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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理論價值;實踐意義
一、引言
2012年6月8日中國銀監會公布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是近年來對銀行監管領域最嚴格的規范措施。對于中國銀行業來說,新辦法不僅體現了更嚴格的監管規則,更樹立了監管當局宏觀審慎管理和微觀審慎管理相結合的監管理念。
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球資本市場開放程度的提高加劇了金融危機的傳染性。發展中國家由于金融危機造成的損失比發達國家更高,且金融危機表現最集中的領域就在銀行業,所以政府要加強對金融體系質量的監管和法制程度的完善。[1]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催生了國際銀行業監管的新標準――《巴塞爾協議Ⅲ》的出臺。《巴塞爾協議Ⅲ》是對《巴塞爾協議Ⅱ》監管漏洞的補充,如針對次貸危機中銀行過度信貸行為導致的順周期性要求銀行計提逆周期超額資本緩沖。[2]新辦法體現了《巴塞爾協議Ⅱ》和《巴塞爾協議Ⅲ》核心內容,在中國銀行業與國際接軌的大背景下,研究《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的理論基礎和實踐意義是十分必要的。
二、《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的特點
(一)嚴格明確資本定義。新辦法明確了核心一級資本、一級資本和其它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的具體內容,如商業銀行采用權重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超額貸款損失準備可計入二級資本;規定了各層資本充足率監管中資本的具體組成部分和扣減項內容,如提取的超額資本緩沖只能由核心一級資本補充。新辦法還為不合格的二級資本工具設定了每年遞減10%,為期10年的遞減期。這三個舉措將商業銀行資本嚴格劃分,有利于資本數量和質量的提升及商業銀行之間的同業比較。
(二)完善資本充足率監管體系。新辦法中明確說明了資本工具的合格要求,并提出了四層資本充足率要求,具體包括最低資本要求、逆周期資本和儲備資本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和第二支柱資本要求。[3]這一資本監管要求覆蓋了銀行的預期和非預期損失,涵括了銀行的系統性風險和個體風險。作者統計了我國16家上市銀行2005年以來的平均資本充足率水平,發現2007-2012年間我國上市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總體水平均在10.5%以上,2007-2008年高達15%以上。這說明我國上市銀行資本緩沖水平在總量上滿足逆周期資本監管的要求。但相較于歐美銀行業資本緩沖水平,我國銀行業存在資本富余,有資本浪費的現象。
(三)建立了全面風險管理框架,明確了風險加權資產的計量。新辦法將風險加權資產細分為三個部分,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加權資產和操作風險加權資產,其中操作風險的資本系數為18%,高于《巴塞爾協議Ⅱ》中15%的規定。新辦法細化了各類資產風險權重體系并對風險權重進行了調整。如將國內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從20%上調至25%,將個人貸款和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等項目的風險權重從100%下調到75%。這些舉措目的是引導銀行風險管理創新,擴大對小微企業、個人的扶植力度,以便商業銀行能夠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的發展。
(四)監管指標要求更為嚴格。新辦法改革的目標是加強金融體系的穩健性,預防危機的發生,這意味監管當局將實行更嚴格的資本和流動性監管標準。《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規定我國的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5%,高于《巴塞爾協議Ⅲ》對國際銀行業4.5%的要求。杠桿率水平要求為4%,高于《巴塞爾協議Ⅲ》提出的3%的要求。類似的高于國際標準的監管要求,能夠有力的約束銀行體系的高杠桿運作行為,提高銀行的抗風險能力。在對銀行合規的監督上,除了市場監管,內外部監控三方聯合監管的方式,新辦法還要求銀行主動披露信息,提高銀行業的透明度,加強市場約束。盡管成本會提高,但其社會效益遠高于給單體機構帶來的成本,也就是說加強監管的長期效益遠足以抵消短期成本,嚴格監管行為利大于弊。
三、《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的理論價值
(一)將《巴塞爾協議Ⅱ》和《巴塞爾協議Ⅲ》進行了有機的融合,形成了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相統一的監管體系?!栋腿麪枀f議Ⅲ》是《巴塞爾協議Ⅱ》的延伸與完善,主要針對發達國家在金融危機中出現的系統性風險問題。目前我國銀行業一級資本主要由普通股覆蓋,資本充足率較高,銀行主要靠凈息差為主的盈利模式也比較穩定,有利于銀行業對系統性風險的防控。然而正是這種以信貸為主的業務模式要求銀行業更加注重微觀層面收益和風險的匹配。因此,中國銀行業在推進《巴塞爾協議Ⅲ》的實施過程中,要同步推進《巴塞爾協議Ⅱ》。
新辦法體現了國際監管新規,又符合我國銀行業實際的資本監管制度。此次頒布的新辦法中按照《巴塞爾協議Ⅱ》確定了資本覆蓋風險的范圍和風險加權資產計量方法等微觀范疇的指標體系。另外還將系統性風險納入了資本監管框架,參考《巴塞爾協議Ⅲ》引入逆周期資本要求和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即提升了單個金融機構的穩定性,又增強銀行業整體抗系統性風險的能力。
(二)體現了監管標準的統一性和個體差異性。不同銀行在資產規模、國際化程度、風險管理能力方面存在差異,這一特點不僅表現在不同國家和區域的銀行之間,也表現在同一國家不同層次的銀行之間。新辦法實施后,監管機構將針對部分資產組合提出特定要求,并針對單家銀行實行特定資本標準以滿足第二支柱要求這樣即統一設定了適用于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標準,又根據不同機構的情況設置差異化的過渡期安排,確保各類金融機構向新監管標準平穩過渡。又如,新辦法要求銀行業統計進行風險加權資產計量,單對計量方法的選擇上可以體現個體化差異。2012年11月,我國五家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招商銀行申請成為首批使用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銀行,計量方法的改進有利于銀行節約資本,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三)形成了我國銀行業目前最大的監管理論框架。
新辦法借鑒國際資本監管的標準,形成了目前我國銀行業的最完備的監管標準,從該辦法的內容看,包含了對資本的嚴格界定、風險的計量和監管工具的運用,對于我國研究銀行業的監管機制具有指導作用。與舊的方法相比,新辦法在一些指標體系的標準、計量、評估和披露方面存在較大的差異,更加強調精細化的計量和控制,這有利于銀行的內部風險控制和資產負債結構管理的研究。另外,新辦法覆蓋的范圍更廣,不僅適用于商業銀行還適用于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公司及其它金融機構。
四、《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的實踐意義
(一)對銀行業穩健性的影響。
宏觀審慎監管的主要目標是維護金融穩定,防范系統性風險。[4] 新辦法中的資本監管策略體現了監管機構宏觀審慎監管的要求。銀監會公布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末,中國商業銀行整體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為12.19%,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為9.95%,撥備覆蓋率達282.7%,可見我國銀行資本金比例從質量到數量上均遠遠高于歐美銀行同期指標。因此從短期來看,我國銀行業基本滿足資本充足率的水平,增強了單個銀行吸收損失的能力,避免銀行間流動性危機的相互傳染。另外,新辦法重視了銀行業“大而不能倒”的問題,提高了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標準,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多提取1%的資本緩沖。目前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定辦法尚未出臺,中國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均被巴塞爾委員會納入全球29家系統重要性銀行中。
