指令性任務、取得院級以上技術成果等;不良行為記錄包括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規和診療規范受到的行政處罰、處分,以及發生的醫療事故等。
第十三條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職業道德、工作成績和業務水平中任何一項不能通過評定或測評的,即為不合格。
第十四條醫務人員在考核周期內按規定通過醫務人員培訓考試考核或通過晉升上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考試,可視為業務水平測評合格,考核時僅考核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
第十五條被考核醫務人員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考核結果之日起5日內,向院考核小組提出復核申請。考核小組上報區考核委員會對醫務人員考核結果進行復核。
第十六條醫務人員在考核周期內有本辦法規定的不合格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小組應當直接認定為考核不合格,并在《醫務人員定期考核表》上說明:
(一)在發生的醫療事故中負有完全或主要責任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在院外進行執業活動的,但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實施緊急醫學措施的除外;
(三)跨執業類別進行執業活動的,但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實施緊急醫學措施的除外;
(四)代他人參加醫務人員資格考試的;
(五)在醫療衛生服務活動中索要患者及其親友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通過介紹病人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者購買藥品、醫療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的;
(九)未按照規定執行感染控制任務,未有效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造成疾病傳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十一)考核周期內,有一次以上醫德考評結果為醫德較差的;
(十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或者擾亂考核秩序的;
(十三)違反《執業醫務人員法》有關規定,被行政處罰的。
第十七條醫務人員的考核結果納入所在科室的年終績效考核。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之日起實施。
醫務人員管理辦法二1、醫務人員準時上班,不能隨意換班,上班時穿整潔的工作服,上班期間不準玩電腦,聽音樂,少接打私人電話,服務態度熱情周到。
2、認真接待每一位就診人員,接診程序包括詢問病情(病因、用藥情況、有無藥物過敏史)診斷疾病(區分常見病與傳染病)開具處方(發熱、腹瀉病人做好詳細病歷記錄)發放藥物(三查七對)醫囑(服藥時間、飲食注意、疾病衛生宣傳)。
3、醫務人員值班期間應做好預防保健、常見病的防治工作,對診療范圍內的服務項目應處理到位,不能擅自推脫,對診療范圍以外的疾病或急重癥疾病應及時向正規醫院轉診。
4、醫務人員對需要去醫院治療的患病學生,應做好詳細的登記如姓名、班級、發病病因、疾病診斷,醫囑、聯系方式。同時告知其班主任或輔導員老師。
5、認真執行傳染病防治制度,加強傳染病知識的學習,對發熱、腹瀉病人應進行傳染病篩查,對疑似傳染病,應送縣衛生防疫站或市八醫院確診。任何個人不能瞞報或漏報。
6、靜脈給藥應嚴格執行注射制度,以防發生醫療事故。對不在規定的輸液時間和攜帶青霉素等皮試藥物要求輸液的患者應耐心地做好解釋工作。
7、嚴格執行一次性醫療廢物的處置制度,高壓消毒制度,無菌操作制度。
醫務人員管理辦法三一、醫務人員在下列情況下應當洗手
1.直接接觸病人前后,接觸不同病人之間,從同一病人身體的污染部位移動到清潔部位時,接觸特殊易感病人前后;
2.接觸病人黏膜、破損皮膚或傷口前后,接觸病人的血液、體液、分泌物、排泄物、傷口敷料之后;
3.穿脫隔離衣前后,摘手套后;
4.進行無菌操作前后,處理清潔、無菌物品之前,處理污染物品之后;
5.手有可見的污染物或者被病人的血液、體液污染后。
二、醫務人員洗手的方法
1.采用流動水洗手,使雙手充分浸濕;
2.取適量肥皂或者皂液,均勻涂抹至整個手掌、手背、手指和指縫;
3.認真揉搓雙手至少15秒鐘,應注意清洗雙手所有皮膚,清洗指背、指尖和指縫,具體揉搓步驟為:
(1)掌心相對,手指并攏,相互揉搓;
(2)手心對手背沿指縫相互揉搓,交換進行;
(3)掌心相對,雙手交叉指縫相互揉搓;
(4)右手握住左手大拇指旋轉揉搓,交換進行;
(5)彎曲手指使關節在另一手掌心旋轉揉搓,交換進行;
(6)將五個手指尖并攏放在另一手掌心旋轉揉搓,交換進行;
(7)必要時增加對手腕的清洗。
4.掌心對掌心搓揉
5.手指交叉,掌心對手背搓揉3.手指交叉,掌心對掌心搓揉
6.雙手互握搓揉手指
7.拇指在掌中搓揉
8.指尖在掌心中搓揉
9.在流動水下徹底沖凈雙手,擦干,取適量護手液護膚。
【注意事項】
1.洗手時應當徹底清洗容易污染微生物的部位,如指甲、指尖、指甲縫、指關節及配戴飾物的部位等。
2.洗手使用皂液、在更換皂液時,應當在清潔取液器后,重新更換皂液或者最好使用一次性包裝的皂液。禁止將皂液直接添加到未使用完的取液器中。如使用固體肥皂,應保持肥皂干燥,盛裝肥皂的容器保持清潔。
3.手洗凈后應用一次性紙巾、干凈的小毛巾擦干雙手,或用干手器干燥雙手,小毛巾應一用一消毒。
4.手無可見污染物時,可以使用速干手消毒劑消毒雙手代替洗手。
三、醫務人員在下列情況下應當進行手消毒
1.檢查、治療、護理免疫功能低下的病人之前;
2.出入隔離病房、重癥監護病房、燒傷病房、新生兒重癥病房和傳染病病房等醫院感染重點部門前后;
3.接觸具有傳染性的血液、體液和分泌物以及被傳染性致病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后;
4.雙手直接為傳染病病人進行檢查、治療、護理或處理傳染病人污物之后;
5.需雙手保持較長時間抗菌活性時。
四、醫務人員手消毒的方法
1.取適量的速干手消毒劑于掌心;
2.嚴格按照洗手的揉搓步驟進行揉搓;
3.揉搓時保證手消毒劑完全覆蓋手部皮膚,直至手部干燥,使雙手達到消毒目的。
【注意事項】
1、手被感染性物質污染以及直接為傳染病病人進行檢查、治療、護理或處理傳染病病人污染物之后,應當先用流動水沖凈,然后使用手消毒劑消毒雙手。
