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國內經濟情況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中圖分類號:D922.29;D996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01-000329-01
一、國際經濟法概念概述
關于國際經濟法的概念敘述以及適用范圍,在國際上和國內存在多種學說,比如美國法學家針對國際法的多元主體,提出了“跨國法”的新概念,這種理論的核心點在于探討國際經濟交往中,國家與國民的關系,以及各國國民之間的貿易關系;但是國內有學者則認為國際經濟法只能從外部約束國家對經濟的管理行為,而不是在于調整社會關系。但是從這些學說中,可以將國際經濟法分為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
(一)廣義的國際經濟法
廣義的國際經濟法就是指一切國際經濟貿易中的法律,它的范圍超越了過節,認為它包括任何涉及經濟利益的交易的法律制度,并且它的主體不僅僅限于國家,還包括國際組織、金融機構、跨國公司、法人甚至還有個人。主張這一概念的學者認為,國際經濟法就是調整國際社會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它們大批了法律部門之間的界限,強調法律的絕對權威。因此從目前的國際情況來看,這一理念包括的國際經濟法內容就相當廣泛,這在實際的生活中,這種大而全的國際經濟法比較切合實用;
(二)狹義的國際經濟法
狹義的國際經濟法概念認為,國際經濟法是獨立于各國私法之外的公法部門,所以凡是在國際的經濟貿易中涉及到的私法問題或者是國家內部法律問題,都不能納入到國際經濟法的范疇。主張這一理念的學者認為,國際經濟法也要有自己的理論體系,以保證國際公法的嚴肅性。
二、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的割裂理論
國際經濟法作為一種調整國家管理經濟行為的工具,它與國內的經濟法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所以關于二者之間聯系的討論也是甚多,但是在眾多的學說中,割裂理論卻不得不引起我們的注意。割裂理論主要包括“一元論”和“二元論”,前者的代表人物是美國法學派凱爾森教授,他認為無論是國際經濟法還是國內經濟法,都應該處在統一的規范體系下,并且兩者之間存在效力差別,也就是說效力低的法律規范可以從效力高的法律中推導出來。所以對于兩者關系而言,國際經濟法的規范如果適用于國內經濟法,那么就相當于國際經濟法提供給了國內經濟法荊楚行的法律規范,也就是說各個國家的經濟法律秩序都是以國際經濟法為基礎的,這就是典型的一元論,這種學說的癥結在于忽略了一個最基本的事實,那就是在目前的國際經濟活動中,國家仍然是主要的活動主導者,所以國際經濟法的存在是以國內經濟法為前提的。相對于一元論的國際經濟法的“唯我獨尊”,二元論則認為國際經濟法和國內經濟法是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體系,并且由于法律體系的不同,所以兩者之間并無效力高低的差別。也就是說不同體系的法律規范不能相互使用,并且不能相互影響。由此出現的情況就是,一個經濟關系適應的法律屬于國際經濟法時,那么必須將國際經濟法轉化成國內經濟法才能進行適用,在這種二元論的理論中,國際經濟法完全處在弱勢一方,不能從根本上對締約國產生法律效力,并且對其的約束力也存在諸多的限制,這顯然不適應經濟全球化的要求。在割裂理論中,無論是一元論還是二元論,它們的弊病都在于片面的將一方法律人為的拔高,并試圖置于另一方法律之上。比如一元論強調國際經濟法的優越性,弱化國內經濟法的重要性;而二元論則恰恰相反,看似將兩種法律放在同一地位,卻對國際經濟法的適用進行諸多限制,形成國內經濟法的強勢地位。
三、國際經濟法和國內經濟法之間的相關性
(一)研究對象的相關性
國際經濟法研究的主要對象是國際經濟的發展情況和經濟環境的變化,它不僅僅局限于國家的法律進程,更關系到國家間的經濟貿易趨勢,所以國際經濟法的研究對象具有國際廣泛性。即使如此,在討論國際經濟法的研究對象時,還是要從本國的實際情況出發,也就是不能拋開國家問題而只是舍近求遠的研究國際法則。所以在我國,國內經濟法除了要符合國際經濟大環境的理念之外,更要了解中國特色,制定出出適合本國國情的經濟法,并且以國際視角對國內經濟法加以完善和補充,以確定國內經濟法的科學合理性;
(二)研究視角的相關性
在對國際經濟法的研究中中,國際視角和國家視角似乎總是存在著沖突和矛盾。因為國際經濟法是通過各國的協商產生的法律規范,這其中當然少不了各個國家對自身利益的權衡考量,而強國和弱國之間,在國際經濟法中的話語權必然存在差異。但是,國際經濟法的目的并不是為強國服務,它的本質是要為各個國家的經濟活動提供規范的法律保護,所以以強權和利益建立國際經濟法體系是國際社會不能認同的。因此,如何做到國內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相協調,需要從國際、國內的研究視角全面出發,這樣才能協調國家與國際的相關利益關系;
(三)研究成果的相關性
國際經濟法的研究成果是為了對國際經濟貿易進行規范,并且建立更加完善法律體系,使其能夠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保證各國的經貿安全,所以對于世界各國的法律學者來說,研究本國經濟法的同時,結合國際形勢進行分析,所得到的法律成果可以成為國際經濟法的研究范例,而國際經濟法的研究成果對于各個國家而言,也有著重要的參考價值。
四、結束語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對于相關的經濟法律也在進一步的完善之中,并且國內經濟與國際經濟的關系日益密切,如何保障國內經濟貿易安全,法律制度保障必須到位,除此之外,積極進行國際經濟法的成果研究,也是掌握國際話語權的途徑之一。
參考文獻:
[1]賀加力.國際經濟法的內涵及其和國內經濟法相關性[J].法制博覽,2015,27:140+139.
[2]張國元.博弈與協調—WTO體系下國際經濟法律體系的重構[D].華東政法學院,2004.
[3]盧為厚.國際經濟條約國內適用效力研究[D].吉林大學,2004.
政府把擴大內需作為2012年國內經濟增長的重點,也是未來國內經濟持續增長的源頭所在。因為,無論是13億多人口的消費力還是國內民眾的內需水平;無論城鄉之間還是東西部之間消費差距來看,都有巨大增長潛力。
可以說,只要13億人口的消費水平達到香港當前消費水平一半,或只要當前農村居民的消費水平達到國內城市居民的消費水平,無論是哪種情況,中國的GDP至少要翻一倍以上。可見,中國居民消費潛力究竟有多大。
不過,就目前的情況來說,為何會出現國內民眾消費水平遠遠低于發達國家居民的消費水平,或農村居民的消費水平遠遠低于城市居民的消費水平,這里既有歷史上的原因,也有制度安排的原因。而后者更為重要。比如教育制度、戶口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都需要進行重大的改革。不進行這些制度重大改革,要真正實現讓國內居民的潛在消費力轉化為現實的消費力是不容易的。因此,政府把擴大內需作為經濟的增長點,并與民生結合起來,這是正確的經濟戰略選擇。不過,作為經濟戰略是一種長期行為,擴大內需只能是一種經濟持續增長的長期戰略。
那么推動2012年國內經濟增長的動力是什么呢?從表面看,現在的貨幣政策及房地產政策不會過多放松,但這些政策細微的調整是一種趨勢。特別是早幾年貨幣政策所導致的畸形現象將在這種細微的調整中回歸常態。比如存款準備金率,早幾年的貨幣政策價格機制不動用,老是在數量工具打轉,從而導致國內銀行存款準備金率上升到不可思議的地步。因此,2012年存款準備金率的下調會比較頻繁。更何況,市場上認為2011年十分緊縮的銀行信貸增長仍然與2010年相差不多,因此,在此基礎上2012年的銀行信貸增長會遠遠高于2011年,市場的流動性會比較多。
與2009~2010年不同,2012年更為強調把整個經濟增長建立在發展實體經濟基礎上,因此,大量的流動性流出,不會如早幾年那樣全部流入資產市場,特別是不會流入房地產市場。因為遏制住房地產市場投機炒作需求已經成了一個共識,估計沒有哪個部門會出來打破這個共識。當大量的流動性涌出,并要求流入實體經濟,固定投資擴張在所難免。這不僅包括在建項目逐漸收尾,而且也會有一些新開項目的上馬。當政府有意識地要求銀行信貸支持中小企業及保障性住房建設時,這些方面投資的增長會快上一年。
(一)國際經濟法調整范圍不斷擴大