(二)對銀行資本補充渠道的影響。
充足穩定的資本金來源是銀行滿足監管要求的基礎,在新辦法的約束下,銀行要提高資本充足率,從分子策略來說就是要增加資本,建立良性的資本補充機制。由于我國商業銀行資本補充主要來源于銀行利潤,而銀行利潤主要來源于存貸利差,銀行業務多元化程度較低,對風險的控制水平不高,為了達到監管要求,上市銀行面臨資本補充的巨大壓力。如2013年以來余額寶、理財通等互聯網金融產品的出現搶占銀行部分存款,2014年1月銀行存款減少9447億元,而同期僅余額寶規模就增加了2000億元。另外利率市場化和金融脫媒現象的沖擊導致銀行存款成本的提升。所以面對沖擊,商業銀行要積極探索和創新資本的補充工具和渠道,盡快完善內源性增長為主、外源性融資為輔的資本補充機制,建設應急資本機制,進一步提高資本質量。
(三)對銀行業務發展方向的影響。
在新辦法的監管要求下,中國銀行業的發展將面臨更嚴格的資本約束。因此,我國銀行業應主動調整業務模式,在新辦法的指引下進行金融創新。比如權重法下風險權重的設置明顯體現了政策傾斜,發展小微型企業和個人業務可以降低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從而提高資本充足率,如工商銀行向小微企業推出的信用貸款――“小額便利貸”業務。我國銀行業應借鑒歐美銀行業先進的產品創新和盈利模式,提高風險定價水平和金融資源配置能力,加快戰略轉型。當前,利率市場化的金融環境以及資本市場和債券市場的日益拓展給銀行業務發展提供了契機,我國銀行業應在監管約束下轉型。如銀行可以加強金融債券市場的發展,適時推出一些類似于2003年商業銀行開始在一級資本之外發行附屬債的債務型的資本工具。另外銀行可加強理財產品的優化升級,如工行2014年2月在江浙地區試點推出的“天天益”,具有1元起購,可24小時購買和贖回的特點。
(四)對銀行風險管理的影響。
傳統的商業銀行業務結構模式以經濟資本管理為主,在風險覆蓋范圍、計算結果準確性等方面設計并不合理。從國內金融現狀來看,隨著利率
市場化的沖擊,銀行以存貸利差
為主的業務收入模式將給銀行盈利造成巨大影響。新辦法
有助于提升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水平,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從微觀審慎管理的層面講,新辦法將操作風險納入風險加權資產的計量,覆蓋風險的范圍更加廣泛;允許商業銀行自主選擇風險計量方法,鼓勵銀行采用內部評級法等高級計量方法。這個過程本身也會促使銀行全面提升風險管理能力。如目前,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五家大型銀行內部評級法覆蓋率平均約為71%,自行估測自身的PD、LGD及有效期限等參數值,可以更好的衡量風險、節約資本。從宏觀層面講,新辦法明確了監管主體以及監管范圍;防治高杠桿率并抑制順周期性;建立了信息采集及共享機制并要求銀行計提超額資本緩沖,以應對系統性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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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益氣養血升血小板方難治性慢性特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臨床觀察中醫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31.198
特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ITP)是因血小板免疫性破壞導致的外周血中血小板減少的出血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是臨床常見出血性疾病,其屬中醫“紫斑”“虛勞”“血證”“葡萄疫”等范疇。近年來,采用益氣養血升血小板方治療慢性難治性ITP,取得了較好的臨床療效。現總結報告如下。
資料與方法
一般資料:2010年1月~2012年4月收治明確診斷為慢性難治性ITP患者68例,均符合慢性難治性ITP診斷標準[1,2]。
方法:采用中藥治療,益氣養血升血小板方由黃芪、花生衣、當歸、牛角腮等8味藥物組成。所需中藥由中藥房統一代煎,統一分裝成袋,每袋含益氣養血升血小板方煎液約為200ml。每人每日2袋,早晚各服用1袋。
療效判斷標準:根據第二屆全國血液學會議擬定的ITP療效標準[2]評定。①顯效:無出血,血小板計數恢復正常持續3個月以上;②良效:無或基本無出血,血小板升至50×109/L以上或較原水平上升30×109/L以上,持續2個月以上;③進步:出血改善,血小板有所上升,持續半月以上;④無效:出血及血小板計數均無改善。
結果
本組患者68例中,顯效10例(14.7%),良效41例(60.3%),進步12例(17.6%),無效4例(5.9%),總有效率為94.1%。
討論
特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為免疫機制障礙性疾病,涉及到細胞免疫、體液免疫等多個環節,目前研究顯示血小板抗原結構改變,引起自身抗體直接作用于巨核細胞和血小板,導致血小板生成較少和消耗加劇,其中T細胞的比例失調可能在ITP的發病中起某些作用[3]。臨床癥狀以出血為常見,主要表現為皮下出血、牙齦出血、鼻衄、月經過多、脾大。依據ITP的臨床表現、發病情況和病因病機,西醫藥治療方案以打破免疫功能紊亂為主,但療效不穩定。ITP屬“血證”“紫斑”等中醫學范疇。急性期熱邪灼傷脈絡,以血熱為主,迫血妄行,病程日久,耗傷氣血,致氣血兩虛。慢性ITP多責之脾氣虛,脾虛不能統血,氣虛不能攝血,以致血溢于脈絡之外而為紫癜。另有學者認為ITP病變部位主要在腎,起始因素尤以腎陽不足,腎精無以化生血小板。腎陽不足,無以溫煦脾胃,脾之統血失司,氣不攝血,則血溢于外。又因脾主四肢,故多見四肢出現紫癜,尤以下肢為重[4]。ITP患者常表現為皮膚黏膜紫斑、舌質紫黯等癥狀與“血瘀學”的瘀阻之說基本相符。依據離經之血亦是瘀血之說,即認為瘀血應表現于ITP病變的始終[5]。血小板減少癥多屬于中醫的“氣血不足”等范疇,以選用黨參、黃芪等補氣;當歸、花生衣等養血,使氣血生化有源。藥理研究證實,花生衣、牛角腮等有增加外周血小板數目、提高血小板聚集性、黏附性及加速血小板內促凝物質釋放,促進血小板伸展偽足的作用[6]。本方經臨床使用,有效地提升血小板的數量和功能,療效較好。
綜上所述,益氣養血升血小板方在治療難治性慢性ITP療效顯效,有良好的臨床療效,顯示出中醫中藥在該領域的廣闊的應用前景。本次臨床觀察研究,試探索益氣養血升血小板方對難治性慢性ITP所致血小板減少癥的治療作用以及中醫治療的理論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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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歸脾湯;特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慢性
血小板減少性紫癜是一組因外周血中血小板減少而導致皮膚、黏膜及內臟出血、骨髓巨核細胞發育成熟障礙,血小板生存時間縮短及抗血小板自身抗體出現為特征的疾病,分為慢性和急性二型。自2005年11月至2010年2月我們采用歸脾湯治療慢性特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療效滿意,現報告如下。
1 臨床資料
1.1 一般資料 本組共33例,男10例,女23例;最大年齡65歲,最小年齡18歲;病程10個月~24年,平均6年;均為慢性病例。血小板(10~30)×109/L 7例,(30~50)×109/L 15例,(50~70)×109/L 11例。所有患者均有不同程度的皮膚黏膜出血,紫癜色淡紅而稀疏,時隱時現;女性有月經經期延長;部分患者還可見頭暈乏力、心悸氣短、自汗、活動后諸癥加重、舌淡苔白、脈沉細無力[1]。同時排除繼發性血小板減少癥及其他引起血小板減少的疾病。
1.2 治療方法 基本方:炙黃芪50 g、黨參30 g、龍眼肉24 g、白術18 g、茯苓18 g、酸棗仁15 g、阿膠(佯化)15 g、木香12 g、當歸9 g、仙鶴草24 g、茜草24 g、炙甘草5 g。加減:有發熱者加金銀花12 g,連翹9 g;牙齦出血者加藕節18 g;女性月經淋漓不止者加山萸肉12 g、五味子9 g。每日1劑,水煎服,早晚分服,3周為一療程。
