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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法法律體系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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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法法律體系

    第1篇:稅法法律體系范文

    一、確定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

    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問題,首先要從我國電子商務的實際,以及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的實際出發,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原則,為電子商務稅收立法打下基礎。

    按照稅法公平原則的要求,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法,負擔相同的稅負。因為從交易的本質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是一致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為鼓勵和支持電子商務的發展,另一方面也意味著沒有必要對電子商務立法開征新稅,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現行稅法,將電子商務納入到現行稅法的內容中來。其他方面,如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中性原則,維護國家稅收的原則,財政收入與優惠原則,效率和便利原則,以及整體性和前瞻性原則等,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慮。

    二、明確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

    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和立法的現實情況,可以明確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主要任務和工作重點,應集中在對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修訂完善上。在暫不開征新稅及附加稅的前提下,通過對現行稅法一些相關概念、范疇、基本原則和條款的修改、刪除、重新界定和解釋,以及增加對電子商務適用的相應條款,妥善處理有關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法律問題。因此,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是:首先,在稅法中重新界定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概念,具體包括“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其次,在稅法中界定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征稅范圍,根據國情和階段性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按不同時期分步考慮和實施。在稅法中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課稅對象,根據購買者取得何種權利(產品所有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決定這類交易產品屬于何種課稅對象;在稅法中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等。

    三、進一步修改稅收實體法

    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適時調整我國稅收實體法,如流轉稅法、所得稅法及其他稅法。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要根據實體法受到電子商務影響的不同情況,具體考慮對他們的修訂、改動、補充和完善。例如,對受電子商務沖擊最大的流轉稅法,可以考慮從兩個方面進行修訂:一是適當對《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進行修訂,二是適時對《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進行修訂,并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狀況,適時增加對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相關規定。

    四、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

    除考慮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登記制度,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確立電子申報納稅方式,確立電子票據和電子賬冊的法律地位之外,還應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等問題。首先,應當在法律中確認稅務機關對電子交易數據的稽查權。應在稅收條文中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按法定程序查閱或復制納稅人的電子數據信息,并有義務為納稅人保密。而納稅人則有義務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涉稅信息和密碼的備份,并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保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違約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其次,應在稅法中對財務軟件的備案制度作出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要求對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必須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規定企業在使用財務軟件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超級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才能使用。

    五、完善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

    (1)應完善金融和商貿立法。制定電子貨幣法,規范電子貨幣的流通過程和國際金融結算的規程,為電子支付系統提供相應的法律保證。(2)應完善計算機和網絡安全的立法,防止網上銀行金融風險和金融詐騙、金融黑客等網絡犯罪的發生。(3)完善《會計法》等相關法律,針對電子商務的隱匿化、數字化等特點,會導致計稅依據難以確定的問題,可在立法中考慮從控管網上數字化發票入手,完善《會計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明確數字化發票作為記賬核算及納稅申報憑證的法律效力。

    六、不同的電子商務活動應用不同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分為三種形式:(1)電子商務作為遠程銷售有形產品的方式。即互聯網作為有形產品的交易場所而存在,互聯網上實現的僅是查看商品目錄,發出訂單等,有形產品的配送仍通過傳統的運輸渠道完成。(2)電子商務作為遠程提供服務的方式。使用電子媒介從遙遠的地方提供服務,包括通過電話、傳真、因特網技術提供信息服務。(3)通過電子商務銷售數字產品,即將圖表、文本、或聲音轉化為數字形式,對同樣信息的數字版本加以傳送或銷售純數字產品。

    前兩種方式,電子商務只是作為一種交易媒介革新的方式而存在,互聯網作為有形產品、勞務的的交易場所,仍需傳統物流配送系統的配合才能完成,適用于傳統的稅收制度。真正存在問題的是以電子方式傳送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目前應對這種交易方式實行免稅政策,電子商務作為二十一世紀最有潛力,充滿商機的領域,過重的稅收會抑制電子商務的開展。

    七、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

    第2篇:稅法法律體系范文

    大家上午好!

    通過一上午的會議、演講大家已經很累了,我盡量以比較簡短的時間對前面四位的演講做一點簡單的回應,這主要是我學習之后的心得。

    剛才四位演講者的演講涉及到的內容非常廣泛,內容是非常豐富,他們的演講應該說從宏觀到微觀,從理論到實踐,從國內到國外,從歷史到現實,各個方面都涉及到了,所以結合每一位演講者的演講,簡要地做一些回應,談一談我相關的一些心得。

    首先第一位是著名的高培勇教授,大家對他非常熟悉,高培勇教授講了我們國家在直接稅制方面面臨的突出挑戰,特別是在個人所得稅和物業稅這方面面臨的突出問題。高教授從我們國家幾次的規劃,從“十一五”到“十二五”,談到稅制的改革目標,今天這方面的熱點還沒有完成,這一些情況給我們提出很多非常重要,發人深省的問題。這樣一些問題實際上我覺得非常值得我們思考,大概有幾個方面。

    一、高培勇教授提到整個稅收體系或者是稅法體系的合理性問題。因為直接稅在整個稅收體系或者是稅法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們國家整個稅法發展到今天,經濟社會發展到這樣一個階段,稅制如何構建更加地合理,要我們從整體上,從結構合理性等等各個方面去分析,去研究。所以這樣一個宏觀的把握,宏觀的分析,這種結構我想是非常重要的。在今天尤其要關注各類稅負之間的內在關聯,個人所得稅和其他所得稅之間的聯系。物業稅和房產稅等各類稅負的關聯,究竟要不要開征,如何開征,困難何在?確實值得我們很好地思考。

    二、高教授在演講里邊談到了我們現在所面臨的諸多問題,特別是困難,對于困難,我們確實從整個學界和實務界的角度還要去做進一步深度的挖掘。為什么這么多年推不出來,問題究竟何在。這個方面涉及到整個經濟發展所提供的物質基礎問題,涉及到我們的傳統文化的問題,涉及到法治和傳統的問題,也可能會涉及到可持續性的問題等等。涉及到許多問題,所以在這方面還要做進一步的挖掘。

    三、高教授的演講里面我們能夠感受到國家規劃的重要性,不管是整體的規劃,還是整個稅收或者是稅法的建構規劃,都需要我們很好地去做一個思考。

    四、其實通過高教授的演講能夠更加感受到他談到我們現實征管的機制和體制面臨很大的問題,我們的機制或者是體制應該說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相關稅種的開征,以及相關稅種的實施,由此我們會進一步想到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因此,如何確?,F在法律的實施,非常重要。剛才已經講到了,其實寫出法律條文,寫出一個規范的文件并不難,但是難在如何確保和實施,如何確保法律的有效性或者是法律的實效性,確實需要很好地討論。

    五、通過演講能夠進一步感受到稅法的功能和宗旨一些方面還需要進一步思考,不管是哪一種稅法的開征,包括直接稅的相關開征都會涉及到功能的問題,對它的宗旨,特別是立法目的如何去定位,是不是面臨著多元的宗旨。在多元的宗旨發生沖突的時候,我們應該如何去面對,哪一個問題這時候都需要我們很好地考慮。甚至說不同的稅種在不同的時期,在不同的領域會有很多功能,這些功能有的時候是特別怕帶來附帶功能,所以我們對功能還需要做進一步確定。

    這是對高培勇教授的精彩演講和簡要的回應,這里面一些重點問題也是我的一些臨時感受,我想各位代表都有自己的體會,同時我也希望以后高教授再講課的時候,把相關問題的重要思想再給領導們傳遞一下。

