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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資產管理與評估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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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資產管理與評估

    第1篇:國有資產管理與評估范文

        為了適應股份制改造試點和證券公開發行資產評估工作的需要,加強對評估機構的管理,根據國務院91號令《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國發(1992)68號)規定,現批準確認以下評估機構從事股份制試點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資產評估資格并向社會公告。

        中發國際資產評估公司

        中華會計師事務所

        中誠會計師事務所

        北京立達建筑審計事務所

        中信會計師事務所

        中國投資咨詢公司

        中洲會計師事務所

        興業會計師事務所

        北京中機審計事務所

        北京會計師事務所

        深圳資產評估事務所

        深圳中華會計師事務所

        蛇口中華會計師事務所

        上海市會計師事務所

        上海大華會計師事務所

        上海社會科學院會計師事務所

        廣州資產評估公司

        天津審計事務所

        江蘇省會計師事務所

    第2篇:國有資產管理與評估范文

    關鍵詞:國有資產;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評估

    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投資及收益、接受饋贈形成的,或者憑借國家權力取得的,或者依據法律認定的各類財產和財產權利。國有資產管理法是調整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過程中因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產權界定制度、產權登記制度、評估制度等。

    一、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

    清產核資,是指依據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圍內,組織各部門、地區、單位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界定、估價、核實、核銷、核定等各項活動的總稱。這是為摸清國有資產的“家底”而進行的一項基礎管理工作。

    (一)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關于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正如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1992年印發的《清產核資總體方案》中指出的,在新舊體制轉換期間,由于原有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因而在經濟管理方面存在著國有資產“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資產價值不實,企業經濟效益較低等問題,國有資產閑置、損失和浪費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較為嚴重。這些問題如不及時加以解決,必將制約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對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鞏固和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在全國范圍內有計劃地開展此項工作,不僅能夠摸清“家底”,促進解決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資產閑置、浪費等問題,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強國有資產產權管理,促進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同時為宏觀決策提供依據,更有利于解決經濟發展中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

    (二)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

    通過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是:國有資產“家底”清楚,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資產所有權界定明確,把應歸國家所有的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軌道;初步進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為今后將土地納入企業資產管理創造條件;資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大體相符,努力解決國有資本補償不足問題;國有資產價值總量真實,為按資本金效益考核企業經營成果提供依據;推動資產優化組合,促進閑置資產有效利用;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促進建立健全各項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扎扎實實地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

    (三)清產核資的范圍和內容

    1、清產核資的范圍包括:各地區、部門所屬的各類國有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各級國有企業、單位以國有資產為主體投資舉辦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國內聯營、合資等企業和單位;各類國有金融企業,含銀行機構和各級政府、各業務部門及企業所舉辦的信托投資公司、投資擔保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證券公司等;各地區、部門和各級國有企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境外企業和開設的各類境外機構;各地區、部門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各種經濟實體;軍隊、武警及其所舉辦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2、清產核資的主要內容是:清查資產,摸清“家底”;界定資產所有權,明確國有資產界限;進行資產價值重估,解決價值不實問題;對企業占用的國有土地進行清查估價入賬;核實各種國有資金占用量,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二、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制度

    (一)產權界定的含義

    產權界定,系指國家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及管理權限的一種法律行為。此處所謂產權,系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經營權、使用權等財產權,但不包括債權。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財產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二是與國有資產所有權相關的,由國有資產所有權權能分離產生的其他產權的界定,即界定國有資產各類經營、使用、管轄主體行使資產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及依法處分權的界限、范圍和關系。

    界定國有資產產權的意義主要表現為:維護國有資產產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深化產權制度改革,便于實現“兩權分離”;為搞好國有資產管理奠定基礎。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應當貫徹“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以及“國有資產依法劃轉”的原則。

    (二)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的辦法

    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頒布的《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依下列辦法處理: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等所形成的稅后利潤經國家批準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等,界定為國有資產;

    3、以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全民單位)名義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的或完全由其他單位借款創辦的國有企業,其收益積累的凈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4、國有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5、在實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以前,國有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兩則”實行后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而相應增加的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6、國有企業中黨、團、工會組織等占用企業的財產,不包括以個人繳納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按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余購建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三)集體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全民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獨資(或全民單位合資合同)創辦的以集體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照對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規定辦理,但屬于無償資助的除外;

    2、全民單位用國有資產在非全民單位獨資創辦的集體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中的投資及按投資份額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留給集體企業發展生產的資本資金及其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3、集體企業享受稅前還貸形成的資產,其中屬于應收未收的稅款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集體企業享受減免稅形成的資產,其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的減免稅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經核定數額后,繼續留給集體企業使用,由國家收取資產占用費;

    4、集體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全民單位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追索清償或經協商轉為投資;

    5、對供銷、手工業、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國家撥入的資本金(含實物)界定為國有資產;

    6、集體企業和合作社無償占用國有土地的,應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積和價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費;集體企業和合作社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國有土地折價部分形成的國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中方以國有資產出資投入的資本總額,包括場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2、企業注冊資本增加,雙方協議由中方以分得利潤向企業再投資或優先購買另一方股份的投資活動中所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3、可分配利潤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各項基金中中方按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職工獎勵、福利等分配給個人消費的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4、中方職工的工資差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5、企業根據中國法律和有關規定按中方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職工的住房補貼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6、企業清算或完全解散時,饋贈或無償留給中方繼續使用的各項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五)股份制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的辦法

    1、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現有已投入企業的國有資產折成的股份,構成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構成國有法人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3、國有股份制企業公積金、公益金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應占的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4、股份制企業未分配利潤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中外合資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聯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股份制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

    此外,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以及政黨;人民團體中占用國家撥款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六)全民單位之間的產權界定

    1、各個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應按分級分工管理的原則,分別明確其與中央、地方、部門之間的管理關系,并經有權管理其所有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或雙方約定。并辦理產權劃轉手續,不得變更資產的管理關系;

    2、全民單位對國家授予其使用或經營的資產擁有使用權或經營權,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全民單位之間無償調撥其資產;

    3、國有企業之間可以相互投資入股,按照“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企業法人的對外長期投資或入股,屬于企業法人的權益,不得非法干預或侵占;

    4、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之間可以實行聯營,并享有聯營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財產權利;

    5、國家機關投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應與國家機關脫鉤,其產權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委托有關機構管理;

    6、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經批準以其占用的國有資產出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其產權歸該單位擁有。

    三、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法律行為。

    (一)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分類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兩類。前者的法律依據是1992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部門的《關于1992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的請示》的通知,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三部門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以及1996年1月國務院正式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后者的法律依據是1995年2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持有國家股權的單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占有產權登記適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變動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變的;國有資產占企業實收資產比例發生變化的;企業分立、合并或者改變經營形式的;等等。注銷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情形。

