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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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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第1篇: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范文

    更改辦稅人員委托書一xx-xx地方稅務局:

    本人xx-x(身份證號碼:xx-xx),因出差在外地,無法親自辦理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現特委托xx-x同志(身份證號碼:xx-x)代為辦理20xx年xx月至20xx 年xx月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扣繳單位為張家港市石化管件廠。委托時間為20xx年xx月xx日至委托事項辦結。

    特此委托!

    委托人:

    委托日期:201x/xx/xx

    更改辦稅人員委托書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本人 (身份證號碼: )因工作原因無法親自辦理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現特委托 同志(身份證號碼: )代為辦理本人 年 月至 年 月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

    第2篇: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范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加強稅務工商合作實現股權轉讓信息共享的通知》(國稅發〔2011〕126號)發文后,某市地稅與市工商管理局建立了良好的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將企業股權變更信息下發至各地稅管理分局,一年多的實踐中,股權轉讓稅收的征管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在實際征收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現就征管中的難點談談個人看法。

    一、共享信息后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股權轉讓信息在稅收征管利用率不高

    工商部門與稅務部門對股權轉讓信息的要求與審核重點不同。從工商部門的傳遞到地稅部門的某縣2013年4季度至2014年1季度380條股權變更的信息看,全部是原價轉讓。其原因是工商部門變更登記時要求股權轉讓人之間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且只要提供轉讓協議書、股東會決議、股權變更確認書、股東身份證明等文書,便可進行變更登記。對其是否進行原價或溢(折)價轉讓,則不作為工商部門審核要點。即注重程序性審查,不對股權轉讓人實質性進行審查。而稅務部門除程序性審核外,重點審核交易價格,而公平交易價格的往往與工商部門文書中所提供的價格有一定的出入,不能完全利用其股權轉讓協議書的價格。

    (二)法律和管理制度上界定不明晰

    1、自然人股權轉讓是否以工商部門變更登記必要條件,沒有明確規定?!肮蓹嘟灰赘鞣皆诤炗喒蓹噢D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國稅函〔2009〕285)該條款將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前置于變更登記之前,但是沒有明確不辦理變更登記是否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公司應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指出了事實上存在未變更登記的情形。

    2、工商部門在變更股權登記時沒有規定以完稅或免稅證明作為必要資料?!俺侄悇諜C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保▏惡?009〕285) 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沒有約束力,實際也未執行。國稅發〔2011〕126號規定“(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稅務部門的提供的信息……”也就是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只有提供信息的義務,并沒有“先稅后變”的把關義務。

    (三)自然人股權轉讓,計稅依據難以核實

    ⒈“凈資產按規定自然人股東轉讓價格偏低,就可按照企業當期每股凈資產(即企業所有者權益合計額)和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其股權轉讓額,計算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事實上有部分企業核定征收稅款,沒有不建立或不健全財務賬簿,提供不了凈資產數據,而對于企業凈資產份額稅務部門更無法進行科學、合理的認定。在核定計稅依據時“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稅務部門不但要承擔中介機構的評估費用,還可能出現納稅人不認可該中介的評估價格,而提供其他中介機構評估價的尷尬局面。

    ⒉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收付款真實憑證,難以取得。大部分納稅人轉讓股權時由于金額較大且便于分清責任,采取了銀行轉賬形式,但是稅務部門通知其申報股權轉讓稅收時,都沒有提供轉賬憑證,表示采取了現金交易方式。而稅務部門只有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對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經設區的市、自治州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才能查詢個人儲蓄存款賬戶。因此基本上很難通過第三方(銀行)確認股權轉讓真實價格。

    二、加強股權轉讓稅收征管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工商變更登記提供的資料,加大共享信息利用率。在工商管理法律法規有關股權轉變更變登記應增加提供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凈資產的清算或評估報告的規定。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據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就具有操作性,既減少稅務機關執法風險,納稅人也容易認可。

    (二)明確稅收要素相關規定在稅收法律法規中明確應于簽訂轉讓協議完成轉讓交易辦理變更登記時,發生納稅義務。將變更登記作為股權轉讓的必要條件,以確定納稅發生時間。對于未在工商登記而實際擁有且轉讓股權的,而在工商登記的股東沒有持股比例變化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取消國稅函[2009]285號文第一條規定將提供股權轉讓所得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作為股權變更登記的前置條件。

    (三)從規范性文件的層面規定對于不提供中介機構清算或評估報告的,被轉讓股權的企業正常經營而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的,其自然人轉讓股權時按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大體分行業核定征收比例,如比照房產轉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1%至3%核定,計算簡便直接,利于有效實施到位。

    第3篇: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范文

    我曾經遇到這樣一個案例。自然人股東王先生,全資擁有經營同類業務的A和B兩家公司,現在王先生要以A公司為主體上市,重組方法為以B公司的股權對A公司增資,增資完成后,B公司成為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B公司的初始出資額為1000萬元,賬面凈資產為2000萬元,評估報告的評估值則為4000萬元(因為土地升值)。

    王先生到工商局辦理股權出資手續時被告知,根據新出臺的國稅函[2009]285號文,現在要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必須先要拿到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才行。

    到稅務局咨詢時,王先生聽到不同的幾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王先生要按照評估值與初始出資額的差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此計算稅負高達600萬;還有一種意見認為,只需要按照賬面凈資產與初始出資額的差額納稅即可,稅率20%,如此計算稅負是200萬元。

    王先生沒有任何實際利得,為何要交這樣高的稅呢?去請教專家,專家告訴他,如果你不是自然人直接持股,而是通過公司間接持股,你本可適用財稅[2009]59號文《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的特殊性稅務重組的規定,你一分錢的稅也不用交。但誰讓你是個人直接持股呢?

    專家說了,其實個人直接持股,也不是完全沒有辦法??梢栽囍脟惡痆2005]3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這樣的話,就不用多交那么多稅金。

    但是,稅務局也可能搬出國稅發[2008]115號文《關于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對個人取得相應股權價值高于該資產原值的部分,屬于個人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照這個規定,可能還是得繳600萬元。當然,國稅發[2008]115號文件公布后,很多基層稅務機關和稅務工作者并不認可,因此可能在一些地區仍然在執行國稅函[2005]319號。

    第4篇: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范文

    關鍵詞:高收入個稅征管對策

    個人所得稅是各類稅收的一種,是世界各國財政收入的一項主要來源,在各國的稅收收入中占有較大的比例,特別是經濟越發達國家,個稅所占的比例越高,具不完全統計我國個稅收入占整個稅收收入的18.1%,就其他稅種而言比重較高。當前,我國貧富差距不斷擴大,高收入群體作為社會富有的階層,本來應該在個人所得稅繳納方面成為國家在財富初次分配后調節分配不公、緩解社會不穩定、縮小貧富差距、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公平性的主要群體。但是由于我國高收入群體的收入結構和種類都具有特殊性,形成大量隱性收入,同時征管手段的不健全,因此,造成高收入群體個人所得稅的大量流失[1]。如何做好個稅的征收與管理已是當前非常迫切和重要的問題,筆者認為要做好高收入者個稅的征管,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做好稅法宣傳,提高納稅人納稅意識