    第二位是蘇曉魯司長所做的重要演講。主要是探討我們有關的稅務風險方面的防范、應對問題。這個問題應該說非常重要。蘇司長從幾個大的方面,從整個稅法的修訂所帶來的風險,到操作層面的風險,以及其他方面的風險,應該說談得都很多,這樣風險的提煉都是非常重要的。在這些重要的方面,比如說在稅法修訂方面提出法律的層次偏低、結構復雜、變化多樣,納稅人的權利義務的對等,約束機制偏低,以及公民參與立法不夠等等問題,確實今天非常突出。另外,在操作的層面上也提出很多風險,很多稅法制度的變化風險,稅務檢查風險,以及財務管理方面的風險,這些方面需要我們再做進一步的關注。

    第一個就是稅法本身的穩定性或者說變異性,這方面跟稅法的層次、結構的變化是有關聯的,包括最后天永律師談到的這樣的問題,其實也跟那個有關聯。

    第二,我們現實生活中納稅人和國家政府機關之間的權益結構問題,特別是權利義務的配置方面,以及責任的明晰方面很多問題。事實上在這個領域全國是不對等的,這種不對等性哪些方面合理,哪些地方不合理,也是需要我們做一個理論和實際兩個角度深入研究。

    第三,納稅人遵從法律法規和納稅人不遵從法律法規,這是由來已久的大的理論結合實踐的問題,為什么納稅人遵從?為什么納稅人不遵從?遵從的理由何在,不遵從的理由何在?這些都需要很好地思考,哪些是由于稅法的原因,哪些是其他方面的原因。

    第四,立法的民主問題或者是如何有效解決部門立法的弊端,這個問題也探討很多年了,也需要我們很好地思考。

    第五,涉及到風險的兩個認識。風險是跟不確定性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是跟信息不對稱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所以由此我們就應該關注在整個稅法問題上,涉及到大量的信息方面的問題。在這個方面實際上蘇司長談到,或者是稅務檢查方面,或者是其他很多領域都跟信息的披露,信息的報告,申報等等很多方面密切相關。我們現在各個領域里面,不管是經濟法或者是行政法,還是其他很多法里面都是要把信息作為一個很重要的方面。我們還關注政府信息不公開,還關注相關一些重要企業信息的披露。

    我們很多工作都是以信息的對稱為一個重要的前提。所以在很多稅收和稅法體系領域方面,蘇司長是研究的非常周到。

    第六,報告里面談到變更的問題,就是說有關一些重大的稅法修訂,是不是能夠繼續得以變更,對合同的效率是不是會產生一定的影響,這個提到了。

    第3篇:稅法法律體系范文

    關鍵詞:稅收籌劃;偷稅、漏稅

    中圖分類號:DF43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32-0174-02

    進入21世紀以來,中國市場化進程不斷加快,催生中國的企業快速、過于快速、甚至畸形的發展。企業原始積累在一片謾罵討伐聲中不斷進行、成長,逐漸成為一股不容忽視的經濟社會力量。2008年由美國房地產泡沫戳破引發的次貸危機迅速席卷全球,許多民眾眼中“萬惡”的房地產企業和房地產商人破產了,但民眾并未從中得到些許好處,甚至連心理上的安慰也沒有得到。因為,伴隨房地產蕭條而來的是整個建筑業的蕭條,失業從華爾街蔓延到工廠、農場,激起人們對消費的恐慌,最終重創各國國民經濟。而各種企業和股市的再度活躍成為大家翹首以盼的經濟復蘇信號、股市的強心針。

    于是,引導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再也不是目光短淺者眼中的一項“殺貧濟富”的活動。筆者認為研究和處理好企業稅收籌劃中的法律問題有助于推動稅收籌劃的普及,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質量,最終有助于推動經濟社會有序發展。

    一、稅收籌劃的發展歷史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根據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通過經營活動的事先籌劃或安排進行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以盡可能地減輕稅收負擔,獲得“節稅”的稅收利益的合法行為。由于稅收籌劃在客觀上可以降低稅收負擔,因此,稅收籌劃又稱為“節稅”。[1]法律上第一次認可稅收籌劃是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在20世紀30年代“稅務局長訴溫斯大公”一案中作出的判例。由于納稅人有少繳稅款內在需求,各種稅收優惠的存在為稅收籌劃提供了,而每個人對稅收籌劃空間的認識和對籌劃技術的掌握是有差異的,因此,人們對專業的稅收籌劃人才有需求,加上法律對稅收籌劃的認可,稅收籌劃在國內外都得到迅速發展。

    二、稅收籌劃的內容與偷稅、避稅、節稅的區別

    稅收籌劃的主要內容包括稅收籌劃的對象、稅收籌劃的方式方法。

    稅收籌劃的對象主要是: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戰略模式、經營活動、投資行為等理財涉稅事項,具體到各個行業、企業、個人會有具體對象,不盡相同。

    稅收籌劃的方式方法主要有:1.利用稅收優惠節稅;2.遞延納稅期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3.轉嫁稅負。

    稅收籌劃最基本的特征是合法性,這也是它區別于其他幾個相關概念的特點。

    偷稅是指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相關規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己的納稅義務,不繳納稅款或少繳納稅款的行為。我國這樣界定偷稅:“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①偷稅具有欺詐性和違法性。

    避稅則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或規定不明確之處,或稅法上沒有禁止的辦法,作出適當的稅務安排和稅務策劃,減少或者不承擔其應承擔的納稅義務、規避稅收的行為”[2]。

    節稅在我國概念等同于稅收籌劃,在許多場合混用。

    三、稅收籌劃的意義

    稅收籌劃的意義可以理解為稅收籌劃的積極作用,主要從其對納稅義務人、征稅機關、社會的意義三個方面來說。

    對納稅義務人而言,首先,稅收籌劃提高了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提高了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意識,使得納稅人主動了解稅法規定,提高了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水平。其次,對企業納稅義務人而言,稅收籌劃是寓于企業管理各個環節之中的,不僅涉及法律部門、還涉及財務部門、管理部門、甚至生產部門,需要統籌協調;從而提高了企業管理水平,直接節約企業生產管理成本,間接為企業做大做強奠定基礎,滿足企業追逐利潤最大化的沖動又將其限制在合法范圍之內。

    對征稅機關而言,減少稅務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博弈成本,節約了征稅機關的人力、物力資源,減少了稽核成本。但同時也加大稅務機關研究法律漏洞,反避稅的難度。

    對整個社會而言,雖然稅收籌劃的直接目的是少繳稅,但在客觀上提高了納稅義務人管理水平,提高了征稅機關的效率。

    四、我國稅收籌劃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其性質

    1.稅收籌劃行為引起稅法風險或者其他風險。稅收籌劃在現實中面臨很多風險,主要是對違反稅法強制規定可能引來稅法上的懲罰,同時由于稅收籌劃也是一項管理活動,涉及企業決策,可能引起企業經營上的風險。

    2.稅收籌劃在我國缺乏法律上的認可。稅收籌劃在國外發展迅速,但在我國法律上并沒有認可稅收籌劃的合法性,國內外學界也對其充滿爭議。

    3.我國稅收籌劃多停留在鉆法律、法規空子的不正當避稅階段。我國稅收籌劃起步較慢,從業人員多是懂稅不懂法的會計人員或懂法不懂稅的律師,缺少專業從業人員。稅收籌劃的技術手段也有限。

