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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遺產法律法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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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文化遺產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旅游開發;辯證關系

    中圖分類號:F592.3.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6959(2009)05-0139-04

    引言

    2003年10月17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是: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

    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現、表達、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制品和文化空間。例如,具有較高歷史和藝術價值的傳統戲劇、音樂、文學、藝術、工藝技藝及無形的文化載體,還有具有民族特色的衣食住行、生活風俗、信仰風俗、節日風俗、人生禮儀風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著一個民族的繁榮與創新,蘊含著民族的精神特質與文化沉淀。然而隨著經濟一體化帶來的文化一體化的加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樣性和獨特性正漸漸受到現代商業文化的沖擊。與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不同,非物質文化遺產更強調對觀念層次的保護,強調活態的保護,展現文化生態環境,不只是用語言文字或者現代科技手段記錄、保存,而是要引入市場機制,通過旅游開發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互動來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旅游開發是對民族智慧的結晶進行包裝、展示和宣傳。這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起著積極的作用,但同時它的介入又會使非物質文化遺產趨于舞臺化,商業化,難以呈現自己的原生態精華。如何認識并統籌處理好兩者之間的辯證關系,實現保護與開發協調發展,對政府、文化教育機構、傳承人、旅游企業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概況

    貴州是一個多民族群體、多文化共生態的省份,天然民族資源和地理環境的有機結合顯示出該地區原生態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厚重。在2006年文化部公布的第一批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貴州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有31項40處入選“國家級”,排名在浙江、福建之后位列全國第三腳。

    1、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類

    貴州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按類型分大致可以分為四類:一、民間口頭文學。二、民間歌舞和民族音樂。三、民族民間工藝。四、民族節日。具體如表1所示:

    2、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

    以上的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正是以豐富的文化底蘊與獨特的民族風情展現了自己“博”而“精”的特點。博是民族文化滲透的范圍廣,各個民族都有自己獨特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精是民族風情各不相同,各個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形態與技藝精華。例如同是侗族的歌曲,侗族大歌和侗族琵琶歌在伴奏樂器,演唱手法上就有諸多不同。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貴州民族文化的瑰寶,在豐富傳統文化的多樣性和弘揚民族精神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社會現代化和城鎮化建設的浪潮中,人口的遷徙,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擔負著民間手工技藝的傳承人日益減少,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承和發展面臨著嚴峻的挑戰。一方面,政府想通過旅游開發走文化產業化之路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向市場,將之形成文化品牌效應。另一方面,非物質文化遺產市場化的過程中與現代文化的融合必然會造成原始文化形態的失真。因此處理好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旅游開發的關系對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承與發展有著重要意義,這種雙贏模式的構建將會大力推動全民打開文化的寶庫,守望瀕危的文明。

    二、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旅游開發的辯證關系

    1、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旅游開發的對立性

    隨著旅游產業的發展,旅游開發對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地區有著諸多消極的影響。

    第一,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遭到破壞。旅游開發中商業化的驅使歪曲了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為了迎合游客的審美偏好,許多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都背離了文化本身的涵義,趨向于商品性與演藝性。例如,傳統活動、節日慶典和民間工藝通過“包裝”變得舞臺化和日常化,喪失了本身的圣潔感和文化價值。另外,通過對旅客獵奇心理的揣摩,一些民族風俗被改造,夸張,導向奇特、原始、神秘、甚至野蠻、低俗,導致許多優秀文化遺產變味、衰落和失真。旅游開發中商業價值的追逐同樣也破壞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完整性與系統性,很多民間藝術都是只選擇其中有商業價值的部分斷章取義的進行開發與傳承。

    第二,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有性與豐富性遭到沖擊。貴州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比較好的地方大多是交通不便,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政府為了拉動當地經濟增長,促進旅游業對經濟的推動作用,對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隨意開發。由于旅游開發不當,很多地方出現民族活動,非物質文化商品雷同,節目安排粗制濫造。例如,苗族蠟染技藝,苗族銀飾技藝在很多少數民族景區甚至是非少數民族景區都能見到,并且沒有自己的特色跟主題。此外,旅游活動的開展打破了當地相對封閉的傳統文明,當地民族比較容易接受游客帶來的“現代文明”,原有的民族文化及民族審美情趣都在不知不覺的發生變異。現代文明擠壓了傳統文化與藝術的存在空間,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豐富性受到嚴重沖擊。

    2、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旅游開發的統一性

    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旅游開發為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營造了肥沃的土壤。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瀕臨絕跡很大程度是因為他們受到現代文明的沖擊,脫離了現實中的經濟性與實用性。而旅游開發所重新挖掘、復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現了少數民族的傳統文明,迎合了游客對少數民族文化的好奇與渴求心理,借助旅游業使不斷衰落的傳統得到復興和光大,使日漸失去市場的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被重新賦予市場價值與社會文化價值,進而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和繁衍營造了肥沃的土壤。

    第二,旅游開發為貴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供了市場支撐。旅游開發產生的市場導向使政府,旅游企業自覺的打造自主的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品牌,以文化品牌注意力來喚起經濟增長點。進而在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在地形成集民族工藝品經營,民族歌舞表演,民俗民風展示及民間技藝宣傳為一體的多層次綜合性的文化產業鏈。這對提高當地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品牌知名度,加強社會各界對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視和保護,促進當地經濟的增長有著重要意義。

    第三,旅游開發為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開辟了新的保護途徑。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只有與旅游開發相結合才可能起到長足有效的保護作用。當前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大都采用攝影錄音,整理記錄等靜態的方式,也有注重對傳承人的培養。但這些都不足以展現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性,并且缺乏保護的原動力。而引入旅游開發,讓人們從旅途中提高對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知、參與、感悟及體驗,既能擴大文化傳播度,又能提高民眾的保護意識。如,結合搶救式保護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探索之旅”;結合數字化博物館開展“穿梭時光尋找瀕危的文明”;結合傳承培訓機構和學校,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修學之旅”;結合民間活態保護,在民族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民間技藝、民俗民風的“武林大賽”。

    第四,旅游開發提升了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人的積極性。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涉及政府、文化教育機構、傳承人、旅游企業等多方位的利益相關群體。旅游開發帶來的經濟效應與社會效應,一方面,可以喚起當地居民對自己民族傳統文化的自豪感,激發傳承人對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自覺性。另一方面,可以增加政府、企業和文化教育機構對當地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注和保護。

    第2篇:文化遺產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壯族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 困境 出路

    On the Dilemma and Outlet to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Jingxi County in GuangXi for Example

    Jiang Mingwei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Law in Baise Collage; Guangxi Baise;533000)

    Abstract:The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which is created and inheritanced by Zhuang people in material and spiritual heritage, thatwith Zhuang characteristic.With the chage of Social structur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model,some people lack of profound understanding to the intrinsic value of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while excessive pursuit its economic value, resulting the imbalance between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Now the key piont is how to protect intrinsic its cultural value when development its economic value,and make sure it has independent cultural attributes but not economic vassal. and further explorethe way to inheritance the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Key word: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壯族歷史文化遺產是壯族人民在特定區域和歷史環境中辛勤勞作、共同創造并傳承的具有壯族特色的物質和精神文化遺產的總稱,而今社會轉型與經濟模式的變遷,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也被提上了議事日程,但部分主體由于缺乏對其內在價值的深刻認識或過度追求經濟價值等諸多因素,致使對其保護與開發存在失衡問題。廣西靖西縣是壯族人口聚居最為集中的縣份,在歷代壯族人民辛勤耕耘民族文化領域與努力創作下積淀了深厚的壯族歷史文化,歷經多代的傳承和時代的變遷,至今仍保留著豐富的壯族歷史文化遺產,其表現形式涵蓋了歷史古跡、風俗民居、戲曲舞蹈和刺繡山歌等多個領域,極富歷史文化價值。因此,選擇靖西縣的壯族文化作為調查研究樣本,具有較強的代表意義。

    一、壯族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的現實困境

    目前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尚處于初始階段,部分主體對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價值缺乏深刻認識或僅聚焦于其經濟價值而摒棄歷史文化價值或缺乏相關的法律意識和開發能力,從而使壯族歷史文化遺產在保護和開發過程中呈現出諸多失衡問題。以靖西縣為例,盡管相關行政機構、開發商與社會團體(如民俗演唱隊)等多個主體從多角度、多維度給予壯族歷史文化遺產極大的關注與保護和開發,但仍存諸多失衡問題,具體表現如下:以繡球制作重市場需求而輕文化價值;壯劇壯歌關注度狹窄與傳承主體缺失;壯居壯服習俗淡化與歷史古跡保護乏力等。

    (一)繡球制作重市場需求輕文化價值

    繡球是壯族人民深入挖掘日常生活的愛情素材,以五谷和絲綢為原料,以手工加以繪制而成的愛情信物,不僅歷史悠久而且寓意深刻,是壯族歷史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宋代周去非在《嶺外代答》一文中對繡球制作和寓意曾作詳細描述,如“上已日(三月三),男女聚會,各為行列,以五色結為球,歌而拋之,謂之飛駝。男女目成,則女受駝而男婚已定。”據此可以窺看繡球制作歷史悠遠而且愛情寓意深刻,不僅如此,繡球寓意不僅涉及愛情領域而且還預示著日常生活的吉祥、喜慶和平安等意,其以表示愛情為主線,以表示吉祥、喜慶和平安為輔。因而繡球制作選料極為考究,表層多選用優質絲綢為面料,內部多填充五色五谷,顏色多以紅黃為主,圖案多以鳳凰、鴛鴦、梅蘭竹菊為主,字樣多以“一帆風順”、“四季平安”等吉利和祝福之詞,不僅外表精美而且意義深刻,極富壯族歷史文化特色。誠然,繡球精美的外表和深刻的文化價值為制作商帶來了豐厚的經濟收入,但隨著市場需求量激增與利潤吸引力的增強,使得部分繡球制作商重市場需求而輕文化價值。部分制作商為削減成本,制作繡球表層的優質絲綢被劣質布料所代替;內部填充的彩色五谷被無人問津的木削、紙削所替代;外部所繡的圖案和花紋的數量有所減少,外形粗糙且凹凸不平;制作和銷售人員極少能夠闡述繡球的歷史淵源歷史價值和深刻寓意,使許多購買者僅認識到其美學價值,僅視為顏色鮮艷的室內裝飾品,忽視其內在的歷史文化價值等。從而使繡球內在核心文化元素被外在膚淺的經濟價值所取代,歷史文化價值表現缺失。