2、進行侵入性操作時應當戴無菌手套,戴手套前后應當洗手。一次性無菌手套不得重復使用。
五、醫務人員手衛生標準
不同環境下工作的醫務人員,手衛生應達到如下要求:
1、ⅰ類和ⅱ類區域醫務人員的手衛生要求應5cfu/cm%26sup2;。ⅰ類和ⅱ類區域包括層流潔凈手術室、層流潔凈病房、普通手術室、產房、普通保護性隔離室、供應室潔凈區、燒傷病房、重癥監護病房等。
2、ⅲ類區域醫務人員的手衛生要求應10cfu/cm%26sup2;。ⅲ類區域包括兒科病房、婦產科檢查室、注射室、換藥室、治療室、供應室清潔區、急診室、化驗室及各類普通病房和房間等。
3、ⅳ類區域醫務人員的手衛生要求應15cfu/cm%26sup2;。ⅳ類區域包括感染性疾病科、傳染病科及病房。
4、各區域工作的醫務人員的手,均不得檢出致病微生物。
六、手衛生設施和用品的配備
1、處置室、換藥室、病房等應設有流動洗手設施,手術室、產房、重癥監護室等重點部門應當采用非手觸式水龍頭開關。
由于每個部門的工作環境和特性不一樣,所屬員工狀況也不一樣,那么,從理論上來說,所采取的管理方案也應該是不一樣的。最好是根據每個部門的特性來設計相對應的管理方案,這樣才會確保管理績效的最大化。
而在現實中,許多企業的管理方案卻是只有一套,一套管理方案來面對所有的部門和員工,最多只是在一些細節上有所變動(例如考核方式),這種一刀切式的管理手段,自然是不可能適用所有的部門和員工,難免造成管理成本加大和管理矛盾增多,尤其是生產部門的工人和營銷部門的營銷人員,這兩者的差別最大,采取同一種管理方式帶來的危害也是最大的。許多企業的外部市場問題其根源就在這里,既是以管理生產工人的辦法來管理營銷人員。引起營銷人員的不滿,從而導致一系列問題的發生。在這里,讓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生產人員與營銷人員在管理方式上的差別究竟在那里。
首先,我們從這兩種工作崗位的相關特性來進行分析對比:
生產人員是屬于定崗定責制,因為產能要求相對較為固定,生產部門里需要多少位生產工人的數量是比較固定的,很少出現人員數量的臨時性加減,在管理上,生產工人的人員成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是相對固定的,至少也是可控的,生產工人給企業帶來的風險也是在一個大致的范圍內。
而營銷部門的崗位數量卻相對較為寬松,因為這市場一直在變,人員臨時性的增加和減少并不少見,例如新市場的增加帶來新增崗位,新增營銷職能帶來的新增崗位,營銷區域的重新劃分帶來新增崗位等等。并且,營銷人員的直接成本雖然較為固定,但是,間接成本可就不好說了,例如營銷人員的差旅費用,業務費用等等,這還是小意思,企業里龐大的銷售費用,基本上都是通過營銷人員之手花出去的,這可就大了去。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直接會導致這個間接成本的變化。
在生產部門,工作環境相對封閉,生產工人們都處在同一個環境里,大家的收入狀況都差不多,也比較穩定,工人之間可以拿來比對的東西不多,在這個前提下,工作氛圍問題就顯得很重要,而企業文化這個東西,其很大一個功能就是用來改善環境氛圍的,所以,對企業的生產工人灌輸企業文化,是有一定的實用價值,這可以優化內部工作環境,培養共同的價值觀,
而營銷人員更多的時間則是處在企業之外,處在一個開放的工作環境中,甚至每位營銷人員所處的市場環境還不一樣,大家的收入也不一樣,這里面可比對的東西可太多了,例如企業外部環境和內部環境的比較,每個市場之間的比較,所屬客戶的比較,業務量的比較,個人收入的比較等等。在這個前提下,向營銷人員灌輸企業文化,其意義就不大,甚至還能引起營銷人員的抵觸情緒,企業高層管理者所要做的,是給長期奔波在外的營銷人員創造一個”家”的感受,通過一些實際的措施和服務提供(例如銷售后勤工作系統的有效對接)。讓身心疲憊的營銷人員在回到企業后,感受到企業的溫暖,而不是把企業文化這種東西拿出來向營銷人員宣教。
生產工人長期處在企業內部,所處的環境較為封閉,個人提升的著眼點往往也習慣性的定在企業內部,屬于內部成長, 由于內部穩定性強,生產工人在乎的是自己在企業的地位,追求自己在該企業的穩定性。所以,在管理上和生產工人可以談忠誠度,美化和宣揚生產工人對企業的忠誠度,這種對企業的忠誠度也是生產工人所想要的,兩相情愿,兩全齊美。
而營銷人員身處企業外部,環境開放,很容易接觸到其他企業,續而形成本企業與其他企業之間的比較,例如工資待遇,管理思想,工作環境,發展空間等等,這些比較不斷的刺激著營銷人員,使得他們要追求更加豐厚的工資收入,更加寬容的管理思想,更加良好的工作環境,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營銷人員的發展方向不一定局限在本企業內部,而是擴展為更多的企業。
第一條、為規范社區工作人員的管理,充分發揮社區的管理和服務功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區工作人員由社區黨支部負責進行日常管理和考評。考評以社區工作分工為依據。
工作要求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社區工作人員:社區黨務工作者、社區委員、社區勞動保障和醫保協管員、社區低保管理員、社區公益性崗位人員、各級下派駐社區工作人員。
第四條、工作人員服務的基本準則:
一、恪盡職守,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開展工作,并嚴守工作紀律,保守工作秘密。
二、誠實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吃、拿、卡、要,作有損社區聲譽的行為。
三、工作中應做到求真務實,為居民群眾服務要盡職盡責,態度和藹,文明辦公。
四、社區工作人員必須服從工作安排,認真完成交辦工作任務,如實匯報工作成果。
五、大膽創新、勇于探索、發展社區經濟,造福居民。
第五條、社區工作人員必須嚴守工作紀律,不得無故缺勤曠工。凡是有特殊情況需請假者,兩天以內由社區主任審批,超過兩天,由社區主任審批同意,報街道辦主管領導審批;同一社區原則上同時請假不得超過兩人。
第六條、社區執行簽到制度,每天早上和下午上班時間,工作人員必須在簽到表上簽名并注明時間。
第七條、社區執行輪流值日制度,每天安排專人值日,負責電話接聽、接待居民來訪并做好記錄。
考評
第八條、社區實行季度述職評議考核制度,通過個人述職、居民測評、領導評價綜合評定。季末時,社區工作人員自我述職后,采用社區考評與群眾評議相結合方式進行考評;考評結束后,將社區工作人員考評結果予以公布,接受黨員、居民監督,并上報街道辦。
第九條、考評工作由社區黨支部負責組織實施,召集社區黨員代表、居民代表、樓長,駐地單位和小區代表等進行群眾評議。每季末進行考評。
第十條、社區工作人員考評標準分為:優秀、良好、不合格三個等次。
