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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煤炭企業稅賦現狀。
近年來,隨著煤炭市場好轉,煤炭銷量增加,煤價恢復性增長,煤炭企業銷售收入增加,增值稅負擔也大幅增加。據國家統計局數據分析,2001年,國有及國有控股煤炭采選業增值稅綜合稅率為9.98%,比1993年增長了6.28個百分點,比1994年到2001年平均綜合稅率又增加了0.42個百分點。
當煤炭企業的銷售收入一定時,應納增值稅額的大小關鍵取決于進項稅的大小。但在1994年的稅制改革中,并沒有把煤炭作為資源性行業的特點充分反映出來,把企業購建的生產用固定資產和生產性專項工程支出中的材料、電力等費用,視為擴大再生產范圍,排除在進項稅的抵扣范圍之外。在煤炭生產中可以抵扣的外購材料、電力費用,在成本中比重很低,僅占成本的25%左右。而且煤炭產品一般儲存在地下幾十米甚至幾百米深處,新建一個礦井需投入幾億或十幾億的資金,建礦時取得的進項稅不能抵扣。投產后生產經營過程中需投入大量的固定資產,所取得的進項仍不能抵扣。由于煤炭企業的特殊性,能抵扣進項稅的輔助材料又大部分可以回收重復利用,因此對煤炭企業而言,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稅額較少。
煤炭企業除了應納增值稅負擔重外,還有所得稅返還落實不到位,煤炭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雙重征收問題。近年來,很多煤炭企業積極推行現代企業制度,進行公司制度改革。然而,煤炭企業進行資產重組、主輔分離后,所得稅不能統一匯算繳納,給企業造成了新的稅收負擔。一方面,股份制企業利潤增加要增繳所得稅,而同時存續企業虧損卻得不到補償。另一方面,存續企業向股份公司提供勞務,要繳納營業稅,進項稅不能抵扣。為保護和促進煤炭資源的開發利用,目前我國實行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雙重征收政策。而實際情況是,這種稅收政策并沒有真正起到保護和促進的作用,資源稅調整資源級差效益的作用也很有限,但卻給很多生產經營困難的煤炭企業增加了負擔。
二、改革煤炭企業稅賦的建議。
在今后很長一段時間內,煤炭在國家基礎能源中仍將起著主導性作用,煤炭企業的發展將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但煤炭企業稅賦過重是煤炭企業發展的瓶頸,如何解決煤炭企業的稅收負擔過重問題,保證煤炭企業的可持續性發展,筆者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建議:
一、對煤炭企業比1993年稅改前新增加的增值稅額,按實際增加額采取“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的辦法,返還煤炭企業,使煤炭企業的實際稅賦接近原產品稅水平。這符合1994年國務院確定的“既要建立新的增值稅機制,又要照顧煤炭行業的實際困難,不增加國有煤炭企業的稅負水平,保持3.35%的稅負”的原則。也可促使煤炭企業不斷增加稅累,擴大再生產提高企業競爭能力。
二、擴大煤炭行業增值稅的抵扣范圍??蓪⒚禾科髽I作為增值稅改革試點行業,在繼續保留由中央財政每年增值稅返還政策的基礎上,允許煤炭企業在新建礦井或在經營中購建生產用固定資產和礦井水平延深、開拓等井巷工程外購材料、電力等支出,按照17%的比例作為增值稅進項稅抵扣;允許煤炭企業從農民手中購進的煤礦特殊用料,如井下用坑木、充填沙、石子等,視同農產品按10%的進項稅抵扣;保留對煤炭企業內部自產自用產品不計稅政策;允許煤炭企業對辦社會投入中的外購商品和勞務扣稅,使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不計稅;允許煤炭企業的征地遷村費用按13%的比例計算進項稅額。
三、國家應充分考慮煤炭開采是資源性行業的特點,借鑒先進產煤國家的做法,在條件成熟時取消煤炭行業的增值稅,改為產品稅。
四、完善資源稅,取消資源補償費。改變目前對煤炭資源稅費重復征收的做法,重新對資源進行經濟評價,確定價值,綜合考慮資源回采率,調整煤礦稅額幅度,從量定額征收。
[關鍵詞]稅收分權指標;經濟增長;影響效應;分析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6.078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7)06-0-02
一直以來,稅收分權同經濟增長間的關系都是我國財政分權這一領域重點研究的一個問題。從理論上看,以地方資源流動和自治水平為基礎進行考量,分權會促進公共物品產出和配置效率的提升,對經濟增長帶來正面影響。但從經濟研究的層面看,其研究成果同理論研究結果具有一定的差性,同財政分權和經濟增長關系不同。當前研究稅收分權和經濟增長間管理的文獻相對較少,因此,本文對二者關系以及分權對經濟增長可能會帶來的影響效應展開研究,對改進稅收分權指標的構建,促進經濟穩步增長具有重要作用。
1 構建分權指標和經濟增長間影響效應的研究現狀
在我國現有的對稅收分權和經濟增長關系研究的文獻中,其形成的最終結論缺乏一定的統一性。其中,沈偉是在2008年對二者關系進行研究的,他以各省同全國人均稅收的比值為分權指標,建立了一個包含稅收和財政支出兩種分權模式的多元性回歸模型,通過論證的方式,得出稅收分權同中國經濟增長具有負相關的關系。在他得出這一結論后,同龔六堂和張晏在2005年、章泉和周業安在2008年得出的相關研究結論進行對比。對比發現,即使利用的同是我國的省級地區、相類似的線性回歸模型、在時間跨度上也沒有太大的差異、對財政支出和稅收二者的分權變量也進行了全面考慮,但其研究結果同他們相比仍舊具有較大的差異性。而高玉在2012年對中國1998年-2010年審計面板數據展開固定效益回歸分析后,也得出了與沈偉相似的結論,即稅收分權會對中國經濟增長帶來消極影響。
2 構建稅收分權指標的具體方法
相關人員在對稅收分權和經濟增長間具體關系展開研究的同時,應當先解決選取稅收分權指標這項問題。在我國財政分權這一研究領域,認為分權指標選擇的不同,是導致研究結論出現差異和特殊性的一項關鍵原因。因此,結合中國國情,構建出一個適合的分權指標十分必要?,F階段,我國相關研究的進行都是以地區性人均稅收收入同全國人均稅收收入間的比值對稅收分權衡量,但這種衡量方式卻存在這兩點疑問。