    4.稅收籌劃、稅務中介機構在我國發展比較緩慢。在我國從事稅收籌劃的機構比較少,而且其形式也大多是召開企業稅收籌劃培訓班,幾天的時間對企業財務人員進行培訓,根本達不到稅收籌劃需要的要求。

    5.企業稅收籌劃與承擔社會責任之間的矛盾。在我國缺乏廣泛、專業的慈善事業,傳統認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直接表現形式就是交了多少稅,現在企業搞節稅,大家的主觀評價就是這個企業沒有社會責任心。

    五、我國稅收籌劃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稅收征管執法不嚴、稅務稽核水平低造成違法成本低。稅務部門以補帶罰、以罰帶刑非常普遍,很多時候只求完成任務,加上資源、人力物力有限,稽核常常不到位,導致稅收籌劃違法成本很低,助長納稅義務人在稅收籌劃時的違法沖動。而事后懲罰力度不大且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2.我國法律更迭頻繁,也是稅收籌劃風險重要來源。我國的幾部基本稅法,都處于幾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狀態。稅收籌劃是一項系統且長期的工程,法律的頻繁更迭不但影響籌劃的實際效果,而且為納稅義務人帶來違法風險,阻礙稅收籌劃在我國的發展。

    3.我國稅收籌劃多停留在鉆法律、法規空子的不正當避稅階段。我國現在的稅收籌劃從業人員多是會計人員、法律人員和從稅務機關出來的工作人員,它們的籌劃技術或者手段還大多停留在鉆法律、法規空子的不正當避稅階段。而稅務機關和立法人員不斷對我國不成熟的法律法規進行防漏獨缺(反避稅――這也是我國稅法頻繁修訂的原因),雙方的博弈導致稅收籌劃不具有持久性和連續性,達不到納稅義務人進行稅收籌劃的效果,甚至帶來負面效應。

    4.稅收籌劃的法律社會環境不好。很多人認為企業節稅是在“挖社會主義墻角”,一些覺得自己有“覺悟”、納稅光榮的納稅義務人不屑于稅收籌劃,一些想偷稅的人覺得稅收籌劃達不到它們想要的效果。歸根結底還是我國稅法缺乏良好的社會環境,大家對稅收缺乏正確的認識。

    5.納稅義務人權利意識淡薄。稅收籌劃從一定意義上來說是一項納稅義務人的權利,如同它誕生時,法律對沒有人可以逼迫納稅人多繳稅的認可。但很多納稅義務人并沒有意識到自己有這個權利,也沒有行使權利。

    六、建議與對策

    1.制定稅收基本法,完善稅法體系,界定稅收籌劃概念。我國的稅法體系相當不完善,既缺乏重要稅種的單項立法,如增值稅法,也缺乏一部稅收基本法。建議制定一部《稅收基本法》,對稅法體系進行完善,同時在《稅收基本法》中界定稅收籌劃的概念,以推進稅收籌劃在我國的普及發展。筆者認為新的《稅收基本法》要跳脫現行《稅收征管法》的既定框架,規范許多稅法實務、前沿、理論問題,稅收籌劃是其不能回避的。同時,稅收法律還應在稅種、計稅依據、稅率等方面的法律規范中為納稅人提供稅收籌劃的空間。

    2.稅務機關嚴格執法、稅務稽查,依法行政。稅務機關的執法、稽查力度直接決定納稅義務人在稅收籌劃中的違法成本。只有稅務機關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才能加大稅收籌劃活動中相關各方的稅法遵從意識,稅收籌劃才能在中國健康發展并得到認同。同時,進一步完善對稅收執法的監督,完善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懲罰制度。

    3.加大稅收籌劃知識普及,提高納稅人權利意識。稅收籌劃是納稅人權利應有內容,稅務機關、高校、科研機構都應加大其宣傳力度,支持相關研究和相關出版物出版,普及稅收籌劃知識,讓大家知道如何合法籌劃繳納稅款。同時,應當在我國稅收法律中明確賦予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的權利。

    4.制定稅務中介機構的業務規范和相關責任認定。稅務中介機構在稅收籌劃中發生違法行為,其不利結果如何在稅務中介機構和納稅義務人之間分配問題應當既定清楚;相對于稅法知識豐富的從業人員,委托人(納稅人)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弱勢,所以還應當規定稅務中介機構造成納稅人損失的賠償責任,以進一步規范稅務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從業行為。

    國家應當加快建立規范的稅收中介機構職業標準和監督機制,加快培養高素質的稅收籌劃人才,如近年來北大等高校稅法教授就提出了培養稅法碩士等高等專業人才的想法,但其實施還有待成熟。

    參考文獻:

    第4篇:稅法法律體系范文

    融水苗族鄉村旅游發展水平正在不斷提高,在柳州市、大桂林旅游圈乃至廣西都占有一定的市場,但是新形菹攏在旅游新常態下,融水鄉村旅游不可避免地面臨著諸多問題。

    一、較低的旅游產品層次

    鄉村旅游產品形式單一,文化內涵挖掘不夠,高端旅游產品及高質量鄉村旅游服務沒有得到很好的開發。在“融水苗族自治縣鄉村旅游客源地結構特征”調查方面,有將近80%受訪游客都是來自柳州市本地,有超過90%游客來自廣西區內,區外游客較少,這也是融水鄉村旅游產品開發層次上不足以吸引大桂林旅游圈、北部灣旅游圈及省外其他地區的游客;在“鄉村旅游動機”方面,田園回歸和釋放壓力是首選,而以“民俗風情、民間藝術體驗”為出游動機的游客僅僅為12%,動機缺乏。在“鄉村旅游消費”方面,超過一半的游客消費水平較低,僅僅在100-300之間,人均消費超過300的不到三成。融水是少數民族地區,民俗風情濃厚,人文歷史底蘊厚重,風土人情堪稱一絕,游客到融水鄉村旅游主要還是集中在田園觀光、鄉土美食和緩解工作生活壓力幾方面,而以融水苗族風情、歷史文化體驗和科普教育為主打的旅游產品開發力度尚顯不夠,缺乏高層次,高標準的旅游產品。

    二、不健全的基礎設施

    旅游基礎設施是支撐旅游發展的主要載體,然而在調查過程中,情況并不是很樂觀,融水鄉村旅游在旅游基礎服務設施建設方面跟不上鄉村景區景點的建設步伐,表現出很大的滯后性,融水素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稱,原本就是這一片山區才能孕育出如此美好的鄉村風情,在基礎建設方面就存在先天的薄弱性。在調查中我們發現,在“客源地結構”和“出游時間選擇”這兩方面,融水鄉村旅游的主要客源還是以柳州本地就地參與居多,且出游時間也是以“法定假日”和“雙休日”為主,假期的固定造就出行的密集,在先天基礎薄弱和旅游時間集中雙重壓力下,融水鄉村旅游基礎建設薄弱矛盾特別突出。

    在對融水鄉村旅游不滿意情況調查中,發現“交通條件”和“基礎設施”位列前二,融水包括4鎮16鄉,各區域擁有豐富的鄉村自然景觀、民俗文化景觀、農業科技示范園區等鄉村旅游資源,但是通觀整個融水鄉村旅游重點區域分布狀況,發現融水鄉村旅游地分布較為分散,集聚效應較差,規模小,因此特別是在交通規劃建設方面難以適應、更加無法滿足鄉村旅游發展的要求。也是因為融水鄉村旅游分布分散,交通條件較差,導致鄉村旅游區、旅游點規模小,經營管理水平低,長期以來處于自發無序的開發狀態,旅游開發的效益低下,使得鄉村旅游對融水旅游業的促進作用顯得尤為不明顯。