第十一條、季度考評連續兩次不合格的,經社區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社區工作人員處理辦法:社區黨務工作者由社區黨支部進行撤換和補選;社區委員按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進行撤換和補選;其他工作人員的處理由社區寫出書面報告,上報辦事處或其派駐單位。
附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離休人員是指經組織部門認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并己離職休養人員。
第三條離休人員、老醫療管理實行統一管理的原則,即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離休人員、老要實行統一管理。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所轄范圍離休人員、老醫療費的籌集、管理和支付。
第四條離休人員、老醫療待遇不變,所需醫療費用按原渠道解決,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統籌地區前三年離休人員、老實際發生的醫療支出費用的平均數額或按上年度實際支付費用,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進行籌集。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必須按確定的標準按時足額劃撥離休人員、老醫療費。對于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政府幫助解決。
第五條離休人員、老個人不繳納醫療費,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不降低原有醫療待遇標準,在規定的范圍內實報實銷。
第六條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確定離休人員、老定點醫療機構。有條件的統籌地區,按照方便就近醫療的原則,可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離休人員、老醫療服務范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議,保證離休人員、老醫療待遇,加強醫療管理,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支出。
第七條離休人員、老醫療費的結算,可以來用總額預付、定額包干、病種結算和項目付費等辦法。不論采用哪種辦法都必須保證離休人員、老醫療費收支平衡。
第八條離休人員、老就醫原則上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參照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標準等項規定。超出規定范圍以外的特殊診斷、特殊治療或采用新技術、新設備及需進口貴重藥品等,需定點醫療機構專家會診,提出會診意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后進行。
第九條定點醫療機構要為離休人員、老建立專門掛號、結算窗口,建立門診病案,設立專門診室,配備業務技術水平較高和服務態度好的醫護人員,做好離休人員、老的醫療服務工作。
第十條定點醫療機構把離休人員、老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支出情況,詳細記錄在醫療保險費用臺帳上,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后足額撥付。
第十一條離休人員、老憑證掛號、入院,實行復式處方。在門診就醫需到指定診室就診。急性病一次處方限量3至5天藥量;慢性病7至10天藥量,心腦血管疾病、糖尿病、腦動脈硬化后遺癥等較重慢性病可開兩周藥量。限量用藥期間不得再開同等作用的藥品,遇有特殊聯合用藥需經科主任批準。嚴禁醫護人員或患者親屬借離休人員、老代掛號就醫和開設家庭病床之機開大處方、花方、人情方。
第十二條離休人員、老住院期間開藥及各種檢查要與醫囑、病程記錄相符,不得重復開藥,分解處方。出院只限帶7日量口服藥。嚴禁掛床住院、掛床開藥,一經查出,掛床期間全部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因定點醫療機構技術和設備條件所限,需轉診轉院的,應由經治醫生提出轉診意見,科主任同意,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轉診轉院期間醫療費暫由單位或個人墊付,醫療結束后,由單位代辦人員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銷。
第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對年老體弱的離休人員、老應建立代掛號和家庭病床制度,核發定期的代掛證和病床卡,并指定熟悉患者病情的醫生負責指導醫療、開藥或處置,按病案管理要求詳細記錄備查。
第十五條離休人員、老不得隨意外購藥品,因特殊疾病或病情危重,確需外購藥品的,應明確所需藥品名稱、療效、劑量,經科主任同意,定點醫療機構審查并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后方可補購,遇有搶救用藥可先外購后補辦手續。
第十六條離休人員、老易地安置、探親外出1年以上的應持單位出具的易地安置或外出探親證明,自行選定一所安置所在地同級定點醫院,到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批準手續。其醫療費用可按單位所在地離休人員年平均醫療費標準核定,也可采取定額包干等辦法。離休人員、老易地安置期間,遇有特殊診斷、特殊治療、擇期手術等需高額醫療費用的,應先與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經批準后就醫(急診除外)。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定期會同財政、審計、衛生、老干部管理等部門,對離休人員、老醫療費用籌集、支付、管理、醫療質量、服務態度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各地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一、總則
