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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基本關系;發展歷程;主要差異;協調與應用
會計與稅法屬于不同的領域,雖然從細節問題上,比如租賃的分類標準、壞賬的計提范圍等,二者可以做到盡可能一致,但由于其根本目標和服務對象不同,必然存在著分歧與差異。而會計與稅法的協調直接影響著國家稅收的征管,對我國的財政收入有重要的影響,所以,作為從企業角度出發的會計界人士,應當將如何洞察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分歧,如何促進兩者的協作,進而實現兩者共同發展作為一項義不容辭的責任。
一、會計與稅收的基本關系
會計和稅收作為經濟體系中不同的分支, 是市場經濟領域中既緊密相關又存在區別的兩大工具,共同服務并作用于現代市場經濟。相比而言,會計立足于微觀層次而又影響到宏觀領域,而稅收立足于宏觀層次而作用于微觀領域;會計直接面向企業但也與整個社會經濟運行相連,而稅收首先基于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需要而對具體的企業實施征收管理;而會計的目標是向會計利益相關者提供有利于決策的財務信息,稅收的目標是及時征稅和公平納稅。
二、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關系的發展歷程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模式下,我國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無論盈利還是虧損只需對政府負責。因此,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目標基本上是一致的,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掛鉤,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大體保持一致。同時,企業也從方便的角度出發,不是以真實反映企業經營狀況為主要目的,而是以滿足稅務當局的要求為其會計處理的基本出發點,盡量避免或減少由于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法要求的不同而需單獨解釋的內容,進而按照稅收法規進行會計處理。隨著改革開放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稅收法規和會計制度的關系(稅會關系)也由計劃經濟下的高度統一轉變為按照各自的目標和方向不斷進行改革調整。1993年的“兩則、兩制”出臺意味著稅法與財務會計制度的徹底分離,2001年起實施的《 企業 會計制度》中新增加的各項減值和損失準備計提,使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開始擴大。這些差異必然帶來了一系列的負面影響,如果兩者關系“過度”分離,必然使稅收和會計在一定程度上均不能很好地實現各自的目的和功能。
三、會計與稅法的主要差異
1.會計與稅收在原則上的差異
(1)對于謹慎性原則有不同的認識
首先,會計準則對謹慎性原則的解釋是,在面臨不確定性因素時,既不高估資產或收益,也不低估負債或損失。稅法對謹慎性原則的理解著重強調避免偷稅漏稅行為的發生,減少稅收收入流失現象的發生。其次,會計準則充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的要求,規定企業可以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短期、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等八項減值準備。但稅法僅對壞賬準備的計提做了規定,而沒有對其它七項減值準備做出相應的規定。總之,稅法對謹慎性原則基本上持否定態度,謹慎原則已成為所得稅差異產生的一個重要根源。
(2)對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理解不同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承認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而如果稅法承認巨額壞賬準備,將會嚴重損壞所得稅稅基,因此稅法一般不接受會計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3)對于權責發生制原則認識不同
新會計準則認為會計核算的基礎是權責發生制,企業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來計算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而稅法在收入的確認上傾向于權責發生制,在費用的扣除方面則更傾向于采用收付實現制,權責發生制增加了會計估計的數量,稅法會采取措施防范現象的發生。
(4)對可靠性原則的重視程度不同
會計在一些情況下會放棄歷史成本原則,為確保會計信息是相關的,公允價值倍受關注,越來越多地被引入會計準則,已經成為一種潮流、一種趨勢;稅法始終堅持歷史成本原則的運用,因為征稅屬于法律行為,其合法性必須有可靠的證據做支撐,與公允價值相比歷史成本的相關性較弱,但可靠性很強,在涉稅訴訟中能夠提供強有力的證據,因此,稅法對歷史成本最為肯定。二者對歷史成本和公允價值的不同觀點、不同態度,必然會帶來大量的差異,進而要進行大量的納稅調整工作。
2.會計與稅法在損益計量方面的差異
會計與稅法在損益計量方面一直存在差異,新會計準則施行后,這兩者之間的差異還進一步擴大,產生了一些新的差異。首先表現在對取得固定資產的計量方面,會計對固定資產進行入賬時依據的是其取得時的成本,而稅法對固定資產的確認并沒有作理論性的規定。新會計準則施行后,對固定資產預計棄置費計入固定資產,并提取折舊。稅法對預計負債要進行納稅調整。 另外,損益計量方面產生了一些新的差異,如新會計準則規定對合同或協議銷售商品后獲得的價款的收取按照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金額,而稅法仍利用銷售商品的名義價格來確認銷售收入并計算應該繳納的稅金。
三、如何對會計與稅法進行協調與應用
對于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我們既不能一味強求二者的一致,也不能使其完全分離,在不損害會計體系完整和稅法原則準確的基礎上對稅法與會計制度的關系進行充分地協調,應用于實踐是我們必然選擇。
1.會計與稅法應主動互動,相互協調
(1)會計應主動與稅法協調
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會計應主動與稅法協調。因為如果稅收政策不變,不論會計準則發生什么變化,納稅人還是按照會計從稅的原則納稅,因此,應對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差異的調整方法進行規范,減少會計方法的種類,簡化稅款計算方法。另外,對會計處理還不規范、甚至存在規制空白點的業務類型,要規范和完善會計制度的建設,并同時考慮與稅收的協作問題。
(2)稅法也應該與會計主動地協調
①積極推進增值稅的轉型。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對企業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予扣除,它使得企業在更新設備、改造技術、增加對高新技術投資的增值稅負稅較高,效益下降,風險增加。因此,應盡快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型,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
②稅法應有限度地許可企業對風險的估計。稅法如果無視企業風險的存在,一味強調保證財政收入,其結果只能是進一步降低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最終傷及稅基。為了防止企業利用風險估計有意進行偷和延遲納稅,可對計提各種準備的條件和比例做出相應的規范。
我們無論是制定會計制度、會計準則還是稅收制度及其他相關經濟制度,都應有計劃、有目的、有組織地開展相關課題的研究,廣泛吸收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集思廣義、反復論證,使制定的制度有充分的理論依據和現實基礎,使它們更加科學、合理、可行,減少相互間的矛盾。這樣兩者才會更好的結合起來并應用到實踐中去。
2.企業應根據新會計準則選擇較為合理的稅收籌劃空間
稅務籌劃是應納稅企業在充分利用自己的經驗和對稅收法規的熟練掌握,并且在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降低稅負的行為。合理的稅收籌劃是一種理財行為,會計政策選擇的空間、公允價值的利用空間以及新業務的籌劃空間是新會計準則下稅收籌劃的主要三大空間。
(1)在各種稅收籌劃中,會計政策的影響是最為明顯的。企業通過會計政策的選擇,可以充分享受稅收優惠,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可以達到遞延納稅,獲取資金的時間價值效果;可以縮小應納稅所得額,達到少納稅的目的。新會計準則較原來的準則有了更多的會計政策,固定資產折舊、存貨計價方法等會計政策的稅收傾向不同,為實現籌劃節稅需要合理的選擇會計政策,因此,企業在納稅時,應對會計政策對納稅的影響進行充分的考慮,然后選擇出有益于節稅和納稅的會計政策。
(2)在公允價值的利用空間內,企業資產、負債的確認與計量受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影響,而稅收是以資產和交易的計稅基礎為依據,不承認公允價值的。新會計準則引入了公允價值概念,對稅收籌劃也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
(3)在新業務的籌劃空間內,現行稅收并未明確對新的準則規范的新業務的相關稅務處理,因此在這些領域,稅收籌劃存在著很多新的空間來供企業選擇。
3.企業會計和稅務機關應加強信息溝通,并完善稅收監管體制中的漏洞
(1)我國會計制度建設加快針對宏觀管理目標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建設,使會計信息得到全面、充分、準確的披露。披露方面的不足和缺失,使會計不能為稅收提供所需的信息,而稅收也不可能及時地將信息需求反饋到會計信息系統, 這樣無疑加大稅務部門的信息獲取成本, 從而降低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效率。稅務信息的非公開性也使稅會關系的相關研究面臨很大的數據障礙,進一步的探索尤顯艱難,應利用數據分析優勢使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協作研究進一步深入。這就要求稅收監管部門對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進行分析和總結,尋找一個能夠滿足供需雙方需求的信息披露體系,全面準確的披露會計信息,保證為稅收監管部門提供的會計信息是真實可靠的,從而提高工作效率。
