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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企業所得稅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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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企業所得稅法

    第1篇:最新企業所得稅法范文

    摘 要:稅收籌劃是一門實踐性與風險性都很強的學科,它除了要求籌劃人員具備較全面的會計稅收政策的駕馭能力,還要求與主管稅務機關的良好溝通,以及掌握最新的政策法規并及時進行籌劃方案的調整的能力。本文以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發生的變化,結合最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條例,以案例的形式闡述稅收籌劃給納稅人帶來的積極作用與意義。

    關鍵詞 :稅收籌劃 案例分析 稅收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特定分配方式。它具有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的特征。所以依法征稅是國家的權利,同時也是每個納稅人應盡的義務。國家為了實現其管理職能希望在政策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多征稅,而企業是以贏利為目的的社會組織,其根本目標是為了生存與獲利,并最終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企業利潤是以全部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得出的,而稅金作為費用的一部分無疑成為了阻礙企業獲取更大利益的拌腳石。企業更希望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盡可能的少交稅甚至不交稅,兩者形成一種膠著博弈的狀態。

    由于我們國家稅收法規結構不夠合理,立法層次較多且各稅種紛繁復雜,如何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用最小的稅收成本獲取更大的稅收收益,這已引起了社會各界包括納稅人與稅收理論界人士在內的普遍關心,稅收籌劃應運而生。

    從總體上來講稅收籌劃就是在遵循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企業投資、經營、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以期達到合理避稅的目標。而稅收的固定性又使稅收籌劃具有了一定的可行性。當然在實際工作中稅收籌劃不可避免具有一定的風險,稅收籌劃必須綜合考慮籌劃結果對其他稅種以及企業整體經營的影響。稅收籌劃的成敗除了取決于籌劃人員本身對稅收法律法規知識的全面駕馭能力,還取決于籌劃的結果是否能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由于稅法賦予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以及稅務人員自身水平的良莠不齊都會造成稅務人員在對稅法理解和執行上的偏差,導致稅收籌劃的失敗,另外法律法規的不斷變化也是引起籌劃風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進行稅收籌劃決不能孤立靜止的進行,除了及時與各地稅務機關進行必要的溝通,動態的掌握法規政策的變化并能夠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不斷地進行籌劃方案的調整也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就新企業所得稅法與最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相結合進行籌劃的一個實例進行說明。

    2008 年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出臺,對原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兩稅合一,在稅收扣除、稅率、稅收優惠等方面作出了重大的調整。新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此政策放寬了對職工工資薪金的限制,取消了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法關于計稅工資的政策規定(此政策給利用工資薪金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同時條例明確了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國稅函[2009]3 號具體明確條例三十四條所稱“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5、有關工資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對于此項政策規定,一般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的時候,掌握的主要標準是企業對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如果企業已如實履行代扣代繳的義務,則相應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允許全額在企業所得稅之前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同時在稅收優惠中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九十二條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作出了限定:

    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 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 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 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 萬元。

    依據上述的實際稅收征管情況及稅收政策可綜合思考如下:

    若某一中小型工業企業,2011 年度預計資產總額2600 萬元,職工平均人數88 人,企業的會計利潤35 萬元,該年度終了匯算清繳前經注冊稅務籌劃師初步測算,應納稅所得額為30.5 萬元。考慮到該工業企業處于小型微利企業稅率優惠的邊緣,企業完全可以通過適當的對自身費用的調整進而享受稅收優惠來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2011 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6 號,對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準重新作出了規定:納稅人2011 年9 月1 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 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鑒于上述稅收政策的調整,注冊稅務籌劃師建議增發0.8 萬元的工資,以滿足小型微利企業的稅率優惠要求。(假設該公司原平均計稅工資為2000 元,可增發計稅工資到3500 元以內,按職工人數88 人計算,最多可增發13.2 萬元工資)

    未籌劃前企業預計繳納企業所得稅=30.5*25%=7.625(萬元)

    企業凈利潤=35-7.625=27.375(萬元)

    經籌劃后企業預計繳納企業所得稅=(30.5-0.8)*20%=5.94(萬元)

    企業凈利潤=35-0.8-5.94=28.26(萬元)

    經過籌劃后企業的凈利潤增加0.885 萬元,同時少繳納企業所得稅1.685 萬元。

    由于及時考慮個人所得稅新的費用減除標準的變化,并運用到稅收籌劃實例中,給企業和員工都切實帶來了好處。員工的工資增加了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并沒有產生影響,企業也因此節約了稅負增加了稅后凈利,同時適當的增加員工工資也能增加企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由此可見合理、合法的運用稅收政策能夠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與企業全體相關利益者共同利益的共羸。

    參考文獻:

    [1]趙善慶.納稅籌劃目標及評價模型.財會月刊. 2007.1.s.

    第2篇:最新企業所得稅法范文

    【關鍵詞】 稅收籌劃;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企業所得稅法

    為確保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在我國的有效開展,提出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機制的建立與實施。2003年7月25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了《美國財務報告采用原則基礎會計》的研究報告,提出了以后美國會計準則的制定,既不是“規則導向”模式,也不能是“純原則導向”模式,而應是“原則基礎會計準則”模式,即目標導向法。筆者認為,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機制的建立與實施,亦可出于同樣的考慮,采用與該理論一致的模式,即首先確立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目標導向,在此基礎上,輔之以確保目標實現的操作原則和一般程序。最后,提出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具體適用方法。

    一、正確定位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目標

    (一)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根本目標是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

    有效開展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關鍵問題,是正確定位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目標。稅收籌劃目標,是指通過稅收籌劃要達到的經濟利益狀況。它決定了稅收籌劃的范圍和方向,是稅收籌劃應當首先解決的關鍵問題。在目前的理論與實踐中,對稅收籌劃目標的定位存在著定位過窄和過寬兩種錯誤認識。 一是目標定位范圍過窄,認為稅收籌劃的目標就是最低納稅或節稅。對此,筆者認為,新《企業所得稅法》雖然使企業所得稅的名義稅負降低了,但如果稅收籌劃目標的定位存在錯誤,無疑是南轅北轍。因為稅收籌劃屬于企業理財的范疇,納稅人的財務利益最大化要考慮節減稅收,更要考慮納稅人的綜合利益最大化,既要算“小賬”更要算“大賬”。對于納稅人而言,在既定納稅義務(如既定的投資與經營地點、方式、內容)的前提下,稅收是一種絕對成本,選擇節稅方案一般可以減少絕對的稅款支出,增加稅后利潤,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的財務目標。但是,在未定納稅義務(如有多個投資和經營方案可供選擇)的前提下,稅收是一種相對成本,節稅方案未必就是稅后利潤最大化的納稅方案。二是目標定位范圍過寬,認為稅收籌劃的目標不僅包括節稅,而且包括避稅,將避稅納入納稅人稅收籌劃的目標之中,不僅會誤導納稅人,而且也不利于稅收籌劃事業的發展。因此,將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目標應定義為:在法律認可且符合立法意圖的范圍內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這種定位,既克服了節稅目標的狹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圖的避稅問題,是企業定義其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目標的正確選擇。

    (二)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派生目標是涉稅零風險

    如果說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是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第一個目標,那么,實現涉稅零風險就是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第二個目標。也是稅后利潤最大化這一稅收籌劃根本目標的派生目標。涉稅零風險指企業受到稽查以后,稅務機關做出無任何問題的結論書。即,稅務稽查無任何問題。企業在接受稅務稽查時,通常會面臨著三種不同性質的稽查:日常稽查、專項稽查、舉報稽查。因此,在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中,為了實現日常稽查涉稅零風險目標,企業必須要強化其內部管理制度,尤其要著重健全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創造平穩、有序的內部稅收籌劃環境,以備順利通過稽查部門的日常檢查;為了實現專項稽查涉稅零風險目標,企業有必要根據歷次接受專項稽查的經驗,按“專項”有針對性的準備齊全各項備查資料,特別是對于涉及某項減免稅的一系列申請、審批文件,更要嚴格、規范的建檔保存,做到經得起稽查;為了實現舉報稽查涉稅零風險目標,企業除了要在日常稅收籌劃中注意保持合法、謹慎的工作作風外,還要在遭遇舉報稽查時保持冷靜的自查態度,并且要與稅務稽查部門充分溝通,力爭規避涉稅風險。必要時,企業還要做好抗辯以及提請復議乃至訴訟的準備,力爭將涉稅風險降到最低程度。由于目前我國企業對稅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著稅收風險較高的問題,所以稅收籌劃需要把規避稅收風險、實現涉稅零風險納入進來。這使得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目標更具有實際操作意義。