    稅法宣傳是稅務機關應長期堅持的一項工作,是提高納稅人納稅意識的重要手段,針對各行業各稅種不同的特點,應采取不同的有針對性的宣傳形式。利用稅務內、外網站、辦稅務大廳大屏顯示、“稅收宣傳月”以及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多種形式宣傳、個人所得稅政策信息;稅務管理員針對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人群,要送稅法到納稅人手中,面對面進行宣傳輔導,從而全面提高納稅人的自覺納稅意識。

    二、調查摸底,全面推進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管理

    各主管稅務機關要結合本地區經濟總體水平、產業發展趨勢,居民收入來源和各行業的特點,重點調查摸清高收入者相對集中的行業、企業、人群,摸清其收入分配規律,建立高收入者所得來源信息庫,有針對性地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

    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部署和要求,將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管理納入稅務機關工作考核體系。要督促各扣繳義務人,嚴格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高質量地實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2]。

    三、突出重點,強化征管

    加強高收入者的管理是堵塞漏洞、增加稅收收入的主要手段,根據高收入者不同特點,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管理。

    1、加強財產轉讓所得的管理

    加強股權轉讓所得的管理,要多與證機構、產權交易中心等單位聯系,主動掌握本轄區上市公司、自然人股權變更登記及股權轉讓的時間和數量等股權轉讓信息,及時跟蹤管理,依法依率征收稅款。

    2、加強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管理

    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本轄區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集資單位、股份全體制企業單位的分紅、派息等情況全面掌握,嚴格執行現行有關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要對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及投資者個人所得稅進行跟蹤檢查,及時足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加強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的管理

    各主管稅務機關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協作,及時獲取相關勞務報酬支付信息。特別是對一些報酬支付比較高的項目(如演藝、演講、理財等)的個人所得稅的管理,督促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扣繳義務;對實行年薪制和高收入行業的企業,要匯總全員全額明細申報數據中的工資、薪金所得總額,與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工資費用支出總額比對,規范企業中個人所得稅的征管[3]。

    4、加強各類私人辦學個人所得稅的管理

    加強與教育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及時掌握有關私人辦學信息,建立有效的管理機制,加強源泉控管;建立健全雙向申報制度,做好支付個人應稅收入辦學單位的代扣代繳工作,對沒有扣繳單位和從兩處以上取得收入的個人要加大管理力度,堵塞漏洞,避免稅款流失。

    5、加強外籍個人所得稅的管理

    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與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勞動部門、商務、外事服務部門的聯系,及時了解本轄區外籍人員的基本情況,掌握外籍人員出入境時間及相關信息,加強與文化、體育管理部門的聯系,及時了解境外團體、個人來華演出、比賽等情況資料,做好演出場所或經紀人對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4]。

    四、優化服務,注重實效

    各級稅務機關在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同時,要切實做好納稅服務工作。要有針對性的對高收入者開展稅法宣傳和政策輔導,拓展申報方式,實行一站式、一窗式服務,積極了解納稅人的涉稅訴求,拓展咨詢渠道,提高咨詢回復的質量和效率,做好完稅證明的開具,并為納稅人信息保密,切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5]。

    參考文獻:

    [1]傅劍鋒.高收入群體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探析[Z].廈門大學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07

    [2]張紫函.石家莊市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Z]. 河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12

    [3]王學娟.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研究[Z].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05

    第5篇: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范文

    一、財稅管理情況

    (一)營業稅:

    很多施工單位承建施工的工程點多面廣,項目所在地基本在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異地縣市,跨越多個鄉鎮村,同一工程跨多個區域、同一區域有多個工程施工的情況不時出現。按照稅法規定,營業稅及附加屬地化繳納政策,異地施工繳納的營業稅占總額83%。

    采用項目核算方法的目的是,在會計上遵循收入與成本的配比原則,各個工程項目稅金的計繳清晰明了;在稅法上按屬地繳納原則,能對應每個項目所在屬地、每個屬地包括的項目,做到應繳無差異,實繳不遺漏,足額、及時的完成稅收繳納工作。

    (二)增值稅:

    兼營加工勞務,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增值稅與營業稅應稅業務分別核算,稅務專責根據提供的合同結算單開具增值稅發票,統一領用并做賬務處理。

    二、財稅管控情況

    電力建筑安裝行業,具有工程分布點多、施工線路長等特點,加上營業稅屬地化帶來的納稅地點、納稅環境復雜多樣等情況,給財稅風險管理增加了難度。

    (一)如前文所述,施工單位因跨省、市施工,面對若干稅務機關。在工程所在地開具建安發票時,當地稅務機關由于執行屬地化政策,存在一些對稅法理解的差異,在營業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繳納執行情況有所不同。

    根據《跨地區經營建筑業所得稅征管》國稅函[2010]156號文及《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6]127號文,司嚴格按照上述稅法規定,在二級分支機構下設項目部進行施工管理,并以總公司的名義辦理涉稅事宜;匯總其經營收入及職工工資,在主管稅務機關全員全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承建的××線1000KV工程,與××縣地稅局接洽時,對方依據屬地化原則將施工項目部作為總公司直屬分支機構,要求按發票金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無獨有偶,承建的××800KV直流工程,××市地稅局也提出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

    施工單位根據稅法規定,出具完稅憑據、證明作為依據,不在工程所在地稅務局繳納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避免了因屬地化政策產生的征納理解差異所帶來重復納稅的風險。

    (二)提供涉稅資料

    由于電力建筑施工地域的特殊性,導致各分公司在辦理涉稅事宜時,會面對較多的稅務機關,根據不同的地方政策要求,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資料。在辦理過程中與當地稅務機關產生納稅事項疑義時,公司稅務專責做好協調、指導的工作,依據相關法規政策及信息,提供清晰完整的涉稅資料,避免當地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時引起歧義。

    (三)加強稅收政策的傳遞

    為了增強財稅人員納稅風險意識,提高業務素質,施工單位加入中國財稅綜合服務領軍品牌―中稅網,參加其組織的財稅相關培訓,不斷增強稅務風險管理意識,并且在例會時,將相關的最新財稅政策及相關法規要求及時與全公司財務人員共享。

    三、財稅合理籌劃

    (一)加強發票監管:

    為避免因取得不合規的發票帶來的征補稅款及罰款的納稅風險,我公司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加上必要的發票管理條款,如:乙方必須出具加蓋與合同簽訂時名稱一致的單位的發票專用章;在建項目勞務分包取得的發票必須由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開具,并提供稅票復印件;甲方因取得乙方提供的虛假發票,受到稅務等執法機關經濟處罰的,由乙方賠償經濟損失,并取消其供應商資格等。

    (二)明確合同納稅地點:

    按《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營業稅應稅勞務實行屬地化管理政策,以工程所在地作為應稅勞務發生地。我公司應該在簽訂經濟合同時,約定工程所在地的范圍,每段線路所跨地域,有利于明確營業稅應稅勞務納稅屬地,降低納稅風險。

    (三)明確合同納稅時間:

    按照異地施工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相關規定,該證明可最為營業稅納稅屬地化的歸屬證明,最長有效期為半年,在工程工期內可續簽,但工程竣工后6個月,應回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由此可見,公司在簽訂經濟合同時,有必要明確約定合同工期,預付款與合同價款支付時間;在開竣工時間有所變動的,應簽訂相應的補充合同。有利于根據稅法的規定,明確納稅時間、納稅地點,合規合法辦理完稅手續。

    (四)明確甲供料與自購材料: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

    公司可在經濟合同中提出,明確約定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的價款、清單,準確劃分甲供材料、自購材料的界限,乙方將甲方提供的材料價款作為計稅依據,保證乙方稅種、稅金的準確計繳。有利于避免建筑業勞務因材料計稅依據不明造成的漏稅風險。

    (五)稅金繳納在資金預算中的管理。

    第6篇: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范文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存在問題 完善方法

    一、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概述

    (一)個人所得稅的含義和功能

    個人所得稅是對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由于個人所得稅在世界稅收史上具有稅基廣、彈性大、調節收入分配和促進經濟增長等諸多優點,因而正在世界各國得到廣泛的推廣和發展。不僅成為許多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而且有利于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實現社會公平,發揮稅收對經濟的“自動穩定器”功能。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現狀

    自1980年個人所得稅開征以來,收入連年大幅增長,特別是1994年新稅制實施以來,個人所得稅收入以年均34%的增幅穩步增長。個人所得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收入增長最為強勁的稅種之一,目前已成為國內稅收中的第四大稅種,在部分地區已躍居地方稅收收入的第二位,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個人所得稅經過不斷發展,在組織財政收入和調節收入分配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我國市場經濟的縱深發展,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與當前經濟生活的不適應之處逐漸增多,與世界稅制改革發展趨勢間的差距也逐漸顯現。進一步改革與完善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呼聲日益高漲,如何改革成為社會各界共同關心的話題。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制度設計粗陋,不能體現科學、公平和合理

    (1)分類所得制模式難以體現公平合理?,F階段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主要采用的是分類稅制。也就是將個人各項所得分成11類,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不同的計征方法以及不同的費用扣除規定。這種模式,廣泛采用源泉課征,雖然可以控制稅源,減少匯算清繳的麻煩,節省征收成本,但不能體現公平原則,不能很好地發揮調節個人高收入的作用。

    (2)稅率結構不合理,嚴重損害經濟效率。由于我國現階段采取分類所得稅制,個人所得稅稅率依所得的性質類別不同而異,大體有三種:一是超額累進稅率,即對工薪所得實行3%~45%的7級超額累進稅制,對個體經營、承包租賃經營所得則實行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制;二是對其他8項所得項目適用20%的比例稅率,稿酬所得在使用20%的比例稅率后減征30%;三是對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勞務報酬所得適用加成征稅稅率。對于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同為勞動所得,而征稅時卻區別對待,對勞務報酬所得還要加成征收,這種做法缺乏科學的依據。

    (3)費用扣除方式粗陋、不科學,不具有人性化。現實生活中,由于每個納稅人取得相同的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費用所占收入的比重不同,并且每個家庭的總收入,撫養親屬的人數,用于住房、教育、醫療、保險等方面的支出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規定所有納稅人均從所得中扣除相同數額或相同比率的費用顯然是不合理的。這樣很容易在實質上造成稅負不公的后果。具體來講,首先,我國個人所得稅減免和扣除的范圍過寬,項目過濫、過雜,造成征管工作困難,使納稅人容易通過種種手段偷稅漏稅,也不利于擴大稅基,對個人所得稅的進一步發展極為不利。其次,費用扣除缺乏合理精細的劃分。個人所得稅實行定額扣除,既不考慮納稅人取得收入付出的成本、特殊費用和生計費用,也不充分顧及納稅人婚否、教育子女和贍養老人的多寡,更不會考慮教育、住房和醫療改革的不斷深入造成的個人負擔的相關費用的差異。不充分考慮納稅人所面臨的各種負擔,就不能真正按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扣除各種費用,無法貫徹稅收的公平性原則。再次,沒有考慮地區經濟及消費狀況的差異。全國各地一律一刀切采用統一的起征點不合理也不公平,比如現行對工資薪金每月扣除3500元非常不合理。因為不同地區消費水平不同,3500元在不同的地區買到的生活資料是絕對不同的。

    (二)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制度混亂、信息化水平低

    (1)個人收入難確定。個人收入隱性化已成為我國個人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主要的直接的原因。個人收入隱性化是指個人收入或財產的相當部分不是由正常渠道取得,或個人收入并非都在其名下反映出來,使得個人收入難確定。個人收入隱性化既是個人所得稅征管前提上的難點問題,也是稅收收入在個人所得稅上嚴重流失的漏洞,故被稱為“稅收第一難”。

    (2)納稅申報不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納稅人的申報,即納稅人主動申報應稅收入并繳納相應的稅款。二是收入支付單位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這種申報占應納稅申報情況的絕大部分,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申報的主要方面。近幾年反映在納稅人和代扣代繳義務人納稅申報方面的問題主要是:納稅申報不真實,申報沒有明細表,甚至瞞報和不報等。

    (3)個人所得稅按月計征不科學。有的人收入具有季節性,如有的本月收入較多但下月可能失業沒有任何收入;有的上半年有收入但下半年收入少甚至沒有收入。再如一本專著出版,可能耗費作者若干年甚至畢生精力,一旦出版則應在當月納稅。顯然按取得收入月來計征個人所得稅既不公平又不科學。

