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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事故法律法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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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醫療事故法律法規范文

    二ΟΟ二年四月四日國務院第351號令,頒布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同步頒發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了從同年四月一日起人民法院審理醫患糾紛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隨著兩個法規性文件的頒發,加之人們的法治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近兩年來醫療糾紛案件呈明顯上升趨勢,筆者在實際工作中亦有同感,這一現象表明:過去醫療糾紛處理難,熱門而又沉重的話題,經有關人士、部門和政府的努力,目前在處理醫療糾紛問題上形成了新的基點,無疑《條例》對廣大人民群眾關注的醫療糾紛鑒定和醫療糾紛審理工作起到了有益的促進作用,現就法醫在醫療事故鑒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初步探討如下:

    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明確規定了法醫受聘進入醫療事故鑒定專家庫,并參加鑒定組進行鑒定工作。

    《條例》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具有良好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稐l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組。以上兩項條款明確地規定了法醫參加醫療糾紛鑒定工作,這在醫療糾紛鑒定工作方面是一個新的舉措,明確了法醫在醫療事故鑒定中的地位;克服了過去在社會上反映較大的醫療事故鑒定工作單純由醫療專家和醫療行政部門組織的“老子鑒定兒子”的不良社會反映;增強了鑒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體現了《條例》中提出的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基本原則;促進和提高了醫療事故鑒定的工作質量;有利于依法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法醫參加醫療事故鑒定工作,對于妥善處理醫療事故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自執行《條例》以來,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組織的160例醫療事故鑒定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的鑒定70余例,占醫療事故鑒定的40%,對死亡病例一般都隨機抽取兩名法醫參加,并按醫療事故鑒定程序有關規定進行了投票表決及少數服從多數,允許保留不同意見的作法,保證了法醫在鑒定工作中與臨床醫學專家同等的權力和地位。在開展這項工作的初期,有些聘請進入專家庫的法醫自然不自然地有些擔心,在不同的醫療事故鑒定人員中,臨床醫學專家和法醫的比例一般在2.5―4:1,臨床醫學專家人數比法醫人數多,即使法醫有不同意見也只能是“保留意見”,然而在實際工作中體會到,只要依照法律、法規條款及醫院管理工作程序提出的問題以及提出不同意見,比較容易被鑒定組其他成員接受或贊同。

    二、法醫在醫療事故鑒定中的作用

    隨著我國法治工作不斷完善,在目前醫療糾紛制定綜合法律還不成熟的情況下,《條例》就是處理醫療事故的法規性文件,按照《條例》規定被聘任到醫療事故鑒定專家庫的法醫工作人員,盡職盡責,秉公辦案,亦為應有之義。由于醫療行業是高技術、高風險的行業,加之我國的國情和社會主義的特色,要正確處理民事法律的普通性和醫療服務特殊性的關系,既要處理好涉及公民的健康權和財產權,又要考慮到醫療行為及醫護人員的合法權益和風險性,所以在醫療事故鑒定中,必須本著以《條例》為準則,遵循《刑法》、《民法通則》、《執業醫師法》、《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法規性規定,及有關醫院管理、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常規要求的同時,嚴格按照醫學科學的推理及論證來審定每一件醫療糾紛案件。在實際工作,對醫療活動中醫學科學理論推斷,同一專業的鑒定人員一般會有深刻準確的判定,而法醫對每個專業性的理論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本人認為,法醫在醫療事故鑒定中的作用主要是:

    三、醫療事故鑒定中法醫應注意的問題

    參加醫療事故鑒定工作的法醫,是黨和人民的信任,要使用好人民和法律法規賦予的鑒定權利,在醫療事故鑒定的工作中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要把自己掌握的醫學科學知識和法醫學知識及法律法規,醫療行政管理規章制度較好地運用到醫療事故鑒定工作實踐中去,用正確的理論和條款來保護醫患雙方的利益和合法權益。

    2、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公平辦案、秉公執法,盡管目前醫療事故鑒定組成人員,采取微機隨機由醫患雙方抽號的方法組成的,在鑒定會召開前醫患雙方無法知道鑒定組成人員的,顯得比較公平,但大家畢竟在一個城市生活,一旦在鑒定會上見面后,難免有熟人關系之類,這就需要堅持公正、公平的原則,是對法醫鑒定人員職業道德的一種考驗。

    3、堅持實事求是,克服照顧面子和隨大流的思想。在病歷討論和表決過程中,在認真聽取其他鑒定成員發表意見的同時,要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特別是在表決過程中,不能有顧面子隨大流的思想,敢于發表自己不同的觀念和看法,準確運用科學理論和事實與鑒定組成員共同討論,據理力爭、力求取得大家的共識,必要時要堅持自己的意見,不要怕“保留意見”。

    4、準備充分、以理服人。在參加鑒定會以前,要針對鑒定病例的特點和質疑的問題,翻閱資料,查找理論依據,對醫患雙方的陳述,質疑和答辯做到胸中有數。對專業水平較強的、科技水平較高的疑難或質疑問題,可以咨詢請教本專業較權威的專家。

    第2篇:醫療事故法律法規范文

    1.1曾有一位產婦說:“我在分娩時,自己很痛苦害怕,可兩位助產實習護士說說笑笑,聊個沒完,我怕她們不專心,誤了我的事,說了她們幾句,她們也很生氣”。

    1.2約12.5%的實習護士因為語言使用不當,慣用專業術語引起的,使患者困惑不解,產生交流障礙,甚至誤解,影響相互之間的溝通與交流,為護士與病患的糾紛埋下隱患。

    1.3由于現今我國醫療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從而造成實習護士對法律法規的認識不健全,為醫療事故埋下了隱患。

    2護理存在的問題

    根據以上三個材料,反映出當今實習護士護理工作面臨了許多的問題,也了解了護士在護理工作中的不足。

    2.1自身整體素質

    2.1.1缺乏同情心,態度冷漠

    同情心是人際溝通的基礎,也是人際溝通的基本原則之一,特別是在醫院,實習護士良好的同情心對護患關系的建立與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2.1.2需要交流的相關信息量過少