    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適用于辦理了占有產權登記的企業,其主要內容是:出資人的資金實際到位情況;企業國有資產的結構變化,包括企業對外投資情況、國有資產增減變動情況等。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企業產權歸屬關系組織實施。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企業單位的產權登記。對極少數特殊類別的國有資產,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委托有關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也可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其各自的含義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各類型含義相差不大。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和資產狀況兩個部分,前者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開戶銀行及賬號、成立日期、編制人數、單位性質等;后者包括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財產情況和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情況等。

    四、國有資產評估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是由評估機構根據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則和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國有資產的現時價格進行評定和估算。國有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獨立性、真實性、科學性和可行性原則。國有資產評估的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一)國有資產的評估項目

    1、法定評估情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的,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即法定評估情形:(1)資產拍賣、轉讓;(2)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3)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4)企業清算;(5)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評估情形。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即自愿評估情形:(1)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2)企業租賃(整體租賃除外);(3)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此處所謂可以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上述情形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不評估,但屬于以下行為時則必須進行資產評估:(1)企業整體資產的租賃;(2)國有資產租賃給外商或非國有單位;(3)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占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4)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對于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沒有進行評估,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立項、確認的,該經濟行為無效。

    (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按照占有單位的隸屬關系,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不直接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國家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資產評估工作。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負責管理本級的資產評估工作。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下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規定的做法,有權進行糾正。

    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具體由各級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并對本行業的資產評估工作負責督促和指導。

    (三)國有資產評估機構

    資產評估機構,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并持有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單位。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單位,才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是社會公正機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不受地區、行業限制,實行有償服務。

    國家對資產評估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資產評估機構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級的資產評估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經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的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管理和監督本級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1993年修訂的《國有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申請資產評估資格: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有與開展評估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和固定的辦公地點;

    2、具備一定數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評估專職人員,其中會計經濟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機電設備、會計、經濟等各類專業人員分別不少于2人);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應占50%以上;專職的評估人員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資產評估專職人員只能在一家評估機構專職從業;

    3、直接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人員必須有30%以上經過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認可的培訓;

    4、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應在機構內設立專職的資產評估機構,配備專職評估人員;

    5、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以上條件的社會服務機構,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后,按其所屬關系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資產評估的資格,申請時須提交規定的文件資料。國家或者省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單位報來的以上文件資料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自身的條件認真組織審查,通過審查進一步確認申請單位是否具備資產評估工作的條件,對具備條件的機構,發給《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四)資產評估的規則及程序

    1、資產評估的規則。根據規定,資產評估機構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則:(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1)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3)按規定的期限完成評估工作并及時提交資產評估報告書;(4)對委托單位提供的數據材料以及評估結果負有保密責任,并應有完善的評估檔案保管制度;(5)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如與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6)資產評估機構在執業中發現當事人和有關單位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及時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反映,否則,視同評估機構弄虛作假或營私舞弊;(7)資產評估機構應以良好的服務質量贏得客戶,不得采用不正當的手段承攬業務;(8)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其他有關規定和行業自律性的其他規則。

    2、資產評估的程序。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立項。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依法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情形時,應于該經濟行為發生之前,按隸屬關系申請評估立項。資產評估立項原則上由被評估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申報。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經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由申報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蓋章,并附該項經濟行為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文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立項的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超過10日不批復的自動生效,并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補辦批準手續,國家決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的,視為已準予資產評估立項。

    (2)資產清查。申請單位收到準予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后,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評估機構依據批準的評估立項通知書接受評估委托,按其規定的范圍進行評估,對占有單位整體資產評估時,應在資產占有單位全面進行資產和債權、債務清查的基礎上,對其資產、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核實。

    (3)評定估算。評估機構對委托評估的資產,在核實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考慮影響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選擇適當的評估參數,獨立、公正、合理地評估出資產的價值。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后應向委托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4)驗證確認。委托單位收到資產評估報告書后,提出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報告,連同評估報告書及有關材料報其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批準立項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結果的確認工作,分為審核驗證和確認兩個步驟,即先對資產評估是否獨立公正、科學合理進行審核驗證,然后提出審核意見,并下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書。資產評估報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別情況作出修改、重評或不予確認的決定。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的依據。

    (五)國有資產評估的法律責任

    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無論被評估單位、資產評估機構,還是資產評估管理機構,若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國有資產占有單位違反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評估結果無效,可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者并處下列處罰:(1)通報批評;(2)限制改正,并處以相當于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3)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2、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評估機構給予下列處罰:(1)警告;(2)停業整頓;(3)吊銷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利用職權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由有查處權的部門依法追繳其非法所得。

    上述機構和人員違反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1]謝次昌著:《國有資產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呂建永主編:《國有資產管理學》,上海三聯書店2003年版

    [3]黃達著:《宏觀調控與貨幣供給》,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第3篇:國有資產管理與評估范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全國政協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全國政協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國政協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全國政協行政單位,包括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黃埔同學會、歐美同學會、中華職教社等(以下統稱政協機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協機關國有資產,是指由政協機關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政協機關的國有(公共)財產。

    政協機關國有資產包括政協機關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政協機關的資產,政協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財政部、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政協管理局)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財政部是負責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中央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與中央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五)負責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政協管理局依據有關規定負責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組織實施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具體組織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

    (四)負責對政協機關資產配置事項進行審核或審批;

    (五)負責對政協機關出租、出借國有資產進行審核,對政協機關附屬機關服務中心等后勤服務單位以及與政協機關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六)負責對政協機關房屋、土地、車輛及規定權限內的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或審批;

    (七)按規定向財政部報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

    第十條政協機關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對與本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監督管理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向政協管理局負責,并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政協機關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本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對國家或相關主管部門規定有配備標準的資產,政協機關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政協機關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對政協機關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批準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政協機關房屋的配置,按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管理的規定辦理。所需支出需要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必須納入部門預算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五條政協機關土地的配置,按照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規定辦理。所需支出需要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必須納入部門預算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六條政協機關公務用車的配置,按國家有關公務用車管理的規定辦理。

    部長級干部專車,由政協管理局配備或批準配備,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報財政部審批。

    副部長級干部工作用車和其他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按照國家規定的配備標準和車輛編制數配備,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七條除房屋、土地、車輛外,政協機關購置其他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政協機關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政協管理局審核,并按照財政部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政協管理局對政協機關上報的國有資產購置事項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報財政部審批;

    (三)財政部根據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狀況和政協管理局的審核意見進行審批;

