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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高校行政管理人員師德現狀的主流是積極健康的,但在高校教學、科研和管理水平的蓬勃發展下,行政管理人員的師德建設也存在諸多的問題和挑戰。(一)缺乏育人意識。部分高校行政管理人員對自己作為高校教師隊伍中重要成員的認識不足,認為自己不直接接觸學生,不直接接觸教學,只是一個為高校教學科研服務的辦事人員,淡化了自己的教師身份。因此未用高校教師的道德標準來要求自己,也不知自己的工作作風、工作態度將對學生的價值取向和思想品德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同時也意識不到這將會影響社會對學校的評價。(二)重業務、輕師德。重業務、輕師德的現象在高校行政管理人員隊伍建設中普遍存在。部分高校行政管理人員單從部門自身角度出發,認為自己的主要工作是完成本崗位的任務,主要服務對象是學校領導,雖積極上進,不斷提高自身業務能力,卻忽視了學生才是學校服務的主體,普遍缺乏與學生認真溝通交流的工作態度,對學生的思想道德情況視而不見,為學生服務意識淡薄。(三)未形成完整的培養體系。目前,有關高校行政管理人員師德建設的培養體系還未形成,相應的政策也未出臺,缺乏一套完整的、程式化的培養計劃、實施辦法和評價制度。高校行政管理人員師德培養建設工作仍處在探索階段。
二、優化高校行政管理人員師德水平的對策
高校行政管理人員師德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不僅影響了高校機關的形象和聲譽,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高校的發展。但師德建設又是一項長期項目,要提高高校行政管理人員的師德水平,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和質量觀,既需要有長遠性的規劃,又要有解決目前問題的針對性措施。
(一)加強政治思想建設,提升育人意識。高校肩負著為社會培養高質量人才的重任,高校行政管理人員承擔著為高校教學、科研、日常管理的服務與協調工作。要想做好此項工作,高校行政管理人員首先要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就是要求高校要把行政管理人員思想政治工作擺在重要位置,把行政管理人員道德建設的各項活動滲透到日常工作的各個領域,通過參觀、考察、主題講座等多種形式開展道德教育活動,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強化他們愛崗敬業、服務育人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使高校行政管理人員能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加強自身修養,弘揚高尚師德,全心全意為廣大師生服務。此外,高校行政管理人員應明確自身定位。教育、科研和行政管理是學校的三大要素,三者缺一不可。高校行政管理人員與專職教師同屬學校的師資隊伍,只是崗位不同,但其所擔負的使命是一樣的。專職教師通過教書育人,行政管理人員則可立足于本職工作,通過規范的工作制度、良好的工作作風和飽滿的工作熱情,發揮育人作用。
(二)建立健全高校行政管理人員師德培訓體系。我國著名教育學家陶行知先生曾說過:“要想學生學好,必須先生學好”。培訓是提高高校行政管理人員道德水平的基本手段。基于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繁瑣性、重復性的特點,行政管理人員更應當在多元化的學習中不斷完善自我,做到德才兼備。具體而言,高校要制定明確的培養計劃,把對行政管理人員的師德培養工作納入到全校師資隊伍建設規劃當中,作為行政管理人員入職培訓和在職培訓的重要內容。要把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職業道德作為培訓學習的核心內容,深入學習社會主義榮辱觀,強化高校行政管理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對于青年職工,還可以采取“傳幫帶”的方式,用老前輩的高尚品德、敬業精神和奉獻精神來感染和指導年輕人,使其不斷進步。
