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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等四部規章的決定》,2015年1月1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以第77號文予以印發,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執行。
為了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等四部規章進行了修改,現決定:
一、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規章的名稱修改為:“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
(二)刪去第二條第二款。
(三)在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提供虛假資料或者由于財務、稅務部門無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關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難以確定的,按照下列辦法確定:
(1)主要負責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計算;
(2)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倍以上5倍以下計算。
(四)將第十一條修改為:“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2)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3)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罰款。”
(五)將第十二條修改為:“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0〕137號)等規定給予罰款。”
(六)將第十四條修改為:“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且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節的,處50萬元的罰款。”
(七)將第十五條修改為:“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100萬元的罰款。”
(八)將第十六條修改為:“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500萬元的罰款。”
(九)將第十七條修改為:“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1?2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傷,或者1?2億元以上1?5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3)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傷,或者1?5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0萬元的罰款:
①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②瞞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③未依法取得有關行政審批或者證照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4)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的;
(5)拒不執行有關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備或者設施的行政執法指令的;
(6)明知存在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7)一年內已經發生2起以上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
(8)地下礦山礦領導沒有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
(十)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定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1)在第一條中的“依照”后增加“《安全生產法》”。
(2)在第二條中的“有關責任人員”后增加“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條例》”。
(3)刪去第三條第二款:“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中的“、投資人”。
(4)在第十三條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后增加“《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后增加“下列”。
二、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
(二)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的單位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三)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批準,最多可以延長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1)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五)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六項修改為:“當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六)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舉行聽證會,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七)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之一,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1)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2)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經費;
(3)用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經費;
(4)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的規定給予處罰。”
(八)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
(2)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九)將第五十五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脅迫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4)配合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主動投案,向安全監管部門如實交待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6)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
有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處罰幅度的中檔以下確定行政處罰標準,但不得低于法定處罰幅度的下限。
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的立功表現,是指當事人有揭發他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查處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重要線索,并經查證屬實;或者阻止他人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違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十)將第六十二條改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5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一)將第六十三條改為第六十四條,修改為:“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十二)將第六十四條改為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處以5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5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十三)將第六十七條改為第六十八條,刪去第二款。
(十四)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1)將第九條中的“構成犯罪的”修改為“涉嫌犯罪的”。
(2)在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款中的“停止使用”后均增加“相關設施、設備”。
(3)在第二十七條中的“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可以邀請在場的其他人員作證,并在勘驗筆錄中注明”后增加“原因并簽名”。
(4)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的“3萬元以上”均修改為“5萬元以上”。
(5)將第三十一條中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修改為:“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6)將第三十二條中的“1萬元以上”修改為“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上”修改為“5萬元以上”。