    (二)壯歌壯劇關注度日趨狹窄與傳承主體日趨缺失交錯縱橫

    一是壯歌傳承主體間的斷裂與關注面的日趨狹窄。壯歌是壯族人民為表達日常生活中的喜慶、愛情、親情和平安等意,以壯文和狀語為載體,以勞作休憩時加以對唱的民間山歌。壯歌歷經數代的創作與傳承形成了內容豐厚,寓意深刻,表達形式多樣的壯歌體系,是壯族歷史發展的物質和精神的雙重的有力佐證,是壯族歷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極富歷史文化價值。然而,隨著社會結構的轉型和經濟模式的變遷,壯歌傳唱的關注度日趨狹窄與傳承的主體日趨缺失問題交錯縱橫。以靖西為例,從年齡結構來看,目前壯族山歌的傳唱以40歲以上的壯族女性為主體,能夠完整演唱山歌的更多為50歲以上壯族女性。而壯族年輕人大多數踏出壯族生活文化領域,融入到了多民族多文化的現代社會,逐漸喪失了對壯歌傳唱的動力與興趣,取而代之是社會流行的民族歌謠和民族文化。從表達方式來看,壯歌傳唱主要以“三月三”的歌圩節等大型歌會為載體,更多的體現了商業化;而原始的田間地頭、山林塘邊的傳唱方式日趨減少,對于部分壯族人民來說,壯歌已經不再是生活的一部分。總言之,壯歌傳唱不僅是傳承主體間的斷裂,而且也表現為關注面的日趨狹窄,商業化程度高而生活性逐步淡化甚至消失。

    二是壯劇傳承主體缺失與關注度狹窄。壯劇是以壯族人民日常生活的喜吉之事為素材,以壯族人民自制的樂器為伴奏如馬骨胡,牛角胡,土琵琶,田螺簫等,以狀語表達感激、歡迎、吉利和喜慶等意的民族戲曲,是壯族歷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極富歷史文化價值。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結構的變遷和多元文化的激蕩,青年壯族人缺乏對壯劇內在的民族歷史文化價值的深刻認識,或視為盈利較少的行業或認為是民族文化的老古董或土貨,因而使得青年壯族人不僅缺乏欣賞興趣更喪失了發乎于內的傳承動力。如靖西目前僅存的幾只表演隊伍,演員多以中老年人為主且大部分成員是兼職演員(平時多為務農,表演時才是演員)。盡管壯族博物館內的民俗演唱隊秉承了先輩的表演精華且創新了諸多節目,甚至榮獲國際國內的表演大獎,但仍未解決傳承和關注度每況愈下的問題。

    (三)壯服壯居習俗淡化和歷史古跡保護乏力

    一方面,壯服壯居習俗淡化。隨著各民族經濟與文化的交往和融合,壯族人對民族服飾的制作工藝和文化內涵的認識度和傳承力日趨下降,大多數壯族人在日常生活或大型節慶活動中對壯服的需求日趨淡化。而年輕壯族人不僅從民族習慣甚至從內在觀念對壯服加以否定。而壯族民居也存在類似問題。無論是在城市或農村,從建構風格到內部裝飾的民族特色日趨消磨殆盡。另一方面,歷史古跡保護乏力。悠久的壯族歷史積淀了深厚的歷史文化,遺留了頗多的極富歷史文化價值的歷史古跡,如靖西的南天國遺址、照陽關和“黑旗軍遺址”等。然而,保護主體或由于缺乏對其內在歷史文化價值深刻認識或缺乏相關資金或缺乏有效宣傳,諸如“南天國遺址”、“照陽關”和“黑旗軍遺址”等壯族歷史文化古跡仍處于粗放保護和尚待開發狀態,不僅部分古跡知名度甚低,還使部分歷史古跡的部分建筑已被自然風化或人為破壞,諸多歷史文化遺產流失。

    二、壯族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關系失衡的內在根源

    (一)核心傳承主體對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內在價值認識的缺失

    對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內在價值認識的缺乏是保護和開發失衡的根源。壯族歷史文化遺產是壯族人民辛勤勞作和努力創造的富含民族特色的物質和精神的寶貴遺產,囊括了刺繡、繪畫、雕刻、演藝、建筑等多個領域,是壯族人民歷史發展的物質和精神的有力佐證,是壯族人民的立根之本和生存之基,富有歷史文化價值,極具考究和開發價值。年輕壯族人本應作為承擔傳承本民族特色歷史文化遺產重任的核心主體,但這一主體由于大多數外出求學、務工等跨出了特定的狹窄的本民族生活區域,更多地接觸其他民族的歷史文化和庸俗的潮流文化,使其內在的民族特性日趨喪失,逐漸從“特殊的壯族人”轉變為“毫無特色的普通人”。大部分年輕一代壯族人將先進民族文化或潮流文化視為精神的追求對象,沒有發乎于內的傳承和開發本民族特色歷史文化遺產的興趣和動力,更沒有認識到本民族歷史文化遺產對本民族存在和發展的意義。更有甚者對本民族僅存的歷史文化遺產視為“不入流的土貨”和“有失現代人風范”的標志而加以丟棄,使傳承的核心主體呈現斷層。

    (二)開發主體對其歷史文化價值與經濟開發價值關系的認識錯位

    多個開發主體對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歷史文化價值與經濟價值的關系認識錯位是導致失衡的重要原因。政府、民間和商業領域的多個開發主體盡管對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價值(包括歷史文化價值和經濟開發價值)有了初步認識,但卻因未厘清歷史文化價值與經濟開發價值的內在關系,或受到GDP政績觀的錯誤引導,或受資本本性的強烈驅使,其在開發壯族歷史文化遺產過程中將更多地將視野聚焦于經濟價值開發,輕視文化遺產內在的歷史和文化價值。甚至認為經濟價值是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首要和核心價值,把其內在的歷史和文化價值視為經濟價值的衍生物,顛倒本末,混淆輕重,以致部分主體為獲得經濟價值不僅未深入挖掘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內在歷史文化價值,更是以犧牲其歷史文化價值為代價。如部分繡球制作商,為削減成本,不惜舍去深入表達其歷史和文化價值,以致歷史文化價值被經濟價值所覆蓋,以致歷史文化遺產完全淪為普通商品。

    (三)資金支持的匱乏與法律約束的缺失

    首先,資金缺少是保護和開發協調發展的重大障礙。壯族歷史文化遺產所處多屬邊遠山窮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低,國家和政府的財政大部分偏向農業和工業基礎設施建設,投入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開發的比例較小;而對于民間個人和民間組織而言,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所需資金較多,部分個人和組織無力承擔,即使部分民間資本欲投入保護與開發,又因歷史文化遺產開發的收入利潤低和見效速度慢等弊端而望而退步。如靖西縣壯族歷史博物館民俗演唱隊,盡管表演的節目民族特色鮮明、文化內涵豐富且榮獲國際國內大獎,但因缺乏財政和民間資本的有力支持,其社會影響僅局限于本民族活動區域。且管理模式仍處于粗放水平(演員平時為工為農),從而使保護和開發有心而無力。其次,缺乏強有力的法律約束。盡管近年來國家和政府對于民族歷史文化遺產日趨重視,依據社會發展所需陸續出臺了保護民族歷史文化遺產的系列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政策(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關于加快廣西文化發展的決定》、《2001―2005年廣西文化發展總體規劃》等),但由于法律法規和管理政策宣傳力度低或覆蓋面狹窄或缺少認同感,使廣大的壯族人民群眾對本民族歷史文化遺產的認同、傳承和開發仍處低法律意識狀態,甚至部分民眾不顧及法律法規和管理政策的相關規定,仍對民族歷史文化遺產粗獷式開發和我行我素式的破壞,從而使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缺少法律法規和管理政策的有力保障和約束,使其保護和開發難以協調發展。

    三、壯族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關系失衡的解決路徑探微

    (一)以家庭為核心、以社會為輔助建立立體傳承網絡

    第一,以家庭為重心培養核心傳承主體。家庭教育作為育人的初始階段,父輩依憑言傳身教的方式將自身理論知識、風俗習慣、倫理道德等潛移默化地傳給子女,以血緣親情關系持久有效地對子女思想和行為產生影響。家庭應承擔起培養壯族歷史文化遺產傳承主體的重任。因為承擔壯族歷史文化遺產傳承的核心主體是年輕壯族人,而年輕壯族人之所以喪失發乎于內的傳承本民族歷史文化的興趣和動力則在于家庭教育關于本民族風俗習慣和歷史發展等內容的傳播缺失,以致子女從父輩的言行身教中無法深入了解和把握本民族的特色歷史文化,從而難以以“特色的民族人”身份對本民族歷史文化產生認同感,更難以擔負傳承的重任,以致傳承主體斷層。毋庸贅述,為解決傳承主體的斷層問題,壯族家庭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首先,壯族歷史文化應成為壯族家庭的教育內容。壯族家庭的教育內容不僅應包含了適應社會發展所需的理論技能和倫理道德,也應包括民族自身的歷史文化(如壯族起源、發展歷程和現實狀況;壯族特有的生產技能、風俗習慣和文化古跡等)。其次,壯族歷史文化的家庭教育應依據不同年齡分層次加以開展。對尚處于幼年階段的教育對象,可用富含壯族歷史文化的圖片、動畫和小故事等為素材加以教育,培養對本民族的淺層次認識和興趣;對于青年階段的教育對象可采取深層次的理論教育和社會實踐相結合的教育方法,既讓其從理論上系統地把握本民族的歷史文化,又通過實踐活動加深認識本民族歷史文化對本民族的價值和提高對本民族歷史文化的認同感(如參觀文化古跡、壯劇表演或從事和參加壯族特色的生產活動或娛樂活動等)。總言之,依憑壯族家庭教育使年輕壯族人認同自身的民族身份,以壯族人的姿態承擔起傳承本民族歷史文化之重任。

    第二,以社會為輔助,拓展傳播渠道,形成覆蓋廣西乃至全國的傳承網絡。從傳播主體的視角看,社會傳播主體不僅包括當地政府也包括個人和組織。作為社會傳播的重要主體政府可以文件和會議為載體向廣大壯族民眾普及壯族歷史文化遺產對壯族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性和內在價值,增強他們對本民族文化的認同感和傳承的責任感;引導和鼓勵個人和組織積極參與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傳承和開發;以樹典型、抓先進為勉勵模式,獎勵從事傳承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先進個人和組織等。作為壯族個人和組織而言,不僅應認識民族歷史文化遺產對民族生存和發展的內在價值,更應發乎于內地積極投身于民族歷史文化遺產的傳承和開發工作(如壯歌壯劇民間組織不僅需要秉承先輩創造的歌曲和歌劇,更應結合民族發展,深入挖掘民族特色,創造更多富含民族文化價值的歌曲和戲劇,并將其推廣到省內外,擴大影響力)。從網絡媒介來看,傳承壯族歷史文化不僅需借助書刊、雜志和報紙等傳統媒介,更需覆蓋面廣和成本低廉的現代網絡媒介。如政府可專設壯族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開發網站,系統介紹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概貌、發展歷程和保護和開發現狀等;個人和組織可設置有關壯歌、壯劇等專門網站或積極向各國內知名網站推薦具有民族特色的新聞素材等。總言之,以家庭為核心培養核心傳承主體,以社會為輔助拓展傳播渠道,從而實現民族文歷史化遺產傳承與開發的協調發展。