(2)現實中稅收監管工作量大,人手少,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而且稅收監管制度存在漏洞,為納稅主體逃避納稅提供了空間,新會計準則施行后,稅務部門更應該完善監管體制的漏洞,稅收管理的精細化勢在必行,對會計行為的稅務監督必將加強,會計信息的質量就有了更堅實強大的外部監督機制。
會計與稅法總存在一定的差異,而新會計準則的實行擴大了這種差異。為同時發揮會計與稅法的作用,必須合理分析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之間差異,并且結合我國自身國情選擇最可行的協調方式,進一步完善我國的企業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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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依法納稅是納稅人應盡的義務,但在 法律 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加強財務管理,研究節稅方法,可以降低 企業 成本,增強企業可持續 發展 能力。從納稅籌劃的必要性和前提原則出發,針對壽險公司日常經費開支特點,就如何做好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工作提出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見供大家 參考 。
1稅收籌劃的必要性
企業要發展,就必須盡量節約成本、擴大收益,稅金也是企業的一項成本,通過合理、合法的納稅籌劃少繳點稅,實際上也就是增加了企業的收益。每個企業都可以通過對稅收法規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各種稅收優惠政策,選擇使用對企業更有利的稅法條款。
2稅收籌劃的前提和原則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自身的經營或投資活動的適當安排,在不妨礙正常經營的前提下,達到稅賦最小化的目標。財務工作者要切實做好稅收籌劃工作,必須深刻理解稅收籌劃的前提和原則,在掌握相關稅法知識和財經制度的基礎上,以守法、合規為前提,以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為目標, 科學 合理地進行納稅統籌。唯有如此納稅籌劃活動才安全可行、符合國家法規要求,否則就有可能與偷稅、漏稅混為一談。
2.1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扣除的前提
(1)真實性是納稅人稅前扣除的首要條件。真實性是指能夠提供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任何不是實際發生的費用,也就沒有繼續判斷其合法性與合理性的必要。
適當憑據的適當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根據《票據法》和《發票管理條例》的規定,必須提供發票的,發票就是適當的憑據;可以自制憑證的,如工資費用表、折舊費計提表等也是適當憑據。
(2)合法性是指符合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即使費用實際發生,也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比如一些按照財會制度規定可以作為費用的支出項目。
2.2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扣除的原則
稅前扣除的確認應當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相關性原則、確定性原則。
(1)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扣除項目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即凡在當期取得的收入或者當期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已經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或費用;凡不屬于當期的收入或應當負擔的費用,即使款項已經收到或已經當期支付,都不能作為當期的收入或費用。
(2)配比原則。①因果配比,即將收入與對應成本相配比;②時間配比,即將一定時期的收入與同期的費用相配比。
(3)相關性原則。指納稅人可扣除項目的內容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直接相關。
(4)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稅前扣除的項目,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對于 會計 人員進行的職業判斷和估計稅收上是不認可的。
3如何做好壽險公司日常經營中納稅籌劃工作
目前,由于壽險公司的經營范圍主要局限于人壽保險業務經營和保險資金運用,而保險資金運用權限又集中在總部,各分支公司均無權進行任何形式的資金運用操作,故人壽保險公司納稅籌劃的重點應在于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3.1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職工薪酬在 現代 企業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企業成本費用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按照規定,保險公司雖然不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但卻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稅法規定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的義務。保險公司對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主要包括員工工資收入和人手續費、傭金收入。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1)盡可能平均地發放員工的每月工資,避免一次性的大額獎金發放,相對降低員工應納所得稅的稅率。(2)由公司提供相關費用,降低應納稅所得。按照現行稅法規定,不納入個人所得稅,可作為企業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的項目主要包括撫恤金、救濟金,誤餐補貼,企業和個人按規定比例交納的住房公積金、社會統籌金,企業為某些無住房員工提供住宿,實報實銷 交通 費,電話費用據實憑票報銷,差旅費津貼等。
3.2 企業 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重點一般包括準予從收入額中扣除的項目、免于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和減免稅優惠項目等三個主要方面。人壽保險公司同其它企業一樣,同樣可以采用成本、費用的充分列支減輕稅賦進行納稅籌劃。
合理開支日常經營費用,有效降低應納稅所得額,可以達到合理避稅之目的。
(1)經費計提規范準確,列支憑據真實有效?,F行稅法規定,職工工會經費、職工 教育 經費應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和1.5% 計算 扣除,企業按規定提取向工會撥交的工會經費,必須附有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否則不可在稅前扣除。財務人員應充分理解其含義:工會經費計提除應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外,對超過計稅工資標準部分的工資、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均要作為納稅調增項目繳稅。
(2)實行新的用人管理辦法,合理進行納稅籌劃。將公司保安、司機等人員采用與人力資源管理公司簽訂用工合同、保險公司支付用工費用、人員全部由人力資源管理公司負責管理,所需費用按政策規定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實現了用工方式的首次轉變。這個用工方式的轉變在全國其他地方商業銀行運用比較廣泛,如果壽險公司在試點的基礎上認真 總結 、大膽探索、穩步推進,加快人壽保險公司用工方式的轉變,尤其是對短期合同制員工的聘用,則企業所得稅籌劃工作將出現實質性轉變。
(3)準確區分業務招待費和會議費,降低業務招待費超標準列支現象。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用于業務招待方面的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繳清算政策規定,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為: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1500萬元以下的為千分之五,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為千分之三,超過規定比例列支的業務招待費不得在稅前扣除,必須作為應稅所得額的增加項加以調整。而會議費是核算企業召開會議所發生的文具、會議橫幅、標語、紙張、會議資料、名冊印刷、會議室租金、參會人員食宿費等支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對此沒有規定扣除比例,即只要是實際發生的會議費支出,可以全額在稅前列支。因此,日常工作中應加強業務招待費預算管理,積極開展會議費籌劃,根據業務實質合理開支會議費和招待費,減少調增應稅所得額。
(4)重視廣告費開支,確保入賬憑據合規有效,減少不必要的納稅調增。在實際執行中,各單位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日常業務宣傳時,必須取得稅務部門認可的廣告支出費用憑據,使正常經營性支出規避納稅調增處理,促進企業價值最大化 發展 目標的實現。
(5)加強贊助費和捐贈支出管理,用活捐贈稅前扣除政策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繳清算政策規定,各種贊助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 金融 保險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在符合國家規定、且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5%的標準以內可據實列支營業外支出,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需在年終進行納稅調整。必要從日?;A工作做起,重視捐贈活動籌劃管理:①要取得捐贈的正式發票;②盡可能地通過稅法認可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進行捐贈活動,確保各項捐贈支出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參考 文獻