(7)在第四十三條中的“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依照”后刪去“《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增加“《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
(8)在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中的“設施、設備、器材”后增加“、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刪去第七項、第八項和第九項。將第十項改為第七項,修改為“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9)在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后增加“,但不得超過罰款數額”;在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一條中的“設施、設備、器材”后均增加“和危險物品”。
三、對《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規章名稱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規定”。
(二)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規定的安全監管監察職責,根據各自的監管監察權限、行政執法人員數量、
監管監察的生產經營單位狀況、技術裝備和經費保障等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年度安全監管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并按照執法工作計劃進行監管監察,發現事故隱患,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三)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權限,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審批或者考核職責:
(1)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
(2)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
(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4)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
(5)煙花爆竹經營(批發、零售)許可;
(6)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和金屬冶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認定,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操作資格認定;
(7)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的核發;
(8)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認可;
(9)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和注冊;
(10)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設定的其他行政審批或者考核職責。”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對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事項:
(1)依法通過有關安全生產行政審批的情況;
(2)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考核情況;
(3)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的情況;
(4)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經費,以及其他安全生產投入的情況;
(5)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情況;
(6)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配備或者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情況;
(7)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學生受到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及其教育培訓檔案的情況;
(8)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及按規定辦理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情況;
(9)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情況;
(10)對安全設備的維護、保養、定期檢測的情況;
(11)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和制定應急預案的情況;
(12)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情況;
(13)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的情況;
(14)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與對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情況;
(15)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問題的情況;
(16)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治理,以及向從業人員通報的情況;
(17)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以及有關應急預案備案的情況;
(18)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兼職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的配備、維護、保養的情況;
(19)按照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
(20)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五)在第九條第五項中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后增加“相關設備、設施”。
(六)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有權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1)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2)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四、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規章名稱修改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二)將第七條修改為:“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
(1)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2)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3)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4)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5)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的除外,以下簡稱化工建設項目);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三)刪去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
(四)將第十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五)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初步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
(六)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第四項修改為:“設計內容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的。”
(七)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八)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1)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按照不少于總數10%的比例進行隨機抽查;
(2)在實施有關安全許可時,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進行審查。
抽查和審查以書面方式為主。對竣工驗收報告的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核查。工作人員應當提出現場核查意見,并如實記錄在案。”
(九)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2)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