(三)優化考評獎懲制度,確保考評實效。當前,高校所執行的師德考評制度主要是針對承擔教學與科研任務的專職教師,這并不完全適應于行政管理人員。因此,構建一整套符合高校行政管理人員的、能正確反映現代社會主義師德觀念和善惡標準的評價考核體系是行政管理人員師德建設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對行政管理人員的師德評價要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內容包括對他們的思想品德、言行舉止、為人師表、工作態度、綜合素質等方面的考核,從學生、教師、領導、同事多個角度出發,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對照各項評價指標進行打分,全面反映高校行政管理人員的師德狀態。評價考核的結果將存入行政管理人員的個人檔案,作為他們日后職稱評定、職務晉升、評獎評優、外出進修和工資收入等的重要依據。對于師德水平高的行政管理人員,學校可對其予以表彰獎勵,樹立典型,號召全體教職工向其學習;對于師德水平差的人員要及時進行勸導,經教育仍不改正的,可暫停其工作;對因師德失范帶來嚴重后果的,學校要對其進行嚴肅處理甚至解聘,以此來督促學校整體師德水平的改善。最后,學校要建立行之有效的保障機制,把上述工作制度化、常態化,促進行政管理人員師德建設良性運行機制的構建。
[論文摘要]自《行政訴訟法》于1990年10月1日施行起,法學界便開始了在我軍建立軍事行政訴訟制度的研究探討工作,成果頗豐。但是目前我國的軍事行政訴訟制度理論研究還處于初始階段,對軍事行政訴訟制度的基礎性核心問題也未能形成一致看法。本文就軍事行政訴訟的概念、軍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以及軍事行政訴訟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其意義三個方面的問題進行探討。
自我國《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以來,軍內外的專家、學者即開始研究和探討軍隊內部是否應當適用行政訴訟法、軍事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軍事機關能否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等問題,可惜的是至今仍無定論,甚至沒有形成主流意見。隨著依法治軍方針的確定和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研究者開始認識到,解決“軍事行政訴訟問題”不僅是大勢所趨,而且具有一定的理論依據和現實可能,建立軍事行政訴訟制度將對國家和軍隊法治建設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在軍隊實行行政訴訟不僅有必要,而且也有可能。因此,筆者試就目前軍
事行政訴訟理論中存在的三個基礎理論問題略述管見。
一、關于軍事行政訴訟概念的厘定
由于對軍事行政訴訟要解決哪些主體之間的行政爭議及何種性質的行政爭議有不同理解,所以學術界對軍事行政訴訟的概念尚未形成一致看法。要客觀地對軍事行政訴訟的概念進行厘定,必須對相應的法律關系予以分析,能夠進入軍事行政訴訟研究視野范圍的法律關系大致包括四種:第一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即使存在國防軍事的因素,也不應劃入軍事行政訴訟的范圍;第二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軍事機關之間的軍事行政管理關系,很多學者堅持因此種關系而發生的行政爭議應納入軍事行政訴訟的范圍,這與軍事法院目前執行的“屬人管轄”原則不一致。正如前述所言,筆者認為此類糾紛數量有限且在處理時,軍事機關一般移交國家行政機關最終處理,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已不是軍事機關。第三種是軍人及軍事單位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爭議是普通的行政爭議,普通人民法院就可以解決。能夠納入軍事行政訴訟的就只剩下第四種,即軍人、軍事單位與軍事機關之間發生的軍內行政爭議。從軍事行政訴訟主體得出,軍事行政訴訟就是軍人或軍事單位對軍事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并由軍事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它是國家行政訴訟制度在軍隊的延伸。
