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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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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范文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對籌建期外商投資企業的影響

    (一)稅法執行時間性的影響?!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對在XX年3月16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該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XX年3月16日之前在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處于籌建期外商投資企業,籌建期結束后,從XX年度起即使虧損也作為獲利年度執行“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XX年3月17日以后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籌建期外商投資企業,籌建期結束后,統一適用新稅法及國務院相關規定,不享受新稅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

    (二)稅收優惠政策變化的影響。新稅法取消了原對外資企業特定地區直接投資、新辦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產品出口企業、再投資退稅、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取消了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回利潤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改為征收10%的預提所得稅。XX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XX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XX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籌建期的外商投資企業今后將無緣上述稅收優惠,一部分即得利益將無法實現。

    (三)稅率變化的影響。新稅法實施后,隨著對外資企業特定優惠政策的取消,外資企業的整體稅負將有所上升。但具體對每個外商投資企業稅負影響是不同的,一是原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稅負將有所上升。二是對原來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外資企業稅負將下降。三是符合條件的微利企業按新稅法的規定將享受20%的優惠稅率;四是原對設立在高新技術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稅率,現改為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優惠稅率,取消了區域限制。對原適用24%或33%企業所得稅率并享受國發[XX]39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半優惠過渡的企業,XX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我區處于沿海經濟開放區,今后不再適用24%的稅率,對于在XX年3月16日前在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籌建期結束后優惠期內一律按25%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

    (四)稅前扣除限制的影響。一是對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的變化。原外資企業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全年銷售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銷售凈額的0.5%; 全年銷售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售凈額的0.3%。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 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0.5%。新稅法規定,企業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稅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主要是考慮了企業招待費有公私不分現象,其中包含部分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個人消費支出。二是原稅法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及公益性捐贈沒有限制比例據實扣除。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I建期結束后的外商投資企業對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將不再按原來的規定執行,今后發生應稅前扣除的項目按上述規定執行,對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影響。

    (五)納稅年度變化的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以滿十二個月的會計年度為納稅年度的外國企業,其XX-XX年度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年度截止到XX年12月31日,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自XX年1月1日起,外國企業一律以公歷年度為納稅年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籌建期結束后的外商投資企業將以公歷年度為納稅年度,對納稅年度內的應納稅所得額和以前的計算相比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六)新增稅收優惠政策的影響。一是對農林牧項目免征企業所得稅;對漁業和花卉、茶葉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是對新上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實行“三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三是對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水節能項目實行“三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四是對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的不超過500萬元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五是對民族自治地區自治機關對企業所得稅中地方分享收入部分可自行決定免征和減征,但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得享受此政策。六是企業研發費可加計扣除50%,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工資支出可加計扣除100%。七是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減計10%繳納企業所得稅。八是創投企業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可按其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對籌建期結束的外商投資企業來說,由于稅收優惠政策的變化,原來應享受的有的不再享受,同時將會享受新增的稅收優惠政策。新所得稅法的優惠政策能促進產業政策的調整和科技的創新,促使企業在節能環保資源利用方面做文章,起到政策導向作用,對籌建期的外商投資企業來說,應及時調整投資決策和思路,順應政策變化趨勢。

    二、加強籌建期外商投資企業招商選資引導與稅收扶持的建議

    針對新所得稅法實施對籌建期外商投資企業產生的影響,提出幾點建議:

    (一) 密切跟蹤新稅法后續影響,及時反映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機遇。從區位、產業、質量等多方面,密切關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后續影響。積極指導各地根據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新機遇,有針對性地開展招商,突出招商重點,促進招商選資。

    (二)要加強對新稅法的學習和研究,加強對外商的宣傳及培訓,幫助已批外商投資企業和各地招商引資部門準確理解新稅法精神和有關規定。加強對籌建期外商投資企業的戶籍巡查工作,及時了解掌握企業情況,幫助企業落實好新所得稅法的各項政策,調整好投資策略,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帶來的實惠。

    第2篇: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范文

    1新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五個方面的統一

    (1)統一稅法并適用于所有內外資企業。

    先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分內資和外資兩套不同稅制。內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兩套稅制,在稅制要素,包括納稅人、扣除項目、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異。

    新企業所得稅法只在大小企業之間和是否高新技術企業之間作了區分,而在內、外資之間不再有稅率的區別,這就意味著我國企業所得稅告別“雙軌”時代,是貫徹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方針的具體體現。

    (2)統一并適當降低稅率。

    在“內外有別”的稅制下,雖然內外資企業的法定名義稅率統一為33%,但形形不平等的優惠政策造成了內外資企業實際稅負的不平等。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內資企業實際稅負高出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這種實質上的差異,帶來了內外資企業競爭力的差異,使它們在不公平的稅收負擔下競爭,同時稅制本身也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和加入WTO的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不再按內、外資分類。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3)統一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

    ①為統一內、外資企業稅負,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②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這是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③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區分內外資和不同行業的內資企業,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④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不再詳細規定而是簡化了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4)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采取了多種方式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重點向高科技、環保等產業傾斜,對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統一稅收征管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針對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新特點,在企業納稅地點、合并與匯總納稅、納稅年度的起算時間、納稅方式以及企業終止經營活動后的匯算清繳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不僅注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在法律適用上的一致性,而且保證了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有利于法律的施行。本篇論文由網友投稿,3COME文檔只給大家提供一個交流平臺,請大家參考,如有版權問題請聯系我們盡快處理。2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企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解決目前內資、外資企業稅收待遇的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實現公平稅負,是新稅法的主要目標。新企業所得稅法為所有企業建立了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法環境,實現了“五統一”,消除了差別待遇,使各類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待遇,站在同一稅收待遇的起跑線上,形成了平等的競爭機會。

    (2)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產業導向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實行鼓勵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創業投資以及發展高新技術等的稅收優惠政策,給予交通、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稅收優惠,同時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國內、外資金進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的行業和區域中,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3)有利于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新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關注的是基礎性、環保性、創新性、公益性、發展性的產業,提高了企業的創新激勵,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時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將鼓勵高科技企業擴大研發投人,并有利于企業減少稅費支出。

    (4)有利于增強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對于內資企業而言,新稅法實施后,企業法定稅率有較大幅度的降低,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25%的稅率,比原企業所得稅法降低了8個百分點,統一和規范了企業稅前扣除標準,稅收優惠政策實現了有效整合,內資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將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場競爭能力。

    第3篇: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范文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投資行為;稅收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309(2009)03-0062-03

    一、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基于當今我國經濟現實,對原內、外資企業兩套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兩稅合一”,對納稅義務人的界定、納稅義務、稅率和納稅優惠政策等各個方面對原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修正。