    二、 建立企業新所得稅稅收籌劃的一般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要求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具體表現在:第一,企業的稅收籌劃只能在稅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第二,企業稅收籌劃不能違背國家財務會計法規及其他經濟法規。第三,企業稅收籌劃必須密切關注國家法律、法規環境的變更。

    (二)成本效益原則

    企業在選擇稅收籌劃方案時,不能一味地考慮稅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該籌劃方案的實施引發的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必須綜合考慮采取該稅收籌劃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即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才能保證稅收籌劃目標的實現。

    (三)可行性原則

    稅收籌劃工作要根據納稅人的客觀條件來進行量體裁衣。另外,稅收籌劃的可行性還應該具體表現為“程序流暢”,即在稅收籌劃方案的整個執行過程中,無論是會計憑證的獲取、會計賬項的調整,還是納稅申報表的最終完成,都應該是順利、流暢的,不應該因為受到阻礙而無法進行或付出額外代價。

    (四)有效性原則

    對納稅人有關交易行為所進行的稅收籌劃,一定要達到預期的經濟目的,同時優化稅收、節約稅款。另外,有效原則還要求所進行的稅收籌劃必須與企業的戰略目標相匹配,不是為了籌劃而籌劃,當稅收目標與企業目標發生沖突時,應以企業目的作為首要選擇,這樣也易于被稅務主管部門所認可。

    三、 確定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基本步驟

    (一)搜集和準備有關資料

    進行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納稅義務人,必須準備相關資料以備參考。特別是最新稅收法規資料、最新會計準則、會計法規資料、政府機關其他相關政策;最新專業刊物;生效期內的內部資料等。

    (二)制定稅收籌劃計劃

    稅收籌劃者或部門的主要任務是根據納稅人的要求和情況制定盡可能詳細的、考慮各種因素的納稅計劃。稅收籌劃者應該首先制定供自己參考的內參計劃。包括將來要向納稅人提供的內容和只作為自己參考的內容如: 1.案例分析2.可行性分析3.稅務計算4.各因素變動分析5.敏感性分析等。

    (三)稅收籌劃計劃的選擇和實施

    一項稅務事項的稅收籌劃方案制定人可能不只一個,稅收籌劃者為一個納稅人或一項稅務事件,制定出的稅收籌劃方案因此也往往不止一個,這樣,在方案制定出來以后,就要對稅收籌劃方案進行篩選,選出最優方案。篩選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1.選擇節稅更多或可得到最大財務利益的籌劃方案;2. 選擇節稅成本更低的籌劃方案;3.選擇執行更便利的籌劃方案。

    四、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具體方法的適用建議

    (一)以企業所得稅稅收構成要素為基礎,進行稅收籌劃的具體方法

    1. 企業所得稅稅法構成要素的稅收籌劃意義

    企業所得稅稅法構成要素是新企業所得稅最基本、最固定的構成部分。以企業所得稅稅法構成要素為基礎建立企業新所得稅稅收籌劃方法體系具有重要的意義。

    2. 適用性分析

    如果企業生產經營規模不大,或者雖然生產經營規模大,但經營業務單一、會計基礎好,則可以采用以企業所得稅稅法構成要素為基礎的企業新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具體方法。

    (二)以企業理財活動為內容的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具體方法

    1. 企業籌資、投資活動中稅收籌劃的意義

    對于籌資活動的稅收籌劃,主要考慮的是如何降低企業的財務風險。這首先是從企業選用資本結構(權益資本和債務資本的比例)開始的。企業籌資主要面臨權益籌資和負債籌資兩種方式。當企業負債籌資比重增大,利息節稅的收益增加,特別是當負債籌資的資本成本低于權益資本成本時,由于財務杠桿作用,可以增加所有者權益,從而使企業資產價值增加,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但這并不是說企業負債籌資越多越好,而要以保持合理的資本結構,否則,企業資產負債率過高,財務風險會增大,當超過企業的承受能力時,有可能使企業陷入財務危機甚至破產倒閉。因此,必須正確把握和處理負債籌資的度。

    對于投資,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主要面臨擴大投資和固定資產投資兩種方式的選擇。如果企業選擇擴大投資方式,則面臨是建廠房買設備,還是收購一家近幾年賬面虧損企業的選擇,如果選擇固定資產投資方式,則固定資產投資方式又可分為購買和租賃兩種。采用購買投資方式的好處,是折舊可抵減賬面利潤,少納企業所得稅。不足的地方是購買固定資產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而是一并計入固定資產原值。對于租賃,經營性租賃方式的好處是租金抵稅。而且可以避免因設備過時被淘汰的風險;不足的是無折舊抵減。融資性租賃方式雖然可以抵減折舊,但財務負擔較大。企業應權衡以上幾方面的因素,選擇能最大限度降低稅負的理財方案。

    2. 適用性分析

    如果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完善、會計基礎好,有進行財務管理預測、決策的能力,則可以建立以企業理財活動為內容的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方法體系。

    (三)以確認和處理差異事項為思路的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具體方法

    1. 新企業會計具體準則與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差異的稅收籌劃意義

    新企業會計具體準則與新企業所得稅法規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第一,在計算費用損失時,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差異。第二,在計算費用損失時,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依據的時間不同所產生的差異。第三,部分涉稅事項的處理方法的差異。第四,稅務處理規定不準扣除項目差異。第五,稅收法規對部分準予扣除的項目做了限制性規定差異。第六,對部分應稅收入的規定差異。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收法規間存在著上述差異,因此,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要按照稅法規定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調整的過程即是在會計核算基礎上準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過程。這無疑為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極有價值的籌劃思路和操作空間。

    2. 適用性分析

    對于所有查賬征收的企業,均可以建立以確認和處理差異事項為思路的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方法。這種思路簡單、易于操作,可以與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工作結合進行,從而減少基礎工作量,提高籌劃效率,且受限因素少,適合于任何查賬征收的企業。

    【參考文獻】

    [1] 黃黎明. 稅收理論的最新發展. 涉外稅收,2004,(02):77-78.

    [2] 方衛平,稅收籌劃. 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320.

    [3] 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稅法. 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3-4.

    [4] 劉軍, 郭慶旺. 世界性稅制改革理論與實踐研究.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252-254.

    [5] 朱洪仁. 國際稅收籌劃.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260-262.

    [6] 楊斌. 進一步完善稅收制度、促進經濟健康發展. 稅務與經濟,2003,(06):76-78.

    第3篇:最新企業所得稅法范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企業納稅籌劃方法注意問題

    一、納稅籌劃的意義

    從納稅人方面看,納稅籌劃可以使納稅人的稅收減少,有利于納稅人的財務利益最大化。納稅籌劃通過稅收方案的比較,選擇納稅較輕的方案,減少納稅人的現金流出或者減少本期現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資金,有利于納稅人的發展壯大。

    從國家的稅制法規上看,納稅人為了節減稅收,總是密切地關注著國家稅制法規和最新稅收政策的出臺,一旦稅法有所變化,納稅人就會從追求自身財務利益最大化出發,馬上采取相應行動,趨利避害,把稅收的意圖迅速融入納稅人企業的經營活動的過程中。從這方面來說,納稅籌劃在客觀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貫徹稅收法律法規的作用。同時也時刻提醒稅務機關要注意稅法的缺陷,對稅法的健全起到促進作用。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方法

    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每一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

    通過應納稅所得額的定義可以看出,企業要想做好所得稅納稅籌劃工作,必須要采取合理的方法來減少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要增加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對一般企業來說享受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是很難的,所以我們只有在增加各項稅前扣除上做文章。

    (一)充分利用各種所得稅優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實行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這為企業的納稅籌劃留下了空間。

    (1)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允許再按照其當年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加計扣除,直接抵減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但是攤銷年限一般不會低于10年,也就是說不能在當期全額扣除,納稅人根據自身條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以多搞一些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發,并且要注意分清研究開發費用的期間費用化和無形資產化。

    (2)根據財政部、根據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的有關規定:“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加計扣除100%”。

    (二)正確運用虧損彌補進行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企業想充分利用彌補虧損政策、以取得最大的節稅效果,就要注重虧損年度后的運營,企業可以減小以后5年內投資的風險性,以相對較安全的投資為主,確保虧損能在規定期限內盡快得到全部彌補。

    (三)恰當運用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和加速折舊法的納稅籌劃

    新的會計制度及稅法,對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只要求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只要是合理的就行,這樣企業就可以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在符合政策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選定對自己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以達到節稅目的,通常情況下,在企業初期享有減免稅優惠期間,企業可以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定在高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對一般處在正常生產經營且沒有享有稅收優惠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三、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納稅籌劃是一項實踐性很強的工作,一個納稅籌劃方案如果成功的話將會為企業帶來節稅的好處,否則一旦籌劃失敗,將會為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所以納稅人在做好納稅籌劃的同時,也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關注國家企業所得稅政策的變化,加強稅收政策學習