    (二)開發主體應厘清壯族歷史文化遺產雙重價值的內在關系

    歷史文化價值和經濟開發價值是壯族歷史文化遺產融入市場經濟后呈現出的雙重價值,能否厘清其歷史文化價值與經濟開發價值的關系直接關系其傳承和開發的協調發展問題。誠然,作為開發主體應深刻認識到歷史文化價值是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首要價值且具有不可或缺性,而經濟價值的產生是以歷史文化價值為本源,是歷史文化價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價值范圍延展。如果單純地摒棄歷史文化價值,那么經濟價值將失去依存載體而變得日趨萎縮。因而,開發主體應將深入挖掘和開采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歷史文化價值作為主線貫徹整個開發過程,拓寬和延展經濟價值依附載體的縱向和橫向維度,方能實現經濟價值的持久增長。其次,歷史文化價值傳承和開采以經濟開發價值的實現為外在動力。歷史文化價值的傳承和開采需以物人、人力和資金作為外在保障,如果單純依靠政府財政補貼和外來捐助,缺乏把歷史文化價值在轉化為經濟開發價值,那么不僅會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也會給傳承和開采工作增添許多外在的變數性,更使開發主體對歷史文化價值的傳承和開采缺乏內在動力和興趣。因而開發主體在尊重其歷史文化價值同時,從市場需要的視角努力把歷史文化價值轉化為經濟開發價值,使其歷史文化維度和經濟開發維度的雙重價值得以協調實現。

    (三)拓展資金來源渠道,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拓展資金來源渠道是解決失衡問題的重要途徑。從政府的視角看,政府應對民族歷史文化遺產的傳承和開發給予重視,依據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以年財政收入為基準,按照相關比例設置民族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制定關于民族歷史文化遺產傳承和開發的優惠招商引資政策,如減免稅收、獎勵投資等,積極引導民資和外資投入民族歷史文化保護和開發領域;拓展壯族歷史文化遺產增值渠道,以深入挖掘其歷史文化價值為主線,實現歷史文化價值轉化為經濟價值的多渠道,如舉辦大型民歌會、壯族特色的文化旅游節等新渠道。從個人和組織視角看,應依據社會發展需求,積極響應政府號召,抓住政府優惠政策,積極投資于民族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領域;以深入開采遺產的歷史文化價值,實現歷史文化遺產的多渠道增值,如增添繡球的文化內涵、創新壯劇壯歌的曲目、舉辦民族特色活動等。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是解決失衡問題的外在保障。從法律法規與社會需要的視角看,盡管國家和政府已出臺了一系列有關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但有關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的制定仍處初步階段,其內容覆蓋面與社會發展需要之間仍存較大差距,因而相關的立法部門應立足社會發展,著眼歷史文化遺產的傳承與開發,不斷完善有關民族歷史文化遺產傳承和開發的法律法規。從法律法規宣傳的覆蓋面與效果視角看,法律法規宣傳覆蓋面小與效果差成為目前亟待解決的棘手問題。為解決此問題,從宣傳媒介來看,既需借助傳統的傳播媒介(如標語、傳單、基層會議和報紙等),也需大力利用網絡等現代傳播媒介和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形成以傳統媒介為主,網絡傳播為輔的立體傳播網絡。從傳播主體來看。既需政府部門借助文件和會議的方式加以宣傳,也需個人和組織(村委會、居委會或民族文化組織等)的積極參與和身體力行,從而使壯族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走向法制軌道。

    參考文獻:

    【1】王寧.非物質遺產的界定及其價值[J].學術界,2003年03期.

    【2】黃家信.論壯族的歷史文化特點[J].學術論壇,2004年03期.

    第3篇:文化遺產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工業遺產保護;法律制度;鑒別認定;公眾參與

    一、工業遺產的定義及其價值

    1.工業遺產的定義

    我國國家文物局在2006年4月18日(即“世界工業遺產日”)在無錫組織召開中國工業遺產保護論壇,通過了《無錫建議――注重經濟高速發展時期的工業遺產保護》,其中對“工業遺產”下的定義是:“具有歷史學、社會學、建筑學和科技、審美價值的工業文化遺存。包括工廠、車間、磨房、倉庫、店鋪等工業建筑物,礦山、相關加工冶煉場地、能源生產和傳輸及使用場所、交通設施、工業生產相關的社會活動場所、相關工業設備,以及工藝流程、數據記錄、企業檔案等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存”。

    2.工業遺產的價值

    工業遺產的價值體現在多個方面,包括歷史價值、社會價值、科技價值、審美啟智價值、獨特性價值和稀缺性價值等等。工業遺產是地域精神的重要載體,見證了時展水平和社會風貌特征。工業遺產往往是城市的名片,是城市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源泉。保護工業遺產,不僅可以強化市民的鄉土意識和民族自豪感,促進當地文化創新,還能夠增添城市色彩和魅力,促進城市旅游經濟的發展。

    在后工業化時代悄然來臨、城市新陳代謝加速的背景下,某些遺產在工藝、場地類型和景觀方面瀕臨消失,保護工業遺產刻不容緩。

    二、我國工業遺產法律保護的現狀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將遺產主要分為文化遺產、自然遺產、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三大類,并沒有為工業遺產單獨分類。我國1985年加入該《公約》,至今尚未建立對工業遺產保護的法律體系,相關工作欠缺而滯后,具體體現在:

    1.保護法規空缺

    我國至今沒有一部直接針對工業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在業已頒布施行的相關法規或文件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城市紫線管理辦法》、《關于加強對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筑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關于加強工業遺產保護的通知》等,與工業遺產保護關系比較密切的,只有2006年國家文物局下發的《關于加強工業遺產保護的通知》,但其僅是一個通知,沒有權威的法律效力。全文僅5條,只是對工業遺產保護做了原則性規定,對保護主體、保護措施、各地方政府的責任等沒有說明,對違反行為也沒有懲戒性規定。也就是說,即使工業遺產被蓄意破壞,司法機關在追究其責任時也無據可依。

    2.保護主體缺失

    從時間上看,工業遺產主要是指以來的有價值的工業遺存。工業遺產一方面是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方面并不與之完全等同。此外,工業遺產與文物的關系也存在著交叉性,有些工業遺產屬于文物保護對象,但更多的工業遺產,并不屬于文物保護對象。所以,文物保護部門并不想當然就一定是工業遺產的保護主體。那么,工業遺產的保護主體該如何界定?是以文物部門為主,還是以建設部門為主?或是再行設立新的職能部門?抑或是以原產權單位為主?這些都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3.評估標準待明確

    顯然,并非所有的工業遺存都是工業遺產,哪些是該保護的工業遺產,如何辨別?辨別的主要標志是其科技價值還是建筑價值或是藝術價值?工業遺產應保留遺存中的“優秀”部分,還是有“代表”性的部分?是否那些曾經帶來巨大污染或能耗巨大的工業遺存就沒有價值?這些問題必須明確回答,為此須要盡快建立工業遺產的評估標準。

    4.政府職能缺位

    各地政府考慮自身利益,對文物保護單位及工業遺產的申報并不積極。國家文物局局長單霽翔曾指出:“一些地方政府過去不愿多申報,認為被列入‘國保’單位,不僅在其利用方面會受到制約,而且對其周邊環境的開發也會受到約束” 。所幸的是有一些地方政府,比如北京、上海、江蘇、廣東、陜西、大慶等省市,已經認識到工業遺產對城市風貌與創意經濟建設的特殊作用,出臺了一些保護政策,并積極開展工業遺產保護工作。

    三、我國工業遺產保護法律制度的構建

    1. 定一部專門保護工業遺產的全國性法律法規

    制定這樣一部法律法規的目的是使我國工業遺產保護達到理想效果,另一方面,應力圖在工業遺產評價、保護及利用措施上與國際標準具有可比性,以便將來進入國際清單和數據庫。為達上述目的,應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與規范以下內容:

    (1) 評估標準:以辨別確認需要得到保護的工業遺產,理順工業遺產與文物、世界遺產的關系。

    (2) 保護原則與目的:并不必要將所有的工業遺產實行完整性的保護,那么保護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3) 主要及相關職責主體:解決以哪個行政部門為主,職權如何分配的問題。

    (4) 保護性規劃與專家介入機制:保護工作中,規劃一定要先行,注重發揮專家的智囊作用。

    (5) 切實可行的保護模式與手段:明確是否采用分級分類保護標準,工業遺產保護區如何劃定等問題。

    (6) 處罰規定與應急機制:確定處罰的標準,發揮其威懾、教育作用。

    2. 建立對工業遺產的鑒別認定制度

    (1) 建立對工業遺產的鑒別認定標準

    首先,鑒別認定哪些工業遺產應得到保護。其次,區分各處工業遺產的不同保護程度。第三,明確每處工業遺產應保護的重點部分,比如對外觀的保護一般重于對室內的保護。

    工業遺產的保護范圍不能過大,否則將失去重點,實施保護時受到人員、資金等條件的限制;保護范圍也不能過小,否則將會使某些珍貴的工業遺產被損毀。在參照歷史學、社會學、建筑學和科技、審美價值準則的前提下,對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遺跡,可考慮將其確定為有保護價值的工業遺產:

    ①舊有工業建筑或布局具有較鮮明的時代或地域特征之一的,或在相應時期內具有唯一性或稀有性,或具有全國影響性等特點的;②工業設施、設備在規模、造型、結構等方面在相應時期內具有唯一性或稀有性,或具有全國影響性的;③曾在全國、全省同行業排序靠前或產量多、質量高、開辦早、品牌影響大、工藝先進、商標或商號全國著名的;④和當地歷史上著名工商實業家有關的企業、廠房、生活設施或公益建筑等。

    從時間跨度上來說,以后到改革開放以前的工業遺跡應是挑選的重點。

    (2) 建立對工業遺產的鑒別認定程序

    要想真正有價值的工業遺產凸現出來,其鑒別認定程序相比鑒別標準而言,重要性有過之而無不及。在工業遺產鑒別流程設計中,下列步驟的理性設置是必需的:

    ①各地、各有關部門、企業根據普查情況,匯編整理登記資料;②設定公眾(包括非利益相關群眾)申報的時間與采信空間及獎勵程序;③建立專家咨詢體系,由文化、規劃、建設、歷史、檔案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估委員會,根據工業遺產認定的標準,提出評估意見;④文化、規劃、建設、檔案等行政部門建立會商制度,根據專家意見,研究確定工業遺產目錄;⑤確定的工業遺產目錄報同級政府審核公布;確定進行保護的工業遺產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規定的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街區的管理辦法實施管理,并考慮在國家層面為工業遺產的保護制訂保護條例;⑥列入目錄的工業遺產按照文物保護單位評審標準,對符合條件的分別申報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3. 建立對工業遺產的分級分類保護制度

    可考慮按以下標準對各類工業遺產進行分級分類保護標準設定:

    (1) 分級分類標準

    可考慮將工業遺產分為省級、縣(市)級兩個保護層次(不設國家級工業遺產保護層次,是因為具有此類“潛質”的工業遺產會被認定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相應層次的文物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分級認定;同時,可設立準工業遺產保護單位這一類別,以使社會各界充分認識到其潛在文物與經濟價值,以作“后備干部”式的留意與預備性保護。

    (2) 分級分類后的保護措施

    對工業遺產進行分級分類,是為了更有針對性的提出和落實保護措施。針對不同等級的工業遺產,擬提出以下保護措施:

    4. 建立工業遺產保護公眾參與制度

    公眾參與是指人民群眾參與政府公共政策與行為的立項、起草、審查、實施等環節并提出意見,行政機關決定是否采納并及時反饋的活動。公眾參與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之一,《公約》第15條明確規定:“締約國在開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動時,應努力確保創造、延續和承傳這種遺產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的最大限度的參與,并吸收他們積極地參與有關的管理。”事實上,公眾參與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的必要與必經途徑,因為文化遺產的生命力與原創力在民間,工業遺產同樣是如此。要利用各種媒體,普及工業遺產保護的知識和理念,引導、幫助民眾參與工業遺產保護工作,最終形成政府、非政府組織乃至社會個體都關心、愛護并參與工業遺產保護的局面。具體的制度設計可以參照環境保護領域中的公眾參與制度。

    5. 建立工業遺產保護中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威懾、懲罰與教育,是法律的主要功能之一,工業遺產要想得到有效保護,建立相關法律責任追究制度與程序必不可少。如今我國各類遺產屢遭破壞,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破壞者的法律責任沒有被追究,而其更深層次的原因又在于立法、執法不到位。

    從程序法上來講,要明確法律責任追究的法定主體和職責,這是完善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的前提。要進一步明確行為規范,嚴密工作流程,增強針對性、操作性和實效性;要著重落實、分解執法依據,理順執法關系、落實執法主體;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履行告知義務,合理履行職責;要嚴格時限,不容拖拉,提高執法的效率和準確性。

    從實體法上來講,要明確規定法律責任的實體內容,包括規定破壞工業遺產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

    參考文獻:

    [1] 張林.國務院發力文化遺產保護,不申報者文物局就指定[J].望新聞周刊.2006

    [2] 陜西省工業交通辦公室、陜西省文物局.陜西省工業遺產普查工作方案[E].2008.

    第4篇:文化遺產法律法規范文

    一、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法》的宣傳工作

    黨的十七大精神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進入關鍵時期的綱領性文件,是我們行動的指南,要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特別是文化建設和文化遺產保護的精神,加強對文物保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切實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進一步加大文物保護的宣傳力度,認真開展“5·18國際博物館日”、和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的中國文化遺產日宣傳活動,普及文物保護知識,大力營造人人保護文物、人人支持文物保護事業的社會氛圍。

    進一步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努力提高全市文博工作者的執法水平,創造全市文物保護工作的良好環境,促進文博事業的蓬勃發展。

    二、切實抓好文物保護基礎工作

    1、完成“十二五”文物保護規劃工作,為今后五年的文物保護工作打下基礎。

    2、穩步推進全市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辦好文物普查培訓班,抓好普查工作簡報、月報工作。在全省的三普實地文物調查階段省級驗收工作中,我市三普工作截止12月31日,我市共調查登記不可移動文物2724處,其中新發現1966處,目前居全省9個地(州、市)第一位。

    3、抓好文物安全工作,認真開展文物安全檢查,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制,加強安全防范,盡力排除隱患,切實保證文物安全。

    4、開展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組織市文物收藏協會和市文物收藏協會開展互動,普及文物保護法律法規。

    三、努力做好文物保護修繕工作

    加強文物維修工程的管理工作,對文物工程項目經費使用、地方配套資金落實、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質量等情況進行檢查。

    認真做好文物建筑受災和損壞的情況調查,做好搶救維修方案,積極抓好抗災救災工作。

    四、加強博物館工作

    各博物館、紀念館要把廣大公眾的文化需求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牢牢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原則,準確把握社會文化生活的新特點和人民群眾的要求,在內容設計、形式設計上積極探索和大膽創新,盡力辦出陳列展覽精品,使博物館、紀念館成為文化教育和傳播中心,成為公眾流連忘返的文化園地。

    認真貫徹、財政部、文化部、國家文物局《關于全國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的通知》精神,積極采取有力措施,制定管理制度,強化內部管理,完善服務設施,改善服務條件,加強安全措施,建立聯動機制,做好已經免費開放的工作,逐步實現文物系統歸口管理的博物館紀念館的全面免費開放。紀念館、市博物館、戰斗遺址陳列室、習水四渡赤水紀念館、黎庶昌故居陳列室、市博物館獲得中央免費開放經費,已經面向公眾免費開放。

    五、抓好業務學習和培訓工作

    由于文物工作的業務特殊性,抓好業務學習與培訓工作十分重要。我市擬聘請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專家在市博物館舉行專題講座,對全市基層文物進行短期專業培訓,以便為下一步培訓專業人員打好基礎。

    六、下半年文化遺產工作思路

    1、繼續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做好文物保護的基礎工作,清理完成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四有”工作。

    3、繼續做好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階段性工作。

    4、做好文物保護修繕工作。

    第5篇:文化遺產法律法規范文

    一、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法》的宣傳工作

    黨的十七大精神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進入關鍵時期的綱領性文件,是我們行動的指南,要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特別是文化建設和文化遺產保護的精神,加強對文物保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切實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進一步加大文物保護的宣傳力度,認真開展“5·18國際博物館日”、和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的中國文化遺產日宣傳活動,普及文物保護知識,大力營造人人保護文物、人人支持文物保護事業的社會氛圍。

    進一步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xx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努力提高全市文博工作者的執法水平,創造全市文物保護工作的良好環境,促進文博事業的蓬勃發展。

    二、切實抓好文物保護基礎工作

    1、完成“十二五”文物保護規劃工作,為今后五年的文物保護工作打下基礎。

    3、抓好文物安全工作,認真開展文物安全檢查,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制,加強安全防范,盡力排除隱患,切實保證文物安全。

    4、開展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組織xx市文物收藏協會和xx市文物收藏協會開展互動,普及文物保護法律法規。

    三、努力做好文物保護修繕工作

    1、做好湄潭xx大學舊址保護規劃的論證、報批工作。爭取實施楊粲墓、四渡赤水戰役舊址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

    2、繼續抓好海龍屯飛虎關、正安市坪申佑祠、石筍峰寺、道真萬天宮、桐梓周西成祠、務川龍潭古建筑群和羅峰書院等文物建筑的保護維修掃尾工作。

    3、xx縣山盆李梓鐵索橋、xx市太極樓的修繕工程即將完工,等待省市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4、加強文物維修工程的管理工作,對文物工程項目經費使用、地方配套資金落實、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質量等情況進行檢查。

    5、認真做好文物建筑受災和損壞的情況調查,做好搶救維修方案,積極抓好抗災救災工作。

    四、加強博物館工作

    第6篇:文化遺產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文化遺產;法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1723(2013)03-0071-02

    文化遺產是指由先人創造并保留至今的一切文化遺存,是歷史遺留下來的一切經人類創造的物質和精神財富。文化遺產凝聚了人類共同的智慧,沉淀了人類文明世代相傳的寶貴精神資源和物質財富,是溝通歷史與現實的文化基礎。本文通過對三個代表性國家文化遺產的法律界定、分類與分級等基本問題的研究與整理,希望有助于我們在文化遺產保護的國際學術交流中做到知彼知己,同時,也希望對我國正在建立和完善之中的文化遺產法律保護體系有所參考與借鑒。

    一、日本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

    日本是以法律的形式對無形文化遺產實行保護最早的國家,也是最早提出無形文化遺產概念的國家。1950年5月日本政府頒布了《文化財保護法》,并于同年8月29日開始實施,在總則的第二條為文化財所下的定義中,其內容包括了五個方面:有形文化財、無形文化財、民俗文化財、紀念物及傳統建筑群落;其中“無形文化財”是指那些具有較高歷史價值與藝術價值的傳統戲劇、音樂、工藝技術及其他無形文化載體。因為無形文化財所具有的“無形性”特征給指定工作帶來一定難度,因此,人們在指定無形文化財時也常常將這些無形文化財的傳承人――表演藝術家或工藝美術家們一并指定。但他們本身并不叫“無形文化財”。另外,在保護有形民俗文化財的同時也對具有重要價值的生產生活習俗、信仰、節日和民俗藝術等無形的民俗財作為法律保護的對象。

    《文化財保護法》規定,對被指定的無形文化財進行保存和實施記錄整理,以及對傳承者進行培養等經費的支出,要由公費負擔一部分,并在此基礎上還建立起了保護“重要無形文化財技能保持者”制度,即所謂的“人間國寶”制度。對擁有這些重要無形文化財技能的個人或團體(技能保持者)也同時給予認定,即認定為前述的所謂“人間國寶”。關于認定的程序:一般是先由日本文部科學省下屬的文化廳在咨詢文化財專門調查會成員的基礎上篩選出認定名單,提交文化審議會審議,經審議通過后,由文部科學大臣最終批準并頒發認定書。文化廳長官負責監督被認定的“人間國寶”,人間國寶在傳承絕技時,要進行記錄、保存并公開,使他們實現藝術價值。

    在具體操作上,認定分為三種形式:對具有高度技能的個人進行認定,稱為“個項認定”;對兩人以上成為一體共同表現的技能保持者進行認定,稱為“綜合認定”;對技藝表現上缺少個人特征,且屬多人共同表現從而形成一體感的整體技能保持者進行認定,稱為“保持者團體認定”。這些“人間國寶”每年可以從政府那里得到200萬日元補助金,以鼓勵他們不斷提高技藝和悉心培養后繼傳承者,但須向政府報告該款項的用途。同時,文化廳還對技能保持者(人間國寶)所屬團體,或技能保持團體培養后繼傳承的事業,也進行資金補貼。

    《文化財保護法》盡管只是一部日本國關于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但對后來整個國際社會關于文化遺產保護相關制度的制定、對于人們觀念的更新,都曾發揮過重要作用。事實也證明,這部法律對日本乃之世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起了重大的推動作用,今天教科文組織所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是借鑒于這部法律。日本的保護實踐也表明,政府的重視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起了很重要的作用,這也是日本之所以能夠比較好地保存傳統文化的秘訣之一。

    二、法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法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制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國家。1840年,法國頒布了《歷史性建筑法案》,是世界上第一部關于保護文物的法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在法律法規上還體現得不那么充分。但是它通過設立“文化遺產日”,極大地推動和促進了歐洲對歷史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法國的“文化遺產日”規定每年9月的第三個周末,所有博物館向公眾敞開大門,公立博物館免門票,像盧浮宮、凱旋門等著名博物館和歷史古跡也在免費開放之列。私立博物館門票減價,它們可以得到稅收優惠。“文化遺產日”的前幾天,法國文化部和各省的文化機構都會向公眾推薦參觀名錄,全國的參觀點達一萬多個。“文化遺產日”那天,人們扶老攜幼,舉家出動,朝圣般地參觀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增強了法國民眾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意識。

