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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國際比較
在國際審計準則中沒有“總則”,只有“引言”,其中也對會計報表審閱的含義及制定目的作了說明。通過對每個具體項目的比較,發現二者的制定目的是相同的。
除了相同點,還存在以下不同點:
1.體現結構。在國際審計準則中,相關內容的規范是通過《國際審計準則——相關業務1》和《國際審計準則——相關業務2》兩個準則來實現的。相關業務1提供了一般原則的指導,相關業務2主要是針對其具體操作的。與之相比,我國更側重于對實務操作的規范,減少了抽象性的原則指導。這可能更符合我國審計工作的實際情況。不過,從長遠來看,應該加強一般原則的制定,因為它有利于注冊會計師充分利用自己豐富的審計經驗對實際情況的處理自由選擇各種方法。
2.制定依據。我國的會計報表審閱實務公告是審計準則體系的第二個層次,它是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的。在國際審計準則中,有關財務報表檢查的制定依據沒有說明。不難看出,我國的獨立審計準則具有很強的層次性,其制定皆有根據,共同構成一個嚴密的準則體系。
3.定義不同。我國實務公告指出:會計報表審閱是指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主要通過實施查詢和分析性程序,說明是否發現會計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規定的情況。而國際審計準則將之稱之為財務報表檢查,它是這樣定義的:檢查約定是一種相關業務的聘約,一般要利用數據真實性檢查程序。在這類約定中,不要求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評價。從定義的不同可以看出,前者更側重于這類檢查業務的實質目的,而后者強調了檢查業務與審計業務的區別。
業務約定書的國際比較
無論是我國的實務公告還是國際審計準則,都規定了如果接受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就約定項達成一致意見,并簽定業務約定書。并且在業務約定書中都包括了委托目的、審閱范圍預期提出的報告樣本及關于不進行審計和不表示審計意見的說明。
然而我國實務公告還規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委托人商談會計報表審閱的目的與范圍,雙方的責任、義務,并考慮自身的能力和能否保持獨立性,初步評估審閱風險,確定是否接受委托。而國際審計準則是在相關業務1中將之作為一般原則提出的。我國的這一結構安排更有利于注冊會計師的實務操作。我國在公告里,還增加了:1被審閱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與注冊會計師的責任;2簽約雙方的義務;3說明不能依賴會計報表審閱揭示所有重大的錯誤、舞弊和違反法規行為。從這里可以看出,我國在業務約定書中的要求比國際審計準則的要求更為詳細、具體,有助于避免對有關約定事項的誤解,能更好地維護委托人和審計人員雙方的利益。
審閱程序的國際比較
在對會計報表審閱的一般程序上我國的實務公告與國際審計準則的要求基本是相同的,只不過在有些具體的程序上國際審計準則的規定更為詳細。同時它們也都對期后事項、所做工作的記錄及審計人員在不能消除懷疑時所執行的附加程序都給予了明確而具體的要求。
不同之處在于:在確定審閱程序的性質、時間、范圍時,我國實務公告第十條列出了注冊會計師應考慮的五個事項,包括在以往會計報表審計或審閱中所了解的情況;被審閱單位適用的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及行業慣例;被審閱單位的會計系統;管理當局的判斷對特定項目的影響程度;交易和賬戶余額的重要性。在國際審計準則中,列出了影響的六個因素。二者相比,除了個別地方之外,差別不大。即在國際審計準則中提到一個因素為“對單位營業的了解”。我國雖然沒有明確提出這一條,但它是包括在審閱計劃的說明中的。
在實務公告中,我國還增加了一條“在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或專家的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其工作是否符合會計報表審閱的要求”,充分體現了謹慎原則。而在國際審計準則則沒有對這一點的說明。
審閱報告的國際比較
通過比較,發現有以下相同點:
(1)審閱報告的基本內容是相同的。我國實務公告和國際審計準則都規定,審閱報告的基本內容包括以下幾個要素:標題、收件人、引言段、范圍段、意見段、簽章、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報告日期。
(2)審閱報告的日期的規定是相同的。我國實務公告和國際審計準則皆規定,審閱報告的日期是指注冊會計師完成外勤審閱工作的日期。審閱報告日期不應早于被審閱單位管理當局確認和簽署會計報表的日期。
除了上述相同點外,還存在以下不同點:
(1)標題不同:我國統一規范為“審閱報告”,而在國際審計準則中將之為“對……的檢查報告”。
【摘要】本文結合風險導向審計模式與傳統審計模式的主要區別,指出在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下應將審計證據作為審計失敗的主要判斷標準,以審計過程為輔助判斷標準,并且對這兩種觀點進行了評析。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注冊會計師面臨的執業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企業組織結構及其經營活動方式日益復雜、全球化和科學技術的影響日益加深、會計準則要求的判斷和估計日益增加,企業管理當局進行財務舞弊的動機日益增強。為了實現審計目標,注冊會計師需要隨著審計環境的變化調整審計方法,風險導向審計應運而生。2006年2月,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理論被納入我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體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推廣應用。在新的審計模式下,如何判斷審計失敗與注冊會計師及社會公眾的利益密切相關,成為關注的焦點。
一、過程失敗論與結果失敗論
在獨立審計市場中,注冊會計師審計失敗的鑒定,歷來存在兩種觀點:一是過程失敗論,認為審計失敗的判定標準是審計過程的規范性。即在審計過程中是否遵守審計準則,如果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沒有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執行審計程序而簽發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那么就認為發生審計失敗。二是結果失敗論,認為審計失敗的判定標準應該是審計的結果。即無論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是否遵守了審計準則,只要最后對存在“重大”錯報和漏報的會計報表簽發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沒有查出財務報表中的“重大”錯報和漏報),那么就認為是審計失敗。
二、風險導向審計模式與傳統審計模式的區別
隨著《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頒布與實施,風險導向審計已取代了傳統的賬項導向審計及內部控制導向審計。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之所以能取代這兩種傳統的審計模式必有其先進之處,較之兩者有顯著的區別。
風險導向審計是一種理論驅動型的審計模式,注冊會計師根據對被審計單位固有風險、控制風險(二者綜合評估即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合預期的審計風險水平,來確定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并以此為基礎設計審計程序、分配審計資源。其最顯著的特點是:立足于對審計風險進行系統的分析和評價,并以此作為出發點制定審計策略和與企業狀況相適應的多樣化審計計劃,將風險考慮貫穿整個審計過程,不僅有效控制了審計風險,而且合理分配了審計資源。
賬項導向審計及內部控制導向審計統稱為程序驅動審計,明顯的缺陷是資源分配上缺乏理論指導,導致有限的審計資源沒有得到合理分配,高風險領域資源分配不足,而低風險領域資源分配過多,影響審計的效率和效果。盡管內部控制理論對審計取證模式的發展產生了巨大影響,尤其是對建立在內部控制測試基礎上的抽樣結論正確性提供了重要理論支撐,大大提高了審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但內部控制導向審計的理論假設是完善的內部控制可以減少舞弊機會,反之,舞弊的機會就增多,財務報表的可靠性降低。依據該假設,審計實質性測試是以內部控制測試評價為基礎,重點對內部控制薄弱環節的相關業務確定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實施實質性測試。但是,該假設很可能由于內部控制本身的局限性及管理層極有可能逾越內部控制而不成立。
三、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下審計失敗的判斷標準
1.以審計證據為主要判斷標準。
(1)從審計業務的性質分析。審計屬于鑒證業務,而審計證據在鑒證業務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審計證據是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是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編制,是否在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進行判斷的依據。審計憑證據“說話”,收集和評價審計證據是注冊會計師得出審計結論、支撐審計意見的基礎。那么,對審計失敗的判斷也不能脫離審計證據進行。根據審計業務的性質,筆者認為,審計失敗概念的界定應是:注冊會計師收集的審計證據不能支持其得出的審計結論。所以,審計失敗的判斷也應以審計證據是否充分、恰當為主要標準,如果收集的審計證據不能合理排除財務報表存在重大失實的嫌疑,發表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就可以認為審計沒有到位,注冊會計師就應對信息使用者的損失承擔責任。
(2)從審計證據本身的性質分析。審計證據是注冊會計師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所有信息。注冊會計師將在審計過程中獲得的各種審計證據完整地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證據的載體。《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審計報告日起,對審計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如果注冊會計師未能完成審計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審計業務中止日起,對審計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因而,審計證據以審計工作底稿為載體,具有客觀性,并且各種信息一旦作為審計證據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就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以審計證據作為審計失敗的主要判斷標準,說服力強。