    1.有關納稅義務人的界定。首先,將內資稅法和外資稅法進行整合,把兩套不同的稅法“合二為一”。新稅法實施后,我國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均適用同一個稅法;其次,統一了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新稅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改變了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為條件判定納稅人標準的做法,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納稅人認定標準完全統一。按此認定標準,企業設有多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可以實行匯總納稅,使總分公司之間實行盈虧互抵,減少應納稅額;最后,在納稅人范圍的確定上,按照國際通行作法,將取得經營收入的單位和組織都納入了征收范圍。同時,為增強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協調,避免重復征稅,新稅法明確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2.納稅義務的范圍。規范納稅義務的范圍主要是解決稅基的確定問題。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基礎的確定過程中,取消對工資、廣告費等扣除的限制;折舊年限可以短一點,根據國家財政承受能力來縮短折舊年限,加快固定資產更新,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對科技投資、技術開發等項目,除允許據實扣除外,還可給予一定的加計扣除;對于企業出于經營風險考慮而提取的風險準備金等應適當允許扣除;一些體現公益特征的支出,如教育、捐贈等,也給予了考慮。總之,應當體現只對企業一定時期的純所得進行征稅的原則。

    3.稅率的變化。新稅法將現行的內資企業、外資企業各自的所得稅法合二為一,并將名義稅率確定為25%,相對于現行兩部稅法33%的名義稅率,統一降低了8個百分點。公平和統一是此次稅法修訂的主要考量準則之一。新稅法對稅率的確定確保了內外資企業納稅人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同時,也能夠將財政減收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圍內。據世界各國企業所得稅率相關數據顯示,25%的所得稅率處于適中偏低的水平,這不僅有利于提高國內企業的竟爭力,而且也有助于繼續吸引外商來華投資。

    4.納稅優惠政策的調整。新稅法對稅收優惠政策做出了重大調整,總體上以“產業優惠”取代了現行的“區域優惠”政策。經過整合的新優惠政策對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創投企業的優惠尤為突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將享受20%的優惠稅率,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稅率。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擴大了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以及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采取替代性優惠政策。

    5.強化了反避稅條款,新增反避稅條款。新稅法增加了“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稅務機關將對各種避稅行為進行特定的納稅調整。一是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二是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的方法調整。通過上述制度安排,企業利用關聯交易避稅的風險和成本明顯加大,從而在制度上遏制了企業避稅行為的發生。

    二、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投資行為的影響

    所謂投資行為,就是指投資主體在一定投資動機驅使下對外部環境和各種經濟信號做出的經常性反應,主要包括投資決策行為,以及組織實施決策方案的一系列經濟活動。下面就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投資行為的4個主要方面的影響進行詳細分析。

    1.對投資結構的影響。新稅法在構建平等的稅收法治環境和市場競爭環境的同時,亦同時兼顧了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調整了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方式和內容,實施以產業導向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改普遍優惠為特定優惠,實行鼓勵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創業投資以及發展高新技術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給予交通、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稅收優惠。調整后的稅收優惠機制以稅收利益為激勵,引導國內、外資金進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的行業和區域中,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推動企業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有利于引導企業投資趨向,優化投資結構。

    2.對投資效益的影響。(1) 內資企業的投資效益。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所得稅稅率從33%下調為25%,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下調8個百分點,據此預測,內資企業和相關行業凈利潤將因此平均增加5%~8%,這將直接使我國廣大的內資企業獲得較大的利潤空間,普遍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尤其是對原來稅負偏高的金融、食品、釀酒、鋼鐵等行業,受益最大。除了稅率的降低,內資企業也能夠享有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出臺前只有外商投資企業才能享受的稅收優惠。例如:舊企業所得稅法下,內資企業原只能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而外資則可以據實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均可以按照工資的實際支出據實扣除,從而縮小了內外資企業的差距,同時避免了對于職工薪金這部分所得的重復課稅。稅率的下調和稅負的調整直接導致企業投資成本的下降,凈利潤的增加,相應地提高企業的投資效益。內資企業的效益和凈利潤的提高將會使更多的資金運用在技術改進、設備更新、人員素質提高等提升企業競爭能力和創新能力上,這樣就有利于我國內資企業整體競爭水平的提高。(2)外資企業的投資效益。外資企業執行新稅法后,其法定名義稅率由33%降到25%,對目前適用33%稅率的企業來說,其法定名義稅率降低了8個百分點,企業稅負減輕。對一些目前執行24%或15%低稅率的外資企業來說,其法定名義稅率上升了1個百分點和10個百分點,稅負增加了。因此,新稅法實施后,外資企業的行業稅負結構發生變化。由于一部分外資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可以繼續按新稅法的規定統一享受新的低稅率優惠政策,如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照顧稅率,再加上原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外資企業,可以享受過渡優惠政策,因此,新稅法實行后外資企業的即期財務成本不會造成大的影響,對總體投資效益的影響是中性稍偏負。

    3.投資規模。(1)新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在國際上仍是適中偏低的水平。2005年全球43個國家的綜合稅率為29.49%。目前,美、法、德、英、意等主要發達國家的企業所得稅基準稅率分別為35%、33.33%、25%、30%、33%,而周邊國家如日本、韓國、越南、印尼、馬來西亞則分別為30%、27.5%、28%、30%、28%。因此,25%的稅率在保證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的同時,也充分考慮了國際稅率水平,仍具有對外資的吸引力。(2)對原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企業實行過渡措施。為了緩解新稅法出臺對部分老企業增加稅負的影響,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按照規定,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享受低稅率過渡照顧,并在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的稅率;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新稅法施行后可以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優惠標準和期限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但因沒有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企業,優惠期限從新稅法施行年度起計算。在過渡期內維持了原有的稅負水平,因而不會造成外資的大量流出。(3)稅收政策并非吸引外商投資的主要因素。吸引外商到中國來投資發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這些因素對外商投資積極性的影響也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投資環境的變化而不斷變化的。如果說30年前的外資看重的還主要是中國廉價的勞動力、原材料和各種優惠政策,那么經過30年改革開放后的中國,對外資的吸引將更大地來自于投資環境的變化和中國這個龐大的市場。據有關調查顯示,目前吸引外商投資中國的因素依次是中國成熟的市場環境、勞動力和原材料方面的價格優勢、政府辦事效率的提高、基礎設施的完善和中國龐大而富有潛力的市場,稅收優惠政策已經降為第6位的因素了。從未來走勢看,我國吸收外資諸多有利的基礎因素不會改變,投資領域進一步擴大,潛在消費需求不斷增長,軟硬環境不斷改善,國民經濟發展勢頭在全球突出強勁,國民生產總值以罕見的速度長期保持了二位數的增長,國力的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所帶來的消費水平和消費結構的變化都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了巨大的市場,對外商形成巨大的吸引力。這一切都表明我國對國外資本的吸引力只會增強而不會減弱,外資也不會僅僅因為在所得稅政策上不再享受“超國民待遇”而輕易放棄在中國的投資。(4)外資在稅收鼓勵行業將更具優勢。外資若進入我國鼓勵發展的產業或投資領域,如清潔生產、節能降耗、減排治污項目等,將能享受到頗具力度的政策優惠。雖然這種優惠在形式上對內、外資是一視同仁的,但實際上許多外資基于自身的科技水平和對工藝訣竅的掌握,可能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在獲取政策優惠上面會更具競爭優勢。