1.根據中央、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用人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精神,為建立“開放、流動、競爭、協作”的人才使用、培養和激勵機制,健全、規范我所的人員聘任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2.流動崗位人員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額定編制中,30%的用于聘用流動崗位研究人員。
3.流動崗位研究人員的聘用要堅持“按需設崗、雙向選擇、擇優聘用、按崗定酬”原則。
4.流動崗位研究人員的招聘可采用推薦和面向全社會公開招聘的方式。
5.流動崗位人員不應突破核定編制數額(單位編制的30%)。
二、流動崗位人員的基本條件
6.擁護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具有為我國科學事業現代化和地球科學事業發展獻身的精神;
7.嚴謹的科學態度,實事求是的科研作風,良好的職業道德、
勇于創新和團結協作的精神;
8.流動崗位的高級研究人員一般應是國內外在相關學科研究中
成績卓著的專家學者;中級研究人員一般應具有大學以上的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博士后研究人員;在讀研究生也可作為流動崗位人員聘用。
9.具有履行研究崗位職責的能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年齡一般應在60歲以下。
三、聘用程序
10.聘用流動崗位研究人員首先由項目、課題組根據工作需要提
出書面申請,并報所科技處、人事處審核。申請中應明確擬聘崗位、崗位職責要求、擬聘用期限、擬提供的工資待遇等條件。
11.推薦聘用:主要指聘用本單位熟習的科技人員、在本單位從事研究工作的在職研究生(博士、碩士)及本單位其他未進入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的科技人員。聘人項目(課題)組,應按規定要求提供推薦人選的有關材料,如個人簡歷、工作業績、成果、研究方向等。單位人事部門和科技部門根據本所學科結構、崗位設置情況、項目(課題)組需要程度等提出聘任建議,交所行政會議研究決定。
12.公開招聘:主要指聘用本單位缺乏或不足的專門科技人才。
單位人事部門根據擬招聘崗位和崗位條件要求通過不同形式和渠道進行公開招聘。公開招聘一般要經過信息、資格審查、公開答辯、考察了解、研究決定等步驟。
四、流動崗位人員的管理
13.流動崗位研究人員必須與所簽訂書面聘用合同。合同應明確規定:
(1)聘用合同期限;
(2)聘用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3)工資及福利待遇;
(4)崗位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條件;
(5)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聘用期限應與實際工作任務期限一致,一般不超過3年。
14.流動人員的待遇
(1)流動崗位人員(所定向招收的研究生除外)的人事關系
實行人事;
(2)流動崗位的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的任職標準參
照所固定崗位的相應標準;
(3)流動崗位人員的工資采用協議工資制度,研究員工資一般
不超過3500元/月,副研究員一般不超過2800元/月,助理研究員一般不超過2000元/月,其中50%由所從非營利性科研機構事業費中列支,其余50%由項目(課題)經費支付(其中,50%計入績效工資)。特殊流動崗位人員的待遇由所規定。
(4)如項目(課題)需要,所招收的定向研究生可作為流動崗位人員受聘參與課題研究,博士生工資一般不超過1000元/月,碩士生一般不超過800元/月,其中50%由中心從非營利性科研機構事業費中列支,其余50%由項目(課題)經費支付(其中,50%計入績效工資)。
(5)流動崗位人員的社會保險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國家沒有明確規定時,由雙方協商并寫入聘用合同;
15.流動崗位研究人員應遵守院、所的規章制度,嚴格履行聘用合同的所有條款。
16.流動崗位研究人員與固定人員一樣,按照所非營利機構科研人員的考核標準參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終止聘用合同。
17.合同期滿后,根據工作的需要和雙向選擇的原則,雙方可續訂聘任合同。
18.連續兩次作為流動崗位聘用,或作為流動崗位聘用三年以上的科技人員可申請轉為所固定人員編制。經所按有關程序討論同意后,由人事部門負責辦理有關調入手續。
五、其它
19.本辦法適用于聘用進入所非營利科研機構的流動崗位研究人員。
20.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73號
《安徽省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 李國英
2017年1月19日
安徽省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管理,提高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素質和能力,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人員的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對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法律、法規、規章賦予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行政機關和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中直接從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活動的人員。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全省行政執法人員綜合管理工作。省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的相關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行政執法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做好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格管理
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擬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應當通過執法資格考試,領取行政執法證。
