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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審計和金融監管的區別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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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審計和金融監管的區別

    第1篇:金融審計和金融監管的區別范文

    1995年有關金融“五法一決定”頒布以來,我國的金融建設日臻完善,金融監管體制逐步理順,金融監管工作不斷加強,對促進金融改革和、維護金融業的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對加入WTO的新形勢,我國的金融監管與國際上先進的金融監管相比,仍然顯得很薄弱,表現為:

    1、沒有形成規范、連續和系統性的監管。

    我國金融監管尚未實現規范化和系統化,還沒有真正實現持續性監管,沒有建立一個有效的金融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處置系統。金融監管還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盲目性、隨意性和分散性,缺乏連續性和系統性,缺乏各種監管手段的有效配合,缺乏對監管信息的綜合運用,缺乏對風險的跟蹤監測,從而導致監管成本的提高和監管效率的下降,使金融風險得以積聚和擴散,最后忙于事后救火處置。

    2、沒有將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作為監管重心。

    過去我們對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重視不夠,監督不力,往往忙于外部監管。特別是對金融機構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班子的職責,對董事長、行長的職責不夠明確,對其行使職責的情況缺乏有效監督,對內控制度的建設及執行情況檢查不力,其結果是,人民銀行投入了很多人力和精力,但監管效果并不明顯。經驗證明,外部監管不能代替金融機構的內部有效控制,也不能成為金融機構內控的補充。金融機構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是實現有效金融監管的基礎,只有建立完善的金融機構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機制,加上有效的金融監管,才能保證金融機構穩健發展。

    3、金融監管缺乏應有的嚴肅性。

    對于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比率等指標沒有達到監管標準的金融機構,未能及時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使金融風險不斷累積;對違法違規經營的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沒有依法嚴肅處理,有些被關閉金融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仍可以在其他金融機構甚至是監管部門繼續任職。這足以說明,金融監管工作中仍然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亟待提高金融監管的嚴肅性,樹立中央銀行監管的權威。

    4、市場退出機制的不健全。

    雖然去年底國務院頒布了《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對危機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仍然主要采取撤銷(關閉)這一行政方式,而尚未建立危機金融機構順利退出的市場配套機制,結果使各級政府和中央銀行為此投入大量的救助和處置資金,由此不僅增加財政和貨幣穩定的壓力,同時也助長了“道德危害”。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金融機構穩定退出市場的處置和保障機制,包括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和完善的關閉破產程序,在防范風險的蔓延和擴大,維護穩定的基礎上,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

    5、金融監管支持系統薄弱。

    金融監管的組織領導體系不完善,沒有形成一個分工明確、責任清晰、高效運行的監管組織系統。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夠完善,存在著法律真空,操作性較差。沒有建立集中統一的監管信息庫,缺乏金融數據的收集、整理及系統。沒有實行審慎制度,不能真實反映被監管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和盈虧狀況。社會中介機構的金融監管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沒有充分發揮市場約束機制的作用。

    二、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

    最近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的金融監管目標是:維護金融市場公開、公平、有序競爭,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保護存款人、投資者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這個目標在表達方式上雖然與他國有所不同,但其基本都是一致的,就是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盡管這個基本目標沒有改變,但伴隨著金融全球化,信息技術的廣泛以及國際銀行業的巨大變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理念、監管方式與手段都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促使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進一步認識到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性。在這種背景下,金融監管呈現出一些新的發展趨勢。

    1、在實施合規性監管的同時,進一步強化風險監管。各國監管當局逐漸認識到,盡管有些金融機構能夠遵從監管當局制定的各項監管規章制度,但是仍然不能確保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風險。相對于金融業務的快速,大部分金融法規制度的更新具有滯后性,從而使其有效性常常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在加強合規性監管的同時,開始注重風險監管,注重對風險的早期識別、預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機構內部的風險控制和管理,注重考核金融機構識別、衡量、監測和控制風險的能力和水平。

    2、在不斷完善對銀行傳統業務風險監管的同時,強調對銀行創新業務風險監管。近些年來,金融機構以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化銀行業務和投資銀行業務為主要的金融創新業務快速發展,上述業務在創造更大收益的同時,也伴隨著更大的風險,對金融市場和銀行體系安全造成的沖擊也更為直接和猛烈。因此,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在加強對傳統金融業務風險監管的同時,開始注重對銀行創新業務風險的監管,并制定相應的監管法規和操作指引,以規范業務發展,督促金融機構防范和控制風險。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也為完善金融創新業務風險的監管,特別是其市場風險、對方違約風險及操作風險等風險的監管,提供了許多性、國際最佳實踐及主要原則。

    3、強調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單個金融機構和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穩定的基本保障,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嚴重,其后果可能是災難性的,因此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已得到國際金融組織和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高度關注。上許多銀行都因治理結構不良而導致危機。亞洲金融危機的深刻教訓之一,就是這些國家的銀行治理結構存在嚴重缺陷。一些亞洲國家的銀行在金融危機過后痛定思痛,都致力于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革,并將這種改革作為生存和發展的重要保障。不少國家根據和實踐成果,專門起草并了關于良好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引或原則。

    4、強調信息披露與市場約束。許多國際金融組織及金融監管當局都把亞洲金融危機部分地歸結為亞洲國家的金融體系不透明,因此提倡和要求各國最大限度地充分披露金融信息,增加金融運行的透明度。不能充分披露金融信息,使存款人和投資人不能對銀行的風險做出及時、客觀的判斷,使監管當局不能及時監測、評價和控制金融機構的風險,使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放松,金融風險不斷積累。

    5、強調反洗錢與防止金融犯罪。隨著制販毒等有組織犯罪活動日益猖獗,犯罪分子利用銀行體系從事洗錢活動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并日益引起國際的廣泛關注。這一趨勢使傳統的銀行要為客戶保密的制度受到沖擊。許多國家制定專門的反洗錢立法,不僅從道義上,而且從上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體系從事洗錢活動方面的職責,強調金融機構要加強和完善內部控制,要及時全面了解自己的客戶,要具備識別判斷客戶的程序和能力,金融機構不得提供無業務背景的資金存取、轉移等銀行服務,對認為可疑的交易要及時向有關當局報告。

    此外,國際金融組織和許多金融監管當局特別關注和強調內部控制和風險監管、審慎監管、并表監管以及各國監管當局的合作等。這些發展趨勢,對于我國重新審視金融監管制度和監管方式,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借鑒作用和參考作用。

    三、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接軌的構想

    加入WTO后,如何更新監管理念與方式,與國際慣例和標準接軌,迅速提高我國金融監管水平和效率,是擺在全體央行工作者面前的一個重要的課題。筆者認為,當前我國央行監管無論是思維方式還是工作重心都應該大膽更新和調整。

    1、毫不猶豫地清理、修訂、廢止與國際慣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規文件,加強對國際金融監管規則與標準的和人才培訓,提高我國加入WTO的適應能力和接軌效果。去年底,中央辦公廳文件指出,要在深入理解和準確把握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和我國對外承諾的基礎上,抓緊制定既能嚴格履行我國對外承諾、又能利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保護和發展我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這是對全國而言的總體要求,我們金融監管部門也必須做好這項工作,要迅速對現行的法律、法規及規章進行清理,按照法制統一和公開透明的原則,對違反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規定,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使我國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監管手段符合國際通行做法,這是其一。

    其二就是要培養人才,提高監管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世界貿易組織的核心是《WTO協定》,其中1997年底,有70個成員國達成了一項新協議,即《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定》,于1999年初簽署生效,標致著全球金融市場開放邁出了新的重要的一步。我國加入WTO組織,銀行、證券、保險和金融信息市場將面向世界逐步放開,我們的金融工作者,特別是中央銀行的監管干部必須全面掌握這一協定的內涵,掌握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要分期分批對廣大監管干部進行培訓,做到熟悉規則并能熟練地運用規則。要培養一大批具有較好的外語水平和深厚的金融知識并能掌握國際通用規則的綜合性人才和專門人才。

    2、明確金融機構功能定位,把住市場準入關,優化銀行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體系,防止“先天性缺陷”。首先,明確各類金融機構的功能定位,有利于制定各類金融機構的準入標準;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金融布局和適度競爭,在促進和滿足需求的同時,保障金融機構自身的穩健發展;有利于金融機構發揮專業優勢,提高金融服務的質量和效率;特別是有利于確定各類金融機構的風險特征和監管重點,合理分配監管資源,提高監管的效率和專業化水平。第二,市場準入是金融監管的首要環節,把好市場準入關是保障金融機構穩健運行和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基礎。因此,我們只能批準高質量的金融機構和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進入金融市場,并根據金融機構的功能定位和審慎性標準,審批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以防止金融機構盲目擴大經營規模而發生惡性競爭,防范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維護金融系統的安全與穩定。第三,金融機構是否能穩健、安全經營,關鍵在于其自身能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國際上監管當局非常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就是說主要依靠商業銀行自身管理實現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因此筆者認為,央行的監管責任不在于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而在于督促金融機構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如果金融機構沒有建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或者沒有很好地貫徹執行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中央銀行就應當介入,并根據問題的嚴重程度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防止問題進一步擴展和蔓延。第四,由于金融機構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是實現有效監管的基礎,我們就必須著力和判斷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優良,內控機:制是否合理和完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是否稱職,特別是要明確金融機構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班子及其成員各自的職責,使其自我約束,自我發展。

    3、更新監管理念,堅持審慎性原則,實施并表監管、資本控制與風險處置等多種強有力的手段與措施,將金融監管納入市場約束的軌道。金融機構屬于經營特殊商品的高風險,其資產價值和財務成果受多種因素的,采取不同的會計準則和價值評價,其評價結果直接影響監管部門和社會公眾對其真實風險的判斷。因此,我們必須實施審慎性會計原則和審慎監管標準,運用這些原則和標準正確識別、衡量和控制風險,確保銀行穩健運行。隨著金融機構業務和機構的多元化與國際化,以及銀行控股集團和金融控股集團的發展,并表監管已成為有效監管的重要前提,可以說并表監管是判斷金融監管部門是否有能力對商業銀行實施有效監管的一個重要標準。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別強調,監管者要有能力在并表的基礎上進行監管,包括審查銀行組織直接或間接從事的各項銀行和非,銀行業務,以及其國外機構從事的業務。同時并表監菅為金融監管部門從資本要求方面控制商業銀行風險提供了可能。面對國際舞臺,我們必須建立金融機構穩定退出市場的處置和保障機制,以便應對金融機構發生的風險問題。融監管部門要針對金融機構所存在的不同風險及風險的嚴重程度,及時采取相應的逐步加強的措施加以處置,包括糾正、救助和市場退出。具體的處置流程是:

    這些處置措施要在評價的基礎上進行,特別是一些強制性措施既要慎重又要果斷,要區別不同情況實施。如救措施包括:調整決策層和管理層,實施資產和債務重組,外部注資,變現資產,股東增資,凍結大額開支和股息紅利分配,停止部分業務,以及實施兼并、合并等。對難以挽救的危機機構,要及時采取市場退出的處置措施,以防止演變為系統性或區域性風險。

    4、接受新技術滲入金融領域的嚴峻挑戰,加強金融監管部門的技術力量,密切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打擊網上銀行的金融犯罪,防范網上銀行的資金風險。新技術在金融領域的,使傳統的金融業務面目一新,同時給金融部門帶來的風險也不可低估。當前總領潮流的要算網上銀行,在發達的西方國家早已普及,我國正方興未艾,對金融工作者特別是金融監管工作者提出了嚴峻挑戰。網上銀行是基于全球信息系統基礎上運行的金融服務形式,電子信息的技術性和管理性安全是網上銀行最重要的系統風險;我國對機犯罪的界定比較粗略,新業務的開展難以避免帶來法律滯后的風險;當銀行把業務流程搬到網上以后,客戶就可以挑選到任何銀行去辦理業務,銀行對客戶資信狀況的把握不像原來那樣直觀和詳細,導致客戶逃債行為的增加,這種虛擬的信貸關系無疑給網上銀行增加了信用風險。針對網上銀行的風險,金融監管的任務是:健全網上銀行相關法律及規章制度,營造有法可依的外部環境;督促網上銀行強化內部管理,從內部控制制度入手查堵漏洞;加快混業監管體制改革的步伐,強化網上業務創新的管理力度;加強金融監管部門的技術力量,建立網上銀行業務審批和監管機制;密切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交流與切磋網上監管的措施與經驗,共同承擔對網上銀行跨國業務的監管任務。只有這樣,才能防范網上銀行的欺詐風險,確保網上銀行的安全便利,促進網上銀行的健康。

    5、建立以法律體系為主,組織體系、信息系統、審慎制度、信用、社會中介等為補充的金融監管支持系統,強化金融監管的權威性和有效性。針對當前我國金融法律體系不夠完善、存在著法律真空的問題,系統地清理現行的金融監管法規,完善金融監管法律結構,參照國際慣例盡快補充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如存款保險制度立法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立法等。對金融監管組織領導體系的要求是分工明確、責任清晰、嚴格執法、高效運行。在信息系統方面,首先要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頒布的《加強銀行透明度》、《信貸風險披露最佳做法》的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防止因信息不透明或不對稱而出現投資人蒙受損失、競爭有失公平、滋生腐敗等負面作用,金融系統的穩定。其次是要建立集中統一的監管信息庫和信息庫管理辦法,形成金融數據的收集、整理及系統,減少金融監管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增強針對性和主動性。第三是要求金融機構普遍建立和使用審慎會計制度,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必須采用審慎會計標準,運用審慎性會計原則正確識別、衡量和控制風險。第四,必須建立健全單位及個人信用信息登記系統,以適當方式披露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記錄,加強社會誠信,打擊逃廢債行為,整治社會信用環境,維護金融債權安全。第五,借助社會中介機構的力量對金融機構實施審計監督,發揮外部審計師、外部會汁師、律師和外部評級機構的金融監管補充作用,提高金融機構評級、金融信息披露的客觀性、權威性和市場約束性。最后是建立健全金融監管工作的再監督機制,以保證金融監管執法的公平、公正、廉潔、高效。

    [1],賀小勇.世貿組織基本法律制度講話[M].青年出版社,2000.

    [2]王曉明、銀行監管——美國的監管體制、及[M].紅旗出版社,1999.

    [3]人民銀行.監管指南[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

    第2篇:金融審計和金融監管的區別范文

    一、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

    2008年金融危機直接發端于美國,并且波及到全世界。面對在金融危機面前不堪一擊的金融體系,西方國家對自身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重新反思,并推出了一系列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力求重構金融監管體系,強化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監管,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這里選取美國、歐盟和英國三個經濟體作為代表,簡單介紹其金融監管改革實踐。

    (一)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以《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為代表,美國自20世紀30年代起構建起嚴格的分業監管體系。隨著金融混業經營趨勢的不斷加劇,美國的金融監管體系逐漸發展成為介于分業監管和混業監管之間的“雙線多頭”監管模式。在該模式下,聯邦一級和州一級的金融監管機構按照銀行、證券、保險分別對所轄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目標是“將最有經驗的監管者置于其最熟悉的金融業務監管領域”。美國這種多重監管體制的形成,與其文化中崇尚自由、信奉“分權與制衡”以及鼓勵自由競爭的理念密不可分。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后,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種種弊端,諸如監管漏洞、監管重疊等問題紛紛暴露出來,進行金融監管改革的呼聲越來越高。美國財政部于2009年6月公布了《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重建金融監管》方案,經國會參眾兩院審議并修改后,最終在2010年7月形成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該法案被視為自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以來又一個新的里程碑,也標志著美國金融體系“去監管化”的終結,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提高對系統性風險的防范能力,強化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專門設立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inancialServicesOversightCouncil,FSOC)負責識別、監測和化解系統性風險,促進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與合作。同時強調了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一方面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提高監管標準,抑制其擴張沖動,增強自身的抗風險能力;另一方面要求大型金融機構制定“生前遺囑”(FuneralPlans),建立起有序破產清算機制,以便在喪失償付能力后迅速實施破產清算,降低對整個金融體系的影響。此外,對可能帶來系統性風險的超大型金融機構,美聯儲有權利予以強制拆分。二是擴大監管范圍,提高監管標準。從監管范圍看,該法案明確要求資產規模超過1億美元的基金必須進行注冊,同時提供必要的交易和投資信息,以便對其系統性風險進行評估,填補了對影子銀行的監管空白。在監管要求方面,法案要求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實行更高的資本充足性、流動性、杠桿率等監管標準,建立起逆周期的資本監管體系,同時嚴格遵循沃克爾規則,限制金融機構從事與自身業務無關的高風險交易。此外,法案還限制了場外衍生品交易,要求引入中央交易對手制度和保證金制度,以有效控制系統性風險。三是注重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與制衡,強調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重要性。法案規定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具有協調各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同時為了避免美聯儲的監管權力過于集中,還賦予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監管美聯儲的權力,形成了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相互制衡。在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方面,該法案表達了美國在統一全球監管標準方面的意愿,體現了與國際統一監管標準的一致性,同時也表達了參與國際危機救援和金融監管合作的積極態度??傮w來看,《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具有很大的積極意義,一方面在強化監管、維護金融穩定方面做了努力,另一方面還兼顧了金融效率的目標,對原有的金融監管體系作出了適應性調整,增強了對系統性風險的抵抗能力。但也正因為如此,該法案并未觸及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根本,以分業監管為主的“雙線多頭”模式與混業經營的矛盾依然存在,原有監管體系存在的監管重疊和監管漏洞等問題也未得到根本性解決,使該法案的改革力度和最終效果受到了很大的質疑。