    三、結論

    籌集財政收入是稅收最原始的功能,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稅收又逐漸被用來調控經濟和調控收入分配,而且這種調控的功能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越來越重要,并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而逐步超越稅收的財政收入功能,最終成為稅收的首要功能。新企業所得稅法正是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新階段的需要,將企業所得稅的“經濟調控功能”提到主要地位,而將“財政收入功能”退居次要地位,即明顯淡化甚至弱化了財政收入功能而大大強化了經濟調控功能,實現了從“財政收入”到“經濟調控”的劃時代轉變。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際上是以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為契機,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重新定位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功能,即充分發揮企業所得稅對經濟發展的鼓勵、支持和引導作用,尤其重點突出了企業所得稅對科技與創新、節能、環保、基礎設施、農、林、牧、漁等行業的鼓勵和支持。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必將對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國內外企業的投資行為產生深遠而又積極的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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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篇: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范文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新稅法的不斷深入,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意味著我國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適用兩套企業所得稅法的時代結束,外資企業不再享有超國民待遇。作者根據多年的經驗分析了新稅法可能會對外資企業造成的影響并闡述了我國的外資企業的應對措施提出了方案,對我國未來外資企業稅務籌劃奠定了基礎。

    關鍵詞外資企業稅務籌劃

    當前,我國政府為了吸引外資發展經濟,給予了外資獨資企業過多的稅收優惠政策,使得我國內資企業稅收負擔高于外資獨資企業。雖然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外資企業實際稅負的影響并不是很大,更多的是體現了一種政策導向,但相關企業還是應該在合理商業目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利用稅收優惠,通過國際通行的稅收規劃工具來增加稅收收益。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外資企業的須知

    1.1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在以內、外資企業兩套所得稅制度并存為特征的企業所得稅體系下,雖然外資企業名義稅率為33%,但實施過程中實際稅負平均僅為15%左右,大大低于內資企業的平均實際稅負。應該說這種“雙軌制”對吸引外資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這種內外有別的稅收政策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確定為25%。

    1.2調整稅收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政策,取消了原來對生產性外資企業定期減免稅以及產品主要出口外資企業減半征稅的優惠,不過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仍然適用15%的優惠稅率。不僅如此,新稅法還將高新技術企業15%優惠稅率的適用范圍放寬到全國,而此前只有注冊在國家規定的高新技術區內的企業才能享此項優惠。此外,還允許從事高科技和國家鼓勵產業的創業投資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1.3設立稅收優惠的過渡期條款

    現行稅法體系下,許多外資企業享受稅收減免期和降低稅率的優惠措施,新企業所得稅法考慮到了其既得利益,規定了5年過渡期。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新稅法施行后可以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優惠標準和期限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而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15%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的稅率。在這種逐步過渡方式下,企業的適用稅率將每年提高2%,直到5年之后達到25%。

    二、稅法新規定對外資企業的影響

    從我國企業所得稅法改革的歷程來看,過去的“分”是合理的,因為它鼓勵了眾多外資進入中國市場;現在的“合”也是合理的,因為它將推動中國利用外資的水平走向更高層次,提高引進外資的質量,優化升級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促進我國對外開放的規范化和透明化,因此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綜合吸引力不會因此減弱。新稅法對稅收優惠政策的改變更有其深刻意義。中國作為發展中大國,不能僅僅依靠低成本為其他國家生產產品來發展經濟,必須力爭在產業鏈上占據高端,通過高附加值產品和科技進步完成產業升級。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收優惠中體現出的政策導向,必將對我國經濟發展的“創新和技術領先”戰略起到助推和支

    持的作用。不可否認,新企業所得稅法稅率的提高和優惠條件的改變會對外資企業的實際稅負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但綜合考慮我國的投資環境、市場潛力和政治穩定程度,這種影響可以接受。

    目前,25%的新稅率設定既考慮到了降低內資企業稅負的需求,也平衡了外資企業的利益,在稅收優惠政策調整情況下依然保持較強的吸引力。此外,考慮到過渡期條款和對一些特殊產業和特定類型的企業繼續實行優惠利率的規定,新稅法對外資企業的實際稅負增加較為緩和。

    三、外資企業稅收籌劃的總體應對措施

    雖然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外資企業實際稅負的影響并不是很大,更多的是體現了一種政策導向,但相關企業還是應該在合理商業目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利用稅收優惠,通過國際通行的稅收規劃工具來增加稅收收益。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3.1研發高新技術

    雖然新稅法取消了許多外資企業原有的稅收優惠,但是高新技術企業可以繼續適用15%的稅率,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繼續適用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對國家鼓勵產業進行投資的企業還可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外資企業考察其經營活動是否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要求就非常有意義。在實際操作中,外資企業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界定可以與部門出售相結合。例如某外資企業希望剝離其核心業務,而該核心業務其實是企業中的一個高新技術部門。如果對這一部門的單獨評估表明相應部門實際上存在增值,那么在完成轉讓后,新外資企業的稅基應當按轉讓價格重新確定,且新外資企業更容易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從而可以享受15%的稅率優惠。在這個過程中,符合條件的轉讓還可以享受免征營業稅的待遇。