并購是企業資本運作的主要方式,也是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實現快速擴展的重要途徑。在企業并購中,會計和稅務處理方法的選擇應用極為重要,因此,企業管理層應認真分析與并購相關的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做好企業并購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工作,選擇適合的并購方案,為企業長期可持續健康發展奠定基礎。
本文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和稅收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企業并購中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方的會計與稅務處理方法進行了分析探討,并針對其不足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
一、會計準則對企業合并的界定及處理
(一)企業合并的界定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并》明確提出,企業合并是指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事項,按照合并中參與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分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的合并,具體又分為新設合并、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新設合并是指參與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資格均被注銷,重新注冊成立一家新的企業,即 a+b=c;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購買方)在企業合并取得被合并方(被購買方)的全部凈資產,合并后被合并方(被購買方)注銷法人資格,被合并方(被購買方)原持有的資產和負債,在合并后成為合并方(購買方)的資產和負債,即 a+b=a;控股合并指合并方(購買方)在企業合并后取得對被合并方(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被合并方(被購買方)在合并完成后仍維持其原有的獨立法人資格且繼續經營,合并方(購買方)確認企業合并形成的對被合并方(被購買方)的投資,即a+b=a+b。
值得注意的是:在企業合并時,合并方取得另一方或多方的控制權時,所合并的企業必須構成業務,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于企業合并:
(1)購買子公司的少數股權業務,既不涉及控制權的轉移,也不形成報告主體的變化,故不屬于企業合并;(2)兩方或多方形成合營企業的,合營企業的各合營方中,并不存在占主導作用的控制方,也不屬于企業合并;(3)僅通過非股權因素如簽訂委托經營合同而不涉及所有權份額將兩個或更多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行為,這樣的交易無法明確計量企業合并成本,有時甚至不發生任何成本,因此,即使涉及到控制權的轉移,也不屬于企業合并;(4)被合并方不構成業務的,不屬于合并。
(二)企業合并中會計處理規定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 20 號─企業合并》中規定,按照企業合并中參與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是否為同一方及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分按同一控制下及非同一控制下企業的合并分別考慮。
二、稅法對企業合并的定義及其處理規定
(一)稅法對企業合并的定義
按照合并方式的不同,稅法將合并分為新設合并和吸收合并,而將會計上的控股合并劃分為股權收購,分為股權支付和非股權支付兩種形式。股權支付,指合并方(或購買方)將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股份(或股權)作為支付對價的方式(即不付款以股票支付);非股權支付,指合并方以本公司的貨幣資金、應收款項、存貨、固定資產、有價證券(不含合并方及其控股公司的股份和股權)或以承擔債務等方式支付對價。
(二)企業合并的稅務處理相關規定
財稅[2009]59 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 2010 年第 4 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均規定,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按不同條件,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和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股權收購稅務處理,當并購方購買的股權高于被并購方全部股權的 75%(含),且收購公司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股權支付的金額大于交易總額的 85%(含)時,表示該項股權收購已經滿足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并購交易相關各方對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企業合并稅務處理規定,當合并企業在該項企業合并發生時支付的股權的金額大于其交易總金額的 85%(含) 及同一控制下但不需要支付對價的公司合并時,表示該合并事項滿足特殊稅務處理規定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合并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的稅務處理規定處理。并方管理層對該項投資的主要意圖。除存在或有對價計入合并成本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與計稅基礎通常不存在暫時性差異,不存在遞延所得稅的。購買方取得符合條件的各項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通常會產生暫時性差異,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購買方取得符合條件的各項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會產生暫時性差異,不存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購買方取得的符合確認條件的各項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 取得符合條件的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稅法規定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并購交易相關各方對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為便于理解及實際操作,會計專業畢業論文范文歸納如表 2:企業合并稅務處理規定,當合并企業在該項企業合并發生時支付的股權的金額大于其交易總金額的 85%(含) 及同一控制下但不需要支付對價的公司合并時,表示該合并事項滿足特殊稅務處理規定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合并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的稅務處理規定處理。為便于理解及實際操作,歸結納表 3:在處理企業合并稅務時:在一般性的稅務處理中被合并方的虧損不能在合并的企業結轉后繼續彌補;在特殊性稅務處理中可由合并方彌補的被合并企業的虧損金額等于被合并方凈資產公允價值乘以合并業務發生當年末國家發行最長期限的國庫券的利率。
三、企業合并中的會計與稅務處理方法
(一)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會計準則要求按被合并方原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如被合并方在合并前與合并方會計政策不一致時,合并方應當按照本企業的會計政策對被合并方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國有企業合并還應當以評估后的賬面價值并入合并方,合并不產生損益,差額調整所有者權益。按稅法規定,合并符合一般性稅務處理條件時,以公允價值作為其計稅基礎。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這兩者的計量基礎明顯不同:畢業論文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時,稅法要求以被合并方原計稅基礎作為其計稅基礎,在原計稅基礎與原賬面價值不相同時,兩者仍會產生差異。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會計準則下合并資產和負債以公允價值入賬。按稅法規定,合
--> 并符合一般性稅務處理條件時,其計稅基礎也以公允價值確認,此時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相同;但合并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時,稅法卻以原計稅基礎作為合并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四、企業合并中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建議
(一)正確選擇并購會計處理方法 企業并購是一種議價的正常交易。
“權益結合法”這個概念雖然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沒有使,但就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實際上我國會計所用的處理方法就是“權益結合法”;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的合并就是購買法。權益結合法的論據強調與歷史成本計價基礎一致,因此,按賬面價值記量企業購并成本是不當的。此外,由于合并會計方法的選擇決定合并企業的價值,也很難區別不同的合并會計方法所產生的會計差異,這樣就使權益結合法的使用對經濟資源的配置產生了不利的影響。加之我國資本市場的監管和融資主要是依賴靠以會計利潤為基礎的監控和財務評價體系,企業能否獲得或保住上市資格,以及配股再融資在很大程度上還主要取決于企業經審計后的會計利潤,因此,企業采用并購方法的選擇就直接影響會計后果和經濟后果,僅規定同一控制以及雖不是同一控制實在難以識別購買方就可以采用權益結合法,這就必然存在較大漏洞但又沒有應進行具體詳細的可操作性規范規定。因此,只有建立在能夠對合并各方的相關利益進行充分考慮,并對稅法以及會計規范進行準確理解之上的企業合并,才能夠真正做出成功的籌劃。
