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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增值稅具有價外稅所具有的稅負轉嫁等特征,屬于國家流轉稅主體,然而增值稅在一定程度上過分重視起公平性以及消費者負擔等功能,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增值稅的欠公平性以及不可轉嫁性。由此,增值稅的納稅人還應準確認識到增值稅的納稅籌劃的必要性以及可能性,根據準確的原則同時采取適當的措施進行稅收籌劃。從而實現企業稅后最大利潤,通過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收籌劃分析,為類似增值稅稅收籌劃提供了可供參考的經驗。
關鍵詞 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 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通過利用稅法當中所提供的相應的優惠的基礎之上,在多種納稅方案中進行選擇,并選擇最優的納稅方案,從而達到企業在稅后利潤的最大化。增值稅在我國的稅種中是最為主要是稅收品種,企業的增值稅對于企業而言具有較大的稅收籌劃空間,通過對當前增值稅的籌劃空間進行探討,為類似企業的增值稅的稅收籌劃提供了可供參考的經驗。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收籌劃概述
根據新增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確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以及修理修配勞務和相應的進口貨物的單位以及個人,則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而根據企業納稅人的經營規模的大小和納稅核算的健全是否,可將增值稅的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或者小規模的納稅人。而一般的納稅人,則可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制度,同時還應明確每一期的銷項、進項以及應納增值稅的稅額,而小規模的納稅人則可按照銷售額的征收率簡單計算應繳納增值稅的稅額,同時在一般情形下,不允許增值稅的小額納稅人將增值稅的專用發票用于抵扣進項稅額。新頒布的條例不僅僅修改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進行了修改,同時還在稅率方面在納稅人的征收率進行了調整,其變化的內容如下所示:
(一)納稅人身份認定標準
根據新頒布的納稅人規定條例規定,以貨物生產和提供稅務的納稅人,以及以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務勞務為主要,同時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應繳納增值稅額的銷售額小于50萬元時,為小規模的納稅人,應稅銷售額超過50萬元則為一般納稅人,以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低于80萬元為小規模納稅人,而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則為一般納稅人。
(二)增值稅的稅率以及征收率
根據新增的增值稅納稅條例規定,一般納稅人原在國內銷售貨物以及提供應稅勞務以及進口貨物所能試用的基本稅率則為17%,特定貨物或者進口貨物的適用優惠的稅率為13%,而小規模納稅人在國內銷售貨物以及提供應稅勞務所適用的征收率將原本的稅收率調整為3%。
二、增值稅納稅人具體稅收籌劃
(一)增值率稅負平衡點的比較
根據兩種增值稅納稅人的稅收統計原理來看,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計算以增值稅額為稅率計算的基礎。而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額則以全部銷售額作為稅率計算的基礎。在銷售價格同等的狀況下,稅率的高低主要與增值率的大小直接相關,當增值稅達到了相應的數值之時,兩種納稅人的增值稅率相等。則該稅率點則為稅負的平衡增值率,也可稱為平衡點增值率。
(二)抵扣率稅負平衡點比較
稅收實務當中,根據稅率的計算公式,一般納稅人稅負的高低,區別于銷項稅額,同時也與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相關。一般狀況下,當銷項稅額不變,若是能夠抵扣的銷項稅的數額較大,則可適用于一般納稅人,否則則可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而當抵扣的額度達到了一定的數額之時,兩個類型的納稅人的稅負等同,則可稱為稅負的平衡點抵扣率。也將當銷售額不含稅之時,當抵扣率為82.35%之時,兩種納稅人稅負完全相等,而當高于82.35%時,一般納稅人的稅負較輕,而低于82.35%時,一般納稅人稅負較重。當銷售額為含稅銷售額時,折扣率為79.95%之時,兩種納稅人的稅負完全相等,而當抵扣稅率高于79.95%時,一般納稅人稅負較輕,而當抵扣率低于79.95%之時,一般納稅人的稅負較重。
(三)增值稅納稅人的身份特點的稅收籌劃空間
增值稅對于一般納稅人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實行差別待遇,從而為小規模的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進行了稅收籌劃。納稅人在進行稅收籌劃之時,其目的在于減少納稅人的稅負支出,從而有效減低現金的流出量,企業納稅人為了減輕企業的稅負,在短時間內無法擴大經營成本的基礎之上可由小規模的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則將在很大程度上增加會計成本。若是小規模納稅人由于稅負減輕而帶來的收益不足以抵扣相應成本的支出。那么相應的納稅人則不會進行身份轉換而保持小規模納稅人身份。除了企業會計成本將對稅率造成影響之外,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也并不一定總高于一般納稅人。
(四)實物折扣銷售稅收籌劃
實物折扣實際上屬于商業折扣。同時由于商業折扣在銷售過程中發生,由此,當前的財務制度明確規定企業在銷售過程中按照扣除商業折扣之后的凈額確定銷售收入,而不需要另作賬務處理。當前稅法明確規定,納稅人使用折扣的方式銷售貨物,若是銷售額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并進行了分別注明之時,則可按照折扣之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若是額外開具折扣額發票,那么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掉折扣額。
由此可了解到,無論何種形式的稅收籌劃,在實際的籌劃過程中,應以合法為稅收籌劃的原則,在明確納稅人身份以及納稅人身份稅收籌劃過程中,應根據當前現有的法律法規為基礎和依據,同時還應了解到,稅收籌劃在很大程度上屬于綜合性的整體行為,在對增值稅納稅人進行身份選擇之時,還應考慮增值稅其他方面的稅收籌劃以及其他稅種的籌劃,綜合衡量和選擇。
參考文獻:
[1]劉巧玲.我國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收籌劃研究.暨南大學.2010.
[2]曹敏.淺談中小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時代經貿(下旬刊).2008(12).
