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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人:*,湖*,電話:*
被告:*,地址:*,電話:5455888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雙倍返還購房(成約)定金四萬元整。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原告律師費四千元整。
事實與理由:
2002年9月3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名都花園商品房認購書(以下簡稱認購書)”,約定雙方在十日內簽署正式購房合同,被告同時收取了原告定金兩萬元整。當原告依約去簽署合同時發現,被告尚未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符合預售商品房的法定要求,因此不同意違法簽訂購房合同,要求被告在辦好相關證件后簽約。被告直至2003年5月16日才辦齊上述許可證,而此時,被告卻以房價已上漲為由拒絕簽訂合同,并不同意退還原告的定金。
原告認為,雙方簽訂的認購書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所交兩萬元是“成約定金”,因被告的原因導致主合同不能成立,當然由被告承擔違約責任,依法應雙倍返還定金。
此案因被告違反民法的“誠信”原則,利用優勢地位坑害消費者所致,為保護消費者依法維權的積極性,為更好地維護和發揚“誠信”的社會風尚,應當保護消費者的維權成本,所以請求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的律師費。
此致
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原告):
時間
鄒某訴湖南省長沙高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案相關法律法規摘抄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二)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五)商品房預售方案。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2、持建設單位法人證明及相關行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經營者憑身份證到工商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到檢驗檢疫局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與環保證明》。
3、根據《農業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農業基本建設管理辦法》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再持《營業執照》及《財務制度》到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
4、最后持《土地規劃許可證》、《營業執照》、《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與環保證明》、《稅務登記證》等,到建設局申請《建設施工許可證》。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第一條為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縣城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房地產開發項目包括商住小區、專業市場、酒店、辦公等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的要求,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控制零星分散建設。
第四條縣建設局是本縣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負責全縣范圍內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開發經營活動的管理、監督工作。
縣發改、規劃、國土、城管、環保、公安、物價、工商、人防、消防及相關管線單位等部門、機構按照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使用權應以公開出讓方式取得,土地出讓時必須由建設局根據城市規劃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國土局根據建設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出讓土地,開發單位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利用條件進行開發。確需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在履行相關程序并報經縣政府批準后,應向國土局申報并簽訂土地出讓補充合同。
第六條房地產開發項目不按規定期限開工建設,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除外。
第七條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周期一般為2-3年,開發單位必須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周期進行開發。
土地出讓公告和合同中約定的開發建設保證金在項目開工建設后返還40%,單位工程按期竣工返還40%,綜合驗收合格后返還20%。開發建設保證金不計息,分期建設工程按比例返還。出讓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資質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二、三、四等四個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不得越級承攬業務。縣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社會自然人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后,需在我縣注冊房地產企業并具備相應房地產開發資質。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領取《暫定資質證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依據核定的標準從事相應資質等級的開發建設活動。
第四章房地產開發管理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管理分為建設工程總平面圖審查報批、規劃公示、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規劃審查、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放線定位、房產預測繪、預(銷)售許可、戶外配套工程審批、規劃建設監督、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綜合驗收等環節。
第十條建設工程總平面圖審查報批
開發單位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總平面圖及規劃方案設計,設計成果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我縣規劃管理的有關要求。建設工程總平面圖及規劃方案由建設局審查和報批。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按照《縣房屋建筑面積計算管理技術規范》執行。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屋產權面積預測繪與施工圖規劃審查相銜接。