    企業納稅籌劃人員要時時刻刻關注國家有關所得稅相關法律法規有關政策的變化,通過學習新的法律法規,可以準確理解法律法規的實質,提高風險意識,只有加強稅收知識的學習,全面把握稅收政策的內容,才能綜合衡量稅務籌劃方案,規避納稅籌劃風險,為企業增加效益。

    (二)要經常與稅務機關溝通,搞好稅企關系

    現在各地方稅務機關在執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他們除了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稅法和實施細則外,還遵守地方政府的頒布的其他相關規定,在納稅籌劃時我們很難把所有的相關規定都能理解透徹,這就要求納稅籌劃人要主動地與主管稅收機關聯系,隨時關注當地稅務機關稅收征管的特點和具體方法,使我們的納稅籌劃活動與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特點保持一致,以便于我們的納稅籌劃方案能得到他們的認可。同時要保持友好關系,要使我們的納稅籌劃風險降到最小,爭取為企業獲得最大的利益。

    四、總結

    納稅籌劃在當代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們要樹立納稅籌劃意識,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光明正大的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選擇適合自己企業實際的節稅方法,盡可能的全面分析影響納稅籌劃目標實現的因素,對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做到事前安排,把稅收風險降到最低,真正發揮納稅籌劃的作用,為企業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

    參考文獻:

    [1]肖太壽.《納稅籌劃》,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第4篇:最新企業所得稅法范文

    一、收入類納稅調減項目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減免稅項目所得等應該作為納稅調減項目,主要包括:

    (一)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二)免稅收入

    新企業所得稅法嚴格區分“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兩者的區別在于前者本身即不構成應稅收入,而后者本身已構成應稅收入但予以免除,屬于稅收優惠項目。具體包括以下四項:

    1.國債利息收入,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減計收入

    減計收入項目包括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其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其中,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四)減免稅項目所得

    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項目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六)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投資收益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扣除類納稅調減項目

    (一)特殊項目計稅成本

    .因視同銷售、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一控制的企業合并等方式取得的資產,其資產的計稅成本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往往高于其會計成本,如果企業根據會計準則的要求,按賬面的會計成本計提折舊或攤銷,則會造成因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而多繳了所得稅。

    (二)以前年度未抵扣部分可結轉扣除的項目

    1.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結轉扣除。

    2.超過工資、薪金2.5%的職工教育經費未抵扣部分,可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創業投資企業按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當年應納所得稅額,當年不足抵扣部分,可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4.境外已納稅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內,用每年度的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5.企業股權投資損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明確,在2007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權益性投資轉讓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連續向后結轉5年仍不能從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中扣除的,準予在第6年一次性扣除。但企業所得稅法對此尚未做出明確。

    (三)加計扣除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一是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二是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四)工效掛鉤

    企業本年度動用以前年度工資節余部分,因以前年度工資基金已作調增處理,故本年應作納稅調減處理。

    三、資產類納稅調減項目

    (一)固定資產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具體包括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二)無形資產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四、以前年度提取的減值準備本年轉回

    以前年度提取的各項減值準備已作納稅調增處理,本年度部分或全部轉回,需作納稅調減。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應計提應收賬款減值準備、短期投資減值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委托貸款減值準備等八項減值準備。而稅法規定,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所以在計提年度,企業應作納稅調增處理,在以后年度轉回時要作納稅調減處理。

    五、本期已轉銷售收入的預售收入的預計利潤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本期將預售收入轉為銷售收入,其結轉的預售收入已按稅收規定的預計利潤率計算的預計利潤,應作調減處理。

    六、其他納稅調減項目

    1.實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發生稅法上的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的收入,如:分期收款銷售收入、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收入、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會計核算與稅收規定不同產生的差異要作納稅調減;

    2.實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按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確認收益以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會計核算與稅收上的差異作為納稅調減項目;

    第5篇:最新企業所得稅法范文

    一、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

    在進行2010年(即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納稅人應該關注一下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的相關問題,尤其是對《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的理解和掌握,以及它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區別與聯系。針對以上問題,我們就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進行了以下幾個要點的匯總:

    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

    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由個人承擔的有關支出,企業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開支。包括: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個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支出;購買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等支出;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企業職工福利一般應以貨幣形式為主,對以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企業要進行嚴格控制。

    對實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業負責人,企業應當將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項福利性貨幣補貼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發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貨幣補貼從其個人應發薪酬中列支。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

    財企[2009]242號與國稅函[2009]3號的主要差異表現在“為職工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利”上:財企[2009]242號規定,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國稅函[2009]3號規定,包括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范疇。對此,在進行相關稅務處理時,應當按照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執行。

    企業為員工報銷的汽油費、物業費、個人出差餐費屬于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下稱《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特別提醒:注意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

    工資薪金發放的對象:即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要注意與臨時雇傭人員的勞務費區別(強調服務的連續性和周期性);同時,員工應為企業提供服務,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

    工資薪金必須是“實際發放”的,這里的發放不等同于發生。

    關于工資薪金的“合理性”,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二、關聯方借款利息支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借款,應符合稅收規定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比例(注:金融企業債資比例的最高限額為5:1,其他企業債資比例的最高限額為2:1),關聯方之間借款超出上述債資比例的借款利息支出,除符合財稅[2008]12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情況外,原則上不允許稅前扣除。對于關聯方企業借款利息費用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作了進一步規定: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另外,關注與利息相關的2個最新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股東及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因此對外借款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廣告費、業務宣傳費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對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會計上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全部計入當期“銷售費用”科目核算,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方,作為會計利潤的抵減額。由于稅法上允許廣告費和業務費的余額無限期向后結轉,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進行相應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四、業務招待費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應同時滿足以上規定。

    例如,某企業2009年度銷售收入2 400萬元,本年共列支業務招待費30萬元。根據上述規定,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30×60%=18(萬元),但最高扣除限額=2 400×5‰=12(萬元),故只能扣除業務招待費12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萬元(30萬元-12萬元)。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附件中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的規定,“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該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因此,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應以稅法口徑下的收入為準,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但不包括營業外收入。

    五、研發費用

    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發改委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5.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6.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會計規定,內部研究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其成本為開發階段符合資本化條件以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除此之外,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其他支出應予費用化計入損益。

    例1:甲企業當期為開發新技術發生研究開發支出計1 000萬元,其中研究階段支出100萬元,開發階段符合資本化條件前發生的支出為100萬元,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800萬元。稅法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假定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在當期期末已達到預定用途(尚未開始攤銷)。

    甲企業當期發生的研究開發支出中,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予費用化的金額為200萬元,會計上計入當期損益,稅法上按300萬元(200×150%)當期稅前扣除,即稅法上也不作為資產,計稅基礎為零。形成無形資產的成本為800萬元,即期末所形成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為800萬元,在未來期間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為1 200萬元(800×150%),其計稅基礎為1 200萬元,,形成暫時性差異400萬元。

    該項無形資產并非產生于企業合并,同時在初始確認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確認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產生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需要調整該項資產的歷史成本,準則規定該種情況下不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

    在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時,企業研發人員指直接從事研究開發活動的在職人員,不包括外聘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為研究開發活動提供直接服務的管理人員。

    六、開辦費

    《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明確,新稅法中開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也就是說,新稅法下企業開辦費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攤銷。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賬務處理”(財會[2006]18號)中,從有關“管理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及主要賬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在會計處理上可以不再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將其費用化,統一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同時還統一了開辦費的核算范圍。

    七、資產準備金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目前已明確的允許稅前扣除的準備金支出有:保險公司的相關準備金支出、保險公司提取的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證券類、期貨類相關準備金支出、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相關準備金支出。

    同時,國稅函[2009]202號第二條規定: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的各類準備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企業以后年度實際發生的相應損失,應先沖減各項準備金余額(即指稅收余額)。

    八、職工教育經費

    按照會計規定,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計提比例應按國家規定,借記“成本費用類”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科目。

    《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由于其稅法上扣除時間上作了相應遞延,形成了暫時性差異,會計處理時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進行相應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九、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規定: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計入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計入“4301專項儲備”科目。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時,屬于費用性支出的,直接沖減專項儲備。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歸集所發生的支出,待安全項目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確認為固定資產;同時,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沖減專項儲備,并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該固定資產在以后期間不再計提折舊。“專項儲備”科目期末余額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項下“減:庫存股”和“盈余公積”之間增設“專項儲備”項目反映。企業提取的維簡費和其他具有類似性質的費用,比照上述規定處理。

