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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規范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
第二章登記管轄
第六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第三章登記事項
第九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冊資本;
(五)實收資本;
(六)公司類型;
(七)經營范圍;
(八)營業期限;
(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十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十三條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第十六條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四章設立登記
第十七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第十八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余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四條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三十條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三十二條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三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四十條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條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第四十五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記
第四十六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十八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四十九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經營范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證明。
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準予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第八章登記程序
第五十一條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聯系方式以及通訊地址。
第五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不屬于公司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除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外,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一)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五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作出準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發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準、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
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0.8‰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
領取《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為300元。
變更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費為100元。
第五十七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的公司登記事項記載于公司登記簿上,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五十八條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記機關。
第九章年度檢驗
第五十九條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第六十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并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設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中,應當明確反映分公司的有關情況,并提交《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第六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公司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對與公司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審查。
第六十二條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檢驗費為50元。
第十章證照和檔案管理
第六十三條《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撤銷變更登記決定,公司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第六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第六十六條借閱、抄錄、攜帶、復制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涂抹、標注、損毀公司登記檔案資料。
第六十七條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樣式以及公司登記的有關重要文書格式或者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五條清算組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八條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條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司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五條分公司有本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八十七條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登記適用本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對其登記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一條本制度依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章程的相關條款制定,其目的旨在建立健全公司組織機構,以確保公司的正常運作,提高辦事效率,促進公司的成熟與發展。
第二章機構設置
第二條本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公司下設六部一室:生產部、營銷部、采購部、質量管理部、產品開發部、財務部及辦公室。
第三條公司的組織結構形式為直線—職能制:生產部、營銷部、質管部、采購部、產品開發部以直線型管理為主;財務部及辦公室以職能型管理為主。
第三章職位設置
第四條本公司的人員編制依公司的業務和發展需要設置職位,堅持精簡、效能、滿負荷工作的原則,實行和鼓勵一職數兼。
第六條公司所屬各部(室)設部門經理一名,必要時可設副經理。
第七條公司各部以下根據業務、生產需要配置辦事員(業務員)若干職位;生產車間根據工藝劃分配置若干班組長職位;生產操作人員、設備修人員按設備開動規模及工藝要求配置,并可根據需要配置若干特勤人員(如司機、保安、勤雜人員等)。公司以下人員配置額度由部門經理按實際需要簽請總經理核定。
第八條本公司所有員工一律實行聘用合同制。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由總經理簽聘;部門經理以下管理人員由人事部門招選,報總經理決定聘用或由總經理授權部門聘用;生產工人由人事部門招用。
第九條總經理在董事會和董事長的監督下全權負責本公司全盤業務及公司發展事務,向董事會與董事長負責。
第十條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處理本公司一切事務,按照總經理的分工和授權范圍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向總經理負責。總經理公出或請假時應指定一名副總代行其職務。
第十一條各部門經理在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的領導下,負責處理本部門業務,并考核屬員的勤惰能劣,呈報其升遷獎懲意見。部門經理向總經理及分管副總負責。
第十二條各業務主辦、車間班組長等在部門經理的領導下工作,向部門經理負責。
第十三條顧問及特約人員依其專門知識、技術、向公司提供治理、發展意見,接受董事長、總經理和各部門的業務咨詢,協助總經理處理專門業務或特別業務。
第四章總經理
第十四條總經理在董事會和董事長的監督下全權負責本公司全盤業務和發展事務,為本公司內部的執行首長。
第十五條總經理的職責規定:
1.執行國家的法規法令和董事會的決議決定;