第十一條規劃公示
規劃公示由建設局組織,房地產開發項目總平面圖和相關文件通過項目現場、規劃展覽館、網站等途徑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
第十二條初步設計審查
初步設計審查由建設局負責組織。規模較大的項目在上報初步設計方案的同時,開發單位向建設局上報申請分期開發計劃。建設局會同相關單位在組織初步設計審查時,對分期實施方案同步審查、同時批復。分期實施方案作為項目分期綜合驗收的依據。
第十三條施工圖規劃審查
施工圖規劃審查由建設局負責組織,作為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的依據。施工圖建筑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總建筑面積或同意分期建設的分期總建筑面積。
第十四條規劃許可
建設局根據審核確認的施工圖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規劃許可容積率等相關指標不得違反土地出讓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不得作為辦理營業執照、房屋產權和交付使用的依據。建設工程竣工后,憑副本及有關批準圖件報請相關部門驗收合格,換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
第十五條施工許可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一)立項批文;
(二)用地批文;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四)中標通知書及施工合同備案表;
(五)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六)質量監督受理通知書;
(七)監理合同;
(八)建筑施工安全監督備案受理通知書;
(九)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繳款憑證及承諾書。
第十六條放線定位
工程開工時,開發單位需在項目現場公示建設工程規劃總平面圖、土地證、規劃許可證(副本)、施工許可證復印件,然后向建設局提出放線申請,建設局向城管局移交項目相關文件,并會同城管局審查公示圖件,共同現場放線驗線,形成定位放線、驗線記錄。
第十七條房產預測繪
商品房預(銷)售前須由具備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預測繪,房產預測繪報告在房產預測繪房屋產權監理機構備案,備案的條件為:
(一)建設單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二)有經審查合格并加蓋印章的施工圖紙;
(三)房屋預測繪面積與規劃許可面積相一致。
開發單位在預測繪報告備案后方可領取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
第十八條預(銷)售許可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開發項目達到預(銷)售許可條件后,向建設局申請辦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一)開發企業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證明和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規劃總平面圖;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五)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六)投入開發建設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25%以上的證明材料(現場踏勘);
(七)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計劃;
(八)工程施工合同;
(九)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十)商品房預(銷)售方案;
(十一)房屋拆遷安置和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的證明;
(十二)質量監督受理(竣工驗收證明);
(十三)價格審核手續;
(十四)預測報告;
(十五)網上備案;
(十六)維修基金承諾書;
(十七)土地出讓公告、合同及規劃設計條件等其它相關資料。
銷售許可面積不得超過規劃許可面積,物管用房等必須無償提供的公用設施不得發放預(銷)售許可證。預(銷)售許可證需在售房部公示。
第十九條戶外配套工程審批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項目開工前30日內向建設局報送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方案。方案應包括建設的內容、規模、標準、開工和竣工時間等。建設局會同相關部門對房地產開發項目戶外工程設計進行審查和批復。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建設內容和期限完成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城管局、建設局應當對開發項目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加強監督檢查。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出讓公告和規劃設計條件要求,在住宅小區內配套建設物業管理用房、社區居委會用房、活動中心(社區會所)、公共廁所、垃圾用房等公共設施。凡建設費用已列入房地產開發項目成本的公共設施設備,其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處置;其經營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用于該項目的物業管理。土地出讓公告約定捐建的公共設施在竣工驗收后移交給相應管理部門,并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規劃建設監督
城管局負責縣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規劃建設監督,確保開發單位按規劃實施。開發項目實測產權登記面積超出許可證面積在3%(含3%)以內的,開發單位應補繳相應規費,超過3%的以上部分,除補繳相關規費外,由城管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并按規定到國土局補交土地出讓金,補簽土地出讓合同。未按規定補繳相應費用、接受相應處理的建設項目,相關部門不得進行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
第二十一條單位工程竣工驗收
房地產開發項目需進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建設項目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單位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憑驗收合格證明和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向建設局申請換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作為房屋產權總登記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綜合驗收
