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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規問題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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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規問題

    第1篇:法律法規問題范文

         我國1995年制定的《保險法》,帶有明顯計劃經濟體制烙印,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缺陷,無論在內容上,還是在范圍上,都已越來越不適應保險業自身發展和保險經營環境的變化。本文約5000余字,試從保險立法中“近因”原則的缺失;不利解釋原則適用上的模糊;合同陷阱的隱藏;不易把握的明確說明義務及滯后的保證保險立法等五個方面分析了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及缺陷;并從完善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規范保險人義務,加大對投保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強化監管機構職能,提高監管水平等方面提出了對建立與國際慣例相一致的現代化保險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議,以求拋磚引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規定:“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證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蓖侗H藶榱祟A防危險,將一定的保險費支付給保險人,如果危險事故發生或出現合同約定的條件,保險人則須按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或者保險受益人支付賠償金或保險金;作為保險人的保險公司則通過建立保險基金來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由此可見,保險是為了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的一種商業活動,其目的是通過合同法律行為來實現的。保險合同具有“最大善意”、“雙務、有償”、“射幸”等特征。 

         我國自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保險立法經歷了以無到有,由粗到細的過程,逐步完善了相關法規:1983年實施《財產保險合同條例》,1985年《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1992年通過《海商法》,1995年通過了《保險法》。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保險法》,中國人民銀行于1996年、1997年、1998年分別了《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經紀人暫行規定(試行)》。這些法律法規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事業的發生,解決保險爭議,完善商事法制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但也還有許多不成熟和不規范的地方,對比世界其他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完善的保險體系還 存在著相當的差距。主要表現為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不夠全面,規范保險新業務的立法相對滯后等方面,以下筆者試從“近因”原則缺失、條款文字歧義等方面分析我國保險法律體系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以求拋磚引玉: 

         一、“近因”原則的缺失 

         《保險法》規定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有:自愿原則、試實信用原則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原則。而“近因原則”這一被國際保險業普遍運用的原則在我國缺乏運用的法律依據。所謂“近因原則”是指保險人按照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承擔責任時,其所承保危險的發生與保險標的的損害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在近因原則中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主要的,起決定作用的原因,即屬近因。只有近因屬于保險責任,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而近因原則的缺失正是導致保險合同當事人,尤其是投保人產生凡是投保的利益遭到損失時皆可獲得賠償的想法的根源,從而導致一些不必要的糾爭。近因原則作為常用的確定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是否負保險責任以及負何種保險責任的一條重要原則,在我國《保險法》、《海商法》竟未作出明文規定,不得不說是我國保險立法的一重大缺憾。 

         二、不利解釋原則適用上的模糊 

         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通過保險合同來確立的,而作為附合合同的保險合同,不論是投保單、保險單還是特約條款,大部分都由保險人制定,在制定時,必然經過深思熟慮,反復推敲,內容多對自己有利,且已經基本實現了格式化。格式保險合同由保險人備制,極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險人擬就的條款。再者,保險合同的格式化也實現了合同術語的專業化,保險合同所用術語非普通人所能理解,這在客觀上有利于保險人的利益。因此,一旦合同成立而雙方發生糾紛,投保人將處于不利的地位。為了保護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各國在長期的保險實務中積累發展了不利解釋原則,以示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救濟。在格式保險合同的條款發生文義不清或者有多種解釋時,應當作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實際上是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保險法第三十條也規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蔽覈P于保險合同條款解釋的規定,已經實際上確立了不利解釋原則,與國際慣例是相一致的。這對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經濟上的弱者)的利益維護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缺乏統一明確的標準,以及不承認判例的拘束力,不同種類的保險合同用語經不同的法院解釋,關于該用語的正確含義,所表達的當事人意圖,以及由此產生的效果,可能會存在相互沖突甚至截然相反的結論。而由于不利解釋原則在適用上缺乏統一的標準,究竟何種條款能適用該原則,特別是不利原則能否適用于國家保險管理機關核定的基本保險條款,將直接影響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結果。而我國保險法律法規中對此既沒有相應規定,關于這方面的案例和研究也鮮見于眾。 

         依照我國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如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價值;保險金額等條款,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訂?;颈kU條款是運用于主要商業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核定;凡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核定為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訂基本保險條款。國家的基本保險條款,各保險公司應當執行。此類條款所使用的語言被保險管理機構依法規定核準,理應不存在歧義,但實際生活中,保險人根據其自己的認識水平和為了謀取最大化的利益,在備制保險合同時依自己需要將基本條款插入其中,而投保人對保險合同的備制不能做任何事情,而且往往在訂約時也難以全面知曉保險合同的性質和內容,根本就無從知曉哪些條款屬于基本條款,就更別提理解了,例如對“現金價值”一詞,有的保險合同中將其定義為:“本合同的保證現金價值、所有繳清增值保險的現金價值以及累計紅利之和。”有的保險公司則干脆對其未作任何解釋,投保人對該詞只有靠自己理解,但實際上“現金價值”一詞的定義應該是責任準備金扣除退保費用后的金額,而責任保證金指的是保險公司從保戶累積的保險費中扣除被保險人的死亡成本以及分攤保險公司所發生的費用再加上利息計算后所得金額。所以被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中的弱勢地位是顯而易見的。一旦當事人對基本條款發生歧義或者文義不清的爭議時,法院對是否應當適用不利解釋原則就會因缺乏統一的認知標準而感到無所適從,不僅會影響被保險人的利益和保險人的商業信譽,也會給國家法制的統一和法院裁判的權威性帶來不利的影響。

     三、合同陷阱的隱藏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與投保人應各自依約履行義務,承擔責任,其中投保人的主要義務和責任有:告知義務、維護義務(包括維護保險合同標的安全及其危險程度增加的通知義務)、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的主要義務和責任則是:說明義務、及時賠償、解約限制和承擔費用等??梢钥闯?,在交付保險費與賠償方面,投保人的交付保險費的義務與責任,與保險人承擔賠償的義務與責任,兩者是相互獨立的。誰違反自己的該項義務,便要承擔與該項義務相應的責任。但雙方的義務與責任之間不具有此消彼長的對應性,投保人交付保險費義務的違反,并不必然導致保險人賠償責任的減輕或免除。但有些保險公司(主要指財產保險公司)在使用格式合同與投保人協商財產保險費的交付與賠償方式時,作出了如下約定:經雙方同意,投保人未按約定繳付首期保險費的,保險合同不生效,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予賠償;投保人未按約定繳付第二期保險費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保險事故,保險人按下列一種方法賠償或承擔保險責任:1、按實交保費與應交保費比例折扣支付賠償金額;2、按實交保費計算保險期限,過期不負賠償責任。上述賠償方法是按實交保險費與應交保險費的比例,來確定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實際上將投保人違反交費義務的責任,規定為減輕或免除保險人賠償義務的依據。通過保險人制定解釋格式條款的優勢,全部或部分地剝奪了投保人獲取賠償的主要權利,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這與《合同法》的公平原則和《保險法》的立法宗旨是明顯相悖的。而且該賠償方法還隱藏著非經留意難以發現的合同陷阱。如按第1種方法,當投保人交付了第一期保險費后,在第二期交費義務履行期限未至時,如發生保險事故,盡管投保人無任何違約行為,也只能獲得部分賠償。按第2種方法,實際上賦予了保險人根據投保人交費情況而單方變更保險期限的權利,甚至免責,對保險事故不負擔任何責任。保險人巧妙地利用格式合同設置了能使自己規避應盡的部分或全部義務而使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喪失利益的陷阱,充分說明保險人在擬制這種格式合同時,已經嚴重地違背了誠信原則。此類條款的適用,違背了現代社會民事法律關系中最基本的公平與誠信原則,損害了許多被保險人的利益,應受到保險監管部門依職權的主動干涉。  

       

      四、不易把握的明確說明義務 

         《保險法》第十六條詳細規定了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情況的說明義務以及保險人對保險條款的說明義務,第十七條則規定了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上述兩款雖對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和違背義務的責任,作了詳細明確的描述和規定,但對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卻沒有規定相應的形式,使其在實踐具有極大的彈性和不確定性。僅從以上述條款的字面上來看,第十六條針對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分別賦予保險人有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或視情況退還保險費的權力。而對保險人未盡明確說明保險條款的責任則未作任何規定,而保險人對其責任免除條款未作明確說明的后果也僅是導致該有關條款不產生效力而已。通過對比,不難看出《保險法》在這一問題上對投保人明顯科以了較保險人為重的責任,有違民事主體雙方權利義務平等原則之嫌。作為素有“最大善意和最大誠信合同”之稱的保險合同,在現實生活中,卻因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履約過程中對合同中使用的語言文字理解不同從而產生爭議的例子屢見不鮮,恐怕與《保險法》對保險人上述義務的規定太過寵統有著一定的關系。此外,因《保險法》對有關保險中介組織規定不完善,以及國內保險行業體系的不成熟,目前國內還沒有一家專業化的保險公司或經紀公司,一些保險公司大量聘用(嚴格意義上來說,只能算是使用,因保險公司與個人人員之間并未建立勞動關系)個人從業人員,此類人員數量雖多,素質卻差次不齊,而且流動性極大,他們為了獲取傭金,在對一些可能影響投保人決定的合同條款進行說明時,也難免會為了一己之利而有意作出含混甚至違背條款本義的解釋,所以導致爭議的發生也就無足為奇了。 