一是地區性的人均稅收是否能夠代表其所在地區的稅權。從我國現行的收益權概念界定看,地方稅權指的是可以被地方政府所掌握的地方稅收。而我國地方政府當前的財政收入主要來源于非稅收、地方本級稅收、中央返還稅收、中央轉移支付等四種稅收形式。其中,返還稅收是以我國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展的分稅制改革所確定的稅收比例和基數為依據所計算的,所以,中央政府對地方此部分的財政收入實際上是沒有控制權的,必須要將其返還給地方政府部門的。因此,地方財政稅收是無法代表地方政府全部的稅收收益權的,還應加入中央對地方返還的稅收收入。
二是即使研究人員考慮到了中央返還稅收這一因素,但其對在考察該數據占據全國人均稅收比值時,是否適合對稅收分權程度的衡量這一因素卻沒有得到細致考慮。薩卡塔和阿凱曾提出:類似地方的財政支出占據全國財政的支出份額,常用財政分權指標無法準確反映出地方財力水平,因此,政府還是要研究自己的稅收收入達到何種“高度”,才能滿足地方政府經濟發展對財政的需要。這兩人主張使用一個獨立性的財政指標,即利用地方政府的自由收入占據總收入比例對財政分權進行描述。筆者認為,阿凱與薩卡塔提出的這一思想有可以借鑒的部分,因此,在構建我國稅收分權指標時,可以用分母代替地方的財政支出,這主要是因為地方財政支出對地方政府公共性財政支出的責任更有代表性。
基于此,筆者構建出一個以地方稅收自給率指標對稅收分權程度進行衡量的標準。這一指標主要反映了在地方政府對財政支出的需求中,可被地方政府掌握的稅收收入有多少,即地方政府實際稅收收入和地方實際財政支出的比例是地方政府稅收自給率。
3 稅收分權同中國經濟增長間影響效應的分析
中國的中央政府轉移支付和稅收返還的施行是從我國在1994年展開的分稅制改革開始的,直到2008年,我國政府部門公布了年度財政決算數據后,才對二者的具體概念和界定進行了明確區分。此外,在2006-2007年這2個年度,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返還數據,雖然沒有明確顯示到當前財政決算表中,但筆者通過對中國財政年鑒報告和一些文字性資料的查找,依舊可以計算出相應的數據資料。因此,筆者以自己獲得的數據資料和自身知識水平,對稅收分權同經濟增長間的影響效應展開了分析。
3.1 描述性的統計分析
筆者通過相關數據調查計算后發現,在21世紀初至今,中國中央政府對地方實行的稅收返還金額呈現出一種逐年增長的狀態,年增長率已經達到了5%以上。與此同時,中國GDP總量也從2006年的216 314.4億元,上升到了2012年的519 322.1億元,其年增長率更是達到了約25%的高度。由此可以看出,稅收分權和經濟增長呈現出穩定的正增長狀態。盡管地方政府財政稅收呈現出迅猛增長的狀態,但即使加上中央政府的稅收返還,其財政稅收總收入已無法滿足地方政府在公共財政方面的支出需求。與此同時,全國地方政府財政支出的增加,直接導致地方政府稅收自給率急劇下降,6年內下降了大約15%,平均年下率為3%左右。這種趨勢的出現,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國地方政府稅收的分權程度在不斷降低。如果自給率提升,則表示中央政府稅收集權趨勢在不斷加強。
3.2 相關性分析
筆者首先借助SPSS 17.0軟件,對地方實際稅收和GDP總量指標間存在的相關系數進行計算。計算結果顯示:二者相關關系的系數為0.997,這一系數同GDP總量、同地方政府本級稅收收入相關系數相比較高。這也說明二者呈現出高度正相關性。而后,筆者繼續借助該軟件對地方稅收自給率和經濟增長率間存在的相關性進行測算,其結果顯示,二者相關關系系數為0.882,也是高度正相關的關系。且從散點圖中各點的分布情況來看,如圖1所示,相關數據基本都散落在同一l朝右上方傾斜的直線周圍,具有線性關系。
圖1 地方稅收自給率同GDP增長率變化關系散點圖
3.3 多元線性回歸分析
用地方稅收的自給率對中國稅收分權同經濟增長間存在的正相關關系進行衡量發現,地方政府稅收的自給率越高,其對中國經濟增長可以起到的正向作用越大。因此,我國地方政府的財政部門可以通過提升稅收自給率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經濟增長。與此同時,二者比率的提升對地方政府的自主財政稅收和中央稅收返還總量的增長具有一定的依賴性。此外,以文中的描述性統計分析為基礎發現,地方政府實際稅收絕對額的提升和稅收自主率的下降,主要是由地方政府稅收的實際上升速度低于地方財政支出提升速度所導致的。
3.4 不同指標間的對比分析
由于當前我國在這方面的研究中,不同專家學者的研究重點不同,如經常會以各地區人均稅收和全國人均稅收比值,與地區財政稅收和全國稅收比重對二者的影響效應進行衡量,而本文提出的是地方稅收自給率這一不同指標。筆者通過使用不同稅收分權指標展開對比的方式,對稅收分權同經濟增長的關系進行說明。但三大對比指標通過計算所得出的同經濟增長間存在的相關系數全都是負值同,與前文利用自給率進行計算得出的結果具有較大的差異。由此可以推斷出,利用不同稅收分權指標,可能會得出完全相反的研究結果。因此,如果相關人員選擇的分權指標不同,就會導致其研究結論產生較大的偏差。
4 結 語
稅收分權指標的選擇和構建,對研究稅收分權同我國經濟增長間存在的關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筆者以構建地方性有關稅收收入的自給率這項分權指標為基礎,借助多元線性回歸分析,獲得了稅收分權指標與經濟增長間存在著正相關關系這一結論。但就本文的研究結果看,還需要明確的是,因為當前我國中央政府對地方稅收施行返還政策,所以文中提出的這一研究成果不可以作為分析稅收指標與經濟增長關系的唯一標準,相關人員還應通過不斷的實證分析,對這一結果進行驗證,并找出二者間存在的更多關系,從而為確保我國稅收分權同經濟增長和諧發展奠定基礎。
主要參考文獻
[1]彭艷芳.稅收分權指標構建及經濟增長的影響效應[J].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學報,2014(1).