    (二)歐盟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自1993年成立以來,為切實推進一體化進程,歐盟通過頒布一系列政策法規不斷推動聯盟層面的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以1999年的《歐盟委員會金融服務行動計劃》為標志,歐盟建立了萊姆法路西監管框架(LamfalussyFramework),改善歐盟金融監管決策程序,使金融監管當局能夠更迅速地應對市場變化,提高了監管協調的效率。受2008年金融危機的強烈沖擊,歐盟委員會開始反思自身金融監管體系的漏洞,于2010年9月7日通過了《歐盟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對原有的萊姆法路西框架進行了較大的調整,建立起新的歐盟金融監管框架。其改革的核心是在原有萊姆法路西框架的基礎上加入了兩大支柱———歐洲系統性風險理事會(EuropeanSys-temicRiskBoard,ESRB)和歐洲金融監管體系(EuropeanSystemofFinancialSupervisors,ESFS),從宏觀和微觀層面同時加強了歐盟的統一監管。新的歐盟金融監管框架全力凸顯了宏觀審慎監管的重要性,將其提升到與微觀審慎監管同等重要、甚至更為重要的地位,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成立獨立的宏觀審慎監管部門,防范系統性風險。專門成立了歐洲系統性風險理事會,負責監測、預警系統性風險,并提出應對措施。其具體職責包括負責歐盟層面的宏觀審慎監管,識別、監測、評估各種可能威脅到金融穩定的系統性風險,在可能出現重大風險時及時發出預警,并向政策制定者提供必要的防范和化解潛在系統性危機的措施。二是提高金融監管要求。一方面強化了對金融機構的資本約束,要求其增加不同時期在險價值的額外資本緩沖;另一方面要求金融機構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建立內部流動性管理方案,定期進行壓力測試,增強抗風險能力,確保流動性保持正常,或者是在出現流動性緊張的情況下具有充足的流動性。此外,歐洲議會還于2010年11月正式通過了《歐盟對沖基金監管法案》,將對沖基金納入監管之中,并引入信用評級機構注冊制,集中由歐盟統一監管。三是更加注重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將原有的銀行、證券、保險監督委員會升級為歐洲監管局(EuropeanSupervisoryAuthori-ties,ESA),同時成立了指導委員會(SteeringCommittee)以加強各個監管當局的協調與合作。同時,先后出臺了跨國金融危機九項原則、跨國穩定小組、歐洲金融穩定基金(EuropeanFinancialStabilityFacility,EFSF)等實施方案,旨在加強各成員國的金融監管合作,共同防范系統性危機,并對陷入危機的國家實施救助。相對而言,歐盟的金融監管改革最為徹底,這與其長期倡導的強化監管、重視金融穩定理念密切相關。通過確立宏微觀一體化的金融監管體系,歐盟初步搭建起金融穩定合作機制,對于防范系統性風險,實現宏微觀之間、成員國之間的信息共享與監管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必須意識到,歐盟新監管方案的實施以及監管費用需要依賴各個成員國,要在各個成員國之間達成任何一致的意見是很困難的,所以很多人認為歐盟的金融監管將是“沒有牙齒”的監管。因此,歐盟新金融監管體系的實施效果仍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歐盟各國關于實施細則的最終共識才能意味著改革方案的真正落實。

    (三)英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作為老牌資本主義國家,英國早在20世紀90年代就針對混業經營建立起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這一體系以《金融市場與服務法案》為基礎,由三個管理當局,即英格蘭銀行、金融服務管理局和英國財政部對金融穩定共同負責。2008年金融危機使英國政府意識到,這種“三方(tripartite)”的監管體系存在很大的漏洞,沒有哪個單獨的機構有責任、職權或權力對整個金融體系進行監督,識別潛在的不穩定因素,并采取協同行動來對此做出反應。鑒于此,英國政府著手對原有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改革。針對危機中暴露出來的監管漏洞問題,英國政府陸續推出了《對沖基金標準管理委員會標準》、《銀行特別條款法案》、《2009銀行法案》、《特納報告:通過監管改革應對全球性金融危機》、《2010年金融服務法》等一系列方案,力求對金融監管體系進行全面改革。2010年大選后,聯合政府宣稱將撤銷金融服務管理局,將其功能并入英格蘭銀行,并陸續推出了《金融監管的新舉措:判斷、焦點及穩定》和《金融改革新方案:構建更強的監管體系》等方案,旨在構建更穩定的金融體系。盡管前后兩任政府對金融監管體系架構的改革存在不同意見,但在防范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方面卻表現出高度的一致,均作出了較大的努力:一是成立專門的部門負責宏觀審慎監管,強化英格蘭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009年銀行法》明確規定了英格蘭銀行在金融穩定中的法定職責及其核心地位;2010年6月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則提出在英格蘭銀行下設立金融政策委員會(FinancialPolicyCommittee,FPC),以承擔宏觀審慎監管職能。該委員會為金融穩定的最高決策部門,負責制定維護金融穩定的各種政策,而新設的審慎監管局(PrudentialRegula-toryAuthority)則為金融監管政策的執行部門。二是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2009年銀行法案》明確規定英格蘭銀行可以實施各種政策工具來保障金融穩定,同時賦予其更大的靈活性。同時要求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制定“生前遺囑”,使問題機構迅速并有效地實施破產,降低其倒閉所產生的影響。此外,ICB(IndependentCommissiononBanking)的報告還提出要徹底分離零售業務和批發、投資業務,盡可能地降低系統性風險的傳染效應。三是強化金融監管合作?!陡母锝鹑谑袌觥钒灼J為強化國際金融監管合作至關重要,并提出了具體措施:一是通過實施統一的監管標準提高各國金融監管水平,避免監管套利所帶來的系統性風險;二是以金融穩定理事會(FSB)為核心,加強國際金融監管框架建設;三是特別注重歐洲范圍內的金融監管合作;四是加強跨境金融監管合作,逐步建立起國際金融危機預警系統;五是增強對跨國金融機構的跨境處置能力。從總體看,英國政府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都是為了增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從長遠的角度講對于維護倫敦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但是,從短期看,過于嚴格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可能會帶來一些負面影響。首先,零售業務與批發業務的相互隔離要求部分商業銀行對原有業務進行精簡和調整,可能帶來部分金融業務的萎縮和人才的流失。其次,ICB提出的10%一級資本充足率、維持債務緩沖資金等要求遠遠高于國際金融監管標準,一方面倫敦本地的金融機構需要大量補充資本金,有可能導致當地資金成本的大幅提升;另一方面由于存在明顯的監管套利,金融資源可能會向其他國家和地區外流,反而不利于維護其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二、新興市場國家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以金磚四國為例

    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而言,2008年的金融危機并未對新興市場國家的金融體系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使之成為全球經濟復蘇的先行者。借危機后國際金融體系改革之機,新興市場國家積極參與各種全球金融合作,著力提升自己在全球金融體系中的話語權,同時吸取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教訓,對本國內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適應性調整。

    (一)巴西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巴西的金融體系主要實施混業經營,由國家貨幣委員會(CMN,下轄巴西央行和證券交易委員會)、個人保險委員會(CNSP)以及補充養老金委員會(CNPC)共同對金融體系實施混業監管。在該體系下,巴西中央銀行擁有除保險、養老金及證券市場以外的所有監管權,其他監管機構基本處于從屬的地位。這種相對集中的監管模式與巴西混業經營的金融體系相匹配,而且能夠有效減少監管部門之間的溝通與信息共享障礙,有利于中央銀行對絕大多數的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監管。2008年金融危機并未對巴西本土的金融機構造成太多的傷害,反而是由于外部資金的大舉撤離導致了證券市場的大跌和匯率的急劇提升。為此,巴西中央銀行通過各種渠道向市場釋放了大量流動性資金,包括購買陷入困境金融機構的貸款等。同時,政府也要求其下轄的三家銀行,巴西銀行、國家儲蓄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實施擴張的信貸政策,以彌補私人銀行部門和本地證券市場的信貸供給萎縮。經過多方努力,巴西金融市場于2009年中即恢復了穩定。危機后,巴西開始對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微調,以期強化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具體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一是提高對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要求,增強其透明度;二是強化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測,要求監管部門定期對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行為進行風險監測與評估,特別是對投資與交易等高風險業務以及流動性狀況進行監測;三是提高準入要求,規定監管部門在金融機構成立之前,應對其商業計劃書、公司治理結構、資本充足性、流動性等進行嚴格的論證,必要時應要求金融機構進行壓力測試,提高準入標準;四是加強與監管部門與審計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在監管過程中鼓勵審計部門的參與,提高信息來源的真實性與可靠性,以對監管對象作出合理判斷,增強監管的有效性;五是強調與其他國家的金融監管合作,特別是與新興市場國家的相互合作,以共同應對金融危機。在近十多年間,通過中央銀行的大幅改革,巴西的金融監管逐漸朝著最優實踐、國際化的方向發展,而且從合規監管逐漸轉向審慎監管,從被動監管轉向主動監管。在此過程中,巴西金融監管體系更加注重風險和控制,關注監管過程的連續性,強調監管計劃與監管手段。作為資本自由流動的新興市場國家,未來巴西更應關注資本跨境流動帶來的系統性風險的傳遞,以及匯率的大幅波動可能引起的金融體系動蕩,同時在穩定貨幣方面還應繼續努力,藉此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運行。

    (二)俄羅斯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俄羅斯的金融體系以銀行業為主,證券業和保險業均在20世紀90年代才剛剛起步,規模相對較小。俄羅斯的金融體系既有分業經營,又有混業經營,相應其金融監管體系也采取分業監管與混業監管相結合的模式,以分業監管為主。俄羅斯的商業銀行可以經營證券業務,因此商業銀行的證券業務是由俄羅斯銀行(中央銀行)和證監會實行共同監管,其余皆實行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面對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沖擊,俄羅斯的金融業也表現出較大的動蕩,具體表現為金融穩定性指標的迅速惡化、流動性風險加大、銀行盈利水平下降以及信貸資產質量下滑等。主要原因在于俄羅斯銀行體系高度依賴于境外融資,大量外資的快速流出使俄羅斯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受到了極大沖擊,股市出現暴跌、貨幣急劇貶值,市場流動性迅速枯竭,直接誘發了銀行體系的信用危機和債務危機。由此也導致俄羅斯長期經濟增長過程中的結構失調、高度依賴能源出口、金融市場不發達等問題和矛盾進一步凸顯。危機過后,俄羅斯銀行對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旨在強化監管,增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一是強化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風險監測能力,通過立法強化央行對金融機構信息的獲取權力,確保各類信息數據的真實性,定期對各類風險進行壓力測試和情景模擬,并建立危機早期預警系統。二是強化金融穩定,逐步減少國有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比率,規定國有資本的輸出不能有損于金融穩定,金融機構不能以危害金融穩定來獲取利潤。三是完善問題機構的退出機制,重點強調提高問題機構早期的資產保全能力,充分保護存款者和債權人的利益,同時還規定對跨國問題機構的緊急破產清算可采取建立國家間的協定來共同執行。四是限制外資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確保對國有銀行的控制權,外資金融機構參股比例不得超過12%。五是加強與其他國際的金融監管合作,與多個國家簽署了監管合作備忘錄,同時加快俄羅斯金融體系與國際金融體系一體化的進程。俄羅斯金融監管改革是與其經濟轉軌過程相一致的。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后,俄政府著力構建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的金融體系和與之相配套的監管體系,俄羅斯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的作用逐步凸顯,獨立性大大增強。但受轉軌過程中經濟自由主義思想的影響,為了在短期內快速發展金融體系,俄政府更多強調的是弱化管制,這導致其監管體系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控制力和監管力相對較弱,而且激進的改革措施也導致其整個金融體系的脆弱性很強。在外部融資依賴度很高的情況下,俄羅斯金融體系很容易受到外部沖擊??梢哉f,危機后俄羅斯在強化金融監管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但其整體方向仍不是特別明確,相關的改革措施也缺乏系統性和連續性。

    (三)印度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自1991年印度的拉奧政府推行經濟改革以來,印度的經濟、金融得到了快速發展,成為新興市場國家中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印度主要實行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印度儲備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主要負責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管理外匯市場,同時對銀行業實施監管。此外,證券交易委員會(SEBI)、保險監管和發展局(IR-DA)分別負責對證券業和保險業實施監管。印度的金融監管改革始于20世紀90年代初,按照側重點不同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97年之前的放松管制階段。在該時期主要推進金融自由化改革,相應的金融監管也為放松管制,包括利率市場化、放松準入限制、全面引入市場競爭等;第二階段是1997年之后的加強監管階段。亞洲金融危機使印度政府意識到過快、過度自由化的危害,因此加大了對金融業的監管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改革存款保險制度、強化對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和投資行為的監管、制定緊急糾錯法案等,旨在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這些改革措施極大的促進了印度金融體系的平穩健康發展,也使其在2008年金融危機中幾乎未遭受大的影響。2008年金融危機后,印度政府也意識到監管改革的重要性,推行了多項改革措施以應對系統性風險:一是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測和預警,建立宏觀審慎分析框架,對經濟和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進行分析和監測,并適時發出風險預警信號。二是強調金融監管協調,加大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力度。擬成立“金融穩定與發展局”凌駕于印度儲備銀行、證券交易委員會和保險監管和發展局之上,以加強監管部門的協調與合作以及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三是擴大監管范圍,提高監管標準。將沒有存款項目的金融機構納入金融監管范疇,同時提高監管要求,加強對資本充足率中資本數量和質量的監管。四是加強對跨國銀行的金融監管,注重與東道國的監管合作。印度一直以來都實施非常嚴格的金融監管,早在2007年初就全面實行了巴塞爾協議II,并將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由8%提高至9%;同時建立起相對健全的存款保險制度,覆蓋了所有的商業銀行,極大地保證了銀行體系在危機中保持相對穩定。但是,嚴格的金融監管也限制了金融體系的效率,其法定存款準備金和流動性比例要求都很高,極大地削弱了金融機構的盈利能力。此外,政府還要求金融機構要優先考慮農業、中小企業的貸款,加大了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降低了其盈利水平,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效率較低。未來,印度監管當局應在穩定與效率之間適當向效率的角度傾斜,在維持金融穩定的同時,提升整個金融體系的運行效率。

    (四)中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20世紀90年代以后,中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資本市場,保險、信托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得到迅速發展,金融監管也逐步發展成為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足鼎立”的分業監管模式,對提高監管機構的專業化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風險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盡管2008年的金融危機并未對中國的金融體系帶來太大的沖擊,但現行的“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系業已暴露出一些固有的問題和缺陷。一是中國人民銀行未能有效承擔起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盡管《中國人民銀行法》中明確規定其具有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職責,但在實際中中國人民銀行更專注于維護貨幣穩定,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被弱化。二是缺乏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盡管“三會”已建立起定期信息交流制度和聯席會議機制,但從實施情況來看,該制度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三是存在多頭監管與交叉監管下的監管漏洞。隨著混業經營規模的不斷擴大,分業監管下的真空和漏洞問題越來越明顯,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存在著較大的漏洞,容易加劇整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中國政府已明確提出要“構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總體來看,危機后中國金融監管當局的改革實踐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一是加大對金融穩定性的評估力度。中國于2009年8月正式啟動IMF的金融部門評估規劃(FSAP),并于2011年11月首次了《中國金融體系穩定性評估》,認為“中國的金融體系總體強健,但脆弱性在逐漸增加”。二是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測力度。中國人民銀行自2010年起定期對系統性風險進行測度,同時加大了金融統計標準化建設和信息共享力度,并開始著手建立系統性風險監測預警體系。三是參與國際監管規則的制定,提高監管標準。銀監會在金融危機后積極參與到國際金融監管規則的制定中,同時結合巴塞爾協議III和中國實際情況,出臺了更為嚴格的“中國版”巴塞爾III。四是更加重視金融監管協調。國務院《關于2008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要求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建立起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貨幣政策與監管政策之間的協調,防范、化解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五是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積極拓展跨境金融監管合作關系,舉辦跨境監管磋商,目前已與44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簽署了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或合作協議。

    三、主要國家金融監管改革的共性與趨勢

    總結西方發達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可以看出,盡管各個國家金融監管的改革內容、力度都有很大差異,體現了各個國家在各自經濟、金融背景下的選擇與側重,但更多的是共通之處,而這些共同點也從一個側面凸顯出實施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意義。