(3)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4)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十)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
(2)安全設施設計未組織審查,并形成書面審查報告的;
(3)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4)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形成書面報告的。”
(十一)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尚未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十二)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1)將第五條第一款中的“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修改為“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2)將第二章名稱修改為“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
(3)在第九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后均增加“和化工建設項目”。
(4)將第十二條中的“建設項目安全專篇”修改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第三項中的“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修改為“建設項目潛在的危險”,第七項、第八項中的“情況”均修改為“要求”。
(5)在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后增加“、第四項”,第一款第四項中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安全專篇”修改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
【關鍵詞】安全管理;高層建筑;監督模式
前言
從高層建筑當前的安全生產現狀可以發現,不論是建筑企業內部管理或是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均存在一定的安全管理問題,這嚴重制約了我國高層建筑的安全工作的開展。因此,我們必須加強對高層建筑的安全生產管理,積極解決安全監督企業與管理部門中存在的監督與管理問題。
1、高層建筑中存在的安全生產管理問題
1.1對高層建筑的安全認識不足,使安全生產管理流于形式
為了保證政治的與經濟的發展和穩定,必須要提高對生產安全的認識。但部分高層建筑企業的領導,并未將安全生產的重要性的認識,上升到對人民高度認真負責的思想覺悟上來,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采取消極怠工的態度,安全生產管理過于形式化,而在實際操作中則變得可有可無。甚至由某些不懂安全工作管理的人員來協調和領導該方面工作,致使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僅為應付工作任務,致使在這一轄區內安全生產管理與資質管理、質量管理脫軌、落后;部分高層建筑企業項目經理對安全生產工作位置擺放不對,缺乏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未落實工作責任制,僅體現在書面上或擺放在墻上,或者長期鎖在抽屜里,成為空談;還有部分企業的代表人或項目經理根據不懂任何安全生產知識,以致重大傷亡事故的產生,也有企業人員為了應付上級的檢查,臨時抓現場管理與安全生產工作,過后則故態復萌。
1.2不合理的安全監督隊伍,專業的技術人員的素質較差
當前我國大多地區已形成了建筑安全的監督管理網絡,但尚存在人員專業素質較差、專業不對口、不合理、監督人員缺乏一定的施工經驗、監督隊伍不合理的人員構成等問題,以上原因均是造成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開展困難的主要因素。同時很多地區監督經費未得以落實,無法保障職工的工資,使監督人員工作缺乏一定的積極主動性。監督機構沒有必要的監督檢測儀器和設備,既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科學化和現代化更是無從談起。
1.3安全監督模式不合當前的生產形勢的發展
監督人員通過分片跑工地方式實現建筑的安全監督管理,在安全監督的起步階段是較為有效的管理方法。在經濟形勢、社會發展的推動下,這種代企業實行安全監督管理方式應當屬于越權管理,同時也造成了企業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的困難,不利于企業的自我約束、自我激勵、自我負責和自我管理。不但加重了監督人員的工作量,使監督工作主次不分,由于監督人員缺乏、施工項目進度較快,僅在施工時監督人員才能檢查一次,而在第二次檢查尚未開始工程就已經竣工,而在事故發生時,難以分清責任。
1.4落后的安全生產的管理機制
高層建筑企業多采取“事后型”和“經驗型”的安全生產管理方法,因此,企業對經驗的過分關注,企業安全管理閉合體系尚未形成,使安全管理時緊時松,各類事故難以預防。可以通過安全檢查的手段來實行安全工作,但該方法是治標不治本,無法防范于未然。因此,就按住企業應當擦愛娜、借鑒先進國家的安全管理模式和先進經驗。
2、強化高層建筑的安全生產管理
2.1建設完善的安全監督管理的運行機制,強化安全生產的法規建設
各國經驗可證,經濟形勢與經濟的快速發展造成了安全生產事故多發的現象。我國在加入WTO之后,經濟發展形勢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因此,企業應當順應時代的發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建設、不斷進行國內外的法律法規的研究。就是因為缺乏建筑安全方面的法規的全方位建設,致使安全生產管理依據嚴重不足。假如在處理重大的事故隱患時,并沒有明確的建筑的安全規范標準和處罰條文加以規范。嚴格執法操作起來較為困難,監督管理力度嚴重受限,不相容工作職能相交叉,職責劃分困難,不利于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開展。因此,企業應當盡快完善建筑安全方面的法規,使安全生產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明確進行職責劃分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各個方面的工作有法可依,有標準可循,執法依據更充分、更具體,責任更加明確,并通過法規約束建筑企業保證安全生產的投入,設置安全管理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技術人員、促進安全生產均衡發展。
2.2提高企業領導對安全生產管理的認識 ,加強與國際間的聯系
企業領導對安全管理工作的認識是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關鍵。首先要要加強對企業各層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加深企業人員對安全生產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律、標準、政策、和法規了解,將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其次采用安全生產的一票否決權,并將企業的安全生產和工程招標、安全資格、安全生產與領導的政績業績相掛鉤。加強對違規生產的處罰力度,使建筑企業領導將安全工作納入重要的工作日程,并“安全第一”的正確理念貫徹到底,從行動上加強對安全生產的重視。推行OHSMS認證,化被動為主動,是企業安全生產保持在最佳程度,加強與國際間的聯系,增強企業市場競爭能力,并獲得間接與直接的市場經濟效益。
2.3高層建筑的完善和改革安全監督的管理方法
更新建筑安全理念,緊跟當前經濟形勢變化,改革、完善高層建筑的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采用適應當前形勢發展的工作方式和職能,引導和指導建筑企業遵照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工作規范標準來進行生產工作,充分發揮行政職能對監督管理的作用。以行業監督管理為主,將現代化的管理手段充分應用到具體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中實現對施工項目的宏觀監督。第一,將監督重點放在企業的安全保證體系工作當中;第二,以工程進展與現場人機的環境變化為依據來實行預控監督;第三,推廣或曝光典型案例,實現企業、項目之間均衡的安全生產發展,提高企業的總體水平。
結束語
總之,高層建筑企業應當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作為重要的工作方針,對于部分企業對安全生產的認識不足、安全投入較低的現象,項目領導應明確企業效益和安全之間的關系,完善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的保證體系,使企業的效益和安全生產得到保證,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我自2010年4月16日至4月25日在大嶺山接受安全主任培訓學習,除去20號周日一天休息未上課,其余總計培訓九天時間,培訓學習業已結束并考核完畢,現對本次培訓學習情況作以下報告:
一 培訓課程的大致內容
本次共培訓三大課程,即《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知識》;《安全技術基礎知識》;《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
在《法律法規知識》課程中主要針對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如《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消防法》,《廣東安全生產條例》等進行培訓學習,并在本課程中學習了注冊安全主任制度的相關知識。在本課程中,學習到我國安全生產的方針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從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從危險識別,從生產條件,從對勞動者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從生產的安全保障等闡發了安全第一的內涵,從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從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教育提高勞動者的安全素質,從加強和完善安全管理的各項工作等闡發了預防為主的內涵,并學習了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系等。