    (三)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等

    雖然在理論上,稅法面前人人平等,但在事實上,以工薪為唯一生活來源的勞動者的稅負不輕,且在發放工薪時即通過本單位財務部門直接代扣代繳,稅款“無處可逃”;而高收入階層及富人卻可以通過稅前列支收入、股息和紅利、期權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負擔個人高消費和買保險、現金交易等多種手段“合理避稅”。高收入者和富人占有的社會資源多,納稅反而更少,這種反差在社會上會形成一種不好的導向。還有就是在納稅人與政府的關系上,同樣存在著權力與義務的不對等。經濟學把稅收理解成“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交易”,意思是說,政府收了稅,就必須為納稅人提供各種服務。如果交完稅之后,對怎么花這些稅款毫無發言權,那么,不要說人們納稅的自覺性無法提高,連政府向民眾收稅的合法性都有問題。公民有交稅的義務,同時也有監督政府如何使用這些稅款的權利;國家有收稅的特權,但也有為納稅人服務并接受監督的義務。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完善方法

    (一)設置合理的稅率結構

    首先,將現行的兩套稅率統一為超額累進稅率,平衡納稅人。其次,為簡化稅制,應縮減累進稅率檔次,可考慮將7檔降至3~5檔。再次,在條件成熟時,根據納稅人的家庭和婚姻狀況設計不同的超額累進稅率,鼓勵納稅人以家庭為單位計算申報納稅。

    (二)規范扣除范圍和標準

    首先,應按純收益原則,對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給予扣除。其次,對納稅人發生的特殊支出,如醫藥費、意外事故損失等,應允許實事求是地扣除。再次,確定個人生計費用扣除時,要考慮納稅人的婚姻、家庭照料人口等情況給予個人寬免扣除。采用家庭課稅與個人申報納稅并存的納稅單位模式,提高個人所得稅對低收入水平家庭的保護,有助于稅制更加公平合理。降低高收入者的稅率,例如將最高稅率改為20%。以此有效扭轉高收入者的逃稅傾向,從稅率設計上鼓勵高收入者納稅,激勵個人勞動制富,增強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的激勵功能,促進稅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三)收入的范圍可適當延伸

    2008年12月我國立法對網絡虛擬貨幣及其交易進行征稅。隨著網絡的發展,現在網絡購物已成為一種日漸成熟的購物方式。2008年12月我國立法對網絡虛擬貨幣及其交易進行征稅。那是否網絡實物交易也有征稅的必要呢?答案是肯定的。網絡購物只是減少了銷售的中間環節,實質也是商品銷售。以淘寶為例,假定某店家一個月的銷售收入為30000元,而它的成本只有除去少量員工工資及進貨成本,他的收入是相當可觀的,毛利既為其純收入??梢钥吹竭@其中存在很大缺口。由于網絡銷售的注冊實名和唯一性質,對其征稅具有實施的可能性。我們可以將整個網絡購市場列入稅法所能達到的領域。

    (四)完善征管手段,提高稅收征管水平

    (1)加強對稅源的監控。盡快建立個人財產實名登記制度,在個人開戶時要求所有商業銀行檢查身份證明,在個人取得收入時通過銀行賬戶結算,盡量減少現金使用,對各種收入必須明確轉出單位或個人與轉入個人之間的關系,從源頭監控個人收入。

    (2)加快稅務信息化建設。我國在稅務信息化的建設方面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金稅工程的開展對我國稅收征管的作用巨大。目前,金稅工程實現稅務機關內部信息化,與其他國家機關未實現聯網共享信息,遠遠不夠。當務之急在于稅務與金融、保險、工商、海關等各個職能部門的信息共享。

    第7篇: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范文

    關于稅收協定有關條款執行問題的通知

    政策背景

    在2009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執行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07號),為闡釋我國政府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的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提供指引。

    507號文自2009年lO月1日起執行,文件對稅收協定下特許權使用費的范圍確定以及如何區分服務收入與特許權使用費作了規范。507號文規定,在轉讓或許可專有技術使用權過程中如技術許可方派人員為該項技術的使用提供有關支持、指導等服務并收取服務費,無論是單獨收取還是包括在技術價款中,均應視為特許權使用費,即將就其全部收入按照10%的稅率繳納預提所得稅。

    2010年1月26H,國家稅務總局公布國稅函[2010146號文,進一步明確了507號文中由于提供技術服務而構成常設機構的問題。

    46號文的主要內容

    1 轉讓專有技術使用權涉及的技術服務活動應視為轉讓技術的一部分,由此產生的所得屬于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范圍。

    但根據協定關于特許權使用費受益所有人通過在特許權使用費發生國設立的常設機構進行營業,并且據以支付該特許權使用費的權利與常設機構有實際聯系的相關規定,如果技術許可方派遣人員到技術使用方為轉讓的技術提供服務,并提供服務時間已達到按協定常設機構規定標準,構成了常設機構的情況下,對歸屬于常設機構部分的服務收入應執行協定第七條營業利潤條款的規定,對提供服務的人員執行協定非獨立個人勞務條款的相關規定;對未構成常設機構的或未歸屬于常設機構的服務收入仍按特許權使用費規定處理。

    例如,如果服務的時間期限超過了稅收協定規定的標準而構成常設機構,該服務收費將會適用營業利潤條款,因此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利潤將會適用25%的所得稅率。根據507號文,如果納稅人未能正確核算利潤的,稅務機關可以再評估常設機構的利潤采取核定利潤率的方法。

    2 如果技術受讓方在合同簽訂后即支付費用,包括技術服務費,即事先不能確定提供服務時間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的,可暫執行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規定;待確定構成常設機構,且認定有關所得與該常設機構有實際聯系后,按協定相關條款的規定,對歸屬常設機構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及對相關人員征收個人所得稅時,應將已按特許權使用費條款規定所做的處理作相應調整。

    3 對2009年IO月1日以前簽訂的技術轉讓及服務合同,凡相關服務活動跨10月1日并尚未對服務所得做出稅務處理的,應執行上述規定及國稅函[2009]507號文有關規定,對涉及跨10月1日的技術服務判定是否構成常設機構時,其所有工作時間應作為計算構成常設機構的時間,但10月1日前對技術轉讓及相關服務收入執行特許權使用費條款規定已征收的稅款部分,不再做調整。

    本刊的建議

    507號文歸納了國家稅務總局就如何區分服務費和特許權使用費的現行立場,而46號文則強調了提供與轉讓專有技術使用權有關的技術服務可能構成常設機構的問題。

    服務費是否是特許權使用費的一部分,或者提供服務是否構成常設機構可能導致不同的稅務影響。當外方派遣人員在中國工作從而構成中國常設機構,46號文將服務費從特許權使用費中區別開來,按照是否構成常設機構來確定其相應的稅務處理。這不僅可能導致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還涉及個人所得稅。與服務費作為特許權使用費按照10%(或按照稅收協定可有更低的稅率)繳納預提所得稅相比,這可能導致較重的稅務負擔。而營業稅的處理兩者基本上一致。