    (一)防范系統性風險,實施宏觀審慎監管現代經濟、金融的快速發展使金融機構的關聯性越來越密切、金融產品的復雜程度也越來越高,與之相伴而生的潛在系統性風險也就越來越大,成為一個國家和地區乃至全球金融穩定的重要威脅。2008年金融危機從美國的次貸危機最終演變為一場全球性的金融危機充分證明了系統性危機高度的傳染性和巨大的破壞性。因此,針對于本次危機的金融監管改革重點都放在了防范系統性風險,提高金融穩定性方面,實施宏觀審慎監管也成為危機后主要國家的共識。相對而言,西方發達國家實施宏觀審慎監管的態度要比新興市場國家更為鮮明,改革力度也更大,實施方案的細化程度等都要遠高于新興市場國家。美國、歐盟和英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都明確提出要建立負責實施宏觀審慎監管的專業部門,并且都被明確賦予了宏觀審慎監管職能,擁有對系統性風險進行識別、監測、評估和預警的權力。而對以金磚四國為主的新興市場國家來說,盡管都提出要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測、建立系統性風險預警體系,但均未提出設立專門的部門來實施宏觀審慎監管,也沒有明確具體由哪個監管主體來承擔宏觀審慎監管職能。值得一提的是,雖然西方主要發達國家都設立了宏觀審慎監管的實施機構,但究其功能而言,大多仍局限于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測和預警上,僅負責提供相關的政策建議,具體的決策和執行仍主要依賴于微觀審慎監管機構。這就產生了宏觀審慎監管機構的想法和建議無法順利實現的可能,而且由于監測預警和決策執行職能的相互分離,還會產生信息和政策傳導過程中的時滯及失真問題,很大程度上會影響宏觀審慎監管的有效性。盡管還存在各種不足,但總體而言,在新的金融監管改革中,宏觀審慎監管已經提高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無論由哪個機構來承擔起該職能,它都已成為未來金融監管體系非常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

    (二)擴大監管范圍,提高監管標準2008年金融危機暴露出原有金融監管體系幾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一是對金融衍生工具的監管明顯不足,二是對流動性風險監測不足,三是金融機構吸收損失的能力不夠。因此危機后各國在金融監管改革中不約而同的擴大了監管范圍,并且提高了監管標準,旨在彌補監管漏洞,提高整個金融系統的損失吸收能力。從維護整體金融穩定的角度看,將影子銀行納入到金融監管體系具有很重要的意義,是彌補監管缺失和監管漏洞的重要手段。但是從國別差異的角度來看,西方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對待金融衍生工具的監管態度應有所差別。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衍生市場已經非常成熟,且表現出脫離原生金融產品、過度創新的特征,因此應將其納入監管范圍并實施嚴格監管。新興市場國家的衍生品市場大多還停留在初級階段,創新力和服務范圍尚不足以滿足經濟、金融發展的需求,因此新興市場國家在強調對影子銀行和衍生品市場加強監管時,更重要的是鼓勵其在合理的范圍內加大創新力度,以滿足金融發展的需求。與此同時,必須引導、促進衍生產品和市場實現有序、健康發展,保障金融體系的穩健、正常運行。除了擴大監管范圍外,各國在金融監管改革中還十分強調提高監管標準,加大對金融機構在資本充足性、流動性、杠桿比率等方面的要求,旨在通過事先的防范提高金融機構的損失吸收能力。提高監管標準確實有助于提高金融機構自身的抗風險能力,但不可避免會帶來盈利能力和水平的下降,這也是各國在制定監管標準時需要重點考慮的。無論采取何種標準,對各國來說,更重要的是應盡量保持監管標準的統一,這樣可以在全球范圍內避免監管套利,從而保證全球金融穩定的最終實現。

    第3篇:金融審計和金融監管的區別范文

    [關鍵詞]巴塞爾;跨國銀行監管;母國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1)40-0031-02

    1 跨國銀行監管制度的現狀

    1.1 巴塞爾體系

    在1975年成立的巴塞爾委員會一直致力于保證國際范圍內銀行體系的穩健運行。其中它針對跨國銀行的國際監管了一系列的文件,并得到了許多國家的認可。在跨國銀行監管國際協調的努力中,最具影響力的應該是巴塞爾協議體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巴塞爾協議修訂本:銀行海外機構的監管原則》、《關于監管國際性銀行集團及其跨國分支機構最低標準的建議》和《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

    在上述的國際協定中,對跨國銀行進行國際監管的基本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①全面性原則??鐕y行監管的全面有效性評價的基本點是,不應有任何銀行海外機構逃脫監管,即這種監管是具有全面性的;②合并監管原則。對跨國銀行有效監管,不僅需要在母國和東道國之間合理分配監管責任,而且需要它們之間的密切接觸和合作。任何一個單一國家的監管與當局獲取銀行經營信息的手段和渠道都是有限和不充分的,這就要求母國與東道國之間建立長期聯系并相互交換信息,從而才能實現對跨國銀行的有效監管;③并表監管原則。母國監管當局應當在合并資產負債表的基礎上,對銀行或銀行集團在世界范圍內的業務進行風險和資本充足性管理。目前主要的發達國家基本都實現了并表管理,法律要求銀行集團的所有成員下各跨國銀行的所有分支機構必須聯合制定統一的業務報表,以便監管當局對銀行進行統一有效的監管。

    近年來,巴塞爾委員會通過明確東道國監管的法定責任、監管的共同利益、認可東道國當局要求、母國主動協調、東道國直接監管等對以往的協議作了修改??傮w來說,這些變革反映了對東道國利益和東道國在監管中的作用的關注。

    1.2 我國跨國銀行監管制度體系

    多年來我國一直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來行使跨國銀行的監管職能,并建立了人民銀行總行、分行兩個層次的跨國銀行監管體系??傂袑哟沃饕撠熍鷾士鐕y行的市場準入,匯總分析跨國銀行的財務報表,領導各分行對跨國銀行實施現場和非現場的檢查,制定相關的跨國銀行市場準入、監管法則和準則。人民銀行分行作為總行的派出機構,和轄區內的跨國銀行直接接觸,初步審查外資銀行的財務報表,將本地區的監管信息報送至總行等。經過十幾年的摸索和實踐,我國對跨國銀行的監管達到了一定的水平,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①國內不斷涌現出的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豐富的監管經驗的跨國銀行監管人員;②監管手段日趨多樣化,在監管過程中逐步采用的多種手段,如開業檢查、非現場和現場檢查、三方會議和外部審計等;③對跨國銀行的監管重點逐步從合規行檢查向風險性監管過渡;④與國外監管機構的聯系得到了加強等,這些都說明了我國對跨國銀行的監管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雖然,目前中央銀行監管的主導作用已經確立,我國對跨國銀行的監管體系無論從監管理念、機構建設和監管方式上來看,都還存在一些弊端。

    2 現今跨國銀行監管制度的缺陷

    經過金融危機的洗禮,現今跨國銀行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趨勢就是金融監管將會更加嚴格。為了迅速緩解危機,各國往往會通過強有力的措施直接作用于金融實體??梢哉f,這樣的措施雖然救得一時,但從其制度設計上卻根本難以長久,更與建立穩健、公平、合理的國際金融新秩序的宗旨難以契合?,F行跨國銀行監管制度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2.1 國家宏觀統籌與現實微觀監管難以兼顧

    長期以來,跨國銀行監管當局主要關注單個銀行的穩健性,重點防止和避免單家銀行因經營不善和過度承擔風險而倒閉,通過增強單家銀行的抗風險能力實現銀行體系的穩定。雖然對跨國銀行從微觀上對單個銀行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意義重大,但從長遠來看,銀行作為追逐利益最大化的集團,僅僅對其從微觀上進行日常監管是不夠充分的。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金融風險的傳播和擴散相當迅速。此時,由于微觀監管的局限性,使得監管當局看不到系統性風險,在風險發生時難以從宏觀上制定措施。巴塞爾體系在宏觀層面對系統性風險的防范也相對較少。

    2.2 金融制度與金融市場化的并行

    金融市場化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促進了金融創新,激發了金融機構的活力;另一方面過度的市場化使得風險更加難以控制。此時,就需要金融管制為快速發展的金融業提供一個保障其高速運行的軌道。因此,無論在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在金融市場化與金融管制之間尋找一個“度”,既保障金融業的活力與創新,又不至于因為其快速運行而偏離監管的軌道。當今由于金融風暴受到重創的監管當局可能更傾向于嚴格的監管制度,我們應當看到,這種措施只能是過渡性的政策,在經濟恢復正常之后,適度的監管仍應是各國監管當局理性的選擇。

    2.3 監管責任與標準的不明確

    巴塞爾體系就東道國與母國在跨國銀行監管方面的責任進行了原則性的劃分。然而在實際情況中,跨國銀行的復雜結構使得責任劃分很難明確。此外,協議劃分的責任局限于跨國銀行的流動性和清償性,對欺詐、高級管理層的和個性等問題沒有規定由何國決定。巴塞爾體系是沒有強制力的建議性文件,其中規定的相關監管標準在實踐中難以奏效。

    3 金融危機后監管體系的完善舉措

    3.1 國際社會金融平臺的充分使用

    金融全球化并沒有取消國家的存在,我們應當看到,國際社會為跨國銀行監管的政策探討和經驗交流提供了一個平臺。巴塞爾委員會和世界貿易組織在跨國銀行監管制度的構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而在經濟危機過后,金融穩定論壇機制的活躍值得各國監管當局予以重視。金融穩定論壇(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FSF)和金融穩定理事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采取更切實的措施維護全球金融穩定。論壇的工作報告以主要國際金融機構、國際監管者組織和出席論壇的央行專家的報告為基礎,系統匯集了國際社會正在進行的重大監管措施,包括相關標準和良好行為準則的制定、政策建議的出臺以及分析研究工作的進展等。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跨國銀行風險的全球化必然要求對跨國銀行的監管應當置身于國際社會以協商討論解決,這些國際組織和國際機制為各國交流監管經驗提供了一個平臺。我國更應該充分利用這些國際組織和國際機制的作用,以此為平臺,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下探尋適合我國的跨國銀行監管制度。

    3.2 母國監管與我國監管的有機統一

    對跨國銀行的監管,國際上一直實行兩大原則,即母國監管原則和東道國監管原則。兩大原則各有利弊,世界金融發展史表明,單獨實行其中任一原則都不可行,都會導致監管的不力和缺失。而如果對這兩大原則平行使用,不分主次,也會引起監管的責權不清、主次不分,使得監管效率難以保障。在如何把握兩者的度上,首先應該堅持跨國銀行的監管始終把國內金融秩序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放在首要考慮的位置,并隨著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和金融機構競爭力的變化不斷調整。對跨國銀行的監管以母國監管為基礎,同時不斷強化東道國的監管,尤其是風險監管上,努力實現監管的本地化。與此同時,在經營過程中的我國本地化的監管可以保證跨國銀行的穩健運行,雙重監管的體制能更好地降低風險,保障金融秩序的穩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過度強調東道國的監管,很可能會引起被監管銀行母國的同等對待,使得我國的銀行在外可能會受到他國的不公平待遇。

    3.3 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雙向發展

    金融危機過后,我國監管當局應該更新監管理念,確立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使其制度化、規則化,而不能以實現短期利益為目標的金融政策代替法律法規。此外,應完善相應的金融監管法制。首先,明確金融監管與金融管制之間的區別,做到有效監管。其次,由于金融監管總是滯后于創新,因此,應事先確立金融監管的基本框架和原則,將金融監管原則條文化。最后,在構建具體監管制度時,針對金融產品預留一定的風險控制區間,為高速發展金融行業和今后的金融產品創新構建良好的發展環境。

    4 結 論

    在這樣一個特殊的危機時代,理性分析國際社會和發達國家在危機中的失敗的監管措施和教訓,學習其先進的監管理念和較為成熟的監管體系,對我國全面開放國內金融市場、形成較為完備的跨國銀行監管體系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全球金融風暴的到來,是危機也是機遇。我國應該抓住機遇,迎接挑戰,努力制定較為完備的金融監管法律,構建較為健全的金融監管體系,以吸引大量國際資金的流入。同時,我國也可以為跨國銀行監管制度的健全,構建公正、合理、健全的國際金融新秩序貢獻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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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篇:金融審計和金融監管的區別范文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和金融的不穩定性日漸突出,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 已成為各國政府、金融管理當局的共識。近年來,我國的金融監管事業獲得了長足發展, 銀行監管工作更成為人民銀行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金融監管問題已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經濟金融界的專家學者和實務工作者對此進行了積極探討和深入研究,現就金融監管有關問題綜述如下。

    一、關于金融監管發展的歷程回顧

    我國的金融監管是伴隨著金融業改革的深入,逐步發展起來的,目前基本的觀點是,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大體上可分為四個階段,具體如下:

    初始階段(1984-1992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人民銀行從經營與監管合一轉變到放棄經營功能,成為一個超脫的金融監管主體,但對金融監管工作研究不多,重視不夠,金融監管的作用發揮不理想。

    偏重于整頓式、合規性監管的階段 (1993-1994年),強調中央銀行的分支機構要轉變職能,由過去側重于管資金、分規模,轉變到加強金融監管上來。但監管方式主要是整頓式、運動式,監管以合規性為主。

    金融監管立法階段(1994-1997年),我國金融領域的立法速度大大加快,頒布了《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擔保法》和《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及《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等金融法規,使我國的金融監管逐步走上依法監管的軌道。

    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深化階段(1997年至今),吸取東南亞金融危機的教訓,我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在這一時期得到了深化。這一時期,我國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進一步得到完善;人民銀行管理體制也進行了重大改革,從按行政區劃設置分行改變為按經濟區劃設置。

    回顧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歷程,可以說我國的金融監管事業取得了很大成績。具體,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表現出如下特點:一是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伴隨經濟金融的發展逐步完善,形成目前人民銀行承擔各類銀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資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負責證券業、保險業監管的分業監管格局;二是金融立法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背景下得到加強,使金融監管由單純的行政性監管變為依法監管;三是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監管的內容,從只進行合規性監管轉變為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 四是對商業銀行各級機構的分層次監管,轉變為強調對商業銀行的法人監管;五是對商業銀行監管的形式,從管監合一轉變為管監分離。

    二、關于改革現有金融監管體制的若干爭論

    (一)分業監管與混業監管的問題

    現階段,我國已建立了中央銀行、證監會、保監會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法律體系以及相應的指標體系和監測體系。隨著國際上對金融業實施混業監管的趨勢加強,以及我國加入WT0后與國際金融業的逐步接軌,我國是否應改革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過渡到混業監管,理論界及實務工作者展開了探討。

    主張應過渡到混業監管的觀點認為:一是混業經營、混業監管是國際發展的主流,我國已經加入WT0,從與國際接軌的角度講,應實行混業監管;二是從目前分業監管體制實際運行的效果看,存在著諸多缺陷,如缺乏有效金融監管的條件、多元化監管主體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與合作、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資源 (包括人力、物力和技術) 與行業發展不匹配、金融監管缺乏完善的實務操作系統等;三是分別設立多個監管主體不僅要花銷很大的行政成本,而且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與合作成本也是很大的。因此,持有這些觀點的入主張應改革現有的分業監管的體制,并設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

    主張分業監管的觀點認為:一是西方發達國家的混業監管是從分業監管經過較長的時期發展而來,中國目前尚不具備混業監管的土壤;二是銀行、保險、證券擁有比較獨特的金融活動,有各自的收益和風險特征,這將導致監管目標上的差別,將不同的監管目標統一到一個監管機構內,使統一的監管機構在監管目標上可能沒有像專業化的分立監管者那樣有清晰的重點,可能會帶來不同監管目標的沖突等難以處理的問題;三是統一的監管機構由于規模過于龐大,內部合理分工是一個問題,可能會滋生官僚主義,因此,他們主張監管應設定在按功能分業的形式。

    是否應該實施混業監管要依據一國金融發展的實際水平來決定。我國的內資金融機構目前仍實行分業經營,因此我國對金融業的監管仍然應該是分業實施的。但近年來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如:光大集團、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以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外資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出現,客觀上要求對純粹的分業監管進行完善,我國目前逐步加強人民銀行、證監會及保監會三大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就是適應這種要求的變革。2002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明確我國現階段仍保持分業監管的格局后,關于分業監管還是混業監管的爭論有所減少,但由分業監管逐步過渡到混業監管是個長期趨勢,因此適當地就該問題繼續進行討論對我國及時進行監管組織體系的改革很有意義。

    (二)央行制定執行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是否分離的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集制定與執行貨幣政策及實施銀行監管于一身,這種安排是否,或者說是否符合形勢發展的需要。不同的觀點,按照不同的理論依據,設計出了本身都具有某種科學性的方案。

    主張銀行監管獨立的觀點認為:中央銀行集銀行監管與貨幣政策的職能于一身,不利于提高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水平及提高銀行監管的效率,也加大了銀行體系潛在的風險。監管不力的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中央銀行擔負著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雙重責任,客觀上分散了監管的力量,主觀上形成了某種道德風險;二是現有的監管體系設置和監管水平有問題,包括監管司局之間,大區行、監管辦、支行之間關系等,監管人員素質有待提高等等。還有學者(魏加寧,2001)認為:監管和貨幣政策的制定應該分開, 因為監管和貨幣政策的制定兩種工作所希望達到的目標有時是沖突的,過去的情況表明,兩者一旦發生沖突, 中國人民銀行往往是“保一頭”——更多的時候是保貨幣政策。因而,最有效的辦法,是集中力量、調整關系,把銀行的監管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分拆出來,成立一個獨立的專門的監管部門,這個部門與證監會、保監會并列處于同一層次。