以前,國際法很少涉及和調整各國國內的經濟活動。因此人們在談到國際法某個經濟案件的適用時,經常發現沒有可適用的國際法規則。但現在情況已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WTO所調整的經濟關系已十分廣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員方的國內經濟活動。例如,服務業是否開放,開放的程度如何,是國內管轄事項,而現在WTO的服務貿易總協定對服務業的自由化也予以規范。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速發展,各國、各地區經濟互賴性增強,這種國際法調整各國國內經濟活動的趨勢定會不斷增強,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圍也會不斷擴大。
(二)國際經濟法的統一趨勢明顯加強
調整相關經濟活動的國際法規則與國內法規則基本趨同化。一方面,處理各種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公約不僅數量日益增加、作用日益增強,而且各國規制市場方面的經濟立法出現趨同現象。實體法統一化最為顯著的范例就是以WTO為代表的各類經貿國際公約和國際協定。
另一方面,在民商事法律規范方面,有關的國內規范與國際法規范也日趨統一,例如,商業秘密是否知識產權問題,以前在理論上和各國實踐上都不一致,WTO的TRIPS協議明確將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加以保護,從而使這一問題不再村有爭議,在此情況下,人為地把調整某一經濟關系的內容相同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割裂分離成為兩個部門是沒有意義的。
(三)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的融合日趨加深
國際公約是國際經濟法的主要淵源,其制定一般是由幾個主要國家或國家集團在談判的基礎上產生的。因此,某一國家或集團的談判實力越強,談判技巧越高,其國內法律對國際公約的影響就越大,同時國際公約又會對成員的國內法產生反作用。不管是兩大法系國內貨物買賣法和合同法對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1994年《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影響。還是《巴黎公約》、《尼泊爾公約》、《馬德里公約》對各國知識產權法的反作用,都顯示出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的發展正呈現出日益融合的跡象。
(四)國際經濟法律規范越來越有普遍使用性和權威性。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經濟法律規范的地位顯得突出起來。例如,GATT以前主要調整貨物貿易問題,沒有涉及到投資、服務貿易、金融交易等領域;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則主要調整國家間的貨幣金融關系,不涉及金融服務貿易問題;關于投資方面甚至沒有一部實體法的公約。因此,調整這些經濟貿易主要是依靠國內法規范。然而,WTO體制的產生改變了這種狀況,WTO規則已廣泛涉及到貿易、投資、金融等交易領域,并對各成員方具有約束力。WTO及其規則在這些領域中發揮著重要的協調作用,有時甚至處于主導地位。
(五)國際經濟法對縮小世界范圍內的貧富差距的作用開始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
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發展中國家在資源配置方面處于不利地位,而且受國家綜合實力的制約,因此在制定“國際游戲規則”方面必然處于劣勢。在不公平的國際政治、法律和經濟格局中,南北方國家貧富差距日趨擴大,南北經濟“游戲規則”的制定將受到世界的廣泛關注。
在2011年復雜變化的國內外經濟形勢下,2012年中國經濟發展的走向格外引人矚目。2011年12月14日,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圓滿閉幕,會議明確提出了2012年“穩中求進”的總基調,宏觀調控的重點也將從去年的“保持經濟平穩健康運行”轉向了今年的“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穩定價格總水平”已不再處于突出位置,凸顯政府穩增長的決心。經濟增速放緩,”穩增長”是重點
國家統計局的統計數據顯示,中國201 1年第四季度國內生產總值(GDP)同比增長8.9%,增幅為兩年來新低;整體經濟增速已經連續四個季度下降,從2010年第四季度的9.8%,到2011年第一季度的9.7%,第二季度的9.5%,再到第三季度的9.1%。不少機構普遍預測2012年我國經濟增速面臨著“保八”甚至“保七”的嚴峻挑戰。
廣發期貨發展研究中心首席宏觀經濟研究員許江山表示,“GDP連續四個季度的增速下滑或許只是初幕,2012年經濟增長才會受到真正考驗。因為作為‘三駕馬車’中對經濟增長起到真正貢獻的進出口和投資在2012年都非常不樂觀。
據海關統計,2011年我國外貿進出口總值36420.6億美元,比2010年增長22.5%,外貿進出口總值刷新年度歷史紀錄。貿易順差1551.4億美元,比2010年凈減少263.7億美元,收入14.5%。
“出口增速持續回落,而2012年增速的回落可能會進一步加大。歐美的實體經濟增長或其內部經濟結構調整都將進一步抑制中國出口。從長期來看,我國出口的增速都將處在一個下降的通道中。因而,長短周期的疊加,預示著2012年我國的出口形勢必然嚴峻。”許江山還表示,2012年投資增速的下滑也是國內經濟面臨的最大風險,國內經濟的諸多矛盾都將在投資上得到反應,并影響經濟增長的速度。
如果說2011年的“穩”字重點在于抑制通貨膨脹,那么201 2年的“穩”則注重于調結構,維持經濟平穩增長,防止中國經濟出現過大的起伏。隨著2011年1 2月CPI同比上漲4.1%,較11月回落0.1個百分點,創15個月以來新低,并表現出持續下滑的態勢,業內人士認為,在通脹壓力減輕的情況下,2012年“穩增長”的經濟政策透露出國家不愿意國內經濟過快下滑,將把調控重點放在防止風險和波動上,因此,采取大規模經濟刺激政策的可能性不大,主要會通過財政減稅、增加信貸投放等方式,減少中小企業的負擔,給予貨幣政策更多彈性調整的空間。
貨幣政策將適度放松
由于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保持宏觀經濟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增強調控的針對性、靈活性、前瞻性”。許江山表示,“貨幣政策的轉向會有一個過渡期,在2012年上半年,主要以政策態度的變化、政策預期的變化和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為主,利率不會出現調整。”
分析人士認為,2012年的貨幣政策應解讀為“中性偏松”,在保經濟的目標明確后,銀根松動的腳步會加快,預計近期可能再次下調準備金率,不過由于通脹水平仍有可能反彈,大規模的釋放流動性可能性不大,以適度、靈活微調為主。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表示,在基調不變的條件下,貨幣政策開始預調微調,央行將在穩健貨幣政策的框架下,做一些階段性、結構性的放松。
上海金融學院國際金融研究院副研究員肖本華認為貨幣政策將以定向寬松為主。“只有嚴格執行定向寬松的貨幣政策,才能夠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若只采取簡單的全面寬松則無法保證流動性有效流向中小企業。”
關鍵詞:匯率;轉價模型;金融危機
中圖分類號:F1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30-0242-03
引言
2007年,金融危機爆發,2009年,歐債危機爆發,這就向人們提出一個問題,如何從金融風險預警危機?1997年,泰國金融危機引發了東南亞的金融危機,東亞五國的貨幣大幅度貶值[1]。泰國、日本、韓國本幣貶值,實現了經濟的反彈,印度尼西亞本幣貶值,出現了社會動蕩和經濟持續衰退。而中國采取人民幣保持穩定,并沒有發生危機。這就提出兩個問題,什么情況下匯率調整,會觸發經濟危機?什么情況下,調整匯率沒有風險?