在《安全技術基礎知識》課程中主要學習了防火防爆,職業衛生,機械安全,電氣安全相關知識,主要是從技術層面上分析事故造成的各種直接間接原因,接合我公司實際情況與去年的所發生的幾起工傷和火災事故,本章知識內容與我公司有著密切聯系。
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課程中主要學習了安全生產的基本觀點,安全生產制度管理,安全生產檢查,特作業人員管理,現場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傷亡事故管理等相關知識,本章主要從管理和制度層面上對安全生產進行了學習。
二 對培訓課程幾項重點概括
1 從國家和企業各類傷亡事故案例中可以得出安全生產十分重要這一結論,因為事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事關企業的生產與效益。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不是對立的而是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的關系,不能簡單的分割,要統一看待。應樹立和運用系統,預防,科學的觀點開展安全工作和管理。所以加強各級干部的思想態度的轉變和全員技術與知識的學習,是一項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工作。
2 注冊安全主任制度是由廣東省借鑒英國新加坡等國和地區的經驗于1994年率先在深圳試行的一項制度。制度的意義在于配備專職安生產管理人員,加強安全生產監管,解決“沒人管”和“不會管”的問題,通過專職人員使企業全員增強安全法制觀念,提高安全生產意識,掌握安全生產技術,學習和運用安全生產知識,推動和開展各項安全生產相關工作,諸如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工作檔案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等。
3 我國對安全生產的新格局是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社會監督支持。企業安全生產由主要負責人負全責,國家以法律形式對企業負責人和注冊安全主任的職責和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安全生產的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安全生產的實質是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因此公司的安全生產相關工作應在主要負責人帶領與指導和安全主任的推動與牽頭及全員參與全面進行。
4 安全生產的主要內容有:(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3):完善安全生產條件;(4):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5):開展安全生產檢查;(6):加強生產現場安全生產管理;(7):做好事故預防和事故處理工作。接合公司實際情況,上述內容將是我公司今后開展安全工作的重要方面和主要方面。
5 引發安全事故的直接因素有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間接因素是管理的欠缺。人的不安全行為有違章違紀操作,思想上麻痹大意,技術上薄弱,知識上缺乏,上崗未經培訓考核等,物的不安全狀態有安全設施裝置的缺陷,物體放置工作場所的缺陷,防護用品的缺陷,設備工具方面的缺陷等,管理的欠缺主要是對人對物的監管不力,未能及時發現,及時控制,及時處理等。
三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現狀和不足
根據安全培訓學習的三大課程內容,我個人認為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現狀還不夠理想,從制度建設從人員管理從現場管理從技術環境方面都有待進一步的加強。公司領導雖在一定程度上引起高度重視,但未能就安全管理工作作以深化強化,使之系統,規范,細致。結合公司現狀,安全生產管理存在的不足概括起來主要有:〈1〉:各級干部的安全生產意識較為淡薄,安全法制意識較為淡薄,安全生產管理的專業知識,專業知識技術比較欠缺,不能有針對性有目的的全面性的對員工安全生產工作正確的加以教育培訓,指導疏引,監督檢查,管理控制等。〈2〉:公司對員工的三級四新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力度不大,日常性持續性安全教育培訓,以及對事故責任人對事故案例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專項教育培訓工作力度不大,工作員工不具備或很少具備或具備很少本工種本崗們所必需的安全生產相關知識相關技能而直接從事相關工種相關崗位的工作,未經培訓并考核合格后上崗,特殊崗位人員未能持證上崗,這是導致事故最直接的因素和隱患所在。〈3〉:干部自身素質和員工自身素質諸如學習能力,理解能力,實操能力,管理能力,溝通能力,思想品德,文化知識,理論修養,遵章守紀,創新變革等方面存在著不足。〈4〉:公司安全生產管制度和安全文化方面的不足,主要存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模糊,相關安全生產責任,操作規程,教育培訓,檢查監督,危險作業,安全會議,應急預案,現場管理,檔案管理,獎勵處罰,值班報告,事故追究等制度的欠缺,員工在公司安全目標,安全價值觀,安全意識,安全行為準則,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認識認同與遵守執行方面的欠缺。《1》
四 個人建議
建議公司從上至下應對安全生產和安全生產管理高度重視,針對安全生產的主要內容,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加強生產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做好事故預防和事故處理工作。
建議公司自行開展或由輔導公司開展對我公司中基層干部進行相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進行培訓學習并進行考核。
建議公司在制度的建立健全上應下功夫將其完善起來,并將管理干部對制度的執行作為獎懲,績效,晉升,調薪等一項重要依據。
通過本次培訓學習,使我對安全生產的相關理論知識,思想觀念,法律法規等都有了直接的全新的了解,自我感到受益很深,但由于培訓時間較短,培訓內容以前接觸較少,加之知識總量較大,個人在學習,認識,理解,接受上存在一定的限度,所以對培訓內容還有待進一步加強加深自身學習,以期比較全面比較牢固的掌握相知知識,以更好的為公司服務。
關鍵詞: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問題;對策
1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存在的問題
1.1無可操作性強的法規細則
國內目前除安全生產法之外,再無其他法律法規對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的內容做出明確規定,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界限模糊。沒有可操作性強的法規或細則,很容易出現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無抓手、內涵把握不準確等問題,從而導致工作中出現出力不討好,甚至被誤認為是在“推諉”的現象。
1.2無清晰的工作職責界限
監管界限不明導致開展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時,相關部門有時候很難清晰地界定各自的職責,或者是明確各部門具體負責的事務。這方面主要表現在:沒有清晰明了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范圍,本應由其他相關部門負責與處理的工作最終歸于安監部門來解決,使得安監部門承擔了很多不歸其監管與承擔的工作。
1.3無相匹配的綜合監管權威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承擔著保障安全生產的重大責任,但卻沒有與之對應的綜合監管權威性與地位。這易出現綜合監管責任范圍相對較大,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職權相對較小、機構不健全、人員配備不足等現象。
2做好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的對策
2.1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讓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有法可依
2.1.1各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應有較為獨立的安全生產法規和行業標準,有與各行業(領域)專業相適應的監管隊伍。安監部門具有綜合性、協調性以及權威性的特征,為提高安全工作效率,發揮整體優勢,可以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如聯席會議、聯合檢查、聯合執法等。2.1.2制訂操作性強的細則或標準,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有規可依。加強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建設,制定安全生產條例和實施辦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及行業標準等,實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從而規范各部門的監管責任及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
2.2明確職責,厘清關系,努力形成齊抓共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良好局面