    反對將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分開的觀點認為:銀行監管與貨幣政策具有較強的相關性,銀行監管的主要目標是確保銀行體系的安全與穩健,而貨幣政策的主要目標是維持幣值穩定,二者目標密不可分;人員素質問題不能成為監管體制變動的理由,除非完全撤換現有人員;人民銀行內部體制設置問題,同樣不是銀行監管獨立與否的理由,而是一個內部體制改革的問題;中央銀行同時承擔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的職能,的確會對銀行監管產生一些不利的影響,但是由此產生的監管信息優勢、與貨幣政策的協調優勢,以及作為最后貸款人的風險處置優勢等,要遠大于不利影響;由于中央銀行與國際清算銀行和巴塞爾委員會有著緊密的合作關系,由中央銀行負責銀行監管,有利于及時交流執行銀行監管國際準則的新情況,便于銀行業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

    (三)金融監管與金融發展的關系問題

    謝平認為:金融監管應優于金融發展。他提出,在金融領域,強調“發展是硬道理”,要以監管為前提,“在發展中規范”的觀點是不對的,因為金融業的道德風險高,與其他行業相比金融業的外部性與社會成本大,中國過去 20年中已經為“重發展、輕監管”而付出了沉重代價,同時金融業的違規收益極高,這在各國都具有普遍性,因此監管必須先行。

    盡管此外很少有人論述金融監管與金融發展的關系,但無論是在金融研究與實務工作中,“先發展、后規范、再完善”的指導思想總是占據了主要位置,表現為與金融發展相應的監管法規建設滯后、監管技術手段落后、監管人員素質不高等。比較典型的例子是部分城市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的設立,最初由于缺乏科學的分析和統一規劃、市場準入把握不嚴、資本金不足、不實等,導致風險積聚,監管困難增大。

    (四)我國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問題

    在我國,直到《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頒布以前,銀行業一向被作為嚴守商業秘密的行業加以保護,報表的秘密性是保護商業銀行和客戶利益的重要基礎。當然,其中也有不良貸款比例較高而不宜公開方面的原因。

    鑒于此,多數人認為我國金融機構經營與監管透明度比國際上通行的慣例差,公眾應享有的金融信息權力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特別是國有銀行領域有不少信息披露的“禁區”,而實際上金融機構信息封閉,虛假報告與統計信息盛行,系統性金融風險深埋于中國金融業缺少透明度的“灰箱”運作中,當金融業開放達到一定程度時,原來沒有外來競爭者沒有透明度尚可隱藏的一些風險與矛盾就會大量地暴露出來影響金融運行,因此迫切需要構建國際標準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2002年5月人民銀行頒布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就是適應這種要求而產生的。

    三、關于未來強化監管的策略選擇

    如何著眼未來,選擇適合我國的強化金融監管的策略,是當前金融工作者和決策者最為關注的。近年來,對這一問題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 一是我國已經成為WT0的成員國,日內瓦協議要求全球952的金融服務貿易納入逐步自由化的進程,我國中央銀行如何提高監管能力,盡快實現與國際接軌,將是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二是的銀行監管過多依靠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外部監管,而來自商業銀行內部的監管、銀行業協會的同業自律及來自中介的外部監管明顯過于薄弱,

    如何完善銀行監管體系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三是目前監管手段方面存在的非現場監管力度不夠、監管合力不強、對法人的集中監管尚需強化等,要求對監管手段進行策略性調整;四是我國對銀行的監管仍是以原有監管機構和監管范圍為主,不設新的機構,也不增添新的條款,這種對網絡銀行監管明顯滯后的狀況亟需改善。針對上述問題,比較一致的觀點有:

    (一)銀行監管應盡快與國際接軌

    第一,實現對銀行業的監管標準與國際共同標準接軌。加入WT0,不僅意味著市場準入標準的逐漸趨同,而且意味著市場監管標準的趨同。由于各國對種種金融風險認識的提高,國際上有一種趨勢就是要加強金融監管,要求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標準一致,以便于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目前在金融監管領域,最大并基本上得到國際社會認可的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由巴塞爾委員會于1997年9月。加入WT0,《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主要條款、以及要求會隨著金融市場的逐漸開放而要求金融監管當局采用。

    第二,維護正當競爭,保護國家金融安全。外資銀行經過長期的市場競爭,具有雄厚的資金、靈活的經營機制、豐富的管理經驗、較強的金融創新能力和成熟的全球經營戰略。我國金融機構的商業化經營才起步不久,商業化經營還不成熟。外資銀行的進入必然會加劇市場競爭,內資銀行的部分優質客戶將流失,市場份額會減少,盈利能力將下降。監管部門應靈活運用市場準入手段,鼓勵內資銀行的合作與創新,適當保護內資銀行的生存與,維護內、外資銀行的正當競爭,確保國家的金融安全。

    第三,加強對國際游資的監控。外資銀行進入我國后, 國際游資將有可能隨之進入我國金融市場,從事套匯、套利等投機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我國金融市場的不穩定因素。我國對此應予以足夠重視,一方面要提高對游資活動的預警能力,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要加快外資金融立法,明確對游資的限制及懲罰措施,克服金融市場開放所帶來的不穩定因素。

    第四,擴大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普遍認為,要在國際范圍內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有關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之間必須開展有效的雙邊和多邊合作,保持經常性的聯系與磋商,進行廣泛的監管信息交流。我國金融業正在逐漸融入世界市場,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是防范金融風險的必然要求。

    (二)逐步完善我國的銀行監管體系

    多數人主張構建以中央銀行監管為主體、機構內控為基礎、行業自律為紐帶、社會監督為補充的四位一體的復合型金融監管模式,從而形成一套全方位、多角度、分層次、立體化、綜合性的太監管新格局。當務之急,一是要充實自律性監管體系。因為外部監管雖然重要,但它通常發生在嚴重違規行為之后,違規行為的危害已經產生。為尋求事先的預防性監管措施,就必須發揮行業自律性組織的作用。通過自律性監管,可以構筑三道防線:第一道防線是金融從業人員自律,即從業人員講究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自我約束,自覺遵守有關法規,這是自律的最高境界。第二道防線是金融機構自律,即金融機構通過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機制,以防止本機構職員或機構本身出現違規行為。第三道防線是協會自律,即金融業協會通過制定自律規則或自律公約約束和監督會員行為,防范或懲戒會員違規行為。二是要加強社會監管。具體的思路有:加強輿論監督,通過新聞媒體讓社會公眾熟悉金融監管、支持金融監管,以博得社會各界對金融監管的支持;聘請金融監察專員,即由金融監管部門向人大、政協、派等職能部門聘請監察專員, 以擴大金融社會監管的外延;培育獨立公正的社會性監管機構,包括審計師事務所、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尤其是強化審計意見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

    (三)對監管手段進行策略性調整

    一是突出非現場監管的主體地位。非現場監管的顯著優勢在于能夠運用電腦統一程序和網絡等手段和計量工具,對大量金融業務進行連續處理,并為現場檢查提供有針對性的導向,不但可以節約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而且可以促進公平監管,提高監管權威,因此,金融監管手段從現場向非現場轉變是加入WT0以后加強金融監管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以現場檢查為主要手段的合規性監管,在日常業務監管中主要表現為利率的合規性監管,這將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完成而失去大部分意義,因此,利率市場化改革將促使金融監管手段從現場監管向非現場監管轉變的實現。應當看到,這種轉變還需要有兩方面的條件:第一,進一步完善非現場監管指標體系,能夠通過分析非現場監管數據,對金融機構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和風險狀況做出定性評價。第二,加快實現中央銀行機監管網絡與商業銀行計算機業務網絡的連接,使中央銀行各級監管部門能夠通過計算機網絡自動獲取商業銀行金融業務的原始數據,保證非現場監管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二是強化合力監管,建立人民銀行各級行內部通暢的協調機制。當前,要進一步完善現行“管監分離”制度,實現監管信息的集中化、監管規劃的統一化和監管操作的專業化;進一步深化監管分工,逐步實現非現場監測、現場檢查、 日常監管、風險預警、信號對外的專業化;建立健全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實施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全過程的監管操作流程,實現監管操作的程序化、規范化;探索建立對監管部門和人員的再監管機制,切實防范監管工作中的道德風險。

    三是強化法人集中監管,建立人民銀行各層次之間的分工協調的工作機制。當前,要按法人集中監管的原則,進一步修訂完善金融監管責任制;強化并表監管,突出加強對商業銀行總行的監管,將商業銀行的監管重點轉向其總行的業務政策和控制程序,及其對分支機構的管理和檢查。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檢查,目的應主要是評估其總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問題時,首先要督促商業銀行總行提出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同時,要強化并表監管方式,從總體上評估法人機構的風險情況,確保法人機構整體的穩健運行。同時,要建立對法人機構整體情況的監管信息系統,實現監管信息共享,提高監管效率。

    第5篇:金融審計和金融監管的區別范文

    關鍵詞:上海市;國際金融中心;目標定位;路徑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07)09-0015-04

    一、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的目標定位

    目前國際金融中心(IFC)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具有全球主導地位和統治力的IFC,即倫敦和紐約。倫敦金融中心的國際化程度是全球最高的,其外國股票交易、國際債券一級市場發行和二級市場交易、航空和海運保險凈收入以及跨境銀行借貸額均居世界第一位。而紐約金融衍生產品的場內交易額則位居全球首位,美國也擁有世界最大的企業債市場。與倫敦外資外用型金融中心模式不同的是,紐約IFC地位以國內經濟發展為依托,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并重,其國際金融中心的業務大多直接或間接地與國內經濟相聯系。

    除了占據全球主導地位的IFC之外,世界各地還有一些區域性IFC,如歐洲的法蘭克福、蘇黎世、盧森堡,亞洲的新加坡、東京、香港,北美的洛杉磯、多倫多等。這些區域性IFC的業務率在世界經濟中所占比重一般不超過10%,國際化程度與全球主導性IFC相比有一定差距。如香港、新加坡的國際債券發行有限,證券市場的外國公司不多,到2003年2月底,香港證券市場外國公司數量僅為9家,新加坡為63家。

    還有一種純粹為國際金融活動提供記賬服務的IFC,這類IFC一般不發生實際的金融活動,具有嚴格的保密規定和稅收優惠,對各種資產和收入幾乎不征稅或征很少的稅,只要交納少數管理費即可開業,沒有金融管制,各類金融機構多是“空殼機構”。目前這類IFC主要包括巴哈馬、百慕大、開曼、巴巴多斯、安圭拉、維爾京群島、安的列斯群島、波多黎各等。

    從IFC的發展趨勢與運營效率看,不同模式與規模的IFC存在明顯的區別,特別是在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上。有的IFC得到了穩妥的發展(如倫敦),有的卻正在衰落(如東京)。有的在由區域性IFC向全球性IFC轉變中遇到各種問題(如新加坡)。綜合考察各個IFC的目標選擇和演化模式,筆枵認為上海IFC的目標定位應該是以國內經濟發展為依托、從制發設計上服務于國內市場的功能型國際金融中心,

    首先,中國龐大且迅速成長的經濟體系為上海IFC建設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一個城市是否具有IFC的潛力并保持其競爭力,與母國金融市場需求的規模和質量有強烈的正相關關系。紐約、倫敦、東京、法蘭克福等IFC的發展就是例證。威尼斯、佛羅倫薩、阿姆斯特丹等城市都曾經是地方的貿易和金融中心。到十九世紀末,伴隨著英國經濟以及國際貿易的鼎盛,倫敦成為世界性金融中心。五十年后,美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將紐約送上了世界級IFC的寶座。到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日本經濟的騰飛造就了東京金融中心,東京IFC地位也因為日本經濟的起落而消漲。無可置疑,中國已經是一個經濟大國。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十多年來,經濟快速增長,民間財富迅速積累。至2005年年底,中國GDP總量已列全球第四,在美國、日本和德國之后,并將在10年后趕上日本,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大陸資本市場在短短十年時間里,就走完了西方發達國家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發展歷程,這為上海成為未來IFC提供了強有力的依托。目前,我國證券市場融資占國內總融資的比例還遠遠低于發達國家。隨著融資結構的改善,以及中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我國證券市場還將進一步壯大。當人民幣走向自由兌換,資本市場更加開放,國際金融機構和資金可以更便捷地進入我國金融市場,上海的國際地位將迅速攀升,上海成為IFC是有潛力的。

    其次,我國的大國地位和強國戰略決定了上海需要建設成為主要服務于國內經濟的IFC。中國是經濟大國,卻并不是經濟強國。究其原因,金融發展的嚴重滯后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的瓶頸。就目前經濟發展的現狀來看,由于金融市場化改革(如利率和匯率的市場化)相對滯后,以及國內金融中介的低效率和發展不平衡,國內社會資源的配置存在著較為嚴重的扭曲。經濟增長對外部市場、外部資源和外資有效率的企業組織依賴型較大。這種狀況一方面導致國內經濟的脆弱性增強,另一方面導致國內發展的不平衡加劇。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中國要成為經濟強國就必須實施經濟和金融平衡發展的戰略,以金融發展解決經濟增長中的深層次矛盾,提升經濟增長的效率和品質,促進社會進步。并且在當今國際競爭中,國家經濟增長的動力已經不再局限于基于制造和成本定價體系的實體經濟,以資本和金融定價體系為特征的虛擬經濟越來越成為國民經濟成長的前提性和基礎性的要害中樞。金融業既是一個大型經濟體系的命脈所在,又是不同權利主體競相逐利的基本場所。因此上海建設IFC的主要目標就是促進國內金融業在改革開放過程中的快速發展,確立中國在國際金融市場的話語權或定價權,促進我國金融大國和經濟大國的實現。上述目標也決定了上海建設IFC的出發點和歸宿都是中國經濟內在發展的要求。上海建設IFC一定是建立在國內金融中心的基礎之上,更多立足于為本國經濟服務的IFC,這既是中國大國地位和強國戰略的內在規定性,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

    相比較而言,上世紀60年展起來的離岸IFC都是小國、島國和經濟規模已不足以支撐有競爭力的在岸IFC的國家的選擇。離岸IFC的發展固然能夠為小經濟體的東道國帶來就業、稅收、投資便利、人才培訓和GDP貢獻,但對大國經濟發展則很少能有拉動作用。因此,上海IFC建設是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力的需要和“做大做強”我國金融業的需要,更是鞏固我國實體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成果的需要。

    再次,政府的推動將有助于實現上海IFC的宏偉戰略。在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過程中,政府作用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放松管制,提供寬松的經營環境;二是以優惠政策促進金融中心的形成和發展;三是提供有效監管,防范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在IFC形成和發展的歷史上,政府的作用顯而易見。倫敦在一戰前能夠在全球金融體系中擁有獨一無二的地位,其穩固的基石就是英國政府實行平衡財政預算和金本位制度,使英鎊成為世界上最早的國際貨幣。一戰后,美聯儲積極扶持紐約發展成為IFC與倫敦競爭。二戰后英格蘭銀行在促進倫敦歐洲貨幣市場發展中發揮了主要作用。歐洲貨幣市場的形成和壯大又直接促進倫敦重新崛起為全球IFC。國際經驗表明,IFC的形成無一不是市場力量與政府力量共同推

    進的結果。其中世界級IFC的形成,市場力量發揮了主導作用,區域性IFC的形成,政府的政策推動又起了重要作用。因此,上海IFC的建設,必須堅持國家支持和發揮自身優勢相結合,市場推動和政策推動相結合。

    二、上海建成國際金融中心的路徑選擇

    在上海建設IFC的目標定位明確后,還必須認識到各種約束和限制條件(如法律制度、經濟狀況、社會環境等因素)對上海IFC建設的影響。受制于各種約束條件,上海IFC建設具有路徑依賴和漸進性的特征,也必然遵循著國內金融中心一區域(亞洲)IFC-全球IFC這一發展路徑。

    (一)鞏固上海國內金融中心地位

    上海已經建成中國的國內金融中心,有三個重要標志。第一,國家一直把上海作為金融改革開放的試點,支持上海在金融發展上先行先試。中央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推進上海金融中心建設的重大政策,上海也始終把金融置于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2005年8月,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正式成立,更標志著中央對上海發展金融中心的決心未變,信心不減。第二,全國的貨幣、證券、黃金、金融期貨、外匯五大金融交易市場全都落戶在上海,上海已經建立起一個比較完善的國家級金融市場體系,并成為全國資金市場、資本市場及金融衍生品市場的交易中心。第三,上海吸引了大量外資金融機構的積聚,形成了全面開放的局面。上海是中國外資金融機構積聚程度最高的城市,截至2005年底,上海的外資金融機構以及中外合作的金融機構已達326家,在滬外資銀行資產余額達到近4000億元。今年我國金融業對外資完全放開后,首批成功轉制的四家外資銀行,都選擇上海作為其法人銀行的注冊地。