    (四)經財政部審批同意后,政協機關可以將資產購置事項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財政部,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八條政協機關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九條政協機關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二十條政協機關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財務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二十一條政協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二十二條政協機關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三條政協機關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四條政協機關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五條政協機關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

    第二十六條政協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政協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財政部、政協管理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政協機關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履行審批程序:

    (一)政協機關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政協管理局審核,并按照財政部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政協管理局對政協機關上報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報財政部審批;

    (三)財政部根據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狀況和政協管理局的審核意見進行審批;

    (四)經財政部審批同意后,政協機關方可進行國有資產的出租、出借事項。

    第二十八條政協機關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及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上繳中央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九條對政協機關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由政協管理局商財政部予以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三十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處置,是指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三十一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的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政協機關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三條資產處置應當由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三十四條資產處置審批權限:

    (一)房屋處置,按國家有關房屋管理的規定辦理,報財政部備案。

    (二)土地處置,按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規定辦理,報財政部備案。

    (三)車輛處置,由政協管理局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報財政部審批。

    (四)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其他國有資產的處置,由政協管理局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報財政部審批。

    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200萬元以下的資產的處置,由政協管理局審批。具體辦法由政協管理局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五)政協機關劃轉撤并時處置資產,及向其他部門、向地方調撥資產的,應當報政協管理局、財政部審批。

    第三十五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六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及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上繳中央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七條政協機關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政協管理局、財政部審批、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八條政協機關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資產評估

    第三十九條政協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政協機關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財政部會同政協管理局組織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評估工作。

    第四十一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四十三條政協機關進行資產評估,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四條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五條政協機關與其他行政單位之間發生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政協管理局、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地方調解、裁定。必要時,報國務院裁定。

    第四十六條政協機關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產權糾紛,由政協機關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政協管理局、財政部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資產統計報告

    第四十七條政協機關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格式、時間等要求,定期將本單位資產的增減變動情況向政協管理局做出報告,經政協管理局審核、匯總后,報送財政部。

    財政部、政協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八條政協機關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應當對政協機關報送的年度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五十條財政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具體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財政部、政協管理局、政協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二條財政部、政協管理局、政協機關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政協機關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執行行政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其他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執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執行本辦法。

    第4篇:國有資產管理與評估范文

    關鍵詞:國有資產管理 河南省 高等院校

    中圖分類號:F27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4)10-193-02

    高校國有資產是高校占有和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高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河南省高校國有資產的規模日益擴大,為河南省高校的發展奠定了雄厚的物質基礎。能否管好和用好國有資產,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效能,關系到國有資產安全和河南省高校長期穩定發展。但是,目前河南省高校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并不完善,在管理過程中暴露出了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正視這些問題,分析其成因,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及改進措施,對于河南省高校國有資產安全、高效地使用,具有積極的意義。

    一、河南省高校國有資產現狀

    近年來,隨著政府對高等教育的不斷投入和高校的自我積累與發展,河南高校國有資產的規模不斷擴大。固定資產方面,2013年,河南省擁有普通高等學校127所,高等教育總規模265萬人。學校占地15.92萬畝,校舍建筑面積5395.75萬平方米,擁有圖書1.33億冊,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價值122.31億元。無形資產方面,“十一五”期間,全省高校科技活動總投入45.1億元,共承擔各類科技課題3.4萬項。全省高校共14萬篇,其中三大檢索系統收錄論文1.98萬篇,出版專著750部,編著1606部;獲得各類科技成果獎898項,其中國家科技三大獎15項,鑒定科技成果3848項,專利擁有量達到1677項。2011年,高校承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的項目達到488項(占全省總量96%),比2010年增加156項,經費突破兩億元。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通過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等方式與國內外企業簽訂轉化項目3777項,轉讓合同金額10.41億元,一批原創性科技成果得到應用和推廣轉化。{1}

    對于國有資產的管理,河南省高校主要采取的是“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模式,由高校領導統一負責管理,具體的管理工作分別由國有資產管理處或者實驗室和設備管理處、財務處、基建處、后勤處和圖書館等負責。根據調查,河南省大部分高校都從職能分工、機構設置和監管機制建設等方面建立了國有資產管理模式,但很多高校并沒有把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緊密結合起來,國有資產配置不合理,資產的使用和清查、資產管理績效考核和監督檢查還有需要完善的空間。加之前幾年缺乏制度約束導致高校過度舉債、大興基建,不少資產重復購置,處于閑置狀態,給高校國有資產管理帶來了更大的挑戰。

    二、河南高校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1.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制度不完善。高校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歸屬國家,使用權和管理權分散歸屬于學校的不同部門,國資處、財務處、后勤處,圖書館和各教學院系等都具有相應的管理和使用權。從調查結果來看,河南省大部分高校,管理機構的設立都比較規范,符合內部控制的需要。但由于缺乏權威的領導管理部門,容易導致多頭管理、管理機構和部門重疊的現象,致使國有資產管理組織部門之間協調困難。在管理制度方面,現有的制度主要是《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高等學校會計準則》等,采用收付實現制核算各種經濟業務,制度觀念略顯滯后。管理制度中存在“重購置輕管理”、“重錢輕物”的現象,對資產信息管理不重視,信息化程度不高。調查中發現,大部分高校的國資處、財務處和各教學院系之間缺乏統一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不同高校之間的制度更是千差萬別,制度不完善的現象較為普遍。

    2.國有資產配置不合理,使用效率低。河南省部分高校的國有資產配置并不是嚴格依照按需分配的原則,導致購置的資產無法被充分利用。一方面,由于高校校內各部門的資產管理具有相對封閉性,資產的購置又缺乏嚴格的購置標準和預算規制,造成資產重復購置;另一方面,在使用過程中,部門之間特別是高校之間的資產缺乏統一協調機制,資源難以共享。這反過來又使得各部門愈發強調對資產的絕對占有和存儲。

    3.國有資產核算和評估不足,賬實不符。從河南省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的整體來看,未能實現與財務管理的緊密結合,缺乏日常性的核算和檢查,導致賬實不符的現象出現。例如,部分高校的相關部門利用本部門有償服務取得的資產,未辦理入賬驗收手續,使這些資產排除在學校國有資產賬目之外;類似的還有高校接受捐贈的資產,入賬不及時也造成一定的帳外資產;有的資產已經被使用部門報廢了,但并未及時履行財務報廢手續,造成賬實不符。