         五、滯后的保證保險立法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日趨活躍,在商品流通過程中出現了許多新的交易方式,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交易方式日漸增多,特別是隨著分期付款這一現代消費方式的出現,涉及到保證保險的問題越來越多,不少保險公司均開辦了此類業務,但《保險法》除在第九十一條確定財產保險業務范圍時提到信用保險外,根本沒涉及到保證保險。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保險合同,保證保險合同是保險人為被保證人(債務人)向被保險人(債權人)提供擔保而成立的保險合同。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在被保險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等原因遭受損失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的地位相當于保證合同中的保證人,所以也可以說保證保險合同實際上屬于保證合同的范疇,只不過采用了保險的形式。在保證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是債權人的債權,而債權屬于財產權,因此,保證保險在性質上仍屬于財產保險,原則上法律對于財產保險的規定也可適用于保證保險,但其與一般的財產保險又存在著顯著區別,保證保險承保的危險是針對被保證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觀性損害,具有明顯的信用性。由于保證保險是從擔保法中的保證制度演變而來,同時兼具二者的特征,是保證制度同保險制度的融合,其當事人(關系人)在法律上具有多重身份,使之難以同保證合同截然分開。 

         由于《保險法》未對保證保險合同作出明確的規定,對保證保險的性質及保證保險和保證的關系也存在爭議,所以就導致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往往只考慮自己的利益,保險人除考慮收取保險費外,常常在保證保險合同中訂立很多的免責條款,而被保險人卻以為一經投保即可萬事大吉,糾紛的產生也就不足為奇了。由于保證保險既涉及保證又涉及保險,對此類糾紛是適用但保法還是保險法?由于保證保險合同往往與另一合同相關,如汽車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等,而且保險合同一般是買賣合同或借款合同的附屬合同,因而發生糾紛時,涉及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債權人或被保險人如何起訴就存在著爭議。在司法實踐中也極易將保證保險合同糾紛定性為保證合同糾紛,從而導致適用法律的混亂和失誤。

      綜上所述,由于我國在保險立法上存在的一些法律空白和缺陷,現行的帶有明顯計劃經濟體制烙印的《保險法》無論在內容上,還是在范圍上,都已越來越不適應保險業自身發展和保險經營環境的變化,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后,中國的保險市場必將逐步同國際接軌。1997年底,占全球金融服務貿易95%以上的70個wto成員國在《服務貿易總協定》基礎上又達成《金融服務協議》。其中,有六個基本準則適用于發展中國家保險業的開放問題:1、最惠國待遇準則;2、透明度準則;3、發展中國家更多參與準則;4、國民待遇準則;5、市場準入準則;6、逐步自由化準則。這些基本準則中任何一項準則都會對我國現行的計劃保險制度提出明確的挑戰,任何一項準則的實施都將沖擊我國現行的保險制度。如何抓住保險業面臨的機遇和挑戰,加強保險立法建設,盡快調整、修改、制定出符合wto要求的保險法律法規,優化保險市場的法制環境,以引導并保障我國還處于初步階段的保險業健康發展,使其在規范軌道上運行,就顯得尤為迫切。在此,筆者僅就如何完善我國保險法律法規發表一下個人的淺見。 

         一是完善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要在進一步完善自愿、最大誠信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原則的基礎上,在保險立法中將公平原則、近因原則等符合民法基本原則和國際保險行業普遍運用的原則作明文規定,以充分發揮保險合同“最大善意”、“最大誠信”的作用。此外,還應根據wto成員國約定的協議與保險市場發展的趨勢,將考慮市場準入政策、取消外資優待、實行國民待遇,逐步自由化等問題的規范化納入立法的視界,盡快建立起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保險基本法律制度,促進國內保險業的規范化發展,以更好地參與競爭,迎接挑戰。 

         二是規范保險人義務,加大對投保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主要是要強化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履行的解釋、告知等義務和責任,對超額保險、重復保險等規定應載入保險合同的專項備注條款,并盡善意提配和說明的義務,當保險人未盡上述義務時,賦予投保人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力,使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平等,以保護弱勢地位的投保人合法權益。此外,還可推行《確認書》制度,對于雙方應履行的告知和說明義務,由雙方逐項簽署一式兩份確認書來作為雙方已盡各自義務的證明,以把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落到實處。既可維護保險合同的穩定性,又可避免雙方在發生糾紛時各執一詞卻又無法提供證據。 

         三是強化監管機構職能,提高監管水平。保險業監督管理機關要在檢查保險公司的義務狀況、財務狀況、資金運用狀況和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監督管理的同時,加強對商業保險合同中非主要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監管,對存在合同陷阱,規避法律法規和加重對方義務責任等情況的合同條款要依職權主動進行查處,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一定經濟處罰。同時對一些應用廣泛,易引起歧義如“現金價值”一類的保險專業詞匯,實行統一的標準化解釋,并作為強行標準載入相關合同條款,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紛爭的出現,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四是要逐步建立與國際慣例相一致的保險法律法規體系。通過借鑒發達國家保險業制度的先進之處,結合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保險投資的相關法規,通過立法,據展投資領域,控制投資比例,細化保險資金運用的規范,提高保險投資的盈利能力,為保險公司提高投資回報率創造條件;完善有關保險中介組織的法律法規,加強對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及其相關組織的管理,規范保險中介行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責、權、利;加快保險精算報告、保險機構資產管理及保險機構的接管等配套法律法規的建設,以建立起一整套既具有中國特色,又能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保險法律體系。   

        參考書目: 

        [1]曾求凡、朱麗蘊:“入世后我國現行保險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法律運用》2002年; 

    第2篇:法律法規問題范文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市場經濟取得了較大的發展成就,尤其是在十以來,隨著相關政策的不斷完善, 使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進一步得到了完善。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顯得尤為重要。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法規還存在較大的不完善之處, 比如法律法規建設滯后,難以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發展; 法律法規干預過多,難以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作用; 法律法規建設不完善,對市場經濟的監管力度不足; 法律法規執行力度不足,難以有效遏制尋租等行為等問題較為明顯。因此,必須要對這些問題進行有效的分析, 以強化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的作用。

    二、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律法規建設滯后,難以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起步較晚, 但是發展速度較快,在僅僅的幾十年時間內就取得了巨大的發展成就, 使得我國成為世界經濟強國之一。但是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同時,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卻存在嚴重的滯后性,在僅有的法律法規框架下, 其對市場經濟的服務能力十分有限, 比如在知識產權保護和工商監管等方面,相關的審批程序過多,雖然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對其進行了完善, 但是其制定和實施存在一定的時滯性,這在很大程度上難以全面服務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甚至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礙作用, 很多中小企業也難以借助現有的法律法規政策實現突破性的發展,因此市場經濟的發展顯得舉步維艱。

    2.法律法規干預過多,難以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作用。從經濟學原理來看,在整個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必須要發揮決定性的作用,才能提升資源配置的效率。但是,由于我國長期處于計劃經濟時代, 其各項思想受到計劃經濟的影響十分嚴重, 各項法律法規政策的制定嚴重受到計劃經濟思想的影響,因此長期以來其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力度較大,難以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雖然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政府不斷強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但是, 其各項法律法規政策的完善還沒有全面得到落實,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還處于不斷完善過程中,因此市場的決定性作用暫時得到不充分的發揮。

    3.法律法規建設不完善,對市場經濟的監管力度不足。市場經濟的發展有其自身的規律,同時又存在諸多的弊端, 其在發展過程中必須要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監督, 以此完善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作為一只看得見的手, 其在市場經濟監管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主要是通過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來實現這一目標的。但是,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還不完善,因此其對市場經濟的監管力度不足,導致各地區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紊亂現象, 嚴重干擾了市場經濟發展的秩序, 使得市場經濟自身的諸多弊端不斷顯現,最終不利于提升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長期發展。

    4.法律法規執行力度不足,難以有效遏制尋租等行為。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重在執行,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政企不分現象依舊得不到有效的解決,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力度不足,導致很多國有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違背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 其借助于自身所掌握的壟斷權利,不斷出現尋租等違反市場經濟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這不漢使得社會資源受到浪費,還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市場經濟的全面發展。十以來,我國政府不斷強化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力度,不斷加大對國有企業的改革, 但是尋租行為依舊難以得到遏制,這是當前我國政企分離過程中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也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必須要面臨和解決的關鍵問題。