    患者及家屬首先接觸的是護士,患者及家屬的心情非常焦急,迫切想知道跟住院治療相關的一系列問題,如病情、用藥、治療措施、預后、責任醫生及責任護士的姓名、業務水平等。

    2.1.3缺乏過硬的專業技術

    由于實習護士剛從學校出來,所以很少面對面的接觸病患。護理工作的專業性較強,在護理工作中常見到這樣的情況,盡管我們態度和藹,但對患者的疑問由于解釋得含糊其辭,操作技術不熟練等,也引起患者的不信任甚至反感,影響護患關系。

    2.2對法律法規認識不全面

    2.2.1護理文書存在的法律問題

    實習護士初次使用護理文書時,還存在很多的不理解。如:醫護記錄不一,護理字跡潦草,陳述不詳細,護理記錄內容不準確,重點不突出以及延續性差。醫囑開具時間與護士執行時間不一致,隨意涂改,代簽名,回顧性記錄等,都使護理記錄失去真實性,完整性。這種現象為醫療糾紛埋下隱患,造成無力舉證而敗訴。

    2.2.2瀆職的法律問題瀆職

    實習護士在工作時嚴重不負責任,不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護理常規,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患者死亡或嚴重傷害的違法行為。如:不執行查對制度,導致患者給藥途徑不當,錯換漏輸液體。不執行巡視制度,氧氣導管不通,患者液體外滲造成肢體腫脹,患者病情變化未及時發現,使患者失去最佳搶救機會。

    2.2.3侵權的法律問題

    實習護士工作過程中,由于護理不當,技術水平低或工作不負責,忽視患者權益,給患者的健康帶來損害甚至死亡的差錯事故,是對患者生命健康權力的侵犯。同時,患者有權利了解所患疾病的治療及護理方案,醫務人員有義務告知患者。如:在未征得患者及家屬同意,就擅自進行醫療操作及某種檢查,將構成侵犯知情同意權。假如廣大醫護人員對此還不引起警覺,其危害將大大增加。

    3改進措施

    3.1進行崗前培訓

    通過有計劃、有目標、有針對性地對新上崗護士進行崗前培訓。培養愛崗敬業、無私奉獻的服務意識,可以幫助她們盡快地適應新的環境,引導新護士熱愛護理專業,并按照專業標準和規范進行護理實踐,為患者提供有效的臨床護理。

    3.2提高護理服務理念

    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塑造護理人員的良好形象,注重儀表、審美等綜合能力的培養,美化護理人員的言行、舉止,把以“病人為中心”的具體措施真正落到實處。同時,提高實習護士觀察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讓被動護理變為主動護理,不斷加深對“三分治療,七分護理”內涵的理解[4]。

    3.3強化法制意識,增強法制觀念

    組織護理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請法律專業人員來院辦講座,把學到的法律知識和具體案例相結合,加大管理力度,規范護理行為,對已出現的護理差錯進行分析,從大處著眼小處著手,防忠于未然,就能杜絕或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

    3.4加強學習,規范護理文書的書寫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護理記錄屬于病歷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币簿褪钦f,護理記錄也將同病歷一樣,作為法庭證據加以采納。護理人員應從執法的高度,提高對護理記錄的認識,對護理文件書寫遇到的新問題采取相應的措施,規范護理記錄。

    3.5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增強法制觀念

    在臨床工作中,護士必須做到懂法,明法,遵法,明確自己在工作中的法律責任,充分認識到護理行為時刻都受到法律的制約,嚴格遵守各種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制度的各項操作規程,盡量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

    3.6履行告知義務

    患者同意是醫療護理侵權行為的必要條件,是醫療護理行為合法性的前提。因此,護士應將每項操作的目的,風險因素告知患者和家屬,特殊治療,護理,檢查,應征得患者的同意,必要時履行簽字手續。這既是尊重患者的權力,也是護理自我保護的需要。

    第3篇:醫療事故法律法規范文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下,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的法律責任主要有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①行政責任,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隸屬關系,對違法失職的國家公務人員或者所屬人員所實施的懲戒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以及開除等?!靶姓幜P”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制裁行為。依法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執業許可證書的處罰。②民事責任,它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締約雙方,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應依契約承擔賠償等民事責任;侵權責任則是指相關行為人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的,應依法承擔侵權賠償的民事責任。③刑事責任,系因侵害刑法所保護的相關社會關系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有管制、拘役、判刑,附加刑有處以罰金、剝奪權利、沒收財產等。

    1.1行政責任批評、警告、紀律處分《處方管理辦法》第58條規定: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并由所在醫療機構或者其上級單位給予紀律處分?!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5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端幤凡涣挤磻獔蟾婧捅O測管理辦法》第61條規定:有關工作人員在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工作中違反該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犊咕幬锱R床應用管理辦法》第53條規定:藥師未按照規定審核、調劑抗菌藥物處方,給予警告處分。降級、撤職、開除處分《品和管理條例》第72條規定:藥學人員未依照規定購買、儲存品和第一類、未依照規定保存品和專用處方、未依照規定進行處方專冊登記、未依照規定報告品和的進貨、庫存、使用數量、緊急借用品和第一類后未備案、未依照規定銷毀品和等情形,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處方管理辦法》第55條也規定:藥學人員違反《品和管理條例》第72條的規定,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醫院藥事管理規定》第39條規定:藥師在執業過程中,藥事管理工作和藥學專業技術工作混亂,造成醫療安全隱患和嚴重不良后果、未執行有關的藥品質量管理規范和規章制度,導致藥品質量問題或用藥錯誤,造成醫療安全隱患和嚴重不良后果、將藥品購銷使用情況作為經濟分配的依據以及在藥品購銷、使用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等的情形,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吊銷其執業證書《品和管理條例》第73條規定: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對品和第一類處方進行核對,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處方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藥師未按照衛生部制定的品和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品和第一類以及未按照規定調劑品、處方的情形,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5條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藥學人員,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1.2民事責任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39條規定: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給藥品使用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54條、第55條、第57條、第59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應承擔賠償責任;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未盡到告知義務、未征得患者或近親屬同意所實施的醫療措施,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及醫療機構請求賠償,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2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3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1條、第142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即需承擔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75條:銷售劣藥的,沒收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91條: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收受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其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醫務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5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53規定:藥師未按照規定審核、調劑抗菌藥物處方,情節嚴重的;私自增加抗菌藥物品種或者品規的;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藥師執業過程中享有的權利

