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關于契稅的法律法規范文

    關于契稅的法律法規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關于契稅的法律法規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關于契稅的法律法規范文

    摘 要 企業合并是企業重組的核心內容之一,在進行企業合并中,會計處理及稅務處理是在進行企業合并過程中重要的關注點?!镀髽I會計準則》已對企業合并相關形式做出了相關規定以及賬務處理,而企業合并的相關稅務處理雖有相關規定,然分散于各個稅收法律法規中。本文擬在綜合運用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剖析企業合并的稅務處理。

    關鍵詞 企業合并 稅務處理 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 增值稅 營業稅

    企業只有迅速實現規模擴張、主動應對外部環境變化、突破進入壁壘和規模的限制,企業才能在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生存下去,而拓寬企業企業發展的途徑,一是通過內部投資、資本的自身積累獲得發展;二是通過企業之間的合并獲得長足的發展,較二者相比,企業合并方式的效率更高。

    企業合并中相關資產和負債的轉移,必然涉及到這些資產、負債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企業會計準則》對企業合并相關形式均相關規定,且有嚴格的賬務處理程序,會計處理操作簡易;然關于企業合并的稅務處理分散于各個稅收法律法規中,主要表現在企業流轉稅類、企業所得稅類、財產稅類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稅務操作程序復雜,需要企業按照征稅綜合運用相關規定。

    一、明確稅法上企業合并的含義,界定其合并的方式

    財稅【2009】59號文《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企業合并”作出如下定義“企業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被合并企業股東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并”。

    從《通知》中對企業合并的定義來看,界定了企業合并的方式,即為《企業會計準則》中所規定的新設合并和吸收合并,而《企業會計準則》中的控股合并則屬于稅法上規定的股權收購。

    二、企業合并中企業所得稅的稅務處理

    財稅【2009】59號文中,對于企業合并涉及的企業所得稅的稅務處理明確規定了兩種處理方式,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并對前述兩種的稅務處理方式均規定了資產和負債計稅基礎,累計損益的結轉方法。

    對一般性企業合并的稅務處理做僅規定了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累計損益的結轉方法。也就講凡是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并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

    特殊性稅務處理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五條,方可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⑴ 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⑵ 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⑶ 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⑷ 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⑸ 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綜觀適用特殊性所得稅稅務處理滿足條件,除其中的第(2)及(4)項外,其他三項僅僅是一般原則性的規定,第(1)項規定了企業重組的動機或目的,第(3)及(5)項是對重組后存續企業經營活動和股東持有股權的期限限定,對需要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并而言,較容易實施或控制;而第(2)及(4)項是才是適用該處理原則的必備條件。

    對于企業合并而言,第(2)及(4)項條件必須是下列條件中之一者,方可采用所得稅的特殊性原則進行相關處理:

    ① 股權支付額不低于其交易總額的85%;

    股權支付額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金額,并且其占合并方支付交易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5%。

    ② 同一控制下且不需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

    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是指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并非暫時性的企業合并,或新設合并或吸收合并;同一控制下且不需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是吸收合并,是母公司對其持有100%股份子公司的進行的合并。

    只有在企業合并滿足了特殊性稅務處理五項條件之后,方可實施如下《通知》規定的所得稅稅務處理:

    1.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3.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三、企業合并中涉及存貨類商品轉讓的稅務處理

    (一)企業合并中被合并方存貨類商品轉讓增值稅的稅務處理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根據我國增值稅法的規定,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的增值額或貨物進口額為計稅依據而課征的一種流轉稅。

    從企業合并的含義以及企業合并合并的形式來看,被合并方的資產轉讓給合并方,若被合并方僅持有貨幣、交易性金融資產等不構成業務資產,在上述相關資產進行轉讓的過程中不會產生增值稅法上所規定的增值額,不涉及增值稅問題。然若被合并方是一個持續經營活動的納稅主體,持有存貨或應交增值稅的勞務等,在企業合并中是否涉及到增值稅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13號文)明確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從13號文的規定,通過合并方式進行資產重組,能否獲得免稅待遇的關鍵是滿足“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這個條件,若不將資產和勞動力等打包一并轉讓,就不符合免稅條件,而應作為資產轉讓繳納增值稅。

    (二)企業合并中被合并方增值稅留抵稅額的稅務處理

    我國目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采用的計稅方法是購進扣稅法,即先按當期銷售額和使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然后對當前購進項目已經納稅的稅款進行抵扣,從而間接計算出對當期增值額部分的應納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售額*使用稅率-當期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期應納稅額的多少,取決于當期銷項稅額和當期進項稅額這兩個因素。在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的情況下,便產生了留抵稅額,對于一家持續經營的企業來說,產生的留抵稅額可留在下期繼續抵扣。稅法上所規定的企業合并,在被合并方納入合并方時需要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前文曾指出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時,涉及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但13號文未曾涉及被合并方留底稅額應如何處理? 留抵稅額,實際上是納稅人對國家的債權。企業進行資產重組,其所有的資產、負債和人員全部由重組后新公司承接,作為該企業債權之一的增值稅留抵稅款,理應也由重組后新公司繼續享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規定資產重組行為中納稅人的增值稅留抵稅款可以結轉至重組后新企業繼續抵扣,從而保護了納稅人的權益。

    四、企業合并中涉及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稅務處理

    (一)企業合并中被合并方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營業稅的稅務處理

    營業稅是以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所取得的營業額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商品勞務稅。

    稅法定義的企業合并是新設合并、吸收合并,是將被合并方的全部資產和負債及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存續企業,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企業資產價值決定的,由企業的整體產權轉讓價格決定,是與企業單獨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一般行為完全不同的,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51號文)明確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因此,在企業合并時涉及被合并方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被合并企業若想享有51號文的免稅優惠的關鍵是滿足“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這個條件,若不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勞動力等打包一并轉讓,就不符合免稅條件,而應作為資產轉讓繳納營業稅。

    (二)企業合并中存續企業取得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契稅的稅務處理

    契稅是以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為課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財稅[2012]4號文《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企業合并、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從財稅【2012】4號文規定免征契稅的條件來看,稅法上定義的企業合并,即新設合并、吸收合并,新設或存續企業的投資主體必須是合并前的投資主體,因變更投資主體的企業合并不得享有免征契稅的優惠政策。

    企業合并是企業重組的主要表現形式,在其合并過程中基本上涉獵到我國稅法體系中各個稅種,所以合并雙方必須關注各個稅種的相關規定,同時關注各個稅種規定的不斷變化,進而實現稅務處理效益的最大化。

    參考文獻:

    [1]劉劍文,熊偉.財政稅收法(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51-256.

    第2篇:關于契稅的法律法規范文

    政策背景

    為了防范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國家稅務總局在1995年就出臺了針對出口貨物的稅收函調管理規定。根據規定,對于具有出口騙稅嫌疑的交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以向該交易所涉及出口貨物的供貨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發函調查,并由出口貨物供貨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復函。根據復函的反饋情況,退稅機關將決定是否同意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申請。

    但在稅務實踐中,稅收函調的復函存在回函率低、回函不及時和回函內容不確切等問題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在國稅函[2006]165號文中對稅收函調的簽發回復等情形進行了規定。在此基礎上,20lO年8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以2010年第11號公告了《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出口退稅管理中的稅收函調措施進行了調整,以加強對出口騙稅的防范力度?!掇k法》自20lO年9月1日開始執行。

    出口企業自查

    《辦法》首次對出口企業提出了出口業務自查的要求。根據《辦法》第五條,對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應填報《外貿企業出口業務自查表》或《生產企業出口業務自查表》,退稅機關根據其填報的出口信息進行分析:

    (一)出口業務涉及國家稅務總局預警信息,包括國家稅務總局預警出口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預警供貨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預警出口商品等。

    (二)稅務系統內部提供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線索的。

    (三)稅務系統以外部門提供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線索的。

    (四)出口企業及供貨企業均屬關注企業,且出口關注商品的。

    (五)關注企業首次出口關注商品的。

    (六)出口企業首次從關注企業購進關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業蓋有公章的書面理由不充分的:

    1 出口貨物換匯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 出口關注商品,且關注商品出口數量月度增幅超過20%或出口單價與上次申報相比超過10%。

    3 出口關注商品且關注商品進貨單價與上次申報相比超過10‰

    4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經分析異常的。

    (八)退稅機關認為需要調查的其他情況’比如發現供貨企業所在地、貨物啟運地、報關口岸、離境口岸、出口國別、運輸方式等內容兩項或多項之間明顯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傳統商品且屬跨大類商品出口企業無充分的蓋有公章的書面理由的等。