2.主持制定公司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經營目標及實施措施;
3.指揮、督導全體員工按期保質完成生產、銷售任務和年度經營目標;
4.主持行政全面工作,及時決策和處理生產經營中的重大問題和緊急事件;
5.協調各部門關系,仲裁和防止部門間沖突;
6.決定公司組織機構和人員編制,負責各項規章制度的建立、、實施、修訂與廢止;
7.按財務管理規定負責審批公司費用開支,堅持“一支筆”審批原則;
8.重視職工教育,提高職工素質,關心職工福利;
9.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及時向下屬傳達董事會議決事項,并認真貫徹執行;
10.完成董事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總經理的職權規定:
1.對公司的生產經營、產品開發、技術更新、市場開發有決策指揮權;
2.在規定的范圍內對公司的人、財、物力等資源有調度權:對緊急重大問題有臨機處置權,并于事后及時向董事會報告;
3.對副總經理人選有提名報審權,對中層管理人員有任免權,對員工有獎懲權;
4.有權簽發公司內部各種文件和工作報告,有權代表公司對外簽訂經濟合同或協議;
5.有權調整公司組織機構,建立、健全、修改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具體政策。
第十七條總經理的責任規定:
1.向董事長負責,對違背董事會決議和董事長決定造成的后果負責;
2.對公司資產負保全增值責任,對因決策失誤、瀆職失職導致公司資產損失負責;
3.對因管理無方、工作不力造成管理失控、紀律松弛、效益下滑、完不成經營目標或嚴重虧損負責;
4.對發生重大的質量、設備、人身安全及交通、消防事故負責;
5.對未認真調研論證盲目進行項目開發或未經評審草率簽署經濟、技術合同造成公司重大經濟損失負責。
第五章辦公室
第十八條辦公室負責本公司行政管理、人事管理、總務管理及公共關系等事項。
第十九條辦公室的行政管理職責是:
1.負責制定生產作業計劃;
2.對各車間實行統一調度指揮,組織和督促各車間安交貨期完成生產任務。協調各車間關系,及時解決生產中的異常問題;
3.負責生產管理制度的建立、執行和修訂;
4.負責設備管理工作,檢查督促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發生設備故障及時組織力量排除;
5.加強工序控制和物料、在制品、工位器具管理,努力提高效率、確保質量、降低消耗;
6.配合開發部做好新產品開發的試產和樣品制作;
7.負責作業現場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關鍵詞:公司社會責任財務管理目標公司治理結構
一、公司社會責任理論
隨著公司制度的出現與發展,人類生產力與財富隨之迅速成倍提高和增加,并且人類生活的方方面面也都在公司制度的影響下不斷變化,這符合了人們把公司作為營利工具的觀念。公司營利的巨大功能是其魅力根本所在。然而公司制度也是一把“雙刃劍”,在其為社會帶來財富的同時,也帶來了環境污染、虐待雇員、劣質產品、坑害債權人及公司犯罪行為等社會問題。究其原因,主要原因在于公司經營者還沒有清楚地認識到公司在獲取利潤的同時還要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
公司社會責任,是指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惟一存在目的,而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這種社會利益包括雇員(職工)利益、消費者利益、債權人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當地社區利益、環境利益、社會弱者利益及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其中,與公司存在和運營密切相關的股東之外的利害關系人即:債權人、職工、消費者、供應商等是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主要對象。可見,公司社會責任并不僅僅意味著公司的利他主義行為或慈善行為。公司社會責任是對公司絕對營利性的一種修正。
公司是以營利為其生存的目的,并且公司是各種自利的人的集合。所以在營利過程中務必處理好公司社會成員與其他社會成員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只有這樣公司才能具有生命力,才能發展,并且在發展中求得生存,最終實現其營利的目的。也就是說,公司的社會責任是源于這個基本命題生成并展開的,或者說公司的社會責任源于公司營利過程中與其他社會成員之間的利益沖突與摩擦的調整,為了保障公司活動過程中其他利益關系人的權益,必須給予公司經營活動一定的限制,使其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以致公司與利益關系人權益之均衡。
那么公司應怎樣承擔社會責任呢,由誰來決定公司是否承擔社會責任?這涉及到在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中誰是真正的決策者以及這個決策者價值取向的問題。公司治理結構是現代公司制度中最重要的構架。現代公司制度區別于系統企業的根本點在于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從而需要在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形成一種相互制衡的機制,用以對企業進行管理和控制。現代企業中的公司治理結構正是這樣一種協調股東和債權人、職工之間關系的一種機制,它涉及到激勵與約束等多方面的內容。治理結構的發展趨勢是建立一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以激勵企業更有效地利用資源,以更好地實現公司的目標。但公司的目標,也就是進行財務決策時的目標,是追求股東財富的最大化?還是追求企業價值的最大化?還是其他目標?在這樣一個根本性問題上,遵循不同的邏輯,將形成不同的公司治理
模式。
二、公司社會責任理論對財務管理目標的影響
(一)股東價值最大化
股東價值最大化是指通過財務上的合理經營,為股東帶來最多的財富。這種觀點認為,公司歸股東所有,企業的所有者即股東和經營者是一種委托關系,經營者應最大限度地謀求股東利益。在資本市場上,股東的財富是由股票的價格決定的,所以,股東價值最大化也可以理解為最大限度地提高股票價格。股東價值最大化目標考慮了資金時間價值和風險因素,因為股票價格是企業現在和未來價值的體現。同時股東價值最大化在某種程度上能夠克服企業追求短期利潤的行為,因為股票價格的高低不僅受當前利潤的影響,更重要的是企業未來的發展潛力。股東價值最大化目標容易量化,因為股票價格很容易從股票市場上取得,便于進行考核和評價。但是,股東價值最大化也存在著一定的弊端:它只強調股東利益,而忽視其他利害關系人(如債權人、管理者、職工等)的利益,從而影響到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而且股票價格中有一些管理當局不可控制的因素,如外部環境的限制、經濟活動的一般水平以及股票市場狀況等。將不可控因素導入財務管理目標是不合理的。
(二)企業價值最大化
由于股東價值最大化存在上述缺點,有人提出了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應為企業價值最大化。企業價值最大化是指通過財務上的合理經營,在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和風險的基礎上,使企業的總價值達到最大。所謂企業價值是指企業全部資產的市場價值,它可以通過資產評估來確定其大小,也可以采用折現的方法來表示。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目前被大多數人認為是最好的目標,其優點在于:充分考慮了取得報酬的時間和風險,符合財務管理的實質。同時,能夠克服企業追求短期利潤的行為,因為企業的價值更多的受企業未來發展潛力的影響。
(三)社會利益價值最大化
企業價值最大化相對于股東價值最大化有一定的優點,但是也同樣存在著一定的缺陷:①沒有考慮除股東和債權人以外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②忽視企業對社會責任的履行,因為企業要履行社會責任必然要影響到其價值的增加。③忽視對人力資源、無形資產等方面的開發與投入,因為這些資源難以計量,無法反映出企業價值的增加。
因此,筆者通過以上的分析提出,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應定位在:社會利益價值最大化。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主體范圍主要是股東、經理、職工和債權人,他們向公司投入了物質資本、知識資本、人力資本和債務資本。所以公司的財務管理目標應綜合考慮他們的利益,應定位在社會利益價值最大化。
根據公司社會責任理論,公司并非只是股東所有,而是由不同利益主體如股東、債權人、職工通過契約形成的一個聯結體,并按照契約形成不同利益主體所擁有的不同權力,所有這些不同利益主體都對公司投入了專用性資產。因此,公司在進行決策時,其管理者的工作重心應從股東轉向更廣泛的不同利益主體。在公司社會責任理論下,公司財務管理目標也必然從股東價值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轉向社會利益價值最大化。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公司社會責任理論影響公司的財務管理目標。隨著對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理解的加深,財務管理目標已經從股東價值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轉向社會利益價值最大化。
三、對公司治理結構的新認識
公司確定財務管理目標后,就必須采取一些手段,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機制。公司治理結構就是這樣一種機制,為公司的財務管理目標服務。同時,公司治理結構構建的完善,有利于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