【關鍵詞】增值稅;稅收籌劃;避稅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以稅收負擔最小化為目標,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對企業的投資、籌資、經營、組織、交易等的事先謀劃和安排。增值稅是我國稅收體系當中的一個主體稅種,并且其在納稅人、課稅基礎計算、稅額退免等方面均具有可選擇性,這就為納稅人提供了比較大的稅務籌劃空間,因而增值稅成為了我國稅務籌劃的重要領域。本文探討了增值稅稅務籌劃的主要領域和籌劃方法,希望能夠對企業稅務籌劃提供一些有價值的建議。
一、稅務籌劃的要件
關于“稅收籌劃”,國際財政文獻局在其1998年編著的《國際稅收詞典》中概括為:“納稅人通過經營和私人實務的安排以達到減輕納稅的活動”。印度稅務專家雅薩斯威在《個人投資和稅收籌劃》一書中指出:“稅收籌劃是納稅人通過財務投資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稅收法規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稅收優惠,從而獲得最大的稅收收益。”中國人民大學張中秀教授在其主編的《公司避稅節稅轉嫁籌劃》著作中提出: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非違法的避稅方法和合法的節稅方法以及稅負轉嫁方法達到盡可能減少納稅的行為,它包括避稅籌劃、節稅籌劃和轉嫁籌劃三種類型。通過上述幾述幾個稅務籌劃定義可以看出,稅收籌劃有三個核心要件:一是合法性或者不違法;二是計劃性(事先的謀劃或策劃);三是目的性。下文簡要地將稅務籌劃與偷稅和避稅等概念作一比較,以進一步說明這三個要件對稅務籌劃的意義。(1)稅務籌劃與偷稅。根據國際財政文獻局《國際稅收詞典》中的定義,偷稅指的是以非法手段逃避稅收負擔。偷稅可能匿報應稅所得或應稅交易項目,不提供納稅申報,偽造交易事項,或者采取欺詐手段隱瞞收入數額。透過這一定義可以看出,偷稅有兩個最顯著的特征,一是目的非法,二是手段非法。而稅收籌劃是通過對經營和財務活動等的事先安排來避免或減少應稅義務的發生,與偷稅行為發生于應稅行為之后顯著不同,稅收籌劃的目的和行為都是合法的,至少是非違法的。(2)稅務籌劃與避稅。避稅是指利用稅法的差別或漏洞,通過對商業和財務事項等的安排,如采取轉移和改變納稅人身份、變更經營方式和地點等合法的手段,規避或者減輕納稅義務的行為。從法律的角度講,避稅可分為順法避稅和逆法避稅。順法避稅是納稅人根據稅收政策導向,通過對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以減輕稅負的行為。順法避稅順稅法的立法目的而行,不影響或削弱稅收的功能,因而是稅法允許或鼓勵的。例如,國家提高資源產品的出口稅率之后,納稅人在發生應稅行為之前,通過把資源產品出口業務改變為資源產品深加工和內銷業務,即屬于順法避稅,與稅務籌劃同義。逆法避稅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之后,利用稅法的漏洞規避納稅義務的行為。例如,消費稅的課稅環節是在生產領域,那么納稅人就可以通過壓低出廠價格,再抬高二次銷售價格的方法,降低稅基,從而達到少納稅目的的行為,即屬于逆法避稅。盡管世界各國均沒有對逆法避稅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卻均對其持反對態度,并且授權稅務機關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采取相應的反避稅措施。例如,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就規定,當納稅人產品或服務轉移價格不合理時,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比照公平交易第三方的價格進行調整。出于規避風險的考慮,企業應盡可能地避免接觸逆法避稅。
二、增值稅稅務籌劃的方法
(1)增值稅納人身份籌劃。我國增值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根據納稅人經營規模的大小和會計核算健全程度,將增值稅納稅人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并且對二者采用了不同的計征方法和計征比率。按照增值稅實施細則的規定,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進行劃分的標準有兩個,一個是經營規模要符合數量要求,另一個是會計核算要達標。但是增值稅實施細則又規定,經營規模不達標的企業,只要會計核算達標,也可以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這一例外性的規定,為納稅人通過選擇納稅人身份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機會。從法理上來講,稅法對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只存在征管方法上的差別,而不存在稅收待遇上的差別。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具體到每一個納稅人的時候,身份的差別就不會導致稅收待遇上的差別。因為增值稅的課稅依據是增值額,對于一般納稅人而言,增值率越高,稅負則越重;而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與增值率無關。可見,關于增值納稅人身份的稅務籌劃,關鍵是判斷增值率的高低。簡而言之,就是根據納稅人的計劃銷售額和計采購額,分別按照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計稅方法對應納稅額進行測算,如果只考慮稅額因素,稅額低的方案自然就是最優的方案。略為復雜的方法是通過“無差別點增值率”對納稅人的身份進行選擇,其確定方法如下: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含稅收入*征收率;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含稅收入*增值率*稅率。當含稅收入*征收率=含稅收入*增值率*稅率時,兩種納稅人身份的稅負相等,此時的增值率=征收率/稅率。例如,如果征收率為3%,稅率為17%,則無差別點增值率為17.65%,當增值率小于17.65%,選擇一般納稅人有利。反之,選擇小規模納稅人有利。(2)增值稅特殊業務籌劃。目前我國增值稅征稅范圍只涵蓋了貨物銷售和加工、修理勞務,其他大量的交易活動,包括運輸、金融、保險、旅游、餐飲等,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營業稅和增值稅兩大稅種并存的局面,不可避免地將增值稅納稅義務和營業稅納稅義務集中在一個納稅人身上,即增值稅條例所規范的 “混合銷售”和“兼營業務”兩種特殊的經營業務。混合銷售是指一項交易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對于混合銷售,遵循的是一項交易觀,即兩項交易存在不可分割的從屬關系,即如果沒有貨物銷售,就不會發生營業稅勞務。對于特定的納稅人而言,混合銷售不存在稅務籌劃的余地,要么全額征收增值稅,要么全額征收營業稅,這要取決于貨物與營業稅勞務在總交易額中所占的比重。例如,某機器制造企業向某一客戶銷售機器設備并負責安裝,由于該企業屬貨物生產企業,其混合銷售行為應當視為銷售貨物,一并征收增值稅,安裝業務所不需材料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兼營業務是指值稅納稅人在從事應稅貨物銷售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營業稅應稅勞務,而且兩者之間并無從屬關系。對于兼營業務,遵循的是兩項交易觀,兩項交易應當分別核算,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但是,稅法又規定,如果兼營業務未分別核算的,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于增值稅稅率高于營業稅稅率,但是增值稅的課稅依據是增值額,而營業稅的課稅依據是營業總額,所以,一旦對營業稅征收了增值稅,又由于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增值率普遍高于增值稅應稅貨物和勞務,勢必會增加整體稅負。所以,對于兼營業務,納稅人唯一的選擇,就是分別進行會計核算,以達到分別計稅的目的,這也可以被視為增值稅稅務籌劃。與兼營業務原理類似的情況是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項目,即納稅人同時生產或銷售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對于該種兼營行為,遵循的是不利原則,即納稅人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分別不同的稅率依率計征;如果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對于該種兼營項目的籌劃方法也只需要順勢而為,即可避免從高適用稅率。
稅收籌劃是一種目的性和計劃性很強的理財活動,會受諸多因素的限制,包括商業機會和稅務風險,本文在展開稅務籌劃討論的時候,只考慮了稅額因素。需要強調的是應納稅額最小化,并不意味著價值最大化。因此,稅務籌劃不光要考慮稅負因素,還必須進行成本收益的權衡,要服從企業價值最大化這一終極目標,既不能低估稅務籌劃的作用,也不能夸大稅務籌劃的作用。
參 考 文 獻
[1]牛龍.營業稅特殊經營行為稅務籌劃研究[J].經濟師.2011(9)
[2]聶衛東.合理稅收籌劃提高企業效益——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J].會計之友.2010(19)
關鍵詞:一般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 風險價值
由于我國增值稅實行的是憑票抵稅的制度,對于增值稅納稅人會計制度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夠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及應納稅額有著較高的要求。所以《增值稅暫行條例》參照國際慣例從定性和定量兩個角度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及會計核算健全與否劃分為一般納稅選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一、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稅收籌劃
我國的增值稅是一種憑票管稅的稅種,對一般納稅人實行憑票扣稅,而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開具專用發票,只能開具普通發票,其應納稅額則按簡易方法計征。由于以上原因,導致一些納稅人認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但實際上也不盡然。下面筆者從增值率和可抵扣進項物資占銷售額百分比兩個角度分別來分析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輕重及納稅人該如何選擇。
(一)產品增值率判斷法
所謂“增值率”,就是增值額與應稅銷售額的比值,而增值額則是銷售額減去購進貨物的價款,即:
增值率=(銷售額-購進項目金額)÷銷售額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銷項稅額
而按照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銷售額×增值率×稅率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當兩者稅負相同時,且一般納稅人的稅率為17%,則有
銷售額×增值率×稅率=銷售額×征收率
增值率=征收率÷稅率=3%÷17%=17.65%