第六條 執法資格考試包括通用法律知識考試和專門法律知識考試。
通用法律知識考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組織實施。
專門法律知識考試,由省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受其委托的設區的市行政執法機關組織實施。
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通過專門法律知識考試后,由所在行政執法機關通過法制監督平臺統一申請參加通用法律知識考試。
經政府法制機構會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申請參加考試人員為行政執法機關正式在編工作人員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安排參加通用法律知識考試。
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通用法律知識考試合格,經公示無異議的,授予執法資格,頒發省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的行政執法證。
第九條 行政執法證有效期為5年。行政執法證有效期滿,行政執法人員需繼續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由行政執法機關通過法制監督平臺申請換發行政執法證。
第十條 行政執法證遺失的,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紙、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網站或者行政執法機關網站等媒體公告后,由行政執法機關通過法制監督平臺申請補發。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報送上一年度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崗位調整、教育培訓、違法違紀情況。
行政執法人員不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收回或者督促行政執法機關收回行政執法證,并提請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予以注銷。
第十二條 由國務院部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持證行政執法人員的姓名、行政執法證編號和有效期在本機關網站公示,并送同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第三章 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教育培訓,組織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參加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和上級行政執法機關組織的教育培訓。
行政執法人員教育培訓所需經費,應當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教育培訓和測試的內容為:通用法律知識、專門法律知識、執法技能、執法職業道德和紀律。
通用法律知識的教育培訓和測試,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組織實施;專門法律知識、執法技能、執法職業道德和紀律的教育培訓和測試,由行政執法人員所在的行政執法機關或者上級行政執法機關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每3年至少參加1次通用法律知識教育培訓和測試,每年至少參加1次專門法律知識、執法技能、執法職業道德和紀律的教育培訓和測試。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參加教育培訓的學時和測試成績,納入對行政執法人員年度考核的內容。
行政執法人員參加黨校、行政學院組織的通用法律知識、專門法律知識、執法技能、執法職業道德和紀律的教育培訓時間,計入教育培訓學時。
第十七條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指導、監督行政執法機關開展行政執法人員教育培訓,將教育培訓工作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第四章 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不得濫用職權、超越職權執法,不得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執法職責。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出示行政執法證;除適用簡易程序外,必須2人以上共同進行;與所辦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
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檢查的理由和內容,依法制作檢查筆錄。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應當儀表整潔、方式得當、舉止得體。有執法制式服裝的,應當著制式服裝;沒有執法制式服裝的,著裝應當整潔、莊重。不得使用粗俗、歧視、侮辱、威脅性語言,或者作出其他有損行政執法人員形象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結案后,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收集整理相關材料,制作行政執法案卷并歸檔。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泄露在行政執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制定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范,監督行政執法人員遵守行為規范。