各地應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監督制度的制定和實施,明確安監部門與有關部門在監管工作中各自的職責、工作范疇,制定安全生產責任清單。2.2.1堅持“三要三不要”。“三要”分別是:認識要到位,履職要到位,落實要到位。認識要到位指的是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提升自身責任與危機意識。履職要到位是指工作必須認真嚴謹,不可有一絲一毫的懈怠和粗心。落實要到位則是需要相關的安全生產職能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相關部門出臺的管理措施及規章制度,結合實際生產中的行業特點和安全生產要求進行適時性及針對性的調整,組織、領導、實施強有力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三不要”分別是:工作上不要缺位,不要越位,不要錯位。不要缺位是指該管的事要管好管實,做事前先思考、策劃,把握時機主動出擊,而非被動應付。不要越位是指不越權,按權責辦事,落實“兩放”。不要錯位是指不能取代其他部門所承擔的監管工作,注意保持各個安全監管職責部門的獨立性。要突出生產經營單位的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越權干涉其責任范圍之中的安全生產工作。2.2.2樹牢觀念,認真履職。安監部門要始終牢固樹立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做好綜合監管工作的觀念,找準自身位置,認真履行好綜合監管的職責,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對于安全生產工作中具有全局、普遍、傾向性的問題,需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提出針對性解決措施,從而幫助政府部門及時有效的地解決問題;對于政府部門出臺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以及方針,需要及時進行貫徹落實,同時根據實際生產的特點、實際安全生產的要求進行適度的調整,務必保證管理方針、措施能夠滿足當地安全生產的需求;進行安全生產綜合性政策的制定及出臺,并將此作為安全生產管理的行為規范;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出現的任何問題進行協調處理,成立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各成員要做好帶頭引導作用,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便可組織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統計分析、事故報告及安全生產的信息等工作;對相關部門承擔的監督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尤其要做好重點行業及企業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范的行為嚴格處置。
2.3提升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水平
2.3.1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比如嘗試出臺相應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實施方法,在企業及安全監管人員甚至行政部門管理人員中推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通過考核表彰優秀單位與個人,并以全部或是部分扣除風險抵押金的形式處罰出現事故且事故超標的單位。風險抵押金制度能加強各級管理部門及各企業的安全生產風險責任意識,提高安監干部的責任感及其使命感,帶動企業及安監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2.3.2強化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和企業“黑名單”。安監部門需層層分解安全生產各項指標任務,落實到基層,并按照規定進行考核,對未達標的政府和部門實行“一票否決”,對未達標的企業嚴格實行“黑名單”,通報國土、發改、銀監等部門,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的全封閉,通過考核帶動及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激發與調動各級政府、部門和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一票否決”應真正落實到日常安全生產工作中,分解任務、落實責任、扎實推進,以月促季、以季促年,扎扎實實地做好每一項工作。
3結束語
隨著國內信息化進程的加快,還可對各企業實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網絡化管理,建立各級政府、部門、企業的安全責任體系,使隱患的治理與重點部位管理責任更加明確,動態監管隱患的治理和重點部位的管理,構建安全生產網絡化動態管理的長效機制,降低事故發生率。
作者:蘇永春 單位:福建省南平市應急救援中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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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安全 管制 職業安全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一些不可避免的問題隨之逐漸顯現出來,安全生產問題就是我國亟需解決的問題之一。據統計,2002年我國共發生各類安全事故100萬起,死亡14萬人,2006年全國共發生各類安全事故60萬起,死亡11萬人。據統計,我國每年因安全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初步測算在1000億元以上,加上間接損失達2000多億元,約占GDP的2.5%。由此可見,安全生產問題已經成為困擾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顆毒瘤,對于當前社會經濟發展而言,這一問題的解決已顯迫在眉睫。
一、中國安全生產管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據統計,我國自建國以來頒布并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規約280余項,同時國家還制訂、頒布了100余項安全衛生方面的國家法規和標準。此外,各地區、部門也出臺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規。目前,我國安全生產管制制度框架已初步建立,并對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減少傷亡事故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這種體制存在的缺陷與不足也日益顯現。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
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建立時間較短,雖然國家頒布的法律基本覆蓋了安全生產的所有層面,但仍存在較大的缺陷。我國專業立法發展緩慢,直至2002年才頒布建國以來第一部安全生產管制工作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立法還有待遇進一步發展。與工業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多為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可操作性差;各單項法規標準各自為政、單兵作戰,有些法規還存在著重復和交叉;職業安全與健康標準也不健全。此外,執法過程中存在比較普遍的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地方保護主義等問題,使得安全生產的法制效果大打折扣。
2.政府安全生產管制機構力量薄弱。
長期以來,我國實施計劃經濟體制,安全監察機構、監督管理模式變化比較頻繁,造成我國政府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存在一系列問題。首先,我國缺乏安全管制權威機構。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監察局,集立法、執法、技術管理于一體,具有很高的權威性。而我國,政府機構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來管理安全生產,許多措施無法落實。其次,安全生產管制職能分散。我國的職業安全監察工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衛生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等幾個部門管理,部門之間缺乏溝通和協調。這就造成安全生產執法主體不明確,執法程序不規范,多頭管理、多頭處罰的現象時有發生。
3.安全監察缺乏有效的技術保障手段
目前我國安全監察缺乏有效的技術保障手段,安全生產信息、宣傳、培訓、應急救援等體系極不健全,安全檢測檢驗、安全評估和鑒定、安全標識和安全防護用品管理等尚未在全國各行業普遍、有效地推行,安全生產監察工作難以有效開展。
二、完善中國安全生產管制的對策和建議
1.完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雖然實施了《安全生產法》,但目前我國法律還未形成以其為核心的體系。因此在構建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時,應以《安全生產法》為核心,其他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制度為骨架,形成多層次的、專門具體的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盡可能減少和避免立法和執法上的相互沖突,確保法制的統一性、完整性和權威性。同時應從我國國情出發,學習借鑒國外經驗,盡量與國際勞動公約接軌,以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
2.設立權威的國家安全生產核心機構、完善安全生產機構體系
安全機構涉及到多各部門,要進―步深化安全生產監察體制改革,需要建立完善的組織體系。這首先需要建立一個權威的核心機構,如美國的OSHA,能夠立法、執法、管理于一體,從而能夠協調各部門運作,明確各部門職責,改變當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上存在的職能交叉、職責重疊、多重多頭執法、權威性差的狀況,解決安全管理與安全監察不分和機制不順的問題,做到既不脫離我國的實際,又能使安全生產監察工作有效進行。建議設立直屬國務院的權威、高效的國家安全生產監察機構,實行中央與省級地方政府兩級監察,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責任區、省以下垂直監察的安全生產監察體制。
3.加大國家和企業對安全生產的投入