建設局是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的牽頭單位,負責建設項目綜合驗收的組織實施、協調和監督工作。縣規劃、城管、公安、消防、國土、環保、廣電、人防、電力、通信、郵政等有關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建設項目的竣工綜合驗收工作。綜合驗收不合格的須按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如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除扣除剩余建設保證金外,將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報請省建設廳予以降低或者注銷其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一)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二)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
(三)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假借項目聯合開發,變更項目開發主體,變相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四)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規定向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報送《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的;
(六)按國家規定應當實行監理的項目未委托監理的;
(七)未經工程質量驗收備案或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擅自交付使用的;
(八)有明示或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或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的;
(九)房屋銷售中存在虛假廣告、銷售面積“缺斤短兩”等欺詐行為,造成消費者損失未予改正的;
(十)商品房銷售中,未按規定向購房者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未依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進行保修的;
(十一)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銷)售商品房的;
(十二)違反合同約定拖欠工程款的;
(十三)工程質量低劣或者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
(十四)連續3年無房地產開發項目或開發投資額、竣工面積不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
(十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土地出讓公告約定的政府限價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回遷房必須滿足政府安置需要。當期安置多余部分未經縣政府批準,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處置。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及社區居委會用房,具備可補建條件的,將責令其限期依法補建。逾期不補建或建設面積不足的,應當在其建設的非住宅商品房中另行劃足相應面積用房或繳納補建價款。補建價款按照該地段經營用房的銷售價格乘以未建設面積計算,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至該項目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賬戶,歸全體業主所有。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擅自將規劃確定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社區居委會用房、公共配套用房改變使用性質、挪作他用的,由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清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由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預售和銷售管理。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地建造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包括與承購人辦理的預訂、預約或認購、定購等手續),并向承購人收取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商品房銷售,是指開發經營企業將已建造好的商品房出售給承購人,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并向承購人收取房價款的行為。
第四條 市建委、市房管局依照市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管理本市商品房預(銷)售工作。
第五條 開發經營企業預售、銷售商品房,必須持有《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
開發經營企業在預售、銷售商品房前,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到市建委辦理審批手續。市建委收到開發經營企業申請后,應當會同市房管局等有關部門對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進行審核,并到現場實地查勘。經審查合格的,市建委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辦結有關批文。開發經營企業憑批文到市房管局辦理預(銷)售登記,領取《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
第六條 開發經營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已辦理建設用地劃撥手續,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預售房的設計圖紙應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事項相符;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初步落實水、電、煤等配套工程;
(四)已擬定的商品房預售方案應包括:商品房的座落、結構、裝修與設備標準;商品房建筑明細表、預售分期計劃、預售地點方式、物價部門核定的預售價格、交付使用日期和交付使作后的物業管理等主要內容。
第七條 商品房未經預售的,開發經營企業可以在房屋竣工后直接申請銷售。商品房銷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二)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設計圖紙及有關規定事項相符;
(三)具有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明;
(四)已落實物業管理單位和物業管理措施。
第八條 開發經營企業向境外預售、銷售商品房的,還應當符合《無錫市涉外房產交易管理試行辦法》有關規定。
第九條 開發經營企業預售、銷售商品房,必須在其經營場所出示《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以備承購人查驗。
具有房地產中介服務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在預售、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出示《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以及商品房預售、銷售的委托書。
商品房承購人經確認上述證件后方可購買。