匯率體現著一國貨幣的對外價值,這種價值確定的不合理就會有國際經濟波動刺激危機發生。實際上,匯率變動情況與貿易商品價格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這種聯系被稱為匯率轉價(Pass-Through)[2~3]。在國際經濟體系中,匯率轉價聯系著各國經濟,匯率轉價不合理就可能破壞原來的經濟體系。因此匯率轉價的合理性,也就成為金融危機的一個判據。Feenstra,Kendall(1997)[4]發現不合理的市場定價導致不完全匯率轉價是影響購買力平價的重要因素。Taylor(2000)[5]認為,在世界性競爭壓力提高、物價指數保持在低位的經濟環境中,出口企業將難以將匯率的變化完全傳遞到出口價格上。Charles Engel(2005)[6]從名義價格粘性方面闡述了匯率轉價程度的差異。這些機制顯示,通過匯率轉價(Pass-Through),我們可能發現危機觸發的判據。
一、理論框架
由于研究問題的角度不同,匯率轉價理論存在著許多不同的模型,在這篇文章中的研究是基于Tange(1997)[8]的轉價模型。王錚、龔軼(1999)[9],王錚、張煥波等(2005)[10]將此模型應用到當時人民幣匯率的分析,分析了人民幣的走勢和經濟安全性。本文利用模型中提出的兩個特征α,β,來分析多國匯率走勢與經濟安全性。
Tange(1997)的方法中,考慮匯率r與商品價格p(t)存在下列關系:
pa(t)=px(t)/rα(t) (1)
這里pa(t)為t期外幣表示的出口價格,px(t)是t期由成本決定的以本幣表示的出口價格,r是由外幣的本幣價值定義的匯率,α為匯率彈性。為了數值處理的方便,指標分析主要利用關系式(2),這不會影響對α的估計。同時用成本c(t)代替國內價格,這有助于分析國內經濟系統受國際匯率的影響,從而判斷國內經濟系統的安全性。
通過方程(1)我們可以看出,在直接標價法下,如果以美元為標準,在r>1的情況下,如果α小于1,按成本價計算的產品經過貿易轉價,實際上低于匯率給定的價格,因此α1,說明本國的匯率定的過低,本幣需要升值;在直接標價法下匯率r小于1時,α的判據作用相反。
實際的匯率是分階段變化的,市場是有慣性的,匯率變化r應該是最近幾期匯率變化率的某種加權平均。Tange(1997)應用一個匯率作用滯后的多期分配多項式將轉價方程表示如下:
lnpa(t)=a0+a1lnc(t)-αklnrt-k (2)
其中,a0為常數,a1為外幣表示的某行業出口價格的成本彈性,c(t)為t時期產品成本,αk為第t-k期的匯率彈性的滯后系數,k為滯后長度,n為慣性保持的時間。類似的,國內價格與成本的關系應該滿足新的轉價方程:
px(t)=Bc(t)/rβ(t) (3)
理論上,匯率變動不會引起本國價格變動,除非生產過程原料主要依賴進口,所以當β=0,匯率變動不會引起國內價格體系變動,因此β=0就成為了匯率風險的判據。同理用一個匯率作用滯后的多期分配多項式將轉價方程(4)表達為:
lnpd(t)=d0+d1lnc(t)-βklnrt-k (4)
其中,pd(t)為時期本幣表示的國內價格,d0為常數,d1為某行業國內價格的成本彈性,βk為匯率彈性。
總之,國際貿易轉價系數∑α,可以反應匯率偏離均衡匯率的程度,而國內貿易轉價系數∑β,反映一個國家內部經濟受匯率變動影響的程度。在實際計算中,計算所有商品的α和與β工作量太多,我們可以監測主要商品的α與β,并做加權計算作為判據。這里的權重系數以各行業的銷售額或出口額所占比重計算。
二、實證研究
(一)數據來源
本文對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前后中國、泰國、印度尼西亞、韓國、日本和英國的情況展開了實證研究,檢驗基于轉價理論提出的經濟安全性指標的可行性。之所以選擇這六個國家,是因為泰國、印尼、韓國和日本是在東南亞危機中受影響較大的國家,而當時人民幣的匯率卻保持堅挺。以英國為代表的歐洲國家的匯率狀況也相對穩定。
本文中國的數據來自《2010年中國統計年鑒》,泰國和印度尼西亞的數據來自聯合國統計司官方統計網站(http://)。韓國的數據來自韓國銀行的官方網站,日本數據來自日本國家統計辦公室的官方網站,英國數據來自歐洲中央銀行的官方網站。由于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開始蔓延到世界多個國家,而中國經濟并沒有發生過大波動,所以,除中國外的五國都取自2008年的數據,中國取自2010年的數據。對于在模型中的n取2,即考慮2年的匯率滯后影響。由于分析的是經濟發展問題,這種以年為單位的數據基礎是在許多發展問題分析中的慣例。
根據方程(2)和(4),我們對這六個國家的匯率轉價程度進行了不同時間段的估計,估計采用的是最小二乘法,值得注意的是,在直接標價法下,英鎊相對美元的匯率是小于1的,而其他五國的貨幣匯率都是大于1的。在王錚、龔軼等(1999)的文章中已經對中國就1988―1996年的匯率轉價情況做過計算,王錚、張煥波(2005)的文章中已經對韓國、日本在1988―1996年的匯率轉價情況做過計算,在這里就直接引用以上三部分結果。在對中國、韓國、日本和英國的匯率轉價程度中本文選取了五個行業的工業產品,分別是食品、紡織品、燃料、機電產品和化學產品,由于泰國出口以農產品和自然資源為主,因此本文選取了大米、石油、玉米、天然橡膠四個產品,同泰國類似的情況,印度尼西亞選取了天然橡膠、石油、棕櫚油、玉米、可可豆。由于模擬得到的數據結果較多,此處僅給出各個國家的國際貿易轉價系數∑α和國內貿易轉價系數∑β。
(二)實證檢驗
表1中給出泰、印尼、韓、日和英的∑α和∑β值。
如表1結果所示,首先看∑α值,可以看出泰、印尼、韓和日的該值在后一階段都比前一階段更接近1。前一階段這四個國家的值都明顯小于1,說明他們當時都面臨著貨幣貶值壓力,而且東南亞危機期間,這四個國家面對國內動蕩的經濟秩序,確實采取了貨幣貶值策略,而且貶值后經濟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相應的回暖。這也與后階段∑α值更接近于1 的情況相符合。而英國的兩個∑α值都保持在1附近,與其未收到東南亞危機的影響情況相符。證實了模型的合理性。相應的分析∑β值,在1988―1996年階段,泰國、印尼和韓國的∑β值都明顯偏離0,這意味著匯率變動會引起這些國家國內經濟劇烈動蕩,而1997―2008年,該值都更接近0,情況有所好轉。日本和英國的兩階段該值都維持在0左右,說明其經濟較穩定。這說明日英兩國國內產品定價基本上不受匯率的一些,應對經濟危機的能力是強大的。事實上,1997日本進行了匯率調整,但是沒有發生國內經濟危機,而英國并未受危機影響,經濟保持平穩。
綜上五個國家的數據結果與實際情況的比較分析看來,此模型的設定是合理的。因此,我們可以使用此模型來分析中國匯率的合理程度。
三、人民幣的匯率分析
王錚、龔軼(1999),王錚、張煥波等(2005)分析了人民幣的匯率問題,他們分別得到1988―1996年,1997―2003年的∑α,∑β為0.921,0.545;1.928,0.286。因此,1997年面對東亞經濟危機,由于中國人民幣的∑α接近1,明顯好于泰國、印度尼西亞、日本的情況,同時1997年的∑β等于0.545,明顯偏離0,如果人民幣貶值,必然導致國內物價系統混亂。事實證明,中國政府1997年沒有追隨東亞國家、沒有屈服國際壓力,沒有實施人民幣貶值是正確的。2004年,人民幣又一次面臨匯率變動問題,計算表明此時中國人民幣的參數∑α明顯大于1而參數∑β從0.545已經降到0.286,人民幣應該升值,而且升值并沒有造成過大的國內影響。事實上中國從2005年人民幣一路升值,沒有出現線性理論預測的經濟下滑,而是進入了一個經濟高速增長時期。
針對目前的中國發展問題,我們計算了1997―2010年的情況,表2給出了中國三個階段的結果做了匯總,從中可以看出中國匯率越來越合理,經濟越來越穩健的過程:
結果發現,1997―2010年,參數∑α為1.093,參數∑β為0.142。這就是說,人民幣升值越來越接近合理的匯率了。由于∑α非常接近1,所以今后一段時間人民幣不再具有單調升值的趨勢,人民幣的匯率將進入一個波動階段。另一方面,由于∑β接近0,已經比1997年之前的0.545已經改善了很多了。由此看來,人民幣適當升值會穩定中國經濟。
總結
本文的數據結果證實了∑α,∑β作為確定匯率合理性、防范國內經濟危機的一組指標是合理的。而當前人民幣匯率已經比較合理,中國產品價格只是略微低于購買力平價決定的價格,從長期來說,低于購買力平價決定的價格不利于中國資本的累積,所以還有小幅度的升值空間。另一方面,匯率變動會對中國國內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但是情況也比之前改善很多。
參考文獻:
[1] Andrew Berg and Catherine Pattillo.What Caused the Asian Crises:An Early Warning System Approach[J].Economic Notes ,v01.
28,No.3,November,1999.285-334.
[2] Ohno K.Export princing behavior of manufacturing:A.U.S.-Japan comparison[J].IMF Staff Papers,1989;36(3):551-579.
[3] Khosla A.Exchange rate pass-through and export pricing from the Japanese economy[J].the Japanese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es,
1991;5:41-59.
[4] Feenstra,Robert C.,Jon D.Kendall.Pass-through of Exchange Rates and Purchasing Power Parity[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1997,43.237-261.
[5] Taylor,John B.Low Inflation,Pass-Through,and the Pricing Power of Firms[J].European Economic Review.44.2000.pp.1389-1408.
[6] Charles Engel,2005,Equivalence Results for Optimal Pass-Through,Optimal Indexing to Exchange Rate and Optimal Choice of
Currency for Export Pricing.NBER working paper,No.11209.