一、個人減持限售股的稅務籌劃
1、低價轉讓
上市公司高管在親屬之間以低價對倒股份,不僅可以減少拋股方應納稅額的基數,而且股份還在自家人手里,并變身為普通流通股,此后再通過二級市場減持套現將無需繳納所得稅。但實際操作時,此方法具有一定的風險。根據規定,個人協議轉讓限售股的,若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協議簽訂日的前一交易日該股收盤價或其他合理方式核定其轉讓收入。低價轉讓須有“正當理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對具有“正當理由”的低價轉讓股權做了例外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⑴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⑵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⑶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⑷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見,股權低價轉讓,需要符合法定情形。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洗股”時,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證據材料,可以實現較低價格轉讓。比如,家族企業內部的股份轉讓可以通過第二項進行籌劃;需要提醒的是,該籌劃方法的運用,依然面臨實質課稅被納稅調整的風險。
2、跨地區減持
減持解禁后限售股產生的個人所得稅中有40%歸地方財政,60%歸國家財政,各地政府為了爭奪限售股股東資源,便在歸屬地方財政的部分上動起了腦筋,出臺了不同比例的稅收返還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減持解禁后限售股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由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轉讓方為納稅義務人,轉讓方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因此,個人股東可以通過變更證券開戶地從而變更納稅義務所在地。如果個人股東在出臺稅收優惠政策地區的營業部減持,可以從當地政府獲得一定比例的返還獎勵,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例如,2017年廈門和安吉的限售股減持退稅比例相繼提高至97.5%,即個人股東可以享受總稅額39%的返還。
3、適用15%的成本核定率
根據財稅〔2009〕167號的規定,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然而,由于核定適用情形通常是在會計賬冊、相關計稅憑證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轉讓股權公司會面臨相關會計制度、稅收征管法處罰的風險。
二、企業減持限售股的稅務籌劃
1、協議轉讓
企業轉讓解禁后限售股的所得稅稅率為25%,向其自然人股東分派紅利時又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整體稅負高達45%。因此,企業股東可以在限售股解禁前通過大宗交易方式以較低的價格將所持有的限售股協議轉讓給其自然人股東。待解禁后,直接由自然人股東通過上述自然人減持籌劃方案實施減持,從而降低整體稅負。
2、變更減持地及公司性質
近年來,由于、新疆對減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益給予稅收優惠、減免或返還,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原始股東將注冊地遷至這些地區,甚至將公司性質改為有限合伙企業,進行雙重避稅。
新疆股權投資企業服務中心網站信息顯示,新疆在2010年12月下發了《關于鼓勵股權投資類企業遷入我區的通知》,公司的股權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自然人承諾選擇新疆作為其個人所得稅繳納地的,在2010年至2020年期間,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此外,遷入的公司符合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條件的,遷入時可以直接變更登記為合伙企業;不符合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條件的,先辦理公司遷入手續,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合伙企業。
企業性質從有限公司變更為合伙企業,在減持上市公司股權后可以規避“二次征稅”?,F有稅法規定,減持股權后,有限公司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如果稅后利潤再向個人分配,個人還需再次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而合伙企業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僅繳20%的個人所得稅,而且可以享受地方的財政獎勵和返還,減持的整體稅負極大地降低。
綜上,變更公司注冊地及公司性質不失為減輕稅負的一個途徑,但限售股東也應當對該方案的實際運作難度有充分的估計。變更公司的住所、性質會導致公司章程作相應的變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為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需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此外,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在實踐中,由于稅務登記注銷程序比較復雜,一些公司在工商變更登記完成后遲遲不能完成稅務登記變更,嚴重影響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
(1)財政包袱沉重,潛在風險較大,縣鄉財政難以滿足公共服務需要。
分稅制改革以后,中央加大力度,加強財政稅收法制建設,努力提高中央財政的兩個比重,導致地方可調控能力減弱,特別是貧困地區財政更加困難,缺乏最低限度的公共支出保障。一是人均收支水平非常低,財政仍然是“吃飯財政”;二是基礎設施特別是教育交通、文化設施等公共產品投入嚴重不足;三是歷史負債對財政造成巨大壓力,在“吃飯財政”下公共基礎設施的投入只能靠融資,地方財政難以滿足公共服務的需要。
(2)財權與事權劃分不清,財政收支責任不對等。
目前的財政體制由上級政府單方面決定,上級政府存在自我擴大財權的便利,下級政府居于被動地位。事實上,縣鄉級政府是政策的最終執行者,一方面承擔了龐大的事權,另一方面還要承擔比發達地區更多的公共基礎建設公共社保。公共教育等歷史上由于財力所限而未能承擔起的公共支出任務,任務繁重,矛盾錯綜復雜,龐大的事權與現行財權和相應的財力極不對等。
(3)財政轉移支付不科學、不規范。
由于新稅制保留了舊體制的基數,目前轉移支付大多使用基數法,而不是因素法,上級財政目前無法建立以地方標準收入和標準支出為基礎的規范化轉移支付制度,只能對貧困地區實行有基數、有增量的“掛鉤補助”等過渡期轉移支付辦法以緩解財政運行中的矛盾與困難;財政體制的稅收返還政策是以保證地方既得利益為前提的,由于各縣鄉間收入基數、補助基數的不同,所得好處也有較大差異,體制的差異性也在擴大。
(4)收入結構不合理,財政增收潛力有限。