在公司財務管理目標確定為股東價值最大化或企業價值最大化時,其公司治理結構也是圍繞這個目標確立的。這時的公司治理結構就是傳統的股東至上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由股東組成的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由董事會聘任經理人員,由經理人員進行企業的戰略設計并經營企業,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隨著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的發展和對公司理解的變化,公司財務管理目標確定為社會利益價值最大化時,公司治理結構也因此發生了變化,從傳統的股東至上的模式向不同利益主體直接參與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轉變。在這種模式中,公司并非只是股東所有的,而是由不同利益主體如股東、債權人、職工通過契約形成的一個聯結體,并按照契約形成不同利益主體所擁有的不同權力,所有這些不同利益主體都對公司投入了專用性資產。因此,他們都應該參與公司決策,為實現公司財務管理目標而努力。
因此,筆者認為從公司治理結構對財務管理目標的作用和影響來講,公司治理結構可以被看作是實現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一種工具和手段。財務管理作為企業管理系統中的核心子系統,又存在和運行于公司治理結構框架中。財務管理目標能否實現關鍵在于公司治理結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增強經濟活力,提高經濟績效的基本手段。
由以上的分析可見,公司社會責任通過影響公司財務管理目標,進而影響公司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與否也影響財務管理目標和公司社會責任的實現程度。
[參考文獻]
[1]劉俊海.公司的社會責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關鍵詞:Z公司;建筑裝飾工程;質量管理體系;原則
Abstract: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Construction impossible pier And, you need a lot of hard work, need more spirit planners, actively respond to the problems in the system build process, it may ensure that the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of systemic, comprehensive, to promote the company's products for continuous quality improvement. Therefor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inciple of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for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Company Z.Keywords: Z Company;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management principles of the system;
中圖分類號:TU238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碼:
1.質量管理規劃思路
質量管理規劃的思路主要是運用PDCA工作方法進行質量管理,對公司主產品生產過程以及輔助生產過程進行控制,加強“五因素”的管理以及積極開展QC小組活動這四個方面。
1.1運用PDCA工作方法進行質量管理
PDCA的工作方法是將質量管理分為計劃(Plan)、執行(DO)、檢查 (Check)、處理(Action)四個過程。在Z公司的質量管理活動中,運用PDCA法就是要把各項工作按照計劃,經過實踐,再檢驗其結果,將成功的方案納入標準,將不成功的方案留待下一個循環去解決。這種工作程序,反映了開展管理活動的一般規律性。要實現全面質量管理,離不開管理循環的轉動,這就是說,改進與解決質量問題,趕超先進水平的各項工作,都要運用PDCA循環的科學程序。
1.2對主產品生產過程以及輔助生產過程進行控制
在做好主產品的質量控制的同時也要做好對輔助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輔助生產,是指為保證主產品的生產進行的原料采購、零件加工、設備維修、倉庫保管等一系列輔助生產活動。由于這些活動直接為主產品的服務,所以,主產品的質量同這些部門的工作質量密切相關。對于主產品的生產,嚴格按照工藝相關規定進行生產,養成自覺遵守的習慣。提高生產效率和效益,實現生產目標。進行質量分析和質量檢驗,掌握質量動態,對于生產出來的合格品、不合格品進行分析,找出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對于輔助生產過程,做好質量檢驗控制,包括采購原料的檢驗、輔助零配件以及產品安裝的檢驗,要求嚴格把好質量關。
1.3加強五因素的管理
在前面提到,影響門窗產品質量的因素主要有人、設備、物料、方法以及環境五個方面。只有加強這五個方面的管理,才能實現全面質量管理。
1.4積極開展QC小組活動
QC我們知道就是質量管理活動,積極開展QC小組活動,是以保證、改進、提高工作和產品質量為目標,圍繞生產(工作)現場中所存在的質量問題,由班組(或科室)工人(或技職人員)自愿組織,主動開展管理的活動。質量管理活動,是企業全員參與質量管理的新形式,有利于集思廣益,收集一線生產經驗。質量管理小組由各部門人員自行組織形成,人數一般以3~7人為宜,最多不要超過10人,最少不低于3人,由該小組成員自主選舉產生小組長。質量管理小組的組成形式可以多元化,既可以在車間班組內組織成立,也可以由跨車間、跨部門人員組成、也可以就某個時間點或時間段存在的質量問題臨時成立QC小組。
2.質量管理體系原則
質量管理體系的原則包括八個方面:以顧客為中心、領導的作用、全員參與、過程方法、系統管理、持續改進、以事實為基礎以及互利的供方關系。
2.1以顧客為中心
公司生產門窗產品,無論是直接或間接提品,最終產品的使用者為顧客,也是產品質量的最終評判者。在當今的經濟活動中,任何一個產品生產者都要依存于他們的顧客。組織或企業由于滿足或超過了自己的顧客的需求,從而獲得繼續生存下去的動力和源泉。裝飾產品是提供給顧客的有形產品,要接受顧客在使用過程中對質量的檢驗與認可。因此,公司質量管理的努力方向是:不斷改進產品的質量與服務,為顧客提供更高質量的服務或產品,滿足顧客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讓顧客的滿意率向百分之百邁進。
2.2領導的作用
企業最高管理者的領導作用、承諾和積極參與,對建立并保持一個高效、完善的管理體系是必不可少的。最高管理者要指揮和控制一個企業,要做到制定質量管理目標并帶頭執行實施;調整組織管理機構,實現高效管理;為員工的發展提供平臺,不斷完善激勵機制,形成企業向心力和凝聚力;不斷進行質量管理的控制和改進。對于裝飾企業來說,質量可謂企業的生命,因此,企業的領導層必須對質量管理給予足夠的重視,針對質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集思廣益,聽取各部門員工的建議或意見,為質量管理決策提供正確改進方向。
2.3全員參與
質量管理是包括組織、策劃、控制、改進、激勵等基本職能,各職能之間是相互結合、相互影響的一個管理整體,質量管理不知是公司組織結構中管理者的事,而是公司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群策群力的管理活動。“要解決對質量管理體系理解認識不透的問題,應明確全員參與的原則。企業管理者和普通員工分別是管理的主體和客體,只有兩者相互作用和影響,才會形成一個完整的管理過程,才能發揮整體的作用,實現高效、規范管理。
2.4過程方法
一旦公司設定了質量目標,應該建立一個完整的、系統的質量管理體系,提高組織機構的運行效率。那么,就必須將質量管理所涉及的相關資源和活動都作為一個過程來進行管理,重視產品的采購、生產、銷售的全過程。應加強對以下過程的控制:
(1)組織管理過程—包括質量目標的建立、組織運營的管理、部門間的協調和溝通、內部評審等。
(2)資源管理過程—包括文件控制、機器設備的維護、安全管理以及人力資源的引進和培訓等。
(3)產品實現過程—包括設計研發、生產制造、采購管理、檢驗分析、銷售安裝、售后服務等。
(4)測量、分析與改進過程—包括產品監測、工序檢驗、不合格品的控制、內部審核、顧客滿意度調查、資料分析管理、持續改進等。
2.5系統管理
系統就是要建立一個全面性、系統性的的綜合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質量管理和不斷改進。管理的系統方法著眼于整個系統和實現系統的總目標,并以此策劃和管理過程的網絡,實現系統的優化,提高系統實現目標的有效性和效率。首先需要制定、識別和確定目標,然后理解并統一管理有相互關聯的過程組成的體系。產品生產并不僅僅是生產部門的事情,其他相應的部門都要參與其中,相互溝通、協作,才能發揮出系統的高效性。
2.6持續改進
質量改進是指企業全方位的,包括從組織體系、運行機制、生產管理等各個方面不斷完善的過程。因此,質量改進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從各個階段、層次進行,從整體上進行質量的改進,否則質量改進將失去意義。任何事物都不是一成不變的,產品的質量更是如此,隨著市場競爭日益激烈,顧客對于產品的質量要求越來越高。質量改進是消除系統性的問題,是對現有質量水平的不斷完善和持續提高,保障產品質量適應市場的需求、參與市場競爭。企業要生存或是要更好的發展,持續改進是質量管理的必然選擇。持續改進是企業永恒的追求、永恒的目標、永恒的活動。
2.7以事實為基礎
有效的決策是建立在對數據和信息進行綜合、理性地分析的基礎上的。因此,對于產品的數據和信息要求較高的準確性和真實性,企業應該做好數據和信息的采集、記錄、整理,為企業的決策層提供可靠的、真實的信息。應加強以下三方面的工作:加強記錄的管理;加強計量工作;建立數據庫。
2.8互利的供方關系
企業產品的采購、加工、銷售不是由企業單獨完成,而是通過多個組織分工協作,以供應鏈的形式合作完成的。企業和各供方之間保持互利關系,保證產品的各個環節暢通,實現利益的共贏。
參考文獻:
[1]劉,楊樂彬,任鵬,李劍,.實施現場質量管理提升工序能力控制指數明.萊鋼科技,2005,(3).
一、案情簡介
2012年5月10日,任某駕駛其承包經營的某市公共汽車公司的陜H07511公交車與李某駕駛的李某女所有的陜AG889V車輛相撞,造成公交車上人員受傷、兩車受損的事故。李某女所有的陜AG889V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因賠償一事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原告任某訴至人民法院,訴請李某、李某女賠償其墊付的車上人員醫療費16300元、車輛停車費1920元、車輛修理費11630元、車輛停運損失45600元,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二、爭議焦點
本案中最主要的爭議點在于原告任某車輛損失中的停車費及停運損失是否由某保險公司賠償及具體損失金額如何認定?
