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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管理法物權法不動產市場
1土地管理法對物權法的積極意義
物權法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最為重要的財產法,指的是依據安全與客觀公正的原則支配財產,實現財產的流通,以維持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發展。在當前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交易在本質上都是權利間的交互,物權法則是對財產權利進行了規定,確保權利間的交易可以實現公正公平。
1.1促使物權法進一步完善
實際上,任何交易都是物權的交換,而維持物權交換的公正性對于維持市場經濟順序是極為重要的。物權法的目的就在于保證財產分配與財產流通的公正客觀性,土地作為重要的不動產之一,關系到人們的日常生活,土地物權也成為了目前最為重要的物權種類之一。物權法中對土地財產權的變更交易進行了規定,但是由于土地物權涉及的內容較多,因此,作為民法而制定的物權法雖然在你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征收土地后的補償政策,但是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我國當前對土地的使用多是通過國家征用,將土地的產權由農村集體轉換為國家所有,但是征用方式卻沒有給予明確,同時對宅基地等農村建設用地的產權變更和交易也沒用明確的指示[1]。因此,物權法在土地產權的管理方面仍存在很大的不足。土地管理法對物權法有著一定的完善作用,為物權法的使用提供了依據,同時明確了土地產權的變更及交易方式,使土地產權管理更具針對性。
1.2土地管理法為物權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土地管理法明確了土地物權的基本原則,這為物權法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不動產物權包括所有權及使用權,對于土地產權來說,指的是對土地的物權或是設立在土地物權基礎上的物權,因此,對土地物權的法律規定在不動產物權中占有重要位置。相較于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更具重要性,就我國現階段對土地產權的管理情況來看,我國在尚未制定物權法的前提下,便預先設施了土地管理法,這在一定程度上為物權法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不動產財產權利,這為不動產物權體系的制定提供了依據,有助于物權法的制定與進一步完善。
1.3推動物權法的發展
我國領土面積較大,耕地總體面積也比較大,但是人口數量的不斷增加導致人均耕地面積不斷遞減,特別是近幾年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帶動了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使耕地面積逐漸縮小,無法滿足社會發展需要。土地管理法的修訂與頒布明確了對耕地的保護規范,在基本農田耕地轉化為建設用地等非耕地時需要上報到相關的政府部門,在相關部門審批后再轉化為非耕地,這在一定程度上對耕地起到了保護作用,規范了耕地使用,避免耕地建設的不規范[1]。耕地雖然歸屬于不動產的一種,但是土地管理法對耕地卻起到了強制保護作用,使其免受物權法中人可以隨意處置的破壞。因此,在土地管理法的約束下,耕地成為了一種特殊的不動產,能夠享有一定的保護政策,同時土地管理法也明確了不動產產權的交易流通方式,這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物權法的發展。
2物權法對土地管理法的積極意義
2.1對土地管理法的指導作用
物權法中的物不僅指不動產,也包括動產,而不動產中土地是為重要的一部分。物權法中對土地產權的一些規章與原則對土地管理法都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在物權法的指導下,土地管理法可以進一步完善自身的不足。土地管理法中要求在土地產權發生變更時需要進行詳細登記,也就是不動產產權變更登記,但是土地管理法并沒有對不動產的變更手續進行明確規定,這也是使得土地登記成為了一種管理方式,只停留在表面,在土地產權變化中并沒有發揮其真正的作用,在土地產權變化中無法達到預期目標[2]。在物權法中針對這一問題有專門的一章“不動產登記”,在這一章節中明確指出了只有經過具有法律效應的登記手續才可以進行物權的變更、轉讓等,土地管理法中則明確指出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包括土地管理權與經營權歸村民委員會所有,物權法中則更加具體化,集體所有的不動產產權歸屬于其成員,這在一定程度上為每一位集體成員的利益提供了保障,同時也會定了集體內的所有成員具有維護集體產權的義務,因此,物權法既明確了集成成員的利益,也明確了其義務,這對土地管理法的制定與完善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2.2對土地管理法的補充作用
物權法對土地管理法除了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對土地管理法也具有一定的補充完善作用。我國在征收農村土地產權時,土地管理法僅根據建設需要,要求國家在征用農村土地時給予其與土地相等價值的補償,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護公眾利益,但是也存在一定的漏洞,認為只要給予征收土地的農民一定的經濟補償就可以,但是未能明確解釋公眾利益,這也導致許多地方政府為了經濟建設與城市發展不規范征用農民土地,破壞了農民的實際利益[1]。物權法便對土地管理法的不足進行了一定的補充,指出以農民公眾利益需要為目的可以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產權,這里的征收土地是以農民公眾利益為征收土地的前提,同時明確了土地征用的流程,要求征用流程可以符合法律法規要求,這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農民的土地產權,同時也規范了相關政府部門在征收土地時的手續,避免發生地方政府濫用土地征收權而引起的公眾利益被破壞的問題。物權法在土地管理法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了對土地征用的補償條件,為增添了安置費等,以保證農民土地征收后的正常生活。
3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相互制約
土地管理法與物權法雖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補充,但同時兩者間也存在一定的制約,在一些條款上兩者存在一定的矛盾,比如,土地管理法中明確指出建設用地的范圍既包括國家所有土地,也包括為農民公共利益而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物權法則認為建設用地只包含國家所有土地,其范圍遠小于土地管理法中的建設用地范圍。土地管理法中指出,為建設農村公共設施或保障農民公共利益可以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地,但是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卻未不受物權法約束,這也造成了土地管理法與物權法間的矛盾[2]。
4結語
土地產權是個人產權中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關系到每個人的日常生活,因此,關系到土地產權的土地管理法與個人產權相關的物權法間存在著一定的關系,兩者既彼此作用也彼此制約。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對個人產權將會更加重視,土地產權也將會進一步規范,因此,土地管理法與物權法必須相互協同,彼此補充完善,盡可能地實現土地管理法與物權法的統一,進而更好地保護土地所有者的根本利益。
參考文獻:
[1]徐礫.我國土地管理法與物權法的相互作用[J].民營科技,2014(10)275.
