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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因工作需要,經考核,錄用乙方為***酒店的特聘人員。遵照國家有關勞動法規和政策,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錄用乙方從事***酒店的服務工作。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月),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基本權利和義務:
甲方:
1.根據工作需要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及本合同各項條款規定,對乙方進行管理;
2.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應按有關規定,付給乙方工資;
3.做好乙方上崗前的安全教育并提供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勞動作業;
4.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實施獎勵和處分;
5.工資每月發放一次,定于10號發放。
6.特聘廚師工資為 元。
7.乙方按酒店有關特聘廚師休假、報銷規定執行。
乙方:
1.嚴格按照酒店《員工手冊》規定執行,并享有本單位合同工權利、義務及各項待遇;
2.遵守國家政策、法律,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紀律;
3.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保證安全工作;
4.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務和經濟指標。
第三條: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方能解除合同,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一方違反本合同,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按責任大小負責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第五條:必須承諾保守酒店機密。
第六條:本合同未明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履行過程中協議補充條款或變更。
第七條: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若產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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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收購垃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1、甲方與乙方簽定協議,負責處理乙方的垃圾(包括污水)和管理垃圾房。所有清潔工作必須按照深圳市衛生防疫站,衛生局和環保局的規定進行。如有違反深圳政府的規定及行為,甲方將負全部責任。甲方必須全部負責為乙方處理垃圾所需的有效的政府認可文件或牌照及其所需費用。
2、甲方指定一個或幾個人員做專職的“垃圾處理服務人員”。他們將負責從酒店的垃圾房清出全部的乙方在此合同里所規定的垃圾。無論何種天氣(雨天、雪天、冷天、熱天等),垃圾的清運工作每天都要照常進行,包括節假日在內。
3、甲方準備一份其指派的專職服務人員的值班安排表,并必須在每周星期四交一份給乙方的管事部經理。每兩周一次。甲方指派的服務人員每天的值班時間如下:
早班:7:00-17:00
晚班:15:00-24:00
廚師個人用工合同范本一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和單位用人管理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聘用合同。
第一條 聘用合同期限
本聘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條 聘用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一)、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所具備的工作能力,聘用乙方為我單位廚師工作,在聘用期內,甲方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征得乙方同意,調整乙方能夠勝任的工作崗位。
(二)、熱愛本職工作,樹立一切為單位服務的思想,努力提高服務質量。
(三)、努力鉆研業務,提高烹調技術,做到色香味俱全,保證營養的質量。
(四)、嚴格執行營養衛生要求,把好食物的驗收關,蔬菜先洗后切,做到無沙、無塵、無雜質,食具餐具消毒,熟食加蓋,生熟分開,嚴防食物中毒。
(五)、注意個人衛生,上班要穿著干凈、整齊,定期進行體檢。打掃好食堂的衛生,并定期消毒。
(六)、嚴格執行單位的作息制度,按時開餐。
(七)、虛心聽取意見,服從單位安排和管理。
(八)、乙方必須身體健康,定期進行體格檢查,確保無任何傳染疾病。
(九)、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保護自己。
第三條 工作報酬
(一)、甲方根據乙方工作崗位及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月工資1000元,個人保險300元,合計每月1300元(大寫壹仟叁佰元整)。
(二)、甲方在每月5日錢支付上月工資,如遇特殊情況,已方可提前申請預支1個月工資。
(三)、工作業績表現佳,受到領導的肯定和表揚,在期末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
(四)、因乙方工作問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必須依法賠償。情節嚴重的甲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條 聘用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一)、聘用期間乙方觸犯法律,法規時本合同自行終止。