1.3 療效標準[2] 無出血,血小板恢復正常,持續3個月以上,1年以上無復發為基本痊愈為顯效;無或基本無出血,血小板升至50×109/L,或較原來水平升高30×109/L以上,持續2個月為良效;出血改善,血小板有所上升,持續15 d以上為進步;出血及血小板計數均無改善為無效。
2 治療結果
顯效15例,良效9例,進步6例,無效3例,總有效率為90.9%;33例患者中至少服藥3周,最多11周。有效者血小板上升時間為治療第6~27 d,平均14.1 d。其中16例患者血板小恢復至100×109/L以上的時間為治療第15~59 d,平均27.8 d。
3 病案舉例
李某,女,23歲,工人,2009年3月25日初診。半月前出現頭暈,時有齒衄,經期延長,月經淋漓不止,舌淡苔白,脈沉細,血常規示血小板為68×109/L,西醫診斷為“原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本例屬中醫“肌衄”“發斑”范疇[3],中醫辨證為氣不攝血,治宜補氣健脾攝血,方用歸脾湯加減:炙黃芪50 g、黨參30 g、龍眼肉24 g、白術18 g、茯苓18 g、酸棗仁15 g、阿膠(佯化)15 g、木香12 g、當歸9 g、仙鶴草24 g、茜草24 g、藕節18 g、山萸肉12 g、五味子9 g。炙甘草5 g。每日1劑,水煎服,早晚分服。服上方11劑,患者頭暈減輕,齒衄止,繼用該方20劑,諸癥消失,復查血常規示血小板為102×109/L,隨訪1年未見復發。
4 討論
原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ITP)是一種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點是皮膚黏膜出血,血小板減少,出血時間延長,血塊收縮不良,骨髓巨核細胞發育成熟障礙,出現抗血小板自身抗體。慢性病例多見于女性,臨床上一般常用激素、輸血及免疫抑制劑等方法進行治療,其療效往往不確切,并且可能會引起很多副作用。ITP的病因和發病機制與免疫因素、感染及遺傳因素等有關,與中醫“血癥”之氣血兩虛型癥狀、原因等基本相符合[4]。歸脾湯的主要作用益氣健脾、養血止血;方中黃芪、黨參、白術甘溫益氣健脾,以資氣血生化之源;當歸、龍眼肉、阿膠補血養血;茯苓、酸棗仁養心安神;木香行氣使補而不滯;仙鶴草、茜草止血;炙甘草調和諸藥。本方大劑量用黃芪,現代中藥藥理學研究證明,黃芪對機體免疫系統有廣泛的影響,是一種免疫調節劑,既能促進低免疫反應,又能抑制亢進的免疫功能[5],而補氣養血的中藥方劑能夠使造血調節水平提高,有促進巨核系祖細胞的增殖、分化、成熟,抑制抗血小板抗體和提升外周血小板等綜合作用[6]。歸脾湯對慢性特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治療有效,值得臨床進一步推敲及應用。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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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總體部署,全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的有關規定,現就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統一思想認識,明確目標任務
(一)統一思想認識。創業是勞動者通過自主創辦生產服務項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市場就業的重要形式。勞動者通過創業,在實現自身就業的同時,吸納帶動更多勞動者就業,促進了社會就業的增加。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就業形勢依然嚴峻,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有利于發揮創業的就業倍增效應,對緩解就業壓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是實施擴大就業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是新時期實施積極就業政策的重要任務。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通過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優化創業環境,鼓勵和扶持更多勞動者成為創業者。
(二)明確指導思想。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創新,著眼于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從創業意識、創業能力和創業環境著手,逐步形成以創業帶動就業的工作新格局。堅持政府促進、社會支持、市場導向、自主創業的基本原則,強化創業服務和創業培訓,改善創業環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不斷激發勞動者的創業激情,增強創業意識,鼓勵更多的城鄉勞動者通過自主創業實現就業。
(三)突出工作重點。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緊密結合地方的優勢產業、特色經濟,確定鼓勵創業的產業指導目錄,制定扶持政策,鼓勵創業者進入國家和地方優先和重點發展的科技型、資源綜合利用型、勞動密集型、農副產品加工型、貿易促進型、社區服務型、建筑勞務型和信息服務型等產業或行業。鼓勵和支持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擴大創業領域。重點指導和促進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和返鄉農民工創業。積極采取措施促進軍隊復員轉業人員、留學回國人員等創業。力爭用3到5年的時間,實現勞動者創業人數和通過創業帶動就業人數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體系,使更多有創業意愿和創業能力的勞動者成功創業。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創業環境
(四)放寬市場準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礙創業的各種行業性、地區性、經營性壁壘。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向各類創業主體開放,國家有限制條件和標準的行業和領域平等對待各類創業主體。在法律、法規規定許可的范圍內,對初創企業,可按照行業特點,合理設置資金、人員等準入條件,并允許注冊資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允許創業者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擴大政府采購范圍,制定促進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優惠政策。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以及返鄉農民工創業的市場準入條件。
(五)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和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干預創業企業的正常經營,嚴格制止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檢查、亂培訓行為。進一步清理和規范涉及創業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立項、審批和辦證手續,公布各項行政審批、核準、備案事項和辦事指南,推行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等,開辟創業“綠色通道”。依法保護創業者的合法私有財產,對嚴重侵犯創業者或其所創辦實體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要依法查處。對創業者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政府部門要及時受理,公平對待,限時答復。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要按有關規定,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六)強化政策扶持。全面落實有利于勞動者創業的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資金補貼、場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進中小企業和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扶持勞動者創業。從實際出發,建立健全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措施,細化操作辦法。多渠道籌集安排資金,支持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展開。要針對經營成本上升以及政策和市場環境變化的情況,兼顧行業穩定發展和結構調整升級,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保護創業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鼓勵創業企業擴大就業規模。對農民工返鄉創業的,勞務輸出地區要積極探索完善相關扶持政策。
