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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天平 檢定 問題 保養
隨著我國科學技術不斷發展和進步,電子天平的應用開始進入我國各個行業中,使用越來越普及,但是如何完成電子天平正確的檢定過程,保證質量量值的準確性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電子天平檢定的基本原理
電流經過磁場兩級間的導體時,由于電磁力和電流強度成正比,所以通過測量電流的強度,就能知道導體的受力情況。再加上托盤這個輔助的裝置,可以用來稱重并且控制導體的位置,還可以通過線路安裝一個儀器來調節電流,測出電流,這樣就能知道物體的重量,從而制作出一個簡單的電子天平。
當托盤沒放物體的時候,電流的指針不動,指向的是零刻度線,也就是該位置是零位置,稱為天平的零點。當托盤放上物體后,托盤下降,物體的具體重量便顯示在指示器上。
二、電子天平的檢定流程
(一)對電子天平的外觀進行檢查
對電子天平的外觀進行檢查主要包括:(1)檢查電子天平稱量的準確度、檢查天平的最小稱量和最大稱量,檢查天子天平檢定的分度值和實際稱量的分度值;(2)檢查電子天平的計量標志;(3)檢查電子天平使用環境和使用地點是否滿足使用條件。
(二)對電子天平的示值誤差進行檢查
載荷在電子天平不同位置上的示值誤差應該符合載荷最大允許誤差的實際要求。載荷應該使用三分之一的砝碼,選擇較少個數的砝碼,對于不是單個的砝碼可以進行疊放使用。此外,應該將單個的砝碼放在電子天平測量的中間位置,如果是采用多個砝碼,那么應該把砝碼均勻的放到電子天平測量相應的位置上。
(三)電子天平具有的重復性
電子天平的重復性是指電子天平對所稱的相同重量物體進行反復的稱量,經過多次的稱量,測量的結果的測量值不能比承載物最大允許誤差的絕對值。如果電子天平能夠自動調成零,那么電子天平就可以進行正常的工作;在實驗過程中使用的電子天平應該選擇最大的單個的砝碼進行秤量,其中要進行反復的測試,測試的次數要達七次;在用電子天平測量加載之前,都要將天平調成零;將電子天平示值誤差的最大值減去示值誤差的最小值,就是電子天平所具有的重復性。
三、在電子天平檢定工作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簡單處理電子天平檢定流程
除了對電子天平的定型鑒定或者是對樣機進行試驗時,應該對電子天平處于不同載荷狀態的情況進行天平鑒別力的檢定,對于那些新生產的、進口的、維修后的天平,只能在空載或者全載條件下檢定天平的鑒別力。如果電子天平的鑒別能力能夠達到一定的指標,那么可以選擇對一種載荷進行鑒別力的檢定。
(二)電子天平的免檢問題
能夠正確的斷定電子天平是否通過檢定過程,主要取決于天平的實際分度值,同時電子天平的分度值對天平的免檢有著重要的作用。電子天平的免檢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1.電子天平的實際檢定的分度值要小于1mg的天平,處于這種條件下的電子天平可以免去對天平的鑒別力進行檢定的過程。
2.電子天平檢定標尺的分度值應該大于兩倍實際標尺分度值,可以免檢此天平的鑒別力。
(三)簡化處理電子天平靈敏度的檢定步驟
對電子天平靈敏度的檢定需要在空載或者最大秤量下進行。對于精度非常低的天平,可以在一種載荷條件下對電子天平的靈敏度進行檢查。對于單盤天平,也可以通過在一種載荷情況下檢定天平的靈敏度。此外,對于自動校準的電子天平,可以免檢這種天平的靈敏度。
四、電子天平檢定結果的影響因素
(一)預熱效果
電子天平示值的穩定性主要是由天平的預熱效果來決定的,預熱時間的長短與天平的檢定分度值有很大的關系,同時還與電子天平的生產能力有關。在對電子天平進行檢定之前,應該對天平進行預熱處理,但是預熱時間需要多久?這個應該按照電子天平的使用說明書來確定具體的預熱時間,同時在通常的情況下,電子天平的預熱時間還決定電子天平的精度,如果天平的精度要求高,那么就會給預熱增加更多的時間。因此,電子天平只有達到預熱規定的標準時間,才能對天平進行檢定。
(二)預壓效果
電子天平在停止工作的時候會進入一個休眠的狀態,為了將電子天平調整成最佳的工作狀態,在檢定之前應該用砝碼進行多次加載,這樣可以保證天平秤量的準確性。此外,在加載的過程中不用過多的考慮稱量結果。
(三)校準效果
電子天平具有著一定的校準功能,在檢定時應該按照具體的操作流程進行天平的校準工作,在實際秤量的時候,不能認為只要天平的示值歸零了就可以進行稱量了。此外,當電子天平開機示值是零的時候,只能說明天平的零位具有很強的穩定性,而不能說明天平的稱量值的準確符合測試標準。
五、對檢定后的電子天平進行維護和保養的措施
電子天平的使用范圍是非常廣的,為了延長電子天平的使用壽命,提高電子天平的秤量質量,對檢定后的電子天平進行維護和保養是非常重要的。以下從幾個方面闡述對電子天平的維護和保養:
1.經常保持電子天平的室內環境清潔衛生,同時還要保證整個電子天平室的干凈和清潔,如果有物體灑落到電子天平的上面,那么應該小心仔細的將天平處理干凈。
2.在使用電子天平前,一定要對天平的結構進行檢查,檢查天平是否有損壞的現象,如果天平的外觀出現了問題,那么應該對天平進行及時修復處理。
3.在天平使用之前,要利用重量相同的砝碼對天平的秤量值的準確性進行判斷,然后使天平調整到正常的工作狀態。
4.經常對電子天平進行校準,這樣可以有利于保證天平的靈敏度,使天平的靈敏度在最佳的狀態中體現出來。