(二)、聘用期間,如乙方違反協議規定,或嚴重失職,造成安全事故,甲方有權在聘用期內解除合同,并提前一個星期通知乙方。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三)、乙方如因病或因事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時,甲方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不得在中途提出解除合同,如違反賠甲方違約金500元。如遇特殊情況必須提前5天通知甲方,當月工資按天計算。
第五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本合同有效期為壹年,合同期滿如甲方崗位不需要再繼續聘用,合同即行終止。合同期滿如甲方崗位需要,愿意繼續聘用乙方,乙方也愿意續聘,可以續聘,續聘必需重新簽定合同。
第六條 附則
(一)、本合同有規定按規定辦,沒規定的按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約定。
(二)、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廚師個人用工合同范本二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貳年,20xx年8月1日起至20xx年7月31日止,約定的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如雙方同意,可以續簽。
二、甲方責任:
1、甲方支付乙方工資每月貳萬壹仟元(含廚房所有員工工資)。如月營業額持續30天,日平均8000元,則在次月加4000元/月工資,如營業額持續30天低于日平均6000元則按總工資21000元計算。
2、甲方為乙方提供基本食宿。
3、甲方保證為乙方提供完善的工作條件,及時購置乙方提出的設備、物品和符合食品安全的食物。
三、乙方工作責任: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繳納保證金5000元,如中途解除合同,須提前45天通知甲方,否則按保證金額度賠償甲方三倍損失。
2、工作時間:上午:9:00至13:00。下午:16:00至21:00,如有需要則留下值班廚師。上班時間必須保持服裝和個人形象整潔。
3、未經許可乙方不能讓無關人員進入廚房。
4、乙方對購入的食品嚴格把關,對不安全的食品必須拒絕入庫,并及時通知甲方。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安全責任。
5、對制作的菜肴,必須把握好:色、香、味、形俱全。如因制作原因造成客人退菜,由乙方按菜價賠償。
6、每月推出適合本地大眾口味的新菜,不少于2只。
7、嚴格控制不合理成本,降低廚房成本,因失責而造成的損失照價賠償。
四、乙方有一系列情況甲方可解除合同:
1、試用期內經證明不能適應工作的。
2、違反規章制度,職業道德的。
3、不服從甲方管理,經教育不改的。
4、食堂浪費大、對本職工作不負責的。
五、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
甲方負責人:
日期:
日期:
廚師個人用工合同范本三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5個月。約定的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如雙方同意,可以續簽。
二、工作待遇:
1、甲方支付乙方勞務費1060元/月,共計5300元(大寫:伍仟叁佰元整)。甲方不再支付其它任何費用,乙方也享受節日,各種節日放假期間不來學校做飯,但平時中午、下午各一頓(包括周末)要按時到校,保證教師正常用餐。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如中途乙方提出要離職,經甲方檢查沒有對甲方用品的損壞,按甲方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完后。如有損壞,則在工資中扣出損壞用品的費用。
三、乙方工作責任及要求:
1、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管理安排,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相關制度處罰。
2、乙方保證食品清潔、衛生、新鮮、無腐爛。如果屬乙方責任導致食物中毒,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3、乙方必須要到醫院檢查身體,辦理健康證,保證身體健康,且保證一日二餐準時開飯。
4、乙方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廚具及其用具,否則發生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如果廚具有故障,要及時與食堂管理人員匯報、處理。乙方必須愛護甲方所有廚具,若因乙方操作不當而損壞廚具則根據情節承擔50%~100%。
5、乙方不能有偷竊行為,否則一律送派出所處理。
四、乙方有一列情況甲方可解除合同:
1、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職業道德情節較為嚴重的。
2、不遵守甲方管理制度不服從工作安排,經教育不改的。
3、食堂浪費大、對本職工作不負責、做得較差者。
4、占小便宜、有偷竊行為。
五、合同解除:
若乙方單方提出要解除合同時,必須在提前一周(7天)內向甲方口頭報告,且取得甲方同意,并且無論發生任何情況乙方必須執行工作交接責任,如違反則罰款100—300元。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即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收購垃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1、甲方與乙方簽定協議,負責處理乙方的垃圾(包括污水)和管理垃圾房。所有清潔工作必須按照深圳市衛生防疫站,衛生局和環保局的規定進行。如有違反深圳政府的規定及行為,甲方將負全部責任。甲方必須全部負責為乙方處理垃圾所需的有效的政府認可文件或牌照及其所需費用。
2、甲方指定一個或幾個人員做專職的“垃圾處理服務人員”。他們將負責從酒店的垃圾房清出全部的乙方在此合同里所規定的垃圾。無論何種天氣(雨天、雪天、冷天、熱天等),垃圾的清運工作每天都要照常進行,包括節假日在內。
3、甲方準備一份其指派的專職服務人員的值班安排表,并必須在每周星期四交一份給乙方的管事部經理。每兩周一次。甲方指派的服務人員每天的值班時間如下:
早班:7:00-17:00
晚班:15:00-24:00