由上圖可以看出,當增值率為17.65%時,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是相同的;當增值率低于17.65%時,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反之,當增值率高于17.65%時,一般納稅人的稅負會重于小規模納稅人。
(二)抵扣率判斷法
與增值率相對應,抵扣率就是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的比例,將上述的增值率經過變形后可以得出抵扣率,然后再進行納稅人身份的選擇。
增值率=(銷售額-購進項目金額)÷銷售額
=1-購進項目金額÷銷售額=1-抵扣率
假設抵扣率為x,則有:17%×(1-x)=3%
這樣就會得到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抵扣率的無差別點:x=76.47%。這就是說,當納稅人抵扣率為76.47%時,兩種納稅人的抵扣率是相同的,稅負也是一樣的;而當納稅人抵扣率大于76.47%時,一般納稅人稅負輕于小規模納稅人;反之,則一般納稅人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
二、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身份相互轉化的籌劃方式
在分析了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增值率的無差別點、抵扣率的無差別點后,納稅人就可以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去進行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稅收籌劃。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所以新開辦的企業,一定要合理預測自身的年應納稅銷售額,如果增值率低于應稅無差別平衡點,應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隨著企業不斷的成長,如果增值率高于應稅無差別平衡點了,也可以通過分立的方式縮小企業的銷售額,使其滿足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轉變為小規模納稅人,從而獲得稅收籌劃利益。
(2)對于小規模納稅人,當其銷售貨物的增值率低于應稅無差別平衡點的增值率時,為了減輕稅收負擔,增強企業的競爭力,小規模納稅人應該想辦法滿足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標準,變更為一般納稅人。成為一般納稅人的關鍵就是會計核算制度和銷售額,對于這個標準企業可以通過健全會計核算制度,擴大銷售額來實現;還可以通過類似企業聯合的方式使銷售額符合一般納稅人的認定要求,不管通過哪種方式實現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的過渡都應該注意對增值率的控制,增值率應該始終保持在應稅誤差以下,以確保納稅人身份籌劃的效率。
三、納稅人身份選擇時的風險防范
由以上兩個角度進行分析后不難看出,無論是采用增值率進行判斷,還是利用抵扣率判斷,對納稅人身份的籌劃一定要把握好一個“度”的問題。除此之外,還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切不可因一般納稅人可抵扣進項稅額而忽視了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好處,也不可因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個別優勢以及賬務處理可以“不健全”而不思進取甚至做出違反財稅法律法規的行為。應該仔細斟酌其中利弊,力求達到風險與收益的最佳組合,切忌脫離企業實際而片面地進行納稅人身份籌劃。
另外,在進行納稅人身份選擇時還應該注意,國家稅務局2005年9月12日了《關于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對小規模納稅人進行了全面清查,凡年應稅銷售額依照增值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稅務機關應當按規定認定其一般納稅人資格,對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而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我認定手續的納稅人,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凡違反規定以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而不認定一般納稅人的,要追究經辦人和審批人的責任。”這個規定對那些已達到一般納稅人規模、而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小規模納稅人來說,是比較嚴厲的。因此,對上述籌劃方法要慎重使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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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籌劃 增值稅 增值稅籌劃
1.增值稅稅收籌劃概述
1.1 增值稅稅收籌劃的意義
1.2.1 增值稅稅收籌劃有利于提高企業管理尤其是財務管理水平
增值稅涉及到企業生產、經營、投資、銷售和管理的各個環節,對企業的管理水平,尤其是財務管理水平的依賴程度很高,在稅收籌劃的過程中需要考慮本行業、本產品的涉及到的特殊稅收政策,統籌考慮各稅收籌劃方案,從整體上考慮其對企業的影響。因此,要真正做好企業增值稅的稅收籌劃客觀上要求企業統籌考慮從生產經營活動的開始階段到最后的利潤分配階段的所有領域。通過規范的企業財務核算制度為納稅籌劃提供準確、真實的基礎資料,通過提高管理水平加強經營管理各環節的協調和規劃,提高稅收籌劃的整體性。
1.2.2 增值稅稅收籌劃能夠給企業帶來可觀的經濟利益
通過有效的增值稅納稅籌劃可以降低增值稅的納稅基礎,從而降低企業當期應繳納增值稅以及相關稅種(例如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的絕對繳納數額,增加企業的主營業務利潤。此外,通過增值稅稅收籌劃還可以均衡各期的應納增值稅額或者遞延增值稅的繳納時間,遞延稅款節約資金的時間價值相對增加企業的價值。
1.2 增值稅及其特征
1.1.1 增值稅的含義
根據增值稅納稅人的經營規模以及其會計核算的健全程度,《增值稅暫行條例》將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不同種類的增值稅納稅人在計算增值稅適用不同的計算方法。一般納稅人按照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的差距繳納增值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增值稅金額 = 當前銷項稅額 - 當前進項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簡易辦法計算當前的應納稅額,其應納增值稅稅額根據當期的銷售額來確定,具體計算公式為:
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金額 = 當期銷售額 *增值稅征收率
1.1.2 增值稅的特征
(1)征收范圍廣
我國企業增值稅征收范圍涉及到在我國從事生產經營的所有企業,適用范圍廣泛,從單個企業來看,增值稅征收涉及到企業生產、銷售以及進出口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各個環節,因此,涉及的環節非常多。
(2)價外稅
價外計稅是指增值稅的計稅基礎不包含增值稅稅額本身。
(3)使用統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為加強增值稅稅收的管理,我國企業涉及增值稅的業務活動(直接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免稅貨物、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及應稅勞務等情形外)要使用全國統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增值稅稅收籌劃的原則
2.1 增值稅稅收籌劃遵循合法性原則
由于增值稅征收制度對不同的納稅人、經營和銷售方式采用存在差異性的征收辦法,并且存在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部分條款存在執行彈性,從而在法律上為稅收籌劃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間。最后,稅收籌劃的方案不僅要在法律上符合相關規定,而且還必須征得當地稅務主管部門的認可,才能使稅收籌劃在法律上具有可操作性。
2.2 增值稅納稅籌劃應具有統籌性
稅收籌劃的統籌性是指要綜合考慮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案的影響,在時間上要具有前瞻性,在納稅行為發生前就做好規劃和安排,注重稅收籌劃方案對企業的未來影響;在范圍上要從稅收籌劃方案的整體入手,不僅要考慮增值稅這一稅負的高低,還要考慮對其他稅種的影響。此外,也要考慮稅收籌劃方案對客戶、供應商的影響,爭取實現增值稅稅收籌劃的共贏,才能保證稅收籌劃的持續性。
2.3 增值稅稅收籌劃應注重成本效益原則
稅收籌劃的目的是實現企業稅后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必須充分考慮它的成本以及實施方案帶來的收益。這就要求企業全面考慮稅收籌劃方案可能帶來的交易成本,關注企業涉及的增值稅稅收政策的變化,對經營方式和組織結構進行調整,降低稅收籌劃的成本和稅負。稅收籌劃要考慮因稅收籌劃方案帶來的內在稅負,主要表現為具有稅收優惠的投資機會往往具有較低的稅前收益率或者較高的投資風險,要求企業不僅要考慮稅負的直接減少數量,還要考慮由此帶來的機會成本和風險。
3.完善增值稅稅收籌劃的對策建議
3.1 營造良好的增值稅稅收籌劃環境
3.1.1 增值稅稅收籌劃的外部環境
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的外部環境包括法律環境、經濟環境等,從企業的角度講,企業無法改變法律法規以及整個經濟運行情況,但是企業可以通過熟悉精通國家的增值稅以及其他稅收法律政策,發現本單位可以利用的稅收籌劃空間,密切關注國家稅收的優惠政策,最大限度的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3.1.2 增值稅稅收籌劃的內部環境
企業增值稅稅稅收籌劃的內部環境是指企業經營管理的整體狀況,尤其是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要改善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的內部環境,首先要提高企業管理層對稅收籌劃的認識,從思想上重視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給予財務部門足夠的支持和明確的稅收籌劃要求,要求企業其他部門積極配合財務部門的增值稅稅收籌劃工作。財務部門要從增值稅的核算、繳納等基礎工作入手,規范工作環節,為增值稅稅收籌劃提供準確、詳實的會計資料。
3.2 提高增值稅稅收籌劃的技術水平
3.2.1 建設高素質的人才隊伍
增值稅稅收籌劃是一個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需要企業配備業務能力強、思想素質高的人才隊伍才能滿足增值稅稅收籌劃工作的要求。為此,企業財務部門要做好財務人員的引進工作,提高財務人員的進入門檻,從源頭上提高財務人才的整體素質。要做好財務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特別是要對涉稅人員進行定期培訓,及時了解稅收政策動態。在充分發掘企業內部人才的基礎上,積極尋求外部“人才”的支持,這里的“人才”主要指專業的稅收籌劃機構或者稅收籌劃專家,外部“人才”是企業增值稅乃至整個稅收籌劃工作方面的專家,能夠為企業的稅收籌劃提供不可替代的支持作用。