第十條 開發經營企業預售、銷售商品房必須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銷)售合同。商品房預(銷)售合同應當使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房管局提供的示范文本。
第十一條 預售人應當于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合同到市房管局、市國土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承購人應及時持有關憑證到市房管局和市國土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商品房銷售必須使用財稅部門統一監制的專用發票。
第十三條 開發經營企業及其委托商預(銷)售商品房廣告,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并持有《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廣告中應當載明許可證編號。否則,廣告經營單位或者單位不得為其制作和商品房預售、銷售廣告。
第十四條 開發經營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擅自預(銷)售商品房的,由市建委、市房管局責令其停止預(銷)售活動,限期補辦手續,并可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五條 各市(縣)可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規范城區個人住宅建設,確保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效實施,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區城市規劃區內個人住宅建設,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區、區及經濟開發區的全部轄區,面積為1190平方公里。
城市建設區是指東起白浪黃蓮埡,西至柏林陽南溝,北至漢江街辦洪溪灣,南至百二河村的代家溝,面積為319平方公里的區域。
重點地區是指城市建設區內的路等主、次干道沿線區域。
一般地區是指城市建設區范圍內除重點地區以外的所有區域。
第四條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個人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建設、城建監察、建管、房管、公安消防、市政園林、林業、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區個人住宅建設管理中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個人住宅建設必須服從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貫徹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集中建設和節約用地的原則。
第二章規劃和用地管理
第六條受市城市規劃管理局的委托,區、區、經濟開發區規劃分局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內,重點地區以外的個人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受理城市一般地區個人住宅建設申請的初審工作以及規劃區以內建設區以外的個人住宅建設申請的審批工作,并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提出意見,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各區規劃分局應當制止本轄區內個人違法建設活動。
第七條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指導并監督區規劃分局的個人住宅建設規劃管理工作。
第八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對個人住宅建設實施規劃管理:
(一)城市規劃區內個人建房嚴禁一戶兩個或兩個以上宅基地。經批準易地建房戶,必須到國土資源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原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注銷登記手續,并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屬構筑物和設施,退出原有宅基地。
(二)禁止持城市戶口的居民(含戶口已遷出原籍的城市居民)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個人住宅。禁止城市居民(含農村居民)在重點地區建個人住宅。
(三)城市規劃區內個人住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近期規劃建設要求,不得妨礙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礙交通、影響消防、供水、電力、燃氣、通訊等設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鄰里通道,并妥善處理好給水、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四)在重點地區確定的主干道沿線兩側各300米、次干道沿線兩側各200米范圍內,已取得房屋產權的個人住宅,經房屋安全鑒定部門確定為危房的,按危房等級可實施維修;一般地區的危房則按原地址、原面積、原層數審批重建。
(五)嚴格控制審批城市居民新建住宅。對確需房屋居住且符合有關低收入標準家庭的城市居民,應向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并列入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計劃。
(六)獨立建設的個人住宅主體層數不得超過三層,城市居民每戶宅基地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米,農村居民每戶宅基地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40平方米。
(七)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條件下,由市國土資源部門遵循"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開發、統一儲備、統一出讓"的原則,編制居民點小區規劃或改造居民點,其土地采取招、掛、拍方式供地。嚴禁個人利用住宅建設變相開發商品房。
第九條申請辦理個人住宅規劃許可、房屋登記手續的一般程序:
(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文件:
l、書面申請并填寫《市個人建房規劃申報表》;
2、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意見。規劃區內還應征得街辦(鄉、鎮)、區政府審查意見。
3、土地權屬證明;
4、房屋權屬證書;
5、常住人口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6、房屋安全鑒定部門的鑒定書和原房屋照片;
7、其他有關的圖件。