    三、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的對策建議

    1.更新理念, 以市場經濟發展為導向進行法律法規的建設。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要想充分完善和發揮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對市場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必須要全面更新理念, 以市場經濟發展為導向,對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進行完善。一方面,要摒棄傳統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實施思想, 以全新的視角和理念制定和實施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 使其全面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另一方面,要充分吸收和借鑒發達國家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經驗,并根據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現狀對其進行修正和完善, 使其能夠充分服務于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

    2.減少法律法規的過多干預,充分發揮市場職能,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是否能夠得到充分的發揮,是判斷一個國家市場經濟發展程度的重要標志之一。我國的計劃經濟體制給市場經濟發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都留下了深刻的影響。因此,必須要全面借助于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思想, 以減少政府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干預,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 使其能夠在社會資源配置方面的決定性作用能夠得到充分有效的發揮,進一步強化政府對市場經濟的服務職能,減少相關法律法規對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不合理干預, 使其能夠充分有效的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積極轉變政府職能, 以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為理念和方向,全面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等制度的建設, 以有效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

    3.完善法律法規建設,強化監督管理職能,一般而言,市場經濟的發展都有其自身的諸多弊端,因此要想保證國民經濟的健康長期發展,必須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強化其對市場經濟發展的監督管理職能,充分發揮政府的監管作用。充分結合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現狀,通過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建設,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指明方向, 使其能夠在合理的法律框架下取得自由的發展,避免各地區為了提升經濟發展總量而出現膨脹發展, 保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實現健康有序進行,在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充分發揮市場和政府應有的作用。

    4.強化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遏制違法行為,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難免出現一些違法行為, 比如尋租等。因此,在整個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必須要全面強化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增強政府對國有企業等發展的監督管理職能, 使其能夠在公開、公正、透明的法律法規政策環境下取得一定的發展,盡量實現政企分開,避免國有企業及其個人出現尋租行為,這不僅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重要要求,因此必須要給予其充分的重視。

    第3篇:法律法規問題范文

    8月1日,北京電視臺生活頻道報道,京客隆太陽宮店和西壩河店給過期肉更換標簽再銷售,即“翻包”。

    8月2日,北京電視臺生活頻道報道,卜蜂蓮花金源店存在生鮮肉“翻包”情況。

    一周頻曝食品安全事件,其共同特點是問題均由經營者主觀造成。此類事件之所以屢屢發生,關鍵在于食品生產從源頭監管到餐桌消費這一長而寬的鏈條中存在明顯“軟肋”。

    一、食品安全事件凸顯管理缺失

    法律法規是確保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鐵門。這些年,我國針對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日趨嚴格,近期“兩高”首次對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作出司法解釋,對食品違法追查更加嚴厲。縱觀這些年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相關部門對食品違法犯罪的懲處打擊力度不夠,許多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在輿論漩渦中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一)政府規制體系失靈。一是多頭管理,規制機構職能交叉相互掣肘。多年以來,我國食品監管采取多龍治水、分段監管的管理體制。食品安全監管主體包括了衛生部、農業部、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多個部門;食品安全的監管流程實行分段監管,原材料環節由農業部門監管,生產過程由質檢部門監管,市場領域由工商部門監管。此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還對當地食品安全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地區的食品安全監管和整治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衛生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由于這種體制安排并未對我國現有規制體制作根本性變革,食品安全委員會對衛生部和工商局等監管部門的指導作用、衛生部門對其他部門的協調作用大打折扣。食品安全規制是一種公共權力,它由公共部門使用。在權力分配或行使過程中,各職能部門都竭盡所能地爭奪權力資源,無節制地使用這種權力,例如重復檢查、亂收費、亂罰款等等,使廠商不堪重負,造成規制過度的“公地悲劇”。另一方面,多頭管理使食品安全只有在所有相關部門、各個環節共擔責任并密切合作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實施。如果規制權意味著需要承擔責任而不是獲得利益時,就會出現“誰都管,誰都不管”的現象,導致食品安全規制不足的“反公地悲劇”。二是雙重管理,規制機構缺乏獨立行使職權的環境。食品安全監管縱橫交叉,錯綜復雜。衛生部門和農業部門從中央到地方都實施分級管理;質檢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系統屬于垂直管理,其余機構屬于分級管理;食品藥品管理局中央和省一級屬于分級管理,而省一級以下部門則又實行垂直管理。這樣一來,在食品質量監管體制上,我國地方食品監管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受到上級食品監管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而當地政府掌控著食品監管行政主管部門的人事權和財權,對其影響力和控制力更強。當食品監管與地方利益出現矛盾時,地方食品監管部門便不能徹底開展工作,從而影響了地方食品監管行政主管部門工作的獨立性和公正性。2.政府規制標準失效早在1962年,世界衛生組織和聯合國糧農組織就成立了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協調建立了國際食品法典標準。我國加入WTO后,食品安全標準工作逐步與國際接軌。在食品污染物限量標準方面,我國標準與國際食品法典標準項目和指標值的符合率超過70%,但是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規制標準缺失。三鹿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暴露出我國企業標準化的薄弱。如我國農產品質量標準只涉及62種化學污染物,而聯合國有關食物與農業的組織已公布的相關限制標準為2522項,美國多達4000多項,日本則達數萬項。此外,我國的監管技術、方法和相關標準體系亟須完善。在監管部門的抽查、檢測中,檢測項目主要針對的是國家相關標準中允許添加的成分,一旦食品中含有標準里不允許添加的其他物質,抽檢時往往檢測不到。隨著近年來直接用于食品及間接與食品接觸的化學物質的日益增多,相應的檢驗檢測方法、對未知物的發現和檢測能力更顯滯后。

    (二)法律規制缺失?!妒称钒踩ā返某雠_與實施,進一步完善了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體系,一系列新制度的確立為食品安全法律保護提供依據。但是仍有諸多問題不容忽視。一是內容上的交叉重疊與缺失。從總體上看,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制尚未涵蓋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種植、養殖等環節的食品安全問題尚沒有專門的法律予以調整,有的環節還存在交叉。二是制度設計上的實操性。“十倍賠償”,作為《食品安全法》的亮點之一,其實際威懾、懲治食品違規者的作用有限。立法者意圖通過十倍的懲罰性賠償起到威懾、懲治作用,卻沒有考慮到此規定的模糊操作性。十倍賠償的基數是僅指對受害者造成的傷害還是基于違法所得,亦或是一個固定的數額?在這一點上是不明確的,因此法律的確定性,權威性遭到質疑。

    二、國外法律規制及政府規制考察

    1、國外食品安全規制考察

    (1)歐盟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特點。歐盟自成立以來就一直關注食品安全。在“瘋牛病”等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針對食品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歐盟委員會在2000年發表了《食品安全白皮書》,并在其中提出了建立一個獨立的食品監管機構負責食品安全問題的議案。2002年,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了178/2002號指令,通過了成立歐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議案。歐盟食品安全管理局負責整個食品鏈的監控,根據科學的證據做出風險評估,為政治家制定政策和法規提供信息依據。

    (2)美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特點。根據《聯邦食品、藥物與化妝品法》的規定,食品企業的責任是生產安全和衛生的食品,政府通過市場監管而非強制性的售前檢驗來管理食品行業。盡管食品安全規制并非以強制性為主,但美國的食品仍堪稱世界上最安全的。這與美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多方參與的特點有著莫大的關系。美國通過教育等非強制性風險管理措施來提高整個社會的食品安全意識。食品安全教育的對象不僅包括消費者,而且包括食品企業。多年來監管者和食品企業之間似乎形成了一種默契:只要食品存在問題,就要被召回,而且這種召回還是在主管部門的監督下由企業自愿執行的。除此之外,美國食品安全規制多方參與的特點還體現在鼓勵涉及的行業、公眾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參與到食品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過程中。在美國,在制定新法或修改已有法規時,立法機構通常事先公布存在的問題、提出機構建議解決的方案和備選方案。立法機構根據公眾提供的信息決定是否以及如何制定法律、法規,所有重要的公眾評論都要在最后的法律、法規中予以強調。當遇到特別復雜的問題時,就需要向立法機構以外的專家進行咨詢,立法機構可以選擇召開公開會議或召開咨詢委員會會議。公開會議可用于收集公眾對某一專題或今后的項目的看法。