[7] Tange T.Exchange rates and export price of Japanese manufacturing[J].Journal for policy Modeling,1997;10(2):195-206.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后制定了一些專門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但關于這些法律的部門歸屬和學科劃分,學界意見分歧很大,眾說紛紜,影響所及,就使部門法和各學科間的界限混淆不清,以至造成法律體系紊亂,內容重疊,相互矛盾。這種情況不僅不利于法律教學研究的開展,而且使人們對我國法律體系的合理性及法律部門和學科劃分的可靠性產生疑惑,甚至會導致法律實踐的混亂。如何科學地判定涉外經濟法律的部門歸屬和學科劃分,是一個必須認真予以解決的問題。本文就此略抒淺見,以供商榷。
一、關于涉外經濟法律部門歸屬和學科劃分的主要觀點
目前我國學界在這個問題上主要有以下六種觀點:
1.獨立部門說 一些學者認為涉外經濟類法律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并稱之為涉外經濟法。例如林毓輝主編的《新編涉外經濟法律與實務》一書序言中說:“涉外經濟法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如同其他法律部門一樣,它以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為自己存在的客觀依據,并以此作為自己調整的對象,這種社會關系,就是涉外經濟關系”[1](P.1)。目前,許多高校開設了涉外經濟法這門課程。
2.國際經濟法組成部門說 國際經濟法學者,通常不承認涉外經濟法律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把它看成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在我國,姚梅鎮教授較早對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系統研究,他所主編的《國際經濟法概論》(1989年版)在論述國際經濟法的范圍時,明確把“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內法規范——涉外經濟法”作為國際經濟法的淵源[2](p.28)。筆者也曾采取這種觀點,把涉外經濟法律看成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
3.國內經濟法組成部分說 國內經濟法學著作,多把涉外經濟法律視為國內經濟法的組成部分,有些還明確論述了涉外經濟關系與我國經濟法之間的關系。例如徐杰主編的《經濟法概論》把涉外經濟關系作為我國經濟法調整的四大領域之一[3](p.11);肖平主編的《中國經濟法》把涉外經濟關系作為我國經濟法調整的五大領域之一[4](p.14);費宗yī@①主編的《中國經濟法》也設專章介紹外商投資企業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5](第5、16章)。
4.國際私法組成部分說 我國的私法著作通常包含涉外經濟法律的內容,例如姚壯、任繼圣所著的《國際私法基礎》把涉外經濟立法稱為國際私法的專用實體規范[6](pp.3~8)。余先予的《簡明國際私法》也認為國際私法的淵源包括國內立法中的實體規范,并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作為典型例證[7](pp.6~8)。法學教材編輯部組編的《國際私法》也設專門章節介紹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8]。1997年韓德培主編的《國際私法新論》在介紹國際私法的范圍時說:“國際私法……還包括國家直接適用于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而從該書內容看,“國家直接適用于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包括涉外經濟法律[9](p.9)。
5.國際商法組成部分(或補充)說 有的學者把涉外經濟立法作為國際商法的內容(或者補充),例如馮大同主編的《國際商法》(新編本)對國際商法的定義為:“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交易和商事組織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10](p.1),在該定義下,涉外經濟立法被涵蓋。該書在介紹國際商法的淵源時,把涉外經濟立法作為國際商法的補充[10](p.5),并在各章節進行了廣泛的介紹。
6.民法組成部分說 我國有些民法著作把某些涉外經濟法律納入民法的范圍,例如王作堂等著的《民法教程》(北京大學試用教材)明確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列為民事立法[11](p.26)。
二、涉外經濟法律的部門歸屬和學科劃分混亂的原因
在涉外經濟法律的部門與學科劃分問題上,我國學者之所以意見不一,出現混亂,主要有以下原因:
1.立法環節對法律體系的規劃性不強 立法環節對法律體系的規劃性如何是法律部門和學科劃分是否清晰的關鍵。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法制建設有很大進展,法制日趨完備,但我國原是一個缺乏法制傳統的國家,在法制建設的許多方面缺乏經驗,立法中對法律體系的規劃難免有不足之處,“公益”與“私權”界限不清就是其中問題之一。這就造成國家公法過多干預私權行為,許多單行法規中既有民商性規范又有行政性規范,從而使我國民商法的內容有別于西方民商法,我國行政法的內容也有別于西方行政法,我國經濟法的內容更大別于西方的經濟法,這種立法特點勢必導致部門法與學科界限爭議。我國在立法環節上沒有很好地注意分清不同法律部門之間的界限,這是造成學者之間在法律部門與學科劃分上互相矛盾的客觀基礎。
2.對如何處理法律關系的多重性缺乏研究 在法律部門與學科劃分上,我國學界一般是以調整某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之總和構成一個部門法的原則來界定部門法的范圍,然后根據這樣界定的部門法范圍來確定學科范圍。當一些社會關系具有多重屬性時,例如合同關系,既可稱為民事關系,也可稱為商事關系,又可稱為經濟關系,以上述原則界定法律部門和學科的范圍勢必產生混亂,造成各部門法調整對象和學科內容重疊。涉外經濟關系正是多重屬性社會關系的典型。對具有多重社會關系屬性的法律,其部門與學科的歸屬應如何確定?各部門法和學科之間如何相互照應,恰當銜接?在缺乏深入研究的情況下,不免出現各種不同意見。
3.國際法和國內法的關系尚待明確 在部門法與學科劃分上,關于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各國學者通常把國際法作為一個特殊的法律領域而與國內法并列。但國際法本身是否構成一個法律部門或者僅僅是一個學科?國際法是否也應該象國內法那樣分成一些部門法?可否打破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界限來劃分部門法?這些問題在國內學術界頗有爭議,從而也影響到部門和學科劃分上的歧異。
4.對部門法、學科、課程之間的關系混淆不清 部門法、學科、課程之間的關系不明確,也是造成我國涉外經濟法律的部門歸屬和學科劃分混亂的重要原因。我們發現,當學者出于研究或教學的需要把某些法律淵源攏于一書時,往往宣稱這些法律淵源構成一個部門法,這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部門法、學科、課程之間的關系。
在一般情況下,一個部門法構成一個學科和一門課程的基礎,但部門法是依法律體系的特點而劃分,是一個實務性概念,它使法律作為一種社會工具便于掌握和運用,在具體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具有直接意義;學科依某一研究領域的綜合特點(如內容、研究方法)而定,學科是一個學術性概念,在法律實務中沒有直接意義;課程的設置則依教學需要,以方便學生掌握知識為原則。因此,部門法、學科、課程三者之間的范圍有可能不一致,有些學科會打破部門法體系,并有一級學科、二級學科等分類;有些課程則只講授某一部門法的部分內容,例如商標法、房地產法等課程就是如此。
三、我國涉外經濟法律應當屬于國內經濟法
我們認為,我國涉外經濟法律應當屬于國內經濟法,不應劃入其他法律部門和學科,現將緣由說明如下:
1.涉外經濟法律不應成為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
涉外經濟法律不應成為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國際法與國內法界限不可混淆
一般國際經濟法學的著作都承認涉外經濟法律屬于國內法,而國際經濟法屬于國際法,這在國家學科分類上已有明論。如果將本來屬于國內法的涉外經濟法律納入國際經濟法,就成了用國際法包含國內法,勢必混淆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界限,并使人們誤以為國內法也可以具有類似國際法的效力。正由于混淆了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界限,有的國際經濟法學者做出錯誤論斷,提出國內法的域外效力乃是大勢所趨,這豈不等于肯定某些國家賦予國內法域外效力是正確的,而我國反對國內法的域外效力反而錯了。這種觀點顯然是很有害的。
第二,主張涉外經濟法律是國際經濟法組成部分的理由難以成立
到目前為止,國際經濟法學著作中,主張涉外經濟法律為國際經濟法組成部分的理由,主要是說國際經濟關系錯綜復雜,對其調整需要國際法規范與國內法規范互相配合。這一論據本是事實,但卻不能證明國際經濟法可以涵蓋涉外經濟法律,因為在解決實際問題時,不同部門法之間互相配合乃是常有的事,豈可因此否定部門法之間的界限?如果因為互相配合就可以用國際經濟法去涵蓋涉外經濟法律,那么,反過來用涉外經濟法這樣的概念去涵蓋國際法的內容又何嘗不可呢?實際上已經有這樣的涉外經濟法著作出現了。
第三,國際經濟法不涵蓋涉外經濟法律不等于割斷二者的聯系。
國際經濟法不涵蓋涉外經濟法律,是從劃清部門法與學科界限的角度而言的,從學問相通的觀點看,某一學科的學者往往要對相鄰學科的事物進行研究,這是中外的通例。學科的范圍和該學科學者的研究范圍不是同一回事。在實踐中,國際經濟法與各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是互相配合、協調運作的,研究國際經濟法離不開對各國相關經濟法的涉獵。不涵蓋并不意味著不能研究,只是國際經濟法學者的主攻方向應該落在本學科范圍之內。
2.涉外經濟法律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有的學者把涉外經濟法律視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這是不正確的。因為多數國家并不存在涉外經濟法這樣一個法律部門,我國存在一定數量的涉外經濟法律,并與國內一般法律制度分離,這是我國改革開放處于低級階段和法制不健全的反映。例如在1979年改革開放之初,為了吸引外資,我國制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該法只有十五條,內容簡略,在實踐中也暴露出許多不足,但它是在我國沒有公司法的情況下出臺的,其實際價值主要是彌補了公司法的空缺。如果在1979年之前我國就存在一部成熟的公司法以及相關的法律,就沒有必要制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了。其他涉外經濟法律出臺的因由,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大同小異。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發展,涉外經濟法律與國內一般法律制度融合是必然趨勢。涉外經濟法律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沒有前途的。
3.涉外經濟法律不是國際私法的組成部分
根據國際上通行的觀點,國際私法是指解決國家之間法律適用的沖突規范,屬于程序法。而涉外經濟法律屬于實體法。如果不顧及國際通行的觀點而人為地擴大國際私法的范圍,并把涉外經濟法律納入國際私法,從學術和實踐上看都是不可取的,筆者曾在《論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關系》[13]一文中詳述此意,茲不贅言。
4.涉外經濟法律不是國際商法的組成部分
用國際商法涵蓋涉外經濟法律也是不恰當的。我國的法律學科分類并沒有列出國際商法,按照我國的法學分科體系,所謂國際商法實屬于國際經濟法的范圍。依此論來,用國際商法涵蓋涉外經濟法律,就如同用國際經濟法涵蓋涉外經濟法律一樣,這是不恰當的。
5.涉外經濟法律也不是民法的組成部分
經濟法與民法之間界限何在,并無定論。我國的涉外經濟法律,主要有兩種類型的規范,即行政管理性質的規范和商事性質的規范。前者當然不屬于民法,問題是后者歸屬民法是否恰當?筆者認為不妥。因為我國立法的總體特點雖屬大陸法系,但我國立法并沒有完全照搬大陸法系的模式,大陸法系多把商法與民法并稱民商法,商法作為民事特別法,在商法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優先適用商法規范,在商法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適用民法的一般規定。在民商合一的情況下,商事規范似可被歸入民法[14](p.45)。民法屬于“私權”性質的法律。但從“私權”與“公益”分立的民法觀念來看,我國涉外經濟法律并非一般意義上的商事規范,而是更多地體現國家利益原則。因此,把商事性質的涉外經濟法律納入民法也是不妥當的。
6.涉外經濟法律屬于國內經濟法
綜上所述,本文的結論已經不言而喻,涉外經濟法律應歸屬國內經濟法。關于涉外經濟法律在國內經濟法中的地位,筆者在此略加贅言。一個國家用何種法律淵源調整涉外經濟關系,可有兩種方式:一是依國際私法的沖突規范指引,直接用一般性經濟立法調整涉外經濟關系,而不為之另行立法,被稱為內外合一模式,這是國際實踐的通例,也符合國際法上的國民待遇原則;二是制定單行的涉外經濟法律,排除一般性經濟立法在涉外案件中的適用,被稱為內外分立模式,這種作法不符合國際實踐的通例,只是在個別國家和特殊情況下的產物。用單行的涉外經濟立法調整涉外經濟關系,通常意味著對外商的差別待遇,除非這種差別待遇是超國民待遇,否則,就很容易被認為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不利于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而超國民待遇又對民族工業不利。由此可見,內外分立模式弊病多,不如內外合一模式,拋棄內外分立模式應是我國經濟法發展的大趨勢。
【參考文獻】
[1]林毓輝.新編涉外經濟法律與實務[M].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92.