(七)拓寬融資渠道。積極推動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創新,支持推動以創業帶動就業。積極探索抵押擔保方式創新,對于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有利于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項目,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提供融資支持。全面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創新管理模式,提高貸款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并進一步加大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發展適合農村需求特點的多種所有制金融組織,創新農村貸款擔保模式,積極做好對農民工返鄉創業的金融服務。建立健全創業投資機制,鼓勵利用外資和國內社會資本投資創業企業,有條件的地區可設立各種形式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和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
三、強化創業培訓,提高創業能力
(八)加大培訓力度。建立滿足城鄉各類勞動者創業的創業培訓體系,擴大創業培訓范圍,逐步將所有有創業愿望和培訓需求的勞動者納入創業培訓。加強普通高校和職業學校的創業課程設置和師資配備,開展創業培訓和創業實訓。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對參加創業培訓的創業者,按有關政策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創業培訓的,其按規定享受的職業培訓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開支。
(九)提高培訓質量。從規范培訓標準、提高師資水平、完善培訓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斷提高創業培訓的質量。定期組織開展教師培訓進修、研討交流活動,加強師資力量的培養和配備,提高教育水平。采用案例剖析、知識講座、企業家現身說法等多種方式,增強創業培訓的針對性和實用性。根據不同群體的不同需求,開發推廣創業培訓技術,不斷提高創業成功率。
(十)建立孵化基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統籌安排勞動者創業所需的生產經營場地,搞好基礎設施及配套建設,優先保障創業場地。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或利用原有經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園區、大學科技園區、小企業孵化園等建設創業孵化基地,為進入基地的小企業提供有效的培訓指導服務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強創業企業的經營管理和市場競爭能力,提高創業穩定率。
四、健全服務體系,提供優質服務
(十一)健全服務組織。依托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創業指導服務組織,開發創業指導技術,完善創業服務功能,提高創業服務效率,承擔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組織、服務和實施責任。充分發揮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和各類創業咨詢服務機構的作用,共同做好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推動創業咨詢服務工作的開展,建立由企業家、創業成功人士、專家學者及政府工作人員共同組成的創業服務專家隊伍,逐步形成創業服務指導專兼職隊伍。
(十二)完善服務內容。根據城鄉創業者的需求,組織開展項目開發、方案設計、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建立創業信息、政策平臺,搭建創業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建立政府支持并監管、企業與個人開發、市場運作的創業項目評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創業項目資源庫,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制度。通過上門服務、集中服務、電話服務等多種形式,為創業者提供個性化、專業化的開業指導和咨詢服務。建立創業者信息管理服務系統,設立創業服務熱線,接受創業者的咨詢和投訴,提供及時有效的后續服務和跟蹤指導,注重對創業失敗者的指導和服務,幫助他們重樹信心,再創新業。
(十三)提供用工服務。為創業者、新創辦企業及其所吸納的員工提供公共就業服務。指導創業企業結合生產經營需要,落實職工教育經費,做好職工的崗前培訓和在職培訓。組織各類培訓機構按照用工需求開展定向、訂單培訓,為創業企業提供合適人才。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符合條件人員,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和戶籍制度改革,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創業者及其招聘的勞動者提供社會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訓、職稱評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吸引人才去新創辦企業工作,擴大創業帶動就業的規模。
五、加強組織領導,推動工作開展
(十四)強化政府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促進創業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擺上就業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落實扶持政策,改善創業環境,推廣經驗典型,積極推動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全面開展。重點指導推動工作基礎較好,條件相對成熟的城市,根據本意見的要求,實施以創業帶動就業相關扶持政策,在組織領導、創業培訓、創業服務和社會參與等方面積極探索,率先完善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體系,建立以創業帶動就業的創業型城市。
(十五)完善工作機制。各地區要發揮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的作用,建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中小企業管理、教育、建設、國土資源、財政、商務、銀行、稅務、工商等部門共同參與、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工作小組,共同研究制定和實施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計劃。把優化創業環境、完善落實創業政策以及提高創業培訓效果、創業服務質量、創業初始成功率、創業穩定率、創業帶動就業率等作為衡量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主要工作指標,列入當地就業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共同做好創業帶動就業工作。