    (3)日本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特點。日本最初的食品安全監管與我國較為相似,也涉及農業、衛生、環境等多個部門。從2001年開始,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爆發凸顯了日本當時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條塊分割的局限性。針對食品安全規制中存在的問題,日本于2003年通過了《食品安全基本法》。根據該法規定,日本在內閣專門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專門對農林水產省和厚生省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進行協調。作為兩大監管部門,農林水產省和厚生省之間的分工雖然明確,而且有食品安全委員會進行溝通協調,但是,該模式按環節分工還是容易造成各管理部門銜接不好,出現監管的真空地帶。盡管日本政府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施以嚴厲的處罰措施,但是,日本也十分注重引導企業內部食品安全保障系統的建立。日本于1998年開始執行一部新的法律,鼓勵與食品有關的企業采用HACCP系統。該法規定,政府為企業提供財政支持。企業可以獲得長期低息貸款以改善其設施和設備,而且,符合條件的企業還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經過一系列激勵機制,目前HACCP等生產規程已經成為日本企業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并普遍為消費者所接受。

    2、食品安全模式借鑒。從國際上看,食品安全規制模式上主要有三種:一是以英國為代表的模式,中央政府成立專門的、獨立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來負責國家的食品安全監管。二是以加拿大為代表的模式,由中央政府的某一職能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管工作,并且負責協調其他部門來共同監管。三是以美國為代表的模式,由中央政府各部門按照不同職能共同監管食品安全。美國聯邦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的部門與地方政府的相應部門一起構成相互制約、綜合有效的安全保障體系,對食品從生產到銷售的各個環節實行嚴格的規制。美國進行食品管制的政府機構主要有:人類與健康服務部(DHHS)、食品藥品管理局(FDA)、農業部(USDA)、食品安全與監測服務部(FSIS)、動植物健康監測服務部(APHIS)、環境保護機構(EPA)等幾個部門。食物安全機構的責任由地方、州和聯邦法律、指南及其他指令規定,而且按產品實行分類規制。有些部門只能規制一種食品,例如牛奶或海鮮;有些部門的權限只限于某個特定的區域;還有的部門只負責一類食物機構,如餐廳或肉類加工廠。食品安全與監測服務部(FSIS)主管肉、家禽蛋制品的安全;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則負責FSIS職責之外的食品摻假、不安全隱患、夸大宣傳方面等工作。他們共同組成了美國的食物安全團隊,做到了“分工明確、權責并重、疏而不漏”地維護食品安全。我國應在借鑒他國監管模式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改革現有食品監管機構,明確職責分工,劃定監管重點,落實監管措施,增強食品規制機構權威,形成一個依法行政、協調高效、權責一致、問責明晰的規制體制。

    三、法律規制及政府規制體系的構建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規

    1、完善法律法規。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盡快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盡快的與國際接軌、借鑒國外先進成熟的經驗,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

    2、完善標準體系。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應當盡量與國際化接軌,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與各行業的不同特點,有針對性的制定國家、行業食品標準體系,地方人大也應該盡快出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作為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體系的重要補充;

    3、完善自律機制。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的自律機制,政府監管部門可以扶持一些非政府組織進行行業監管,促使非政府組織發展壯大,非政府組織通過與食品行業的科研合作,能夠科學的制定食品安全檢測的標準,有利于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的自律機制,同時還應當盡快建(下轉第95頁)(上接第92頁)立食品安全的信用體系,促使食品行業形成誠信的大環境。

    (二)完善政府規制體制

    1、改革現行規制模式。政府規制不僅要重視經濟性規制(準入規制與價格規制),而且更要重視社會規制(對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產品質量和生產安全的規制),以保護消費者和生產者的利益。應借鑒國際標準,制定統一、完善的技術標準和檢驗體系,引導企業行為,糾正信息不對稱。目前,我國乳制品產品標準的指標設置與國際標準基本相同,但數量、門類、品種以及技術指標規定等方面與國際標準差距較大。國外的食品添加物標準大都采用“包含法”,只允許其中含有某些添加物,且規定了明確的含量。而我國的標準是“排除法”,明確的是不允許出現的添加物。隨著新的化學添加物的不斷涌現,規定了某種有害物質的添加,可能遺漏了其他多種物質的添加。因此,要調整規制思路,樹立標準超前意識,標準先行,實施動態管理,從而有效地保證食品安全。

    2、強化外部監管機制。從理論上講,政府作為規制者應以遵循社會總的經濟福利最大化為行為基準。但在實際中,政府規制者有各種利己的動機,規制者也往往成為受規制者的俘虜,使政府規制偏離社會福利目標,制定有利于己的管制政策,形成“貓鼠共存”的監管模式。而單純加強政府監管,只不過抬高了受規制者拉攏腐蝕政府監管部門的成本,可能會陷入“事故頻發—加強監管—監管制度嚴苛—監管環境更加封閉—事故隱患更加難以暴露—出現更加嚴重的事故”的惡性循環。因此,要提高政府規制活動的透明度,強化公民、媒體等社會各界對規制機構的監督,設立食品監督員制度,由社會人士擔任監督員,發動社會力量進行監督,以防止和糾正規制機構不作為或違法行政現象。

    參考文獻:

    [1]張艷麗,巴一:《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不足與完善》,載《商場現代化》總第630期,2010年11月(下旬刊).

    [2]謝偉:《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創新研究》,載《四川民族學院學報》第19卷第6期,2010年12月).

    [3] 劉東濤、楊延姝:《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完善路徑探析》,載《人民論壇》總第330期,2011年6月中.

    [4]李懷:“發達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及其對我國的啟示”,載《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05年第1期.

    第4篇:法律法規問題范文

    一、網絡售假行為法律規制所面臨的問題

    1、網絡社區自由自治的要求對法律規制具有一定的排斥性

    網上購物方式是民間簡單商品經濟通過網絡技術和協議,在網絡虛擬社區環境下形成發展起來的。正是由于它具有民間意思自治、購物選擇自由、交易成本較低的特點,被越來越多的年輕消費者所接受和喜愛。要對網絡售假行為進行強有力的規制,通過法律和行政權力的干預來提高對網絡商務活動進入的門檻是完全能夠做到的,但是網絡社區的民間性、自由性要求對公權力的干預具有很強的排斥性。在網絡自治思想的影響下,許多人認為公權力運用法律手段強力介入會破壞網絡購物鮮明的個性自由色彩,提高網上購物的準入門檻,增加網上購物的交易成本,從而極大損害這一新興商務交易方式的發展。不論是網絡服務商還是消費者,要求公權力介入的目的僅限于保障交易安全和消費者利益,而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不愿意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網絡社區一定的自治性、自由性特點是立法部門所不得不考慮的問題。看來,通過運用法律介入網絡管理的手段,需要在保護網絡交易秩序和維護網絡世界的發展上找到一個均衡點。

    2、現行網絡購物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不完善

    網絡購物作為一種新興的網絡交易方式,目前面向消費者的主要有兩種類別:一種被稱之為是B2C,即企業(Business)對消費者(consumers)網上交易模式:另一種被稱之為是C2C,即消費者(Consumers)對消費者(consumers)網上交易模式。B2C主要由一些出名企業的門戶網站構成,相當于現實生活中的“商場”或“專賣店”。而C2C類似于現實生活中的“小商品批發市場”,這類網站的賣家就是一個個小商家。商品信息的上載和交易的協商都由作為獨立個體的“買家”和“賣家”完成,網站只起一個現實中“市場管理者”的作用。C2C市場已經由幾年前的易趣壟斷發展到現在的易趣、淘寶兩強爭食,雅虎和騰訊也相繼介入。

    由于在我國網絡交易還是一個新生的事物,目前專門針對網絡交易行為的立法還很少,僅限于一些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從法律位階體系上,這些零星的法規還屬于較低層次的立法,關于要不要在較高層次的位階上立法以及立什么樣的法,目前還存在著爭論。筆者認為盡管網絡購物從其行為性質上并沒有擺脫民法體系中的買賣合同關系,但是其交易行為和交易方式已經和現實市場上的交易方式有了很大的不同,并且有些現象對傳統的法律關系形成了沖擊和挑戰。例如C2C模式下網絡交易服務平臺的法律歸責問題、網上支付的風險責任承擔問題、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合法性問題等都沒有明確的規定。此外,還有網絡購物的交易規則、行政執法機關如何實施網絡交易執法等諸多問題在法律法規中都沒有明確的規定。由于法律法規的不健全,相關網絡購物的行為規則還僅僅停留在民間交易習慣的層次上,以至于在網絡售假行為發生后沒有很好的解決辦法。