原告提供車輛修理部的停車證明及停車費收條主張停車費1920元、提供當地價格認證中心關于陜H07511公交車停運76天停運損失共計43370元的價格鑒定報告主張停運損失。
某保險公司首先認為停車費和停運損失是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其次即使法院認定應賠償,其損失的合理性也有異議,其中停車費并非正式票據,僅是收條,對該收條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均有異議;對當地價格論證中心出具的鑒定報告認定的停運時間有異議,停運76天明顯過長,在庭審中經雙方協商同意按30天計算停運時間。
某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條款主張間接損失拒賠,并提供有投保人李某女簽名的投保單作為其盡到了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的義務,對此,投保人當庭提出該投保單上的簽名非其本人所簽,并申請筆跡鑒定,后鑒定結論為非投保人本人簽名。
三、判決結果
判決認定筆跡鑒定結論為非投保人李某女本人簽名,且李某女也否認收到了相關保險條款,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通常情況下,保險人盡到明確說明義務的證據即為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名確認其收到了相關保險條款并知曉了保險條款的內容特別是保險責任免除條款的內容。某保險公司抗辯的停車費及停運損失拒賠沒有盡到明確說明義務不生效,判決由該公司賠償該兩項費用。
關于損失的認定,停車費以原告任某提交的停車場證明及收條認定;停運損失并未采納原告的鑒定結論,也未采納各被告認可的30天,法院綜合考慮車輛受損程度等因素酌情認定45天,參照鑒定機構意見每天570.66元計算為12839.85元。
四、站在保險公司角度對于案件的思考
(一)保險公司免責明確說明義務的舉證
1、目前來講,保險公司免責明確說明義務的證據主要還在于提交投保單,而在實際訴訟中卻會存在一些問題:
(1)由于早期檔案管理不是很完善,致使投保單查找困難或者無法找到,直接導致舉證不能,連向法院說理的基礎都不存在,導致保險公司應訴很被動。
(2)近來保險公司規章制度逐步完善,投保單能及時舉證,但投保單上是否為本人簽章也還是個未知數。
通常情況下,對于免責明確說明義務的舉證主要在于投保單上是否有本人簽章,而實際上,對于個人作為投保人情況下,非本親筆簽名情況很常見,特別是按揭買車情況,幾乎全部手續均由車行一手操作完成,代簽名現象很普遍,本案投保人即是按揭買車,所有手續由車行一手操作,筆跡鑒定結論也證實了確非投保人本人簽名。而單位作為投保人情況下,加蓋公章能有利于保險公司的說明義務舉證,但有時也會存在即使有公章也不一定能被法官采納已盡到說明義務。
2、《保險法》司法解釋(二)關于免責明確說明的相關規定對保險公司的利弊
(1)擴大了保險公司免責明確說明的范圍,不利于其訴訟工作的開展。
以往法官的意識中,只有保險條款明確寫明的責任免除條款才屬于免責條款范圍,且在實踐中關于事故責任比例、不計免賠率等已經認同保險公司的條款約定,不必另行舉證說明,而現在《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明確指出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如果投保人方或者法官意識到這點,無異于加大了保險公司免責明確說明的范圍,今后訴訟中本已被法官認同了的保險條款約定都將面臨須提交投保單來舉證明確說明義務,將極大的提高保險公司的應訴成本,不利于其訴訟工作的開展。
(2)適當減輕了保險公司履行免責明確說明義務的程度,于保險公司應訴有利。
以往對于醉酒、無證等明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的情形,仍然要提交投保單作為免責明確說明義務履行的證據,而《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對此種情形下的說明義務履行減輕到盡到提示即可,對此,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中一般已將字體加粗,并列為免責條款一段,已盡到《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所述的提示義務,不用再費精力去找投保單,減輕了保險公司的負擔。
(3)明確了本人簽章的投保單的證據效力,避免法官的自由裁量,對保險公司較為有利。
以往司法實踐中,盡管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上有本人簽章,但投保人稱未仔細閱讀、業務員也未向其口頭解釋說明,法官仍認定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系制式條款,即使有簽章也不能充分證明已履行解釋說明義務,特別是簽章為單位公章情況下更容易有這種理解,以致保險公司提交了投保單也達不到證明目的,現該司法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對于投保單上載明如本人已詳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關于免除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后果已清楚等投保人提示欄中的確認簽章的效力是肯定的,這點有利于保險公司舉證效果的實現。鑒于此,保險公司應當加強投保單簽名真實性的管理,且應有相應的規章制度來保管投保單,以備不時之用。
3、訴訟中的應對策略
(1)庭前注意舉證期限,保險公司收到法院訴狀副本后,應及時與相關人員溝通確定投保單是否能及時提交及是否為本人簽章,如屬上述第一種情況,投保單已根本無法找到,此時應盡量調解結案,需要提前與法官溝通有調解意向,先入為主,讓法官有第一印象認為本案很有可能調解結案;開庭時直接進入庭前調解程序,不必走完庭審程序再行調解,否則當應由保險公司舉證時其無法提交投保單,等于向對方亮出了底線,陷入很被動的境地;調解時應本著減損調解的原則,不必糾結于細節,計較過多容易成僵局。
一、司法警察對辦案工作區進行管理的法律依據
(一)辦案工作區是辦案安全的基礎保障。辦案工作區是檢察機關司法警察部門單獨管理,用于自偵案件的訊問、詢問及接待相關人員,開展同步錄音錄像的專門場所。辦案工作區是檢察機關為了保障執法辦案的安全、提升執法辦案的質量、提高執法辦案的水平所創建的,是一項大力推動現代司法制度文明發展進程而實施的重要舉措。辦案工作區既是檢察機關安全辦案的重要基地,也是檢察機關形象展示的重要窗口,更是檢察機關提升科技應用能力的必然要求。最大程度發揮辦案工作區的功能,關鍵是要做到科學規劃、合理設置、高效管理、規范使用。
(二)依法科學管理、規范使用辦案工作區。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人民檢察院辦案工作區設置和使用管理規定》,辦案工作區由司法警察部門負責日常管理。這為司法警察對辦案工作區進行管理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全面推進司法警察工作規范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作為辦案工作區日常管理部門的司法警察,依法對辦案工作區進行科學化、規范化的建設、管理及使用,是保障檢察機關辦案安全的基礎工作。司法警察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通過科學化、規范化的管理辦案工作區來執行程序法,保障辦案工作區的辦案安全,從而保障了辦案的證據效力,保護涉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同時也保障了檢察官的個人安全。
二、司法警察對辦案工作區進行管理的具體職責
司法警察作為辦案工作區的日常管理者,既要獨立的履行職責,也要做好辦案工作的參與和配合,既要保證辦案安全,也要履行檢察監督職能。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人民檢察院辦案工作區設置和使用管理規定》,司法警察對辦案工作區進行管理的具體職責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準入標準及其執行。辦案工作區實行審批準入,辦案人員使用辦案工作區要經相關負責人批準后,由司法警察部門安排使用,負責辦案工作區的啟用、關閉、安全檢查等職責,未經批準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辦案工作區。辦案人員進入辦案工作區填寫進出登記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員進入辦案工作區,值班司法警察應當告知其在辦案工作區的權利、義務和應當遵守安全檢查的管理規定, 通過安全檢查措施及設備對其進行人身及隨身物品安全檢查, 發現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及影響正常辦案的物品,應暫時扣押代為保管并開具清單, 以確保辦案工作安全順利進行。相關人員進入辦案工作區后,司法警察應關閉辦案工作區的對外通道,對辦案工作區進行安全警戒。