    十、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

    《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應付職工薪酬》,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補充養老保險費,以及為職工購買的商業養老保險,均屬于企業提供的職工薪酬。

    十一、捐贈股權

    《關于企業公益性捐贈股權有關財務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213號)將捐贈范圍擴大到“股權”,《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規定,企業通過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不需進行社團登記的人民團體以及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群眾團體)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通過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群眾團體實施的捐贈以及向非公益事業的捐贈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十二、資產損失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等貨幣資產,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規定,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以前年度未確認的損失,在當年因為各種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結轉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變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所屬年度。

    相關鏈接:

    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現在改為每年5月底前),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A類)適用匯算清繳辦法,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B類),不進行匯算清繳。

    A類企業做匯算清繳要從幾個方面考慮:

    1.收入:核查企業收入是否全部入賬,特別是往來款項是否還存在該確認為收入而沒有入賬;

    2.成本:核查企業成本結轉與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實反映企業成本水平;

    3.費用:核查企業費用支出是否符合相關稅法規定,計提費用項目和稅前列支項目是否超過稅法規定標準;

    4.稅收:核查企業各項稅款是否爭取提取并繳納;

    5.補虧:用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對以前年度發生虧損的合法彌補(5年內);

    6.調整:對以上項目按稅法規定分別進行調增和調減后,依法計算本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而計算并繳納本年度實際應當繳納的所得稅稅額。

    特別注意:所得稅匯算清繳所說的納稅調整,是調表不調賬的,在會計方面不做任何業務處理,只是在申報表上進行調整,影響的也只是企業應納所得稅,不影響企業的稅前利潤。

    2009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程序和方法

    第一步:將企業填寫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與企業的利潤表、總賬、明細賬進行核對,審核賬賬、賬表是否一致;

    第二步:針對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中“納稅調整事項明細表”進行重點審核,審核是以其所涉及的會計科目逐項進行,編制審核底稿;

    第6篇:最新企業所得稅法范文

    關鍵詞:財稅制度;企業;納稅籌劃;探析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1-0-01

    一、企業納稅籌劃中存在的問題

    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納稅籌劃的實施不僅影響到企業日常生產經營,還影響到企業今后的發展及市場聲譽,可謂影響重大。然而,在企業實際操作的過程中,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以至于企業納稅籌劃無法順利實施。主要表現在:

    1.納稅籌劃存在一定的風險

    納稅籌劃需要操作者精通稅收知識并執行嚴密操作過程,否則會因為掌握不到位而使納稅籌劃存在一定的風險。主要表現為兩點:一是基于納稅籌劃的專業性,由于沒能準確掌握稅收法律中的相關條款或企業的實際經營狀況,因而在籌劃時出現漏洞;二是在納稅籌劃方案執行的過程中,由于缺乏完善的監控措施,以至于納稅籌劃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使企業面臨著涉稅違法的風險。

    2.稅收法律意識薄弱

    在一些企業中,管理人員稅收法律意識薄弱,無法正確認識依法納稅的重要性,也分不清偷稅、漏稅以及納稅籌劃的界限。這樣,自身企業的納稅籌劃最終不能與國家的法律相匹配,甚至可能觸犯法律允許的范圍,因而難以達到預期效果。

    3.沒有正確的納稅籌劃觀念

    在很多企業里,由于管理者將企業管理的重點放在企業直接經濟效益上,以至于納稅籌劃未得到企業管理者的重視。而在企業實際的經營中,納稅籌劃帶來的經濟效益是間接的,是基于節支等于創收的觀念,稅收負擔的輕重,與企業的整體收益是分不開的,且稅收的節支直接節約貨幣資金的流出。因此,納稅籌劃需要企業管理者樹立正確的納稅籌劃觀念,以正確的心態來規劃,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企業實現價值最大化。

    二、企業納稅籌劃的原則

    納稅籌劃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全面性原則,才能有效地進行納稅籌劃。

    1.合法性。納稅籌劃要在稅收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充分利用稅收法規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

    2.合理性。指企業投資、融資、經營管理等行為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納稅籌劃只是企業商業活動的目的之一。

    3.全面性。一種稅負的減少,可能導致另一種稅負、非稅成本的增加,甚至會影響企業重大的經營活動或企業戰略,因而要全面衡量,綜合籌劃。

    三、完善企業稅收籌劃的途徑

    掌握最新的稅收法規精神,完善企業的稅收籌劃,能夠使企業在各項經營活動中獲取更多的經濟效益,促使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稅收籌劃的方法主要有:

    (一)企業籌資活動的納稅籌劃

    企業進行外部資金籌集,有權益籌資和債務籌資兩個備選方案。因為債務籌資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利息支出可以計入企業的在建工程或財務費用在稅前列支。而權益籌資成本卻是由稅后利潤支付的,與債務籌資方案相比,需要多納所得稅。所以從稅收的角度考慮,債務籌資比權益籌資成本要小。

    但要注意的是,在權益資金和債務資金的籌措中,要同時考慮成本和風險兩個因素。即既要考慮籌資的邊際資本成本,也要考慮負債增加相應增加的財務風險。

    (二)企業投資活動的納稅籌劃

    1.下級機構組織形式的納稅籌劃。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子公司的組織形式是法人,應在屬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分公司的組織形式是非法人分支機構,應并入總公司進行匯總納稅。企業在設立下級機構時,就需前瞻性地對兩種納稅方式進行對比,結合其他效益指標,選擇合適的下級機構組織形式。

    2.企業合并的納稅籌劃。企業在合并中,會產生盈虧互抵的情形,即盈利企業兼并一個虧損企業時,兼并企業可用其盈利先補抵虧損企業的累積虧損,再按利潤余額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就減小了企業所得稅的稅基。

    (三)企業經營活動的納稅籌劃

    1.適應流轉稅的納稅籌劃。許多大型企業,可能既是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同時也是營業稅的納稅人,這樣在混合銷售和兼營業務中,就必須全面籌劃好適應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的問題。一是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繳納增值稅,避免因為未分別核算兩種稅種,使企業增加稅負或者由稅務局核定導致稅負增加的情況發生。同時,對于同屬增值稅或營業稅不同稅率的,也應分開核算,避免從高適應稅率。二是只提供服務收取中介服務費的業務,應避免簽訂安裝、購銷等形式的合同,防止因此增加稅基或改變稅種加重稅收負擔的情況。

    2.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目前,折舊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產量法、工作量法、加速折舊法。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和凈殘值使企業存在企業選擇的空間。這樣,同一項固定資產在使用期間內按不同的方法計算,就會產生不同的折舊額。這就給企業納稅籌劃提供了條件,企業可選擇適合的折舊方式。如:免稅期不選擇加速折舊法;在沒有免稅條件時,固定資產可選擇加速折舊法,這樣投入前期產量高、修理費用少,加速折舊可適當減小所得稅稅基。

    3.固定資產修理的納稅籌劃。在現行企業所得稅法中,固定資產的修理支出可以在當期稅前扣除,而同時符合大修理支出兩個條件:一是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年,二是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處長2年以上。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這樣,在不影響生產的情況下,企業可將修理合并成大修理或將大修理分拆成多次日常修理,從而達到調節稅負的目的。

    4.虧損遞延的納稅籌劃。虧損遞延是指如果某企業在某經營年度中出現了所得稅法定義的虧損,則該企業不但可以免付當年的所得稅,其虧損還可以向后遞延5年,以抵消以后規定年的盈余,企業根據抵消后的盈余再交納所得稅。這樣,如在企業經營不是很景氣的年度,且虧損對企業沒有很負面的影響時,可以適當虧損以減輕所得稅稅負。

    參考文獻:

    [1]蔡昌,張西克.新會計準則與涉稅處理技巧[M].廣東經濟出版社,2006(07).

    第7篇:最新企業所得稅法范文

    全球經濟受金融海嘯影響程度日益加深而市場持續低迷,很多VC/PE都對本刊表示今年除了會謹慎投資新項目,把以往投資的項目做好是未來一段時期的工作重點。

    但引人注目的是,雖然目前國際金融環境仍然難言樂觀,境外資金對進入中國仍然熱情不減,中國政府目前也鼓勵境內基金業的發展。

    據最新數據統計,截止到2009年前兩個月,國內成立基金的規模已經達到15億美元,其中政府支持的基金占60%,比去年第四季度多出10個百分點。在中國VC/PE產業迅速發展的背景下,及時了解該領域的法律和稅收政策變化對關注此行業的企業CFO非常重要,為此本刊特別訪問了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及商務咨詢臺伙人張寶云女士。

    綜合考慮定架構

    《首席財務官》:目前世界各國VC/PE的組織形式和投資方式主要有哪幾種,國內的狀況怎樣?