[2]姚梅鎮.國際經濟法概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89.
[3]徐杰.經濟法概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
[4]肖平.中國經濟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
[5]費宗yī@①.中國經濟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
[6]姚壯,任繼圣.國際私法基礎[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
[7]余先予.簡明國際私法[M].北京: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986.
[8]韓德培.國際私法[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83.
[9]韓德培.國際私法新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
[10]馮大同.國際商法(新編本)[M].北京:對外貿易教育出版社,1991.
[11]王作堂.民法教程(北京大學試用教材)[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
[12]劉歧山.民法問題新探[M].北京: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
[13]高爾森,程寶庫.論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關系[J].天津:國際經貿研究,1997,(1)
[14]史尚寬.民法總論[M].臺北:正大印書館,1981.
關鍵詞:“走出去”戰略;“藏匯于民”政策;人民幣匯率;資本賬戶自由化
2005年7月,中國政府實施了人民幣匯率制度改革,此后人民幣匯率處于小幅波動且逐漸升值的過程中;盡管面臨匯率升值壓力,2005年我國對外貿易順差(尤其是對美貿易順差)仍然保持了高速增長,外貿順差超過1300億美元,外匯儲備增長超過2000億美元。由此產生的外貿爭端和外界迫使人民幣匯率升值的壓力也日漸顯著。不僅如此,2005年我國國際收支雙順差導致的外匯儲備增加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貨幣政策的執行,如導致國內銀行體系流動性的泛濫、中央銀行被迫大規模發行中央銀行票據等等。這一切都迫使我國貨幣當局不得不尋求破解之道。
吳曉靈(2006)提出了三條對策:一是調整“寬進嚴出”的外匯政策取向;二是變“藏匯于國”為“藏匯于民”;三是繼續實施“走出去”戰略。{1}[1]2006年以來,國家外匯管理局連續下發通知,進一步放寬對國內經濟主體持有外幣的限制以及放松對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取消境外投資購匯額度的限制。2006年底,中國人民銀行出臺《個人外匯管理辦法》,進一步放松個人外匯管理的限制。我國政府采取的上述政策措施及其導向能否緩解近年來我國外匯儲備增加的壓力?如何化解目前的政策困局?本文重點探討這一問題。
一、“走出去”戰略和“藏匯于民”政策的理論分析
自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收支雙順差是我國國際收支的主要特征。2002年以來,雙順差的規模日益加大。這是導致外匯儲備近年來急劇上升的重要原因。貨幣當局提出的上述政策措施的思路,主要是從放松資本管制的角度出發,基本圍繞增加國內經濟主體的外匯持有量和對外投資進行的。從國際收支平衡表角度分析,其核心就是圍繞如何增加資本與金融賬戶的借方發生額這一目標,寄希望通過這一政策手段降低資本與金融賬戶的順差額,進而緩解外匯儲備增加的壓力。我們可以用以下模型(Grauwe,1996)來分析上述政策的原理:[2]
NFt-NFt-1=CAt(1)
其中,NFt和NFt-1是一國t期和t-1期的凈外匯資產頭寸;CAt是一國在t期的經常賬戶的余額。(1)式表示t期的經常賬戶的變化將引致一國國際投資頭寸(InternationalInvestmentPosition)的變化。
現在我們將NF分解為兩個部分:一個是貨幣當局的凈外匯資產頭寸NFOt;另一個是國內居民和企業的凈外匯資產頭寸NFPt。
NFt=NFOt+NFPt(2)
NFOt-NFOt-1=CAt-(NFPt-NFPt-1)(3)
公式(3)的含義是一國經常賬戶順差導致的國際投資頭寸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為私人部門持有的國際投資頭寸增加額;另一部分為貨幣當局持有的國際儲備增加額。我們可以從固定匯率制度和浮動匯率制度兩個層面來分析。
在固定匯率制度下,一國的外匯儲備增加額(即NFOt-NFOt-1)實際上由右邊的經常賬戶和資本與金融賬戶共同決定。假定經常賬戶順差,即第一項為正,并且國內經濟主體增加以外匯形式來保有其財富,即第二項NFPt-NFPt-1也為正,即資本與金融賬戶出現逆差,無疑將大大緩解貨幣當局收購外匯的壓力和本幣升值的壓力;反之,如果國內經濟主體減持外匯資產,也就是資本與金融賬戶出現順差,那么為維持本幣匯率穩定,貨幣當局就不得不增加其外匯儲備。
在浮動匯率制度下,貨幣當局無需干預本幣匯率,這意味著其持有的國際投資頭寸,即NFOt-NFOt-1項的變化額可以為零,這同時也意味著外匯儲備的變化額為零。那么(3)式可以進一步簡化為:
CAt=(NFPt-NFPt-1)(4)
(4)式表明,一國實現的經常賬戶順差必須由國內經濟主體增加持有的外匯資產來實現。從資本與金融賬戶的角度分析,就意味著該賬戶必須出現逆差。如果經常賬戶順差越大,本幣匯率升值的幅度就越大,在這種情況下,就意味著本國經濟主體必須持有行將貶值的外匯資產。為了減少資產的損失,國內經濟主體必然減少對外貿易盈余。
就人民幣匯率變動及其預期而言,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后,人民幣匯率長期釘住美元,期間貶值壓力一度比較明顯。2002年以來,人民幣匯率升值壓力顯著增加,盡管2005年7月21日實施了人民幣匯率制度改革,且當日人民幣匯率主動升值2%,此后人民幣匯率一直處于小幅升值的狀態,但其升值幅度遠低于國內外的普遍預期。就國際收支狀況而言,除個別年份外,1994年以來我國國際收支長期保持雙順差狀態。如果說經常賬戶的順差是我國經濟增長出口導向的結果,那么資本賬戶的長期順差則表明國內經濟主體在減持外匯資產。與此同時,自2003年以來我國外匯儲備的超高速增長也表明中央政府干預人民幣匯率的巨大壓力。
上述理論分析可以明確:我國貨幣當局在政策上允許并放開國內經濟主體對外匯的持有,至少是有可能減輕貨幣當局收購外匯、降低人民幣匯率升值速度和波動幅度壓力的。然而,我們需要進一步考慮下面幾個問題。第一,以上政策建議能否達到預期目標?也就是說可能性能否變為現實性?第二,上述政策是權宜之計還是在可預見未來的一種制度安排,即中國政府借此機會實現資本賬戶的自由化?第三,如果以上政策效果不顯著,有何新的對策?