二、關于軍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具體構想
凡事皆雜于利害,司法實踐表明,權利也可能濫用。如果行政相對人濫用行政訴訟權利,無疑會干擾軍隊行政機關的正常工作,影響軍隊行政權威,同時令軍事司法機關增加工作負擔。因此明確軍事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是有其重大價值的。
根據已厘定的軍事行政訴訟的概念,能納入軍事行政訴訟的是軍人、軍事單位與軍事機關之間發生的軍內行政爭議。因為涉及軍人、軍事單位與軍事機關糾紛的種類及數量繁多,而軍事法院的承受能力有限,不可能將所有涉及軍人、軍事單位與軍事機關的糾紛都納入軍事行政訴訟的范圍,況且部分軍事行政主體還具有自我監督的機制,所以沒有必要將所有軍事行政糾紛都通過軍事行政訴訟途徑加以解決。科學合理地界定軍事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有利于軍事法院對于軍事行政主體實施有效的司法監督,促進軍事行政主體依法行政。
經過多年的完善,國家行政訴訟制度建設已經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國家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正呈現出逐步擴大之勢。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訴訟法》,其第2章專門規定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其后,分別于1991年7月11日和2000年3月10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和《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兩項司法解釋,進一步擴充和優化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軍事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范圍,應以國家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為主要依據,兩者在總體上應當保持協調一致。同時,由于軍事行政訴訟案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軍事行政訴訟制度建立之初,為了軍事行政訴訟活動能夠平穩有序地進行,確保部隊的安全穩定,其受案范圍宜小不宜大。當軍事行政訴訟制度逐步完善之后,其受案范圍可以再行擴大。因此,在目前情況下,軍事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軍事行政訴訟的案件范圍,主要應包括以下方面:
1.對軍事行政處罰不服的。如果軍隊保衛部門對某涉嫌違法的軍人實施了行政拘留,而被拘留的軍人認為該軍事行政行為違法,即可提起軍事行政訴訟。
2.對限制人身自由、對財產的查封、扣押等軍事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某軍事行政主體對于涉嫌違紀違法的軍職人員,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將其部分財物當作非法所得而實施查封、扣押,當事人如果對此不服,則可以提起軍事行政訴訟。
3.對頒發許可證和執照的申請,軍事行政主體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假設一名符合條件的軍人,向有關軍隊行政司法機關申請軍隊律師執業證,該機關遲遲不予答復或者拒絕頒發其軍隊律師執業證,該軍人就此可以提起軍事行政訴訟。
4.有關當事人認為軍事行政主體沒有依法給予其相應經濟待遇的。有關軍人住房等涉及軍人經濟待遇的問題,相關的軍事法規政策都有著明確的規定,但在現實中,一些法規政策難以得到徹底貫徹的執行,軍人的權利時常遭受損害。此時權利受損的軍人就可以通過軍事行政訴訟解決問題。