2.以審計過程為輔助判斷標準。審計過程也是審計工作的一部分,不能因為將審計過程作為判斷標準存在一定的局限而將其全盤否定。審計工作是由人來完成的,審計人員在工作中需運用大量的職業判斷,判斷的準確程度受審計人員專業水平、經驗及審計過程中是否保持了應有的職業懷疑與謹慎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審計過程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但它畢竟反映了注冊會計師的工作過程,因此我們不能完全拋開審計過程,而應以審計過程為輔進行審計判斷。如果注冊會計師收集的審計證據不能合理排除財務報表存在重大失實的嫌疑,
而對存在“重大”錯報和漏報的財務報表簽發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注冊會計師就應對信息使用者的損失承擔責任。那么具體應該承擔何種程度的責任,在以審計證據進行判斷的基礎上,可結合審計過程是否嚴格遵守審計準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中是否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與謹慎,來確定注冊會計師應就信息使用者的損失承擔多大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注冊會計師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還應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然而,結果失敗論認為,無論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是否遵守了審計準則,只要最后對存在“重大”錯報和漏報的財務報表簽發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沒有查出財務報表中的“重大”錯報和漏報),就認為是審計失敗。該觀點過于極端,該觀點的提出沒有正確理解鑒證業務中“保證”的概念,沒有與“絕對保證”區分開。審計業務是“合理保證”的鑒證業務,并不提供絕對保證服務。“絕對保證”是指注冊會計師對鑒證對象的信息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提供百分之百的保證。而“合理保證”是一個與積累必要證據相關的概念,它要求注冊會計師通過不斷修正、系統的執業過程,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對鑒證對象信息整體提出結論,提供一種高水平但非百分之百的保證。由于審計本身存在著局限性,作為合理保證的鑒證業務,若被審計單位存在隱蔽的高層舞弊,在注冊會計師收集的審計證據充分、適當的情況下,沒有查出財務報表中的“重大”錯報和漏報,就應酌情考慮,不應判斷為審計失敗。
對于依靠證據得出結論的審計工作來講,對審計失敗的判斷離不開審計證據;而審計工作是由人來完成的,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的表現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
參考文獻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審計責任;會計責任;界定
一、注冊會計師審計責任的界定
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和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不能相互替代。注冊會計師是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審計報告的責任主體,應當承擔審計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必須按照執行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獨立審計準則對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也做了詳細的規定: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并對發表的審計意見負責。
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會計法》規定: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是被審計單位會計責任。單位負責人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單位依法行使職權,應當對本單位的會計行為負責,成為承擔會計責任的主體,這一責任不應由注冊會計師承擔,也不應轉嫁給注冊會計師。也就是說,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一個單位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誤、舞弊或違法行為,單位負責人首先要承擔會計責任。
審計受其自身的審計技術、審計、審計成本等固有審計風險的限制,對于單位負責人的會計造假行為,注冊會計師即使具有應有的職業謹慎,有時也很難發現所有的錯誤和舞弊。因此,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只能合理地保證會計報表使用人確定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可靠程度,會計報表使用人不能苛求注冊會計師對已審計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完整性提供絕對保證,不能認為注冊會計師是會計報表質量的絕對保證人和責任人。也就是說,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當注冊會計師完全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和職業規范時,仍有可能沒有發現會計報表中的某些錯誤或漏報,以致出具了與事實不相稱的審計報告。這種情況下,由于注冊會計師已按職業規范執業,就不能認定是審計失敗,也無須承擔任何責任。而由于注冊會計師不具備專業勝任能力或沒有盡到應有的職業謹慎,沒有依據獨立審計準則執業,未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并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或與被審計單位合謀舞弊,出具了虛假、錯誤的審計報告,就必須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注冊會計師也不能借口會計報表是由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提供而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注冊會計師審計責任以及相應法律責任的成因
現代審計是建立在對內部控制評價基礎之上的制度基礎審計,加之審計成本的限制,注冊會計師不可能通過審計查出被審計單位所有的錯誤和舞弊。但是在審計失敗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很可能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因違約、過失或欺詐對審計委托人、被審計單位或其他有利益關系的第三人造成損害,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它是一種過錯責任。而會計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會計主體的會計信息失真導致他方損失,無論過錯與否,均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這是現代民事歸責的一個基本原則。引起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不僅有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自身的原因,還有整個環境和市場機制的因素。
(一)注冊會計師自身的原因
1. 部分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不足。當前我國會計體系正處于同國際接軌的階段,加入WTO也加快了這一進程。即使已取得了資格合格證書,也應不斷加強后續和培訓。但許多注冊會計師對此不甚重視,也不去拓展自己的知識面以適應業務日益復雜的需要。
2. 有一些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缺乏應有的職業謹慎。許多審計人員或對交易事項缺乏應有的專業懷疑,或收集的審計證據明顯不足,或運用不當的審計程序,或過分信賴管理當局,或對客戶舞弊的與重視不夠。如對銀廣夏進行年報審計的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未能對關鍵證據如海關報關單、銀行對賬單、重要出口商品單價等親自取證,也是其審計失敗的一個重要因素。
3. 審計欺詐的存在。極少數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共同舞弊。
(二)會計師事務所方面的原因
事務所方面的原因主要是一些事務所為了爭取業務,降低審計收費標準,為節約成本而不執行三級復核制度,內部控制薄弱;另一方面為了拉客戶,對客戶的某些問題視而不見。例如中天勤在對銀廣夏的審計中,為了節約成本,兩名簽字注冊會計師只有一名去審計,另一名根本就沒有去過銀廣夏(兩人都要承擔責任)。
(三)社會公眾對審計和注冊會計師的期望過高
社會公眾對審計作用的理解與審計人員行為結果及注冊會計師職業界自身對審計業績看法之間存在著差異,即審計期望差距。由于受審計技術和成本的限制,加之現代審計是建立在對內部控制評價基礎之上的制度基礎審計,注冊會計師不能指望通過審計查出所有的錯誤和舞弊。但是社會公眾往往將審計意見視同對會計報表的擔保或保證。一旦發現所依據的會計報表存在錯報和漏報,以致了他們的決策,就會想到把注冊會計師送上被告席。這種審計期望差異的存在,使注冊會計師不斷地遭遇審計訴訟。
(四)從整個社會經濟環境來看,審計市場運行機制不合理
1. 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嚴重缺陷。我國國有企業股權結構畸形,國有股東缺位,“內部人控制”現象十分嚴重。經營者集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于一身,由被審計人變成了審計委托人。注冊會計師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不得不選擇遷就客戶,默許客戶造假。
2. 地方政府對注冊會計師工作的不當干預。,我國仍然存在著地方保護主義盛行的弊病。為解決地方上的就業、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問題,為了取得更多的財政收入,地方政府往往極力支持和包庇國有企業的造假行為。
3. 證券市場和整個經濟體制的制度性缺陷。我國的上市公司大多是從國有企業轉化而來。根本不具備上市條件的國有企業在短期內搖身一變成為上市公司,為了上市“解困”,只能靠作假賬。
(五)法律環境也對注冊會計師責任判定不利
1. 西方國家關于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承擔程度有一個很著名的:“深口袋”(DeepPocket)理論,這是指當被審計單位出現財務危機或破產情況后,不論是信息使用者還是法官,都傾向于從有支付能力的注冊會計師身上獲得賠償。實際上,被審計單位是造假者,應作為第一責任人承擔主要責任。但在現實中,卻總是發生繞過被審計單位而要求注冊會計師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情況。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也曾出現過這樣的傾向,最典型的就是在關于注冊會計師驗資責任的法律訴訟浪潮中,利益受到損害者在起訴被驗資單位的同時,將注冊會計師也告上法庭;而法官為了給予其賠償,在被驗資單位失去賠償能力時,往往判令注冊會計師承擔本不應承擔的責任。