3.2.2 綜合利用多種稅收籌劃手段
目前,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合理選擇增值稅納稅人類別。規范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工作,避免因工作失誤導致取得的增值稅無法認證和抵扣。靈活運用和處理讓利銷售、混合銷售等方式,細化增值稅核算,熟練掌握和利用增值稅繳納的政策避免業務分類不清導致適用較高的增值稅稅率或者發生是(視)同銷售的情況。綜合應用多種稅收籌劃手段的另外一個要求就是企業的稅收籌劃要從企業生產經營發展的總體戰略考慮,重視增值稅稅收籌劃與其他稅種的繳納的統籌,實現稅收籌劃綜合方案的最優化。
結語:稅收籌劃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納稅負擔,節約資金支出,降低企業財務風險。同時,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依法納稅的納稅意識,保證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效率性和合法性。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具有很大的籌劃空間,同時在企業各稅種所占的比重較大,如何結合增值稅的特征,利用稅收籌劃的理論做好增值稅的納稅籌劃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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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增值稅;納稅籌劃;思考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
為進一步完善稅制,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國務院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改革后的增值稅仍具有普遍征收、價外計稅、使用專用發票、稅率簡化的特點,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則精神,對于規范稅收制度、抑制偷稅行為發揮了積極有效的作用。然而,稅法中關于增值稅稅制要素的多種選擇依然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鑒于此,本文擬對新增值稅納稅籌劃的可行性及目前企業在增值稅納稅籌劃中容易忽視的問題進行探討。
一、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可行性分析
(一)增值稅的轉嫁功能使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活動具有可能性。稅負轉嫁是指在商品交換中,企業通過提高或壓低價格的方法,把稅負轉嫁給購買者或供應商的一種經濟現象。任何企業都存在稅負轉嫁的愿望,但要把這種愿望轉變為現實并不容易。因為稅負的轉嫁是有條件的,根據稅負轉嫁的定義可知,稅負轉嫁的基本條件是商品價格由供求關系決定的自由浮動,因為稅負的轉嫁是通過價格的升降來實現的,如果價格不能自由浮動,企業雖有轉嫁的動機,卻不存在轉嫁的條件,稅負的轉嫁也是不可能的。在價格可以自由浮動的前提下,稅負轉嫁的程度還受諸多因素的影響,主要有稅種的不同、供求彈性的大小、課稅范圍的寬窄以及稅負轉嫁與企業利潤增減的關系等。
(二)稅收政策的引導性使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具有可能性。不同行業的企業適用的增值稅政策的差異性、特定地區的企業適用的增值稅政策的差異性以及增值稅稅法構成要素的差異性使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具有可行性。增值稅稅制中同一稅種、不同稅目有不同的稅率,同一稅種、相同的稅目也可能有不同的稅率。這種稅收規定上的差異性為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活動提供了可能性。各種減免稅等優惠政策也構成了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活動的空間。
二、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案例分析
既然增值稅納稅籌劃具有可行性,那應如何進行籌劃呢?本文擬通過舉例的方式,對目前企業在增值稅納稅籌劃中容易忽視的問題進行探討。
(一)合理選擇購貨對象的籌劃
1、稅法依據。稅收負擔是企業購貨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不同的供貨方購買原材料等貨物,企業負擔是不一樣的。一方面企業所需的物資既可以從一般納稅人處采購,也可以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但是由于取得的發票不同,導致了可以扣除的進項稅額的不同。如果從一般納稅人處購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買價的17%抵扣進項稅;而如果是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入,則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即便能夠經稅務機關開票,也只能扣稅按買價的3%抵扣進項稅。不同的扣稅額度,會影響企業的稅負,最終會影響到企業的凈利潤及現金凈流量;另一方面若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比一般納稅人的貨物便宜,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也可能更劃算。因此,采購時要從供貨方納稅人身份、貨物的價格等方面進行考慮,最終選擇使企業凈利潤或現金凈流量最大的方案。
2、案例分析。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購買原材料時,有幾種方案可供選擇:一是從一般納稅人A公司購買,每噸含稅價格為11,000元,A公司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二是從小規模納稅人B公司購買,則可取得由稅務所代開的征收率為3%的專用發票,每噸含稅價格為10,000元;三是從小規模納稅人C公司購買,只能取得普通發票,每噸含稅價格為9,000元。甲公司用此原材料生產的產品每噸不含稅銷售額為20,000元,其他相關費用3,000元。假設甲企業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請對甲公司購貨對象選擇進行納稅籌劃。
方案一:從一般納稅人A公司購買。
凈利潤=[銷售收入-成本-費用-相關稅金(在此只包括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不包括增值稅)]-(1-25%)={20000-11000÷(1+17%)-3000-[20000×17%-11000÷(1+17%)×17%]×(7%+3%)}×(1-25%)=5563.189(元)
方案二:從小規模納稅人B公司購買。
凈利潤={20000-10000÷(1+3%)-3000-[20000×17%-10000÷(1+3%)×3%]×(7%+3%)}×(1-25%)=5312.337(元)
方案三:從小規模納稅人C公司購買。
凈利潤=[20000-9000-3000-20000×17%×(7%+3%)]×(1-25%)=5745(元)
通過比較可知,方案三的凈利潤最大,所以方案三為最優方案,其次是方案一,最后是方案二。
(二)促銷方式的納稅籌劃。促銷方式納稅籌劃是利用現金流量最大化和利潤最大化的原理選擇促銷方式。
1、稅法依據。(1)采取折扣銷售方式時,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2)贈送的貨物視同銷售,應繳納增值稅。(3)返還現金方式銷售,應按返還前的價格計算收入、稅金,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獲得的返還現金屬于偶然所得,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
2、案例分析。某商場商品銷售利潤率為40%,銷售100元(含稅)商品,其成本為60元(含稅),商場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貨均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促銷欲采用三種方式:一是商品7折銷售;二是購物滿100元者贈送價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為含稅價);三是購物滿100元者返還30元現金。請對其進行納稅籌劃(暫不考慮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
方案一:7折銷售,價值100元的商品售價70元。
應繳增值稅額=70÷(1+17%)×17%-60/(1+17%)×17%=1.45(元)
利潤額=70÷(1+17%)-60÷(1+17%)=8.55(元)
應繳所得稅額=8.55×25%=2.14(元)
稅后凈利潤=8.55-2.14=6.41(元)
現金凈流量=6.41-1.45=4.96
方案二:購物滿100元,贈送價值30元的商品。
銷售100元商品應繳增值稅=100÷(1+17%)×17%-60÷(1+17%)×17%=5.81(元)
贈送30元商品視同銷售:應繳增值稅=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計應繳增值稅=5.81+1.74=7.55(元)
利潤額=100÷(1+17%)-60÷(1+17%)-18÷(1+17%)=18.8(元)
由于贈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顧客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允許稅前扣除,因此應納企業所得稅額=[100÷(1+17%)-60÷(1+17%)]×25%=8.54(元)
稅后利潤=18.8-8.54=10.26(元)
現金凈流量=10.26-7.55=2.71
方案三:購物滿100元返還現金30元。
應繳增值稅稅額=[100÷(1+17%)-60÷(1+17%)]×17%=5.81(元)
利潤額=100÷(1+17%)-60÷(1+17%)-30=4.19
應納所得稅額=[100÷(1+17%)-60÷(1+17%)]×25%=8.54(元)
稅后利潤=4.19-8.54=-4.35(元)
現金凈流量=-4.35-5.81=-10.16(元)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顧客購買價值100元的商品,商家同樣是讓利30元,但對于商家來說稅負和利潤卻大不相同。因此,在制定每一項經營決策時,先要進行相關的稅務問題籌劃,以便降低稅收成本,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
(三)混合銷售的納稅籌劃。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它與一般既從事一個稅的應稅項目又從事另一個應稅項目,二者之間沒有直接從屬關系的兼營行為完全不同。
1、稅法的依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而征收營業稅。
2、案例分析。甲公司生產高科技產品,2009年1月取得不含稅銷售額500萬元,當月可抵扣進項稅額為50萬元,同時公司下設的技術指導部門為客戶提供上門技術指導服務,取得技術指導費40萬元。請進行納稅籌劃。
方案一:由公司的技術指導部門為客戶提供上門技術指導服務。由于此行為屬于混合銷售行為,取得的技術指導服務收入40萬元,應并入設備的銷售額一并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應納增值稅=[500+40÷(1+17%)]×17%-50=40.81(萬元)