國外發達國家重視生產安全,每年都投入大量的經費,美國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局的經費預算一般都超過五億美元。2002年美國聯邦政府預算中直接分配給國家職業安全研究院和事故傷害控制中心的經費為4.1億美元,而我國每年直接用于安全科研和事故預防的經費不足2000萬元,約為美國的二百分之一。多年來投入資金不夠,使我國的安全生產在整體水平上和重大關鍵技術方面遠不能滿足安全生產工作發展的需要。因此,我國政府應加大安全生產管制投入力度,并像我國環保治理那樣列為中央預算。
4.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信息體系
安全管制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生產過程中存在信息不對稱,增加了導致工人收到傷害的幾率。因此完善安全管制信息體系至關重要。首先,要建設一批安全生產行業性基礎數據庫,如煤炭、化工、冶金和建材企業的技術參數信息庫,為信息加工、分析、預測提供基礎數據。其次,政府應加大宣傳力度,使企業工人了解更多安全生產信息和相關法規,減少生產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讓工人能夠更好的保護自己。
5.加強懲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
許多企業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根本原因是為了獲得超額利益,因此,加大懲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能夠有效生產安全。加強懲罰力度一是要針對各種違法行為規定具體處罰標準,二是對受害的工人給據賠償,這種賠償不僅包括身體損害,還應包括精神損害。
參考文獻:
關鍵詞:政府監管;安全管理;執法;效果
全面實行勞動安全監察是安全管理工作發展的必由之路。在國家推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大前提下,安全法律法規大量出臺。政府部門集中力量集中優勢做好各項安全立法的執法工作,才能把安全實體法的強制力真正體現出來,以實現安全生產。縱觀世界工業發達地區和國家,如西歐、美國、日本等國家和地區,都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家勞動安全監察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我國安全監查的現狀和幾點問題
(一)安全監查的現狀
我國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工作依舊存在著許多問題。如監督與管理理念較為落后,效率不高,監督力度不夠,監管手段單一,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對違規行為缺乏有效的制約措施等等,嚴重影響安全生產水平的提高。本文以政府的角度探討安全監督管理的被動局面,為我國構建科學高效的安全生產管理模式提供建議。
(二)安監工作的幾點問題
1、安全督查開展不全面。安監機構建立以后,尤其是2002年后,各地政府加強了監管力量,人員編制增加了幾倍,這體現了政府對安全工作的重視。于此同時,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的數量大增,客觀上給安全工作帶來了新挑戰。各級安監機構怎樣設,人員怎樣定,裝備怎樣配備,職能怎樣理順,尚無統一論定。從理論上來說,國家不可能無節制地增加安監人員的數量。這就導致了有些企業在一段時間內得不到檢查,一旦發生事故牽連甚廣。
2、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安全是與生產經營活動共生的。企業是利益的獲得者,也是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者,當然是安全生產責任的客觀載體和責任主體。企業要想獲得最大利益,就必須組織好安全生產經營活動,在生產經營的全部過程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而政府的監管責任是依法履行行政職能,不是代替企業承擔安全生產責任。如何使責任主體承擔相應責任,從而迫使其重視并切實做好安全生產,是現有的一大難題。
3、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證實施情況不到位。從發證意圖看,它是在企業設立之初履行勞動、安全、衛生“三同時”的一種方法,其對提高企業的安全準入門檻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企業的安全生產是動態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證作用有限。從具體程序來看,企業對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工作認識不到位,安全欠賬多。企業認為補齊了設計方案和安全評價報告等就可以取證,存在僥幸心理,對許可證條件理解不深掌握不透。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不夠。
二、政府在安全生產監管中的職責分析
(一)政府應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是關系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事。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是各級政府應盡的職責。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成為獨立的單元,政府不再去干預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活動,但企業的安全生產問題,則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生命,也關系到社會公共安全,必須要由政府來發揮監督管理的作用。但政府也屬于一種利益集團,有些地方政府為了追求自身利益,不能正確處理發展經濟與保證安全生產的關系,重產值、利潤,輕安全,對當地一些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疏于監管,甚至搞地方保護。針對這類情況,《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了各級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應負的領導責任。對不履行其法定職責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政府應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安全生產法》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政府所屬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負有領導和督促的責任;包括鄉、鎮人民政府在內的各級地方政府對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三)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一些重大問題,例如,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企業的問題,淘汰安全隱患較多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的問題,對重大安全事故的搶救組織工作及事故的調查處理問題等,僅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自身還難以解決,需要由政府出面,統籌協調,依法解決。
(四)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的主要職責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關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批、驗收,把住市場準入關;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組織對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三、完善政府監管手段,科學管理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依法監督企業加強安全生產是政府的職能。這種行政職能是通過組織、制定、實施安全工作方針政策,實施工程技術措施,執法監察等若干活動來體現的。世界各國政府通常都把保護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為安全管理的最終目標。1970年,美國的W.G.Johnson提出企業職業安全管理水平可分為5級:不能滿足有關法規的最低要求;僅能滿足有關法規的最低要求;能較好運用有關手冊和標準;在大型企業中廣為提倡的先進安全管理方法;以系統安全管理為主,建立安全系統的方法。對于處于不同安全管理水平的企業,政府應當綜合運用各種手段進行安全管理。為了實現安全管理目標,政府安全管理的主要手段大致可以分為以下4種:法律手段、經濟手段、文化手段、科技手段(見圖1)。
圖1政府安全管理的主要手段
(一)健全安全生產法規標準
任何工作的落實都是靠人來實現的,在人們的工作中,同一種工作,由于受各種因素的綜合影響,其工作質量并不相同,這就不可避免地提出了一個工作質量的問題。就安全工作而言,同樣也要求在工作中確保各項安全工作的質量,這種工作質量的保證是要求用規范去固定,用標準去衡量,這樣才可能保證質量的持續穩定性。因此,可以采取以下對策:第一,借鑒美國、香港的經驗,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一旦發現企業違反了法規標準的要求而且可能造成傷害事故的,對企業處以罰款。改變我國現行的做法,即首先要求限期整改,沒有整改才采取罰款措施。這樣可以較為有效地避免企業的僥幸心理,促使企業在日常生產過程中加強安全管理。第二,細化處罰條款,確保罰則的公平性;細化安全事故的量刑標準,制定重大事故處罰實施細則,強化行政法規與刑法的銜接。
(二)依托保險市場,運用經濟利益導向性
在國外發達國家,保險市場十分發達,各保險公司的競爭非常激烈。法律明文規定了建筑企業必須參加的強制保險險種。因此,在發達國家,企業十分重視安全生產,否則就會被市場無情淘汰。需要大力培育和規范我國保險市場,完善保險立法,促進保險市場的競爭。強制企業必須為其所有雇員辦理工傷保險,否則不能取得開工許可,保險公司依據項目情況及企業安全業績實行彈性保險費率。利用市場杠桿,形成一種良性的市場運行機制,使安全業績良好的企業獲取實實在在的利益,安全業績不良的企業在市場競爭中逐漸被淘汰。
(三)加強安全生產法規標準的宣傳教育