第五章 考核監督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人員考核制度,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行政執法人員職務級別調整、交流輪崗、獎勵懲戒的重要依據。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可以通過抽查、暗訪等形式,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違法、違紀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向行政執法人員所在的行政執法機關、上級行政執法機關、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或者轉交有權機關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的結果,應當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機關提請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直接決定暫扣行政執法證:
(一)從事執法活動時不向行政相對人出示行政執法證,或者涂改、轉借行政執法證的;
(二)非執行執法職務時著執法制式服裝進入娛樂場所,或者轉借、出租、出賣執法制式服裝的;
(三)對行政相對人使用粗俗、歧視、侮辱、威脅性語言的;
(四)泄露執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五)年度考核不稱職或者不合格的;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參加教育培訓,或者測試成績不合格的。
暫扣行政執法證的期限為30日。行政執法證被暫扣期間,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從事執法活動;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安排其參加離崗教育培訓。
第二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請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直接決定注銷行政執法證: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開除處分的;
(二)濫用職權或者超越職權執法,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執法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執法,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偽造、隱匿證據的;
(五)違反規定實施行政檢查,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毆打、辱罵行政相對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泄露執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
(八)打擊、報復投訴人、舉報人的;
(九)離崗教育培訓測試不合格的;
(十)受到2次以上暫扣行政執法證處理的;
(十一)依法應當注銷行政執法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對暫扣行政執法證、注銷行政執法證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申請復核。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履行執法職責中違法、違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可以協助行政執法人員從事執法輔工作。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適用崗位、身份性質、職責權限、權利義務、聘用條件和程序,由省行政執法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7日印發的《安徽省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件發放管理辦法》(皖政〔1997〕54號)同時廢止。
今后,安徽省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考試領證上崗,任性執法還可能被吊銷資格證件。昨天,記者從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的新聞會上獲悉,《安徽省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4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管理、教育培訓、行為規范、考核監督等作出一系列規定。
一段時間以來,少部分行政執法人員的不規范執法,曾引發關注,這次安徽出臺的辦法,從哪些方面進行了規范?
《辦法》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擬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應通過執法資格考試,領取行政執法證。執法資格考試包括通用法律知識考試和專門法律知識考試。行政執法證有效期5年。
據悉,行政執法人員每3年至少參加1次通用法律知識教育培訓和測試,每年至少參加1次專門法律知識、執法技能、執法職業道德和紀律的教育培訓和測試。
對于老百姓一直以來吐槽的任性執法、違規檢查擾民等現象,《辦法》也予以嚴格規定,明確了暫扣行政執法證的情形。其中包括:從事執法活動時不向行政相對人出示行政執法證,或涂改、轉借行政執法證;非執行執法職務時著執法制式服裝進入娛樂場所,或轉借、出租、出賣執法制式服裝;對行政相對人使用粗俗、歧視、侮辱、威脅性語言等。
第一條為了加強村衛生室從業人員隊伍建設,提高村衛生室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素質,更好地為農村居民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省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管理實施辦法》,國家財政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村衛生室執業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經市衛生局批準,在村衛生室協助工作的臨時聘用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章執業注冊