    4.無形資產管理環節薄弱。河南省高校普遍對無形資產的管理不夠重視,存在管理盲點。實際上,高校是無形資產的富集之地,河南省高校的科研成果也相當豐富,但高校的無形資產管理缺乏科學嚴格的規章制度,造成無形資產的總體價值不清,管理混亂。例如,部分高校教師將科研成果據為己有,而且缺乏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擅自將科研成果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高校在科技成果的轉化過程中,沒有進行準確的評估,或未能嚴格履行財務程序,轉讓收入未及時入賬,造成無形資產的流失。

    三、河南省高校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管理意識淡薄。長期以來,高校對國有資產的地位、作用和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缺乏國有資產權益保護的主動意識。從表面上來看,這是由于高校的資產管理仍然沿襲著傳統的管理理念,“重人輕物,重購置輕管理”,在思想上并沒有真正認識到加強學校資產管理,發揮資產的最佳效益,不僅是保障教學和科研的基本要求,也是謀求高校長遠發展的題中之義。但從本質上來看,高校的雙層委托設置導致國有資產主體缺位,對二級者高校管理者的監督不力才是高校管理者管理意識單薄最根本的原因。

    2.管理體制存在弊端。從體制上看,河南省許多高校尚未建立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就由各教學院系、財務部門和審計部門等進行監督和管理,缺乏一個權威的機構進行統一協調和整合;有的高校雖然建立了專職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但該部門和資產使用單位沒有很好地對接,無法實行有效的控制、檢查和監督的職能。由于高校管理體制不健全,使得學校的資產管理各個環節銜接不緊密,從購置、使用、維護到報廢的各環節相互脫節,有的環節出現無人管理,而有的又出現交叉管理的狀態。國有資產多頭管理的模式,削弱了資產管理的權威性。{2}

    3.監督管理和績效考核制度不健全。高校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對閑置浪費、隨意挪用、資產流失等現象的處置不夠嚴格。由于沒有建立系統的規章制度和約束機制,資產管理沒有建立單位或個人責任制,造成管理責任無法追究,資產的效益和價值難以提升。資產管理績效評價指標的設置不科學,獎懲機制不合理等現象比較普遍,容易造成國有資產閑置和流失。

    4.風險控制管理體系不到位。河南省高校對國有資產浪費和流失等風險控制管理不到位。盡管高校建立了資產評估、監督核查、財務和審計等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但并未從風險控制方法、風險控制內容和風險控制指標等方面建立完整的風險控制管理體系。高校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僅僅停留在實物對賬層面,現行會計賬面不計提折舊,導致資產存在隱性風險;由于缺乏資產定期清查制度,導致國有資產提前進入待報廢狀態;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過程中,產權模糊,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的制約,帶來很大的資產流失的風險。另外,對國有資產監管者和使用者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也缺乏有效的控制防范措施。

    四、強化河南省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的對策

    1.增強國有資產管理意識,樹立現代資產管理理念。作為內陸欠發達省份,河南省高校的國有資產管理意識和理念相對滯后。強化高校國有資產管理首先是要增強國有資產的管理意識,廣大師生和員工要明確各自的權責意識,嚴格遵守國有資產管理政策法規和制度,樹立產權觀念、效益觀念、競爭觀念和動態觀念;樹立全面風險管理等現代資產管理理念,把風險意識根植于每位教職員工的腦海中,使他們在工作中及時發現風險、預測風險、評估風險和應對風險,使風險降至最低。具體而言,高校各級領導和職工要形成重視國有資產管理的共識,遵循把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相結合、和財務管理、實物管理、價值管理、績效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原則,將國有資產管理作為學校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逐步形成國有資產管理的校園文化。在資產購置、使用等管理過程中,注重遵循市場競爭的規律,樹立投入產出的效益理念;在校辦產業經營和科研成果轉化的過程中,促進國有資產管理效益的提升。

    2.創新國有資產管理模式,完善資產管理體制與制度建設。我國高校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財政部綜合管理,教育部監督管理,高校具體管理”的管理體制。{3}河南省高校應根據國家政策,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在此基礎上,各高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國有資產管理模式的創新。比如進行管理體制改革,促使國有資產管理由原來的行政管理向產權管理轉變,資產管理機構以產權管理為中心行使資產的監督權、投資權和處置權等;促進國有資產管理由“歸口管理”向“集中管理”轉變,設立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進行統一管理、協調和監督。與此同時,完善國有資產管理的制度建設。具體來說,高校應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資產配置制度、資產使用制度、資產處置制度、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制度、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制度、資產管理績效考核制度、資產監督管理制度等。制度建設始終是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重點。

    3.升級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提高資產管理現代化水平。構建信息化管理系統,完善國有資產數據庫建設,實現資產的網絡化和電子化,是實現國有資產管理水平的必經之路。信息系統的建設有利于及時掌握資產的數量,價值、分布和經營狀況,為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清查提供決策依據。首先,由學校資產管理部門統一規劃,在教育部對高校資產分類的基礎上,建立一個統一的國有資產信息管理數據庫,并使其能夠包括學校資產的全部內容。{4}其次,基于校園網的硬件和技術基礎,建立資產信息管理系統,開發或購買適用于校園網的資產管理軟件,并使學校各部門領導和員工可以根據權限了解到自己的相關資產信息。再次,將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與其他相關系統對接和信息共享,如財務部門、預算部門、審計部門等,實現資產從購置到報廢的全過程的動態信息管理。不斷升級與完善高校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及各項功能,提高資產管理效率。

    4.加強無形資產管理,建立無形資產評估核算體系。針對河南省高校無形資產管理薄弱的現狀,應當加強無形資產的管理,建立科學的資產評估和核算體系,防止無形資產流失,提高資產管理效率。第一,提高無形資產的管理意識,認識到無形資產對高校發展的重要性,并在國資管理部門中設置專職的無形資產管理機構。第二,建立并完善無形資產管理制度,如產權制度、財務制度、對外合作轉化制度、開發利用制度、資產收益分配制度等。第三,建立無形資產評估核算體系,將高校無形資產要素納入財務核算范圍,確保高校會計信息真實完整,重視無形資產投資轉讓時的評估工作,保障學校無形資產的權益。{5}

    5.強化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評價,建立風險控制管理體系。全面風險管理對于國有資產監管十分重要。監督考核與績效評價是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環節,河南省各高校應根據統一監督和分級監督相結合的原則,明確監督主體,確定監督職責,強化監督手段。高校根據教育部和財政部的相關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建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檢查制度,堅持單位內部控制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防范與事中控制、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加強對國有資產利用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在健全資產監督考核的基礎上,設定資產管理績效考核指標,優化績效評估方法,建立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體系。健全資產管理的內部控制,并對內部控制結構和程序實施評估。從風險控制指標、風險控制內容、風險控制方法等方面建立完善的國有資產風險控制管理體系,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本文為河南省科技廳軟科學項目,項目編號:142400410160)

    注釋:

    {1}河南省教育廳.2013年河南省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EB/OL].