5.對于長時間不用的電子天平,應該暫時將天平收藏好。
6.如果在使用的過程中發現電子天平出現了故障,那么就應該進行及時檢修,切忌電子天平不可以帶著故障工作。
7.在操作電子天平的時候,不可以過載使用,避免給天平造成損害。
8.電子天平應該由專人來負責和管理,電子天平管理人員應該將天平的使用說明書放在固定的位置,并且定期對天平的性能進行測試檢查。
9.在使用電子天平之前,應該認真閱讀使用說明書,并且按照使用說明書的預熱要求對電子天平進行預熱處理。
10.應該經常對秤盤進行清洗,當天平清潔之后,可以放入一些干燥劑來保持天平的干燥,以免天平受潮遭到腐蝕。
總結:
綜上所述,電子天平的檢定是一項非常復雜又細致的工作,如果沒有做好檢定前的工作,那么對電子天平的檢定步驟就很難進行。隨著電子天平逐步走向我國市場,其應用范圍越來越廣,適用于我國各個行業中,如何完成電子天平正確的檢定工作,應該從日常生活中的最基礎工作做起,要了解電子天平的主要結構,掌握電子天平檢定的基本流程,明確電子天平檢定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并找出影響電子天平檢定結果的影響因素,通過對電子天平檢定工作進行詳細的分析,進而保證電子天平秤量的準確性。此外,對電子天平的維護和保養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的,在日常工作中加強對電子天平的維護和保養,可以提高電子天平的使用壽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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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京市的高考時間和往年一樣,定在6月7日、8日兩天。6月7日上午:語文,時間9:00—11:30,共計一百五十分鐘,即兩個半小時;下午:數學,時間為3:00—5:00,共計兩個小時,一百二十分鐘。6月8日上午:文綜(理綜),時間為9:00—11:30,共計兩個半小時即一百五十分鐘;下午:外語筆試時間3:00—4:40,共計一小時四十分鐘即一百分鐘。4:40—5:00為外語科目聽力考試,共計二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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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對人教版物理選修3-1教材中引入焦耳定律的方式提出了質疑,指出了其不利影響,同時提出了自己的方案并分析了這樣引入的好處。
關鍵詞:物理選修3-1;焦耳定律;歐姆定律;純電阻電路
人民教育出版社普通高中課程標準實驗教科書物理選修3-1課本對焦耳定律的引入過程如下:
電流通過白熾燈、電爐等電熱元件做功時,電能全部轉化為導體的內能,電流在這段電路中做的功W等于這段電路發出的熱量Q,即
Q=W=UIt
由歐姆定律
U=IR
代入上式后可得熱量Q的表達式
Q=I2Rt
即電流通過導體產生的熱量跟電流的二次方成正比,跟導體的電阻及通電時間成正比,這個關系最初是焦耳用實驗直接得到的,我們把它叫做焦耳定律。
這里用公式推導的方式得出了焦耳定律的公式和內容,筆者認為不太恰當,理由如下:
第一,焦耳定律是焦耳通過大量實驗總結出來的規律,科學實驗是自然規律最直接的反映,科學理論正確與否必須接受實驗的檢驗,正如課本上所說焦耳定律是焦耳用實驗直接得到的,焦耳定律本身就是一個實驗規律,這是焦耳通過大量實驗總結得到并經過無數次實驗驗證了的實驗結論,我們不應該淡化科學實驗在焦耳定律建立過程中所起的巨大作用,公式推導的方式掩蓋了焦耳定律的真實面目。
第二,這里Q=W應用了能量轉化與守恒定律來推導焦耳定律,而實際情況是焦耳本人是在得出焦耳定律后,又進行了長期的、大量的、精確的科學實驗,在大量實驗事實面前焦耳提出了能量轉化和守恒定律.并且電流通過導體時所做的電功和導體發出的電熱相等是焦耳得出能量轉化與守恒定律的重要實驗基礎.由此看來,用能量轉化和守恒定律來推導焦耳定律是不符合科學發展的實際歷程的。
第三,上述推導過程用到了歐姆定律,歐姆定律的表達式應該為[I=UR],不應該用U=IR,另外,歐姆定律是只能在純電阻電路中才適用的規律,用歐姆定律來推導焦耳定律會使學生認為焦耳定律也只適用于純電阻電路,對電動機等非純電阻元件求電熱不適用的錯誤認識.學生一旦建立這樣的錯誤認識再來糾正是比較困難的.
基于以上考慮,筆者認為引入焦耳定律的過程可以做一些調整.建議設計“電流通過電學元件時產生的電熱與誰有關?”的探究實驗(或者介紹焦耳所做的實驗).通過探究實驗得出Q=I2Rt,即焦耳定律.然后結合能量轉化與守恒定律在純電阻電路中電流做功全部轉化為電熱W=Q,即UIt=I2Rt,可以得到[I=UR]。由此可見歐姆定律是能量轉化與守恒定律在純電阻電路中的具體反映和內在要求.
這樣設計的好處是還原了人們認識自然規律的實際歷程,體現出了科學實驗在科學理論建立過程中的巨大作用,使人們認識到焦耳定律是一條實驗規律,物理學科是一門實驗科學,能真實反映自然規律.通過探究實驗的設計我們可以引導學生像科W家那樣設計實驗方案,探究、總結得出規律,使學生在實驗中體會科學實驗對自然科學的重要意義,也能使學生獲得科學研究的方法.