    簽有技術及相關服務協議的公司應重新審視其合同,確定507號文和46號文的規定,確定其主要事項是特許權使用費或服務費,以及是否構成常設機構。同時公司財務人員評估由于不同的合同安排可能導致的不同稅務影響,減低相應的稅務風險,達到稅務優化的目的。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

    政策背景

    2007年,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了兩份文件,即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令[2007]44號和45號令,文件主要規定了,自2007年2月28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對符合條件的科研機構進口規定的物品,可以免征進口關稅以及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2009年10月,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又了財稅[2009]115號文,明確了44號令規定的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同樣也適用于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研發中心,同時也規定了啟2007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符合條件的研發中心,無論內資或外資,均可以享受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優惠政策。

    2010年1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國稅函[2010]9號文,規定了有關于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具體的稅務管理措施,以便于該增值稅退稅優惠政策的執行。

    符合條件的研發機構的范圍

    1 44號令和45號令中規定的科研、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具體如下:

    (1)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2)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4)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5)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t

    (6)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專門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7)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

    (8)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

    2 享受進口稅收免稅的外資研發中心。115號文將外資研發中心分為2009年9月30日之前成立的與之后成立的兩類,并列出了不同的標準,包括最低的研發費用、研發人員數以及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等。

    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國產設備范圍

    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國產設備,是指115號文中附件所列的為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提供必要的實驗設備、裝置和器械。

    9號文規范了增值稅退稅認定手續

    1 享受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研發機構,應在申請辦理退稅前向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采購國產設備的退稅認定手續。9號文下發前已辦理出口退稅認定手續的,不再辦理采購國產設備的退稅認定手續。

    2 已辦理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認定的研發機構,其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須自有關管理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

    件、資料向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辦理變更認定手續。

    3 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認定應提交的文件應包括: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2)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退稅賬戶證明。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證要求的特殊規定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研發機構購進國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2009年12月31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認證期限為90日2010年1月1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認證期限為180日。未認證或認證未通過的一律不得申報退稅。

    增值稅退稅申請的程序

    1 研發機構應自購買國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之日起180El內向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報送《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申報審核審批表》及電子數據申請退稅同時附送以下資料:

    (1)采購國產設備合同,(2)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3)付款憑證;(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 不屬于獨立法人的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由總公司向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3 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研發機構的退稅申請,主管退稅稅務機關須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信息核對無誤的情況下,辦理退稅。對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研發機構的退稅申請,主管退稅稅務機關須進行發函調查,在確認發票真實、發票所列設備已按照規定申報納稅后,方可辦理退稅。

    9號文明確了增值稅應退稅額

    1 采購國產設備的應退稅額,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確定。

    值得注意的是,9號文規定:凡企業未全額支付所購設備貨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確定應退稅款;未付款部分的相應稅款,待企業實際支付貨款后再予退稅。

    2 一經批準,企業不得將已批準退稅的相關增值稅發票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對研發機構已退稅的國產設備規定了五年監管期

    1 研發機構已退稅的國產設備,由主管退稅稅務機關進行監管,監管期為5年。9號文未涉及具體如何監管的問題。

    2 監管期內發生設備所有權轉移行為或移作他用等行為的,研發機構須按9號文規定計算公式向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應補稅款=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適用增值稅稅率

    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累計已提折舊

    設備原值和已提折舊按企業會計核算數據計算。

    相關研發機構不應忽視9號文的執行期限

    9號文執行期限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具體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開票時間為準。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中小企業信用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2006]9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20081126號)有關精神,為了更好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支持和引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和融資服務,努力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融資難問題,幫助中小企業擺脫困境?,F就繼續做好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信用擔保機構免稅條件

    (一)經政府授權部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同意,依法登記注冊為企(事)業法人,且主要從事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服務的機構。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

    (二)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擔保業務收費不高于同期貸款利率的50%。

    (三)有兩年以上的可持續發展經歷,資金主要用于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后追償與處置機制。

    (四)為工業、農業、商貿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五)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六)擔保資金與擔保貸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償額占擔保資金比例不超過2%。

    (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按要求向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報送擔保業務情況和財務會計報表。

    享受三年營業稅減免政策期限已滿的擔保機構,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繼續申請。

    二、免稅程序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自愿申請,經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省級地方稅務部門審核推薦后,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并下發免稅名單,名單內的擔保機構持有關文件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免稅手續,各地稅務機關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名單審核批準并辦理免稅手續后,擔保機構可享受營業稅免稅政策。

    三、免稅政策期限

    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蛟贀I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免稅時間自擔保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計算。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地方稅務局根據本通知要求,自本通知下達之日起,按照公開公正和“成熟一批,上報一批”的原則,認真做好本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受理、審核和推薦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根據工作安排,下達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免稅名單。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地方稅務局要根據實際情況,對前期信用擔保機構營業稅減免工作落實情況及實施效果開展監督檢查,對享受營業稅減免政策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行動態監管。對違反規定,不符合減免條件的擔保機構,一經發現要如實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取消其繼續享受免稅的資格。

    六、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地方稅務局要嚴格按規定認真做好審核推薦有關工作,將下列材料以書面形式一式二份(包括電子版)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司和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一)按年度提供前期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營業稅減免工作的成效、存在問題及建議。

    (二)經專家審核,并經公示的符合免稅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名單。

    (三)符合免稅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登記表》(見附表),經審計的最近1年完整財務年度的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擔保余額變動表,以及報表中相關數據的附注和說明),營業執照和公司章程復印件,最近1年完整年度經協作銀行

    加蓋公章確認的擔保業務明細表(提交的明細表指標中應含有:協作銀行名稱、擔保企業名稱、擔保金額、擔保費收入、擔保機構與受保企業合同號、貸款銀行與受保企業貸款臺同號,擔保責任發生日期、擔保責任解除日期)。

    (四)已取得免稅資格,但經審查不符合免稅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取消名單及理由。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繳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67號)規定,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采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和證券機構直接扣繳相結合的方式征收。為做好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繳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證券機構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的征繳問題

    (一)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轉讓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采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方式征收。各地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的開立與否、個人退稅的簡便與否等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在下列方式中確定一種征繳方式:

    1 納稅保證金方式。證券機構將已扣的個人所得稅款,于次月7日內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并報送《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收取納稅保證金時,應向證券機構開具有關憑證(憑證種類由各地自定),作為證券機構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憑證,憑證“類別”或“品目”欄寫明“代扣個人所得稅”。同時,稅務機關根據《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分納稅人開具《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作為納稅人預繳個人所得稅的憑證,憑證“類別”欄寫明“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繳入稅務機關在當地商業銀行開設的“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存儲。

    2 預繳稅款方式。證券機構將已扣的個人所得稅款,于次月7日內直接繳入國庫,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向證券機構開具《稅收通用繳款書》或以橫向聯網電子繳稅方式將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繳人國庫。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分納稅人開具《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作為納稅人預繳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二)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納稅人在轉讓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采取證券機構直接代扣代繳的方式征收。