    在法國“文化遺產日”活動的影響下,歐洲文化遺產保護活動也蓬勃地開展了起來。1991年,歐洲理事會確立了“歐洲文化遺產日”,同年歐洲其他數十個國家陸續舉辦這項活動,有了第一個“歐洲文化遺產日”。從此,“文化遺產日”成為全歐洲的活動。現在,40多個歐洲國家每年都在9月的第三個周末舉辦“文化遺產日”活動。可見,法國設立的“文化遺產日”不僅對法國,而且對整個歐洲社會乃至世界在加強歷史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方面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三、意大利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意大利是世界上第一個使用國內知識產權法保護民間文化的國家。意大利具有較為完備的傳統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它除了在1889年制定《文學藝術版權法》外,還制定了關于文化遺產及傳統手工業保護的法律。意大利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制定的保護制度之主要特點體現在:民間文學作品的著作權享受無限期。如果以盈利為目的而使用民間文化的,不僅要征得文化行政部門的許可,還要繳納一定的使用費,把收來的使用費以基金的形式進行管理。20世紀60年代末,意大利提出了“把人和房子一起保護”的理念。規定歷史文化中心區90%的原住居民必須留下來,保護生活在那里的居民的原有生活狀態,實現“同樣的人住同樣的地方”。像建于公元一世紀的阿雷納露天劇場這樣的歷史文化遺跡至今保存完好,每年在這里舉辦歌劇節,意大利的音樂文化,吸引著五六十萬游客。意大利鄉村“生態博物館”旅游的興旺,也是本國整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亮點。生態博物館就是把當地的自然環境、歷史文化遺產如傳統的磨坊、釀酒坊、打鐵作坊、甚至過去燒炭的土窯等,和濃郁的鄉村節慶、傳統歌舞、服飾等傳統文化習俗、村民的生產生活方式一體化地、整體互動地保護起來,展示給外來的旅人,吸引了大批的國內外游客。讓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整體性保護,又促進了旅游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第7篇:文化遺產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行政管理;資金保障;監督體系;公眾參與

    Abstract:Ancient town protec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the author thinks that, in addition to pay attention to ancient town protection techniques, to construct a management system of protecting environment more mutual linkage, comprehensive support necessary. This paper takes Shanxi Province town as the research object, based on the review of the situation of Shanxi Province town, analyzes the grim situation fac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ancient town and the existence question, and launches the research from the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system, financial system, supervision system, public participation system in four aspects, explores the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ancient architecture.

    Key words: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Capital guarantee;Supervision system;Public participation

    中圖分類號:C9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144(2014)-12-67(5)

    古鎮是人類文明發展史的重要斷面和縮影。1964年通過的《威尼斯》明確指出,文物古跡“不僅包括單個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夠從中找出一種文明、一種有意義的發展或一個歷史事件見證的城市或鄉村環境”。20世紀70-80年代,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先后通過的《關于保護歷史小城鎮的決議》、《關于歷史地區的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保護歷史城鎮與地區》等一批重要的歷史文獻,都對古鎮的保護提出了相關規定和措施。我國在借鑒國際有關遺產保護經驗的基礎上,開始重視古鎮的保護工作。1986年,國務院在公布第二批歷史文化名城時,就已提出要對文物古跡比較集中的小鎮、村落進行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2年修訂)明確提出歷史文化村鎮的概念,并以法定的形式確認了名鎮(名村)在我國遺產保護體系中的地位。

    山西作為文物大省和古建大省,存有大量非常有價值的古鎮,是中國北方地區古鎮最為集中的區域,也是中國古鎮最為集中的地區之一。歷史上,山西省古鎮憑借交通、資源等優勢發展起來,長期以來一直是該地域內較有活力的人類聚居點。而進入20世紀中后期以后,隨著生產方式的改變,經濟結構的轉型,山西省古鎮因自身功能單一、產業落后,喪失了在農業社會中的發展優勢,滯后于時展的要求,逐漸走向沒落。更為重要的是,近幾年山西省城鎮化建設的快速推進給古鎮發展帶來機遇的同時,也對古鎮保護增加了巨大的壓力。可以說,山西省古鎮已經站在了“生死存亡”的十字路口,如何建立古鎮科學的保護管理制度,迫在眉睫。

    1 山西省古鎮概況

    山西位于中國華北西部,西面以黃河為界,與陜西省隔河相望,東面以太行山為界,與河北省相鄰,南面以黃河為界,與河南省相隔,北面以長城為界,與接壤。周邊由于有高山和大河的阻礙,形成了天然的軍事防御屏障,境內也多山地丘陵,所以山西自古有“表里河山,四塞之區”之稱。這種特殊的地理環境,使山西在歷史上成為獨特封閉的區域。元代以后,山西很少遭遇大規模的戰爭,加上氣候的干燥,有利于木構建筑的保存,許多古院落得以留存下來。大家熟知的喬家大院、王家大院、曹家大院、皇城相府等,實際就是古鎮的有機組成部分。喬家大院位于喬家堡村,王家大院位于靜升鎮,曹家大院位于北村,皇城相府位于皇城村。

    綜合研究現存的古鎮發現,山西比較完整的古鎮主要分布于三個區域:一是沁河流域中部的陽城縣、沁水縣、澤州縣等地,明清時期,這里以工業生產及商貿流通為主要經濟支撐,體現了晉東南深厚的文化底蘊;二是汾河流域中部的太谷縣、平遙縣、祁縣、介休市、靈石縣等地,以山西中部晉商經濟為支撐,體現了清代晉商的之興盛發達;三是以黃河岸邊的臨縣磧口古鎮以及周邊由其輻射帶動而發展起來的村落為中心,以古代商貿流通、水陸碼頭的商品集散為支撐,體現了商業集鎮文化和黃土高原獨特的古村落形式。這些古鎮大多沿河而建,這是因為河運在當時是非常重要的交通樞紐,流域往往是文明發源之地,也是經濟和文化繁榮之地。

    2 山西省古鎮保護的嚴峻形勢

    2.1 自然環境的破壞

    從區域自然環境來看,80%以上的山西古鎮分布于丘陵和山地。古鎮在選址時基于“風水”的考量以及后期的自組織調整,其所處的外部環境條件總是相對優越。但是應該看到,這種優越性是在傳統的生產生活方式中才能存在和維持的,僅是一種有條件的“優越”。現代社會的生產生活方式增加了自然環境的負荷,打破了古鎮里人與自然之間的微妙平衡,造成了山西省古鎮自然環境的廣泛破壞。歸納起來,山西省古鎮自然環境的破壞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山體的破壞,其二是水體的污染。改變開放以來尤其是進入本世紀以后,山西省古鎮的工農業水平發展較快,居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在這一過程中,由于資源開采、生產設施的修建以及居民生活方式的改變,古鎮相對脆弱的自然環境破壞嚴重,古鎮的生態條件迅速惡化。

    2.2 人工環境的破敗

    對人工環境產生作用的因素主要包括建設因素和維護因素兩個方面,它們的合力效應則是造成人工環境破敗的原因。建設因素是指給古鎮傳統人工環境帶來破壞作用的建設行為。20世紀80年代隨著農村經濟發展,一方面,古鎮政府與廣大群眾要求改善現有生活、工作環境的愿望日益迫切,并在經濟條件允許時付諸行動;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應的限制法規、嚴格的建設監管和科學的技術指導,這些修繕、改造或新建的建筑所采用的尺度、工藝、材料和樣式,往往與原來傳統建筑形態差別較大,導致古鎮人工環境的傳統風貌遭到嚴重破壞。

    維護因素不佳,是指因缺乏日常維護而導致古鎮傳統人工環境、景觀風貌或市政功能的持續衰敗。長久以來,山西省古鎮由于經濟普遍較為落后,無法籌集到充足的維護資金進行必要的維護,致使歷史環境出現持續性的衰敗現象。由于對鎮內老化的基礎設施缺乏維護,導致鎮內給水、排污等市政功能基本喪失,危房舊房比例升高,時常發生古屋坍塌、崩裂甚至火災等事故。

    2.3 人文環境的衰弱

    從社會層面看,山西省古鎮存在“人口外流與老齡化嚴重”、“貧困化與弱勢群體化”等現象。由于山西大部分古鎮經濟發展普遍落后,加之缺乏必要的配套設施,生活條件相對艱苦。為尋求更好的生活質量與發展機會,鎮內的年輕人基本上都外出打工或遷到縣城居住,只有老年人因為無經濟能力或戀土情結而滯留于古鎮之中,從而導致古鎮人口外流與老齡化嚴重以及貧困化與弱勢群體化現象出現。

    從文化層面上來看,山西古鎮的傳統文化尤其是非物質文化保存狀況不容樂觀,表現出瀕危化、失真化的傾向。一方面,傳統社會文化保護意識在山西省古鎮中已普遍淡化。以壽陽宗愛古鎮傳統文化認知問卷調查為例,其中,“不了解”的占到古鎮常住人口的53%,“一般了解”的占到古鎮常住人口的36%,而“比較了解”或“熟悉”的僅11%。這說明古鎮居民對自身的文化根源已喪失了認同感。另一方面,由于社會環境的改變,傳統文化中的家族或師徒傳承方式在古鎮中已逐漸式微,大量依靠“父傳子承”或“師授徒習”的民間文化,在山西省古鎮中已經面臨或即將面臨消失的命運。

    3 山西省古鎮保護制度存在的問題

    3.1 保護立法的滯后

    古鎮保護立法的滯后體現在國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兩個層面上。其中,國家層面的立法滯后是主因,而地方層面的立法滯后是次因。雖然經過50多年的立法建設,我國已經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等一批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但法律法規體系仍舊存在很多問題。首先,涉及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的全國性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在由文物、歷史文化保護區及歷史文化名城組成的三級歷史文化遺產體系中,文化保護的法律法規最為完善,名城和歷史文化保護區則僅有數量很少的法規性文件,缺乏與之配套的法律、法規。其次,目前有關保護的法規文件多以國務院及部委或地方政府及其附屬部門頒布、制定的“指示”、“辦法”、“規定”、“通知”等文件形式出現,大部分文件由于缺乏正式的立法程序,嚴格意義上都不能算作國家或地方的行政法規,法律和法規的比例偏小,上述政策性文件和措施,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承擔著國家或地方法規的職能。

    在地方層面上,除了一些省級的技術法規外,山西古鎮截至目前還未頒布地方性的歷史文化名鎮保護條例,這大大阻滯了古鎮保護的進程,也明顯滯后于許多外省的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立法進程。

    3.2 保護管理的低效

    山西省古鎮保護管理的低效,其根源在于我國現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設置的不合理。就行政建制而言,我國并沒有成立專門獨立的遺產保護機構,遺產的保護管理在中央是通過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兩個國家級行政主管部門的協作來實現的,在地方上則通過建設廳(局)、建委、規劃局、房管局、文化廳(局)、文物局、旅游局通過部門之間彼此協調來共同實現對遺產的保護管理。表面看來,各部門各司其職,但由于古鎮保護的實際工作往往彼此粘連,難以理清,因而這種“部門協作”往往會帶來“群龍無首”、職能不清、效率低下等問題。