    《處方管理辦法》第35條規定:藥師具有審核醫師處方適宜性的權利,同時第36條、第40條規定:藥師若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不規范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有拒絕調劑的權利?,F行相關的法律法規中,藥師在執業過程中依法承擔管理藥品、調劑藥品、監督合理使用藥品等職責,很少見到所賦予藥師的權利,藥師只有依法履行職責,只有執行權、建議權,沒有決策權,藥師職業責任與權利的不平衡,影響著臨床合理用藥,有礙于合理利用藥物資源更好的為人類健康服務。

    3問題探討

    3.1處方調劑藥師在處方調劑工作中,可能會遇到調劑錯誤所致不良事件;調劑交代不清造成的用藥失當;情節嚴重的,應依《處方管理辦法》第58條的規定承擔行政責任;如果引起患者損害,可以援引《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4條、第58條所確立的歸責原則,第57條、第60條所規定的醫療水平判斷,總則部分第16條所規定的賠償項目等具體條文決定其民事責任的承擔。但當藥劑人員疏忽,未能行使拒絕調配處方的權力,調劑了不規范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甚至是錯誤處方時,在此情形下,醫師與藥師之間怎樣分擔責任?現行法規中,沒有涉及藥師調劑了醫師用藥錯誤的處方應怎樣承擔責任的條款。有時出現醫師處方用藥不適宜、或是藥師調劑出錯的情形,但沒有引起患者損害,也沒有造成不良后果,只是患者抓住了藥師的錯誤大做文章,提出過分的要求,此類問題應如何處置,藥師該怎樣承擔責任?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規章還沒有明確的規定,致使此類問題解決起來依據不足。

    3.2參與臨床臨床藥師在參與臨床藥物治療工作中,政策法規的支持力度不夠,盡管《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36條第三款規定了藥師參與臨床工作的職責,但在實施過程中可操作性不強,沒有細化藥師參加查房、會診、病例討論和疑難、危重患者的醫療救治過程中的具體工作,在用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也僅限于協同醫師做好藥物使用遴選,對臨床藥物治療提出意見或調整建議的權力,藥師在治療團隊中所扮演的角色并不清晰,職責任務過于籠統而不具體。可以明確的是藥師是一名參與者、協作者,不是決策者,只有發言權,沒有決策權,在此情形下,對于因不合理用藥而產生藥療糾紛時,醫師與藥師應怎樣分擔責任?很難界定?!夺t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36條第二款規定了藥師參與臨床藥物治療,進行個體化藥物治療方案的設計與實施,開展藥學查房,為患者提供藥學專業技術服務;醫師與藥師看起來是協作關系,但如何開展工作?出現問題怎樣承擔責任?藥師是否承擔不合理用藥的責任?目前還找不到比較適合的法律依據。

    3.3用藥指導藥患關系被認為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藥患雙方都是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公民(自然人)或者法人,民事主體雙方地位平等[1],患者用藥,藥師提供用藥指導,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負有的民事義務雖有一些相應規定,但因醫師、藥師和護理人員的過錯,違反安全、有效、經濟、適當的原則,導致用藥不當,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行為,該怎樣承擔責任,我國法律對醫師、藥師、護理人員在用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以及對于因不合理用藥而產生的醫療糾紛中雙方的責任認定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2],致使對藥事糾紛的解決難以找到統一的解決方法。

    4建議

    4.1完善法律法規由于我國現行法律對藥師在醫院藥事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的規定還不太完善,患者在藥療過程中所產生的不良后果、或因不合理用藥而產生藥療糾紛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并不詳盡明確,醫師與藥師之間、藥師與患者之間的責任認定存在一定的困難。總結國內學者對醫患關系法律屬性的探討,大致可概括為4種學說:“公益學說”、“醫療消費學說”、“侵權行為學說”和“醫療合同學說”。藥師與患者法律關系可從“公益說”、“合同說”、“侵權說”3種途徑加以解說[3]。也有學者提出另3種學說:契約責任說,侵權責任說,請求權競合說[4]。無論適用怎樣的學說,可以明確的是醫療機構藥師是藥學服務最終的實施主體[5],應該有一部關于藥師職業的法律法規,執業藥師法或是藥師法,規定藥師在藥學實踐活動中的責任、權利與義務;明確醫藥間、藥患間的法律關系,明確彼此的責、權、利,使醫師與藥師間、藥師與患者間糾紛的解決有法可依,制定藥學服務工作規范,藥學服務標準操作條例,使藥師在標準化、規范化的藥學實踐中執業,依法保護藥師的合法權益、同時懲治藥師的違法行為。

    第4篇:醫療事故法律法規范文

    醫療糾紛的界定是本文研究問題的起點,只有在明確醫療糾紛概念的基礎上,才能合理的構筑醫療糾紛的解決機制。關于醫療糾紛的定義理論界說法不一,對其內涵和外延的界定亦有所不同。本文對醫療糾紛所定義:是指以患者及其利益相關人與醫務人員、醫療服務機構在特定的診療護理活動等醫療過程中發生的,造成患者人身、財產損害引起的各種爭議,從而產生法律意義上的權利與義務的一種法律關系。對于醫患糾紛的界定,本文認為應該從廣義的角度來理解,其應包括由醫源性引發的醫療糾紛和由非醫源性引發的醫患糾紛。醫療事故的定義在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梢姡t療事故只是醫療糾紛中的一特殊的表現形式,并非所有的醫療糾紛都屬于醫療事故。醫療過失的定義主要被英美法系國家所采用,其涵義與上文介紹的由醫源性引發的醫療糾紛基本一致。