    張寶云:從組織形式來看,目前世界各國VC/PE普遍采取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兩種,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其中的有限合伙制是目前國際上比較流行的VC/PE的組織形式。目前在中國進行投資的VC/PE主要采取四種組織形式:離岸基金、中國公司制VC/PE、中國非法人制(中外合作)VC/PE和中國有限合伙制VC/PE。總體來說,除了其中的中外合作形式由于法規不清晰,用得比較少。其他三種形式都存在。

    離岸基金仍然是外資進入的傳統方式,但國家外匯管理局在2005年了一系列文件(包括9號文、11號文以及75號文),另外商務部等六部委于2006年8月8日頒布了《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使傳統意義上的返程投資和紅籌上市模式因審批程序繁瑣等原因難以實施,從而給離岸基金對中國企業的投資和退出帶來了一定的影響。因此,目前越來越多的境外VC/PE開始積極考慮在中國境內設立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的人民幣基金。

    而一些地方政府為支持本地股權投資業的發展,已經出臺了一系列管理措施。例如上海市在2008年8月11日出臺的《關于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中明確。從事股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管理的企業應當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設立,而投資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境內的,也可以是境外的。京金融辦[2009]5號文也有類似的規定。這就表明在上海和北京可以設立有限合伙制的外資股權基金,外資人民幣基金的法律結構基本能被確定。

    有限合伙制形式允許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出資承擔有限責任,從而有利于降低有限合伙人的風險,進一步激勵創投企業在中國的發展。在將來合伙企業退出投資項目時,同樣可以在中國境內轉讓其所持被投資企業的股權,但相應的中國企業所得稅可由合伙人分別繳納。

    《首席財務官》:中國政府近期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針對VC/PE產業的稅收政策規定,對不同組織形式的VC/PE適用的稅收政策進行了明確。您認為從稅收安排的角度看各有什么利弊?

    張寶云:總體來看,無論從退出的便捷方面還是稅收收益上,成立離岸基金仍然是一種比較合適的架構安排。但要注意的是,根據2008年開始實施的中國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如果境外設立的離岸基金的實際管理控制地位于中國境內,則該離岸基金屬于中國居民企業,需就其全球所得繳納25%的中國企業所得稅。如果離岸基金被認定為在中國境內設立了機構、場所(如委派人員到境內管理投資業務,達到稅法所規定的機構、場所認定條件),則該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都需要繳納25%的中國企業所得稅。

    如果離岸基金直接轉讓中國境內企業的股權,則其資本利得需按照10%的法定稅率(或按照其所在國家或地區與中國大陸的稅收協定或安排的規定)繳納中國預提所得稅。

    另外,根據國稅函發[1997]第207號文,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如果離岸基金將所持被投資企業的股份轉讓給集團內成員企業,可按股權成本價轉讓,由于不產生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所以無企業所得稅負。但是新稅法實施后,國稅函發[1997]第207號是否繼續有效仍不確定,正在醞釀出臺的《企業重組與清算的所得稅處理辦法》對涉及股權轉讓的企業重組區分了特殊重組和普通重組,規定境內特殊重組可以享受一定的所得稅優惠,但跨境股權轉讓很可能需要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算股權轉讓收益,繳納中國所得稅。

    需要指出的是,當被投資公司向離岸基金分配股息時,離岸基金需要承擔中國預提所得稅稅負。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境內公司向海外分配股息,一般應當按照10%的稅率(或根據所在國家或地區與中國大陸的稅收協定或安排所規定的預提稅稅率)繳納中國預提所得稅。

    稅務安排比較

    《首席財務官》:那么您認為,對比成立離岸基金和成立中國公司制創投企業,從稅務安排上看,兩者整體稅負孰輕孰重?

    張寶云:對于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制創投企業,其中國稅務居民企業的地位是毫無爭議的,需就其全球所得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但是其從投資于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股息收入一般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同時,境內成立的公司制創投企業還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的規定,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投企業,可按該創投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兩年的當年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認定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主要條件是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比較離岸基金和境內公司制創投企業而言,下面的例子可以說明問題(見表1)。

    可以看出,除非預計未來股息收入遠高于股權轉讓所得,否則境內公司制創投企業的整體稅負將高于離岸基金。

    但是,由于上述投資抵免的稅收優惠的存在,如果境內公司制創投企業的投資額足夠大,可能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且境內公司制創投企業可以在境內利用免稅的股息收入進行再投資。因此VC/PE需要根據未來的發展戰略和盈利預測,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確定其組織形式和投資架構。

    這里值得一提的是,具備法人地位的創投企業有時會面臨雙重征稅問題。創投企業需就其自身經營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從其所投資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除外),之后分配其外國投資者和個

    人投資者的股息仍需交納所得稅。與此進一步相關的問題是,中國公司制創投企業的不同投資者就其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面臨不同的稅收待遇。境外法人投資者須就其從境內創投企業收取的股息分配繳納10%中國預提所得稅(境內法人投資者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可豁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自然人投資者VC/PE可能須就其從創投企業取得的股息繳納20%個人所得稅。可見目前稅法的規定并不利于境外法人投資者和自然人投資者直接投資于中國公司制創投企業。

    《首席財務官》:根據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所產生的收益,應當由其自然人投資方和法人投資方按照各自所分得的收益,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這是否意味著有限合伙制是VC/PE更為合適的架構安排?

    張寶云:從法律上和稅務安排上講,有限合伙制是這四種架構安排中最合適的。特別是最近出臺的財稅[2008]159號通知則在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體系下明確了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規定合伙企業應當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此規定避免了公司制VC/PE可能出現的重復征稅問題。

    其實,在財稅[2008]159號通知出臺以前,部分省市的稅務機關對有限合伙制VC/PE的稅務問題已經按照合伙企業“先分后稅”的原則出臺了一些地方性規定。比如上海市和北京市均規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當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已出臺的法律和法規對合伙企業“透明納稅實體”待遇的確認以及對合伙企業所得“先分后稅”的處理原則已接近大多數成熟市場國家的合伙企業稅務處理規定。盡管如此,我們認為仍有許多問題在財稅[2008159號通知中未作具體的規定,例如有限合伙制的創投企業或其有限合伙人能否及如何享受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抵免稅收優惠政策;盡管合伙企業實行“先分后稅”的原則,合伙人從合伙企業分回的所得是否能視同直接從被投資企業獲取的權益性收益而不會改變其所得性質尚未得到確認;有限合伙制VC/PE取得的股息或資本利得,各合伙人應如何計算繳納所得稅;財稅[2008]159號通知并未對合伙企業的虧損如何彌補及彌補年限等做具體規定。

    此外,關于合伙企業個人投資者的所得稅適用稅率為5%~35%,但某些省市稅務機關(如上海、天津等)對自然人合伙人的個人所得稅稅負則做出了更為詳細和優惠的規定。如北京金融辦[2009]5號文則不區分自然人合伙人是否執行合伙事務,籠統規定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稅目(適用稅率均為20%)。

    關于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因其法律規定遲遲未能出臺,所以如涉及外國合伙人(個人或法人)在中國合伙企業的所得稅稅務處理,則可能需要進一步的稅收法規明確。有兩點值得注意:

    常設機構問題。特別是對于境外投資者作為合伙人在境內設立有限合伙企業,是否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是否能夠參照適用國稅發[2003]61號和財稅[2008]159號文執行,尚待進一步明確。

    股息和資本利得的稅收協定待遇問題。境外合伙人若在中國無其他應稅活動,根據其所在國家或地區與中國大陸的稅收協定或安排的規定,在取得股息時,有可能只須繳納10%或5%的預提所得稅;而在取得股權轉讓的財產收益時,則有可能豁免中國大陸的預提所得稅。當然境外合伙人在選擇以哪個國家或地區的法人加入境內有限合伙企業時,也要留意中國稅務當局在反避稅和反濫用稅收協定領域的新動向。

    第8篇:最新企業所得稅法范文

    (一)所得稅會計的界定

    我國所得稅會計采用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要求企業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對于兩者之間的差異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每一會計期間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二)一般程序

    1.按照相關會計準則規定確定資產負債表中除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的其它資產和負債項目的賬面價值。

    2.按照會計準則中對于資產和負債計稅基礎的確定方法,以適用的稅收法規為基礎,確定資產負債表中有關資產、負債項目的計稅基礎。

    3.比較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對于兩者之間存在差異的,分析其性質,除準則中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定資產負債表日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應有金額,并與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相比,確定應予進一步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金額或應予轉銷的金額,作為遞延所得稅。

    4.就企業當期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按照適用的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將應納稅所得額與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計算的結果確認為當期應交所得稅。