    3、執法部門在法律操作層面面臨諸多難題

    經過工商行政管理等執法部門對現實市場的強力監管,市場上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已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對網絡售假行為,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還面臨著一些難題。一是執法對象難以鎖定。由于網絡的隱蔽性和匿名性,一些不法經營者的行蹤難以確定,許多售假者并非是以企業的名義出現的,而是以網絡中虛擬的商鋪出現,這些虛擬商鋪由誰經營,地點在哪,如果不是實名登記就很難確定。二是執法權限和技術手段跟不上需要。工商部門擔負著商品流通領域打假的主要職能,而要對網絡行為實施有效監管,必須要有更有效的執法權限和技術手段,例如需要調取交易平臺服務商的電子數據庫,需要跟蹤查到售假者的IP地址,需要查到售假者的銀行開戶賬號,而這些需要法律授權或者得到有關部門的大力協助才能做到。三是執法成本較高。在網上購物過程中,網絡服務商、銷售者、消費者往往處于不同的省市,這種跨地域性的特點對執法部門的查處工作帶來很大難度,需要耗費很多人力、物力、財力,過高的執法成本影響了執法活動的廣泛開展。

    4、網絡消費者缺乏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意識

    針對網絡售假行為,網絡平臺服務商采用了一些諸如安全支付中介、售后信用評價等手段來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一些成熟的交易平臺也建立了在線投訴系統,進行一定的調解處理。大多數消費者只有在網絡平臺服務商無法處理時,才會轉向執法部門投訴。同時在網上購物活動中。消費者知假買假的情況顯得非常普遍。例如,網上一些個人商鋪公然叫賣“超級A貨”,“超級A貨”的含義就是仿真程度和水平較高的假冒名牌,其外觀與真貨極其相似,價格卻比真貨低了很多,而這些“A貨”卻在網絡上大受消費者的歡迎。消費者對保護知識產權這種他權利的法律意識的淡薄,讓假冒侵權商品在網絡上大行其道。

    二、需要解決的相關法律規范問題

    1、規范網絡交易主體的登記備案

    網絡購物中的交易主體主要有兩個,即賣家和買家。與現實社會中的賣家與買家不同的是,網絡購物中的賣家和買家在網絡中常常是以虛擬身份出現,并且兩者只是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溝通,并不相互熟悉對方。在發生交易糾紛或是存在違法欺詐行為的情況下,如果不能找到現實生活中的當事人將會無法挽回權益受侵害方的損失,執法部門對打擊網絡售假行為的執法行動也無法展開。因此,通過立法規范網絡交易主體的登記備案管理顯得尤為重要。這其中包含兩個方面的重要內容:一是賣家是否全部需要工商登記注冊及備案管理問題,二是在網絡交易平臺中買賣雙方是否需要實名登記注冊的問題。

    對于賣家是否全部需要工商注冊登記及備案管理的問題,在B2C模式下是沒有爭議的,這種模式下賣家本身就是一些成熟的企業,登記備案管理是沒有問題的,有些地方已經進行了這方面的規范管理工作。但是C2C模式下賣家是否需要登記還存在著理論上的爭議和操作上困難。C2C模式下由于成為賣家的門檻極低,賣家數量眾多,還存在著大量個體具有買家與賣家的雙重身份,也有許多經營額較大的現實社會中的經

    營者,在網絡上以個體賣家的身份出現,例如在淘寶網上級別最高的揚州個體賣家已是“雙皇冠”,自2006年3月6日開店至今已累計做成了幾百萬元的生意,但是也有許多賣家僅僅是在網絡上偶爾賣賣商品,而且有些也是處理的舊貨。筆者認為對于C2C模式下全部要求工商注冊是不現實的,但是可以設置發生經營額的下限,對銷售量比較大的個體進行工商注冊登記。

    至于在網絡交易平臺中買賣雙方是否需要實名登記注冊的問題,目前的網絡購物平臺均針對賣家要求實名注冊登記,而對買家則并未強制要求。近日,商務部已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起草了《網絡購物服務規范》(征求意見稿)進行網上征求意見,該征求稿中提出不論B2C還是C2C等任何電子商務形式,網絡購物交易方須進行用戶注冊,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據商務部相關人士解釋“網絡購物交易方”就是指買家和賣家。這樣更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日后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開展。

    2、規范保障網絡交易安全的網絡購物規則和流程

    目前,淘寶、易趣、騰訊等知名的網絡購物網站已經形成了一套比較成熟的網絡購物規則和流程。這些規則和流程經過實踐檢驗及不斷地完善,對保障交易安全和維護網購雙方權益方面卓有成效。例如在貨款支付流程環節中淘寶網采用了“支付寶”的中介支付方式,易趣網采用了“安付通”或“貝寶”的中介支付方式。這些支付方式是與網站合作的信用中介公司針對網上交易特別推出的安全付款服務,其主要做法是消費者先將貨款支付到處于中間人地位的賬戶保留一段時間,等消費者驗貨后感到滿意進入確認支付程序,這時銷售者才收到貨款。如果消費者在收到貨后認為是假冒商品可以拒絕確認付款并向網絡交易平臺提起投訴。這樣的購物流程既可以起到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目的,又為執法部門對網絡售假行為的查處提供了一定的方便。但由于這種網絡購物規則僅是一些大型網站所采用,并且尚停留在民間網絡交易慣例的層次,筆者建議通過立法對這些較為成熟的網絡交易規則加以確認,使之真正成為一種法定的網絡交易規則。

    3、明確網絡交易各方的法律責任

    網絡購物一般要涉及到買方、賣方、網絡交易平臺方、銀行、支付中介公司、物流公司等,要通過立法明確網絡交易各方的法律責任,使得交易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由法律加以確定。至于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商應當要適用什么樣的法律歸責原則,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學術界也存在著爭論。一種觀點認為,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商應當要承擔嚴格的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適用過錯的歸責原則。從世界范圍來看,由嚴格的無過錯責任向過錯責任的轉化已經成為一種全球性的趨勢。筆者亦傾向于適用過錯歸責原則較為客觀合理,即交易平臺服務商需履行一般條件下的注意義務和責任,如披露不法經營者真實身份的義務,在得知侵權行為發生后禁止違法者繼續交易的義務等,只有在有過錯未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保障行政執法手段的有效實施

    針對執法部門查處網絡銷售行為執法操作層面的難點,必須要通過法律授予執法部門強有力的執法權限,并且制定一些法律技術性規范予以保障。例如,在保障執法部門調查取證權限方面,要賦予工商部門查閱網站客戶登記資料及涉案交易信息,查閱銀行涉案交易賬戶的權力:在控制違法經營者的資金方面,要賦予執法部門在緊急狀態下可以通知銀行或支付中介方暫停支付的權力:在追究法律責任方面,要賦予執法部門在違法行為查實后通知網站刪除違法網上商戶的權力,或者通知電信部門關閉不法經營者IP地址的權力等等。

    三、加強網絡售假行為規制的配套措施

    1、加強行業自律,發揮網站自身的管理作用

    法律以公力救濟為其基礎,屬于他律性規范。網絡行為無處不在且發生頻率較高,其間難免有國家強制力不及或成本過高之處,基于網絡社區一定的自由、自治性特征,在法律控制之外發揮網絡社區一定的自治作用,不失為良策之一。因此,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要加強對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商的教育和引導,使網站自覺擔負起維護知識產權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責任,加強網站自身管理,并利用自身的技術優勢為執法部門的執法工作提供各種方便。

    2、暢通投訴渠道,建立全國聯網的網上投訴處理中心

    針對網絡行為隱蔽性、跨地域的特色,還需要建立起全國聯網的網上投訴處理中心。目前,工商部門的12315投訴舉報中心在現實生活中受理投訴舉報、建立查處假冒偽劣的快速反應機制方面比較成熟,但是還需要將這一在現實世界中已運行成熟的機制向網絡上推廣應用,針對網上違法經營行為建立一個專門的投訴舉報網絡,開辟打擊假冒偽劣的第二戰場。

    3、實施立體巡查監管,嚴厲查處網絡售假行為

    針對網絡售假行為的特點,工商部門要加強研究,采用多種方式實施立體巡查監管,及時發現和嚴厲懲處網絡售假行為。一是進一步加強對網絡后方制假、存假和售假網點的巡查和打擊力度。二是加強對網站信息的日常監控。三是采取抽樣檢查的方法打擊售假行為。如執法人員可以以一個普通消費者的名義向網絡商戶購買商品,如查證屬假冒商品則依法沒收商品并對銷售者作出處罰。

    第5篇:法律法規問題范文

    小額貸款公司是一種以低收入階層為服務對象的小額度、持續性和制度化的信貸服務方式。在中國,小額貸款主要服務于三農、中小企業,貸款相對方多鼓勵面向中小企業和農業用戶,堅持小、散的原則,附和自身對資金的需求限額,避免多貸導致將來還貸不能的風險。小額貸款仍屬民間借貸,與日常生活中的民間借貸有很高的相似度,但是小額貸款以公司的名義發放,并且受到政府金融辦,銀監會,稅務、工商等部門按照《指導意見》進行監管,放貸行為規范,借貸雙方有充分的意思自治。小額貸款模式引入中國始于20 世紀90 年代中期,直到2008 年5 月,《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的,決定在全國范圍內擴大小貸公司試點。標志著小貸公司的經營模式有了政府文件的指導,駛上了高速發展的快車道。