5.軍事行政主體非法干涉軍隊律師的會見權。依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相關規定,軍隊律師有權會見在押的軍人以及軍人犯罪嫌疑人,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看押軍人或軍人犯罪嫌疑人的軍隊保衛部門,如果自行設置障礙,非法阻止軍隊律師會見權的實現,則軍隊律師有權提起軍事行政訴訟。
6.軍事院校學員(此處專指具有軍籍的生長學員或軍隊干部學員,不包括地方委培生)與軍事院校之間因學籍管理、學位頒發以及學費繳納等方面涉及軍事行政管理的問題而產生的糾紛。近年來,在軍事院校中,在職干部學員逐漸占據了絕大多數。入學以后,在職干部學員的人事關系仍然保留在其原所在單位,在職干部學員與軍事院校之間,已經不再是以往那種純粹的內部行政關系。如果這兩者之間,因學籍管理、學位頒發以及學費繳納等方面的問題產生了爭議,在職干部學員有權提起軍事行政訴訟。
三、關于軍隊實行行政訴訟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意義
軍事行政訴訟制度作為一種“體制內”制度,讓軍人受冤屈,或者權利、尊嚴和人權受到損害時能得到一個被保障的途徑,正如同普通公民遭到國家公權利侵害時,通過提起行政訴訟保障個人權利般,這可以說明在我軍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大環境已經形成,而且該制度的建立不僅必要而且非常有意義。第一,有利于依法治軍方針在軍隊切實得到貫徹實施、推進軍隊行政法治的現實需要,維護了軍隊的穩定。若及時、有效的軍事行政訴訟依法解決問題,則能將軍隊內部矛盾迅速消解。第二,有利于維護軍隊的高度集中統一,通過軍事行政訴訟可將軍事行政主體和相對人的行為統一到國家和軍隊的法律法規中,克服個別部隊組織松散和有法不依的混亂現象。第三,有利于提高軍事機關的工作效率,克服因軍事行政相對人無休止地逐級申訴,導致軍事機關大量的人力、精力和時間被牽扯的弊端。最后,為完善我軍的法制監督體系補上最后一塊拼圖,加強了軍人合法權利的保障體系。
肇始于20世紀80年代的國內行政哲學研究很少系統地探討行政哲學的研究對象。從近年召開的哲學或行政學研討會上的發言和已經發表的少量涉及行政哲學的有關論著看,國內對這一問題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行政活動”是行政哲學的研究對象,行政哲學是“關于行政活動的普遍本質和一般規律的科學”。事實上,對“行政活動的普遍本質和一般規律”有成效有意義的研究只能屬于行政科學研究范圍,是理論行政學的研究對象。“行政活動的普遍本質和一般規律”在行政哲學研究中,是終極意義的研究對象,行政哲學不可能也不能夠取代行政科學去直接研究行政活動。第二種觀點認為,行政哲學是以行政科學、行政理論為研究對象,是行政科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即元行政學。這種基本思路是可取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符合邏輯的,但由于把行政哲學當成了行政科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元行政學),因而存在兩個難以自圓其說的問題:其一是如果把行政哲學當成行政科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即名曰行政哲學又是行政科學的一個分支學科,顯然就會產生一個學科性質問題。人們必然要產生行政哲學究竟屬于哲學學科還是屬于行政學科的疑問。雖然行政學家和哲學家是可以而且應該聯盟的,但行政學屬于社會科學,它與超越科學的哲學在知識性質上有本質的區別,因而行政哲學不可能既是哲學的又是具體科學的。否則,只會產生一種非哲學非科學的怪異知識和學科。目前出現的那種把哲學的概念、術語往現實行政生活貼標簽的“研究”,和直接借用哲學的原理、規律構建的種種行政哲學體系的“研究”,無不是受此種觀點的影響。其二是把行政哲學當成行政科學的元理論,即元行政學,也不符合國際通行的學科研究規范。行政科學的元理論準確地說應該是“行政學學”或“行政學學理”。行政哲學屬于“行政學學”的范疇,但行政哲學不同于“行政學學”,只是其一部分。行政學學或元行政學從不同的角度和領域對行政科學進行研究,行政哲學則是從哲學角度研究行政科學的行政學,它可以屬于元行政學的一部分,但不能等同于整個元行政學。因此,行政科學、行政學學(元行政學)和行政哲學是三個不同的概念。第三種觀點認為,行政哲學的研究對象是行政科學,是對行政科學的哲學考察。即,行政哲學以行政科學為研究對象的哲學。就學科性質而言,行政哲學屬于部門哲學,是哲學的分支學科。