(二)完善有關稅收法規,改變重復征稅在企業合并中不合理現象
為鼓勵我國企業通過合并擴大經營規模和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有能力、有信心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當前,我國企業合并交易存在著涉及金額大但現金流量較小且收入效應滯后的等特點,對其征收太多的稅收,不利于企業做大、做強,也不符合我國十二五倡導的產業結構調整和稅收政策方針。目前,重復征稅的問題主要存在于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中的股權合并、分立收購、資產收購等企業重組交易事項中,具體來說就是特殊性稅務處理“遞延效應”轉化成“重復征稅效應”。同一控制下的公司控股合并中,股權收購的各方在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經常會比采用一般性稅務處理多交所得稅,這就產生了生重復交所得稅的問題。只有在企業重組的相關方在重組日后各方所產生的可彌補虧損額大于重組日所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時,特殊性稅務處理就不會發生重復征稅問題,此時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遞延效應”就會轉化為“免稅效應”。因此,針對上述不合理問題,建議國家盡快修訂、完善與企業合并相關稅收法律、法規。
(三)取消權益法和購買法的“二元格局”
由于我國會計準則規定的“二元格局”,即權益法和購買法的同時存在,出現了會計后果和經濟后果的剪刀差(price scissors)。為了從根本上解決會計信息的不可比、會計方法的選擇隨意性以及基于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的問題,建議盡快取消權益法和購買法的“二元格局”,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基本會計原則,真正做到企業合并中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即企業并購中一律采用購買法。同時還應運用好公允價值,公允價值不但能及時體現市場的變動信息,還有助于提供與決策有用的會計信息并能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采用購買法并運用好公允價值,還能促使企業清醒的認識到:要想獲得市場的認可,首先必須從改善自身經營并提高自己核心競爭能力入手,而不應該從會計處理方法選擇上獲得,才能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首先,權益結合法的經濟實質就是權益相結合,其主要觀點就是企業合并后沒有改變原來的經濟關系,只不過是經濟資源規模的擴大和企業法律關系的變化。事實上,企業并購的實際案例中并沒有真正的權益結合,企業合并的所有經濟實質均是購買行為,即便原來的股東權益在企業合并完成后仍存在,但也不再是原來的權益,而是成了合并后企業權益的部分。在企業合并事項中,全部采用購買法體現了《企業會計準則》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要求,合并業務的實質能夠得到真正反映;其次,全部采用購買法對我國資本市場、評估市場的發展具有促進和推動作用,主要原因是采用購買法就會形成對公允價值的巨大需求,而公允價值計量的科學保障就資本市場、評估市場和交易市場的不斷完善,這也符合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的要求(2010 年 4 月2 日財政部公布);第三,商譽的存在是企業產生合并的內在動力,其價值等于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與其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購買法的會計處理對商譽的確認恰當、客觀地反映了商譽的存在,而權益結合的會計處理無視商譽的客觀存,這明顯不符合會計準則中會計核算客觀性原則;第四,權益結合法會計核算時合并當期的利潤含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已實現的利潤,這就導致一系列與經濟實質不符合的財務指標出現。購買法會計核算時不含被合并方在合并以前實現利潤,反映了企業真正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四)遵循稅收原則,實現意圖和結果的統一
研究稅法不應脫離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如果脫離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去研究相關稅收法規,得出得結論往往是以偏概全。稅務處理必須遵循“實際負稅能力”、“中性”“、不重不漏”等原則 。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出發點就是為企業重組當事各方提供遞延交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卻在無意中導致巨額重復征稅的問題。這與稅收政策制定者的初衷不符,也不是企業重組的各方所愿,應該引起利益相關方的高度重視。
(五)建立會計政策與稅務處理結果的一致性
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是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分類方法,但稅收政策中始終沒有此類劃分方法。但在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適用范圍中提到了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的概念,這不僅說明稅收政策缺乏概念表述上的清晰性,不具有銜接性,而且也使其難以和企業會計準則之間建立起統一的概念體系。如一項稅收政策因為企業采用不同的會計政策而產生不同結果,就不能體現稅制的公平原則。因此,筆者建議我國稅收政策的起草者應當深刻領悟、研究企業會計準則的精髓,在制定稅收法規時應充分考慮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做到概念表述清晰并具有銜接性,制定有很強服力、并具有良好操作性的稅收政策。
參考文獻: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 號、60 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2010 年第 4 號公告)。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既可能發生盈利,也可能出現虧損。會計上的“虧損”與稅法中的“虧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其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均不同?,F將彌補虧損的計算方法及會計核算方法詳細說明如下:
一、彌補虧損的會計處理
企業按照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如果當年賬面利潤為負數,即為會計上講的“虧損”。與實現利潤的情況相同,企業應將本年發生的虧損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利潤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額,即為未彌補虧損的數額。然后通過“利潤分配”科目核算有關虧損的彌補情況。
企業發生的虧損可以用次年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在用次年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情況下,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將本年實現的利潤結轉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貸方,其貸方發生額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的借方余額自然抵補。因此,以當年實現凈利潤彌補以前年度結轉的未彌補虧損時,不需要進行專門的賬務處理。
由于未彌補虧損形成的時間長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有的可以以當年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有的則須用稅后利潤彌補。無論是以稅前利潤還是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其會計處理方法相同,無需專門作會計分錄。但如果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則需作賬務處理,借記“盈余公積”科目,貸記“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補虧”科目。
二、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备鶕惏l[1997]189號文件規定,“稅法所指虧損的概念,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所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調整后的金額?!边@里的“五年”,是指稅收上計算彌補虧損的期限,只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影響,而在彌補虧損的會計核算中,并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會計上,無論是盈利還是虧損,期末一律將“本年利潤”科目的余額,結轉“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這里的“本年利潤”余額是指扣除所得稅費用后的凈利潤。
在實際操作中,應注意下列問題:
1.彌補期限的計算問題。五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先虧先補,按順序連續計算彌補期。如某企業2000年虧損80萬元,其彌補期限是2001年~2005年。假定該企業這五年間每年分別盈利10萬元,可全部用于彌補2000年虧損額,合計補虧金額50萬元,截至2005年底尚未彌補的30萬元虧損,不能用2005年以后的稅前利潤彌補。另外,2001年~2005年間如不都是盈利,也應計算連續計算彌補時間。假如該企業2001年~2004年連續四年虧損(2001年虧損彌補期限為2002年~2006年,2002年虧損彌補期限為2003年~2007年,依此類推),2005年盈利50萬元,因2000年虧損彌補期限截至2005年已滿5年,就只能以2005年的50萬元利潤彌補2000年虧損,剩余的30萬元虧損,從2006年起不得用稅前利潤彌補。