2. 關于注冊師責任的確定依據和界定機構。在西方,審計準則是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但是在我國,審計準則的地位在法律上卻沒有得到確認。我國關于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裁定和執行權歸屬于人民法院。《獨立審計準則》被許多法官視為純粹的行業標準,不足以作為注冊會計師的辯護依據。而且涉及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訴訟案件往往專業性很強、技術復雜程度很高,法院難以獨立對案件做出合理界定。
三、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對應措施
要避免和減輕注冊會計師承擔的法律責任,必須通過政府、法律界、注冊會計師行業、以及公眾的共同努力,重建一個健全、良好的社會審計體系。
政府應完善相關法律規范,在法律中明確被審計單位經營失敗的責任不應歸于注冊會計師,承擔責任的程度應有一定比例上限。同時將《獨立審計準則》在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過程中的主體地位確定下來,并增加其他保護注冊會計師合法權益的法律條文。
應設立一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鑒定委員會。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鑒定是一個專業化很強、復雜性極大的工作,可以考慮由注冊會計師協會出面,成立一個法律界、企業界和注冊會計師業內人士組成的法律責任鑒定委員會,專門負責在司法審判中進行責任鑒定。
加強對上市公司和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監督。財政部、證監會、注冊會計師協會及其他相關部門應密切關注證券市場,發現違規作假的上市公司和注冊會計師,要嚴懲不貸,決不姑息,一定要使造假成本高于造假收益。
這樣做并不僅僅是為了保護注冊會計師,更有利于建立與完善一個健康、高效的資本市場的,有利于建立一個良好的國民秩序,推進經濟改革與國民經濟的。
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更應該積極行動起來,可以考慮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強行業宣傳。注冊會計師行業應通過各種方式,加強對自身執業責任的宣傳。一方面,取得法律界人士的認同;另一方面,增進社會公眾對本行業的了解。
2. 完善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建立客戶風險等級評價和管理制度;建立充分了解和評價被審計單位制度;建立例外事項或重大事項的請示報告制度;建立質量考核評價與獎懲制度;落實三級復核制度;嚴格注冊會計師簽名制度;建立技術支持與咨詢制度等等。
3. 辦理職業責任保險或提取風險基金。嚴格地說,投保責任險,并不是避免審計訴訟的對策,而是注冊會計師的一個自我保護措施。這一措施能幫助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轉嫁風險,避免遭受毀滅性的損失。
4 一旦出現審計失敗,涉訟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充分其專業知識,舉證證明其審計是嚴格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進行的,并確實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特別需要舉證證明審計人員已經充分注意到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8號———錯誤和舞弊》,以及《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8號———違反法規行為》的規定,結合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編制和實施了審計計劃,充分考慮了審計風險,實施了適當的審計程序,獲取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從而使法官充分認識到“審計固有的風險”,弄清會計信息失真的真實原因。
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在訴訟過程中,在審計報告的“真實性”的抗辯中,應該改變職業思維定勢。如果認為注冊會計師只要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謹慎執業,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則審計報告就符合“真實性”的要求,而不應該承擔由于會計報表虛假而致使審計報告失實的責任。以這樣的理由抗辯,肯定將會招致對方律師有力的反駁,亦難為法官所接受。法律界一般認為:“不真實”是指審計報告的與事實不符,即“虛假”。這也是法律界在這個問題上的思維定勢。會計界想在這個問題上以自己的思維定勢來改變法律界的思維定勢,特別是要改變掌握審判權和裁決權的法官,恐怕不切合實際,難以奏效。法庭對審計報告的關注,首要問題是審計報告是否具備預期的質量和功能,而不僅是審計的程序是否符合準則。只要不真實的審計報告提供給了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他們據以做出的決策遭受了損失,注冊會計師就難以以恪守了執業準則為由,來主張免責。
因此,在訴訟中,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要站在自己只承擔過錯責任的基礎上, 證明自己嚴格了執行法定審計程序,沒有過錯,出示完整、規范的工作底稿,論證這一事實,非常重要。同時,聘請熟悉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律師擔當法律顧問,和法官進行充分的交流與溝通,讓法官真正了解注冊會計師職業,真正理解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區別,真正理解了審計的固有風險。這樣才能在法律訴訟中取得有利的地位。
可喜是,在2003年2月15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的投資者徐倩訴上市公司錦州港虛假陳述民事賠償一案的《律師意見》中,提出應區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律師認為,上市公司應承擔涉及會計責任的無過錯責任、原錦州港董事長與主承銷商及上市推薦人應承擔涉及會計責任的連帶過錯推定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在其負責的部分承擔涉及審計責任的連帶過錯推定責任。雖然,此案最終如何判決將由法官司來裁決,但律師意見卻充分體現了本文的觀點,這與以前在訴訟請求中就片面擴大注冊會計師審計責任是一種鮮明的對照,表明社會對注冊會計師審計責任的認識在提高。可見,注冊會計師審計責任合理界定的日子也為期不遠了。
參 考 文 獻
[1]中注協。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2002年5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000年7月起實施。
[3]閆培金,王成。企業內控經典案例[M].中國經濟出版社,2001.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 法律責任 原因 對策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含義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的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者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出于故意未按專業標準出具合格報告,致使審計報告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或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按照應該承擔責任的內容不同,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可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三種責任可以同時追究,也可以單獨追究。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成因
(一)社會因素
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高度信任和高度期望值是導致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社會因素,近幾年來,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越來越關注,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信任度和期望值也越來越高,但同時由于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行業還缺乏足夠的了解,因此,導致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提出了許多不合理要求,各方報表使用者和利益集團希望注冊會計師能查m被審單位報表中存在的所有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事實上這是混淆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區別,一旦審計報告結論與被審單位實際情況不符.投資者或債權人遭受了損失,他們總是希望從其他方面得到補償而不管是誰的錯誤。另一方面由于受審計時間,審計方法及成本的制約,注冊會計師發現被審計單位所有的錯誤.舞弊及違法行為是不可能的。
(二)經濟因素
近年來,隨著注冊會計師行業競爭的加劇.一些事務所為了提高業務量、爭奪客戶、追求經濟效益,在選擇被審計單位時喪失了應有的慎重,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對被審計單位的歷史情況進行必要的了解,評價它的品格,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少數注冊會計師在自身利益的驅動下,不顧職業道德,迎合委托方的無理要求,對被審計單位報表中的虛假錯弊聽之任之,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與被審計單位串通造假。同時由于我國的審計費用比國際同行低,一些政府部門都為會計師事務所制定了最低收費標準,為了生存和發展注冊會計師不得不降低審計成本.也就不可能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去審計某一個項目,審計質量可想而知。
(三)環境因素
我國現階段市場經濟運行的不規范性是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環境因素。從公司內部環境來看,目前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同虛設,國有法人股缺位,股權過度集中,董事會、監事會由大股東操縱,或由內部人控制的情況十分嚴重,從而給公司管理當作盈利管理,粉飾報表、操縱利潤提供了可乘之機。公司內部控制的缺失造成公司內部控制的松散和低效,高級管理層對財務報告,特別是對會計政策隨意選擇和變更,公司由一人或少數幾人把持或壟斷財務決策,內部審計人員缺少獨立性和號業訓練,內部審計部門的設置只具象征意義。經營者由被審計人變成了審計委托人,注冊會計師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遷就上市公司,默許上市公司造假,幾乎成了一種“理性選擇”注冊會計師是市場的重要參與者,他們的行為必然受到市場其他參與者的影響,沒有好的執業環境,注冊會計師很難獨善其身。
(四)法律因素