二、“走出去”戰略和“藏匯于民”政策的可行性分析
(2004)曾經論證:2001年以來,在中國政府實行穩定人民幣匯率政策的前提下,由于人民幣利率高于美元利率,資本大量流入中國,增加了人民幣的升值預期,并進一步刺激了資本流入。如果人民幣匯率升值成功,套利資本則可以獲得利差和匯差的雙重收益;如果人民幣匯率保持穩定(不可能出現貶值情況),則仍然可以獲得穩定的利差收益。[3]在人民幣升值預期的刺激下,我國貨幣當局提出的“走出去”戰略能否起作用呢?以下我們來具體分析。
(一)我國“在外直接投資”賬戶近年來的變化情況
根據國際收支平衡表的統計規則,“在外直接投資”賬戶的借方表示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匯出的資本金以及母子公司資金往來的國內資金流出;貸方表示我國撤資和清算以及母子公司資金往來的外部資金流入。由表1得知,1997年到2005年,我國該賬戶的差額基本是借方余額(2003年除外),表示對外投資的增加,總額超過280億美元。從年度間的變化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國在外直接投資以2003年為界大體分為兩個階段:前一階段以亞洲金融危機為發端,一直延續到我國通貨緊縮結束為止,其數額在整體上是不斷下降的;后一階段呈現出不斷擴大和回升的趨勢,并且在2005年出現比較大的反彈。這一趨勢能否持續,尚待進一步觀察。
表11997-2005年我國國際收支平衡表中“在外直接投資”賬戶情況單位:千美元
資料來源:國家外管局網站。
韓繼云(2003)強調,我國在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后采取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政策法規和管理制度,抑制了境外投資。[4]雖然在制度層面我國的確有抑制境外投資的因素存在,但是經濟運行的周期性影響因素卻不完全支持上述判斷。以2003年的統計數據為例,當年我國撤資的數額要大于對外投資的數額,而這恰恰是我國貨幣當局大力提倡“走出去”戰略的大背景下出現的。按理,我國政府在提出“走出去”戰略之后,抑制境外投資的政策因素從總體上分析是下降的,本應該刺激對外直接投資的增加,然而卻出現了事與愿違的現象。如果我們從經濟主體的套利動機來進行分析,2003年我國撤資的現象就很好解釋了。2003年恰恰是人民幣利率高于美元利率且存在人民幣升值預期的年份,國內企業將資金調回國內以獲得利差收入和可預見的匯差收入。從這個意義上說,這恰恰是國內企業趨利避害的自利行為,但在客觀上卻增加了我國貨幣當局收兌外匯儲備的壓力。盡管這種情況在2005年出現改觀,但其絕對數僅為113億美元左右,這對于消化我國當年2000多億美元的外匯儲備增加額可謂杯水車薪。反觀2001年,當時國內通貨緊縮,人民幣存在明顯的貶值預期且利率低于美元利率;盡管沒有政府的政策鼓勵措施,“對外直接投資”賬戶余額仍然比2004年還高。這從反面也印證了國內經濟主體何時實施“走出去”戰略不完全取決于政府的政策鼓勵,更多地是受國內企業自身對風險和收益的判斷。
(二)我國金融機構規避風險的操作
不僅國內企業在規避風險,國內金融機構也在采取類似的操作。從表2可以看出,在1998-2002年間,“證券投資”賬戶基本上是逆差。之所以如此,在于國內金融機構增持外匯資產以規避人民幣匯率預期貶值的風險。2003年和2004年出現反轉,順差額分別為114億美元和197億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對證券投資資金凈回流增加的解釋是,“這反映了我國金融機構調整境內外資產匹配,優化境外投資資產的情況。”{2}筆者則以為,這是國內金融機構將外匯資金調入國內以及主動套利和規避風險預期的結果;其后果同樣是導致我國中央銀行收購的外匯儲備增加。
2005年情況有所變化,我國金融機構“證券投資”凈流出49億美元,改變了2003年和2004年資金凈流入的狀況。之所以出現上述情況,筆者以為,自2004年6月開始,美聯儲連續多次提高聯邦基金利率以控制通貨膨脹的上漲;到2005年美國的基準利率已經明顯高于中國的利率水平。在這種情況下,國內金融機構轉而增持境外資產以規避利率風險。國家外匯管理局最近公布的《2005年中國國際收支報告》認為:“受國際金融市場利率持續提高以及國內金融市場投資空間有限等多方面因素影響,金融機構對外投資相應增加。”《2005年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也指出,“外匯資金運用能力較強的商業銀行傾向于增持美元資產,提高盈利能力,緩解人民幣流動性帶來的短期投資壓力”。以上分析表明,我國金融機構增持還是減持外匯資產取決于其利潤目標的約束,而不是人民幣匯率穩定的目標。
表21997-2005年我國國際收支平衡表中“證券投資”賬戶情況單位:千美元
資料來源:國家外管局網站。
(三)其他佐證
1.外幣存貸款增加額的不匹配
表3顯示,我國居民的外匯儲蓄存款在2003年第二季度達到最高值908.58億美元之后,一直呈現出下跌的趨勢。這表明在人民幣匯率巨大的升值壓力面前,國內居民在減持外匯資產,規避有可能發生的匯率風險。這也恰恰是在貨幣當局提出“藏匯于民”政策之后,居民的外匯存款非但沒有增加反而在不斷下降。這表明我國貨幣當局的“藏匯于民”政策基本上落空了。就外匯存貸款余額的比較來分析,2002年還維持著存差態勢,到2006年第三季度末,外匯貸款余額已經要大于外匯存款余額了。可見在這段時間內,我國金融機構的貸款增長速度要大于存款增長速度。為何會出現這種變化呢?筆者以為:我國金融機構外幣資產與負債的非對稱性變化都是基于同期人民幣利率高于美元利率、且人民幣匯率預期升值的結果;將美元資產轉換為人民幣資產可雙重套利,而增加外幣貸款也是基于規避雙重風險的考慮。
表3我國金融機構各項外匯存貸款余額表單位:億美元
資料來源:中國人民銀行網站公布的金融機構外匯信貸收支表。
2.我國居民結匯量的周期性變化
另外,我國居民的結匯量變化也可以佐證上述判斷。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副局長李東榮(2004)的分析,我國居民個人結售匯自1994年開始呈現出凈結匯態勢,到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后,態勢發生逆轉,呈現出凈售匯狀態;而2001年8月又一次發生方向性的逆轉。他認為,本外幣的正向利差和人民幣匯率升值預期的影響是兩個重要的影響因素。[5]謝平(2004)也提供了類似的資料:“2002年我國居民個人結匯達到171億美元,比上年增加兩倍多,個人購匯在國家不斷放寬用匯政策的情況下下降了一半多”。[6]由此我們不難理解居民外匯儲蓄存款在2003年以來的負增長了。因此,我們有理由作出如下判斷:我國即使在2003年就實行意愿結售匯制度,不論是國外投機者還是國內進出口商,抑或是國內居民,都不會主動持有外匯;相反,他們會主動結匯,以期獲得利差和匯差的雙重收益。
因此,上述分析揭示了以下政策含義:
第一,2001年以來的各種跡象表明,在我國人民幣匯率制度改革之前,為規避利率和匯率風險,國內經濟主體完全有可能通過減持外匯的方式向中央銀行轉嫁風險,這客觀上增加了中央銀行收兌外匯儲備的壓力。
第二,NFPt-NFPt-1項的大小(即國內經濟主體的持幣偏好)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當時國內外利差和匯差組合。在不恰當的時機,即使推行了“走出去”戰略和“藏匯于民”的策略,其效果微乎其微。2003年我國“在外直接投資”賬戶順差以及2003年和2004年“證券投資”賬戶順差都是證明。
第三,很顯然,基于規避外匯風險和預期人民幣匯率升值因素的資本流入才是我國外匯儲備增加的主要動力,并且與人民幣匯率升值預期互為因果、互相作用。在這種背景下,旨在放松資本管制的諸如“走出去”戰略和“藏匯于民”政策,很可能是我國貨幣當局的一廂情愿。
(四)“走出去”戰略和“藏匯于民”政策在近期能否取得效果?