    5.確定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包括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兩個組成部分,企業在計算確定了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后,兩者之和(或之差),就是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二、我國所得稅會計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缺乏動力

    由于企業自身動力不足,對于所得稅會計信息質量的重視程度不夠,參與調查的企業中還有43.24%的企業未對所得稅會計準則進行學習。缺乏重視就不會主動地追求高質量的發展,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利于所得稅會計的整體發展的。

    1.我國資本市場比較落后。上市公司數量有限,不能滿足廣大的投資者的需求。資本市場上是供小于求,企業易于籌資,與西方發達國家比,缺乏披露信息的動力,信息披露透明度低。這種情況下,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度缺少了社會公眾的監督,對于會計信息的質量漠不關心,也就不關注不同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優缺,僅在乎不同處理方法的難易程度。上市公司的這種態度,對于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實施產生不利影響,制約著所得稅會計準則的發展。

    2.上市公司的情況尚且如此,眾多中小企業就更難接受。中小企業的財務重心還是納稅核算,不是提供高質量的會計報表信息,因此,其更樂意接受核算簡便的應付稅款法。新所得稅會計準則中規定只能使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來核算所得稅費用,眾多中小企業必須從應付稅款法直接過渡到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企業需要一個適應期,此期間難免會有差錯。

    3.轉換成本對所得稅會計準則實施也存在影響。在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實施過程中,必須考慮的一個問題是實施所得稅會計準則的成本問題,即制度的轉換成本,包括對企業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費用及在校教育投入、企業相關賬目的調整費用、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實施初期的效率損失成本、新所得稅會計準則的推廣成本等。實施所得稅會計準則能夠帶來的效益主要是能夠真實反應企業的財務狀況、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快與國際社會接軌、方便資本的國際間流動。只有當制度的轉換成本小于效益時,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實施才會順利進行。對于實施所得稅會計準則能夠帶來的效益的考核,帶有很大的主觀性,沒有具體的量化指標,只能作定性分析。企業的能夠合理的預期實施所得稅會計準則帶來的利益時,能夠積極的推動實施。否則,企業缺乏動力推行所得稅會計準則,甚至阻礙其實施。

    4.為加快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實施應用,必須在成本與效益方面做好準備。首先,在成本上,不僅要注意加大投入,更要注意投資的效率,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對于支出的去向用途及使用效率進行跟蹤,作必要的監督。其次,對于所得稅會計準則實施后能帶來的收益,積極加以宣傳,提高相關人員的認識,特別是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證監會、企業主管部門。增加對所得稅會計準則實施后收益的預期。證監會和企業主管部門應最先提高對所得稅會計準則的認識,并在監管指標的制定及企業經營者業績考核指標的制定中反應出這種認識結果,引導企業和市場重視所得稅會計準則。做好成本與收益的配比,積極促進所得稅會計準則在我國的實施應用。

    (二)違背公平原則

    公平稅負是歷來構建稅制和開展稅收征管應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也是國家發揮稅收調控經濟職能,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一個有效手段。新稅法在稅收優惠過渡政策等問題的規定上造成現實經濟中的不公平,具體分析如下:

    1.外商投資企業在可以過渡期內繼續享受優惠政策造成企業實際稅率不同外商投資企業實施新稅法之前享受較多的稅收優惠,新稅法規定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稅收負擔率不足10%,而內資企業為28%.新稅法統一了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雖然降低了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但過渡期的優惠政策仍然使國內企業在一定期間內的稅收負擔仍然大大高于外資企業。這使內資企業難以與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處于相對公平競爭環境之中,特別在經濟全球化進程日益顯著的今天,稅收負擔的不公平,極大的抑制了國內產業的發展。

    2.在納稅人的界定上未將機關進行經營的部分確定為納稅人,造成偷逃稅收現象。新稅法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業和取得收入的組織確定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具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企業、外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組織,同時考慮到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屬于自然人性質企業,沒有法人資格,股東承擔無限責任,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排除在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之外。這個界定未將取得取得經營收入的機關涵蓋進來,在企業所得稅征管實踐中,經常會發生機關未脫溝取得經營收入的情況,特別是在房屋租賃、房屋開發環節,由于企業所得稅法沒有界定機關取得經營收入的納稅義務。造成同樣的行為,企業納稅,取得經營收入的機關不納稅的情況,對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造成一定的影響。

    3.對民族自治地方的稅收優惠政策導致地區間稅收負擔不均衡。改革開放以來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中民族自治地方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是國家一直堅持的稅收優惠。應該說分稅制以來的民族自治地方所得稅優惠政策給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帶來了很大的發展壯大機會,對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也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大部分位于中西部地區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已超過位于相同地區的非民族自治地區的經濟。在與民族自治方的相臨近的非民族自治地方企業與民族自治地方企業相比,稅收負擔明顯偏高。而且新稅法的注冊地納稅的辦法也會導致非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所得稅稅收收入流向民族自治地方。這也與新稅法中以產業優惠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不相符合。

    (三)違背效率原則

    1.稅基不穩導致稅款流失。新企業所得稅法在收入確認、資產計價上和成本計算上與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核算的相關度同舊所得稅條例相比,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舊與會計準則和財務核算辦法存在著相當大的差異。這就要求企業不但要按會計準則的要求準確核算經營成果,還要在納稅申報的過程中不斷調整與稅法之間的差異。這在很大程度中加重了納稅人申報所得稅的難度,與稅法的差異在會計核算中如何處理也會一直困擾著納稅人。同樣,所得稅稅基核實的復雜程度也影響著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在稅務機關人員短缺或業務素質低下的情況下,極容易造成稅基的不穩導致稅款的流失。

    2.有可能在納稅申報中出錯或者是利用優惠進行偷逃稅。新稅法在稅收優惠上的手段和數量較多,從形式上看,稅收優惠手段包括免稅、減速稅、優惠稅率、退稅、優惠扣除、稅收抵免、稅收饒讓、盈虧互抵、稅收遞延和加速折舊。這些優惠手段涉及到企業的生產、經營、銷售、核算、分配等方方面面,優惠形式眾多和企業所得稅稅基確定的復雜性,如一些成本費用的扣除等,其計算、確定和掌握非常復雜。對納稅人而言,有可能在納稅申報中出錯或者是利用優惠進行偷逃稅。同樣,稅收管理部門對企業所得稅和稽查和管理也非常困難。

    (五)會計人員素質對實施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制約1.會計人員對于所得稅會計準則的了解不夠,對于涉及的基本概念的理解不深。新準則要求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大多數企業會計人員對于此方法的認識和理解流于表面。即使掌握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原理,但實際應用還是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我國企業2007年前大多使用應付稅款法,直接過渡到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會計人員而言是一項挑戰。而且我國會計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要求全體會計人員短期內適應新方法難度大,已適應舊制度的會計人員對新方法會有抵制情緒,不利于所得稅會計準則的推廣。

    2.會計人員難以做出準確的職業判斷。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具有科學性,其原理更能揭示企業的財務狀況,同時,其會計處理方法要復雜。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會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會計人員能做出準確的職業判斷。例如,所得稅會計準則中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條件是企業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在實施所得稅會計準則時,要求會計人員做出職業判斷并充當評估師的角色。另外,我國的稅務也不發達,企業進行納稅的活動較少。論文格式所以,會計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素質。而我國的會計人員多層次、多樣性,既有國際級別的專家,也有僅具備記賬水平的會計員,這必然阻礙所得稅會計準則的發展。

    3.容易造成會計虛假信息。會計人員長期以來對稅法的重視遠超過會計準則,將納稅放在會計核算之上,以至于進行納稅核算時為減少稅法與會計的差異,直接按稅法要求進行核算,從而造成會計信息虛假,侵害了投資人的利益。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實施很可能遇到同樣的問題。選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目的正是要提高財務報表提供的信息的質量,如會計人員仍按稅法要求進行核算,則達到更改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目的,不利于所得稅會計的發展。因此,新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應用要求高素質的會計人員。

    三、對所得稅會計應用的建議

    (一)謹慎使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

    1. 加快發展和完善資本市場。為所得稅會計準則的發展創造必備的環境條件,良好的外部環境有助于所得稅會計準則高質量的發揮作用。目前,我國的市場體系還不完善,必要的配套設施還在不斷完善中,需要建立有效的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證監會對資本市場的監管,提高社會公眾投資者的監督力度,形成全方位的監督體系,促使上市公司提高財務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在企業管理上下功夫,改變企業靠關聯方交易等行為操縱利潤的做法,建立良好的競爭秩序。