    目前,上海已經具備了國家金融中心的地位,但其功能還不是非常凸顯。要鞏固上海國內金融中心地位,上海還需要再聚金融資源,再造金融制度。首先要完善資本市場功能,著力擴大市場規模、創新交易品種、拓展市場功能、提高直接融資的比重。(1)上海證券交易所要做大市場規模,鞏固和增強股票市場的主板地位。(2)應大力發展債券市場,尤其是擴大企業債的發行規模。美國公司債券約占證券市場的60%,股票份額僅占20%,而我國企業債的融資規模僅為股票的20%,“短腿”現象十分明顯,債券市場發展潛力巨大。(3)應以貨幣經紀公司的建立為契機,繼續完善外匯市場,建立貨幣經紀人制度,提高市場平衡外匯供求的能力。(4)應穩步推進期貨市場的發展,尤其是利用上海金融期貨交易所的成立將上海打造成為金融衍生品的市場中心。(5)應規范產權市場的發展,支持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提升服務功能,力爭成為全國性的綜合產權交易所之一。(6)應加快推進資金結算中心的建設,提升交易、登記及結算系統的技術水平、服務水平和風險控制水平。

    其次,要支持金融產品創新,把上海建成我國金融產品的創新中心。上海金融創新應主動適應經濟發展需要、市場需要、跨國公司發展需要。應積極開發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重點是企業債券、金融債券、融資票據、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等。應穩步開發股指期貨類、利率類、匯率類金融衍生產品。應初步推出新的商品期貨,為大宗商品生產者和需求者提供價格發現和套期保值的功能。

    再次,應繼續擴大金融業的對外開放,把上海作為外資金融機構率先開展業務的試驗區。上海在繼續吸引外資金融機構、金融中介機構和跨國公司總部積聚上海的同時,應鼓勵在滬外資金融機構拓展新業務,并支持其跨地區開展業務。可率先擴展至長三角地區,并進一步延伸到全國。不僅鼓勵外資金融機構發揮其在高端市場的現代金融服務優勢,而且還要逐步取消不合時宜的外匯管制措施,鼓勵外資銀行發展跨國金融業務。

    (二)力爭盡快將上海建成區域(亞洲)IFC

    目前在亞洲IFC的爭奪中,東京、新加坡、香港、上海、孟買等都是有實力的競爭者。這樣一個區域化的競爭格局中,上海應聯手香港,共同競爭亞洲IFC,并增強中國金融的國際競爭力。

    建設區域IFC,滬港各有優勢,又各有不足,二者并非只是競爭關系,更需要互補。香港作為亞太地區的IFC,擁有獨立的貨幣體系,市場規模和在國際金融體系中的影響力均超過上海。但也正是由于港幣與美元之間的聯系匯率制度以及香立的貨幣體系,決定了香港不具備成為人民幣金融中心的條件。而對上海來說,人民幣自由兌換尚需時日,這一限制,始終是上海建設IFC的一道不容忽視的障礙。

    因此,合作無疑將是上海建設IFC過程中的必備策略。在人民幣真正實現自由兌換前,上海應與香港密切合作,共同競爭亞洲IFC。期間上海IFC建設的目標定位應當是人民幣金融中心,香港特區則將是祖國大陸的離岸金融中心,戰略重點是提升兩大城市在亞洲地區的競爭力。

    香港作為祖國大陸的離岸金融中心,其發展的重點應是與新加坡等城市競爭東南亞地區的市場份額。從以往的歷史經驗看,香港特區作為區域性金融中心一直領先于東京和新加坡。香港與新加坡相比的重要優勢在于其內地廣大的腹地,使其能夠發揮祖國大陸與世界各地經濟的轉運港功能和金融往來。盡管近年來香港由于商務成本過高,經濟增長速度低于新加坡,但香港作為亞洲金融中心的整體地位和基礎仍然強于新加坡,且能夠得到祖國大陸的繼續支持。

    上海在建設區域IFC的過程中,對外需要與香港等城市展開更密切、更深入的合作。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無論在監管方式方面,還是在產品創新、公司治理方面,都值得上海更深入地學習。上海還可出臺更新一些政策吸引香港金融人才來滬。人才的缺乏一直是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一個瓶頸。而香港已經形成一個金融人才的蓄水池。目前在上海眾多外資金融機構中,大批高層次專業人才都來自香港。上海還需要制定優惠政策,創造環境吸引香港更多的專業人才。上海在與香港開展金融合作過程中,還應鼓勵兩地金融機構之間互設機構,設立雙總部甚至多總部制。在首批落戶上海的9家外資銀行法人銀行中,有3家來自香港,占到三分之一。同時,中國平安等一些內地領軍企業,在上海和香港分別設立資產管理公司,運作其人民幣和外幣資產。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大型金融機構向“多中心”架構發展成為可能,這將大大提升上海金融機構的能級和層次。

    上海建設區域IFC,對內也需要更多的制度創新。在金融監管方面,中國目前實行分業監管,上海又不是監管機構的所在地,因此上海既要面臨來自總部的縱向性監管,又要面臨跨行業的橫向性監管,這種縱橫交錯的監管格局,將極大地影響監管效率和金融創新。上??蓞⒄掌渌鸌FC模式,試行金融統一監管。具體做法是設立上海金融監管局,并賦予其相對獨立的金融立法和司法權。這樣監管當局就能夠根據上海建設IFC的特殊要求與環境,制定地方性的金融法規和監管規則,執行或落實中央金融監管任務,協調國

    家金融監管一般要求與上海特殊監管要求之間的關系,以適應IFC發展的內在要求。該監管模式將率先與國際監管模式接軌,重在增強金融市場透明度和國際標準的實行。綜合的或統一的上海金融監管局可下設銀行、保險和證券部門,以進行日常的監管工作。

    其次,上海應積極推進以金融機構產權制度改革和利率市場化為主要內容的金融市場化進程,健全市場經濟的基礎性制度和相關市場制度,加快社會信用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與國際接軌的會計審計制度的建設。

    (三)漸進實現上海全球IFC的目標

    2005年11月,倫敦市政當局(Corporation ofLondon,2005)的一份研究報告中指出在IFC建設方面,“亞洲的未來在中國,上海在未來的10-15年內將成為一個新的全球金融中心。進出中國的資本規模的急劇增加將為此提供保證”。這意味著上海有可能成為繼倫敦和紐約之后世界上第三個具有全球統治力的IFC。上海發展成為全球IFC的前景是光明的,這一點已經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但另一方面,上海要實現全球IFC的目標,還面臨很多現實困難。上海距離真正建成全球IFC的目標任重道遠,需要漸進實現。從國際視角看,對照國際上通行的IFC指標體系,依據國際金融發展的最新動態和趨勢判斷,上海至少需要在以下方面取得突破:

    第一,上海金融市場的法律環境應達到基本完善,包括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監管和金融執法的有效性,以及金融市場的公平有序。

    第二,上海金融市場的運行規則和制度應達到與國際基本接軌。除極少數市場的運行規則與制度外,絕大部分上海金融市場的規則和制度要與國際完全接軌。

    第三,上海金融市場的開放度和國際化水平應達到國際中高水平以上。上海金融市場從中介經營機構到投資者、融資者的對外開放程度都要不斷擴大,資本流動的自由度要顯著增強。同時伴隨著人民幣可兌換進程,人民幣的國際化程度進一步提高,匯率制度的彈性逐步加大。

    第四,上海金融市場的品種與創新應至少達到國際中等水平。上海金融市場要形成基本完整的品種布局,做到各大類品種基本完整、小品種較為豐富。同時,金融產品創新活力(包括模仿類創新和自主類創新)達到國際中等水平。

    第五,金融專業人才的聚集,尤其是高層次金融專業人才的數量、質量和規模應達到國際中高水平。上海現在可能有很多的金融從業人員,但缺乏比較高級的、會做產品、會進行風險控制的人員。從質量水平來講,上海缺乏通曉國際慣例、嫻熟運用金融工具、精通國際語言的高層次的金融從業人員。

    第六,金融市場的規模要有量級上的提高。金融市場的規模決定了資產的流動性,是金融中心發揮價格發現、投融資功能并進而實現全球資源配置功能的依靠,也奠定了IFC最為直接和重要的基石。上海IFC功能與世界上主要IFC相比,明顯存在規模過小、能級不足的巨大差距。比如上海一年的外匯交易量不及香港一天的交易量,不及倫敦一天交易量的三分之一。

    第6篇:金融審計和金融監管的區別范文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 發達國家 后發達國家 轉軌國家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標識碼】A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合法的存款性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集中起來建立存款保險機構,然后由這些存款性機構作為投保人,按其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險費,形成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投保人發生重大的經營危機,特別是面臨破產倒閉的風險時,存款保險機構或者向投保人提供流動性救助,或者直接向存款人支付一定比例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和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1933年成立并于1934年開始實行存款保險的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具有真正意義的存款保險公司,開啟了世界存款保險制度的先河。自此之后,隨著經濟金融的發展,大多數國家的存款保險制度隨著其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而不斷完善,在維護金融秩序和加強金融監管檢查等方面發揮了巨大而積極的作用。筆者認為,目前世界各國大體可分為三種類型,第一類是發達國家,第二類是新興市場國家,第三類是其他發展中國家。其中第二類新興市場國家又可以分為后發達國家和體制轉軌國家,前者如韓國、土耳其、新加坡等,后者如波蘭、匈牙利、俄羅斯、烏克蘭等。本文擬從前兩類國家中選擇美國、韓國和匈牙利作為典型案例,對比分析其存款保險制度,了解國際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變化趨勢,為即將出臺的中國存款保險制度提供借鑒。

    發達國家的存款保險制度

    發達國家的存款保險制度起步較早。以1933年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建立和1994年歐盟制定《歐盟存款保險計劃指導原則》為標志,到現在幾乎所有發達國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各國的具體制度不盡相同,從組織形式看,有的國家由政府建立存款保險機構,有的國家則是政府與銀行業共同建立,另一些國家則是在官方支持下由銀行同業建立行業存款保險基金;從存款保險實行的原則看,大多數國家實行強制保險,德國卻實行強制性保險與自愿性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從保險的額度看,大多數國家實行限額保險,日本目前也是如此,不過在20世紀90年代曾經實行過幾年的全額保險??傮w來看,發達國家的存款保險制度以美國為標志,制度比較成熟,作用比較積極,實行效果也比較好。

    從歷史上看,美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出現最早。早在1829年紐約州就建立了銀行責任保險計劃。到1933年之前,美國曾先后有14個州實行過存款保險計劃,單從1886年至1933年期間就有150項存款保險或保障議案被引入國會。1933年美國國會頒布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正式創立了國家級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1950年又頒布《聯邦存款保險法案》,賦予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更廣泛的權利。在應對20世紀80到90年代的銀行危機中,美國國會又頒布了《高恩圣杰曼法》等,對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權限、處置原則等都有深遠的影響。特別是1991年頒布的《存款保險改進法》在三個方面進行了改進,一是限制大額存款和“大而不倒”,有助于大儲戶監督銀行活動,減少銀行道德風險;二是賦予存款保險公司“迅速采取糾正行動”的權力,即根據銀行資本充足率劃分銀行種類,對不同種類的銀行采取不同的管制措施,對資本開始下降的銀行及早采取有力措施;三是確立了基于風險的保險費率,也就是實行差別費率,費率從0.25%到0.31%不等,對實力最弱的機構如果未能改變其風險狀況,其保險費率每半年還會再調高一次。2008年“次貸危機”爆發后,美國于2010年7月通過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對存款保險制度有了新的完善,主要表現為:擴面,即把過去僅適用于參加了聯邦保險的銀行的“早期風險補救措施”擴大至所有被美聯儲監管的大型系統性金融公司;訂立“生前遺囑”,即所有大型系統性金融公司都要向美聯儲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遞交“生前遺囑”,以便其“葬禮”能“有序”進行;取消保險準備金率上限,將原定的存款保險準備金率由1.15%提高到1.35%,并取消了原定1.5%的上限,同時也取消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可在準備金率高于1.35%時須向銀行派發紅利的要求。此外,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不再依據銀行的國內存款總量,而是依據總體負債來征收保費。

    從存款保險的具體內容看,美國實行的是強制性存款保險制度,幾乎100%的銀行和儲貸機構都參加了存款保險。從保險的賠付限額看,最初(1934年)美國規定每位存款人保險限額為2500美元,但由于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和通貨膨脹,20世紀60年代將保險限額提高為2萬美元;2008年危機之后,美國存款保險額度由原定的10萬美元又提高到25萬美元,相當于美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的5倍多。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只對銀行存款人的存款提供保險保護,而不保護非存款債權人或倒閉銀行股東的利益,也不對共同基金投資、股票、債券、國庫券等其他投資產品給予保險。

    除提供流動性救助外,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還有一項重要職能就是處置問題銀行,并已經形成了一套規范的問題銀行處置程序。在美國,理賠速度快是一個基本特征。之所以如此,就在于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所做的大量準備工作:從得知一家存款機構倒閉的消息,到制定出關閉該銀行的行動計劃,到最后關閉該銀行,聯邦存款保險機構要履行一系列的程序和職責,首先要發出“處理瀕臨倒閉銀行通知書”,通過現場分析和其他途徑,了解和分析問題銀行的具體情況,然后對其進行資產評估,以便選擇適當的處置方法。期間,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一般都會充當清算人,以最大限度保證被清算銀行的債權人的利益。

    后發達國家的存款保險制度

    韓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是在20世紀80年代銀行私有化以及金融機構快速擴張的背景下為了保護存款人利益而建立的。1995年12月韓國出臺了《存款人保護法》,建立了韓國的存款保險制度。這一時期韓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是覆蓋面廣、強制保險、獨立運作和限額保險,即在韓國的銀行、證券、保險、綜合金融公司、互助儲蓄銀行及外國金融機構的國內分支機構都建立了各自獨立運作的強制性存款保險基金。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后,為了解決各基金之間的協調問題,韓國政府修訂了相關法案,將所有的存款保險基金都合并到了1996年6月建立的銀行存款保險公司之中,從而建立了跨行業統一的存款保險管理機構。此外,為增強公眾對韓國金融體系的信心,還實行了臨時性的存款全額保護政策,替代了此前2000萬韓元的限額保護政策,保險的范圍涵蓋了包括本幣存款(美國“次貸危機”之后,又將外幣存款納入保險范圍)在內的廣泛內容,諸如與證券買賣或其他交易有關的存款、個人保險費收入、貨幣信托以及互助儲蓄銀行協會發行的本票等。為了增強存款保險公司應對風險的能力,2005年韓國金融委員會授權其參與相關機構的風險救助與處置政策執行,與金融監督員共同對參保機構的風險水平進行檢查,形成檢查報告;存款保險公司有權根據檢查報告要求金融委員會采取相應的措施。為區別不同金融機構的管理水平與風險,2009年韓國政府又規定從2014年開始廢止單一費率,實行風險差別費率,投保機構每年支付最高不超過其存款總額0.5%的保費,強化存款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職能。2011年為了應對儲蓄銀行倒閉問題,對互助儲蓄銀行進行監管和救助,存款保險公司專門設立了互助儲蓄銀行機構調整特別賬戶。從2011年9月開始,對儲蓄銀行的監管范圍從原資本充足率低于5%拓展至低于7%或三年連續赤字的銀行。此外,為了降低金融風險和救助成本,韓國存款保險公司還被賦予更多的監管和早期糾正職能,可以調閱投保機構關聯者或利害關系人的金融往來信息;可以向投保機構直接發送有關聯合檢查結果的通知;可以約談參保機構管理層,了解相關的風險問題,并提出指導意見;還可向金融政策的制定者和市場參與者提出系統改進建議。根據韓國《存款人保護法》,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成為破產公司的清算人或財產管理人,有權對破產金融機構進行合并、業務轉移、搭建過橋銀行等。

    轉軌國家的存款保險制度

    轉軌國家是指蘇聯解體后形成的國家和東歐國家。與中國一樣,這些國家經歷了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和轉變,形成了獨特的“轉軌體制”。雖然與中國的漸進式改革不同,這些國家實行的是激進式的改革,但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特別是針對具體情況所實行的存款保險制度很值得中國借鑒。在這些國家中,匈牙利是經濟改革比較早,同時也被認為是改革比較成功的國家。所以我們選擇匈牙利作為代表進行介紹和分析。

    匈牙利的存款保險基金成立于1993年,是從屬于議會的獨立的法人實體,對國家審計辦公室負責,其理事會成員來自財政部負責金融事務的高層官員、監管機構和中央銀行的高層官員,以及投保成員機構的代表和專事管理的理事。與包括俄羅斯在內的其他國家的存款保險制度相比,匈牙利存款保險基金的最基本特點是僅僅提供保險和對問題金融機構進行救助,但不負有監管職責,不能被委以接管人或破產清算人。匈牙利官員認為,由于基金規模較小,不宜負有發現銀行業問題和發現對銀行業構成潛在威脅的責任,必要的時候監管機構會讓基金知道有必要采取的額外措施,并提供相關數據。實際上,匈牙利之所以將原來職責權限較為廣泛、風險最小化的存款保險制度在2006年轉變為職責權限較小、僅具有“付款箱”的功能,還在于他們認為經過清理和完成私有化之后,匈牙利的銀行不斷得到加強,業績表現強勁,增長可觀,幾乎不可能發生破產。也正因為如此,在匈牙利對銀行的監管工作和存款保險是分工協作的,監管者沒有管理銀行危機的財源,但有對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的資源。而存款基金有財務資源,但沒有檢查金融機構的資源。這樣,兩個機構必須協同合作,存款基金會將其計算的最小成本處置結果告訴監管機構,由監管機構考慮起草對問題金融機構處置的行動計劃。在匈牙利,被注冊的存款及由銀行發行的債券都由存款基金予以保險,保險限額為每個存款人600萬福林(約合3萬美元)。不被保險的存款賬戶包括一個存款賬戶中超過100萬福林的10%(采取共同保險的方式)、高息存款、專業投資者如金融機構的存款、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存款、非歐盟或OECD國家貨幣計價的存款。