(十六)營造良好氛圍。加強創業教育,提高創業意識,建設創業文化,使更多的勞動者樂于創業、敢于創業;發揮社會各方面支持和推動創業工作的積極作用,營造全民創業的社會氛圍;加強輿論引導,弘揚創業精神,樹立一批創業典型,特別是面對失敗不屈不撓成功實現再創業的典型,營造崇尚創業、競相創業、褒獎成功、寬容失敗的和諧創業環境和良好輿論氛圍。對在創業帶動就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
(一)區建設局是全區建筑業的行業主管部門,承擔本轄區建筑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全區城市次干道、支路、道路綜合整治和背街小巷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紅線范圍內的征地拆遷、桿線遷移等)中建筑拆除工程的安全監管;負責全區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橋梁隧道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建筑拆除工程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行政管理;負責土地收購、整理、儲備范圍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區建筑施工企業、市政施工企業、裝飾裝修企業、建筑制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咨詢單位、招標機構、工程造價咨詢機構、設計審查機構等的資質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工作;配合安監部門進行拆除施工安全事故處理。
(二)區城中村改造管理辦公室負責城中村改造過程中建筑拆除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區城管局負責全區拆違活動中建筑拆除過程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四)街道、鄉和社區(村)委員會負責轄區內居(村)民自建房拆除活動(非房屋拆遷)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建設單位(拆遷人、發包人等)、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承包企業)要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依法承擔建筑拆除施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并根據建筑拆除施工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安全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嚴密監控。同時制定各項建筑拆除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認真開展安全生產教育,特種作業人員要按規定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嚴禁違章、野蠻施工和不文明施工。
三、當建筑拆除施工達到危險性較大規模時(如爆破作業,六層以上、高度超過20米和特殊結構的建(構)筑物、或達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中“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的等),應實行施工安全監理。工程監理單位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建筑拆除施工的安全監督,并對建筑拆除施工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四、建筑拆除施工單位(承包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條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禁止轉包建筑拆除施工工程,嚴禁拆除施工單位無相應資質或越級承攬拆除施工。
建設單位(拆遷人、發包人、受委托有資質的拆遷單位)將建筑拆遷施工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施工的,造成安全事故的,與承包方(施工單位、承包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規范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秩序,保證水利工程建設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資質的認定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取得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第四條申請監理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技術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注冊資金和工程監理業績等條件,申請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五條水利部負責監理單位資質的認定與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負責有關的監理單位資質申請材料的接收、轉報以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
第六條監理單位資質分為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和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四個專業。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個等級,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專業資質暫不分級。
第七條各專業資質等級可以承擔的業務范圍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
甲級可以承擔各等級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乙級可以承擔Ⅱ等(堤防2級)以下各等級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丙級可以承擔Ⅲ等(堤防3級)以下各等級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適用本辦法的水利工程等級劃分標準按照《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SL252-*0)執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
甲級可以承擔各等級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乙級可以承擔Ⅱ等以下各等級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丙級可以承擔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同時具備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和乙級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的,方可承擔淤地壩中的骨干壩施工監理業務。
適用本辦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級劃分標準見附件二。
(三)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專業資質
甲級可以承擔水利工程中的各類型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業務。