    2.對于公允價值的使用應當謹慎。新會計準則引入了公允價值屬性,打破了原單一的計量屬性,使資產負債的計量更能符合實際,當然,對于資產和負債的計量比之前要有難度,要求的技術性更強。所得稅會計計量過程中,需要確定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在新會計準則核算體系下,部分資產和負債賬面價值的確定會涉及公允價值,只有能夠合理確定公允價值才能準確確定賬面價值,而公允價值的確定有賴于資本市場的完善。鑒于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程度,對于公允價值的使用應當謹慎,隨著資本市場的完善才可適當放松。

    (二)協調稅收法規與會計準則的差異

    1.促使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協調發展。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是會計的不同分支,在不同方面發揮著作用。加快發展稅務會計,建立稅務會計的理論框架,促使稅務會計向財務會計靠攏,使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協調發展。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稅收法規和會計準則也可以加以協調。二者根據不同的差異采用不同的做法。稅收針對會計的處理原則進行合理的改動,當然其本身的原則不可動搖,這樣的結果會減少二者之間的差異,正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

    在經濟生活中,難把握的方面越來越明顯,會計處理涉及許多進行職業判斷的方面,需要會計估計的地方越來越多,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稅額是相對確定的,而會計處理的結果的不確定性加大,兩者之間的矛盾影響所得稅會計的發展。國家應盡量調節二者的矛盾,減少差距的拉大,在國家經濟實力達到一定水平時,稅法應顧及企業的情況,理解企業的選擇,給企業充分的發展空間。

    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屬于不同領域的規章,其制定和和實施有不同的主管部門負責,這些部門之間應該加強聯系與合作,企業可以單獨成立稅務崗,負責企業有關的稅務資料,建立專門的稅務核算體系與財務會計協調,減少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間的不必要的資源浪費。

    新企業所得稅將內資與外資企業所得稅合一,并對各稅制要素以法律的形式進行了規定。如果未來出現需要對稅制要素進行調整的情況,則要用法律的手段來實現。稅法的語言要求精煉,不能存在模糊的表述,條例要求詳盡范圍廣。為方便稅收征管的實行,主法應與實施細則一起頒布。

    稅收征管體制對我國所得稅會計有很大的影響。目前,我國的市場改革穩步進行中,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進步的,但是稅收征管體制的發展卻停止不前,嚴重落后于實踐,對所得稅會計的發展產生不利影響,阻礙了所得稅會計的發展。所以,稅收征管體制應當加快改革,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首先,加快建設稅收征管的網絡化及運算軟件的升級,是報稅系統與企業會計核算系統銜接,實現不同部門的信息共享,減少資源浪費,提高工作效率。其次,提高效率,減少不必要的環節,加快審批速度。選擇合理的標準,對企業進行監督。最后,加強稅務人員的培訓,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水平及服務意識。

    2.應取消對外資企業的所得稅優惠過渡期。二法合并前不同的稅收優惠是導致內外資企業稅收負擔迥異的主要原因。導致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公,違反公平競爭原則:刺激了中外雙方的避稅行為,導致國家稅收大量流失;誘使企業競爭方向的改變和資源配置的扭曲,出現大量“假投資”“假三資”現象;稅收理論和實踐表明,任何稅收優惠,都可能導致某些納稅人去想方設法鉆空子,從而成為稅收的漏洞。但這并不排斥稅收優惠作為稅收杠桿的調節作用,關鍵在于優惠政策與優惠方式的選擇。不論是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優惠政策都是公司所得稅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國一般根據本國具體的國情和不同時期的發展任務,實施特定的區域優惠和產業優惠。

    3.要調整所得稅優惠的實施范圍和方向。建立產業政策導向與區域發展戰略導向相協調的所得稅優下機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政策的主要目標,是為所有市場參與主體創造平等競爭的環境,而不是人為地通過政策傾斜厚此薄彼,造成一部分區、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相反,為保持社會經濟穩定發展,國家要承擔社會收入再分配職能。在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支持落后地區發展的同時,要有選擇、適當地實施對在落后地區投資企業的優惠稅收政策。要有目的地扶持有效益的中小企業的發展。因為落后地區不發展,要拖全國經濟發展的后腿;中小企業不發展,不利于形成有效競爭市場,不利于優化產業結構,提高就業水平,提高社會整體生活質量。而落后地區和中小企業在社會經濟現存格局中往往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才是真正需要扶持的。

    綜上,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己經在我國實施了,并且我國的稅收也在不斷的改革發展中,抓住這個機會,加速會計與稅法的協調,對稅收法規做出新的調整,以適應新的環境,建立促進稅法與會計協調發展的制度,使我國的國家稅收與企業得到雙贏。

    (三)范應稅所得

    企業所得稅課稅客體的基礎,是納稅人的經營利潤。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必須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和范圍,統一資產處理的方法和標準,也應是采取同樣的程序和方法來確定應納稅所得額,這是公平稅負的前件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還盡可能多地考慮企業經營中出現的新動向。

    1.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和范圍。稅前扣除標準要符合當前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盡量與國際慣例相接軌,其核算應稅所得的各項列支和扣除項目標準應最大限度與企業會計準則和財務核算相符合,使應稅所得的計算更加簡便,易于操作自。

    具體來講①壞賬提取比例。根據現行規定,企業不得稅前扣除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為了抵御市場風險,真實反應企業經營核算的成果,應擴大企業稅前扣除風險準備金的比例,特別是一些高風險、高投資的行業,比如投資、房地產、金融等。②業務招待費提取的分類。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既然限定了招待費的比例,就不要再限定其扣除的比例,可以從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上加強審核。③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公益性捐贈的稅務處理在年度利潤的總額12%范圍以內部分,可以扣除。公益性捐贈實質上是在彌補政府職能的缺位,企業積極參與公益性捐贈,對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稅前扣除的比例應全額在稅前扣除。

    2.資產的稅務處理。固定資產折舊方式的選擇。國際通行的做法是采用加速折舊法,這樣一方面可以刺激投資,另一方面也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因此,我國應在全國范圍內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法,這樣既有利于鼓勵資本投資,加快固定資產更新,又有利于促進企業生產技術進步,并同國際慣例相銜接。

    資本交易利得或損失的稅務處理。資本利得已經成為企業收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某些企業來說,現行稅法沒有對資本利得做出專門的規定,一般的做法是將企業資本交易所取得的利得并入企業利潤總額征稅,因交易而發生的損失則沖抵企業的營業利潤。這種處理方法實際上是鼓勵投機而不是投資。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應對資本交易利得或損失予以明確的規定。本著鼓勵投資、防止投機的原則,對企業取得的當期資本交易中的凈收益,應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法定稅率課征所得稅。企業資本交易中發生的損失,只能沖抵其從資本交易中取得的收益,不得沖抵企業的正常營業利潤。

    (四)加強所得稅會計人員培訓

    新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實施有賴于會計人員的素質的提高。2007年以前,企業可以在應付稅款法、遞延法、利潤表債務法中選擇,盡管會計理論界早己經指出應付稅款法的不足及缺陷,但大多數企業還是選擇了應付稅款法,其原因在于應付稅款法的處理簡便。但新所得稅會計準則選擇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新的所得稅處理方法雖然科學性強但其處理難度明顯高于其他三種方法。同時,會計人員對于新所得稅處理方法的認識不深。這種情況對于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實施極為不利。為減少這種不利影響,應該加強對所得稅會計人員的培訓,系統學習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原理及處理方法,這是加快實行新方法的必然要求。

    在我國,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存在許多方面,如廣告費、薪酬、傭金、罰金、財產損失、各項準備金、或有事項、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金融資產、投資性房地產等。會計人員的核算工作大。由于會計人員是所得稅會計準則實施的直接執行者,負責企業所得稅費用的核算,會計人員的素質無論對稅務部門還是對企業都有重大影響。高素質的會計人員才能很好的應用新所得稅會計準則,才能保證新所得稅處理方法的優勢充分發揮出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會計人員的要求比較高,如在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時前提條件是企業很可能在未來有足夠的應稅收入以利用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會計人員需要依據現有的證據做出判斷,這對會計人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會計人員要盡快從應付稅款法轉變到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中來,對新方法要有充分的認識,對其本質要有清楚的理解。短期內實現這種轉變有很大難度。為適應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必須加強會計人員的培訓。

    企業會計人員在校期間學習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比例很少。學校教育本應是傳播知識的殿堂,特別是先進的知識。目前,高校中對于西方的一些成果介紹較少,學生對于一些較新的處理方法知之甚少。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在美國及許多國家已經應用了很多年,國際會計準則也早就采用了該方法,但在新準則頒布前,幾乎沒有幾家高校介紹過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高校教育的缺失不利于會計的發展。所以,應迅速在高校中開展所得稅會計教育,普及所得稅會計的專業知識。在高校開設相關課程,培養高水平的會計專業人才。