    山西省古鎮保護管理中還存在一些具體的地方性問題。目前有些古鎮設立了相關的保護機構,一般以古鎮管委會為核心,城鎮管理辦公室、房管所、旅游辦作為具體的管理執行機構。其實,古鎮管委會實際上是一種協調機構,成員多由領導兼任,既不具有特定專業背景,又不是一個常設專職機構,這就使得古鎮保護既缺乏專業操守和高效率的日常管理,又無法保證公正和持續的保護監控。古鎮保護的管理執法權多在市、縣級規劃及建設管理部門,身處第一線的鎮級機構的實際權力十分有限,管理執法難度較大,這就導致古鎮保護管理中一旦出現違法行為,不能及時制止和懲處。

    3.3 保護資金的匱乏

    保護資金的匱乏幾乎是古鎮保護所面臨的一個普遍問題,也是山西省古鎮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難以有效開展的一個最根本的制約因素。山西省古鎮的保護資金匾乏主要表現為“資金來源的途徑有限”和“資金量不足”兩個方面。按照資金來源劃分,目前山西省古鎮的保護資金籌集有政府與非政府渠道之分。來自政府渠道的資金實際只有各級政府的財政撥款一條具體途徑,原則上這種撥款一般由中央出一部分,省、市、縣、鎮再各自出一部分。然而事實上由于我國尚未對歷史文化保護區進行專門的保護立法,中央和地方無法獲得將古鎮保護經費列入專項財政預算的法律依據,因此這部分資金供給并不能得到穩定的保障。而來自非政府渠道的資金籌集主要由兩條途徑,其一是引入專業的商業市場主體(如旅游公司)投資古鎮旅游,由他們單獨投資來總體承包古鎮的保護與開,其二則是廣大信眾自發對古鎮宮廟等宗教建筑捐助的善款,總體來看,盡管山西省古鎮中已經具有政府與非政府兩條資金來源渠道,但與國內外開展保護較為成熟的地區相比,其渠道內部的具體途徑還十分有限,資金籌集面相當狹窄。

    3.4 公眾參與水平較低

    從某種意義上說,古鎮保護是一項高度繁雜的社會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協調。在保護過程中,政府作為保護行為的行政主體,理應盡可能地兼顧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這就使得遺產保護具有一定的政治意義。因此,遺產保護必須尋求政治上的可行性,公眾參與(或者至少是利益直接相關者的參與)應該算是最有價值的政治平衡方式之一,它是目前為止較為有效的一種利益協調機制。就山西省古鎮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來看,盡管公眾參與在一部分古鎮得以實現,但還存在公眾參與程度不深,參與方式單一,參與水平較低等問題。

    就參與程度來看,基本上還只是地方政府單向地向公眾“告知”和“咨詢”保護,民眾并不能主動謀求對保護的“認識”和“決策”;僅是一種象征性參與,而不是實質性參與。在參與深度上,現有的公眾參與還僅僅在于探討一些諸如維護、拆遷等現實問題,還不能夠進一步討論涉及古鎮長遠發展等更深層面的問題。就參與效果來看,雖然地方政府能夠廣泛吸納各界意見,但由于公眾并沒有實際的決策權和監督權,不能阻止因領導個人喜好而導致的保護走樣。就參與階段來看,目前的公眾參與還僅僅在前期技術方案的編制中得以體現,而對于保護后期的監督管理卻缺乏體現。

    4 山西省古鎮保護制度環境研究

    4.1 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保護法規的銜接與協調

    長期以來,由于缺乏對國家和地方兩級立法關系的總體認識,我國一直沒有開展以歷史文化遺產(包含歷史古鎮)保護為核心任務的全面立法規劃,這使得國家和地方兩級立法存在著“各說各話”的現象,缺乏必要的統籌與協調,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保護法律法規在歷史古鎮保護中發揮應有的作用。筆者認為,當前山西古鎮保護法律保障機制建設的關鍵,在于協調和銜接國家――地方兩級法律關系,其工作路線應為:開展以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為核心任務的法律法規統籌規劃,同時堅持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進行國家與地方的立法對接。其中,在立法統籌規劃的核心目標中,明確國家和地方立法的具體分工,在理順兩級法律法規結構關系的基礎上,科學地建構一個從國家到地方,分工明確、合理有序的有關歷史古鎮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

    立法的“雙向對接”包括了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必須完成古鎮在國家層面中具有綱領性和指導性的立法工作。既要加快古鎮保護的整體性立法,又要加強古鎮保護的專屬性立法。另一方面,基于地方立法具有的探索和試驗意義,在國家立法暫時滯后的現實情況下,可根據山西省特點,在現有法律框架內積極探索并頒布適合本地特點的古鎮地方保護規章和條例,尤其應加快鎮一級的保護法規(或)辦法出臺進度,對已經或尚未開展保護的古鎮,盡快實施全面的法規監管。

    4.2 行政保障機制研究――保護機構設置的調整優化

    保護機構是實施山西古鎮保護的組織保障,但由于行政體制中存在的一些弊端,使得當前保護機構的設置暴露出不少問題,已經妨礙了古鎮保護工作的正常開展,因此有必要對現有保護機構的設置進行適當的調整和優化。

    借鑒國內外古鎮成功經驗,為達成山西古鎮保護的行政連貫性,避免多部門涉及的遺產保護管理中因部門價值取向差異而產生的標準沖突與利益沖突,樹立唯一性的公共權威,將“平行管理”轉化為“主從管理”模式,建構事權統一的遺產保護運作體系和執行機構勢在必行。按照“適度集中、垂直管理”的原則,相關保護機構可嘗試進行“集權化”與垂直化的改革――一方面,把涉及遺產保護的大部分職權收歸到主要部門,使得保護權利相對集中,避免各種推諉扯皮現象的發生;另一方面,保護機構應盡量實行人事權和財政權的垂直管理,避免受到同級政府行政干預的影響。

    4.3 經濟保障機制研究――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資金多元化籌集

    山西古鎮保護,是一項需要巨大投入的浩大工程。國內外的經驗表明,沒有充足的財力支持,古鎮保護將如“鏡中花、水中月”而難以施行。而保護資金的籌集,除了各級政府的支持外,所在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人們的保護意識水平、配套制度建設也都與之有極大的關聯。基于現實觀察與理性分析,筆者認為,山西古鎮保護應秉持多元化的資金籌措方針,應在鞏固和保持現有籌資渠道的基礎上,借鑒國內外的經驗,廣泛開辟新的籌資途徑。

    無論從全國還是山西來看,資金匱乏是困擾古鎮保護的一個長期問題,短期內無法徹底解決。基于這種情勢判斷,山西古鎮保護資金籌集必須立足于現實,努力拓展籌資渠道,盡快改變過于依靠政府投入而忽視民間資本的局面。可行的思路是通過制定相應的政策,吸收民間資本,多渠道、多層次地籌集保護資金,實現保護資金來源多元化,形成政府、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共同參與古鎮保護的格局。

    4.4 公眾參與機制研究――三級公眾參與制度的完善

    公眾參與是雙向的,對公眾而言,透過參與程序,共享歷史保護相關的法律、政策、規劃管理,改進和改善管理目標,了解其他個體和組織利用歷史資源的權力,促進遺產保護措施在地方、居民和游客以及各個管理機構之間得以平衡和實施。對政府的遺產管理而言,公眾參與是權力下放、接受監督的互動過程。結合山西社會環境的現實狀態,完善事務通告、事務咨詢和事務托管三級公眾參與制度,是探索實現古鎮保護利益協調的根本途徑。

    其中事務通告是指通過各種宣傳方式,將涉及古鎮的現狀及其保護情況對外通告,使民眾得以了解保護事務的參與形式。事務咨詢是指通過單向或雙向的交流渠道,由古鎮保護的決策者向公眾征詢意見,并把咨詢結果作為決策依據的一種參與形式。事務托管是指政府保護機構將古鎮部分遺產的保護或開發事務轉交由具有市場地位的公眾來進行操作,保護機構在這個過程中只負責技術指導和監督工作。

    總之山西古鎮保護中的公眾參與程度還很低,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公眾參與應迅速從目前的“低參與”階段過渡到 “象征性”參與階段,重點強化和完善“事務咨詢”這種參與制度。

    5 結語

    當前,山西正處于快速轉型發展階段,同時也是山西省古鎮保護面臨的壓力最大時期。山西省古鎮的保護除了技術方法有待提高外,構建一個相互聯動、綜合保障的保護制度環境十分重要,只有制定一整套行政管理體系、資金保障體系、監督體系、公眾參與體系等,才能使得遺產保護法制化、古鎮保護持續化。本文以山西省古鎮為例,分別從法律保障機制、行政保障機制、經濟保障機制、公眾參與機制等四個方面進行了探討,以期拋磚引玉,使得廣大學界同仁更多地關注并參與到山西省古鎮保護的研究領域中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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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

    第8篇:文化遺產法律法規范文

    論文摘要 文物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瑰寶,作為不可再生資源,體現了一個國家、民族或群體的成就、價值和信仰,其歷史傳承性和不可復制性引起國家的高度重視。因此,對于中國這樣一個文物資源豐富的國家,如何充分發揮政府應有作用,建立文物保護的有效法律機制,使文物保護工作得到應有的保障,則是當前值得深思的問題。本文通過分析我國現有法律對文物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就借鑒外國經驗,彌補文物保護法律空白制定、配套實施細則、強文化執法隊伍建設等方面提出了相關建議。

    論文關鍵詞 文物 文物法律保護 中國

    對具有歷史價值、文化價值、科學價值的歷史遺物采取一系列防止其損害的措施這個過程叫文物保護。文物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瑰寶,作為不可再生資源,其的歷史傳承性和不可復制性引起國家的高度重視。以筆者所在的浙江省為例,浙江人文歷史久遠,文化底蘊深厚,文物資源豐富。這些文化遺產是浙江歷史的見證,也是建設文化強省,推動全省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重要支撐。在全省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下,該省對文物的保護、傳承、利用、投入等方面,都走在了全國前列。截止2011年底,該省入選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和急需保護項目共9項,位居全國各省份之首。但由于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文物逐漸走進了人們的視野,人們對于文物的文化歷史藝術價值的認識也越來越深刻,隨著收藏熱的升溫,文物收藏價值帶來的投資價值加劇了黑市文物價格的飆升,促使一些人鋌而走險,筆者所在縣檢察院僅2012年上半年就對6件盜竊文物案件提起公訴。此外,大規模的城鄉建設和基礎建設建設,導致破壞文物建筑、占壓大遺址、損毀古墓葬的現象時有發生,致使文物保護面臨新的課題。因此,梳理我國文物保護立法現狀,分析文物保護法律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完善文物保護法律的建議,對于中國這樣一個文物資源豐富且現實中遭受嚴重文物流失的國家來說龍為重要。

    一、我國文物保護法律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對文物保護已超出了國家的界限,成為一項全球性事務。我國作為一個文物大國,積極參與了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制定了一系列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根據制定主體及適用范圍,可以分為以下幾個層次:一是憲法中的相關規定;二是相關法律;三是行政法規;四是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五是權威部門的關于文物保護規定的文件,它們共同筑成了我國文物保護法律體系。結合近些年來文物保護法律在文物保護實踐中運行的情況和學術界對文物保護法律的理論研究,筆者認為,目前我國文物保護法律體系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法律規定的內容缺失