    {4}黃小敬.論高校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建設[J].學術論壇,2012(5):196-199

    {5}鄧小軍,杜永宏.強化高校國有資產管理措施的思考[J].會計之友,2011(7):95-97

    第5篇:國有資產管理與評估范文

    一、管理范圍、管理原則和內容

    (一)全區各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和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都必須納入本辦法的規范范疇。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用各級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體制,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四)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產權登記、產權糾紛調處、資產信息化管理、資產統計報告、監督檢查和綜合評價等。

    二、管理機構及職責

    (一)區財政(國資)部門是區政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

    (二)行政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占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三)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四)區財政(國資)部門、主管部門和各行政事業單位應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三、資產配置

    (一)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切實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的控制和審批。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置;對能夠通過調劑、租賃解決的資產配置問題,不得重新購置資產。

    (三)經區委、區政府批準設立的臨時機構需要添置資產的,應先進行調劑,無法調劑的再行租賃,無法租賃的再行購置。需購置的資產,由區政府辦公室統一申購。

    (四)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的資產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五)行政事業單位應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四、資產使用

    (一)行政事業單位應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

    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對行政事業單

    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區財政(國

    資)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二)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定期開

    展清查盤點,確保賬、卡、實相符;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四)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必須履行單位內部決策程序后提出申請,報區財政(國資)部門審批。有主管部門的事業單位需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提出申請,報區財政(國資)部門審批。未經批準,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出租、出借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租賃行為要嚴格按照《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126號令)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事業單位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的,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后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區財政(國資)部門審批,重大對外投資和擔保須報區政府批準。未經批準,事業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

    (七)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所形成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八)經區委、區政府批準設立的臨時機構須向區財政(國資)部門提出申請,經區政府審批后,向區政府辦公室辦理相關資產領用手續。臨時機構只有資產的使用權,在機構撤銷時,須及時將所領資產完整交還區政府辦公室。

    五、資產處置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者核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轉讓、出售、置換、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屬于《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126號令)規定范圍內的資產處置行為,必須嚴格按照其要求執行。

    (三)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具體審批權限如下:

    1.批量資產原值5萬元以下或單件資產原值5千元以下的國有資產處置,由主管部門審批后報區財政(國資)部門備案;

    2.批量資產原值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或單件資產原值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國有資產處置,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國資)部門批準;

    3.批量資產原值20萬元以上或單件資產原值5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區財政(國資)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建議,并報區政府審批。

    4.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必須報區財政(國資)部門審批。

    (四)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國有資產出售、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損、報廢資產的殘值變價收入及其他處置收入均屬國家所有,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后,處置單位應于次月將處置結果及賬務情況報區財政(國資)部門備案。

    六、資產評估

    (一)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1.取得確無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2.出售、轉讓、置換國有資產以及處理預計殘值較大的報廢資產;

    3.合并、分立、清算;

    4.事業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5.事業單位整體或部分改制為企業;

    6.確定涉訟資產的價值;

    7.依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行政事業單位應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行政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資產評估結果需在被評估單位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由評估機構出具正式評估報告。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其中行政事業單位整體資產評估事項以及資產評估價值30萬元以上的,由區財政(國資)部門負責核準;資產評估價值30萬元以下的,由資產占有單位向區財政(國資)部門進行備案。

    (四)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以經核準或備案后的評估價作為資產處置的底價。

    七、資產清查

    (一)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1.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區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2.事業單位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4.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5.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6.依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八、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調處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代表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

    (二)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均須辦理產權登記。產權登記工作由區財政(國資)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三)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區財政(國資)部門依法或提請區政府調解、裁定。

    (四)行政事業單位與非行政事業單位、組織或者個人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區政府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轉入司法程序處理。

    九、資產統計報告

    (一)行政事業單位應按區財政(國資)部門統一要求,建立規范的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依照規定做出統計報告。

    (二)行政事業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作出詳細分析與說明。

    十、監管考核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應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二)各級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監督職責,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

    (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四)區財政(國資)部門、主管部門和各行政事業單位要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借助現代科技手段,建立信息共享、共用和交流平臺,全面、及時地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實現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從購置、使用到處置等各個環節的動態管理,提高資產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6篇:國有資產管理與評估范文

    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資產管理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概述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和使用的,能夠用貨幣進行計量的各種資源的總稱。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大多是非經營類資產,涉及范圍比較大,資產總額比較大,是行政事業單位履行服務職能、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隨著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發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增長速度不斷加快,截止2012年,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總額超過14萬億,占全國國有資產的三分之一,且以平均每年15%的速度增長。近年來,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深入,其中包括國有資產管理的改革。為了更好的提高國有資產管理成效,財政部出臺了《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和辦法,明確了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責任、處置程序和監管要求等,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水平不斷提高。然而,由于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依然存在很多問題,如資產配置不當、管理制度不健全、資產使用效率低下、資產大量流失等,嚴重制約了行政事業單位的發展,也造成了一定的社會負面影響。可見,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任務十分艱巨。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的問題

    1.資產配置不合理。一直以來,很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國有資產零散分布的現象比較普遍。大多情況下,行政事業單位都是需要某項設備才臨時購買,缺乏總體上的協調和管理,造成國有資產閑置和稀缺的現象同時出現。例如,有的行政事業單位有很多空余房屋閑置或出租,有的行政事業單位卻要花費較高的成本來租用辦公用房;有的行政事業單位存在辦公設備、辦公家具超標和浪費的問題,有的事業單位的電腦、打印機等辦公設備嚴重陳舊,急需得到改善;有的行政事業單位承擔一次專項任務,就申報一次國有資產采購專項經費,資源重復購買、浪費現象十分嚴重。2.國有資產流失嚴重。改革開放以來,為了彌補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經費的不足,行政事業單位將本單位多余的辦公資源用于經營性業務。例如,一些行政事業單位的招待所經過裝修后,不僅用于辦公需要,而且對外營業,所得收入用于發放員工福利和彌補財政經費的不足。然而,由于行政事業單位行使的公共職能,又缺乏國有資產增值保值的意識和動力,在市場經濟的影響下,大量國有資產開始流失。有的行政事業單位沒有通過資產評估部門的評估,就擅自低價將國有資產轉讓給私人,或供其無償使用,甚至隨意報廢尚有相當使用價值的設備;有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用于經營性業務的收入,并沒有納入財政預算,而是存入單位的小金庫或者違規發放員工福利。盡管在國家嚴令禁止下這一現象有了很大改觀,但仍存在跑冒滴漏現象,導致了國有資產大量流失。3.賬實不相符。根據現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要求,行政事業單位要做好賬實相符、賬賬相符。然而,現實中很多行政事業單位都存在賬實不一的問題,普遍沒有設置資產的明細賬和國有資產卡片。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來源有多種渠道,有的是自有專項資金購置的,有的是上級部門購置的,有的是社會捐贈的,有的是下級上繳資金購置的,無論哪種方式,都應該入賬。然而現實中,很多事業單位只將本部門資金購入的國有資產入賬,其他渠道購置的國有資產沒有入賬,長期游離于賬本之外。有的行政事業單位對已經報廢的國有資產不進行報廢報損,使其長期掛賬,造成賬實不符的問題,也給腐敗行為留下了可乘之機。