我們又利用焦耳定律和能量守恒定律反過來得出了歐姆定律,說明歐姆定律、焦耳定律雖說是在實驗中得出的,同時它們也是物理理論大廈的有機組成部分,可以反映出焦耳定律在物理理論體系中的地位和物理理論的完備性,在理論層面上證明焦耳定律可以納入已有的物理理論當中,使實驗結論和理論框架得到完美融合.更重要的是我們能夠得到歐姆定律的適用條件――純電阻電路,如果不是純電阻電路,電流做功沒有全部轉化為電熱則不能得出W=Q即UIt=I2Rt,歐姆定律也就不適用.另外我們還能體會到能量轉化與守恒定律在自然界中的普適性,歐姆定律是能量轉化與守恒定律在純電阻電路中的必然要求.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醫院固定資產核算;思考;實踐
在我國市場經濟和衛生改革力度不斷深入的背景下,醫院現行的《醫院會計制度》存在著明顯的局限性,特別是在固定資產會計核算方面存在著很多明顯的問題。如固定資產確認模糊、固定資產核算方法不完善、未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等。正式因為問題的存在嚴重的阻礙著醫院會計核算的發展。新時期,醫院固定資產核算制度需要進行積極的調整。
1 醫院固定資產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
1.1醫院將固定資產確認概念混淆
在現行的醫院會計制度中,對于固定資產的概念是這樣界定的,固定資產是指設備單位價值超過500元,專項設備單價超過800元。同時這些設備需要滿足使用期限超過一年,且設備原貌保持完好的大批同類物質。對于醫院固定資產的界定,很多醫院中對于“大批同類物質”的理解上存在著明顯的偏頗,有的醫院將數量超過二十件以上的設備稱為大批同類物質。有的醫院將十件以上的設備稱為大批同類物質。在這樣的固定資產確認概念混淆的基礎上,醫院的會計核算工作將難以開展。
1.2未計提固定資產減值,賬面價值虛增
醫院中的醫療設備在實際的使用中,將會出現一些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這些損耗的出現,在進行固定資產評估與核算中,需要考慮到這些資產損耗,從總資產中減掉這些損耗所占據的資產。但是在很多醫院中,為考慮到設備的無形損耗所占資產值的問題,在明知醫療設備由于技術陳舊等問題將會出現貶值等情況,影響到固定資產的評估,但是醫院固定資產在實際核算環節中,依然沒有將醫院的凈資產減少,最終導致醫院會計賬面價值出現虛增的情況。
1.3固定資產核算方法不完善
醫院在進行房屋、設備購置中,其投資支出列出應該在修購基金或者事業基金中列出。這樣的列出方式對于醫院當期效益不會產生直接影響。借記類資金需要在“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下,貸款類資金需要在“銀行存款”科目下。同時還需要分別標定出借記的固定資產和貸記的固定基金。但是在醫院資產核算中,由于其核算方法不完善,現行的醫院會計科目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出列支的具體方法。在很多醫院中,都存在著大量的資本性的支出。對于這些支出醫院并沒有對其進行科學的分類記錄,導致固定資產核算中問題重重。
2 新會計準則下醫院固定資產核算
2.1將固定資產的概念明確
新會計準則下的醫院固定資產核算,能夠將固定資產的概念明確。理清固定資產的確認標準,一方面促進醫院固定資產的管理與考核,另一方面利于醫院資產保值與增值。在新會計準則下,對于一般企業來說,固定資產的概念有了徹底性的變化,新會計準則下的固定資產中將固定資產定義為生產商品所需要提供的勞務、出租、經營管理,并且使用壽命超過一年的時刻有形資產。從固定固定資產的概念上分析,將固定資產性質拆分,其主要特點如下:1)所屬生產商品、勞務、出租或者是經營管理;2)使用壽命超過一年;3)有形資產形式;4)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都流向企業;5)固定資產成本能夠實現可靠計量;將企業中的固定資產概念轉移到醫院固定資產中來,與醫院固定資產實際形式相互結合。那么醫院的固定資產概念為:醫療服務活動、醫院行政管理持有,使用年限超過一年,物質設備形態保存完好的有形資產。此外,新會計法下的固定資產的價值標準需要在醫院原有的固定資產類別基礎上進行細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進行深度的考核。
2.2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機制
對于醫院中固定資產的減值核算,能夠有效的環節固定資產虛增的情況,并且提升固定資產核算精確度。在新會計準則下,需要做好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對醫院中固定的醫療設備減值跡象進行判斷,估可收回金額。在傳統的會計準則下固定資產所反映的是原始價值,在技術不斷進步的當今社會中,由于設備長期使用將會出現損壞等情況,或者是設備長期閑置,設備也會貶值。為了體現醫院會計核算的準確性,醫院需要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檢查,對由于技術原因而使得設備閑置的情況進行設備資金折算,計算設備的可回收資金。當固定資產發生減值時,在醫院的資產負債表中,固定資產需要進行減值準備,反映出減值項目。
2.3完善固定資產核算方法
在傳統的會計核算下,醫院固定資產核算體制不完善,在實際資產管理中存在著很多問題。新會計準則出臺,需要對醫院固定資產核算方法進行改進與完善。在醫院中,當固定資產報廢時,可以進行借“固定基金”,貸“固定資產”,醫院購置固定資產時,實際上將醫院的流動資產轉變為固定資產,其實物資產不會發生任何的增減變化。為了完善固定資產核算,需要對固定基金進行調整,該種調整實際上是對于資產內部基金的一種調整。當醫院中凈資產出現虛增時,需要借“累積折舊”貸“固定資產”。同時需要將固定基金初期余額與現行固定資產凈值相減。
3 結論
綜上所述,新時期,會計體系的不斷更新,對于傳統醫院會計核算帶來了巨大挑戰。醫院固定資產會計核算在新會計準則下暴露出很多問題,首先醫院將固定資產確認概念混淆,其次未計提固定資產減值,賬面價值虛增,固定資產核算方法不完善。新會計準則下,對醫院固定資產核算進行改革,將固定資產的概念明確,確立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機制,并且完善固定資產核算方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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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城市必須是省(自治區)級衛生城市,同時具備以下10個基本條件,可向省、自治區愛衛會提出申請。10個基本條件是:
1、城市生活垃圾及糞便無害化處理率≥80%;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50%;
3、建成區綠化覆蓋率≥36%,綠地率≥31%,人均公共綠地面積≥7.5平方米;
4、全年API指數<100的天數占全年天數比例≥70%;
5、鼠、蚊、蠅、蟑螂有三項達到全國愛衛會規定的標準,另一項不超過國家標準的三倍;
6、有本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法規或規范性文件;
7、城市建成區無煙草廣告;
8、近兩年未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9、近兩年無甲、乙類傳染病暴發疫情;
10、本市居民對衛生狀況的滿意率≥90%。
在省、自治區愛衛會的幫助指導下,申報城市經過一個時期的努力,各項指標均已達到《國家衛生城市標準》要求,城市衛生長效管理機制基本形成,省、自治區愛衛會方可向全國愛衛會推薦。推薦材料包括申報城市創建工作總結、各種技術資料和省、自治區愛衛會推薦意見。
二、評審
為了客觀、公正地做好國家衛生城市評審工作,增加透明度,申報城市的評審工作委托國家衛生城市評審委員會負責。國家衛生城市評審委員會由衛生、建設、環保等全國愛衛會有關成員單位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愛衛會辦公室組成,聘請有關專家參加。國家衛生城市評審委員會下設東北、華北、華東、中南、西南、西北等6個國家衛生城市評審組,每個評審組由所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愛衛會辦公室負責人組成,評審組負責人每年輪流擔任。國家衛生城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全國愛衛會辦公室,具體負責評審的組織、協調工作。評審程序如下:
1、調研
全國愛衛會辦公室接到有關省、自治區愛衛會對申報城市的推薦申請后,將委托該城市所在地區以外的1個國家衛生城市評審組,在接到推薦申請后1個月內組織調研。調研采取暗訪的方式進行。調研結果應形成書面意見。
2、考核鑒定
對經過調研已具備考核鑒定條件的城市,全國愛衛會辦公室將委托該城市所在地區以外且未參與調研工作的另1個國家衛生城市評審組,在1個月內組織考核鑒定,衛生、建設、環保等全國愛衛會成員單位和全國愛衛會辦公室派員參加。
考核鑒定包括聽取創建工作匯報,查閱有關文件、技術資料和現場隨機抽查。抽查范圍為城市建成區。
3、社會公示
對經評審組考核鑒定已達到《國家衛生城市標準》的城市,全國愛衛會將以適當的形式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公示,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對發現有弄虛作假的城市,視具體情況推遲或取消命名。
三、命名
全國愛衛會根據評審組考核鑒定意見和無重大分歧意見的公示結果,對已達到《國家衛生城市標準》的申報城市予以命名。
四、監督管理
國家衛生城市應加強自身管理,發揮典型示范作用,并在城市醒目位置設置“國家衛生城市”標識,接受社會監督。
省、自治區愛衛會辦公室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加強對轄區內國家衛生城市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全國愛衛會辦公室作出書面報告。
國家衛生城市每三年復審一次。由該城市所在省、自治區愛衛會組織。全國愛衛會辦公室組織抽查,抽查采取暗訪的方式進行。