(二)辦案工作的參與和配合。(1)司法警察的看管職責。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安全事故發生是保障辦案工作安全的關鍵,司法警察與辦案人員是看、審職責的分離,司法警察部門應當安排警力看管在辦案工作區接受訊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警察在辦案工作區僅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看管,證人、被害人等當事人及其他來訪人員,一般無須看管,司法警察做好辦案工作區的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即可。司法警察履行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職責,必須在辦案人員的指揮下進行,根據辦案人員的要求配合工作。司法警察執行看管任務,要時刻保持高度警覺,密切關注被看管人的言行及思想動態,注意觀察被看管人的身體健康狀況、思維情緒變化等基本情況, 針對有心臟病、高血壓等病史的看管對象, 應備有應急藥品。 (2)司法警察的監督職責。辦案人員應該嚴格按照辦案工作區的使用和管理規定使用辦案工作區,司法警察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保障辦案工作的合法文明進行。辦案人員在使用辦案工作區的詢問室、訊問室、律師會見室、談話室等場所進行訊問、詢問或接待時,司法警察應當在履行安全防范職責的同時監督辦案人員的工作行為,監督其在訊問過程中是否依法進行取證,有無違法辦案的情形,是否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等方面,如發現辦案人員存在違法違規的行為,司法警察應當及時提醒或者制止,必要時可以向分管檢察長報告。(3)突發事件的處置職責。 辦案人員在辦案工作區詢問證人,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工作中,可能會遇到證人、犯罪嫌疑人突發疾病或自殘、自殺、脫逃、行兇、毀滅證據等突況發生,司法警察應及時、妥善處理辦案工作區的各類突發事件,保障辦案安全。司法警察應當參加急救知識培訓,具備對常見突發疾病的急救能力,在辦案工作區出現突發疾病的狀況時,能夠及時準確的判斷病情,根據發病狀況及時幫助病人服用藥物,采取及時有效的急救措施,為專業救治爭取時間。司法警察應當在執勤室待命,通過執勤室配置的視頻監控密切關注辦案過程中的程序及細節, 一旦發現涉案人員語言、行為及表情出現異常, 或出現其他可能產生安全事故苗頭的情況應立即處置, 并及時向偵查部門和司法警察部門領導報告, 遇緊急情況可采取強制措施。
(三)管理與使用環節的銜接。辦案工作區的使用過程中,司法警察應當在使用前、使用中、使用后進行全面管理,并做好使用環節的銜接,以防出現管理漏洞。在辦案人員使用辦案工作區辦案工作開始前,司法警察應對辦案工作區進行安全檢查,與辦案人員共同制定安全防范預案,消除不安全隱患,確保辦案安全;在辦案人員使用辦案工作區辦案工作開始后,司法警察應當認真記錄值班事項,依法履行安全檢查、看管及監督等相關職責;在辦案人員使用辦案工作區辦案工作結束后,司法警察應當詳細記錄辦案工作區使用的起止時間、基本情況等按規定記錄的內容,交接班時應當詳細介紹處理事項及注意的問題。司法警察在對辦案工作區進行管理的過程中,要與辦案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交流溝通,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總結辦案工作區使用管理過程中的經驗教訓,借鑒相關的先進方法與措施,有針對性的制定改進計劃,為辦案安全打下堅實的基礎。
三、司法警察對辦案工作區規范化管理優化建設
(一)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創新工作機制。 司法警察對辦案工作區規范化管理要逐步沿著制度化、科學化的軌道健康發展,必須不斷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創新工作機制,打造有序安全文明的辦案工作區。通過制定和完善辦案工作區使用申請表、辦案工作區使用審批表、協查案件使用辦案工作區審批表等,規范辦案工作區使用申請制度;通過制定和完善辦案工作區安全檢查登記表、危險物品暫時扣押登記表等,嚴格落實辦案工作區安全檢查制度;通過制定和完善辦案工作區執行警務申請表、司法警察執勤記錄表、司法警察交接班登記表等,健全辦案工作區執勤制度。在辦案工作區建立巡邏檢查機制,司法警察按照分工負責制組建巡邏組,對辦案工作區各重點位置進行巡邏檢查,通過視頻監控設施進行不間斷的觀察;建立突發事件聯防機制,司法警察要加強與其它業務部門的合作與協調,建立良好的溝通平臺,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司法警察及相關部門能各司其職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二)提升司法警察工作業務能力,強化警務保障。提升司法警察工作業務能力,充分發揮司法警察的職能,為檢察工作提供強有力的警務保障,是規范化管理辦案工作區的關鍵所在。司法警察對辦案工作區管理要樹立整體意識、服從意識,強化服務自偵辦案的意識,自覺、能動地與辦案人員做好服務、配合工作,依照法律法規履行相應職責。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綜合業務能力,要進一步加強對司法警察的培訓,使其適應日趨復雜的執法環境,從容自如地應付各種突發事件;要進一步加強對司法警察工作的管理與投入,強化司法警務裝備,使司法警察工作科學化、現代化,以保障檢察機關辦案安全。
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
為了切實抓好“四五”普法規劃的貫徹落實,圓滿完成“四五”普法任務,根據《×××市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四個五年規劃》關于建立目標責任制的要求,特制定林業系統“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
一、基礎保障工作(26分)
(一)領導、機構(5分)
2、有明確的辦事1、按要求調整充實普法領導機構并及時上報得2分;
機構,并有專人負責得2分,僅有兼職人員得1分;
3、確定專人與上級部門保持聯系,工作交流順暢得1分。
(二)有規劃、計劃、辦法、方案(5分)
1、按規定時間上報“四五”普法規劃和總結、年度工作要點和年終工作總結各得1.5分:超過規定時間,但在15天內上報的扣0.5分,1個月內上報的扣1分,未報不得分:每缺一項減1.5分。
2、制定本單位普法依法治理目標管理辦法得2分。
(三)經費(5分)
有固定普法經費,并能及時到位得5分;無固定經費,但每項普法活動單獨給經費得3分;沒有經費保證不得分。
(四)持證上崗(3分)
凡要求經專業培訓上崗的特殊崗位人員,經培訓合格,申領上崗證率達100%得滿分,每減少1%減0.2分,95%以下不得分。
(五)傳達轉發上級普法依法治理會議文件、工作報告和文件(貫徹執行上級工作任務)(4分)
1、主動定期、不定期向上級部門匯報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況得2分;
2、及時轉發上級主管部門關于“四五”普法有關文件得2分。
二、普法宣傳工作(26分)
(一)通過各種媒體發表有關普法的宣傳報道文章、林業法律、法規(16分)
1、在市級有關普法的宣傳報道、信息達10次以上得2分,10次以下得1分;
2、組織開展好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活動得5分。
(二)宣傳設備(3分)
有宣傳設備(電腦、傳真、照像機、錄像機等)配有3件以上,性能良好3分,3件以下得l分,沒有不得分。
(三)普法領導小組每年召集全體成員集中學習兩次,一是集中學習法律、法規,二是聽取辦公室工作匯報,三是研究布置工作。(7分)
1、每年要召開普法領導小組會議或普法專門會議、研討會研究普法工作或聽取普法工作匯報2次以上得3分,1次得1分;
2、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到會并發表講話2次以上3分,1次2分;
3、會后有宣傳報道、印發紀要、簡報等材料得1分。
三、法制教育工作(33分)..