近年來,我國土地違法現象面廣量大,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完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違規設立各類開發區,隨意圈地、征地、批地。一些地方過去名目繁多的開發區至今仍有大量土地閑置,新一輪興辦各類開發區、園區的圈地現象又有上升之勢。2、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任意出臺土地優惠政策。有的地方以農業開發為名,進行非農業建設。獲得土地使用權后,改變用途搞其他開發。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資中,甚至實行零地價、負地價,導致國有土地資產嚴重流失。3、規避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一些地方以各種形式規避這一制度,暗箱操作現象屢見不鮮。4、劃撥土地和集體土地非法入市。對劃撥土地使用權非法入市即非法轉讓、出租、抵押的“土地隱形市場”,造成國有土地資產大量流失,而且加劇了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
二、我國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的建議
(一)加強對土地法學的研究近年來,很多高校都增設了土地資源管理專業,這對于培養土地資源管理專業人才和實現科學化、專業化土地資源管理是十分有利的,在對土地資源管理專業人才的培養同時,也要加強土地法學、這個土地資源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學科的研究。對土地法本身的研究應該在土地法科學性評價、土地法存在的問題與完善、土地法基本功能發生作用的條件和環境、土地執法體系、土地法律成本等方面開展。對土地法不同角度的研究主要可歸結為:從人類的歷史發展角度研究、從土地法的立法技術角度研究、從土地法的法律效用角度研究。
(二)完善我國土地管理法借鑒發達國家在土地管理上的經驗,應建議將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用地的土地供應最低比例寫入《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我國也出臺了一些相關規定,例如,在[2006]37號文件中規定了“城市新開工住房建設中,套型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積必須達到70%以上,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量不得低于70%”。但目前制定的一些政策措施僅限于國務院文件、部門規定等層面,約束力不強,政策執行效果不佳。因此,應將保障公民居住權上升到法律層面,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量的最低比例寫入《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對于不執行該項規定的,均應視為違法行為加以嚴處,從而遏制土地投機,有效地控制房價的過快上漲。將土地可持續利用、節約集約利用的思想作為重點內容寫入《土地管理法》。我國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通篇較少提到土地可持續利用和節約集約利用問題。當前,在資源瓶頸已成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障礙、經濟發展的主旋律已經是“好”在“快”前、促進土地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已經成為國土資源管理當前及將來很長一段時間內的工作重點的情況下,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及節約集約利用的思想也應該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寫入《土地管理法》的首要位置。在土地管理法中,應加強土地利用規劃制定過程和規劃成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立法者對于個人權利的偏見一直是土地規劃歷史上的主要特點,新出臺的《土地法》應放棄這種偏見,以較多的筆墨對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進行了規定,在規劃制定、實施過程中始終貫徹公開透明和公眾參與的原則,這也是國外發達國家土地方面法律的通行做法。因此,在我國《土地管理法》中,也應當增加土地利用規劃體系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與土地利用規劃和有關土地信息的數據,在符合保密規定的情況下,都應該公開、透明,廣大公眾可以隨時通過一定的程序查閱,同時應增加公告和聽證程序的有關內容,提高公眾參與度,加大監督力度,防止腐敗,促進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政策更好地執行。
(三)執法機構設置專業、負責的執法機構是解決土地執法難問題的組織保證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6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目前,我國基層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都下設了執法監察大隊,但是因為權力不夠、經費落實難導致執法監察大隊往往流于形式,工作效率不高。而且,因為監察隊伍的性質屬于自收自支的事業法人,在查辦土地違法案件時,依法行政與部門經濟利益的矛盾時有發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執法的嚴肅性。因而我們要在法律上明文規定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中下設專門執法監察部門,配備專業工作人員,并在組織上、思想上、制度上、專業素質上和裝備上加強對這一隊伍的建設,完備充實土地執法必要的辦案工具和辦案經費,提高土地執法監察人員在執法監察工作中的積極性。要在法律上明確土地執法監察部門的具體權力,要賦予土地執法監察人員行政強制權。什么情況下可以自行解決違法行為、處罰違法主體,什么情況下需要求救公安和法院,都應該在法律上找到具體的依據。
(四)完善土地動態巡查執法監察制度我國的土地違法大都還是“民不舉,官不究”,無形中導致了很多違反案件的出現,出現后又無法及時制止,最終釀成破壞土地的后果。在1999年11月18日由國土資源部了《國土資源部關于在土地執法監察工作中實行動態巡查責任制有關問題的通知》,這個通知明確了我國在土地執法中采取動態巡查的工作方式,這樣的工作方式對于及時發現土地違法行為、及時的加以糾正和制止是十分有效的。但是這僅僅是個通知,動態巡查還有待于上升為正規的、法律中明確規定的執法監察制度,以嚴格貫徹“預防為主、預防和查處相結合”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方針,建立起省、市、縣(區)、鄉(鎮)四級動態巡查體系,劃分巡查區域,明確巡查責任,建立起層層負責的斯基動態巡查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加大動態巡查的覆蓋面,提高動態巡查的質量,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將國土資源違法消滅在萌芽狀態。近期,國土資源部根據國務院的授權向幾個試點省會城市派駐了土地督察人員,對于加強動態巡查有著重要的意義。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管理,合理利用、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維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地開發、利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市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區(含開發區)、鄉(鎮)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派駐區域內土地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分別做好土地和房產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五條下列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一)符合《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的;
(二)國家劃撥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使用的;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撥或承包給集體、個人使用的;
(四)1961年農村實行固定土地所有權時,全民所有制和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已經使用,沒有確認給農民集體所有的;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個人使用的原屬于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農副業生產基地的;