    二、我國醫療糾紛解決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醫療糾紛解決現狀

    1.法律法規的適用。2002年國務院頒布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我國目前審理醫療糾紛主要的依據。此外醫療侵權行為還適用《民法通則》、剛剛出臺的《侵權責任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條例》規定對構成醫療事故的進行賠償,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不賠償。但在司法實踐中,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行為只占很小的比例。因此,立法者解釋對那些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對造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按照《條例》的相關規定來確定賠償的范圍和賠償的標準。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的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來進行索賠。

    2.醫療鑒定制度。我國醫療鑒定制度包括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和司法行政部門的司法鑒定。當發生醫療事故時,醫患雙方都可以提請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也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司法鑒定?!稐l例》頒布后,改變了原來的醫療事故鑒定主體,由醫學會來主持醫療事故的鑒定工作。醫學會的鑒定體制是集體臨鑒定制,鑒定專家不在鑒定結論上簽字。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證明醫療機構及醫療人員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重要證據。但鑒定結論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是否具有過錯,及過錯程度大小沒有明確的說明。因此,法官要弄清楚這些問題還要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司法鑒定。

    3.醫療糾紛解決的程序。《條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時,醫患雙方既可以協商解決或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二)我國現行醫療糾紛解決中存在的問題

    1.法律法規適用沖突。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只對構成醫療事故所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其它的類型的醫療過錯不給予賠償。但在司法實踐中,有及少數的醫療糾紛被鑒定為是醫療事故,如果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不給予患者賠償必定會造成不公平的現象出現。為此,立法者表示,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的若干意見》中規定的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對患者進行賠償。這一解釋看似很合理,但確出現一個問題,構成醫療事故的賠償額卻比不構成醫療事故的賠償額少,但我們都知道,醫療事故是最嚴重的醫療過失行為,怎么會賠得更少了。法官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常出現適用法律難的情況,因此,不能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決。如何確定賠償范圍及賠償標準,成為審理這類案件的難點,緊緊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勢必會造成不公平的現象出現,也不利于對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的保護。

    2.醫療鑒定體制存在缺陷。由于醫療知識的復雜性、高難度性和專業性,法官在審理醫療糾紛時不能獨自對爭議的問題作出準確的裁斷,因此醫學鑒定對法官審理案件至關重要。但是我們國家的醫療鑒定制度卻存在問題:第一,醫療事故鑒定主體的公正性受到置疑。我國現行醫學會的工作人員都是從各家醫院抽調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負責人為鑒定委員會專家頒發資格證書。因此,這就決定了醫學會的鑒定人員與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存在的千絲萬縷的關系,導致其鑒定結論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受到置疑。第二,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缺乏質證程序。只有在法庭上經過質證的證據才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作為認定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的唯一證據,應該經當事人質證,并由法官判定其能否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條例》并沒有規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質證程序,并且鑒定人并不在鑒定結論上簽名,且不對錯誤的鑒定結論負責,以致于醫療事故鑒定制度形同虛設。

    三、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幾點建議

    (一)建全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律體系

    我國的立法機構應當盡快地制定一部完整的《醫療糾紛處理法》,這部法律既是一部實體法,也應是一部程序法。法律條文應該明確規定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統一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并且對醫療鑒定制度作出合理的規定。應該修改《條例》中醫療事故的概念。擴大其外延,涵蓋所有的醫療過錯行為,并且法律應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并對保險的范圍,保險率的計算作出詳細的規定。

    (二)建立非訴訟解決程序優先和訴訟程序相結合的模式

    目前我國的醫療糾紛訴訟解決機制并不成熟,沒有建立像國外那樣成熟的非訴訟解決機制。鑒于醫療糾紛案件的復雜性,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花費的時間長,訴訟費用高,不利于保護患者的利益。因此,通過成本低,效率高的非訴訟解決方式來處理醫療糾紛是一條正確的道路。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成熟經驗。但由于我們國家與國外相關的法律體制、法律文化和背景存大著差異,我們并不能完全照搬他們的經驗。目前,我們國家的司法資源還不太豐富,單獨的成立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和醫療仲裁委員會存在著許多障礙,因此我們應該另覓新路,通過簡單便捷的方式來解決問題。我們可以在法院內設立糾紛的調解處,并聘用醫學專家來參與調解,形成由法官和醫學專家組成的調解委員會,為醫患雙方的溝通提供一個雙互溝通的“平臺”,避免雙方對簿公堂,加劇緊張的關系。調解委員會通過介入醫療糾紛案件,確定醫方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的程度,并對賠償數額進行初步的估定。調解委員會的處理意見只是建議性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調解雙方不同意調解意見,還可以向法院。

    (三)完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自《條例》頒布后,醫療機構意識到自身的風險加大,因此,紛紛將目光轉向了醫療責任風險機制上來,欲通過第三方的介入來分擔風險。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是一個很好的選擇。然而,目前我們國家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還處于初級階段,與其相關的法律法規還處于空白的狀態。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的法律制度:

    1.在立法上應當確立強制保險原則。即將制定的《醫療糾紛處理法》中應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應強制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只有確立大范圍的參保主體,才能確保共同分擔風險,維持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順利有效的運行下去。

    2.明確醫療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我國現行的醫療責任保險范圍只限于醫療事故,對其它類型的醫療過失行為不予賠償。這大大縮減了保險的范圍。因此,醫療責任保險的范圍應包括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一切醫療過失行為,只要醫療機構和醫療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有過錯,就應該賠償。

    第5篇:醫療事故法律法規范文

    “在診療過程中要盡量少輸血”是一種不嚴謹的說法。輸血是臨床上常用的一種治療手段,只能說“臨床醫師和輸血醫技人員應嚴格掌握輸血適應證,正確應用成熟的臨床輸血技術和血液保護技術,包括成分輸血和自體輸血等。”(《臨床輸血技術規范》第三條,2000年6月1日衛生部)王文的說法容易對患者造成錯誤導向,輕易拒絕輸血治療,后果不堪設想。要知道,能夠開展自體輸血的醫療機構并不是很多。

