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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所得稅財務處理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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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所得稅財務處理

    第1篇:企業所得稅財務處理范文

    收入類項目

    (一)延遲確認收入不進行納稅調整。納稅收入是在會計收入的基礎上通過調整計算得來的,但有的企業會計收入確認不完全正確,容易因未及時確認會計收入而造成少計納稅收入的現象,企業匯算清繳中又沒有進行納稅調整,造成少計應納稅所得額。例,某企業2010年發生發出商品應收賬款120萬元,會計上沒有及時確認為收入,也沒有確認為納稅收入,造成當年少繳企業所得稅120×25%=30(萬元)。

    (二)視同銷售不進行納稅調整。視同銷售在會計上一般不確認收入,而稅法上確認為收入?!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但實際操作中,一些企業將產品給客戶試用,賬務上列作營業費用;將自產產品用作禮品送給他人或作為職工福利,在賬務上列作管理費用。例,某企業將80萬元(成本63.8萬元)自產貨物用于市場推廣,未作視同銷售收入,也未進行納稅調整。

    (三)財政補貼收入不進行納稅調整?!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對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具體包括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財政性補貼屬于征稅收入。例,某招商引資的企業2009年獲得政府獎勵160萬元,企業認為政府獎勵是財政支付的,繳稅也是繳給財政,未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也未作納稅調整。

    扣除類項目

    (一)不合規票據列支不進行納稅調整。有的企業用不規范的票據甚至以假發票、白發票等列支成本、費用,有的開支沒有明細資料作為憑據,這些費用違反了成本、費用列支的真實性原則,應進行納稅調整但未調整。例,某企業用發票抬頭為另一企業的發票列支管理費用2.7萬元,匯繳時沒有進行納稅調整。

    (二)未實際發放工資不進行納稅調整。能夠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工資必須是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企業計提而未實際發放的工資不能夠稅前列支。例,某企業2010年計提工資230萬元,實際發放190萬元,企業將230萬元列入工資總額。多計提的230-190=40(萬元)工資未進行納稅調整。

    (三)列支與經營不相關的成本費用不進行納稅調整。除稅法明確規定外,能夠在稅前列支的成本、費用必須是與企業經營相關的成本、費用,否則應進行納稅調整。如一些企業列支與企業經營不相關資產的折舊、代關聯方支付的與企業經營不相關的費用。有的企業福利費余額未用完,卻在費用中列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文件規定,企業2008年以前按照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首先沖減上述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稅法規定扣除;仍有余額的,繼續留在以后年度使用。如果未沖減福利費余額而直接在費用中列支,應進行納稅調整。

    資產類項目

    (一)當期不能列支的資產折舊、攤銷不進行納稅調整。能夠稅前列支的折舊、攤銷金額是按計稅基礎金額并按符合稅法規定的折舊、攤銷年限計提的金額,由于資產折舊、攤銷,有的跨幾個年度,資產計稅基礎其與賬面價值可能存在差異,有的企業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未進行納稅調整。例,某企業2009年購買一項固定資產,未能取得發票,該項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為0。但企業2009年會計上計提折舊5萬元并在稅前列支,沒有進行納稅調整。

    (二)以前年度未處理的自行計算扣除損失不報批?!镀髽I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按當時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符合資產損失確認條件的損失,在當年因為各種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結轉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變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所屬年度。例,某企業2009年因洪澇災害損失資產30萬元,由于當時未取得相關證據,沒有在稅前列支,2010年取得相關證據,企業沒有向稅務機關報批而自行計算扣除,沒有進行納稅調整。

    (三)報廢、毀損固定資產審批期間繼續計提折舊。稅法規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報廢、毀損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有的企業資產報損申請報批期間繼續計提折舊,導致企業內部財產使用部門提出申請損失與最終賬務處理損失存在差異,沒有進行納稅調整。

    第2篇:企業所得稅財務處理范文

    隨著會計準則的不斷改革完善,增值稅和所得稅對視同銷售行為作了新的規定。在日常業務處理中,應準確熟練掌握會計準則和涉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從會計規范角度對視同銷售行為進行涉稅處理,對視同銷售行為的涉稅財務處理加以分析,保證會計報表表述的正確性,并降低涉稅問題帶來的風險。

    【關鍵詞】

    視同銷售行為;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財務處理;分析

    1視同銷售行為的內容

    視同銷售行為是稅收業務中的專業用語,主要指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有些業務在進行賬務處理時,不作為銷售科目范圍入賬,而是作為收入事項進行處理。即在納稅申報時要按照稅收的有關規定,對業務中涉及的所得稅和增值稅進行篩選并加以計算。

    2涉及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2.1涉及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內容

    涉及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的業務主要指企業委托加工和自己生產的產品不是用于直接銷售,而是應用到非應稅項目中,常見的有集體福利、基建建設項目和個人消費。這樣的業務總共有八個方面,分別為將貨物交給其他企業代銷,自己企業銷售代銷商品,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使用,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分給股東或投資者,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或集體福利,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貨物在同屬一個機構的部門間移送。

    2.2涉及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注意事項

    一般可對視同銷售行為中購入的資產進項稅額進行抵扣,但如果視同銷售的資產是應用到非增值稅或其他免征稅時,就要進行進項稅額轉出,對于外購的資產,則按照購入價確認銷售收入。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對視同銷售的無償贈送和對外投資的資產限定在有形資產范圍。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視同銷售的銷售額,要按照市場售價或市場公允價值計量確定,沒有銷售價格的貨物以成本加上一定的合理利潤來確定。此外,接受資產一方的銷售行為如果符合相關規定的要繳納增值稅,對于沒有增值稅發票的進行暫時抵扣。企業對視同銷售的業務應開具相應發票,依照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上一環節產生的增值稅進行抵扣處理。如果接受一方將貨物用于符合規定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項目就可以進行抵扣處理。

    3涉及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3.1涉及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內容