方案二:甲公司把技術指導部門分立出來,成立獨立核算的咨詢公司。這樣,技術指導收入就不再繳納增值稅,改為按服務業繳納營業稅。
應納稅額=500×17%-50+40×5%=37(萬元)
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稅3.81萬元 (40.81-37),應當采取方案二。
三、加強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針對以上的案例,結合我國目前的法律環境和經濟環境,對今后稅收籌劃的發展提出幾點建議:
(一)完善增值稅納稅籌劃的環境。鼓勵納稅籌劃人依法納稅、遵守稅法最好的辦法是讓企業享受其稅收籌劃后的利益。但稅收籌劃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來規范它,保護她。因此,應將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寫入法律中,為稅收籌劃提供完備、清晰的法律依據。
(二)加強與稅務中介機構的聯系。稅收籌劃是一項政策性強、業務技術要求都很高的工作,企業除了要加強自身財務團隊的業務素質外,還要加強同稅務中介的溝通與聯系,提高納稅人、稅務中介人的稅法意識、風險意識,稅收政策的分析理解能力和稅收籌劃實施能力。
(三)協調企業與主管稅務機關的關系。企業與主管稅務機關的關系就其本質來講是一種相互合作、相互信賴的關系,而不是對抗性的。一方面納稅人應當充分信任稅務機關,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繳納稅款。同時,稅務機關有責任向納稅人提供完整的稅收信息資料,征納雙方應建立起密切的稅收信息聯系和溝通渠道;另一方面稅務機關應當充分信任納稅人,納稅人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予以信任,納稅人也應信賴稅務機關的決定是公正和準確的。
(作者單位:廣東海洋大學寸金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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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增值稅;納稅籌劃;籌劃方式
雖然各企業所處的行業組織形式、經營方式千差萬別,各個企業進行合法節稅的方式也各不相同,但企業在制定稅收籌劃的手段和方法無外乎從稅率籌劃、稅基籌劃和稅額籌劃這三方面,這三種方法在實際籌劃過程中往往不能截然分開,在任何一種籌劃方法中都很有可能會包括這三種方法的一種或幾種。
1.納稅人身份方式選擇的納稅籌劃
現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照其經營規模、會計核算健全與否或者銷售額界限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二者的納稅辦法和稅率的差別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由于小規模納稅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誤認為其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實際上并非完全如此。稅負的輕重實際上取決于其增值率,在一定的增值率下,二者的稅負是相同的。可以通過下面計算來說明:
一般納稅人某一期間的應納稅額=銷項稅-進項稅
小規模納稅人同一期間的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在其銷售額相等、稅負相同的情況下,其二者應納稅額也一致,即:
銷項稅-進項稅=銷售額×征收率 (1)
由現行增值稅法可知:一般納稅人稅率為17%,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公式(1)進一步可分解為公式(2)、公式(3)和公式(4)
銷售額×17%-可抵扣購進項金額×17%=銷售額×3% (2)
銷售額-可抵扣購進項金額=增值額 (3)
增值額×17%=銷售額×3% (4)
根據上述公式,在二者稅負相等的情況下,可以得出:
增值額/銷售額=3%/17%
即:增值率=3%/17%=17.65%
即當納稅人的增值率為17.65%時,兩種納稅人得稅負是相同的。因為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銷售額-可抵扣購進項金額)×17%=銷售額×增值率×17%,所以當增值率小于17.65%時,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反之,則一般納稅人的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同時,增值率=增值額/銷售額=(銷售額-可抵扣購進項金額)/銷售額=1-可抵扣購進項金額/銷售額,所以我們也可以說當可抵扣購進項金額占銷售額比重大于82.35%(1-17.65%)時,小規模納稅人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反之,則一般納稅人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
所以企業在設立或在企業分立、合并時,應從增值稅納稅籌劃的角度出發,來選擇納稅人的身份,從而減少增值稅稅收支出。
2.銷售方式選擇的納稅籌劃
(1)選擇延遲繳納增值稅的方式
企業銷售方式中的收款方式直接決定了銷項稅額的確認時間,即繳納稅款的時間,其為增值稅納稅籌劃提供了時間范圍。稅法對繳納增值稅的繳納期限明確了時間范圍,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無外乎以下兩種方式:1)盡量在納稅期限的最后一天繳納稅款,這樣企業可以獲得因延遲繳納稅款而帶來的貨幣時間價值,即企業應該充分利用“現金浮游量”,以便獲得因貨幣時間價值而帶來的增值效應。2)經稅務機關批準,推遲納稅期限。企業應結合自身情況,與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協商,盡量推遲納稅期限,同時還應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帶來的收益是否可以彌補因延遲納稅帶來的管理成本等。
(2)折扣銷售。折扣銷售是擴大銷售的一種很普遍的手段。在實際經濟活動中,企業發生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經濟行為時,為了擴大銷售,往往采用銷售折扣的方式。稅法規定銷售折扣方式,應該按照銷售凈額進行納稅但前提是銷售額與折扣額必須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這也就告訴我們了減少稅負的作法是將銷售額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然而現金折扣是不允許抵扣的,實物折扣時,我們也要分析折扣所增加的收益是否能彌補折扣成本及相應稅款。
對貨物的價格折扣的稅收籌劃就是將銷售額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那么對實物抵扣我們應如何作稅收籌劃呢?
例如:某企業銷售一批商品,共100件,每件100元(不含稅),據需要采取實物折扣的方式,即在100件商品的基礎上贈送10件商品。按實物折扣的方式銷售后,企業收取價款=100×100=10000元,收取銷項稅額100×100×17%=1700元,需要自己承擔的銷項稅額100×10×17%=170元。如果進行籌劃,作法如下:把實物折扣在開發票時變為價格折扣,即出售110件商品,總價款11000元,打折以后價格10000元。這樣處理后,企業就可以收取10000元價款,同時還收取10000×17%=1700元的增值稅,而不用企業自己負擔增值稅了。
3.兼營與混合銷售的納稅籌劃
(1)兼營銷售行為,兼營是企業經營范圍多樣性的反映。即根據不同的銷售額確定不同業務各自所占的比重,確定主營業務以后,其他的業務項目即為兼營行為。從稅收角度來看,存在稅率和稅種的差異,即可進行納稅籌劃。兼營主要包括兩種:a.稅種相同,稅率不同,即稅種為增值稅,稅率可能為17%、13%和10%四種組合方式(C+C=4)中的一種或者幾種,;b.不同稅種,不同稅率,即稅種為增值稅(17%、13%和10%)和營業稅(5%和3%),稅率各不相同,其共計有21種組合方式(CC+CC+CC+CC+CC+CC=21)。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納稅籌劃。
從事以上兩種兼營行為的納稅人,應當分別進行會計核算,這樣會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否則稅法規定統一征收增值稅且從高稅率計算增值稅,加重企業的稅收負擔。
例如:陜西省某一農村供銷社經營多種商品,我們就其服裝、農機和布匹進行討論,2000年服裝銷售額100萬元,農機銷售100萬元,還兼營小吃銷售20萬元。如未分別核算,
則應納稅額:(100+100+20)×17%=37.4萬元
如果分別核算則應納稅額:100×17%+100×13%+20×5%=31萬元
可以看出分別核算比未分別核算減少稅負支出37.4-31=6.4萬元
(2)混合銷售,《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如果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稱為混合銷售行為。應稅貨物和非應稅勞務之間必須是是直接的從屬關系且行為不可分割,否則屬于兼營銷售行為。這就規定了混合銷售行為必須整體核算,繳納增值稅。
發生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稅企業,應看自己是否屬于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如果是,則統一繳納增值稅,反之,則只需繳納營業稅。當然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屬于混合銷售行為還是兼營銷售行為,要由稅務機關確定。這一規定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納稅人稅收籌劃的空間。
假設混合銷售行為納稅人可以有所控制的話,到底繳哪種稅對納稅人有利呢?假定納稅人含稅銷售額為S,含稅購進額為P,增值稅率17%,適用營業稅率5%。則:增值率R=(S-P)/S×100%,那么:
應納增值稅=S/(1+17%)×17%×(S-P)/S×100%
應納營業稅=S×5%
使兩稅相等,即:S/(1+17%)×17%×R=S×5%
得出:R=34.41% 由計算過程可R=(1+17%)×5%/17%
因增值稅率和營業稅率各不相同,所以增值率R的值也隨著稅率的變化而變化,但很顯然R=(1+增值稅率)×營業稅率/增值稅率=營業稅率+營業稅率/增值稅率。也就是說混合銷售納稅平衡點是增值率R=營業稅率+營業稅率/增值稅率
4.巧選供貨人身份進行稅收籌劃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不僅會影響自身的增值稅負擔,而且還會影響采購企業的增值稅負擔,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從一般納稅人處購進貨物的納稅人可以抵扣其中所包含的增值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只能開具普通發票,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貨物的納稅人無法抵扣其中包含的增值稅,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產品價格相對較高。這就有一個選擇和比較的問題,如某廠需要的A材料一直由B企業提供,B企業屬一般納稅人。同時有另一家企業(屬小規模納稅人)也能提供A材料,而且愿意給價格優惠,但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該廠就想知道價格降到多少合適?與此相反的情況也會存在。問題的實質就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產品價格和小規模納稅人產品的價格之比達到什么程度就會導致采購某種類型企業的產品比較合算?