    3.2設立中間控股公司

    現行稅法體系下,外國投資者從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是免征所得稅的,但新稅法對此沒有規定。因此,外資企業應充分考慮未來經營中可能發生的轉讓產生的資本利得等問題,并要特別注意由于母國和投資框架所涉及國家間相應稅收規定的不同,新企業所得稅法有關派出股息征稅的規定對其影響并不相同。對于設在美國、歐洲和日本等股息需要在本國扣繳稅,且與中國有雙邊稅收協定的國家和地區的公司而言,新稅法的這項規定影響不大。例如東南亞國家和英屬維爾京群島,新稅法的這項規定會有比較大的影響。在新稅法實施之前,中國和企業注冊地所在國家和地區對派出利潤都不征稅,但新稅法實施后,這些公司從中國派出利潤時需要在中國繳納20%的稅款,而在其本國由于不需要對派進來的利潤繳稅,也就得不到稅收抵扣,所以這些公司實際上會減少20%的稅后利潤,受到比較明顯的沖擊。對于這些公司而言,可以考慮通過設立中間控股公司的方式進行內地投資。考慮到香港和內地在經濟交往上的密切聯系,外資企業在香港設立中間控股公司將是一個很好的選擇。在新稅法實施之后,按照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簽署的稅收優惠協議,注冊地為香港特區的公司從內地派出股息時,只需向內地稅務部門繳納5%的所得稅即可。除香港以外,目前愛爾蘭、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國家和地區與中國的稅收協定均約定對股息適用不超過5%的預提所得稅稅率。

    四、利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原則的納稅籌劃

    現行稅法規定,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有以下四項原則,正確利用這些稅法規定,有利于納稅人節約稅收成本。

    4.1提高福利

    可以采用非貨幣支付辦法,提高職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費為職工提供宿舍;免費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職工免費用餐等。企業替員工個人支付這些支出,企業可以把這些支出作為費用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在實際工資水平未下降的情況下,減少了應由個人負擔的稅款,可謂一舉兩得。但要注意的是,在提高職工福利待遇時,要盡量避免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形式來獎勵員工。

    4.2權責發生制原則的避稅策略

    稅法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要求企業在會計核算中,以收益的實現和費用的發生為基礎,凡屬本期的發生收入和費用,不論其款項是否收付,均作本期收入和費用處理;不屬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本期收付,均不作本期收入和費用處理。納稅籌劃的做法是:盡可能擴大本期費用權責發生額,縮小本期收入的權責發生額,以實現縮小本期應納所得額,少繳所得稅的目的。

    五、財務調整原則的避稅策略

    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務院有關稅收的規定有抵觸的,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這是處理計稅與財務關系的基本規定。一方面,允許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報征管稅務機關備案;另一方面,企業的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有關稅收的規定有抵觸的,在計算納稅時,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的稅收法規計算納稅。也就是說,當企業財務處理辦法,稅務部門不認可時,稅務局有權按照稅法的規定對企業財務決算結果進行調整,并按稅務機關調整后的財務結果計算納稅。

    參考文獻:

    [1]劉娜.小議稅務會計在外資企業的作用.經營管理者.2012(24).

    第5篇: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范文

    中國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方向,是通過統一所得稅法,公平所得稅負,規范所得稅制,建立和完善既符合國際慣例、又適合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企業所得稅制。

    因此,所得稅制改革應當遵循的主要原則,是按照公平稅負原則,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按照適度征稅原則,適當降低稅率、拓寬稅基;按照適度和效益原則,調整優惠政策,轉變優惠方式;按照避免重復課稅原則,實行歸集抵免制,協調好兩個所得稅;按照節約費用的原則,改革征管模式,提高征管效率。

    世界所得稅制改革呈現以下發展趨勢:一是降低稅率,在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的29個國家中,除了奧地利,其他成員國都不同程度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稅的稅率。二是拓寬稅基,外延拓寬主要是將企業附加福利和資本利得納入應稅所得,內涵拓寬主要是減少稅收優惠和稅收支出。三是減少優惠,包括減少費用扣除、稅額減免、稅率減免等優惠,以利于減少稅收對經濟的過度干預,緩解稅負不公。四是加強征管,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減少稅收流失。

    在世界經濟向一體化方向發展和各國稅制改革呈現趨同化的情況下,中國制定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必須順應稅制改革“低稅率,寬稅基,少優惠,嚴管理”的發展潮流,將內資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條例與外資企業適用的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合并為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以增強中國所得稅法的統一性和前瞻性。

    公平稅負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橫向公平,即要求具有相同能力的納稅人必須繳納相同的稅收,不用區分納稅人的資金來源、組織形式、經濟類型等有何不同;二是縱向公平,即對具有不同納稅能力的納稅人必須繳納不同的稅收,具有較高納稅能力的納稅人必須繳納較多的稅收。所得稅制缺乏橫向公平,主要產生于兩套不同的稅制,以及將稅收制度用于某些非籌集收入的目的,如以優惠的稅率吸引外商來華投資。所得稅制缺乏縱向公平,主要產生于稅收優惠過多過濫,導致所得稅的實際稅率與名義稅率的差距過大。通過統一稅法,統一稅制和稅收優惠,真正公平稅負,促進公平競爭。

    目前,中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33%,對特殊地區和企業,分別實行27%、18%、15%的優惠稅率。由于存在較多的稅收優惠,實際稅負與名義稅率的差距較大,內資企業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實際稅負為15%左右。按照適度征稅原則,從中國的實際需要和可能出發,所得稅稅率從33%降到25%左右為宜。同時適當減少稅前扣除項目,嚴格限制費用扣除,將資本利得納入征稅范圍,拓寬所得稅稅基。應限制以下項目的費用扣除:與取得收入沒有直接聯系的項目;收入與費用發生期不配比的項目;交易的目的是避稅的項目;稅收政策已有規定的項目。

    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法,應改為法人所得稅法。以企業所得稅命名稅種,納稅主體不清晰,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交叉,容易發生錯征、重征,對不以“企業”命名的營利性組織和單位,則易出現漏征;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單位,但在征稅中難以判斷其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給執行帶來隨意性,不利于嚴格征管和依法治稅;中國民法通則把民事主體劃分為法人和自然人,相應設立法人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不僅符合法理依據,而且涵蓋所有的納稅人,法人范圍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中國現階段稅收優惠的主要問題,一是稅收優惠量過大,稅收優惠的管理權限雖然集中在中央,但地方政府仍以種種形式和手段越權減免稅,導致稅收大量流失和稅收成本增加,也誤導了企業的經濟行為。二是稅收優惠結構不合理,這主要集中在對外資的所得稅優惠方面,嚴重影響了內外資企業的公平競爭;因國家間稅收管轄權差異和國際雙重征稅,外資往往享受不到所得稅的實際優惠,影響了稅收優惠的效果。三是偏重于減免稅的直接優惠,很少運用加速折舊、加計扣除、投資抵免等間接優惠,不利于提高稅收優惠的效益。四是稅收優惠的范圍不科學,經濟特區、經濟開放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享受較多的稅收優惠,拉大了地區差距。