2.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檢查增加的所得額,不得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3.免稅所得彌補虧損的方法。國稅發[1999]34號文件規定,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企業的某些項目免征所得稅。如果一個企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其應稅項目發生虧損時,按照稅收法規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應該是沖抵免稅項目所得后的余額。此外,雖然應稅項目有所得,但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免稅項目的所得也應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4.對外投資分回利潤彌補虧損的方法。國稅發[1994]250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在國內投資、聯營取得利潤,如果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其分回的利潤可先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余額的,再按照規定補繳所得稅。為了簡化計算,企業發生虧損,對其從被投資方分回的投資收益(包括股息、紅利、聯營分利等)允許不再還原為稅前利潤,而直接用于彌補虧損,剩余部分再按規定計算補稅。如果企業既有按規定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也有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可先用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直接彌補虧損,彌補后還有虧損的,再用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彌補虧損,彌補后有盈余的,不再補稅。
5.匯總、合并納稅成員企業(單位)虧損彌補的方法?!镀髽I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審核管理辦法》(國稅發[1997]189號)規定,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實行由行業和集團公司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成員企業(單位)當年發生的虧損,在匯總、合并納稅時已沖抵了其他成員企業(單位)的所得額或并入了母公司的虧損額,因此,發生虧損的成員企業(單位)不得用本企業(單位)以后年度實現的所得彌補。
成員企業(單位)在匯總、合并納稅年度以前發生的虧損,可仍按稅收法規的規定,用本企業(單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彌補,不得并入母(總)公司的虧損額,也不得沖抵其他成員企業(單位)的所得額。
【關鍵詞】會計準則 稅收 企業所得稅
一、會計與稅務的適當、適度分離
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的條件下兩者合一,順應了宏觀管理體制的要求,發揮了一定的歷史作用。但是在今天,“財稅合一”的會計制度卻難以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會計和稅收完全融合的弊端是會導致會計規則屈從于稅收法規,或者弱化稅收的剛性約束,最終破壞或喪失會計制約與保護財務會計及其信息之效用。采用分離的態勢,從整體上看,不僅滿足了國家征稅的要求,也滿足了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投資者、銀行等對企業財務報表信息的要求,為我國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接軌與協調提供條件。分離不僅有利于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慣例接軌,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還有利于真實反映企業生產經營狀況,既不影響國家稅收,又可避免因虛增的會計信息給企業決策帶來負面影響。更利于會計改革,為微觀管理者、宏觀管理者及股東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而不是為稅收改革服務。
二、會計與所得稅互相借助、良性互動
會計準則對稅法目標影響的實現。稅法主要的目標就是把應該征的稅征上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但能否征上來,或能否征足、征準確,與會計準則所要求的會計核算關系較大。稅法法規中規定的稅收核算總是建立在企業會計資料基礎上的,它是在企業會計核算資料的基礎上進行相應的調整后得到應稅收益,因此離開會計核算資料,稅務活動就無法進行,繼而也就難以實現稅法所想要得到的法律效應,不能使稅法的目標得以實現。企業的會計核算資料只有嚴格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執行,企業最終形成的報表結果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經營活動狀況和經營結果。稅法也就可以依據這種真實的會計資料去征稅,達到公平稅負的目的,如果企業不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去進行會計核算,那么得出的報表結果,就不可能真實正確,如果稅法依據這種錯誤、虛假的會計資料去征收稅負,那么也就不可能達到公平稅負的目的,從而對稅法的嚴肅性產生負面影響。同時企業的會計核算資料只有依據稅法的要求,正確計算稅負金額,才能正確真實反映出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成果。
會計是現代所得稅得以推行的主要支撐點?,F代所得稅借助于會計的基本理論和方法得以推行后,對會計產生了巨大影響,而會計對所得稅的影響不大。但由于所得稅的核心觀念“所得”是由會計理論的核心概念“收益”直接演化而來的,因此,可以推論,一旦會計理論研究取得重大進展,必然又會對所得稅理論產生重大影響?,F代所得稅信賴于會計理論已是不爭的事實,會計理論是現代所得稅理論的基礎。
稅務當局在制定稅收政策中的會計政策時,應該正確運用它對會計的重要影響,主動吸收會計理論與實務界的意見,制定符合會計理論的會計政策,并注意保持會計政策的完整性和連貫性。
美國和其他國家,企業收益的征稅對于會計理論的影響是很大的,但在性質上主要還是間接的。稅法本身對會計思想起倡導作用。盡管營業收入條例的確曾加速了優良會計思想的采用,從而導致了對公認會計程序和概念更為重要的分析,同時,它們卻也成為檢驗和承認完善理論的絆腳石。會計應該有意識地擺脫盲目追求稅法的做法,要努力建立統一的所得稅會計理論、方法體系去解決稅收對會計提出的新問題;同時,也應積極、主動地去影響稅法,使其充分考慮會計的合理要求。會計還應有意識地利用稅法的巨大影響,把合理的會計概念、原則、方法借助稅法去推廣,以加快會計理論和實務的建設;同時,稅務當局也應該積極支持會計界,廢除不合理的會計方法,推廣合理的會計方法,有效地實現會計目標。
會計與所得稅應該互相借鑒、互相學習,各自不斷發展自己,不斷完善自己,形成一種良性互動關系,達到雙贏目標。
三、盡可能減少會計制度與稅法制度的差異的必要性
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收政策是不同部門制定的,如果各方面溝通協調不夠,可能會造成許多不必要的差異,特別是在中國這種經濟環境變化快、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變化快、會計制度法律化的社會。
從這些年我國實際情況看,隨著差異的擴大,納稅人既要貫徹執行新會計制度規定,又要不折不扣地依法納稅,兩者差異的擴大正日益增加納稅人財務核算成本。甚至有些差異復雜難懂,操作繁瑣,納稅調整困難,一些納稅人沒能準確理解差異和對其做準確的納稅調整,造成無意識違反稅法規定的現象。
盡管稅法和會計的差異是不可避免的,從當前我國財會人員實際水平和稅務管理的現狀出發,必須認真考慮降低企業財務核算成本和征納雙方遵從稅法的成本。在政策設計制定中,遵循成本效益原則與重要性原則,只要對所得稅收入影響不大,或者只要不對政策執行和所得稅征管有大的妨礙,就盡可能將所得稅政策與會計政策協調一致。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區別在于確認收益實現和費用扣減的時間,以及費用的可扣減性。為了正確地體現會計與稅法的目標、降低征納雙方遵從稅法的成本,降低財務核算成本,就要對會計制度和稅法進行適時地協調。在實踐方面,近年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兩者的協調已經做了大量的工作。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的職能部門和科研機構己對兩者的差異與協調進行了溝通合作和系統研究,并已取得相當的成果。稅務法規在制度層面上應當積極謀求與會計制度的協調,會計制度也需要關注監管部門的信息需求。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之間的差異與協調是一個不斷博弈的過程,對于我國這樣一個以大陸法系為主、會計制度體系建設依靠政府力量推行、稅會趨向于分離模式的國家,國際上還沒有一個完全的模式可以套用,因此,如何在現階段對會計制度及稅收制度進行完善與優化,如何對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進行合理有效的協調,都是理論界不斷探索的領域。
由于稅法的相對滯后,因新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而產生的差異,尤其是一些影響不重大的、無所謂的差異,需要稅法予以協調,由于論文寫作時間的限制,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雖然已經頒布,但是相應的實施細則還沒有出臺,可能國家很快就會出臺相應的稅法政策用以協調新會計準則。本文雖然是針對會計和稅收改革,研究兩者的新的所得稅差異,但是由于資料有限,某些差異本文沒有涉及到。例如對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徹底改變,新會計準則規定由原來的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二者選擇其一,改變為國際通行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種所得稅處理方法的改變,無疑會對稅收、企業納稅,產生深遠的影響。
參考文獻:
[1]李勝強.淺談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在所得稅問題上的差異及協調[J].會計師,2007, (11) .