    將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三者統稱為視同銷售行為。企業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換,貨物、財產和勞務被用于償債、集資、捐贈等的,應被視同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財產進行賬務處理,但是規定外的情況除外。所得稅對視同銷售行為做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企業用于交際應酬、職工福利、市場推廣銷售、股利分配和捐贈等行為,因為自產的所有人發生變化,不再作為內部資產進行處理,應當作為視同銷售行為。如果企業自制的貨物要按照市場同類資產售價確定價格,如果是外購入的資產則按照公允價值定價入賬。對于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和加工成為另一產品,改變資產的形狀、性能和結構,將資產在同一企業間轉移,改變資產用途等幾種情況的,由于資產的所有權實質上沒有改變,所以不應視為銷售行為來確認收入,而是應作為處置內部資產進行處理。所以,涉及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應根據資產的所有權是否發生變化來確定,如果改變就應被視為銷售,沒有改變就視為資產內部處置??傊?,新會計準則下的所得稅強調納稅主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在法人之間進行提供勞務、轉移財產、處置資產應被視同銷售進行處理。

    3.2涉及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注意事項

    依照有關準則規定,涉及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要比涉及增值稅的視同銷售的范圍和內容要廣,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內容除增值稅規定范圍外還包括無形資產和長期資產投資。有些不計入增值稅核算范圍的業務處理,也要確認所得稅,并將資產公允價值和成本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將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進行捐贈或投資,還要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營業稅。按照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視同銷售的銷售額要以市場售價或市場公允價值為依據確認入價對于企業以非貨幣取得的收入,要以市場上同類貨物的成本加一定的利潤入價。如果視同銷售的貨物為外購取得,銷售額要與視同銷售的成本相一致。

    3.3涉及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業務處理

    在財務報表的損益表中沒有體現關于涉及所得稅的視同銷售中應體現的收益,所以,這部分差異就要在年終匯總結算時進行調整。首先要按照市場同類貨物的利潤計算收益,然后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內將計算所得的應調整數額進行填列。最后,將應納教育費附加和城市維護建設費項目按規定不直接計入相關科目,而是按具體情況區別對待。由于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只能在月末進行提取計算,所以,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要在月末進行調整,二者需要負擔的所得稅在月末也進行相應地調整。調整過程中,常用“同口徑”比例攤銷法,使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被視為銷售業務中產生的銷項稅額和本月累計所得的銷項稅額比率分攤。對相應部分的所得稅計入遞延所得稅項目,等到年終結算時調整。

    4所得稅法與增值稅法對視同銷售行為的比較

    4.1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但不屬于增值稅規定范圍的

    企業購入的貨物被用于個人消費或者集體福利的情況,在增值稅暫行條例中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不做征收增值稅處理。另外,企業用于非增值稅應稅科目、集體或個人福利、免增值稅項目的進項稅不能從銷項稅中予以抵扣。也就是說,不作為視同銷售處理并且也不允許抵扣進項稅。但是,上述情況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卻被確認為視同銷售行為。因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既然存在不同企業間移交資產,則資產的所有權就會改變,就應該被看作視同銷售行為進行業務處理。

    4.2屬于增值稅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但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范圍的

    企業將委托加工或自產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在增值稅實施條例中被作為視同銷售行為,并且,所指的非應稅項目包括轉讓無形資產、提供應稅勞務、銷售不動產等。上述在增值稅中被視為視同銷售行為的在企業所得稅中卻不作為視同銷售處理。因為資產的所有權實質上沒有發生變化,所以只作為內部處理資產的行為進行相關業務處理。

    5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

    在現行會計準則中有明確規定,收入必須滿足五個條件,即企業已經把貨物所有權的主要報酬和風險轉移給購貨方,收入的金額可以有效可靠計量,企業失去了對貨物的管理權,相關的成本可以可靠計量和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但在視同銷售行為的處理上,新會計準則的規定比較分散,不夠具體,所以,許多會計人員對收入的確認不是很清楚,處理情況很有爭議。對視同銷售行為進行會計處理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嚴格遵守會計準則和國家法律法規,符合要求的就可以確認收入,不符合的就絕不能確認為收入。在進行具體會計處理時一部分可以直接確認為營業收入,但有些部分就要在納稅調整表中進行納稅調整。

    6視同銷售的稅務處理

    視同銷售的稅務處理比較簡單,稅法規定要將視同銷售的所得都看作正常銷售,計算銷售額。如果視同銷售沒有銷售額體現,就可以按以下順序進行銷售額的確認,首先按照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售價確定,再次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確定,前兩種不行的最后按組成計稅價格來確定。

    參考文獻

    [1]馬琳.資產處置視同銷售涉稅處理差異分析[J].新會計,2010(9).

    [2]劉維.淺談視同銷售行為的賬務處理與納稅調整[J].中國管理信息化(綜合版),2006(8).

    第3篇:企業所得稅財務處理范文

    存貨,在電力行業流動資產中所占的比重比較大,特別是近年來的農村電網升級改造,國家投入了大規模的資金,這些資金大部分購置了工程物資。此外還有小部分農村電網拆除后的廢舊物資,也在不斷地耗用或銷售之中,也需要經常對這些物資進行清理和處置。

    非正常損失,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第050號)第二十四條里有明確的規定,即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等損失。相較于之前的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有較大變化。另外,新修訂的《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延長了資產損失申報時限,也方便了納稅人。

    增值稅處理應注意的事項

    電力行業的資產損失涉及增值稅方面,發生非正常損失時要作進項稅額轉出。這在《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有明確規定,即企業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電力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發生非正常損失,如果該部分貨物的進項稅額已經抵扣,必須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如上例中電力設備廠發生因管理不善被盜損失50000元,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純粹原材料部分應轉出的進項稅額(50000-4650)×17%+運費應轉出的進項稅額4650÷(1-7%)×7%=8059.5(元)。在財務處理方面,查明資產非正常損失原因之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失50000元,貸記:原材料50000元。查明原因后,借記:待處理財產損益8059.5元,貸記:應交稅金-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8059.5元。資產報經主管部門批準處理后,借記:營業外支出58059.5元,貸記:待處理財產損益58059.5元。

    這里需要注意,在處理產品或廢舊物資時,發生銷售價格下調的因素,則不屬于“非正常損失”核算范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103號)的規定,對于企業由于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因此,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如果遇到貨物損失時應區別對待,而不是全部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發生由于銷售價格下調而引起“正常損失”的業務處理,企業應保留相關證據,或由中介機構出具貨物損失鑒證,確保正常損失的真實性,以取得稅務機關的信任和認可。