    三、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措施

    1.轉變國有資產管理觀念。只有從思想上真正重視國有資產管理,樹立正確的資產管理理念,才能切實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成效。首先,行政事業單位要樹立效益觀念。效益是一切管理活動的中心。盡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財政投入的,但也要將追求效益放在首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任何方案、措施等,都要以追求效益最大化為出發點,注重國有資產管理效益系統的優化。當然,與企業不同的是,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不僅要追求經濟效益,更要追求社會效益。其次,行政事業單位要樹立法制觀念。行政事業單位領導要樹立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制觀念,在日常工作中嚴格執行相關法律規范。實踐證明,資產流失嚴重、管理混亂的行政事業單位,通常是法制意識淡薄的。2.健全管理制度。首先,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科學、有效的監督機制是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水平的保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點多、面廣、難度大,只有建立多層次、全方位的監督機制,才能提高國有資產管理成效。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是個系統工程,涵蓋資產購置、使用、配置、處置等各個階段,只有監督全過程,才能有效提高國有資產管理水平。國有資產監督包括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內部監督是行政事業單位內部通過完善內部控制機制,明確財務、審計和紀檢等職能部門的監督責任,提高資產管理的成效。外部監督主要包括社會監督和新聞監督。為了提高外部監督的有效性,行政事業單位要在不觸及國家利益的前提下,加大政務信息公開的力度,讓新聞媒體起到應有的監督作用,曝光一些違規操作的行為,迫使國有資產的管理者不斷增強管理能力。其次,完善績效考評機制。3.重塑管理流程。首先,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為全面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統一管理,相關部門要積極組織開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通過單位自查、全面核查、資料整理、產權界定和資產劃轉等工作,對行政事業單位開展國有資產清查工作,摸清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家底,辦理好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資產劃轉和權證移交手續。在做好國有資產清查工作的基礎上,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經營管理,分批統一接收、管理、運營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對外出租或出借的房產、地產、鋪面等國有資產產權。其次,重塑資產管理流程,推進精細化管理。在資產使用上,不僅要建立責任制,規范資產日常使用管理,還要建立閑置資產調劑使用制度。通過調劑不同單位之間的余缺,逐步改善資產配置不公平的現象。資產處置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行政事業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國庫。在資產評估上,行政事業單位在發生資產處置以及資產運營中心在拍賣、有償轉讓、置換資產時,應按規定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以防止評估過程中不正當行為的發生,維護資產安全。作為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越來越受到重視和關注。因此,行政事業單位要提高認識,從制度建設、重塑流程、加強監督等環節入手,切實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成效。

    作者:周焱 單位:湖南省核工業地質局三一一大隊

    參考文獻:

    [1]宋軍發.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保值增值與路徑選擇[J].中國管理信息化,2012(4).

    [2]郭濟.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J].中國行政管理,2012(6).

    第7篇:國有資產管理與評估范文

    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 國有資產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行政事業單位履行管理職能、提供社會服務的基礎,與經營性國有資產的本質區別在于它的占有和使用不以盈利為目的,它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政府職能逐步轉變,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將這部分資產用好、用活,實現國有資產配置的合理性、使用的高效性,對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率,減輕財政負擔,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 當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資產管理意識淡薄,管理制度缺失,管理手段落后

    普遍存在重錢輕物、重購輕管的思想,忽視國有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沒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或者制度建立了,但制度管理流于形式,執行上大打折扣。國有資產的傳統管理手段,使資產管理缺乏從資產形成、使用到處置的有效的管理機制,使國有資產管理信息不可靠、不相關、不及時。

    (二)賬實不符的現象仍然存在

    有的單位對上級調撥的資產只接收資產使用而不入帳,造成賬實不符的情況;有的單位接受的捐贈資產,因為不由本單位列支購置,相關經辦人員與資產管理人員信息脫節,實物已在使用,財務未入帳,造成賬實不符的情況;有的單位資產管理人員對固定資產界定不清,認為是低值易耗品而未入帳,從而沒有對其進行正常管理;有的單位因歷史遺留問題,資產產權不清無法入帳;有的單位購置資產時,因購置周期長、手續不全等原因未及時記賬,而相關領導、經辦人員和財務人員的崗位變動,導致后期資產信息不完善無法入帳;還有有的單位合并時只并資產,不并帳、有的單位資產報廢、毀損、處置,未及時做帳務處理等等,都帳實不符的情況。

    (三)資產購置使用缺乏績效評估和有效監督,資產使用效益低下,閑置、浪費、流失等現象仍然存在

    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使用不以盈利為目的,在會計核算方面,大多采用收付實現制進行會計核算,無法將當期收入與成本費用相配比,無法得出與資產使用效益的有效信息。購置時帶有很大個人主觀意識,未進行前期的合理預算、評估和長遠規劃;重復購置現象較常見;造成國有資產大量的閑置浪費。

    (四)部分領導不重視國有資產管理,資產管理人員業務素質普遍不高

    領導往往只重視財務會計報表上的數字多少,不重視國有資產管理實際工作,管理工作流于形式。資產管理人員往往由行政后勤人員兼任,沒有經過專門的業務學習培訓,業務水平不高,在管理工作中無法及時發現問題。

    二、 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措施和建議

    一是強化國有資產法律、法規體系,依法打擊各類瓜分、侵吞國有資產的違法違紀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國有資產權益。

    二是逐步理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以規章制度的形式明確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各級部門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責、權限。

    三是制定和完善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評估與清查、信息管理、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法律責任等各個環節的配套制度,明確各個環節的職責權限、管理流程和規則,進行有效的監管,形成有序的資產管理良性循環機制,從而提高資產管理水平,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是建立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并實行網絡對接,對國有資產進行科學化和精細化管理。改變傳統的靜態化國有資產管理模式,建立動態化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網絡系統,實現資產管理的動態信息化管理,可以實時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狀況、使用狀況,優化資產的配置和分布,促進資產的調劑,提高資產利用率。