第四條市衛生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負責全市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執業注冊工作。未經注冊,不得執業。
第五條依法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護士及其它衛生專業執業證書,在村衛生室連續工作的,可以向市衛生局申請執業注冊,繼續在村衛生室執業。
第六條具有鄉村醫生證書,在農村醫療衛生機構(含原衛生所、營利性醫療機構)連續工作20年以上,男性60周歲以下、女性55周歲以下,持當地衛生院和村委會的聘用證明及相關證書,可以向市衛生局申請執業注冊。符合條件的,準予執業注冊,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可以在村衛生室執業。
第七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注冊后應在注冊的村衛生室執業,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只能注冊一個執業地點,變更執業地點必須向市衛生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與依法注冊后的鄉村醫生執業范圍一致。
第八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提前3個月申請再注冊,并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其他類別專業技術人員按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九條申請在村衛生室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兩年的;
(三)受吊銷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兩年的;
第十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執業所在地村委會和所在鎮衛生院應當在三十日內書面報告市衛生局,由市衛生局注銷注冊,收回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自動辭職或請假六個月以上未在村衛生室執業的;
(三)受刑事處罰的;
(四)中止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六)違反相關政策、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
(七)因身體健康等因素間斷執業超過6個月,或不能勝任村衛生室工作的。
第三章人員管理
第十一條村衛生室人員配置原則上按照服務人口的1.5‰的比例配備,2000人以下的村配2人,2000人以上配3人,最多不超過3人,出現崗位空缺后可及時調配。
第十二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實行聘任制。村衛生室從業人員聘任、調配工作由村委會及鎮(街辦)衛生院共同完成。原則上不得跨鎮執業。
第十三條建立村衛生室從業人員準入和退出機制。
(一)凡男性60周歲以下、女性55周歲以下,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護士及其它衛生專業執業資格,德才兼備,愿意扎根農村,服務農村衛生事業的對象,經衛生院和村委會考試、考核,報市衛生局審批,準予聘任到村衛生室執業,按規定辦理執業注冊手續。
(二)因工作需要,村委會或衛生院可申請臨時聘用人員。臨時聘用人員必須具備醫學院校中專及以上學歷,年齡在40歲以下,熱愛農村衛生工作,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較強的業務能力。
(三)臨時聘用人員的招聘考試由市衛生局統一組織,考試合格的發給臨時上崗證,有效期為三年。臨時聘用人員不得單獨從事臨床診療活動。有效期內取得相關執業資格可以續聘。
(四)村衛生室從業人員的退出年齡為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因政策性因素推遲享受退休待遇的,執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人社部門核定的延期時段。超齡鄉村中醫醫師若確實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且身體健康,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村委會同意,衛生院考核并報衛生局審批備案,可在全鎮村衛生室范圍內由衛生院統一調度安排執業。
(五)凡村衛生室退出人員,由執業所在地村委會和衛生院在三十日內書面報告市衛生局,注銷執業注冊并收回執業證書或臨時上崗證。
第十四條建立村衛生室從業人員檔案。檔案內容包括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工作簡歷、培訓考核、執業行為記錄等。
第十五條建立村衛生室從業人員行為記錄制度。村衛生室從業人員行為記錄分為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應記入村衛生室從業人員檔案中。良好行為記錄包括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受到的獎勵、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取得的技術成果等;不良行為記錄包括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規或診療規范、技術常規受到的行政處罰、處分,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違反相應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影響的行為等。
村衛生室從業人員行為記錄作為村衛生室從業人員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四章執業規則
第十六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一般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