甲方將按照乙方所制定的規章制度來管理自己的員工,每天從上午6:30-24:00至少安排二名員工在垃圾房內清理垃圾,每天清運垃圾的時間為:早班7:00-8:00,晚班19:00-20:00。
4、甲方指派的服務人員要時刻聽從乙方管事部經理、其助理或當值負責人的管理,并必須把待運出酒店的全部垃圾堆放整齊、妥當,保證垃圾處理的周圍環境整潔、干凈達到乙方規定的衛生要求。
5、在乙方人員對垃圾房和周圍環境進行定期的維修,清潔衛生工作時,甲方指派的服務人員必須給予大力協助,使得此地區的衛生狀況符合深圳市衛生保疫站及街道辦事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6、對于將在乙方管轄區內工作的甲方的全部指派人員,甲方要提供他們的登記照(兩張),身份證和完整的人事資料。此外,每個甲方的指派服務人員必須交有效健康證,以證明他們沒有傳染病或其它健康問題。
7、如甲方指派人員不具備第6項要求,這些人員不可以在乙方管轄區內的酒店任何地區工作或逗留。甲方需另指派符合第6項條件的人員替代。
8、對于在乙方管轄區內工作的甲主指派人員不論在任何地方任何情況下發生的交通事故、物品遺失、人身意外、傷及第三方(財產或人員),甲方必須為他們承擔全部責任。乙方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責任及索賠。
9、甲方必須承擔垃圾處理涉及的一切費用,包括(堆放、運輸、處理管理和其它),這些過程與清潔乙方垃圾房里的垃圾相關。甲方處理全部垃圾時,必須嚴格遵照深圳環衛局的管理規定和要求。如有違反,其全部后果及責任均由甲方承擔,而不可以向乙方提出索賠。(甲方不負責酒店任何裝修垃圾。)
下面所列示的格式即為倉儲合同的基本寫作模式。
xxx貨物倉儲合同(合同標題)
·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存貨方:---- 地址:----
保管方:---- 地址:----
·序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的規定,存貨方和保管方根據委托倉儲計劃和倉儲容量,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倉儲合同的標的。
貨物的品名:
貨物的規格:
貨物的數量:
貨物的質量:
貨物的包裝:
·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資料、驗收人員。
·貨物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
·貨物入庫、出庫手續,及其時間、地點、運輸方式。
·倉儲保管貨物的損耗標準和損耗的處理。
·倉儲保管費用和結算方式。
·違約責任。
保管方的責任
存貨方的責任
·合同有效期限。
·變更或解除合同期限。
·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
·簽訂合同的時間、地點。
簽訂倉儲保管合同的重點應放在貨物入庫驗收和出庫驗收兩個環節,要把驗收方法、標準以及交接手續寫清、寫全。
易燃、易爆、易滲漏、有毒等危險貨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貨物必須在合同中注明并由托管方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運輸技術資料,否則造成的貨物毀損、倉庫毀損或人身傷亡,由托管方承擔賠償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與倉儲保管合同有關的貨物檢驗、包裝、保險、運輸等項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或另訂合同。
(乙方):
經雙方協商,甲方委托乙方代儲存,為了加強雙方責任,擬定如下條款共同遵守。
(一)倉庫租金計算
1.為了提高倉庫使用率,確保物資安全,經協商,確定乙方提供倉庫 平方米由甲方使用,倉庫租金按月包庫制,每月每平方米 元,合計月租金為 元整。
(二)貨物進出庫手續
2.為加強進、出庫管理,甲方應按時通知乙方年度、季度、月份進貨計劃,以利乙方安排各項勞務計劃,及時做好收發工作。
3.貨物入庫一律憑甲方規定憑證所列數量、名稱,核點無誤后,乙方按規定通知甲方及時記賬備存。
4.貨物入庫前,乙方負責卸車,并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會同有關部門作出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甲方與有關部門處理。
5. 凡是貨物出庫一律憑甲方規定的憑證辦法發貨,否則不予辦理。
6.貨物進、出庫過程中,如發生差錯、事故,應由責任方負責。如因乙方保管不妥,或裝卸過程中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7.需要發往外埠的貨物,甲方應在鐵路規定的時間內,向鐵路部門申請車皮計劃,然后通知乙方向發站辦理請車,并及時辦理整車發貨事宜,有關鐵路運雜費用暫由乙方墊付,然后再向甲方結算。
(三)勞務費的結算
8.凡整車到達乙方專用線裝卸(包括上下盤站作業)進庫費每噸收 元,出庫費每噸收 元(如火車發貨仍按 元)。為便于結算應在入庫時一次收清,出庫不另收費。
9.凡甲方在乙方專用線上卸車后,組織直發貨物,進出庫每噸各收 元,直發貨物各項手續均由甲方辦理,乙方只負責裝卸勞務。有關數量、質量、外觀由收貨人負責。
10.凡汽車到達貨物進、出庫每噸收 元(入庫前如同第4條辦理)。
11.凡整車到達專用線的重載車輛,每車皮噸按一元計收過軌費,取送調車費每節 元,由乙方墊付,月底向甲方結算。(乙方結算時應將發站、車號、噸位抄寫一份送甲方核對)
(四)其他事項
12.甲方如需乙方汽車運輸及裝卸貨物時,其費用標準按 市運輸公司規定計算。
13.甲方需乙方在庫內提供勞務時,所需材料由甲方負責供應,乙方提供勞力工,每工日按 元計算。(不足4小時按半工日,超過4小時按一工日)
14.為確保庫存賬物相符,每月末雙方對賬一次,如發現庫存不符合應及時查清,以免影響正常收發、儲備。
15.乙方在每月末提出各項費用結算清單,向甲方開戶行托收結算。
(五)共同責任
16.本協議有效期暫定一年,期滿雙方無異議,本協議繼續生效,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協議,必須提前兩個月通知對方,以便雙方安排調整倉庫。終止協議時,雙方應從實際情況出發,密切協作,爭取盡快出庫,最遲在三個月出清。
17.本協議自 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18.本協議一式份(正本份,副本份)。甲方正本一份、副本份。乙方正本一份,副本份。
甲方負責人:
地址:
單位蓋章:
開戶行及賬號:
電話:
乙方負責人:
地址:
單位蓋章:
1.倉儲合同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倉儲業是一種專門提供儲存保管服務的行業。倉儲合同是保管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我國以往的合同法規將倉儲合同歸入保管合同之中,統稱倉儲保管合同。鑒于二者存在諸多不同,新的合同法將二者分開,作為兩種合同予以表述。
2.倉儲合同的特點
(1)保管人必須有特定資格
在倉儲合同中,作為主體一方的保管人一般都是專門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法人,必須擁有必要的儲存設備和經登記、核準的專營或者兼營倉儲保管業務的資格。
(2)標的物須為動產
倉儲合同的標的物,也就是存貨人交付保管的貨物必須能夠移動,可以存放到保管人的倉庫之中,所以只能是動產。另外,倉儲合同的標的物雖然多數是種類物,但一經建立倉儲保管關系,該種類物就特定化了,因此,保管方不能擅自調換和動用保管物,在合同終結時,保管方返還給存貨方的應該是原交付保管的物品。
(3)倉儲合同是提供勞務或服務的合同
存貨人對標的物始終擁有所有權,保管人對標的物在儲存期間只有占有權沒有使用權和處分權,合同期滿時保管人必須將儲存保管物完好無損地交還給存貨人。所以,倉儲合同是提供勞務或者服務性的合同。
(4)倉儲合同為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所謂諾成,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所謂雙務,就是合同生效后雙方都負有義務;所謂有償,就是存貨人要按約定付給保管人報酬或其他費用。
(二)倉儲合同的主要條款
書面形式的倉儲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1.保管貨物的品名、品類
這是倉儲合同的標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對貨物的品名、品類作出明確詳細的規定。
2.貨物的數量、質量、包裝
數量以法定的計量單位計算,質量應依照國家或者有關部門規定的質量標準標明,包裝由存貨人負責,執行國家有關專業包裝標準或由當事人約定。
3.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
驗收和內容包括品名、規格、數量、質量、包裝狀況等。驗收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或由當事人協商約定。驗收方法有全驗和按比例抽驗兩種。驗收日期自貨物和驗收資料全部送達保管人之日起,至驗收報告送出之日至。
4.保管要求
有些貨物要求特殊的保管條件和保管方法,這些在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
5.貨物進出庫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
雙方應當詳細約定貨物進出庫的具體辦法和交接事項,以便分清責任。
6.貨物的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
有些貨物會產生一定的損耗,或者有一定范圍內的破損和計量誤差。因此,雙方當事人應該在合同中約定損耗標準和磅差標準。如有相應的國家或行業標準,當然要執行這些標準;如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雙方可協商確定。
7.計費項目、標準和結算方式等
計費標準包括:倉儲費、轉倉費、出入庫裝卸搬運費等。要寫明由哪方承擔費用,并標明費用的計算標準、支付方式和地點等。
8.責任劃分和違約處理
雙方約定什么樣的情況屬于違約,明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即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或賠償實際損失等。由于雙方責任和義務的不同,違約責任要將保管人和存貨人雙方分開撰寫。
9.合同的有效期限及變更解除
雙方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及貨物的儲存期限,如果需要,還可以約定或按照法律規定設定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條款。
10.爭議的解決方式
約定雙方如果發生糾紛的解決辦法。
11.雙方認定的其他需要約定的條款
如有上述條款不能表述的內容,可約定其他條款。
【 范 本 】
倉儲保管合同
合同編號:
存貨方:
保管方: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存貨方和保管方根據委托儲存計劃和倉儲容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儲存貨物的品名、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包裝。
1.貨物品名:
2.品種規格:
3.數量:
4.質量:
5.貨物包裝:
第二條 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資料。
第三條 貨物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條 貨物入庫、出庫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
第五條 貨物的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
第六條 計費項目、標準和結算方式。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保管方的責任
⑴在貨物保管期間,未按合同規定的儲存條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貨物,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⑵對于危險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國家和合同規定的要求操作、儲存,造成毀損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⑶由于保管方的責任,造成退倉不能入庫時,應按合同規定賠償存貨方運費和支付違約金
元。
⑷由保管方負責發運的貨物,不能按期發貨,應賠償存貨方逾期交貨的損失;錯發到貨地點,除按合同規定無償運到規定的到貨地點外,并賠償存貨方因此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⑸其他約定責任。
2.存貨方的責任
⑴由于存貨方的責任造成退倉不能入庫時,存貨方應償付相當于相應保管費
%(或