一、企業稅收理財問題的提出
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企業稅收理財無疑是財務管理目標的重要方面?,F實情況是,財務人員普遍能熟練掌握會計記賬技術,這固然能避免技術性錯誤而遭致稅務部門罰息,能避免不必要的稅務性現金流出。問題的另一方面是,當前財務人員的素質決定了開展企業稅收理財仍是非常薄弱的環節,這不僅是因為財務人員缺乏稅收理財知識,而且在理論上和實際工作中并未引起足夠重視。比如,財務人員誤將己實現的銷售收入記入預收賬款這類錯誤,比誤將已發生的廣告費計入財務費用的性質嚴重得多,前者的錯誤之所以性質嚴重是因為本應及時交納的銷項稅被人為地延遲而被稅務部門處罰,后者的錯誤性質卻無關緊要,因為廣告費無論計入何種費用,既不影響費用總額更不會影響企業利潤及應交的所得稅。再者,由于財務人員缺少稅收理財的手段,放棄了許多本來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稅收政策,達到合理避免或延遲納稅、少交甚至免除納稅更是財務人員的重要任務。所以我們認為,就納稅的角度看企業稅收理財比單純的會計記賬更為重要。企業稅收理財是圍繞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遵守國家稅收法規的前提下,采用適當公允的理財手段,在企業籌資、投資、收益分配等環節展開稅收理財,以達到正確計量應納稅額,推遲納稅、合理避稅或免除納稅為目的一種理財工具。
二、企業稅收理財的特征
由于企業稅收理財的性質仍屬于企業理財活動的范疇,因此,稅收理財的特征是相對于其他理財活動而言的。企業稅收理財的特征有:
政策性。企業稅收理財是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涉及的都是屬于國家政策性很強的理財活動,稅收理財活動不是偷稅,它要求財務人員要有很強的政策觀念。
實用性。企業稅收理財活動直接關系到國家、企業之間利益的調節,而且國家的稅收政策實際上也體現了某種傾斜性和目的性,企業應針對自身的特點,熟悉與本企業相關的稅收理財知識,制訂與自身業務關聯的稅收理財方案,講究實用至上。
時效性。政策的時間性必然要求企業稅收理財活動的時效性,要求財務人員針對變化的稅收政策相應調整適合本企業的稅收理財方法,避免使用過時的東西。
整體效益性。尤其對集團企業而言,要追求整個集團企業的價值最大化,以能否降低整個集團的稅負為出發點,通過資產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等手段,實現整體效益的提高。
三、企業稅收理財的具體內容
畢竟稅收理財仍屬于企業理財的范疇,自然其內容應包括企業投資活動稅收理財、企業籌資活動稅收理財、企業收益分配活動稅收理財、跨國公司稅收理財四個方面。
1、企業投資活動稅收理財
(1)確定投資企業的注冊地點。稅法中國家實行稅收優惠的注冊地點有: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沿海經濟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特區、老少邊窮地區。應選擇稅負較輕的地區作為企業注冊的地點,以謀求今后的稅收利益。
(2)確定投資企業的類型。稅法中國家實行稅收傾斜的企業類型有:國家對民政部舉辦的福利企業和街道創辦的福利生產單位、安置“四殘”人員的企業、高校校辦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水利部門舉辦的企業、農業部門舉辦的企業、國家科委主管的高新技術企業。
【論文關鍵詞】會計規定;稅收規定;涉稅風險
稅收的無償性及強制性決定了稅法的執行結果總是偏向于國家稅收。企業所得稅等法律法規在企業涉及稅務處理時,如果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的規定與稅法不一致,要以稅法的規定為準。企業的財務人員對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熟悉程度遠遠高于稅法,而兩者的處理方式存在沖突,致使很多企業在繳納稅款上出現偏差,增加了企業的企業的稅款、罰款、滯納金等經濟風險,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因而會計人員在會計核算時嚴格按照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規定,提供真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會計信息,供利益攸關者決策使用;但當會計與稅收規定不一致時,應以稅法規定為準處理涉稅事宜。
我所在的企業是一個國有中型工業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歷史較長、負擔較重,企業辦社會現象嚴重,產品銷路還可以。財稅處理的差異很多,集中體現在價外費用的處理,居民用水、煤氣、電的處理,非生產經營單位管理,進項稅發票的管理,廢舊物資管理,關聯企業交易的稅收管理,稅收優惠政策的利用,混合銷售與兼營非應稅勞務的劃分,稅務稽查的應對等方面。本人結合在實際工作中的具體做法,與同行分享,不當之處,敬請指正。
一、價外費用的處理
價外費用是指在貨物銷售之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稅法規定: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交納增值稅。
我公司日常產品銷售火車發運較多,客戶把產品運送到站所需款項全部轉到公司,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該公司支付?;疖嚢l貨涉及主產品外的其他費用,有本單位提供的麻繩費、蓬布租金、鐵路專用線過軌費以及車間人員裝車費,由附近農村裝車隊提供的裝車費,由個人提供的送蓬布費,有保險公司的保險費,有火車站車務段收取位的費。會計核算時把本單位提供的麻繩費、蓬布租金全部隨主產品繳納增值稅。對所有代收的款項均計入“其他應付款”科目,并全額支付給了各單位。
按稅法規定,這樣處理的結果,不僅本單位提供的麻繩費、蓬布租金、鐵路專用線過軌費以及車間人員裝車費要全部隨主產品繳納增值稅,而且所有代收的款項均應隨同主產品繳納增值稅。
針對上述情況,本人的建議做法是:
(一)將本單位提供的麻繩費、蓬布租金、鐵路專用線過軌費由子公司-物流公司負責,我公司只負責主產品的銷售與貨款收取。這樣一來,我公司只繳納主產品的增值稅,物流公司的麻繩款繳納增值稅,蓬布租賃費、鐵路過軌費繳納營業稅。
(二)車間人員裝車費單獨注冊個裝車隊,領取裝卸費發票,只需按3%的稅率交納營業稅即可。
(三)取消代收款項,和客戶簽訂合同時只包含主產品,其他費用可以代為辦理,但必須由客戶單獨付款、單獨取得發票。
二、居民用水、煤氣、電的處理
我公司遠離市區,不僅要生產經營,還要兼管職工的生活。職工生活區的一切服務都由企業負責,再向職工收取費用。
稅法規定:納稅人將外購貨物用于非應稅部門的應轉出進項稅額,將自產產品用于非應稅部門的應視同銷售,交納增值稅。我公司將非生產用用水、煤氣、電均記入了管理費用,收取款項時直接沖減了管理費用。稅務稽查時往往認為外購的水電氣在計入管理費用時就應該作進項稅額轉出或提取銷項稅額處理,實際上計入管理費用的水電氣不僅是職工用的,而且還有辦公用的。
針對這種情況,建議將職工生活區用的水電氣一律計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待按表收取水電氣后再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并提取銷項稅額,水、煤氣按13%的稅率提取,電按17%稅率提取,因收取的職工款項為含稅收入,應換算成不含稅收入計算。
三、非生產經營單位管理
我公司有職工食堂、幼兒園、賓館、物業管理,全部在一個帳套核算,這樣就造成了原始發票混亂,如職工食堂、幼兒園采購的東西大都是二聯單、白條,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允許扣除;另外象幼兒園、職工食堂免企業所得稅的也都并入收入交納了企業所得稅。物業管理所需材料又領用企業倉庫材料,進行稅額轉出較多。
針對上述情況,建議作如下處理:
(一)職工食堂單獨設帳套管理,和企業以往來賬聯系,職工食堂免稅,相對來說單獨核算。
(二)幼兒園、物業管理的收付款等業務也從企業脫離,讓他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按約定需付給他們的工資或其他補助可從企業福利費支出。
(三)企業的賓館單獨辦理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帳,和企業的一切往來規范運行,賓館只繳納營業稅。
四、進項稅發票的管理
進項稅是構成增值稅的重要部分,也是歷次稅務機關稽查的重點。企業掙錢不容易,但進項稅發票的管理不善往往就給企業帶來了資金損失。經辦會計往往只重視進項稅發票的認證,認為認證即可抵扣。而忽略了對進項稅發票管理,財務記賬的進項稅往往和認證抵扣的進項稅不相符,發票傳遞不及時,材料入庫較慢,有的進項稅發票超過了認證期限。