文化手段屬于內在動力,可以改變企業對安全問題的價值觀和基本標準,從而完全自愿地去管理安全。文化手段能夠從本質上改善建筑業的安全狀況,但是,安全文化的形成需要較長的時間。事實上,安全作為一種人的根本需要,能否保證每個人的安全是一個涉及倫理道德的問題,應該受到人們的足夠重視。如安全教育是搞好安全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是發展弘揚企業安全文化的需要。安全管理主要是人的管理,人的管理的最好方法是運用安全文化的潛移默化的作用。只有安全文化成為企業安全生產的思維框架、價值體系和行為準則,企業才能在自覺自律中按正確的方式生產。
(四)依靠科技手段,突出監管的實效性
我國監管部門缺乏政府相應的支持,監管設施設備嚴重缺乏,這也是造成安全水平低下的一個原因。若政府監管機構擁有足夠的技術能力,能以較低的成本完成檢查,企業主體為避免受到處罰而蒙受更大的損失,則會主動改善生產中的負效應。
政府監督管理必須加大資金投入,以新興的信息技術為支撐點,實現監督管理手段的科學化,不斷創新和改進檢測設備和儀器,提高監督管理技術的裝備能力,提高查證概率和政府監督管理工作的效率和適時性,從而帶動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管水平。
建立建筑安全監管信息化系統,逐步實現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備案、事故報告等計算機管理的信息對接,通過現代化工具提高安全生產數據信息的采集、交換、統計和分析能力,從而使監管工作做到有的放矢。目前,工業發達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都努力通過政府信息化來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四、結論
安全監查是政府行政能力的體現。政府部門集中力量集中優勢做好各項安全立法的執法工作,才能把安全實體法的強制力真正體現出來。通過健全安全生產法規標準,運用經濟利益導向性,加強安全生產法規標準的宣傳教育,依靠科技這些手段,逐步提高政府安全管理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才能把安全生產地主體責任落實到企業,并通過企業的自主承擔和貫徹實施取得良好的執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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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保持我鎮安全生產的良好狀態,根據縣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特做如下決定: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為本”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進一步加強領導,大力推進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和執法力度,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努力保持全鎮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二、成立組織
鎮調整成立安全生產工作領導組,其組成如下:
組長:*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姚傳珠同志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地點設在鎮經濟發展辦。
三、加強基礎管理,認真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
1、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全面落實生產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或個人私營投資者以及村(居)委會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全面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排查、報告、整治、清除安全帶事故隱患,提高單位和職工搶險自救能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投入機制,不斷發送安全生產條件。
2、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各企業、單位、村(居)委會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配備一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名單于5月10日前由企業、單位、村(居)委會以文字形式報送鎮安全生產領導組辦公室。
3、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其他重要工種人員,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持證上崗,生產經營單位要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堆積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4、全面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各類企業要按照國家頒布的重點行業領域安全技術規范和安全質量工作標準建立各生產環節、各崗位和安全質量責任制和完整詳細的安全生產臺帳,加快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各項生產經營活動和行為必須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的要求,做到規范化、標準化和制度化。
四、健全制度,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監管
1、嚴格執行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制度,對生產安全事故要依照有關規定,嚴格調查程序準確定性,從嚴處理,做到“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2、加大安全生產監管力度,要依法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成立以副鎮長*為成員的道路交通人員密集場所監管責任組。成立以副書記王德斌為組長,龍宏喜、顧承新、余曉明、葉忠福為成員的建筑施工監管責任組,成立以副書記孔慶勇為組長,副鎮長齊慶凱為副組長,施正芳、郝軍、龍宏喜、姚傳珠、陶政、丁永輝、余曉明、葉忠福為成員的企業、特種設備、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組。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責令其限期整改,達不到整改要求的,責令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堅決予以關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企業負責人或業主,要依法實施經濟處罰。發現非法生產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爆破器材生產場所,及時給予嚴厲的打擊取締。對企業或村(居)委會的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五、加強領導,努力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各村(居)委會、企業、單位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本行業、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嚴格實行安全生產“三項”制度,即:四項報告制度(重大隱患適時報告制度,安全檢查定期報告制度,日常工作分季報告制度,專項整治分月報告制度),督查督辦制度,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一、確立指導思想,明確管理目標
1、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用安全發展科學理念引領安全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范和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考核力度,不斷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牢固樹立“生命、健康、衛生、環保”的管理理念,為公司穩定發展服務。xx年我們工作的原則是:“加強領導、健全體系、明確責任、突出重點、強化監管。
2、安全目標
a、無重大火災、工傷設備、溝通事故,無影響社會和集團穩定事件。
b、千人重傷率:xxxx‰
c、千人負傷率:xxxx
d、爭創各級文明、標準化安全生產現場
二、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安保體系
1、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落實各級領導、部門以及各崗位員工在管理和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職責,是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的重要手段,是搞好安全生產的基礎。
2、完善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新的形勢對企業的安全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對安全教育培訓制度進行必要的調整,使之更加制度化、規范化,以提高全體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也是企業長期發展的需要。
3、完善安全生產獎罰辦法。制定合理的獎罰辦法是為了更好地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激勵先進,鞭策后進。
4、完善職工傷亡事故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制度和處理辦法。
5、充實加強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在總經理的領導下開展各項安全管理工作,配備專職安全員負責日常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工作,安全重點部門應指定兼職人員負責安全工作。