    同時,對于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也要加大力度,補充最新的專業知識,以適應新的會計工作。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是會計人員了解新知識的一個重要途徑。我國法律規定會計從業人員每年必須接受一定課時的教育。因此,強制性的繼續教育可以成為推廣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平臺。

    第9篇:最新企業所得稅法范文

    (一)增值稅、營業稅優惠政策 2011年10月31日,財政部第65號令,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從11月1日起大幅提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根據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具體幅度調整如下:(1)銷售貨物的,由現行月銷售額2000~5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2)銷售應稅勞務的,由現行月銷售額1500~3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3)按次納稅的,由現行每次(日)銷售額150~200提高到300~500元。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營業稅起征點的具體幅度調整如下:(1)按期納稅的,月營業額從1000元~5000元上調為5000元~20000元;(2)按次納稅的,每次(日)營業額從100元上調為300元~500元。

    需要提醒納稅人注意的是,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調整的優惠,只適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業的個體工商戶,即使是同樣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也不適用該優惠政策。

    (二)印花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其他優惠政策 《財政部關于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字[2011]104號)規定,對依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認定的小型和微型企業,免征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發票工本費。

    二、小型微型企業稅務籌劃基本思路

    (一)恰當選擇納稅人身份進行稅務籌劃 我國增值稅的納稅人分為兩類: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部分增值稅應稅項目為13%),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小規模納稅人所適用的征收率為3%,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

    由于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所使用的征稅方法不同,因此有可能導致二者的稅收負擔存在一定的差異,這就為小型微型企業選擇納稅人身份的籌劃提供了空間。小微企業為了減輕增值稅稅負,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從而決定如何在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之間做出選擇。

    案例1:濰坊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為一家微型生產企業,預計2012年銷售額為48萬元(不含稅)。由于公司的會計核算制度并不健全,不符合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條件,若公司健全會計制度,每年需多支出2萬元,于是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增值稅稅率為17%)。嘉禾食品公司從濟南青田農牧有限公司(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購入原材料30萬元(不含稅),其他支出6萬元。根據這種情況,請提出納稅籌劃方案。

    方案一:嘉禾食品有限公司選擇作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則應納增值稅=48×3%=1.44(萬元),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44×(7%+3%)=0.144(萬元),公司利潤總額=48-30×(1+17%)-6-0.144=6.756(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6.756×25%=1.689(萬元),稅后利潤=6.756-1.689=5.067(萬元)。

    方案二:嘉禾食品有限公司選擇申請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應納增值稅=48×17%-30×17%=3.06(萬元),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06×(7%+3%)=0.306(萬元),公司利潤總額=48-30-6-0.306-2=9.694(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9.694×25%=2.424(萬元),稅后利潤=9.694-2.424=7.27(萬元)。

    由此可見,通過稅務籌劃,方案二比方案一多獲得稅后利潤2.203萬元(7.27-5.067)。因此,嘉禾食品有限公司應當選擇申請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合理選擇企業組織形式進行稅務籌劃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僅對投資者個人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繳納完企業所得稅后,投資者個人從公司獲得股息時還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于小型微型企業而言,可以計算不同組織形式下其稅負的大小,來選擇稅負最低情況下的企業組織形式。

    案例2:2012年1月,青島市民高煒準備設立一家微型商品批發企業,預計該企業年盈利100萬元,高煒原計劃創辦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稅后利潤全部分配給股東。根據這種情況,請提出稅務籌劃方案。

    方案一:高煒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則應納企業所得稅=100×25%=25(萬元),公司稅后利潤=100-25=75(萬元),如果稅后利潤全部分配,高煒應納個人所得稅=75×20%=15(萬元),個人獲得稅后利潤=75-15=60(萬元),合計納稅=25+15=40(萬元)。

    方案二:高煒可以考慮設立個人獨資企業,該企業本身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則高煒應納個人所得稅=100×35%-1.475=33.525(萬元),稅后利潤=100-33.525=66.475(萬元)。

    由此可見,通過稅務籌劃,方案二比方案一減輕稅負6.475萬元(40-33.525),高煒多獲得稅后利潤6.475萬元(66.475-60)。因此,高煒應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三)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進行稅務籌劃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因此,對于國家稅法限制的費用,小型微型企業可以考慮通過設立子公司增加扣除限額的途徑來解決。但前提條件是不能違法,并且要測算好相關的數據,不要“按下葫蘆浮起瓢”,這邊節約了稅金,那邊卻又多交了稅金。

    案例3:濟南正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為一家小型生產企業,2012的銷售收入預計為1000萬元,但2012年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預計為200萬元,業務招待費支出預計為50萬元,沒有辦法壓縮。根據這種情況,請提出稅務籌劃方案。

    方案一:仍采用原來的生產經營方式。則業務招待費超標額=50-1000×5‰=45(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超標額=200-1000×15%=50(萬元),超標部分應納企業所得稅=(45+50)×25%=23.75(萬元)。

    方案二:該公司可以將銷售部門分立出來,組建一個全資子公司專門負責銷售。

    這樣,正佳照明科技公司將生產的產品以900萬元賣給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再以1000萬元對外銷售。同時,該公司將所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的一半分配給銷售公司來承擔。由于增加了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這樣一個新的組織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額,但因最后都是1000萬元對外銷售,沒有增值,所以不會增加增值稅的稅負。

    則正佳照明科技公司業務招待費超標額=25-900×5‰=20.5(萬元),正佳照明科技公司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發生額為100萬元,而扣除限額=900×15%=135(萬元),因而該公司可以將所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全部扣除。

    銷售公司業務招待費超標額=25-1000×5‰=20(萬元),銷售公司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發生額為100萬元,而扣除限額=1000×15%=150(萬元),因而該銷售公司也可以將所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全部扣除。

    兩個公司超標部分合計應納企業所得稅=(20.5+20)×25%=10.125(萬元)。

    由此可見,通過稅務籌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繳納企業所得稅13.625萬元(23.75-10.125)。因此,濟南正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應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從事銷售業務。

    (四)利用起征點進行稅務籌劃 起征點是對課稅對象征稅的起點,即開始征稅的最低收入數額界限。當課稅對象未達到起征點時,不用征稅;當課稅對象達到起征點時,對課稅對象全額征稅。目前,起征點在增值稅、營業稅中的應用比較多,這就為相關納稅人(個體工商戶)的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在具體實務操作過程中,納稅人應充分考慮收入增加帶來的利益和放棄起征點的優惠而增加的稅收負擔間的關系,避免增值率稍高于起征點而得不償失。

    案例4:淄博市個體工商戶徐帆經營一家美發店,2012年6月的營業額為20800元,應當按照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已知該行業的利潤率為40%,當地財政廳和國家稅務局最新規定的營業稅起征點為20000元。根據這種情況,請提出稅務籌劃方案(只計算營業稅及附加稅費,暫不考慮其他稅負)。

    方案一:美發店月營業額為20800元。該美發店應納營業稅=20800×5%=1040(元),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040×(7%+3%)=104(元),合計納稅=1040+104=1144(元),當月稅后利潤=20800×40%-1144=7176(元)。

    方案二:當月月末實行老年人理發優惠制度,將營業額降低為20000元。則該美發店可以免繳營業稅及附加稅費,當月稅后利潤=20000×40%=8000(元)。

    由此可見,美發店當月實行優惠制度既可以贏得顧客,樹立良好形象,實際上又提高了稅后利潤824元(8000-7176),可謂一舉兩得。因此,應當選擇方案二。

    (五)利用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但對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稅率為20%。財稅[2011]117號文件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因此,對于年應納稅所得額接近30萬元的小型微型企業就有可能利用國家對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對于超過這一規模的小微企業,則可以通過分立機構的方式來享受稅率上的優惠。

    案例5:山東新東方出版社下設四個部門:編劇部、廣告部、印刷廠和讀者服務部,四個部門資產分別為20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30萬元,員工分別為40人、20人、50人、10人。2012年,該出版社年應納稅所得額為90萬元,其中,編劇部、廣告部、印刷廠和讀者服務部的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28萬元、27萬元、29萬元、6萬元。根據這種情況,請提出稅務籌劃方案。

    方案一:新東方出版社保持原有的經營方式。則應納企業所得稅=90×25%=22.5(萬元)。

    方案二:新東方出版社將廣告部、印刷廠和讀者服務部分別變更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出版社分立之后,每個公司都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則四個公司共需繳納企業所得稅=28×20%+27×20%+29×20%+6×50%×20%=17.4(萬元)。

    由此可見,通過稅務籌劃,方案二比方案一減輕企業所得稅稅負5.1萬元(22.5-17.4)。因此,應當選擇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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