    三、薄弱的旅游營銷

    從游客對“鄉村旅游目的地感知”來看,大多數游客對融水鄉村旅游并不是十分了解。主要是缺乏相應的了解渠道,大多數人都是在網站上初步瀏覽知道粗淺信息,并不能夠了解具體情況,而且在餐飲住宿網絡訂購等方面十分欠缺。主流媒體宣傳的也只是諸多整合的大型項目,造成了大多數游客只熟悉一些相對大型、知名度高、開發時間長的鄉村旅游景點,而對鄉村旅游景區景點的基本情況了解甚少。而且,融水鄉村旅游普遍自駕的方式,對其本身發展也帶來了弊端,對于旅游信息和旅游感受,游客只能口口相傳,自駕游的瘋狂體現了團隊旅游的缺乏,旅行社的推介作用很難發揮。

    在鄉村旅游品牌建設方面,融水沒有經過整合,缺乏具有凝聚力的鄉村旅游形象,各個景區景點分散經營和獨自營銷,缺乏統一的理念形象定位和統領,營銷過程中缺乏系統的營銷策略,產品市場識別不夠清晰,產品開發定位不準,品味不高,空間和時間容量小,難以吸引和留住游客。

    四、旅游生態破壞嚴重

    從游客對融水苗族自治縣鄉村旅游目的地選擇影響因素來看,將近30%的游客一致認同,天生麗質的生態環境、別具一格的鄉土風情讓融水鄉村散發著迷人的魅力,他們認為生態環境對于融水旅游來說十分重要。然而,從游客對融水鄉村旅游不滿意情況調查來看,也有少部分游客認為融水鄉村旅游開發過程中,環境生態遭到了破壞,目前融水鄉村旅游發展缺少整合及統一的監管,各個景區景點各自為營,隨意經營,忽視生態環境的保護,缺乏長遠的發展目光,給鄉村旅游的發展帶來了破壞,在發展過程中也不注重環境容量,來者皆是客,盲目發展。調查了解到在參與融水鄉村旅游過程中,受教育程度并不高,游客學歷普遍低下,文化素質不高,也有可能造成游客環保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保護重視程度不高,隨意而為。

    五、較低的旅游旅游服務質量

    第5篇:稅法法律體系范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C2C交易;稅收制度;現狀

    我國電子商務自從 1998 年興起以來,一直迅猛發展。電子商務的交易規模已經相當可觀,《2013 年中國電子商務企業發展報告》指出,2013 年上半年,我國電子商務的交易額為 4.98 億元,同比增加 45.3%。2013 年 11 月 11 日當天,淘寶網的交易額已經突破350億大關,其中作為電子商務中一種新型的交易模式C2C交易,發展潛力巨大,發展最為迅速。C2C 模式下的網絡交易,具有非常豐富的商品種類、比較實惠的商品價格,吸引著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網上購物,人們可以在 C2C 交易平臺上通過瀏覽網頁買到自己心儀的商品。如果你有創業的激情,不需要任何的工商、稅務登記,就可以很方便地在 C2C 交易平臺上進行注冊開店開展經營業務。C2C 交易的出現極大的改變了人們的交易方式和交易習慣。目前西方發達國家和國際組織從維護本國、本地區經濟利益出發,制定了不同的稅收法律政策與稅收原則來指導電子商務的發展,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研究有了很大的進展,也制定了幾種不同的稅收方案。

    一、C2C交易的基本類型

    根據 C2C 電子商務交易標的存在形式不同,可以將 C2C 電子商務交易標的分為有形商品和無形商品。C2C 電子商務交易標的不僅包括傳統貿易中的實物商品如家具、汽車、食品等實實在在存在的物體,還包括無形的商品和勞務如電子書和數字音樂、在網上進行的醫療咨詢和法律咨詢服務等等。

    根據 C2C 電子商務交易主體間交易標的的傳遞方式的不同,C2C 電子商務可以分為直接電子商務和間接電子商務。在間接 C2C 電子商務交易中,買賣雙方只是在網上完成了交易的磋商談判支付等行為,交易標的仍然需要按照買賣雙方決定的物流方式,一般是由賣家安排物流進行發貨,直接送到消費者手中。交易的標的主要涉及有形的商品。而在線交易(直接 C2C 交易)則主要涉及數字形式存在的無形商品和勞務,賣家在得知支付寶已經代收貨款后,就可以直接通過網上傳輸數據信息完成交易。針對這兩種不同的交易方式,應該設計相關的稅收種類,因此我們必須對 C2C 交易的方式有最基本的把握,才不會發生在稅種適用的上混亂。

    根據 C2C 交易主體能否獲取收益為標準,將 C2C 網店店主分為營利主體和非營利主體。在 C2C 電子商務平臺上的網店賣家能夠通過長期經營獲取一定的收益,他們有一定的進貨渠道,遵循著低買高賣的市場規律,賺取差價,經營時間長,能獲得成本外的收益。非營利主體可以進一步的區分為公益性的非營利主體和個人閑置物品轉讓的主體。區分營利主體和非營利主體能夠更好地界定 C2C 電子商務交易的主體,只有對 C2C 交易主體進行區分,才能針對營利主體和非營利主體制定不同稅收規定和稅收制度。

    綜上所述,C2C 交易模式具有自己形式上的獨特特征,但是與傳統商務模式相比,C2C 交易只是將傳統的實體店搬到網絡上,其實質都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只要存在經營行為,不論何種形式,都應該繳納稅收。但是為了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我們在 C2C 交易市場上卻仍然持免稅的態度。2007年 8 月全國首例網絡交易偷稅案“彤彤屋案”就是利用 C2C 交易免稅的優勢而逃稅的案例,最終以被告判處有期徒刑而告終。這個案例引發了很多理論上的爭議,也顯示了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上的尷尬。在 C2C 交易規模迅速發展壯大并給現有稅收法律制度帶來挑戰的情況下,我們到底應不應該對 C2C 交易征稅,何時征稅,怎樣征稅,這個理論問題的研究變得非常迫切。

    二、我國 C2C 交易稅收調整的制度環境

    2001 年 4 月 28 日實行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它主要調整傳統貿易中的征納稅行為,已經無法適應 C2C 電子商務模式的發展要求,比如在如何處理 C2C 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與征管、稅源監控、稅收稽查等問題上,并沒有做出相應的改變,因此形成了這部分的調整上的不足。依靠原有的稅法依據,不能完整的規范 C2C 交易稅收活動,立法上的滯后性,有可能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有鑒于此,國家和地方政府根據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專門針對電子商務的各個側面進行調整的法律法規。由于技術上的落后,配套措施的不完善,也給這些制度的真正實施帶來困難。以下是幾種國家專門針對電子商務制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電子簽名的法律地位,保障了電子簽名法律效力,為確定 C2C 交易的買賣雙方提供了法律依據,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保障電子商務發展的安全性與合法性,為 C2C 交易的發展提供更廣闊的發展空間。但是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的電子化技術手段發展滯后,不能跟上電子簽名的合法化節奏,即使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已經明確,稅務機關能夠根據電子簽名確定 C2C 交易中的納稅主體,但電子化征管手段發展的滯后性,國家稅務機關仍不能對 C2C 交易進行有效的稅收征管。因此,國家立法機關仍然需要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和稅收法律規范進行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關于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該批復稱任何人只要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收買網絡虛擬貨幣后,再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向第三人進行銷售賺取差價的,該批復規定對這種通過低買高賣行為賺取的差價征收個人所得稅。該批復明確國家稅務機關對數字化商品進行課稅,這是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開始構建的開始,具有重要的意義;2010 年 7 月 1 日起實行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經營者進行工商注冊時,必須提供真實的個人信息。2012 年 5 月中旬,國家發展改委員《關于組織開展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城市電子商務試點專項的通知》,目前首次獲批開展電子發票試點的地點有重慶等 5 個城市。這表明電子發票推廣工作已經正式進入實際操作階段,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由于“無紙化”交易而產生的網上購物無憑證的難題;2013 年 4 月 1 日起實行的《網絡發票管理辦法》為 C2C 電子商務模式征稅提供了可能性,網絡發票的推廣實施也便于稅務部門的監督管理。