1.上述政策導向取得效果的制約條件
2005年7月21日我國政府對人民幣匯率制度進行了改革,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并將人民幣兌美元的匯價向上調整了2%。與此同時,美聯儲在2005年8次提高聯邦基金利率(2004年調高該利率5次),到2006年6月末達到5.25%,中美基準利差擴大到3.63%左右(以中國人民銀行超額存款準備金利率1.62%計算),這改變了長期以來外資無風險投機套利的模式,使得其投機人民幣匯率至少有3.63%的成本。然而,由于2006年上半年我國經濟仍然保持了高速增長,投資和對外貿易增速強勁,通貨膨脹的壓力仍在增加,而我國貨幣當局自2006年以來已經連續四次采取了提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方式以抑制貸款的增長,因此未來繼續提高人民幣利率以控制通貨膨脹也不是完全沒有可能。如果從外部經濟均衡的角度分析,這一政策的效果是降低了中美利差,減少了外資的投機成本。在這一宏觀背景下,“走出去”戰略和“藏匯于民”政策在近期能否取得效果呢?筆者以為,人民幣和美元利率調整僅僅是影響其是否轉持外幣的因素之一。以利率平價理論來考察,以上政策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人民幣匯率的升值預期是否大于中美利差的幅度。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該政策將會有效果;反之,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該政策終將流于形式。
截止到2006年末,我國外匯儲備達到10663億美元,當年增加外匯儲備2473億美元,同比多增加384億美元;{3}2006年我國實現貿易順差1774.7億美元,較2005年的1018.8億美元大幅增長了74.1%;國民經濟仍然保持了高速增長,在短時期內將很難改變國際社會對人民幣的升值預期。如果人民幣匯率的升值預期要遠大于現行的中美利差,國內經濟主體非但不會擴大其持有的外匯資產,相反,大量的資本(不論是為國內經濟主體所有,還是外國經濟主體所有)將會繼續通過各種方式涌入中國,“走出去”戰略和“藏匯于民”政策在近期很可能事倍功半。因此,在短期內不能排除人民幣匯率預期升值幅度將大于中美利差幅度的情況下,怎么可以想象中央銀行都不愿接手的“熱山芋”會被國內的老百姓欣然接受?因此,通過上述策略以減輕我國貨幣當局收購和持有外匯儲備的壓力,多少有些癡人說夢。
2.貨幣當局的反思
長期以來,我國貨幣當局對人民幣匯率的調整既受到各方利益集團的掣肘,也與其自身對內外經濟均衡目標取向上的不確定性和貨幣政策目標的多重性不無關系。目前人民幣匯率改革陷入尾大不掉、事倍功半的狀態,以至于目前貨幣當局不惜以放松資本管制來緩解人民幣面臨的升值壓力。盡管2002年就已經提出“走出去”戰略,但到目前為止,其實際效果非人所愿;“藏匯于民”的政策效果也不顯著。因此,完全授人以柄、處處挨打的匯率和貨幣政策調整無疑值得以后吸取教訓。就“走出去”戰略和“藏匯于民”政策而言,當它遭到國內幾乎所有經濟主體有意識的成功規避,貨幣當局應該認真地反思這種以放松資本管制為導向的數量型政策。
四、是權宜之計還是制度安排?
2006年4月1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服務貿易售付匯及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等三項管理政策進行了調整,旨在進一步放寬對國內經濟主體持有外幣的限制。2006年6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出臺《關于調整部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進一步放寬了對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取消境外投資購匯額度的限制。上述政策調整為“走出去”戰略的實施提供了更大的空間。2006年12月底,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個人外匯管理》。顯然,上述政策調整涉及到我國資本賬戶自由化進程的制度安排。值得考察的是,上述政策調整是我國貨幣當局當下的權宜之計還是兼有我國資本賬戶自由化制度安排的成分呢?我們可以從政策和制度兩方面來考察。
(一)政策層面的分析
從政策周期的層面分析,國內經濟主體的持幣偏好取決于當時的國內外利差和人民幣匯率制度、水平以及對人民幣匯率的預期,這在過去的10余年間呈現出一種周期性的變化(,2005)。[7]雖然我們無法斷定將來仍然會按照這一規律繼續變化,但是完全有可能出現以下情況:在未來人民幣利差與匯差組合出現了使得國內經濟主體轉而持有外幣以規避人民幣匯率貶值損失,以及追求外幣高利率的情況下,我國貨幣當局又將如何處理呢?是一以貫之,繼續執行“走出去”戰略和“藏匯于民”政策,還是改弦易轍?如果是后者,是否會使得國內外社會各界對我國政府所推行的以“走出去”戰略和“藏匯于民”政策為核心的放松資本管制政策產生首鼠兩端、信譽全無的不良影響呢?
筆者以為,即便“走出去”戰略和“藏匯于民”政策在可預見的未來有可能發揮作用,但這種飲鴆止渴的政策選擇會使得國內外各界對我國貨幣當局推進資本與金融賬戶自由化的期望過高,為未來的政策調整設置了障礙。如果中外經濟與金融環境出現逆轉,我國貨幣當局轉而放棄上述選擇,甚至收回“成命”,嚴控資本流出,這種具有制度安排意義的政策改變難免會使人懷疑當局的政策一致性,有損于其政策信譽。
(二)制度層面的分析
從制度層面來看,現階段加速放松資本管制的進程并不意味著我國資本賬戶自由化進程就有了實質性的提速;國內金融體系巨大的不良債權、金融風險意識的淡漠和金融風險管理手段的缺失與落后,都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制約了我國資本賬戶自由化的進程。誠然,近年來外匯管理局的確逐步放寬了對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但這些措施沒有一項與改善我國資本賬戶自由化的限制因素有關,更多地是迫于政策層面的壓力。因此,在筆者看來,未來重新實施境外投資購匯額度限制的可能性完全存在。其次,現階段我國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國際化程度還處于起步階段,在其競爭實力尚不足以與外國大企業相抗衡時,貨幣當局就鼓勵國內企業走出國門實施“走出去”戰略,如此拔苗助長,其效果值得懷疑。
總之,運用資本賬戶自由化的政策來化解人民幣匯率的壓力,其效果值得懷疑。實際上,這兩者沒有必然的聯系,后者受短期因素的影響,諸如國際收支狀況、財政收支、銀行體系的流動性等等;而前者涉及長期的制度安排。人民幣匯率升值并不要求資本與金融賬戶要同時放松管制。在國內金融體系尚不完善的條件下,政府主動加速資本賬戶的自由化進程很可能為未來的資本外逃提供了方便之門。
五、如何限制資本的流入
2006年我國新增外匯儲備2473億美元,這表明外國資本對人民幣匯率的升值預期仍然沒有實質性改變。只要未來人民幣匯率巨大的升值預期幅度遠大于中美利差的幅度,外國資本就必將通過各種方式進入中國;同時國內經濟主體也完全有可能繼續將其外匯轉為人民幣資產。在這種情況下,經濟學家們普遍認為我國貨幣當局的選擇不外乎兩個方面:一是繼續干預人民幣匯率,向市場投放人民幣,同時收進外匯資產,此時外匯資產的貶值風險基本由政府承擔;二是放棄干預人民幣匯率,其結果必然導致人民幣匯率的大幅度升值,這很可能影響我國的對外貿易以及經濟增長。有沒有中央銀行減少干預力度的同時達到穩定人民幣匯率的第三條道路呢?根據前面的公式(3),我國政府可能的政策選擇必須基于NFPt-NFPt-1項,也就是說,政策目標必須是使得該項目增加。換言之,就是使資本與金融賬戶出現逆差。顯然,以放松管制為特征的“走出去”戰略和“藏匯于民”的數量型政策調整并不能從根本上改變這一局面,我們必須采用價格型的政策來進行調整,當然這不包括人民幣匯率的升值調整。
筆者以為,根據近期外資流入我國進行套匯投機的特點和我國人民幣匯率在短期內的調整幅度,我國政府的應對之策重點應該放在增加外資進行套匯投機的成本和風險上,使之無利可圖。因此,現階段我國可供選擇的政策措施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針對企業結匯后的人民幣資金予以凍結或實施罰息政策,加大其投機的制度成本和風險。與此同時,監管當局還應該注重后續監管,關注結匯后的資金是否違規轉移到股市、房地產市場;檢查企業結匯資金的規模是否存在非正常的高速增長。如果存在上述情況,監管當局應該采取相應的懲罰措施。
二是國家外匯管理當局、海關總署與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聯合開展針對外資企業的重點檢查。檢查的項目不僅包括通過資本金項目以及其他項目結匯的資金,而且還包括外資企業可能利用轉移定價方式進行人民幣匯率投機的途徑。對違規結匯的企業應采取嚴厲的處罰,并予以公示。
目前,大量國外“熱錢”通過各種渠道進入中國,這其中,通過外資企業進入中國的“熱錢”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國家外匯管理局在2004年5月曾經下發過《關于改進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目結匯審核與外債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對于超過20萬美元以上的大額結匯支付,要求直接劃入指定的收款人賬戶,不直接進入結匯企業的人民幣賬戶。此舉旨在控制外資企業的資本金項目結匯,并將其落實到商業銀行的支付結算環節(徐子福、洪昊,2006)。[8]這一政策的出臺,已經表明我國外匯管理當局意識到了外資企業通過資本金方式進行套匯投機的可能性。然而,從現實來看,外資企業完全有可能通過以下途徑來完成。第一,通過“化整為零”的方式規避監管(王玨琰、董國強,2007)。[9]即將資本金項目下的結匯資金以低于20萬美元的金額通過多次結匯來實現轉移。第二,繞開資本金項目,通過進出口環節,以轉移定價方式進行結匯。2005年外資企業的貨物貿易順差從上一年的140.4億美元突然增加到567億美元,增幅達300%就是一個非常明顯的信號。這反映出外資企業針對我國監管部門的舉措已經采取了新的應對措施。就這一問題,我國政府應該盡早采取措施,就轉移定價方式可能產生的投機途徑進行專項檢查。
六、結論
顯然,“走出去”戰略和“藏匯于民”的政策是我國目前貨幣政策和匯率政策面臨嚴重挑戰的應對措施之一。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目前我國以放松資本管制為指導思想的應對方法,對于緩解人民幣匯率升值和外匯儲備增加壓力很可能于事無補。當它遭到國內幾乎所有經濟主體有意識的成功規避,貨幣當局應該反思其政策本身。
第二,就目前形勢來看,應對措施應該旨在消除投機主體的獲利空間,增加投機資本進行投機的成本和風險。
————————
注釋:
{1}其實,我國在2002年第二季度的《貨幣政策執行報告》當中就已經提出“走出去”戰略。“藏匯于民”的舉措則是此次提出的新措施。
{2}2005年4月2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通稿《2004年我國國際收支保持“雙順差”》,見外管局官方網站。
{3}資料來源:《金融宏觀調控取得明顯成效》,中國人民銀行網站http:///detail.asp?col=100&id=2054.