(六)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建制轉為城鎮戶口后原集體所有的;
(七)凡征而未用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屬于國家所有的。
第六條符合《省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七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土地使用權確認給土地使用者。
依法以集體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或作價入股組建聯營或股份制企業的,土地使用權確認給聯營或股份制企業。
第八條實行土地登記公告制度。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耕地保護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依法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在用地規模方面,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河流湖泊庫區綜合開發利用規劃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市、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規劃,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規劃的規劃期限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致。
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土地整理、開發、復墾新增加的耕地面積依法折抵占補平衡指標的,可以將該指標有償轉讓給其他需要履行占補平衡義務的單位。
第十一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將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耕地閑置費、耕地占用稅、新菜地開發基金作為土地整理和開發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十二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負責復墾,復墾的土地應優先用于農業。
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向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土地復墾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復墾。
被破壞的土地確屬無法復墾的,應按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或征用農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章建設用地
第十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改造、開發計劃,集中連片地改造舊城區和開發新城區。改造和開發需占用的土地應統一依法收回或征用。
第十四條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給予補償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補償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征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按下列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
按《省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
(二)安置補助費: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人均耕地數量和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計算。
被征用耕地每一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補五倍;人均耕地五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補六倍;人均耕地四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不足五百六十七平方米的補七倍;人均耕地四百平方米以上不足四百六十七平方米的補八倍;人均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上不足四百平方米的補九倍;人均耕地二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不足三百三十四平方米的補十倍;人均耕地二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二百六十七平方米的補十一倍;人均耕地不足二百平方米的補十二倍。在特殊情況下,其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費:
征用耕地的青苗補償費按一季產值補償。
(四)地面附著物的補償辦法和標準,按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征地公告后,新增加的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十六條臨時用地應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參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約定。
第十七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宅基地應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落實地塊。
農村村民宅基地批準和落實地塊后兩年內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或農村村民整戶遷移的,宅基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
調整宅基地堅持批新交舊的原則。新房建成后,應在三個月內交出舊宅基地。
第十八條農村村民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出租、買賣或以其他形式轉讓原住房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戶口已遷出的;
(四)其他規定不應安排宅基地的。
第十九條在城市建成區內,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或征用后剩余耕地人均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將該單位原有的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撤銷村民建制,并合理安置。該單位未被征用的剩余土地歸國家所有,仍由該單位使用。國家因建設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按征用土地給予補償。
在本市城市建成區內(不含縣級市、建制鎮),不得審批農村村民宅基地。城市建成區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條禁止城鎮居民使用集體土地建住宅。
第五章土地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堅持統一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加強土地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建立建設用地信息制度。
建設用地信息內容包括:土地供給總量信息、已供給土地宗地信息、已供給土地綜合信息、土地使用權市場交易信息、市場預測信息和政府供地限制目錄等。
第二十三條培育、發展和規范土地市場,健全中介服務體系。
設立土地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國家關于中介服務機構設立程序的規定,取得從業資格,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土地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建立章程,制定服務規則,公布服務范圍、服務質量標準和收費標準,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未取得土地評估資質的機構和土地估價師資格的人員,其土地評估結果無效。
本行政區域外的土地評估機構受理本行政區域內土地評估項目的,應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土地估價報告應按照國家規定制作、提交,由具備土地估價師資格的人員簽署,加蓋土地評估機構印章。