    企業所得稅處理應注意的事項

    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損失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也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也就是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中,不區分正常損失與非正常損失,只要是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損失均可在稅前扣除。這里需要注意,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十條的規定,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電力企業在核算存貨損失時,其轉出的進項稅額同樣屬于損失,也可以稅前扣除。處理的辦法是先把發生非正常損失的不含稅貨物的成本換算為含稅金額,再計算扣除。如上例中,購進的原材料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不含稅金額50000元,此項損失按規定設備廠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即企業應就此項損失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可作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金額,等于賬面不含稅成本50000元,加上進項稅額轉出8059.5元,得出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為58059.5元。

    注意非正常損失申報時限

    此外,發生非正常損失應注意申報時限。電力企業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除特殊情形外,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如果已經申報抵扣的,應立即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以防止不必要的稅收風險。在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文件第七條的規定,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報送時間是“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即次年的5月31日之前,而不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文件施行之前的“本年度終了后第45日”即次年2月15日前;扣除方式也不一樣,之前發生非正常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而現在是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還要提醒注意,由于發生資產損失,在認定或者鑒定過程中,需要一定的時間,企業應注意及時確認損失。

    第4篇:企業所得稅財務處理范文

    銷售額和增值稅,納稅調整是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調整。公益性捐贈支出是按照會計成本來計算還是以公允價來計算現在實行所有稅法沒有確切的規定,在實際業務中有兩個不一樣的操作方法,這里會通過文章舉例來說明兩者之間的異和同。企業主動承擔

    一定社會責任的表現即是企業公益性實物捐贈,因此建議國家恰當公正地減輕稅負,要更加清晰明了地計算公益性捐贈成本。

    關鍵詞:實物公益性捐贈;會計處理;納稅申報

    1引言

    乙方將資金或其他私有財產不求任何回報的轉移給甲方,或是在沒有任何利益的前提下自愿轉移中清除甲方的債務,而乙方也不再是甲方的債權人,這就叫作捐贈。實物捐贈在企業中作為銷售貨物以外進行處理,而在國家稅法上一般把銷售貨物作為實物捐贈處理,以上

    具體區分了實物非公益性捐贈和實物非公益捐贈。

    2會計處理企業內部生產的貨物公益性捐贈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得出銷售商品的收入應該符合以下五條才給予確認:(1)購貨方承擔了企業轉移給它的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2)企業不用對已經賣出的商品實行有效的控制,也不用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3)可

    以準確地計算收入金額:(4)企業經常會有相關聯的經濟利益流入(5)企業可以準確計算出相關聯的未完成的交易和已完成的交易。不符合上述5個條件的是企業實物捐贈,而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不包括實物捐贈在內。實物捐贈是與企業經營活動沒有聯系的一種支出

    ,因此企業不把它作為收入看待,只是把它看作是一種損失或是一種營業以外的支出,會計會把它計算的成本。例:某企業經計算,計算出該企業的增值稅為17%,所得稅為25%。2008年該企業將自產產品1000件(成本100元,單位售價150元),通過慈善基金組織無

    償捐贈給汶川災區,不包含當年上述捐贈業務的利潤總額為600000元,該企業沒有其他的調整。第一種財務處理:借:營業外支出——公益性捐贈125500貸:庫存商品10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500第二種財務處理借:營業外支出——公益性捐

    贈175500貸:主營業務收入15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500借:主營業務成本100000貸:庫存商品100000從上面的第二種方法發現了一下問題,企業如果實物捐贈可能會減少現金的支出,同時企業進行的實物捐贈會使企業有一定的經濟利益流入。

    但從另一方面說企業的公益性實物捐贈不一定能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這里面包含著很多不確定的因素,所以公益性實物捐贈不應該劃為企業的收入;企業公益性實物捐贈并非日常經營活動,捐贈被劃為主營業外支出,所以不應該將非日常經營活動劃為企業的主營業支

    出;企業重復記錄了利益流出,如果企業捐贈的商品按公允價格計算收入,然后把它轉化為成本,在會計計算中就莫名的增加了主營業的收入和成本,雖然沒有影響企業的利潤總額,但是在企業中存在一部分不合理的利潤;國家稅法上企業實物捐贈歸納于企業的銷售收

    入計算,但是在企業中實物捐贈并不歸納于銷售收入計算,按照上述的分析,第一種內部生產的貨物捐贈的財務處理會比第二種的財務處理較好一點。

    3公益性捐贈企業內部生產貨物的納稅申報

    根據國家稅法規定,企業對外捐贈的貨物,要按照企業同一時期企業的銷售量從而來計算企業的收入。在2015年年初,(新的企業所得稅納稅)國家稅務總局做出了清晰明確的規定,規定企業視同的銷售收入和視同的銷售成本體現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明細表還有附

    件中。如該例中企業150000元視同的銷售收入,寫入“銷售收入和旅游業開發企業指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如表1)中“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項的“用于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收入”項目,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還增加了企業的業務接待費,業務的宣傳費和廣告費支

    出。100000元視同銷售(營業)成本,寫入表1中“視同銷售(營業)成本”中的“用于捐贈視同銷售成本”項目。而國家稅法對企業捐贈的成本,并未做出明確的規定。對捐贈的賬載成本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上沒有進行調整的欄目,在捐贈成本的實物中明確了

    以下兩個觀點:觀點一指出,對捐贈的賬載成本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上沒有進行調整的欄目,國家稅法確認的捐贈成本就劃為企業賬面的捐贈成本。因此,2008的利潤總額=600000-125500=47450(元),如果在納稅前去除企業公益性捐贈限額

    =474500×12%=56940(元),通過慈善基金組織無償捐贈給汶川災區高于限額的金額=125500-56940=68560(元),這是不能在納稅前去除的,需要納稅增加68560元,應該納稅的所得額=474500(會計利潤)+150000(視同銷售收入)-100000(視同銷售成本

    )+68560(超過公益性捐贈限額調增)=593060(元),如表2所示(填寫納稅調整捐贈支出明細表)。通過第二個觀點得出,企業實施的公益性實物捐贈必須要獲得捐贈的收據,而會開此收據的是社會上不以獲取利益為目的團體或組織或是政府部門,而市場的公允

    價格體現在收據上,而且企業捐贈的支出還應該與收據上記錄的金額數是相同的。如果企業實施的是非公益性的物品捐贈,也要明確非公益性捐贈的金額數量(根據市場的公允價格來計算),國家稅法上捐贈的實物按照銷售的商品計算,但企業把公益性實物捐贈歸納為