    退稅機關經對《外貿企業出口業務自查表》或《生產企業出口業務自查表》分析核查后未發現明顯疑點的,可根據審核、審批程序辦理出口退稅;核查后不能排除明顯疑點的應通過函調系統向出口貨物供貨企業所在地縣以上稅務機關發函調查,并依據復函情況按規定進行處理。未收到復函前,對于尚未辦理的出口退稅,暫不辦理。

    自查與函調豁免

    對下列情況,稅務機關可以不要求出口企業填報自查表,也可不發函調查:

    (一)函調未發現問題,回函一年內從同一供貨企業購進同類商品的出口業務。

    (二)出口企業從同一供貨企業購貨,月出口申報退稅額不超過10萬元的。但出口企業從多家供貨企業購進出口業務有第五條所列疑點的除外。

    (三)出口到香港、澳門、臺灣、東南亞國家、陸路毗鄰國家以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外的國家和地區(不包括通過上述國家和地區轉口),且出口商品不屬于價值較高、退稅率高、體積較小或重量較輕的商品,也沒有將不退稅或低退稅率貨物申報為高退稅率貨物商品代碼疑點的。

    (四)使用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申報出口退稅的。

    (五)進料加工出口業務。

    (六)核查過程中出口企業自愿放棄并自愿收回出口退(免)稅申報的。

    稅務機關在核查過程中疑點特別異常的不受上述條件限制。

    供貨企業自查及實地核查

    根據辦法規定,復函地稅務機關收到稅收函調以后,應要求供貨企業對其向出口企業提供的貨物填報自查表。在對供貨企業自查表進行審查與分析的基礎上,辦法仍然保留了復函地稅務機關應派遣兩名以上稅務工作人員對供貨企業進行實地檢查的規定。

    復函處理規程

    收到復函后,若仍存在相關疑點無法確認的,《辦法》明確復函地稅務機關須再次函告發函單位。

    本刊建議

    我們建議納稅人考慮采取以下應對措施以降低相關的稅務風險:

    (一)對目前正在進行的和計劃中的出口業務進行內部自查,以發現相關潛在的風險點,特別關注可能涉及預警信息或稅務機關關注名錄的出口業務或商品;

    (二)對供貨方進行核查以確保其具備良好的經營與稅務記錄,

    (三)如被稅務機關要求進行自查,應謹慎填寫相關的信息,必要時應向專業人員咨詢;

    (四)準備并保存相關資料以說明出口業務實質及其合理性;

    (五)建立出口退稅內部控制和合規性管理制度,以便于對相關信息進行跟蹤,降低潛在的稅務風險。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政策背景

    海關事務擔保是海關法確立的由當事人以財產、權利向海關提供擔保,承諾履行法律義務,海關給予其提前放行貨物等便利的一項管理措施。海關事務擔保在關稅征收、通關放行、保稅監管等海關業務環節被廣泛應用對于提高通關效率,保障國家稅收等發揮了重要作用。海關法第七十條規定,海關事務擔保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因此,為了規范海關事務擔保,提高通關效率,保障海關監督管理,國務院在9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1號,以下簡稱“《條例》”),《條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海關事務擔保的適用范圍

    《條例》主要規定了三種情形下的海關事務擔保:一是申請提前放行貨物的擔保,即在辦結商品歸類、估價和提供有效報關單證等海關手續前,當事人向海關提供與應納稅款相適應的擔保,申請獲得通關便利'由海關提前放行貨物。二是當事人申請辦理特定海關業務的擔保,即當事人在申請辦理內地往來港澳貨物運輸,辦理貨物、物品暫時進出境,將海關監管貨物抵押或者暫時存放海關監管區外等特定業務時,根據海關監管需要或者稅收風險大小向海關提供的擔保。三是海關行政管理過程中的擔保,即海關發現納稅義務人在納稅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財產跡象,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的擔保;海關依法扣留、封存有違法嫌疑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當事人申請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向海關提供的擔保,以及受海關處罰的當事人或者相關人員在未了結行政處罰前出境,依法提供的擔保等。

    為了防止濫用擔保措施,《條例》還明確規定了不適用海關事務擔保的情形:一是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海關不予辦理擔保放行。二是有違法嫌疑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屬于禁止進出境、必須以原物作為證據或者依法應當予以沒收的,海關不予辦理擔保。

    《條例》對當事人辦理海關事務擔保規定的便利措施

    一是免除擔保。為順應國際貿易便利化的要求,對連續兩年通過海關驗證稽查、年度進出口報關差錯率在3%以下、沒有拖欠

    應納稅款、沒有受到海關行政處罰以及在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無不良記錄、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條例》規定,當事人可以向直屬海關申請免除擔保,并按照海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但同時規定,海關對享受免除擔保待遇的進出口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即當事人不再符合上述條件時,海關應當停止其享受免除擔保的待遇。

    二是總擔保。為了使進出口貨物品種、數量相對穩定且業務頻繁的企業免于反復辦理擔保,《條例》規定,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多次辦理同一類海關事務的,可以向海關申請提供總擔保;提供總擔保后,當事人辦理該類海關事務,不再單獨提供擔保。同時規定,總擔保的適用范圍、擔保金額保期限、終止情形等由海關總署規定。

    《條例》對當事人提供的擔保金額的規定

    在確定擔保金額方面,《條例》堅持的原則是既要保證國家稅收不受損失,又不能增加當事人的經濟負擔。因此,《條例》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應當與其需要履行的法律義務相當。一是為提前放行貨物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二是為辦理特定海關業務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或者海關總署規定的金額,三是因有明顯的轉移、藏匿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被責令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四是為有關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該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五是為罰款、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未繳清前出境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應當相當于罰款、違法所得數額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

    辦理海關事務擔保的程序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提高行政效率,《條例》對辦理海關事務擔保的程序作了以下三方面的明確規定:

    一是關于擔保的受理與變更?!稐l例》規定,海關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作為擔保物的財產、權利進行審核,并決定是否接受擔保當事人申請辦理總擔保的,海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決定是否接受擔保??紤]到特殊情況下當事人變更擔保內容的需要,《條例》還明確了變更擔保的審核時限。

    二是關于擔保財產、權利不足的處理?!稐l例》規定,擔保財產、權利不足以抵償被擔保人有關法律義務的,海關應當書面通知被擔保人另行提供擔?;蛘呗男蟹闪x務。

    三是關于擔保財產、權利的退還?!稐l例》規定,當事人已經履行有關法律義務、不再從事特定海關業務或者擔保財產、權利被海關采取抵繳措施后仍有剩余的,海關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辦理擔保財產、權利的退還手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3個月內未辦理退還手續的,海關應當公告。公告滿1年當事人仍未辦理退還手續的,海關應當將擔保財產、權利依法變賣或者兌付后,上繳國庫。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舊辦發[2010]4號)、《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陜上漲的通知》幗發[2010110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精神,現對公共租賃住房似下簡稱公租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柞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遣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

    三、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四、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蜍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六、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公租房租金收入與其他住房經營收人應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七、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按照建保[2010]87號文件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幾上述政策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將根據公租房建設和運營隋況對有關內容加以完善。

    (財稅[2010188號;2010年9月27H)}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經國務院批準現就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有關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關于契稅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

    征收機關應查詢納稅人契稅納稅記錄;無記錄或有記錄但有疑義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房地產主管部門通過房屋登記信息系;統查詢納稅人家庭住房登記記錄,并出其書面查詢結果。如因當地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記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句征收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誠信保證不實的,屬于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仲華^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產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二)個人購買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二、關于個人所得稅政策

    列出售僦房并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1210號)第一條有關契稅的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B7號)第一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財稅[2010194號;2010年9月29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詢價對象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

    件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主承銷商自主推薦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

    二、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主承銷商自主推薦機構投資者的應當制訂明確的推薦標準,建立透明的推薦決策機制,并報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p>

    三、第九條修改為:“主承銷商應當在詢價時向詢價對象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發行人、主承銷商和詢價對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披露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內容,但幗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第十四條修改為:“首次發行的股票在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

    五、刪除第十六條。

    六第二十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一項:“主承銷商自主推薦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賬戶?!?/p>

    七、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八、第三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網上申購不足時,可以向網下回撥由參與網下的機構投資者申貝勾,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由承銷團推薦其他投資者參與阿下申購。”

    九、增加一筑作為第三十二條:“初步詢價結束后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下,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加家的,或者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50家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不得確定發行價格,并匣當中止發行。