    但是王文認為“如果醫方在和患者簽定各種同意書之前,先向患者提供治療方案的知情選擇書”,筆者是贊同的。在中華醫院管理學會2003年作為行業規范推出的《醫院知情告知系列規范文書》中,在所有的治療性告知書中都要求醫務人員應全面告知患者可以選擇的治療方案有哪些等內容。相信隨著該規范在全國的不斷推廣,醫療機構的告知將會更加規范。

    作者聯系方式:

    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 萬欣律師

    北京市東直門外小街甲6號《健康報社》407室 100027

    第6篇:醫療事故法律法規范文

    一、醫學生執業法律素養亟待加強

    1、醫學生執業法律教育現狀令人擔憂

    目前,國內醫學生執業法律素質不容樂觀。長期以來,醫學院校專注于醫學生專業知識和技能培養,相關的法律教學僅限于短期基礎教育,課程多采用選修方式,遠未達到培養醫學生執業法律素養的目的,造成醫學生執業法律知識普遍匱乏。

    根據我們對進入臨床實踐的255名醫學生進行問卷調查發現,他們普遍沒有在臨床實踐工作中處理簡單醫患糾紛的能力,相關執業法律知識欠缺,法律意識淡漠。雖然學校開設過諸如《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執業法律知識課程,但是由于課時太少,法律基礎差等原因,導致84.9%的醫學生根本沒有掌握相關的執業法律知識。同時,在護理類專業的醫學生中,認真學過《護士管理辦法》等醫療衛生管理規章者,僅占11.7%。66.2%的醫學生在患者知情權等問題上存在誤區。

    2、執業法律課程安排不能滿足現實需求

    在調查中我們發現,一方面,進入臨床實習的醫學生有50.1%認為臨床實踐中迫切需要執業法律知識。另一方面,醫學院校對醫學生執業法律培養重視程度不夠,無論在課程設置還是課時安排都未滿足需要。調查發現,有76.6%的醫學生認為應將《執業醫師法》有關法律課程列為臨床實習必修課;92.2%的醫學生認為有必要進行防范醫療糾紛教育;52.1% 的醫學生認為教學醫院以講座、案例討論等形式進行防范醫療糾紛教育最好。可見,醫學生對執業法律知識有很大的需求。

    3、醫學生實習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進入臨床實踐的醫學生,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缺少必要的法律維權意識。雖然《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構成醫療事故的主體不包括在校(實習)醫學生。《醫學教育臨床實踐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也明確指出:“因臨床帶教教師和指導醫師指導不當而導致的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臨床帶教教師或指導醫師承擔相應責任”。第十七條規定:“醫學生和試用期醫學畢業生在臨床帶教教師和指導醫師指導下參與醫學教育臨床實踐活動,不承擔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責任”。但是,醫學生和試用期醫學畢業生未經臨床帶教教師或指導醫師同意,擅自開展臨床診療活動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以上法條可以明顯得出,醫學生在臨床實踐中從事的醫療活動并不具有法定職責和義務,因此不能成為醫療事故的主體。但是,我們在實習帶教中發現,部分實習學生未經帶教老師同意,擅自給患者檢查和治療,這樣醫學生就構成了“擅自超越職責范圍”在造成事故的情形下,醫學生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現有醫學生執業法律素質培養模式的缺陷

    1、教育模式滯后不利于醫學生成長

    課時拘囿,選修形式,法律課時數多在30學時以下。這樣就形成了有限的課時和醫學生無限的執業法律知識需求之間的矛盾。必要的執業法律理論知識無法講透徹,談何實踐?另外,大班教學模式使得案例分析、模擬法庭等醫學生感興趣的方式根本無法開展,導致醫學生對課程不感興趣,認為執業法律課程可有可無。

    2、帶教老師缺乏法律素養難以言傳身教

    在醫學生臨床實習階段,帶教老師也大多是醫學專業的授課老師,因其本身就缺乏相關執業法律知識的積淀,指導學生分析相應的醫療糾紛就無從談起了。因此,臨床帶教老師如果能夠選派“醫學+法學”的教師,對學生進行言傳身教,這樣就能防患于未然,最大程度上化解實習過程的醫患矛盾和醫療糾紛,以此切實拉近教學與實際的距離,提高醫學生執業法律素質。

    3、執業法律素養培養缺乏針對性

    培養醫學生執業法律素養的目的是幫助醫學生掌握一定的執業法律基礎知識,增強醫學生在臨床實踐中防范和處置醫患糾紛的能力,為自身職業發展和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奠定基礎。因此,在教學環節上,醫學院校要針對醫學專業的特點,加強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業醫師法》等為重點的執業法律知識教育。在臨床實踐中,應重在培養醫學生依法行醫的執業法律素質,形成以理論聯系實際為重點,以學習相關執業法律法規和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為抓手,培養醫學生良好的行醫習慣。

    三、醫學生執業法律素養培養淺思

    培養醫學生的執業法律素養,必須堅持執業法律理論與醫患糾紛實踐相結合。教學實踐中有三個問題值得引起重視。

    1、在法律課教學內容和方式上注意專業特點

    針對醫學學生專業特點,應重點講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業醫師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中有關醫療事故侵權及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等,讓醫學生明確醫患雙方的權利及義務,重在培養其依法從業的執業法律素養,提高課程的實用性。

    在授課方式上突出以案說法。例如,針對2013年10月25日發生的 “溫嶺殺醫案”組織醫學生展開討論,讓醫學生明白尊重患者知情權的重要性。漠視患者知情權,與患者缺乏必要的溝通和法律意識引導,勢必導致惡性案件的發生。

    2、臨床帶教老師要兼具較高的法律素養

    隨著患者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醫患關系陷入前所未有的緊張情勢下,帶教老師要督促醫學生嚴格按照執業法律和相關醫院的規章制度辦事,否則教學效果將會受到影響。隨著相關衛生法規課程的日益正規化,在醫學生的執業法律素養培養方面應配備既懂法又懂醫的專業教師,這將對醫學院校師資隊伍的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解決現實的需求。