分稅制體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促進貧困地區產業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但由于各縣鄉原來的產業結構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參差不齊,在運行中有著“窮者越窮”的效應,很難調整收入結構。一是稅收收入占財政收入比重明顯偏低,各類行政收費及其他預算外收入占財政收入比重較高,財政收入結構不盡合理;二是鄉鎮企業稅源非常薄弱,稅基偏小,稅源結構也不盡合理;三是貧困地區由于受地理、信息、人才、技術等因素制約,鄉鎮企業成本較高,直接影響了鄉鎮企業的經濟效益,進而影響財政增收。
(5)支出結構不合理,降低了公共財政效率。
貧困地區縣鄉財政在經濟體制轉型時期不可避免地包攬一些本應由企業、個人和社會負擔的支出,承擔著部分應由市場功能完成的支出,而一些本應由財政供給資金的事業和項目卻不能完全得到應有的保障,比如社會保障、基礎教育、交通等基礎設施支出滿足不了日益增長的需求,造成了縣鄉財政支出范圍界定不清?!霸轿弧焙汀叭蔽弧爆F象嚴重。貧困地區的縣鄉政府運行成本也大大高于較發達地區。由于貧困地區縣鄉財政在一些非公共領域支出較大,降低了公共財政效率。
2緩解貧困地區縣鄉財政困境的主要對策
(1)減少政府層級,轉變政府職能。
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都采取三級政府構架,借鑒國際經驗,我國應將中央、省、市、縣、鄉五級政府層級改為中央、省、縣三級政府層級,即實行省管縣。按照“市縣分置”原則,將市級政府與縣級政府成為平級政府。市級政府只管理城市自身一塊,縣級政府改為省級政府直接負責,取消市級財政與縣級財政的結算關系。撤銷鄉鎮一級政府,把鄉鎮一級政府作為縣級政府的派出機構。取消鄉級財政,實行鄉財縣管,原由鄉級政府承擔的事務全部由縣級政府統一安排,所需經費由縣財政預算列支。這樣就會大大減少縣鄉財政供養人員,降低行政運行成本,減輕財政負擔。在減少政府層級的前提下,按照市場經濟和建立公共財政框架的要求,轉變基層政府的職能。解決長期以來基層政府在社會經濟管理中的越位問題,凡是市場能解決的,政府不干預;民間能負擔的,政府不包辦,如競爭性、盈利性領域。
(2)財權和事權要相對稱,這是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基礎,也是各級政府履行職能的保證。
一是要明確各級政府之間的事權,改變目前縣鄉政府集中了過多的事權,與其掌握的財權嚴重不對稱的現狀。各級政府間事權劃分的總的原則是:全國性的事務由中央政府管,地方性的事務由地方政府管,跨區域的事務由中央協調,與受益地方共同承擔。具體到縣鄉為:農村義務教育是效益外溢性很強的公共產品,關系到國家的前途命運,根據公共產品受益范圍原則,農村義務教育支出應由中央、省、市、縣、鄉五級財政共同承擔;民兵訓練關系到國家的安全,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這兩項開支的絕大部分應主要由中央負擔;社會保障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其支出可由省級和縣級政府合理分擔,以便使社會保障資金省級統籌和社會保障標準省級統一化;對于縣鄉基層政權的正常運轉,應由縣鄉財政負擔,但對于以農業為主的地區和中西部地區來說,取消農業稅后,中央應加大對其轉移支付的力度,以維持基層政府機關的正常運轉。二是要根據各級政府承擔的事務,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的財權,使各級政府的財權和事權相對稱,最大限度地調動地方當家理財的積極性。為此各級政府都應該有自己大宗的、穩定的、與自己事權相對應的稅種。我國分稅制明確了中央財政收入來源,但省以下,特別是縣鄉并沒有自己固定的稅種和穩定收入來源。根據國際經驗,不少國家把財產稅作為基層政府最主要的收入來源。另外,在不影響中央宏觀調控能力的前提下,適當地賦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稅種開征權,讓地方政府在中央必要約束條件下開征區域性的新稅種,提高基層可支配的財力,增強基層政府防范和化解財政風險的能力。
(3)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
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是彌補地方財政收支缺口,平衡地方財力,緩解基層財政困難的重要途徑。一是要加大上級政府對縣鄉轉移支付的力度,進一步完善轉移支付補助辦法,逐步取消稅收返還、體制補助等均等化較弱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形式,用“因素法”代替“基數法”。二是建立起以一般性轉移支付為重點,專項轉移支付為補充的轉移支付模式。
目前文化產業稅收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文化企業的相對稅負較重。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至2005年三年的整體納稅額約占其主營業務收入的19%。其中,企業所得稅占主營業務收入的10%,增值稅占其主營業務收入的6%?!毒┤A時報》和高教社的圖書報刊出版享受13%增值稅稅率,而其它行業基本是17%的增值稅稅率。雖然國家對文化企業已經出臺了一些稅收優惠的政策,但主要是針對文化體制改革中的文化企業,且優惠力度小。 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33%,但對特殊地區和企業,分別實行27%、18%、15%的優惠稅率?,F行的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的稅負與社會整體發展水平基本一致,但相對于尚處于起步發展階段的文化產業來說,稅負水平略顯偏高。
二是現行的增值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對文化創意產品的重復征稅問題。文化產業屬于知識經濟和創意經濟,其資產大多體現為知識產權、品牌價值、人力資源等無形資產。在這些無形資產的開發和交換過程中,智力投入往往占文化創意產品成本的絕大部分,但是企業在納稅時對這些投入并不能抵扣(詳見表)。
文化產業的自身特性決定了創意制作成本是其產品價值的重要構成。創意制作的競爭優勢將決定該文化產品的市場占有份額,所以一般文化企業寧愿花費高額的創意成本費。影視行業和藝術品拍賣行業同時也存在著重復納稅問題。
三是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適用于文化企業成立初期,效度不夠。在2004年中央下發的《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關于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兩個文件,明確指出對于試點新辦文化企業、轉制企業實行免征3年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但影視、動漫、數字內容及傳媒等行業從創意研發到生產制作,以及開拓市場至少要5年,而稅法規定“三減兩免”的政策在高新技術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是從獲利年度開始計算,由于二者免征期不同,對企業的扶持和優惠力度的差距也就顯而易見。以電影產業為例,一般幾方共同投資初期屬于生產投入期,基本不可能產生效益,進入發展期能夠產生效益了,稅收優惠期已過,實際能夠享受政策優惠十分有限。如果文化企業也能從獲利年度開始計算免稅期,則稅收優惠政策效度會更明顯。
四是相關文化行業稅收政策存在著真空。在數字內容和動漫行業、會展業以及新媒體等行業,缺乏體現行業特點的稅收政策。以航美傳媒為代表的廣告業為例,依據相關稅法繳納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并且在實際的經營過程中使用廣告業專用發票。但是隨著廣告業的發展,企業經營的范圍已經不僅僅局限于單一的廣告媒體內容,需要從相關媒體購買大量節目內容,而媒體發票得不到抵扣,無形中加重了稅負。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法律、政策必須與WTO的規則相銜接。目前,各國政府都在致力于通過制定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保護本國的文化資源,提升文化企業的國際競爭力。為此,我們建議:
一、調整生產型增值稅為主的稅制結構
在增值稅抵扣時,應該考慮到文化產業的特點及其巨額的研發、創意成本,在增值稅調整中,對文化創意成本實行增值稅抵扣政策。這有利于引導文化企業加大科研和創意開發的投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二、增強文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針對性
在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基礎上,對不同經營狀況的文化企業實行相應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如可考慮對不超過虧損3年的文化企業同樣實行優惠政策。
三、制定行業差別稅率政策
文化產業的核心行業和外延行業在國民經濟中跨度較大,行業之間差異性較大。建議依據文化行業的不同特征,分類制定相應的差別稅收優惠政策。同時,逐步推行稅式支出管理,提高稅收優惠政策的效率。
四、實行稅利返還政策
[關鍵詞]低碳經濟;稅收;支持政策
發展低碳經濟是黑龍江省政府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決策。稅收支持政策是黑龍江省政府調控經濟、配置資源的重要手段,在黑龍江省低碳經濟發展過程中必將發揮積極的作用。低碳經濟發展有利于黑龍江省“十二五”發展規劃總體目標的實現,推進黑龍江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黑龍江省產業結構的升級轉型。因此,研究黑龍江省低碳經濟發展的稅收支持政策有重要的意義。黑龍江省稅務部門在支持黑龍江省低碳經濟發展過程中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又存在一些問題,只有確定長效穩定的稅收支持政策,才能為黑龍江省低碳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促進黑龍江省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
一、黑龍江省稅務部門支持低碳經濟發展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黑龍江省稅務部門配合中央有關低碳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在循環經濟、綠色經濟、節能減排、生態環境建設等與低碳經濟相關的領域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是黑龍江省低碳經濟的發展需要從多個方面入手,除了上述的低碳經濟等項目外,還包括可再生能源的開發、低碳技術的研究、消費者消費行為的合理引導、碳交易市場的建立以及國際交流與合作的開展等等。雖然黑龍江省低碳經濟發展的環境正在完善之中,但是仍然缺乏清晰的定位和長遠的規劃,黑龍江省稅務部門支持政策的力度和產生的效果與當前黑龍江省低碳經濟發展的迫切要求還有一定差距,在許多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環境稅缺失,稅制結構不完善
環境稅是應對氣候變化,支持低碳經濟發展的重要政策手段,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的一種趨勢。發達國家在環境稅制的研究方面已經取得了許多成效,普遍建立以環境稅稅種為核心的環境稅制,并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改善生態環境,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盡管最近幾年,我國不斷增強稅制綠色化程度的理念。但是,我國現有的消費稅和資源稅等與環境相關的稅種并不是專門針對環境保護、綠色經濟而設計的。同時,現有稅種中有關環境保護性質的稅收規定也缺乏整體設計,銜接性比較差,難以有效和系統的控制環境污染問題,在生態環境建設保護方面的作用有限。因為,制定稅制的決策權在中央層面。雖然近年要求出臺環境稅的呼聲很高,但是中央始終沒有制定相應改革稅制的方案,也沒有開征環境稅及其相關的稅種,致使中央及黑龍江省的稅制結構難以完善和優化。
(二)分稅制導致地方政府的財政困境,制約低碳經濟的發展
我們知道,分稅制是我國財政體制的核心基礎。自實施以來,分稅制財政體制在創造中國經濟奇跡、轉變經濟方式、化解結構調整過程中的矛盾和問題、統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由于財政支出和財政收入的聯動效應,分稅制本身固有的弊端不斷顯現,從而導致黑龍江省等地方政府財政面臨非常大的困難,難以按照中央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戰略決策實現黑龍江省等地方政府經濟的成功轉型。如果不能加快推進分稅制改革的進程,解決黑龍江省等地方政府的財政困境,黑龍江省等地方政府的財力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發展低碳經濟的目標就難以實現。
(三)支持低碳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不完善,政策手段單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特別注重運用稅收政策促進節能減排、循環經濟和綠色經濟的發展,但是稅收政策與其要實現的目標并不是很協調。主要表現:一是稅收政策不完善,與低碳相關稅種的作用不明顯。增值稅沒有發揮激勵資源節約的功能,反而限制了資源回收利用等低碳產業的發展;消費稅本應對限制發展的行業和資源消費等起調節的作用,是配合國家產業結構優化的征稅政策,但我國的消費稅主要是調節人們對奢侈消費品的消費;資源稅本應發揮調節過度開采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的功能,但是由于征稅范圍過窄、對碳排放最大的煤炭仍然實行定額稅率,反而卻阻礙了中央及黑龍江省低碳經濟的發展等。二是稅收政策手段單一,缺乏有效的稅收優惠激勵政策。黑龍江省只注重減稅、免稅、先征后返等少數幾種對企業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生態文明建設的稅收優惠的間接手段,對低碳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的直接手段使用較少,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從而削弱了稅收作為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阻礙了黑龍江省低碳經濟的發展。
二、黑龍江省稅務部門支持低碳經濟發展的對策措施
低碳經濟發展是“十二五”時期以及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黑龍江省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黑龍江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重點,如果不能建立有效的稅收支持政策體系,黑龍江省就難以搶占經濟社會發展的先機,就難以突破傳統經濟發展方式的束縛。
(一)適時開征環境稅,優化稅制結構