全國愛衛會根據復審結果,對符合標準要求的城市予以重新確認;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城市,限期改進;再次復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命名。
為貫徹落實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委組織部等10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見》(錫委辦發[2006]119號)精神,充分發揮企業在高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中的主體作用,進一步推進企業高技能人才評價工作,根據省、市有關企業內職業技能鑒定的規定,特提出我市企業高技能人才評價的實施意見。
一、工作原則
開展企業高技能人才評價工作,應以企業為主體,以職業能力建設為核心,在國家職業標準的基礎上,結合企業生產(經營)的實際,通過生產現場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業績評定等方法,重點評價企業職工執行操作規程,解決生產問題和完成工作任務的能力。要突出“三個結合”,即堅持國家標準與崗位要求相結合,評價內容與生產實際相結合,職業資格認定與使用待遇相結合。逐步健全以職業能力為導向,以工作業績為重點,注重職業道德和職業知識水平的企業技能人才評價體系。
二、組織管理與分工
1.全市企業高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一管理,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市鑒定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和技術指導,對企業工作業績評定和考核實施過程進行指導和督導,并對考核結果進行復核審定。市(縣)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做好本地區企業高技能人才評價相關工作。
2.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具體領導下,市鑒定中心負責對企業的評價工作計劃進行審查,經市勞動保障局同意備案后具體組織實施。指導企業在具體組織實施過程中正確領會和運用國家職業標準(或行業標準),加強企業在題庫(卷庫)運行、考務、考評人員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對參評人員的資格、業績評定結果的審核。
3.企業鑒定組織實施機構負責本企業高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包括制定企業高技能人才評價工作計劃和鑒定考核方案。組織工作業績評定,組織實施鑒定考核并提供符合要求的鑒定考核場地和設施設備,承擔企業試題(卷庫)的開發、鑒定考務管理等有關工作。
4.企業高技能人才評價工作計劃內容包括:確定考評職業(工種)范圍與等級,業績申報評審工作安排,培訓、鑒定工作安排、工作要求、工作程序等。應于每年一季度將企業高技能人才評價的工作計劃報市鑒定中心備案。
5.企業鑒定考核方案包括:鑒定職業、鑒定人數、鑒定項目、命題方式、鑒定組織考核安排等。在具體評價的組織實施過程中,應將鑒定考核方案于考核前15日報市鑒定中心備案,其中技師、高級技師鑒定考核方案由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核準后實施。
6.對于尚不具備條件開展高技能人才評價的企業,由市鑒定中心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組織相關專家組成考評組,指導企業開展相應評價工作,或參加市組織實施的高級工、技師和高級技師社會化考評。
三、評價等級及范圍
1.企業高技能人才評價主要是開展技師和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評價。評價的職業(工種)范圍限于企業生產技術崗位中的技術技能型、復合技能型主體職業(工種),其他職業工種由市鑒定中心指定相應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實施。
2.企業內鑒定職業的其他等級(三、四、五級),由企業按照國家職業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對崗位進行分析,確定相應等級的職業(工種)。
3.全國、全省統考的職業(工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屬于企業內鑒定范圍。
四、優先申報的條件
持有本職業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在本崗位工作滿二年的技術工人,可申請參加技師職業資格的評價,凡在崗工作多年并且具有相應技能水平和實踐經驗的核心骨干,除符合《關于完善我市技師職業資格社會化鑒定工作的意見》(錫勞社培[2005]12號)中有關破格條件外,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并經企業認定推薦的,可優先申報技師資格評價:
1.大中型企業(集團)關鍵技術崗位的首席員工(須有部門推薦意見,經企業(集團)人事管理部門的認定證明);
2.在大中型企業生產一線,獲得企業標兵、先進生產者、技術能手、質量標兵的優秀職工(須有獲獎證書原件證明);
3.解決本職業高難度技術操作和工藝難題,在工藝革新、技術攻關方面有較大突破或顯著成果的主要參與者(須有部門推薦意見,經企業(集團)技術主管部門的認定證明);
4.撰寫關于本職業(工種)技術理論或實際操作技能的論著論文,并正式出版發表,對職業(工種)的生產或技術工人培養具有指導作用的;
5.持有本職業(工種)高級工證書未滿二年,本職業(工種)工作累計10年以上,經企業評審確認為本企業技術骨干的。
持有本職業技師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在本崗位工作滿三年的技術工人,可申請參加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評價。符合《關于完善我市技師職業資格社會化鑒定工作的意見》(錫勞社培[2005]12號)中有關破格申報條件的,可破格申報。
五、企業開展高技能人才評價的條件
1.企業領導重視高技能人才培養,能按規定合理使用職工教育經費,并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
2.建立了企業高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待遇相結合的激勵機制。
3.提出開展高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申請,并需對企業生產規模、主要生產產品、生產特點、技術含量及員工總數、技能狀況等情況進行說明。
4.設立相應的企業鑒定組織實施機構(或企業高技能人才評審委員會,以下類同),并配備相應的專(兼)職管理人員或技術專家、具備與鑒定工種相符的考評人員隊伍。
5.具備與考評職業(工種)相適應的考核場地、設備及檢測手段等。
6.對各技術崗位和工種建立了明確的考核標準和條件,有能力組織專家建立與考核職業(工種)相適應的題(卷)庫。
六、評價方式和內容
建立符合企業特點的高技能人才評價模式,從企業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類型等不同要求出發,突出特色,分類實施,采取工作業績評定、操作技能考核、理論知識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對照國家職業標準,重點評價企業職工解決生產問題和完成工作任務的能力。
(一)評價方式
1.直接認定:對于工作業績評定為優秀的參評人員,采取直接認定方式,予以確認其具備相應級別的職業資格。具體的操作方法是:企業鑒定組織實施機構以評審會的方式組織考評組對參評人員填報并經公示認可的業績材料進行評審,工作業績評定為優秀,經審核后可直接予以認定相應級別的職業資格。具體參評人員的業績成果材料,由所在企業確認后送審。工作業績評定的成績分別打印在職業資格證書中的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績欄上。
2.考評結合:對于工作業績評定為合格的參評人員,采取業績考評與操作技能、理論知識考核相結合方式進行。具體的操作方法是:工作業績被評定為合格人員,須參加操作技能、理論知識考核,考核合格后,經審核,可予以評定相應級別的職業資格。
3.重新考評:對于工作業績評定為不合格的參評人員,待其今后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申報條件時,再予以安排重新考評。
(二)評價內容
1.工作業績評定:是對參評人員截止考評前在取得相應資格后,希望晉升或破格晉升上一等級資格期間的工作表現及取得的業績和成果進行評定。主要包括所完成的主要工作項目、現場解決技術問題的情況、技術改造與革新等方面的業績成果情況;工作紀律、工作主動性、工作質量、團結協作能力等表現情況。
2.操作技能考核:由市鑒定中心認可或直接委派的技術專家與企業評審專家共同命題。其中包括必考模塊、選考模塊,具體由專家依據國家職業標準或行業標準,結合企業生產實際、參評人員崗位特點擬定,考核方式以典型工件加工、現場答辯、情景模擬答辯、作業項目評定等為主。
3.理論知識考核:由企業組織理論閉卷考試,試題由企業鑒定組織實施機構依據國家職業標準或行業標準并結合企業實際情況,以“1+X”形式組織考試用題。其中“1”為按照國家職業標準的要求,從國家題庫或省級題庫中抽取部分試題。“X”為企業根據自身特點和崗位技術要求自行組織的試題。還沒有國家題庫或省級題庫的職業,由市鑒定中心根據命題技術要求組織專家命題,通過審定后使用。
企業內鑒定的其他等級(三、四、五級)的操作技能考核和理論知識考核也可按照上述相應要求進行。
七、工作程序
1.企業提出開展高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申請,并成立相應的鑒定組織實施機構,同時提出評審專家成員的建議,報市鑒定中心審核后認可或直接委派技術專家共同組成企業考評組。
2.鑒定組織實施機構組成考評辦公室,考評辦公室組成人員應以企業人力資源部門牽頭,配備相應的企業技術骨干。考評辦公室應結合本企業生產實際,組織對《企業高技能人才業績評審表》(附件1)中的具體評定內容進行細化、量化。