例如:取得17%增值稅專用發票與取得普通發票稅收的成本如何換算?
假定普通發票購貨單位為X,取得17%的增稅率專用發票購貨單位為Y,因為專用發票可以抵扣Y/1.17×17%的進項稅,以及合計10%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令二者相等,即:
Y-Y/1.17×17%×(1+10%)=X
得出:Y=1.19023X
也就是說如果從一般納稅人處的進價為Y,從小規模納稅人處的進價為Y/1.19023,二者導致增值稅負擔就是相等的;如果大于Y/1.19023則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貨物所導致的增值稅負擔較輕。
如果取得13%增值稅率的專用發票,按上面原理亦可得Y=1.14488X。另外如果小規模納稅人開出3%的專用發票,然后與取得17%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等成本換算公式:
Y-Y/1.17×17%×(1+10%)=X-X/1.03×3%×(1+10%)
得出:Y=1.11613X
此種方法籌劃使用方法是:由低價到高價用乘法,由高價到低價用除法
例: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進貨,價格為100元,只能取得普通發票,這時可以從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進貨,能取得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定價的最高限額就是100×1.19023=119.023元,低于此價格可以考慮進貨,高于此價格便不予考慮。
當然,選擇購貨伙伴除了考慮這里增值稅負擔以外,還專需要考慮其他因素,比如信用關系,運輸成本、洽談成本等。因此應將這里的增值稅負擔標準與其他標準綜合考慮。
5.企業運輸費用的稅收籌劃
運輸費用是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不可缺少的費用支出,企業可以通過自己購買車輛、自己運輸,也可以采用由專門的運輸公司來運輸、自己支付運輸費的方式。企業自購車輛來進行運輸,其行為屬于固定資產投資,其中所包含的增值稅能夠抵扣,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也能進行稅前扣除。車輛運營過程中所發生的燃料和材料配件支出以及修理支出可以抵扣17%的進項增值稅。假設運費價格中可扣稅的物資耗用的比例為R,則相應的增值稅抵扣率就等于17%R。如果企業選擇由專門的運輸公司進行運輸,則需要支付運輸費,該運輸費可以抵扣7%的進項稅增值說,同時,收取該運輸的運輸公司也應該繳納3%的營業稅。從國家的角度來看,國家只減少了4%的稅收收入,也就是說,該運輸費用只有4%的抵扣率,令17%R=4%即得出R=4/17,這就是運費的扣稅平衡點。當企業運輸過程中所耗費的材料及修理修配支出比例比較大時,采用自己運輸的方式比較有利,而當所耗費的材料用修理修配支出比例較小時,采用他人運輸方式比較有利。
當然,在具體籌劃過程中還應該考慮支付給專門運輸公司的運輸費用高低問題以及自己運輸所產生的人員工資費用等問題,在綜合考慮以上問題的基礎上進企業運輸費用的稅收籌劃將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總之,企業在進行增值稅稅收籌劃要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量體裁衣,逐漸實現企業稅后利潤不斷增長的目的,使企業在將來的市場中占據有利位置,促進企業的蓬勃發展,增強國家的綜合國力,使我國在國際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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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是指企業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投資以及理財活動等,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于多種納稅方案進行合理的選擇,從而實現企業納稅的最小化,以保證企業利益的最大化。它要對不同的方案進行優化選擇,它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一種正常手段,與偷稅、漏稅不同。目前,不同的電力企業的組織結構是不一樣的,因此,經營狀況存在很大的差異。每個電力企業要進行獨立的核算,這樣就必然會造成各個企業對稅收的選擇不同。當企業以及其下屬單位有盈有虧時,最好可以將企業的納稅合并,以求做到盈虧相抵,這樣就能最大程度的降低企業的損失,否則,當企業的下屬單位有的盈利,有的虧損時,就會影響到企業的整體利益。
2、電力企業在稅收籌劃中存在的問題
2.1對稅收籌劃的理解不到位
電力企業對稅收籌劃的理解很膚淺,認為進行稅收籌劃就是想方設法地減少稅收,甚至不納稅,這樣就能減少企業的經濟壓力,從而增加企業的競爭力。其實,這樣的理解不是很準確,稅收籌劃是要根據企業整體的經營情況,制定一套合理的納稅方案,該方案可以最大程度的達到節稅的目的,從而使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獲得競爭力。
2.2認為稅收籌劃只與稅款的多少有關
目前,企業在做稅收籌劃時只是考慮到稅款的多少,在選擇稅收方案的時候,一味地選擇稅款低的方案,而不去考慮其他的因素,這是一種對稅收籌劃的片面的理解。這主要是因為缺乏對稅收籌劃的正確認識,與上面的想法類似,從而導致的一種錯誤的想法。
2.3認為稅收籌劃是沒有風險的
在選擇稅收方案時,會受到納稅人主觀意識的影響,納稅人根據自己的判斷,選擇稅收方案,并實施,這與納稅人對稅收政策的認識有關,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如果納稅人的主觀判斷是正確的,就會為企業節稅,相反的,如果納稅人的主觀判斷是錯誤的,這將直接影響企業的利益,也就是說,失敗的選擇是具有風險的。
2.4電力企業與稅務事務所的交流不夠
很多的電力企業都是尋找一個稅務事務所,將稅收籌劃的工作全權交個稅務所進行處理,他們認為,稅收籌劃就是稅務事務所的工作,與電力企業無關,只要找到一個好的稅務事務所,就能夠最大程度減少稅收。但在實際的工作中,稅務事務所對電力企業的各個流程不夠了解,他們提出的方案比較片面,有的甚至會損害企業的利益。有的企業則直接按照稅務事務所的籌劃方式進行,而不考慮企業自身的情況。
3、電力企業稅收籌劃的策略
3.1對增值稅的稅收籌劃
第一,可以利用當期銷項稅額避稅。銷項稅額是指在貨物銷售額的基礎上乘以稅率所得的稅額。稅率是不能夠改變的,因此可以利用銷售額進行避稅。首先,在計算銷售收入時,可以采用特殊的結算方法將入賬的時間拖延,把銷售貨物后加價的收入不要算入銷售收入,當產品用于本企業的設施或者專利工程時,要盡可能地將價格壓低,以降低銷售收入,從而使當期銷項稅額降低。第二,可以利用當期進項稅額避稅。進項稅額是在購進貨物時繳納的增值稅,具體的措施包括:當需要購買的貨物的價格相同的時候,盡量購買具有增值稅發票的貨物;在企業購買貨物的時候,需要向對方索要增值稅發票,同時要求對方在發票上注明增值稅額;當企業委托他人加工貨物時,同樣需要對方提供增值稅發票,并且讓對方在發票上盡可能多的標注增值稅額;當有貨物進口時,需要海關提供相關的增值稅發票,并注明增值稅額。
3.2對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第一,可以利用計提固定資產折舊進行稅收籌劃。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與企業經營所得息息相關,經營所得的越多,征收的所得稅就多,經營所得的越少,征收的所得稅就越少。這就需要考慮企業的計價和折舊,而企業的計價是很難改變,因此,需要就要考慮固定資產的折舊,這將是影響企業所得稅征收多少的重要原因。在考慮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時,最主要的就是折舊的年限。而折舊年限是與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有關的,而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個經驗的預計值,與人為因素有關,在籌劃稅收時可以充分考慮這一點。第二,可以利用壞賬損失處理進行稅收籌劃。根據法律的規定,壞賬損失可以在所得稅中扣除。納稅人在沒有建立壞賬準備金時,發生了壞賬損失,可以進行扣除,這樣就能夠幫助企業避稅。
4.總結