經有確認權的部門確認的土地估價報告,應作為國有資產登記、抵押貸款、收取土地稅費等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事項之一,涉及土地資產的,必須進行土地評估:
(一)制定或修訂基準地價的;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的;
(三)上市公司及新設、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
(四)企業兼并、破產、改制的;
(五)司法裁決、土地監察涉及土地價格的;
(六)市、縣(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其他需要評估的。
未按規定進行評估的,不得處置土地資產及辦理土地權屬登記。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將耕地保護、土地利用、土地收益等工作列入政府主管領導任期內的年度考核和離任前考核內容。
第二十八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對下列違法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依法制止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設備、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扣押;
(二)對依法制止后繼續違法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其他設施,拆除費用由違法人承擔;
(三)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以后,發現違法行為人逃避法律制裁而可能隱匿、轉移違法所得或者是出現可能妨礙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凍結其銀行存款;
(四)其他可以依法采取的措施。
查封違法建筑物、扣押施工工具、建筑材料和其他財物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送達查封或扣押財物通知書,并向違法行為人出具查封、扣押財物清單。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積極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不得阻礙、干擾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擅自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以出讓、轉讓、出租等形式用于非農業建設,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三)破壞種植條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一至二倍;
(四)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一至二倍;
(五)拒不交出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每平方米二十至三十元;
(六)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依照《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復墾費的一至二倍。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四款、第二十條規定的,按違法占地行為查處。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中介服務,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一)未依法取得土地評估資質的機構和個人擅自從事土地評估的;
(二)超越土地評估資質從事土地評估的。
第三十三條逾期不繳納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閑置費、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每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因、、,索取或收受財物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擅自減免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依照《省實施辦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非法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依照《省實施辦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侮辱、謾罵或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二)故意傷害土地執法人員的;
(三)抗拒、逃避繳納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土地稅金的;
一、與所有權有關的調控才是最核心的調控
我國從2005年開始陸續出臺了各種調控政策,從“國八條”、“新國八條”,再到“國六條”、“新國十條”,不外乎都采用增加供應、調整結構、限制信貸、稅收杠桿、限制交易、提高購房成本以及到目前的房價問責等方法。這些調控措施是屬于宏觀層面的政策性調控,未涉及到房價的根本性問題。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屬于全民所有或集體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購買”的城市房屋只是部分的所有權(即對房屋建筑物部分的所有權),而不是完全意義上的所有者。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居住用地使用年限為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0條規定了建筑物的無償收回原則:“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因此,土地使用權結束以后,國家完全有權利把土地連同地上物一并無償收回。
如果國家嚴格執行這一規定,意味著我們購買的商品房只是一個使用權,它的價值量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直線下降,直至為零。
在經歷了多次調控之后,房價“不降反升”,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人們對房價會持續上漲的強烈預期。
只要政府明確投資或投機購買的商品房只是一個使用權,其價值會隨著時間而逐漸減少,直至清零,便是降低房價上漲預期最有效的途徑。而這不需要大量的修改相關法規或者政策,只要把《憲法》中規定的最根本的關于土地所有權問題在法規中體現,理順產權關系,并在實際中得到真正落實,即可有效降低投資和投機購買的需求。在具體的操作中,可以在即將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留下操作空間,可以規定除居民首套自住房以外的住宅(即二套及以上住宅),其使用期限屆滿以后,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附著物由國家無償收回,或者采用當時的土地市場價格征收土地出讓金,以市場價的價格有償續期。
二、二套及以上住宅有償續期對房價調控的意義
1.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社會特征,符合《憲法》精神
根據《憲法》,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土地的性質決定了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了分離。居民在購買商品住房時一次性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只是買了70年的使用權,也就是說居民購買的是土地上的附著物“房產”和有一定期限的“地產”,在合同中有明確的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到期后國家可以收回。為體現我國社會主義的優越性,應允許公民擁有一套可以無償續期的自住房產。
2.可以有效降低市場對房價上漲的預期,有效調控目前的高房價
如上所述,除了首套自住房產以外,其余投資或者投機的房產,其土地使用權以市場價格有償續期或者由國家無償收回。這意味著個人持有投資或者投機的房產到了一定的時間是不值錢的,如此可有效降低市場對房價上漲的預期,從而達到調控房價的目的。
3.有利于減少貧富差距,確保人人能夠擁有一套“自有”住房
如果土地是“無償自動續期”,則和土地私有性質差別不大,有錢人會大量購置房產,成為他們源源不斷的固定財源。首套自住房可以無償續期的政策如果實施,意味著每戶人家只能擁有一套真正的產權房,多余的房產要么以合理的價格拋向市場,要么只能出租收取租金。這樣擁有多套房產的人會把多余的住房推向市場,增加供應量;同時,沒有房或者只有一套住房的人也不會擔心未來買不起房,而趕早去“囤房”,有利于實現每一戶人家的購房愿望。而且房價下降后,由于每戶只有唯一一套產權房,貧富差距自然也就縮小。