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滯后于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是造成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法律因素。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會計環境的不斷改變,在對會計信息的不同認識而產生的法律沖突中,有關民事糾紛的問題最多。可是,這方面的規定恰恰是最不完善、也是最為缺乏的。
三、避免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對策
(一)補充完善有關法律法規中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規定
注冊會計師行業出于行業自身利益和發展的需要.不應坐等立法及司法機構對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而應積極主動地設法解決不同法律之間的矛盾問題。財政部也應當就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積極與有關司法部門進行協調,以保護注冊會計行業的合法權益。與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最為密切相關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由于該法頒布時間較早,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如對民事責任的規定相對薄弱,缺少關鍵的過錯和因果關系要件;與隨后頒布的其他法律法規中的相關部分失調;對法律責任的界定模糊等.故該法目前在有關方面的推動下正在進行修訂。補充完善《注冊會計師法》等有關法規,在相關法律中增加保護注冊會計師權益的條款,在法律責任對象、責任范圍和責任程度等方面給予明確規定.從而保證注冊會計師免受無謂訴訟的干擾。
(二)確定《獨立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
《獨立審計準則》依據《注冊會計師法》制定,由財政部頒布實施,因此它屬于行政法規范疇,應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獨立審計準則》是注冊會計師執行獨立審計業務的權威性專業標準,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在執行《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審計(驗資)業務時,必須遵照執行。然而,在現實司法實踐中,《獨立審計準則》被許多法官視為純粹的行業標準,不足以成為注冊會計師的辯護依據。《獨立審計準則》是判斷注冊會計師執業行為是否存在過失的唯一技術依據,特別是其中的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公允性、合理保證等概念的闡述.對于保護注冊會計師。合理確定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至關重要。在此情況下,基于維護注冊會計師的利益,必須提升《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使它成為重要的司法依據.否則它根本不能起到保護注冊會計師的作用。
關鍵詞:審計責任;會計責任;比較
黨的十五大提出:“按照現代制度的要求,對國有大中型規范的公司制改革,采取改組、聯合、兼并、租賃、承包經營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開搞活國有小型企業的步伐,進一步培育和發展中介組織。”這為我國注冊會計師事業的發展帶來了新的契機,也給注冊會計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過去幾年,曾發生深圳特區會計師事務所因出具虛假驗資報告而被撤銷,1993年北京中誠會計師事務所因涉足長城機電公司欺詐案而受到嚴厲懲處,不僅引起了注冊會計師業界的震驚,而且損害了注冊會計師的社會形象。為保障我國注冊會計師事業沿著規范化、法制化、化的發展,為維護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注冊會計師的自身素質,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進一步明確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和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之間的關系十分必要。
一、審計責任的涵義
審計責任是針對注冊會計師而言的。注冊會計師在西方被譽為“不拿國家工資的經濟警察”。雖然審計費用應由審計單位支付,但是,它卻不能僅僅只為被審計單位負責,而是依照獨立審計準則,根據國家的有關、法規及會計準則、會計制定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核算和會計報表是否公允地表達了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進行審查,將其審查結論表達于審計報告。并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可見,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具有既對被審計單位負責,又要對政府負責的雙重性。
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包括如實反映、可驗證性、公正性、合法性四個方面。如實反映是指審計報告應如實反映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范圍、審計依據、已實施的審計程序和發表的審計意見;可驗證性是指審計結論可以通過事實進行復核驗證,分析正確,如果進行復核,可以得出相同的結論;公正性是指審計的立場公正,不偏不倚,審計意見的表達不受任何偏見或成見的,對影響財務報表公允性的重要信息均應客觀披露。審計報告的合法性是指審計報告的編制和出具,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獨立審計準則等國家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
注冊會計師對其審計結論要負三個方面的責任,一是要負行政責任。即注冊會計師如果違反了法律、執業標準或其他行政法規,必須承擔行政上的法律后果,包括對會計師事務所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營業和撤銷、對注冊會計師警告、暫停執業和吊銷證書。注冊會計師的行政責任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三十九條中。二是民事責任。即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對于其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意見違反合同或民事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主要是指會計師事務所違反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依法賠償責任,它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三是刑事責任。即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由于重大過失、舞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會計責任的涵義會計責任是對被審計單位而言的。
被審計單位對進行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表所應負的責任。包括四個方面的:一是選擇和運用恰當的會計處理包括會計政策和會計方法;二是對各項經濟事項作出完整的記錄;三是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證財產的安全與完整;四是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
會計資料的真實性是指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業務為依據,如實地反映會計主體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會計資料的完整性是指經濟活動、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資料必須全面、系統,既不發生疏漏,又不發生以偏蓋全的現象;會計資料的合法性是指經濟活動、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必須符合《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及其相關的財務會計制度,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制度。
根據馬克思關于簿記是“對生產過程的控制和觀念的”的論斷,會計的工作內容包括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因此,會計責任可以確定為會計反映責任和會計監督責任。會計反映責任包括對經濟業務進行完整的記錄,運用專門方法對會計事項進行連續、系統、全面地反映,遵循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及時編制和報送會計報表;會計監督責任包括會計一般監督和會計再監督兩個方面的內容。會計一般監督責任是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求對會計主體的經濟活動實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會計再監督責任是指會計主體有接受審計、財政、稅務等機關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審查、監督的責任,它是對會計的反映、監督責任的最終評價。因此,只有對被審計單位履行的會計責任進行再監督和評判,才能糾正違法行為并維護《會計法》的嚴肅性。
三、審計責任與責任的區別和聯系綜上所述,審計責任與會計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是,兩者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兩者之間的聯系主要表現為:
1.工作目標的一致性。不論被審計單位,還是審計單位的工作都是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工作中,都是以國家的有關、法規及規章制度為依據,向有關利益方面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會計信息,維護利益各方合法權益。所以,工作目標是一致的。
2.客觀基礎的同一性。不論被審計單位還是審計單位,都是根據同一個已經實現了的經濟活動履行各自的職能。就是說,兩者反映和監督的都是同一會計主體的經濟活動。所以,它們的客觀基礎是一致的。
四、附帶說明的幾個
關鍵詞:司法會計 鑒定 財務報表 審計 差異