1 稅收籌劃的意義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是涉農行業的植物油品加工、銷售產業鏈中的核心環節,由數量眾多的經營個體組成,這些經營個體在企業規模、經營范圍、營業地點、經營方式、人員結構等方面均存在眾多差異,因此每個經營個體所存在的增值稅籌劃空間也各不相同,研究好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的增值稅籌劃對行業內不同的經營個體都具有指導意義。同時增值稅作為價外稅,最終稅負會轉移到產品價格中由消費者買單,因此做好該稅收籌劃有利于企業提供質美價廉的植物油產品以提高全體國民的生活質量。
2 稅收籌劃的途徑
增值稅作為流轉稅,只要發生交易就會產生納稅義務。按照增值稅稅負鏈的環節考慮,可通過以下兩方面尋求稅收籌劃的空間。
2.1 關注商品流通環節
在商品流通環節中,減少交易次數和選擇有利于企業自身降低稅負,合作伙伴會為稅收籌劃提供較大操作空間。因每增加一次交易行為就意味著增加一次增值稅征繳義務,因此企業整合供、銷商身份,減少交易環節就能減少征稅環節。同時我國對一般納稅人納稅義務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是差別對待的,因此消費者以同一價格從企業購買,不同納稅身份的企業所承擔的稅負是不同的。因而在確保企業利潤相同的情況下,企業應關注合作伙伴的納稅人身份。
2.2 優化企業稅負鏈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在原材料的采購―加工―銷售整個過程中除了材料的采購成本可抵扣外,會包含眾多不能抵扣的直接、間接費用,導致沒有進項的名義增值率較高。因此企業可以通過調整業務流程的方式轉移名義增值額,轉化部分無法抵扣的生產要素成本為進項稅額,以此來實現利潤的分流;也可借助市場終端消費者不需開具發票的實際情形,實現進項稅額最大化保留;還可以通過兼并、分立等形式轉換納稅人身份,通過轉變公司形式、改變銷售方式等途徑實現稅收籌劃。
3 稅收籌劃方法
3.1 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認定的稅收籌劃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可通過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判別法、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判別法兩種方法判定選擇何種身份更有利于企業“節稅”。實際操作中,小規模納稅人可通過合并、聯合、擴大規模等方式轉變為一般納稅人;另一方面一般納稅人可通過企業分立、業務剝離的形式使銷售額分散,進而使公司整體或局部單位轉變為小規模納稅人,進而獲得更高節稅利益。但在企業選擇納稅人身份時,應考慮整個資金鏈的情況,如果銷售對象多為一般納稅人,通常應選擇做一般納稅人;如果客戶多為小規模納稅人,則籌劃的空間較大。
3.2 利用銷售中的折扣和折讓進行稅收籌劃
在實務操作中,我們應該充分利用折扣、折讓政策,嚴格按照稅法要求開具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對于現實操作中的各種銷售策略,價格折扣始終是首選。但在選擇納稅方案時,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還應綜合考慮購買方的心理偏好,促銷引起的總利潤增減等諸多情況,全面考量,綜合籌劃,切實達到節稅增值的最終目的。如果通過全面考慮,不得不選擇折扣銷售外的促銷方式,應考慮在開具發票或簽訂購銷合同時將銷售折扣、實物折扣轉化為折扣銷售。
3.3 兼營行為的稅務籌劃
食用植物油生產企業銷售的產品,通常主要為稅率13%的食用植物油,同時還有稅率17%的工業用磷脂及工業用油品、各種粕類產品(豆粕、玉米粕、菜籽粕等),其經營業務還涉及運輸服務。其中豆粕按照13%征收增值稅,除豆粕外其他粕類免征增值稅。對于兼營行為的征稅處理,國家有明文規定,因此在涉及兼營行為時,企業一定要分別核算銷售額、營業額,最大限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3.4 混合銷售行為下的運輸勞務籌劃
當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發生運輸業務時,可以運用運費扣稅平衡點法予以確定。當可抵扣物耗金額占運費的比重R>23.53%時,自營車輛運輸稅負較輕;當R
3.5 運用代墊運費的方式稅收籌劃
符合增值稅稅法精神的個別代墊費用不算作價外費用,因此可不計入銷售額內,不用繳納增值稅,企業可以利用費用性質轉嫁的原理,實施增值稅稅收籌劃。食用植物油企業在銷售貨物時,可以通過與購貨企業按照產品正常價格簽訂銷售合同和代辦運輸合同的方式,降低企業增值稅負擔;如果存在代墊運費情形,一定要嚴格按照要求開具發票并完成發票傳遞。
3.6 代銷方式選擇的稅收籌劃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的代銷通常有收取手續費、視同買斷兩種方式,兩種方式下稅務處理各不相同。就銷貨方而言,視同買斷的方式較好,但此時受托方要同時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實際稅負增加。在這種利益博弈下,委托方如何將節約的稅款與受托方進行分配十分重要。如果委托方能將節約的相關稅款用于彌補受托方增加的稅款甚至全部讓利于受托方,將有助于雙方共同選擇視同買斷的方式開展合作。
3.7 通過改變可抵扣稅額進行稅收籌劃
3.7.1 擴大期末采購量,遞延納稅
若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在納稅期末仍有大量的周轉資金,可以通過大量購進原材料的方式獲得增加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具體操作為提高買價并以其他方式補償對方以擴大可抵扣進項稅額;在企業購進農產品時,若普通發票價格和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金額相同,首選普通發票。
3.7.2 存貨損失的處理方法籌劃
根據增值稅相關政策,只有企業發生因管理不善導致的貨物被盜、丟失、貨物發霉變質等非正常損失情況時才可按實際發生的損失轉出損失部分所包含的進項稅額。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發生非正常損失后,企業往往通過報廢或低價賤賣的方式處理。報廢需要按照有關程序向當地稅務機關進行報批,手續煩瑣,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精力;低價賤賣會有收入實現,因此會產生銷項稅額,此時企業只需按照實際情況將發生的非正常損失部分對應的進項稅額轉出即可,操作方便,涉稅綜合成本相對較低,是企業首選。
3.7.3 購進固定資產增加進項稅額抵扣額
食用植物油加工可以在經營業績允許的情況下,通過分批購置或更新固定資產的方式進行稅收籌劃。通過增加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額,既降低了當期應交增值稅稅額又同時為企業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企業在購入固定資產時,可在滿足固定資產功能需求的前提下,通過對比供應商的身份、固定資產自身新舊性質等進行納稅籌劃。通常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不具備增值稅抵扣資格,在購買固定資產時只需比對選擇含稅價格較低、質量符合要求的固定資產即可。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購入固定資產時,其所包含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因此可綜合考慮固定資產的質量、運輸成本、售后服務等因素,運用現金流量無差別平衡點法,選擇使企業現金流出量最小的方式購買。
3.8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稅收籌劃
3.8.1 充分利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進行納稅籌劃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若預計到貨款能夠當月順利收回,則可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若預計到貨款當月不能收回或不能完全收回,但貨款回收時間可以確定時可以考慮賒銷方式或分期收款方式來進行結算。在實務操作中可以通過在購銷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中約定收款日期的方式來實現銷售方式的稅收籌劃。
3.8.2 利用委托代銷方式銷售貨物進行納稅籌劃