    網下機構投資者在既定的網下發售比例內有效申購不足,不得向網上回撥,可以中止發行。網下報價情況未及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預期’網上申購不足、網上申購不足向網下回撥后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中止發行。中止發行的具體隋形可以由發行人和承銷商約息并予以披露。

    中止發行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p>

    十、第五十五條增加一就作為第二款:“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價格確定后披露網下申購情況、網下具體報價情況?!?/p>

    本決定自2010年n月1日施行。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69號;2010年10月11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同違法行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

    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臺處罰與教育相結,推行行政指導,督促、引導當事人依法訂立、履行合同,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為:

    (一)偽造合同;

    (二)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

    (三)虛構合同標的或者虛構貨源、銷售渠道誘人訂立、履行合同;

    ㈣或者利用虛假信息。誘人訂立合同;

    (五)隱瞞重要事實,誘騙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或者誘騙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

    (六)沒有實際履行能辦,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

    (七)惡意設置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

    (八)編造虛假理由中止(終止)合同騙取財物;

    (九)提供虛假擔保;

    ㈩采用其他欺詐手巨殳訂立、履行合同。

    第七條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一)以賄賂、脅迫等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二)以惡意串通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三)非法買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買賣的財物;

    (四)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國家指合同義務;

    (五)其他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違法行為。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隋況下為他人實施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證明、執照、印章、賬戶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九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一)造成}肖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㈣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

    (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二)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廣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氛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息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就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當事人合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經督促、引導,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合同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息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3篇:關于契稅的法律法規范文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eaning of REITs from the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REITs) domestic distribution practice model, the organizational form, the type of trust, the way of capital raising and operation mode, etc., and discusses the general structure, operation mode and regulation mode of REITs in China. Finally, the problems of the domestic real REITs products are analyzed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quality of the underlying asset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elevant system and the reserve of professional personnel.

    關鍵詞: REITs;發行模式;困境

    Key words: REITs;distribution model;dilemma

    中圖分類號:F830.5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7)09-0053-03

    0 引言

    近年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大規模擴張發展,房地產企業普遍存在資產負債率高,融資方式單一,過分依賴銀行等問題。當前,我國房地產行業正面臨供給側結構改革,如何將手中流動性差的資產變現,成為行業亟待解決的問題。另一方面,中國許多個人和機構投資者擁有大量資本,需要一款好的投資產品。因此,既可以通過直接融資解決房地產業的融資難題,又可以為社會閑散資金提供穩定投資回報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成為了業內外關注的焦點。

    央行和銀監會于2014年9月了《關于進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提出“積極穩妥開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2015年1月,住建部《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指導意見》,提出“積極推進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該指導意見指出“REITs是一種金融投資產品,推進REITs試點,有利于促進住房租賃市場發展,有利于解決企業的融資渠道,有利于增加中小投資者的投資渠道。通過發行REITs,可充分利用社會資金,進入租賃市場,多渠道增加住房租賃房源供應。積極鼓勵投資REITs產品。各城市要積極開展REITs試點,并逐步推開”。

    1 國內REITs實踐特點分析

    REITs 起源于美國,2005年國內越秀REITs 在香港發行了我國第一只真正意義上的REITs。2014年1月的中信啟航資管計劃,是一款與私募REITs非常接近的類 REITs 產品。2015 年6 月8 日,由萬科聯手鵬華基金發起的國內首只公募REITs 獲批,標志著我國REITs試點正式拉開序幕。2016年6月14日,中航信托成功發行首支由信托公司作為原始權益人的類REITs資產證券化產品“中航紅星愛琴海商業物業信托受益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但是從REITs的準確定義來看,無論是萬科鵬華基金還是中航紅星愛琴海商業物業信托受益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由于基金只擁有經營權而非產權,以及3/4的資產被投入債券市場與股票市場,不符合國際上要求的至少75%的REITs投資在房地產或者與房地產有關的資產,實質上仍是一種債權性質的項目融資,或者可以認為是一種類REITs產品。總結國內發行的各種類REITs產品類型,大致可以從組織形式、信托類型、資金募集方式、運營方式等方面進行辨別。

    從組織形式上分類,根據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組織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公司型REITs和契約型REITs。公司型REITs是發起人依照 《公司法》設立,法律上享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基金公司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投資者通過購買公司股份進行投資,由股東選舉的董事會進行基金的投資管理,最后將投資所得的收益以股息或者紅利的形式分配給投資者。公司型REITs具有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團隊組成的法人治理結構,互相制衡,互相監督,從而有利于實現投資者利益的最大化。契約型REITs是依據信托契約設立的基金,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僅是一種金融產品。契約型REITs的契約由投資者、資產管理公司和資產托管機構三方組成,投資者與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契約的方式設立信托關系,資產管理公司按照契約將受益憑證發放給投資者,并受托負責資金的日常運營,資產托管機構則接受委托保管信托資產,成為名義上的資產所有人,通過三方契約可以防止投資者的資產被資產管理公司或資產托管機構侵吞,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美國REITs大多是公司型,而亞洲國家如日本、新加坡及中國香港大多采用契約型,我國現有的REITs及類REITs產品也都是契約型。根據我國目前的市場環境和法律環境,采用契約型的組織形式,能規避所得稅雙重征稅及信息披露等L險,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從信托類型上分類,根據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資金投資方向分為權益型REITs和抵押型REITs。權益型REITs直接投資經營性房地產,其收入主要來源于房地產的經營收入,包括租金和房地產的升值收益。抵押型REITs是向房地產的所有者直接提供抵押貸款獲得利息收入,或投資于房地產相關資產證券化產品獲得收益。此外,還有一種混合型REITs,屬于上述兩種REITs的混合體,既投資于經營性房地產,也提供抵押貸款或投資房地產相關衍生證券。目前國際上運作的REITs中,權益性REITs是主導類型,占到REITs整體規模的90%以上,并且權益型REITs可以實現最大的避稅效果,我國目前發行的REITs及類REITs產品,如蘇寧云商、海航浦發大廈等都是偏權益型REITs的類型。

    從資金的資金募集方式差異分類,可分為私募型REITs和公募型REITs。私募型REITs是以非公開的方式向限定的個人或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不能上市交易。公募型REITs是以公開發行的方式面向社會公眾及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國際上以公募方式較為普遍,但在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健全,國家對相關金融市場的監管力度也有待加強,因此現階段我國的REITs及類REITs產品還是以私募為主,待房地產投資信托市場逐漸成熟,再主力開發公募REITs,使更多的資金進入到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市場,使REITs在房地產及金融產業中發揮更大的效力。

    根據運營方式不同,可分為開放式REITs和封閉式REITs。開放式REITs的資本規模及基金份額可以變化,在存續期內可以申購或贖回。封閉式REITs的發行數量和存續期限在基金設立時就已經確定,在存續期內不能申購或贖回,只能在二級市場上進行交易。根據我國目前的發展情況,房地產行業需要穩定持續的資金投入,因此可以先選擇封閉式REITs,等市場成熟后再考慮開放程度高、交易成本相對較低的開放式REITs。

    2 我國REITs一般架構、運營模式與監管方式

    2.1 我國REITs的一般架構

    REITs的構成主要包括資產、發起人、資產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資產運營公司、單位持有人等。如圖1所示。

    資產(房地產)一般界定為已投入運營能夠產生穩定和持續的現金流的資產。目前可以將一線城市和發達二線城市的優質商業地產和政府公租房作為REITs的首選,因為兩者都可以產生持續的租金作為REITs的投資回報。雖然公租房的租金水平較低,很難達到REITs國際回報率5-7%的水平,但政府可以出臺專項政策,對公租房REITs減免稅收及對租金進行補貼。

    發起人一般為資產所有者,通過公開發行收益憑證籌集投資者資金,將資產的持續收益一次性收回或保留部分自持。

    資產管理公司接受發起人或基金持有人的委托,對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資產進行管理。向單位持有人提供穩定的回報,制定投資策略及風險管理政策,并按照投資策略就收購、減持或改善資產向受托人發出指示,可酌情在必要或對信托投資基金有益時,要求受托人代表基金借入或籌集資金,確保對基金資金及資產的合理運用及為基金單位創造最佳回報。

    受托人一般是指銀行的信托機構,在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存續期間,作為資產的名義所有人對資產進行托管,監督資產管理公司和資產運營公司的管理工作。

    資產運營公司(房地產管理公司)接受資產管理公司的委托,對資產進行管理和價值提升,通過對資產的管理、運營、維護,提高資產質量。

    單位持有人是指基金單位的個人和機構投資者,通過購買基金單位擁有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資產,享有持續回報和資產增值。