    我國文物保護法律多達40余項,但從實踐運行看,在文物保護的部分領域仍存在一些內容缺失、規定空白。我國在涉及文物保護的各種法律、規章、辦法中,只在《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中第27條涉及預防災害對文物毀損的原則性規定:預防災害侵襲。沒有任何實施細則。在汶川大地震后華東政法大學校長何勤華指出,在地震中和地震后對文化遺產的保護方面我國現有的法律還是一片空白。同樣,在文物保護規劃、文物影響評估、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大遺址保護與考古遺地公園建設、流失文物調查追索以及在列入文物保護名單后到省政府公布前這段時間文物保護單位如何執法等領域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立法空白。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要充分估計各類災害對文物古跡和游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制訂應付突發災害的周密搶救方案。

    (二)保護措施有待完善

    我國現有文物保護法律規定過于空泛,缺乏必要的制裁機制和保障手段。如《文物保護法》第31條規定:“凡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以前很多建設單位都是國有企業,都是國家為文保事業出錢出力,現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私營建設單位越來越多,為了國家個人掏腰包顯然不容易了,何況還要忍受因延誤工期帶來的其他損失,所以當前在城鎮擴建、老舊街區改造、新區建設、新農村建設及其他基本建設工程中很多工地發現的墓葬,要么被偷盜一空,要么被一毀了之。還有如筆者所在縣2011年遇到的一棵古樹生長觸及電線案件:文物部門提出古樹作為文物保護本體,不能隨意砍伐;電力部門提出樹木生長已經觸及《電力法》規定的安全隱患范圍,必須砍掉。雙方都能拿出相關法律依據,“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最后導致事件擴大化。而現有法律對法人違法造成文物執法損壞、法律之間規定相互矛盾等問題缺少有效的懲罰和適用規定,使得法律規定內容在實踐中難以到位。

    (三)文物行政執法亟待加強

    據公安部門統計,近年來,文物遭破壞現象仍然嚴重,全國每年破獲文物犯罪案件約2000余起,且發案率呈上升趨勢。我國《文物保護法》第8條規定:“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文物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文物保護工作。”但實踐中,我國未設立文物警察,文物保護部門在面對形形式式的文物違法犯罪行為時無力及時采取強制措施給予制止,造成文物屢屢慘遭破壞。同時,一些政府部門之間缺乏溝通、人民群眾文保意識薄弱也使得文物執法艱難。

    二、完善文物保護法律的建議

    文物保護,功在當代,利在千秋。面臨我國文物保護的嚴峻形勢,筆者認為應通過完善文物保護法律體系,促進對文物的法律保護。

    (一)借鑒外國經驗,彌補文物保護法律空白

    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不斷提高,在完善文物保護法律的過程中必須引入先進的文物保護理念和科學的立法技術。各國的文物保護有不同的模式。就如日本,它就針對地震多況制定了周密的防范措施,它的文物大多都是用底座固定在柜子上的,即使柜子倒下來,文物也會沒有事。而且,日本的博物館抗震級別也非常高,通常會成為地震發生時人們的躲避之所。還有如埃塞俄比亞、埃及、秘魯等國,近來為了為追討流失文物可謂“不擇手段”,取得的碩果累累。鑒于此,我國應以汶川地震、2009年初在法國的獸首拍賣事件應對等為例,通過立法途徑,在中國如何在災害中對文物的保護、如何實施“準文物”的保護、流失文物調查追索等方面作出規定。總之,只有在先進的文物保護立法理念指導下,為斷彌補法律漏洞,形成完善的文物保護法律體系,才能實現文保護法律的威懾力,為文物保護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制定配套實施細則,增強文物保護法律的可操作性

    法律要在文物保護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前提是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法律。新修訂的《文物法》就地下文物歸屬、文物流通、文物經費以及文物保護與城市建設之間的關系有了更明確的規定,但法律客觀存在的滯后性決定了仍然存在有些法律條文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強的問題,如各部門的職能界定模糊、執法尺度大、對文物保護點和文流通領域的規定甚少以及前文提到的《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第27條、《文物保護法》第31條等,這些都增強了執法難度,造成執法尷尬,甚至無法可依。因此,完善文物法律法規仍是當前主要任務,按通常的做法,應針對較為原則的法律條款,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來彌補法律法規中的不足,通過制定配套的實施細則來實現法律的可操作性。

    第9篇:文化遺產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吹笙撻鼓”;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

    “吹笙撻鼓”是廣西恭城平地瑤一項具有濃郁少數民族特色的傳統民間音樂舞蹈藝術。學界通常認為,“吹笙撻鼓”最早由湖南省千家峒的瑤族一脈移居到桂林恭城瑤族自治縣觀音鄉水濱村而后傳入的。相傳,盤瓠又被稱為盤王或是王,瑤民們相信盤王是自己的祖先,也是開天辟地的神,所以將其視作為信仰的圖騰。瑤民傳說中的先祖“瑤族十二兄妹”被官府拆散,由千家峒出發逃離家鄉,而在逃離的路上要渡過一片海洋,但在航海的過程中,突然出現了驚濤駭浪,幾乎要將小船掀翻。這時十二兄妹中的其中一人在船頭下跪磕頭,祈禱瑤族祖先盤王保佑,并立下誓言:只要十二兄妹渡過了這一關,今后必然會每年都祭祀盤王。許下誓言后不久,風浪便平靜下來,瑤族十二兄妹成功渡海。所以還盤王愿便成為了瑤族的傳統,代代相傳。據考證,“吹笙撻鼓”就發源于瑤民對瑤族先祖“盤王”的祭祀。并圍繞祭祀活動開展了大量藝術表演活動以及傳統手工技能活動,通過不斷發展、完善,為后世保存、流傳下了極富民族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恭城逐漸發展形成一種相對成熟的藝術形式,已有六百多年的歷史。滄海桑田,斗轉星移。無論世事如何變遷,這一文化形式的傳承歷經風雨一直未曾斷代。時至今日,“吹笙撻鼓”在現代文化的沖擊之下逐漸式微,成為了一種“弱文化”,有了傳承斷代之憂。作為瑤族獨樹一幟的傳統民俗文化遺產,“吹笙撻鼓”無疑是我國傳統民俗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將在本文中以恭城平池瑤為案例,進一步探討“吹笙撻鼓”在現代社會中獨具一格的特色和價值,并試圖為“吹笙撻鼓”的保護、傳承與發展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

    一、“吹笙撻鼓”的價值

    界定文化內涵是研究價值意義的前提。“吹笙撻鼓”亦是如此。“吹笙撻鼓”是一門綜合性的文化藝術,發源于祭祀,藝術手段多樣,主要依賴音樂和舞蹈的形式,笙、鼓等器樂是不可或缺的道具,過程中也不乏文學意義上的唱詞的參與和呼應。相應,其價值也是多元的,既有民族、文化的,也有文學、藝術的,其當代意義,更有經濟和社會的。

    (一)“吹笙撻鼓”的社會價值

    作為少數民族傳統民俗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吹笙撻鼓”能夠弘揚優秀的民族民間文化。進入21世紀以來,學術界針對“吹笙撻鼓”的理論與實踐研究都獲得了較多成果,無不認為“吹笙撻鼓”是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表之一,以鮮明的民族特色逐步發展成為中華民俗文化的瑰寶。“吹笙撻鼓”同時涵蓋了表演文化、教育文化、民間祭祀文化等多種藝術元素,通過這一載體,還可以深入了解瑤族民眾的生活現狀、傳統習俗、民族特色等等。“吹笙撻鼓”被認為是一個價值多元的藝術形式,首先在于綜合的社會價值。

    (二)“吹笙撻鼓”的文化價值

    每一種藝術形式的從無到有都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生成過程。“吹笙撻鼓”同樣也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古代瑤族人民在長期的勞動過程中形成的,它經歷了從無到有,從簡單到復雜,從低級到高級,樂器從粗糙到精致,舞蹈從粗放到繁復,唱詞從短篇到長篇,其藝術形式的發展、繁衍進程和瑤族文化的發展以及瑤族人民的繁衍相輔相成、一脈相承。當然,其間“吹笙撻鼓”的文化功能也有些許細微的變遷,比如,在時間的推移變化過程中,“吹笙撻鼓”原本的祭司、推崇祖先的意義不斷弱化,逐漸演變成如今的以娛樂、頌神為目的,“吹笙撻鼓”已成為瑤族人民敬奉神靈、愉悅生活的主要方式與途徑。其中,“吹笙撻鼓”的經典曲目《盤王歌》,以及“還盤王愿節”至今仍是專家學者們研究的重要文本和對象。

    (三)“吹笙撻鼓”的經濟價值

    “吹笙撻鼓”的經濟價值不容忽視。當代中國的發展,旅游和經濟的互動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文化是旅游的靈魂。“吹笙撻鼓”作為一種文化樣式,歷史源遠流長,形式豐富多彩,無論是瑤族民間服飾,還是表演使用的民間樂器,乃至表演場地都極富瑤族民俗特色,對非本民族的外地游客有很強的文化吸引力。除此之外,近年來不斷創新豐富的民俗文化表演特色與現代藝術相融合的新藝術形式,不斷將民俗文化融入藝術與旅游產業之中,比如,以“吹笙撻鼓”文化為主題的地方旅游節,通過建設民俗文化旅游線路,讓游客觀察、品味、聆聽、體驗、感受“吹笙撻鼓”文化的特色,招徠大量外地游客前來旅游,既大力弘揚了“吹笙撻鼓”文化,使更多人感受到“吹笙撻鼓”文化的魅力,也以發展的思維保護了“吹笙撻鼓”文化,從而推動當地經濟發展。

    (四)“吹笙撻鼓”的文學價值

    “吹笙撻鼓”中不乏唱詞的參與,這給“吹笙撻鼓”打上了濃重的文學色彩。《盤王大歌》是“吹笙撻鼓”的重要文本,其唱詞大都是以古詩體寫成的,比如:“王朝奇女多好看,手拿銀珠頸掛鏈,柳眉細眼(羅哩)細彎彎,好比日頭初上山。青絲頭巾藍腰帶,又添金帶纏腰間,一般打扮(羅哩)像官人,誰信她是女釵裙。”[1]除了古體詩以外,還有的通過散文體、自由體以及詞牌名寫就的唱詞,除了文學手段的多樣化,唱詞的長度也不一致,有長有短,各有千秋。長的揮揮灑灑,抑揚頓挫,不絕于耳,比如《盤王大歌》就近三千字;短的短小精悍,疾風驟雨,嘎然而止,比如《青山》只有三十多字。這些唱詞韻律不一,有的很有節奏感,有固定程式,比如《盤王大歌》,就必須要以《齊聲唱》作為盤王節的還愿歌曲開始,以《歸去歌》作為全曲收尾。有的則比較自由,唱詞并不固定,按照活動的不同時間來決定不同的唱詞,體現了“吹笙撻鼓”濃郁的文學性。