    因此,要遵循適度和經濟效益原則,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大幅減少優惠總量,對需要保留的優惠政策,突出優惠重點;調整優惠方向,由區域優惠為主轉向以產業優惠為主;轉變優惠形式,盡量減少定期減免稅,較多采用加速折舊、加計扣除、稅收抵免等間接形式,提高優惠效果。

    按現行稅法規定,對個人從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盡管企業對該項股息、紅利已經繳納了企業所得稅。這是對同一所得額的重復課稅。為解決這一問題,需協調兩個所得稅。首先,實行歸集抵免制,即將企業分配利潤時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歸屬到股息中,給予股東稅收抵免,消除對股息的雙重課稅。對公司股東分得的股息全部抵免后不再交企業所得稅,對個人股東分得的股息在征個人所得稅時給予部分抵免,如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個人所得稅為35%,對分得的股息只需補繳10%的個人所得稅。其次,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取得的利潤歸集到每個合伙人名下征收個人所得稅,對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三,要縮小企業所得稅稅率和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之間的差距。

    當前,企業所得稅為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目前仍由國稅局、地稅局兩套稅務機構對同一稅源進行征管。這種模式不僅造成稅收征管費用的極大浪費,而且加大了兩個稅務系統的矛盾,降低了征管效率,必須盡快加以改變。應該按照節約原則,在統一稅基的基礎上,由國稅局和地稅局中的一個系統負責征收管理,另一個系統負責稅收稽查,提高征管效率。

    同時,需要正確處理簡化稅制和完善稅法的關系,增強稅法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許多國家稅收制度非常復雜,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稅法必須用法律語言清楚地定義稅收的各種要素及其特點;二是政府把稅制用于非收入籌集目的的某些方面。由于稅制過于復雜、繁瑣,反而降低了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不僅增加納稅成本,影響納稅人的投資、經營決策,而且加大稅收征管的難度和征收成本,因而西方發達國家出現簡化稅制的趨勢。由于這些國家采用成文法和判例法相結合的法律制度,其條文的不足,往往可以用判例彌補。

    第6篇: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范文

    經歷了艱辛曲折、一波三折的合并之路后,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屆人大五次會議獲得通過,并將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自從2000年財政部著手調研兩稅合并的可行性開始,到2007年被人大正式通過,合并之路整整走了7年。相比較原來的“兩稅”,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體現了許多重要變化,即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改變1994年分設的內外有別的兩套稅制;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將原來內外資企業適用的33%稅率降低到25%;統一稅前扣除辦法和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改變了過去內外稅前扣除辦法有別、稅收優惠有別的狀況。筆者就這些變化進行解析。

    一、界定了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概念

    實行法人所得稅制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方向,實踐中大多數國家也是以法人(或公司)作為確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標準。按照這一國際通行做法,新稅法取消了過去內資企業稅法中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并明確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排除在外。這樣,新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為法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按照國際慣例,新企業所得稅法首次引入了規范的“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概念,對納稅人加以區分。根據規定,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或是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在征稅方面的,是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把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我國稅收管轄權的有效行使,也完全符合國際慣例。

    二、統一了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

    內外兩套稅法的最大差別是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差異極大,如工資薪金,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按計稅工資扣除,而外資稅法則是據實扣除。正是由于稅前扣除標準和范圍不一樣,加之外資企業稅前優惠多,因此雖然名義稅率同為33%,但實際稅率相差很大,外資企業實際稅負水平為11%,內資企業實際稅負為23%,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實際稅負水平更高達30%,兩者相差10 多個百分點。因此,新的所得稅稅法統一了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政策,明確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圍,同時,對企業實際發生的有關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和存貨等方面的支出扣除都做了統一規范。

    值得注意的是,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而原稅法規定的扣除比例只有應納稅所得額的3%。這一扣除比例的大幅度提高對于建立第三次分配制度,鼓勵企業參與更多公益性活動,促進慈善事業發展和和諧社會構建,為實現社會財富的更公平分配提供機制保障。當然,與國外相比,這一比例明顯偏低,不少國家甚至沒有規定比例。

    三、稅率適當降低

    原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33%。同時,對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內資微利企業實行27%的優惠稅率,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的內資微利企業實行18%的優惠稅率;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和15%的優惠稅率。

    新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確定為25%,是統一、公平和效率綜合考量的結果。首先,兩稅合并首先就要統一稅率。為增強企業競爭能力和營造企業公平競爭環境,對內資企業要減輕稅負,對外資企業也要盡可能少增加稅負,25%的稅率水平正位于原兩稅最低稅率和最高稅率之間。其次,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是當今世界稅制改革的趨勢。從1986年到2000年,26個經合組織國家公司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平均從41%降到32%,下降了9個百分點;如果考慮地方稅率,從1996年到2002年,30個經合組織國家的公司所得稅稅率平均下降了6個百分點;從新加坡、馬來西亞、韓國等周邊國家看,其公司所得稅率也下降到了28%至35%之間。再次,稅率是各國吸引外資和稅收競爭的重要工具。全世界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地區)平均稅率為28.6%,我國周邊18個國家(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6.7%,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25%的稅率,在國際上是適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業競爭力和吸引外商投資。最后,降低稅率所帶來的財政收入減收也在我國財政承受的范圍以內。

    四、稅收優惠更加注重產業優惠

    原所得稅稅收優惠方式多樣,稅收優惠政策繁多,主要以區域優惠和外資優惠為主。稅收優惠地區由于具有競爭資源的稅收成本優勢,從而影響了資源在不同區域的優化配置,人為導致各地區財政能力和經濟發展水平的重大差異;而外資企業超國民稅收待遇也使內資企業失去了同外資企業競爭的公平起點。更糟糕的是,各種優惠政策到最后甚至已多到難以準確統計的地步,其中僅中央出臺的優惠政策就高達100多項,特殊調節有演變成“普惠制”的傾向,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遭到嚴重破壞。

    新企業所得稅稅法對稅收優惠政策做出了重大調整,形成了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技術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并體現了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主要通過五種方式對現行原優惠政策進行整合。一是保留了原稅法已經執行的某些稅收優惠政策。如繼續保留執行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技術轉讓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和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即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優惠(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二是取消了生產性外資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產品主要出口的外資企業減半征稅優惠政策。三是增加了對創業投資企業和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創業投資企業的創業投資和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四是改變了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稅收優惠方式,由直接優惠轉為間接優惠。即對福利企業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采取加計扣除,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采取減計收入,使得稅收優惠更能有的放矢。五是規定了五年過渡期。對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優惠;新所得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新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