    2.2 國內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一般運作流程

    發起人將具有穩定持續現金收益的自建或收購的資產進行剝離、打包,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評估師、律師對資產包進行資產評估、合規性調查、盈利預測,最終確定發行規模和基金單位定價。發起人委托資產管理公司和資產運營公司對資產進行管理和提升。發起人委托受托人對資產進行托管,保證資產的獨立性和資產使用的有效監管。經過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及證券交易所的批準,結合市場推介活動,實現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正式公開發行上市。

    2.3 國內對REITs的監管模式

    在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管理的背景下,信托機構與證券機構分別受到銀監會與證監會的監管。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住建部等都推進過REITs的試點工作,但由于監管歸屬不同部門,審核批準上存在交叉重合,甚至相關制度互相制約的不協調情況,因此REITs在中國的發展不盡如人意。所以需要由國家統籌指導,對不同部門的職責進行有效協調,或由國家統一監管,統一制定與完善相關法律、稅收優惠政策、準入制度及信息披露監管模式。

    2.4 REITs立法及稅收政策現狀

    由于相關法律和稅收政策的缺失,我國發行的REITs基本為債權型,我國傳統的信托基金采取私募方式,無法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我國沒有針對信托基金交易的二級市場,因此,需要通過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為我國發展股權型REITs提供政策支持。現階段我國關于REITs的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健全,尤其是操作層面上的相關法律法規更是少之又少,因此目前的當務之急是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比如《擔保法》、《證券法》、《信托法》、《公司法》等。

    REITs設立階段,契稅、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需要繳納,存續期間也需要繳納多項稅,比如所得稅、印花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費、營業稅等,稅收負擔較重。國際上,為避免出現REITs資產收益和投資者層面雙重征稅現象,對多項稅收實行了REITs稅收優惠豁免政策,比如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企業所得稅等。

    近年隨著房價高企,我國房地產租售比嚴重失調,房地產增值收益明顯高于租賃收益,租賃回報收益率水平明顯低于國際水平。只有在稅收上堅持稅收中性原則并給予更多的優惠,才能保證REITs在我國的快速健康發展。

    3 國內發展REITs的現實困境

    雖然我國從未停止過對房地產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要求,但不可否認時至今日我國與此相關的產品還是零,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一是高質量的基礎資產缺乏。REITs所運營資產的收益率是吸引投資者最重要的指標,因為其回報率是由收益率決定的?,F階段我國發行的REITs產品存在諸多不足之處,比如后期運營管理差、維護成本過高、硬件條件不足等問題。基礎資產質量偏低是真正意義上的REITs發行難以實現的重要原因。二是制度建設滯后。國內REITs發行主要依據2001年頒布的《信托法》。目前國內的稅收政策,發行REITs必定存在多個環節存在重復收稅,沒有稅收政策的支持,國內商業地產難以滿足國際上通行的REITs收益率標準(7%~8%的水平)。同時也缺乏明確的對信托產品產權登記管理制度,因此也難以確定信托產品的歸屬,影響產品在市場的流通。三是專業人才的缺乏。REITs產品涉及房地產、基金、證券、資產評估、審計、稅收、產權管理、會計等多個領域,基本懂得這些領域的復合型人才的缺乏才導致制度建設滯后,也無法開拓相關的市場。

    4 政策建議

    從國內發行的多個REITs產品看來,實質多數為一種權益類信托產品,無論從發行模式、架構、期限與產品流通性、基礎資產質量、信用條件等方面,離美國、新加坡和香港等真正公募市場發行的REITs依然存在差距,國內發行的REITs產品更多意義上是在房地產融資上的探索。要實現真正意義的REITs,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①盡快完善國內REITs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制度建設是先行條件,目前國內相關法律的嚴重缺失制約了國內REITs的發展。需要相關部門針對REITs產品進行政策完善與研究,從REITs的準入條件、組織形式、治理結構、分紅比例以及關聯方的責任等方面給予法律形式上的確認,保障基金公司和投資者的利益。②創造出高質量的基礎資產。鑒于目前我國商業地產低回報率的普遍現象,要想實現充分流通的REITs難度極大。高質量的基礎資產是吸引投資者的根本所在。因此必須讓房地產開發企業或物業持有企I大力提高開發和管理水平,提升物業本身的價值。③培養專業合格人才。針對國內目前REITs專業人才缺乏的困境,必須有針對性地培養專業人才,包括監管人員、機構投資者、研究人員及各環節的實踐者。只有具有房地產、基金、證券、審計、資產評估、法律、會計等多領域交叉復合型人才參與到REITs的發行全過程中,才有效規避REITs產品的各種風險,提升資產證券化水平。

    參考文獻:

    [1]陳瓊,楊勝利.REITs 發展的國際經驗與中國的路徑選擇[J].金融研究,2009,09:192-206.

    [2]張威.REITs在我國的發展模式及組織體系研究[J].上海管理科學,2007(1):40-43.

    第4篇:關于契稅的法律法規范文

    1.1營業稅和增值稅方面

    按照《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和《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也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1.2契稅方面

    按照《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對企業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權(股份)轉讓、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債轉股和同一投資主體之間的資產劃轉等過程中,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企業破產和國有、集體企業整體出售,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按不同的條件免征或減半征收契稅。

    1.3土地增值稅方面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048號),企業吸收合并過程中土地所有權轉移到合并企業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企業分立過程中土地所有權轉移到新成立企業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1.4所得稅方面

    按照《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和《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企業發生滿足一定條件下的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可適用特殊稅務處理規定,債務重組所得可在5年期限內均勻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可不改變計稅基礎,暫不確認所得;按照《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5年期限內均勻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稅務減免或優惠政策中,其他稅種的規定相對簡單明了,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尤其復雜多樣。實際操作中,涉稅風險主要有:一是重組業務只涉及資產轉移,沒有一并轉讓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但未繳納相關的營業稅和增值稅;二是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利用重組業務規避繳納相關稅款;三是重組業務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款,卻未繳納相關稅款;四是特殊性重組業務未按要求向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五是實際情況變化導致不再符合特殊性重組的條件,但未及時補繳相關稅款。為規避上述稅務風險,建議:一是將稅費作為重組業務的重要考慮因素,在重組業務操作前針對稅收法規政策分析涉稅金額及風險,選擇涉稅金額較小、風險較低的操作方案;二是與稅務機關進行積極溝通,使其了解企業重組的合理商業目的,同時加強對減免優惠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三是嚴格按照稅收法規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跟進重組業務的進展情況,在實際情況變化導致不再符合特殊性重組的條件時,應及時進行稅務處理,避免遲繳、漏繳稅款。

    2關聯交易定價

    隨著企業集團縱向擴張戰略的實施,關聯交易是企業集團為提高整體競爭力而必然發生的產物。近年來,為了規避企業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利潤、平衡稅負,關聯交易已被稅務機關作為填報和檢查的重點內容之一。對關聯企業的認定,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稅發[2009]2號)有明確規定。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該遵循獨立交易原則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否則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關聯交易雙方在不同主管稅務機關時,關聯交易定價調險尤其突出。為規避上述風險,建議:一是企業主動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標準,達成預約定價安排,在操作前取得稅務機關的認可;二是與關聯方共同受讓資產、提供或接受勞務的,先簽署成本分攤協議,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備案;三是向稅務機關合理提供可比的產品或勞務的獨立交易價格和市場價格。

    3跨境業務

    第5篇:關于契稅的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新三板;稅收管理;機制設計

    2013年1月,“全國中小企業轉讓系統”在北京正式成立,標志著我國新三板制度的正式啟動,使我國證券市場形成主板、創業板和新三板共同組成的新局面。同年12月,我國國務院正式頒布了《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文件),從國家層面明確新三板的主要功能是服務中小微企業發展。新三板企業顧名思義,即是在新三板市場中掛牌的企業,目前根據2015年5月27日最新數據顯示,目前在我國新三板市場上掛牌的企業達到2472家,在規模上接近了滬深兩市25年來的上市企業總量,其交易量也連續創下歷史新高??梢哉f新三板的誕生,為我國眾多的中小微企業的融資和發展提供了一個新的綠色融資平臺,并將會促進我國中小微企業,特別是高科技企業的發展發揮非常積極和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時對我國現存的資本市場結構、民間資本存量、資本市場的波及面都會產生本質上的影響。