(二)個人住宅建設申請由區規劃分局統一受理,并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現場勘察。屬重點地區內的居民危房維修,一般地區居民危房重建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審批,規劃區內建設區以外個人住宅由區規劃分局提出審查意見后報區政府(管委會)審批。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居民建設規劃要求的易地新建、進入居民點小區的個人建房,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圖);實施維修的核發《建設工程臨時規劃許可證》。個人建房的有關許可圖件審批前須在所在村(居)委會和"市城市規劃管理局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七天。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附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屬新征宅基地(新建、擴建、易地新建)的個人建房,先向市城市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再向市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批準手續,憑用地批準書到市城市規劃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后續規劃手續。申請個人建房者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完建設施工許可手續,并經區規劃分局現場放線核位后,方可正式開工建設。
(四)個人住宅建設施工期間,應當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圖)存放在施工現場備查。
(五)個人住宅建設工程竣工后180天內,建房者應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圖)向區規劃分局申請現場規劃驗收。對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或有違法建設、違法用地行為的,國土、規劃、城建監察部門應依法進行處理。
(六)個人建房者持市規劃、國土部門、建設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證》和《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到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條個人住宅建設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和核準的紅線圖,申請放線、驗線后方可施工建設。建設過程中不得擅自更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建設位置、層數、建筑面積和造型色彩等技術要求內容,確需更改的須報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并辦理變更相關規劃許可手續。
第十一條個人建房者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無法在限期內開工的,可以在到期之日前30日內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延期審批不得超過兩次。逾期未開工又未申請延期,或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失效。
第三章居民點建設的規劃編制
第十二條居民點規劃的編制工作,由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在征得區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同意,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選址定點后,由轄區規劃分局委托具有相應規劃設計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編制居民點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項規劃技術經濟指標必須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要求。
第十四條居民點規劃方案經區規劃分局初審后,按程序報市規劃局進行技術審查和行政審批。因居民點規劃建設,需要調整土地性質的,應當事先報市城市規劃局以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相關規劃和土地手續。
第十五條已納入居民點規劃建設的個人住宅,應當在居民點小區內按規劃布局進行統一建設,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
第四章工程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凡個人新建的住宅層數在二層及二層以上的,須委托有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或者選用通用圖集。嚴禁無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前須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七條個人建房應落實節能節地節材的要求,注重建筑單體設計,做到戶型合理、結構安全、功能齊全,建筑造型、外觀色彩和空間組合具有地方特色,并與周圍環境協調,體現現代宜居生活特征。
第十八條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轄區內個人建設施工隊伍(或工匠)資質(或資格)的審查管理,嚴禁無資質(資格)施工。
第十九條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個人建房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超過三層(含三層)或建筑面積超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個人建房,應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施工許可證手續,未辦理的不得擅自開工。對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予辦理建設工程竣工備案證。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城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城建監察、建管、房地產管理等部門(單位)應相互配合,各自依照法定職權加強對個人住宅建設的監督檢查,依法制止違法建設行為,街辦(鄉鎮)、村(居)委會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對于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建設位置、層數、建筑面積和建筑造型、外觀色彩等技術要求內容進行建設的,城市規劃、建設、城建監察等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可現場制止或糾正,情節嚴重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通知城建監察部門停止建設、限期整改或拆除。
第二十二條居民依法取得的有關規劃、土地、建設、房屋產權等行政許可證件屬個人建房的法定要件,不得擅自倒賣和出讓,否則原許可發證單位有權制止其行為直至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六章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個人違法建設行為,由城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城建監察、建管、房管、公安消防、市政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單位)依照各自管理職責按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城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城建監察、建管、房管、公安消防、市政園林等部門(單位)的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在個人住宅建設規劃管理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實施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有效掌握建設規模,規范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程序管理,達到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的目的,根據建設部《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等固定資產投資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設項目。