三、加強學習宣傳,全面提高認識
1、各級領導要進一步學習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提高認識,在工作中做到依法辦事。
2、各崗位員工要通過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學習,理解和掌握相關條款,明確自己的安全職責。
關鍵詞: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管理;優化措施
影響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的因素主要有三個方面:機器、人和工作環境。(優化及)強化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管理,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農業機械安全事故發生。
一、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管理的現狀
據統計,2014年全國累計報告在國家等級公路以外的農機事故1744起,死亡300人,受傷556人,直接經濟損失1450.04萬元,可見農機安全生產管理形勢之嚴峻。1.農民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從現階段農業機械使用情況來看,農民安全生產的意識非常淡薄。部分農民文化科學知識低,缺乏農業機械使用知識,無法完成對現代化農業機械的標準化操作,在實際使用過程中,頻繁出現違規操作農業機械的情況。同時,由于缺少安全生產意識,部分農民甚至直接略過農機設備安全檢測環節,給農業機械生產埋下了重大安全隱患。2.農業機械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缺失。目前,我國針對農機管理已制定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如《農用拖拉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基本構建起了農機安全生產法律框架。但隨著大農業、新型農業時代的形成和發展,很多早期制定的法律法規已無法滿足新形勢的需要,甚至嚴重制約了農機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開展。面對新的農業生產形勢,現有農業機械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嚴重缺失,對此,必須確保立法工作與時俱進,以適應新的農業發展需求,促進農業機械事業的健康發展。3.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管理力度不足。在實際生產過程中,有些農業機,械設備如收割機、拖拉機等存在年度質量檢測不達標的情況;有些農民沒有接受過專業培訓,屬于無證駕駛農業機械。在不具備現代化農業機械駕駛資格的情況下,農民無法正確操作農業機械,不但造成農業機械生產效率低下,也很容易導致人身安全事故。例如,2014年1月1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縣村民潘某,駕駛小型多功能拖拉機,司乘人員共10人,在拉砂途中,拖拉機從之字彎上方公路翻下約20米高的下方公路,造成4人(3男1女)當場死亡,6人(5男1女)不同程度受傷,拖拉機嚴重損毀。4.農業機械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較少。部分地區為了獲得更大經濟利益,盲目縮減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管理資金投入,造成安全管理基礎設施投入不足,管理設備非常落后,難以滿足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管理需要。與此同時,農業機械安全管理組織網絡建設不到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嚴重不足,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難以落實,造成很多不必要的安全隱患。5.農業機械安全生產宣傳工作不到位。目前我國各地區不太重視對農業機械操作員的培訓工作,對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的宣傳工作也很不到位,缺乏面向人民群眾的長效宣傳服務機制,即便一些地區開展過農業機械安全生產宣傳活動,也往往只注重形式,沒有起到深度宣傳的效果。在使用農業機械的過程中,操作員安全生產意識不強,很容易造成安全生產事故。
二、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管理的優化對策
1.提高農民安全生產責任意識。加強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管理,必須提高農民的安全生產責任意識,努力構建機械化安全生產的濃厚氛圍,徹底轉變農民隨意操作、敷衍應付的農業機械生產理念。與此同時,還要加強對農民農業機械操作技能的培訓,在提高農機操作能力和技巧的情況下,提升廣大農民農業機械安全生產意識。2.完善農業機械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首先,健全農業機械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對現有法律框架進行修訂、補充與完善,要求各地方在制定《農機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同時,還應出臺與之配套的政策法規,如《農機安全生產事故處理辦法》、《農機駕駛員檔案管理工作規范》、《農機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等;其次,完善相關控制措施,結合農機安全隱患特點,從農機生產源頭嚴把產品性能和質量關,防范安全隱患發生;最后,制定相關措施,確保法律政策執行到位,重點加強私有農機管理,針對目前公安警力不足的情況,可通過立法形式授予農機監理部門相應的行政路查權、扣車權、處罰權,為農機安全監理提供明確法律依據。3.加強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管理力度。一是加大對農業機械安全隱患的排查力度,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我國農機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開展時間不長,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和新問題同時存在。對此,要進一步強化農機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找準安全生產隱患的癥結所在,抓住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不斷加大農機安全生產管理力度,切實提升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水平。二是嚴格做好農業機械安全生產防范工作,積極構建農業機械安全生產預防機制,逐步建立健全農機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對農機安全隱患做到防患于未然,把各種安全隱患徹底消滅在萌芽狀態。另外,還要建立健全農機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從而提升農機安全生產責任意識,以及制定農機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和開展演練,不斷提高農機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和應急救援能力。4.增加農業機械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一方面要通過多種渠道吸收資金,讓更多資金投入到農業機械生產項目中來,切實響應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號召。另一方面,加大對機械使用者和農業機械的審核力度,確保農業機械得到及時的養護和維修,不斷提升農業機械“本質安全”水平。外,加大培訓教育經費投入,確保宣傳教育常態化和長效性。5.加大業機械安全生產宣傳力度。針對目前人民群眾安全生產意識淡薄、農民文化素質普遍較低的現狀,首先要強化農機安全生產宣傳工作,結合重要農時季節,采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群眾性農機安全文化活動和“六個一”、“安全生產月”、“安全生產宣傳咨詢日”等活動,大力宣傳農機安全法律法規,推動安全知識、安全常識進農機作業組織、進社區、進村組、進學校、進農戶,切實提升農民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其次,完善培訓教育制度,加大對農機生產人員的培訓、復訓、教育力度,普及農機安全生產和駕駛操作知識,不斷提高他們的農機操作技能,保證規范操作、安全生產。此外,加強源頭管理,比如強化農機安全設計,加強農機掛牌、年檢、駕證等方面的管理,從根本上提高農機安全生產能力。6.健全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只有健全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監管機構,才能保證各項農機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到位,從而提升管理工作水平。因此,地方政府應結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設立縣、鄉、村專門的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并制定行之有效的地方規章制度,從維護農民利益出發,切實保障農民財產和人身安全。相關監管機構在加強對農民安全教育的前提下,必須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從根本上保障農機生產安全,規范農機生產秩序。
三、結語
隨著農業現代化水平的不斷提高,農機安全生產隱患也逐漸暴露出來。為保證農業機械生產安全,應當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加大對農機安全生產管理的力度,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在保證農機安全生產的前提下,不斷提高農業生產效率,推動我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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