    各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特點、變革趨勢及中國借鑒

    從以上對幾類國家的存款保險制度的介紹和對比可以看出,由于各國的背景不同,經濟發展階段不同,存款保險制度的具體內容也有差別,但總體來看,表現出一些共同的特點和變化趨勢。

    第一,存款保險機構的法律地位不斷加強,職責不斷強化。存款保險制度最初是作為“付款箱”而出現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存款戶的利益,避免社會因銀行破產而發生動蕩。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對存款保險功能的認識越來越深刻。存款保險不同于商業保險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被保險的對象是存款性金融機構,其中主要是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在金融體系中的特殊地位,也決定了存款保險公司的特殊地位。從目前看,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后發達國家,或者轉軌國家,存款保險公司基本上都由政府直接管理,如美國的存款保險公司是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直接向國會負責;匈牙利的存款保險機構是從屬于議會的獨立法人實體。從存款保險公司的職責來看,上述三類國家中除了匈牙利存款保險公司執行的基本上是“付款箱”職能外,其他各國的存款保險公司不僅要適度參與風險處置,而且還要實現“損失最小化”和“風險最小化”,即存款保險公司既有完善的風險處置職能,還有一定的審慎監管權。事實上,國際金融危機之后,世界各國存款保險的職能有進一步拓寬的趨勢,更加強了存款保險公司在金融機構處置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存款保險的范圍不斷調整,針對性越來越強。存款保險的范圍包括存款人、存款種類、被保險金融機構和保險限額等。從被保險的金融機構看,盡管韓國保險的范圍很廣,涵蓋了幾乎所有的金融機構,但存款保險公司的性質決定了被保險的主要應該是存款性金融機構,包括美國在內的其他國家正是如此。從被保險的存款人、存款種類和保險限額來看,保證合法的中小存款戶的全部和大儲戶的部分利益是基本特點。美國限制大額存款和“大而不倒”,且每人保險額度為25萬美元,匈牙利的高息存款和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存款不被保護。顯然,不同國家的這些類似的限制措施都是為了實現和加強社會對銀行業的監督。從保險限額來看,雖然像韓國等一些國家都實行過全額保險,但這大多數是在特殊的背景下的臨時性措施,目前大多數國家實行的都是限額保護。當然,由于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收入水平不同,保險限額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和要求。

    第三,強制性存款保險成為普遍趨勢。存款保險作為一種普通的保險形式,從理論上講可以像商業保險那樣自愿參加,也可以像交強險那樣強制參加。世界存款保險制度的發源地美國就曾實行過自愿保險。實際上,德國目前仍實行非官方的自愿存款保險。不過,總體來看,不僅包括美國在內的幾乎所有國家目前都實行了強制性保險,德國也應歐盟的要求實行了自愿保險和強制保險并存的制度。

    第四,浮動費率制成為普遍的選擇。很多國家開始實行的都是固定費率,但固定費率可能引起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促使各國逐步統一到了浮動匯率上來,即根據不同銀行的風險程度確定存款保險費率。這也是發揮存款保險機構金融監管職能的具體體現。不過,不同國家保險費率的計算基礎和費率水平有所不同,這也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

    鑒于以上分析,文章認為,中國存款保險制度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要突出存款保險機構的地位。新成立的存款保險機構可以直屬國務院,也可以隸屬于中國人民銀行。二要加強并明確界定其職責。中國的存款保險機構要兼具風險處置和金融監管職能;要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調配合,在不同的領域發揮互助的作用。三是中國要實行強制保險和浮動費率制度,但在實行這一制度時要注意與中國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制度協調,既要區別對待,費率也不要過高。四是中國在實行限額保險的同時,要特別注意到中國目前的投資理財渠道狹窄、居民儲蓄意愿強的特點,適當提高保險限額;要特別注意存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防止洗錢或公款私存等。五是居民在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是否要納入保險范圍,需要深入研究。從目前的情況看,多數人是把理財產品等同于銀行存款。因此從保障社會穩定考慮,這些理財產品可以納入保險范圍,只是在確定保險限額時應適當考慮。總的來看,中國的特殊國情決定了在具體制度設計方面不能照搬國外經驗和做法,必須把國際趨勢與中國實際有機結合。

    第7篇:金融審計和金融監管的區別范文

    關鍵詞:金融國有資產 激勵約束機制 多目標委托

    中圖分類號:F830.45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5-0093-05

    2008年的金融危機,使得金融業高管的激勵約束機制設計問題受到了嚴重質疑,中國也毫不例外。本文基于政府管理金融國有資產的宏觀角度,對國內外金融企業的激勵約束研究進行了文獻回顧和總結,并從多任務委托理論的角度,提出了金融國有資產管理中金融國企高管激勵約束機制的設計展望。

    一、問題提出

    1.金融業的國有化:為何是政府控股?金融業是經濟殊的行業。其之所以特殊,在于其市場信息的高度不對稱(江曙霞,2010)、金融機構負債率高、行業集中度較高以及風險的易擴散(劉維林,2010)。金融市場一旦失靈,將會導致嚴重的后果――金融崩盤、經濟危機爆發。從維持金融穩定的角度,目前所公認的干預管制的方法包括金融監管和國有化。前者是制定市場規則,規范各市場主體的活動而間接干預,而后者則是通過政府注資,持有國有金融資產,參與金融企業重大決策而直接干預。眾多學者和政府倡導并采用的是市場自由化和適度的金融監管,國有化手段卻甚少提及。然而,為了遏制2008年的危機,美國兩屆政府不約而同地采用了政府注資,即金融企業 “國有化”。其實質是通過增持國有金融資產,改變金融企業的資產結構,改善金融企業資金狀況,用國家信用替代企業信用來提振市場信心??v觀美國的經濟發展歷程,從1929―1933 年大蕭條時期設立的復興金融公司(Reconstuction Financial Corporation),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后的履行維持金融穩定職能的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再到2007―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中美國政府接管“兩房”,合并實施的7 000億美元救助計劃,國有化都是最有效的遏制市場失靈的辦法。而2008年危機后,美國與加拿大、歐洲央行、日本及瑞士等國的中央銀行通過貨幣互換,聯手對全球金融市場注資,更是體現出國有化手段的全球化。事實證明,國有化是遏制市場失靈,維護金融穩定不可或缺的手段。

    從中國的情況來看,在東南亞金融危機和此次世界金融危機的風暴中,中國的金融體系都保持了穩定。這并非巧合,這是中國始終選擇國有化手段的必然。唯有穩定的金融環境,才能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國有化手段是轉型國家金融市場所必須堅持的。

    在金融改革過程中,中國實際選擇的是一條國家控制下的市場化路徑,國家始終保持了對金融企業的有力控制。即便在國有金融企業上市后,雖然通過引入非國有出資人,實現了出資人的多元化,但國家對國有銀行仍然擁有“絕對控股權”。中國實際上形成了國有化和金融監管兩種手段相結合的政府干預金融的管理體制。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人民銀行負責金融行業的監管職能(金融監管);而同時,財政部、中央匯金公司、審計署則代表國家所有者執行對金融國有資產的財務監管和資產管理職能(國有化)。

    2.金融國有資產管理的困境:金融效率與金融穩定的權衡。然而,國有化依然蘊涵了風險。國有化手段的實質是通過政府注資,改變金融企業的資產結構,形成政府持股或控股,產生金融國有資產。金融國有資產是國有化的產物,亦是國有化手段的載體(董裕平,2010)。金融國有資產是指金融企業資產負債結構中政府權益部分所對應的資產形態。由金融國有資產控股或參股而產生的國有金融企業(主要是銀行),企業信用被政府信用代替,存在明顯的軟預算約束;金融國有資產出資人的缺失,使金融企業陷入內部人控制;這些都可能導致金融企業疏于風險控制,企業金融風險將升級為財政風險,引發更為嚴重的危機。這一事實在各國的國有銀行中普遍存在。

    除此之外,前面已經提到,采用國有化的手段,是以犧牲市場效率為代價的。中國尤其如此。中國的金融體系改革落后于實體經濟改革,金融體系效率低下成為國內外學者的共識。姚樹潔、馮根福、姜春霞(2004)指出,尤其是占國內金融資產總額60%~70%的國有銀行,雖然經過多次改革,效率低下的狀況仍未得到根本改善。

    國有化是必須堅持的,這可能是金融改革過程中穩定金融市場的最佳選擇。那么突出的問題就演變為如何有效地管理金融國有資產,使其能盡可能地完成金融穩定和金融效率的權衡目標。金融國有資產的運作管理最終依賴于擁有這類資產的國有金融企業,那么宏觀的金融穩定和金融效率目標必然落在微觀的國有金融企業之上。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指出企業是多種參與者(利益相關者)通過各種契約而自愿結合的組織,這個組織中,最基本的問題是委托問題。解決委托問題的辦法有兩個:激勵與約束。因而,金融國有資產有效管理的關鍵就是――金融國企高管的激勵與監督約束合約設計。

    與其他企業相比(Prowse,1997;李維安等,2005),金融企業資產在負債結構、風險特征、資產交易透明度、受監管程度及其破產對經濟社會產生的影響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從而使其委托機制存在明顯特殊性。由金融國有資產控制或參股的金融企業,由于有政府的參與,其委托關系就更具有復雜性與多重性(李波,2009)。政府股東與私人股東存在著一個重要的區別,即政府并非完全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而是同時考慮其他政治的或社會的目標。委托人(政府)的多元目標也就決定了國有金融企業的管理層往往需要完成多項任務,而非僅僅完成利潤最大化一項任務。相應地,解決委托問題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就更需審慎。政府注資的出資人與企業經理人若是定位不當,則政府財政性負擔會造成國有銀行激勵機制扭曲(黃新飛、張娜,2005)。唯有合理的銀行激勵契約設計與有效的外部監督才能使金融企業的決策更加謹慎,風險下降,經營績效改善 (Clarke,2005) 。因而只有針對國有金融企業委托的特殊性展開深入研究,特別是國有金融企業的多重任務目標委托關系,才能更好地揭示其最優激勵約束契約的特征,設計合理的激勵契約,來約束并引導經理人的行為,使其能努力達成這些微觀和宏觀的多重目標,實現金融效率與金融穩定的最佳均衡。

    二、激勵約束理論在金融企業中的運用回顧

    1.經營績效(金融效率)的激勵約束策略運用回顧。高管薪酬一直以來被認為是關鍵的激勵機制。委托人依據薪酬契約,將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分配給人,使得剩余分配與經營業績即微觀金融效率掛鉤,管理層受到潛在利益的激勵和驅動而努力工作。最早發現高管薪酬與業績績效有相關關系的是Lewellen & Huntsman(1970),他們發現經理人薪酬變化與 ROE 和 EPS 代表的業績之間存在一定的相關性。Barro,Jason R.& Barro,Robert J.(1990)對銀行經理人員薪酬進行了研究,發現 CEO 薪酬的變化取決于其業績。Demsetz Rebecca S.& Saidenberg,Marc R.(1996)也通過對不同特點的銀行和處于不同位置的高級管理人員報酬的成分和報酬業績關系的比較來檢驗了業績報酬單一彈性的假設。此后,高管薪酬激勵作為一種主要的激勵機制被廣泛地研究和應用于金融企業。國內外許多學者發現,單一的薪酬激勵會導致管理層的短期行為。如果企業長期利益與短期利益發生沖突時,人往往會趨向后者。因為長期利益在當前很難被觀測到,而短期利益的時效性就會促發人的急功近利行為,從而損害了委托人的長期利益。因此,需要一種長期、潛在的經濟收益和剩余控制權、剩余索取權的分配契約來激勵高管層最大化所有者權益,規避其短視和逆向選擇、道德風險等問題。股票期權計劃被認為是一種重要的長期而有效的激勵手段。Mehran(1995)實證分析得出管理者薪酬與公司業績正相關,而且公司業績與管理者薪酬中股權薪酬所占比例顯著正相關。至此,解決委托問題的高管薪酬手段,由單一的固定薪酬邁向長短期相結合的報酬結構契約。Baker & Hall (1998)研究發現,CEO的報酬與企業的業績相關性具有遞增的關系,且股票激勵對經營者有較好的長期激勵作用。Kose John & Yiming Qian (2003)運用 1992―2000 年美國銀行業的數據表明CEO報酬增長主要歸功于其持有股票期權和股票。Kose John & Lemma W.Senbet(2000)研究發現,銀行不管是處于單層委托關系還是多層委托關系,都可以選擇一個最佳的高管報酬結構來促使股東價值最大化。

    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進行了一系列金融體系改革,到90 年代末,各大銀行高管人員基本上都實行了年薪制。2006年9月30日,國資委和財政部聯合并施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從而在中國上市公司中大規模施行股票期權計劃。財政部 2009 年 1 月 13 日印發 《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規定,金融企業負責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福利性收入和中長期激勵收益構成。陳學彬(2005)、喬海曙等(2006)、楊大光等(2008)、鄒永成(2009)的實證表明,中國商業銀行高管薪酬與業績之間存在正相關性,銀行業已初步建立了基本薪酬與業績薪酬相結合的薪酬機制。

    然而,有不少學者對高管薪酬的激勵作用持懷疑態度。他們(Prowse,1997;李維安等,2005)認為,與一般企業相比,金融企業在資產負債結構、風險特征、資產交易透明度、受監管程度及其破產對經濟社會產生的影響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從而使其具有明顯特殊性。因而只有針對金融企業的特殊性展開深入研究,才能更好揭示最優激勵契約的特征,建立良好的激勵約束機制。Kose John & Yiming Qian (2003)發現,銀行業CEO薪酬―績效敏感度很低(銀行規模越大敏感度更低),從而增加了合理設計契約的難度。DeYoung(2001)、Kose John & Yiming Qian (2003) 運用1992―2000 年美國銀行業CEO的業績報酬敏感性發現,薪酬不能有效激勵管理層。李華民(2003)、茍開紅 (2004)、 李克文 (2005)、 李可佳 (2007) 等研究表明,中國銀行高管薪酬與業績之間相關性不顯著,薪酬機制缺乏激勵功能,甚至銀行行長的薪酬激勵對銀行績效有負面影響。Griffith(2002)、郭新明等(2009)發現,銀行高管薪酬與業績之間呈現倒U型關系,存在“激勵過度”問題。

    2008年金融危機后,美國開始對金融企業高管薪酬實施嚴厲地監管限制,之后歐洲各國紛紛效仿。2010 年 2 月,中國財政部頒布《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薪酬審核管理辦法》,根據金融企業績效評價,以基本年薪為基數,綜合確定金融企業負責人的收入。同月頒布的《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規定商業銀行主要負責人的績效薪酬不得超過其基本薪酬的 3 倍,且高管績效薪酬的 40%以上應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期限不少于三年。

    不少學者引入博弈論、心理學、行為經濟學等拓展激勵的方式,解決委托問題。Fama(1980),Jensen & Meckling(1976)、Kreps & Wilson,Milgrom & Roberts(1982)等將不完全信息引入重復博弈,提出了聲譽模型。Daniel Kahneman,Vernon Smith等開創了心理和實驗經濟學,結合心理學理論將行為激勵契約引入激勵約束機制,并解決了心理因素對行為影響的驗證方法問題。聲譽聲望、文化培訓、道德情感等從人性的內在需求角度出發而產生的隱性激勵手段得到廣泛的研究。近年來,在職消費、政治升遷等有中國特色的激勵方式亦被提出和探討。然而這些激勵措施的效果作用不易被觀察和檢驗,至今其探討大都集中于理論層面,缺乏有力的實證研究數據。在應用中,各國政府及金融企業大都將這些舉措作為輔助的激勵手段,應用于高管報酬的結構設計之中。

    許多學者還強調監督約束的重要性。激勵與監督約束是解決委托問題的兩大基本途徑。激勵,促進委托人與人的目標相容一致。而約束則是監督控制人與委托人的目標偏離。兩者相輔相成,才能達到解決由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周素彥,2004)。委托人對人存在的三種約束方式,即制度約束、契約約束和市場約束。監督約束通過限制和規范人行為,督促人按照委托人的目標經營企業。學者們研究發現,建立合理的金融企業監督約束機制不僅能促進委托人目標的達成,而且也能有效促進激勵機制的有效性。Andres & Vallelado(2008)對跨國銀行的實證表明,獨立董事比例越大,對銀行監督的效率就越高,銀行績效就越好。Cook (2004)研究表明,政府監管對銀行績效的影響隨著銀行所有制和干預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對于內控機制完善的商業銀行,政府干預與銀行績效之間存在負相關;而對于內控機制較弱的儲蓄銀行,結果則相反。Cooper(2009)研究表明,監管對私有銀行績效有顯著影響。Cunat & Guadalupe(2009)研究表明,放松監管對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高管薪酬水平與結構有顯著影響。John Kose(2010)的研究進一步表明,銀行業高管薪酬―績效敏感度隨銀行杠桿率上升而降低,同時隨著外部監督的增強而加大,兩者交叉項為負。市場機制是企業外部重要的監督約束機制,法馬、格羅斯曼和哈特(Grossman and Hart)等人的研究表明,經理人市場、產品市場和資本市場的競爭使信息不對稱的程度有所降低,委托人可以通過各種價格信號來對經理進行評價,從而限制成本的增加,降低道德風險(衛功琦,2009)。