    稅務管理是稅務機關根據我國稅收政策法規所進行的稅款征收活動,以及在征收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決策、計劃、組織、監督和協調過程的總稱。相對于一般的中小微企業,新三板企業的財務水平更加健康、信息更為透明且具備極強的成長性。而與主板企業和創業板企業相比較,新三板企業更加關注企業是否具備完善的治理結構、合法合規經營和持續運營的能力,這就為以往主板和創業板所無法涉及的高新技術企業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這些特點也同時決定了新三板企業在稅收管理中,與一般的中小微企業、主板企業和創業板企業都會存在較大的不同。如何在目前新三板如火如荼的發展過程中,提升稅收管理在其中起到的合規和約束作用,以及在新三板企業的稅收籌劃中所凸顯出的一些新問題作出理論化和實務上的思考、解釋和建議,便是本研究的目的所在。

    首先在理論意義上,目前對于稅收管理的研究還僅限于對傳統主板市場和創業板市場,而對于我國新推出的新三板企業的稅收管理問題的研究卻存在嚴重的不足。產生這種不足的原因是由于新三板企業可以視為中小微企業的一個升級的版本,相對于中小微企業而言,新三板企業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公司治理體系,但是在與主板和創業板企業的比較中,卻存在著規模不足、治理結構較為落后等先天性劣勢,而同時由于新三板市場的發展迅速,逐漸占據了中國上市公司的近一半份額后,對該領域所暴露出來的稅收管理問題日益得到重視,所以對新三板企業稅務管理方面的研究能夠有效的提升對于不用類型企業在稅務管理方面的理論認識,豐富現有稅務管理理論,拓展稅務管理的思維和模式。

    其次在現實意義上,對于新三板企業稅務管理工作的研究,對于稅務機關明確新三板企業的稅務管理現狀,理清新三板企業所暴露出來的問題都會有較為突出的作用;而對企業而言,通過對于新三板的研究,能夠促進企業合理避稅,降低企業運營壓力,同時對我國稅收制度的完善,新三板企業的快速發展都會產生較為積極的影響。并還能夠為稅務機關在其他領域的稅務管理問題產生重要的借鑒和示范作用

    一、新三板企業設立的基本要求及涉稅難點

    (一)新三板企業設立的基本要求

    根據《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文件)的基本要求,對于新三板掛牌企業請滿足如下五個方面的要求。

    1、依法設立,并存續超過兩年

    對于擬申請新三板的企業應滿足設立時間超過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具體存續日期從成立有限責任公司開始計算。同時要求公司設立符合我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和規范。

    2、業務明確,具有持久經營的能力

    所謂業務明確是指企業能夠明確的闡述其所進行的具體業務或產品,及其所涉及的商業模式等信息。

    企業可以同時進行一項甚至多項業務,每項業務都有與之對應的資源要素,并由該要素為主要核心實現企業投入、產出等功能。

    持續經營是指企業根據目前生產運營情況,在可以預見的時間內,有能力按照目前的生產能力和既定的生產目標繼續生產經營下去。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規經營

    申請新三板企業應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層管理層為主要內容的現代公司治理模式,通過有效運營機制的運行,努力保護股東權益。并在運營過程中,公司所屬各級人員應依法開展經營活動,不存在重大違規行為。相關財務信息能夠獨立進行核算,并能夠如實反映企業經營成果。

    4、股權明晰,相關票據行為合法合規

    新三板企業其產權必須明晰,對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各關聯股東之間不存在權屬不清的問題。并在股票發行過程中遵守現行的相關法律。

    (二)新三板企業涉稅難點

    根據2013年頒布的《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文件),中明確提出作為掛牌新三板的企業的重要條件之一是“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倍趯嶋H情況是由于新三板的企業大多為中小型企業,在涉稅及相關領域存在著長期的建設缺失,同時由于長久以來在稅務管理方面的不規范運作,導致部分掛牌企業在稅務方面存在著較高的運營風險,這些都成為新三板企業在申請掛牌過程中面臨的最為嚴重的問題。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股改中易存在的涉稅難點

    首先,在股改過程中申請或擬申請新三板的企業未及時向稅務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稅務變更登記或未及時辦理稅務注冊登記證明等材料。雖然以上行為違法違規行為相對較為輕微,并不影響企業在新三板中掛牌,但是從其中能夠暴露出兩個比較突出的問題:第一,企業財務人員對新三板所需的制度要求理解不清,由于以往業務所不涉及相關稅種,但是在新三板申請后,對于相關的稅務辦理流程認識不足,嚴重的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納稅,甚至會帶來較為惡劣的經濟后果;第二,企業財務人員的人為疏忽。產生未及時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變更登記和稅務注冊登記,還有可能是由于企業財務人員的人為疏忽,導致了相應的手續,沒有及時的進行辦理,最終導致了影響企業新三板掛牌的申請。

    其次,在股改過程中具體的操作不當問題。例如,個人股東將累積的盈余公積金、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以無形資產等非貨幣資產投資入股的過程中,未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及在企業整體改制的過程中,涉及到大量資產的處理上,沒有按照相關稅法要求,繳納相應的各類契稅等問題。

    再次,股權激勵過程中存在的違規問題。例如,在股權激勵設計上,沒有按照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繳納個人所得稅,或者在股權激勵方案設計上,較少考慮公司的實際商業目的,執行了較為激進的股權激勵方案。

    2、同業競爭中易存在的涉稅難點

    根據《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試行)》的要求,應調查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并要求對存在同業競爭的企業,對其進行合理性進行解釋,并調查公司為避免同業競爭采取的措施及作出的承諾。但是部分企業為了能夠在新三板掛牌,而在掛牌之前,為了消除同業競爭,而對部分公司進行了注銷,但是卻沒有完成相應的稅務手續注銷。這樣同樣容易引發稅務管理問題的產生。

    3、關聯交易中存在的涉稅難點

    關聯交易問題同樣是申請掛牌新三板的企業中將會面對的一個關鍵問題。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試行)》 的相關規定,對于企業的關聯方,主辦券商應對其進行調查,明確其關聯方關系以及關聯方交易,并對關聯交易中涉及的決策缺陷、決策程序、定價測量等情況進行說明,并對關聯交易給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帶來的影響進行評價。可見,在新三板掛牌的重要條件中,關聯交易往往是衡量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易存在較為嚴重的涉稅問題。最為突出的表現就是關聯交易定價不合理,部分企業運用關聯企業之間的稅負差,來對自身利潤進行轉移,以達到降低納稅額的目的。

    4、欠稅、逃稅、補稅等相關問題的涉稅難點

    部分企業在掛牌新三板前存在欠稅情況;或者在以往的經營過程中存在逃稅問題;或者為了提高賬面利潤,調整利潤,從而補交稅款。甚至部分企業由于長期以來的經營管理不夠規范,在掛牌前或掛牌后仍然存在所謂的“內外帳”的問題,稅務管理方式較為粗放等一系列不合規的涉稅問題。

    二、新三板企業稅收管理的對策和建議

    作為稅務機關面對以上新三板企業在稅收管理過程中易發生的諸多問題,在稅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指引下,本研究認為應采取如下對策,以保證對于新三板企業的稅務管理工作能夠有效的開展。

    (一)依法進行稅收工作,宣傳與檢查并重

    從現有稅法等法律法規來看,新三板企業涉稅的一些基本問題,稅法都已經有較為明確的解釋,但是這些條文較為分散,往往無法根據新三板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具有針對性的法律解釋。這就需要稅務機關在對新三板企業的稅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與管理的過程中,同時應加強對于稅法以及關聯交易、同業競爭的相關問題的專項說明和相應的解決方案設計,幫助新三板企業能夠快速的解決自身存在的稅務問題,降低出現不合規納稅的風險。

    (二)建立和健全現有新三板企業稅收管理制度

    首先,針對新三板企業稅務管理問題有法可依,且法律與新三板企業實際情況相貼合,能夠更加深入和徹底的解決新三板企業在申請過程和日后運營過程中出現的涉稅問題;其次,更加貫徹我國對于新三板所賦予的高新技術中小微企業扶持的政策導向作用。高新技術是未來經濟發展的重要推進器,但是成長初期的高新技術企業往往規模較小,缺乏與行業巨頭競爭的實力,新三板正是為此類群體提供了一個較為合適的綠色理財平臺,

    (三)建立新三板企業長效監督和專項治理機制

    新三板企業的長效監督機制,顧名思義就是將新三板企業的稅收管理狀況,按照企業性質、發展狀況、行業趨勢、以及涉稅問題類型等維度進行分類,分析不同維度條件下,企業容易面對的各類涉稅問題,并預先建立相應的解決方案。并根據新三板企業的企業生命周期曲線進行有目的性的管理,起到長效監控企業稅收管理狀況的目的。對于企業由于經濟周期或者是突發事件導致的出現偶發性的涉稅問題,結合其行業發展共性,稅務機關應建立相對應的專項治理機制。在稅務管理過程中,以長效監督機制為正,以專項治理機制為奇,一正一奇,共同加強和完善對于新三板企業的稅收管理工作。