乙級可以承擔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業務。
適用本辦法的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等級劃分標準見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專業資質
可以承擔各類各等級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業務。
第三章資質的申請、受理和認定
第八條申請監理單位資質,應當具備"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標準"(附件一)規定的資質條件。
監理單位資質一般按照專業逐級申請。
申請人可以申請一個或者兩個以上專業資質。
第九條監理單位資質每年集中認定一次,受理時間由水利部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告。
監理單位分立后申請重新認定監理單位資質以及監理單位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或者資質延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條申請人應當向其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屬單位獨資或者控股成立的企業申請監理單位資質的,應當向水利部提交申請材料;流域管理機構直屬單位獨資或者控股成立的企業申請監理單位資質的,應當向該流域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連同申請材料轉報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第十一條首次申請監理單位資質,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登記證明;
(三)驗資報告;
(四)企業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六)《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中所列監理工程師的資格證書和申請人同意注冊證明文件(已在其他單位注冊的,還需提供原注冊單位同意變更注冊的證明),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造價工作人員資格或者職稱證書,以及上述監理人員、造價人員的聘用合同。
申請晉升、重新認定、延續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副本);
(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中所列監理工程師的注冊證書;
(三)近三年承擔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書,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設單位評價意見。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水利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決定予以認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不予認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水利部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在水利部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水利部應當制作《水行政許可除外時間告知書》,將評審和公示時間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為5年。
第十五條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內,監理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變更申請并附工商注冊事項變更的證明材料,辦理資質等級證書變更手續。水利部自收到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監理單位分立的,應當自分立后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交有關申請材料以及分立決議和監理業績分割協議,申請重新認定監理單位資質等級。
第十七條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監理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續資質等級的申請。水利部在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八條水利部應當將資質等級證書的發放、變更、延續等情況及時通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并定期在水利部網站公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水利部建立監理單位資質監督檢查制度,對監理單位資質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水利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客觀、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發現監理單位資質條件不符合相應資質等級標準的,應當向水利部報告,水利部按照本辦法核定其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應當給予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監理單位被吊銷資質等級證書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被降低資質等級的,兩年內不得申請晉升資質等級;受其他行政處罰的,1年內不得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受理憑證、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不予受理告知書等文書格式由水利部統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由水利部統一印制。
一、進一步強化安全監管,堅決遏制并有效扭轉我市建筑安全事故頻發的不利局面
七月份以來,我市安全生產形勢非常嚴峻,我市縣區和開發區安全生產發展不平衡,事故頻發,特別是最近在東縣發生了一次死亡3人的惡性事故。下半年,我們要采取強有力的切實可行的措施,堅決遏制住我市安全事故頻發的不利局面,進一步強化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斷提高我市安全監管水平。堅持把實現安全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健康作為關系全局的重大責任,作為重要政治任務來抓,全面加強和落實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安全責任,促進安全生產與城市建設持續健康發展相協調,全面推進我市建設行業安全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強化質量監管,堅決遏制我市較大的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