%)的違約金。超議定儲存量儲存的,存貨方除交納保管費外,還應向保管方償付違約金
元,或按雙方協議辦。
⑵易燃、易爆、易滲漏、有毒等危險貨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貨物,必須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運輸技術資料,否則造成的貨物毀損、倉庫毀損或人身傷亡,由存貨方承擔賠償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⑶貨物臨近失效期或有異狀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時處理,造成的損失由存貨方承擔。
⑷未按國家或合同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對儲存貨物進行必要的包裝,造成貨物損壞、變質的,由存貨方負責。
⑸存貨方已通知出庫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貨方(含用戶)的原因致使貨物不能如期出庫,存貨方除按合同的規定交付保管費外,并應償付違約金 元。由于出庫憑證或調撥憑證上的差錯所造成的損失,由存貨方負責。
⑹按合同規定由保管方代運的貨物,存貨方未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包裝材料或未按規定期限變更貨物的運輸方
式、到站、接貨人,應承擔延期的責任和增加的有關費用。⑺其他約定責任。
第八條 保管期限
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條 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報通知對方,并應在 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 機構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解決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
第十一條 貨物商檢、驗收、包裝、保險、運輸等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執行。
存貨方(章): 保管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電話: 電話:
電掛: 電掛: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鑒(公)證意見:
經辦人:
鑒(公)證機關(章)
年
月
日
2、不要以嫉妒的心態去看別人,因為嫉妒容易誤事,換個心態和想法,用羨慕的心態去看一個人,會和前者有不同的收獲。
3、和同事之間保持相應的距離,不要把同事當朋友對待,很多同事不適合做朋友,一旦成為朋友,如果發生小小爭執,很可能朋友也不能再做了,最嚴重的是每天上班見面很尷尬。
4、不隨便議論人,不要聽到別人怎么怎么議論你你就當真,都出來工作了就不要再那么天真了,聽到不好的話可以當別人唱了一首難聽的可,聽到的和看到的也未必是真的,所以保持冷靜很重要。
5、如果脾氣差的話就要適當調整和改改了,因為任何人都沒有受別人脾氣的義務更沒有人有權利向任何人發脾氣,任何人都沒有必要去忍受任何人的脾氣和性格。
依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契約自由原則,勞動合同也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一種合意。因此,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協商解除具有以下特點:1、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請求。3、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權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司法實踐中,就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即前文所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第3個特點),還存在著兩種不同的理解。一種理解認為,在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無論誰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均須無條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另一種理解認為,有必要區分是哪方先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如果由用人單位提出的,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由勞動者先提出的,那么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勞動者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這兩種理解均是值得商榷的。第一種理解,實際上與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的規定相悖,該辦法第5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且“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才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并沒有規定在勞動者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下,用人單位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且,從實際情況看,勞動者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滿足了其要求,再由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也違背了最基本的公平原則。因此,第一種理解是錯誤的。對于第二種理解,筆者認為也是錯誤的。