三、運用所有權調控的注意事項
二套及以上住宅有償續期屬于所有權調控的范疇,具體操作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必須確保居民自住的首套住宅能無償續期
2009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以提及商品住宅使用70年大限到期后的處理辦法時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原來表述的“無償自動續期”。這一變化曾引起了巨大的爭論,有人認為這是政府開啟了土地使用權續期收費的閘門,據調查,84%的網民反對“住宅有償續期”。因此,政府必須慎重處理好這一涉及到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具體可以在《土地管理法》修改稿中明確:居民首套自住住宅無償續期,二套及以上住宅按照市場價格有償續期或者全部由出讓人無償收回。
2.出臺相應的配套法規和條例
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確居民二套及以上住宅按照市場價格有償續期或者全部由出讓人收回后,要出臺相應科學合理的實施細則,比如界定什么樣的住宅才算是居民的首套住宅。
依據海陸作用過程,研究劃定中國海岸帶管理范圍
海岸帶是海陸相互作用的交錯帶,在陸向,風暴潮淹沒、海岸侵蝕、海平面上升、海水入侵、河日海水上溯等過程以及鹽漬土、微咸水、鹽生植被等表征指標均可作為邊界劃定的依據;在海向,河日淡水舌、陸源污染等均可作為陸源影響邊界。雙向生態過程疊加劃定海岸帶邊界,可作為啟動海岸帶管理的范圍基礎。應由國家研究編制海岸帶范圍劃定技術指南,指導省級行政區劃定海岸帶范圍,匯總形成國家海岸帶一張圖,使得多部門的資源調查以及制度政策具有一致的范圍基礎,進而推進濱海濕地海陸一體化保護和監管。
開展沿海省市海岸帶規劃,劃定海岸建設退縮線
國際上已經]’‘泛應用海岸建設退縮線對海岸實施嚴格的管控。海岸建設退縮線(coastalsetback)又稱海岸建筑控制線,是根據海岸的特征規定的禁止開發或禁止一定類型開發活動的區域界線。經常采用的劃定依據有以下三種:一是海岸在風暴潮、長期侵蝕和海平面上升(通常以百年計)過程中后退的距離;二是在極端風暴潮期間的最大洪水水位;三是根據沙丘高度、植被、風力狀況等,以專家評價的方式確定維持沙丘穩定需要的退縮距離。《威海市海岸帶分區管制規劃》根據蝕退速度等劃定了海岸建設退縮線。平均線向海一側,國家海洋局已組織開展海洋生態紅線劃定工作,但是,線陸向臨近地區是海洋災害高發區,必須劃定一定寬度的禁止開發建設范圍。建議沿海省市編制海岸帶保護規劃,參考國際經驗劃定一定寬度的海岸建設退縮線,建設生態屏障,規避海洋災害、截蓄陸源污染,維護生物多樣性和自然景觀。
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確立生態用地的法律地位
200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關于濕地為未利用地的定位,間接推進了濕地的開發,國家需盡快推動該法律的修訂工作,將生態用地確立為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并列的大類,完善二級分類和保護性要求。
推進我國“海岸帶保護法”的立法進程
美國于1972年的世界上第一部綜合性《海岸帶管理法》,樹立了海岸帶綜合管理的典范。我國曾啟動海岸帶立法研究,但因種種體制協調困難而擱置立法程序。應再次啟動海岸帶立法,通過立法協調濱海濕地管理部門職能、明確資源權屬、統一執法,約束濱海濕地開發和圍墾,倡導離岸港日規劃建設,搶救性保護最具活力的海岸帶濕地。
第二條 土地是寶貴的、有限的自然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認真宣傳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加強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的行為。
第三條 省、市(地)、縣(市、區)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關,主管所轄區域內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負責《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的組織實施與檢查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工作,配備土地管理助理員。
第四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所有證;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或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使用證。
依法需要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因買賣、轉讓地上附著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轉移時,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
縣級以上土地管理機關,應建立地籍管理制度和地籍檔案。
第五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妨礙和阻撓。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隨意變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具體辦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國有土地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有償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本著節約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則,根據上級政府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縣(市、區)、鄉(鎮)、村年度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嚴格執行。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所轄區域內的列入國家投資計劃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和名、特、優農產品基地以及城鎮商品菜地,應劃定保護區,切實保護,不得占用。經批準確需占用的,必須同時落實新的基地和菜地。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所轄區域內的國有荒山、荒地、灘涂負責統一規劃,開發治理。開發后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使用。其審批權限:一千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一千畝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
第十條 因開采礦產資源、燒制磚瓦、燃煤發電等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的,由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和個人負責組織復墾利用。復墾利用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因開發利用地下資源引起地面塌陷,造成減產的土地,開發單位應根據塌陷程度和減產情況,付給受害單位或個人平整土地費和減產補助費。地上附著物造成損壞的,應根據損壞程度給予合理補償。對造成絕產的土地,開發單位應予征用。征用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開發單位、被征地單位和鄰近的鄉(鎮)、村進行綜合治理,合理利用。
第十二條 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單位和個人連續耕種的國有土地,建設單位應根據耕種單位或個人的生產投入、耕種年限和經濟效益給予適當的補助。但每畝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畝年產值的四倍。
第十三條 承包土地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對造成土地荒蕪的,應按規定繳納土地荒蕪費;連續荒蕪二年以上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使用權。
使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在辦理征用、劃撥手續后滿一年未動工興建的,即視為土地荒蕪,應按規定繳納土地荒蕪費。