下半年,我們要進一步強化有關建設各方責任主體質量責任制的落實,從設計施工圖審查開始,堅決防止有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紙出現在施工現場,進一步建立、健全有關建設各方工程質量保證體系,進一步加強對質量檢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確保我市建設工程質量有了進一步提高。進一步落實監理企業的質量安全責任。督促監理企業完善監理規劃中對質量安全的監控措施,嚴格審查危險性較大工程的質量安全專項方案。對因監理單位未履行質量安全監理職責,導致工程項目發生等級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監理單位和有關監理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強化裝飾市場和裝飾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開展全市建筑裝飾裝修市場整頓工作。重點加強對裝飾、幕墻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力度,通過“網絡化”監管模式,排除質量安全隱患,杜絕重特大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加大對各類違法裝飾裝修行為的查處力度,逐步規范和凈化裝飾市場。指導三縣裝飾市場管理工作。繼續做好裝飾工程安全和糾紛投訴受理和處理工作,做到件件投訴有登記、有回復,辦結率100%。嚴格市商品砼攪拌站企業資質條件審查把關,切實加強對商品混凝土生產和應用過程的動態監管。形成企業保證,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的管理格局,積極與相關部門進行協商,調整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文本部分內容,增加相關質量控制技術參數;定期和不定期對商品混凝土的生產過程進行巡檢和突擊檢查,并將檢查結果與企業的資質管理掛鉤,定期公布監督巡查結果,對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生產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企業,堅決予以曝光,直至撤回甚至取消資質證書,為大建設提供堅強的保證。
三、進一步優化企業結構,促進我市建筑業升級進位做大做強
采取更加積極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快我市建筑業發展的步伐,全面實施建筑強市戰略,不斷提高服務本領,拿出服務實招,進一步加大對建筑業企業扶優扶強的支持力度,引導并扶持真正有實力、有潛力的施工、監理企業升級進位,逐步改善目前我市企業級別結構比例嚴重失衡問題,努力打造和扶持一批全省乃至全國的“品牌”企業,積極引導我市建筑業企業走多元經營、自主創新、產學研一體化的發展新路子,高度重視人才培訓、吸收、培養,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不斷提高和增強參與國內、國際建筑市場和與國內外大企業競爭的綜合實力。確保兩家企業年產值50億元的本地企業,確保10 家企業年產值達到15億元,確保10家企業年產值達到10億元。繼續加大力度引導和幫扶建筑業企業升級進位,確保一級企業數量達到65家(含省屬企業為88家)。確保再有2家監理企業晉升為甲級資質。選擇1-2家有實力的監理企業走項目咨詢管理公司和集監理、造價咨詢、招標、技術服務和質量安全評價等一體化的綜合發展的路子,為做大做強建筑業,增強本地企業在建筑市場中的競爭力,加快建筑業健康有序、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保證。
四、積極搭建系統平臺,進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場信用體系
首先要加快我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新系統平臺的搭建進程,為貫徹落實建設部《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和《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奠定基礎,抓緊完善出臺新的我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體系的實施意見,8月份印發《市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信用記錄管理辦法》和《市總監理工程師信用記錄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與此同時各監督機構應按照差別化、動態巡查的監督方式,切實加大對那些管理薄弱、事故不斷、秩序混亂、體系不健全的企業和工程項目的監督執法力度,對監督執法過程中查到的轉包、違法分包、資質掛靠、不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問題以及拖欠工程款等各種不良行為,在門戶網站上建立良好行為與不良行為紅黑榜。暢通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的收集、記錄、匯總、上報以及渠道,實行不良行為定期制度,對被記錄不良行為的單位和責任人進行約談制度,對創造良好業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張榜公布,并在招投標入圍和評優評先時給與優先考慮,有效實現市場與現?的聯動管理,健全并嚴格執行失信懲誡制度,強化施工許可證的監管,促進建筑市場秩序得到進一步好轉。
五、強化“兩場”聯動,進一步整頓規范我市建筑市場秩序
第一條為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工效,減少城市噪聲和粉塵污染,改善市容市貌,降低能耗,根據《*省建筑節能管理辦法》和商務部等七部門的《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預拌商品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標準和要求,將水泥加入其他建筑輔料,經集中拌制后,以商品的形式供給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條在本州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州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州關于發展預拌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預拌商品混凝土在全州的推廣和應用;
(二)編制預拌商品混凝土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預拌商品混凝土發展的宣傳教育、職工培訓、信息交流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和應用;
(四)依法制止和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縣、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環保、國土資源、*、工商、交通、質監、物價、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發展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工作。
第二章預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和供應
第五條本州縣、市城區范圍內的下列建設工程,應當全部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
(一)按規定納入施工許可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和道路、橋梁等市政建設工程;
(二)磚混結構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基礎部分,以及上部結構中一次澆搗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分項工程;
(三)混凝土框架結構的建筑工程以及一次澆搗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構筑物、道路、橋梁等建設工程。
第六條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當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現場攪拌混凝土,但建設施工單位應當事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滿足使用單位需要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四)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七條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設計、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在擬訂計劃任務書、擴初設計、編制概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編制預算(標底、標函)時,必須以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價格為依據。屬招標的工程,還須在招標文件上予以明確。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此類建設工程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情況作為監理內容。