    通過以上五個方面對稅收優惠政策的整合,可以看出,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既照顧了已經設立的老外資企業,同時又突出了科學發展觀和優化產業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主要理念。因此,這一政策對于促進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刺激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發展和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產和公益事業,以及照顧弱勢群體等,都將起到積極作用。同時,對西部地區需要國家鼓勵類產業繼續實行所得稅優惠政策,有利于推動西部地區加快發展,逐步縮小東、中、西部地區差距。

    五、強化了反避稅條款

    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利用各種反避稅手段規避所得稅的現象日趨嚴重。為實現稅收執法公平,國家稅務總局于1998年制定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2004年制定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審計、調查和稅收調整工作程序底稿》、《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試行)》,這些針對關聯企業轉讓定價和預約定價的立法構成了我國反避稅的主要稅法規范。然而,國家稅務總局所制定的反避稅行政規章,立法層次較低,約束力不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其上位級的企業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且條款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為改變這種狀況,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專門單辟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對轉讓定價、資本弱化、避稅港避稅等各種避稅行為進行規范。

    (一)規范轉讓定價稅制

    轉讓定價是企業一種極為常見的避稅辦法,因此,轉讓定價稅制也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反避稅規則中的重要內容。新企業所得稅法從稅務調整一般規則、預約定價安排以及相關程序規定三個方面規范了轉讓定價稅制。一是明確規定獨立交易原則是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稅務調整的基本原則,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如果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二是肯定預約定價安排可以作為轉讓定價調整的重要方法,企業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三是規定關聯企業的協助義務,稅務機關在征稅、調查取證的過程中,企業有提供相關資料協助調查的義務;如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二)制定了反資本弱化稅制

    資本弱化指由企業在籌資時采用貸款而不是募股的方式,以此來加大稅前扣除以減少應納稅所得。資本弱化稅制是把企業從股東借入的資本金中超過權益資本一定限額的部分,從稅收角度視同權益資本,并規定這部分資本的借款利息不得列入成本。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頒布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中已明確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新稅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是提升立法層次的體現。

    (三)制定了防范避稅地避稅的規則

    隨著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增加,以避稅港方式進行避稅也日益成為避稅的重要方式。據統計,在我國的投資前十位中,來自避稅港英屬某群島的投資居第三位,這充分說明當前我國避稅港避稅的嚴重性。新企業所得稅法彌補了立法的空白,第一次在稅法中明確規定了反避稅地避稅的規則,規定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擁有或者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我國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作不合理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當期的收入。

    (四)稅務機關對企業作出的反避稅調整,由此需要補征稅款的,國家除補征稅款外,并按國務院規定加征利息。

    六、規范了所得稅征收管理

    第7篇: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范文

        【關鍵詞】中小企業 稅務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

        1 新企業所得稅法與舊企業所得稅法的區別

        1.1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中小企業征收的稅率比舊企業所得稅法征收的稅率低,并且新稅率的檔次也比原稅率的檔次少

        以前對企業即外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征收的所得稅稅率一般為33%,舊稅率檔次過多導致了不同類型的中小企業實際應繳納的稅款和名義稅率有較大的差距,新企業所得稅法為解決這個問題統一了稅率,將把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確定為25%,并為照顧一些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制定了照顧性的稅率,為20%。

        1.2新法擴大了稅收優惠的范圍對于稅收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很多方面都作了調整,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了中小企業在技術上的創新和進步,鼓勵了中小企業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充分發揮了稅收優惠政策的導向作用,促進了國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1.3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的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較舊的企業所得稅法在稅前扣除方面的變化主要體現在研發費用、廣告費用等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為鼓勵中小企業加大對高新技術的開發力度,規定如果企業發生研發費用,就可以用企業實際花費的研發費用的15%抵扣企業當年應該繳納的所得稅;而以往的稅法對于研發費用扣除的數額則要根據企業研發費用的增長幅度來定。

        1.4新法統一了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為企業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統一了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納稅人的認定標準;舊稅法則是以內資企業是否獨立核算作為納稅人的判定標準。新法為避免重復征稅,在征收范圍內去除了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同時在征收范圍內又增加了取得經營收入的單位和組織,較舊法考慮得更加完善、全面。

        2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我國中小企業稅收籌劃的影響

        2.1減輕了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

        新企業所得稅法適當降低了稅率,在總體上減輕了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我國新稅法定的25%的稅率,在目前國際上處于中下水平,提高了企業國際競爭力。由于減少了對外資企業征收的稅率,越來越多的外國企業選擇在我國進行投資,也提高了我國在引進外資方面的競爭力,有利于我國中小企業的加速發展。新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后,降低了中小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據實扣除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成本費用。新稅法根據中小企業的實際凈所得來衡量企業的稅收負擔能力,有利于減輕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

        2.2提高了我國利用外資的水平,并為中小企業創造了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調整,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也進行了統一,在以外貿出口穩步增長和國內資金充足為基礎的條件下,對我國國民經濟增長方式與結構調整的轉變起到了促進作用。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所得稅制度,對各類中小型企業的稅收制度進行了整合,對中小企業所得稅負擔和政策待遇水平進行了合理的調整,增強了我國稅法的穩定性、透明度與靈活性,順應了時代的潮流,有利于在同一稅收制度平臺上中小型企業與其他企業開展公平的競爭,為中小企業提供了成長并走向成熟的機會,使中小企業在現在經濟環境下能夠順利發展,并可以迎接來自國內與國際的更為激烈的競爭。

        2.3稅務局的觀念發生了變化,有利于保護中小企業的權益

        新企業所得稅法出臺后,我國的稅務機關對辦事程序開始注重起來,加強了對中小企業的服務意識。新法施行后,中小企業的財務人員意識到稅法發生了變化,了解了自己所應該享受的權益,并利用新法來保護自己的利益,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發展環境。新稅出臺之后,稅務局對中小企業的罰款也比以前慎重多了,為中小企業的發展營造了一個較為寬松的環境。

        3 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中小企業的納稅籌劃問題

        首先,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內外資企業均以法人為單位納稅,并且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法,而其他形式的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后,其投資者還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中小企業應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進行合理避稅。

        其次,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低于原來的33%的稅率水平,并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的稅率為20%,需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稅率為15%,因此中小型企業應降低較少部分利潤,把盈利水平控制在微利企業標準內,并爭取向高新技術方向發展,以獲得享受低稅率以及稅收優惠政策的權利。

        再次,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債利息收入以及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因為一些符合條件的股票、債券以及國債等不僅可以免除所得稅,還可以提高企業的實際投資收益,因此中小企業在考慮對外投資方式時,可以對一些符合條件的股票、債券以及國債進行投資選擇。

        最后,新企業所得稅法對購置用于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以及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產品的企業有一定的稅收優惠,對于一些可以享受過渡期優惠政策的中小企業,應在過渡期內盡量做大利潤,來享受最大限度地稅收優惠,并且中小企業的納稅籌劃政策應著重向產業方向轉變。除此之外,中小企業應熟悉新法有關反避稅的規定,以進行合理避稅。

        4 總結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具體實施還存在一些困難,主要是因為其本身的操作性、明確性還不太夠。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主要由行政機關來處理具體的實施問題,在立法上提高了效率,但需要制定大量的配套法規來補充新稅法中較簡略的規則,而制定這些規則較為復雜,需要引起我們的思考。

        參考文獻:

        [1]王國華,張美中.納稅籌劃理論與實務[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4.