3.考評辦公室受理企業職工申報,并指導參評人員填寫《企業高技能人才評價申報表》(附件2)和相應的業績評審材料。參評人員應按照要求,對自己的工作實績、工作表現進行總結,填寫《企業高技能人才業績記錄表》《企業高技能人才工作表現自述表》(附件3、4),并撰寫業績工作總結。
4.考評辦公室組織對參評人員的資格條件、工作業績進行初審,同時對通過初審的《企業高技能人才評價申報表》進行匯總,并附相應證明材料報市鑒定中心進行備案。
5.經初審符合條件的參評人員,應將本人的工作業績和表現情況進行整理,填寫《企業高技能人才工作業績公示表》(附件5),同時考評辦公室組織車間、單位對參評人員工作表現進行考核。
6.考評辦公室在企業內公示參評人員的業績,對無異議者,由考評辦公室組織考評組進行業績評定。考評組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達到60%以上。
7.考評辦公室應在業績評定前15個工作日將業績材料、業績總結報告發至考評組成員,考評組成員針對提供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8.考評組召開業績評定會,評定會應組織參評人員進行面試,考評組根據《企業高技能人才評價業績評審表》中分解的工作實績評定內容和面試所反映的情況進行分別打分。
9.考評辦公室匯總工作表現考核和工作實績評定成績,填寫《企業高技能人才評價業績評審表》,評定成績為90分以上為優秀,評定成績為60-89分為合格。
10.參評人員業績評定為優秀者,由考評辦公室送市鑒定中心審核。
11.參評人員工作業績評定為合格者,應納入鑒定考核范圍,具體工作程序如下:
(1)考評辦公室根據評審結果,在市鑒定中心指導下,制訂企業鑒定考核方案,并經市鑒定中心初審,報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備案。
(2)企業應根據鑒定考核方案的要求,依據國家職業標準(或行業標準),結合企業實際制訂企業的考核要素,并有針對性地組織培訓,充實專業知識,提高職業能力。
(3)組織命題。考評辦公室應組織專家依據國家職業標準(或行業標準)和企業考核要素進行命題。企業根據工作實際對國家或省級題庫進行調整的內容,不得低于國家職業標準要求。最終確定的命題,須報相應鑒定中心備案。高級技師的考核命題須經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審核同意。
(4)成立相應專業的考評組,專業考評組的組長由企業鑒定組織實施機構領導成員擔任,組員由企業內具有高級技術職務或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與相應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認可或直接委派的高級考評員和技術專家共同組成。
(5)由考評辦公室按照鑒定考核實施方案的要求,先后組織操作技能和理論知識的考核。
(6)經鑒定考核合格者,由考評辦公室匯總送市鑒定中心審核。
12.考評辦公室按照要求將業績評定、考核結果送市鑒定中心審核后,報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并經省勞動保障廳批準后頒發相應等級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八、有關要求
1.大力開通企業高技能人才培養評價的政策通道。從高技能人才專項經費中提取相應的費用,采取以獎代補或購買培訓成果的方法,按企業高級以上鑒定合格人數給予相應補貼。鑒定費用按政策優惠減免,只收取成本費。各市(縣)區勞動保障部門要對積極開展高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企業給予表彰獎勵,引導激勵企業開展高技能人才培養評價的積極性。
2.各市(縣)區勞動保障部門要創新工作方式,轉變工作作風,深入企業現場一起研究、解決企業高技能人才評價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幫助和指導企業制定符合企業生產實際的切實可行的高技能人才評價工作計劃和鑒定考核方案,提供相應的政策支持與服務。
3.切實加強對企業高技能人才培養評價工作的技術支持和服務。依據國家或行業職業標準,組織開發反映企業崗位需求,符合高技能人才培養特點的教材等技術資源,盡快修訂、完善和開發相應的技師、高級技師的題庫(卷庫),不斷研究創新企業評價的方式模式,為企業高技能人才培養評價工作提供技術保障。
4.加強對企業高技能人才評價的質量督導。市(縣)區勞動保障部門應派遣具備督導員資格的職業技能鑒定督導人員對企業開展高技能人才評價工作進行督導。督導內容包括: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規制度情況;執行國家職業標準情況、題庫(卷庫)管理、考務管理、考評人員管理、評審工作程序等情況。
一、加強管理
(一)各區、縣衛生局和各級醫療機構的領導要統一認識,積極協調落實派出單位和接收單位的銜接工作,保證“定期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各醫療機構的“對口關系”原則上參照《關于本市醫療機構中衛生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到農村和城市基層醫療機構定期工作的意見(試行)》滬衛人第109號規定掛鉤。如需要增加或調整“定期工作”點,應按程序報市衛生局有關部門審批,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變更。
(三)各派出單位應做好“定期工作”人員的交接工作,并提前將派出人員及有關情況報接收單位的區、縣衛生局。各區、縣衛生局人事科應會同業務科室制定“定期工作”工作計劃,根據醫療機構的專業需要,合理安排“定期工作”人員。對某些缺醫少藥或需要重點扶持的地區,各區、縣衛生局可提請市衛生局作重點調配和安排。
二、明確任務
(一)根據衛生部有關文件要求,“定期工作”人員到郊區和城市基層開展必要的臨床醫療工作外,必須把“六位一體”綜合衛生服務作為主要工作之一。深入郊區和社區,開展預防、保健、醫療、康復、健康教育和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工作,原則上不少于一個月。
(二)“定期工作”人員要發揮自身專業優勢,根據接收單位需求,開展適宜新技術、新知識的傳授活動。“定期工作”期間,指導、帶教下級醫師原則上不少于2人,舉行專業知識講座每月不少于2次。
三、嚴格考核
(一)在“定期工作”期間,“定期工作”人員不應回本單位從事其他工作。如有特殊情況,應由派出單位人事部門出具證明,經接收單位同意,并報接收單位的區、縣衛生局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加強職業病診斷、鑒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工作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公平、及時、便民的原則。
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應當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和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進行,并符合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的程序。
第二章診斷機構
第三條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四條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
第五條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職業病診斷,應當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申請從事的職業病診斷項目;
(四)與職業病診斷項目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儀器設備等資料;
(五)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有關資料;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它資料。
第六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收到申請資料后,應當在90日內完成資料審查和現場考核,自現場考核結束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批準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職業病診斷機構批準證書。
職業病診斷機構批準證書有效期限為4年。
第七條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職責是:
(一)在批準的職業病診斷項目范圍內開展職業病診斷;
(二)職業病報告;
(三)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有關職業病診斷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并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
(二)具有中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規范和職業病診斷標準;
(四)從事職業病診療相關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六)經培訓、考核合格。
第三章診斷
第九條職業病診斷機構依法獨立行使診斷權,并對其做出的診斷結論承擔責任。
第十條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
本辦法所稱居住地是指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
第十一條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
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