    以上列舉的有關調整電子商務的全國性普遍性的指導規范,目前地方性的法律法規不多。最典型的是北京市工商局下發的關于貫徹落實《北京市信息化促進條例》的意見,該意見強調對電子商務加強監督管理并稱在 C2C 交易平臺上的個人網店只有在工商管理局注冊后才具有合法性,不經過工商管理局注冊的網絡商店將按照無照經營進行注銷、取締。該意見遭到了反對,最終沒有正式實施。上海擬將開始對 C2C 網絡店鋪進行行政監管,最終也未能通過。總而言之,這些規范就構成了目前調整我國 C2C 交易的主要制度環境。

    三、我國 C2C 交易稅收調整的現狀

    目前我國尚未針對 C2C 電子商務交易進行稅收立法,對 C2C 網絡交易征稅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依靠以傳統交易模式為依托的現行稅法對C2C交易進行調整造成了C2C交易課稅無法可依的局面。中國現行稅法是針對實體交易制定的,調整的是針對交易實體的稅收法律行為,而 C2C 網店購物模式是一種新興事物,與傳統的交易模式存在著很大的不同,尤其對于 C2C 交易的虛擬性特征而言,現行稅法中的各種規定如關于各種稅制要素的規定、稅收征管規定等均不適用于 C2C 電子商務,在對我國 C2C 交易調整方面存在著很大的難題:

    (一)不能明確 C2C 交易稅制要素,傳統稅法形同虛設

    現行稅法對納稅主體的規定比較簡單,根據其居住地或存在的物理場所就可以判定交易主體是否屬于稅法上的“居民”,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交易主體在虛擬空間里進行交易,這使得我們無法判定其居住地和經常場所,也就導致納稅主體居民身份難以認定。由于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傳統中介人的消失,使電子商務條件下納稅主體呈現多樣化、模糊化、邊緣化的特點。現行稅法對納稅主體的規定比較片面,無法涵蓋電子商務中的納稅主體;現行稅法以有形商品和服務作為主要的征稅對象,稅務機關通過物流系統監控稅源比較容易,但是在 C2C 交易條件下,交易標的不僅包括有形的商品和勞務,還包括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的各種無形的商品和勞務。依照傳統稅法,無法確定課稅對象的性質,稅務機關無法通過信息流進行監控,各種稅收政策和稅收規定和執行也缺乏相關的技術支持,實際上處于無法監管的狀態;現行稅法對納稅地點的規定以領土原則和有形原則為主,由于 C2C 交易的虛擬化和無形化,就使得稅務機關無法準確認定 C2C 交易賣家的經營場所、生產地、消費地,這給常設機構的認定帶來很大的困難,使得稅務機關無法正確行使稅收管轄權;現行稅法是根據傳統商務活動中傳統的支付方式來規定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而對于 C2C 交易的時間難以確定,所以導致現行規定成為一紙空文。

    (二)不能有效調整稅收征管活動,容易造成稅負不公

    根據現行稅收征管法律規定,在我國從事生產、銷售、提供勞務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需要到相關的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但是由于網絡交易活動的隨意性和虛擬性,使得傳統稅收征管制度變得毫無意義。C2C 電子商務模式下的稅務登記方式的滯后性造成了國家稅務機關難以監控稅源(應稅主體與應稅行為),給稅收征管、稅收稽查帶來了困難。依靠傳統稅法對 C2C 交易進行稅收調整,容易造成傳統貿易經營者與電子商務經營者間的稅負不公。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我國現行稅制是針對傳統的實體貿易而規定的,由于 C2C 交易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以及法律規定的不完善,現行稅制并不適用于 C2C 電子商務貿易,這就使得 C2C 交易主體可以利用法律漏洞輕易地逃稅,而從事實物貿易的主體卻還要依法納稅,這將導致兩種不同的貿易方式下稅負的不公平;另一方面,由于電子商務本身的虛擬性,采用無紙化的操作方式,使得稅務機關難以監控稅源并給稅收征管造成了帶來障礙,一些實體企業利用 C2C 交易平臺上零稅收的優勢進行偷稅漏稅,他們往往將實物貿易轉移到電子商務貿易中,以此來規避稅收征管,這就造成了明顯的稅負不公?,F行的稅收調整法規中沒有與 C2C 交易相對應的商務處罰條例。制定于 2001 年現行的稅收程序法,針對的是傳統的交易方式,但是對于新的 C2C 交易來說沒有任何相關規定。由于缺乏有關 C2C 交易的處罰條例的規定造成了處罰力度不足,因而不能有效的規范網絡交易者的納稅活動。

    參考文獻

    [1]余劍.我國電子商務征稅問題及對策探析[D].西安:西安文理學院, 2014.

    第6篇:稅法法律體系范文

    關鍵詞:企業 稅收風險 影響

    一、稅收立法對稅務風險的影響

    企業面臨各種稅務風險的原因之一是外部復雜多變的經濟法律環境。經濟法律環境存在于企業之外,但會影響企業的稅收負擔,對企業的生產運營產生重大影響。企業的經營者和管理者要進行全面的預測、評估未來將面臨的各種稅務風險, 根據實際需要對企業稅務風險進行控制,如果對經濟環境的變化反應滯后、措施不力,將會增加企業控制稅務風險的難度,并且加大企業的稅務風險。在諸多外部經濟法律環境中,企業稅務風險產生的重要原因是稅法立法導致的稅收法律體系不完善及稅收政策的頻繁變動。因為國家稅收制度是否健全對企業稅務風險的強弱影響很大。如果說在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掌握的基礎上進行稅制設計,或者稅收制度存在明顯的缺陷和漏洞,對納稅的具體問題規定模糊、界定不嚴密,稅制規定的征稅方法及納稅程序過于復雜,就會給納稅人理解稅法帶來困難,客觀上加大企業的稅務風險。健全的稅收法律制度會有力保障納稅人依法納稅、維護自身利益。

    由于我國改革開放三十年來稅收理念經歷了從計劃經濟時代的稅收無用論到市場經濟時代稅收是社會正常運轉必備的手段的轉變,在理論與實踐方面一直處于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稅收體系的同時結合我國實際,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稅收體系階段。1994年稅制改革,標志著我國稅制進入了法制化建設的軌道,但經過十幾年的改革,雖然稅收法制建設有了長足的進步,但是我國稅收法律體系仍然存在立法層次低,稅制較為復雜的問題。因此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體系仍有待進一步完善。