司法會計鑒定是指司法鑒定人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運用會計、審計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審查、鑒別和判斷工作,并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證活動。常規財務報表審計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依照獨立審計準則,運用檢查、觀察、詢問、函證、重新計算、重新執行、分析性程序等科學審計方法,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進行審計并發表審計意見的鑒證活動。本文依據國家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07號,以下簡稱鑒定通則)和財政部批準實施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財會【2006】4號,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有關規定,比較司法會計鑒定規則與常規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主要異同,目的是引起司法鑒定人在進行司法會計鑒定工作中注意其同常規財務報表審計主要規則的差異,審慎執行《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規定,保證司法會計鑒定的工作質量,滿足司法訴訟審理的需要。
一、鑒證委托與受理規則差異
1、鑒證委托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并提供委托鑒定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委托鑒定的事項、鑒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鑒定要求等內容。《審計準則》沒有要求委托人出具鑒證委托書的規定,委托審計業務成立的唯一標志是委托人與受托的會計師事務所簽訂了審計業務約定書。
2、對委托事項的審查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托,應當予以受理;對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委托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審計準則》規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冊會計師應當初步了解業務環境,評估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查看是否符合鑒證業務特征,并與委托人、被審計單位就審計業務約定相關條款進行充分溝通,達成一致意見。該工作環節上,兩者規定相似,只不過司法會計鑒證對委托事項的審查專業性更強。
3、受理時限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鑒定委托,應當即時做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鑒定委托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可以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審計準則》沒有受理時限的規定。
4、不得受理的情形
《鑒定通則》規定了七種情形,分別是:(1)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2)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4)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5)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6)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審計準則》有實質內容類似的規定。兩者的差別體現在司法會計鑒證的專業性要求上。
5、鑒證業務協議書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協議書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委托鑒定的事項及用途、委托鑒定的要求、委托鑒定事項涉案的簡要情況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等五方面主要內容。《審計準則》規定了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十五項具體內容。
《審計準則》體現了鑒證業務協議書的通用內容,而司法鑒定協議書的五方面內容更突出專業性。
二、鑒證實施規則差異
1、鑒定人的責任
《鑒定通則》明確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審計報告》第四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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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差異:盡管規則中都有“負責”二字,但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無疑是更高層次責任的一種規定,構成了兩種規則的根本性差異。
2、鑒定人執業人數
《鑒定通則》要求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的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審計準則》沒有類似的規定,只是在審計報告的參考格式中列示有兩名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3、回避原則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委托人、委托的鑒定事項或者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審計準則》有類似的規定。
4、利用專家的工作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過程中,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審計準則》規定,如果專家工作結果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提及或描述專家的工作,包括專家的身份和專家的參予程度等。
兩種規則均規定可以利用專家的工作,但《鑒定通則》明確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司法鑒定人出具;《審計準則》則允許在專家工作結果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提及或描述專家的工作。可見《審計準則》對鑒證人員利用專家工作結果的責任低于《鑒定通則》的規定。
5、鑒定時限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審計準則》沒有類似的規定。
6、出庭作證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審計準則》沒有此項規定,僅在《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第六十八條中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為法律訴訟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排除在“對業務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范圍以外。
7、鑒證的復核
《鑒定通則》規定,委托的鑒定事項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專人對該項鑒定的實施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等情況進行復核,發現有違反本通則規定情形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要求制定審計業務項目組和會計師事務所兩個層次的業務復核政策和程序,業務完成后的復核是審計報告出具前的必備程序。《審計準則》的復核要求嚴于《鑒定通則》的“可以”復核的條款。
三、鑒證文書規則差異
1、鑒證文書的格式
司法鑒定文書有固定的文書規范和要求,其基本格式是:(1)標題;(2)編號;(3)基本情況;(4)檢案摘要;(5)檢驗過程;(6)檢驗結果;(7)分析說明;(8)鑒定意見;(9)落款;(10)附注。審計報告包括下列要素:(1)標題;(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5)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6)審計意見段;(7)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8)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9)報告日期。
主要差異:司法鑒定文書除在檢案摘要、檢驗結果、分析說明等處有特殊要求外,同通用目的審計報告的最大區別是報告的意見段上,司法鑒定文書要求檢驗結果“寫明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后得出的客觀結果”,鑒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規范,具有針對性和可適用性”;通用目的審計報告的意見段要求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發表意見,即財務報表是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應特別注意這里使用的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概括性術語。
2、鑒證意見分歧的處理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文書要求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參加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文書中應當注明。《審計準則》要求在審計報告上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其同司法鑒定文書略有差異。《審計準則》還規定注冊會計師應對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進行討論,在整個審計過程中持續交換有關財務
報表發生重大錯報可能性的信息,對出現的審計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實施復核,以使重大事項在出具審計報告前能夠得到滿意解決。《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第四十九條明確“只有意見分歧問題得到解決,項目負責人才能出具報告”,沒有允許參加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在同一報告中表達不同審計意見的規定。
四、對規則差異的進一步分析
1、“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是司法會計鑒定規則與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根本性差異。正是司法會計鑒證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才產生了:(1)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人提取;(2)司法鑒定過程中,可以利用專家的工作,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司法鑒定人出具;(3)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4)委托的鑒定事項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注意: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須)指定專人對該項鑒定的實施情況進行復核;(5)司法鑒定文書要求檢驗結果“寫明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后得出的客觀結果”,鑒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規范,具有針對性和可適用性”;(6)多人參加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鑒定文書中應當注明等有別于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特殊規定。