第三條 凡在本省境內投資興建的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不論其投資資金來源渠道,都必須實行報建制度,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報建,由建設單位或其機構在工程項目立項文件批準后,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報建。
第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內容主要包括:
㈠工程名稱
㈡建設地點
㈢投資規模
㈣資金來源
㈤當年投資額
㈥工程規模
㈦開工、竣工日期
㈧發包方式
㈨工程籌建情況
第六條 報建程序:
㈠建設單位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領取《工程建設項目報建表》;
㈡按報建表的內容及要求認真填寫;
㈢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報送《工程建設項目報建表》,并按要求進行招標準備。
第七條 報建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㈠工程項目立項的批準文件;
㈡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非規劃區內建設許可證;
㈢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㈣發包單位技術經濟管理人員花名冊。
第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和建設規模有變化時,建設單位應及時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補充登記。籌建負責人變更時,應重新登記。
第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下列幾方面對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實施管理;
㈠貫徹實施《福建省建筑市場管理實施辦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法規;
㈡管理監督工程項目的報建登記;
㈢對報建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核實、分類、匯總;
㈣向上級主管提供綜合的工程建設項目報建情況;
㈤查處隱瞞不報違章建設的行為。
第十條 凡未報建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辦理招投標和發放施工許可證,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項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任務。
第十一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建設工程項目報建的統計建檔工作,及時掌握和了解建設工程任務情況。縣(市)應每半年向地(市)上報《建設工程項目報建匯總表》(附件三);地(市)匯總縣(市)《建設工程項目報建匯總表》后,再上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本省境內興建的所有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外國獨資、合資、合作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十三條 廈門市可以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福建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程序報建是指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工程建設項目報建是指工程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或其機構在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他立項文件被批準后,須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報建,交驗工程項目立項的批準文件,包括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以及批準的建設用地等其他有關文件的行為。
一、建設單位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領取建設工程項目登記表。
二、按登記表內容及要求認真填寫登記表。
三、將登記表報送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
(1)安全費用投入強制性。
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其表明,企業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費用投入是強制性的,不受企業或個人意志而支配,安全費用的計劃、使用不當,將直接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2)安全費用投入必要性。
建筑施工行業屬于高危行業,從業人員眾多,施工環境復雜,工人素質參差不齊,現場安全措施不足,以致生產過程中各類事故頻發,不僅影響正常經營,更重要的是關系職工和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甚至影響經濟社會安全,安全問題的綜合治理顯得尤為重要。安全費用投入則是施工安全管理得以正常開展和實施的前提保證,它的根本意義不是簡單的貨幣形式,而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健康的警示、防護措施在經濟上的表現。它符合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與職工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關,也是企業最好的生產效益。一個企業、項目的安全費用投入情況,直接反映了現場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和企業管理成敗。
2安全費用投入的現狀和分析
盡管安全費用投入在施工安全管理中十分重要,但施工現場安全投入仍然面臨處境尷尬、各類問題突出的局面,現狀令人堪憂。
(1)安全生產投入思想觀念轉變緩慢。
隨著社會工業化的快速發展,新材料、新工藝和新設備的不斷更新換代,提高了生產效率,同時也帶來了事故頻發、職業危害增加、事故危害加大、安全風險倍增等新的安全問題。只有不斷加強安全投入,增強防護措施,強化安全管理才能真正解決好生產與安全問題。然而部分企業主要管理人員思想卻未跟上時展,未及時轉變安全生產觀念,思想意識較為淡薄,未意識到安全生產投入的重要性,結果往往用事故深刻教訓教育自己。
(2)安全費用計價認識不足。