    二、影響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法律問題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不明確

    雖然在《指導意見》中明確說明,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和《貸款通則》第二十一條比較可以看出,小貸公司的主要業務是提供貸款,但是《公司法》中并沒有對涉及貸款類業務的規定,而且小貸公司不是銀行,《商業銀行法》又無法約束,導致即使有《指導意見》來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身份,但是依舊讓其處在一個尷尬地位。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不明,也引出了另外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即監管主體和內容不明確,很難發揮出監管作用。其一,多個監管部門的存在實際上削弱了監管的力度,使得風險承擔不能落到實處。其二,人民銀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檢測,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但是,從銀監會成立之后,金融業的監管職責主要是銀監會,而不是人民銀行,人民銀行是中央銀行,其職能是宏觀調控和貨幣政策的制定,在已經有銀監會的情況下,人民銀行也不宜介入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中來,加之小額貸款公司的尷尬地位,也導致監管混亂。其三,經營審批權、監管權、風險處置權分離,使得各個部門責任不明,容易出現誰都要管或者誰都不管的現象,不利于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

    (二)發起人承諾制度的問題發起人

    承諾制度對于《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出入,《公司法》中沒有明確提出存在發起人承諾這一概念,只有公司章程這一概念。如果說在公司財產無法清償到期債務,需要股東挺身而出,用自己的財產清償公司債務的話,顯然違背了《公司法》規定,不符合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性質;如果說是當公司發起人存在損害小額貸款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時需要承擔的風險的話,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揭開公司面紗,讓存在損害事實的股東直接對債權人負責,保護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股東的有限責任正是公司最具魅力的發明,其可以保證股東不會因為公司虧損而傾家蕩產,也能為分身乏術卻欲坐享其成的投資者消除后顧之憂。而《指導意見》中也并未明確發起人具體承擔的風險指的是什么以及在什么情況下需要承擔風險,同樣在地方的規定中也并沒明確出現。

    (三)關于經營資金的問題

    由于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不允許吸收外來資本、只貸不存的原則,所以小額貸款公司對外貸款所使用的金額也只有公司設立時所儲備的資本。很多小額貸款公司為了保證資金的正常運轉,公司對申請貸款的當事人一般會進行嚴格審查,當無法償還貸款時,及時的行使抵押權、質押權或者拍賣擔保物來保護自己的利益,減少受到的損失。但是即便如此,很多的小額貸款公司面對小額、大量的貸款申請,仍然容易造成資本短缺,資金流轉受阻的情況發生。其一,小額貸款公司這非金融機構的身份導致其不能享受金融機構間同行業的拆借和再貸款業務。因此,出資人投入的越多,小額貸款公司的實力和抗風險能力就越強。其二,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皆為貨幣資本,一旦資金流短缺,也無不動產向銀行抵押進行貸款。這樣看來,要想小額貸款公司長遠的發展下去,公司設立時注冊資本不一定要充分考察當地的經濟情況,保證資本充足。

    三、完善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建議

    (一)制訂與小額貸款相適應的法律法規

    隨著新《公司法》的施行,《指導意見》必將不會滿足將來小額貸款發展的需求。明確制定了相應的法律之后,可以徹底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特點、設立變更和取消、組織形式,風險處理,債權訴訟、破產管理等一系列的法律問題。這樣就不會造成多種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效力沖突問題,讓小額貸款公司有專門的法律規制。另外,當遇到高位階的法律法規時,《指導意見》就無法有效的發揮作用,而且《指導意見》沒有相應的針對相應違法問題作出處理,不能有效地約束小額貸款公司。很多的小額貸款基本上處于試點狀態,對于新興的業務,經驗不算豐富,會有一些疏漏,加上新《公司法》施行在即,在沒有專門規制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法規出臺前,修改《指導意見》是非常必要的。第一,在《指導意見》中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性質,由各個省的政府金融辦進行統一管理,各市政府金融辦配合工作展開,有效緩解各部門交叉管理的摩擦,規定小額貸款機構的準入、運營、退出等條款。第二,取消發起人承諾制度。以小額貸款公司自有財產對外承擔責任,保護發起人利益,減少因需要他們承擔風險帶來的不安。這樣做有利于為新法的制訂創造條件,使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目標更加明確。

    (二)適當增加銀行在融資過程中的比例

    為了解決資金短缺的問題,我們可以擴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打破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的這一規定。2011 年,浙江省在《深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率先做出改變,《意見》規定,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小額貸款公司開展資金批發與零售業務的合作。對堅持服務三農和中小企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其融資比例可以放寬到凈資本的100%。增加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金融入,可以緩解資金短缺的問題,充實了公司資本,使貸款業務在數量、金額上都可以得到提高和改善。

    (三)暫不實行從只貸不存到貸存兼營的過渡

    首先,小額貸款公司特點之一就是只存不貸,這一規定同時也表現在《指導意見》之中的不得吸收公眾存款的規定。轉變經營模式,從形式上違反了《指導意見》的規定。其次,小額貸款公司以其獨有的特點,區別于一般的有限、股份公司,也區別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但是為了使小額貸款公司解決資金短缺、增加盈利將它進行轉型,轉型后的小額貸款公司在隨后幾年的發展當中,它的運行模式與一般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無異,都是有存、有貸,小額貸款公司真正的作用,對于三農和中小企業的扶持就會減弱,繼而對其他群體進行貸款業務,擠占了三農和中小企業應有的貸款份額,現實中這種情況也變得越來越明顯。其三,如果實行存貸兼營的模式,在轉型初期,肯定是少量緩慢地吸收外界存款,當這些客戶需要現金提取,加上公司貸款業務繁多時,就會有很大的風險產生,之前說到小額貸款公司均為貨幣出資,沒有不動產向銀行抵押套現,所以一旦資金流產生問題,貸款業務就無法正常進行。在以后的發展中,小額貸款公司也是很有可能發展成銀行性質的存貸兼營模式,這是不可避免的趨勢,但是在當前環境下,首先應該讓小額貸款站穩腳跟,再圖改變。

    第6篇:法律法規問題范文

    為了更好地加強對音像市場管理,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提高行政執法效率,準確、有力地打擊音像制品違法經營活動,整頓音像市場秩序。根據《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文化部制定了《關于打擊音像制品中違法經營活動具體應用法律法規的實施意見》?,F印發給你們,請盡快轉發所轄區域內各級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和所有音像制品經營單位,并依照《關于打擊音像制品中違法經營活動具體應用法律法規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嚴格執法。

                   關于打擊音像制品中違法經營活動具體應用法律法規的實施意見

    為了貫徹落實《音像制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準確、有力地打擊音像制品違法經營活動,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提高行政執法效率,整頓音像市場秩序,現對在查處音像制品違法經營活動時,具體應用法律法規等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音像制品經營單位批發、零售、出租和營業性放映違法音像制品的,依據《條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音像制品經營單位批發、零售、出租違法音像制品20盒(張)以下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警告,沒收并銷毀違法音像制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音像制品經營單位批發、零售、出租違法音像制品20-100盒(張),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責令停止批發、零售、出租,沒收并銷毀違法音像制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再次違法經營者,吊銷其批發、零售、出租經營許可證。

    音像制品經營單位批發、零售、出租違法音像制品100盒(張)以上,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沒收并銷毀違法音像制品,沒收違法所得,吊銷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經營許可證,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營業性錄像放映場所放映違法音像制品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沒收并銷毀違法音像制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0倍罰款的行政處罰;再次放映違法音像制品的,除作出以上行政處罰外,責令停止放映;連續兩次以上被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吊銷《音像制品放映經營許可證》。

    二、音像制品經營單位批發、零售、出租、放映《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的內容的音像制品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沒收并銷毀違法音像制品,沒收違法所得,吊銷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經營許可證,并處違法所得10倍罰款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凡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立即取締,給予沒收并銷毀違法音像制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0倍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各級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音像市場的監督管理,在二年內被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給予兩次以上(含兩次)行政處罰(除吊銷許可證外)的音像制品經營單位,在年審換證時不予辦理審核登記手續。

    第7篇:法律法規問題范文

    【摘要】在初中數學的學習中,我們會遇到許多具有規律性的問題,這些問題采用什么樣的解法才能更容易的解答,是我們研究的重點與難點。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和解決規律性問題,本文在結合自身教學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對初中數學規律性問題的分類,探索其中的解題方法。

    關鍵詞 初中數學;規律;解法

    初中規律性問題多數指的是高中的數列問題。高中學生對數列都感到頭疼,更別說初中學生了。以下我就其特點歸納為幾種常見的類型并以求某一項為例談談求解方法。

    (1)等差型

    等差型是指數據從第二個數(項)起,每一個數(項)與它前面的數(項)的差等于一個常數,故為等差型(或等差數列),等差型的每一個數(項)都可以寫成這個常數的倍數的加減。