    證券機構每月所扣個人所得稅款,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代扣代繳稅款有關規定辦理稅款入庫,并分納稅人開具《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作為納稅人的完稅憑證。

    《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可由代扣代繳稅款的證券機構或由主管稅務機關交納稅人。各地稅務機關應通過適當途徑將繳款憑證取得方式預先告知納稅人。

    二、關于采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方式下的稅款結算和退稅管理

    (一)采用納稅保證金方式征繳稅款的結算

    證券機構以納稅保證金方式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辦理清算申報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重新計算的應納稅額低于已繳納稅保證金的,多繳部分稅務機關應及時從“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退還納稅人。同時,稅務機關應開具《稅收通用繳款書》將應納部分作為個人所得稅從“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繳入國庫,并將《稅收通用繳款書》相應聯次交納稅人,同時收回《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重新計算的應納稅額高于已繳納稅保證金的,稅務機關就納稅人應補繳稅款部分開具相應憑證直接補繳入庫;同時稅務機關應開具《稅收通用繳款書》將已繳納的納稅保證金從“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全額繳入國庫,并將《稅收通用繳款書》相應聯次交納稅人,同時收回《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屆滿后,所繳納的納稅保證金全部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的地區,稅務機關可通過聯網系統辦理稅款繳庫。

    納稅保證金的收納繳庫、退還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181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12號)有關規定執行。各地稅務機關應嚴格執行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有關規定,嚴防發生賬戶資金的占壓、貪污、挪用、盜取等情形。

    (二)采用預繳稅款方式征繳稅款的結算

    證券機構以預繳稅款方式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辦理清算申報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應補(退)稅款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稅款補繳入庫或稅款退庫。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辦理2009年銷售額超過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問題的通知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1079號)的規定,2010年1月底前應對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進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紤]到此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戶數較多的實際情況,為確保認定工作的規范、有序進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應盡快調查統計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戶數情況,制定分期分批認定的工作計劃,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認定工作。

    二、個體工商戶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在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后,如需使用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的,須待防偽稅控系統升級后方可使用。防偽稅控系統升級的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三、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認真做好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前的政策宣傳解釋工作,并于2010年1月31日前,將((2009年銷售額超過標準的小規模納稅認定計劃安排表》(見附件,略)上報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

    第8篇: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范文

    這樣做能夠滿足需要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業主在投產后進行抵扣。同時,總承包方在稅務處理時,實現繳納稅種清晰、操作簡明,避免稅率從高計征的風險。其次,向業主銷售設備等增值額的確定,應該經過和建設方的溝通確認合理的增值額度。雖然在某種情況下總承包方已經按照設備采購額的特定費率計提了總承包管理費,但是在稅務操作實務中也應該避免設備增值稅發票“平開”的現象而確認一個合理的增值率,即應參考市場同類產品的合理利潤率水平。最后,針對建筑安裝業“營改增”對鐵路EPC總承包方納稅的影響,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現行市場環境,短期內施工分包單位及總承包方的整體稅負都是顯著增加的,由3%調整為11%。雖然可以抵扣,但對于施工分包單位總成本比例較高的設備租賃、勞務雇工、原材料采購這三項能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成為施工單位面臨的首要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與基層勞務及施工服務的規范化和國內整體稅收環境的改善有緊密的關系,這里不再詳細分析。筆者只是強調,對于“營改增”實施后的在建項目,ECP總承包方應該事先同建設方及時進行溝通,適當調整總投資額。對于預計開工項目,應該按照“營改增”后11%稅率模擬計算相應征收率,一旦政策實施,需將相應的補償條款寫入到總包合同中。同時,對于不同的稅率(17%、11%、6%),顯然以6%的稅率計征稅額最少。這就需要項目部在EPC框架下設計采購施工的比例需要系統地統籌,才能做到稅負最低,這樣投資方也達到了節約投資的目的。當然,目前國家并沒有對EPC模式總承包商的增值稅繳稅有針對性的征收文件,是否需要分立合同、從高稅率計征或有其他新的規定拭目以待。

    二、總承包項目中的營業稅及附加的計征

    首先,鐵路行業EPC總承包對于施工建安部分仍然計征營業稅,全國統一稅率為3%。需要注意的是,在投標編制概算的過程中,投標方往往簡單地采用3.41%、3.35%等計稅系數來計算預計稅金一項,顯然根據項目施工所在地實際稅負水平是明顯偏低的,這就間接對項目盈利產生了影響。因此,在實際編報概算過程中應該組織相關人員實際考察施工地的稅率。其次,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應該明確施工地所在具置,尤其對于鐵路行業,一般正線經過的都是鄉鎮或農村,注明工程施工所在地可以明確以較低稅率計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偝邪酵鶎@項內容不太重視,實際上如果以10億元的投資額來測算,100000×3%×(5%-1%)=120萬元,可見差異是顯著的。最后,在繳納營業稅時,根據各地的不同要求,大致分為以下三種形式:業主代扣代繳、總承包方代扣代繳、專業分包繳稅后總包抵繳稅款。根據國稅〔2009〕29號及財稅〔2009〕61號文件要求,國家已取消部分總包方代扣繳稅款的規定,納稅人應自行申報繳納稅款,自行承擔稅收違法責任。因此,EPC總承包方在營業稅完稅時應該盡量采用第三種形式,同時前面兩種形式由于納稅主體非納稅義務人,在納稅時間、最終結算方面與納稅義務人存在背離并存在諸多問題,因此筆者不提倡此前兩種代扣代繳形式。

    三、印花稅,企業、個人所得稅及地方稅費的計征

    第9篇: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范文

    關鍵詞:基金股權收益;稅收政策;高管激勵;風險管理;法律

    中圖分類號:F81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4)05-0047-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5.10

    為促進投資基金業發展,同時有效防范稅收風險,國外普遍結合投資基金特點,制定特別稅收規則。我國有關投資基金的所得稅政策仍停留于簡單比照個人投資者或者居民企業相關政策的層面,導致一方面有些投資基金面臨雙重征稅的沉重負擔,另一方面相當多的投資基金處于稅收征管盲區。其結果是既擾亂稅收秩序,又不利于投資基金業持續健康發展。因此,急需通過頂層設計,重構投資基金所得稅政策體系。下面,筆者就股權投資基金所得稅政策及收益風險控制,法律評判等問題提出系統探討。