環境問題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需要從多個角度進行調節,只有這樣才能確保黑龍江省環境的良性循環。一是要將現有的對企業排污的收費改為征收污染稅,科學的確定污染稅的稅率,促使企業主動進行環境污染治理。二是完善污染稅的征收內容,從工業末端的污染稅,擴大到消費者個人產生的排污行為或對自然資源的消耗,建立起支撐環保事業發展的環境稅政策體系。三是將碳稅作為一個獨立稅(下轉118頁)(上接116頁)種或者作為環境稅的一個稅目,可先以黑龍江省地方稅的形式進行試點征收,在試點取得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再予以全面推廣,這有助于我國及黑龍江省環境稅制的完善,提高稅制的綠色化程度。目前,碳稅可以選擇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產品等作為課稅的對象,按其含碳的比例征稅。四是根據收入中性原則,黑龍江省可以將征收的環境稅或碳稅的收入,用于彌補與環境稅相關稅種的扭曲性的稅收收入,實現我國和黑龍江省整個稅制結構的完善和優化。
(二)加快分稅制改革進程,增強地方政府財力,促進低碳經濟發展
要促進低碳經濟發展,就必須盡快改革和完善現行的分稅制財政體制,給予黑龍江省等地方政府足夠的財力保障,使黑龍江省等地方政府擁有足夠的動力和能力發展低碳經濟,加強生態環境建設、節能減排、可再生能源的開發、低碳技術的研究、消費者消費行為的合理引導以及循環經濟和綠色經濟發展。在改革和完善分稅制的過程中,中央應考慮設置科學合理的反映低碳經濟發展的評價指標體系,調整中央政府與黑龍江省等地方政府之間的稅收劃分關系,加大中央對黑龍江省等地方政府的轉移支付制度力度,支持低碳經濟發展。
(三)不斷完善稅收政策和手段,支持低碳經濟的發展
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已經對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等企業的發展給予了一定的優惠政策措施,但是對低碳經濟發展的關注程度較低,對有些符合低碳經濟發展要求但是又未納入環保和節能減排等低碳產業范圍的經濟活動支持的力度不夠。因此,要完善稅收優惠政策,用好黑龍江省政府的稅收優惠權限,擴大稅收政策的支持范圍,調整現行的減稅、免稅標準。一是完善支持黑龍江省低碳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制定鼓勵企業碳收集、碳存儲技術研發的稅收優惠政策,實行低稅率、減稅、免稅等辦法。二是改進資源稅制度,把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擴展到森林、草原、土地、淡水、地熱等自然資源,推動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三是調整消費稅制度,把符合節能減排和環保等要求的新產品納入稅收優惠范圍。四是不斷完善增值稅制度,對符合低碳要求的機器設備與產品實行減稅、免稅優惠和稅收返還政策。五是改進所得稅制度,對低排放、低污染、低能耗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和享受加速折舊的優惠,對企業用于低碳技術研發的費用成本允許稅前列支,對投資低碳項目的企業實行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的優惠待遇。
[課題項目] 黑龍江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劃項目:“十二五”期間黑龍江省低碳經濟發展的財稅金融支持政策研究(批準號:10B027) 本文為該項目的部分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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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縣鄉財政;稅制
1 縣鄉財政困難的主要表現
(1)財政包袱沉重,潛在風險較大,縣鄉財政難以滿足公共服務需要。
分稅制改革以后,中央加大力度,加強財政稅收法制建設,努力提高中央財政的兩個比重,導致地方可調控能力減弱,特別是貧困地區財政更加困難,缺乏最低限度的公共支出保障。一是人均收支水平非常低,財政仍然是“吃飯財政”;二是基礎設施特別是教育交通、文化設施等公共產品投入嚴重不足;三是歷史負債對財政造成巨大壓力,在“吃飯財政”下公共基礎設施的投入只能靠融資,地方財政難以滿足公共服務的需要。
(2)財權與事權劃分不清,財政收支責任不對等。
目前的財政體制由上級政府單方面決定,上級政府存在自我擴大財權的便利,下級政府居于被動地位。事實上,縣鄉級政府是政策的最終執行者,一方面承擔了龐大的事權,另一方面還要承擔比發達地區更多的公共基礎建設公共社保。公共教育等歷史上由于財力所限而未能承擔起的公共支出任務,任務繁重,矛盾錯綜復雜,龐大的事權與現行財權和相應的財力極不對等。
(3)財政轉移支付不科學、不規范。
由于新稅制保留了舊體制的基數,目前轉移支付大多使用基數法,而不是因素法,上級財政目前無法建立以地方標準收入和標準支出為基礎的規范化轉移支付制度,只能對貧困地區實行有基數、有增量的“掛鉤補助”等過渡期轉移支付辦法以緩解財政運行中的矛盾與困難;財政體制的稅收返還政策是以保證地方既得利益為前提的,由于各縣鄉間收入基數、補助基數的不同,所得好處也有較大差異,體制的差異性也在擴大。
(4)收入結構不合理,財政增收潛力有限。
分稅制體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促進貧困地區產業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但由于各縣鄉原來的產業結構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參差不齊,在運行中有著“窮者越窮”的效應,很難調整收入結構。一是稅收收入占財政收入比重明顯偏低,各類行政收費及其他預算外收入占財政收入比重較高,財政收入結構不盡合理;二是鄉鎮企業稅源非常薄弱,稅基偏小,稅源結構也不盡合理;三是貧困地區由于受地理、信息、人才、技術等因素制約,鄉鎮企業成本較高,直接影響了鄉鎮企業的經濟效益,進而影響財政增收。
(5)支出結構不合理,降低了公共財政效率。
貧困地區縣鄉財政在經濟體制轉型時期不可避免地包攬一些本應由企業、個人和社會負擔的支出,承擔著部分應由市場功能完成的支出,而一些本應由財政供給資金的事業和項目卻不能完全得到應有的保障,比如社會保障、基礎教育、交通等基礎設施支出滿足不了日益增長的需求,造成了縣鄉財政支出范圍界定不清?!霸轿弧焙汀叭蔽弧爆F象嚴重。貧困地區的縣鄉政府運行成本也大大高于較發達地區。由于貧困地區縣鄉財政在一些非公共領域支出較大,降低了公共財政效率。
2 緩解貧困地區縣鄉財政困境的主要對策
(1)減少政府層級,轉變政府職能。
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都采取三級政府構架,借鑒國際經驗,我國應將中央、省、市、縣、鄉五級政府層級改為中央、省、縣三級政府層級,即實行省管縣。按照“市縣分置”原則,將市級政府與縣級政府成為平級政府。市級政府只管理城市自身一塊,縣級政府改為省級政府直接負責,取消市級財政與縣級財政的結算關系。撤銷鄉鎮一級政府,把鄉鎮一級政府作為縣級政府的派出機構。取消鄉級財政,實行鄉財縣管,原由鄉級政府承擔的事務全部由縣級政府統一安排,所需經費由縣財政預算列支。這樣就會大大減少縣鄉財政供養人員,降低行政運行成本,減輕財政負擔。在減少政府層級的前提下,按照市場經濟和建立公共財政框架的要求,轉變基層政府的職能。解決長期以來基層政府在社會經濟管理中的越位問題,凡是市場能解決的,政府不干預;民間能負擔的,政府不包辦,如競爭性、盈利性領域。
(2)財權和事權要相對稱,這是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基礎,也是各級政府履行職能的保證。