    除了包括法律、法規,我國的各種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規定,同時還包括各種部門規章和其他有關的稅收規定,稅收立法層級低。迄今為止,稅法缺少一個發揮核心作用的母法稅收基本法,稅收法律體系中的法律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這四部法律。包括我國第一大稅種增值稅的規定仍然是《增值稅暫行條例》。由于我國至今稅收法律體系仍然大部分以暫行條例、暫行辦法、部門文件的形式公布,每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省頒布的稅收法規數量繁多,有相當一部分的稅收法規和部門規章未進行全面統籌和調查研究論證就正式頒布,這樣就會出現稅法規定與納稅人實際情況相背離,可能會出現稅收法規和部門規章法律法規發生沖突, 使納稅人無所適從的情況。比如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第540號令,于2008年11月14日公布的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在2009年1月1日施行之前,已經有113個規范性文件突破了舊的營業稅暫行條例或者實施細則的規定。這些與更高級次的稅收法律法規發生沖突的規范性文件往往不能及時糾正,增加了納稅人的稅收風險。同時,我國稅收法規變化過快,朝令夕改,增加了納稅人理解稅法、依法納稅的難度,加之信息傳輸渠道不暢通,難以讓納稅人及時準確掌握,導致了納稅人由于無知性而不遵從稅法行為誘發企業的稅務風險。

    我國整個稅法體系是建立在國家財政收入和保障國家行政利益基礎上的,是以公法為主體的國家,國家行政權力的保護遠遠大于對納稅人利益的保護,通過所有稅收法律法規的條文我們可以看出來,包括在我國憲法中有明確的公民具有依法納稅義務的規定,但沒有依法享有納稅人權利的規定。這種稅收征納關系的不平等與適用同一法律時事實上地位的不平等增加了企業的稅收風險。另外,由于稅收政策是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手段,因此稅收政策不可能是固定不變的,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它總是要根據經濟發展狀況進行相應的調整,具有應時性或相對較短的時效性,國家通過對稅收法律、法規及時修訂、補充或完善,不斷推出新的政策,使舊的政策不斷被取消和改變,以更好地體現國家的產業導向等經濟政策。一般來說,政府為防止通貨膨脹, 抑制經濟過熱,也會實施緊縮性財稅政策,調整稅收政策。反之,為促進經濟增長,會制定減免稅或退稅等稅收優惠政策,施行積極的財稅政策,鼓勵企業生產和投資。另外,在不同階段、不同時期、不同地區和不同行業,政府會針對不同產品或行業實行差別性稅收政策, 合理的運用稅收杠桿在內的宏觀經濟政策,使得企業的涉稅安排,尤其是涉稅的長期生產經營決策產生一定的稅務風險,這就是企業所面臨的稅收政策變化風險。

    二、稅收執法對稅務風險的影響

    對法律責任的判定基于執法者對法律法規表述的理解是成文法的特點,而我國就是以成文法為主體的國家。如果稅收行政法規、行政規章條文規定空間太大、內容及定義不確切,極易形成稅收陷阱。由此決定了納稅人接受不同的稅務解釋,即使經歷相同的涉稅行為,會納稅人稅收負擔不公平的同時,增加納稅人稅收風險。由于稅法解釋權歸稅務機關,我國稅務機關事實上享有過多的自由裁量權,征納關系不對等,目前我國稅收管理實踐就印證了上述觀點,甚至有部分稅務官員隨意解釋稅收法律法規,以“稅收政策的解釋權歸稅務機關”為由影響了稅法嚴肅性,同時也造成納稅人的稅收風險急劇上升。如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之后,各省市稅務機關迫不及待的征收媒體所稱的“婚姻加名稅”(后已被國家稅務總局公告取消,但各地實踐中已經繳納的稅款不退,不但加大了普通納稅人的稅收風險,還對中國家庭穩定形成了沖擊。

    稅收執法對納稅人稅收風險的影響表現如下。首先稅務行政執法部門會因為稅收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在執行稅收政策時會出現偏差。目前我國許多稅收政策具體的稅收條款設置不完善,只對有關稅收的基本層面做出相應規定,這就無法涵蓋所有的稅收事項,在對同一稅收政策理解上企業和稅務機關也可能存在偏差。如果因為對稅收法律、法規理解不一致而與稅務機關發生爭執,由于稅收法律法規的解釋權實質主要存在于稅務執法機關,因此企業可能會實施反避稅措施或因稅務行政執法的偏差等多種原因而產生的稅務風險。 其次在一定的范圍內,稅法對具體的稅收事項通常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客觀上加大了企業的稅務風險。因此對所有情況稅收法律、法規不可能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在現實中經常變化且十分繁雜,尤其是對新生的事物缺少相關法律規定,稅務機關擁有自由裁量權,常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從而給稅務機關的執法留有余地。也就是稅務機關不僅擁有稅法的執行權和解釋權,而且在具體執法過程中還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這種稅務機關不僅擁有稅法的執行權和解釋權,限客觀上為稅收法規執行偏差的產生提供了可能性,過大的稅收執法權使此企業面臨執法不規范、甚至受其違法行為侵害的風險很大, 因為納稅人涉稅的生產經營活動安排需要符合國家稅收法律立法者的意圖。同時,在我國稅收執法工作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時有發生。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法制觀念、業務技術水平和稅務機關執法的隨意性也在極大地沖擊了稅務執法的統一性和規范性。企業依法納稅及控制稅務風險的依據是稅務行政人員執法程序,稅務行政人員執法程序的不規范,成為企業稅務風險產生的直接動因,可能造成有的企業不該繳的稅反而多繳,該繳的稅未繳。

    一直以來,我國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等的情況,一些具有適用性的政策法規處于非公開的狀態。稅務機關對于新出臺的稅收政策,尤其是稅收優惠政策宣傳的不足,往往缺乏對納稅人提醒關注的說明,企業可能在適用法律時就會因為對法律理解有偏差,或者是不了解相關稅收法律以及適用不當等,導致稅收法律適用風險,甚至最終導致稅務機關的處罰,也就是承擔了稅收違法處罰風險。同時,企業可能要應對國稅和地稅兩套征納系統,在申報繳納增值稅時需要向國稅部門申報繳納,而個人所得稅、房產稅等需要向地稅部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可能向國稅部門,也可能向地稅部門申報繳納。這樣兩套稅務機關征管體系客觀上加重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增加了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及稅務風險。

    參考文獻:

    第7篇:稅法法律體系范文

    在稅務會計的發展中最快的首先是所得稅會計,因為其涉及到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其次就是增值稅的產生,增值稅的產生迫使企業與會計憑證、帳簿的記載上分別反映收入的形成和物化勞動轉移的價值,及其所包括的已納稅金,這樣才能正確的計算增值稅[3]。納稅人為了適應納稅的需要,使稅務會計最終從傳統的財務會計、管理會計中分離出來成為相對獨立的會計分支。

    二戰后的美國,稅務會計的理論與方法不斷得到完善和發展。20世紀80年代以后,企業稅務會計被學術界當作一門獨立的學科加以研究。

    90年代中期,西方稅務會計已日臻完善,并逐漸成為與財務會計、管理會計并駕齊驅的三大企業會計體系之一。

    一、稅務會計的特征與作用

    1.稅務會計的主要特征

    (1)法律性。稅務會計以稅法為準繩[6]。主要表現在核算和監督稅款的形成、計算和繳納的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國家稅收法規的要求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企業的稅務信息,如對確認收入、成本的核算和費用的扣除、資產的計價等,都有一個從純粹財務會計信息加工、轉換,到依法生成稅務數據的過程。(2)稅務籌劃性。“應交稅金”在企業未向稅務機關繳納之前,系留存于企業內部,該資金無疑是一筆可觀的不計息負債,能暫供納稅人無償使用[7]。這樣,自然而然也就產生了一個稅務資金籌劃的問題,其負債金額的大小、應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納稅人無償使用期限的長短,都將影響企業的經濟活動。(3)特殊性。稅務會計是會計學科的一個重要分支,它具有特殊的要求。對某些稅種,計稅依據與財務會計帳面記錄提供的數據存在差異,必須對會計數據進行調整后計算。