當購貨企業要求銷售貨物后再付款,并且付款時間無法提前預知時,銷售企業可考慮采用委托代銷方式銷售貨物,按照稅法要求以實際收到的貨款、代銷清單分期計算銷項稅額,以實現延期納稅。
3.9 延遲進項稅額認證、抵扣時間的稅收籌劃
增值稅是一種流轉稅,我國采取憑票抵扣的方式核定應繳稅額,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按照要求在180天之內進行稅務認證,認證通過后方可進行稅額抵扣。實務操作中,如果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在其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兼營不得抵扣的應稅項目,該部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無法準確劃分,且企業各月收入不均衡,此時可充分利用180天的增值稅認證、抵扣期限,找準最佳時間點,提前做好稅收籌劃并將有助于降低企業總體稅負。
【關鍵詞】稅收籌劃 納稅人資格 計稅依據 稅目轉換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交通運輸、建筑、服務業等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經營業務征收的一種稅。營業稅征收面廣,相對其他稅種,其減免形式較少。如何在相對較少稅收優惠條件的情況下擴大籌劃空間呢?以下介紹幾種營業稅稅收籌劃方法。
一、利用納稅人資格的界定
1、利用“境內”、“境外”做文章,避免成為營業稅納稅人
按現行規定,只有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應稅行為,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所謂“應稅行為”這里指應稅勞務的“使用環節”和“使用地”在境內,而不論該應稅勞務的提供環節發生地是否在境內。即如果境內納稅人提供勞務在境外使用的,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例如:我國國內一施工單位到法國安裝機器設備所取得的收入,就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2、在“有償”和“視同有償”上做研究,避免成為營業稅納稅人
“有償”和“視同有償”的判定標準是:第一,獨立核算單位之間的行為肯定是有償行為;第二,非獨立核算單位之間若發生結算行為就是有償行為;若沒有發生結算行為就不能視為有償行為;第三,結算關系的判定要看是否有實質性的交易行為。
[案例1]某建筑企業自建一棟大樓,工程預算為8000萬元,企業決定將該工程承包給二工區施工。
稅收籌劃前的稅負:雖然二工區是非獨立核算單位,但其承包自建工程,發生了結算行為,應視同為有償行為來處理。所以,二工區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其應繳納營業稅:8000×3%=240(萬元)。
稅收籌劃:若由該建筑企業主持自建工程(其委派設計科設計,材料站采購材料,二工區施工等),由該建筑企業統一辦理結算。那么,二工區與公司都沒有發生結算行為,既不視為有償處理,不屬于營業稅納稅人。因此,建筑公司自建工程免征營業稅240萬元。
稅收籌劃效果分析:通過在納稅人資格做文章,避免成為納稅人,可以節稅100%,節稅效果顯著。
二、通過分解計稅依據,來進行稅收籌劃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納稅人在與客戶合作的過程當中,可以根據客戶的實際特點,靈活分解計稅依據,以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
[案例2]某建筑公司承包建設一棟辦公樓,工程造價土建3500萬元,裝潢5500萬元,各類設備1000萬元,合計1億元。
稅收籌劃前的稅負:該建筑公司應交營業稅:1億元×3%=300萬元。
稅收籌劃:通過與客戶協商,材料由客戶甲采購提供(即由客戶交付貨款),其中土建需材料2000萬元,裝潢需材料3000萬元。所以其應繳納營業稅:[10000-(2000+3000+1000)]×3%=120(萬元)。
稅收籌劃效果分析:通過分解計稅依據,建筑公司所交營業稅的稅基縮小,稅負相應減輕,此案例節稅比例達60%,效果也相當顯著。
三、利用稅目轉換來進行稅收籌劃
由于營業稅稅目共有九類,稅率主要是3%、5%、20%三類,然而在實際經營當中,許多服務的區分并沒有非常明確的界限,因此,可以利用營業稅各稅目的關聯來有針對性地進行營業稅目的轉移,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案例3]甲建筑公司承攬工程10000萬元,由于施工隊伍跟不上,其將此工程轉包給一建筑公司,從中收取5%的中介費用。
稅收籌劃前的稅負:甲建筑公司的中介行為屬于營業稅中的服務業,應按其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所以甲應繳納營業稅10000×5%×5%=25(萬元)。
稅收籌劃: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不是中介合同,而是分包合同,即甲公司將此工程其中的9500萬元分包給乙公司,那么甲公司的行為就不涉及服務性質,而只是建筑業中的分包行為,應按建筑業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10000-9500)×3%=15(萬元)。
稅收籌劃效果分析:由于甲公司將合同性質由“中介”改為“分包”,使稅率降低了2%,使甲公司稅負減輕了10萬元,節稅比例達40%,效果較為顯著。
四、通過分開核算來進行稅收籌劃
1、兼營是指企業從事兩個或兩個以上稅目的應稅項目
現行稅法規定,對兼營不同稅目的應稅行為,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對未按不同稅目分別進行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因此,對于涉及不同稅率的應稅項目要盡可能分開核算,利用稅率差別來節稅也不失為一種較好的稅收籌劃方法。
[案例4]一賓館某月客房收入為90萬元,餐廳收入30萬元,卡拉OK歌舞服務等項目收入共50萬元。其中服務業適用稅率為5%,娛樂業適用稅率20%。
稅收籌劃前的稅負:若該賓館不分別核算其兼營的各項目,則按規定應從高適用稅率。則該賓館應繳納營業稅:(90+30+50)×20%=34(萬元)。
稅后籌劃:若該賓館分開核算,則可按不同稅率計征,其應納稅稅額為(90+30)×5%+50×20%=16(萬元)。
稅收籌劃效果分析:通過分開核算,該賓館可節稅18萬元,節稅比例約為53%,節稅效果顯著。但此種稅收籌劃方法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要求相對較高。
2、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次銷售行為,即涉及應稅勞務(營業稅),又涉及貨物或非應稅勞務(增值稅)
根據稅法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繳納營業稅。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就需要判斷增值稅稅率與營業稅稅率之間的關系,權衡比較,相應轉換適用稅種,以減少稅收支出。
[案例5]某企業生產銷售一種建筑材料,每平方米1000元,另需150元安裝費,其中每平方米外購獲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為500元。
稅收籌劃前的稅負:由于該企業屬于從事貨物的生產企業,所以對其混合銷售行為只征增值稅。即其每平方米應繳納的增值稅為:(1150÷1.17)×17%-(500÷1.17)×17%=167.09-72.65=94.44(元)
稅收籌劃:若該企業另外成立安裝分公司,且該安裝分公司獨立核算。這樣,該企業就能通過分開核算把混合銷售分開,以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其應繳納的增值稅為(1000÷1.17)×17%-(500÷1.17)×17%=72.65(元),其應繳納的營業稅為150×3%=4.5(元),兩者合計72.65+4.5=77.15(元)。
稅收籌劃效果分析:該稅收籌劃方法通過分開獨立核算,以達到利用兩個稅種(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稅率差別來減輕稅負。就本案例來說,該企業建筑材料每平方米節約稅收17.29元,節稅比例達到18.31%,效果也較為明顯。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