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職業病診斷應當依據職業病診斷標準,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臨床表現和醫學檢查結果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做出。
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可以經必要的醫學檢查或者住院觀察后,再做出診斷。
第十三條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第十四條職業病診斷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進行集體診斷。
對職業病診斷有意見分歧的,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診斷;對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
第十五條職業病診斷機構做出職業病診斷后,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明確是否患有職業病,對患有職業病的,還應當載明所患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和復查時間。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加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并經職業病診斷機構審核蓋章。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一式三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各執一份,診斷機構存檔一份。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規定。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按規定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建立職業病診斷檔案并永久保存,檔案內容應當包括:
(一)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二)職業病診斷過程記錄:包括參加診斷的人員、時間、地點、討論內容及診斷結論;
(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的診斷用所有資料;
(四)臨床檢查與實驗室檢驗等結果報告單;
(五)現場調查筆錄及分析評價報告。
第十八條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上注明的復查時間安排復查。
第四章鑒定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第二十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職業病診斷鑒定專家庫。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二)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衛生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具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四)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規范和職業病診斷標準;
(五)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
專家庫專家任期四年,可以連聘連任。
第二十一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承擔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鑒定工作。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
第二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辦事機構承擔職業診斷鑒定的組織和日常性工作。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的職責是:
(一)接受當事人申請;
(二)組織當事人或者接受當事人委托抽取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專家;
(三)管理鑒定檔案;
(四)承辦與鑒定有關的事務性工作;
(五)承擔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有關鑒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條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專家,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當事人也可以委托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鑒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鑒定委員會推舉產生。
在特殊情況下,職業病診斷鑒定專業機構根據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在本地區以外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第二十四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職業病診斷鑒定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職業病診斷鑒定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書;
(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補充。
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鑒定之日起60日內組織鑒定。
第二十七條鑒定委員會應當認真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時可以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被鑒定人進行醫學檢查,對被鑒定人的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取證。
鑒定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調閱有關的診斷資料。
鑒定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向用人單位索取與鑒定有關的資料。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
對被鑒定人進行醫學檢查,對被鑒定人的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取證等工作由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安排、組織。
第二十八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其他專家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邀請的專家可以提出技術意見、提供有關資料,但不參與鑒定結論的表決。
第二十九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應當認真審閱有關資料,依照有關規定和職業病診斷標準,運用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鑒定。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做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鑒定書。鑒定結論以鑒定委員會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職業病診斷鑒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及鑒定事由;
(二)參加鑒定的專家情況;
(三)鑒定結論及其依據,如果為職業病,應當注明職業病名稱,程度(期別);
(四)鑒定時間。
參加鑒定的專家應當在鑒定書上簽字,鑒定書加蓋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印章。
職業病診斷鑒定書應當于鑒定結束之日起20日內由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發送當事人。
第三十條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錄,其內容應當包括:
(一)鑒定專家的情況;
(二)鑒定所用資料的名稱和數目;
(三)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鑒定專家的意見;
(五)表決的情況;
(六)鑒定結論;
(七)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
(八)鑒定專家簽名;
(九)鑒定時間。
鑒定結束后,鑒定記錄應當隨同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一并由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存檔。
第三十一條職業病診斷、鑒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在職業病診斷機構批準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向原批準機關申請續展,原批準機關復核后,對合格的,換發證書;逾期未申請續展的,其《職業病診斷機構批準證書》過期失效。