    2.稅務會計的作用

    (1)通過會計貫徹稅法。由于稅務會計是融稅法和會計核算于一體的專業會計,它能促進企業按稅收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及時地履行納稅義務,也可以發揮稅收對生產消費和經濟的調節作用。(2)反映納稅義務的履行。納稅會計依據稅收法令,計算企業的各種應納稅款,并通過會計核算,如實地記錄各種稅款的形成和繳納情況,反映企業單位作為納稅人所履行的納稅義務,促進企業單位依法納稅的義務。(3)保證國家和地方的財政收入。國家和地方稅務機關通過稅務會計核算資料和有關法規,對納稅人納稅行為進行監督和控制,以保證國家和地方的財政收入足額如數繳納入庫。

    二、我國現行稅務會計的對象和內容

    1.稅務會計的對象

    具體地說,企業稅務會計的對象就是納稅人在其生產經營過程中可用貨幣表現的與稅收相關的經濟活動[8]。

    2.稅務會計的內容

    (1)確定企業稅務會計的納稅基礎,即稅務登記、變更登記、重新登記、注銷登記和納稅申報。(2)流轉稅、所得稅兩大稅金的會計處理及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各環節應納稅種的會計處理。(3)企業納稅申報表的編制及分析等。

    三、中外稅務會計比較分析

    美國由于是屬于普通法系的國家,因此在其影響下會計模式中受政府對經濟干預較少,法律對經濟活動干預也是比較間接的[9-15]。美國會計活動依公認會計原則(GAAP)進行,不完全受法律約束,會計核算規范以GAAP為核心,GAAP由民間職業會計團體制定,保證了企業財務報告的相關性、可比性、真實性、和公允性。雖然職業會計團體制定的會計原則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但卻被公眾所接受,受到權威機關支持。美國稅務會計與公認會計原則是完全分離的。它是建立在稅法目標基礎上的,從計稅到納稅始終貫徹稅收法案規定的專門會計系統[10]。美國已建立起一套稅務會計的完整理論框架,并且稅務會計界得到國家稅收署的支持,居于此在美國調整財務會計信息和申報納稅就有了完善完整的理論依據。美國的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徹底的分離充分體現了稅務會計的獨立性特征。

    1.日本稅務會計模式

    日本經濟體制被認為是政府主導型的市場經濟體制。政府干預經濟,推動經濟計劃和產業政策,扶持重點發展的產業和某些企業;經濟立法全面,近乎成文法法律體系(也稱大陸法系)[9-15]。商法、證券交易法、稅法及會計準則對會計規范有重大作用的法規。日本的財務報告體系具有多重性,商法所要求的財務報告是面向企業和債權人的;而證券交易法要求財務報告面向投資者;同時,財務報告還面向稅務機關,應稅收益與會計收益一致。所以,日本的稅務會計特征表現為沒有完整理論框架指導的納稅調整會計方法體系,依據稅法規則,是對商法和證券交易法要求的財務會計進行協調的會計。

    第8篇:稅法法律體系范文

    [關鍵詞]德國 會計信息 披露規范 啟示 

    一、德國會計信息披露規范的法律基礎 

    德國是一個高度法治的國家,運用法律協調經濟關系、解決經濟問題是其特色之—。早在1794年,普魯士人的共同國家法律中就提到了“合法簿記”(Guenter Woehe,1997)。19世紀初制定的《商法》則已經包含了對簿記的一些最基本的規定,因此,用《商法》來規范會計在德國有著悠久的歷史。然而,在法律體系中對會計規范作出較為具體而完整的表述,則從上世紀三十年代才開始。1937年,原德意志帝國分別制定了《股份公司法》和《股份兩合公司法》,并于1965年將這二部公司法合并為一部《股份公司法》。該法具體規定了合規性簿記的總體要求、會計報表及其項目的計價以及會計報表附注內容等,至此,德國在《股份公司法》中基本建立起了較為完整的會計規范體系。然而,此時的《商法》雖經幾次修訂,但在會計規范方面卻沒有得到相應的修改,仍然保留著19世紀初的內容,“既沒有資產負債表的分類規定,又不要求編制損益表,即使是對資產負債表項目的計價規定,也是模糊不清、需要解釋的”(Woehe,1986),這與《商法》的地位很不相稱。同時,《股份公司法》對會計規范的規定盡管全面、完整,將認為適用于所有法律形式企業的共同的合規性簿記原則都編輯成典,但它畢竟是股份公司法,從法理上講只適用于資本性公司。德國會計規范的法律體系出現了不協調的現象。歐共體(現歐盟,下同)成立后頒布的一系列“指令”為德國在法律體系中建立協調一致的會計規范體系提供了契機。德國現行的《商法》是上世紀80年代根據歐共體第4、7、8號指令修訂而形成的。當時,德國立法者面臨著三種選擇:(1)僅僅將第4號指令植入《股份公司法》與《有限責任公司法》;(2)制定—部全新的獨立的《會計法》;(3)將共同的、不受企業法律形式影響的會計與審計法規納入《商法》,而將與特定企業法律形式相關的部分再在有關法律如《股份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法》中作補充規定(Guenter Woehe,1997)。最后,立法者選擇了第三方案。在德國立法者看來,《商法》是各類法律形式企業必須遵守的“基本法”,它為企業之間展開公平競爭創造了平等的前提條件,必須保持它的完整性、普遍性和“基本法”的地位。如果采用第一方案,一方面會在《股份公司法》和《有限責任公司法》之間產生重復規定,另一方面又會造成非資本性公司與資本性公司在納稅方面所采用會計規范基礎的不一致,影響到納稅的公平性。若采用第二方案,似乎既能照顧到完整性,又能兼顧到普遍性,但無疑這將進一步削弱《商法》的地位,這是立法者所不愿意看到的。同時,在現實經濟中公司法律形式、經營規模、行業特點千差萬別,要用一個統一的會計法規來包攬一切也是不現實的。此外,采用商法作為基本會計規范基礎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長期以來形成的按《商法》的簿記(也稱為財務會計)對按稅法的簿記(也稱為稅務會計)的“決定作用原則(Massgeblichkeitsprinzip)”。決定作用原則的含義是:按商法的會計計價,只要在稅法中不存在另行的強制性的規定,對稅務報表也適用。這說明,商法的簿記及其報表構成了企業納稅的基礎。既然按商法的簿記是企業納稅的基礎,那么把《商法》作為會計規范的基本法就更有利于為各類法律形式的企業建立統一、公平的納稅基礎,也避免了在各種法律中都對會計基本規范作出規定所帶來的不統—的可能性。 

    于是,德國立法者在“移植”歐共體指令時,對原有的以《股份公司法》為主的會計規范法律體系作了較大的調整:將普遍適用的會計規范(即適用于所有法律形式企業的會計規范)從原《股份公司法》中調出,與原《商法》中的有關規定合并,形成現行《商法》的第三部分;在“移植”與調整過程中出現的與金融業、保險業有關的或與資本性公司有關的會計規范作為補充規定部分也并入現行《商法》的第三部分;對與特定法律形式企業有關的、或與特定規模企業有關的則分別列入《股份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法》和《公開法》等法規。 

    對于符合《公開法》的大型企業,由于它對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勞動力市場有著很大的影響,應該按照《公開法》的要求加強會計信息披露。于是,《公開法》又成了會計信息披露規范的另一個法律規范。 