    一、股權投資基金的定義與分類

    廣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包括企業各個階段的權益類投資,企業創業初期的股權投資例如天使基金(Angel Fund),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較為后期包括發展資本(development capital),私募投資(Private Equity)等。甚至還包括企業上市后的一系列股權投資。歐美等國在股權投資基金已有多年的發展經驗,產生出一批一流的大型公司。如貝恩資本、黑石集團、凱雷投資等,他們在中國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PE)主要指對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的,并產生收益率逐年上升,且現金流穩定,引入PE的資金多為企業上市做準備,在我國通常所說的PE多指為狹義的私募投資。

    此外,需表明本文所闡述的私募股權投資(PE)與私募基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私募基金是指非公開發行的,向投資者募集資金進行管理的基金,其投資范圍主要是二級市場的證券。私募基金不在本文的探討范圍之內。

    在私募股權投資(PE)中,搭建組織架構,籌劃稅收方案是投資人必須考慮的問題,并會對投資決策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對于投資者、投資管理者,投資收益最大化并及時兌現是終級目標,而尋求上市,做大投資基金規模;或在規模既定前提下,節省成本稅費、達到收益最大、模式最優是成功路徑的選擇;同時還要做好風險評估、合規合法性判別等。

    二、IPO過程中股權投資基金的風險識別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2號),企業上市要進行三年的業績考核及合規性審核,其中稅務風險的可控是重中之重,同時上市主體應主營業務突出,這就會涉及業務重組、改制、資產注入、引入戰略投資者(合伙人)、吸引人才實施高管股權激勵、凈資產折股等一系列業務籌劃和稅收測算分析。

    上市前公司股權架構的搭建也是IPO稅務管理的重要方面,尤其是涉及實際控制人是自然人(合伙人)或者非居民企業的情況,如何使未來退出及分配利潤時的稅務成本和稅務風險最低是值得研究的(見圖1)。

    可見在IPO進程中,業務操作風險因素很多,其中最復雜、最關鍵的操作環節是業務重組。下面筆者僅對公司上市過程中三大考量因素所涉稅務風險進行剖析。

    三、引進戰略投資者溢價投資的收益籌劃及政策風險

    (一)投資收益的概念

    根據我國2007年1月1日實施的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二十條、二十七條之規定,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其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一般由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構成。

    即:所有者權益=資產-負債=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

    投資者(股東)可以對企業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進行分配。但對不同會計科目,法人和自然人(合伙人)的權益分配所執行的所得稅政策是不同的。

    (二)投資收益的分類與性質

    分類:資本公積由兩部分構成,一是資本(股本、股票)溢價的資本公積;二是除資本(股本、股票)溢價外的其他資本公積。

    性質:資本(股本)溢價的資本公積,是有限責任公司以資本溢價形成的;股票(股權)溢價的資本公積,是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形成的。兩者有區別。

    對象:對法人與自然人(合伙人)分配對象不同,所得稅政策也不同。法人所得稅政策是非常明確的,股權(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投資方的計稅基礎不得增加,尚存爭議的是個人(合伙人)所得稅問題[1]。

    就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后,個人股東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發了三個規范性文件:《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其基本精神是: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現行政策計征個人所得稅[2]。這里需強調的是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有限責任公司以資本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原來的自然人(合伙人)股東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的稅收政策剖析

    第一,《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規定,資本公積科目核算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超出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額以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等。即這個科目主要核算的是投資者的投入以及一些尚未真正實現的收益,而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主要是投資者的投入。

    個人所得稅的課稅對象是個人取得的所得,而所得至少應該體現為經濟力量的增加。用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只是轉股行為,其凈資產并沒有增加,或者說只是會計核算科目的變化。從這個角度說,個人股東并沒有取得實質上的所得,因此,不應該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

    第二,如果對于這種轉股行為征收個人所得稅,那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規定,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但是,作為股息紅利項目征稅,其前提是企業必須產生稅后利潤,只有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稅后利潤性質的所得才能夠稱其為股息紅利。而資本(股本)溢價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東(合伙人)注冊資本,企業并沒有取得經營性收益,故不應該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三,如果對轉股行為征收個人所得稅,從本質上是屬于對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征稅,資本金并不屬于所得稅的征收范圍,資本金是產生所得的基礎,對資本金征稅是嚴重違背基本的所得稅征收規則的,換個角度說是在抑制投資。這一點企業所得稅的政策法規已經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同屬于所得稅的范疇,其基本的征收機理應該是一致的,企業所得稅對于這種轉股行為是不征稅的,那么個人所得稅亦不應該征收。

    第四,目前這種行為主要存在于成長型企業,以高新技術企業居多,主要是自然人利用一些高新技術進行創業的風險企業,未來上市大部分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中小板。這些企業由于自身的規模小、能夠掌握的資金等社會資源有限,為了上市謀求更好地發展,很多都是要引進風險投資或者私募投資的(即VC或者PE),有了專業投資機構的幫助,這些企業的上市之路才能夠走得稍微順暢[3]。從目前實際情況看,能夠上市成功的企業是少數,如果在企業轉股之時就要求這些企業創始人先拿出一部分現金去繳稅,這可能會讓這些創業者面臨很大的資金壓力,未來上市前途未卜,如果上市失敗,將股權轉讓、減資撤資及企業清算,對于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還能及時退還嗎?從這個角度來說,在轉股之時征收個人所得稅,是嚴重地抑制了創業熱情[4],與我國政府正在大力倡導的科技創新、調整經濟結構、改變經濟增長方式的宏觀政策是背道而馳的。

    筆者認為,對于這種轉股行為,個人所得稅的處理應該比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處理,即轉股時不征稅,但計稅基礎不增加。但在未來轉讓股權(票)取得收益時一并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既促進了投資創業,又考慮了納稅人的實際負擔。

    四、公司上市前對高管股權激勵的稅收風險與處置

    企業上市成為公眾公司,穩中求進,人才是關鍵。上市前企業按照慣例,一般采用高管股權激勵優惠。即原有自然人股東將其持有擬上市公司的股票無償劃轉給公司現役的高管,激勵其為上市目標更加努力工作。這里會涉及原有自然人股東(以下稱“原股東”)捐贈股份與接受股權的高管(以下稱“高管”)無償接受股權捐贈的個人所得稅問題[5]。

    (一)原股東辦理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依據

    個人所得稅是對所得征稅,未取得所得不征稅?!秱€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對于所得做出了界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原股東沒有取得任何的經濟利益,不應該有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

    在簽訂無償轉讓協議前,原股東(或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企業)應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并與主管稅務機關確認股權交易的初始成本,索取無償捐贈免稅證明,有效降低稅務風險并完成工商變更事項。