第三十三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取得批準證書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日常監督檢查與年度考核,對日常監督檢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經檢查仍不合格的,由原發證機關注消其資格,并收繳《職業病診斷機構批準證書》;對不合格的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注銷其診斷資格。
第三十四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其設立的專家庫定期復審,并根據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需要及時進行調整。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未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三十八條職業病診斷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批準范圍從事職業病診斷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一條、為了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母嬰保健工作的領導,將母嬰保健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母嬰保健事業的發展提供必要的經濟、技術和物資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推行母嬰保健保償責任制,建立健全縣(市、區)、鄉(鎮)、村母嬰保健工作三級服務網,保障母親和嬰兒獲得醫療保健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區行政公署,下同)應當對邊遠貧困地區的母嬰保健事業給予重點扶持。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管理和監督,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本地區母嬰保健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依法制定母嬰保健工作規范和技術管理措施;
(三)負責母嬰保健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考核從事母嬰保健監督、監測的工作人員;
(四)依法對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進行監督,核發相應的合格證書;
(五)依照《母嬰保健法》及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獎勵和處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財政、物價、民政、計劃生育、公安、教育、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各級工會、婦聯和共青團等社會團體應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四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母嬰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母嬰保健科學研究中取得顯著成果的;
(三)在推廣先進、實用母嬰保健技術,普及母嬰保健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中有突出貢獻的。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五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依法開展婚前衛生指導、婚前衛生咨詢和婚前醫學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農村開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務,或者在邊遠的地方設立婚前醫學檢查代檢點。
第六條、準備結婚的男女,經婚前醫學檢查,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一)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的;
(二)患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
第七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男女雙方同意不生育并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的,可以結婚。
第三章、孕產期保健
第八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下列保健服務:
(一)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醫學指導與咨詢,對嚴重遺傳性疾病和碘缺乏等地方病的發病原因、治療和預防方法提供醫學意見;
(二)為孕婦建立孕產期保健手冊,做好高危孕婦篩查和監護管理工作,為孕、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咨詢和指導,以及產前定期檢查等醫療保健服務;
(三)對胎兒生長發育進行監護,提供咨詢和醫學指導;
(四)為孕婦住院分娩和治療提供優質服務,預防和減少產傷、產后出血和產褥感染,推行新生兒復蘇技術,預防并及時治療出生窒息;
(五)為新生兒生長發育、母乳喂養和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六)對產婦定期進行產后訪視,提供避孕措施方面的醫學指導和醫療服務。
第九條、禁止采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但懷疑胎兒患有伴性遺傳病、嚴重X連鎖智力低下等疾病,醫學上確有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必須到有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專項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簽署醫學意見,經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條、對患有下列嚴重疾病或者接觸致畸性物質,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予以醫學指導和隨訪:
(一)患有妊娠合并嚴重的心、肝、肺、腎疾病和糖尿病;
(二)患有嚴重精神性疾病,或者嚴重的妊娠高血壓綜合癥;
(三)接觸苯、有機汞、農藥等化學物質,以及放射線、同位素等物理物質,或者懷疑感染風疹、巨細胞等病毒、弓形體等生物物質;
(四)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嚴重影響生育的其他疾病和致畸性有害物質。
第十一條、經過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及時對孕婦進行產前診斷。
第十二條、生育過嚴重缺陷嬰兒的婦女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到取得產前診斷和遺傳病診斷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接受醫學檢查。
第十三條、經確診有《母嬰保健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或者確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診斷證明和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并書面通知女方戶口所在地的計劃生育部門。
第十四條、孕婦應當到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不具備住院分娩條件的孕婦,應當由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實行消毒接生。
第十五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國家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家庭接生的,由所在鄉鎮衛生機構出具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公安機關在辦理戶籍登記時,應當查驗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第四章、嬰兒保健
第十六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開展以下嬰兒保健工作:
(一)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嬰兒的母乳喂養率;
(二)開展新生兒先天性甲狀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癥和紅細胞葡萄糖-6-磷酸脫氫酶缺陷癥等疾病的篩查;有產科的醫療保健機構負責新生兒疾病篩查的取樣和送檢工作;新生兒疾病篩查機構負責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并對醫療保健機構的取樣、送檢進行質量監控和業務指導;