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之所以規定用人單位在先提出終止合同的情況下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完全是因為在勞動合同的法律關系中,用人單位處于一種強勢的地位,而勞動者往往處于劣勢,讓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可以使這種失衡的法律關系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復。因此,這種補償是合理的。而在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已說明勞動者的離去對用人單位的利益并不構成嚴重影響,再要求勞動者賠償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已違背了《勞動法》著重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宗旨。因此,筆者認為,按照前文所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第3個特點處理此類補償問題,是符合勞動法的立法本意且有利于解決此類糾紛的。
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在第25條至27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種情況。按照第26條和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均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此在實踐中爭議并不大,本文在此不再論述。但第25條因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在四種情況發生時行使單方解除權,并無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故對該條的理解和適用在實踐中存在頗多爭議。下面,筆者將分別就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行使解除權的四種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適用此項條款首先要求用人單位所規定的試用期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即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對此作了更加細化的規定,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因此,如果用人單位規定的試用期超過以上規定的期限,那么,在超過法定的試用期之后,應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在正式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已無權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的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另外,用人單位所約定的錄用條件也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公序良俗,象以“能喝酒”、“能陪客戶跳舞”等作為錄用條件顯然是無效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在適用此條款時出現的問題往往是如何認定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行為的嚴重程度。面對市場競爭,很多企業往往只從本單位的利益出發,常常以所謂 “加強管理,嚴肅紀律”為由,對實際上只犯有小錯的勞動者,卻按嚴重違紀來解除勞動合同。為此而引發的解除勞動合同爭議,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而目前對何謂嚴重違紀,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缺乏規定,致使在適用該項條款時出現認識上的分歧。筆者認為,對于違紀的嚴重程度,應綜合企業的性質、職工行為的性質以及職工行為給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的大小,由法官作出判斷,而不能完全按照企業內部規章的規定進行認定。應當認為,法官在長期辦理勞動爭議案件中所形成的認識是判斷此類糾紛的最好準繩,由于個案的不同,處理的原則也會有不同,但是只要法官客觀獨立地作出了判斷,這個判斷就應該是公正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對于這條規定,筆者認為應從以下角度理解,即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行為,而且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是由于勞動者的行為給單位帶來了不可挽回的惡劣影響時方可適用。在勞動者不存在主觀過錯或未給單位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無權引用該條款解除勞動合同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司法實務中,有一種意見認為,對此項規定應作寬泛的解釋,如勞動者因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法院等執法部門拘留,用人單位也可以適用該條款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筆者認為,這種意見是與此條規定的立法原意相悖的。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向有關部門賠償。這說明,用人單位只有在勞動者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方有權適用該條款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不能適用該條款。但是,這里有一個例外情況,就是勞動者雖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如果被勞動教養,用人單位也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用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在第31條和第32條是關于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實踐中,引發爭議的問題主要有:勞動者在履行提前30日告知義務之后,還是否承擔違約責任;勞動者按《勞動法》第32條規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下面,筆者將就上述問題逐一進行探討。