對行政哲學的研究內容,國內一些學者在涉及到行政哲學的論著中也作了一些簡略的描述。如王滬寧認為,行政哲學主要研究和分析一定行政活動和行政關系的性質、行政活動的目的和宗旨、行政活動中的價值觀念、道德規范倫理原則等基本理論范疇[1]。薄貴利則將對人性的基本判定、政府的價值取向和現代政府的責任問題作為行政哲學研究的基本問題[2]。顏佳華在《行政哲學論》一書中構建了一個行政哲學的研究框架:行政活動論(邏輯起點)、行政主客體論、行政認識論、行政實踐論、行政方法論、行政價值論[3];后來,他又在《行政哲學:一個亟等進一步開拓的領域》一文中,將行政哲學的研究內容界定為:行政哲學導論、行政學對象論、行政學結構論、行政學功能論、行政學評價論、行政學發展論等[4]。
仔細分析國內行政哲學研究對象和研究內容的界定我們不難發現,在我們稱之為“行政哲學”的名稱背后,實際上存在著兩種行政哲學:一種是以行政活動為研究對象的行政哲學,一種則是以行政科學為研究對象的行政哲學。為了研究的方便,我們分別用“行政活動的哲學”(簡稱為“行政哲學”)與“行政(科)學的哲學”(簡稱為“行政學哲學”)這兩個稱謂來標示行政哲學研究的上述兩種主題、兩個方向。這兩種行政哲學,一個涉及“實際的行政活動”領域,一個涉及“理論的行政科學”領域。
行政活動的哲學主要研究行政的本質及其分界、行政的基本假定、行政的目的和宗旨等問題。由此可見,行政活動的哲學是對“行政活動中的問題”或簡稱“行政問題”做出根本性的尋根究底的反思,以便為行政活動提供一些根本性的實踐原則或“行政觀”。這些根本性的實踐原則不等同于各種具體行政行為的“規范”、“準則”,而是后者的“原理”、“基礎”或“根據”具體行政行為的“規范”、“準則”除了要依據于這些原理之外,還要考慮具體實踐過程中諸多的內部和外部條件,包括那些隱而不顯的“緘默因素”。
行政學哲學則主要研究行政科學發展的模式、行政科學理論評價、行政科學研究方法及其評價、行政科學研究的價值判斷等問題。由此可見,行政學哲學是對“行政學活動中的問題”或簡稱“行政學問題”進行根本性的尋根究底的反思,以便為行政學研究提供一些根本性的指導原則或“行政學觀”。同樣,這些根本性的指導原則也不等同于各門具體的行政科學的研究規范、方式、方法,而是為后者的研究提供認識論和價值論的“原理”、“基礎”或“根據”。
二
行政哲學的上述兩個研究主題之間存在著邏輯的與歷史的聯系:
從邏輯上看,對“行政學問題”的哲學研究是對“行政問題”研究的“次一級”的研究,是對實際的“‘行政問題研究’之研究”,具有元研究的性質。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人們對任何行政問題的研究總是先在地包含一個方法論,即總是從某一個特定的角度、立場來研究的。這種角度、立場盡管可能不為研究者自己所知道,但卻客觀地存在著。而且,這種角度、立場本身就制約著對行政問題的認識結果。不同的人從不同的角度、立場出發往往得出不同的結論。要對這些結論的可靠性做出判斷,就必須檢討他們的方法論。按照荷蘭著名經濟學家庫普曼(1975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的研究,無論是在自然科學中,或者是在社會科學中,任何系統的理論體系均表現為一個“價值觀假定+邏輯推理”的結構[5]。庫氏的這一邏輯式提示,至今尚未遇到有力的挑戰。顯然,任何行政學理論體系,均是從某種價值觀或方法論見解出發的邏輯推理系統,其中的價值觀或方法論假定,只能表現為某種行政哲學。因此,任何行政學理論體系都是以某種行政哲學的邏輯展示的,它不能不內含著某種行政哲學。從這個意義上說,“行政學哲學”是以“行政哲學”為思想資料的和最終歸屬的。我們也只有對行政學的根本問題進行了哲學的研究,才能真正地把行政問題的研究提升到一個自覺的、理性的水平和高度。