土地荒蕪費征收、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制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協調。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的各項建設,都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土地管理機關在辦理審批用地手續時,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應取得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
征用、劃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山嶺等,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五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建設單位必須按《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程序提出用地申請,各級人民政府按下列權限審批。
(一)征用、劃撥耕地(園地、藕塘、魚塘、葦塘、苗圃、速生豐產林,視同耕地,下同)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報國務院批準;
(二)征用、劃撥耕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三)征用、劃撥耕地十畝以下,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
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濟南、青島、煙臺三市城市規劃范圍內的耕地和其他土地,征用、劃撥三十畝以下,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批準;
(四)征用、劃撥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但征用省轄市所在市區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由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五)經國務院批準劃定的青島市、煙臺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的土地,征用、劃撥耕地五十畝以下,其他土地一百畝以下的,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批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審批權限批準征用、劃撥的土地,必須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
(一)征用省轄市市區和縣級市所轄的耕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征用縣所轄的耕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五倍;
(二)征用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畝年產值的二至四倍;
(三)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
(一)青苗補償標準按一季作物的產值計算。被征用土地上的樹木,凡有條件移栽的盡量組織移栽,付給移栽人工費和樹苗損失費,不能移栽的,可按有關規定給予作價補償,也可由被征地單位自伐;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可按有關規定給予折價補償,也可由征地單位新建同等質量的附著物;
(三)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栽種的樹木和突擊搶建的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征用耕地、宅基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但是,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每畝安置補助費標準,為畝年產值的二倍。
第十九條 依照本實施辦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增加安置補助費的,需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條 因國家建設征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關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和有關單位充分利用當地資源,發展農副業生產,開展多種經營,興辦鄉(鎮)村企業和各種服務性行業進行安置;安置不完的,由土地管理機關與勞動部門、用地單位共同協商安置;用地單位有農村招工指標的,應首先招收符合條件的村民為農民合同制工人;國家計劃有農村招工指標時,勞動部門應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村民到其他集體或全民所有制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
第二十一條 被征地單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原有的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農轉非后的居民,按城鎮勞動力資源對待。
第二十二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另行確定。
第二十三條 國家建設依法征用和鄉(鎮)建設依法使用集體所有的耕地,應相應減免被征地單位的農業稅和糧、棉、油等農產品定購任務。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設征用菜地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標準和管理辦法,按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所有農、林、牧、漁場,使用本場范圍內的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或從事商品性磚瓦生產的,必須按有關建設用地的程序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 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鄉(鎮)村企業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等鄉(鎮)村建設,必須按照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鄉(鎮)村建設規劃進行,用地規模必須嚴格控制。原批準的建設規劃布局不合理或超過規定用地限額的,應重新修訂。
第二十七條 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結合舊村莊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山坡荒地。確無舊宅基地可用需要申請新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
(一)城市郊區及鄉(鎮)所在地,每戶宅基地面積零點二畝至零點二五畝;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宅基地面積零點二畝至零點三畝。村莊建在鹽堿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最多不得超過零點四畝;
(三)山地丘嶺區,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戶宅基地面積零點二畝;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零點四畝。
(四)人均占有耕地一畝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于上述限額。
第二十八條 農村居民新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九條 農村居民拆除房屋騰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出賣、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第三十條 鄉(鎮)辦企業建設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的耕地,其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年產值的三至四倍,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倍;使用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每畝安置補助費標準,最高不得超過該地畝年產值的二倍。