        [2][美]邁倫?斯科爾斯等著,張雁翎主譯.稅收與企業戰略籌劃方法[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

        [3]唐騰翔,唐向.稅收籌劃[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4,3.

    第8篇: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范文

        在傳統的企業所得稅籌劃中,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籌劃的空間有三個

        1、企業身份優惠的籌劃空間.由于過去生產性外資企業、福利企業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業可以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因此企業想方設法創造條件,通過嫁接或改變身份來謀取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由通過改變企業身份就能享受稅收優惠的籌劃空間已經不復存在

        2、新辦企業優惠的籌劃空間.舊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新辦的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業的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一免一減半",以及新辦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等優惠政策,因此企業可以通過利用不停地新辦、關停、再新辦企業的方法規避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因而這一籌劃途徑已經封堵

        3、地域性優惠政策的籌劃空間.如"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一系列規定,且生產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已經取消上述優惠.由于這些地域性優惠政策的取消,原來僅靠在特定區域成立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包括通過打擦邊球、貼上高新技術企業標簽就能獲取稅收優惠的籌劃空間已經壓縮

        雖然上述三個籌劃空間已經關閉或壓縮,但并不意味著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籌劃就沒有了空間.總體來看,新企業所得稅法構筑的稅收優惠體系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優惠政策的籌劃時,必須將視角從投資地點的稅收籌劃向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轉變.如: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符合條件的微利企業,以及符合條件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等等.如果企業有條件及時轉變籌劃方向,一個新的籌劃空間必將被打開

        另外,《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將繼續執行.與此同時公布的《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還顯示,涉及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的文件有30項,這些優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區域優惠和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等.通知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需要強調的是,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是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上述規定事實上還是給了這類企業一定的籌劃空間。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成本費用的籌劃空間 

        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是決定企業稅負的兩個要素,在收入確定的前提下,稅前可扣除成本費用的增加,必然會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如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的扣除標準,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又如統一和部分提高了廣告費扣除標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些規定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將產生不同的影響,稅收籌劃的效果是不同的。 新企業所得稅法以公司法人為基本納稅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機構不是獨立納稅人.如果企業把設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變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獨立納稅人資格,就可以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各分公司間的收入、成本、費用可以相互彌補,實現均攤,就可以避免出現各分公司稅負嚴重不均的現象,尤其是當集團公司中各子公司有虧有盈時,這種方法更為有效.新企業所得稅法還統一了加速折舊的規定,為設備更新頻率較快的企業提供了籌劃空間.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業務招待費、大修理支出費等的規定使原來的籌劃思路受到了限制,納稅人必須對原有思路進行調整。

    總之,成本費用的稅收籌劃涉及面廣,籌劃技術要求高,企業需要準確把握稅法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才能順利實現成本費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國際稅收籌劃將成為焦點

        首先,外國投資者到我國投資已經有近20年了,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投資模式和稅收籌劃安排,但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迫使這些企業必須重新考慮投資方式和稅收安排;其次,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走出國門,國際稅務籌劃也在情理之中.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外資企業的稅負會有所增加,而稅負增加是投資者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動因.尤其是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和預提所得稅的規定,會直接推動企業進行新的稅收安排和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了居民企業的概念,規定中國的居民企業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對于居民企業的判斷標準,由過去單一的"登記注冊地標準"改為"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相結合,即: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都將構成中國的居民企業.如果企業不想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不能像過去那樣僅在境外注冊即可,還必須確保不符合"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這一變化對于在外國注冊、但實際按稅法規定屬中國資本控制的企業,特別是"返程投資"的企業至關重要,必須重新審視

        另外,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預提所得稅由10%稅率提高到20%稅率,同時,取消了外國投資者從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免征預提所得稅的政策,直接影響到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利潤和將來投資退出的稅負.預提所得稅的增加,迫使投資者進行國際稅收籌劃,其中一個可行的辦法就是利用國際稅收協定進行籌劃.目前,我國已與80多個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投資者應該關注這些協定并進行恰當的投資安排,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而在一般的稅收協定中,預提所得稅的稅率不超過10%.也就是說,投資者選擇在與中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并且預提所得稅的稅率較低的國家登記注冊企業,再由該企業對中國進行投資,就可以有效規避較高的預提所得稅稅負

        四、轉讓定價的稅收籌劃要三思而后行

        轉讓定價是跨國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雖然其目的主要是實現其全球的經營戰略和逃避有關國家的外匯管制,但實際上轉讓定價已成為跨國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手段.大量稅收優惠政策的取消以及外資企業稅負的增加,將進一步刺激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規避稅負.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進行轉讓定價安排的主要是外資企業,可以預見,內資企業特別是大型內資企業集團,開展轉讓定價籌劃的會越來越多.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而按以前規定,如果被投資方適用的稅率低于投資方,則投資方分回的股息、紅利需要補稅.此條規定為居民企業通過轉讓定價安排將利潤轉移到適用低稅率的關聯企業,從而有效地減輕企業集團的總體稅負提供了籌劃通道