1、全國普法辦推517878秘書網薦的《干部法律知識讀本》是領導干部“四五”普法的基本教材,全體職工人手一冊得6分。
2、結合工作需要,購買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單行本,得2分;
(二)堅持集中法律培訓、考試考核(21分)
1、建立林業執法人員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制度得3分;
2、按要求參加市普法辦組織的“四五”普法培訓班4分,
6、開設法制教育課,并做到計劃、課時、教材、師資“四五”得3分:
四、依法行政(10分)
林業主管部門認真受理和審理案件的,得4分;建立林業行政執法辦案制,執法過錯追究制和行政管理公示制的,得2分;
考核單位領導(蓋章)
被考核單位領導(蓋章)
二00五年二月十五日
本文以黃崗礦業公司為例提出礦產資源開發與員工安全教育及有效實施安全管理、積極防范事故發生實現礦山可持續綠色發展的密切關系。
本文通過有效運用年齡段區分管理法、文化素質區分管理法、技能閱歷區分管理法、生產現場實時檢查法、軟硬件協調法等有效安全管理途徑,對金屬礦山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進行分類闡析,闡明安全教育是員工清晰辨識事故隱患積極預防事故發生的根源和基礎,并針對安全教育提出措施和建議。
關鍵詞:黃崗礦業金屬礦山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實踐彌補法 ABC法則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 A
從黃崗礦業公司目前的生產規模及現狀推及其發展趨勢,我們不難看出:黃崗礦業公司歷經十余年的艱苦創業與重重磨難,終于走出了發展中的低谷而躍遷到一個快速發展的嶄新階段。面對這種喜人前景的同時我們也要看到:相應而生的安全管理態勢及任務更是迫在眉睫,容不得我們輕視和盲目做出樂觀的設想。
我們以2005年為例,公司全年共發生輕傷類生產安全事故12起。
2005年生產一線員工人數共有306人(以2005年參加公司安全資質考試人數統計為準),人均事故發生率為3.92%。通過對這些生產安全事故的分析和歸納,我們發現:因違章作業而引發的安全事故發生率最高共有9起,占事故發生率的75%。那么如何預防和控制這類事故的發生,并盡可能將它們消滅在事故的萌芽狀態,從而將事故的發生率降至最低呢?如何對處在安全管理終端的一線員工進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呢?
針對此類疑問我從如下五個方面進行闡述。
一、新員工安全管理
對于新員工的安全管理,除認真對其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外,還要針對新員工的文化程度、年齡特點、性格取向、工作經歷等個人狀況進行有側重點的安全生產知識、崗位技能及安全生產技術知識教育與培訓。通過對新員工全面落實安全教育和培訓,才能為我們開展安全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礎。為便于對新員工進行管理,我們依據新員工的特點把管理方法歸納為如下四個方面:
1.1年齡段區分管理法
一名新員工來到礦業公司工作,根據他們的年齡差異,我們把他們分為三個階段:一齡員工(18周歲―25周歲)、二齡員工(26周歲―35周歲)、三齡員工(36周歲以上)。而通常新員工的年齡多數分布在一齡員工和二齡員工這個范圍內。因此我們要有針對性的開展管理工作。
對于18―25周歲的一齡員工而言,他們的年齡特點是活潑、積極、求知欲強、富于挑戰性、敢于冒險。因此我們采取嚴管理多誘導的方法,通過讓他們學習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公司的規章制度并結合公司多年生產實際情況,讓他們明白和理解在作業場所里哪些區域是危險的,哪些區域是安全的。在生產現場里進行作業,要給他們明確哪些操作是正確的、哪些操作是違章的、哪些作業習慣是可取的、哪些作業習慣是應該摒棄的。只有讓他們不斷學習相關的安全生產知識,并逐步掌握操作技能、領會各項安全操作規程的重要意義,才能使他們不斷增強安全意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安全生產的能力。這樣就使他們逐步養成一種“作業現場不違紀、執行規程要仔細”的作業習慣,進而使他們自己體會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管理模式由被動的“他管我-要我安全”型向“我管我-我要安全”型轉變。只有這樣才能把安全管理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全面提升,把安全管理工作構建在新老員工安全意識及安全技能不斷完善與強化的平臺上,我們的安全管理才會有新的發展與創新。
對于二齡員工(26―35周歲)及三齡員工(36周歲以上)而言,這類員工的年齡特點是:情緒較穩定、存在個性差別、實踐能力較強、有一定的自我約束能力及自主判斷能力。這類員工往往具有一技之長,具有一定的社會閱歷及工作技能和經驗。對于這類員工的安全管理是重在“糾偏”與“督導”。“糾偏”就是糾正他們原有的、不良的作業方法及作業習慣。“督導”就是通過督促他們學習本崗位的操作技能及操作規程,將他們已具有的工作經驗與操作技能,順勢導入到新的工作崗位和新的工作環境中去。從而盡快成為一名合格的員工,達到獨立上崗作業的要求。
1.2文化素質區分管理法
新員工文化素質的差異將會影響到他們對安全教育的內容、操作技能及安全操作規程的理解與運用。文化基礎較好的員工往往一看就明白、一聽就理解。利于后期的安全管理工作。因此我們在進行各級安全教育的時候,力求使教育材料“平民化”,讓它簡潔易懂、便于員工理解、掌握、運用。從而達到新員工們能自覺遵章守規服從管理并自主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管理目標。
除此之外,我們也可采用“實踐彌補法”來進行管理。這種方法是針對文化素質較差但實踐技能較強的新員工進行的。對他們通常采用“實踐定位”來進行管理,即在實際生產工作中檢查、糾正、培養他們養成規范、熟練的操作技能及操作行為。讓他們在實踐中自覺養成遵章守紀的習慣,從而為順利完成各項生產工作提供一個穩固的安全平臺。我們可以通過下面的示例進行說明(簡稱為ABC法則):
A管理者B員工各級教育結果C實踐結果
ABC(A模式員工教育結果較好)
ABAC(B模式員工教育結果較差)
1.3技能閱歷區分管理法