2、通用目的鑒證業務與專業性鑒證業務的差別。《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將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劃分為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歷史財務信息審閱、其他鑒證業務等三大類。盡管司法鑒定業務規則是由國家司法部,其執業管理工作受到地方司法鑒定協會監管,但由于司法會計鑒定人的資格門檻即要求是注冊會計師,故其仍然屬于具有司法鑒定人資質的注冊會計師進行的其他鑒證業務。所不同的是,如果說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業務,而司法會計鑒證業務更是“專業”中的“專業”,這一點在:(1)簽訂司法鑒證業務約定書前需要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2)對委托鑒定事項審查中有司法專業的要求;(3)司法鑒定協議書中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委托鑒定的事項及用途、委托鑒定的要求、委托鑒定事項涉案的簡要情況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等五方面特定內容;(4)鑒定文書的特有格式等方面均有體現。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執行司法訴訟中涉及會計、審計、稅務或其他事項的鑒證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司法會計鑒定的“特定要求”就是國家司法部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及有關文件。實務中,司法會計鑒定業務的更專業性特征決定司法會計鑒定人執業規則應當參照《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的原則,恪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有關規定。
參考文獻:
關鍵詞:事業單位;會計電算化;資產管理;電算化審計
事業單位一直以來對會計工作并不重視,因此,這是由于事業單位自身性質決定的,在事業單位改革背景下,要求事業單位必須做好會計工作。會計電算化是會計工作的重要內容,它不僅關系到事業單位會計質量,同時還關系到資產能否得到安全、完整的保護。因此,對其進行研究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會計電算化舞弊
會計舞弊是會計工作中最容易出現的問題,它關系到事業單位能否穩定運行。目前,事業單位在會計電算化方面或多或少地存在舞弊問題,給事業單位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一般來說,損失主要分為三種:一是由于斷電或者是災害事故等原因導致在處理會計信息的過程中數據丟失;二是由于會計電算化系統本身存在漏洞造成的損失;三是由于會計電算化出現舞弊造成的損失。前兩種損失容易解決,事業單位只要做好相關防護工作,引進穩定、安全的會計電算化軟件即可,但是,由人為造成的會計舞弊則不容易解決,目前,這一問題已經成為事業單位以及企業重點關注的問題。會計電算化舞弊與會計舞弊有著明顯區別,歸納起來,會計電算化舞弊主要是輸入篡改、違規操作、程序篡改以及輸出篡改等。通常情況下,最有效的防范方法就是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以及做好系統安全工作,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一是制度層面:
制定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制度有效落實和執行,在制度的執行上務必一視同仁;作為國家相關部門,應當立即加強會計電算化法律法規建設,對尚未納入到法律法規中的舞弊行為補充完善;對于已經實現信息化建設的事業單位,同時應當完善電算化內部控制制度。
(2)二是系統安全層面:
做好備份工作,加強對系統的安全防護,重點就是要采取多種數據保護措施,實現系統自動備份;系統軟件實行分級權限設置,也就是說不同身份人員進入系統,界面所顯示的會計信息以及操作權限都是不同的;防護墻設置,計算機系統病毒對電算化系統將會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要想確保系統安全就必須要做好防火墻建設。主要包括以下措施:對防火墻進行部署,嚴格限制非法用戶訪問該系統,利用密鑰技術,提升系統安全等級;應當大力引進反病毒技術,將系統和財務軟件掛接到一起。
二、事業單位會計電算化對內部控制的影響
(1)形式。
傳統會計工作對日記賬、總賬的使用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并且這些賬必須利用活頁的方式進行訂制,賬之間的相互牽制是通過對多個賬相互核對實現的。而會計電算化代替了傳統手賬冊的核對,這也意味著大大降低了不同職務之間的監督能力。
(2)內容。
在傳統會計工作中,會計人員只需將數字、符號等記錄在賬冊中即可,每筆交易都必須要交給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員進行簽字,這種做法也是防止會計舞弊的重要手段。但是會計電算化的實現使這些單據統統消失,而被磁盤、光盤等所取代,而存儲在這些介質中的信息一般是看不到的,而且簽名的真實性也得不到保障,這樣一來,就很容易對這些數據進行刪除、盜取和篡改。
三、會計電算化對電算化審計的影響
(1)審計線索無法滿足以往審計需要。
在傳統會計工作中,審計線索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具體來說主要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報表、會計賬簿等,這些資料有一個最明顯的特征就是以紙為介質。在這種會計模式下,任何一筆交易的審計線索一定是完整的,也就是說能夠根據這些資料明確交易的具體情況和信息。審計人員以資料為依據對會計信息進行檢查,包括財務收支的合法性、處理方法與政策要求是否一致、會計信息是否公允。但是在會計電算化模式下,審計人員不需要再重復上述工作,只需要將原始數據錄入到系統中即可,系統會自動生成電子賬冊,生成中間環節是計算機按照之前已經設定好的程序來完成的。在傳統模式下,如果有任何一個中間線索消失,那么即使在審計過程中發現問題,追查起來也是比較困難的。
(2)會計電算化模式下技術性更強,內容更加復雜。
傳統會計工作全部內容都需要會計人員手工完成,不僅費時費力,而且一旦出現錯誤,修改起來較為麻煩。在電算化模式下,大大減輕了會計人員的工作量,數據處理環節需要手工進行處理的內容也逐漸減少,計算機相關系統能夠實現將數據集中到一起進行統一處理。特別是軟件將反結賬、審核、出納簽字等環節取消,也就是說,會計人員在進行修改時不必那么麻煩,實現了無痕修改,電子賬冊看起來也更加清晰。一些非法人員為了盜取或修改會計信息將非法程序植入到系統中,會計人員在進行會計工作時,只能按照程序進行處理,從而導致資產流失現象嚴重,這無疑給審計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3)審計標準和審計準則尚不完善。
會計工作出現得比較早,在其長期發展的過程中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審計準則和標準。雖然我國實行會計電算化也已經接近四十年的時間了,但是相比來說,仍然處在探索階段。在會計電算化模式下,無論是審計線索還是審計對象都發生了根本變化,其中變化最明顯的就是審計手段以及審計技術。因此,傳統會計模式下的審計準則和標準在今天已經不能完全適用,應當對其補充和完善,并在此基礎上建立會計電算化的審計準則和標準。
(4)內部控制呈現復雜化的特點。
傳統會計工作全部由手工完成,以紙為介質,因此,內部控制也是比較直觀、清晰的。但是在會計電算化下,計算機技術的引入使得內部控制相關工作都在計算機環境中運行,而其內控功能直接關系到所輸出的數據是否真實可靠。
(5)不利于審計取證。
會計電算化一個最顯著的優勢就是能夠將數據及時反饋給事業單位相關人員,對于事業單位來說,每天需要進行大量的結算工作,所以系統一直需要保持不間斷運行,如果系統突然出現問題,停止運行,那么事業單位也會蒙受損失。作為審計人員即使在系統停止運行時也不能停止審計工作,這樣一來就會增加事業單位的審計風險。
四、事業單位做好電算化審計的對策
那么,基于上述種種情況,事業單位應當如何做好電算化審計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由于各事業單位實際情況不同,因此,在措施選擇上要結合自身情況合理選擇。
(1)加強審計人員培養。
電算化審計是一門涉及到計算機、審計和會計的綜合性學科,正是如此,對從而人員的要求也要更高一些,不僅要求其具備專業的會計、審計知識、從業能力,同時還要掌握一定的計算機技術。因此,作為事業單位應當注重對高素質、高水平電算化審計人員的培養。通過提高薪資福利待遇等措施吸引優秀的審計人員進入單位工作,定期組織單位現有審計人員參加專業培訓,制定審計人員成長計劃,按照計劃對審計人員進行培養,為他們提供充足的繼續教育機會和條件,使他們的業務能力得以逐漸提高。同時,作為計算機人員也應當學習與審計、會計相關的基礎知識,確保他們開發出來的軟件更符合實際工作需要,提高電算化審計的工作效率和質量。開設審計專業的高校在教學過程中應當適當地增加計算機相關課程,是學生在提高自身專業素質和水平的同時,拓展自己的能力范圍,將來更好地投入到電算化審計工作中。
(2)提高軟件質量,確保軟件安全。
雖然電算化審計已經開展了一段時間,但是從當前我國事業單位審計情況來看,大多數還是以手工審計為主,即使有些單位已經實施了電算化審計,但是也只是單純的使用計算機,對電算化審計并沒有進行認真地研究。電算化審計要求不僅僅是使用計算機這么簡單,最重要的是開發穩定、安全、相配套的審計軟件。因此,當前我國電算化審計工作亟需解決的問題就是符合上述要求的審計軟件的開發。
(3)建立健全電算化審計相關準則和標準。
原有審計準則和標準是針對手工審計工作設置的,在不斷發展和完善的工作中,已經能夠滿足傳統審計工作需要,但是電算化審計與傳統審計工作有著諸多區別,因此,原有準則和標準已經不能滿足電算化審計工作需要。作為事業單位,要想做好電算化審計工作,必須對電算化審計經驗進行積累和總結,特別是在審計對象、方法、線索以及技術等方面要加大研究力度,逐漸建立起與電算化審計相適應的準則和標準,對該項工作進行嚴格規范。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工作的開展都必須要以電算化審計公正、客觀以及獨立為原則,并且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逐漸將我國電算化審計準則和國際審計準則對接到一起,不斷提高我國電算化審計工作質量。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會計電算化帶來會計人員分工、崗位職責、權限的變化。記賬、算賬、報賬的業務量大大減少,必然帶來會計人員崗位的減少,而審計系統的運行需要增加信息管理人員的崗位。實現會計電算化后,會計人員必須能夠使用計算機軟件,學習審計系統的各項功能。不同崗位的人員按照職、責、權、利相結合原則,明確各自的職責、權限、利益及其關系,強化責任,分清權限,確保事業單位資產安全,保證審計工作規范、高效。
參考文獻
1.蔡寧.淺談事業單位會計電算化條件下實現內部控制的關鍵.環球市場信息導報,2013(23).