    總之,規律性問題的求解的關鍵是找出他們內在的變化規律,然后結合其所屬類型進行猜想,對猜想的結果再進行驗證,從而得出答案。事實上我們把握了每一項的變化特點,解起來就方便多了也就不會頭疼了。

    參考文獻

    [1]房延華.探索規律性問題解析[J].數學探索.2004(10)

    第8篇:法律法規問題范文

    關鍵詞:鹽城;灘涂旅游;資源規劃;資源開發

    鹽城隸屬于江蘇省,它東臨黃海,海域廣闊。全市海岸約有百分之七十的岸段是為淤長性海岸,而且其面積仍在增長,所以鹽城市的灘涂資源尤為豐富,占全國灘涂面積的七分之一。長期以來,長江三角地區經濟的發展一直是國家的重點研究項目,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國家下發的資金偏向于沿海城市的開發。隨著江蘇省的沿海戰略開發計劃的實施,鹽城市也將發揮它應有的作用,而如何利用鹽城市的灘涂資源更為發展的重點問題。

    一、鹽城市灘涂旅游資源概述

    在鹽城,灘涂不僅是重要的自然資源,還是寶貴的生態系統。

    在鹽城灘涂地區,建有多個自然保護區中。自然保護區中生活著多種珍稀野生動物與鳥類,其中尤其是以丹頂鶴、白枕鶴、大天鵝、白額雁等珍禽為主,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已經將鹽城灘涂資源列入世界生物圈保護網絡。

    同時,鹽城灘涂更是珍獸麋鹿的原產地。目前已達1000多頭,是世界最大的野生麋鹿自然保護區,同時也是我國重要的旅游地點。

    鹽城的輻射沙洲亦為全國面積最大的輻射沙洲,潮漲潮落間,海與灘相互交替,是為天下第一奇觀。在輻射沙洲中,生活著大量的魚類、貝類、海洋哺乳類動物,形成“天然珍奇生物博物館”。

    由于鹽城灘涂面積的逐年增加,新增的灘涂為居民提供了新的資源。在此生活的居民,民風淳樸,熱情好客,民俗風情濃郁。

    二、鹽城市灘涂旅游資源規劃與開發中存在的問題

    鹽城具有豐富的灘涂資源,同時生物的多樣性也為鹽城灘涂旅游的開發創造積極的條件。但是,由于地處沿海地區,生態環境脆弱,容易受到海洋氣候的影響。鹽城夏季多雨,容易造成水災;冬季又較為干旱,造成灘涂因缺水而發育不良。

    鹽城工業發展的某些不合理性,也為灘涂的環境帶來了危害。同時工業、農業與生活污水的排放,知識灘涂的水質遭到嚴重破壞。尤其是含磷污水的排放,造成沿海地區的“赤潮”現象頻發,生態災害嚴重。在灘涂的不合理開發中,圍墾造田也造成了生態環境的破壞。

    另外,由于灘涂上豐富的生物資源,一些不法分子為了個人利益,隨意捕殺野生動物與鳥類,造成生物物種多樣性的破壞,這是極其不利于生態系統穩定的發展的。

    三、鹽城市灘涂旅游資源規劃與開發的策略

    自1983年起,生態旅游以其“回歸自然”的可持續發展理念,以及自然旅游產品的開發,成為全球旅游發展的必然趨勢。在鹽城,擁有豐富的灘涂資源,是原始生態保持最完好的淤泥質海岸濕地,有潮汐灘涂、灘涂河流等特殊的灘涂風光。同時,豐富的魚蝦貝類以及灘涂上生活的珍禽與珍獸,也為鹽城發展生態旅游奠定了基礎。

    (一)營造良好的灘涂旅游環境

    要想有效吸引游客到鹽城灘涂來,首要就是完善旅游條件,營造出良好的旅游環境,為游客提供舒適的游玩食宿為一體的旅游服務。合理配置灘涂旅游產業要素,優化這些要素的結構,加強旅游地的基礎設施的建設,提升鹽城灘涂旅游業的硬件支撐力。同時,加強旅游地軟環境的建設,完善鹽城的網絡建設,將鹽城內部的各個旅游景點信息網絡到灘涂網絡信息庫中,加之導游人員的介紹,使游客了解鹽城灘涂旅游資源的多樣性,間接為鹽城灘涂旅游做有力宣傳。

    (二)鹽城灘涂生物多樣性旅游

    鹽城灘涂的生物具有獨特性,尤其是一些珍禽與野生麋鹿,都是值得旅游開發部門注意的自然資源。在規劃開發生物多樣性旅游時應該注意對環境的保護,堅持走保護-開發-增值-保護道路。在不破壞鳥類、麋鹿等生活環境的基礎上,規劃開發鹽城灘涂的旅游資源。

    (三)發展新型的旅游項目

    鹽城灘涂的資源就是發展多樣性旅游方式的最好條件。在環境允許的范圍內,開展生態探險、生態科考、自主捕撈等旅游活動。在灘涂上以良好的、豐富的資源為基礎,組織游客進行小規模的探險與生態科考,通過自己的觀察與體驗,了解灘涂上生活的珍禽、珍獸等的生活方式,了解這些野生動物的生活環境,從而從側面對游客進行環境、動物保護等教育;另外,還可以組織游客進行魚蝦貝類的捕撈,由灘涂工作人員設置“移動廚房”,隨時為游客烹調營養、美味的魚蝦貝類美食。鹽城灘涂上的居民民風淳樸、民俗氣氛濃郁,可以發揮社區的積極作用,組織文藝匯演,既發展了新型的旅游項目,傳播了灘涂文化,又提高了當地的經濟效益,一舉三得。

    (四)發展綠色農業

    灘涂自然資源豐富,只要對生態環境加以整治,改善種植條件,合理選擇種植作物,科學地運用種植手段,必將使鹽城的綠色農業發展起來。具體可以在鹽城灘涂上建立農業、養殖業為一體的發展模式,開發農副產品市場,深、精加工農副產品,打造中國的綠色產品基地。另外,利用好鹽城灘涂獨特的生物資源,將喲有關魚蝦貝類的產品進行深層挖掘,開發具有鹽城灘涂特色的旅游紀念產品,充分體現鹽城灘涂生態旅游的獨特性。

    結束語:

    在鹽城灘涂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中,應該形成科學的管理理念,充分考慮灘涂上的珍稀鳥類與野生動物,同時注意生態環境的保護。加大力度發展可持續的生態旅游業,積極解決在鹽城灘涂旅游資源管理中所出現的問題,有效管理鹽城灘涂上的各種開發的資源。另外,政府的相關部門應該完善法律法規,扶持合理的、科學的資源開發項目,搞好鹽城灘涂的旅游業發展。為促進鹽城的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1]王霄,黃震方,袁林旺.鹽城海濱濕地生態旅游資源潛力分析與開發對策[J],安徽農業科學,2007,(09).

    [2]沈永明.鹽城沿海地區生態旅游資源及其開發[J],地域研究與開發,2004,(02).

    [3]高軍,徐網谷,楊P婧,蔣明康.江蘇鹽城濕地珍禽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資源開發的閾值管理[J],生態與農村環境學報,2011,(01).

    [4]劉合林.鹽城市海岸帶資源淺析及其產業發展抉擇[J],資源與人居環境(理論探討),2007,(01).

    第9篇:法律法規問題范文

    關鍵詞:反壟斷法;規制方法;法律

    中圖分類號:D922.2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49X(2008)-06-0057-02

    一、反壟斷法規制方法的理論依據

    1.理論依據的產生

    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市場績效的分析模式是反壟斷法規制方法的理論依據。市場結構是一個對市場壟斷競爭關系反映的概念,包括企業所在行業的集中程度、產品差別和進入壁壘;市場行為是指企業為實現其經營目標而根據市場環境的情況采取相應行動的行為,包括定價行為 、非價格行為 、企業組織調整行為;市場績效指企業運行的市場效果,它包括盈利率、技術進步等。對此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1)貝恩著認為,市場結構在短期具有穩定性,市場結構決定市場行為,市場行為決定市場績效,側重的是市場結構的作用;(2)謝勒著則認為,從長遠來看,市場行為對市場結構有反作用,市場績效對市場結構和市場行為也會產生反作用,強調的是市場行為的作用。受這兩種理論的影響,反壟斷法的規制方法也有兩種:一是“結構主義”,規制的重點為壟斷狀態,市場集中和進入壁壘是影響壟斷狀態的關鍵因素;二是 “行為主義”,規制的重點是壟斷行為,主要表現在對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禁止和控制。