    主營業之外的支出消費,捐贈成本=1000×150×1.17=175500(元),會計利潤總額=600000-125500=474500(元),企業納稅前去除的公益性捐贈限額=474500×12%=56940(元),通過慈善基金組織無償捐贈給汶川災區高于限額的金額=175500-

    56940=118560(元),企業在納稅前不能去除超過限額的部分,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18560元,應該納稅的所得額=474500(會計利潤)+150000(視同銷售收入)-100000(視同銷售成本)+68560(超過公益性捐贈限額調增)=593060(元),如果將公益性實物

    捐贈轉賬調整為175500(在表B中調整),然而會與會計賬面的記錄會不相符合。從第一種觀點和第二種觀點得出一個結果,雖然從上面的數據中看出金額的數量是相同的,而一個企業和國家對捐贈成本或是支出的認定是不相一致的。根據企業的會計準則實物捐贈是不

    劃入成本計算的,第一種觀點和第二種觀點有相同的會計利潤計算結果。第一種觀點和第二種觀點還有一處相同就是,企業在公益性實物捐贈扣除限額稅前。第一種觀點是按實物的成本價計算,第二種觀點是按照實物的公允價格來計算。不同方式來計算捐贈成本。對于

    企業來說公益性實物捐贈沒有實際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的會計計算也不會確認為收入,從第一種觀點來看,表B的公益性捐贈項目中所寫的會計賬面捐贈支出和賬載金額數目上是相同的,但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視同銷售后公允價與企業成本價之間的相差金額。國家

    規定要按照公允價格來計算收入,對于相同的一個業務,接受方和捐贈方的資金是不一樣的,其根本原因在于捐贈方的會計計算不會把實物捐贈納入營業額里,而是把它納入營業額以外的支出,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可以理解為,將企業生產的產品按公允價賣出,得來

    的現金再捐贈出去。這樣我們就可以知道為什么國家稅法捐贈出去的物品為什么要做銷售處理,而企業對捐贈出去的物品劃為主營業以外的支出。在國家處理納稅方面,捐贈方的支出應該歸納為被捐贈方的收入因為兩者是相等的。企業在調整視同銷售的收入和成本,企

    業首先要做的就是如何調整財政上的主營外支出的資金,企業應按成本價計算營業以外的支出(捐贈支出)。

    4作為公益性捐贈的企業外購貨物的會計處理與納稅申報

    會計處理方法與自制貨物在企業外面購買的貨物在公益性捐贈中是相一致的。假設企業將自己從外面購買的貨物,通過自己企業生產加工的或是讓別人幫忙加工的再不獲取任何利益的情況下贈送給組織或是團體,應該被認為是銷售收入應該計算為國家的增值稅。把應該

    繳納的增值稅會企業應該計入“企業主營業外的支出”記錄中,而會計記錄和對外面捐贈該企業自己生產的物品是不相一致的。根據國家稅法的規定,外面購買得到的資產,不拿它當作是以營銷為目的獲取利益的,如果在購買后該資產在一年之內處理的,國家稅法可按

    照該資產購買時的銷售價格來計算銷售的收入。該企業自己生產的貨物與從外面購買的貨物的納稅明細表的變動及會計記錄處理方式方法實質上是相一致的。

    5結語

    (1)不能認為觀點一和觀點二是相同的因為它們在一些方面還是有差距的,會計利潤金額決定著應納稅所得額,扣除的公益性限額,企業捐贈公益性成本與市場公允價的差額。(2)第一個觀點企業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的如果賬面記錄不做相對的變動,就會造

    成企業在公益性方面的支出及會計賬本上的資金和與之相關聯的公益性團體開的原始收據憑證上的資金不相符,與受贈方確認的捐贈收入資金不相符。(3)在現行所得稅申報政策中捐贈成本沒有明確的規定,進行一定的納稅籌劃可以在企業在做年度所得稅申報的時候

    ,可以合理地減少企業稅負。企業可以抓住國家相關對企業發展有幫助的政策,例如國家會通過一些優惠政策引導企業參加社會公益性活動,在這個時候企業在自己獲益的同時也會積極主動地去支持國家的一些政策,第二個觀點的做法從國家稅法方面和企業財政方

    面之間捐贈支出差異,都可以適當地減少企業的增值稅。(4)和會計準則一致的是第二個觀點,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在申報明細表中會計記賬記錄要做一定的變動,因為記賬記錄的變動所以捐贈支出的轉載資金也發生了變動,企業公益性支出的會計記錄的資金與相關

    聯的公益性團體所接收到的資金是不一樣,但與被捐贈的一方收到的資金的資金是相同的。

    參考文獻

    [1]王敏.實物捐贈行為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征管案例辨析[J].稅務研究,2014(7).

    [2]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編.稅務實務[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2.

    第5篇:企業所得稅財務處理范文

    關鍵詞:企業會計;準則;稅法

    本文所指企業會計準則是指財政部為了規范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企業會計準則》。準則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準則又分為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從2007年實施新準則至今,會計準則體系不斷完善,現有準則覆蓋了企業財務處理的方方面面,可以說任何一項會計處理都有準則可依。本文所稱稅法是一系列關于對企業進稅收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規,是確認企業納稅義務的法律依據。前者可以說是企業進行會計處理的行為準則,后者應該是對企業經濟業務進行稅收征管的法律準繩,兩者并不是矛盾的,但是由于稅法強調的是法律形式的完善而會計準則強調的是經濟業務的實質,所以很多情況下兩者的處理并不是一致的。

    以下就固定資產與收入成本費用的相關處來進行分析:

    一、與固定資產相關的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準則第十五條和第十九條對折舊政策做出了明確規定,同時相關稅收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固定資產折舊的扣除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兩者之間相互關聯,但對于會計主體來說又有很大的區別。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又對具體的會計與稅務處理進行了更加詳細可操作性的規定。

    從上述會計準則與稅法的相關規定來分析,會計準則對于固定資產折舊政策的選擇給予了企業更多的自,即企業可以根據固定資產的具體性質和實際使用情況,自主確定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以客觀的反映資產的狀況。而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本人認為應該是稅務機關為了便于稅收執法,減少企業隨意利用加速折舊、縮短折舊年限增加成本費用以增加稅前扣除的一個手段,此舉意在降低稅務機關的征收成本,而該標準只是針對所得稅稅前扣除,并非否定會計準則指導企業根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等選擇折舊政策。從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五點可以明確看出,稅法并未否定會計準則指導企業選擇固定資產的折舊政策的。