    2.對于風險控制(金融穩定)的激勵約束策略運用回顧。一般認為,高管薪酬(特別是股票期權計劃)能起到風險控制激勵的作用。Aggrawal & Samwick(1999)、Mishra、McConaughy & Gebeli(2000)、Kraft(1999)等許多學者研究發現,風險與薪酬績效敏感度間的關系是負向相關的。Guay(1999)、Anderson & Fraser(2000)的研究顯示管理層持股是銀行風險承擔的決定因素,在控制公司的投資風險時,股票期權可以顯著地增強高管薪酬對風險的敏感性,而且該風險性與投資機會正相關。因為高管人員的投融資決策是基于其對風險的態度,在投資凈現值為正且風險較大的項目中,股票期權可以更有力的激勵高管人員主動承擔風險。Johnetal(2000)、Angetal (2001)、Kane(2002)、Danielsson (2002)研究表明,只有對銀行高管的風險控制實施不低于其收入損失的報酬補償時,才能形成銀行風險控制激勵。

    除高管薪酬之外,外部監管壓力被認為是金融企業風險控制激勵的主要因素。Gonzalez(2005)研究表明,監管會降低銀行特許權價值,從而增強銀行風險承擔。Agoraki et al(2009)進一步研究表明,嚴格的銀行監管只有更好地與市場約束結合,才能有效減弱銀行風險承擔激勵,降低銀行風險水平。Boyd & Nicolo(2005)研究發現競爭會帶來風險―激勵機制,從而約束銀行的風險承擔行為。Milne(2002)研究發現,審慎資本監管可作為遏制銀行風險承擔的激勵;Bolt & Tieman(2004)研究表明,嚴格的資本充足率要求會降低銀行的過度風險承擔。Fernandez & Gonzalez(2005)研究發現,良好的審計制度與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相結合,可以形成銀行控制風險激勵,有效降低銀行的風險承擔;Acharya(2009)研究表明,審慎的銀行監管機制,如銀行關閉政策和資本充足性要求可有效遏制銀行風險轉嫁激勵,降低銀行風險承擔。此外,(Barth et al,2008; Wagster,2007)研究發現,存款保險或國家擔保產生了銀行等金融企業的風險轉嫁激勵。

    國內學者也研究了銀行風險激勵的手段和影響因素。曹廷求(2006)、孫君陽(2008)、曹艷華等(2009)、張學陶等(2009)研究證實銀行治理機制:如,股權結構、董事會規模與構成、高管薪酬等對銀行風險承擔有顯著積極影響,現金補償式的低報酬一業績敏感性激勵機制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外部董事對內部董事產生的擠出效應影響到董事會決策的質量,上市銀行監事會沒能發揮風險監督的作用。針對中國金融企業國有化控制的特殊性,不少學者對金融國有資產管理控制下的國有銀行展開了風險控制影響因素的研究。許友傳(2009)發現中國隱性擔保制度降低了銀行特許權價值,使信息披露不能發揮市場約束功能,從而弱化了銀行風險承擔的市場約束。張同建(2010)研究認為信息溝通不僅對操作風險防范具有直接的激勵效應,同時也存在著交互調節激勵效應,但具有局部顯著性。蔣海(2010)則從多重關系下的多任務特征出發,研究發現中國上市銀行尚未建立起與風險控制相聯系的激勵約束機制,并且提出設立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和加強大股東控制能力,有助于強化激勵契約設計中銀行高管在風險控制方面的努力。

    綜上所述,目前國內外對金融企業業績績效和風險控制的激勵與約束問題研究已不少,涉及到了激勵約束的許多方面。但基于政府作為委托人的宏觀管理視角,將業績效率與風險控制的雙重目標激勵約束問題納入到一個理論框架下進行研究的成果卻不多。中國的金融國有資產控制了80%以上的金融企業,主導著金融市場的運行和發展。針對金融國有資產管理的宏觀激勵與約束研究就顯得更為重要和迫切。筆者認為,基于中國金融業為國有化主導型的特質,以多任務模型為基礎的激勵與約束研究才能貼切有效地解決政府參與下的委托問題。

    三、多重目標下金融國有資產管理的激勵約束契約設計

    基于政府的宏觀視角,國有金融資產管理的目標就是在保持金融穩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效率。則國家作為金融國企委托人至少有兩個基本目標:金融效率與金融穩定。意圖達成政府與金融國企經營者目標的相容,就應該進行研究和設計在多重目標委托模型下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其研究框架應該是:政府目標動機分析評價指標研究設計激勵與約束手段及影響因素分析(包括相互作用)激勵與約束契約設計。從這個研究框架出發,意味著激勵約束契約中,不論是激勵工具的應用還是約束手段的應用都是相互影響,彼此聯系,相輔相成的。這些工具的應用能系統地促使人達成政府的多項委托目標。

    1.對于政府控股金融的宏觀目標與動機所進行的分析研究,即政府注資參與或控制金融市場,其目標動機究竟是什么?陸磊和李世宏(2004)指出,國有商業銀行的政策性任務具有公共品屬性,這些政策性任務包括承擔國企改革的成本、扶貧類貸款、針對下崗職工的小額擔保貸款、助學貸款等。基于陸磊和李世宏的研究,李波 (2009)將中國國有銀行的多任務目標分為兩大類:盈利性任務和政策性任務。邵 科(2010)則認為,各國政府對銀行業施加嚴格的監管,要求商業銀行除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之外,還應兼顧到宏觀經濟的穩定、金融體系的穩健和廣大債權人的利益(俞喬、趙昌文,2009)。在危機時期,穩定金融體系是各國政府最重要的任務;在經濟穩定時期,政府關注的是解決金融市場的信息不對稱,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那么,可以總結出政府控制或參與金融市場的主要宏觀目標動機應該是兩個:一是金融穩定,不論是承擔國企改革的成本、扶貧類貸款,針對下崗職工的小額擔保貸款、助學貸款等,還是針對金融風險的控制,其基本的出發點都是宏觀經濟的穩定和金融體系的穩健。二是金融效率,不論是企業的股東利益最大化,還是金融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克服,歸根結底都是金融效率的提高。換而言之,在政府的宏觀角度,其任務目標是金融企業業績的提高和金融風險的有效控制。

    2.評價考核指標的分析研究。合理的評價制度是激勵約束機制有效運行的基礎。由政府注資產生的金融國有資產,為使其人完成政府參考所帶來的多重任務目標,其評價考核指標的設計則更需嚴謹。合理的評價考核指標體系應該能夠把委托人的宏觀目標轉化為詳盡的,可測量的考核指標,從而為金融國有資產的激勵約束機制提供可靠的計量工具(邱志珊,張同建,2010)。實證研究表明,基于平衡記分卡的中國商業銀行績效測評體系具有較高的信度和效度,已成為全方位銀行績效測評的有效工具。目前,中國商業銀行新績效考核體系架構采取了經濟增加值法(EVA)和平衡記分卡法(BSC)相結合的做法(李莉,2009)。在全新的績效管理體制下,銀行業績考評主要包括財務指標、顧客、內部流程、學習和創新等四個方面。

    然而,多項任務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國有商業銀行管理層的道德風險(李波,2009)。國有商業銀行與政府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更致使國家難以對經營者進行績效評估,銀行的經理們可以利用政策性負擔來解釋經營上的失敗或掩蓋個人利益的獲取,此類道德風險是國有商業銀行所特有的。克服這些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必須首先從委托人對人的評價考核指標入手,其評價的指標體系不能僅僅是單一的財務業績指標,還應該包括風險控制指標,特殊時期還應研究考慮政府宏觀政策性目標的評價指標設計。當然,為避免經理們可以利用政策性負擔來解釋經營上的失敗或掩蓋個人利益的獲取產生的道德風險以及多目標任務帶來的人精力分散,政府應盡量避免政策性任務目標(蔣海,2010)。高管薪酬考核體系應至少包含基于歷史數據的財務績效、未來前景的市場業績以及銀行資產質量的風險控制水平。此外,處于不同時期,經濟運行的狀態不同,政府對金融穩定及金融效率的衡量側重也會有差異,這些差異及側重應該在評價指標中有所體現。

    3.多重目標下激勵約束工具的設計。既然,政府參與或控制金融企業不可避免,即,擁有金融國有資產的金融企業必須達成政府的多重委托目標,那么,在多重目標指導下的激勵與約束契約應如何設計?激勵與約束工具應如何運用?赫爾姆斯托姆和米爾格羅姆(1991)發現,增加對人所執行的某一項任務的激勵,將導致其將精力從其他任務中轉出(邵科,2010)。在委托研究框架下,如果委托目標是多元的,管理層激勵不僅僅是引導管理層在承擔風險和付出努力獲得收入之間權衡,還必須對不同目標上的投入進行權衡。最優管理層激勵的特點是:董事會所有的目標都作為管理層激勵合約的考核指標,除了反映公司價值目標的股票、期權等激勵以外,銀行管理層的收入還必須包括相當比例的反映資產風險等目標的激勵部分;更高的獨立董事比例、更頻繁的董事會議以及政府適度的直接監督都是必要的。蔣海(2010)則通過銀行激勵契約的多重委托多任務模型對中國上市銀行數據的實證檢驗得出,最優管理層激勵與約束設計是:首先,強化監管當局在風險控制方面的激勵約束作用,針對銀行高管風險控制的努力可能降低銀行業績而被弱化的問題,實施銀行高管的風險控制補償機制;其次,強化董事會作用;最后,重視銀行高管的長期激勵問題。

    四、結論與展望

    通過上述回顧和梳理分析可以看到,國內外涉及金融國有資產管理的激勵與約束問題研究很多,目前所取得的成果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其一,引入博弈論、心理學等理論,從各個方面研究了激勵與約束的手段以解決委托所帶來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近年來,尤其注重高管報酬結構設計、政府監管的強弱、內部控制的完善等對于銀行業績和風險控制的影響的實證研究,得出了一些列成果,完善了金融企業的激勵約束機制,研究還發現了各種激勵措施與約束制度之間的相關性和敏感性。其二,根據委托理論研究得出金融企業有別于一般企業的多重委托關系。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研究得出與其他一般股東的單一委托目標不同,由國家政府為股東的國有金融企業,其委托目標必然具有多重目標性。從而,將金融國有資產管理的激勵與約束問題統一于多重目標的委托理論。其三,依據多重目標委托理論,構建了國有金融企業的多目標委托模型,得出在政府多重委托目標下,可能帶來的財政負擔、內部人控制、激勵成本增加、高管薪酬激勵失效等問題及解決方案。

    然而,基于政府宏觀管理角度,根據多重目標模型,進行構建最優的金融國有資產管理的激勵與約束機制研究,筆者認為,今后的研究還有以下幾個突出的問題:第一,政府控制下的金融國有資產,其委托的任務目標顯然會與經濟宏觀運行、財政狀況等宏觀因素密切相關。那么,金融穩定和金融效率兩大目標的權衡,就不能僅僅是簡單的金融企業業績和金融企業風險控制,需要與政府調控經濟的宏觀手段結合,以此,理論上需要系統深入的研究政府委托目標,構建其目標權衡的一般模型,從而對政府控制金融國有資產的動機有更深入地理解,這是設計金融國有資產激勵約束機制的前提。第二,評價是激勵約束實施的基礎,必須將兩者放在一個框架下進行一體化系統研究才能促進激勵約束效果的達成。目前,國內外學者對平衡記分卡及經濟增加值(EVA)等評價體系,進行了大量的理論和實證研究,但大都是獨立于激勵約束機制之外,且重點關注的金融企業內部,鮮有從委托人角度出發,針對具體的激勵約束契約,研究人(主要是高管)評價體系的理論構架和實證效果,從政府管理的宏觀角度研究金融國有資產效果的理論和實證研究就更為少見。此外,如何將設計和選擇合理的風險控制評價指標也是今后值得深入研究的。第三,當前雖然提出了多重任務模型下的國有金融企業激勵與約束機制研究框架,然而,統一于多重任務模型下的各種激勵與約束手段的相互影響、各種激勵約束方式與多委托目標的相關度和敏感度,以及各委托目標間的相互影響卻缺乏理論研究和實證支持,需要今后深入細致地分析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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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李波,單漫與.國有銀行治理結構與管理層激勵――多項任務委托、經理人市場和優先股[J].金融研究,2009,(10).

    The Prospective and Overview on State-owned Financial Assets in China

    ――Based on Designing the Incentive and Constraint Mechanism

    SUI Hui1,2

    (1.Institute of Fiscal Science,Beijing 100024,China;2.Bei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Beijing 100024,China)

    第8篇:金融審計和金融監管的區別范文

    P2P網貸行業的瘋狂增長,卻也在近期引發了多宗企業跑路事件,為行業發展蒙上陰影。面對年息高達15%甚至20%的收益使得眾多投資人心動,但結果卻是財富夢碎。但另一方面,風投資本青睞P2P行業,人人貸獲得摯信資本A輪1.3億美元融資,創下互聯網金融行業最大的單筆融資紀錄。

    事實上,在民營企業為主的P2P行業,一邊是混亂的現狀,監管缺失。一邊是資本看好,發展迅速。左手崩潰,右手繁華的現實,使得P2P網貸市場魚龍混雜,行業亟待梳理。

    P2P網貸兇猛

    當看到同事從科訊網的理財收入遠遠超過銀行存款時,王鵬還看不懂這家網站為什么能夠獲得超過15%的收益。同事告訴他,這種P2P網站理財平臺發源于歐美,目前正席卷中國融資市場,一張美好的理財通道展現在王鵬面前,“你不理財,財不理你”,同事說動了王鵬 。

    隨后,在五個月的時間內,王鵬總會定期收到科訊網支付的所謂“利息”收入,他慶幸自己選擇了P2P理財。但這份喜悅并未維持多久,當有一天王鵬聽聞同事說科訊網跑路之后,最初他并不相信,但當他懷著期望打開P2P網貸平臺科訊網,最終卻發現無法正常登錄,“當時的心情瞬間跌落谷底,身體冰涼。”

    該網站主要負責人失聯,包括王鵬在內的投資者心慌了,陸續選擇向當地警方報案。發財夢僅僅維持了不到半年時間。

    王鵬告訴《中國民商》,“我們這些被騙的人組建了一個QQ群,我聽說直接受害人有近600 人左右,有的最高被騙200多萬元,這么多人被騙總額超過4500萬元?!?/p>

    王鵬不肯透露他投入科訊網多少錢,只表示是他三年的積蓄。

    這并不是第一家跑路的P2P網貸公司。6月初,P2P網貸平臺“網金寶”悄悄關閉,引發包括北京、上海、貴州、浙江等地的 200多名投資人,分別向當地網警及經濟刑偵部門報案,涉及資金超過億元。

    P2P網貸模式起于歐美,后引入國內。據網貸之家數據顯示,目前該行業近千家P2P平臺網站,全部為民營企業在運作。小貸公司、擔保公司、信用評級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資本紛紛開辟P2P戰場,經營不善者跑路事件也多次發生。

    根據“網貸之家”的統計,2013 年全年共有 74家P2P網貸平臺出現困難、倒閉或跑路的現象,約占整個市場的10%。截至 2014年6月份,更有包括科訊網、馬上有錢、日升財富、信譽財富、中信創投、股民貸、仁信貸、威泰創投和弘昌創投等45家P2P平臺跑路,涉及投資人數眾多,資金金額巨大。

    P2P網貸行業頻繁發生的跑路、關閉事件,也促使百度、搜狗等搜索公司收緊 P2P 網貸推廣,并關閉了眾多P2P平臺推廣功能,目前下線的網貸平臺已經超千家。搜索公司轉而代之以更嚴厲的審核制度,比如說百度就建立了行業P2P白名單核心準則。

    一直以來被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的P2P網貸行業,一時之間使投資人談虎色變,抹上了一層“行業危險”的論調。北京聚融天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主要運作小油菜理財網站(P2P),該公司首席執行官王欣宇接受《中國民商》記者采訪時認為,嚴峻的形勢使得眾多投資人對 P2P 網貸行業心存疑慮,事實上,P2P 是互聯網金融的一個補充?!爸栽诮陙戆l展的如火如荼,一方面是小微企業貸款難,另一方面是普通公民投資渠道較少,P2P 網貸就起到一個平臺的作用,將兩方聯接起來,成為債權轉讓平臺,這是 P2P 網貸興起的原因。本質上是使多方受益的好事,但多發的跑路事件,確實也為行業發展留下陰影?!?/p>