    2.結構主義與行為主義的法律內涵

    由上述可知,反壟斷法的規制方法分為結構主義和行為主義兩種。所謂結構主義的規制方式是指為了控制行業集中度而對行業集中狀態進行規范的壟斷規制方法, 它的任務是對阻礙市場競爭的市場結構予以調整,屬于事后調整;行為主義的規制方法認為,市場結構是市場內部各力量對比的反映,在沒有國家干預的條件下,市場上最后生存下來的企業就是最健康最優秀的企業,反壟斷法的任務是維護市場機制,規范占市場支配地位企業的市場行為,它不關心行業的集中程度。結構主義與行為主義的劃分意味著壟斷控制制度在調整方法上是純粹針對市場行為的還是針對市場結構的,又意味著它本質上是行為性的還是結構性的劃分壟斷控制制度是結構主義還是行為主義,即考察該壟斷控制制度的制裁方法中有沒有結構性的制裁方法--分割大公司。結構主義的壟斷控制制度擔負著調整行業集中度的任務,因而其必然存在的制度內容是分割大公司以恢復競爭性的市場結構。行為主義的控制制度不關心行業的集中程度,只關心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是否有濫用其支配力的行為,因而,它的制度中只有針對企業市場行為的制裁措施--勒令停止行為與損害賠償,不存在結構性的制裁。

    二、我國的壟斷現狀

    1.市場壟斷現狀

    我國目前存在的市場壟斷勢頭

    一是企業集團的壟斷趨向。很多企業集團已具備了實行壟斷的經濟實力,并已有一些采取提價、限產、搭售等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行為。這些企業集團或以合同或以股權為紐帶,有些類似于康采恩組織,它們的壟斷傾向不容忽視。外資壟斷趨向出現。一方面,外商直接以大量資本或以并購的形式壟斷市場;另一方面,巨型跨國公司通過分支企業在我國采取價格歧視和轉讓定價等限制競爭行為。這種外資壟斷傾向不僅影響了我國產業主導權,而且削弱了市場競爭,特別是,我國已經加入了世貿組織,對外資壟斷問題應有足夠的重視。

    二是市場壟斷在我國還處于不完善階段。初級加工工業低水平過度競爭,企業間相互壓價,甚至產品價格低于邊際成本,導致行業內眾多企業出現高虧損乃至出現全行業虧損;一些資本、技術密集型產業如乙烯生產業、煉油業和汽車行業等集中度不夠。這種狀況實質上是“大而全”、“小而全”的行政壟斷造成的,要實現企業專業化基礎上的規模經濟效益,首要的任務應是反行政壟斷。

    2.行政壟斷現狀

    我國的行政壟斷主要有地區壟斷和部門壟斷兩種形式。地區壟斷,即地區貿易壁壘或地區封鎖,它是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將統一的市場分割為區域市場;部門壟斷,即部門貿易壁壘或部門分割,它是政府部門包括中央政府經濟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經濟主管部門濫用行政權力,將統一的市場作縱向分割。行政壟斷是行政權力的濫用,嚴重地危害了市場健康而有序的發展。首先,對競爭機制的破壞作用。我國那些處于行政壟斷狀態的企業是靠強有力的行政權力設置市場壁壘取得壟斷地位,其壟斷地位不會因自身經濟效益的下降而動搖。行政壟斷直接破壞了競爭機制,競爭機制塑造不起來,競爭活力就成了無源之水。其次,對企業的影響。行政壟斷狀態下的企業不具備市場壟斷企業的規模經濟效益和技術創新優勢。企業雖然壟斷了某塊的市場,但單個塊市場的容量畢竟有限,而且面對行政權力筑起的市場壁壘,企業無法通過自主的兼并或聯合將市場份額擴展到其它的“條”“塊”范圍內。

    三、國外反壟斷法的規制方法發展狀況

    1.早期的反壟斷立法“結構主義”突出且側重于對市場集中度的控制

    結構主義對壟斷的打擊力度比較強,適應了當時反壟斷和其理論的要求。從亞當斯密到馬歇爾,經濟理論界對強調競爭的重要作用,而認為壟斷是具有很大的制約作用,適應了實踐中反壟斷的要求。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發達國家出現空前規模的壟斷狂潮,破壞了公平的競爭秩序進而引發一些社會問題; 第二,市場集中度指特定產業生產經營的集中程度,政府對市場集中度的控制在實踐中具有可操作性。一方面,市場集中度可以用行業集中率、洛倫茲曲線與基尼系數、赫芬達系數等加以量化;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過解散大企業和限制企業合并直接降低市場集中度,促進公平競爭。進入壁壘是形成壟斷狀態的另一個重要因素,它指企業在進入某產業時所遇到的不利因素和限制。結構性進入壁壘主要表現為四個方面:首先是由于資金和市場份額限制所形成的規模經濟壁壘;其次是因老企業占有一些稀缺資源。 再次是買者對老企業產品的偏好程度高于新企業所導致的產品差別壁壘;最后是政策法規壁壘。在市場經濟成熟的國家,第四個方面是政府的“偶爾”行為,前三個方面起主要作用。

    2.國外將反壟斷法的規制方法的重點逐漸轉變到“行為主義”

    “行為主義”反壟斷的措施比較溫和,適應了當今西方國家反壟斷的要求。第一,適應了理論中反壟斷的要求。隨著經濟理論 研究的深入,人們逐漸認識到,競爭不是在任何情況、任何程度上都是積極的,過度的競爭會造成資源浪費,損害規模經濟效益??梢哉f,競爭的消極方面正是壟斷發揮積極作用的領域。事實上,現達國家的經濟無疑是依賴于以壟斷的大企業為主體的產業組織而成。①第二,適應了實踐中反壟斷的要求。世界經濟一體化不斷向前推進,為提高本國產品的出口競爭力,各國都放松了對反壟斷的控制;經濟一體化推動科研的進步和資本市場的日益發達,進入壁壘有所弱化。同時,競爭的國際化還使市場容量拓寬,集中率下降。

    四、我國反壟斷法規制方法的內容

    1.我國反壟斷法應以行為主義規制方法為主

    一是從各國反壟斷立法趨勢看,規制對象應重點放在壟斷行為上。國外在反壟斷立法上由結構主義逐步轉向行為主義,政策走向寬松,其深刻的經濟理論基礎在于:第一,壟斷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現代大規模經濟發展的需要,多元化、大規模的集團經營比傳統單一專業產品生產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更具有綜合經濟優勢;第二,世界經濟一體化格局逐步形成,生產從一國走向國際化,國際市場趨向統一,國際競爭更為激烈,要求企業具有較強的實力,具備相當的規模,從而立足國際市場發展本國經濟。

    二是從我國經濟發展的狀況上看,應鼓勵規模經濟的發展我國目前應淡化對壟斷狀態的規制,而將重點放在對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的規制上,從而創造良好的市場秩序與競爭環境,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首先,我國經濟生活中存在企業市場集中力過低、規模偏小、缺乏國際競爭力的實際狀況。其次,隨著世界范圍內的資本流動、商業流動以及交通、信息等技術發展,經濟市場趨向統一,國際競爭加劇。

    2.不放棄“結構主義”規制方法

    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制對象應把重點放在壟斷行為上,但這并不是贊成有些學者所提出的放棄對壟斷狀態加以規制的觀點。相反,我國反壟斷法還需要對壟斷狀態加以適當規制。我國自1986年以來,在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動下,企業集團的組建漸漸火熱,中國企業的規?;潭入m然總的來說不如一些發達國家,但是應當看到,有些行業(如石化工業、船舶制造業和有色金屬工業等)已經形成了獨家企業壟斷一個行業的局面。在汽車制造業,兩三家企業擁有的市場占有率達80%以上。經濟力如此高度集中應引起我們的警覺。同時,當前我國企業規模正處于迅速增長變化時期,許多企業存在片面追求擴大規模的傾向,加上政府的某些政策導向和行政行為,使某些企業和行業經濟力集中和壟斷化程度日趨嚴重,成為危害市場競爭的潛在危機。壟斷狀態規制是惟一可以消除寡頭壟斷市場結構弊害的措施,非其他法律措施所能比,從有效競爭的角度看,該規制并非永恒相悖于自由主義經濟體制,兩者存在的沖突只能是暫時的。法律對經濟運行的干預在局部或短期內難免有負面效應,但要長期維持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法律的調整作用是必不可少的。該制度整體上所具有的意義。我國目前雖不存在壟斷市場、妨礙競爭的大公司,然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本身有著擴大規模和擴大市場份額的自然傾向,企業間的購買或兼并發展到某種程度不可避免地會消滅市場上的競爭者,導致壟斷性的市場結構。

    參考文獻:

    [1]邱聰智.法國無生物責任法則之發展(上).法學叢刊.

    [2]陳泉生.論環境侵權的歸責原則[J].法制與社會,1997,(2).

    [3]王艷林.壟斷的確立及其方法.經濟法論,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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