    為了保證會計信息的客觀性與可靠性,固定資產應以其實際的使用狀況反映在財務報告中,否則提供的相關會計信息就不是真實的可靠的。舉例說明如下:

    相同條件下的X和Y兩家企業擁有相同的兩個設備M設備,兩家企業的所有條件相同,按稅法規定三年計提折舊,每年折舊相同,但是實際上X企業的日常保養優于Y企業,如此第一年期末X企業的M設備的狀況應該優于Y企業的,如果兩者都以相同的財面價值映至財務報告中,此報告的真實性顯然是不合理的。

    綜上,固定折舊政策應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要求而選擇,并非根據稅法規定稅前扣除的規定來選擇。對于稅收與會計準則對折舊政策的的規定產生的差異,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對此也做出了相關規,差異最終通過遞延所得稅的確認來進行調節,按照會計準則進行相關財務處理之后企業的財務報告才能客觀的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由此來看兩者并不存在矛盾,那些簡單的按稅法規定來進行會計處理的做法顯然是為了迎合稅法而不能真實的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二、收入,成本與費用的處理

    “開具發票就做收入,沒有開具發票不做收入。”我想這個觀點在當今所有會計界來說還算是一種主流,眾多的會計們確認收入的概念中只有發票,對于會計準則規定的收入確認的幾個原則置之不理。送貨單客戶簽收了、風險報酬已然轉移、收入與成本金額可以確認、相關經濟利益可以基本確認流入企業,就是因為未開具發票,企業會計們并不確認收入,把稅法的規定凌駕于會計準則對于收入確認的明確規定之上。

    在成本費用確認方面以發票取得為確認依據,全然不管經濟業務的實質。如此一來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必然不符合真實性客觀性原則,不能真實的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這樣的報告還有何意義呢?舉例說明如下,

    第6篇:企業所得稅財務處理范文

    稅收法規明確了高校作為納稅主體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作為事業單位法人的高校自身和后勤服務集團的經營所得,以及校內各部門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除了依法可以免稅的部分外,都應按照稅法規定繳納各類稅收。一直以來“稅收不進學?!钡挠^念在高校財務人員的意識中根深蒂固,高校的財務人員未樹立依法納稅意識,也缺少對稅收法規的學習和了解,發生納稅義務后很少能夠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近幾年,隨著稅務機關加大征收力度,將高校作為稅收檢查的重點,高校依法及時納稅的壓力逐漸增大。如2007年5月,北京市海淀區國稅局召集在京高校財務負責人,就高校繳納企業所得稅進行了探討。2008年年初,海淀區稅務局又就所得稅召開了會議,這充分顯示了稅務部門對高校的重視。這種情況下,如何對高校稅負問題進行梳理,嚴格涉稅業務的管理,就成為高校廣大財務人員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高校面臨的稅負現狀分析

    1.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7]75號)規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收入,除財政撥款和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應并入其應納稅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高等學校舉辦的各類進修班、培訓班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高等學校包括教育部門所辦的和國家教委批準、備案的普通高等學校,以及中國人民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軍隊院校。

    對高等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雖然目前絕大部分高校并沒有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隨著所得稅法規執行力度的加大,如何合理繳納所得稅,已經成為高校財務部門面臨的一大課題。

    2.營業稅

    營業稅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托兒所、幼兒園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實施非學歷教育的學校則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稅。2004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做了進一步明確的規定: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

    但是稅務部門和納稅人在執行的過程中,對免稅范圍仍存有疑問,為此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于2006年1月12日《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對教育勞務的免稅范圍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

    (1)各類學校(包括全部收入為免稅收入的學校)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并按規定使用發票;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2)校辦企業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所提供的應稅勞務(服務業稅目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和“娛樂業”稅目除外),經審核確認后,免征營業稅。

    (3)高校后勤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取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對利用學生公寓或教師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務設施向社會人員提供服務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種服務性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4)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對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5)設置在校園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6)高等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俗稱“四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隨著高??蒲惺聵I經費到款的逐年增長,很多高校并沒有辦理“四技”營業稅的減免,故每年因為“四技”而繳納的營業稅已經成為高校的嚴重負擔。

    3.其他稅種

    其他稅種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等。這些稅種雖然種類繁多,但是在高校整體稅負中比重很小。不過隨著高校的進一步發展,這些稅種也應該引起廣大財務人員的重視。

    二、高??刹扇〉膶Σ?/p>

    1.積極推動完善高校領域稅收政策立法

    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專門的高等學校稅收政策文件。在高等學校稅收政策方面,多數是由部門規章加以規定的,如通過教育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等部門規章加以規定,立法級次低。另外,面對教育體制改革給高等學校帶來的新變化,稅收政策的出臺顯得非常倉促,大多是以通知或補充通知的形式出現,某些稅收政策已經跟高校的財務核算體制不匹配,造成繳納稅款的不可操作性。所以,積極推動財政部、教育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出臺立法層次高、規范、協調、系統、具有可操作性的稅收法律法規,爭取相關部門在法規制定階段充分考慮高校特點,可以為高校承擔合理稅賦爭取主動權。

    2.修訂高校財務制度

    根據《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設置的會計科目根本不能滿足高校進行稅金核算的要求,如沒有“企業所得稅”科目。高校財務人員在進行所得稅納稅申報時需對賬面利潤進行較多的調整,如果財務人員在平時工作中對與涉稅業務有關的收入支出不進行完整的記錄,不熟悉稅法,就很難正確計算應稅所得額。所以迫切需要主管部門根據稅法的要求,修訂《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分開核算應納稅所得和非應納稅所得,對于應納稅所得,正確核算收入和與之相匹配的支出,以計算和繳納企業應負擔的各項稅負。

    3.加強納稅宣貫,樹立依法納稅意識

    目前,因為對稅收政策的理解不同,各大高校各種稅種的處理方式各不相同。如北京地區,各高校《對北京市統一銀錢收據》的使用就各不相同。建議成立地區高校財務負責人聯誼制度,定期交流納稅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統一口徑。