    而能夠在短期內促使行業快速發展的,就是遠遠高于銀行其他理財產品的收益。以“科訊網”為例,該公司聲稱收益在年化收益13%~20%,由此吸引了1 萬多名投資人,涉及總金額數億元。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P2P網貸公司的負責人告訴《中國民商》,現時P2P行業的發展畸形,原因就在于這個行業太好賺錢了,“并且投資成本并不高,五六個人,幾十萬做個網站就可以開張。存心跑路的P2P網站,甚至在開業一個月,吸收投資人幾百萬之后就關閉跑路?!?/p>

    P2P行業跑路事件漸多,終引起監管部門關注。

    6月11日,央行了《中國人民銀行年報2013》,年報顯示,截至2013年末,全國范圍內活躍的P2P借貸平臺已超過350家,累計交易額超過600億元。一些互聯網金融企業片面追求業務拓展和盈利能力,采用了有爭議、高風險的交易模式,也沒有建立客戶身份識別、交易記錄保存和可疑交易分析報告機制,容易為不法分子利用平臺進行洗錢等違法活動創造條件。

    風投無利不起早

    P2P 行業危險的論調并未嚇跑投資者, 反而越來越多的風投資本將大筆美金投放至 P2P 網貸平臺。

    6 月18 日,有利網(P2P)董事長任用和他的伙伴們打開了香檳酒。在這一天,晨興資本向有利網投資 5000 萬美元。而就在去年的 11 月,該網站剛剛獲得軟銀中國資本的 1000 萬美元投資,軟銀中國還投資了馬云的阿里巴巴,這也是軟銀中國在國內第一次投資互聯網金融類創業企業。

    這位從英國倫敦大學輟學創業的董事長,在2012年創立有利網,截止目前為止,有利網平成交易額19億元人民幣,任用想在未來五年內達到百億級別規模。經兩輪風投資本注入后,該網站目前估值超過10億美元。

    獲得風投資本青睞的不僅是有利網。早在2013年9月,365金融網站上線,僅僅不到半年時間,365金融的P2P平臺獲得風投機構1500萬美元的融資,投資方為瑞銀華信股權投資有限公司。瑞銀華信是總部位于深圳的國際級風司,投資1500萬美元到世襲投資之后,占股比例達10%,資金主要用于支持“365金融”平臺的技術開發以及業務擴展。

    獲得風投青睞的P2P網貸平臺越來越多。今年5月29日,軟銀中國資本宣布注資千萬美元至P2P網貸平臺易貸網。而這家P2P平臺的愿景是想做貸款行業的阿里巴巴。

    事實上,風投資本介入P2P行業的發展已有多宗案例。 截至2014年6月,共有16家P2P網貸平臺獲得風投資本注入。其中,融資規模最大的是人人貸,該企業獲得摯信資本A輪1.3億美元投資,創下互聯網金融行業最大的單筆融資紀錄。此外,千萬美元級別的融資案眾多,包括銀泰資本1000萬美元投資上線僅6個月的P2P網貸平臺積木盒子,光速安振領投,諾亞財富、紅杉跟投拍拍貸,該公司共獲得5000萬美元B輪融資。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互聯網金融千人會俱樂部會長黃震接受《中國民商》采訪時認為,P2P行業之所以吸引了大量民營企業進入,是由于目前該行業仍然處于初始階段,任何一個行業的發展,誰是早期進入的,誰就可以獲得更大的市場份額?!癙2P平臺市場份額都不是特別大,目前也沒有產生領軍性的企業。對于風投而言,這就是最大的市場機會,誰最具有競爭優勢,那么風投就會將資本注入,投十家有一家成為市場前三名,則意味著市場高額的回報?!?/p>

    在黃震看來,風投的密集介入P2P行業,事實上將加速該行業的發展。他說,“從互聯網金融的多元化發展角度觀察,風投將目光放至P2P行業,是看準了行業的發展前景。但該行業也確實存在一些風險和問題,而從風險之中取得高回報,本來就是風投的常例?!?/p>

    財富蛋糕風險暗藏

    王欣宇告訴《中國民商》,P2P 行業確實存在諸多風險。

    比如說小貸公司想要攬儲,因國家相關政策的約束,是根本不可能的。但P2P網貸平臺網站卻突破了政策局限,可以接受投資人的錢,然后付給投資人利息?!半m然是債權或者是債務人的對應,但實際上是變相在攬儲,某種意義而言,這是一個標志性的突破?!?/p>

    王欣宇也承認,P2P 網貸目前沒有納入金融監管體系。一位不愿具名行業內人士也告訴《中國民商》,這也是為什么突然之間冒出來這么多 P2P 平臺網站的原因,正因為沒有相關監管措施,許多擔保公司、典當行或者是小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過開辦 P2P 網貸業務,直接進行攬儲操作。

    為什么資本這么青睞 P2P 網貸行業?王欣宇認為, “實際上變相等于是一家互聯網銀行,效率更高,不用開實體機構,也沒有柜臺和金融業務操作員,直接在網站上就可以進行攬儲操作,成本極低?!?/p>

    嘉誠信永擔保(北京)有限公司總經理張宇濤在接受《中國民商》采訪時說,銀行可以向非特定人群吸儲。至于錢存到銀行,銀行拿去做什么儲戶是沒有決定權的。但 P2P 平臺是吸儲之后,必須告訴投資人這筆錢去做了什么投資,這是銀行類金融機構與 P2P 最主要的區別?!凹俣ê豌y行作一對比,銀行能吸儲。而 P2P 平臺是通過債轉的方式去吸儲,要求是先有債權才能去發標,進而獲得投資人資金。問題就在于 P2P 平臺吸儲之后過程并不透明,沒有監管,還是靠企業自律,依靠投資人去監管也是不現實 的 ?!?/p>

    相關監管缺失,P2P 網貸公司卻并不違法,但存在和經濟有關的法律領域立法滯后的情況。中國政法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張宇鋒告訴《中國民商》,現在 P2P 發展如火如荼,同時也是魚龍混雜,不能說沒有法律來規范它,比如說民商法當中的《合同法》等。P2P 中的債權轉讓,就是按《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等條款來約束,借助互聯網平臺來做沒有問題。“債權轉讓是可以的,但產品不能是虛擬的,必須是真實的。此外,P2P 網站不能設立資金池,不能先把錢收 到 公 司 , 然 后 再 往 外 放 ?!?/p>

    張宇濤認為,對于 P2 P 平臺的債權轉讓過程中的真實性、資金的交付、到期回購等,都是可以在系統內操作,并且可追蹤。目前都是在企業內控的情況下 自 己 在 做 , 而 不 是 在 監 管 的 體 系 內 ?!?比如說放在銀行,同樣的流程,銀行是有監管的,每一筆錢的支付流向清晰。但在 P2P 平臺上,網站可付可不付。支付,是按規范來做,不支付,也沒有人來管。由此脫離在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存在極大的風險?!?/p>

    張宇濤說,P2P行業的風險主要為以下三部分。一是P2P操作流程的系統性風險。二是平臺的技術風險。三是人為的風險,有的從剛開始搭建平臺就是想騙錢。

    識別一家P2P網貸平臺的詐騙,張宇濤認為首先看債權轉讓的指標真實性是否完整,比如說借款企業名稱非常模糊,投資人無法查詢其真實性。此時投資人可以去實地觀察,以避免風險。其次,需要和P2P網站的信息一一對應,尤其是標的物是否有重復發標的現象,“比如說拿一個標,今天變張三,明天變李四,可以重復發標多次。這就是明顯的龐氏騙局。沒有相關監管,也沒有行業自律,如經營不善,極易發生跑路事件?!?/p>

    對于投資人規避風險方面,王欣宇說,目前發生的P2P網貸公司跑路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惡意詐騙,比較容易識別,很多跑路的P2P網貸對外宣稱都會有超高的收益,可以達到20%左右的收益 ?,F在的民間金融的資金成本大約12%到15%,超過區間內的收益投資者需要特別謹慎。二是創始人團隊面目不清,沒有脈絡清晰的發展過程。比如說要有公司發展的歷史記錄,公司高管的履歷職業生涯要清晰,有據可查,否則便是有惡意詐騙的可能。

    P2P 網貸監管迫在眉睫

    低成本開業、高收益吸儲,不違法但脫離于金融監管體系之外,P2P 行業顯然處于發展的節點,如何監管的問題就此擺放至政府面前。

    黃震接受《中國民商》采訪時認為,規避 P2P 風險的重點是監管到位。下一步如何監管核心還是要求底線監管,首先防止 P2P 平臺擁有不良資金池,其次看是否有其他違規行為,比如說是否有虛假信息宣傳,應從廣告監管入手。第三方面,從支付層面考慮,必須由第三方提供資金支付,而不能由 P2P 平臺來支付,防止出現卷款跑路事件。

    張宇濤告訴《中國民商》,建立 P2P平臺的網貸公司,必須要有充足的備用金,這就和注冊資本有關系。很多平臺就沒有充足的備用金,容易出現跑路現象。他說,“可以讓 P2P 平臺上報相關信息。尤其是在產品設計的環節上,要信息公開并上報給主管機構,那么主管機構在審核P2P平臺所發標的的時候,在主管機構備案的是真實姓名,對應的每個標要有一個號,這樣就能做到一一對應,回到良性運轉的結構上。但現在的投資人大部分沒有這方面的要求,因此很多P2P平臺存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觀念,不公開相關信息。”

    P2P行業到底應如何監管?銀監會創新部主任王巖岫指出,對于P2P的監管,首先是理清邊界。應當明確定位其為民間借貸的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P2P機構是為借貸雙方的小額交易提供信息服務的中介機構,不應是資金的中介機構、受托理財機構,也不是擔保機構,應清晰界定其業務邊界。

    其次,P2P應有一定的行業門檻?!?就是有多少錢做多少事兒”,要有資本金的約束,具備一定的風控能力,資金要進行托管,不能匯集資金。同時,在途資金和投資者的資金都要由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托管。P2P 本身也不得進行擔保,不得承諾貸款本金的收益,不承擔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第9篇:金融審計和金融監管的區別范文

    關鍵詞:金融危機公允價值新會計準側

    一、引言

    不久前由于美國次貸危機所引發的全球性金融風暴使得公允價值計量問題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許多人將矛頭指向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于2006年9月正式的美國會計準則公允價值計量的規定――報告實體在市場的參與者之間進行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收到的價格或轉移一項負債所支出的價格。這在必然一定程度上讓人們對我國在2006年頒布的新會計準則中廣泛的引入和使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是否運用的得當產生了思考。在新準則中有多處引用或修正使用了公允價值的計量,這是否會引起新一輪企業的利潤操縱行為和金融市場的價格波動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二、金融危機下公允價值在我國的應用

    1、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

    我國實施的新會計準則中規定: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時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并按照公允價值對金融資產進行后續計量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但是公允的雙刃劍作用也因此得到體現,在市場向好的時候,以所謂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獲利頗豐,金融機構損益表上體現出大量的利潤,使得投資者和管理人對其產生盲目樂觀的預期。一旦經濟下行、市場看空的時候,相關金融資產價值將被低估,按會計準則規定,金融機構將被要求按照不同的資產屬性計提準備或者減少所有者權益。更甚者陷入周期性循環:市場價格下跌-提取高額減值準備――非理性拋售――價格繼續下跌――繼續加大減值準備計提和繼續核減權益的惡性循環,直到資本充足率杠桿和流動性杠桿斷裂,金融機構崩盤。本次的金融危機發展到今天,其實質也就是投資者對價值無法做出合理的預期,投資者信心的喪失。

    從最新出爐的08年上市公司的年報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新會計準則實施的后,在1624家上市公司中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占資產總額的8.14%,27家金融類上市公司中金融資產占上市公司總資產的10.44%。在本次的金融危機中,我國的金融業所遇到的沖擊小于預期效應,主要就是因為,一方面因為中國的銀行沒有像美國的一些銀行一樣,向金融控股集團轉型。投資業務機構的表外化,高杠桿化投資成為主要部分是美國銀行的主要特征。而我國,國家控股還占了相當的比例,借貸資金用途相對謹慎。另一方面,公允價值的計量模式在中國尚處于實踐期,在逐漸由歷史成本計量進行轉變和細分,沒有完全開放并與國際市場進行接軌。

    2、投資性房地產

    新準則中規定會計報表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 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 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①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②企業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 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做出合理的估計。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 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 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 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將對投資者理解上市公司價值變化產生重大影響,因為引用這一計量將意味著投資性房地產的價值將隨市價的變動而發生顯著性變化,即如“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影響當期的利潤,一旦投資性房地產處置時才將分別確認收入和成本。公允價值變動隨之轉出。

    從我國的08年最新年報中可以看出,1624家上市公司中,有690家存在投資性房地產,但有670家采用了成本模式計量,只有20家是采用公允模式計量,公允價值變動凈收益為-515.90億元,4家披露了由成本計量模式變更為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大多數企業的房地產資產基本上反映其實際價值并按期計提折舊,計提減值準備。因此市場價值波動對其影響相對較小。但是不可否認在我國的房地產市場也存在一定泡沫經濟,以“國字”開頭的企業不斷將大量借入的資金變為土地資產,一方是房屋的積壓,一方是市場的供不應求, 種種跡象表明,怎樣合理的規范市場的計量標準,給與投資者正確的市場預期是應對金融危機的方法。

    三、金融危機下國際對于公允價值計量應用的反應

    金融危機發展到今天依然仍在持續,人們從最初的無助,恐慌,到現在歸于理性的回顧與思考其發生的原因。國際社會對其作出的反應也有所不同。在不停的爭議和妥協中美國《在不活躍市場下確定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即對于不具備市值計價條件的企業來說,可以采用自己的模型和假設參數來估算。

    隨之,德國新會計準則可以將金融資產重新分類以及區別定價,以避免計提跌價準備,從而在帳面上可以實現利潤。韓國FSC發表聲明,針對貨幣貶值產生的外債風險,將考慮修改會計準則,放松會計規定。新加坡新準則允許公司按到期價值為資產估值,也是避免公允價值計價帶來的減值損失,這對于以金融為支柱的新加坡來說無疑是準備全力以赴來支撐了。

    但筆者認為無論會計政策怎么改變,都只能在短期內起到改變帳面利潤的作用,放松會計計量的規則而“創造”的利益是一種幻覺,只能延遲問題的解決;金融危機實質上是經濟問題而不是會計問題。改變公允價值會計準則,將會剝奪投資者在最需要關鍵財務信息的時候獲取這些信息的權利,這不僅將增加投資者悲觀的預期,推高了風險溢價,而且大大降低了人們的信心,使得危機可能會加劇,且將延遲資本市場的復蘇,甚至可能埋下了下次危機的種子。

    四、我國應從中得到的啟示

    (一)保持中國特色,逐步向國際趨同

    在這場金融危機中,我國經濟之所以沒有像美國一樣受到劇烈沖擊,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在我國既定新會計準則時,根據我國國情謹慎的使用了公允價值,公允價值的運用必須滿足一定條件,在采用具體準則時都有較為嚴格的限制。隨著中美啟動“會計對話”到我國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全面趨同路線圖即將出爐,我國的會計制度也越來越需要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但金融危機所暴露出以公允價值為核心的國際會計準則的缺陷也值得我們警醒。當前,我們國家利率尚未市場化,資本市場具有典型的“新型+轉軌”特征,波動性高于成熟市場,金融業尚不具備全面實施國際金融企業會計準則的環境。因此在這個機遇與挑戰并存的時期,我們更應該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在保持中國特色的基礎上適度國際化。

    (二)完善市場經濟制度,提高估價技術

    新準則中規定公允價值的使用前提是必須存在活躍的市場,而活躍市場的存在需要發育成熟的市場經濟,所以說加強市場經濟建設是以較低成本獲得可靠的公允的條件。逐步建立與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程度相適應的全國市場價格信息數據網絡,大力推進信息資源公開化,形成良好的市場價格體系,進而使公允價值的取得更為客觀、直接。

    (三)加強央行的監管之權,完善內部控制體系

    此次金融危機產生的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缺乏監管,在這方面我國可以借鑒美國財政部關于金融監管的措施:加強央行的職權,由其接替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投資銀行及其控股公司實施監管;創立跨行業的“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彌補交叉監管疏漏,促進政策協調。建立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并組織實施,在總結我國管理實踐經驗、借鑒國際先進成果的基礎上逐步的晚上。同時應引入注冊會計師審計,加強獨立董事的職權,擴大外部審計范圍,保證會計信息的客觀公正。

    (四)強調會計職業道德,提高會計人員職業判斷能力

    從本次金融危機來看,加強會計人員守法意識和道德教育可以從主觀上消除利潤操縱的動機,是杜絕假冒運用公允價值實則從事造假的根本措施。同時公允價值的判斷也依賴于會計人員職業判斷能力和專業水平。沒有高素質的會計人員,公允價值也不可能得到合理地估計和很好地運用。因此應進一步加強會計人員的后期職業道德教育和誠信教育,提高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素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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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李暢.淺析公允價值在新準則中的運用及比較[J]財經論壇,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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