————————
參考文獻:
[1]吳曉靈.2006中國金融形勢分析預測與展望專家年會的發言[EB/OL].中國人民銀行網站http:///detail.asp?col=4200&ID=204.
[2]DeGrauwe,P..InternationalMoney:Post-warTrendsandTheories,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1996.
[3].中國的資本流動:1982-2002[J].管理世界,2004,(7).
[4]韓繼云.當前我國外匯管理對境外投資的抑制分析及對策[J].財貿經濟,2003,(11).
[5]李東榮.近年來個人結匯大幅增長的分析(上、下)[J].中國外匯管理,2004,(4-5).
[6]謝平.中國貨幣政策分析:1998-2002[J].金融研究,2004,(8).
[7].再論我國貨幣政策與匯率政策的沖突[J].國際經濟評論,2005,(1).
6月8日央行宣布下調存貸款基準利率0.25個百分點,并擴大存貸款利率的上下浮動區間,以雙管齊下的方式力阻經濟增速下行的風險。這向市場發出一個強烈的信號,政府對經濟的穩增長,有決心、有手段、有方式。
利率調整后,一年期存款利率為3.25厘,一年期貸款利率為6.31厘。此外,上調存款利率浮動區間上限至至1.1倍,下調貸款利率浮動區間下限至至0.8倍。
可以說,這是人民銀行從2008年12月23日以來第一次下調存貸款基準利率,也是央行第一次調整存貸款利率浮動區間。央行利率調整不僅有利于股市短期上行,也有利于實體經濟發展,同時,表明了國內貨幣政策有可能出現周期性的轉向。
央行減息是市場早就希望的事情。我們可以看到,在4月公布的數據差與市場預期及“穩增長”經濟政策開始轉向之后,市場希望央行盡早放松貨幣政策,但當時央行公布的第一季度貨幣政策報告則表明,對于當前經濟下行的風險,央行則主張盡量不動用價格工具,而是動用數量工具來保證實體經濟對流動性的要求,希望貨幣政策保持預調與微調來讓貨幣增長與信貸增長回歸常態。不過,當外部經濟環境越來越惡化,國內經濟下行的風險越來越高后,在5月份的經濟數據公布前,央行預期5月份的經濟形勢可能同樣會比市場預期要差(實際上5月份的CPI快速回落到3%,國內投資增長與消費需求也全面下落)。在這種情況下,央行啟動貨幣政策的價格工具,下調銀行存貸款利率。這不僅回應了穩增長的政策要求,也能夠提振國內經濟增長之信心。正是從這意義上說,這次央行下調存貸款利率不僅對當前市場有巨大的影響,如國內外股市變化,而且其意義也是重大的。
2008年12月23日以來,利率變化基本上處于一種上升態勢下。但是,這次存貸款利率下調意味著國內貨幣政策將出現新的周期性轉向,或國內銀行利率隨全球降息潮也將進入下降的通道。當然,至于這種貨幣政策會轉向哪里,市場還得密切觀察。但至少這次存貸款利率下調具有周期性轉向的意義。
國內貨幣政策出現周期性轉向
這次央行減息與以往有一個很大不同,就是雙管齊下。既下調存貸款基準利率,又調整了存貸款利率上下浮動區間。這樣一種減息的方式,可謂國內有史以來的第一次。這樣的利率政策調整或不對稱降息可以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含義:
第一,這種雙管齊下的減息政策說明了政府看到當前國內經濟下行風險的嚴峻性,因此,希望用更有力度的信貸政策來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來促使國內經濟的復蘇。比如,不僅貸款利率下調0.25百分點,即一年期貸款利率為6.31厘,而且貸款利率下浮的空間增加10%,即貸款利率還可再減0.631厘,兩者相加貸款利率降低近1厘。這使企業的融資成本下降較大。
第二,這次央行減息其實是一次不對稱減息。因為,不僅存款利率下調幅度有很大差別,比如活期利率只是下調0.1個百分點,而5年期存款利率下調0.4個百分點,都不是0.25個百分點。存貸款利率浮動區間不對稱,即存款利率可在基準利率上上浮10%,而這是第一次存款利率的上浮。貸款利率在基準利率上可下浮20%,從以往只允許下浮10%,增加了10%。
這種不對稱減息其意義的重要性是不可低估的。因為,存款利率的上浮,對存款人來說,盡管這次存款利率下調了0.25個百分點,但是,如果存款人的議價能力較好,能夠與銀行達成存款上浮10%,那么這次存款利率下調不僅對存款人沒有多少影響,反之,其存款利率還可能會上升。比如,現在5年期存款利率為5.10%,下調0.4個百分點。但是如果存款人與銀行談判把存款利率做到上浮10%,其存款利率就可達到5.61%,高于5年期存款利率下調前的5.5%。
也就是說,央行通過政策的調整,存款利率下調并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只不過告訴存款人如何來把握其利率上浮的機會,在于存款人如何與銀行談判與選擇。同時,我們已經看到過,在利率調整的當天,國內有不少銀行已經把存款利率上調到上限。未來的存款利率很大程度上與存款人的行為相關。
在這種情況下,整個存款人及銀行的行為都會發生不小的變化。對于存款人來說,不僅會有意識增加個人存款,要求提高利率的談判力,而且也增加個人自由選擇的空間;同時,對于銀行來說,為了獲得更多的存款(存款對商業銀行來說是十分重要的,因為存款決定了金銀行的貸款,沒有存款也就沒有貸款),就得上調利率,就得提高其服務態度,就得選擇更有利的場所經營,從而強化了銀行間的市場競爭。
同樣,對于貸款人來說,貸款利率可下浮20%,比以往增加了10%的利率下浮區間。這樣不僅增加銀行風險定價空間,而且也降低了貸款人的融資成本。比如在貸款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的基礎上,貸款利率下調10%,其貸款利率會更低。比如說,一年期的貸款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到6.31厘,如果在此基礎上還可再下調10%,那么企業的貸款利率就可達到5.679厘,比沒有下調時的貸款利率將近下調1%。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業與個人的融資成本。不過,理論上的分析是這樣,更為重要的是這些貸款會落在誰的手上。央行的意圖是通過貸款利率下調,讓更多的企業更容易獲得低成本的融資,但在當前的體制下,這些低成本的融資是否會流入實體經濟所需要的企業是相當不確定的。而且銀行沒有動力把貸款利率向下浮方面走。在信貸規模嚴厲控制的情況下,銀行的信貸規模本來就受到很大限制,多數銀行信貸規模不足。如果這樣,銀行也沒有動力把利率下浮借給那些實力較弱的中小企業。
該私募目前管理規模超過60億元人民幣,居于業內前列,同時旗下的產品業績也一直保持優異,自成立起到目前全部實現正收益。據私募排排網統計,在2011年年度收益排行榜中,上海澤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澤熙5期”和“澤熙瑞金1號”分列第四和第十名,其中“澤熙瑞金1號”已連續兩年排名進駐前十位。
澤熙方面認為,“嚴格止損防范風險、靈活控制倉位、積極的打造強大投研團隊是取得良好業績的重要因素。”該公司總經理徐翔是業內著名的投資管理人,具有18年證券投資經驗,屢次成功戰勝A股市場牛、熊周期,投資收益顯著。在光鮮的業績背后,外界可能不甚了解的一點是:在陽光化后,徐翔掌管的澤熙打造了一只業內最為豪華的投研團隊,目前擁有行業研究員近30人,且多數來自券商、基金、保險、實業等各行業的成熟人才,其中不乏多名新財富排名靠前的優秀分析師。
對于剛剛起步的2012年,澤熙投資近期的投資策略認為,“2012年將是機會與挑戰并存、糾結與彷徨同行的一年。”
徐翔以及澤熙投資的團隊認為,A股經過2011年的下跌,已經具有一定的安全性,A股估值已然處于歷史底部區域,但由于國內經濟增速呈現回落態勢,企業盈利狀況受到沖擊,整體的市場情緒無法樂觀。
澤熙投資預計,全球經濟短期內增長將非常疲軟,歐債危機憂慮難去,而本周公布的2011年四季度GDP同比增8.9% 創兩年來新低也表明,國內經濟下滑趨勢已經初現。“中國經濟不大可能會出現硬著陸的情況,我們相信政府有能力使經濟發展得到有序放緩,未來通脹及經濟仍將延續回落趨勢,但是通脹壓力不會完全消除。”
澤熙投資表示,雖然節前最后一周在多重利好刺激下,滬指走出27個月以來的單日最大漲幅,但整體上看,2012年依然有很多值得謹慎的因素存在。要保持經濟有序放緩,在國外經濟危機重重,國內正處于進行產業結構升級關鍵階段的前提下,預計內需將成為支撐國內經濟保持有序次高速發展的關鍵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