    第9篇: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范文

    一、企業所得稅稅基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作為國民收入型的企業所得稅稅基,在管理上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稅基不清,人治管理多,法治管理少,侵蝕稅基現象嚴重,不利于形成穩定、公平、透明的經濟竟爭環境,主要表現為優惠政策過多、過濫,優惠方式單一,稅前扣除項目不統一,監管不嚴,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差異過大等。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多、過濫,優惠方式單一,使稅基變窄。首先,就稅收優惠政策本身來說,“成份論”“地區論”大行其道,國民待遇原則弱化。從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看,不但內資企業之間稅收優惠政策不統一,而且外資企業之間稅收優惠政策也不統一,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更是相差甚遠。致使享受優惠政策的假福利、假校辦、假高新及假外資企業層出不窮,出現了“搭便車”、坐“順風車”的現象,造成納稅人有更多的選擇機會,不利于公平稅負,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有更多的鉆優惠政策的空子,達到不繳或少繳企業所得稅的目的,也給企業所得稅稅種管理造成了混亂??梢哉f不但與國家照顧的預期目的相悖,反而促成稅收優惠泛濫“成災”,阻礙了市場扛桿按最優方式調節和分配經濟資源。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地區的地方政府還自行制定稅收優惠政策及實施優惠政策的具體辦法,越權減免、越級減免,超范圍減免,擅自拓寬了稅收優惠政策的深度和廣度,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也給稅務機關正常的征收管理設立了極大的障礙,使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關系緊張,給稅收執法帶來了難度,稅收秩序遭到了嚴重破壞。其次,更應值得關注的是稅收優惠方式單一,這就更削弱了稅收優惠作用的發揮。目前我國主要采取稅率式、直接減免稅式、再投資退稅式的稅收優惠政策模式,屬于事后調節,其結果只能是盈利企業受益。而稅前扣除、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稅基基礎式間接優惠方式運用較少,不重視事前調節而使企業獲得利潤。很顯然,這種稅收優惠過分單一性,不利于從稅基基礎開始培養稅源,勢必會挫傷企業經營管理的積極性,使稅收服務于經濟發展的職能作用淡化。

    (二)稅前扣除項目不統一,把關不嚴,嚴重侵蝕稅基。從經濟學角度來說,企業所得稅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主要是為了保證社會再生產的順利進行。而目前我國所得稅法則承擔多項目標和任務,嚴重扭曲了經濟行為。一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不統一。企業所得稅扣除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只注重了權責發生制、配比制、相關性及確定性原則,沒能在統一稅前扣除項目上做更多的考慮,造成了計稅所得額的不一致。比如,內資企業在固定資產折舊上,雖然現在明確了內資企業可以自主選擇加速折舊的辦法計提折舊,并報稅務機關備案,但同時又對采取此辦法的行業、關鍵設備、加速折舊的方法和折舊年限做出了嚴格的限定。從中可以看到,這種內外有別的折舊限定,顯然不利于內資企業發展,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再比如,稅前扣除標準不統一,往往是內資企業受到一定限制,相反外資企業卻不受限制,造成了內外資企業計稅依據不盡一致。二是監督把關不嚴,侵蝕稅基。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忽視了成本費用是否與生產經營有關、支出的憑證是否真實、合法有效,而只是過多的注重納稅人成本計算方法是否正確,間接成本分配是否合理,存貨計價是否更改等項內容進行監督檢查。使成本費用及損失的確認更具有彈性,與稅前扣除項目的剛性形成巨大反差。比如,有些單位,借外出學習、參觀、考察項目、采購之名,實則公費旅游,分期分批的外出觀光,而我們在審查時,僅就憑證是否合法,有無超標報銷差旅費進行審查,而忽略了對差旅費的證明材料的審核,造成稅前扣除把關不嚴,審核的方向性出現偏頗,人為地縮小了企業所得稅稅基,使稅務機關在企業所得稅稅基管理上,未能發揮好從源泉上監督管理的效能,常有失控現象的發生。

    (三)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差異過大,不利于企業所得稅稅基管理。據不完全統計,盡管我國會計標準與國際會計標準在很大程度上已經趨同,但在不同的會計制度下,內外資企業的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達120項之多,使利潤的認定更具有不確定性,致使稅基不清,這就給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基管理帶來了一定難度,也對如何規范化管理企業所得稅稅基提出了挑戰。我國在現行會計制度與企業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及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對利潤認定差異的處理上,基本上實行的是與具體會計準則相分離的納稅申報方式。但由于我國完備的會計核算體系尚未建立,企業會計核算的水平又比較低,依法納稅意識更是缺乏,加之,我們稅務機關自身的征管能力、水平又相對很低,征管手段又相對落后,征納稅雙方信息溝通渠道不暢,社會信息不能共享等諸多因素限制,因此,現行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暫行辦法不僅加重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量,致使匯算清繳中補稅額度大,要求入庫的難度自然加大,嚴重影響了對加強企業所得稅的稅種和稅源管理。更重要的是要在一個匯算清繳期的短時間內,完全徹底做到依法治稅,應收盡收是無法想像的,也是不符合實際的,這就不能從根本上滿足稅基規范化、法制化管理的需要。

    二、企業所得稅稅基管理的對策和建議

    強化企業所得稅稅基管理,應著眼于稅法的統一,稅制的規范,并逐步與國際接軌。在具體操作上要調整稅收優惠政策,統一扣除項目,建立完備的所得稅會計制度,使企業所得稅稅基得到統一、規范和穩定,以便有利于加強對其管理。

    (一)調整稅收優惠政策,統一稅基。要在總量控制和效益控制的基礎上,制定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法規,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比如在一定的經濟時期內,只確定優惠的原則和方向,具體優惠政策以行政法規的形式進行明確,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待目標任務實現后,再適時適度加以靈活調整,適當的不斷加以改革。同時,要注重內外資企業同等地位的原則,逐步享受同等優惠,實行國民待遇,做到一視同仁。優惠要堅持以立業政策為主,在一定時期內兼顧地區、外資優惠為輔,并逐步適當縮小優惠范圍,僅限于高新、基礎設施、農業及環境保護等。區域性產業優惠應向欠發過地區傾斜,優惠方式不宜過多地采用直接減免,宜大量采用稅前費用扣除、加速折舊和投資抵免等方法,實行稅基式間接優惠。加強產業優惠導向,很好地利用外資同優化我國產業結構結合起來,有效地引導資金投向國家急需發展的瓶頸產業,促使外資投向合理,進一步促進國內產業結構的平衡,以達到對特殊行業的鼓勵、扶持和引導的目的,真正體現稅收調節經濟的職能作用。同時,還要明令對無權制定和出臺稅收優惠政策的要予以追究,給主要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以至于判處刑罰,以此來杜絕擅自制定稅收優惠政策現象的發生。另外,對利用假校辦、假福利、假“三資”騙取國家政策的“三假”企業,一是要嚴格審批,強化資格認定,依托“準入制度”嚴格把關,抓好源頭控管。二是要進一步完善防范措施,稅務機關要主動擔負起清理責任,同時還要對騙取免稅資格進行偷、逃、騙稅的行為加大懲治力度,從重處罰。三是要樹立既抓立法,又抓司法的治稅思想,盡快組建稅務司法保障系統,賦予稅務機關更大、更強有力的權力來確保稅收執法的剛性,這樣既保證了優惠政策的相對穩定,有統一了企業所得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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