    經過1985年會計規范法律體系的大調整以及對歐共體指令的“植入”,德國基本建立起了既符合歐共體要求,又相互補充協調的會計規范法律體系,如圖1。 

    圖1 德國會計規范法律體系

    (資料來源:Meyer:Bilanzierung nach Handdels—und Steuerrecht,12.Auflage,Verlag nwb,1997,S.40) 

    二、德國會計信息披露規范的主要內容 

    會計信息披露法建規范是會計法建規范的一個方面,以上會計法律規范也構成了德國會計信息披露規范的法律基礎。通常,會計信息披露規范總是針對上市公司的,對一般非上市公司則沒有強制性規定。而德國會計信息披露規范則打破了“上市一非上市”的劃分模式,采用了以企業法律形式與企業規模為分類基礎的全面公開的規范模式。 

    1.企業法律形式與規模分類。德國企業法律形式種類繁多,主要由《商法》,、《民法》、《有限責任公司法》、《股份公司法》等法律進行規定,企業主要的法律形式有獨資公司(EU)、人合公司(包括無限公司OHG和兩合公司KG)、資本性公司(也稱資合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GmbH、股份有限公司AG、、股份兩合公司KGaA、有限責任兩合公司GmbH&Co.等)三類(任永平,2001)。 

    第9篇:稅法法律體系范文

    規范稅收行政執法程序是指稅務機關實施稅務行政執法行為所應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間和順序。稅務行政執法程序最重要的原則和特征是程序法定。在我國已有的行政程序法中,除行政處罰法、稅收征管法、國家賠償法等外,還有程度不同的規定散在各級行政法規文件中,這些法律法規為我們規范稅收行政執法程序奠定了一定的基礎。為了促使稅收行政執法權更進一地公正、合理行使,加強稅收征收管理,總結國內經驗,借鑒國外做法,有必要程序制度來規范稅收行政執法行為。程序制度主要有:

    第一,稅務公開制度。這是一個具有很強的規范性和約束力的重要制度,在稅收實踐工作中,我國提出的稅務執法“八公開”制度在21世紀稅務人力、資源開發國際會議上引起了強烈反響。因此,將稅收執法依據公開,執法信息公開,處理決定公開,執行裁決等公開,以利納稅人行使自己的權利,促進稅務行政執法權力的正確使用,從而遏制腐敗的產生將起重要作用。

    第二,稅務相關人回避制度。稅收征管法第12條規定:“稅務人員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边@為稅收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履行公正行為有了法律依據,也使稅務執法取得公正結果增強了保障。

    第三,稅務相對人參與制度。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所做出的決定,享受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促使稅務行政機關公正執法,納稅人的權益得到保障。

    第四,說明理由制度。我國行政處罰法有規定:行政主體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將處罰決定、事實、理由、依據告之當事人,對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也應告知。這對稅收行政處罰前的理由說明同樣適用。

    第五,時效制度。行政處罰法對時效均有規定,對稅務機關提高行政效率同樣提出了要求。

    此外,合議制度,復審制度,咨詢制度,順序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制度,都對規范稅收行政執法權起著重要作用。我們稅務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都應該嚴格和規范稅收行政執法程序,以達到依法治稅的目的。

    (二)完善稅收法律體系

    規范的稅收行政執法需要完整的稅收法律體系的支持,完善稅收法律體系是稅收行政執法的前提和基礎。法律規定稅收行政執法權的授權,規定稅收行政執法的行為規范,規定稅收行政執法權的監督和保障。

    完善基礎性的稅收法律體系,主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擬定稅收基本法,短期內在修訂憲法不易的情況下,繼續擬定稅收基本法是可行之舉。在稅收基本法中明確一些稅收基本法律問題,以統領和協調單行稅收實體法與實體法之間,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以及與其他法律之間的關系。稅收基本法要對稅收共性問題做出基本規定:如對政府是否擁有征稅權做出嚴格規定,稅種設置的基本原則,稅收管轄范圍及權限,稅收管理體制,中央與地方稅權劃分,違法責任追究,稅收司法保障,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等,以達到在稅收領域內統一和規范。二是擬定稅務機構組織法或條例,規范稅務機構設置,組織形式,職責職權,管理體制等等。三是單行稅種的暫行條例上升到實體稅收法律,增強稅法的權威性、規范性、嚴肅性和穩定性。四是立法要規范。立法要降低規范的彈性,提高規范的可操作性,增強規范的嚴密性、科學性;同時,立法機關要及時制定、公布全國統一實施的配套規范——實施細則,以保證法律正確順利實施,增強透明度。稅法解釋權應屬立法機關,執法機關不能自行制定有決定效力的解釋和規定

    綜合以上各點,完善的稅收法律體系包涵:以憲法為統領,以稅收基本法為稅收法律的基礎;劃分實體法和程序法,將單行稅收條例上升為法律;依據法律授權,由相應立法部門做出法律規定;依據法律規定和稅收管理權限,對稅收具體問題做出具體規定,以利于稅收行政執法行為的規范進行。

    (三)嚴格稅收行政執法監督

    多數發展中國家法律制度不健全,執法環境比較差,對稅收行政執法監督也相當重視。稅務執法人員是否真正履行執法責任,執法行為是否合法規范,應通過稅收行政行為執法監督做出公平、公正、公開的評價,進而推動稅收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稅的進程。

    1.從法律上強化對權力的監督制約。權力與監督制約是現代社會的一對矛盾體,稅收行政執法權必須在相應的監督制約之下,這是依法治稅的基礎和保證。嚴格對稅收執法權力的監督制約,須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在憲法或稅收基本法上原則規定權力授予和權力限制程序,二是建立稅收法律監督體系,三是依法培育相應的權力機制。權力從法律出,這是對權力監督制約的基本要求,但法律規定權力要避免彈性化和模糊化,例如,對稅收自由裁量權的規定,在實際執行中易出現主觀臆斷,難以體現公正規范的問題,需要在三方面做出努力:一是在適用標準和適用幅度上做出可操作性規定;二是為了從根本上堵塞權力不受監督制約的漏洞,就要對權力進行分解,對稅收行政執法權力也要合理進行分解,以制約權力的濫用;三是對有彈性的、模糊的特殊規定則是越少越好。

    2.建立健全稅收執法監督體系。稅收行政執法監督按主體劃分,可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內部監督是指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對稅務人員的監督。外部監督分為行政監督(如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等)、納稅人監督、社會監督等。內外部共同監督組成稅收執法監督體系。在內部監督中又可分稅收行政執法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特別是對重要環節和重點崗位予以稅收行政執法行為全過程監督。

    3.提高公務員法律知識水平,保護公務員稅收執法積極性。開展執法人員的法律培訓,增強遵紀守法自覺性?,F在實行的稅收執法錯誤追究制度,實際上是追究稅務執法人員失職行為的制度,對違法失職的稅務人員可依據公務員條例等法律予以懲戒,但對稅務執法人員力所不及所造成的錯誤,要區分情況,不能一概處罰,以保護稅收執法人員依法治稅的積極性。

    (四)加強稅收行政執法協調

    我國兩套稅務機構的存在,難免出現稅收行政執法的欠缺或交叉。1.應在法律、法規上明確劃分各自職責,避免職責交叉;2.規定稅收行政執法矛盾協調解決原則、程序和具體辦法;3.設立專職職能機構,負責研究、協調和解決國、地稅兩個稅務機構之間的各種問題。

    (五)改善稅收行政執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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