在對新員工進行各級安全教育及操作技能培訓的時候,我們可采用這種方法。即使是新員工培訓、實習結束正式上崗作業后,這種方法仍可延用。這種方法是根據新員工的閱歷及實踐技能的差異,在他們中間自然形成“師徒鏈”,通過在他們之間實現零距離的溝通與交流,從而達到事半功倍的安全管理效果。作為管理者,往往需要多在這些“小師傅”身上多加管理指導。這種管理模式很類似于師傅帶徒弟,但區別是這里的師傅與徒弟同是新員工。他們之間的傳幫帶作用如果能恰當運用,效果往往是非常顯著的。
運用這種方法進行管理,要避免出現“一重一輕”的現象,即管理者往往把管理重點放在了這些“小師傅”身上,而放松了對“徒弟”的管理。而在實際管理中則要采用“統一管理”的原則,如果徒弟范錯誤,不僅他本人要受到處罰,而且由管理者指定的帶班師傅也要受到處罰。因而在他們進入車間實習的時候,管理難點往往是那些有一定閱歷和經驗的“小師傅”。如果這些人把違章作業的習慣在他人身上傳播蔓延,那么將會對后期的安全管理帶來較大的難度,甚至埋下事故隱患。
1.4生產現場實時檢查法
生產現場是我們進行安全管理的重點對象,我們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勞動紀律以及各個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等軟件都是圍繞著生產現場這個硬件進行的。在很大程度上各類安全事故絕大多數發生在生產現場。因此生產現場是安全管理者實施管理的前沿陣地,對生產現場的管理不能掉以絲毫輕心和疏忽大意。
1.5軟硬件協調法
那么,如何在生產現場對新員工進行管理呢?我們可以從“軟硬件協調法”中得到一些啟示。“軟硬件協調法”的原理是這樣的:當生產現場出現了一個“硬件”時,就需要增加一個相匹配的“驅動程序”。否則就因管理漏洞而容易引發生產安全事故。因此當生產現場更新或增加一臺設備時,那么就需要同時有一套安全操作規程及管理制度出臺。例如新設備的調試安裝、空載運行、崗位操作、配電設施管理、檢修作業管理等。我們所制定的這些“軟件”是通過開展各級各類培訓、活動等多種形式,滲透到一線員工的身心,并最終形成一種自主的安全意識和規范有序的作業習慣,從而完成“軟硬件協調”的過程。
作為安全管理者,其著眼點并不僅僅在于軟件配置這一點上,而是要力求全面覆蓋。即:軟件、硬件、人員。在生產現場的安全管理不僅僅在于一線員工是否嚴格遵守并落實相關的操作規程及規章制度。更重要的是,還要及時發現并檢查軟硬件的協調情況。例如:硬件出現了故障導致帶病作業、帶隱患作業。在這個硬件尚未停車進入檢修作業前,需要配置的是“升級軟件”。也就是生產作業現場的“硬件”要由一定數量的有豐富生產經驗的一線員工值班。由此可見,在生產現場里“軟件”不再是抽象、固定的概念和條款,而是活動在整條生產線上的所有一線員工!他們的行為、舉止正是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各種規章制度的濃縮與再現!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要把一名新員工逐步過渡到遵章守紀、服從管理、達到規范有序的作業目標,并非是朝發夕至的事情。因此,在生產現場采用實時檢查法是切實可行的。在這里我們以一日三班制的大夜班為例來說明一下管理的思路:大夜班檢查時段可分為三個,具體時間可隨機選擇。例如:我們選擇0:30分、3:30分、6:30分這三個時段進行現場檢查,在檢查中一經發現有違章作業者(如睡崗、串崗),除當面批評教育外,還要在第二天的早會上連同其值班班長一起通報處罰,以示警戒。從而起到堅決遏止這種違章違紀行為發生的目的。
二、老員工安全管理
談到老員工,我們大家會有一種呼其名如見其人的感覺。這正是老員工區別于新員工的一個顯著特點。對于老員工的特點有如下五個方面:
1、工作經驗豐富、技能全面、熟悉并了解生產現場的設備現狀及生產工藝。
2、多數老員工責任心強、工作扎實并擔任班長,是生產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中間力量。
3、具備一定的組織及管理能力,通過言傳身教能使新員工順利掌握各崗位的操作技能及操作要領。
4、社會閱歷較豐富,能夠恰當地協調、處理管理者與班組長間的關系。
5、能夠及時、較全面地向管理者反饋生產現場存在的事故隱患及設備、工藝流程存在的不足之處。并能夠有針對性地提出合理化建議。
通過以上五個方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一名新員工入廠后經過各級各類教育、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隨著時間的推移,他個人的操作技能及工作能力不斷提高,最終也會成為一名老員工。因而在他身上也會體現出老員工的一些特點。因此作為安全管理者而言,管理的重點則是這些“老師傅”們。通過對老員工的分析與總結,我們把相關的管理經驗總結為如下三個方面:
2.1 在車間樹立一類愛崗敬業、遵章守紀的模范人物典型。
每個相應的工作崗位評比出優秀員工,作為崗位標兵、先進工作者。讓身邊的員工清醒地看到:只有充分樹立“安全須從我做起,人人同譜安全曲”的意識,才能與其他員工一起安全順利地完成本年度的生產任務,通過對優秀員工的學習與借鑒起到以點帶面的作用。
2.2“嚴是愛,松是害”管理原則
對于因違章作業、違反規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老員工,要進行嚴肅處理。同時還要本著“嚴是愛,松是害”的管理原則,在全體員工中間廣泛開展事故案例宣傳與討論活動。通過這些必要的負面教育,對思想麻痹、安全意識薄弱的員工起到警示作用。從而相應地提高了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與安全責任感。同時也相應地減少了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機率。
2.3管理者要本著公私分明、平宜近人、加強溝通、妥善處理的原則對待全體員工。
在生產作業現場管理者是“鐵面人”,誰違章作業就處罰誰;誰違章違紀就要受到通報批評決不留絲毫情面。工作之余,管理者又是員工們的“老大哥”。積極幫助他們排憂解難、消除后顧之憂。使他們安心、專心地堅守每一個工作崗位。對于受到處罰的員工,管理者還要認真查清發生事故的原因,幫助他們分析失誤的癥結所在。并為他們提供避免再次出現失誤的途徑及辦法。
三、工種及崗位變換的員工安全管理
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一類情況:由于崗位調整、人員重組及工作崗位的變動而需要部分人員變換工種作業。那么,對于工種變換人員,我們應該如何進行安全管理呢?