針對上述情況,建議作如下處理:
(一)要強調對進項稅發票的取得,要求采購所有物資都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單位采購,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取得增值稅發票。
(二)要加強對進項稅發票的審核,堅持發票開具方與貨款掛賬名稱、貨款支付名稱一致,杜絕不合格、不合理的發票流入。
(三)對稅法規定的免稅商品,或者購進用于消費的商品,即使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抵扣。
(四)把好材料的出庫關,對已抵扣稅款的材料,出庫時用于外銷、職工福利、個人消費或如幼兒園等非生產經營性部門的一律要視同銷售,按市場價格計算銷項稅。
(五)嚴格增值稅發票的傳遞程序,從業務員取得發票辦理入庫,到審計人員進行價格審計,再到各級領導簽字審批,最終到財務部記賬、送交稅務會計抵扣,都要有時限要求,并且有臺賬記錄、經辦人員簽字。
(六)加強進項稅發票的核對,財務賬面和已抵扣發票稅額不相符時不要急于結賬,一定要找清原因后再結賬。
五、廢舊物資管理
我公司廢品收入較多,一個月就有二百余萬元,廢品品種也較多。企業成立了廢舊物資管理部門,專門負責企業的下腳料、廢油、煤灰、廢舊固定資產的收集與銷售,在對外開具普通發票時,銷貨名稱一律寫成了“廢品”,會計人員按17%的稅率計提了銷項稅額。
根據財稅[2009]9號文件,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于是建議要求企業今后應當分別核算廢品收入,對報廢的固定資產或轉讓的舊固定資產,收到款項時應記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貸方,并按4%征收率減半計算交納增值稅,銷售煤灰、煤渣等廢舊物資一律按17%的稅率計提銷項稅額。
六、關聯企業交易的稅收管理
我公司將生產過程中的一部分水煤氣、蒸汽直接銷售給了關聯企業,水煤氣、蒸汽市場價格不明顯,雖然當時雙方確定價格并不低,但長時間價格未進行調整,且企業處于行業虧損狀態,成本高于銷售價格。稅務機關往往就此事進行評估、稽查,企業雖認為沒有少繳納增值稅,但依照稅法就得補稅、罰款。
針對上述情況,建議企業與稅務機關達成預約定價安排。按稅法規定,企業在同時滿足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依法履行關聯申報義務和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三個條件時,可以與稅務機關就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通過預備會談、正式申請、審核評估、磋商、簽訂安排和監控執行等程序達成包括單邊、雙邊和多邊等形式的預約定價安排。預約定價安排自企業提交正式書面申請年度的次年起3至5個連續年度有效,在此期間,只要企業遵守安排的全部條款及其要求,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均按照安排內容執行。既然我公司存在金額較大的關聯交易,且該項關聯交易已引起稅務機關的注意,就應努力與稅務機關達成預約定價安排,避免企業關聯交易稅收風險。
七、稅收優惠政策的利用
我公司生產有免稅產品,在經營方面,免稅產品銷售方法和應稅產品一樣,沒有充分利用優惠政策來為企業服務。稅務會計師從和客戶簽訂銷售合同時籌劃,要求以產品送到價格“一票制”結算,即只給客戶開具一張產品發票,運雜費等由企業承擔并加到產品銷售價格內。這樣企業發生的運雜費等不用繳納任何稅款,將該費用計入“營業費用”,雖然價格提高了,但相應的“營業費用”也增加了,不影響企業所得稅。
八、混合銷售與兼營非應稅勞務的劃分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我公司有一個建安分廠,該廠除為本企業提供檢修服務外,還對外進行機加工、吊裝等業務,并且到外地提供安裝、維護設備勞務。會計人員將其全部收入計入了“其他業務收入-建安分廠收入”,雖然建安分廠提供的有非應稅勞務,但按規定不能分別核算,就得計征增值稅。
為減少稅收支出、合理納稅,建議企業對建安分廠實行單獨核算,將其變成獨立法人的子公司。這樣不僅方便了建安分廠對外業務發展,而且建安分廠提供的業務主要是設備維護、吊裝等,為營業稅納稅人,只需交納營業稅,不用繳納增值稅。
九、稅務稽查的應對
[論文摘要] 稅收遵從成本對經濟有較大的扭曲作用。我國現階段也存在著稅收流失的困擾。我們要借鑒國外納稅遵從成本研究的經驗,重視降低納稅遵從成本,不斷完善稅制建設,加強稅收征管。
納稅遵從成本是納稅人在遵從稅法的活動中不得不承擔的費用。20世紀80年代,以英美為首的許多國家政府才真正開始這一領域的研究,并將其納入稅收改革的考慮范圍。從各國對納稅遵從成本的調查研究來看,稅收遵從成本巨大而且具有累退性,會增加納稅人的不遵從行為,對經濟有較大的扭曲作用。我國目前同樣也面臨稅收流失問題的困擾,如何借鑒國外政府對該領域的探索和實踐經驗,立足我國現狀,為稅收決策提供一個有跡可循的依據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問題。
一、相關概念
1.納稅遵從
納稅遵從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要求履行其納稅義務的行為,表現為及時填寫所有要求填寫的申報表,申報表上的應納稅額應按稅法規定和法院裁決要求正確計算。
西方納稅遵從理論認為,納稅人會對遵從成本(包括填申報單的花費、向稅務人咨詢的花費等)和不遵從成本(罰款)進行比較,從而做出決定。這種觀點對于解決納稅人不遵從問題是具有建設意義的。沃爾舒茨斯基教授就認為“從長期來看,稅務當局樹立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比糾正納稅人的不納稅行為更為重要”。
2.納稅遵從成本
我國稅收界很多對稅收成本和稅收征管方面的研究文章都提及納稅遵從成本,目前學界對“遵從成本”或“奉行成本”的概念采用的是英國巴斯大學的錫德里克·桑福德(cedri sandford)教授在其《稅收遵從成本?押測量與政策》中對“遵從成本”下的定義,即?押納稅人(第三人,尤其是企業)為遵從稅法或稅務機關要求而發生的費用支出。這種費用支出是指稅法及稅收所固有的扭曲成本(如工作與閑暇的扭曲,商品消費或生產選擇的扭曲)以外的費用支出。它不包括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時所支付的稅款。
3.納稅不遵從
納稅不遵從是指一切不符合稅收法規意圖和精神的納稅人行為,包括納稅人故意不申報、少申報和因為信息錯誤、誤解、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不申報、少申報。
二、國外納稅遵從成本研究情況
(一)對遵從成本的調查結果
1.遵從成本數額巨大。桑福德(sandford)曾對1986-1987年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稅收體系的遵從成本進行了估算,結果是遵從成本占總稅收的3.91%。1995年度美國聯邦和州所得稅遵從成本約為676億美元,約占聯邦和州稅收收入的9%,占gdp的0.93%。2002年,印度國家財政部有關研究表明,2000-2001年度,印度個人所得稅的遵從成本(還只是納稅人所承受的“合法”成本)占到該項稅收的45%。富蘭塞斯·威廉歌德(francois vaillancourt)研究了1989年加拿大個人所得稅發現,其遵從成本占該項稅收的6.9%。
2.遵從成本具有累退性。遵從成本的累退性表現在隨著納稅人(包括企業和個人)收入越高,遵從成本反而相對越小。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相比,前者承擔的遵從成本明顯高于后者;小型企業的遵從成本負擔重于大型企業。
3.遵從成本對經濟有負影響。遵從成本會給社會增加資源成本,對于遵從成本的怨恨可能導致不遵從行為;遵從成本通過提高邊際稅率,可能扭曲或者阻礙國內和國外的投資決策。印度財政部最近的研究發現,高額的遵從成本帶來的經濟影響還包括:扭曲生產決策、減少投資,帶來更高的赤字,減少稅收的公正性,減緩經濟的增長,影響價格運動規律,降低國際競爭力等等。
4.高遵從成本引發不滿情緒。由此導致嚴重的偷稅問題。特別是小型企業和個體戶,他們感到在稅收方面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因此,他們規避高遵從成本,甚至偷稅逃稅的動機也就相對比較強烈。
(二)關于稅制簡化的問題
稅收體系的繁瑣復雜是許多國家不堪其擾的問題。例如1986年,美國個人所得稅申報單說明書就長達48頁,有28個可能的表格需要填寫,給納稅人帶來了極大的不方便。正如幽默大師拉賽爾·貝克(russell baker,1995)所言,“稅法的最可怕之處在于它無人能懂。它以深不可測聞名于世?!?0世紀80年代以來,由美國率先開展的稅制改革在全球范圍得到了回應,稅制簡化則是其中重要的改革動力之一。稅制簡化是一項系統化的工程,涉及到簡化稅法、降低稅率、減少稅收檔次以及擴展稅基等許多改革層面。根據鮑普(pupe,1994)對遵從成本的研究結果表明,稅制簡化應更加關注在稅收最大化、公平與效率的傳統目標之間做比較。