(鄉)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參照上述標準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村私營企業、農村個體工商戶建設用地的審批權限,按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設和鄉(鎮)建設用地,由市、縣級土地管理機關統一組織用地單位和被用地單位簽訂征用、劃撥和使用土地的協議,并將用地單位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費用,分別撥付有關單位和個人。用地單位向土地管理機關繳納土地管理費。土地管理費的繳納標準、管理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鄉(鎮)村辦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以及從事非種植業生產的專業戶,經批準使用的集體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機關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
(一)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者遷移的;
(二)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的;
(四)道路、橋梁、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第三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在保護土地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
(二)同違反國家土地法律、法令行為作斗爭,制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等方面做出貢獻的;
(三)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者,除按《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外,對其中處以罰款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鄉(鎮)村企業和個人,未經批準、騙取批準或者超過批準的用地數量非法占用土地的,每畝罰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二)期滿不歸還臨時使用的土地,或者拒不交出被依法收回的土地的,每畝罰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三)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可以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一百元至五百元;
(四)非法占用被征地單位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罰款數額為被占費用的百分之十至二十;
(五)各項罰款,按國家規定上繳財政。
第三十六條 《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關決定。對農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處罰,可以由鄉級人民政府決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拒絕、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在變更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解決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的過程中,各級干部和有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對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貪污、盜竊國家和集體的財物,或者煽動群眾鬧事、阻撓國家建設的,由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關本實施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山東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現在土地問題是熱點問題,大家越來越感受到發展越來越離不開土地的支持,穩定也越來越離不開土地管理工作提供的穩定性,土地問題也與民生問題息息相關。因此,國土資源管理工作與發展、穩定及民生等問題互相交織,這項工作越來越重要,也越來越復雜。國家、省、市對此相當敏感,特別是對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顯示出來的傾向性問題特別敏感。要求我們認真把握好、處理好。近年來國土資源問題一直位居問題的前列,有些國土資源問題演化到今天,很難處理,特別是保護耕地和保障發展用地的矛盾突出。再加上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現實發展中的矛盾以及可持續發展等問題糾集在一起,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壓力和難度更大。利用今天的會議,我強調幾點意見,希望大家能進一步明確我區新一年的工作要求,共同承擔起責任,切實為金平又好又快發展提供用地保障,防止出現新的傾向性問題。
一、要充分認識當前我區面臨土地違法問題的嚴重性
從20*年8月以來,省國土資源廳對我區進行第一、第二次土地衛片執法檢查,去年3月國土資源部也對我區進行第七次土地衛片執法檢查。根據區國土資源分局提供資料顯示,三次土地衛片執法檢查共發現違法違規用地98宗,面積657畝;今年3月份,國土資源部第八次土地衛片執法檢查,又發現我區違法違規用地9宗,面積127.6畝,經核實,屬于需立案查處的1宗。此外,區國土資源分局在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中還發現了10多宗無證開采、偷采砂土石的行為,新聞媒體對此作了報道,在全市造成了負面影響。
土地違法問題,往往又和農村穩定的問題聯系在一起。比如去年潮陽谷饒都與土地違法的問題關系密切,群眾反映非常激烈、尖銳,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和警惕。對此,大家一定要有充分的認識,從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我區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進一步增強依法管理土地、遏制土地違法行為的緊迫感和使命感,落實有效措施,使我區國土資源管理走上法制化、規范化軌道。
一、我國土地利用管理制度的缺陷
(一)土地利用與管理主體角色錯位。土地是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重要資源,只有依靠市場機制形成的價格信號調節供求,才能最大限度實現土地的最佳利用。就目前來看,我國土地利用缺乏真實、有效的價格信號,土地供求不平衡、利用效率低下等現象仍較為普遍。我國城區土地屬國家所有,但建設項目的批準權卻歸地方政府所有,項目需經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后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這種情況下,地方政府就兼具管理者和土地出讓者的雙重身份,地方政府對土地的規模、定位等具有直接決定權,很容易產生違法批地、征地等現象。
(二)土地利用與管理內容分散。在新型城鎮化發展的過程中,土地資源的利用要綜合考慮生態環境、水資源利用、基礎設施建設、耕地保護等一系列內容,使城鎮空間分布與城鎮規模盡可能同土地資源的承載能力相適應。但就目前來看,我國城鎮土地利用還僅僅停留在類型的層面,不注重土地開發及利用過程中對周圍產生的各種污染,城市霧霾、地下水污染等問題持續加重。從部門設置上看,我國土地管理部門僅負責監督與管理工作,內容涉及土地用途管制、利用規劃、落實耕地保護政策、監督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等;住建部門負責規范住房與城鄉建設秩序;環保部門負責環境污染與破壞的預防與治理。這些部門監管側重點不一,土地項目的審批要獲得上述部門權責范圍內的許可方能動工,但這些部門相互孤立,整體聯動不強,對土地的綜合利用仍缺乏統一的管理。
(三)土地利用與管理對象缺失。近年來,城鄉一體化步伐進一步加快,城鎮范圍持續擴張,但如果不加限制,土地利用外部性超過城鎮范圍,城鎮間的矛盾就會產生。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土地糾紛與矛盾,但對于土地利用活動外部性所產生的問題仍不能顧及全面。2013年,我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出“對土地管理整改不力的,責令限期整改或暫停審批權”,這從法律層面對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形成了約束,但仍沒有涉及土地利用外部性的問題。