    (四)增強稅務管理人員能力,提升團隊建設水平

    良好的稅收管理機制運行離不開強有力的稅務管理隊伍的人才保障。通過理論學習和對于實踐問題的仿真模擬研究,能夠充分的提升稅務管理人員在應對新三板企業涉稅問題上的解決能力,能夠充分并準確的運用相關法律法規工具,科學并有效的進行稅收管理工作,同時通過團隊建設,提升團隊整體戰斗能力,使之能夠在應對新三板企業常規性稅務問題的同時,能夠對其偶發性稅務問題進行及時、快速的解決。

    參考文獻:

    第6篇:關于契稅的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國土資源部門;涉稅管理;現狀;風險

    中圖分類號: F276.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10-0000-02

    風險管理是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用以降低風險的消極結果的決策過程,通過風險識別、風險估測、風險評價,并在此基礎上選擇與優化組合各種風險管理技術,對風險實施有效控制和妥善處理風險所致損失的后果,從而以最小的成本收獲最大的安全保障。國土資源部門在涉稅管理工作中,怎樣引入風險管理意識、加強涉稅管理工作、降低管理風險是目前需要重點討論的問題。

    一、國土資源部門涉稅管理現狀

    國土資源部門是行政單位,雖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執收行政事業性收費不納營業稅,但根據稅法規定,對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薪收入方面,有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在土地登記、用地審批環節,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權屬登記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納稅人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后,再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對于未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的,不予辦理相關的手續。辦理土地登記后,應將完稅(或減免稅)憑證一聯與權屬登記資料一并歸檔備查[1]。但在實際工作中,在稅收代扣代繳方面,該項工作未開展,更無主動納稅申報,導致在歷年稅務部門開展的稅收檢查中,屢次被罰款。以寧遠縣國土資源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實例,對2014年度縣地稅局對個人所得稅代收代繳情況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我局2014年支付職工工資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8512.53元, “二次土地調查”付外單位人員預檢補助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840.00元,付給欠款利息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8000元, “涔天河流域國土綜合整治可行性論證” 付外單位人員加班補助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480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 付外單位人員加班補助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120.00元。通過稅務檢查,該局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合計38952.53元,但實際上該局未代扣代繳,也未主動申報納稅。這與應繳納實際數額差距較大,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部門稅收代扣代繳工作還存在著不規范之處,或根本無代扣代繳的意識。另外單位風險意識不強,管理體系不健全,監督不到位也是造成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金額差異大的重要原因。

    二、國土資源部門涉稅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涉稅管理組織體系尚不健全

    國土資源部門要么無涉稅管理機構,要么是由各業務部門負責協稅或稅收代扣代繳。如工資所得個人所得稅由財務部門代扣代繳,印花稅、企稅由土地登記部門協管、耕地占用稅在審批環節由用地部門協征,營業稅及其附加由交易部門協征。然而如今這種傳統多頭協稅方式已經越來越難以適應社會經濟活動的現實要求。這一矛盾使得國土資源部門涉稅管理工作難以做到流程化,內部管理的不統一直接導致了人情稅、由于納稅申報、協稅業務流程不統一、個人及部門職責不清等影響稅收申報、繳納。由于目前的國土資源部門涉稅管理組織機構表現為“漏斗型”,即多頭管理的現象,使得管理工作缺乏一個統一的決策機構。在多重業務的情況下,各業務部門管理人員任務重、雜、亂,導致納稅申報、協稅工作較為盲目,影響了納稅工作成效。

    (二)風險管理意識淡薄

    目前,風險管理意識淡薄也是影響阻礙國土資源部門涉稅管理這一要求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風險管理淡薄、實施不足,使得涉稅管理工作規范性差,稅收風險提高,無形中增加稅收漏洞和隱患。管理人員沒有充分認識到風險管理的重要性,使得其在日常過程中容易講人情,工作過程中多依據自己“制定”的規定或者是慣常做法開展工作。雖然某些行為沒有觸及到法律底線,但事實上已經極大地增加了稅收風險,如果被不良人員鉆了空子會直接影響國家稅費收入,損害國家利益。由于在日常工作中,未出現嚴重的涉稅管理失職后果,使得涉稅管理人員自認為這種工作方式并沒有不對,從而在日常工作中執法流程表現地更加散漫,最終很可能會導致嚴重后果。另一方面,這種不規范管理也影響了國土資源部門的正面形象,影響了在人們心目中的應有形象,有時甚至對招致人們的不滿情緒。這種意識的淡薄,直接導致在日常工作中,涉稅管理人員人員難以切實做到風險管理。

    (三)風險管理監督力度不夠

    任何一項工作要做到較好水平都離不開監督,涉稅管理工作也是如此。風險管理監督是保障涉稅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管理、做到規范性有效性的重要保障。如果缺少監督這一關,涉稅管理工作很可能就變成了少數幾個人決定甚至專制的工作了。國土資源部門涉稅管理雖然也有嚴格的監督機制,但問題在于這一機制主要集中于事后監督,而缺少事前和事中監督。使得涉稅管理工作只能在已經出現了問題后才能被察覺,此時涉稅管理工作漏洞百出,稅費收入很可能已經非法流失。因此事后監督無法對于執法過程中各個環節進行監管,是一種彌補性的監督方式,無法避免行政風險,也無法消除稅收隱患;同時也完全不能實現國土資源涉稅管理的內部約束和涉稅管理工作的橫向約束。

    三、國土資源部門涉稅風險管理對策

    (一)完善管理模式體制,加強風險管理運行保障

    1.認真梳理,找出風險點。涉稅管理人員在涉稅管理過程中往往會產生一些風險,按照“高風險職位,高等級預防,高標準措施”的理念,從稅種登記到納稅申報,從稅收金額確定到稅費減免政策,從稅源監管到納稅評定,從發票管理到管理督查,從定期定額到處罰機制等步驟,按照崗位要求、工作程序、稅務政策和法律法規、行為規定和懲治機制等,明確風險點,拉出“警戒線”,加強風險管理責任機制[2]。

    2.采用先進的涉稅管理信息系統,注重運用涉稅管理軟件的功能,盡可能地降低人為因素的介入,深化管理過程的正規化機制,杜絕管理過程中發生隨意管理,達到時刻監控、全程把握,徹底將“無情的電腦”管住“有情的人腦”,實現自我制約、自我限權,降低人為的涉稅管理風險,最大程度上避免管理風險,保障國土資源部門涉稅形象。

    (二)建立切實有用的疑點信息庫,降低納稅風險

    建立涉稅疑點信息庫是國土資源部門加強涉稅管理工作規范性和全面性的一項重要舉措。但對于國土資源部門來說,其疑點信息庫的建立還有待加強。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積極根據涉稅源情況,建立建設切實有用的疑點信息庫。對于涉稅管理人員來說,首先在日常工作中,不斷增強涉稅流程中各項操作的敏感度,在日常涉稅管理工作中,認真查找其中的涉稅疑點,并注意收集相關材料信息;其次不斷增強自身業務素質,對于發現的稅收疑點,進行詳細排查,參照國家及各級政府制定的稅收法律法規,充分利用日常工作經驗,并同其他同事一起審慎判斷疑點的有無;同時,一旦確認為涉稅疑點后要立即上報,并提交相關原因分析。而對于國土資源部門來說,一是應當注重涉稅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培養,提高工作水平,在日常工作中有效查找各類涉稅隱患和疑點;二是成立疑點信息庫建設小組,全面負責整個部門各類涉稅管理疑點的篩查、確認、材料收集以及登記工作,采用專人負責的方式提高疑點信息庫建設水平。三是對于已經確認了的涉稅疑點,要及時依法采取相關行政措施,必要時交以公安機關或是經濟犯罪監察部門處理。四是切實利用疑點信息庫成果,盡早建立健全有效的涉稅管理模型,優化納稅評估[3]。

    (三)通過部門配合獲取信息資料,加強稅收稽查

    加強部門間的協作配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主動與當地的地方稅務取得聯系,積極研究強化征管的措施、信息共享方式、協作配合辦法。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根據當地地方稅務的需要,提供現有的地籍資料和相關地價資料,包括權利人名稱、土地權屬狀況、等級、價格等情況資料,以便稅務部門掌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情況,加強土地稅收的管理[4]。沒有財稅部門發放的契稅和土地增值稅完稅憑證或免稅憑證,國土資源部門一律不得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國土資源部門在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之前,申請人必須提供耕地占用稅完稅或免稅憑證,凡不能提供的,不予發放。 建立信息共享是國土資源部門涉稅管理工作的一大進步之舉,不但加強了涉稅管理的規范性,充分保護了國家稅收收入的必要利益,保障國家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有效落實;而且能夠有效地預防涉稅管理腐敗,并提高涉稅管理監督效率,提高管理質量。最重要的,信息共享的建立也進一步保障了涉稅管理人員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正是基于上述積極意義,國土資源部門涉稅管理工作更加應當充分利用信息資源,進一步強化涉稅管理稽查工作。具體來說,就是要將信息中所列疑點納稅項目作為涉稅稽查的工作重點,認真審核確認這類疑點是否涉及了違法違規納稅行為。采取人工督察與信息化督察相結合的方式,利用信息進行問題篩選,增強工作督察的針對性和實際效果[5]。

    四、結語

    綜上所述,建立切實有用的疑點信息庫和納稅評估模型,完善涉稅風險管理模式體制,三者相輔相成,共同推動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涉稅管理工作發展,降低納稅風險,進一步提升其積極納稅的社會形象。

    參考文獻:

    [1]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土地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111號).