    二、“吹笙撻鼓”保護傳承過程中面臨的問題

    民間藝術與民俗活動之間緊密關聯、相互依存,兩者相互促進、共同發展,都隨著時代的演進不斷發生變化。同樣,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社會文化日益豐富的今天,人類社會逐漸步入現代化,少數民族地區也日趨開放,同樣面臨城鄉人口流動、經濟差距擴大,對民俗文化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沖擊。當前,“吹笙撻鼓”的保護傳承也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一)政策法規不夠健全

    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出臺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定、保護與傳承有了原則性、綱領性的法律法規。之前的2005年,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通知》(2005年第18號)。同年四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出臺了《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這也是廣西第一個關于民俗文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地方法規。上述文件以及法律法規的出臺,表明了我國各級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及傳承工作都十分重視,提供了法律與制度基礎。但在實施環節上依然不夠完善,這是當前包括“吹笙撻鼓”在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面臨的重要障礙,還需要各地方出臺一些實施細則與地方性法規。

    (二)群眾保護意識淡薄

    經濟、科技、文化的不斷發展、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廣播、電視、互聯網的普及應用等等,對少數民族地區帶來的文化影響不容小覷,民族民間特色文化感受到了外來文化的沖擊。“吹笙撻鼓”自然也感同身受。從廣西桂林市恭城瑤族自治縣的情況看,數量龐大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從鄉村涌入城市,當他們在城市中接觸到豐富多彩的現代文化時,自然會受到流行的城市生活方式和文化的影響。在這些農村青年眼中,“吹笙撻鼓”的文化、民族色彩日漸褪色,逐漸演變為一種活躍節慶氛圍的工具,不需要再對其投入拜祭、還愿的信仰。除此之外,因為這些農村青年每年大部分時間都在城市中工作生活,接觸“吹笙撻鼓”的機會日漸稀少,所以他們對“吹笙撻鼓”的情感認同也并不深刻,即便對于他們的民族而言,“吹笙撻鼓”文化曾經是一種信仰、一種地位崇高的祭祀形式,眼下,對他們而言,“吹笙撻鼓”更多的是一種節慶娛樂。

    (三)資金保障不到位

    保障資金的匱乏是當前威脅“吹笙撻鼓”文化保護與傳承的一個重要制約因素。近年來,恭城瑤族自治縣各級黨委政府都十分重視“吹笙撻鼓”的保護傳承工作,在每年度的財政預算中撥出專項工作經費,但在財政體制改革的背景下,僅僅靠地方政府的財政預算,對“吹笙撻鼓”的保護與傳承也捉襟見肘,日趨緊張,很難完全保障“吹笙撻鼓”文化所需的資金。另一方面,社會多元融資渠道不夠暢通,來自社會與企業的籌資手段尚未完善,當前的資金預算難以完全保證服裝與樂器的修復,更加難以支付新樂手、新歌手的培訓費用與老樂手、老歌手的薪金,“吹笙撻鼓”節目的策劃及推廣費用更是無從談起。此外,保障不足還導致對“吹笙撻鼓”的保護種類過少。當前“吹笙撻鼓”被認定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形式的只有《盤王大歌》一個劇目,由于帶入了官方色彩,原本由民間自主發展的“吹笙撻鼓”文化形式也逐漸萎縮,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吹笙撻鼓”種類的多樣化。

    (四)人才隊伍建設后繼乏人

    “吹笙撻鼓”是一種特殊的文化樣式,最終要靠人才的表演才能完成。人才隊伍建設對對“吹笙撻鼓”的保護與傳承至關重要。當前,由于對“吹笙撻鼓”缺乏了解,保護意識薄弱,學習積極性較低,從事“吹笙撻鼓”的人數逐年減少,熟諳笙鼓文化的老藝人逐漸減少。可以說,老藝人逐漸凋零,新藝人青黃不接,部分笙鼓文化面臨滅絕的境地。據統計,如今掌握笙鼓文化內容與動作的藝人僅有三人,且都是七十多高齡的老人。其中,影響較大的“神鼓”目前掌握這門技藝的只有一位婦人。我國著名民間文藝家馮驥才認為,人類活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之間聯系是極其緊密的,繼承文化的主體是人類,學習與掌握文化記憶的藝人減少了,文化傳播的范圍與內容就會隨之縮小,那就是名副其實的“民間文化的傳承人每分鐘都在逝去,民間文化每一分鐘都在消亡。”[2]對“吹笙撻鼓”來說,這絕不是危言聳聽。

    三、“吹笙撻鼓”保護傳承的對策

    在上述對“吹笙撻鼓”價值意義、面臨困境分析和論述的基礎上,可見“吹笙撻鼓”在當代社會發展過程中獨特的重要性,以及對其進行傳承與創新的積極意義。對“吹笙撻鼓”如何加以保護與傳承是我們要認真思考的重大課題,本文嘗試建言如下。

    (一)建立健全法規體系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保護工作,最重要的前提是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及其配套措施。通過法律法規建設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世界上最流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措施,也是最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措施。否則,傳承保護寸步難行。“吹笙撻鼓”文化保護傳承工作,應該學習海內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先進經驗。在自然環境不斷被人類社會擠壓、縮小的今天,世界各國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開始越來越重視,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布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在這一背景下,我國學術界也開始踴躍響應世界潮流,倡議立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2005年國務院出臺了《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通知》,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出臺。但相關的實施細則仍需要進一步完善。就“吹笙撻鼓”的保護與傳承而言,有關部門要制定出細致的、可操作性強的“吹笙撻鼓”保護傳承的實施辦法,建立一系列有總綱、有分支、有特色的法律法規體系,使“吹笙撻鼓”的保護與傳承有法可依、有法能依。有關市縣以及鄉鎮和部門也應按照法律法規體系精神,制定出符合實際的“吹笙撻鼓”傳承保護工作規劃和實施細則,并抓好制度落實,確保工作到位。

    (二)提高認識,加強引導

    有關市縣黨委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吹笙撻鼓”保護傳承工作的領導,充分利用好公共行政資源與公共財政資源來推動“吹笙撻鼓”的傳承保護,相關職能部門要積極申報國家級乃至世界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本身就是提高認識的過程,申報過程就是宣傳、保護“吹笙撻鼓”的過程。有關鄉鎮要充分認識到“吹笙撻鼓”對促進經濟發展不可替代的重要性,不能夠從純粹的、短期的經濟層面來衡量投入與產出,不能夠將民俗文化的價值簡單理解為經濟價值,更不能夠將少數民俗文化粗暴地認定為“落后封建迷信遺毒”[3]。有關職能部門要通過各種有效手段來開展保護工作。組織專業的民俗文化工作者整理“吹笙撻鼓”文化,將“吹笙撻鼓”書面化、數據化保存、系統化發展;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觀察點,通過文化活動宣傳與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對“吹笙撻鼓”的理解,使廣大人民群眾能夠認可乃至主動支持“吹笙撻鼓”保護與傳承工作。要開展“吹笙撻鼓”非物質文化生態村建設工作。不但能夠真正保護好“吹笙撻鼓”,還能夠最大限度地保留“吹笙撻鼓”的民俗特色,在“吹笙撻鼓”文化表現力較強、民眾接受程度較高的社區、鄉鎮舉辦“吹笙撻鼓”文化節等等,使其保持生態與生機。要教育引導廣大群眾提高對“吹笙撻鼓”的保護傳承的認識。“吹笙撻鼓”保護遇到的最大難題是群眾不了解,群眾顯然不可能在對某件事物不甚了解的情況下就去保護它。要在社會上加強對“吹笙撻鼓”的宣傳,領導干部要帶頭學習“吹笙撻鼓”文化,將“吹笙撻鼓”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一環來抓。組織民俗專家撰寫關于“吹笙撻鼓”的讀本,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宣傳“吹笙撻鼓”,使群眾更加了解“吹笙撻鼓”文化,主動保護“吹笙撻鼓”文化[4]。

    (三)多元投入,強化保障

    首先,有關部門要針對“吹笙撻鼓”的保護傳承設置專項預算。“吹笙撻鼓”文化保護與傳承是一項需要投入大量綜合資源的系統工程,要徹底改變“吹笙撻鼓”文化保護傳承無力的局面,就要為這項工作提供堅實的物質基礎和資金保障。同時,還要強化預算的執行,通過制度手段確保專款專用。其次,要利用“吹笙撻鼓”文化資源開發旅游項目。要確保“吹笙撻鼓”文化傳承與保護的物質基礎,僅僅依賴公共財政是不夠的,公共財政只能夠重點支持,大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都需要自籌經費。要結合地方的山水風光資源,在旅游產業中注入“吹笙撻鼓”的文化元素,積極利用這一民族文化瑰寶開發旅游項目,進而反哺“吹笙撻鼓”的傳承保護。最后,要尋求社會多元投資。在社會不斷發展的背景下,資本和成功的企業家開始關注民間民族文化。特別是在當前瑤族傳統民俗文化“吹笙撻鼓”面臨傳承斷代的危機,更要注重通過多元投資引進資本扶持。政府也要出臺相應減免稅收等方面的支持政策,鼓勵、激發社會資本向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方面的流動[4]。

    (四)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首先,要搶救“吹笙撻鼓”的文化藝人。“吹笙撻鼓”的民間藝人數量寥寥,但對于瑤民而言,這些民間藝人在表演“吹笙撻鼓”的過程中給神靈呈上了頌禱,給瑤民帶來了娛樂。“吹笙撻鼓”藝人一頭連著盤王,一頭連著瑤民,是人和神靈之間溝通的紐帶。每遇到重大節日,瑤民往往都要邀請藝人表演“吹笙撻鼓”。瑤民往往對“吹笙撻鼓”藝人又敬又畏,這使他們在瑤民中的影響力十分巨大。要引導“吹笙撻鼓”藝人充分認識到傳承保護“吹笙撻鼓”文化重要性,發揮傳承保護的主人翁作用。其次,要組織“吹笙撻鼓”藝人將手藝有計劃地傳承給下一代。青年是傳承的主體。當前,青年往往對“吹笙撻鼓”的學習有抵觸,除了因為這項技藝確實復雜枯燥,還因為這些青年認為“吹笙撻鼓”藝人的社會地位太低。要大力營造“民間藝人值得尊重”“民間藝術家光榮”的氛圍,使得更多年輕一代能夠在傳承“吹笙撻鼓”文化的過程中擁有較高的社會地位與較為可觀的經濟收入。最后,要加快“吹笙撻鼓”文化繼承人的培育工作。“吹笙撻鼓”文化的傳承保護,最終還是要通過新一代藝人來實現。不但要從經濟上給予傳承人一定的扶持,更要從政治上加以關心。要對傳承人進行檔案式管理,在認定傳承者身份后登記造冊,給予其一定的工作經費和生活資助,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促使其在傳承“吹笙撻鼓”文化中收到實效。

    [參考文獻]

    [1]唐玉泉.論湖南江華瑤族《盤王大歌》的價值[J].價值工程,2011(21).

    [2]陳建棟,馮驥才.每分鐘都有民間文化消失[N].光明日報,2002-03-05.

    [3]龐英姿,劉云.云南少數民族鼓文化的傳承與保護[J].昆明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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