(三)對新生兒進行登記,建立保健手冊,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技術標準和保健工作常規對新生兒進行家庭訪視,對嬰兒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和預防接種,并提供有關母乳喂養、合理膳食等科學育兒的知識;
(四)開展嬰兒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工作,并提供眼、耳、口腔保健服務,以及促進嬰兒神經、精神發育的醫療保健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使前款第(二)項規定篩查出的患兒能夠及時得到治療。
第十七條、收養嬰兒的福利機構和托幼園(所)必須具備基本衛生條件,符合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衛生保健合格標準。
第十八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收養嬰兒的福利機構和托幼園(所)的衛生保健進行業務指導,并定期對其衛生保健狀況進行監測。
在收養嬰兒的福利機構和托幼園(所)中從事管護嬰幼兒工作的人員,必須每年到轄區內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領取健康合格證。
第五章、母嬰保健保償責任制
第十九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推行母嬰保健保償責任制,應當堅持預防為主、平等自愿、有償服務的原則。
第二十條、參加母嬰保健保償的醫療保健機構和投保者應當簽訂保健保償服務合同,建立保健手冊,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保健服務內容、保償范圍和賠償金額。
保健保償服務對象、期限、保償范圍、保健程序、保健保償費以及賠償金的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醫療保健機構提供保健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保健保償對象進行定期檢查、訪視和監護、監測,及時給予衛生指導,對高危孕產婦和體弱兒應當實行專案管理。醫療保健機構因技術或責任原因造成服務對象發生保償范圍內的疾病,應當向服務對象支付規定數額的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從母嬰保健保償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賠償金,專戶儲存。具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母嬰保健保償費必須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母嬰保健保償費。各級人民政府審計、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母嬰保健保償費使用的監督。
第六章、醫學技術鑒定
第二十三條、公民對依法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結果持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檢查診斷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出具結果的醫療保健機構所在地依法設立的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組織(以下簡稱醫學技術鑒定組織)申請醫學技術鑒定。公民對鑒定結論不服的,應當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醫學技術鑒定組織申請重新鑒定。
醫學技術鑒定組織應當在接到鑒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醫學技術鑒定結論,如有特殊情況,經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并及時通知申請人。
醫學技術鑒定分省、地(市)、縣(市、區)三級鑒定,省級醫學技術鑒定組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從事醫學技術鑒定的人員,必須具有臨床經驗和醫學遺傳學知識,并具有主治醫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四條、醫學技術鑒定組織進行鑒定時,必須有5名以上相關專業的鑒定組織成員參加,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同意見必須記錄在案。與申請鑒定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鑒定結論應當有參加鑒定的成員簽名,并加蓋醫學技術鑒定組織的印章。與鑒定有關的材料和鑒定結論原件必須存檔。
第二十五條、申請醫學技術鑒定應當繳納鑒定成本費用。鑒定成本費用由申請人預付,原檢查、診斷結果與鑒定結論一致的,由申請人承擔;原檢查、診斷結果與鑒定結論不一致的,由原檢查、診斷的醫療保健機構承擔。
鑒定成本費用的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財政、物價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實行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制度。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方可開展《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業務。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和涉外婚前醫學檢查,必須經過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開展婚前醫學檢查,必須經過地區行政公署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施行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和助產技術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第二十七條、從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醫療保健服務人員,必須參加專業知識培訓,經考核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技術工作。
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人員的考核發證,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婚前醫學檢查人員的考核發證,由地區行政公署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人員和助產人員的考核發證,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二十八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嬰兒出生及死亡報告、新生兒出生缺陷監測和孕產婦死亡報告制度,做好孕產婦、嬰兒的死亡評審工作,并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計劃生育、統計部門提供嬰兒出生和死亡資料。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按違法所得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處以罰款;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醫學技術鑒定的;
(二)實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三)出具《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
前款第(三)項出具的有關醫學證明無效。
對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施行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助產以及其他方式致人死亡、殘疾、喪失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威脅、毆打母嬰保健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母嬰保健工作正常進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違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規定,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執業資格。
對違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還應當依照《江西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二條、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對未取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醫學鑒定證明,或者經婚前醫學檢查確認不能結婚、暫緩結婚的當事人給予結婚登記的,由其所在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撤銷其婚姻登記管理員的資格并給予行政處分。
對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給予結婚登記的,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并收回其婚姻登記證書。
第三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