2.葉禮芳.淺談行政事業單位會計電算化工作的問題及對策.財經界(學術版),2013(6).
3.胡薇.淺談會計電算化與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中國經貿,2014(23).
關鍵詞:會計責任;審計責任
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進一步完善和成熟,越來越多的投資人關注的是上市公司的會計報表而非報表以外的因素,并以此作為是否投資的依據。因此,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就成為投資者關注的重點。
宇通客車虛減資產、負債各1.35億元,河南華為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證監會給予警告處罰并罰款30萬元。華為會計師事務所上訴,申辯自己不應承擔審計責任,不應受到法律制裁,并聲稱未發現錯弊是因為被審計單位與銀行做了手腳,應由被審計單位承擔全部責任。不管該案的判決結果如何,從中可看出:無論是社會公眾還是注冊會計師都在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認識上存在誤區。其實,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會計責任,同樣會計責任也不能替代、減免審計責任。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當注冊會計師審計失敗時,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同在。
一、存在的認識誤區
(一)社會公眾的認識誤區
會計信息的編報日益復雜以及會計信息的常常失真導致會計報表的使用者完全依賴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做出正確的判斷和決策。如果會計報表里有重大錯報或漏報,但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時未發現,就肯定會給報表的使用者帶來損失。此時,會計報表的使用者往往將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混為一談,并且認為審計過報表的注冊會計師就是會計報表質量的當然保證人,注冊會計師即要承擔會計責任同時又要承擔審計責任。從目前發生的訴訟案件來看,會計報表的使用者都是控告注冊會計師,而很少有控告造假的被審計單位。
(二)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認識誤區
由于注冊會計師訴訟案件的增多,注冊會計師總是過分強調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從而以此來減輕自己的審計責任。
(三)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認識誤區
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認為會計報表經過審計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那就意味著會計報表經過了注冊會計師的確認,一旦已審計過的會計報表被發現還存在重大錯報,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常常以會計報表經過審計為借口來推卸自己應承擔的會計責任,而追究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二、存在認識誤區的原因
(一)會計報表的使用者不理解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會計和審計職業在目標上存在關聯性導致會計報表的使用者不能區分理解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審計與會計關系密切,它們都以會計資料(包括會計報表、憑證、賬簿等)作為工作對象。區別在于,會計強調收集和加工滿足使用者要求的信息;審計則強調監督和鑒定被審計單位所提供會計信息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以便為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和判斷提供依據。這兩者的基本目標一致,即都是為使用者提供有價值的會計信息。正是審計與會計目標的關聯性使得那些使用錯誤的會計信息而造成了決策失誤的使用者,很難分辨這是屬于審計責任還是屬于會計責任。此外,會計造假以后,企業往往會陷入破產的境地,會計報表使用者也難以追究其責任,因此只有讓注冊會計師承擔全部責任。
注冊會計師充分履行審計責任,能幫助和促進被審計單位充分履行會計責任。注冊會計師充分履行其審計責任,對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會計報表里存在的重大錯報和未披露事項調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和披露,注冊會計師根據審計結果和被審計單位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情況,形成不同的審計意見,出具不同類型的審計報告。這樣可以使被審計單位重視其會計責任,幫助和促使其充分履行會計責任。所以當審計責任未充分履行時,會計信息的使用者便認為注冊會計師既承擔會計責任又承擔審計責任。
注冊會計師遇到的法律訴訟源于社會公眾對該行業的過高期望,這種期望又源自社會公眾不了解審計活動的特性以及不了解在審計活動中注冊會計師和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雙方的責任。近年來,隨著審計失敗案例的增加,對注冊會計師懲罰力度的加大,但對于造假的企業及相關責任人的處罰,遠不及對注冊會計師的處罰力度,讓會計信息的使用者產生了錯誤的認識,以為會計造假只需注冊會計師承擔責任。(二)注冊會計師未能充分履行審計責任
注冊會計師未能充分履行審計責任,甚至參與造假,導致審計失敗,又不愿承擔審計責任,而過分強調會計責任。
一般情況下,如果注冊會計師簽發的是保留意見、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這三種意見類型,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是不會追究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的,當然也不會要求注冊會計師承擔會計責任。但如果簽發的是無保留意見而會計報表里又存在重大錯報,就表明審計失敗了。造成審計失敗的原因在于:不遵守獨立審計準則這一專業標準;部分注冊會計師的業務素質不高和業務能力不強。由于會計造假的手段越來越隱蔽,如果沒有足夠的審計經驗和判斷分析能力,會計信息里存在的重大錯報有時很難發現;由于自身利益的驅動,少數注冊會計師缺乏誠信的職業道德也是造成審計失敗的原因。由于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部門對注冊會計師處罰力度的加劇,因此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盡可能的推卸自身承擔的審計責任,以逃脫法律的制裁。
三、對策
(一)加大宣傳力度,讓社會公眾理解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部門應讓社會公眾對審計活動的局限性和審計職責有基本的了解,讓報表使用人理解并接受審計意見只能合理確信而非絕對保證,當出現審計失敗時應正確認識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部門必須充分發揮其影響力,更多的承擔起宣傳與溝通的職責。特別是對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理解。
注冊會計師行業應充分利用財經信息媒體向社會公眾宣傳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區別。首先,兩者的責任內容不同。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負有的會計責任包括: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內部控制;保護資產的安全與完整;保證提交審計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與合法性。審計責任是注冊會計師對委托人應盡的義務,是審計職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按照獨立審計準則要求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進行審計,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發表審計意見負責。其次,承擔責任的主體不同。根據《會計法》的規定,被審計單位的負責人是會計報表質量的保證人,而審計責任的主體是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再次,所適用的法律不同。不充分履行會計責任,編制虛假的會計信息按照《會計法》承擔法律責任;而不充分履行審計責任導致審計失敗則按照《注冊會計師法》承擔法律責任。無論管理當局的會計報表是否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會計報表的質量永遠由編制者負責。當審計失敗出現時,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同在。
(二)完善相關法律
把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明確寫進《注冊會計師法》。
(三)注冊會計師要誠信執業
1、堅持誠實守信,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職業道德原則。注冊會計師行業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生存的資本就是自身的誠信。誠信具體體現為在執業時保持獨立的、客觀的態度、公正的立場這三個基本原則。
2、嚴格按照獨立審計準則這一專業標準執行審計業務,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雖然司法界和審計界在對審計準則的地位的認識上仍存在分歧,但近年來國內發生的一些重大審計案件,大都是由注冊會計師在執業時不遵守審計準則要求造成的。注冊會計師只有嚴格遵守專業標準的要求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才能最大程度避免審計失敗。
3、重視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后續教育,提高其業務素質。只有通過持續不斷的、系統、正規、制度化的職業后續教育,才能確保執業所必需的專業勝任能力。應當重視并加強后續教育學習,規范注冊會計師接受后續教育的方式和時間要求。
4、當審計失敗案例發生時,會計行業監管部門既要加大對注冊會計師的處罰力度,同時也應加大對企業會計信息造假者的處罰力度。讓注冊會計師和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分別承擔審計責任與會計責任,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參考文獻:
1、曾志華.淺談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J].湖南財經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5(11).