一是要明確各級政府之間的事權,改變目前縣鄉政府集中了過多的事權,與其掌握的財權嚴重不對稱的現狀。各級政府間事權劃分的總的原則是:全國性的事務由中央政府管,地方性的事務由地方政府管,跨區域的事務由中央協調,與受益地方共同承擔。具體到縣鄉為:農村義務教育是效益外溢性很強的公共產品,關系到國家的前途命運,根據公共產品受益范圍原則,農村義務教育支出應由中央、省、市、縣、鄉五級財政共同承擔;民兵訓練關系到國家的安全,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這兩項開支的絕大部分應主要由中央負擔;社會保障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其支出可由省級和縣級政府合理分擔,以便使社會保障資金省級統籌和社會保障標準省級統一化;對于縣鄉基層政權的正常運轉,應由縣鄉財政負擔,但對于以農業為主的地區和中西部地區來說,取消農業稅后,中央應加大對其轉移支付的力度,以維持基層政府機關的正常運轉。二是要根據各級政府承擔的事務,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的財權,使各級政府的財權和事權相對稱,最大限度地調動地方當家理財的積極性。為此各級政府都應該有自己大宗的、穩定的、與自己事權相對應的稅種。我國分稅制明確了中央財政收入來源,但省以下,特別是縣鄉并沒有自己固定的稅種和穩定收入來源。根據國際經驗,不少國家把財產稅作為基層政府最主要的收入來源。另外,在不影響中央宏觀調控能力的前提下,適當地賦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稅種開征權,讓地方政府在中央必要約束條件下開征區域性的新稅種,提高基層可支配的財力,增強基層政府防范和化解財政風險的能力。
(3)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
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是彌補地方財政收支缺口,平衡地方財力,緩解基層財政困難的重要途徑。一是要加大上級政府對縣鄉轉移支付的力度,進一步完善轉移支付補助辦法,逐步取消稅收返還、體制補助等均等化較弱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形式,用“因素法”代替“基數法”。二是建立起以一般性轉移支付為重點,專項轉移支付為補充的轉移支付模式。
一、煤炭企業稅費整體改革的必要性
稅收是國家實現宏觀調控的天平與杠桿,國家的稅收制度往往會對產業的發展做出宏觀的約束與要求[1]。稅收制度能直接影響煤炭企業的發展方向與進度,同時煤炭企業的稅收也對我國經濟的安全有所影響。因而建立符合煤炭企業的稅收制度是很必要的,不僅可以實現對煤炭企業的宏觀調控,還能進一步保障我國經濟的安全、平穩發展。
(一)增值稅比重過高
表1就是對我國的煤炭稅費制度與外國煤炭稅費制度的比較,可以很直觀的看出我國的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促使我國的稅收制度不斷改革,從而促進煤炭企業積極探索與創新。
(二)行業定位不準確
與其說煤炭企業的稅收制度制定不合理,不如說是對煤炭行業的行業定位不夠準確。煤炭是我國能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未來的發展中,煤炭資源仍將發揮重要的作用,但是直到2013年年底為止,對于煤炭企業的定位一直是將它作為第二產業來管理,因而導在進行管理與發展的時候也采用的是第二產業的管理方式與標準,而不能做一單獨的歸類與定位。目前的煤炭企業采用的稅費制度本質上是針對加工制造業的,與煤炭企業的性質不符,如果仍舊采用舊式的稅收制度,會徒然增加企業的負擔,對經濟發展造成不小的阻礙,最終致使煤炭企業生產經營陷入舉步維艱的境地。
(三)稅收負擔較重
從歷年來的煤炭企業稅費情況來看,在煤炭企業的稅收中,除了增值稅的比重較高,還存在著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較高的問題,在不同程度上加大了企業發展的阻力。從1998年開始截止到2014年,我國對于煤炭行業的增值稅的稅率從5.36增加到10.38,增加了4.74個百分點,漲幅增加了近150.7%,但是同樣作為基礎能源的石油業的漲幅只有88.43%,電力行業的漲幅甚至下降了38.62%,不僅如此,針對煤炭企業的教育附加費也從3%躍升至10%。由此可見,煤炭行業承擔的賦稅是很重的。而且國家在制定稅收政策的時候沒有考慮到煤炭行業的特殊性,所得稅中可以扣除的項目比較少,導致企業沒有足夠的資金在技術創新與設備上進行投資,也就限制了企業的創新與發展。
(四)低稅額和稅基高重疊
因為對煤炭行業的定位不夠準確,因而稅收制度也不夠全面與完善。所采用的以增值稅為主的稅收政策,導致出現雖然征收的稅費較低,但是稅基重疊率較高的現象。從2004年以來,我國還針對主要的煤炭產區先后提高了資源稅的征收,更加劇了煤炭企業的稅基重疊問題。企業不僅要承擔依據噸煤比例的礦產資源稅,還要根據具體的銷售額上繳1%的資源補償費。這種稅收制度的沿用,致使部分煤炭企業為了獲利對煤炭資源展開不可再利用的開采,造成了不小的資源浪費,并且引起了一系列的環境、社會問題。雖然試圖用資源補償費來控制企業對于資源的瘋狂開采,但是收效甚微,甚至在部分地區起了適得其反的作用。根據2012年的煤炭資源調查數據資料顯示,我國的礦區回采率的平均值不足30%,在一些地區甚至不足10%。除此之外,關于煤炭企業的稅費種類名目繁多。有很大一部分的企業繳費數額一直居高不下,取得的實際效益并不高,企業的發展負擔也在不斷的增加,就導致企業的發展比較遲緩,不能滿足現代社會對于資源產業的要求。
二、煤炭企業稅費整體改革的具體措施與建議
為了使煤炭企業的發展更加的健康、穩健,需要對煤炭企業的稅費制度作出整體改革,使稅收制度不斷推動煤炭企業的發展,從宏觀上對企業的發展方向作出指導。針對煤炭企業的稅費整體改革具體措施如下:
(一)針對增值稅做出改變
因為增值稅在煤炭企業的稅費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因而稅費整體改革的第一個目標就是改變增值稅的稅收制度。首先要降低增值稅的稅率。一般來講,國家征收的增值稅應該同原稅保持負增長關系,但是煤炭企業的增值稅在實行改革后仍舊上升了8%,沒有實現改革稅負水平的要求。因而,國家要充分考慮到煤炭業的特殊性,在政策上予以優惠,盡量讓稅負水平保持在5%之內。其次,要擴大增值稅中可抵扣的范圍??梢栽试S煤炭企業在穩定保持國家制定的增值稅返還政策的基礎上,將增值稅可抵扣范圍擴大至19%,至于從其他途徑買入的石子等生產資料,可以當做農產品的12%進行抵扣。而煤炭企業自產自銷的產品就可以不劃分到納稅范圍,減少企業的納稅項目能減輕那稅負擔。
(二)對煤炭企業的稅費制度改革
從2014年12月1日起開始在全國征收的煤炭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稅率幅度確定為2%-10%,實現了稅費合一,更加凸顯出了煤炭資源的國有屬性。這樣一來國家就能通過財政稅收來對煤炭資源的開采利用做一個合理的調整,同時明確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權益。
其次,擴大稅收的征收幅度。目前雖然對煤炭企業設立了名目繁多的稅收政策,但是每一項征收的幅度較小,對煤炭企業造成的影響較小,因而對于開采市場的監管力度就不夠強,導致濫采浪費的現象頻頻發生,也不能準確的反映資源的地域性。通過提高稅收的整體幅度,不斷對煤炭行業做出新的要求,提高了煤炭行業的標準,對于形成良性有序的煤炭市場也很有幫助。但是增加幅度是要根據不同的區域和煤炭資源的豐富程度決定的,要根據層級的不同來調整稅收的征收幅度,盡量不給企業帶來額外的經濟負擔。
再次,調整征收稅費的評價標準。征收資源稅時要與資源的回采率掛鉤,在同一情況下,企業的回采率和對環境的修復程度都相對較高就可以適當的降低稅費,刺激煤炭企業自主提高回采技術和對環境問題的關注。使煤炭企業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也能減少環境問題。
一、現行林業主要投融資渠道
1.政策性投入。政策性投入包括林業貸款財政貼息、國債資金、優惠的稅費政策、林業保險補貼,林業基金返還等。林業貸款財政貼息及國債資金包括林業貼息貸款、治沙貼息貸款、山區綜合開發貼息貸款、國家開發銀行發放的基本建設項目貸款等;優惠的稅費政策包括各種稅費的減稅、免稅及稅款返還等;林業保險補貼包括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兩級補貼;林業基金返還除中央級林業基金外,已有10多個省(區、市)建立了省級林業基金,主要包括育林基金、造林建設基金、綠化基金等,兩級林業基金都規定了返還政策。