    3、執業法律素養培養應緊跟專業形勢

    第7篇:醫療事故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 急診科室 護理人員 醫療事故

    急診科是急危重患者的搶救中心,也是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高發科室。急診護士作為日常接觸急危重患者的一線護理人員,在各個醫療糾紛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過去,在發生護理差錯,導致醫療事故和糾紛,最終危害患者生命安全時,醫院方面的做法多為查找責任人進行懲處,并分析相關事故責任人的個人原因與責任。卻對事故發生時醫院的護理人員配置、護理分工、醫院領導管理、急診護理環境等系統原因做分析。因此,急診科室的護理大環境依然沒有做到徹底的改變。由此,本文針對急診護士面臨的醫療事故隱患做了詳盡的分析,并提出了相關的整改建議,希望能夠掃清急診科室當前管理的一些盲區,為病患的生命安全鋪下光明大道。

    要杜絕急診科室執業過程中的操作漏洞,真正做好護理工作,預防護理醫療事故,就要首先了解護理醫療事故是如何發生的。對比一件件導致患者搶救無效死亡的慘劇,我們發現,釀成慘劇的元兇,無非是因為護理人員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做法出了問題:

    1 查對制度被空掛

    為了避免醫療事故的發生,嚴肅藥品的使用問題,我國在醫療規程中制定了嚴格的醫囑查對制度和服藥、注射、輸液查對制度。提出了在開醫囑、處方或進行治療時,應查對病員姓名、性別、床號、住院號;整理醫囑單后,必須經第二人查對;服藥、注射、輸液前必須嚴格執行“三查八對”制度;易致過敏藥物,用藥前應詢問有無過敏史;使用毒、麻、限劇藥品時,經過反復核對,用后保留空安瓶;給多種藥物時,要注意有無配伍禁忌等保護病人安全、嚴肅護理紀律等多項嚴格細致的高要求。但是,在實際的工作當中,一些護理人員為了節省時間或是玩忽職守,任意簡化操作規程,使嚴格的查對制度被空掛,也就釀成了一系列的護理醫療事故。其具體表現主要有:

    1.1用藥查對制度被空掛

    當前,有些護士在發藥,尤其是夜間發藥時,為了節省時間,往往不查對瓶頸藥名,只看藥品包裝;或在查閱藥品名時只看字頭不看字尾。這樣玩忽職守,無視用藥查對制度的行為,會導致嚴重的用藥錯誤,也不止一次造成了患者的死亡。

    1.2輸血查對制度被空掛

    個別護理人員往往以病情緊急為由,尤其是在面對一些需要輸血的病人時,不認真查對患者姓名、床號,就對病人進行操作,其結果往往是導致差錯或事故。

    1.3醫囑查對制度被空掛

    國家規定,在醫生不能到場的情況下,護士可以在本職工作范圍內對患者施行必要的搶救和治療。然而,對于有醫囑的患者,國家的規定也是十分嚴格的,醫囑是必須確保傳達無誤、嚴格執行的。然而,有些護士會因為各種個人原因不按時核對醫囑,或盲目執行錯誤日期醫囑,造成患者病情惡化。或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擅自違反醫囑規定、代行醫師職責、擅自實施藥物治療等。這就違背了護士對病人實施救治的初衷了。

    2 護理技術操作規程被忽視

    為什么經過反復演練的護理操作規程,會在實際臨床中被忽視,最終釀成護理醫療事故,這個話題在每一次由于急診科室護理技術操作規程被刻意簡化而釀成的的醫療事故檢討中都會被提到。事實上,目前在臨床護理實踐中,由于違反操作規程而產生差錯事故占不小比例。雖然所有的合格就業的護士,都已經接受了必須執行標準化、規范化、程序化的法規性質的護理操作規程的教導,但是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總是有一部分護理人員因為各種個人原因,刻意忽視對護理技術操作規程的遵守,最終釀成事故。

    3 職業道德淪喪

    急診科室的護理人員是醫療工作者中的一線工作人員之一,肩負著可謂整個醫療系統中最細致也最辛苦的工作。在日常工作當中,護理人員要接觸各式各樣的患者,在繁雜沉重的日常工作當中,不乏一些護理人員對工作產生厭煩情緒,職業道德也日漸淪喪。常有護理人員在工作時間漫不經心,或是聚在一起聊天,甚至出現擅離工作崗位等嚴重情節。在夜班崗位時,受人體生物鐘影響,許多護理人員表現出工作懈怠,玩忽職守,巡視病房不周,觀察病情不仔細。在這種情況下,病患就被無助的擺在了被動的地位,導致了各種各樣的差錯事故。

    4 藥品管理混亂

    在臨床實踐當中,藥品的擺放順序是有嚴格規定的。這樣就保證了即使出現前文提到的護理人員并未仔細查看藥品的疏忽狀況,也不會錯拿劇毒藥品或限制藥品給患者服用。但是,一些經常接觸藥品的護理人員,無視藥品管理的必須順序,按個人習慣擺放藥品,造成醫院藥品存放無序,甚至存在劇毒藥品與一般藥品混雜存放、內服藥與外服藥同位存放的嚴重錯誤。在另一位護理人員再次玩忽職守,憑印象、經驗從固定位置取藥時,就會釀成嚴重的用藥錯誤,造成護理醫療事故。

    在前文中,我們不僅看到了各種由于護理人員的瀆職,造成安全事故隱患的行為。也在一個側面證實了,醫療護理是一項非常嚴格,不容錯漏的工作。任何一人對任何一項規定的輕忽,都會造成潛在的事故隱患。因此,要切實做好醫療護理事故的預防工作,就要求每一位急診科室護士秉持職業素質,嚴守職業道德,明確職業紀律,認真做好在醫療護理工作中每一個環節。以“醫療事故猛于水火”的居安思危態度預防護理醫療事故的發生,才能保障患者免于護理醫療事故的慘劇。因此,在本文的最后,就預防護理醫療事故的具體要求方面,再對全體護理人員做幾點建議:

    (1)增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

    作為一名急診科室護理人員,要時刻牢記:醫療規程是為了防范醫療事故、保障患者人身安全制定的,它并不僅僅是醫療行業的鐵的紀律,其性質也屬于法規性質。同時,國家對于醫療事故的責任劃分,也制定了許多明確的法律法規。因此,在面臨危重病人的生命安全重擔時,護理人員更應該做到增強法制規念和法律意識,貫徹落實醫療事故問題的相關法律法規,樹立牢固的防范意識,杜絕醫療差錯事故的發生。

    (2)培養對病患的責任感

    在醫療護理工作中,急診科室護理人員要以很高的頻率直接接觸危重患者,不僅是對患者病情做出最客觀評估的群體,也是最容易因為個人因素,導致醫囑被錯誤的執行,藥品被錯誤的使用,最終釀成各種惡性醫療護理事故的群體。

    雖然有醫生的存在,但是諸多診療和藥物的應用及護理措施都是通過護理人員的操作來實現的。所以,作為一名合格的護理人員,就要嚴守職業道德,明確從業初衷,不將個人情緒帶入工作。以飽滿的熱情和細致的態度,做好一點一滴的日常護理工作。一方面,要遵守各項操作規程,保障醫囑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率、最精準的執行傳達到患者;另一方面,護士不僅應及時掌握病人的病情,也要將包括思想心理狀況和飲食、起居、排泄等生活狀況的資料及時提供給醫生,為合理的診療方案的制定做出鋪墊。

    (3)秉持實事求是的態度

    作為每天都要執行無數操作,接觸大量危重病人的一線護理人員,難免因為個人習慣和一時疏忽等問題,在工作中造成一些差錯。在這種時候,要做到及時自檢,報告領導,積極補救。而不是應該縮小事實,互相推諉。要知道,醫院作為診療機構,是以患者的利益為最高的,任何人的工作出現失誤,首先需要考慮的都是如何將差錯事故的危害降至最低。因此,只有秉持尊重事實、實事求是的工作態度,才能為相應的補救式搶救措施提供相應的線索、爭取寶貴的時間。

    護理人員的工作千頭萬緒,雖然繁瑣卻并不簡單。一名優秀的護理人員,就要在工作中堅持從大處著眼,細微處著手的兩個方面,在急診科室護理人員平凡而又關鍵的工作崗位上為患者的健康和安全做出力所能及的貢獻。因此,作為一名急診科室的護理人員,就更應該做到在龐雜的工作中不迷失自我,永葆最初的職業道德修養,將事故隱患徹底排查、將事故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從而從本職工作出發,全面提升護理人員的社會形象。

    參 考 文 獻

    [1]石俊華.醫事法學[M].成都:四川科技出版社,2004.

    第8篇:醫療事故法律法規范文

    在醫療技術不斷提高及醫療事業高速發展的同時,人們的維權意識及法制觀念也在不斷增強,導致醫療糾紛事件層出不窮。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由于對診療護理過程中發生的不良醫療后果及其原因認識不一致,患者要求追究責任或(和)給予民事賠償,而向衛生行政部門提請行政處理或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而發生的糾紛。醫療司法鑒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通過公平公正、科學合理的鑒定,來確認醫療單位在進行醫治以及護理行為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差錯并造成醫療事故,從而為最終的裁判提供一份客觀公正的鑒定報告,來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利,盡快解決醫療糾紛。醫療糾紛鑒定作為法醫工作內容的一部分,要求法醫具備扎實的醫學知識基礎及熟悉相應的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隨著醫患關系日漸緊張,加強醫療糾紛鑒定能力的培養是當前法醫學本科教育的重中之重。

    一、法醫在醫療糾紛鑒定中的重要作用

    法醫參與醫療事故鑒定工作由來已久,早在20世紀50到60年代,醫療事故由檢查機關管轄,鑒定工作由法醫負責。大約在20世紀90年代初、中期,法院開始委托法醫鑒定醫療糾紛,法醫重新參與醫療糾紛至今。當前醫療糾紛司法鑒定的基本流程為:醫患雙方委托―法醫審閱文案資料―召開聽證會―??漆t生會診―鑒定報告書寫等。在該過程中,作為醫療糾紛鑒定的主體,法醫的鑒定地位指的是:首先,法醫是醫療事故鑒定小組的核心組成成員,通過使用自身權威的醫療鑒定知識對醫療鑒定做出權威性的指導;其次,法醫充分熟悉相應的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并從法律的角度看待醫療糾紛中出現的分歧以此做出評判,為醫療責任判定及醫療賠償提供客觀的標準;最后,法醫是具備豐富醫療知識和醫療護理經驗的專業醫師,法醫通過突破傳統的醫療護理思維,謹慎分析診療過程及護理過程中出現的偏差。

    二、當前教育模式下的法醫學畢業生應對醫療糾紛案件能力不足

    現階段法醫學五年制本科生的培養方案多為:一、二、三年級學習基礎醫學課程,四年級學習臨床醫學課程,并進行3個月的臨床實習;五年級開始學習法醫學專業課程,然后進入公安機關實習,實習時間一般為4~6個月,在校學習理論課程期間,學生課業繁多,平時較少時間進行實踐活動。法醫學專業課程包括了法醫學的主要分支學科,但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鑒定僅在《臨床法醫學》和《法醫學》教材中有一節或一章的課程教授,并且內容設置簡單,未詳細解說醫療糾紛鑒定內容、要求等,使得學生較難學習到正確、全面、系統的醫療糾紛鑒定基本知識,同時大多數專業實習并沒有涉及醫療糾紛鑒定實習內容,以致學生對醫療糾紛知之甚少,難以在畢業后較快地熟悉并處理醫療糾紛鑒定工作。

    同時作為一門為法律服務的學科,法醫學專業學生應該對法學知識有一定的了解,但是當前多數學校法醫學課程設置僅僅將法律概論作為一門選修課,僅部分高校注重法學與法醫學的結合教學,然而這并不能滿足法制建設的需求,以至于培養出的學生在解決需要法律知識的專業難題時顯得力不從心、捉襟見肘。特別是對于與衛生法律法規息息相關的醫療糾紛鑒定工作而言,法律知識的缺乏將導致鑒定結果的準確性、公正性和科學性出現偏差。法醫在履行出席庭審現場、解說鑒定報告細節等義務時,法醫法學知識的支撐有利于其提供具備法律效力的證詞,發表個人意見,行使表決權。