(1)勞動合同能否約定違約金?如果約定有違約金條款,在勞動者在履行提前30日告知義務之后,還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這個問題,《勞動法》并未作出明文規定。只有在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34條第2款中對此有一定反映,該款規定“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依據前款規定(即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30日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從該條文的規定似可以推出,勞動合同是可以約定違約責任的。但是,理論界大多對此持反對意見,主要觀點是,從各國的立法來看,大多數國家的立法都未規定“違約金條款”。出發點主要是考慮勞動者的弱勢地位,不能與用人單位的經濟地位抗衡。用人單位處于的優勢地位很容易讓勞動者處于“違約”狀態,違約金條款對勞動者不利。有些國家甚至明文規定禁止勞動合同中規定“違約金”條款,如《日本勞動標準法》(1976年)第16條規定,禁止雇主簽訂預先規定不履行勞動合同時的違約金或損壞賠償金額的合同。我國勞動法在勞動合同的法定條款中未明文規定“違約金”條款,同時也未作出禁止性規定。在實踐中,有當事人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高達幾萬元之實例,對用人單位來說,不難支付,但對勞動者來講,顯然是困難的。因此,勞動合同不宜采用“違約金”形式承擔經濟責任。法律對此應明文作出禁止性規定。對于這種觀點,筆者不敢茍同,因為依《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只要履行提前30日預告程序,勞動者就可任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勞動合同中的期限條款對勞動者來說幾乎沒有約束力,而僅僅對用人單位才有約束力。在人力資源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用人單位始終面臨著勞動者走人的缺員威脅。而一個關鍵勞動者的辭職,有時會使一個企業破產。無條件預告解除權無區別地適用于所有勞動合同,會導致因解除權授予不平等所產生的利益失衡加重。同時,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可隨時“跳槽”,必然對勞動者的培訓投入信心不足,從而限制了勞動者素質的提高和企業的長遠發展。勞動合同的期限條款是必備條款,在約定期限內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現實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期限條款只對用人單位有約束力,而對勞動者卻沒有約束力,勞動者可依單方意志任意解除勞動合同。這在權利義務關系上顯然是失衡的。雖然,從整體意義上講,勞動者是處于弱勢地位,但是實踐當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卻大多數是炙手可熱的人才,因此,從企業的角度,在建立勞動關系之前,在與勞動者協商的情況下約定的勞動合同的違約條款應該是公平的。比如,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勞動者無正當理由在合同期滿前提出辭職的,應支付用人單位一定的違約金,如果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提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亦應支付勞動者一定的違約金。這樣的約定,就應認為是公平的,它保護了雙方的合法權益,是有效條款。這樣的規定,對于穩定勞動關系是有益的。
(2)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32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第二種情形為,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第三種情形為,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這兩種情形都是由于勞動者不堪用人單位違法用工而要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對于這種情況,勞動者是否還應得到經濟補償的問題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的上述行為只是侵犯了勞動者的某一項權利,就該項權利所受侵害,勞動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規范用人制度并賠償勞動者造成的經濟損失,并不必然導致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合同已經是在行使法律賦予其的單方解除權,用人單位無須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另一種意見認為,勞動者之所以提出單方解約,就是由于用人單位的違法用工行為所致,兩者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只會起到縱容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作用,不利于對勞動者的保護。因此,勞動者由于上述原因行使單方解除權時,一方面應予準許,另一方面,用人單位還須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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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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