    [2]王晉.基層稅務部門稅收執法風險管理的現狀及路徑研究――以蘇北XX縣地方稅務局為例[D].蘇州大學,2012.

    [3]馮述娜,隋永芳.構建納稅人涉稅風險防范體系的探討[J].財會研究,2012,11(05):214―216.

    [4]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土地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111號).

    第7篇:關于契稅的法律法規范文

    力保保障房建設用地公租房逐步與廉租房并軌

    26日晚間,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要求地方將保障房、公租房年度建設任務落實到地塊。同時,在確保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應總量70%的基礎上,結合各地實際,選擇地塊,探索以劃撥和出讓方式加大公租房供地建房、逐步與廉租房并軌、簡化并實施租賃住房分類保障的途徑。

    在房價高的地區,應增加中小套型限價住房建設供地數量。要在盤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時,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和具備“凈地”供應的儲備土地以及農轉用計劃指標,應優先確保以保障性住房為主的上述各類住房用地的供應。沒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計劃的地方,不得向大戶型高檔住房建設供地。

    另外,通知要求,加強保障房用地監管。各地要盡快編制建設項目、落實資金,及時辦理供地手續,對已供用地促其按期開工建設,不得改變土地性質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套型面積。

    通知還要求,加快住房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市、縣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主管部門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規劃主管部門要在受理后10天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受理后10天內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規劃主管部門要在受理后60天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要求限時進行施工圖審查和核發施工許可證,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及時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公租房建設免征多項稅收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28日晚間《關于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對公租房建設和運營中包括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在內的多項稅收予以免征優惠,執行期限暫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將根據公租房建設和運營情況對有關內容加以完善。

    通知要求,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第8篇:關于契稅的法律法規范文

    第六次人口普查結果顯示我國農業人口占全國人口的50.3%,農業的發展對我國至關重要。我國耕地面積占全世界總耕地面積的7%,卻要生產出滿足1/5世界人口需要的農產品,農地的生產效率十分重要。2004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深化改革嚴格管理的決定》,決定允許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在此之后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的進程逐漸加快。我國土地流轉規模在上世紀90年代以及本世紀初發展緩慢,土地流轉面積僅僅占家庭總承包土地面積的1%左右。從2004年開始在我國經濟發展以及政府頒布法令支持下,近十年來,我國農村土地流轉速度明顯加快,在政府的鼓勵下已經進入快速發展階段。把1995~2014這20年的農業總產出與農地流轉面積占家庭承包面積比例繪制成折線圖,很明顯地可以看出,我國農業產出值和土地流轉規模趨勢一致。本文大膽假設土地流轉是現階段農業增長的關鍵影響因素,并對此假設進行了理論分析和實證檢驗。本文中土地流轉特指農地流轉。

    二、影響農業產出增長的因素

    根據微觀經濟學和宏觀經濟學的產品供給理論,影響產品生產的因素有勞動投入、資本投入、自然資源投入、技術進步以及產品價格和生產成本、稅收以及財政補貼等。土地和勞動是最早影響農業生產的兩個因素,在1995~2014年,我國耕地面積總體變動不大,投入農業的勞動力在不斷降低。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早期的簡單生產方式已經不再與農業發展相適應,農業生產需要進一步的資本投入,資本投入增加可以加速農業發展,1995~2014年間我國農業資本投入逐年增加。在農產品價格方面,2004年我國開始實施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以此穩定糧食價格,維護農民利益。但是農產品價格上漲的同時也帶動農業生產資料價格上升,即農業的生產成本也隨之上升。2006年之前農業稅、牧業稅、耕地占用稅、農業特產稅以及契稅、煙葉稅六項構成了農業各稅,2006年1月1日我國政府通過廢除《農業稅條例》,不在向農民征收農業稅、牧業稅及農業特產稅,故2006年之后我國農業稅只包括耕地占用稅和契稅以及煙葉稅。政府用于農業的財政支出近年來逐年遞增,國家對于“三農”問題的重視程度不言而喻。

    本文著重分析農村土地流轉對于農業產出增長的作用,從理論方面分析其對于農業產出增長的具體影響途徑,根據產權理論和資源配置理論,土地流轉實際上是對農業生產要素土地的優化配置,通過把土地這一關鍵生產要素納入市場經濟中來,使其受市場機制的配置優化作用以產生帕累托改進。并且在對土地進行資源優化配置的過程中對農業生產的其他生產要素,諸如農業勞動力、農業資本投入等,進行了資源整合,從而提高農業生產率。同時土地流轉優化農業產業結構,帶動農業科技推廣,促進農業產出增長。

    三、計量模型及數據說明

    我們把影響農業增長的幾種因素,即勞動、資本、土地、農產品價格和農業生產資料價格之比、農業稅收比重、國家財政支農支出比重以及土地流轉規模,與農業產出構建一個生產函數,從而來實證分析這幾種因素對農業產出增長的具體影響力度。這幾個因素中的資本我們用農業生產中的化肥投入總量和投入機械總動力來衡量。故生產函數形式為

    Y=F(land,labor,mecha,fert,pr,tr,fs,lt)

    農業總產出作為被解釋變量Y,數據我們選取按照當年價格計算的農業部門的農業總產值。函數等式右側是解釋變量,我們一共選取了8個,land指農業生產中的土地投入,我們不選用耕地面積而用當年的播種面積作為具體數據。labor指的是農業生產中的勞動力投入,我們用農業產值占整個農林牧漁總產值的比重乘農林牧漁總的從業人數計算得到。mecha指農業生產中的機械動力投入,fert指農業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化肥總量,機械投入我們選取農業機械總動力來衡量,化肥投入則是用農用化肥施用折純量體現。pr指的是農產品價格變化和農業生產資料價格變化之比,我們以1994年為基期,通過農業產品價格指數和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指數計算得到。tr指的是農業稅收占農業總產出的比重,fs指國家財政用于農業的支出占總的財政支出的比例,lt是農村土地流轉面積占家庭承包耕地總面積的比例,為土地流轉指標,來表示土地流轉規模的變化。上述各個數據均來源于國家統計局公布的《中國統計年鑒》、《中國農業統計年鑒》以及統計局官方網站的年度數據。土地流轉規模數據來源于中國農業部的《中國農業發展報告》、《全國農村固定觀測點調查數據匯編》以及土流網的統計數據等多種統計資料。具體的農業生產函數,我們采取經過對數變形后的柯布-道格拉斯生產函數,相應的其計量模型為lnY=C+α1lnland+α2lnlabor+ α3lnmecha+α4lnfert+α5pr+α6tr+α7fs+α8lt+ε

    C?槌J?項,ε為計量模型的隨機擾動項。每一個變量前面的系數表示這個變量對農業產出的作用份額。

    四、計量結果及分析

    我們采取OLS方法,根據1995~2014年我國相關數據,對我國這20年間的農業增長建立計量模型并進行分析。模型回歸系數估計值及檢驗結果如下表所示:

    調整后的擬合優度Ajusted-R2的值為0.997111,說明模型離差平方和和回歸平方和十分接近,模型對因變量的擬合很好。F統計值為820.6055,并在1%的水平下顯著,表明模型建立的回歸方程整體上是統計顯著的,模型選取的解釋變量可以對我國農業產出這一因變量進行較好的解釋。DW=2.229982,表明模型回歸模型不存在序列相關現象。我們同時對模型進行了相關圖檢驗和LM檢驗,結果均表明模型不存在序列相關。