    對于“四技”涉及到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各高校主管財務和主管科技校長應加強溝通,重視“四技”減免。財務部門跟科技處(部)的要加強聯系,共同做好“四技”的減免工作。如北京某高校,科技處負責“四技”合同在技術市場的登記工作,財務處負責稅務局的備案工作。在沒有進行營業稅減免工作之前,每年需要繳納600多萬的營業稅,登記備案后,每年只需要繳納幾十萬元的營業稅,效果非常明顯。另外,加強對廣大科研人員的納稅宣傳力度,積極合理為學校避稅。

    第7篇:企業所得稅財務處理范文

    一、當前高校涉稅業務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1)高校納稅意識普遍比較淡薄。一些高校領導認為高校不是納稅主體,不需要納稅,更談不上主動申報。高校負責人和會計人員一般對預算會計核算較為熟悉,對稅法和涉稅業務如何處理卻知之甚少,有些高校甚至因此發生了偷漏稅款事實,情節嚴重的還承擔了法律責任;(2)發票管理亂。高校在發票的使用上既有稅務機關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稅務發票,也有財政主管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和行政事業單位結算憑證,有的高校還以自制的行業收據作為發票開具使用,發票的使用管理相當混亂;(3)對于工資表內的發放項目,高?;灸軌虬凑諅€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做到代扣代繳,但是其他另行發放的各種形式的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實物等應納稅所得,并未與工資表收入合并計算納稅,造成少繳稅款。另一方面,支付外聘人員勞務報酬時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一些高校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高薪外聘一些社會知名人士,如專家學者、主持人等,在支付其勞務報酬時,沒有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現在很多高校都有外籍教師來華長期任教的情況,這就涉及到代扣代繳外國人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有些高校財務人員對涉外人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稅法規定不是很清楚,以為通過化整為零的方法就可以為外教合理避稅。殊不知這些外教在回到他們的國家后,他們國家的稅務部門還要對他們進行國內外收入應納稅額的匯算清繳工作,如果外教在我國取得的收入沒有繳稅就不能進行稅收抵免,也就是說這些外教還必須為在中國取得的收入向他們國家繳稅。結果是我國流失了應收稅款,外教也沒有少繳稅款,稅款白白流入到外教的國家。俗話說“肥水不流外人田”,外教的個人所得稅款一定要正確及時地代扣代繳;(4)高校因工程施工、銀行貸款、大宗物品采購等情況簽訂合同時,或與其他單位、個人簽訂各類租賃、承包、服務、培訓合同時,沒有計算繳納印花稅;(5)房屋對外出租是高校彌補經費不足、改善職工福利的重要途徑。收取租金時,高校沒有開具稅務發票,而是開具了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或者行政事業單位結算憑證,偷逃了相關稅費;(6)高校認為事業單位不需要繳納車船稅,高校屬于免征車船稅的范圍;(7)高校對不需用的不動產進行處置時,只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費附加,沒有繳納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8)高校將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用來抵債或銷售發生增值不知道要繳納增值稅;(9)有經營收入的高校直接用會計利潤(經營利潤)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不知道要按照稅法的規定對會計利潤(經營利潤)進行納稅調整后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高校涉稅業務問題的解決建議

    (1)提高領導干部對高校涉稅業務管理重要性認識。高校高層領導干部的態度對做好整個高校涉稅業務管理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強化有關稅收政策的宣傳,并積極組織力量進行納稅輔導,使高校領導和財會人員掌握好相關稅收政策,強化納稅意識。聘請稅務部門對高校進行納稅鑒定,提高納稅意識。稅務部門應加強對高校領導和財務人員的稅法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定期對高校財務涉稅人員進行培訓,建立辦稅人員管理制度,大力提高高校財務人員涉稅業務水平。形成一種高校領導帶頭學習稅法,財務涉稅人員正確執行稅法的良好氛圍。

    (2)應明確高校非稅收入和稅收收入的范圍,加強票據管理。稅收收入是指應納稅收入,非稅收入是與稅收收入相對的一個概念。高等學校非稅收入主要包括:高等學校學費、高等學校住宿費、委托培養費、函大、電大、夜大及短訓班培訓費四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高校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高校非稅收入規范化管理,必須改變原有的收費模式,實行票款分離的辦法,實施“收支兩條線”管理,加強票據管理,清理收費項目,建立健全高校非稅收入規范化管理的制度。票據管理是非稅收入管理的源頭。票據是高校收入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也是財政、物價、審計部門進行檢查監督的重要依據。因此,加強票據管理,有利于規范高校收費管理工作,保障收入及時、完整、足額實現并上繳財政;有助于從制度和管理上扭轉隨意占壓、挪用財政性資金的現象;有利于遏制自立收費項目、自定收費標準等亂收費行為。加強票據管理,首先要做好票據的“申購、領用、使用、核銷”等環節的工作,實行專人管理,建立完善的票據領購、核銷手續;嚴格執行有關的票據管理規定,力求票據與項目相結合、票據與收入相結合、票據與稽核相結合;同時,大力推進票據管理的網絡化,跟蹤每一張票據使用的具體情況,加強票據管理力度,逐步實現非稅收入票據管理網絡化、科學化、規范化。高校稅收征管難度較大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就是票證不統一,財政收據、自制收據、稅務發票混用。要規范高校涉稅業務問題,必須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對于非稅收入應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稅收收入使用稅務發票,接受稅務管理。高校應定期聘請稅務機關相關人員講解稅務發票知識和最近發生的涉稅案件,抽查有關會計憑證、收據、發票進行現場說法,高校財務人員應認真聽講并積極配合檢查,努力提高自身涉稅業務水平。