關鍵詞:會計責任;審計責任
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進一步完善和成熟,越來越多的投資人關注的是上市公司的會計報表而非報表以外的因素,并以此作為是否投資的依據。因此,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就成為投資者關注的重點。
宇通客車虛減資產、負債各1.35億元,河南華為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證監會給予警告處罰并罰款30萬元。華為會計師事務所上訴,申辯自己不應承擔審計責任,不應受到法律制裁,并聲稱未發現錯弊是因為被審計單位與銀行做了手腳,應由被審計單位承擔全部責任。不管該案的判決結果如何,從中可看出:無論是社會公眾還是注冊會計師都在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認識上存在誤區。其實,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會計責任,同樣會計責任也不能替代、減免審計責任。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當注冊會計師審計失敗時,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同在。
一、存在的認識誤區
(一)社會公眾的認識誤區
會計信息的編報日益復雜以及會計信息的常常失真導致會計報表的使用者完全依賴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做出正確的判斷和決策。如果會計報表里有重大錯報或漏報,但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時未發現,就肯定會給報表的使用者帶來損失。此時,會計報表的使用者往往將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混為一談,并且認為審計過報表的注冊會計師就是會計報表質量的當然保證人,注冊會計師即要承擔會計責任同時又要承擔審計責任。從目前發生的訴訟案件來看,會計報表的使用者都是控告注冊會計師,而很少有控告造假的被審計單位。
(二)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認識誤區
由于注冊會計師訴訟案件的增多,注冊會計師總是過分強調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從而以此來減輕自己的審計責任。
(三)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認識誤區
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認為會計報表經過審計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那就意味著會計報表經過了注冊會計師的確認,一旦已審計過的會計報表被發現還存在重大錯報,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常常以會計報表經過審計為借口來推卸自己應承擔的會計責任,而追究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二、存在認識誤區的原因
(一)會計報表的使用者不理解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會計和審計職業在目標上存在關聯性導致會計報表的使用者不能區分理解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審計與會計關系密切,它們都以會計資料(包括會計報表、憑證、賬簿等)作為工作對象。區別在于,會計強調收集和加工滿足使用者要求的信息;審計則強調監督和鑒定被審計單位所提供會計信息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以便為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和判斷提供依據。這兩者的基本目標一致,即都是為使用者提供有價值的會計信息。正是審計與會計目標的關聯性使得那些使用錯誤的會計信息而造成了決策失誤的使用者,很難分辨這是屬于審計責任還是屬于會計責任。此外,會計造假以后,企業往往會陷入破產的境地,會計報表使用者也難以追究其責任,因此只有讓注冊會計師承擔全部責任。
注冊會計師充分履行審計責任,能幫助和促進被審計單位充分履行會計責任。注冊會計師充分履行其審計責任,對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會計報表里存在的重大錯報和未披露事項調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和披露,注冊會計師根據審計結果和被審計單位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情況,形成不同的審計意見,出具不同類型的審計報告。這樣可以使被審計單位重視其會計責任,幫助和促使其充分履行會計責任。所以當審計責任未充分履行時,會計信息的使用者便認為注冊會計師既承擔會計責任又承擔審計責任。
注冊會計師遇到的法律訴訟源于社會公眾對該行業的過高期望,這種期望又源自社會公眾不了解審計活動的特性以及不了解在審計活動中注冊會計師和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雙方的責任。近年來,隨著審計失敗案例的增加,對注冊會計師懲罰力度的加大,但對于造假的企業及相關責任人的處罰,遠不及對注冊會計師的處罰力度,讓會計信息的使用者產生了錯誤的認識,以為會計造假只需注冊會計師承擔責任。(二)注冊會計師未能充分履行審計責任
注冊會計師未能充分履行審計責任,甚至參與造假,導致審計失敗,又不愿承擔審計責任,而過分強調會計責任。
一般情況下,如果注冊會計師簽發的是保留意見、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這三種意見類型,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是不會追究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的,當然也不會要求注冊會計師承擔會計責任。但如果簽發的是無保留意見而會計報表里又存在重大錯報,就表明審計失敗了。造成審計失敗的原因在于:不遵守獨立審計準則這一專業標準;部分注冊會計師的業務素質不高和業務能力不強。由于會計造假的手段越來越隱蔽,如果沒有足夠的審計經驗和判斷分析能力,會計信息里存在的重大錯報有時很難發現;由于自身利益的驅動,少數注冊會計師缺乏誠信的職業道德也是造成審計失敗的原因。由于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部門對注冊會計師處罰力度的加劇,因此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盡可能的推卸自身承擔的審計責任,以逃脫法律的制裁。
三、對策
(一)加大宣傳力度,讓社會公眾理解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部門應讓社會公眾對審計活動的局限性和審計職責有基本的了解,讓報表使用人理解并接受審計意見只能合理確信而非絕對保證,當出現審計失敗時應正確認識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部門必須充分發揮其影響力,更多的承擔起宣傳與溝通的職責。特別是對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理解。
注冊會計師行業應充分利用財經信息媒體向社會公眾宣傳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區別。首先,兩者的責任內容不同。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負有的會計責任包括: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內部控制;保護資產的安全與完整;保證提交審計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與合法性。審計責任是注冊會計師對委托人應盡的義務,是審計職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按照獨立審計準則要求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進行審計,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發表審計意見負責。其次,承擔責任的主體不同。根據《會計法》的規定,被審計單位的負責人是會計報表質量的保證人,而審計責任的主體是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再次,所適用的法律不同。不充分履行會計責任,編制虛假的會計信息按照《會計法》承擔法律責任;而不充分履行審計責任導致審計失敗則按照《注冊會計師法》承擔法律責任。無論管理當局的會計報表是否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會計報表的質量永遠由編制者負責。當審計失敗出現時,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同在。
(二)完善相關法律
把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明確寫進《注冊會計師法》。
(三)注冊會計師要誠信執業
1、堅持誠實守信,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職業道德原則。注冊會計師行業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生存的資本就是自身的誠信。誠信具體體現為在執業時保持獨立的、客觀的態度、公正的立場這三個基本原則。
2、嚴格按照獨立審計準則這一專業標準執行審計業務,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雖然司法界和審計界在對審計準則的地位的認識上仍存在分歧,但近年來國內發生的一些重大審計案件,大都是由注冊會計師在執業時不遵守審計準則要求造成的。注冊會計師只有嚴格遵守專業標準的要求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才能最大程度避免審計失敗。
3、重視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后續教育,提高其業務素質。只有通過持續不斷的、系統、正規、制度化的職業后續教育,才能確保執業所必需的專業勝任能力。應當重視并加強后續教育學習,規范注冊會計師接受后續教育的方式和時間要求。
4、當審計失敗案例發生時,會計行業監管部門既要加大對注冊會計師的處罰力度,同時也應加大對企業會計信息造假者的處罰力度。讓注冊會計師和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分別承擔審計責任與會計責任,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參考文獻:
1、曾志華.淺談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J].湖南財經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