    五是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崗位,并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建立資產臺帳和不定期抽查、定期盤點制度,防止資產流失、資產信息失真。

    六是加強資產管理人員業務培訓,提高資產管理人員業務水平。行政事業單位要配備、充實專門的資產管理人員,對資產管理人員進行有計劃的學習、培訓、交流,提高資產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素養,增強責任感。

    總之,隨著經濟的發展,改革的不斷深入,政府職能的逐步轉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常態化、信息化,對進一步理順收入分配關系、財政預算制度改革、降低政府運行成本,建立節約型社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動和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1]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理論與實務[M].廣西民族出版社,2012年

    [2]滿艷春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淺析[N].山東行政學院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9,99(04):65-67

    第8篇:國有資產管理與評估范文

    中圖分類號:F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3-0036-02

    隨著我國高等學校招生數量增加、辦學規模擴大,高等學校擁有龐大的國有資產,同時高等學校國有資產也呈現多樣化、巨大化、復雜化的特點。因此,面對新形勢,正確分析高等學校在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機制,有效地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使其盡快適應新形勢和高等學校建設的需要已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也是高等學校發展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

    1 現行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對高等學校國有資產實行的是“國家所有,政府各級有關部門共同管理,高等學校占有、使用”的管理框架,即高等學校國有資產歸國家所有,各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共同管理,高等學校擁有資產占有權和使用權。隨著社會與高等學校的發展,這種管理體制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

    1.1 國有資產管理意識淡薄

    在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高等學校的生存與發展基本依靠國家的財政撥款,在國有資產管理意識上,對國家投入的國有資產的地位、作用以及管理的重要性普遍認識不足,對所屬國有資產缺乏產權意識,對國有資產的使用缺乏系統嚴密而有效的監督機制,短期行為普遍突出。高等學校普遍存在重支出輕回收,重購置輕管理、輕保養的問題。國有資產管理意識淡薄,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1.2 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不健全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經營權和行政管理權三位一體,缺乏或難以形成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的運行機制。原因是由于高等學校資產的來源主要是國家財政撥款,故資產的管理職能只能分別由財務、物資管理部門兼任,表面上看國有資產固然涉及到每個單位和每個教職工,但實際上對國家財物誰都負不了責任。因此,在高等學校內部并未形成,事實上也較難以形成科學完善的管理體系。

    1.3 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不完善

    長期以來,我國教育資金來源實行的是財政撥款、計劃劃撥、部門和單位無償占用的事業型機制。這種機制沒有科學嚴格的經濟核算,沒有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進行資產評估和變動,也就不可能通過自身運作創造的價值及時有效地投人運行。“重錢輕物,重用輕管”的思想普遍而明顯,管理制度中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管理松散,校內單位間重復購置,隨意處置資產現象相當普遍,資產入賬手續不嚴,賬外資產數量增加,資產報廢、報損、外調、變價處理等審批手續不健全,資產管理缺乏有效審計監督。

    1.4 國有資產浪費嚴重

    高等學校資產相當一部分是來自財政無償撥款,一些高等學校不顧現實和可能,相互攀比,貪大求全,千方百計地多要經費。不少高等學校存在無計劃購置、盲目購置、重復購置的現象,一些部門寧可讓資產閑置,也不允許其他部門使用,出現了一方面資產閑置,另一方面還要重復購置,再加上日常管理維護不當,造成了大量資產的閑置和浪費。根據世界銀行調查,我國部分高等學校教室、實驗室的使用率僅為30%;另據國家教育管理部門統計,我國高等學校的儀器設備中有30%處于閑置狀態。

    1.5 經營性國有資產未實現保值增值

    由于法律法規缺位,管理手段滯后,經營性資產仍沿襲傳統的管理模式進行管理,“重投入,輕管理”的思想仍未根除。高校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過程中未能實現保值增值,主要包括如下兩方面。(1)高等學校在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運作過程中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不進行資產價值評估,不確定投資方與受資方責、權、利關系,造成投資不明,產權關系不清,致使轉為經營性的資產有人經營使用,卻無人對國有資產經營者進行監督、約束和追索投資收益。(2)有的高等學校將國有資產無償提供給所辦經濟實體使用。經營單位不但沒有使用資產要承擔保值、增值和上繳資產收益的概念,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承包者的更替,產權關系和經濟關系日益模糊,大部分資產無法收回,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2 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基本措施

    2.1 強化國有資產管理意識

    強化國有資管理意識是改善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前提。要拋棄傳統的計劃經濟觀念,樹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市場經濟意識,充分認識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性。要廣泛宣傳樹立國有資產全民管理意識,對學校財產的管理,從校領導到廣大教職工,要做到人人關心,人人有責。增強保護學校的國有資產權益的主動意識,自覺維護學校的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樹立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觀念,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率。有在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的基礎和前提下,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才會得以順利進行。

    2.2 完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

    要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就必須建立一個強有力的完善的管理機構,這是改善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關鍵。為此,應當設立資產管理處,作為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的一級管理部門,專門負責全校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審批學校資產計劃,制定資產管理內部規章制度及賬卡的管理、效益評估;負責資產的調度、清產核資和報廢工作及儀器設備的回收利用工作。資產管理處應下設采購與調劑管理科、實驗室與設備管理科、房地產管理科、無形資產與圖書資料管理科等機構齊全的管理科室。同時設置后勤產業處,分管校辦產業、公司、后勤集團等經營性資產的管理工作,并代表學校同后勤集團商談一系列的服務收費價格,對后勤集團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考核、評價等。

    2.3 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隊伍建設

    只有建立一支思想好、責任心強、政策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的高素質的國有資產管理隊伍,才能適應當前高等學校發展的需要,提高國資管理水平。目前,高等學校的國有資產管理人員大部分來自后勤管理、教學儀器管理或財務管理部門,他們往往會停留在原有的工作思路上,后勤管理和教學儀器管理人員偏重固定資產的管理,固定資產僅僅是國有資產管理的一部分,這顯然是不夠的;而財務部門人員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傾向于流動資產的管理,這同樣不能滿足國有資產管理的要求。鑒于此,需要加強對原有管理隊伍的培訓和崗前培訓工作,嚴把管理干部選拔任用關,建立一支具有國有資產管理知識和經驗的專業性管理隊伍,并不斷加強業務培訓與學習交流,使他們能夠從價值形態和實物形態兩方面對各類國有資產進行科學管理。