    當前具備醫療糾紛法醫鑒定資質的高素質法醫人才缺口仍然較大,必須對當前法醫學專業本科教育模式從教學管理、教學方法、課程設置、實習內容等方面進行改革,創建創新型專業人才教育模式,培養滿足社會需求的、高技能的法醫學專業人才。

    三、較強法醫學本科教育模式改革,培養具備醫療糾紛鑒定能力法醫學畢業生

    (一)改革現行課程設置,增加法學教育及醫療糾紛鑒定內容

    開設《法醫法學》、《法學理論》必修課,加強學生法律意識,特別是衛生法規等。同時學生可選修法學專業課程,參與考試,取得法醫學與法學雙學位。開設《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選修課,教學內容包含:目前我國醫療糾紛和醫療損害的發生現狀、發生的原因、法律處理途徑、鑒定原理等較為全面的內容。

    (二)改革培養方式,注重理論與實踐并重

    1.法醫學本科生雙向導師制模式。學生分別由理論導師與實踐導師共同指導,理論導師為法醫學系專業教授或副教授,主要負責理論專業知識、學術理論的培養;專業導師為鑒定中心具有豐富經驗的資深法醫工作者,負責學生所學理論知識在實踐中的應用等相關實踐能力的培養。學生在學習臨床基礎課程時利用課余時間進入鑒定中心見習、實習,初步了解醫療糾紛鑒定工作;之后在理論導師的指導下,在學習法醫學專業課程時開始參與案件鑒定工作,著重培養法醫實踐工作能力。

    2.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1)實行PBL教學方法?;趩栴}的學習(problem-based learning,PBL)作為一種在國內外受到廣泛重視并廣為流行的教學模式,它以問題為基礎、教師為引導、學生為中心。老師可在備課中設置問題,并在授課時讓學生互動討論,利用學生的發散思維,引導學生主動學習。例如,在醫療糾紛原因分析教學中,可以提出問題讓學生思考: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與醫療損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過錯參與度。參與聽證會前,讓學生了解案件過程,思考患方將提出哪些訴求、訴求理由和合理性,以及醫方將如何回答患者所提問題等;在學生參與聽證會、聽取醫患雙方意見并記錄后要求學生討論醫患雙方陳述詞并進行合理性與真實性分析。在文案資料審閱過程中,學生帶著問題去查閱資料,如病歷的真實性,診療措施的合理性等。PBL教學能充分激起學生學習的興趣,利用這種問題互動式的教學模式可以提高學生思考、分析并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也可促進教師不斷學習專業新知識,提高教師的綜合素質,從而提高法醫學教學質量。(2)增加實踐及實習機會。醫療鑒定是指法醫對造成醫療糾紛的原因進行分析和鑒定,從而為醫療責任判定和醫療賠償提供公正而科學的參考。這就決定了法醫要具備扎實的理論基礎及全面思考問題的能力。學生在未學習法醫學專業課程時即進入鑒定中心見習,熟悉鑒定工作流程及內容;學習了專業課程后,在老師協助下全程參與鑒定,如案件審核、參加聽證會、報告書書寫等。例如涉及到死亡、需要進行尸體檢驗的醫療糾紛,組織學生參與尸體解剖、病理切片觀察等,了解死亡原因,在后續進行醫療糾紛鑒定工作時,參加醫患雙方聽證會,聽取雙方意見;并嘗試審閱文案資料,書寫鑒定報告。這樣既能讓理論指導實踐,又能逆向利用實際案例鞏固課本知識。因此,僅增加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理論教學是遠遠不夠的,法醫學作為一門實踐性極強的應用學科,其重點教學還是在于實踐應用。實踐教學是法醫學教學過程中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是學生掌握基本技能、鍛煉動手能力、培養創新能力的一個有效途徑。目前法醫系本科生實習基地大多數為公安局,學生接觸到的刑事案件較多,要熟悉掌握醫療糾紛鑒定工作還是要進入司法鑒定中心實習。因此學生在學習醫療糾紛理論課程時利用課余時間在鑒定中心見習,理論課程結束之后開始實習,全程參與鑒定,鞏固已學知識,培養獨立思考、分析、處理案件的能力,提高專業技能。

    第9篇:醫療事故法律法規范文

    律師同志:

    我與醫院之間發生了醫療糾紛,醫院有嚴重過錯。但是,由于當時的醫療費用都是由醫生代為交付,事后我也沒有向醫生系要收據。我該如何討回醫療收據?如果要不回來,是否意味著這部分的醫療費用就要不回來了?徐某

    徐某同志:

    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的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醫療費的賠償是憑據支付的,你沒有收據是不會得到這部分賠償的。

    醫療事故可否進行“私了”

    律師同志:

    我鄉下有一個小侄子,一次發燒,去村里一家醫療站治療,醫生打完針,孩子就出現走不動路的現象。后來去醫院檢查認為是由于打針時打中神經線,造成肌肉收縮,神經發炎,一直到現在孩子都無法正常走路(事發已有1個月)。我們在不斷地治療中,醫生說治好的話可能要半年時間。我們把他告上了衛生局,但是我們沒什么證據證明針是他打的?,F在醫療站提出“私了”,我們應該怎么辦呢?張某

    張某同志:

    不要進行“私了”,因為如果你的小侄子由于此事造成了殘疾,由衛生局處理會比較公正,而你們“私了”,一旦你的小侄子的傷害發展嚴重,就可能得不到賠償。

    拆線不完全算是醫療事故嗎

    律師同志:

    我剛做完手術,有三個小傷口,拆線醫生只拆了兩處,說另一處因為傷口過小沒有縫,近日,我無意中竟然在該傷口處拉出兩個線頭,也就是說這傷口縫過,但沒有拆線。請問,這算醫療事故嗎?單某

    單某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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