2.商業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包括商業銀行貸款和資本市場融資。商業銀行貸款包括林權抵押貸款、林農及中小企業小額信用貸款和林農聯保貸款等形式;資本市場融資包括股票融資和債券融資。目前,滬、深股市共有5家林業上市公司,它們分別是永安林業、吉林森工、景谷林業、兔寶寶、光明家具,共融資13.93億元。
3.自籌資金。自籌資金包括林業企業留存收益及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資金等。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固定資產折舊資金是每月作為費用提取出來,留待日后更新固定資產的補償資金。
4.其他資金。其他資金包括民營企業、個人及外商投資等。其中外商投資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商直接投資、國際無償援助。向我國提供多邊貸款的有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等組織。
二、林業投融資制約因素
1.林業投融資主體單一化。隨著林業市場化投融資的不斷推進,投融資主體多元化格局雖然正在逐步形成,但進展緩慢。多年來,林業的營林建設資金主要來自國家預算內資金及國家、地方自籌資金,而林業企業自籌資金部分很少。因此,林業投融資主體結構多元化的趨勢雖然有所加強,但總體上林業投融資主體單一的狀況沒有得到根本改觀。非公有制投融資主體的資金進入林業的規模小、速度慢,發揮的作用還不夠明顯,民營企業、外商投資及個人在林業的投融資領域空間還不夠寬泛,對其存在限制。這實質上形成了一個不公平競爭的林業發展環境,是對非公有制投融資主體的社會歧視。從長遠來看,這不利于林業發展,也不利于調動社會各界參與林業、發展林業的積極性。
2.林業投融資機制不健全。我國實行了林業采伐限額管理制度,森林采伐限額要一級一級地下達,我國林業法律法規對林木采伐的年齡、方式都有嚴格的規定,采伐林木還要受到國家森林采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劃的嚴格控制。這就限制或削弱了林業投融資者對其經營成果的合法占有、使用和自主處分的權利。資本一旦投入林業項目,在流動上和時間、空間上都受到限制。事實上,由于目前的采伐管理辦法和采伐限額不科學、不合理,采伐限額制度沒有使森林資源真正得到有效的保護。
3.林業難以獲得金融信貸服務。林業企業受到現行金融信貸條件的制約,往往不能獲得金融體系提供的金融服務,原因主要有四個方面:(1)借款人的行業特點。金融機構的信貸供給意愿會受到借款人所在行業的預期投資風險和投資報酬的影響。林業的投資周期相對較長,這是由林業生產的主要經營對象—森林的生物學特性所決定的,投資在生產領域運行數十年后,才能實現資金形態的轉化,從而獲得森林資源再生產所需資金。由于林業投資周期長,使得林業投資風險幾乎涉及了所有的經濟風險范疇,如建設風險、經營風險、通貨膨脹風險、利率風險、政策風險等。林業的投資比較效益偏低,長期以來原料低價,這樣就形成了我國林業生產獲取的經濟利益遠遠低于工業生產獲取的經濟利益的局面,若與商業獲取的經濟利益相比,林業的比較利益更低?;谏鲜鲈蚪鹑跈C構往往不愿意對林業企業發放貸款。(2)借款人的組織規模。如果借款人組織規模較小,信息透明度低,會使得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的信息不對稱程度較大,金融機構貸款決策成本較高,金融機構貸款以后監督成本較大。正是由于林業企業往往不能提供合格的抵押品,則不容易滿足金融機構的貸款資格要求,因此金融機構不愿意向規模較小的林業企業提供貸款。(3)借款人的產權結構或林農林權性質。由于金融機構傾向于選擇產權結構清晰、責任明確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具有無限責任的林業企業往往更容易獲得貸款。同樣,如果林農經營的林地產權是清晰的,擁有比較完整的產權,那么也比較容易獲取貸款;相反如果林農的林權不是清晰界定的,那么林農則不容易獲取貸款。(4)借款人的信用記錄。如果林業企業缺乏信譽記錄,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披露體系不健全等,金融機構往往不愿意向其發放貸款。因為缺乏信貸記錄的林業企業往往經歷比較麻煩的貸前調查、貸中的審查過程手續繁瑣,這也是很多林業企業沒有申請到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的主要原因。
4.林業保險政策等扶持制度缺失。從全行業看,林業生產經營周期較長,易遭受各種自然災害的侵襲,火災、洪澇、風雹、雨雪冰凍等多種自然災害都會給林業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嚴重影響林業的可持續發展。據粗略統計,我國發生森林火災每年平均約1.35萬起,受害面積73.71萬公頃,相當同期人工造林保存面積的20%~25%。每年因各種森林病蟲害損失的立木生長量達1000萬立方米左右,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億元。因此,為了增強林業風險抵御能力,降低林業投融資的風險,需要林業保險給予支持。目前,林業保險發展呈現出一種矛盾態勢:即林業本身存在巨大的保險需求與保險公司保險供給低下相矛盾。據最新統計,2008年,全國森林保險承保面積為7720萬畝,僅為全部森林面積的2%,保費收入僅8109萬元。我國林業保險屬于農業保險種植業險的一部分,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營,且僅有森林火險一個險種,由于林業保險經營效益低下,虧損嚴重,國內的商業保險都不輕易進入林業領域,這就需要政府給與政策性扶持,而林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和相關配套措施滯后,遠遠不能適應需要。
三、林業投融資創新途徑
1.建立基于加大信貸扶持的創新信貸模式。(1)擴大面向林農的小額信貸和聯保貸款。在林業產業化模式中,可以嘗試推行依托龍頭企業的“公司+基地+林農”小額農貸模式,即由農村信用社結合“公司+基地+林農”的基地生產模式,充分發揮龍頭企業的產業化優勢和帶動作用,推出“公司+基地+林農”小額貸款模式,在林農從“公司”取得貸款的時候,林農間要互相聯保。(2)放寬林業貸款條件,延長還款期限。還款期限最長可以延長至10年。(3)推行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為推行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需要加強的幾項措施包括:完善森林資源流轉制度,建立統一的森林資源資產交易市場;積極推動森林資產評估方法與體系的改革;鼓勵銀行辦理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
2.發展林業信托融資方式。(1)貸款信托。信托公司以發行債權型收益權證的方式接受投融資者信托,匯集受托資金,分賬管理、集合運用,通過項目融資貸款的方式,對林業投融資項目提供融資支持,以收取利息的方式實現信托收益。(2)股權融資。信托公司可以發起林業信托投融資基金,為林業項目或林業企業提供股權融資支持,并從事資本經營與監督,通過股權交易獲得較高的投融資收益。(3)融資租賃。林業項目投融資中,機器設備的購置可以大量運用融資租賃手段?!缎磐型度谫Y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托投融資公司所有者權益項下依照規定可以運用的自有資金,可以存放于銀行或者用于同業拆放、融資租賃和投融資。信托公司可以用自有資金開展此類業務,而不需要像租賃公司一樣向銀行貸款。由于減少了中間環節,無論是融資貸款的成本還是降低租賃貸款的風險方面都具有明顯優勢。
3.加快推進林業信用體系建設。(1)完善信用評價及管理機制。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組織建立統一的數據檢索平臺,鼓勵社會信用調查評估機構逐步建立林業專門性的評價、評級指標體系,形成林業經營者個人和林業企業的信用檔案。(2)加強社會信用意識的宣傳教育。結合利益獎懲,行政和法律手段等方式,促進林業經營者提升信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