    (3)高校應嚴格執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法定義務。高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稅法規定的法定義務,高校除了工資表中發放的項目還有其他另行發放的各種形式的津貼、補貼、加班費、監考費、閱卷費、勞務費、稿費、獎金以及實物等應納稅所得,應與工資表收入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支付外聘人員勞務報酬時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聘用外聘人員時首先要讓他們填寫基本信息表,然后復印他們的身份證,為以后代扣代繳稅款做好準備工作。高校教職工年所得12萬元以上或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選擇一地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所得并繳納稅款。應根據稅法規定的住所標準――習慣性住所和居住時間標準這兩個判定標準將外教劃分為居民納稅人或非居民納稅人,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非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為了有效地行使稅收管轄權,我國根據國際慣例,對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的劃分采用了各國常用的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判定標準。屬于我國的居民納稅人,應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向我國政府履行全面納稅義務,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屬于我國稅法中的非居民納稅人,只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向我國政府履行有限納稅義務,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4)高校應重視印花稅的納稅問題。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征的稅。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并粘貼印花稅票,并在印花稅票和憑證的騎縫處自行蓋戳注銷或花銷即完成納稅義務。因工程施工、銀行貸款、大宗物品采購等情況簽訂合同時,或與其他單位、個人簽訂各類租賃、承包、服務、培訓、產權轉移書據等合同時,均應按合同所載金額及相關稅率計算繳納印花稅。此外,如果高校有單獨核算的經營收入,則其設置的“其他營業賬簿”和取得的“權利許可證照”,均按5元/件貼花計稅,計入相關支出科目。印花稅雖然是個小稅種,但是稅基很大,稅法規定印花稅是輕稅重罰的稅目,因此高校應給予足夠的重視。

    (5)高校應正確計算和繳納房產出租的應納稅款。高校房產出租的會計處理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房產稅暫行條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高校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但高校將房產用于出租后,房產的使用性質已由“自用”變為“經營用”并產生了經營性收益,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相關稅費。同時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以及《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如果高校出租房產時與承租人簽訂了租賃合同,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另外,高校將房產出租,還須按地方政府規定繳納“非轉經”占用費。一些高校由于地處沿街或鬧市,將一樓門面房對外出租;一些單位添置新的辦公用房,將原有的辦公場所對外出租。收取租金時,均應開具稅務發票,繳納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以及相關稅費。有些單位臨時租用高校的會議室舉行會議,租用操場開運動會高校通常會收取場地使用費。收取場地使用費時不應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或者行政事業單位結算憑證,而應開具稅務發票,同樣繳納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相關稅費。

    (6)高校應按規定繳納車船稅。車船稅是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征收的一種稅。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取消了原有公車免稅條款,在新條例中,除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和公安、司法等部門警用車船免稅的規定以外,其他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使用的公車,都要按規定繳納車船稅。

    (7)高校處置不動產應正確計算并繳納稅款。高校因各種原因對不需用的不動產進行處置時,除按規定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外,還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所征收的一種稅。高校處置不需用的不動產時,除了繳納營業稅及相關稅費和印花稅外,只要取得增值性收入就必須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8)高校將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用來抵債或銷售發生增值應繳納增值稅。根據財稅[2002]29號文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不論其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均應當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9)高校應按稅法規定對會計利潤(經營利潤)進行納稅調整,正確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有經營收入的高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是以高校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為征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稅具有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較為復雜、量能負擔、實行按年計征分期預繳征收等特點。有經營收入的高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普遍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未按稅法規定對會計利潤(經營利潤)作相應的納稅調整。由于《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與《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中有關經營支出與納稅扣除的界定存在著較大差異,而不少財務人員不知道會計核算與稅收規定存在差異時要按稅法進行納稅調整這一規定,從而導致高校少繳企業所得稅情況的出現。因此高校財務人員應積極學習稅法知識,按稅法規定對會計利潤(經營利潤)進行納稅調整,正確計算并及時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結束語

    高校領導和財務處人員一定要在思想上重視涉稅業務管理,強化內部監督和檢查,遇到涉稅業務問題認真積極解決。高校在涉稅業務處理上除會計部門自身嚴格把關外,還應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對憑證、賬簿、報表等實行定期審計,將不符合規定的財務予以內部遏制。同時通過外部審計監督體系,處理違規活動,提高涉稅業務水平,以利于稅款的及時足額繳納入庫和高校自身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蔣欣.淺談行政事業單位涉稅業務的會計處理[J].財會通訊,2009;4

    [2]劉金杰.關于高校非稅收入規范化管理的思考[J].會計之友,2007;8

    第8篇:企業所得稅財務處理范文

    一、職工福利費的列支范圍

    (一)稅法方面的規定 企業職工福利費:根據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其含義如表1所示。

    (二)財務方面的補充規定 財企[2008]34號(《關于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對補充養老保險明確規定如下:(1)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屬于企業職工福利范疇,由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共同組成。(2)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繳費總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企業繳費總額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業負擔,企業應當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扣繳。個人繳費全部由個人負擔,企業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資助?!镀髽I財務通則》施行以前提取的應付福利費有結余的,符合規定的企業繳費應當先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3)企業繳費與職工繳費共同形成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屬于參加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的職工所有,應當單獨設賬,與本企業及其他當事人的資產、業務嚴格分開。企業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基金管理機構對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實施管理,并定期向職工公開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相關財務狀況和會計信息。(4)對于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之前已經離退休或者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內退而未納入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的職工,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其支付的養老費用,從管理費用中列支。其實質如表2所示。

    二、職工福利費的核算依據及計算基數

    (一)職工福利費核算的相關政策依據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3)《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規定:“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4)財企[2007]48號(《關于實施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實施后,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沖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應付福利費賬面余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余額)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上市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余額為赤字的,轉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潤。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潤出現負數的,依次以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彌補,仍不足彌補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實現的凈利潤彌補。余額為結余的,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待結余使用完畢后,再按照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執行。如果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或者產權轉讓,則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企[2005]12號)轉增資本公積?!?/p>

    (二)職工福利費的計算基數 職工福利費的計算基數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笔紫却_定工資薪金總額,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于工資薪金總額中不合理部分,不得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限額的依據。

    三、職工福利費的會計核算

    (一)以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作為非貨幣利發放給職工 這種情況下,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或商品的公允價值,計人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企業決定發放非貨幣利時:借記“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貸記“應付職工薪酬”。實際發放非貨幣利時,確認收入并計算相關稅費:借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利”,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

    時結轉用作非貨幣利的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的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庫存商品”。

    (二)將企業擁有的住房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 此時,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該住房每期應計提的折舊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租賃住房等資產提供給職工無償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每期應付的租金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并確認應付職工薪酬。難以認定受益對象的,直接計人管理費用,并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而可能發生的補償 新準則規定,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費用:(1)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愿裁減建議,并即將實施。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2)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

    [例]將滿足辭退條件的車間員工的辭退補償費用5萬元作為預計負債計入當期損益。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

    5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50000

    當職工薪酬以銀行存款或現金實際支付時,沖回預計負債:

    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5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

    第9篇:企業所得稅財務處理范文

    [關鍵詞]分期收款銷售;會計處理;納稅影響

    一、會計與稅法對收入界定的差異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14號――收入》。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對“收入”都作出了界定。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的《企業會計準則》(財會[2006]3號)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公布的《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明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顯然,《稅法》與《準則》對“收入”的確認是不同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收入總額的確認不同

    《稅法》不僅包括企業的基本收入(日?;顒有纬?。還涵蓋各種利得,這些都作收入處理。

    (二)確認條件不同

    《準則》只對“日?;顒印毙纬傻氖杖胱魇杖胩幚?,其他利益來源或作所有者權益,或直接作利得計入損益。且必須符合以下5個條件才能予以確認: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而《稅法》則沒有這些限制條件。

    (三)在特定條件下,確認收入的方式與時點也存在差異

    如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時,《企業準則》認為具有融資性質不確認收入,而《稅法》上確認收入。

    二、分期收款銷售在會計與稅法上的處理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1 4號――收入》明確:“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銷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價款,實質上是有融資性質。應當按照合同或協議的定價款的現值確定其現價值。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現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按照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攤銷金額,沖減壓財務費用。”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二四條(一)款明確:“以分散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梢园凑蘸贤s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倍邔κ杖氪_認明顯存在時間上的差異,這種差異不但影響企業的納稅時點,而且最終在納稅總額上也存在不同。這主要是由二者在確認上的差異造成的?!稖蕜t》考慮了資金時間價值,而稅法僅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

    (一)分期收款銷售方式下收入確認在《會計》處理上的特點

    1 以合同或協議約定的金額在某一時點上的現值作為收入確認。

    2 差額作融資收益處理。

    例如:2005年1月1日,×公司采取分散收款方式向光華公司銷售一套大型設備。合同約定的銷售價格為2 000萬元。分5次每年12月31日等額收取。該大型設備成本為1 560萬元。在現銷方式下,該大型設備的銷售價格為1 600萬元。假定公司發出商品時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增益稅歉340萬元。并于當天收到增值稅額。則該公司應當確認的商品銷售收入為1 600萬元。那么。合同價與確認收入之差額400萬元形成的融資收益如何處理呢?按《準則》第14號規定顯然應在今后5個會計年度內按實際利率×攤余成本沖減壓財務費用。其計算過程和會計處理如下:

    (1)求實際利率r

    由400×(P/A,r,5)+340=1 600+340=1 940得400×(P/A,r,5)=1600。(P/A,r,5)=4;查表知(P/A,7%,5)=4.100 2,(P/A,8%。5)=3,992 7。

    用插值所得:r:7%+(4.100 2-4)/(4.100 2-3.992 7)×(8%-7%)=7.93%。

    (2)求財務費用人攤額(見表1)

    (3)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1)2005.1.1確認銷售實現

    借:長期應收款一光華公司 20 000 000

    銀行存款 34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6 000 000

    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 000 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4 000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5600000

    貸:庫存商品 15 600 000

    2)2005.12.31收取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4000000

    貸:長期應收款 4 000 000

    同時:借:未實現融資收益1 268 800

    貸:財務費用 1 268800

    3)2006.12.31―2009.12.31每期末收取貸款及融資

    費用財務處理與2)類似,不再重述。財務費用沖銷額見計算表。

    (二)分期收款銷售下收入確認在《企業所得稅法》上處理的特點

    不計算現值,也不計算融資費用,而是以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款時間確認收入,即約定的收現時點的價值于實現時作收入處理。上例中在計算申報所得稅時按每年確認400萬元收入即可。

    那么,會計準確規定確認收入的改變會對納稅造成什么影響呢?仍以上例為例。假定企業沒有其他業務,也不考慮其他費用、利得的影響,則2005年12月31日應確認的利潤是1668800元。應納稅所得額應為(4000000-15 600 000)÷5=880000元。二者相差788800元。按現行稅法25%計算出時間性差異為197200元,應作遞延所得稅負債處理;2006年會計上確認的收入為(應為沖減費用。暫定為收入)1 052 200元,稅法確認的利潤是880000元,二者相差1 72 200元,稅額相差43 050元作遞延所得稅負債處理。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到了2007年末。會計上確認的財務費用為-818 500元。與稅法上確認的所得880 000元。相差61 500元正好與前兩年相反應作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減損。以后年度與此相似,不再復述。

    三、新會計準則下分期發出商品銷售確認對納稅的影響

    (一)計算更加復雜,增加了財務人員的工作量

    原準則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款時點確認收入,發出時以“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核算不確認收入,待取得實際收款時按約定價款計入收入。如上例中,2005.1.1只需作會計分錄“借:分期收款發出商品15 600000,貸:庫存商品”;每年年末,“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等)468000,貸:主營業務收入400 000,貸: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8 000”,比現會計處理簡單且便于理解。

    (二)所得稅核算更加繁瑣

    從上例可以發現,在新會計準則下。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方式下的收入與稅法上的規定自期初即存在差異,且每個納稅期都要作納稅調整。逐步沖減遞延所得稅負債。假如企業會計人員中途因故變更。則有可能在連續出現分期收款方式銷售情況下因計算失誤造成多計稅款或少計稅款的情況。

    (三)會計處理與稅法處理的差異,也給稅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新準則下,會計確認收益的提前以及考慮資金時間價值造成的與稅法確認收益不同,要求企業必須采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同時必須要求稅務人員隨時掌握企業已作調整尚未轉的所得稅負債,避免稅收流失。

    四、對新準則下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確認收入的認識

    (一)新準則下對此種方式下收入的確認存在觀念的不足

    從財務的角度看,考慮資金時間價值總的來說是正確的,但必須在發出商品之初就必須確認收入。如果我們把眼光放到未來收款的某一個時點,那么該時點上的價值就是收款額或應收金額,而且并不違背權責發生制的基本原則。

    (二)新準則下收入確認容易造成人為調節利潤

    如前面列舉的第一年收入已確認1 600萬元,與稅法的差異又不納稅。假如購銷雙方有一定關聯,而交易又是公允的。在銷售方給購買方商品一段時間后,購買方以資金出現困難等借口采用某種方式將產品交換回原銷售公司。則有可能原確認的收益超過實際收益。

    (三)收入的提前確認可能造成稅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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