(二)參與醫學經驗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三)參加業務培訓和教育;
(四)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獲取報酬;
(六)對當地的預防、保健、醫療工作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規范、常規;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鄉村醫生職責,為村民健康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向村民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六)認真宣傳和執行新農合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
(七)按要求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事件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應當服從市衛生局的調遣。
第十八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必須遵守下列執業規則:
(一)從業人員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對超出一般醫療服務范圍或者限于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情況緊急不能轉診的,應當先行搶救并及時向有搶救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求助;
(二)從業人員不得出具與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范圍不相符的醫學證明,不得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
(三)執業活動不得超過市衛生局規定的醫療服務范圍;
(四)處方用藥和醫療器械的使用不得超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限定的范圍;
(五)從業人員在執業活動中,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對使用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應當按照規定處置;
(六)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在執業活動中發生醫療糾紛,應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鎮(街辦)衛生院、市衛生局報告。
第五章培訓與考核
第十九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必須按規定參加繼續醫學教育和業務培訓學習。市衛生局制定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培訓計劃,各鎮(街辦)衛生院組織好轄區內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培訓工作,并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開展專項培訓。鼓勵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參加國家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年度工作考核由鎮(街辦)衛生院負責組織實施,主要是培訓學習和工作績效考核。
第二十一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的定期考核由市衛生局負責組織,鎮(街辦)衛生院具體實施。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充分聽取執業所在地村委會和村民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經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市衛生局注銷其執業注冊,并收回執業證書。
第六章獎懲辦法
第二十三條長期在村衛生室努力工作,盡職盡責,關心、愛護患者,事跡突出的,由市衛生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四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衛生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市衛生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證書:
(一)執業活動超過規定的執業范圍,或者未按規定進行轉診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以外藥品的;
(三)違反規定出具醫學證明,或者偽造衛生統計資料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中毒事件及其它應急事件不按規定報告的;
(五)未在規定執業地點從事醫療活動的;
(六)未經鄉鎮衛生院同意,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脫離工作崗位達1個月以上者;
(七)偽造處方、騙取和套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
第二十五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的,由市衛生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衛生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證書。
第二十六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變更執業地點,未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的,由市衛生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注冊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