(四)土地利用與管理手段單一。控制用地總量、優化土地結構一直以來都是城鎮化建設的總要求,但這僅限制了城鎮規模,并不能起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目的。從根源上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還需利用激勵措施。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設立了耕地保護基金,規定了耕地保護補貼制度,但由于補貼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支出,補貼辦法由當地政府制定,補貼僅針對耕地承包經營人,激勵措施的效用有限。
二、我國土地利用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重新定位土地利用管理的目的。土地是土壤、水、動植物、人相互作用、相互競爭的共同體。以往的土地利用管理制度僅限于地方政府管轄范圍內,且管理內容更多的是耕地保護方面。這雖然能夠解決耕地占用、環境污染等問題,但對于新型城鎮化來講,表現出了明顯的不適應。因此,有必要重新定位土地利用管理的目的,以土地可持續利用為目標,以促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為出發點,統籌規劃土地功能,一方面對土地展開多樣性利用,合理劃分生產生活功能與生態功能,另一方面規范土地利用方式,保護土地的科學、歷史、文化、景觀等方面的價值。
(二)明確相關規劃與計劃之間協調的具體措施。我國《土地管理法》中雖然明確提出了城市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但在實際建設當中,土地利用突破限制的的情況仍時有發生。各地方的土地利用計劃與規劃在縱向上雖與中央保持一致,但在橫向上仍缺乏同城市規劃、交通運輸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生態建設規劃的協調配合。這就要求地區在制定土地利用計劃與規劃時,兼顧各部門利益,讓公眾參與到土地利用規劃的編制中,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行性,明確土地利用的法律效力。同時,要在國家主體功能區劃的總體指導下,依據實際情況制定科學的國土開發計劃,使自然環境、交通運輸、住房建設的土地利用更加協調。
(三)改進土地利用許可管理體制。就目前來看,職能部門對于土地利用的管理已經與飛速發展的城鎮化步伐不相適應,為了進一步強化土地的管理,中央政府要向地方派出督查機構,協助改進土地利用情況。我國自2006年開始啟動城市規劃督查試點,現已有北京、上海、南京、沈陽、武漢、成都、西安、廣州、濟南等九個城市設立了土地督察局。與此同時,環保部門也根據華東、華北、華南、西北、西南、東北等區劃從區域發展的層面設立了執法監督機構,對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時間進行監督與查辦。這些措施均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土地利用情況,今后,還需在空氣污染、交通擁堵、人文景觀保護等群眾關心的問題上下功夫,盡量減少因土地監管不力造成的問題。
(四)劃清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管理中的義務與責任。地方政府要盡可能減少土地利用與管理過程中可能對公眾、組織或其他地區利益造成的不良影響,一旦產生不利影響,要積極承擔后果,既要規范個人土地利用外部性帶來的法律責任,又要對土地管理行為的不力承擔法律責任。具體來講,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管理中需要承擔的主要義務與責任包括土地利用外部性的義務與責任、提供經濟建設發展所需用地的義務與責任、協調地區內公共需求的義務與責任等等。
(五)完善土地利用管理的訴訟機制。土地利用管理制度的完善不僅需要建立針對個人土地利用行為的訴訟制度,還要建立解決城鎮之間矛盾與沖突的地方政府土地利用管理行為的訴訟制度。其中,針對地方政府的訴訟涵蓋對地方政府土地利用行為提起的訴訟及對地方政府管理行為提起的訴訟兩大內容。通過完善土地利用管理訴訟機制,不僅可以嚴格土地執法,維護個人與組織的權利,還可以從法律層面對違規行為進行約束,減少土地侵權行為發生。
三、結語
完善我國土地利用管理制度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不僅需要中央從總體規劃和法律制定方面給予方向上的引導,更需要地方政府從實際情況出發,制定更加科學、合理的土地利用與管理辦法,從制度、法律多層面協調好社會、環境、經濟的關系,將土地效能發揮好。
作者:郭小倩 單位:石家莊市國土資源局新華分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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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則《溫州一批20年產權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續期須按房產價格三分之一繳費》的新聞引發輿論關注。據溫州媒體報道稱:當地一部分市民正常買賣二手房后卻無法完成交易,原因是土地到期了。如果要續期,必須繳納占房價總額約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讓金,也就是說,100多萬元的房產,續期就要再繳納30多萬元。溫州這一土地使用權續期事件隨即引發全國廣泛的關注。其實,溫州土地使用權續期事件在國內并非首例,除溫州外,至少在青島、深圳還有五個土地使用權到期續期案例。
對于土地使用權的到期,《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物權法》只規定了“自動續期”,對于該如何續期、需不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以及交納標準都沒有明確。截至目前,國家層面尚未出臺關于出讓土地續期的實施細則,更沒有對出讓土地使用權續期出讓金收取標準作出規定。
一、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解決
房屋所有權屬于個人產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不動產享有所有權。其年限是永久的。但是,同年8月修訂通過的《城市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又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雖然城市土地管理法修訂時間更新,但考慮到物權法屬于高位法,因此對于土地使用權應主要參照物權法的規定。所以,房產土地使用權到期以后,如果居民不繳納土地出讓金就不再擁有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政府不能無償、強制收回這塊土地。如果僅僅是居住需求,居民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出讓金而繼續住在房子里。但是,不再擁有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會限制房產所有人在房地產轉讓、抵押等方面的權利,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等才可重新擁有這些權利。
如果按照溫州現在的做法,續費額度相當于房價的三分之一,這在高房價的背景下,無疑會給購房者帶來沉重負擔。在無章可循的情況下,專家針對該事件的意見也不統一,可行的解決路徑主要有兩種:第一,大幅度降低“續期”的土地出讓金;第二,以每年征收的房產稅代替一次性征收的土地出讓金,在房產稅全面開征以后,對“續期”的土地使用權不再征收出讓金。城市住宅建設用地的升值與房屋不可避免的會折舊,房屋產權的永久性和土地使用的期限性,是我國房地產中的尖銳矛盾,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卻存在模糊空間,不對其加以完善無疑將影響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完善
1、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處理規則
如前所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第2款規定與《物權法》第149條的相關規定相沖突,應予修改。此外,《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續期時土地使用費的繳納應當作出明確規定。《物權法》對期間屆滿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費的問題未作規定,其立法原意是;“如何科學地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屆時應當承擔的義務,目前還缺少科學依據,應當慎重研究,物權法以不作規定為宜。而且物權法不作規定,也不影響國務院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相關的規定①。”但是,事實上地上物的歸屬問題不宜由行政法規規定,因為國務院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它有權制定行政法規來決定期間屆滿后另一方當事人能否獲得地上物的所有權,難以保障公平。因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在進行相關規則設計時,應保護所有人的利益,盡量由建筑物所有人使用房屋,適度進行國家干預,以保護利用土地的弱勢群體。
2、完善房地產征收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