部分企業主要管理人員對安全費用計價的認識仍然不足,覺得安全投入花費了較大成本。其實不然,現今建設施工安全費用投入均已實行“專款專用”、“實報實銷”、“單獨結算”制度。國家建設部和各省建設廳均下發了《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價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總費用以及費用預付計劃、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建設單位預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得低于基本費的50%-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得低于基本費的30%-50%,其余費用應當按照施工進度依據合同約定支付。安全費用和工程造價的“分離”,無疑給安全生產提供了最大限度的資金保障,合理有效解決了生產與安全的關系。
(3)安全費用提取標準不清楚。
一些企業對兩個時期的兩個通知并不了解或未深入了解,導致簽訂施工合同時對安全費用不予約定或約定不明,施工過程安全費用提取、使用隨意性較大,安全投入控制管理較差,現場安全措施未落實到實處。企業只有充分認識、了解到安全費用的提取管理辦法,才能做到安全生產的資金保障、有的放矢,安全順利完成施工任務。
(4)安全費用投入計劃不明確。
部分施工企業未根據施工需要對安全費用的申請、計劃、使用、控制方面進行有效管理,往往造成安全投入無序、投入不合理或的得不到應有保障。為確保安全費用落實到實處,安全費用投入計劃必須明確。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將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作為保證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未提交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其確保了施工安全投入的資金來源得到保障。同樣,對施工單位,尤其中大型施工單位,安全費用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如何計劃好、使用好該筆資金,做到計劃明確,專款專用,心中有數,對現場安全管理至關重要。安全費用的控制管理情況,直接關系到安全成本控制和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效果。
(5)安全費用安排使用不合理。
部分施工企業為了套取、挪用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施工中安全費用安排、使用極不合理。采用“球”、造假、法律監管漏洞等各種方式報銷安全費用,不僅違規占用了安全專項經費,使得現場應有的安全措施得不到保障和落實,還違反了“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安全費用管理原則。其后果會導致企業在安全管理上得不償失,最終還會降低企業安全管理水平,損害企業發展和企業文化。唯有結合施工實際,合理安排、使用安全生產費用,才能產生最大經濟效益,讓企業走的更好更遠。
(6)安全費用過程監管體系不健全。
為規范我區建筑市場行為,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避免建筑業的稅源流失,改善和營造良好的投資服務環境,根據《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市建筑市場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建筑市場實際狀況,現就加強我區建筑市場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1、積極培育建筑市場。建筑市場是指項目立項后,參與項目建設的各方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發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務等。隨著開發區規劃發展空間不斷拓展,建設規模不斷壯大,入區企業不斷增多,工程建設量不斷增加,開發區建筑業得到了快速發展。為此,全區要上下一心、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落實措施,進一步培育開發區建筑市場,發展和壯大開發區建筑業,拓展稅源,增加區財政收入。
2、堅決維護市場秩序。在積極培育開發區建筑市場的同時,要遵循統一開放、有序競爭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加強建筑市場監管,不得違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公司參與競爭,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干擾正常的競爭,切實維護好開發區建筑市場秩序。
3、確保市場繁榮穩定。為了維護開發區建筑市場的秩序和繁榮,開發區規劃建設組負責建筑市場的管理,對轄區內的建筑市場實施統一服務和相關管理,凡轄區內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利、交通、電力、郵政、電信等部門)都必須接受監督管理,以確保開發區建筑市場的繁榮和穩定。
二、統一管理,規范程序
1、嚴格審批制度。凡本區范圍之內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必須堅持先勘探、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立項批文、規劃許可證、工程招投標、施工圖審查、質量監督、施工許可證和安全許可證等相關審批手續,經開發區規劃建設組定點放樣后方可施工,嚴禁未批先動工現象的發生。招商引資的工業項目由規劃建設組會同項目推進組共同定點放樣。
2、嚴格施工標準。各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審查合格后的圖紙施工建設,對主要路段沿線的建筑立面、格調布局、色彩裝飾等必須認真審查把關,經開發區分管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動工建設。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標準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
3、嚴格依法辦事。凡進區的建設工程必須手續齊備,經開發區定點放樣后方可破土動工,否則視為違章建筑予以拆除。
三、統一把關,扎口管理
1、嚴把資質準入關。凡進入開發區內所有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必須到規劃建設組進行報名、登記、注冊,并且提供公司和項目經理相應的資質復印件以及施工方案和按規定的特種作業工人持證上崗人員復印件等。嚴格把好資質審查和準入關口。對弄虛作假(含虛報工程變更量),虛掛資質,野蠻施工,造成質量低劣或安全事故的施工單位要列入黑名單,以后禁止其進入開發區轄區內從事建設業務。
2、嚴把招投標關。開發區招商引資的建設項目,根據業主意愿,由開發區規劃建設組、項目推進組共同配合業主進行招標、議標程序,確定施工單位。在開發區轄區內投入的市屬工程項目和開發區管委會投入的建設項目、配套項目,根據市招投標管理辦法規定:50萬元以上由市招標辦公開招投標,50萬元以下由開發區招投標領導小組采取公平、公正、公開的方法組織招投標。
3、嚴把質量安全關。進入轄區內的施工企業必須牢固樹立質量意識、安全意識,工程項目中的質量和安全責任由所建工程的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直接負責。工程質量實行項目經理終身負責制。在施工過程中,項目的施工質量由監理單位會同市質量監督站和開發區規劃建設組明確專人進行全程跟蹤和檢查。每個施工現場,項目部都必須配備一名專職安全員,項目經理是施工現場的第一安全責任人。開發區村建站、安委辦要主動聯系并密切配合市建設局安全站對全區的施工現場進行定期安全檢查。
4、嚴把開票收費關。為了避免開發區的稅源流失,轄區內的所有建筑工程一律到開發區財政所開具建筑工程發票。較大規模的工程項目收取少量比例的管理服務費,中、小型項目一般不收取管理服務費。
四、統一領導、強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