從歷史上說,對行政活動根本問題的哲學研究是古已有之的事,歷史上許多偉大的哲學家、政治家都對此做過深入的論述。而對行政學根本問題的研究則不過是近100年來的事。按照時間順序,對行政活動的研究先后產生了行政思想、行政理論、行政學說或行政學、行政科學、行政哲學。其中行政思想是先于行政理論的分散的、不系統的、粗淺的行政理論;行政理論則是后生于行政思想的比較完整、系統、深刻的行政思想;行政學說或行政學往往是較為完整、系統的關于行政的知識體系;而行政科學則是更加系統化、科學化了的行政思想、行政理論、行政學說、行政學,是關于行政活動的基本規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學;行政哲學則是對行政理論、行政科學研究活動進行思辯的產物,是行政科學的哲學。由此可見,“行政學哲學”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在出現了獨立的行政科學時才出現的,是行政問題研究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歷史必然,對行政學活動的哲學思考是人類的行政認識和行政實踐從童年走向成熟的一個重要條件。行政學哲學與行政科學研究的問題是顯著不同的,各自的任務和目的也是不同的。行政科學是通過對行政活動的考察——這種考察主要包括歷史上的各種行政思想、行政理論和行政方法——概括出行政活動的一般原理,形成理論并給出某種行之有效的合目的的行政方法或模式。也可以說,行政科學主要關注的是為實際的行政活動提供一套具有普適性的系統的行政知識、思想、原則和可操作的方法,它的特點即在于它的工具性。行政科學為行政學哲學提供思想,行政學哲學則對行政科學起指導作用。任何時代的行政學哲學,除依據各自的一般的哲學觀外,都必須吸收以往的以及現時代的行政科學研究成果。反之,行政科學研究要接受行政學哲學的指導,這不僅體現在任何行政科學研究者都要在一定的行政哲學觀的指導下從事研究,而且,行政科學體系的構建、其邏輯分析與論證也要符合哲學方法論的要求。由此可見,行政學哲學考察的是行政科學的基礎,行政科學的基本問題便是行政學哲學的研究主題。那么,這個基本問題究竟是什么呢?
一般而言,行政科學的基本問題,在正常的或是在大多數的情況下,是行政學者以及行政人員較少或不特別考慮的問題。情況也許就是這樣,人們通常是在一種沒有批判的前提下,追求行政知識的增長,提出概念、形成理論,獲得某種高效的行政方法。這一切都是圍繞著行政活動的目的而進行的,行政學者為的是行政知識的不斷增長,而行政人員則是把行政學者的研究成果,諸如理論、方法、模式等,作為正確的東西應用于行政活動之中。他們的問題常常是一種理論或方法對他們的行政活動是否有效,也即如何使用一種理論或方法才能夠達到一種活動的預期目的。人們一般并不考慮一種理論或方法的合理性問題,只是在少數情況下,比如當理論或方法的功用開始減弱或失效的時候。一些人才可能會對已有的關于行政的一些最基本的假定、理論和方法本身進行反思。在這個時候,我們可以說他們正在進行著對行政中的某些基本問題的哲學思考或批判。而所謂的對行政科學中的基本問題的研究,就是對關于行政科學元問題的研究。這個元問題就是行政科學中的最基本的核心概念“行政”。行政哲學正是以此作為出發點而展開討論的,對“行政”這個基本問題的明確和把握,就構成了行政哲學的研究主題。
三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到如下結論:行政哲學是對行政本質以及行政科學發展進程進行考察和反思的哲學。行政哲學能否有一個好的發展前景,從根本上為行政科學呈現出實質性的理論進步提供基本性的支持,使實際的行政活動更富有成效和具有合理性。這首先取決于我們對行政哲學本身是否有一個正確的理解和把握。如果在行政哲學的研究主題這一根本問題上,我們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那么,不要說對行政科學的發展不會起到推動和支持的作用,就是行政哲學本身的發展和存在,都將會面臨巨大的困難。筆者在本文的討論中,就是試圖在這個重要的問題上使概念理解得到澄清,消除“行政哲學”這一概念本身及其研究對象上存在的歧義性和含糊性。當然。我們在這里給出的關于行政哲學的研究主題的討論還只是探索性的和試驗性的。但是,只要我們能夠真正把握住行政哲學的精神實質,研究主題的問題就不再是一個理論難題了。因為,它將會隨著我們研究的深入而不斷得到擴展和進一步的完善。
【參考文獻】
[1]王滬寧.行政生態分析[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89.
[2]薄貴利.中國行政學:問題、挑戰與對策[J].中國行政管理,1998(12).
[3]顏佳華.行政哲學論[M].長沙: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