第八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市場指導價格,由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根據市場情況,參照國家、省、州有關部門的計價標準、現行的材料預算價格和預算定額等有關規定,適時擬訂。
第九條對于應急工程所需的預拌商品混凝土,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服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保障供應。
第十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對原材料、半成品進行檢驗,向使用者出具產品合格證明。建設施工單位必須使用具有合格證明文件的預拌商品混凝土。
第三章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立
第十一條凡在本州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的企業,應當先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再到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初審,并經省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后,方可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生產經營活動。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核準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規劃、環保等有關部門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置,進行合理規劃布局。
第四章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監督
第十三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確保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承擔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運輸環節的質量責任。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承擔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運輸環節以外的澆筑、養護、檢測等環節的質量責任。
第十四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按有關規定,將樣品送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
第十五條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評定,仍以現場取樣、制作、養護的標準試塊和同條件養護試塊為依據。
第十六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接受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規定,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五章罰則
第十八條對應當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施工企業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資質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證書而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經營的;
一、主要工作措施
(一)因地制宜,注重實用,科學規劃
鎮中低產田改造項目地處丘陵,地勢陡峭,地形復雜,溝壑縱橫,道路崎嶇,農業基礎條件極其薄弱。我們在廣泛宣傳,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把開發的重點確定在灌溉、排水和修路上,三項資金總投入占總資金比例達到90%。項目建成后能有效改善灌溉條件,提高復種指數,減少水土流失,方便交通。
(二)因勢利導,做好結合,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
目前,省三聯家電莒南聯鎖店總經理莊國明在此流轉土地1000畝作為藍莓示范區,成立了產業區藍莓種植專業合作社,使藍莓走向農戶+基地+合作社+公司的路子。這里的梯田通過中低產田改造:上水、修路等,土層深厚肥沃,環境優雅。土壤酸堿度最適宜藍莓生長。示范區通過輻射基地、帶動農戶、培訓農民,并結合旅游觀光和科普宣傳,將有助于提高農民文化科技素質,提升農民文化品位。
(三)項目實行五制
1、項目法人制
對開發項目實行分級承包,以建設單位為項目法人,層層簽訂承包合同,明確目標和責任,建立建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項目工程的量化管理。
2、招投標管理制
全面推行招投標制,在項目建設初期,成立工程招投標領導小組,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項目區的骨干工程進行公開招標,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擇優選擇有資質、技術力量雄厚、信譽好的施工企業進行項目建設,為創優質工程打下堅實的基礎,并且樹立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陽光工程”的良好形象。
3、實行項目監理制
為保證工程建設質量、進度、工期,區財政局委托有監理資質的天平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作為項目的監理單位,并與之簽訂監理合同,細化量化監理職責和范圍,由其全面負責工程的質量和工期,對建材質量、施工程序、施工工藝等各個環節進行全方位監理。確保把農業綜合開發工程建成優質工程、放心工程。
4、資金管理和項目資金公示制
按省市制定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辦法》和區縣級報帳提款制度的要求,層層落實責任制,切實做到專款專用。對項目與資金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嚴格審批程序,建立完善工程質量、工程監理、資金撥付、工程審計四權分離制度,確保資金使用安全。嚴格按報帳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手續進行報帳,實行縣級報賬制,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力度,確保項目資金及時到位,保證項目建設任務順利完成。
5、檢查驗收制
根據國家有關規范和驗收標準,工程驗收采取階段性與集中驗收相結合的辦法,對照設計由工程技術組對工程逐一認真核對、測算,進行階段性驗收,并做好驗收檢查記錄;在階段性驗收的基礎上,由開發辦、財政局、開發鎮及中介機構組成驗收小組,對竣工工程進行集中驗收,并以此作為結算依據。
二、存在問題
我區的中低產田改造項目于2011年11月開工,計劃于2012年3月底全面完工。由于年前施工晚,一些主題工程年前沒完成,年后由于天冷開工晚,部分項目還沒完工。
三、下一步打算
1、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工程施工進度。
2、強化資金報賬進度。嚴格按照區級報賬制的要求,強化項目的報賬撥款進度,加快對已完成工程量的收方驗收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