(三)一些國家的實踐
英國于1986年實行《納稅人》,明確了稅務機關的職責:“國內收入局及關稅和消費稅局應關注不同的納稅人(包括較小企業的特殊情況)的遵從成本。在稅收管理過程中,他們應該認識到使你的遵從成本最小化的必要性,應根據職責要求經濟、有效地征稅?!?nbsp;
美國國稅局提出改善納稅人遵從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1)增加稅法的威懾力,通過立法、設計付稅程序等措施,使所得更加透明,使不遵從更容易被查出;(2)降低遵從成本,通過簡化申報表、提供各種咨詢,解決納稅人的問題;(3)提高遵從稅法的納稅人的社會地位,使不遵從稅法的人臭名遠揚;(4)加強對稅務人的管理等等。
這些國家對遵從成本的研究結果的確向我們呈現了一些觸目驚心的事實,有理由相信遵從成本確實很大程度上扭曲了政府和學者們設計稅收體系的初衷。
三、國外納稅遵從成本研究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1.為納稅人遵從提供良好的經濟環境
建立這樣一種制度——能充分保證“經濟人”正當權利的制度,這同時也保證著納稅人的正當權利。在這樣的制度下,一切與交換相關的行為都將在“看不見的手”的指引下達到效用的最優。
2.完善稅收征管制度
要改變機構行政人員對整個稅制的看法與態度,加強對內部人員的人事培訓,這一培訓工作一部分可以由系統內人員負責,而另一部分則交機構以外的專家學者完成;加強改善納稅表格格式的工作,使納稅人填寫的表格更加簡單明了;加強咨詢服務,以幫助稅務機構與納稅群體之間的溝通等等。
3.保持稅法穩定,減少稅種的遵從成本
稅法穩定有利于降低稅收遵從的臨時成本。構造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少減免的稅制結構,是我國稅制建設的發展方向。寬稅基可以保證稅收收入,并且促進各種相互聯系的稅種采用共同稅基。少稅種可以防止納稅人在稅種之間的轉移,減少相應的遵從成本,矯正經濟扭曲。減少稅率檔次,降低臨界點稅率,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臨界點稅率附近生產者之間的不公平競爭程度。少減免可以減少納稅人的稅收選擇活動,從而降低其遵從成本。
4.增強公眾納稅意識
對我國而言,尤其在稅收征管中的納稅咨詢服務等方面需要體現出來。如果稅務機關能夠提供充分便捷的納稅咨詢服務,如免費提供通俗易懂的稅收手冊、配備足額稱職的稅務咨詢人員,那么納稅人的遵從成本就可相應降低。完善納稅咨詢服務將是我國稅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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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亞平.美國規范納稅人行為的若干經驗及其啟示[j].理論研究,2006?熏(2).
論文摘要:針對中小企業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加強稅收管理的辦法,包括提高納稅者的綜合素質,建立健全中小企業各種稅收管理制度,提高稅收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政治修養。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已經達到了4200萬戶(包括個體工商戶),占企業總數的99%以上。據國家發改委資料顯示.“十五”期間,國民經濟年均增長9.5%.而規模以上的中小工業企業增加值年均增長28%左右。中小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相當于國內生產總值的60%左右.上繳稅收為國家稅收總額的50%左右。由此可見,中小企業已經占據了我國經濟的“半壁江山”,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力量。但綜觀中小企業的稅收管理還存在著諸多問題,一方面影響了國家稅收收人的足額入庫,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中小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1 當前中小企業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中小企業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
(1)中小企業稅收管理難度大。由于我國中小企業點多面廣、經營方式靈活多樣、行業種類復雜繁冗,加之開業停業比較頻繁.因而生產經營情況不能及時反饋到稅收管理部門,造成稅收管理中欠稅、逃稅、漏稅現象嚴重。
(2)中小企業稅收會計核算不健全。就我國目前情況來看,中小企業,特別是鄉鎮企業和個體私營企業普遍都是手工記賬.部分企業甚至不能按照稅收管理制度的要求設置相關會計核算賬簿;或者雖然設置賬簿.但賬目不全、賬目混亂。反映在企業內部成本核算缺少必要的手續.導致隨意分攤成本.偽造單據,虛構業務,造成產品成本核算不真實,外部取得的原始憑證項目不全.發票造假,缺乏真實性和合理性;濫用會計科目.如為了調節利潤多攤多提“待攤費用”“預提費用”,為了隱瞞收入,將“預收賬款”長期掛賬不予轉銷等。會計核算的種種不良行為掩蓋了企業的正常經濟活動,從而加大了稅收管理的難度。
(3)中小企業稅收管理上缺少科學、健全、有效的管理機制,稅務稽查檢查處罰力度不夠。目前我國在稅收征管機制上雖然引進了稅收砰估管理和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但這種管理方式上只局限于查對企業相關的財務報表,計算相關的經營數據,這種靜態的監督形式無從考查企業的動態運營情況,難以考證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加之我國稅收管理人員日常工作繁多,尚無有效的渠道和精力去獲取中小企業龐雜的信息,難免出現評估效率低下、稅收管理欠缺。
2 加強中小企業稅收管理的辦法
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在2007年l2月1日出席在深圳舉行的第六屆中小企業融資論壇時指出,要深入學習十七大精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改革與發展:并指出要堅持不懈地發展中小企業板。這就要求我們要從扶持和發展的角度保證中小企業的可持續發展,進一步規范管理,從切實可行的角度出發,加強中小企業的稅收管理。
(1)加強中小企業的綜合指導和業務培訓,提高納稅者的綜合素質。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服務性政府更加受到了大家的歡迎。作為征稅機關,不應該割裂征稅者和納稅者之間的芙系,應該立足于政策引導,培養和提高納稅者的納稅意識。具體來說.一是應當定期組織所有中小企業會計人員進行業務學習和稅收輔導。由于中小企業的特殊性.目前兼職會計居多.而且業務水平參差不齊,會計人員雖然懂得相關的稅務知識,但是南于各地實際執行的差異、加之政策的不斷更新.使他們較難以掌握全面系統的稅收管理流程。稅務機關應當定期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使他們掌握基本的稅務管理常識。二是不斷對中小企業管理者進行風險意識教育。比如定期與企業法人和會計人員舉行座談.宣傳普及稅收的法律性.定期公示和曝光對違反稅收管理制度相關企業的處罰規定等,使納稅意識成為一種自覺意識.建立協稅、護稅、誠信納稅的公平競爭環境。
(2)建立健全中小企業各種稅收管理制度.提高其可應用性。
首先.對中小企業會計人員實行上崗制和檔案微機管理。會計人員素質的好壞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中小企業稅收管理的優劣,對于中小企業的會計也應當遵循會計法的要求,必須持證上崗.同時也應避免與管理者的親屬關系。對于入網的會計人員進行跟蹤考查.對于那些嚴格遵守國家稅收法規和按規定申報納稅的給予表揚;對于那些弄虛作假、偷逃抗騙等違反稅法的行為,堅決予以處罰,并通報,使其不得從事其他中小企業會計工作。通過對中小企業會計人員的管理.可以進一步提高相關會計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和可信性。
其次,建立中小企業充足的信息資料庫.加大信息化手段的應用.提高綜合信息的采集、整合和分析應用能力。要全面摸清當地中小企業稅源的基礎信息、財務信息和經營情況,將資料錄入微機.保證納稅評估工作的需要。另外還要搭建納稅評估的信息共享平臺.通過計算機網絡.將金融、保險、工商、海關,審計等相關部門與稅務機關運用的金稅工程、納稅評估工程和ctais等軟件連接起來,對信息數據進行比對、分析、評估,切實提高評估的質量和效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