    (二)高管辦理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依據

    高管無償取得股權,按法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所得的“性質”如何判別:一是認為屬于其他所得范疇;二是認為屬于財產轉讓所得范疇;三是認為屬于工資薪金所得范疇。由于所得性質的判別直接決定稅率標準的確認,從而影響稅款的多少和征收方式。風險級別極高,務必防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的規定,其他所得應該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從慣例上說,如果一項所得作為其他所得繳納個稅,需要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政策給予明確規定。因此,在確認其他所得時,稅務機關要特別慎重,應遵循“不列舉不納稅”的原則。納稅人也應維護自身的權益。

    1.高管取得股權所得時的稅務風險處置

    高管從原股東無償取得股權,是屬什么性質的收入?如何申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曾對類似問題作出規定,雇員從其雇主以低于市場價取得的股票等有價證券,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可以分六個月計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6]。

    現實征管中,如何核算稅基呢?!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規定,員工以特定價格取得公司的股票期權,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可比照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計稅,按12月分攤,并找出對應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8號]文件明確了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激勵對象)進行的長期性激勵。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時,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7]。股權激勵員工的收入可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這就從對應關系上明確了上市公司高管無償(或低價)取得的股權激勵收入是屬工資薪金所得。那么,未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屬于什么性質的收入,仍未解決!

    從有償的角度分析,有人認為: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勞務所得,且是雇員在付出勞動后,在相對固定的時點上、以固定標準分期所得。而不是預先一次所得。

    而未上市的公司,其高管無償取得的股權是一次性所得,且是憑借個人的知識技能取得的(相當于知識產權的技術入股),從股票(上市)屬于“金融產品”范疇看,它更多屬于“財產性質”;那么,未上市的股票(權)屬不屬于“金融產品”?屬不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屬不屬于知識產權專利技術所得?此屬政策空白點,還有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下文明確。

    2.高管取得股權后發生轉讓行為的稅務風險處置

    在股份公司IPO之前,如果高管發生股權轉讓,因為此時公司股票還不能在公開市場上交易,確切地講還是公司股權,按現行稅收政策,股權轉讓是不征營業稅的,只征收所得稅。同時,如認定高管無償取得的股權激勵是屬工資薪金所得,而工資薪金所得不交營業稅,只交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的通知》(國稅函[2000]96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均規定,轉讓股權不征收營業稅。但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屬于金融商品?各方認識不一,筆者認為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不是可以隨意流通的,不是在公開的交易平臺上公開銷售的,發生轉讓需要履行民法上的一系列要件,因此,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行為不屬于營業稅中所稱的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要注意政策實施的三個時間節點:(1)2009年1月1日之前,舊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只有金融企業轉讓金融產品才繳營業稅。(2)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以前,新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不僅是各類金融機構買賣金融商品要繳納營業稅,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金融商品也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8],且只能按金融產品大類核算分別繳納,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各大類收支不能相互抵扣;(3)2013年12月以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63號)《關于金融產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公告》明確規定: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若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未來公司上市成功,高管持有公司的股權在解禁前屬于限售股,目前稅收政策對于轉讓限售股是否征收營業稅的政策不是很明確。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9]。此規定并不包括轉讓限售股的情形。此政策風險點應特別注意。

    在現實經濟活動過程中,困擾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最大問題是:營業稅是按買賣差價計征、所得稅是按應納稅所得額計征,那么限售股的原值如何去確定是關鍵。是無成本還是以取得限售股時的市場價格,或是按溢價投資實際取得價格作為限售股的原值,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

    特殊處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券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中作出規定,個人持有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形成的擬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個人應委托擬上市公司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提供有關限售股成本原值詳細資料,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對該資料出具的鑒證報告。逾期未提供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10]。此政策風險是納稅義務人特別要注意的。

    五、上市前改制凈資產折股的個人所得稅問題處置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2令)第八、第九條規定:“發行人應當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并規定在主板上市折股股數不應少于3000萬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61號)規定,在創業板上市折股股數不應少于2000萬股。

    企業上市前的整體改制,雖然企業的組織形式由有限責任公司變成了股份有限公司,但原來的會計主體和稅收主體的資格還是繼續延續的。

    凈資產是屬企業所得,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資產,即所有者權益。凈資產折股業務的稅收處理,現實征管上可以分兩步處理,第一步視同股東對原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進行清算,分回其按照持股比例計算出所享有的所有者權益,即收回初始投資成本以及有限責任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形成的留存收益;第二步是再投資業務,即股東將分回的凈資產再投資到股份公司中去。個人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分回收益,當然就要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了,視同取得了股息紅利分配,應該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分兩步走的操作方式,是有國家稅務總局規范性文件和中國證券會有關規定作為支撐的,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議決議通過后,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代扣代繳。

    對于凈資產折股業務,除原有限責任公司由于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外,以原有限責任公司的未分配利益和盈余公積等轉股的,個人股東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沒有爭議的。即凈資產折股實質就是將原來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作為出資額發起成立了股份公司(視同分配)。股份公司出資額=∑各股東(原有限公司資本金+留存利潤)。因此,無論在折股時具體折了多少股,均應該按照原來有限責任公司全部的留存收益作為計征個人所得稅的依據(原有限公司資本金不能征稅)。

    雖然凈資產折股個人股東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沒有爭議的,但是由于這些個人股東尚未取得可供納稅的現金流,按照國家的政策規定去納稅,無疑會給這些個人股東造成很大的資金流壓力,且這種凈資產折股業務一般涉及的金額又比較大,這些個人股東如要及時完稅必須另外籌措資金。一旦上市成功,股東們即使另外籌措的資金繳納稅金也能夠通過限售股解禁后的拋售取得充裕的現金流得以彌補,但是,如果未來上市失敗,被投資的股份公司貶值,或者未來以低價轉讓股權的,那么個人股東很可能會出現多繳稅的情形,在當前的政策和稅收實踐環境下,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很難辦理退稅的[11]。由于這兩種情況的出現,一些個人股東對凈資產折股業務繳納個人所得稅產生了很大的畏難情緒,紛紛想辦法緩繳個人所得稅,各地政府為了支持上市工作,也出臺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處理辦法,總的來說就是凈資產折股改制時暫不納稅。

    各地政府與職能機構,為了加強金融服務,扶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對列入證監局擬上市輔導期中小企業名單的企業,將非貨幣性資產經評估增值轉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為股本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在取得股權分紅派息時,一并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這種地方性規定,由于缺乏國家層面的政策依據,在財政部專員辦的審計、國家稅務總局的督查內審及稽查中,存在被查補稅款的案例,企業收益風險仍不可忽視[12]。

    在凈資產折股業務中,如涉及紅籌股在香港上市,根據香港證券業相關法律規定,需要把自然人(合伙人)股東變更為一人有限公司。這時個人股權發生轉讓(由自然人個人有限公司),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需繳稅股東也缺乏現金流,這是現行稅法盲點。現實征管中,各地執行各異。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收益風險、政策風險都很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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