    2.4 建立國有資產資源共享制度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必須制定閑置資產調劑管理辦法,對各單位長期閑置或使用率不高的固定資產和儀器設備,本著物盡其用原則,進行集中管理、合理調劑,使閑置資產合理流動,充分發揮資產的使用效益。國家應加快發展區域性產權交易市場和建立資產調劑機構,為閑置的國有資產流動重組和轉讓,提供公開、公平、公正的專業化服務平臺。打破“學校所有,部門所有”的觀念,促進高等學校國有資產跨地區、跨部門流動,對高等學校長期閑置和低效運轉的國有資產,報經政府國資管理部門批準后,主管部門或資產使用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有償轉讓,對于拒絕處理的,有關部門可以采取對其緩撥或停撥有關經費等措施。

    2.5 加強對經營性資產的管理

    高等學校為了實現資產效益最大化,將部分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這給國有資產管理帶來新的要求,即如何提高資產的經濟效益,保證資產的安全增值,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一是要嚴格論證、規范審批。高等學校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是一項嚴肅而慎重的事情,要進行充分的論證和可行性研究,在可能的收益和風險中決擇。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要經過學校最高決策層集體研究決定,避免少數領導和少數人的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產難以挽回的損失。二是要加強監管與考核。高等學校的非經營性資產一旦轉為經營性資產,經營者很可能會為了自身的利益而背離學校的目標,即出現“內部人控制”現象。學校應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發揮資產所有者權利,加強對投資企業的監督,下達考核任務并制定考核評價辦法,建立獎懲制度,以確保資產的投入能給學校帶來經濟效益。

    總之,高等學校作為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的重要基地。隨著高等學校招生數量、辦學規模的擴大,國家對教育投入的不斷增加,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總量日益增大,加強和改善高校國有資產管理對促進高等學校的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

    參考文獻

    [1]嚴延軍.高校國有資產管理中的問題及解決路徑[J].安慶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23(4):228.[2]嚴章瑜,陳少暉.國有資本財政收入制度的重建――基本原則與模式選擇[J].國有資產管理,2004,(3):112-113.

    第9篇:國有資產管理與評估范文

    [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 國有資產管理 思考

    隨著近年來我縣經濟的加速發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也快速增加。截止到目前,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僅固定資產就達到了46862萬元。要管好如此規模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必須建立規范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審批、日常管理監督、處置審核批復運行機制,靠制度來嚴格規范管理國有資產。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現狀

    2006年財政部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施行以來,我縣多數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開始得到了重視和加強。

    1、資產管理意識逐步增強。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施行,顯著提高了行政事業單位管理國有資產的責任意識,一些資產管理人員不僅重視學習資產管理政策,還主動贏得單位領導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視和支持。

    2、單位資產家底基本摸清。2007年,根據財政部資產清查工作的相關制度、政策,我縣各行政事業單位認真完成了資產清查工作,基本摸清了單位的“家底”, 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及時進行了增減核銷,使單位固定資產做到賬、卡、物一致,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健全了固定資產檔案。

    3、資產處置程序日趨規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事項,首先由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上報單位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資產處置報告進行審核把關,并由主要負責人簽署審核意見后,報國資辦進行審批。對于資產報損、報廢事項,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估,然后交產權交易中心掛牌出售。

    4、閑置資產得到較好利用。對行政事業單位閑置資產,特別是閑置房產,積極進行資產整合,實行共享、共用,調劑給新建單位或房屋緊張單位使用,減少了新建投資,提高了資產使用效率,防止了資產浪費。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存在問題

    盡管近年來我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確有了一定的重視和加強,但由于原來國有資產管理機制不理順,監管責任不明確,使得一些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沒有得到非常有效的落實,仍然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1、資產購置“入口”把關不夠。目前國資管理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監管主要是產權登記、清產核資、資產處置審批等,基本局限于資產處置環節,而對單位資產的“入口”,也就是對各單位的資產購置把關不夠,資產能否購置只在于單位是否有錢,原有資產管理的好與壞、實際占有使用資產的多少并不影響單位進行新的資產購置,致使各單位“重錢輕物”、“重購輕管”,認為把“錢”管好就行,多爭取錢就可以多購置占有資產,對已有資產管理重視不夠。

    2、缺乏必要的監管手段和制約措施。國資管理部門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管手段,不能及時掌握單位資產的真正“底數”,無法實施有效的監管;而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干部任職、調離,只進行財務審計,不進行資產移交審計,客觀上也導致其對資產管理不夠重視。監管手段和制約措施的缺乏,致使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使用和處置是否按符合規定,主要依靠單位的自我約束。目前也確有部分單位政策觀念淡薄,視國有資產為“私有”資產,資產處置不履行必要的審批、評估,技術鑒定等程序。

    3、財務與資產管理相脫節。一些行政事業單位沒能做到資產管理與賬務管理的有效銜接,單位資產存量不清、賬實不符現象突出。有時已將資產處置了,賬上沒有及時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形成有賬無物;或者有時通過各種途徑取得的資產已經在用,而財務賬上卻沒有記載,形成賬外資產。

    4、資產管理制度不完善。一些單位缺乏規范的購置、保管和使用制度,資產管理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資產的領用、保管無健全的臺賬、記錄和定期盤點制度等等。

    5、固定資產賬務設置不規范一些單位只設固定資產總賬,沒有固定資產明細賬和固定資產卡片,有的單位的固定資產明細賬不按資產分類記賬,反映不出各類資產的規格、數量,管理不科學。

    三、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應采取的措施

    針對目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必須建設規范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審批、日常管理監督、處置審核批復運行機制,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強宣傳和建章立制。一方面大力宣傳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進一步增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意識,組織好業務培訓,切實提高國有資產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另一方面,認真制定符合本縣實際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使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章可循。

    2、把住資產“入口”,建立規范的資產配置審批程序。縣國資辦要與預算、控購辦、采購辦、集中支付中心等股室協調,形成一套規范的國有資產特別是固定資產的購置審批程序,未經國資辦審批,采購辦不予辦理采購,支付中心不辦理支付手續,堅決把住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入口”加強資產配置的源頭管理。

    3、采取有力措施加強日常管理。一方面,要求各單位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切實解決職責不清,無人管理、無人負責的問題,做到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并重。另一方面,加大檢查力度,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把好有資產使用、處置關,規范和加強存量資產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4、建立數據庫,實現網絡化管理。以省財政廳大力推進“金財工程”建設為契機,在全縣范圍內,建立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基礎資料數據庫,與各基層單位聯網,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監管,及時掌握資產結構與分布狀態,及時掌握資產購置、處置情況,延伸管理鏈條,實現資產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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