我們把公司從業人員所從事的工種,按其是否從事特種作業進行分類。可以將它們分為兩大類:特種作業工種和非特種作業(普通作業)工種。特種作業工種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落實執行。如:電工、焊工、司爐工、尾礦工等。由于他們所從事的作業對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設備的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因此對于特種作業及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均是我們進行安全管理的重點。從上面的分析我們看出:對于工種及崗位變換的人員的安全管理工作,我們有了一個明確的思路。即:如果員工目前從事的是普通作業工種,我們就按照公司的規定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及管理程序進行管理。否則就嚴格按照特種作業工種的相關規章制度進行落實。除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外,還要經過特種作業培訓部門培訓考核。考核合格后方準持證上崗作業,否則不得上崗作業。(附表一)
由管理流程圖可以看出:工種變換人員的安全管理工作最終還是由具體的部門進行管理,因此在實際管理工作中可參照前文中關于老員工的安全管理方法進行。
四、特種作業員工安全管理
從事特種作業的員工一直是我們進行安全管理的重點對象。從統計資料分析表明:大量的生產安全事故都發生在特種作業中。而且多數是由于直接從事這些作業的操作人員缺乏安全生產知識、安全意識淡薄、安全操作技能差、甚至違章、冒險作業而造成的。因此對特種作業人員要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作業。
對于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上崗等工作情況可參照流程圖。
(附表二)
由圖示可以看出:對于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兩個階段組成:培訓教育階段和實際操作階段。而做為安全管理者而言,則落實在實際操作階段,對于這個階段的管理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進行管理:
4.1對特種作業新員工的管理
對新員工除進行必要的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外,還要對其規定實習期。并在實習期內認真檢查其作業情況、工作狀態及工作表現。并及時糾正、查處其違章違紀行為。在規定的實習期內達到要求的,準予晉級為正式員工。否則仍按徒工對待,并延長其實習期限。對延長實習期限仍未達到要求的,由管理人員協調重新調整工作崗位。
4.2對特種作業老員工的管理
對于老員工的安全管理,我們在前面已作了較大篇幅的介紹。這里就不再重復敘述。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因為特種作業人員所從事的作業或其所接觸的物體、材料等存在著對本人、他人或周圍設施及設備的安全構成較大的危害。因此,需要安全管理人員要對特種作業現場做好全面、周密的組織與協調工作,以確保安全生產。
4.3對工種變換的特種作業員工的管理
對于工種及崗位變換的特種作業人員,可參照安全管理流程圖進行管理。需要說明的是:由于特種作業本身所涉及到的工種較多,作業環境及專業技能要求差別較大。因此我們不僅要在教育培訓階段加大管理力度,更要在實際操作階段進行嚴格管理。作為管理人員決不可掉以輕心、思想麻痹或心存僥幸,以避免造成新的事故隱患進而釀成生產安全事故。
五、井工類員工安全管理
1、與露天采礦作業相比,井下采礦作業的活動空間相對較狹窄。井下提升、運輸、通風、排水、照明、設備配置等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2、井下作業的員工是一個由多種特種作業工種協同配合而構成的作業團體,并且作業人員及作業強度呈密集型作業分布。因此需要井下作業的管理人員及員工要具備必要的應對作業現場出現突發事件的應變及處置能力。
3、井下作業人員的生產及作業空間的獲得,是通過不斷進行的鑿巖及掘進作業來實現。井下作業現場中形成的各種類型的巷道,才得以實現通風、回采、運輸、行人、疏散、避險、人員定位、監測監控等安全要求。因此要求井下作業人員不僅安全意識強而且還要具備應對緊急避險、應對突發事件的經驗及能力。
4、對從事鑿巖爆破類員工而言,要求他們不僅要有過硬的專業技能,而且還要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在鑿巖作業過程中能及時對透水、冒頂、浮石墜落、頂幫塌陷等險兆進行恰當有效的處置。
5、由于以上諸約束條件的存在,要求對從事井工類作業的新員工培訓不僅體現在培訓周期較長而且培訓的內容及要求較露天作業也有明顯的差異。
6、井工作業的現場管理工作隨著采掘作業面的拓展,回采作業面的增加而出現縱橫交錯、點多面廣的動態現場。因而管理難度逐漸加大。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采取強化班組的安全管理與合理配置作業人員、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與及時發現并處理事故隱患、處理突況及時上報與組織必要的應急救援演練相結合等措施,對預防事故的發生、防止事故的擴大能起到積極的作用。因此安全管理的重點還需要在具體的工作崗位及作業配置上多下功夫。
通過對以上安全管理的五個方面進行闡述與分析,我們看到,只有在實際工作中有的放矢、抓住“以人為本”這個重點才能把安全管理工作推向一個新的水平。隨著黃崗礦業公司生產規模的擴大、礦山行業面臨著產業重組與安全“一票否決”的嚴峻態勢,要求我們對現有的安全管理水平與質量要進行不斷的升級、發展、轉型與完善。只有這樣,才能推動礦業公司的全面質量管理和全面建設邁向一個全面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嶄新高度。
為全面規范對盜搶車輛的管理及管控,按照總經理室領導對盜搶車處理方式的批示,特制定了關于對盜搶車輛處理的細則。具體操作細則如下:
一,維修細則
為更好的維護公司的利益,此次需維修的盜搶車輛,維修地點選擇在安邦定損中心(無定損中心的機構,可選擇在合作二類維修廠)。具體的維修項目請按照總公司統一下發的維修清單模板進行逐項填寫,,分公司只填寫需更換的配件名稱和工時費用。配件金額一欄空缺。所有需更換的配件,由總公司配件管理室統一供貨。關于盜搶車輛的維修明細,均由分公司理賠負責人簽字確認后,上報至總公司配件管理室房貝貝處。總公司審核后,將及時給予回復。分公司理賠負責人為此次盜搶車維修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公司損余物資管理崗(原舊件管理員)為直接監管人。凡涉及虛報維修項目,虛報維修金額的人員,一經查出,總公司將嚴懲不貸。涉及的維修費用,總公司會下撥專項費用,憑票據據實報銷。此次維修工作10月30號之前全部完成,逾期將給與分公司理賠負責人100元/天進行處罰。
二,過戶細則
車況良好,無需維修的盜搶車,即日起由分公司損余物資管理崗(原舊件管理員)協同原盜搶車管理員收集完善材料,將盜搶車輛過戶至當地分公司。需總公司給與支持的,請及時上報至總公司配件管理室房貝貝處。涉及的過戶費用,總公司會下撥專項費用,憑票據據實報銷。車況良好無需修復的車輛,10月25日前完成過戶工作,需修復的車輛,待修復完畢,11月15日之前完成過戶工作。逾期將給與分公司理賠負責人100元/天進行處罰。
三,保管細則
已過戶且可以正常使用的盜搶車,由分公司損余物質管理崗(原舊件管理員)負責保管,妥善安置停放,將車輛公里數拍照,命名為車牌號后發至總公司配件管理室房貝貝處備案,未經允許,所有盜搶車輛,一律不準使用。總公司將統一處理車輛的后置問題。
此次關于對盜搶車的處理工作,直接關系到公司的實際利益,為后期的盜搶車案件,起到規范作用!請各分公司對此項工作引起高度重視。聯系人:房貝貝,電話:01084921571,手機: 15601216152。郵箱:fangbebei@yaho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