    通過表1可以看出,fert、pr、tr以及lt這四個解釋變量的t統計值在0.01的置信水平下統計顯著,即農業生產中的化肥投入、農產品價格變化和農業生產資料價格變化之比、農業稅收占農業總產出的比重以及土地流轉規模這四個因素對農業總產出增加作用顯著。

    接下來我們根據上述模型回歸結果中得到的系數估計值,結合1995~2014這20年中每個解釋變量的增長對農業總產出的增長進行定量分析,更加詳細的說明每個因素對農業生產的影響程度。

    表2中變化率用來說明每個解釋變量1995~2014年的變化水平,增長貢獻即為每個變量的變化水平和各自回歸系數值的乘積,對產出的影響程度我們用每個變量的增長貢獻占農業總產出增長的比例來刻畫。1995年至2014年這20年我國農業總產值增加了3.6倍之多,且增長速度在2004年之后明顯加快。從表2中的數據結果可知1995~2014年階段對農業產出影響程度最重的是農業生產中的化肥投入,但是化肥的使用造成了對環境的破壞,不利于農業可持續發展。其次,對農業產出增長的另一重要影響因素是土地流轉規模。土地流轉規模的擴大對農業產出有著顯著影響,近12%的農業產出增長由土地流轉規模擴大帶來。農業稅改革,激勵了農民的生?a積極性,為農業經濟增長貢獻1.9%。最后,我們在實證結果中看到從1995~2014年總體水平來說勞動力、機械投入、農產品貿易條件以及農業財政支持對農業產出的影響是為負值。農業就業人口即農業勞動力投入減少,如果這時個人生產效率沒有提高,勢必會造成農業總產出的下降,對農業總產出的影響表現為負值。農產品價格變化和生產資料價格變化之比下降,說明農業產品價格提升給農民帶來的收入增加程度要低于農業生產資料價格上升造成的成本增加程度,從而給農業產出帶來消極影響。農業生產中的機械投入和財政支持對農業產出的作用表現為負值卻是實證進行之前沒有被預料到的,我們只能從我國農業的規模化經營還未達到一定程度,機械動力的投入和勞動力投入以及土地投入等各個方面尚未協調等方面對其進行解釋,此外農業財政支持也許是財政支持可以提高農民的可支配收入從而降低農民生產積極性??傊@兩者我們在本文中不做過多研究,本文主要分析土地流轉帶給農業產出增加的積極影響。

    五、結論及建議

    本文通過數據收集、建立模型對農業產出增長進行了實證分析,計量模型回歸結果表明在農業生產中,化肥投入和土地流轉對農業產出增長有著突出貢獻。但是由于化肥投入的增加會帶來生態環境的破壞,對土壤、水資源、空氣等造成污染,故我們應該更重視土地流轉對農業增長的突出作用,把土地流轉作為增加農業產出的關鍵和發展方向。

    我國現在土地流轉市場依然有待完善,我國土地流轉規模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我國政府應該加大土地流轉的宣傳力度,強化意識,建設市場平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其對農業產出的增收作用。針對我國土地流轉質量有待提高,流轉模式和流轉用途單一化,土地流入多為散戶,流轉過程不規范等問題,本文具體提出以下幾個建議:

    第一,進一步擴大土地流轉市場,強化農民流轉意識。完善土地流轉市場,我國政府需要加強市場中介組織建設,使土地流轉更為便捷。大力發展農村地區的第二、第三產業,促使部分非農收入較高的農民產生土地流轉意愿,擴大土地流轉的規模。推進農村產權制度的進一步完善,適當延長土地承包期限,確保農民的土地產權穩定。

    第二,創新土地流轉模式,提高農民土地流轉意愿。我國土地流轉模式以轉讓、轉包、出租為主,這三種模式具有簡單便捷的好處,但也有容易產生糾紛、收益不高、期限用途受限制等缺點。在當前互聯網經濟和金融經濟取代以往經濟模式的新時代,政府應鼓勵農民以抵押、入股、信托等新興模式流轉土地,并完善這些模式相應的法律法規,確保農民權益,提高土地流轉效益。

    第9篇:關于契稅的法律法規范文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提出的經濟發展思路,以規范財政收支運行、加強財政監管、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為目標,促進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以振興縣域經濟。

    二、監督檢查對象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屬各行政、企事業單位,與專項資金或地方政府性基金(含防洪保安資金)相關的中央、省屬、地直駐縣企業和單位。

    三、監督檢查內容

    1、財政法規執行情況檢查。開展《預算法》、《會計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重點是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和挪用、騙取、冒領財政資金行為的檢查。對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綜合預算、部門預算進行清理,有效查處單位人員吃“空餉”問題。

    2、對主要收費單位的收費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以公安、教育系統、衛生系統、城建部門、土管部門等單位為重點檢查對象。

    3、開展契稅、政府調控基金、國有資產收益等征繳情況的專項檢查。

    4、對全縣各鄉(鎮)**年度的財政決算及財務收支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開展縣直單位財務收支執行情況檢查,重點查處**年度單位財務收支存在的突出問題。

    6、繼續開展非稅收入收支情況檢查,重點是對罰沒款項的征收與解繳以及行政事業單位以捐贈名義收取的各類款項。

    7、對專項資金進行一次專項檢查。重點對轉移支付資金、扶貧開發資金、農業開發資金、水利、水保資金、國債資金、政法專項資金、住房公積金、社保資金、校建、公路建設、新農村建設、陽光工程等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8、認真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和其他各項檢查工作,對有舉報的案件進行重點查處。做到接待一起,查處一起,結案率達到100%。

    9、對縣域內各類企業主要包括郵政、通訊、各專業銀行、供電,中央、省屬鎢礦、鎢業公司和改制后的股份制企業等地方性政府資金、防洪保安資金征繳情況進行一次清算。

    四、監督檢查要求

    1、時間安排:從現在起至**年12月底止。重點檢查**年1月份以后發生的違規違紀問題,同類問題涉及到以前年度的或重大違紀事項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專項檢查中發現的其他違紀問題將一并處理。對各單位的檢查,原則上年內只安排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2、進一步加強依法行政,提高依法監督的工作質量。要求對每一個監督檢查項目要有財經法規依據,按照“程序合法,材料齊全,事實清楚,定性準確,手續完備”的要求,做到準確無誤,監督到位。

    3、嚴格執法,依法檢查。財政監督檢查機構要強化措施,嚴格執法,加大執法力度,突出財經監督管理職能,提高監督成效。對專項資金的檢查,要從資金源頭查起,跟蹤資金運行和項目進展的全過程,做到內外結合,資金與資金之間、項目與項目之間逐項檢查。對財政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要按照財政部等四個部門《關于嚴格追究擾亂財經秩序違法違紀人員責任的通知》(財監字[1998]4號)的精神及其他有關規定,將處理事與處理人結合起來,加大對違法違紀責任人的處理力度,提高監督檢查質量,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4、加強理論業務學習,深入開展調查研究,不斷提高業務工作能力和財經監督檢查工作水平。圍繞規范財政財務收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揭示矛盾,提供情況,要在檢查中注重深入基層掌握第一手資料,從中發現財政財務收支各環節存在的問題和漏洞,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相關熱門標簽
    主站蜘蛛池模板: 四虎成人免费大片在线| 一级毛片成人午夜| 亚洲成人自拍网| 黄色成人在线网站| 成人免费小视频| 久久成人国产精品免费软件| 日本成人免费在线观看| 国产成人悠悠影院| 欧美成人精品第一区| 免费观看成人羞羞视频软件| caoporn成人| 国产成人亚洲综合一区| 精品无码成人久久久久久| 国产成人免费高清在线观看 | 鲁大师成人一区二区三区 | 国产成人高清精品免费软件| 亚洲av无码成人网站在线观看| 成人H动漫精品一区二区| 激情成人综合网| 亚洲精品国产成人片| 国产精品成人亚洲| 成人午夜一区二区三区视频| 精品国产成人亚洲午夜福利| 中文国产成人精品久久久| 午夜电影成人福利| 四虎成人精品在永久在线观看| 国产成人精品视频网站| 成人午夜性a级毛片免费| 成人私人影院在线版| 成人性开放大片| 成人怡红院视频在线观看| 成人欧美1314www色视频| 精品久久久久成人码免费动漫 | 亚洲国产成人综合精品| 亚洲最大成人网色| 亚洲成人在线电影| 久久亚洲精品成人无码网站| 青青草视频成人| 成人国产激情福利久久精品| 国产成人艳妇aa视频在线| 国产精品成人无码久久久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